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作用及主要问题

2024-06-27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作用及主要问题(共6篇)

1.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作用及主要问题 篇一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

幼儿教师是教师队伍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力量。她们主要以女性教育者为主,负责教育学龄前儿童也就是幼儿。幼儿教师主要对幼儿进行启蒙教育帮助他们获得有益的学习经验,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幼儿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角色决不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而且是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一、热爱党,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建成保教并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

二、热爱幼儿、尊重了解幼儿面向全体幼儿,支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对幼儿一视同仁。

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规程纲要为指南,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使幼儿得到全面发展.四、严于律己、尊重家长,及时向家长汇报幼儿身心状况。

五、在幼儿面前行为规范,语不俗,话不高,有正确坐立行姿态,处处为幼儿做表率.六、仪表端庄,着装整齐,梳妆打扮符合职业要求,谈吐文雅,举止文明,热情和蔼,为人师表

七、严格遵守园内各种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家庭和谐,关心集体,维护团结,尊老爱幼,不损害集体利益。

八、廉洁奉公,不吃喝、不收礼,不将公物归为己有,不私占有他人财物,不求家长为个人办事

九、刻苦专研业务,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工作、勇于创新,勤于总结,努力探索工作规律,为发展幼儿教育作出贡献。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包括先进性、示范性、继承性、奉献性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投资创业。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它功在千秋,却难以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要求教师必须具有“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高尚品质。特别是在当今时代,我国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各种利益调整、碰撞的改革形势之下,教师则更需要有以无私奉献精神为基础的职业道德情操。

2.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作用及主要问题 篇二

本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宏观经济分析;(2)行业分析与区域分析;(3)公司分析。其中宏观经济分析主要探讨各经济指标和经济政策对证券价格的影响。经济指标又分为三类:先行性指标(如利率水平、货币供给、消费者预期、主要生产资料 价格、企业投资规模等),这些指标的变化将先于证券价格的变化;同步性指标(如个人收入、企业工资支出、CDP、社会商品销售额等),这些指标的变化与证 券价格的变化基本趋于同步;滞后性指标(如失业率、库存量、单位产出工资水平、服务行业的消费价格、银行未收回贷款规模、优惠利率水平、分期付款占个人收入的比重等),这些指标的变化一般滞后于证券价格的变化。除了经济指标之外,主要的经济政策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信贷政策、债务政策、税收政策、利率 与汇率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等。

行业分析和区域分析是介于宏观经分析与公司分析之间的中观层次的分析,行业分析主要分析产业所属的不同市场类 型、所处的不同生命周期以及产业的业绩对于证券价格的影响;区域分析主要分析区域经济因素对证券价格的影响。公司分析是基本分析的重点,公司分析主要包括 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报表分析是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对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比较、组合、分解,求出新的数据,用这些新的 数据来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健全、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妥善、企业的业务前景是否光明。财务报表分析的主要目标有公司的获利能力、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 偿债能力、公司的资金来源状况和公司的资金使用状况。财务报表分析的主要方法有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垂直分析法 考试大收集。

(2)公司产品与市场分析。包括产品分析和市场分析两个方面。前著主要是分析公司的产品品种、品牌、知名度、产品质量、产品的销售量、产品的生命周期;后者主要分析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市场占有率以及市场竞争能力。

(3)公司资产重组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分析。

优缺点

基本分析的优点主要有两个:(1)能够比较全面地把握证券价格的基本走势;(2)应用起来相对简单。

基本分析的缺点主要有两个:(1)预测的时间跨度相对较长,对短线投资者的指导作用比较弱;(2)预测的精确度相对较低。

适用范围

3.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篇三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明确性实现与否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规范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

2-与案件质量有关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从以口供为本、以言辞为本,转向以物证为本、以实物为本。这是我们办案时提高案件质量的办法,没有其他的办法和解决措施。

3.收集证据这个环节上的问题

4.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 5-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各种言辞证据的问题 6-在定案的方法上要进行战略转移的问题

试述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

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砚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对于社会形势和犯罪态势的科学判断,针对具体犯罪、具体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应当实行区别对待,综合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处理案件,以做到既有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是要做到该宽从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有几个要求:

1、要求全面把握“宽”与“严”。

2、宽严相济要求宽严并用。

3、宽严相济要求审时度势。

4、宽严相济要求宽严有度。“

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提出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这体现了在刑事司法中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

目前,在刑事司法中,既不能强调“严打”而忽视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又不能以轻缓刑事政策代替“严打”。那么,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如何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呢?

笔者认为,轻缓刑事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两个方面,是辨证统一的整体,是“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从辨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统一性、相对性和运动性。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我们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斗争,贯彻“严惩”的要求,还要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体现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即使在同一案件中我们也要尽量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要善于发挥这一政策的感召力,进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集中人力、物力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主要犯罪者。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一定要切实兑现政策,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别是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要依法宽大处理;对拒不归案、坦白的,要查清犯罪事实、追捕追诉使之归案,依法从严惩处。工作中,只有正确理解并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的统一。

在刑事司法中,对于正确掌握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对待犯罪分子的处理,法律规定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要准确、深刻地理解“严打”刑事政策,严格限定“严打”对象,宽严相济,以体现“严打”的重点和精度。但轻缓刑事政策也应掌握严格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轻缓绝不是放纵。工作中,我们特别要注意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的发生。

二、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分析如何做更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具体案件情况可分析以下几点:

1、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团伙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等轻刑犯。

2、是否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社会作用;

3、是否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既维护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正确、严格但要有相对性的把握二者的适用范围。

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应当适用“严打”刑事政策,从重从快,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具体来说,可以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轻微犯罪,一般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避险过当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犯罪,严重疾病患者犯罪等。如盗窃犯罪中,犯罪数额虽达到犯罪标准,但刚刚超过数额较大标准的;抢劫犯罪中,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抢劫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财,后果不严重的等等,坚持适用轻缓刑罚。对邻居纠纷、同事矛盾、同学打闹、夫妻口角、亲属争执等引发的伤害案,做好区别对待。其中针对故意伤害的这一特点,对被害人有过错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同事、朋友关系,因一时冲动拳脚互殴未使用凶器的,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坚持适用轻缓刑罚。

四、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宪法精神、体现刑事法律精神,保障人权。

我们要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在刑事司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司法活动中也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作风。特别是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刑”犯罪分子,悔罪态度较好,可尽量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能让其在司法机关的管教、单位的检查、亲属的帮助和群众的监督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这样做可避免使偶犯、初犯等轻刑犯在管教期间受到累犯、再犯、教唆犯的影响,“交叉感染”而染上新的恶习,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我们要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看是否有利于促进嫌疑人的全面发展。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这样做也是落实了宪法的精神。

笔者认为,从刑事政策的走向来看,我国当前推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逐步体现 “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的思想。“轻轻”即总体从立法、司法等各个层面从轻处置轻罪,对轻微犯罪行为人少一点刑罚报应观,多给予一点人文关怀和适度宽容,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从而以最低廉的手段达到矫正犯罪的目的:“重重”即从重重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所以,在我们以后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要正确理解并掌握“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的辨证关系,在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正确把握“宽严相济”,保证宪法精神的落实和刑事司法精神的实现。

谈谈在讯问时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和变相逼供

一、塑造人权观念,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

二、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

三、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四、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

五、完善讯问程序,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

(2)与案件质量有关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从以口供为本、以言辞为本,转向以物证为本、以实物为本。这是我们办案时提高案件质量的办法,没有其他的办法和解决措施。(3)收集证据这个环节上的问题

(4).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5)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各种言辞证据的问题(6)在定案的方法上要进行战略转移的问题

3.试述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4.如何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宽;二是严;三是宽和严如何结合,就是济。公诉工作能够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积累经验,其内容也主要体现在“宽”、“严”、“济”三个方面,这是由它的地位决定的。公诉部门不仅对侦查部门、审判部门的处理结果有监督权,更重要的是,它对侦查部门、审判部门的每一项活动都有监督权、监督的程序、方法和力度。如一份侦查员对于证人证言的取证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言取证的力度、周密度是否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公诉部门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让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对审判部门一个证据的质证、采用情况有即时监督权等等。权利的运行离不开监督,按照监督与权利行使是否同步来分,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从现行刑诉法来看,公诉工作对侦查权、审判权拥有后两种监督权,有的地方创造性地提出并实践提前介入制度,这样又有了事前监督权。

1、在侦查监督方面

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将会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审查。证据有缺陷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以达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标准。如果法律适用不正确,公诉部门可以直接更改。有的部门创造性地提出了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就是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由公诉人提前介入案件中,对案件证据、法律适用,提出意见,使侦查人员进一步侦查,移送公诉后,能够更加顺利畅通地提起公诉。证据具有强烈的时间性,有的证据是永久的,有的稍纵即逝,并且不容易恢复。提前介入可以及时发现侦查部门没有调取的必要证据,或者取证不到位的证据,及时复取。提前介入侦查制度的实质,就是将公诉案件的标准提到侦查阶段,达到提高侦查质量的目的。这项制度在目前的法律中尚没有规定,是各地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套做法。另外,在公诉部门受理案件后,可以对侦查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重新衡量,以决定是否需要变更;对于遗漏的犯罪事实、嫌疑人,以决定是否需要追诉。

2、在审判监督方面

目前的刑诉法,修正、加强了法官的中立地位,树立了居中裁判的职能。这样,公诉人必须当庭提交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有罪,阐明法理,向旁听人员传播法律知识,把每一件案件的社会效果达到最大化。尤其是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经济转型期,法律有时是被动的,这就决定了人们具有对法律的后知性和行动的盲目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刑事案件开庭时,当庭依法控诉被告人有罪,阐明从重情节;其次,通过当庭论证具体案件,向旁听群众传达法律知识和

5.谈谈在讯问时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和变相逼供。

(1)塑造人权观念,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

(2)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3)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4)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5)完善讯问程序,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6.试述我国刑事立法中重刑倾向的体现及解决。

(1)存在重刑主义倾向,死刑、无期徒刑和长期有期徒刑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与当今国际社会轻刑化的趋势不合拍;(2)刑罚种类及刑罚制度存在失调现象,尤其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弊端较为显著;(3)在分则中对某些具体罪名的刑罚规定仍然存在粗疏之处,与司法实际需求脱节;(4)刑罚执行环节存在不协调 .与刑罚目的的要求不相称。其实,从世界尤其是当今法治发达国家刑罚史的历史 嬗变来看,其刑罚沿革经历了一个从古代生命刑为中心.到近代的自由刑为中心,再到现代的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并重.并逐步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过渡的过程。我们认为。我国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收回死刑核准权为契机,积极革新我国现行的以 自由刑为中心且生命刑还占有相当比重之刑罚体系.勇于直面目前国内还较为普遍存在的对死刑过度依赖甚至迷信的现状,并予以理性的反思和积极而慎重的改革,从而促进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7.试比较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首先,对犯罪构成的含义不同。四要件说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才是犯罪,三阶层递进式理论的构成要件,只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构成一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其次,三阶层理论中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层,“违法性”中分析;四要件则把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四要件体系外,在“排除犯罪的行为”中分析最后,三阶层相比四要件层次更清晰,第一步分析是否符合一罪的构成要件,第二步分析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害人承诺等排除违法性行为,第三步分析有责性,即年龄,精神状态等。

总之,三阶层比四要件更注重行为的客观方面

8.试述犯罪方法论中客观判断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类别判断与个别判断的关系问题。

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 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 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

9.简述《刑法修正案

(七)》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0.简述《刑法修正案

(七)》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该罪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犯罪嫌疑人举证说明其收入合法,不能说明即可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不过最近人大对刑法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进行了修改,最高刑加到十年,不知道对于最底限额有没改动,现在还是30万起。

检察制度

1.试述检察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对我们的启示。

(1)对检察官的培养纳入司法大体系中,有利于统一司法队伍的素质,便于人员在司法机关内流动。

(2)弱化行政管理,突出业务特征,合理配备司法官员和辅助官员,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3)实习期间的轮岗对全面培养和发展司法官员的素质非常有益。

(4)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案件管理和侦查是大势所趋,也是我们今后科技强检的努力方向。

(5)充分重视心理矫正和与社会的教育衔接对我国的罪犯改造也有着借鉴意义。

2.试述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指导,适应我国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的要求,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需要,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丰富实践基础,反映当代检察制度现代化要求的一种制度创新。回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的光辉历程,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呈现出几个方面的突出特色及其优越性。

具有结构功能的科学性,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 具有运行机制的规律性,体现了检察一体的组织原则 具有规制管理的有效性,体现了权力配置的制约协调

3.试述深化检察改革的几项基本任务。

一是要深入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保中央确定的涉及检察机关的各项改革任务在2006年取得实质性进展,党的十七大前基本落实到位。

二是要以执法规范化为重点,推进检察业务建设。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针对执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逐步实现执法办案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是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专业化建设为方向,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四是要建立和完善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推进管理科学化建设。五是要加强执法保障建设,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物质保证。六是要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夯实检察工作发展基础。

4.试述检察权的性质。

作为一个法律事实,中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行政权的职能日趋显著。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这是因为:

一.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看,检察权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独立的国家权力。

二.从检察权的内容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特点。

三.从检察权的宗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5.试述法律监督的性质与特征。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检察业务

1.试述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主要特点。

(一)事实上的模糊性。表现在:一是要件事实不清;二是案件性质不清;三是职务不清。

(二)情节上的复杂性。从渎职侵权罪的类型看,以犯罪结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结果犯罪中,因果关系复杂,以行为完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犯中,决策、组织、指挥、实施环节较多,职权关系复杂;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情节犯中,动机、手段、后果表现不一,标准笼统,情况复杂。

(三)社会上的同情性。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造成危害,往往有人认为即使要处理,也是党纪政纪上的处理就够了,那仅仅是工作上的失误。这种同情性的客观存在,也或多或少地阻碍着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工作的开展。

(四)职务上的掩饰性。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为案情真相提供了掩护。是正确履行职责还是失职渎职,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商业行为?均不是很容易作出判断的。

(五)责任上的分散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交织、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交织、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交织,甚至相互牵连、责任分散,给查办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六)法纪上的交织性。由于渎职侵权犯罪都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刑事责任与党纪、政纪责任交织在一起,渎职责任与贪利责任交织在一起,往往出现多责并存的现象,从而形成了政策性、法律性强的特点。

(七)行为上的隐蔽性。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执行职务场所中,往往行为真相不为他人所知,加之当事人或相对人都系单一体,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强,从而形成直接证据少,客观证据少,口供影响力大,真实行为隐蔽性强的局面,为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的客观性带来一定的困难。

2..试述如何开展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几个重点环节工作。(1)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渎检部门要积极主动根据不同时期渎职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做到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拓宽工作视野,积极寻找案源。一是从平时工作、生活、交往中及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线索,及时捕捉国家重大改革措施中有可能发生的新型犯罪。二是从相关部门的信息、简报中发现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三是利用知情人收集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背景资料。四是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广泛收集社情信息。五是围绕反常现象,挖掘幕后信息。

(3)建立案源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一是建立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二是加强与有关单位协作,建立联络机制,畅通情报信息。

1、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协调、畅通、快捷的案件线索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

2、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发挥他们的特殊地位作用,通过他们的视察、考察评议、检查等活动,从中获取侵权犯罪线索信息。

3、加强与当地新闻机构联系,注意从新闻单位曝光、采访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中发现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三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情报信息联网。

(4)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取得新成效。一是更新执法观念,探索建立符合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规律的工作运行机制。

1、建立快速反应的查案机制。

2、树立与现代侦查理念相适应的初查意识,克服急于求成。

3、针对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与贿赂犯罪交织的特点,加强与反贪、渎检部门的协作配合,用好用活侦查策略,提高突破案件能力。

4、建立渎检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机制。二是讲究侦查策略,提高侦破案件能力。

1、认真分析举报线索,找准举报线索进行初查,提高成案率。

2、认真研究渎职侵权犯罪及其侦查工作的规律和特殊性,增强侦查意识,讲究侦查艺术,提高侦查技能,突出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选准“突破口”,注意结合分析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全面情况及案件具体特点,精心制定侦查计划,选准突破口,使侦查工作事半功倍。

4、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措施,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5、重视深挖细查,扩大战果。三是大力加强渎检部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首先,要对检察事业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组织、业务、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切实抓好渎职检察部门队伍建设。第二,要加快引进专业人才步伐,从各层面吸纳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组合,把综合素质强,有经验的骨干充实到办案一线,从根本上解决侦查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第三,要切实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以推行主任侦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大力加强现有侦查人才和其他办案骨干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工作,提高侦查指挥和办案实战能力。第四,积极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强化法律政策和实践理论研究,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第五,健全和完善查办渎职犯罪工作考评考核和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和激发渎检干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积极性。

3.试述审查逮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逮捕:突出的问题依然是逮捕条件的问题。新刑诉法放宽了逮捕的条件,把“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模糊和现行《国家赔偿法》相对于新刑诉讼法的落后,导致很多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与审查起诉部门由同一领导分管,对批捕与起诉适用大体一致的条件,对逮捕条件的理解依然过严,这就造成了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内部的不衔接,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69条中的“特殊情况”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都延长了1-4日,而且延长至30日也普遍,4.如何理解“附条件不起诉”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也称暂缓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考虑到公共利益,体现刑事政策和案件自身条件,对一些特殊群体在一定考验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暂缓不起诉不是一个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决定,在考验期满后,它有可能导致不起诉,亦有可能起诉,因此它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这里所指的案件是包括哪些构成犯罪,但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免刑或仅判罚金的。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所加强,但在具体的刑事执法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为处刑上重后果而轻其他、多从轻而少减轻,相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先行刑法中的刑罚制度尚不够完善,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手段不残忍、且初次作案的未成年人定罪科刑,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其逆反心理,加大教育改造的难度。如果设立暂缓不起诉制度,就使得犯罪性质不很严重、初次、偶尔作案的未成年人在其行为未被处理而自身又明白自己行为性质的情况下,保持较稳定的生活学习状况,自觉自愿的约束自我,避免被定罪判刑。而这些人得到学校家庭乃至社会力量的教育挽救,向好的方面转化的可能性相对于向坏的方面转化的可能性要大。《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通过惩罚犯罪,预防已经犯罪的人再重新犯罪,预防可能犯罪的人不去实施犯罪,更好地保护人民。而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在18周岁前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较差,思想单纯,行动的盲目性和冲动性很大,在犯罪的道路上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思想既有易受不良思想腐蚀的一面,又有容易教育改造的一面。正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能真诚悔罪改过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既可以避免他们到监管场所交叉感染,形成恶性循环,又可以使他们从此慎交朋友,分清是非,做到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5.如何理解量刑建议及其适用问题。

量刑建议权,一般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有关刑事司法政策,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即对被告人的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或建议。

因此,从本质上讲,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是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是现代公诉权的一种自然延伸。

由于量刑建议权在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及诉讼效率诸多层面上都具有较高价值,因此,笔者以为,构建如下量刑建议制度势在必行。

1、细化量刑建议标准。参照美国于1987年制定的颇为详细的《量刑指南》等国际通行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实施办法(或细则)》,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行为,使各级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时于法有据,“有法可依”。

2、明确量刑建议提出的主体。

一、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的量刑建议,应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对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由公诉人或主诉检察官庭前提出量刑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批准后,根据庭审实际决定是否当庭提出量刑意见。

3、规范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建议或者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将量刑建议书连同起诉书一起移送法院。其它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二审案件),公诉人一般应当结合庭审情况,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发表公诉意见时一并提出量刑建议或意见。

4、统一量刑建议的格式内容和方式。量刑建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法律依据、量刑建议、量刑理由以及所建议的刑种、刑期和执行方式等内容。单独的量刑建议书要有统一的格式和编号。建议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起诉书上写明量刑建议的内容。当庭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也应于庭前将量刑建议书送达人民法院。

5、围绕量刑建议实行控辩双方当庭抗辩制度。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公诉人发表拟对被告人进行何种刑罚处罚的量刑建议及理由之后,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可以分别由辩护人、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发表己方的关于量刑的辩护或代理意见及理由,如果几方分歧不大,就可以在量刑建议的范围和幅度内对被告人进行这种处罚,如果分歧较大,再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试述贪污罪主体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变贪污等。

贪污罪的界定

(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以5000元为界定。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三者主要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7.试述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贪污犯罪的共同犯罪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主体单一的共同犯罪。这种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的当事人均为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或者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工作人员),并都出于一个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程度地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这种情形又称为内部勾结的贪污共同犯罪。二是主体混合的共同贪污犯罪。这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情况下又叫做内外勾结的贪污共同犯罪。对前一种情形的共同犯罪人,在和实践中并无争议。对于后一种情形的共同犯罪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如何定性学者有以下不同看法:(1)、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正犯,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教唆犯;(2)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教唆犯,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从犯;(3)、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实行犯,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从犯。到底是按主犯的行为性质确定罪名,还是按照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罪名,则存在疑问。

8、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变挪用公款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的界定

(l)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主观目的不同;主体范围不同;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9.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0.如何理解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4.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作用及主要问题 篇四

一、垃圾处理

基本情况:北安市城区人均日产垃圾1.35千克,随着集中取暖楼的逐渐增多,垃圾人均产生量逐年下降,每年垃圾产量高峰期为一、八、十月份,最高峰为十月份,是平均日产量的1.2倍左右。至2012年,日产垃圾将达到229吨,目前以铁质方箱收集,简易填埋方式处理垃圾。

现存在问题:一是垃圾减量化程度低,转变为稳定状态需要时间长。二是没有对垃圾产生的填埋气体进行处理。三是垃圾中的可利用资源没有得到回收和利用。四是垃圾处理项目受资金短缺制约。

下步工作建议:国家、省有关部门加大垃圾处理项目扶持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力争项目尽快启动。

二、供热

基本情况:国电北安北能热力有限公司自1987年开始供热时承担供热面积24万㎡,发展至今,已实现供热面积311.2万㎡。现建有浑水泵站45座,中央控制室一座,中继泵站一座,换热站一座,是北安市区内唯一一家热力公司。截止目前,供热运行平稳正常,供热合格率达98%以上,失水、失热率平均低于国家标准。热费收缴率年平均在94%以上。

存在的问题:北安城区供热热源为北安发电厂,电厂现有3台220t/h高温高压煤粉炉,配2台CC50MW汽轮发电机组,最大供热能力为440万平方米,截止2010年末北安城区已实现供热面积为311.2万平方米,随着城市的发展壮大和招商引资力度的增加,北安城区供热面积每年都以50万平方米速度增加,这样三至五年内供热能力就保障不了需求,市内热网也是每年都在新建、更新和改造,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资金严重不足,我公司目前已融资1.1亿元,今年新建和改造热网还将投入4000余万元。

下步工作建议:如果有可能的情况,请市政府协助、协调融资或争取优惠和项目扶持。

三、排水

基本情况:截止2010底北安市城区排水管网主干线总长50428.78米、排水支干线9727.45米、检查井802座、雨水井1534座、巷道污水盆207座,城区排水设施已初具规模,城区排水管网已基本满足城区居民生活排水及防汛期雨水排放,具备了一定的泄洪能力。

现存在问题:2003年以前受资金的制约,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标准低,¢600管径主干线占总量的4/5,排水管径偏小,泄洪能力较差,部分地段雨水时间多大5个小时,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

下步工作建议:

1、对建设年限已久、管径偏小且每年

投入维修和疏通费用较高的排水管网进行改造。

2、今后进行新建的排水系统应解雨水、污水分流系统,节约能源。

5.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作用及主要问题 篇五

教育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一系列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与政策。教师知晓法律法规内容是提高法规意识的前提,懂得哪些教育行为属于必为、可为、勿为的范畴,可以提高我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确保证自己不违规缺位、越权、错位,同时还能借助法律利器的作用有效推进教育工作。

1.教师学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1)传播人类文明的需要。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文化的结晶,都是精神文明的成果。广大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播者,法制教育学校德育的主要内容,法律知识是说服学生最有力的道理,因此,教师在工作中带头学习、宣传、运用法律教育学生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必然要求。教师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知识,能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交往、学会生存。

(2)开展教书育人的需要。教师职业具有言传身教,行为示范的特点,教师具有良好的法治理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法治教育。只有教师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修养,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新人。

(3)建设和谐校园的需要。法律是调整相关社会关系中,各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规范。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在学校内部和外部发生人与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人与单位之间的矛盾冲突。法律就是调节和处理这些关系的依据。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教师待遇问题,校园周边娱乐厅干扰问题等等时有发生,这些都只能通过依法办事,有利、有理、有节地解决和处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从教,按法律要求行事,可以使教师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4)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教师学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一些教师还依然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素质不高,仍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甚至严重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有些教师法治观念不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和做法,不但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秩序,也有损教师的良好形象。我们可以通过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过程,可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教师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5)规范自身行为的需要。法律意识作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对于我们班主任自觉履行依法治教有巨大的能动作用。法律意识不是自发产生的,它是通过学习、经验和不断培养的结果。知法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前提,懂得哪些教育行为属于必为、勿为、可为的范畴,可以提高我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断强化法律意识,自觉在法律框架内行事,确保证自己不违规缺位、越权、错位,同时还能有效推进工作。

2.法律的特征与种类

(1)法律的特征。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规则),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通过规定社会关系者的权利和义务来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规范。

法律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法治是刚性的:法律规范是人们行为的底线,是不允许逾越的,其推行的手段是靠外在的强制力量;德治是柔性的,它是建立在一套维护社会秩序的劝导性伦理道德规范,其维系手段是依靠社会教育、风俗、环境熏陶、道德榜样感染,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社会成 1

员的自觉意识和内心信念来推行。前者的长处是惩恶,后者的长处是劝善。在治国中,“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他也承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的义务。在法律规定中,人们享有的权利有时可以放弃,但是义务绝不能推卸,必须履行。

法律效力关系: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法规包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是通常说的法律,由于制定的权力机构不同,它们之间其法律效力不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如《教育法》等等)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他们之间的法律效力关系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也就是说:在上述位序中,上位法制约下位法,下位法决不能与上位法发生抵触。

政策制度与法律的关系:我们通常所说的政策是与法律不同的概念,政策和制度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它与法律是调控和治国互为补充的两种手段,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因为它的制定没有法律法规那么严格的程序,因此,学校在管理中,政策制度效力在法律法规之下,其规定不能与法律抵触,因而政策制度规定绝不能代替法律要求。

(2)法律的种类

义务性规范:它要求人们必须做到的行为,否则即为违法。这种规范在文字表达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应该”、“义务”、“保证”等字样。例如《义务教育法》(这里均是指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这些规定就属于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它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或某些行为,若行为人做了某些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违法。这种规范在文字表达上通常采用“禁止”、“不许”、“不准”、“不得”等字样。例如《义务教育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就属于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这种规范规定人们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而不是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实质上规定的是行为人可以选择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是否行使这种权利由行为人自己裁量决定。这种规范在文字表述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鼓励”、“支持”等形式。例如《教育法》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这些就属于授权性规范。

3.与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教育法律内容介绍

教师是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宣传者和示范者,除了应该了解目前全国人大制定的、直接针对教育方面的法律,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等七部法律和《学生以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200余部法规规章中的重要内容外,还应尽可能对与教育关系密切的《宪法》、《民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等法律法规有所了解。重点理解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思想原则、重要概念、关键内容,法律用语等等,对这些知识的了解可以提高我们知法的水平。

(1)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共有20项: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肖像权;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独立财产权;荣誉权;拒绝不合理劳动权;民事活动代理权;平等对待权;隐私权;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休息娱乐权;生活获得照顾权;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名誉权;拒绝乱收费的权利;著作权;监督、批评和建议权;申述、控告和检举权等。

(2)《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提出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四条立法原则。

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基本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

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将德育放在首位。强调通过改进课程内容、内容设置和招生考试推进素质教育,按照要求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探索和改进教法,提高教育质量。强调保证落实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和内容。严格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明确考核要求。

规定学校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政府要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不能分重点校与重点班。强调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强调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校的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不得聘用因为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以及规范学校收费的要求。

规定学校教育教学、图书定购使用方面的要求。其中重要的是针对当前学校存在的“乱招生、乱办班、乱补课、乱编资料”等现象,提出规范管理的要求。

(3)《教师法》

教师的定义。教师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各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就是说:教师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执教人员。必须是具备教师资格并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建立了聘任关系,并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教师。学校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实验、图书等教辅人员和会计、卫生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属于学校教育工作者

教师资格条件。合格的中国公民(即: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处罚的,不能获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学历合格,受过专门训练,申请并认定教师资格;达到国家师德规范提出的要求;达到教育教学规定的身心素质、教学能力、教育学知识、普通话水平要求。

教师职业的八项权利。即: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与学业评价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享受福利待遇权;参与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培训权等。

教师的六项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

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称为未成年人。

一是强调家庭保护责任。家长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吸烟、酗酒流浪等。

二是强调学校保护责任。学校教育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特别是不能排斥各种问题学生。强调: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对缓刑、解除收容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不得歧视。

三是强调社会保护责任。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任何人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地方吸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强调保护违法犯罪的成年人的隐私权。

四是对违反规定的政府部门、学校、社会单位、家长,以及未成年人教唆犯罪者的处罚规定。

(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提出《办法》适用的范围,处理事故的“四条原则”原则,以及学校在预防事故方面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制度管理、及时救助等“三件事”。

提出划分事故责任的三种情况:

①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11种情形”。

②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的“6种情形”。

③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法律等有关规定认定的“4种情形”。

强调事故发生以后必须采取及时救助、告知家长、报告上级、善后处理等四项措施。

解决事故可以采取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4种方式”法律方式。强调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的方式。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作用及主要问题 篇六

一、审计监督新内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措、使用及管理

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即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不平相适应,保障范围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双轨运行管理机制。因此,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支持模式以及管理模式都在逐步建立与完善。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措。根据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型医疗保险筹措机制。其办法是: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为职IT资总额的6%)分为二部分:(1)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约占缴费的70%;(2)划入个人帐户,约占缴费的30%.统筹基金的个人帐户要分别核算,不能相互挤占。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关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比例各地区不尽相同,它主要根据某一地区前3年职工医疗费实际支出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测算的。其公式如下: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决定》,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支、财政部门监督、银行拨款“三驾马车”相互制约,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这既有利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更是保证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决定》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尚未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之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做法是:财政部门要在中国人民银行经营的地方国库内开设“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专业银行开设“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基金的收和支分别进行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指定的国家商业银行开设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原则上收入户除缴付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支不收。

3.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使审计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广大职工的“养命钱”、“保命钱”,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和企业的经济负担,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审计监督机制尤为重要。[!--empirenews.page--]

二、审计新问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内容及方法

如前所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作过程应当构成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最主要内容。对此,我们探讨了如下几个问题:

1.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审计机构,是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重点发挥政府审计的强制性经济监督作用,并协同内部审计、独立审计共同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审计的“网络化系统。”

基本医疗保障资金运动过程,涉及到不同层面的许多环节。这就需要政府审计、内容审计和独立审计在相关环节履行各自职能,协同完成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经济监督。

首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管理费绝大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企业缴纳的医疗费用是在所得税前列支,从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各地财政将给予支持。所以,政府对所要进行宏观调控并进行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加大政府审计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监督的强制性。因此,我们认为,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同时,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强化政府审计的职能作用,就应当设立社会保障审计机构,并分设养老保险审计、失业保险审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审计等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使其成为政府审计机构的一个派出机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审计人员的要求,不仅是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同时又要具备医药卫生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熟悉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其次,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内部审计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内部审计能帮助机构有效地担当起他们的责任。由于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担负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因此,医疗保险机构的内容审计应当是一项独立、客观的鉴证和建设活动,它的目标在于增加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价值和改善机构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经营。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内部审计应当通过建立系统、合规的方式进行评价并提高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从而达到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因此,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的内容审计是审计监督网络系统中重要的“监督网络”。

同样,在整个审计监督系统中,独立审计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部分积累模式的采用,逐年积累起来的社会保障基金数额将不断增大,在动态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地出现通货膨胀。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自然会提出。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投资不仅可以使积累起来的基金保值增值,还有助于减轻企业、个人和国家的负担。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政府会越来越重视各项基本保险基金的投资和有效使用,使投资环境更加宽松、保值增值的方式更加多样。所以,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以及投资运营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很大程度上要由独立审计来完成,而且独立审计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应当发挥“团队精神”,建立基金审计的系统网络是十分必要的。[!--empirenews.page--]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应重点针对以下几方面进行: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措额审计。这一审计重点放在筹资基数及参保人数。因为工资总额比例法是医疗基金筹集的基本方法,同时,应缴职工医疗保险费金额=上季度人均工资总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月数×缴交标准,所以筹资基础、参保人数等各要素应作为重点审计对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款时间审计。按规定,保险机构收缴保险费时间是每季度一次,也可以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一般于上季末、年末、月底前办理。审计重点是保险费不能及时到位的原因。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适当性及财政专户管理的审计。对违纪、违法的基金筹集到行为进行审计,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监督的强制性,联同独立审计对财政专户和医疗保险机构的基金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保证财政专户和医疗保险机构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应重点审计如下内容:①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存储情况;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帐户情况;④医疗保险机构内容审计制度建立情况等。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审计。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制度是保险经济补偿制度的一种,它是通过一定筹集方式,形成医疗保险基金并用于参保人疾病发生时支付医疗费用造成其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适宜、有效的支付方式是控制医疗保险供方的最重要手段。医疗保险约定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载体和医疗保险的载体,将决定如何有效地使用筹集的医疗保险费,对医疗保险资金的流向与流量起到关键作用。医疗保险费的支付办法,也直接决定了提供者的激励机制,影响了医疗保险提供者的效率、服务方式和医疗服务质量。因此,对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审计应重点针对以下几方面:①医疗费支付办法的有效性;②医疗费开支范围;③医疗费支付标准;④医疗费支付结构,⑤医疗机构服务质量;⑥医疗费控制效果等。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审计。政府审计机构要联同独立审计,共同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基金运作过程中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应重点审计:①结余基金的安全性;②结余基金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③结合基金营运、投资的合规性;④结余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安全性、可行性及有效性。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EDP审计方法的探讨。“EDP”意为“电子数据处理”。EDP审计就是对EDP信息系统的审计。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利用计算机进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信息系统,在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机构、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医疗机构的协同努力下,正积极研制开发、并逐步投入使用,预计不会很久,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网络将会建成。EDP审计和审计网络化都会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带来影响和使其有更大的发展。但同时,更多的问题也会摆在我们面前:计算机网络将使审计的手段、技术方法、标准、准则等发生变化,同时,还存在着审计受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限制、审计安全性受到威胁和审计人员素质制约等。这都会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带来一系列问题,所以就需要在审计系统建立的同时,考虑着手解决这些问题。[!--empirenews.page--] 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EDP审计系统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系统要与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模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

(2)审计人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因为,基本医疗保险审计人员要能驾御计算机这一工具,如审计人员这方面整体水平有限,则考虑使用者的素质能否适应审计系统水平要求。

(3)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审计系统的安全防范能力。

(4)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内控系统中薄弱环节重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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