德国考察感悟

2024-12-13

德国考察感悟(8篇)

1.德国考察感悟 篇一

安徽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物流人才”

赴德国物流培训归来报告

题目:安庆物流的发展论述及其建议

导读:安庆地区的物流发展问题简述

安庆市物流业的发展在最近几年呈较快态势,物流园建设步伐加快,涌现出中邮、安庆汽运、远航控股等一批知名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安庆市人大、政府机构也都提出了建设现代物流的规划目标,尤其重视发展商贸物流。

但客观来说,安庆市物流业发展还相对落后,与安庆的区位优势极不相称。主要表现在:一是总量偏小。货物运输周转量仅占全省的6%左右,二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规模不大,物流企业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仅15家。三是现代化水平较低。第三方物流企业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自己的仓储场地。四是物流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少工商企业出于自身经营的需要纷纷建立企业配送中心,同时因为这些配送中心多为后勤服务性质,不利于做大做强。五是结点布局不合理。市区物流企业分布非常分散,物流园区(基地)欠规划,聚集效应差,信息不能互通,综合优势难以发挥。

安庆地区物产丰富,但碍于目前的物流现状,难以与外界及时、有效的沟通,信息交流不畅。政府部门若能考虑大力发展物流项目,将会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并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由于安庆石化的存在对安庆市区环境的污染深深影响着市民的日常生活,在经济发展迅速的全球金融环境下,有效地规划、整合安庆地区的物流市场,打造节能、环保、高效的绿色物流体系势在必行!

一、对物流业的重新认识及相关建议

传统的物流是指原材料制成产品的过程中,除了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外,运输、仓贮、装卸、配送、包装等其他各环节关系的总和。物流是形成生产、销售的供应链,在原材料加工制成产品过程的各个生产环节中对物资和信息的合理规划、管理和监控。

随着物流业的发展,传统的物流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内涵和外延都产生了变革。在人类社会的客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称4大流)中,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紧密结合,形成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物流,现代物流是传统物流与信息、通讯网络技术结合的产物,缺少信息和通讯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物流。物流是为满足消费者需要而进行的从起点到终点间的原材料、中间过程库存、最后产品和相关信息有效流动和贮存计划、实施和控制管理的过程。物流就是有效地利用、整合外部资源!

德国联邦政府在1980年左右规划在全国建26个物流中心(原称货运中心即GVZ,),后又修改规划,扩信息十通讯网络十优质服务。大为40个物流中心,现已有20多个物流中心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还有一些正在建设中。各州和地方政府在物流中心的建设方式、经营组织形式各不相同,下面以我们这次行程中参观的德国杜伊斯堡港口为例对比我市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情况。

杜伊斯堡港位于德国北莱茵--威期特法伦州,是欧洲最大的内港和国际后勤物流中心,它通过水路、铁路与高速公路和欧洲各地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它也是北海港口中主要的战略性内港。如果充分利用密集的内河支线班轮集装箱船。那么“黄金水道”一一长江的功效可以真正发挥出来。首先,从节约能源角度考虑,船在水上航行。比火车和卡车的运载力都大。长江内河支线都可以有60~100个TEU的装载量,充分利用水路运输,这样可以大幅度地减轻铁路的压力,缓解目前铁路运力供不应求的局面。而且,航运成本较低,较之陆运也更安全。其次,长江航运可使运输效率大幅度提高。如果是公路运输,集装箱到达出海口岸后,需要排队进港,将集装箱卸在指定的位置;铁路运输更需要市内短驳或安排路港联运,火车到达口岸后再由集装箱卡车将货物送进港区箱位。这都需要大量的时间,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而采取水路运输,内河支线直接靠在码头,按不同的船期将货物卸在指定的箱位即可,一步到位,省去了一些中间环节,从而省时省力又省钱。第三,水路运输为大件运输和超重货物运输提供最合理的途径。目前,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公路车辆超载运输”活动,安徽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皖交财【2010】391号)又进行了调整,对重货的运输明显

地产生了影响。当然,要做到像杜伊斯堡港那样40万标箱还游刃有余的话,内河运输的设施需要跟上,如现代化的码头、功能齐全的吊机、快速的中转疏散通道等,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市通往码头的道路及整体道路规划建设还未达到现代化物流设施的标准,通往码头的道路相对较窄,易出现交通不畅的情况,尤其是在道路转弯或道路分岔口;道路上平时尘土较多,一到下雨天道路泥泞,大大降低了道路行驶的流畅性,同时也增加了车辆行驶的风险。与发达港口相比,这些都亟需市政部门的大力建设!

交通运输时物流系统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它由交通运输设施、运输工具、通行权以及在此基础上提供运输服务的承运人组织所构成。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确定了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系统或多式联运系统的经济特性。运输方式确定了运输的基本形式,物流系统要求交通运输具有良好的通达性,能够满足物流需求的可得性,保持合理的运输价格,各种运输方式构成的综合运输体系的布局、分工合理和配合协调。

充分利用水路,那么陆上运输卡车排长龙、各个收费口车辆拥堵、因超载事故频繁等不良现象必将大大减少。曾在报纸上看过这样一则消息:按照现在汽车增长的速度,世界石油能源储备仅够人类再用50年,能源和环保成了最严峻的课题。如果我们把环保因素也考虑进来,更长远地看待内河航运,那么,不久的将来,我们安庆地区的内河运输枢纽也将成为“杜伊斯堡港”式的城市。

2.德国考察感悟 篇二

"社会市场经济"管理模式

根据德国基本法, 实行“大交通”管理体制, 联邦交通、建设与住房部是联邦交通运输事业的主管机关, 它在交通运输方面的业务范围覆盖铁路、公路建设与公路运输、内河航运和航道建设、海运、航空以及气象服务等各个领域。

德国货运管理部门是联邦货运管理局, 是联邦交通、建设与住房部领导下的直属专业管理局, 联邦货运交通法中规定联邦货运管理局的任务是监督和控制, 其主要任务是为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检查货物运输车辆、审核运输企业并管理经营许可证、监督货物运输市场 (跨交通方式的货运市场监控) 、专业统计、养路费征收。该局的检查范围涵盖公路、内河、铁路和航空货运等各种运输方式。各州货物运输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形式不尽相同, 有的隶属于交通局, 有的设在内政部内。其主要任务是依靠法律手段对交通运输进行宏观调控、审核运输企业并管理经营许可证以及监督管理。

德国物流业的管理模式是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按“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运行, 它是以私有制为基础, 以有效合理的竞争机制为前提, 把自由竞争与国家干预结合起来的一种经济制度。

注重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

德国位于欧洲中心, 拥有欧洲最长的水运网络 (7300公里) 和世界第三大高速公路网 (1.4万公里) 及全球最现代化的集装箱船队, 高速铁路网四通八达, 交通十分便利。先进的交通基础设施和自动化、信息化及智能化物流装备为德国发展现代物流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德国绝大部分运输基础设施均由政府投资建设, 每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高达数百亿欧元, 经营权归政府所有, 同时在修建过程中对环保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管理权由私有公司承担, 它负责管理期间的养护与维修的相关费用。德政府要求物流中心紧临港口, 靠近铁路货运站, 周围有高速公路网, 物流中心内至少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接。

德国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物流园区的建设, 目的是为了促成物流服务公司经营地点集中化, 运输组织集约化, 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 减少城市交通量, 降低物流对环境的影响, 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更有效地为工商业服务, 带动地区经济的增长。政府的支持主要体现在政策的制定和资金的投入上, 德国各级政府对物流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有资金投入, 但并不直接参与物流园区的经营活动, 而是通过参股的方式加入。德国现有33个物流园区, 其中5个还在规划和土地开发阶段。每个物流园区总面积平均约140公顷, 即140万平方米, 总体入住率是40%左右, 共有1200个企业进驻, 工作人员有4万左右。

市场准入管理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德国开始逐步实行货运市场自由化, 1985年开始提出运输服务自由化, 1993年初价格管理取消, 包括定价、价格体系, 1994年欧共体跨国运输限制取消, 1997年底市场准入限制完全取消, 1998年短途、长途运输、搬家运输的划分方式取消。从1998年开始德国基本上实现了货运市场的自由化, 只是对用大于3.5吨的车辆 (包含挂车) 从事经营性道路货运的实行准入许可和强制保险, 其前提是专业知识、诚信、资本能力 (确保竞争能力、运输安全、环境保护) 。

严格市场监管

道路货运监督检查是德国行业管理主要问题之一, 由联邦货物运输管理局的分支机构来执行。主要采取流动检查和定点检查的形式对道路运输车辆及运输企业的相关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地点一般在联邦高速公路和州际公路上进行, 还往往与警察、海关和商业监管人员以及外国执法机构联合执法。

其监督检查有以下特点:一是检查内容广泛。检查项目包括运输执照、运输单证、保险、车辆行驶记录仪、驾驶员工作时间、车辆技术、养路费征收等。二是检查力度大。检查人员可以拦截正常行驶的车, 并对其进行检查, 对一般性违规可以警告或者罚款, 对严重违规的车辆可以禁止车辆继续行驶。三是检查密度高。德国是欧洲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检查密度最高的国家, 每年检查车辆超过60万辆次, 处罚车辆超过12万辆次。四是检查人员素质高。检查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严格的培训, 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后才能执法, 除了基本的从业资格证外, 检查人员还要经过相关法律法规、车辆行驶安全、货物装载安全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法律体系完善使竞争有序

德国政府制订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是物流市场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的重要保障。

德国主要的货物运输法规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法》 (2004年)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人员市场准入规定》 (2000年) 、《商法典》 (2004年)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法》 (2002年) 、《德国通用运输条例》及其补充规定 (2003年)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承运人培训的规定》、《危险货物运输法》、《联邦高速公路养路费征收法》、《联邦高速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规对货运的具体规定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必须满足诚信、专业技术、资本 (确保竞争能力、运输安全、环境保护) 三个前提条件;货代商对承运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新《德国通用运输条例》规定, 承运人对普通货物损坏或丢失承担每公斤5欧元的赔偿责任, 货物外表损坏, 必须在交接货物时当场提出索赔, 对外表看不见的损坏, 可在交货后7天内提出索赔;超过3.5吨的机动车货运必须办理赔偿保险, 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必须携带保险证明;3.5吨以上的卡车司机必须具备从业资格证书;实行职业驾驶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新的驾驶员要经过140小时的培训, 经过考核, 每位驾驶员在五年内必须接受35小时的培训, 每次至少7个小时。

中小运输企业主力军

德国目前有卡车运输企业53486个, 从业人员505556人, 其中驾驶员347000人, 其中大部分卡车运输公司都是中小型的, 拥有单辆车的占27%, 超过50辆卡车的运输公司只占3%。公路货运主要是靠集装箱运输或大型厢式车来完成的, 约占95%以上。

德国现有车辆365378 (其中鞍式拖车:135509) , 挂车:292141 (其中鞍式挂车170724) 。对于载重车辆 (不含挂车) 来, 轻型和重型车辆占大部分, 其中载重量小于3.5吨的占33%, 大于9吨的占44%, 大于14吨的占23%。对全部挂车, 中型和重型占多数, 分别为25%和53%。

卡车运输公司获得运输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直接面对货主, 从货主那里直接获得合同, 这种方式往往仅限于那些大型的专业化卡车运输公司;第二种是挂靠车辆, 这是最主要的经营方式, 中小型卡车运输公司将车辆挂靠于中等规模的货代公司和大型的卡车运输公司, 并从那里获得运输合同;第三种就是卡车运输公司从货物运输中介或网上获得运输合同。

企业联合体实现组织化

德国道路货物运输的组织化程度较高, 主要体现在物流生产的高度社会合作化、专业化和工业化, 其中货代企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德国的货代公司发展于上世纪70年代, 能够提供仓储、中转、运输以及增值 (如理货、包装、预装配、呼叫中心、回程货物处理、价格标签等) 服务, 主要从事货物运输的组织, 在道路货物运输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50%的货代公司从事零担运输, 20%从事包裹运输, 70%的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其发展趋势是企业规模不断壮大, 企业平均从业人员数量从1985年的33人一直增加到现在的64人。自备运输车辆的企业所占比重不断下降, 目前为58%。

另外, 德国货代企业日益走向协作化。由于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德国货物运输市场的自由化, 加上燃料价格升高, 运输成本提高, 以及欧洲东扩, 因而德国货物运输竞争日益激烈。为拓宽运输服务网络、有效利用资源、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市场竞争力, 越来越多的货代公司走向了联合。联合的方式有多种, 有紧密型的 (如参股) , 有松散型的 (如通过签定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而各个企业又相对独立, 经营仍然比较灵活) , 另外还有交费式, 通过缴纳年费参加于一个大的联合体。

目前, 德国有35个货代公司联合体, 平均每个合作体有32个合作企业, 分布在德国或整个欧洲。这些联合体主要从事零担、包裹与快递以及专业化运输 (如汽车、自行车、药品、生活用品等) 。这些联合体在物流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 在德国2005年物流企业前40强中就有6个是这种联合体。

多式联运“受宠”

多式联运是德国物流企业采取的一种主要运输手段, 其比例大约为67%, 特别是许多大型物流企业, 非常重视采用多式联运。德国多式联运的特点有:

基础设施完善

由于德国政府的财政支持 (为货运中转站提供85%的基础建设资金, 以及运营推动资金, 以减少第一年的亏损) , 德国在港口、城市工业区、物流园区等地拥有大量的货运中转站, 为多式联运提供了便利。例如德国物流园区内基本上建有多式联运中转站, 其中一半由德国政府投资建设, 企业经营, 德国公铁货运中转有限公司就运营着近30个货运中转站, 而德国这类公司一共有8个。

积极政策支持

例如:联运的重载货车的载重量可以达到44吨 (单独一种运输方式的重载汽车装载量限重为40吨) , 免收税费, 减少燃油税;减少养路费, 可以在节假日运输等。

完善标准体系

在德国关于多式联运的标准共有33个, 包括国际标准、欧洲标准和德国工业标准。例如标准欧洲托盘 (1200×800) , 转换桥 (相当于集装箱, 长7.2米, 宽2.4米) 可以放18个欧洲标准托盘, 鞍式挂车 (长13.2米, 宽2.4米) 可以放33个欧洲标准托盘。同时转换桥和鞍式拖车适用于铁路运输, 使多式联运成为可能, 也更加方便。

德国物流业2007年产值超过2000亿欧元, 位列经贸和汽车工业之后, 排在第三位。德国物流业作为世界物流佼佼者, 采取政府宏观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 注重物流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 通过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坚持“社会市场经济”管理模式实现市场的竞争有序和高速发展。

3.德国考察感悟 篇三

一、德国、奥地利垃圾焚烧和垃圾处理现状

(一)柏林市垃圾焚烧厂建于1968年,废气排放标准非常严格

考察组参观了柏林市垃圾焚烧发电厂,这个发电厂建于1968年,有8条焚烧线,年处理生活垃圾52万吨,柏林市59%的生活垃圾都在该厂处理。柏林市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很好,厂区内没有臭味,场内工作井然有序。该焚烧厂可为10万户家庭供电、3万户家庭供热,同时也向周围的工厂供电、供热。焚烧厂的气体排放标准很高,有害气体排放量是欧盟标准的十分之一。目前,柏林市有54%的垃圾以焚烧的方式处理,生化处理占23%,填埋占23%。柏林市正在制定垃圾处理五年规划,如果规划通过,将来要关闭所有填埋场,到2020年生活垃圾将实现零填埋。届时现有的垃圾填埋场将用来处理建筑垃圾。

为让市民支持垃圾焚烧,柏林市采取了很多措施:一是加强正面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向公众说明焚烧处理技术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并将垃圾焚烧烟气排放数据向市民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二是制定相关的劳动保护法律和垃圾处理工作流程,确保行之有效。三是做好选址工作,一般选在工业用地周边,离居民区有一定距离。四是让居民参与垃圾设施管理,接受公众监督。五是对焚烧厂员工定期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以事实证明垃圾焚烧的安全性。

按照欧洲法律,柏林市对垃圾进行分类。欧盟要求,分类过程中金属、玻璃要完全分出来,建筑垃圾要回收重新利用。因此,德国政府在垃圾分类、垃圾回收利用上采取了很多措施,投入较大,社区内、大街上、高速路休息点都设有分类垃圾桶,市民、游客也能较好地按垃圾分类要求正确投放垃圾,垃圾回收利用效果明显。1992年柏林市进入到垃圾场的垃圾是232.5万吨,到2008年只有93.4万吨,除垃圾产生量本身下降外,垃圾回收利用对垃圾的减量化贡献很大。

(二)慕尼黑垃圾焚烧厂与高档别墅区仅一墙之隔

德国慕尼黑市现有两个垃圾焚烧厂,考察组考察的垃圾焚烧厂与高档别墅住宅区仅一墙之隔。该厂建于1968年,日处理生活垃圾1600吨,由进料仓、搅拌仓、焚烧炉、烟气净化系统、发电系统、供热系统组成,可向周边的社区、工厂供热、供电。考察组专程采访了周围社区的居民,该小区于1968年焚烧厂建设之前建成,由于焚烧厂从建设到运行都不存在扰民、臭味污染等问题,社区居民从未提过反对意见,其健康问题也无负面报道。

(三)维也纳焚烧厂建在市中心,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维也纳有4个垃圾焚烧发电厂,3个是生活垃圾焚烧厂,1个是危险垃圾焚烧厂。维也纳市的4个垃圾焚烧厂供热管线总长度达到了1100公里。考察组参观考察了施比特劳生活垃圾焚烧厂,该厂位于市中心,建于1970年,1987年进行了装修改造,日处理生活垃圾1600吨。

该厂外形奇特,造型美观,厂区周边无异味,很难想象它是一个垃圾处理厂。紧邻该厂的有警察局、园林局等政府部门和一所学校及居民区,孩子们每天都在垃圾焚烧厂前穿梭,市政厅距离该厂也仅几分钟的路程。

该厂采用电子过滤、高压方式除尘,采用钠溶液、石灰水、氨溶液等液体净化方式对焚烧气体进行净化处理,采用催化技术脱氮、脱毒。实施每天检测制度,实时公布烟气排放信息,政府对二恶英每年进行四次检测,并对外公布。

维也纳现有居民170万人,年产生垃圾100万吨,其中生活垃圾62万吨,由政府负责处理。废纸13万吨,生物质垃圾13万吨,金属1.7万吨,玻璃2.5万吨,这些垃圾已通过回收系统进行回收利用。另外,电池、打印机墨盒等危险垃圾通过移动式垃圾回收车运输送至43个回收站点。

维也纳市政部门和垃圾处理公司做了大量的垃圾焚烧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市民对垃圾焚烧的认知程度较高,普遍认为垃圾焚烧是目前垃圾处理的最好方式,有利于环境。欧洲法律规定,生活垃圾不准填埋,垃圾焚烧符合欧洲法律要求,这也为维也纳居民认同垃圾焚烧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垃圾焚烧可以发电、供热,夏天还可以制冷,资源得到了循环利用,对城市低碳环保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德国、奥地利垃圾焚烧和垃圾处理特点

(一)垃圾焚烧厂已转变为资源再利用支柱产业

考察组在德国、奥地利考察时发现,这些城市的垃圾焚烧厂一般与居民区较近,究其原因主要是垃圾焚烧发电厂无气味、无污染,能够被附近的居民接受,垃圾焚烧厂已经成为环境教育基地。同时在这些城市垃圾焚烧厂不仅仅用来处理垃圾,还担负供电、供热任务。若距离用户太远,会增加供热成本。近几年,垃圾焚烧在德国的角色已经从根本上发生了改变。垃圾热处理设施从公众眼中的喷射污染物质的技术怪物,已经转变为资源再利用产业的重要支柱之一。

(二)欧盟生活垃圾已经演变为可交易的商品

2008年欧盟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可将焚烧垃圾作为可再生能源,进一步促进了垃圾焚烧设施的发展,但同时也对设施能源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现有设施必须达到60%,新建设施必须达到65%。根据规定,用于生产能源的垃圾可以作为商品,在欧盟范围内自由交易,这将有利于运营商获得原料。德国由于垃圾焚烧产生的能源减少了化石燃料生产,每年可以减少400多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

(三)政府对垃圾焚烧厂排放指标实施严格监管并及时公示

对于垃圾焚烧所产生的碳化物、硫化物、氮化物、二英等有害气体和污染物,德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维也纳市规定垃圾焚烧厂每天要向市政厅报告废弃物排放数据,年终企业要向政府报告全年情况。如排放数据超标,政府要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理,严重的吊扣运营执照,市政府还定期组织专家对垃圾焚烧设施进行评估。

维也纳施比特劳垃圾焚烧厂每天都将烟气排放情况上网公示,同时向市民公布了交流信箱,真正做到了及时透明。该厂还自办了垃圾处理报,向周边2.5公里范围内居民发放,主要宣传垃圾焚烧知识,公布废弃排放相关数据,与市民交流互动等。

(四)生活垃圾消纳处理向居民收费

德国和奥德利垃圾消纳均向市民收费,维也纳市规定居民消纳生活垃圾要付费,每桶(120L)收取消纳费4欧元。

(五)垃圾运输有规定的时间和行驶路线

为防止扰民,政府对垃圾运输时间有严格的要求,垃圾运输单位要按政府规定的时间、行驶路线运输垃圾。一般要求上午9点至10点,下午1点至2点为垃圾回收时间。对运输车辆也有严格的要求,并对运输过程的遗撒问题进行严格的监控,如发现遗撒要进行处罚。

(六)垃圾焚烧厂建设艺术化

维也纳市政厅对垃圾焚烧设施的基本理念是集艺术、文化、公益事业于一身,维也纳施皮特劳垃圾焚烧厂外观设计独特,由著名艺术家佛登斯列·亨德华沙(百水)精心设计的,运行无污染、无臭味,已经成为市民、学生、游客参观教育基地,每天对外开放。

(七)垃圾分类从幼儿园抓起

据维也纳市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垃圾分类的意识从孩子进入幼儿园开始培养,一直延续到中小学,市民成年工作后还可参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分类的讨论等,一生都会接受垃圾分类的教育。如在维也纳,施彼特劳垃圾焚烧厂已经成为中小学参观教育基地,家誉户晓。

(八)垃圾焚烧再利用技术不断发展

当前德国境内的垃圾焚烧设施中,用于回收垃圾中金属物质的电磁分离装置已成为标准组件。用于回收垃圾中的铝、铜和镀铬件等高价值非铁类金属的涡流分拣装置也越来越多地得到应用,超过80%的炉渣和过滤后的粉尘用于建筑和道路建设。

三、北京垃圾焚烧处理可借鉴的经验

(一)从学生开始普及垃圾焚烧知识

德国的柏林、慕尼黑和奥地利维也纳的垃圾焚烧厂均建在市区,附近的居民能够认同垃圾焚烧厂,其原因之一是对垃圾焚烧知识较为了解,认为这是垃圾处理非常环保的方式。因此,推进垃圾焚烧处理,居民意识的提高是第一步。北京市应加紧制订近期、中期、远期宣传战略计划和行动方案,从小学生开始普及垃圾焚烧知识,推动全社会对垃圾焚烧的共识,为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在部分垃圾处理设施对居民开放的基础上,可继续扩大开放范围,主动安排中小学生与市民参观。并将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发电厂作为中小学环保教育基地常年开放。

(二)建立政府、企业与市民的沟通机制

维也纳施比特劳垃圾焚烧厂为争取周边居民的支持,自办垃圾焚烧报,每天向厂周边2.5公里范围内的市民发放,及时公布垃圾焚烧相关指标和数据,同时在相关的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建立起与居民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机制。同时,为加强市民对垃圾焚烧厂的监督,通过企业网站和信箱及时将市民的意见反馈到企业,并有专人对周边居民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北京市应建立信息公布和沟通机制,增加已建焚烧厂对垃圾焚烧排放指标信息的对外公布力度,在目前公众显示屏公布排放指标的基础上,企业可采取自建网站、自办报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排放指标等信息,进一步增加透明度,接受广大居民的监督。

(三)加大政府对垃圾焚烧企业和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

维也纳市政府不但要求垃圾焚烧厂每天将有关数据报给市政府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专家定期对垃圾焚烧厂进行评估。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对违规操作,排放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进行罚款、停业等处理,保证了垃圾焚烧厂的规范运行。

政府是垃圾焚烧处理企业的第一监管人,严格的监管源于日常的监控。第一,要建立日报告制度。每日向实施政府监管的部门及时报告当日各项排放指标;第二,按北京市规定的焚烧企业排放指标标准实施严格的监控,并制定奖惩制度;第三,由政府监管部门随时或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信息。

(四)加强对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

柏林、维也纳等市为防止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遗撒、噪声扰民等问题,不但对运输车辆密闭性有很高的要求,而且对生活垃圾运输时间、车辆的行驶路线有严格的规定,一旦违反规定这些运输企业将受到严肃处理。

目前,北京市生活、渣土垃圾产生量大,各类垃圾、渣土运输车辆较多,应进一步加强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管理。一是要制定垃圾运输车辆防遗漏、遗撒的技术标准和运输操作规范。二是按照市、区、街道(乡镇)所属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制定各自固定的运输线路和运行的时间段,严格按规定上路运营。考虑到北京市交通压力较大的状况,严禁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三是有关部门要严格对各类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行管理,防止夜间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线路和时段穿行居民密集地区和敏感地区、重要路段拉运垃圾、渣土。

(五)积极采用最先进垃圾焚烧技术

在慕尼黑市,考察组与马丁兄弟公司进行了座谈,该公司目前已经为德国、法国、瑞典、荷兰等很多欧洲国家建设了垃圾焚烧厂。其最新研究的垃圾焚烧反推新技术引起了考察组的关注,该技术可将焚烧炉内的垃圾进行逆向推进翻转,燃烧更加充分、均匀、快速,不但提高了垃圾焚烧效率,而且烟气中的有害物质将会大量减少。特别是德国阿恩施塔特市KBI公司新研制的高温炉燃烧技术,垃圾焚烧温度可达2300摄氏度,垃圾焚烧非常充分,不存在二英问题(摄氏800度以上二英会被完全分解),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比目前的欧盟标准更加环保,而且该高温焚烧技术实施垃圾混烧。北京市应关注目前一些发达城市所使用的世界上最新、最先进技术,并积极吸纳或采用,以推动垃圾焚烧更加科学更加环保。

(执笔人:王清文)

4.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篇四

2006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纪检组长袁春桔为团长一行8人组成司法考察团,对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访问。考察团先后拜访了法国司法部、德国科布伦茨州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通过与其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进行座谈、参观等活动形式,对法、德两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学术考察,对其检察制度,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体系设置、基本职能、检察官的选拔任免以及司法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本次考察访问活动,增进了我院与法、德两国相关机构及检察系统的联系与交流,使我们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维,促使我们在比较中认清了本国和他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之长短,可谓是收获颇丰。现就考察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按照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如法国有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检察院等。德国有联邦法院检察院、州法院检察院、地方法院检察院等。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所配合工作的法院的管辖范围。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较广,且呈进一步扩展趋势。

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较多,主要有:

1、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并且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调查,并且决定是否移送预审法官进行侦查。法国实行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采取以公诉为主,自诉例外的诉讼原则,除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其余的均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

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传唤证人,调取证据,有权直接对被告人、证人提出任何问题;有权对证人证言失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复审或者对某些违背法律的判决宣布无效。法国检察官还执行某些司法监督职能,如:有权审查初级法院的案件、参加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会议、对法官进行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记入考勤簿,并向司法部长报告。

3、监督判决的执行,并且可以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对无法执行的判决,可以要求停止执行。

4、以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对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调阅其卷宗,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意见,也可以附属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此外,检察机关还对经纪人、公诉人、律师等职业人员以及户籍管理等人员的活动予以法律监督。

在与法国检察官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法国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唯一介入全部司法程序的司法官员。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为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范围扩大,拥有越来越多的刑罚权,在当事人承认有罪且所犯罪行可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检察官可与被告人协商对其的惩罚,但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则不能协商;检察官可以选择让被告人做公益劳动作为替代性刑罚,如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书面意见,由法官决定,在司法档案上予以记录。法国的这一做法比英美国家的辩诉交易更进一步,其实质是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此外,法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还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它方面,如城市安全问题,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经常吸收检察官参加。检察官除了办案,还经常向有关方面提供法律咨询,与有关部门签订预防犯罪、社会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协议。

德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职权主要有:

1、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

2、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在法庭审理阶段,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4、在认为必要时提出抗诉;

5、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因德国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因此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诉讼。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政府利益,不仅有权提起公诉,参与诉讼全过程包括负责刑罚的执行,而且有责任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在参与民事诉讼方面,德国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对婚姻无效、雇佣劳动、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权利纠纷案件以及生产企业疏忽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重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并对不符合法律的判决提出抗诉。

(二)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并服从其上级的领导。

法、德两国检察机关虽然都附设在法院系统内,但检察官和法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列。检察官是司法部的代表,接受司法部长的指挥和领导。如法国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检察院总检察长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不从属于司法部长,他与最高法院院长同为国家最高司法官,是国家司法的总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官承办案件时享有独立的公开指示权、表明个人态度权和拒绝停止追究指令权。

在法、德两国,下级检察官必须服从上级检察官的命令,全国各级检察官必须服从总检察长的命令,总检察长必须服从司法部长。这一点使检察官的身份更类似行政官员。但是,检察官也有一定的独立性,一般工作不用向上级请示汇报,除非案件十分疑难复杂,以至于超出了自己的能力。两国检察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在于,检察长能指挥检察官怎么做,而法院院长不能要求法官怎么判。两国的司法部只负责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司法人员的行政管理,一般不过问具体案件。与此同时,作为政府的代表,为了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执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检察官都应及时向司法部长报告。此外,为了保证执法上的总体平衡,司法部长对个别特殊情况也作一些具体指示。如发现检察官对罪该起诉而没有起诉的,他可以指示检察官起诉;但凡属检察官决定起诉的案件,他不能指示检察官不起诉。

两国检察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关系,上级可以向下级发布有约束力的指示,如接收案件或指定移送案件。在德国,由于实行联邦制,所以州检察机构不受联邦检察机构的直接领导,他们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协调关系。法国国家上诉法院检察院作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上级,也是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之间起一种纽带和桥梁作用,以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并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监督司法警察的行为。

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检察院和警察机关都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但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两者配合得十分密切,实行“检警一体化”的侦查模式,由检察官控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在法国,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官的一切活动,诸如要求他们按照检察官指定的方式、地点和期限检查被追诉人的身份等等。检察官享有法律授予司法警官的一切权力和特权。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检察官还有权监督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的行为。如果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在侦查过程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除各级监督者进行的内部纪律检查并给予纪律处分,如批评或短期停职外,总检察长有权对其实施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检察官可以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德国,检察官被称作“司法界的国王”,警察在侦查中扮演着检察官助手的角色。检察官有权要求警察对某起违法犯罪事件进行侦查,同时作为侦查工作的主体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治原则。检察官对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直接进行侦查,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和搜查,对证人进行保护和传唤,其在侦查中具有非常广泛的权力,并有权要求警察对其侦查活动进行配合。从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理论角度来看,德国检察官虽然享有侦查权,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员、专门的侦查设备和技术,除某些特别重大的案件以外,检察官自己很少直接进行侦查,往往委托或授权警察进行大部分侦查工作。司法实践中,公众主要向警察报案,警察接受报案后,通常会立即通知检察官该案件的存在,通知的形式可以是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进行。如果不涉及有关强制措施的令状申请问题,检察官一般不会干涉警察的调查活动。直至侦查结束,警察才将案件移送给检察官,警察不具有终结侦查的权力。

法国检察官与德国检察官在侦查中的权限有所不同的是,当检察官将案件侦查终结决定起诉时,必须将案件交付预审法官进行预审。预审法官制度是法国的司法传统之一,预审法官只能在收到检察官的起诉书或者民事原告人的申诉书后方得进行侦查。预审法官亲临犯罪现场时,检察官和司法警官即卸去职责,由预审法官负责完成侦查行动。预审法官也可以指派司法警官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预审法官应将侦查材料移交检察官使用。在预审过程中,检察官可以要求预审法官进行一切他认为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行动;对于预审法官在预审活动中所采取的搜查、扣押、讯问,签发逮捕证等所有行为,他们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而德国刑事诉讼则没有这一环节。

(四)检察官的选任、晋升程序严格,检察队伍素质较高。

法国和德国在选任检察官方面有三个特点:

1、对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要求较高。法国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是,在大学学习四年,毕业后通过国家司法官考试,再到西部波耳多市所在的国家司法官学院学习两年半,经过实习办案,考试合格后,其中优秀的才有资格担任检察官或是法官。德国法律对所有司法职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要求相同,即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第一次考试是在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之后;第二次考试是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政府部门实践至少两年之后。只有通过以上两次国家考试才有资格担任法官或检察官。在德国,由于担任检察官与担任法官的司法资格相同,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人员流动也比较频繁,无论是联邦还是洲,均鼓励这种身份的转变,以防止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过于单一。

2、选任检察官的程序极为严格。其一是任命的主体地位要求很高。德国的联邦检察官以及法国的全部检察官均是由总统任命的。其二是程序严格。在德国,联邦检察官和州检察官的任命权限分别归属于联邦和州两级。联邦检察官分为联邦总检察长、联邦检察官、高级检察官三个等级。联邦总检察长和联邦检察官的任命须经过四道程序:经联邦司法部长提名,并向联邦总理建议,总理同意后提交上议院讨论通过,最后由联邦总统批准。高级检察官则可不经议会讨论程序,由司法部长提名,经总理同意后,即可直接报联邦总统任命。各州的检察官,均由州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报州司法部长任命。

3、实行遴选制度。在法国,除了通过经常性司法官考试进入司法官队伍之外,法律还规定了通过直接遴选进入司法官队伍的渠道。根据规定,以下三类人可以直接遴选为司法官(指普通法院系统的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一是在经济或社会司法领域已经从事过4年司法工作的法律专家;二是法学博士,他们需同时持有其博士学位专业以外学科的高等文凭;三是领取国家津贴的法律专业教员和研究人员,这些人需从事该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任教的高级职称证书。2001年5月30日,组织法为领取国家津贴者下了一个更广泛的定义,即“在公立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从事教学和科研职业的人员”。在德国,实行的是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中遴选的制度,以保证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具备较高素质。新任检察官必须先在市检察院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以选拔到州检察院任职。

德国的检察官晋升职务需要经过考试和竞争,由司法部决定,而不是由检察长决定。晋升为高级检察官,需要司法部的官员进行考察,高级检察官与普通检察官的比例约为1:9,一般需要任普通检察官达到一定年限才可以竞争高级检察官。为了保障检察官享有公平晋升的权利,检察长、主任检察官职位出现空缺以后,实行公开选拔,在州司法部公报上公布职位和录用条件。填补空缺职位的检察官人选不限于出现职位空缺的检察院的检察官,下一级职务的检察官均有机会。通常情况下,本州内所有的检察院都会有人申请参加竞争。在晋升时,参加竞争的检察官的考试成绩、学历水平、日常工作评定等都是重要的依据。如果检察官表现特别突出,也会破格晋升,但有一年的试用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晋升职务之前,必须到州检察院实习半年,接受考察,合格的才能晋升。为了确保检察官晋升的公正性,德国法律规定,司法部公布初步结果以后,每个报名者都有权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更能胜任这一职位。这样,一个职位可能会长期空缺,选拔过程一般会持续9个月到一年左右。由于选拔严格,所需时间长,也使得检察官的平均年龄偏高,一般要到55岁左右才能胜任主任检察官,负责一个业务部门的工作。

法国的各个法院一旦出现法官、检察官职位空缺,亦采取公开的方式,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进行竞争。2001年5月30日,法律还专门规定了法官晋升流程的限制:一是任何法官在他工作5年以上的法院都不得晋升为一级法官,但最高法院除外。二是任何法官都不能被任命为其工作的大审法院的院长。但是如果法官填补的职位相当于提升为上一等级的职务,可以作为例外。三是如果没有在一个等级从事过两种工作,任何法官都不得任命为上一等级的职务。如果法官从事的是审判职务,他应当在两个不同的法院任职。不过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免除这些条件的限制。四是任何法官,如果他不是一级法官,或者任最高法院法官之后没有任过其他法院一级法官的职务,都不得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特级法官的职务。法国对检察官的任命基本适用对法官的任命规则,但有两点区别。一是最高司法会议可以对一级和二级检察官提出任命意见,但该意见对政府没有约束力。二是特级检察官可以根据最高司法会议的意见任命,但对最重要的职位,如最高法院的检察长和巴黎法院的检察长,则由部长会议决定任命,不必征求最高司法会议的意见。

(五)检察官的社会地位较高,保障制度有力。

在法国和德国,检察官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障,俗称检察官为“站着的法官”——因为法庭上检察官发言时是站着的,而真正的法官被称为“坐着的法官”。

法、德两国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均高于同级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与法官工资水平一致。对此,德国同行的解释是:和其他公务员相比,法律部门公职人员所受的教育较高,准入条件严格,因此在整个政府部门中,法律部门公职人员的工资标准也较高。德国检察官的工资完全按照职位和年龄来确定。检察官工资大致分为基础工资、年龄工资、职务工资几个部分,每两年晋升一次。德国没有为检察官设置等级,无论是在州检察院还是市检察院,处于同一职务层次上的检察官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都是一样的。如果检察官年龄相同,州检察院的普通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和市检察院的普通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的工资收入相同。但是,由于年龄工资占有较大比重,低一级职位上年长的人的工资可能比上一级职位上的年轻人的工资高。据介绍,在法国一个刚刚任职的检察官月薪二万法郎,一般检察官到退休时月薪可达四万法郎;他们夜间和周末加班均有奖金,奖金相当于薪金的40%。

法国规定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为65岁,而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60岁。德国的检察官一旦任命,是终身制,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律程序,不被免职。检察官退休适用公务员退休的一般规定,和其他公务员一样,无论男女,其法定退休年龄都是65岁。大多数检察官通常在65岁退休,从而结束其职业生涯。但由于工作的特殊需求,可以推迟退休,推迟退休不得超过68岁。检察官退休以后,不再保留职务,享受公务员退休工资(约占原工资的75%左右)。退休的检察官、法官可以不经过考试直接从事律师工作。

(六)实行预备司法官培训制度,并重视在职检察官的业务培训。

在法国,通过司法官考试的预备司法官(也叫司法进修生)需继续接受一段时间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司法官队伍。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是唯一一所培养司法官的专门学校。预备司法官的培训时间原规定为24个月,现已延长至31个月。录取的预备司法官应进行宣誓,并作出从事10年以上司法官职业的保证。培训期间,他们可以参加法官的庭审,检察官的公务活动;作为编外成员,参加民事和轻罪审判活动,宣读公诉状和裁判文书,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可以参加重罪法庭的合议,不过没有权利发表意见。他们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培训结束时通过结业考试的,学校按成绩排出名次,供他们选择职位时使用。各地司法官职位空缺统一登记列表,按表分配工作,程序完全透明。由成绩好的预备司法官先行挑选,成绩差的随后挑选。这种做法较好地避免了分配工作时容易产生的矛盾。法国的司法官培训制度注重面向用人单位,服务司法实践。从司法官学院培训出来的预备司法官,均是实用型人才,是完全具备司法官素质的合格人才,一旦分配到法院、检察院,便立即可以独挡一面,开展工作。

为了保证法官、检察官的执法水平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德两国都很重视司法人员的在职业务培训。法国所有的法官、检察官每年都要接受一次业务培训,他们每次升职之前也都必须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国家一有新的法规出台,所有法官、检察官都必须学习领会。在德国,成为检察官以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司法辅助知识,如经济、金融知识,培训由民间机构组织,如检察官学会每年会组织一至两个月的专题学习,检察官可以向司法局申请参加,得到同意后,学习费用由政府负担。

(七)注重检察机构的独立性,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司法经费。

为了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法、德两国在司法经费方面采取中央集权的方式,检察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制定、拨付,逐级下发到每个地区法院检察院。故各级各类检察院检察官除了依法办好案件,维护国家、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毋须再去考虑本部门或本人的其他利益,亦不必为办案、开会、公务接待等费用问题耗费精力。

(八)对检察官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完备。

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近年来法国、德国在扩大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增强其独立性的同时,采取了以下措施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一,通过诉讼程序本身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如德国的强行起诉程序。法律规定,当检举人接到检察官终止诉讼的决定时,如果他同时是被害人,则他有权在两周之内向该检察官的上级检察官(通常是州检察官)提出申诉。上级检察官审查后可以决定继续开始诉讼程序,也可以维持终止诉讼的决定。对于后者,检举人可以在一个月之内向州高级法院申请作出强行起诉决定。州高级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也可以决定提起公诉,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时,检察官必须执行该决定,正式提起公诉。但在进一步的诉讼中,检察官仍然可以坚持自己的主张,甚至可以建议法院作出无罪的判决。

第二,加强对检察官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法、德两国都有严格的检察官惩戒制度。在德国,如果有针对检察官的投诉,司法部会转到州检察院调查处理。如果被投诉的是检察院的高级官员,则由司法部任命官员进行调查。另外,检察机构内部也设有纪律委员会,通过专门的纪律诉讼程序,对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必要时召开有司法议员、检察机构和法院的代表参加的表决会罢免检察官。处罚过程往往是由检察长任命一个独立调查员进行调查,搜集证据,调查属实后报告检察长,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人事部门,并报司法部确认批准,记录归档。处罚的类型大致有:写检查、罚款、减工资、调低岗位级别、调离现有岗位等。如果被处罚的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由司法部任命一个法官来进行独立调查,经过行政法庭下设的纪律法庭审理作出最终判决。检察官发生的犯罪同样由刑事法庭审判,如被判刑一年以上就不能再做公务员。判刑一年以下的,由司法部门决定是否继续担任职务。在法国,对检察官的纪律处罚由司法部实施。根据1958年12月22日条例第45条规定,其司法官纪律处罚的种类包括:斥责并记入档案;调动工作岗位;撤销部分职能;降低级别;暂时解除职务一年,全部或部分取消待遇(由2001年5月30日组织法增加);降职;如果司法官没有退休保险的话,通过退休或辞职结束职务;罢免,取消或不取消享受退休保险的权利。在上述列举的纪律追究之外,司法调查局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行政管理中心主任,还可给予口头警告处分。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法国2001年5月30日的法律又增加了纪律处罚的种类,其充分说明法国对违纪司法官的处理是相当严厉的,也是不断加强的。为了保证纪律处罚的透明性,法国对司法官的纪律处罚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处理决定也公开宣告。其保持严厉的纪律制度对于保证司法官正确行使权力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感想与启示

(一)法、德两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司法保障制度值得我国检察制度改革予以借鉴。为了便于高效地行使检察权,法、德两国的检察机关均实行垂直领导,即下级检察机关除受上级和最高检察机关的领导外,不受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的领导。在司法经费保障方面,两国均采取中央集权的方式,由中央统一制定、拨付。我国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制,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受上级和最高检察机关的领导,又要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在司法经费上则完全依赖地方财政予以维持。从理论上讲,我国的这种体制既可维护法制的统一,又可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应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但从实际运作来看,这种“双头马车式”领导体制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无阻碍,尤其在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因其人财物由地方人大和政府管理,并且权力机关还有权决定某些案件,这样,所谓“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必然会受干扰或影响,导致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不良利益驱动。由此,建议参照我国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在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保障制度,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相挂钩的模式,克服司法地方化的趋势,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各有利弊,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改革应结合国情科学地取长补短。公正和效率是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共同追求,但在追求的内容和方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差别较大。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对实体公正的追求,注重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以法国为例,对无罪判决,如果检察官认为有罪,可以提出上诉;而英国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侵犯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轻罪和违警罪,法国采取书面证据为主,口头证据居次原则,法庭很少让证人出庭作证;而在英国,无论重罪、轻罪,证人都得出庭作证。在庭审方式上,法国和德国在开庭之前,法官一般都要对检察官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意见不一致,法国可以将案件提交上诉法院进行协调处理;德国法官可以拒审,待检察官重新收集证据材料后,再送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进行审理。因此,法官通过案件的预审,缩短了办案时限,提高了办案效率,但这种阅卷制度所带来的一个巨大缺陷在于容易造成法官先入为主,过多地受卷宗内容的影响。而英美法系国家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如果审查材料则被认为是有违客观、公正和超脱的审判原则。因此,其往往以牺牲效率来追求程序上的公正。由上可见,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模式改革,既不能片面强调与英美法系的庭审方式接轨,也不能完全照搬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模式,应结合国情科学地借鉴吸收双方的优点和长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

(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权范围需进一步扩展。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在当今已成为世界通例。法国是最早以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职权的国家,当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检察官有权为维护公法秩序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检察官或作为主要当事人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或作为联合当事人积极参加各种民事诉讼。在德国,虽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不宽,但其确定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制度。检察机关在确认婚姻无效、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案件的诉讼以及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中也享有广泛权力。比较而言,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权范围要窄得多。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仅有权在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提起抗诉。鉴于各国法律已普遍认可当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无人起诉时,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的做法,因此,这也应当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未完待续)

(接上文)

(四)法国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对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具有借鉴和学习意义。法国司法官会考与我国司法考试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司法官考试与律师考试分别进行,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司法官会考通过后被录取为司法进修生(即预备司法官)。而我国采取的是统一司法考试的形式,考试通过后,同时具有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的资格。二是法国司法官考试的录取名额事先确定,并且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得突破。凡通过司法官考试录取为司法进修生的,基本全部可以进入司法官队伍,考生录取名额与分配名额一致。这种员额法定的制度,使得国家对司法官的管理井然有序,从根本上避免了人事管理的人为干扰,杜绝了进人的随意性。而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没有事先确定录取的名额,通过考试后只获得一种资格,虽具有担任司法官的可能性,实际上并不能保证成为司法官。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把司法官考试与律师考试合并到一起进行,是改革的举措,应当肯定。然而,司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虽然都是法律职业,但性质完全不同。司法官职业是公职,有严格的计划性。律师则是自由职业者,完全由市场调节。对从事两种性质不同职业的人用同一种考试方法选拔,有欠妥当。同时,国家对职业司法官的要求更高一筹,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均可以做律师,但不一定能够做司法官,因为遴选司法官必须根据国家计划。这就失去了组织统一司法考试的基础。因此,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将司法官考试分离出来,单独进行,根据国家计划,需要多少录取多少。

5.英国、德国消费合作社考察报告 篇五

早在十七世纪初叶,英国从发明飞梭、珍妮纺纱机以及瓦特改进和发明的复动式蒸汽机开始的产业革命风暴中,与日俱增地产生着无产无业的穷人及其阶级苦难,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穷苦工人及其万千失业者为了生存,就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合作结社维护自身利益,合作社由此应运而生。

1769年,在苏格兰额尔郡成立的“便士资本家”合作社,史称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合作社,这个合作社就是欧文所播下的亦如恒河沙数合作社种子中最具代表性的历史一景。当年,这些“便士资本家”在合作结社时就已通过审账结算体现了早期较为朴素的合作社监督精神。在欧文所创办的《合作社》杂志中所记载的数以百计的合作社事例中,大都体现了合作社早期的民主监督。尤其是在欧文合作主义思想影响下,1844年,由28名工人在罗虚戴尔小镇组建了“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消费合作社,制定了完备的组织章程和价值原则。虽然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先驱者们,在形式上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或明确的合作社监督原则,但其合作社民主监督精神已充分体现在罗虚戴尔原则的深刻内涵和民主办社的组织原则之中。在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英国各地合作社民主监督制度及其组织机构建立处于探索阶段。此时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大多是在合作社民主管理原则的激励下表现为多种形式的查账、财务审计等经营活动的监督,这种单纯经济利益的监督活动主要是防止和从制度上扼制合作社管理人员贪占社员利益或以合作社工作名义谋取私利的现象发生。合作社早期的监督形式,在英国的合作社运动中,一般体现的是一种在合作社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民主、平等的精神,具体形式普遍表现为单纯保护社员利益的财务监督。如在1861年英国发展的450家合作商店中,大都成立了由社员代表组成的查账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的财务监督。成立于1863年,目前在英国最具实力的合作社集团有限公司已成为欧洲乃至全世界最大的消费合作社,在其下属的44个分社、1.5万个企业团体会员和800万个人社员以及遍布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中,都建立了一套先进科学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这完全得益于当年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先驱者们对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的良好认知和不懈探索所奠定的合作社监督基础。

在罗虚戴尔原则产生25年后的1869年,英国合作社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并于次年以自下而上的形式最终产生了英国合作社的最高组织机构——英国合作社中央委员会(Co-operative Central Board),后改名为合作社联盟(Co-operative Union)。它是专门的合作社管理机构,而非经营实体。联盟通过加强与各级政府、欧盟及国际合作社联盟各个层面的联络工作,提高了对合作社的集体保护能力。它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合作社经营行为、社会行为以及财务管理等各项标准和基准的制定;经营管理的监督和评价;提供统计数据;提供法律支持等。

据英国合作社联盟总部负责人介绍,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今天英国合作社在监督体制和形式上都有所调整和创新。

首先,在体制上创新。英国合作社普遍不设立监事会机构,但在理事会设审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专司其监督职能,此委员会区别于理事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在专项监督经费保障,直接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独立于理事会领导以外行使其专门监督权,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审计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能对接,并在国家财政部“注册官”处注册备案。英国合作社工作者认为,在合作社不专设监事会机构,并不意味着合作社监督业务被弱化,而是为了更好地调动社员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并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更多地利用社会专业职能监督提高合作社经营及产品监督的技术含量和经营监督质量,这是英国合作社在监督体制上的一大创新。其次,在监督方式上创新。他们聘请专业人员对合作社经营业务进行专项监督,从日常经营活动到重大经营决策的形成和产生,从日常财务收支到利润分配,从合作社领导人到部门负责人尤其是较为集中掌握合作社经营决策权的总经理,基本上实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

业监督,形成了较为完备和专业的合作社经营监督管理体系。曼彻斯特的一家消费合作社负责人认为,这种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监督方式,更大可能地体现了合作社监督在市场经济变化中的灵活性,突破了传统的单元监督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极大地彰显了合作社的监督力。

第三,规范和强化创新规则。近年来,英国合作社普遍注重通过规范职责加强合作社监督。2005年,全英合作社联盟对1995年制订的《合作社行为准则》中关于监督的条款进行修改,重点强调和规定了合作社监督审计委员会的特殊作用,并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其职权,强化监督业务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比如,《准则》规定,监督审计委员会有权对理事会的经营尤其是重大经营项目的论证和决策进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问题有权采取措施及时调整以规避风险;《规则》还规定,理事会要定期将财务收支、资产处置及收益状况向监督审计委员会通报,并随时接受其审计监督;《规则》又规定,每一个社员都有直接向监督审计委员会反映合作社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并要求及时答复的权利等。这些规定强化了合作社监督,将英国合作社监督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德国是合作社实行“双轨制”较早、监督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之一。早在1889年颁布的《合作社法》中就对合作社监督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后在对《合作社法》的历次修改中对监督条款不断改进和完善,总的是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在德国现行法律中,规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必设机构,不允许任何合作社对此作不同规定(称作“无保留规定”的法律规定),换言之,在德国成立的任何合作社必设监事会,否则则可能视同非法组织或组织的违法行为。

1973年德国合作社对过去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的规定作了修订,使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权力基本均等。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合作社管理思想。这一立法使德国合作社监督机构比较健全,并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使德国成为战后合作经济发展迅速以及成为世界上实行合作社“双轨制”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

在德国,由于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普遍实行经理聘用制,为了使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地监督和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使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更好地管理合作社和控制经理,全德普遍建立了合作社强制审计制度。1983年颁布的德国《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社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管理制度、业务活动、资产状况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定期进行审计。审计协会的审计权由所在地的州食品农业部长授予。审计结果向全体成员报告,让成员全面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情况,接受成员监督,使其在表决时能做出正确选择。另外,德国合作社法还规定各个合作社必须联合组成审计协会联合会,保持一个有效的审计体系,这个审计协会联合会,由政府授予审计权,并对每个合作社采取“强制成员资格”的形式,将加入合作社审计协会作为合作社注册和经营的前提。目前,德国各地合作社审计协会按照国家制定的审计监督标准,分门别类地成立了合作社生产、消费、住宅、金融等不同业务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形成了合作社监督管理的完整而严密的体系,充分体现了社员的民主愿望和要求。这也是德国合作社监督取得成功经验并为许多国家合作社借鉴的可贵之处。

(一)越是在市场经济中发展合作经济事业越是要加强合作社监督

随着我国供销合作经济事业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监督工作,已成为供销合作社全局发展和总体战略研究不可或缺的大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要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以及在改革和发展中始终体现合作社宗旨、性质和合作社的价值原则,要规避当前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和发展中某些制度缺失可能出现的诸多困扰和不利,要逐步形成供销合作社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并重不悖和融合生长的和谐发展局面,就必须高度重视监事会在合作社制度安排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如果不认识或不懂得合作社的监督工作,就很难说是一个合格的合作社工作者;如果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合作经济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合作社价值和原则的中国特色化必然受到一定影响,合作社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具有独特优势的先进生产力,就可能失去其应有的先进品质和健全的发展优势。因此,无论是对于普通的职业合作社工作者,还是对于合作社领导人或职业研究工作者,当前加强合作社监督工作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实事求是地考量和借鉴国内外合作社监督的制度安排特点和发展走势,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监督工作的认识,对于我们积极探索和开创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的新局面,不断推动合作社价值和原则的当代中国化已势在必行。

(二)越是加强合作社监督越是要通过制定组织规程推进有序监督

英、德合作社监督的成功做法启示我们,合作社监督是社员的民主愿望通过组织程序的合作社管理行为的有序表达,合作社制度安排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组织运行行为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事实表明,缺乏组织规程的合作社监事会开展工作难以有序,难成方圆。随着我国合作社立法工作的逐步推进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建立和健全,总社制定符合中国合作社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的科学可行的监事会工作组织规程已势在必行。建议应根据“四代会”修订的《章程》所赋予监事会的职权以及相关组织条款,并参考建国初期的暂行《规程》中有关仍存使用价值的条款和一些省(市、区)社已积极探索制定的监事会工作《规则》,以及国外合作社监事会组织规则,尽快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监事会组织《规程》,以适应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的需要。

随着供销合作社朝着最终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前进,监事会组织机构也要加大改革力度,建议多增加一些由社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社员代表监事;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提名时应通过民主测评和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最大可能地体现社员民主意愿,使党委在体现党管干部的重要前提下,亦要兼顾合作社监督组织产生的广泛民主性的要求,防止监事会组织流于形式。

(三)越是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越是要注意转变和创新合作社的监督方式

英国合作社监督的成功做法,是同其悠久的合作社运动历史和他们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变化、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合作社业务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下,呈现出从一国市场进入国际市场并适应经济全球化市场而在某些领域主导市场的新趋势。因此,合作社监督重点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变化:合作社监督范围要从单一经济向多元化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监督方式也应随之变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重点监督与经常性监督相结合,以及单项业务监督与全面监督检查相结合;监督手段则应更多地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有关监督规则进行监督并同合作社监督规则有机结合。监事会为保证合作经济事业健康顺利发展,应该实现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变。事前监督能及早识别、避免和减少突发危机和经营风险。当然,由重点在“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变,只是监督重点和方式的转变以及监督目标在一定时序安排中的调整,并不是不要“事后监督”。

(四)越是要提高合作社监督质量越是要通过培训使合作社监督专业化

合作社监督工作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专业,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英、德许多成功的合作社监督机构都由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从我国目前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系统反映的情况看,不懂专业或知之甚少的情况比较普遍,许多情况下是外行监督内行。这与这些年供销社主要精力抓经济效益求生存,对监督专业建设重视不够有直接关系。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各级供销社监事会应将监督业务建设提高到发展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事业的高度来对待,要积极探索通过培训考核和监督资质认证等方法,不断提高我国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的专业水平。

此外,在供销社现有的管理格局下,要实现对合作社的全面监督,还有一个整合资源、发挥整体效益的问题。任何一种监督方式、任何一个监督机构,都不能“包打天下”,要逐步形成整体监督合力,即由单元监督转向合力监督。建议在具体工作方式上,监事会可以独

立开展工作,但总体推进监督工作时,应与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有主有从,有分有合,形成监督合力,使监事会的监督与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监督、法制监督及社员民主监督相结合,以增强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社的合力监督特点和优势。

6.德国考察感悟 篇六

【信息时间:2011-7-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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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6日至21日,应荷兰GGZ buitenamstel 精神照料机构与德国法兰克福Verband养老机构邀请,苏州市精神病福利院一行五人赴上述两家机构交流访问,进行实地考察,并就精神疾病康复和养老护理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代表团团长由市精神病福利院副院长张瑛、苏州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主任顾黎明、市精神病福利院老年科主任蒋正华、精神二科主任沈苏、社会福利院总务科谢金生科长共五人组成。在此次为期一周的考察访问中,我们先后实地参观了位于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市的精神病专业护理机构GGZ buitenamstel 公司旗下一家长期护理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华人同乐社)和一家综合医院精神科临床诊疗病房,以及位于德国金融中心城市法兰克福 Verband专业老年护理机构,并与这两家机构管理层就精神照料、老年痴呆病人的护理照料、社会保障体系、健康照料体系、机构管理、服务理念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广泛的交流。我们还深入病房与他们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互动交流,实地观摩他们的住院环境和工作氛围,荷兰方面还专门邀请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Piet.Eikelenboon教授做了老年性痴呆治疗和护理的讲座。最后双方就下一步的深入合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洽谈。考察中荷兰、德国精神与老年护理机构人性化设计、舒适的内部环境、完善的服务设施、先进的服务理念、计划严谨的工作作风、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优美的风貌、公众良好的素质都给我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在考察学习期间,我们受到当地同行的热情款待,荷兰GGZ buitenamstel 护理机构的Jan.willem.pijpers总裁、Anneke经理和德国Verband机构的Frederic.Lauscher总裁为这次访问做了精心和周密的安排,Frederic.Lauscher并和Ute.Bychowski、Michaela.hange、Armin.Blum三位经理全程陪同;Jan.willem.pijpers总裁、Anneke经理更是每天亲自开车接送,陪伴到很晚,风雨无阻,并且精心安排吃、住、行等方面计划,使我们感受到了异国友人的深情厚谊。通过实地参观、交流、讨论,我们完成了出访前精心拟定的考察课题,进一步了解了西方发达国家对精神病人、老年痴呆的治疗、护理、照料、保障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拓宽了思路,找到了我们在这一领域的差距,明确了精神病照料和养老护理事业改革创新的新目标,看到了民政事业美好的明天。

一、考察机构简介

1、荷兰 GGZ buitenamstel 位于荷兰最大的城市阿姆斯特丹,是一家为不同年龄层次和文化背景的人提供心理咨询和精神干预的公司,服务对象包括儿童、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他们也为精神病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帮助类型包括:提供预防精神疾病的培训、心理学专家给予心理疏导、提供日间治疗、提供入院治疗。他们的员工与社区医生、医院、警察、学校和养老机构都有非常紧密的联系。目前公司有病人21000个,床位600张,员工1450位,为阿姆斯特丹12个地区提供服务。公司共分为8个部门,分别为儿童、青少年、成年、老年照料部门、预防部门、教育部门,其中成年照料部门又分为急诊部、门诊部与社会部。我们参观的是该公司旗下的GGZinGeest精神病和精神卫生照料子公司。

2、德国Verband养老院

据介绍,该机构是法兰克福市最大的养老护理和精神病照料专门机构,负责法兰克福市20000名老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收治和照料。该机构有需要护理的养老院共7所,我们访问了其中2所,2家护理机构均有精神科和老年痴呆病房,建于市中心,尽管年代久远,设施不是最先进,但它是德国养老管理的样版。虽然他们也建有设施更加完备的新的分支机构,但老年人还是喜欢住在老的病房,因为在老的病房,根据病人年龄的不同,布置有不同年代的一些老年人比较熟悉的用品,包括老年人青年时代的一些明星的照片,使病人仿佛又回到了过去熟悉的环境,勾起老年人对往日幸福生活的回忆,让老人们感到了家里一样的温暖,老年人在这里的生活待遇比在家中还好。这里的痴呆病房和精神病房,没有专职医生,以生活照料护理为主。病房全部开放式管理,生活设施人性化设计,安全而便利。其按照病情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不能随意限制病员人身自由,如保护约束,除非法院同意。他们的服务理念是:让老年病人心情愉快,享受生活。根据病人家庭经济条件不同,收取不同的费用,甚至免费,类似于我们的所谓“三无”病人,但所有病人都能享受到同样的服务。

二、考察主要的感悟

1、人性化的服务设施。荷兰的GGZ各精神照料机构均没有太大的规模和占地,甚至没有显著的机构标志,这些机构大多设在各个社区,与居民区连成一片,没有围墙和隔栏,在这里,患者可以随便出入,享受到正常老年人应有的正常生活,如外出购物、观光,也可以到所在社区与其他老人聊天。而且,行动自如的患者外出,可以不用工作人员陪同,这与我们的观念完全不同。机构外环境优美,树木林立,郁郁葱葱。所有工作人员都穿自己的服装,而不是统一的工作服,使入住的顾客没有心理上的隔阂。机构内环境舒适而温馨,色彩鲜明,布局合理,装饰设计别具匠心,充分体现出了人性化的特点。墙上布满了病人自己创作的作品,病人住宿舒畅,大多是单间,病室内由病人自己布置,走廊宽敞明亮,每隔十几米就有共享空间,宽敞舒适,病房内康复设施齐全,有专门的治疗师为病人量身定制康复计划,老人们可以在病室内学习厨艺、种花、唱歌、画画,自由聊天,累了喝喝咖啡,病员可自己饮用,会客室更是舒适宜人,另还有专门的吸烟区。德国Verband养老院是一家历史悠久的老年护理机构,这里的环境与设施使人感到不是在医院里,而是像在家里,住在这里不会想到要早点出院。每层楼有小餐厅,楼下还有一个很大的餐厅,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在哪里用餐,充分尊重病人的人格,我们在参观时,工作人员要给我们看一下房间内的小冰箱,先征得病人同意后才能看。尽管病房开放,并没有病人会走失,部分严重老年痴呆病人手腕上带有GPS定位的腕带,即使真的走出大门,马上会报警。他们考虑到老人喜怀旧的特点,在墙上到处贴有与老人年轻时同时期电影明星的图片,还留有缝纫机、留声机及各种老式生活用具,让记忆障碍的病员勾起往日的回忆,既减轻了患者的住院焦虑,又延缓了病情进展,病房内和楼下院子里养有花、草、鸟儿和鸡、鸭、兔等家畜,让老年人接触自然,使老年人享受到家的温馨,增加生活乐趣,营造了一种适合老人生活的颐养环境。

2、先进的管理理念。荷兰的精神病护理机构按照精神病人的种类和严重程度,设立了收治短期和长期精神病人的护理院,以及病人回归家庭前的过渡性公寓。他们一改过去将机构分布在郊外,不利家属探望,影响病人康复的管理模式,所有养老护理和精神病康复机构均建在市区,融入到各个社区,有利于病人的康复,使病人能得到家属的悉心照料,尽量使病人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3、实行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医护与照料管理服务体系。荷兰的这家机构根据病人的情况不同,设有长期和短期的分支机构,短期精神病人治疗周期为8周,长期精神病人则可停留几周至数年不等。入住的精神病人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和法律程序方能进入机构,针对不同的病情,与家属协商制定详细的目标和治疗方案,要征求患者的意愿及同意。针对每个精神病人都有诊疗团队,由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护士、职业治疗师、行为指导师、理疗师、社会工作者组成,而且现在他们又设立了社会精神病护士,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与一般综合性医院的护士有所不同。诊疗团队每两周组织一次讨论,各个层面的人员都要参加,商讨诊疗计划实施后,效果如何,再确定下一步的治疗计划。即使病人出院回到社区,仍然有相应的专业治疗团队为其服务。机构内有局域网,采用信息化管理,所有护理观察记录均记录在专用电脑上,详细记录诊治情况、与患者签署的并经其同意的合同、躯体疾病情况、定期的医疗评估以及突发事件等等。所有诊疗活动包括医生与患者的访谈都会通过网络自动反映到保险公司,从而明确费用。其平时日常工作与国内有所不同,以护士护理观察与生活照料为主,而精神科医师平时不在护理机构,只是在病人病情出现特殊情况,经护士通知,才与病员沟通,作出处理并有所记录,所以护士在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这在病区的编制中也能反映出来。在一家收治30名病人的长期照料机构,配备有一位精神科医生,18位有职业资质的精神科护士,0.5个活动安排者,0.5个理疗师,0.4个物理师,0.7个社工,0.5个运动师,0.5个音乐治疗师,0.2个宗教辅导师,另外,还有一些见习者和志愿人员。对精神病人的治疗采用综合干预模式。机构对大部分病人实行开放式的管理,根据他们各自爱好,为他们量身定制诸如健身、音乐、绘画、电脑应用、手工等课程,并为这类病人提供技能学习和劳动场所。病人还可以随意出入,行动自如的病人外出,不需要工作人员陪同,这与我们的观念完全不同。德国的Verband养老机构专门设有监控室,有三名工作人员日夜看管,负责20000个老人的信息管理工作,走廊墙上设有红色的报警装置,一旦有突发情况,只要一按,监控室即能第一时间知道,及时作出应对反应。

4、充分发挥志愿者的服务管理作用。从我们所到之处,几乎每家机构均有志愿人员参与到平时的护理和康复治疗中,志愿者管理规范,必须有完备的手续,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成为志愿者,并不是光凭一腔热血就能成为志愿者。我们去参观的一家日间照料机构,正好看见一位志愿者在教病人唱歌,据介绍,该名志愿者已连续在该机构服务15年,还获得过阿姆斯特丹市长特别奖,有些机构还有专门的志愿者团队,为病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这样也减轻了护理人员的负担。同时,通过志愿者的服务和宣传工作,使其他人员对精神病和老年痴呆患者的照料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志愿者还为那些照料者提供心理援助服务,缓解这些照料者的焦虑紧张情绪,帮助他们宣泄内心的压抑情绪。这样也使病人能得到更好的照料。

5、先进成熟的社会工作管理经验。两个国家的社会工作都比较成熟,几乎融入到所有的医疗护理环节,包括社区社会工作、住院社会工作者,而且他们的工作显得很重要,有法律保护,他们为病人住院、出院、以及在社区的后续康复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认为,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与医疗同等重要,他们寻找那种活动适合病人,社工通常带一群人,也可单个辅导或帮助,他们尽量让病人到外面活动,与居民一起活动,去教堂,也请一些学生到机构来与病人一起活动,有些工作光靠医生和护士是办不到的,正是有他们的工作,使老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各项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这样,也促使病人更好的融入社会,得到康复,获得做人的尊严,体现应有的价值。如病人制作的手工作品,可以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在一个生产场所,我们看到精神病人缝纫、修理自行车、生产小木马、木鞋、酒类等物品。还有专门的商店出售病人生产的产品。

6、崇尚自然,注重历史传承。在短短的几天学习期间,不仅学到了他国的先进养老、精神病人护理和康复治疗的经验,而且也亲眼目睹了荷兰只有4.1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从这个国家古建筑保护别具特色,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融为一体,阿姆斯特丹市容整洁,居民生活从容,宁静和谐,幸福指数较高,从我们与当地华人“同乐社”的华裔老人的交谈中也印证了这一点。市内有纵横交错的运河,河水清澈,没有污染,河道两边及街道两侧均是保护完好的经典欧式建筑,据称已有一百四十年的历史,虽历经沧桑,但丝毫显不出旧貌,相反在现代文明的照耀下,更加煜煜生辉。我们所到之处,鸟语花香,满目皆绿,田野里一群群牛羊在安静悠闲的吃草,没有一丝声响,仿佛它们与大自然融为一体,是一幅美妙的天然画卷,真正体现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7、完善的医疗养老保障体系。荷兰是西欧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有较完善的健康照料体系,该体系的运行首先得益于强制性保险计划的推行,该保险计划要求每个荷兰人,包括在荷兰工作的外国人都必须缴纳与收入相符的各类保险金。其健康照料体系有极为规范的运行模式,由政府部门、评估机构、服务机构、保险公司共同参与,保险公司则根据评估结果和机构服务的质量决定如何支付费用。体系中各部门机构及保险公司之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有效保证了体系的良性运行。精神病人在医院住院期往往很短,更多的是居家服务,医院派医护人员上门服务,尤其护理。这样,既使病人享受到了恰当的医疗护理,又使病人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同时,各个社区,都有相应的人员,负责病人出院后的一切事宜,人们不歧视精神病人,精神病人能享受到应有的待遇,他们的权利有法律保障。在德国,15年前开始实施护理保险,所有工作人员都要交护理保险费,作为养老院的资金来源。当然到了老年,生活不能自理了,即使未付过护理保险费的,亦可以享受。养老院里,根据需要护理的不同程度,分成3个等级。最轻等级的护理费每月2千欧元,中等以上的每月3800欧元。住宿费与伙食费需要自理,从养老金中扣除,50-60%其养老金不够,不足的部分由市政府补贴。养老院需要配备多少护理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来确定。护理经费还是严重不足,通过以下途径解决:捐款、政府拨款、国家惩罚制度如违抗兵役处罚、做社工。当然,良好的养老和医护保障体系,国家也要承担很沉重的包袱,近几年,由于经济不景气,欧洲各国政府也相应压缩经费开支,各个养老机构经费都较以前紧张,我们这次荷兰之行,荷兰方面老板和经理亲自开私家车,全程陪同,一方面体现了他们的热情好客,同时,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样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成本。

8、周密的计划安排。不管是荷兰还是德国,各项工作都是周密部署,制定出详细的实施计划,在制定计划前,它们会仔细斟酌,反复认证,一旦形成计划,就得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就拿我们这次出访的接待工作来说,荷兰方面几个月之前即开始制定计划,我院也与它们多次协商,荷兰方面将每天的日程进行了详细安排,可以说是精心周到,细致入微,大到每天的行程,小到每顿吃饭时间,宾馆房间的安排,都提前订好了,而且为每位入住人员房间送上贺卡和郁金香花一支,想的非常周到,也考虑到了中国人的饮食习惯,都安排的很好。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考察对比,我们深刻感受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近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民生与社会福利事业,加大了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改善了我市福利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缩小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服务理念、服务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通过此次考察学习,我们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以人为本,转变观念,构建和谐。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现有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39789名,目前我市精神科床位只有1200张左右,远远满足不了精神病人医疗护理和康复的需求。我院编制床位260多张,实际收治情况是常年维持在400个病人以上,始终在超负荷运转,每年收治流浪救助精神病人200以上,去年更是突破300人,原有三无、半三无、低保及患病的康复退伍军人300人左右。我院现有病房大楼还是上个世纪80年代建造的,不仅规模较小,而且设施设备陈旧,编制人员相对紧缺,与精神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很不相称,政府已经在考虑迁建,扩大床位。新建机构的设计、功能布局到设施设备的配置都要充分考虑到病员的舒适度、安全性和便捷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新建精神病人和养老护理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到病人感受以及家属探视的便利,要建在离市区较近的地方,要有良好的周边环境,让病人感到自然亲切,最好是建在社区附近,一方面,有利于患者康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志愿人员前来提供服务。当然,最关键的还是要将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人心,落到实处。尤其是各级政府要重视宣传以人为本思想,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加大对精神病人和老年人群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及对精神病福利事业的扶持与投入。

2、科学管理,转变模式,促进康复。尽管这几年人们已逐步转变观念,精神病人和老年人的待遇已有明显改观,但这还远远不够,要走的路还很长。通过考察学习,我们认识到人性化服务不是一句口号,是切切实实的行动,尤其各级政府要加快转变观念,重视政策引导。变看管式管理为开放式管理,把满足休养员全方位的需求作为一切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在现有工疗站基础上,多建立一些精神病人日间护理机构,缩短病员住院周期,让其及早出院,早日回归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否则,建最多的精神病床位,靠关押式的住院方式,有限的床位资源永远满足不了所有精神病人的住院需求。让全社会都来关注精神病人,关注精神病人家庭,对接收精神病人就业的企业,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社会的和谐,精神病人的康复,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这样,居民的幸福指数才会提高,整个社会才能健康和谐发展。对住院病人,采用综合干预模式,加强心理治疗、行为治疗、音乐治疗、作业疗法等等辅助治疗手段,将以医疗护理为主变为医疗、护理、康复并重,整体推进。拓展康复手段,充实服务内涵,延伸服务范围,创建服务品牌,我院目前开展的“暖心服务品牌”创建活动正是基于此考虑,充分挖掘现有的医疗护理资源,服务于更多的病人,更多的家庭,为社会和谐作出积极的贡献。

3、积极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科学的志愿者管理体系。目前,各种志愿服务层出不穷,有作为个人的,有团体的,志愿者的服务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服务的水平参差不齐,而且许多志愿者缺乏护理精神病人和老年人的专业知识,也没有相应的部门对他们进行培训,而且志愿者的服务还缺乏有效的监管,如何充分利用好社会资源,发挥好志愿者们应有的作用,需要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的培训渠道,同时要科学组织好志愿服务,使志愿服务走上科学健康的发展轨道,避免因志愿服务监管不力而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4、多措并举,广泛宣传,加强社会工作力度。如前所述,苏州人口多,精神病人总数有数万人,而住院床位数有限,而且,许多病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出不了院,占了许多床位,还有历年滞留的新老“三无”病人,他们将一直住院,占去不少床位,许多在外的病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带来了许多的社会问题,我们要广泛发动宣传,消除偏见,同时关爱精神病家庭。我院自2007年开展社会工作者介入精神病医疗和护理和康复各个环节,努力为在院的精神病人营造良好的住院环境,但这些病人始终无法出院也是事实,所以,如何让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及早出院,回归社会,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的问题,这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近年,社会工作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个社区干部都要求具有相应的社会工作知识,但许多人群从还不知道社会工作者究竟是干啥的,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工作考评体系,使他们在精神病住院和出院后的康复发挥积极作用,尤其是,针对出院的病人,社会工作者能在这发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帮困扶贫,帮助精神病家庭走出困境,让精神病人过上正常生活,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和谐,和谐社会建设才能更加深入人心。

7.德国考察感悟 篇七

关键词:德国,中国,艾滋病,防治

2011年6月18-25日, 应德国外交部新闻处的邀请, 笔者参加了赴德国艾滋病访问考察代表团。考察期间, 我们先后参观了维万特斯健康网络有限公司奥古斯特-维多利亚医院传染病与艾滋病病毒中心、罗伯特·科赫研究所、德国艾滋病救助组织、德国外交部、九头蛇协会、德国艾滋病基金会、德国联邦健康教育中心、德国联邦反歧视署、柏林皇帝大街诊所中心等8个单位。考察团与德方20多位卫生界艾滋病专家及相关人员就艾滋病病毒预防的政治应对方式、艾滋病的医学与伦理问题、艾滋病病毒传播的调查与流行病学评估、公民自愿结成的组织所从事的自我救助和预防工作、面向妓女的地方性艾滋病病毒咨询、艾滋病基金会的救助项目、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预防及宣传教育措施、如何落实反歧视立法的有效性、在涉及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时媒体面对的挑战及艾滋病的治疗等方面开展了交流。以下介绍我们的考察见闻与体会。

1 德国艾滋病流行现状与防治目标

1990年代中期, 德国每年艾滋病病毒 (HIV) 新发感染者平稳下降, 2011年最少, 为1 443例。然而, 2001年到2006年5年间, 每年HIV新发感染者呈增长趋势, 2005年新发感染者比2004年增长了13%, 到2006年HIV新发感染者已达到2 638例, 比2001年新发感染者增长了82.8%[1,2,3] , 2007年已达到3 000例[4]。公共卫生专家认为这种增长可能是由于男男同性恋人群早期开展HIV检测, 艾滋病患者治疗的改善以及在艾滋病宣传教育投入的减少[5]。其中在男男同性恋人群通过口交传播的比例被估计至少已达到3.9%, 可能是因为大家都了解精液和阴道分泌物能传播HIV, 对口交传播HIV的风险可能是知之甚少[6,7,8]。截止2010年底, 据德国Robert Koch研究所艾滋病研究中心的估计, 联邦德国的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AIDS) 累计为7万例。2010年新感染者为3 000人, 其中男性同性恋约占73%, 注射毒品者约占5%, 异性性接触者约占19%, 母婴传播约占1%。预计在今后几年, 每年新增的艾滋病病例数不会明显上升, 并随着治疗方法的改进, 免疫力缺损的初始症状将得到延缓, 患者的生存时间将得到延长, 从而艾滋病人的就医人数会继续增加。

德国联邦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预防工作, 于1987年制定了艾滋病防治计划, 其目标是:将艾滋病病毒的传播减少到最低限度;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最佳的服务和治疗;不歧视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2011-2015年新的五年计划的工作目标中, 要求在2016年在德国不会再有母婴传播新发感染HIV, 性途径传播HIV的比例下降到50%以下。

2 德国主要的艾滋病防治相关机构

2.1 联邦卫生部

联邦卫生部组建了艾滋病协调机构、国际艾滋病咨询机构以及艾滋病调查委员会;并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有关艾滋病防治、情报、咨询以及不同人群调查等题目的研究工作。1987年, 联邦卫生部成立了“艾滋病协调班子”, 负责实施联邦政府艾滋病防治的各项措施, 并协调联邦、州和地区之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国家艾滋病顾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会或常务会议, 对一些公众深为关切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表决, 并将决定公布于众。1987年5月, 联邦议会所有党派一致同意成立艾滋病调查委员会, 立项调查“艾滋病的危害及其防治的有效手段”。

2.2 Robert Koch研究所艾滋病研究中心

罗伯特·科赫研究所 (RKI) 是联邦卫生部下属的一个联邦机构。它是联邦政府在疾病监控和预防领域的核心机构, 从而也是以应用和应对措施为主导的生物医学研究领域的联邦核心机构。研究所艾滋病研究中心成立于1987年, 其主要任务是:积累、评估和补充有关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疾病及有关艾滋病所带来的社会后果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承担联邦卫生部“艾滋病临床研究”课题;从事与艾滋病有关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承担教研部资助的研究项目。

2.3 联邦健康教育中心 (BzgA)

位于科隆的国家联邦健康教育中心 (BzgA) 的目标是预防健康风险并促进有益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艾滋病教育方面主要从事普通人群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实施。向公众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促进公众自觉地规范自己的个人行为;提倡不歧视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良好社会风尚。BzgA又资助德国艾滋病互助协会以及其它州级艾滋病防治部门从事对同性恋或异性恋男性、静脉吸毒者、女性或男性卖淫者以及监狱中犯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在联邦德国大约有130个由地方卫生部门组建的艾滋病互助协会以及在公共医疗机构中所建立的相应单位, 这些机构和单位主要从事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在社会心理方面的咨询与照料工作。在BzgA, 联邦德国以及各州间艾滋病防治工作是通过协调员间的工作会晤来决定和调整的, 关于性宣传的具体内容还有一个专家委员会来进一步调整决定。

2.4 艾滋病救助组织

德国艾滋病救助组织是德国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工作领域各种民间社团联结成的伞状组织, 旨在支持和协调面向高危人群、感染者及所有感兴趣者的地方性咨询服务和救助点。这是一个公益性的民间机构, 成立于1983年, 总部 (艾滋病救助组织联邦办事处) 位于柏林, 下属有120个地方救助组织, 共有义务工作人员6 000余名, 专职工作人员400名。每年经费的85%来自联邦政府的预算, 15%来自社会的捐赠。总部的主要任务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信息和预防宣传;编制和分发信息资料;组织地方艾滋病救助组织之间的信息和经验交流活动;培训地方艾滋病援助组织义务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各行业组织专题讨论会;建立和发展与国际官方和非官方卫生组织、国外艾滋病救助组织及国内外有关协会、研究机构的联系。BZgA和柏林德国艾滋病救助组织间分工与协作的重要收获, 是德国艾滋病救助组织在对重点观察组的规划以及对多个性伙伴和异性恋、静脉吸毒者、男性或女性卖淫者和犯人的观察过程中, 所受到的限制要比官方机构以及其它组织小得多。

2.5 艾滋病基金会

目前, 德国有4家艾滋病基金会, 即“德意志艾滋病基金会”、“巴伐利亚艾滋病基金会”、“萨克森艾滋病基金会”和“图林根艾滋病基金会”。德国艾滋病基金会是德国最大的艾滋病救助组织, 为病患人士提供物质支持。20多年来, 它为需要帮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个别救助, 或为有关项目提供支持, 例如居家护理项目。此外, 基金会也活跃在研究领域, 资助模范性的国际救助项目, 如在非洲开展的艾滋病救助项目。

3 德国艾滋病防治措施

3.1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联邦政府把宣传教育视为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对艾滋病预防的宣传教育主要是面对大众, 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结合各种途径开展宣传, 如在明信片、包装纸、小册子、手提袋、运动衫、广告牌上宣传;设计讲究简洁通俗, 把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广告和禁止司机酒后开车的广告并列矗立在明显的交通路口上;每年发放印刷品和宣传画, 政府免费提供张贴地点;拍摄有关预防艾滋病和性教育的短片, 免费在电视等媒体上播放;通过教师、社区工作者、电话咨询以及爱情生活“动手工作站”的巡回展等多种形式, 开展人与人之间的沟通, 提高宣教效率。近年来也开展了电影名星在肥皂剧中宣传艾滋病知识活动。此外加强与非政府组织机构如德国公共卫生协会、德国卫生技术和公共卫生协会等合作, 重点对移民、吸毒者、同性恋者等高危人群开展教育和监控[9]。

3.2 加强艾滋病研究

德国艾滋病研究主要包括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及相关的社会科学研究三个方面。1983年, 联邦研技部在相关的基础研究领域成立了一系列权威性的工作小组从事艾滋病基础研究, 如艾滋病病毒、免疫系统功能和艾滋病形成机理等。到1980年代末, 资助重点集中在艾滋病疗法的研究和新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1995年初, 联邦教研部按重点领域成立了6个学科间的联合研发中心, 加强基础性研究和临床研究的紧密合作, 以形成德国艾滋病研究的中坚力量。艾滋病临床研究的主要资助来自于联邦卫生部, 1987年联邦卫生部启动了“加强艾滋病临床研究”项目, 1998年共有22所医院参与了此项目, 共同研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以及伴随感染其它疾病的综合治疗方法。在这一研究基础上, 德国罗伯特·科赫研究所 (RKI) 于1993年编辑出版了《德国AIDS/HIV疗法研究索引》, 这非常有助于各医院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采取统一标准的治疗和护理方法。此外, 联邦卫生部还资助与艾滋病有关的社会科学研究。

3.3 艾滋病病毒检测与咨询服务

在德国,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大都是免费的, 而且工作做得非常认真细致。根据个人志愿, 并视被检测者的愿望, 对其隐私进行保密。咨询服务是艾滋病预防宣传工作的重要补充。从事咨询服务的部门主要包括联邦健康教育中心、地方卫生局、地方艾滋病救助组织、医学和社会心理学咨询服务机构、戒毒机构、自由福利事业联合会和社会福利工作部门等。咨询服务工作的依据咨询者的不同需求机而开展。咨询者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但大多是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风险和艾滋病病程方面的医学问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方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的怀孕以及有关完全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 如性生活和性伙伴等等。通过当面交谈, 可传播重要信息, 消除人们的错误观念, 从而有效阻止艾滋病病毒的进一步传播。同时也培训医生、护理人员和咨询工作人员, 为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条件和人道上的帮助。

3.4 实行严格的卫生措施

德国政府坚决要求卫生系统严格执行卫生标准。政府对所有卫生服务部门, 对从事纹身、针灸、穿耳环孔、修剪指甲、修脚和剃除毛发等有可能传播艾滋病的行业以及对学校、幼儿园、体育馆、游泳池等公共场所制定有严格的卫生规定条例。对不听劝告和毫无顾忌地危害他人健康者, 国家按联邦流行病法和公民保护法采取干预措施。

4 体会

中德两国间加强互访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NGO) 在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作用。开辟两国间的学术交流园地, 通过互相交流, 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 增强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实现双赢。

在德国, 很多社会组织 (NGO) 采用行为干预中结构性预防策略, 其核心理念就是结构性预防不是改变重点人群 (包含HIV/AIDS) 的行为与文化, 而是改变造成不改变行为的环境, 包括在政策层面要重视人权等主张;同时要求重点人群 (包含HIV/AIDS) 参与进来;在法律环境上保障重点人群 (包含HIV/AIDS) 的合法权益;增强重点人群 (包含HIV/AIDS) 的生活自信。在艾滋病宣传教育方面不断更新宣传观念, 拓展宣传形式。不仅告诫人们艾滋病病毒是怎样传染的, 同时告诉人们在怎样的情况下不会传染, 以避免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慌和害怕;艾滋病知识大众宣传的核心信息如预防AIDS有效途径之一是使用安全套。同时联邦政府对有关部门大力扶持, 传媒机构提供各种免费服务, 包括提供张贴广告场所, 编辑通俗易懂的有关性教育、性健康的宣传小册子等, 采取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 达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同时相关部门利用网络开展宣传与咨询和培训工作。相比而言, 在我国艾滋病知识大众宣传还不够深入和广泛, 形式还需要更多元化。

在德国, 与艾滋病相关的NGO发展也相当成熟与完善, 在这方面应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的。在德国, 有关艾滋病防治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就是政府和非政府的组织很紧密地联合在一起, 这些不同的组织也定期地进行协商和讨论, 为更好地预防和控制 HIV/AIDS做出了共同努力。通过国家与地方艾滋病预防组织之间的紧密合作, 获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高危人群 (如同性恋和吸毒人群) 的信任, 以使艾滋病预防工作取得成效。利用NGO资源防治艾滋病会更加深入, 政府与NGO密切合作是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种发展趋势。因为NGO的发展是离不开政府大力的支持, 而防控艾滋病也离不开NGO的协助, 因为NGO能更深入高危人群当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相关活动, 会起到较好的效果。

在德国艾滋病的歧视仍然存在。相对于其他国家, 德国面对艾滋病歧视是比较公正的, 一旦发现HIV感染, 就开始用药, 感染别人就会减少。与我国近期提出的以治疗为预防的策略是一致的。在德国艾滋病HIV和患者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医疗保险公司来支付, 生活上的一些帮助由NGO来协助的。我国自2003年以来, 实行的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也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同时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上实施了医疗救助。但在德国HIV感染者在就业方面仍有受到歧视的报道, 如一名外科医生在为艾滋病病人做手术时感染了HIV, 出于工作环境的压力, 他就想自己开业一家诊所, 由于银行贷款、人寿保险要健康证明等, 这些机构了解他是HIV感染者后都拒绝了他, 因此现实中他没有实现他的愿望, 于是为了生存而改变了自己的职业。虽然我国在法律层面有《传染病防治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感染者和病人, 但对艾滋病的歧视仍然是存在的。特别是当HIV/AIDS在分娩或需要手术时他们往往会被医务人员拒绝治疗, 在我国目前及过去这种现象是常常发生的。HIV/AIDS就业歧视在我国也不例外。消除歧视这或许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在德国艾滋病自愿咨询与检测 (VCT) 的过程较为完善, 而在我国可能大多工作在于检测工作, 咨询工作特别是心理咨询是比较薄弱的。

在联邦德国一种所谓的“社会教育政策”被实施并获得可喜的成果, 而这一政策在开始时受到强烈地反对。25年前联邦德国关于艾滋病问题有两个对立观点:即提倡强制性和隔离性教育, 也既是对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实行强制性检测, 甚至将其与社会实行强制性隔离。与此相反的政策是倡导一种社会教育模式, 即是提倡自由、自愿、无记名以及不受任何政治势力影响的艾滋病人群以及普通人群抗艾滋病活动或教育。在政府宣传中强调艾滋病仅仅是一种疾病, 从医学角度对公众宣传, 提高公众的艾滋病知识水平。事实已经证实该教育形式适合于各组不同人群并且已取得乐观的效果, 所以说这种教育形式是联邦德国近年来防治艾滋病的关键。由于联邦政府投入较大, 公众对HIV恐惧减少了, 人们对HIV的关注也减少了, 德国肥皂剧中很多角色是HIV感染者或是艾滋病病人, 这样就拉近了与公众的距离, 人们对HIV感染的担心也下降了, 预防措施也就减少了, 反过来在这种环境下HIV感染的风险有上升的趋势。同时近年来在德国, 高危人群也越来越不重视自身预防, 这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一定要引起重视与关注, 否则艾滋病流行会在一定范围内加速传播。这种现象也需要引起我国艾滋病防控决策的关注。当然, 艾滋病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 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基于这个事实, 在不同的国家由于社会体制文化背景是不同的, 对艾滋病防治所采取的策略是不一样的, 我们也不能一味地“拿来主义”, 而是要根据国情而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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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ncreasing of HIV infections:AIDS prevention in Germany must be urgent intensified-it needs a strong partner.Press report, German Federal Centre for Health Education, 2005. (accessed December, 20, 2007at http://www.gzba.de/bot-presse_30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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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德国考察感悟 篇八

一、基本情况

按照部署和安排,研究班在德国期间,共计完成了32个单元的培训任务。我们系统学习了德国社会和经济体系概况,德国的教育体制概况及其法律背景,德国职业教育体系和“双元制”职业教育,政府、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职责和作用,职业培训教师的培养,德国品牌声誉和高技能专业人员之间的关系,高技能人员的培养培训,企业与应用技术大学的合作模式等,专题讲座共64个课时;研究班一行先后访问了柏林州政府教育、青年与科技部,柏林职业教育新科目鉴定机构(ASIIN),杜塞尔多夫德国联邦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所(BIBB)等3个政府部门,以及德国手工业技能发展中心(ZWH)和杜塞尔多夫-勒沃库森工商会等2个行业协会;先后实地考察了柏林工业大学职业教育与培训学院、柏林经济和法律应用技术大学、Martin Wagner职业学校、德国铁路(DB)培训学院、柏林工程应用科技大学、杜塞尔多夫应用技术大学等6所学校,以及德国技术信息、工业电子和能源管理能力培养中心,柏林手工业协会的培训中心,德国供暖空调手工业联合会(SHK)柏林分会培训中心等3个培训中心;同时,研究班学员还与德国的官方代表及职业教育专家进行了深入交流、研讨。在省委组织部的关心指导下,在全体学员的共同努力下,研究班做到了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管理严格,学习扎实,圆满完成了学习考察任务。

二、主要收获

德国是制造业大国、制造业强国。德国“双元制”模式是世界公认的成功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被称为德国经济发展和“德国制造”的“秘密武器”。德国“双元制”模式是:两个培训主体,即企业和职业学校;两种教学内容,在企业主要是传授职业技能和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主要是专业理论知识和普通文化知识;两种教材,即实训教材和理论教材;两种实施方式,企业遵循联邦职教所制定的培训条例来组织培训,职业学校则遵循所在州文教部颁布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两类教师,即实训教师和理论教师。在德国学习考察期间,我们比较深入地了解了德国职业教育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更新了理念,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和收获:

1.深刻认识到了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在德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德国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政府把培养高技能人才作为国家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高技能人才的比例占40~50%。德国把高技能人才的摇篮——职业教育作为立国富民的“秘密武器”。在德国,从总理到一般百姓,无不重视职业教育,能工巧匠备受尊重。据了解,德国除了27%左右的青年上大学外,绝大多数都选择进入职业学校学习。

2.熟悉了德国的教育,特别是比较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

德国政府视职业教育为一种类型教育,构建了比较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职业教育体系具有灵活开放、层次分明和针对性强的特征,被称为“有多个入口和出口,没有死胡同”,充分发挥了沟通初级教育、高等教育和企业人才培养的桥梁和纽带的重要作用。德国高中阶段的职业类学校由两大类组成:一类是就业导向的“双元制”职业学校和全日制职业专科学校;另一类是“立交桥”式的专科高中,职业或技术高中,专科、职业或技术完全中学。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类学校也由两大类组成:一类是典型的应用型高校——专科大学(应用技术大学);另一类是典型的职业型高校——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是“双元制”模式在高教领域的延伸。德国的各类教育之间可灵活互通,在基础教育结束后的每一个阶段,学生都可从普通学校转入职业学校;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学生,也可在经过一定时间的文化课补习后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以及它们与普通教育之间都可以交叉和相互沟通。

3.了解了德国政府、行会和企业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职责和作用

德国的政府、企业与行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一是政府在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负责建立和规范职业教育的法律框架,授权给行业协会、企业、工会和政府机构,将职业教育纳入到中等义务教育范畴,在公立职业学校提供“双元制”职业教育,开展“双元制”职业教育科学研究等。二是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主体作用。从职业教育的招生到受教育者的培训,从职业培训岗位数目到培训计划直至培训的物质设备的配备等,基本上都由企业负责,企业直接决定着“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规模和质量。三是行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行会负责为教育企业提供咨询,为教育企业的教师提供培训,对企业和企业教师进行评估、认证,监督企业开展教育,为企业招收受教育者提供支持,组织中期考试和最终考试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调解受教育者与企业间的纠纷等。

4.认识到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

德国是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最为成功的国家。德国的主要行会机构有300多家,各个行会基本都设立了职业教育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管理本协会辖区范围内与职业教育有关的重大事项,以此建立了教育与产业对话协作机制,促进了职业教育与产业深度融合。德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是通过“双元制”模式实现的:企业依据教育合同,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为学生提供基于工作的实践训练,并支付给学生生活津贴;职业学校依据《义务教育法》,为学生免费提供与职业实践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普通文化知识教学;州政府为公立职业学校提供财政支持。

5.体会到了专业化教师队伍在推动德国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德国职业教育的高质量与其拥有一支高度专业化的师资队伍是密不可分的。德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教师遴选、入职、晋升、培养、培训制度,对教师的学历和资历、专职与兼职、培训与进修、品德和技能等方面都作了严格规定。德国职业学校理论课教师最低学历为大学本科,至少有两年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验,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到学校任教还需两年试用期。德国很重视提高教师的物质生活待遇,应聘教师经过两年试用合格后,政府终身雇用,享受公务员待遇,免交社会保险。

6.认识到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是建立了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德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相当完善,在立法体制方面有《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劳动促进法》《手工业条例》;在为学徒工提供合法培训条件方面有《青年劳动保护法》;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有《企业基本法》和《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在职业资格考试方面有《培训员资格条例》等。德国通过实施严格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各阶层和学校共同举办职业教育的局面。二是建立了政府和企业共同投入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德国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教育经费由公共财政和企业共同资助。三是建立了严格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类行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业职业培训的考试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共涉及国家承认的376个职业培训工种。四是建立了学生操作技能的实践训练制度。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职业学校学生70%的时间在企业学习操作实践技能,30%的时间在职业学校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

7.感受到了德国高度重视学生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德国人严谨认真、遵守纪律、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成就了“德国制造”的高品质。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德国很重视学生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学生在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时,企业不仅注重技能的培养,还将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培养作为重要内容。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时,学校既对学生进行技能和理论教育,也开展职业意识和素养教育,并纳入日常的教学计划。

三、几点建议

鉴于中德不同的工业背景和文化土壤,我们学习借鉴其职业教育发展经验,不能不经选择地移植,而是应取其精华。结合这次学习考察的体会和我省职业教育的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工作建议:

1.把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培养大量的高技能人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四化”同步发展对教育工作的呼唤和期盼,更是助推经济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需要。特别是对我们河南这样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省来说,职业教育更是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实现富民强省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真正解决我省由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人力资本强省转变,由农业大省向工业大省、经济强省转变的迫切需要。因此,应当把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

2.把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关键举措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是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成功模式。借鉴德国的经验,我们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进一步发挥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的作用,健全省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充分利用省级职业教育集团等工作平台,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深度融合。二是充分发挥企业的办学主体作用。建议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企业办学的利益补偿机制。同时,建议省政府出台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激励政策,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府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三是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行业组织应履行发布行业人才需求的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3.加快构建具有河南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建议加快构建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河南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当前,应重点推进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要通过加大投入、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等得力措施,加强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使中职学校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二是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着力提高专科层次职业教育质量,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探索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三是加快推进“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现中职、高职、本科和研究生等各层次职业教育的内部贯通。

4.高度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建议建立健全高校与政府、行业企业、中职学校协同培养教师的新机制,建设一批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积极探索高层次“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加强教师专业技能、实践教学、信息技术应用和教学研究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具备“双师”素质的专业课教师比例。严格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实行新任教师先实践、后上岗和教师定期实践制度,培养造就一批“教练型”教学名师和专业带头人。

5.加快推进本科院校的转型发展

建议加大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力度,并将其纳入“十三五”发展规划。要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并在经费投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设置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要调整普通本科招生规模,扩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招生计划。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要制订有效措施,鼓励本科高等学校与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通过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培养高层次应用技术人才。

6.加快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一是加快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建议修订《河南省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制订《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二是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经费投入制度。各级财政要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力度,确保职业教育财政投入逐年增长,逐步提高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三是加快推行严格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四是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宣传工作,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7.加强职业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是建议加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力度,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境)外的先进经验,加快发展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二是支持职业院校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合作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和实施办学项目。三是鼓励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开展职业教育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培训。聘请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到我省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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