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城市发展

2024-08-18

株洲城市发展(6篇)

1.株洲城市发展 篇一

附件1 株洲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宣传内容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常识宣传内容

全国文明城市三年评选一次,今年8月份左右进行测评。我市开展的主题活动宣传内容 1.道德讲堂建设

全市建有道德讲堂200多所,其中师范讲堂10所。株洲市道德讲堂总堂设在市图书馆。各讲堂每月都按照“自反省、唱歌曲、学模范、诵经典、发善心、送吉祥”等六个环节组织开展1-2次活动。

2、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我市坚持把学雷锋活动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抓手,承办了湖南省关爱山川河流暨保护湘江志愿服务活动启动仪式,广泛开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参与人数超过万人。

3、道德模范评选表彰

目前,我市共有省级道德模范3名(刘朝华、龙秋华、何遥),市级道德模范30名、全国身边好人22名。制定了道德模范与身边好人帮扶办法,先后有41人得到了救助帮扶。承办了全国道德模范与身边好人交流活动。

4、文明餐桌行动

在全市全面推进文明餐桌活动,制定了奖惩办法,开展了专项督查,要求各宾馆及餐饮店在电子显示屏、台签上设有“节约光荣,浪费可耻”、“文明用餐、不剩饭菜”等温馨提示,督促各餐饮店落实剩菜打包措施。目前,全市95%以上的宾馆、酒店、餐饮店和单位食堂参与文明餐桌行动。

5、我们的节日

传统节日主要包括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每年元宵节,我市都举办了街头文艺表演、灯展;清明节组织青少年到烈士陵园扫墓、号召全市开展文明祭奠、网上祭英烈活动;端午节举办赛龙舟、包粽子比赛活动;中秋节举办赏月、经典诵读等文化活动。

6、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每年组织未成年人深入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活动。

三项经常性活动:“洒扫应对”,培养学生清洁整齐的习惯和待人接物的礼仪:“认星争优,争当美德少年”,引导学生认星、创星、争优,引导学生自我提升;“日行一善”,推广四步法(知善、行善、扬善、乐善),用实践养成道德心。

四项集中活动:清明节期间组织学生“网上祭英烈”;“六一”期间组织学生“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网上签名寄语;“七一”期间开展童心向党歌咏活动;“十一”期间组织学生网上向国旗敬礼。

7、优秀童谣传唱活动

我市在全市中小学校中开展了优秀童谣传唱活动,现有《邮票鸟》等三首童谣获评全省优秀童谣征集活动一等奖。

8、乡村(城市)学校少年宫

乡村(城市)学校少年宫是指中小学校依托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未成年人开展课后活动的公益性场所。我市已建成70所乡村学校少年宫,其中38所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得到中央、省福利彩票专项基金扶持。2013年底,乡村学校少年宫已覆盖到全部乡镇。城市学校少年宫建设已建成15所,社区少年宫已建成100所。目前,一大批文化志愿者、优秀大学生和“五老人员”兼职乡村(城市)学校少年宫、社区少年宫管理人员和辅导老师。

9、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加强网吧管理。采取严防死守、严打违规和教育引导结合的方式,每月定期对网吧业主进行培训,全营业时段不间断巡查;净化网络,抵制广播电视、书刊报和文化市场低俗;深化“扫黄打非”每半月联合公安局展开对文化市场大清查行动,设立文化市场举报电话12318;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力度,为未成年人打造和谐文明、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环境。

志愿服务工作宣传内容

1、志愿服务理念: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

2、志愿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3、“三关爱”志愿服务: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

4、基本情况:目前,全市注册志愿者超过48万,志愿者服务团队780多支。唐先华被评选为“全国百名优秀志愿者”及“湖南省志愿服务工作突出贡献先进个人”。李鸿臻、蔡丽萍、郭强、韩无盐、李莎等5人被评为湖南省优秀志愿者,关爱生命万里行活动小组被评为湖南省优秀志愿者服务团队。

市民维护公共环境宣传内容

1、公共场所环境。维护公共场所环境,不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不乱张贴、乱涂写、乱设广告牌;不破坏公共施设;积极参与公共文明引导志愿服务。

2、小区环境。爱护环境卫生,不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定点投放垃圾;保持楼门内干净整洁,不堵塞楼道,不破坏玻璃墙面;积极参与公共文明引导志愿服务。

3、街巷环境。维护环境卫生,不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不乱张贴、乱涂写、乱设广告牌;不损坏侵占道路基础设施;积极参与公共文明引导志愿服务。

市民遵守公共秩序宣传内容

1、交通秩序。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驾驶员不闯红灯、不超行、不插行、不穿行,不违章停车,不侵占盲道,行人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

2、车站码头秩序。自觉遵守秩序,排队候车,依次上下车,主动让座老弱残病孕,不拥挤、不争抢、不吸烟。

3、剧场赛场秩序。入场退场秩序良好,场内保持安静文明,不大声喧哗、不嬉戏吵闹、不喝倒彩、不投掷杂物、不寻衅滋事。

市民处理公共关系宣传内容

积极参与多种形式的邻里互助、联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热情待客,友善对待外来人员,耐心热情详细回答陌生人的询问。

株洲城市精神宣传内容

火车头精神。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宣传内容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家庭美德宣传内容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内容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株洲市民公约宣传内容

热爱祖国、振兴中华,爱我株洲、建设家乡。弘扬公德、维护秩序,讲究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植树种花、美化新城。文明交往、礼貌待人,仪容端庄、热情大方。计划生育、教子有方,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重科学、移风易俗,艰苦奋斗、勤俭持家。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奉献他人,提升自己,尊师重教、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株洲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益宣传内容

1、创文明城市,建美好家园。

2、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建文明城。

3、弘扬雷锋精神、践行志愿服务。

4、弘扬火车头精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5、关心少年儿童、爱护祖国花朵。

6、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8、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株洲市加快转型升级宣传内容

1、奋力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

2、稳中求进 好中求快

3、加快转型升级 实现三个率先

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建成全国两型社会示范区、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4、努力实现小康梦 两型梦 现代化梦

5、发展第一 产业第一 创新第一 民生第一

6、打好四大攻坚战 实现五个新突破

打好产业振兴 县域崛起 城镇扩容提质 两型建设攻坚战。实现项目建设 科技创新 改革开放 园区提质 全民创业新突破

7、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宜居城市

8、统筹发展 创新发展 绿色发展 人本发展

9、神农福地 动力之都 美丽株洲

10、创业创新 富民强市

11、建好湖南东大门 打造发展升级版

12、打造中国动力谷 敞开湖南东大门

13、掀起效能革命 优化发展环境

14、项目是发展引擎 产业是发展根本 创新是发展动力

15、全民创业 全民行动

16、优环境 提效能 促升级

17、差距在县域 潜力在县域 希望在县域

18、县域经济要为发展升级挑大梁

19、经济不发展 一切是空谈 20、促进公平正义 增进人民福祉

21、推进四化两型 促进三量齐升

22、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3、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2.株洲城市发展 篇二

在中部地区崛起进程中, 要使株洲地区经济发展上一个新的台阶, 实现株洲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就必须很好地研究株洲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发展和壮大县域经济, 实现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是发展株洲经济这一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株洲全面推进建设小康社会的的关键举措, 有利于缩小不同区域之间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

一、株洲市所辖县域的基本情况

株洲市直辖5县, 分别为株洲县、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县域总面积为10727平方千米, 占全市总面积的95.25%。总人口为297.6万人, 占全市人口的78.9%。, 其中农村人口为258.36万人, 占全市总人口的68.34%, 占县域总人口的86.82%。

二、株洲县域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1. 三大产业发展策略不当, 特色产业发展不充分。

尽管株洲各县域内特色产业明显,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大多数县市基本上都把发展工业作为县域内的主导产业, 优先发展工业, 单纯想依靠工业对GDP的增长, 迅速促进经济增长。在一、二、三产业发展的度上, 把握不够, 胡子眉毛一把抓, 没有根据县域内的实际情况, 合理安排三大产业的发展, 造成部分产业发展的停滞及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低。

株洲部分县市都形成了各自的特色经济, 但是对特色经济的挖掘、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例如, 醴陵市的烟花、陶瓷企业规模普遍小, 产品科技含量低。据统计, 2005年底, 醴陵市共有烟花和陶瓷企业900多家, 但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的只有 5 家。其中过亿的只有2家。企业规模小, 使得企业市场竞争力不强, 抗风险能力弱。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重复浪费、配置差。在对这两项产业的知识产权及技术保护的问题上也意识淡薄, 造成了一部分陶瓷技术的外流及“烟花之乡”被浏阳提前注册。传统产业茶叶、白芷、生姜产量也呈下滑趋势。炎陵县境内有神州第一陵——炎帝陵、天下第一秀——桃源洞、神话第一山——湘山, 旅游资源潜力巨大, 但是, 在对外宣传方面力度不到位, 大部分游客只知有炎帝陵, 其他的知之甚少, 且在对省内及周边省份游客的拉动不够;交通不便利的因素至今还未得到解决, 而方便、廉价的交通则是制约短线旅游的重大制约因素。

2. 农业处于传统农业阶段, 农民增收的渠道狭窄。

尽管株洲县域内的农业生产取得了稳步的增长, 但是其整体上出现的问题不少。第一, 农业经济结构单一。分析五县农业经济结构, 我们可以看出, 在农林渔牧产值中, 农业和畜牧业所占的比重大, 约占85%以上。而农业中粮食种植占据的比重大, 经济作物比重少, 且呈现下降的趋势。畜牧业基本上以生猪为主。粮食的增长主要靠耕地面积的扩大。而生猪基本上为家庭分散养殖, 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第二, 农业产品均为初级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少, 特别是规模企业少, 产品的科技含量低。据统计:2005年, 株洲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企业近千家左右, 而年产值1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只有99个。第三, 对特色农产品的开发利用不够, 市场意识不强, 农业产业化程度低。第四, 株洲的农业均为老年农业。目前, 株洲从事农业生产的大部分农业人员为留守中老年人, 青壮年人大多外出务工, 农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 这是株洲农业未为改观的直接原因所在。

3. 企业发展的支撑要素不足。

现今, 制约株洲县域内企业发展的要素主要有两个:一是资金, 二是人才。株洲各县域内政府财政大多入不敷出, 政府对企业的发展在财政上的支持极为有限。而株洲市银行的储蓄资金基本上都上调沿海, 对县域内贷款的的政策要求门槛高, 使得株洲市县域企业难以形成规模, 资金极度缺乏, 影响了大多数企业的壮大发展。同时在劳动力市场上, 株洲市县域内工资和沿海及市区相比, 普遍低。因而, 大部分技术人员及高学历者流向沿海和市区, 且在短期内难以采取合理方法引回,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着县域内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的发展壮大。

4.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企业的良性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 政府如何进一步转变职能, 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有重大的影响。目前, 株洲市县域内政府行为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且行政效率不高, 人浮于事的现像还大量存在, 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株洲县域经济的发展。

三、株洲县域经济发展的建议

1.统筹兼顾, 以特色经济为立足点, 有选择地发展重点支柱产业。

发展县域经济, 我们没必要言必提优先发展工业。当然, 工业能在较快的时间内形成经济总量, 是增强一个地区经济实力的重要手段。但是, 每个地域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不足, 并不是每个地区都要优先发展工业。我们主张, 要理性地分析各县域内经济发展的特点, 找出本区域内的优势产业, 优先发展起来, 依靠特色经济的比较优势, 在某一产业上形成经济增长极, 形成主导产业, 有选择地发展重点支柱产业, 提高区域经济增长的核心竞争力, 以优势产业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

株洲县临近株洲市区, 应发挥其临近株洲市区的区位优势。在工业上可以发展与市区产业相近的行业, 作为市内工业的补充。在农业方面, 可以发展郊区农业, 种植反季节蔬菜、无公害蔬菜, 建立粮食加工基地, 作为长株潭地区的菜篮子、粮袋子;醴陵则应继续以陶瓷和烟花这两项支柱产业为先导, 尽快形成规模, 弥补其产业上的不足, 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争取在国内外取得一流竞争地位;攸县煤、铁等资源丰富, 可以在矿产资源上做文章, 除对矿藏资源的发掘外, 还要狠抓煤炭的洗选、配煤和加工转化, 同时要在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中搞煤和电、煤化工, 要发展延伸产业链, 用先进的技术搞煤炭的加工转化, 使煤炭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茶陵应吸收一切可以利用的技术及资金, 大力开发矿产资源, 突破产业上的瓶颈, 大力发展采矿、选矿业;炎陵县则应以林业及旅游业为基准点, 促进相关产业的集群发展。

2.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提高农业效益, 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首先, 要以特色农业为先导, 打破粮、猪型的传统农业结构, 加大经济作物和特种养殖的发展力度。其次, 要加快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以市场为导向, 促使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再次, 要加强与省内外各研究机构和农业高校联系与合作, 加大科技开发力度, 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同时, 要加大对现代农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优化投入结构, 合理改变财政资金向现代农业投向。要运用公共财政的杠杆作用, 通过财政资金结构优化, 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投资的指导性和引导性作用。

3.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要素,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

县域经济发展的要素不足应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加以解决。从内部来说, 应促使经济发展要素向县城及经济强镇集中, 加快城镇化建设。对于中部的大多数县来说, 县域内经济发展要素有限, 且分布较散。经济发展要素向县城及经济强镇集中, 可以把有限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 提高城镇基础设施的层次, 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系统和交通、通讯设施, 有利于吸引非农产业向县城集中, 也降低了农民进城的门槛, 有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县城转移。随着企业人口向县城的集中, 必然会产生城市的聚集效益, 有利于吸引新的投资者。具体来说应该以各县城为中心, 以106国道沿线重镇为龙头向整个株洲各县域辐射。

从外部来说, 应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招商引资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招商引资工作成效如何, 直接影响到一个区域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只有通过招商引资, 引进国内外的资本、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 才能不断加快发展步伐, 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现今, 对于株洲各县域来说, 对外招商引资应按照如下思路开展:采取多种手段, 以工业园区为大本营, 以税收政策为吸引点, 合理安排外资的分布, 将招商引资与调整产业结构、培植支柱产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进来。大力发展中小企业, 是缩小东西部地区以及城乡差距的重要途径。创办中小企业无须投资很大的资金额度;中小企业经营方式比较灵活, 并且经营项目多, 可以涉及制造业、商业、手工业、服务业等众多行业;中小企业最能贴近市场, 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随时调整产品结构, 改变生产方向, 并以少量、样式更新快的生产方式, 不断开发生产新款式、新功能的新产品, 从而适应变化纷纭的国内、国外市场的需要, 尤其是大企业经营范围之外的市场空隙, 更是中小企业大显身手的场所。同时, 大力发展县域内中小企业, 对于解决三农问题, 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增加县域内财政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发展县域经济比较现实的正确选择。

4.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优化经济发展的环境。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 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良性的环境支持。实践证明, 环境对一个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 哪里的经济发展环境好, 那里的经济就充满活力, 就能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政府必须进一步转变职能, 为县域内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这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有重大的影响。优化经济发展的环境, 一是要完善基础设施;二是要制造一个宽松的政治、法律环境 ;三是要发展劳动力市场, 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环境。对于株洲县城郊经济发展来说, 必须牢牢把握区位优势和县情基础, 立足城郊经济的发展取向, 完善服务功能、补缺功能和延伸功能等三项功能, 以更好地推进株洲县域经济的又好又快地发展。所谓服务, 就是城郊县要当好城区的配角, 既服务城市生产, 又服务城市生活。生产上重点延伸城市工业链条, 生活上重点搞好农副产品供应, 发展休闲娱乐等第三产业, 提升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所谓补缺, 就是要利用城郊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劳动力资源, 对城市的发展拾遗补缺, 城市缺什么, 就发展什么;所谓延伸, 就是指发展城郊经济, 必须要着眼与城市的长远发展, 主动与城市发展规划对接, 避免重复建设。

参考文献

[1].林耀初.县域经济发展战略[M], 2005

3.株洲城市发展 篇三

(2017年9月8日株洲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的确定及调整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2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管、考核,以及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民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和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招牌等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批准程序进行。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居(村)民公约等,增强社区(村)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村)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履行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三)车辆停放有序;

(四)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适用法责:第五十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从事车辆清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3

(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场地;

(二)采取措施处置污水、污泥、油污等污染物、废弃物;

(三)不得堵塞排水管道或者损害市政设施。(适用法责:第五十一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风格,以及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和容貌标准。外立面保持整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

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适用法责:第五十二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中的公益广告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区域设置的。(适用法责:第五十三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理制度,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适用法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和单位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统一处理。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厂矿企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垃圾处理企业收集、运输、处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适用法责:第五十五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适用法责:第五十五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和夜间照明装置。围挡的设置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墙体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益广告。

(二)出入口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对出入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四)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密闭运输。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六)施工车辆有序通行、规范停放,不得妨碍场外城市道路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办理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不得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物业共用部位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打鼓奏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纸屑、饮料瓶、塑料袋、果皮、果核、烟蒂、烟盒、口香糖、槟榔渣、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适用法责:第五十六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古树名木的保护。5 鼓励建设林荫道路、林荫广场、林荫停车场;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墙体绿化、阳台绿化、桥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和建设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适用法责:第五十八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正常养护外,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行道树影响管线的安全使用,影响交通信号灯、路灯和指示牌的使用或者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单位告知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设计、施工等资料与主体工程一并在验收的同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参与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二)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识设置完好、整洁、规范。

(三)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的,应当经过批准。

(四)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适用法责:第五十九条,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由城 6 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适用法责:第六十条第一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适用法责:第六十条第二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适用法责:第六十条第一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等方式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适用法责:第六十条第二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同步建设停车场所(设施),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所(设施)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在人行道、公共场所施划停车区、停车位,设置地锁等设施。(适用法责:第六十一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机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对违法建(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7

第二十八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歌舞、游艺等文化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法责:第六十二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机关、医院、学校、住宅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四)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等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五)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高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排放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适用法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适用法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适用法责: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适用法责:第六十四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8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适用法责:第六十五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适用法责:第六十六条,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使用道路临时停车非收费泊位或者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不得连续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停车信息。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毁损、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适用法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停放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停车费。

第三十四条

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助力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助力车不得加装伞具。(适用法责:第六十八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废弃物、垃圾;

(二)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一,二项适用法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

(五)违规取土;(三,四,五项适用法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各类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进入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 9

(二)保持场内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经营。(第二款二,三项适用法责:第七十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摆摊设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摊点、流动商贩经营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的区域、时段内经营;

(二)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保持设施和环境整洁;

(三)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加工制作等经营性活动。(适用法责:第七十一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饲养犬只等动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适用法责:第七十二条,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携犬只出户时,应当采取系牵引带等约束性措施。

对饲养的动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禁止携带犬只等动物进入机关、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馆、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有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第三十九条

住宅小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一)高空抛物;

(二)占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

(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

(五)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不在规定区域给电动车充电;

(六)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法将住宅及其附属车库、杂物间、储藏室改变为从事加工、餐饮、废旧物品收购、车辆清洗、修理等经营性用房;

(八)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共有部分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0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持水、电、气、交通、通信等系统畅通,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大型社会活动主办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应当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交通管理方面侵占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权集中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二条

对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案件,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查处。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委托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有管辖权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市城市管理部门查处或者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11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对职权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明确。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文明、公正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执法与疏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城市管理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向法定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进行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协作。

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需要相关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城市管理职责,发现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证据材料和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查处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举报,并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处理。

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或者制止,并及时通知其他相关责任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查封、扣押、没收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12

(三)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

(四)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五)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违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七)对应当处理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或者执法机关处理而不及时移送的;

(二)继续行使已经交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三)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资料或者专业意见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五十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三)车辆停放有序;

(四)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规定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十条(从事车辆清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场地;

(二)采取措施处置污水、污泥、油污等污染物、废弃物;

(三)不得堵塞排水管道或者损害市政设施)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3 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十九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纸屑、饮料瓶、塑料袋、果皮、果核、烟蒂、烟盒、口香糖、槟榔渣、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异地绿化等补救措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第三项(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第四项(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等方式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人行道、公共场所施划停车区、停车位,设置地锁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14 第六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歌舞、游艺等文化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后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毁损、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停放车辆未及时、足额缴纳停车费,经催告仍不缴费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报请相关部门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株洲市公共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十八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助力车加装伞具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15 第六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倾倒废弃物、垃圾)、第二项(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擅自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第四项(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第五项(违规取土)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保持场内通道畅通)、第三项(场内经营者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经营)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加工制作等经营性活动)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饲养犬只等动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五条

4.株洲城市发展 篇四

一、发展现状

(一)第三产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增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增大。“十五”时期,我市第三产业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第三产业增加值由2000年的104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90亿元,年均增长12.5%,2005年第三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已达到36.3%。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稳步提高,2005年达到32%。

(二)第三产业已成为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渠道,是城乡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由2000年的51.7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66.08万人,年均增长5.0%,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也由25.5%提高到31%。第三产业已经成为城乡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2005年全市第三产业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占全社会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比重达到了46.4%。

(三)第三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我市第三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传统服务业利用现代的管理理念和信息技术,得到逐步改造和提升。新兴业态不断拓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和营销方式迅速发展,房地产、物流、旅游、信息、通信、中介服务等行业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已成为全市第三产业新的增长点。

(四)第三产业“三化”稳步推进,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我市第三产业的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进程加快,产业观念明显增强,其中商贸流通、餐饮、公路运输、维修服务等市场准入门槛低的行业,基本形成了民营、国有、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竞争新格局。我市第三产业发展也存在不足。一是总量不大。二是比重偏低。三是结构不够合理。四是竞争力较弱。

二、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以增加供给、优化结构、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交通优势、人文优势,突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提升消费性服务业,积极推进社会公共服务业的改革,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努力实现第三产业增加值增幅不断提高,吸纳就业能力不断增强,内部结构不断优化,产业素质和竞争力不断提升,推进第三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扩张总量。“十一五”期间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3%左右,到2010年达到350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9%左右,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0%左右。

增加就业。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不断扩大,占全市从业人员比重持续提高。“十一五”期间,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6%左右,到2010年达到92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上升到35%,比2005年提高4个百分点。

优化结构。第三产业内部结构逐步优化,新兴服务业和服务业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力争到2010年新兴服务业占全部第三产业比重超过50%。

提高效益。鼓励和支持发展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塑造知名第三产业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服务业效益。力争到2010年全市形成大型第三产业企业10家,创造5个全国知名服务品牌。

三、主要任务

(一)以工业化为契机,突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大力拓展信息服务业。重点发展通信、网络、传媒、咨询等信息服务业,不断扩大信息用户。积极推进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宽带化、智能化和综合化为方向,大力发展网络服务业,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建立企业信息化、城市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和计算机网三网融合;建立和完善数字安全认证体系和物流配送信息系统。

加快建成高速数据传输网络,优化和完善电信主干网络、宽带接入网络、移动通讯网络,加强网络维护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大力推广光盘存储的应用与普及、数据库与联机数据库服务的专业化以及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多媒体技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数据广播电视技术的应用;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倍增作用和催化作用,加强产业融合,创新业务品种,扩大市场需求。

2.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到2010年,全市物流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20%左右,初步建成立足长株潭,面向全省、辐射周边省份的中南地区现代物流中心城市。完善提高基础设施平台和公用信息平台,建成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配送中心三个层次的节点体系,形成以市域物流为基础、区域物流为重点、国际物流为方向的综合物流体系。重点抓好清水塘(铁路北站)工业物流园、醴陵陶瓷烟花物流园、高新区物流园三大物流园区和长株潭国际物流中心、芦淞服饰物流中心、国储物流中心、醴陵陶瓷烟花物流中心、江南粮油物流中心五大物流中心的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

3.着力提升金融保险业。健全金融业组织体系,培育发展证券和保险市场,提高金融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能力。“十一五”时期,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加快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强化内控管理,改善资产质量,提高金融服务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内民营金融机构进入我市。积极鼓励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拓展服务领域和范围。加快推进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步伐,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对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的信贷投入,加大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形成金融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壮大的良好局面。“十一五”时期,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年均增长8%以上,到2010年达到720亿元;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5%以上,达到500亿元。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能力。培育壮大证券市场。扩大保险市场,推进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积极发展各类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公估机构。加快发展新业务领域。

4.积极培育中介服务业。加强行业管理,建立中介服务诚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拓展服务范围,努力提高公正执业水平。到2010年,在我市初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通行规则,功能完备,公正执业,管理规范,高度自律的中介服务体系。

(二)以城市化为依托,全面提升消费性服务业

1.全面提升商贸流通业。以开拓市场、扩大消费为重点,以实现传统商贸向现代商贸战略转变为主线,以建设区域商贸中心为目标,加快建立起能满足社会需求升级要求、体现城市现代化功能和发展水平的商贸流通体系。

加快商贸布局流通布局调整。全市商贸流通业按照“中央商业中心、区域性商业中心、专业特色商业街、住宅区和小城镇商业网点”四个层次进行总体布局和推进。

加强商品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功能。充分发挥“芦淞”品牌效应,按照“两改一提”整体规划的要求,加快芦淞市场群内外设施改造和经营组织改制步伐,加快建设服装展示交易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同时,抓好重点商品批零市场的改造和建设。

2.加快发展旅游服务业。到2010年,旅游总收入达到70亿元,旅游总收入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8%以上。

加快旅游资源开发,完善旅游基础设施,着力打造“一中心(株洲市)、一环(城郊休闲旅游环)、一带(湘东旅游黄金带)”的旅游总体格局。一是抓紧炎帝陵文化旅游区建设。二是加快湘东休闲生态旅游区的建设。三是积极开发近郊休闲度假游憩项目。重点建设株洲县空灵岸佛事区、空洲岛运动区和水上观光带、大京风景区以及市郊仙庾岭休闲度假区、九郎山风景区、天元区白莲温泉度假中心、太高乡村俱乐部等旅游休闲度假设施项目。四是完善城市商务、购物及工业旅游设施。重点建设株洲体育中心、高尔夫运动休闲场、农家乐休闲基地、东湖水上公园等项目。同时,积极开发电力机车、硬质合金等工业旅游项目和芦淞服饰市场购物旅游项目。五是大力推进红色旅游。做好我市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景点的开发和实施工作。

3.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资助、社会兴办相结合的原则,以方便居民生活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推进社区服务业向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创办养老、托幼、文化、健身、医疗、家政、维修、配送、餐饮、物业管理等多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业。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建设,加快从福利型向经营型、分散型向规模型、事业型向产业型转变,大力发展家政服务,文体康乐服务,精神伦理服务,生理医疗服务,心理辅导服务,职业介绍,物业管理、婚庆服务,法律服务,安老敬老服务,扶幼、扶残服务,维修服务,日常用品、饮食供应服务等。

4.推进房地产服务业发展。根据城市人口聚居、发展状况及城市规划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推进房地产业的有序发展。加强房地产一级市场调控,培育和完善二级市场,大力推行物业管理,提升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服务水平。“十一五”期间,全市竣工商品住房700万平方米,房地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3平方米。

(三)以产业化为方向,着力改革社会公共服务业

1.加快发展文化服务业。“十一五”期间,全市文化产业年均增长15%左右,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左右。城镇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提高到5%以上。初步建成文化产品特色化、设施现代化、经营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新兴产业。

加快新兴文化产业经营步伐,建设一批大型文化基础设施。加快炎帝文化中心(株洲大剧院)、株洲广电中心、少儿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湖湘文化广场(市场)及图书音像制品交易市场(书城)搬迁扩建等项目的建设,盘活存量文化资产,加快天桥、人民、红旗及红旗影剧院的改制改造步伐;合理开发利用广播电视铁塔、炎帝广场资源,抓紧实施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化整体平移项目,增强文化、广电事业的发展后劲。巩固和发展乡镇文化设施,鼓励文化产业向农村及偏远地区延伸,提高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

2.全面提升健康服务业。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标,创新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健康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加快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建设,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引导不同形式的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建立一个专业齐全、技术先进、分布合理、规模适度,由市、县、乡(镇)、村组成的四级医疗卫生体系。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的建设,加快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医疗卫生合作机制。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提高农村居住环境质量。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市体育中心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积极推动公共健身场所、场馆建设,引导和规范健身场所经营,把公益性体育设施纳入小区建设规划。创新健身娱乐、体育活动的形式和内容。

积极拓展老年服务,实施“银发工程”,发展养老、护理、保健、休闲等相关服务。加快市红十字会老年公寓建设和社会福利院的扩建改造。

3.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在保障公民享受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改革教育体制,鼓励社会办学,推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努力提高教育供给,使教育发展与未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整体水平跻身全国同等城市先进行列。

做强做优职业教育。注重产、学结合,以职业技术学院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为龙头,组建有优势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集团,打造职业教育品牌。大力开展企业技术工人培训,建好“现代制造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力争年均完成农村劳动力引导性培训8万人,农民职业技术培训5万人。

支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加快建设湖南工业大学,促使其尽快发展成为本科在校生达3万人的综合性全日制高等学校。

(四)以市场化为目标,继续优先发展基础性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性行业,也是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行业,要按照实现市场化的目标优先予以发展,并适当超前。

四、政策措施

(一)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促进多种所有制公平竞争。继续清理第三产业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规定,取消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低的状况。

(二)努力壮大优势企业规模,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水平。大力推动第三产业跨行业、跨区域整合发展、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联动发展,积极培育服务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培育壮大一批企业集团,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品牌,提高第三产业整体水平。

(三)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全面创新产业发展机制。加快国有第三产业企业改组改造,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形式,逐步实现国有大型第三产业企业股权多元化。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国有第三产业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

(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积极发展服务贸易。全方位、多层次地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大力引进国内外资金、管理、技术及服务品种。

(五)引导服务消费,努力扩大城乡市场需求。制定鼓励服务消费的政策,拓宽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结构。引导城乡居民增加对信息、保险、旅游、教育、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等服务产品的消费。加强农村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扩大农村服务业的市场需求。

(六)多渠道增加投入,增强第三产业发展能力。坚持政府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为支撑的原则,广开投资渠道,推动第三产业发展。

(七)加快人才培养,提高服务业整体素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服务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在高级服务业专业人才培养上形成规模。特别是大力培育社会急需的信息服务、金融、证券、保险、中介服务、服务贸易等方面的高级人才。

5.株洲城市发展 篇五

婚宴上,新人给来宾敬酒、点烟、剥糖是一套不可少的流程。尤其是客人较多的时候,每个客人都和新人喝上一杯,就算新郎是海量也抗不住。难怪很多的新郎对婚礼当晚的印象都是醉醺醺的昏睡,这实在不是一个完美的新婚之夜。

婚宴上如何敬酒?以下是所有传统的祝酒致辞方法和顺序:

1)向新郎祝酒:由伴郎或亲戚朋友提出

2)向新郎新娘祝酒:最近这已演变成向新娘祝酒

3)新郎的回敬:这包括对新娘的祝福,对首先敬酒人的感谢,对双方父母的感激,以及向伴娘们祝酒。

4)伴郎的回敬:伴郎代表伴娘们向新郎表示感谢。(通常新娘会紧接着新郎的回敬,送出她自己的祝福,然后才是伴郎感谢伴娘们)

5)其它:主婚人或蜜友送祝福。

6)新娘父亲敬酒:代表新娘父母,感谢全体嘉宾光临,宣布喜宴开始。

至于敬酒这个环节,虽不是的主要内容,但它也是婚礼仪式的一部分。所谓敬酒,还包含了一个“敬”字,烟可以不点,酒还是要敬的。

敬酒按什么顺序呢?一般情况下应按年龄大小、职位高低、宾主身份为序,敬酒前一定要充分考虑好敬酒的顺序,分明主次,避免出现尴尬的情况。即使你分不清或职位、身份高低不明确,也要按统一的顺序敬酒,比如先从自己身边按顺时针方向开始敬酒,或是从左到右、从右到左进行敬酒等。

很多人过来人都对此表示无奈,也有些人想出了对策,总结了一下,真的很实用,即将面临这关的新人可以参考一下:

1.敬酒前后一定要安排一个悬念的内容,等到敬酒之后揭晓,前后要有呼应,告诉大家敬酒结束我们还要做什么什么,敬请各位期待,否则很多人会想吃完饭就没什么事可以走了,还不闹一闹。但如果当众宣布过后面还有悬念要揭晓,还有很多内容要进行,那么参加婚礼的人就不会打乱你的婚礼进程。

2.让摄影摄像跟牢,机器架好,腔势拿出来,然后跟来宾说,我们大家一起举杯,留下这个珍贵的镜头,请我们的摄像师摄影师记录下这个大家跟新人举杯祝贺的瞬间,以拍镜头作为邀请全桌起立的理由,人家一般也不好意思拒绝,镜头拍好,请落座,新人走人就是。

3.如果两人都确实不胜酒力也不好拒绝的话,只有在酒上下功夫了: ●白酒 ①兑水 先把瓶里的酒倒出大部分,留大概酒瓶的3厘米左右高的酒。切记不要倒空,如果没有一点酒味的话,很容易穿帮的。然后灌入清水,不要用自来水。自来水会有小泡泡,一看就不是酒,所以要灌白开水或是纯净水、矿泉水之类。

6.对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的思考 篇六

关键词:株洲,发展升级版,思考

2013年8月9日, 在株洲市委召开十一届五次全体 (扩大) 会议, 贺安杰发表了《加快转型升级, 奋力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的主旨讲话。他提出:“着力推进统筹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人本发展, 以更加坚定的决心, 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推动株洲经济的转型升级, 奋力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

株洲是全国的老工业基地, 又是新兴的现代化工业城市。2013年株洲市GDP增长10.5%, 财政收入增加10.2%,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 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11%。尽管是维持两位数的增长, 但是从总量看, 武汉、长沙GDP是株洲的4.5倍和3.6倍;规模工业增加值先后被衡阳、郴州超过, 下滑到全省第六;从人均看, 经济总量只有4.4万元, 是常州的40%、苏州的37%, 长沙的49%。标兵很远, 追兵很近, 压力很大, 形势严峻, 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刻不容缓。

一、要在谋划发展上有更深认识

发展是硬道理, 思路决定出路, 观念改变发展。

一是在发展动力上, 要由资源环境消耗型、外在拉动型发展转变成科技创新型、内生驱动型发展。多年来, “东亚式资源消耗型经济增长”成为我国许多地区的典型模式。这种经济增长带有鲜明的外在拉动型特点, 增长的动力主要源自于资金、土地、劳动力三个要素的粗犷投入, 产品最终的去处有很大比例依赖于对外出口。两者形成相互助长的恶性循环, 加剧了对资源环境的消耗。科技创新型经济以知识和人才为依托, 以科技创新为主要驱动力, 以拥有自主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为着力点。科技创新型经济是凸显质量和效益的内生驱动型经济。

二是在发展路径上, 要由线性式、摊大饼式发展转变成循环经济型、资源集约型发展。作为二战后“非凯恩斯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在其《经济成长阶段论》中最早概括出“线性发展模式”。线性发展与尚不完善的政绩和经济考核机制相结合, 就形成许多地方“摊大饼式”的发展思路。大目标、大规划、大手笔, 依托城市和经济极点向外一圈圈进行摊大饼式发展。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产业趋同、竞争恶性等问题异常突出。循环经济的理论认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行进路径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发展原则, 才符合我们的发展需求。

三是在发展规制上, 要由政府全能型、企业包办型转变成市场导向型、政府遵规守底型发展。要统筹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 在上一轮政企改革基础上, 深化改革, 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监管不到位和运用财税、货币、金融等杠杆促进企业发展的问题。政府尊重和遵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守住生态环境和道德良知的底线, 集中力量在民生保障、国家命脉、公共服务等基础性战略性领域, 回归市场经济本源, 是今后发展规制的努力方向。

二、要在促进发展上有更大作为

发展始终是第一要务, 经济建设始终是第一位的责任。应加快转型, 形成产业拉力。经济下行未必不是好事, 产业转型是必然趋势。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时候, “萝卜好卖不洗泥”, 产业没有创新、调结构、转方式的压力。马克思说固定资本的更新是资本主义走出危机的契机, 借助于市场机制, 可以把有限的资源分配到最有效率的产业和企业。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 做精一产、做强二产、做活三产, 大力发展实体经济, 在更高层次上提升经济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加快产业转型, 就是要处理好“长板很长, 短板很短”的关系, 从经济增长依靠二产为主, 要向一二三产协调发展转变。加快产业转型, 就是要将株州市工业发展做优存量和做大增量, 做优存量是指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做大增量就是依托一些资源、政策和其他一些优势来积极培育和发展一些新兴产业。20世纪最受推崇的经济学家之一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认为创新催生新的产业, 新的产业引领经济发展。加快产业转型, 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就是要科技创新在老旧工业上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上做大市场。

优化环境, 聚集株洲引力。抓环境就是抓发展。从外部环境建设入手, 着力增强经济吸引力, 用生态改善的硬环境和行政效能提升的软环境聚集起经济发展的引力场。打造“四个环境”, 生态环境、民生环境、社会环境、效能环境。实施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抓好湘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 当绿色成为主色调, 生态也将成为株洲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资本。深化改革, 切实服务民生, 围绕群众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教育、医疗、就业、创业等, 提供一系列民生服务, 打造优良的民生环境。继续创建文明城市、国家环保城市, 保持国家卫生城市、旅游城市、交通管理模范城市等城市名片, 提升治理能力, 树立好的口碑、好的品牌、好的印象。开展效能革命, 深入推进“优环境、提效能、促升级”专项活动, 以硬措施改善软环境, 以软环境促进大发展。一座生态环境优越、城市功能配套、产业结构优化、交通条件便利、具有现代气息的崭新城市显现“环境经济”魅力。

招商引资, 加大项目推力。重点抓招商, 不能“捡到篮子里就是菜”, 要努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一是创新招商方式方法。不能搞“一窝蜂”, 要突出企业主体, 抓好园区招商, 充分利用各种招商平台, 抓好专业招商、专门招商、专人招商, 推动以企招商、以商招商、以项目招商, 要有亲商富商的思想, 让企业盈利;二是突出重点项目招商。抓住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难得机遇, 主动出击, 深入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进行蹲点式、跟踪式、持续式的精细化招商, 不能“赔本赚吆喝”, 要提高招商效果, 不能“只管落地, 不管发芽”, 要有安商助商的行动, 让企业“开花结果”;三是突出比较优势招商。把招商引资与产业转型升级紧密结合起来, 以发展低碳循环经济,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 重点引进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引进和开发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和转型标杆项目, 采取私人定制、特殊服务的方法, 逐步实现由招商引资向选商引资转变, 使招商引资成为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实力、扩大城乡就业的第一推力。

统筹城乡, 增强市场活力。建设现代化农业, 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以工业化致富农民、以城镇化带动农村、以产业化提升农业。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是关键。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实践相结合, 敢于大胆闯、大胆试, 正视阻碍, 勇于突破。既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又决不能限制或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解放农业生产力是核心。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从而不断增强发展的活力。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是重点。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两型引领, 造就持续张力。诺贝尔经济学家获得者西蒙·库兹涅茨论述, “在许多工业中, 在某个时期, 基本的技术条件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一个时代就开始了。”两型社会的建设注定一个时代的开始。加快实现三个突破, 加快先行先试, 在两型体制机制、两型产业建设、清水塘老工业区改造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加快云龙、天易两个示范区的建设, 要有新突破, 打造高端服务业先导区、高新技术产业的聚集区、转变发展方式的引领区、统筹城乡发展的样板区;加快成为“两型化”企业, 要有新突破。转变高耗能、高污染的“双高型”粗放经营模式, 实施节能减排战略。

三、要在保证发展上有更高要求

发展是最大的政治, 最大的任务。做硬生产要素保障。企业是市场主体, 是财富创造者, 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健全推进三项改革。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改革, 加强服务企业的水、电、煤、气、路等基本要素保障;推进政府效能改革, 树立“企业至上”的理念, 精简审批、缩短流程、规范执法, 提高办事效率, 解决“用地难”、“拆迁难”、“落地难”的问题;健全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解决特别是微小企业、民营企业、新兴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做活人力资源保障。株洲拥有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平台29家, 占全省1/3, 各类科技人才22.7万人, 拥有中南地区最大职业教育基地, 每年输送职业技术人员10万人, 高新技术企业212家, 用活用好这些资源, 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 把“要素红利”变成创新红利, 把“汗水经济”转变成“智慧经济”。

坚持三个导向。以正确的用人导向, 用好一批干部, 带动一方发展;以风清气正为导向,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促进工作作风大转变, 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发展环境;以重视基层为导向, 关爱基层干部, 支持他们创造性开展工作, 激发他们干事创业激情, 扎实推发展。

做强工作机制保障。建好三个机制:一是责任机制。每一项工作确保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督, 每一个任务都有目标、有计划、有时限、有验收;二是推动机制。决策有跟进、措施有部署、安排有反馈、效果有考核;三是追究机制。让精神懈怠者、表面文章者、不负责任者没有市场、没有机会、没有位置。

参考文献

[1]贺安杰.打造株洲发展升级版的几点思考[EB/0L].http://www.hn.chinanews.com/hnjjdy/gzyj/2013/1022/3177.html, 2014.10.15.

[2]刘彦弘.关于打造株洲工业升级版的几点思考[EB/0L].http://www.hntj.gov.cn/sxfx/zzfx/201306/t20130624_101696.htm, 201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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