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解读(共9篇)
1.立法法修改解读 篇一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列入本立法修改项目
东方网4月28日消息:《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列入本立法修改项目,修改草案拟于6月交付审议,修改后的新法规也许加大对“地铁逃票行为”的处理力度。
今年2月,上海地铁公布的数据显示:2月17日至21日,上海地铁全网络逃票稽查总数超过1750人次。其中,查处违法使用免费乘车凭证1起,冒用老年卡35起,逃漏票劝阻与查处超过1710起,上海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的地铁车站,以及多线换乘车站等逃票现象较为明显。
记者在地铁站台走访发现,“跨栏哥”、“穿越姐”数目不小,冲刺、起身、跨越、轻巧落地,眼睛眨都不眨;逃票的方式也五花八门,有的一家三口共用一张票,有的借助一张不知名证件,在特殊通道大摇大摆进出„„虽然有工作人员在闸机处巡视,但要监控到每个人很难,即使逃票者被发现,工作人员也只能上前劝阻,叫其补票而已。
对此,柏万青等11位市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出台针对地铁逃票行为的处罚条例,组建执法专业队伍。代表们认为,地铁平均每天逃票人数在1万以上,造成的票款损失在数百万元以上。原因之一就是现有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逃票行为由谁来处罚、如何处罚;再者,地铁运营管理人手不足,使得地铁逃票现象屡禁不止。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对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行为,现行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5倍以下票款。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法规执行不到位;二是逃票行为中,冒用敬老卡占了相当部分。
处罚力度究竟如何才算合理?代表认为,目前,上海地铁单程最高票价可达11元,依据现行条例,加收票款最高额不超过55元,处罚过轻。还有代表指出,地铁运营公司属于企业,与逃票者存在民事关系,依据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逃”多少“罚”多少,地方立法若要再提高处罚额度,已无空间。那么,在加收票款之外,能否将逃票行为和个人诚信记录挂钩?个人诚信记录的法定内容,是否可以包含“逃票”,还有待立法者考量。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表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在立法中认真研究代表所提出的关于加大“地铁逃票”处罚的建议。依照立法程序,《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改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依法公开征求意见。
2.立法法修改解读 篇二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并把“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作为回应, 新修改的《立法法》在第一条增加了如下表述: “提高立法质量, 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在此意义上, 立法已经成为整个国家治理的关键环节。地方立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承上启下”的要素, 不仅需要遵循科学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程序, 还要充分结合地方实际, 考虑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宪法和修改前的《立法法》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可见, 之前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为一定级别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后的《立法法》在第72 条将地方立法主体扩大至所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数量由原来的49 个增加至284 个, 实现了“地方立法权的扩容”。
二、地方立法将产生的变化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其权限范围看似狭窄, 实则囊括众多与居民切身相关的内容。如城乡建设与管理, 就涵盖了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地区发展出现了不少具有地域性的新情况、新问题, 需要因地制宜予以解决, 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制定相关立法, 让管理有法可依。具体来说, 在立法法修改背景下, 地方立法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发生改变:
( 一) 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城管”全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是我国社会治理中颇具特色的机构。城市管理职能分散导致的效率低下和重复执法、越权执法等弊端, 使得“城管”应运而生。《行政处罚法》在第16 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一规定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城管”机制历经近20 年的发展, 伴随着诸多争议, 甚至成为了“暴力执法”的代言。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层面对其规制不足, 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其有效的执法手段, 执法权限的划分、对执法的监督等不够明确。地方立法权下放后, 城管执法制度和环境将有很大改善。设区的市可以通过立法完善城市管理制度, 明确界定城管执法权限、明晰工作职责, 将城管执法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除此之外, 城市交通、噪音污染、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也将获得立法的规范和治理。
( 二) 为农村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建设”, 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农村全面深化改革已初见成效,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障碍。改革措施需要法律依据保驾护航, 才能顺利推进。在当前形势下, 农村社会治理、城乡公共服务、集体土地管理、构建新型农业体系等方面都需要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完善。
地方立法权的下放, 将发挥设区的市、自治州在农村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 通过专门立法逐步解决农村公共服务、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义务教育、土地流转、乡镇机构改革、农村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真正发挥地方立法改善民生的重要功能。
( 三) 加强环境保护立法
近年来, 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然而无论是限塑令的提出还是各类专项治理活动, 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归根结底是缺乏立法依据, 加之我国幅员辽阔, 不同地区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尽相同, 亟需更加有针对性、地域性的地方立法。
新《立法法》对贯彻和落实《环境保护法》起到了推动作用, 地方人大在获得立法权后, 可以因地制宜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 对水源地开发与保护、非法捕捞、垃圾处理等突出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为管理和执法部门提供法律依据, 让环境保护更具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让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取代一阵风式执法, 让环境保护成为常态。
( 四)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立法
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 截止至2015 年7 月5 日, 我国世界遗产总数已达48 项。随着城市化的进程, 许多珍贵的文化遗产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对历史文化进行保护也需要法律的支持, 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始陆续出台相关条例, 《立法法》的修改, 为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保护范围、执法权限、保护措施等具体举措提供了制度支撑。让各个地区保留其历史特色、文化特色和民族、民俗特色, 还居民一个丰富的历史记忆。
三、完善地方立法的思考
( 一) 科学配置地方立法权限
随着地方立法权的下放, 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数量大幅增加, 对地方立法权限进行科学划分和合理配置是保证地方科学、规范立法的前提。下放地方立法权不仅仅是扩大地方权力, 而且也伴随着对地方立法权力的规范和限制, 其初衷是为了更接近基层群众, 使地方立法更加体现民意, 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科学配置地方立法权限就是要建立地方立法标准化、规范化制度, 坚决杜绝政府部门利用地方立法谋权争利的现象, 保证地方立法的良性发展。[1]
( 二) 加强专业化立法队伍建设
各个设区的市发展情况不同, 立法水平分布不均衡, 有一些地区缺乏立法经验, 可能会影响立法质量。张德江委员长在201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提出: “进一步重视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工作人才队伍。”要建立专门的立法队伍, 保证地方立法的专业化, 根据地域特征实现地方立法服务地方的功能。[2]
( 三) 批准生效保证地方立法质量
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经过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实施, 这是保证地方立法质量的坚实基础。在审查时, 对于符合上位法律法规、法规内容适当合理的才予以批准生效; 对于违反上位法律法规、法规内容偏颇不公的地方性法规, 要坚决否决。
( 四) 拓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
民众参与立法体现了立法的民主化, 有利于提高立法和政治决策的合理性, 在新《立法法》实施背景下, 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如涉及法律案专业性及可行性评价的问题应当召开论证会, 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法律案应当举行听证会, 法律案与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等。[3]
四、结论
《立法法》的修改为地方发展带来了福音,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为各地改革增添了一道安全阀。通过地方率先探索改革路径, 将激发出更多具有创新性的改革思路和举措, 也有利于成功经验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摘要:2015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做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下简称《立法法》) 的决定”, 对实行了15年的《立法法》进行了大范围修正。新《立法法》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我国立法体制的完善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在此背景下, 地方立法面临的工作格局也将产生重大变化。地方立法需要根据新的立法体制背景, 不断完善和创新, 作出积极应对。
关键词:立法法,地方立法权,地方性法规
参考文献
[1]朱力宇.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为主要例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17) .
[2]汪全胜.立法效益研究-以当代中国立法为视角[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56) .
3.立法法修改解读 篇三
“赞成2761票,反对81票,弃权33票。”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也是中国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关于规范授权立法、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等六大亮点引发关注。
不难看出,此次《立法法》修改更加注重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也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权力的边界,明确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层级关系,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
红头文件不可再“任性”
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国家治理的目标。而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和平衡过程。
一纸冠以“通知”、“通告”、“意见”的政府红头文件就可以“限行”、“限牌”、“限购”,近年来,各地一些“红头文件”频频引发公众吐槽。
而“红头文件”长期被政府机构作为下达、指导实施、进行管理的“权力文本”,一般是指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又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作为“管法的法”的《立法法》,究竟能否管住“有权任性”的红头文件?这成为公众在这部法律修改时最大的关注点之一。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红头文件确实有过多过滥的情况,甚至出现了很多侵蚀立法权的现象,如利用红头文件给老百姓设定义务、增加义务,剥夺和限制老百姓的权利,甚至给行政机关扩权、减少责任等等。”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小康》记者说,这些乱象反映了《立法法》在此之前还不能有效地规范红头文件。
同样作为《立法法》研究组成员、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也指出,机动车限行、限购、限外等规定具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性质,今后实施此类举措必须以法律、规章、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不能再随意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进行规定。
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教授看来,《立法法》是一部规范立法行为的法律,“在法治社会中,政府所有的行为都要于法有据,而不能依据某些领导人的意志做出。”
新的《立法法》颁布实施后,未来对减少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政策和规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均不能随便减少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义务。
从修改后的《立法法》条文可以看出,不仅明显加强了备案审查力度,还明确规定了主动审查,如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再如,新的《立法法》还提出审查申请人反馈与公开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这次《立法法》的修正中新增了一个审查反馈机制,如果老百姓觉得哪个法规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申请,可以得到审查结果的反馈。”姜明安指出。
姜明安建议,“红头文件”更需审查,它们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调整,违法的概率比法规、规章要高得多,“应该尽快制定《规范性文件法》,规定‘红头文件’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审查机制。在全国性法律出台以前,应鼓励地方先制定这方面的法规进行探索。”
赋予地方立法权
如何将红头文件这种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下放立法权给地方成为一种选择,也成为此次《立法法》修正过程的亮点。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赋予全国所有284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比照设区市,相应赋予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和海南省三沙市,比照设区市给予地方立法权。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加速,地方对立法权的需求越来越大。例如广东东莞,常驻人口规模已超过700万,地域面积也不小,社会管理的压力非常大,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强烈的立法需求。
“但是由于我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一般的设区市享有立法权,他们往往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况。”马怀德说,这也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行使着实际上的“立法权”。
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荆州市市长李建明讨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通过下放立法权与确定立法范围可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大量事务无法可依的情形,同时可以加快推进地方立法进程,倒逼地方政府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
在对地方立法“放权”的同时,新《立法法》对授权立法也给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等。这样可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及时纠正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
同时,新的《立法法》规定,设区市的立法范围是有限的,只能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立法,而在税收等政治、经济、社会管理领域没有立法权。设区市能不能获得实际的立法权有赖于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对此马怀德解释称,这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的“任性”,即滥用立法权,把本来以红头文件实施的行为上升为法规来施行。
税率重回法定
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大会审议的最后关头,因为措辞的修改,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条款可谓经历了“一波三折”。我国现行的大部分税种都是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据统计,目前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三种是经过全国人大立法的,其他都是依靠行政法规和文件来规定的,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70%。
“政府征税必须经得人民的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在全国两会期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税收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草案专为税收设立一项,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今后要加快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步伐,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其他的税收条例,要区别轻重缓急,逐步上升为法律。”曾参与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强调,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在本次两会期间,“税率法定”重回《立法法》修正案也迅速引起代表委员的热议。
因为有人发现在《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中曾经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三审稿规定,“税种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项已消失。
有人认为,这种删除会给“权力任性”埋下隐患,认为这是税收法定的“倒退”。有建议称,完善“税收法定”的表述,不能将包括税率在内的税收要素删除。一些代表建议将税收要素中的“税率”予以明确列举。
“在分组审议中,我发表了不同看法。税率是税收的重要要素,如果税率不由法律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将大打折扣。”全国人大常委、西昌学院教授王明雯说。
“行政程序与立法程序相比,受到的制约相对较少。”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说,“如何征税,关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在严格的民主程序下做出决定,因此,包括‘税率’要素在内的‘税种’应通过立法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巡视员郭林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经过汇总,代表针对《立法法》的修改共提出80多条意见,其中反映“税率”问题的建议比较集中。在听取了代表意见之后,为了体现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落实,仅仅经过了96个小时,“税率”二字就被再次写入了法律条款之中。
4.十八大新党章修改详细解读 篇四
1922年我党召开二大,制定了第一部党章,以后每一次党代会都有修改党章的内容(16次),每次都关乎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思想。十八大修改党章,是1982年重新制定中共党章以来的第六次修改。党章的修改可以将最新的理论成果和重大战略思想纳入“党内根本大法”,也有利于执政团队与执政思想的平稳有序衔接。本次党章的主要修改主要在总纲部分,修改主要有八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科学发展观”列入指导思想
总纲第二自然段把“科学发展观” 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在总纲第七自然段中增加了对“科学发展观”产生过程与实际意义的阐述,增加内容如下: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这段话阐明了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阐明了科学发展观提出的时代背景,这个新的发展要求就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对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基本内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
科学发展观列入指导思想是十八大党章修改最大亮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既涉及生产力和经济基础问题,又包含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问题;既针对当前,又着眼长远;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现实的实践问题,为便于理解,可以简单地解释为以下几点: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就是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快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协调,就是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可持续,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写入党章
总纲部分第八自然段“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新增内容。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去年胡锦涛同志在纪念90周年七一讲话的时候首次提出的。
改革开放以后,中共开始更加注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始终对制度有争论,究竟是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是选择欧美成熟的政治制度。这其实涉及群众对制度的选择,党内的干部思想对制度的选择,涉及到全党的信仰问题和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遇到四大危险,并不是空穴来风。现在这种制度已经越来越明确清晰,我们对这套制度也越来越有自信,写进党章,既解决了“举什么旗”的问题,也是我党理论成熟的标志。
十八大报告中有过一段论述,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党最终理想的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前进的保障,三者有明确的定位,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写入党章对于全党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新增“生态文明建设”
第九自然段中把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并在第十八自然段单独地增写了生态文明建设具体内容。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现在又把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认识的深化,也彰显出中华民族对子孙、对世界负责的精神。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其实就是强调五位一体(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发展思路。没有生态文明,就不可能全面协调发展。十八大报告中讲了很多关于生态文明、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等内容,都是老百姓特别关心的。“我们不仅要有GDP的发展,还要有青山绿水,有生态环境,还要保护好资源。”所以,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基础上加进去生态文明,代表着党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更加注重人的幸福感。
四、强调“改革开放”重要意义
总纲第十三自然段增写了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内容。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中国“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和改革开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在改革开放中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在改革开放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巩固和发展起来的。所以说,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要坚持改革开放。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第二次飞跃,重要的构成部分就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重视拥护,也唯有改革开放,才能让我党站在世界的高度,来判断和处理问题。改革开放是保证中国走向世界的重要途径,在整个人类发展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
在党章中突出强调改革开放的重大意义是因为我国过去30多年的快速发展靠的是改革开放,未来发展也必须坚定不移依靠改革开放。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作这样的充实,有利于全党更加充分、更加深刻地认识坚持改革开放的重大意义,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推进改革开放。
五、对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充实和完善
新党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充实和完善体现在它根据党的十七大以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实践新认识,对总纲中相关部分进行了充实和调整,除了添加了之前单独探讨的生态文明建设部分,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4个自然段充实了内容。
总纲第14段充实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增写了“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内容。充实这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全党更加全面地认识新形势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任务,更好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15段调整和充实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增写了“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作这样的充实,有利于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16段充实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容。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内容。作这样的充实,有利于全党牢牢把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第17段充实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党章修正案总纲增写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并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修改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六、充实完善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内容
总纲第23段增写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等新内容。
新形势下,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党章修正案在总纲部分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在党的建设第一条基本要求中,强调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强调“求真务实”,把它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并列作为党的建设第二项基本要求;第四部分增写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的内容。
党章修正案对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充实的这些新内容,集中体现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反映了党的十七大以来党的建设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和重要实践经验,体现了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应对党面临的考验和风险,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七、对党的基层组织提出了新要求
这方面的修改体现在两处:一是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增写了积极创先争优的内容。近年来,根据中央部署,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已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有力抓手。增写这个内容,有利于推动创先争优常态化长效化,引导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激发广大党员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先进性内在动力,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是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一句修改为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落实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创新成果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武装全党的战略任务,发挥基层组织在推动科学发展观落到基层、落到实处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提出新要求
5.立法法修改解读 篇五
原标题:刚刚!政治局会议宣布十九大要修改党章,那么修改党章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18日召开会议。会议指出,党的十九大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要把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党章。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重要主张,规定党内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对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根本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回顾党的历史,96年来,共产生了一部党的纲领和17部党章。中共一大提出并讨论了党的第一个纲领,中共二大则制定了以民主集中制、严密的组织体系和铁的纪律为主要特征的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章修改是稀罕事儿吗
事实上,在我党历史上曾多次对党章进行修改。中共二大制定党章后,中共三大、四大、五大(因当时情况特殊,五大党章是大会闭幕后委托中共中央政治局修改通过的)都是在它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分别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直到中共六大才改变了这种情况,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章》。此后,党章在每次党的代表大会上都有修改。
“文革”结束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我们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重新回到正确轨道,与此相一致,党章建设也结束了曲折徘徊的发展阶段。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修改制定了一部堪称为“底版”的党章。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对条文作了部分修改;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对总纲和条文作了部分修改;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对总纲作了个别修改;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对总纲和条文作了部分修改;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对总纲和条文作了部分修改。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其中最大亮点和最突出的历史性贡献就是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为什么要修改党章
根据时代的变化,党面临的形势、肩负的任务和党的自身状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党的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不断有新的成果,党对自身建设、党员、党的干部、党的组织的管理不断有新的要求,这就决定了与时俱进地修改党章具有客观必然性。比如,党的十七大就已经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经过5年,科学发展观又经历了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理论内涵不断丰富,实践成效不断显现。因此,在十八大就党章修改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一致建议,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党章修正案最终采纳了这项建议。
党章一般会作哪些修改
回顾党章历史,党章修改的形式不一。比如,党的十三大第一次采用部分条文修改案的形式修改党章;而党的十四大党章则对总纲进行了修改,第一次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总纲,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贯穿党章全文;党的十五大党章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2002年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2007年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等等。而十八大党章修改的原则之一是“只作适当修改,不作大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就改;不成熟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对比十七大党章,十八大党章共42处修改,新增1000余字。
6.立法法修改解读 篇六
--------杏山中学 于洪东
一、“课程基本理念”的修改
1.将“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人人获得必需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改为“人人都能获得良好的数学教育,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
2.将“数学学习”和“数学教学”两条合并成一条“教学活动”,整体上阐述数学教学活动的特征。表述为:“教学活动是师生积极参与、交往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有效的数学教学活动是学生学与教师教的统一,学生是数学学习的主体,教师是数学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
二、“设计思路”的修改
1.对“数与代数”,“图形与几何”,“统计与概率”,“综合与实践”四个方面的课程内容做了明确的阐述。
2.将“空间与图形”改为“图形与几何”、“实践与综合应用”改为“综合与实践”。确立了“数感”、“符号意识”、“运算能力”、“模型思想”、“空间观念”、“几何直观”、“推理能力”、“数据分析观念”等八个关键词,并给出具体描述。并专门阐述了“应用意识”和“创新意识”。
三、“课程目标”的修改
1.明确提出“四基”,即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思想和基本活动经验。2.提出了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能力:在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培养学生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能力。
3.完善了一些具体目标的描述:比如对于学习习惯,明确指出使学生养成“认真勤奋、独立思考、合作交流、反思质疑等学习习惯”。4.规范了课程目标的若干术语。并在学段目标中使用这些术语。
四、“课程内容”(原“内容标准”)的修改
1.对“数与代数”,“图形与几何”,“统计与概率”和“综合与实践”四个方面的内容及要求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使用规定的课程目标术语,对某些课程目标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2.从总体结构上看,“几何与图形”领域发生了一些变化,另外三个领域的结构基本没变。“几何与图形”结构的变化表现在:将实验稿中分四个方面对内容进行的要求(即“图形的认识”、“图形与变换”、“图形与坐标”、“图形与证明”)改为从三个方面展开内容要求,即“图形的性质”、“图形的变化”、“图形与坐标”,这三部分中的“图形的性质”基本上是整合了实验稿中的第一和第四部分而成,而其他两个部分与原来的两部分对应。
3.四个领域中一些具体的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删除了一些条目,第二是新增了一些内容(包括必学和选学内容),第三是对相同内容的要求不同(包括程度上的不同以及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1)删除的内容
▲在“数与代数”领域,删除了一些内容,例如: ①对“大数”的认识与应用——“能对含有较大数字的信息作出合理的解释与推断”(实验稿P31)②对有效数字的要求——“了解有效数字的概念”(实验稿P32)③对一元一次不等式组的要求——“能够根据具体问题中的数量关系,列出一元一次不等式组,解决简单的问题”(实验稿P33)▲在“图形与几何”(实验稿为“空间与图形”)领域,删除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有:
①关于等腰梯形的相关要求(实验稿P39、P43)②探索并了解圆与圆的位置关系(实验稿P39)
③关于影子、视点、视角、盲区等内容,以及对雪花曲线和莫比乌斯带等图形的欣赏等(实验稿P40)④关于镜面对称的要求(实验稿P41)▲“统计与概率”部分删除的内容 极差、频数折线图等内容(2)新增加的内容
▲“数与代数”中既有必学的内容,也有选学的内容 ①知道|a|的含义(这里a表示有理数)②最简二次根式和最简分式的概念
③能进行简单的整式乘法运算中增加了一次式与二次式相乘 ④能用一元二次方程根的判别式判别方程是否有实根和两个实根是否相等
⑤会利用待定系数法确定一次函数的解析表达式 以上为增加的必学内容,此外,此次《标准》修改,还以标注“*”的方式,增加了选学内容,具体如下: *⑥解简单的三元一次方程组
*⑦了解一元二次方程的根与系数的关系
*⑧知道给定不共线三点的坐标可以确定一个二次函数
▲在“几何与图形”领域中,增加的内容既有必学的内容,也有选学的内容。
①会比较线段的大小,理解线段的和、差,以及线段中点的意义 ②了解平行于同一条直线的两条直线平行
③会按照边长的关系和角的大小对三角形进行分类 ④了解并证明圆内接四边形的对角互补 ⑤了解正多边形的概念及正多边形与圆的关系
⑥尺规作图:过一点作已知直线的垂线;已知一直角边和斜边作直角三角形;作三角形的外接圆、内切圆;作圆的内接正方形和正六边形 下面的要求是选学内容: *⑦了解平行线性质定理的证明
*⑧探索并证明垂径定理:垂直于弦的直径平分弦以及弦所对的两条弧
*⑨探索并证明切线长定理:过圆外一点所画的圆的两条切线的长相等
*⑩了解相似三角形判定定理的证明(3)在要求上有变化的内容(略)4.在综合与实践领域,基本保持了实验稿的要求,如:要经历从实际问题抽象为数学问题并加以解决的过程,体会数学知识之间的联系,等等。此外,还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如:反思参与活动的全过程,将研究的过程和结果形成报告或小论文,交流成果,总结参与数学活动的收获,进一步积累数学活动经验。这样使综合与实践的学习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五、“实施建议”的修改
“实施建议”由原来按学段表述,改为三个学段整体表述,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六、“实例”的修改
增加了一些帮助教师理解、澄清困惑的实例。并且,对大部分实例不仅仅呈现了实例要求本身,而且提出了实例的设计思路及教学过程建议,有利于教师理解课程内容、体会数学思想、实施教学。
七、增加附录
将课程目标中的“术语解释”和课程内容及实施建议中的实例统一放在附录中,分别成为附录1和附录2。对实例进行统一编号,便于查找和使用。
八、教学策略
树立正确的数学教学观,掌握合理的数学教学策略是进行教学改革、搞好数学教学的根本保证。数学的教学策略受教育思想支配、受教育目的和教学内容的制约
一、数学教学的本质 数学教学是数学活动的教学,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交往互动与共同发展的过程。
二、数学教学策略
1、开放式教学法:指在教学中应用各种有效的教学手段、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使学生真正做到主动地、自主地、创造性地学习的教学方法。其特点是:
(1)教学形式开放;(2)教学内容开放;(3)教学结构开放
2、探索式教学法:指以问题为载体,引导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经历知识的形成过程和问题解决过程,以培养学生思维能力为核心的教学方法。其特点是:情境性、目标性、自主性、活动性。
3、互动式教学法:指“把教育活动看作是师生进行一种生命与生命的交往、沟通,把教学过程看作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教与学统一的、相互影响的重要活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优化教学互动的方式,强化人与环境的相互影响,以产生教学共振,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其特点是:主体参与、情境交融、人际合作、教学相辅。
三、学生学习策略
1、探究性学习策略
指在数学课堂教学活动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用类似科学研究的方式去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方式。这里,学生的探究学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在班集体教学环境中进行的,它有别于个人在自学过程中自发的、个体的探索活动;而教师是数学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学生通过“观察比较---发现、提出问题---作出解决问题的猜想---尝试解答并进行验证”的过程去揭示知识规律,求得问题的解决。
2、合作学习策略
指学生在小组或团队中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相互学习。合作学习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增进合作精神;有助于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助于增加学习过程中学生与教师、同学、教材之间的多种方式的互动;有助于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小组讨论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3、自主学习策略
自主学习是学生学习的一种品质,是学生有计划地、主动地、灵活地、有效地学习,行为主义心理学家认为:“自主学习包括三个过程:自我监控、自我指导、自我强化。自我监控是指学生针对自己的学习过程所进行的一种观察、审视和评价;自我指导是指学生争取那些促使学习趋向、学习结果的行为,包括制定计划,选择适当的学习方法等;自我强化是指学生根据学习结果为自己作出奖赏和惩罚,以利于积极地学习得以维持或促进的过程”。对初中来说,重在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九、数学课程的基本理念:
(1)义务教育阶段的数学课程应突出体现基础性、普及性、发展性,使数学面向全体学生。实现: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人人都能获得必需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
(2)数学是人们生活、劳动和学习必不可少的工具,能够帮助人们处理数据、进行运算、推理和证明,数学模型可以有效地描述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数学为其他科学提供了语言、思考和方法,是一切重大技术发展的基础;数学在提高人的推理能力、抽象能力、想象力和创造力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数学是人类的一种文化。它的内容、思想、方法和语言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3)学生的数学学习内容应当是现实的、有意义的、富有挑战性的,这些内容有利于学生主动地进行观察、猜测、验证、推理与交流等数学活动。内容的呈现应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以满足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有效的数学学习活动不能单纯地依赖于模仿与记忆。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是学生学习数学的重要方式。
7.立法法修改解读 篇七
一、2013年《公司法》修改的动因
(一) 弘扬自由主义的公司法理念
在公司法规范体系设计中, 最为重要的是坚持公司自治的自由主义理念, 即承认公司作为私法主体的资格和地位。2005年《公司法》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可以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 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则不可以分期缴纳。”其仅对公司资本制度做了微调, 实行的本质仍然是法定资本制。然而随着世界范围内资本约束软化的发展, 法定资本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商事投资者的需求, 也不符合当今股东自治、公司自治的自由主义理念。
(二) 进一步反思行政干预
公司法具有公法性质, 其在强调自由主义的公司法理念股东的同时亦受到政府管制的边界限制。公司和股东的自治必须限定在适度的范围内, 才能确保市场交易活动中各类公司的协调有序发展, 市场才得以良性运转。公司自治的价值理念是现代公司法追求的目标, 即公司章程的自治和资本多数决自治, 政府不加管制, 法律不加干涉, 才能进一步彰显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然而当前, 我国公司法中的规定诸多法律条文规范涉及行政权力对公司的不适当干预, 妨碍了公司的自治权, 阻碍了公司的发展。近年来, 一些地区对公司法设立的严格制度有所改进, 但复杂冗长的行政审批制度仍然是许多公司设立的阻碍。
(三) 一系列改革政策的推动
2013年10月25日,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 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取消限制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条件, 工商登记事项不再要求登记公司实收资本。”2013年11月12日,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 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推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减少资质认定项目, 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发展, 逐步取消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改为认缴登记制。”2013年12月28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 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并且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限制, 放宽了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一系列改革政策的推动, 向法律界提出诸多尖锐的问题, 法律界必须通过总结相关经验, 重点研讨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实现对公司法不断地发展, 使其更好地实现各方利益的协调和规范。
二、2013年《公司法》修改的创新
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为核心, 对2005年《公司法》作出12处修改, 其主要创新亮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 推进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993年, 我国颁布第一部《公司法》, 确立了以实缴制为基础的法定资本制。2005年, 《公司法》进行第3次修改, 法定资本制的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在首期缴纳或在缴纳期限内的前提下, 可以允许公司采取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方式。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另外,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首次出资的, 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剩余部分必须在2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要求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实收股本的总额。”2013年新《公司法》则在2015年《公司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大的改革。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外, 其余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类公司实行彻底的注册资本认缴制, 并且首期缴纳资本的比例将不再做强制性要求, 同时放宽剩余未缴资本的缴纳期限, 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自主决定缴纳出资。2014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出台, 将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也改为认缴登记制。
(二) 放宽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法定资本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005年《公司法》取消了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依照不同行业确定相应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2013年新《公司法》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大幅度的改进。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中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限制的相关规定外, 《公司法》修改彻底取消了设立不同公司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要“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就可以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亦或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想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也只要符合“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的要求就可以。并且, 新《公司法》还取消了公司减资后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这些重大修改意味着, 我国已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宽了设立公司的条件。不再对不同形式的公司要求不同的注册资本限制, 股东和公司可以完全自行决定设立公司的形式。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都不再受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从此, “1元”设立公司也变成可能。
(三) 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
2013新《公司法》修改, 删去了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取消公司登记时必须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的要求。同时, 将原来的三十条改为二十九条, 规定股东认缴公司章程中要求的出资后, 可以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的申请书和公司章程等文件, 申请登记设立公司。并且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自行检验评估股东出资的权力, 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成本。这意味着从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实行起, 股东缴纳出资后, 不再需要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也不再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登记时不再需要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 也不再在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公司实收资本。
(四) 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1993年《公司法》直接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出资比例的做法被2005年《公司法》抛弃, 改而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限制货币出资金额最低比例的方法。2013年新《公司法》修改则删去了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出资比例限制, 完全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类型交给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自行决定。这意味着,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采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形式出资, 比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一种或几种形式, 不再限制出资方式, 不用货币出资也可以注册公司。
三、2013年《公司法》修改的意义及展望
《公司法》的修订和改革意义重大。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修改与完善现行《公司法》制度意味着重新分配原有的利、权、责。这将对我国公司法理论、公司实务及立法、司法和执法、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产生直接而重大的影响。《公司法》的修改突破了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既有制度和规则, 将先进的公司法理念引进, 填补了立法上的漏洞与空白, 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规定。完整和健全公司制度, 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 为司法和执法活动提供更为充分具体的法律依据, 对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
但此次修改仅涉及了公司资本制度, 相对于整个《公司法》进行了微调, 而要完成建设现代化《公司法》的目标则需要借鉴吸收国外公司法制变革的优秀成果, 更及时得反映并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现实问题。
(一) 完善相关诉讼制度
2013年《公司法》仍存在许多缺陷, 其中之一就是可诉性不强, 这也是最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学习借鉴国外公司法的相关制度, 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建立和完善诉讼支持制度。我国的公司在诉讼中需承担较重的诉讼成本, 使得许多中小股东受到利益损害后, 往往不会或不能直接提起诉讼或代位诉讼。因此, 为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应该制定相关的诉讼支持制度, 受理中小股东的民事争议, 向投资者进行法令咨询, 代办团体仲裁与诉讼等。第二、建立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出现侵权纠纷, 若公司怠于提起诉讼追究侵权方民事责任,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 具备一定资格的股东此时可以为了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依据相关法律制度代表公司诉讼。第三、建立和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当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可以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公司的董事、监事、大股东或者公司提起诉讼。完善相关诉讼制度, 明确股东诉讼的性质及地位, 可以有效促进公司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 健全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营的血液, 而健全的资本制度是公司血液新鲜畅通的保障。因此, 公司的运行需要不断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第一, 丰富出资种类。
我国现行的公司出资方式主要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等, 其中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公司的创新对知识产权和资本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 应该不断丰富公司出资种类, 拓宽公司出资构成。第二, 建立授权资本制。资本不变、资本维持、资本确定是授权资本制最大的特点, 这使得它能显著提高资本的利用率。公司成立后,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根据公司的资金发展的需求, 进行分期募集资金。这将促进公司资本更加适应和灵活。
(三)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新《公司法》推进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 公司的“信用”在市场交易中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各类市场主体在进行贸易往来时, 也会更加关注公司的名称、效益乃至其法人代表或者总经理的诚信。2013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等法律都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 并且都加入了诚信体系, 建立信用披露制度将成为发展趋势, 信用体系的建立也势在必行。而在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前, 公司可以从现在开始, 通过学习借鉴国内外的宝贵经验, 自主搭建公司信息平台, 在公司内部建立小范围信用系统, 将所接触的公司或者企业的信用状况予以数据录入, 建立公司自己的信息披露制度, 推进信息透明, 树立公平竞争的良好公司形象。
《公司法》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越是强调法治, 就越要提高立法质量。因此我们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和发掘公司法的生命力。
摘要:2013年公司法修改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其对资本制度的重大改革强烈冲击了2005年公司法制度和规则, 对现行公司法的理论和实务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文将通过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 揭示新公司法的创新亮点及缺陷, 探讨修改与完善我国公司法的措施。
8.解读直销立法之惑 篇八
我们是否需要直销
直销立法的消息发端于今年3月——商务部表示,年内将开始中国的直销立法进程。按照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在加入WTO三年后要为“无固定地点销售”立法。有数据显示,目前全球共有价值850亿美元的直销市场。而在我国自1990年美国雅芳落户广州开始,中国直销行业便在跌跌撞撞、风云变幻中启动了。其运用的具体形式有:邮购直销、目录直销、电话直销、电视直销、互联网直销、人员直销6种主要形式。由于东方文化所特有的讲究人际关系的特点,使之迅速发展,目前已孕育着400亿元的大市场。但是由于中国市场发育不完善和消费心理不成熟,直销方式的缺陷被利用,产生了大量欺诈现象,一度造成了中国直销行业的经营混乱。
直销问题专家、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胡远江说,这次立法有两个明确的目标。其中一为“应对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另一个则是“真正解决中国现存的直销问题”。
而从“应对中国加入WTO的承诺”目标来看,这种目标的形成是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下的产物,可以视为一种外在压力下的目标。它将有可能使本次直销立法更多地停留在一种理论状态上,在立法态度和愿望上容易引发参与立法的具体机构和人员的一种潜在的无奈心态。而在这种心态之下,立法过程在深度和广度以及严谨性上都难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
从“真正解决中国现存的直销问题”目标来看,它实际上指的是通过对直销进行立法来有效规范和管理中国现在虽无确切名份但在市场上却已广泛存在的直销运作企业和各种直销行为。
14年以来,特别是1998年全面禁止多层次直销以来,各种形式的直销运作不仅没有能够逐渐平息下来,反而愈演愈烈,并已经演化成为了一种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把“真正解决中国的直销问题”作为目标,是完全必要的。这种目标是中国直销业的运营现状催生出来的,可以视为一种内在压力下的目标。这种目标的设立有可能将把本次直销立法往深度和广度上推进,在立法态度和愿望上使参与立法的具体机构和个人增强责任性和创造性,形成实事求是探讨中国直销问题、解决中国直销问题基础上的立法成果。
胡远江说,立法的根本宗旨原本就是要在法制轨道上对中国直销业进行管理,引导中国直销业健康发展。只有这个目标达成,中国直销立法的长远意义和政治意义、社会意义才会凸现出来,而不至于让本次直销立法沦落为一种应对外在压力之下的权宜之计。
直销立法改变了什么
据透露,在该草案中,已初步将“直销”定义为:“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商品或服务供应,通常是由推销员于现场对产品做详细说明或示范。”
该草案改变了原有的推销员佣金的比例问题。直销法草案中提到奖励制度,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推销员的总薪酬不得高于产品零售价格的25%,个别可适当放宽到30%。商务部外国投资司副司长邓湛对此解释是:“25%的薪酬制度,摊薄了推销员的利润空间,想通过直销方式发财而盲目进入此行业的人数就会减少,这样可以促使企业尽量减少直销层次,同时达到反暴利的监管目的。”目前多层次直销的薪酬比例大都在50%左右。
由于直销推销员分布的地区广,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过去在直销市场上的一些违规操作都是因为对直销员的管理不强而造成的。所以这次立法我国把对推销员管理作为直销立法中的重要一环。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这次《推销员管理办法》在几个对推销员管理的核心问题上都有具体的规定。首先,推销员必须取得推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并且与直销公司签有正式的雇佣合同才能够上岗;另外,推销员只能为一家直销企业服务,限制推销员跨地区经营。如推销员出现问题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在教育训练问题上,草案对人数作出规定,直销企业在总公司进行教育训练的,人数要求在600人以下,并必须报备当地公安、工商部门;省级分公司会议人数规范在400人以下,市一级专卖店人数200人以下,地方经销商专卖店50人以上。这在以前都没有明确规定过。“由此可见,直销企业自我约束要求非常高,将经销商队伍的监管风险放到了直销企业一级。”有关专家表示。
在市场监管上,该法规将赋予工商、税务、司法、物价等部门拥有随时随地检查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甚至还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监管。对违规企业的最高罚款可达3万元。
此外,对于争议最大的直销产品价格监控问题,草案要求直销产品的价格必须合理,不高于同一地点的同类产品。
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表示,此次直销立法将从法律上明确肯定直销这种营销方式,同时也把直销与非法传销区别开来,防止了直销的名义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铁门槛”挡住了什么
为了防止开放之后出现“一拥而上”的直销局面,直销法已经立起了“内外资准入条件”、“保证金制度”以及“教育训练”三大“铁门槛”。在直销企业准入“门槛”中,已经成型的直销法草案“内外资有别”。
外资从事直销业,公司投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在海外有3年以上直销从业管理经验,并要求是世界直销联盟组织成员。对内资的要求则简单而严厉:企业申请申报之前,该企业须连续3年年营业额累计超过5亿元人民币。根据这一条件,内资企业只有天狮和北京新时代能够达标。在预备进入的企业中,有此实力的也只有上市公司大连珍奥、广州太阳神等极少数。对内资企业设定的门槛过高,成为草案中受质疑最多的内容。
直销法草案增加了保证金制度的内容,即每家直销企业必须缴纳2000万至3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主要用于处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进行处罚与赔偿。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这无异于一道隐形门槛。
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研究员指出,现在内资抱怨最多的一点就是,外资在中国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这是与外资推动整个直销立法的进程是分不开的。在立法筹备过程中,外资企业也拿出了系统成套的草案、样本法规给中国政府作为参考。
中国最大的内资直销企业天狮方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这么高的门槛,对资金实力弱、企业规模小的内资企业来说,确实带来很大的冲击。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直销市场开放初期,我国还缺少监管经验,只有经过几年经验的积累后,才可能放开。“就像我国的股市一样,一开始的时候只有国库券和老八股几种,如果一开始就放开的话中国证券市场可能活不到现在。”直销现象独立研究人王万军分析,其实我国目前开放直销市场的时机还不成熟,但是离WTO承诺的开放时间却越来越近了,政府面临着两难,所以为了在直销市场开放后避免不必要的混乱,政府只有提高准入门槛,把一些资质不够的企业,暂时挡在门外。
几家欢喜几家愁
其实,“98禁令”之后,和外资直销企业相比,中国本土直销企业就一直在小心翼翼地重整旗鼓,在学习国外直销模式的同时,开始探求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直销之路。虽然处于灰色地带,但是不少企业仍然悄悄地发展壮大起来。
消息传来的时候,许多国资企业兴奋不已,以为自己的企业终于有了一个获得名分的指望。但是随后而来的一些消息却更像是一盆盆的冷水。
“这就相当于我们长期生活在一个阴暗潮湿的地窖里,现在我们就是想要出来透一透气,见一见阳光,政府也不应该老让我们经历风雨却不让我们见彩虹。”一位山东民营企业家在哀叹自己的企业的命运的同时,对国家只批准外资直销企业作为试点时感到愤愤不平。“我不希望我国政府给中国企业优惠照顾,而是希望把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放到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另一位内资老总表示。
对此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博士解释为,直销立法凸显的不是内外资的利益冲突,而是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的力量对比。“参加会议的外资企业全是大企业,有的拥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直销经验,他们有完整的行规,能够拿出‘立法范本’以供政府参考;相比之下,不管是以何种状态生存的内资直销企业,几乎都是中小企业,没有形成正规化经营,而且这些小企业很难统一意见,根本拿不出像样的范本供政府参考。”
这种说法颇令一些中国民营企业感到疑惑:1998年全面传销禁令之后,内资直销企业已经在本土失去了合法立足的空间,哪有可能发展壮大。如果本次立法再不给本土企业机会,那本土企业真的是一步失,步步失了。而且,如果当年不是因为本土直销企业的全军覆没,怎么会让外资企业赢得今天这么庞大的直销市场。而今,他们却要与外资在一个全新的战场上展开厮杀。然而,在这一轮厮杀中,外资直销公司是不是又要未战先胜呢?
国内起步较早的直销企业天狮集团,在“98禁令”之后出走海外,而今已居国内直销企业之翘楚。如今,天狮集团业务范围已经辐射到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3年在美国借壳上市,股价在3个月内飙升360倍。其总裁李金元也荣膺“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第58名。然而风光背后,李金元仍时时表露出出走海外的无奈。
福建福龙、中山理科等稍逊一筹,但也开始探寻新的直销模式,在传统销售模式与传销的夹缝中为中国本土直销企业保留了几点星星之火。
相比之下,外资企业得意之意显露无遗。这次座谈会还没结束,与会的安利全球副总裁侯力威就成了各大媒体瞩目的焦点。在随后接受中国媒体采访时,侯力威显得志得意满:“应中国商务部官员的要求,我回国后还要整理一份安利等公司对直销立法的意见书。”
对在中国销售资产产品的规定,安利方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规定对于才进入直销市场的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但是安利完全不用担心,安利在中国已投资2.2亿元,建立了多个工厂和两个研发中心,到今年年底直销市场开放时,安利在中国将建成第27条生产线,安利的生产线基本涵盖了安利所销售的所有产品。目前,安利惟一问题是纽崔莱系列保健品在中国生产需要通过保健品行业的注册,这会让更多的纽崔莱产品面世还需要一段时间。
进入中国直销市场较晚的如新也在中国投资了8000万美元,除了开始专卖店之外,这部分资金一是用于在上海和北京设有研发中心,另外就是用于建立工厂,如新在上海和浙江拥有两家工厂,生产用于出口和在中国销售的产品,目前正在浙江筹建第三家工厂,生产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营养品。“如新在世界上其他地方都没有工厂,产品是通过与当地生产商签约OEM生产的,惟有在中国拥有真正的工厂,这是我们在中国长期策略的重要部分。”有关负责人说。
业界人士向记者透露,雅芳在销售自产的商品方面有可能会落后于安利与如新,因为雅芳新推出的保健品系列是进行贴牌生产的,雅芳现在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保健品生产线,而建立生产线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另外,各巨头还频频表示要增加对中国的投资。显然,在试图影响中国直销立法的同时,他们也不忘在中国跑马圈地,加紧布局中国,以期赢得先机。
因为除了这些直销巨头,港台的一些直销公司和他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们也虎视眈眈,积极备战,瞅准时机就会杀入中国。
9.立法法修改解读 篇九
十八大新党章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定位和阐述。
首先,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把“科学发展观”写在我们党的旗帜上,是这次党章修改的最大亮点和最突出的历史贡献,体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向世人宣示中国共产党人走科学发展之路的坚定决心,必将对全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和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同时,充实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定位的内容。在新党章总纲部分,新增以下内容:“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这段话深刻阐明了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阐明了科学发展观提出的时代背景,这个新的发展要求就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对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基本内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全党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
二是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成就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这次修改新增写的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个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最鲜明特色。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在党章进行完整表述,对于全党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进一步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道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是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
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我国过去30多年的快速发展靠的是改革开放,未来发展也必须坚定不移地依靠改革开放。“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新党章增写“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内容,对坚定推进改革开放有重要意义。
四是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内容。
新党章专门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阐述,包括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和工作着力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样修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有利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同时,新党章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内容也进行了充
实。
五是充实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新党章增写了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等新内容。这体现了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应对党面临的考验和风险,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六是对部分条文作了适当修改。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广大党员应尽的义务”;“积极创先争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选拔干部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党要更加重视监督干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总结吸收近年来党的建设成功经验,并与总纲部分的修改相衔接,新党章对条文部分关于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这三条作了一些修改。把这些内容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同志坚持党的指导思想、增强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有利于更好坚持公道正派的用人作风、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有利于推动干部队伍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各方面素质,更好发挥表率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与解读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中央的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充分反映出党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
围绕依法治国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三个文件:一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全体会议公报,简称《公报》。第二个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第三个文件是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简称《说明》。这三个文件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一体,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三个文件的关系是,公报是决定的纲,集中了决定的要点、亮点,决定是核心,决定是本体,全面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大政方略。说明是对决定最为权威的注释。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全面安排,至少体现出了五个方面的新意。
一、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根本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我们党确立的伟大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根本意义。总书记多次提到,“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凝聚中国共识和力量,弘扬中国精神,共建法治之中国,复兴中华之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证明,唯有依靠法治,才能突破利益固化之藩篱,攻克深层复杂之难题,确保改革有序进行,通过良法善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全体人民最大福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党自身建设的目标——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长期执政具有根本意义。唯有依靠法治,以法治作为执政之根本遵循,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才能夯实执政基础,巩固执政地位。
二、提出了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一总目标包含了多重意思。首先是道路、制度、理论的融合性: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者的融合贯通对应着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道路、理论、制度”三个自信;其二是体系的完备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了两个方面五个部分的体系:一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二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意味着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共同构成了法治体系,党内法规体系要与国家法律体系协调发展;三是推进的一体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就意味着法治建设必须要实现各个领域的协调、结构层次的均衡;四是努力方向的现代性: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还要落脚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表明依法治国要朝着现代法治的方向努力,进而通过法治化来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三、强调指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首先,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之所以取得如此的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推进法治建设的结果。邓小平说,要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革而改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基本做到了这一点。而十八届四中全会正是体现了这一认识。其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宪法所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贯彻实施宪法,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其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关键,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一致关系的集中体现。依法执政表现在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这是依法执政的核心内涵,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严格守法,按照法治的要求处理好党与国家法的关系;二是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是依法执政的第二个层面。通过党内法规来治党管党,这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重要特色和经验。党自身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于依法执政、依法治国而言具有基础性意义。
四、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这些重大任务主要涵盖了六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立法工作和宪法的实施与监督。突出强调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及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求完善和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完善党的立法决策程序,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依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等等。
第二,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明确了法治政府的六点特征: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要求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权力清单制;健全行政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合法性审查机制、责任追究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等。
第三,公正司法与提高司法公信力。在三中全会决定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和科学配置的制度机制,例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人民参与等改革举措。
第四,培育法治文化与建设法治社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等具体措施。在法治社会建设层面,强调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司法救助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等等。
第五,法治职业和人才队伍的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始终还是要靠具体的人来加以实施。全会指出了法治专门队伍的建设方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明确了“四个忠于”的目标,并提出了一系列机制保障。
第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全会指出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可以预料,很快会有具体的举措出台。同时,还提出了党委依法决策、党组织监督、党内法规建设、将法治建设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等具体要求。而且,更有新意的是,将依法治军、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和依法保障“一国两制” 和推进国家统一明确提了出来。
这些创新性制度机制和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法治规律和执政规律的深入认识和把握,体现了我们党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难点的针对性部署和安排,需要我们深入领会和贯彻落实。
五、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虽然早在党的十六大时,就已经提出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命题。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中,面对西方国家的压力和寻求自强的迫切需求,经济发展和法治一直是最为重要的历史任务,这造成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道德滑坡的后果,社会诚信度降低,传统美德、职业道德等优秀的道德文化出现萎缩。道德的下滑不仅加重了法律的责任,更使得整个社会难以树立对法律规则的信仰和自觉遵守。因此,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所遇到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对人民群众关切、学界热议呼声的积极回应。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这一提法本身表明法和德在规范层面上是分立的。法律和道德本质上都是秩序规范体系,但是二者的约束机制不同,法律是“硬约束”和“他律”机制,一般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制裁而迫使违法者服从,同时警戒社会其他成员不得违法、不敢违法;道德是“软约束”和“自律”机制,通常以社会成员的自觉自律为实现路径,以说服、劝导来进行规劝,以社会舆论来扬善抑恶,使人们在内心上认可、信仰道德。帝制时期的中国,虽然法和道德在价值层面上保持高度一致,但是作为治国理政的工具,二者仍然是两套不同的系统,即以教化为主要形式的德治和以惩罚为主要形式的法治。在使用顺位上也有先后,即“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现代法治背景之下,法律规范建立在理性思维基础之上,有着严密、规范的逻辑体系,甚至可以被称为一门科学;而道德规范则建立在感性思维基础之上,有着浓厚的情感诉求和应然的理想。二者是并立互补而又严格区分的不同的规则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和道德仍是社会调控的两大体系,二者相互独立。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价值层面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和功能意义上的互补性。首先,在价值层面上,法律本身其实包含着基本的道德判断。对此,伯尔曼有十分精辟的论断,“我们不仅把法律看成是社会现象,还把它看作是心理现象;它涉及社会秩序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的观念以及正义观念,而它们是每一社会成员所感受到的东西,而不仅仅是社会的公共规则体系。”在帝制中国,伦理道德为内容的礼是法的道德基础,符合礼的要求的法才是“良法”。而在西方社会,以人类基本正义为内容和要求的先验的“自然法”是世俗社会法的
道德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以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基本的人类道德文明成果为基础和标准,更包含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因子,如,诚实守信、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等。道德不仅是法律的评判标准,而且,在某些情况下,道德和法律也会相互转化。帝制中国礼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就是礼的要求不断上升为法的规定的过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如果一些道德的重要性凸显,则立法者有可能将其纳入法律的范畴。相反,部分在过去上升为法律的道德行为在一定时期会重新退回道德领域。
其次,在功能上,法律和道德是互补的。法律给予道德以外部保障,道德给予法律以内在信仰。离开法律的强制力,道德自身无法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而离开了道德的法律,将会沦为人们相互倾轧的工具。“良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引导社会道德的提升,而社会道德的提升又会反过来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法治的进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六、全会关键词 ——关键词:依宪治国
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解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进,是依法治国更深入、更透彻的体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遵守宪法不仅是公民的义务,更被融入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这是此次全会的亮点之一。
——关键词:党内法规
全会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解读:这次四中全会公报不仅强调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首次提出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
十八大后,党中央集中清理了党内法规,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发布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公布了两部党内立法法,可以看出党正在积极进行党内法规系统化建设。相信今后,党内法规体系将更加健全,配套党内法规将更加完备,与各项国家法律也将更为协调统一。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全会指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解读:国家行政机关直接和群众打交道,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政府尤为关键。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以制定政府职权清单与负面清单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职权配置法治化;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增强政府执行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严密规范的行政责任制、过错追究制,才能提高行政监察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
——关键词: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全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解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制机制的改革,本质上是法律的改革,只有改革与法律同步才能避免冲突。改革要有所突破,必须先进行法律的修改,不能先破后立。
——关键词:法治体系
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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