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监局41号令

2025-03-04

国安监局41号令(10篇)

1.国安监局41号令 篇一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安监局2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2.安监局总结和安监局计划范文 篇二

安监局2009年工作总结和2008年工作计划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以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大胆创新,迎难而上,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有效地遏制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东向发展战略,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主要工作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夯实基础,健全完善基层执法监管建设

1、参加省执法资格培训。为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按简易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安监局分三批组织了县局、新杭安监分局、部分乡镇安办监管人员参加全省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提高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和总体素质,以便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组织基层业务培训。针对全县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和工作人员变动较大的实际,安监局在新年之初就举办了全县安全生产监管员业务培训班,组织全县监管人员参加培训,集中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管要领等基本知识,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四依法行政,严格查处各类事故和违法行为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均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出书面整改指令书520余份,对26家违规经营企业行政处罚15.74万元,进一步强化了对全县的安全监管。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今年以来,共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8起,其中有4起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五突出主题,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系列宣传活动。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围绕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主题,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通过广泛动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在社会上营造了浓厚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增强。

1、按照市安委会的要求,我县及时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对活动时间、内容、任务、形式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具体要求,作出了详细安排,指定了专职人员,落实了活动经费。为全县“安全生产月”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证。六以安全培训为抓手,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今年上半年,我局结合高危行业的不同特点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复训班,以会代训等,向广大企业主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系统地讲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1期,培训人数1千余人。特种操作,坚持做到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了企业全员的安全素质。

二、上半年事故情况和指标完成情况

三、2008年主要工作意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不动摇,以安全发展观为指导,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为核心,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严格控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实现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更好地为加快推进全县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平安和谐的环境。为此,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毫不动摇地抓好对高危行业的监管。狠抓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强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充分运用复产验收、岗位培训、经济政策、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整顿关闭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重点抓好煤矿、烟花爆竹高危企业的安全监管。二拓展监管领域,有效防范事故发生。针对近年来地面企业事故上升趋势,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教育培训,建立管理台帐,明确分工,实行动态管理。三规范乡镇安办建设,落实责任制。督促乡镇开发区建立安全监管台帐,明确分工,制度上墙,逐步建立政府重视、协调有力、科学调度、运转高效的安全监管运行机制,落实乡镇的责任。通过召开安办主任经验交流会、送出去学习等形式,互相交流经验,扩大视野,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村级安全协管员规章制度,延伸安全监管范围。四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在2009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2008年,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稳妥发展的要求,积极启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通安监局总结和安监局计划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3.安监局个人总结 篇三

一、近年来本人主要工作情况

(一)认真履行站长助理职责,协助站长做好对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力完成站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站领导的工作安排,制定全站工作计划,审查下属各部门的工作计划,督促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同时,根据本站工作职能,积极摸查掌握我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状况,及时向站长汇报,为本站工作计划、工作重点等的调整及时提供意见和依据,努力做好站长的助手和参谋。

(二)认真做好对站办公室的管理工作。组织、检查和督促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本室职能分工,认真做好全站联系和沟通协调、上传下达、检查督促、文件起草核改、资料整理归档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近年来安监站办公室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根据站领导的指示,为加强规范管理并提高本站工作效能,进一步完善了本站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于去年完成了本站《管理手册》的编印工作;二是规范监督管理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于去年在局的大力支持下,设立了档案室,制定了各项档案管理制度;三是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及各种文件起草和核改工作,如认真起草安全月活动、各项安全检查活动的方案计划和情况总结,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汇报本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撰写政务信息宣传本站重大工作活动等。

(三)认真做好对常规室的管理工作。从今年5月起我根据站领导的安排,负责常规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常规室所负责的审查工程报监和备案材料、现场查勘开工条件、对已完工工程出具安全等级评价意见等工作涉及工程建设进度,行业内关注度较高,特别是有关文明施工条件问题。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和全室同事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研究,并经请示局、站领导同意,努力改进工作方法,在坚持工作原则的前提下,采取突出重点、灵活处理的措施,突出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宣传、做好提前告知和提前介入预审查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可暂不重点审查的工作关口后移。通过改进,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投诉较少,总体效果较好。

(四)认真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包括参加各种工作会议、工作活动、各种协调工作和代拟各类文件等。

二、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

4.安监局公开承诺 篇四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创优争先、创业奉献及作风建设年”活动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搞好服务,我代表XX安监局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以下:

一、实行首问负责。群众首次咨询或联系办事时,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文明用语、热情接待、快捷高效,对不属于本职范围的工作,负责及时联系并转交相关人员处置。

二、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执法人员做到持证执法,亮证执法;对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严格执行案件会审制度,实行一案一档、一案一公开,做到零投诉、零上访、零复议、零诉讼。

三、增强服务意识。开展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活动,对新上项目涉及“三同时”的,主动与项目单位对接,帮助企业把好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和验收关;涉及高危行业的实行挂牌督办、全程跟踪服务,不让审批手续在安监局多耽误一天。

四、完善全县安全生产专家库运行机制,组织专家分行业常年对企业安全设施、现场管理会诊,帮助企业查找隐患,科学整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随时接受企业邀请,为企业安全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5.安监局归档规定 篇五

吉水县安监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界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 30 年、10 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行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或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机关应归档纸制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6.安监局整改方案 篇六

根据开发区党工委关于做好开发区党的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工作要求,结合人安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上级党委及开发区党工委要求与部署,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坚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边学边改,切实解决安监局存在的“四风”突出问题,形成务实、高效、清廉的工作作风,为推动开发区整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健康持续发展而作出贡献。

二、整改措施及责任分解(一)整改形式主义方面存在的问题

1.针对“工作摆布上流于形式抓面子”的整改措施: 要进一步完善局机关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细化、量化工作任务,结合干部个人特点明确分工,做到定责任、定任务,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人人头上有压力。

责任领导:冯永刚;责任人员:白冬、王飞林、高杨、姚飞;责任部门:开发区安监局;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

2.针对“抓工作的落实力度不够”的整改措施: ⑴实行分工负责,专项工作专人抓,限定完成时限。责任领导:冯永刚;责任人员:全体干部职工;完成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

⑵加强工作的跟踪督导工作,对局内议定事项、领导批示等第一时间通知工作人员办理,对需要立即办理的,即时督办;对不能立即办理的,跟踪督办。

责任领导:冯永刚;完成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3.针对“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的整改措施:

建立定期下企业调研走访,深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指导企业完成各类制度,帮助企业完善各项手续。

责任领导:冯永刚;责任人员:全体干部职工;完成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

(二)整改官僚主义方面存在的问题

1.针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做的还不够”整改措施: 坚持和完善科学的议事机制,确定每项工作至少由局领导参与来确定。同时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和集体协事制度,主动听取局全体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确保有关工作的科学性、全面性与有效性。

责任领导:冯永刚;责任人员:全体干部职工;完成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

2.针对“沉下心来服务企业不够”的整改措施: ⑴积极为企业及员工服务,将企业职工生产安全为己任,努力为一线员工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督促企业完善各类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将职业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责任领导:冯永刚;责任人员:全体干部职工;完成时限:即时整改,长期坚持。

⑵结合开发区包案制要求,组织干部定协助人社局解决开发区企业欠薪问题。

责任领导:冯永刚;责任人员:全体干部职工;完成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

3.针对“干部管理力度不够”的整改措施:

⑴加强局机关干部管理制度建设,严格实行签到签退、集中学习、会议等相关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

责任领导:冯永刚;责任人员:全体干部职工;完成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

(三)整改享乐主义方面存在的问题

1.针对“存在安于现状等现象”的整改措施:

⑴加强政治学习,有效提高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培养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精神。对存在问题干部及时进行提醒或谈话。

责任领导:冯永刚;完成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⑵建立干部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责任领导:冯永刚;完成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2.针对“干部职工存在懒政现象”的整改措施: ⑴进一步规范完善局机关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科学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增强绩效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领导:冯永刚;完成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⑵加强干部职工实绩考核,通过日常监督、定期综合考核等,确保相关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责任领导:冯永刚;完成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四)整改奢糜之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1.针对“廉洁自律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整改措施: ⑴严格贯彻执行开发区党工委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责任领导:冯永刚;完成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

⑵全面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提高能源、水、办公设备、用品等综合利用,防止资源浪费。

2.针对“对不良风气的抵制不坚决”的整改措施: ⑴加强科学理论学习,达到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权力观、是非观和政绩观的目的。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把学习成果转化在科学谋划工作思路、研究解决工作难题。

责任领导:冯永刚;责任人员:全体干部职工;完成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

⑵自觉遵守党章党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净化生活圈、社交圈,自觉抵制不良现象。

责任领导:冯永刚;责任人员:全体干部职工;完成时限:已整改,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局机关工作实际,加强局机关党建组织领导工作,局党小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抓好安监局各项工作,落实好本部门的党员管理工作。

(二)加强工作落实。局党小组按照既定整改目标,逐项开展对照落实工作,对整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7.国安监局41号令 篇七

简阳市安监局为强化监管力度、优化服务态度,积极探索安监执法新形式,努力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一是推行“说理式”执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深入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消除少数企业的抵触情绪和侥幸心理,促使企业由被动服从转为自觉遵守。

二是开展“预防式”执法。年初通过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逐一登记建档,认真分析,研究对策,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把好预防关,将安全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进行“警示式”执法。对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轻微违规违章行为,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先进行告知警示,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做到有效预防和遏制严重违章违法行为的发生。

8.汇报材料(安监局汇报) 篇八

汇 报 材 料

宁夏煤炭基建公司汝箕沟煤矿露天复采项目部

二O一三年七月

汇 报 材 料

一、工程概况:

汝箕沟煤矿露天复采工程,分上一上二采区、阴坡大岭湾采区、中央采区和工业场地采区,目前正在施工的有上一上二和阴坡大岭湾两个采区。上一上二采区基建剥岩量为500万m³;阴坡大岭湾基建剥岩量为660万m³,共计1160万m³。

二、工程施工情况:

1、人员及设备配置情况:汝箕沟上一上二采区自2013年2月19日开始进行剥离施工,阴坡大岭湾采区于3月15日开始剥离施工。公司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15人,施工现场采装施工管理人员30余人,施工作业人员350余人,宏大爆破作业队管理人员20余人,爆破工及钻孔机工作人员70余人。施工至今已经投入设备包括:挖掘机42台、运渣车120辆、钻孔机10台、装载机8台、水车8辆、推土机和振动压路机各一台。

2、施工进度及结算情况:截止6月底已经完成验收剥岩量595万m³,其中上一上二采区完成351万m³,阴坡大岭湾采区完成244万m³。2013年2月至6月按集团公司95%结算量要求,已经办理结算的剥岩量为565万m³,结算资金11423万元。

3、物资使用情况:截止7月20日公司物资部已经供柴油总量为6345吨,上一上二采区炸药总用量为1306.1172吨,阴坡大岭湾共计20吨。

4、工程进度计划情况:汝箕沟剥岩工程全年原计划剥采量为 1150万m³,根据实际情况矿方计划今年剥岩量为1500万m³,力争完成1800万m³,采煤量完成104万吨。

三、本质安全管理: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神宁集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要求,公司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剥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认真贯彻汝箕沟矿方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完善并形成了现场施工跟班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安全生产职责。

2、严抓入场培训和安全教育:汝箕沟剥岩工程自开工以来,参建施工的人员总数达500多人,从进场开始项目部已经完成了全部人员的入场安全培训和教育。重点对入场施工机械都进行了检查验收,设备完好率95%。真正确保每套施工设备的人员都持证上岗

3、完善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控:根据汝箕沟剥岩工程的实际情况,项目部制定了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施工,尤其是对每一分项工程都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单位、汝箕沟矿方审批后实施。剥岩施工过程中,实行“四人联岗制”安全管理,由矿方安全员、安全专职监理员、项目部安全员和施工作业队安全负责人共同联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分早、中、晚三班对施工现场不间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隐患做到及时发现提早处理,真正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加强现场重点环节管理,确保过程安全:在每个作业面和 道路转弯处都设有安全监督员,同时机械操作人员、渣车司机和安全员都配备有对讲机,随时保持相互联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联系,停止作业排除安全隐患后再进行剥岩施工,确保在每个作业环节不发生一起安全事故。

由于本工程机械使用量大,运输车辆多,施工作业面狭小,对在排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难度较大,过程安全的控制则显得极其重要。为此项目部在各个排渣运输的道路两侧设置了各种交通安全标志牌,各种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标语,提醒司机规范、安全行驶(目前设置的各类标示近400个)。在道路沿线的转弯处和危险处都设设置专职安全人员指挥车辆,并要求全部运输车辆按规定的行驶路线、速度行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5、努力将各类安全活动落实在实处:结合本月百日安全活动的要求,项目部进行了大力宣传并组织各施工作业队进行了百日安全活动文件的学习,力求提高施工现场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着力加强对现场剥岩施工作业面的安全隐患排查。针对此次百日安全活动,项目部对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再辨识,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及时制定管理措施,力求将此次百日安全活动 “力争零死亡、追求零伤害” 目标落实在实处。

6、严抓雨季三防工作,增强现场防范能力:结合本工程所在的地理位置和实际地形情况,切实保证施工现场雨季三防工作指挥有力、组织合理、协调有序进行,项目部成立了雨季“三防”和抗洪救灾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编制了雨季“三防”应急预案,让各级管理人员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资准备上做好雨季破坏性 灾害发生后防、抗、救的各项准备。项目部在生活区设置了防洪坝、泄洪沟等安全防护设施,提前做好汛前准备工作。在人员、设备、物资等各方面做好应急准备和提前响应,努力消除灾害事故的发生。

7、加大力度做好现场安全隐患的跟踪控制:本工程使用机械量大、耗油量大,项目部在上一上

二、阴坡大岭湾二个采区都设置了加油储存罐。针对此危险源,项目部编制了油罐区防雷防静电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除上一上二采区油罐的防晒棚正在厂家加工未完),防雷接地装置都已安装完成。后续施工期间项目部将该危险源作为每天例行安全检查的一个重点,从源头上做好控制。

8、搞好安全文明施工,做好后勤管理工作:针对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及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结合露天矿开采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项目部逐步规范了工作面、工作平盘、运输道路、安全土挡及渣场等。力争做到剥挖规范、道路平整、车辆出入有序、无遗撒及扬尘现象,保持渣场整齐规范。

后勤管理方面:严格按公司要求建立了标准化项目部,规范了施工队的生活区和办公区,对员工宿舍和食堂管理制定了统一的标准。

四、强化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针对汝箕沟露采项目部,我们根据能源公司、基建公司党委要求,认真开展了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活动。以“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建设为载体,将党建工作、企业文化建设融入到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管理工作当中,以党建促进施工生 产,以施工带动党建工作。

五、存在的问题:

1、由于矿方要求我方每月必须出煤12万吨,如我方未按矿方要求完成出煤任务,矿方不给于进度结算,故我方不得不按矿方要求进行施工。为了完成矿方规定产量,导致我方局部不能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上一上二采区、阴坡大岭湾采区都只提供了白图,至今未出蓝图。各采区运渣道路均已施工完成,至今未出施工图纸,导致我方无法办理结算。

宁煤基建公司汝箕沟煤矿露天复采项目部

9.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篇九

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1〕1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精神,严厉打击煤矿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按照4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统一部署,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5月至7月上旬,在全国开展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以下简称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精神,严厉打击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没有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法规标准,强力推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监察对象及内容

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监察对象,以落实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治理措施为主要内容,重点监察煤矿企业贯彻落实2010年11月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精神,以及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防突规定》等情况。主要包括: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点是45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监察是否采取了“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并按规定进行瓦斯抽采;采掘工作面是否实施区域性防突措施并经验证消除了突出危险性,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是否按规定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专业防突队伍是否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等。2.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及突出矿井相邻的矿井。主要监察是否按照《防突规定》、《规程》和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文件的要求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超标的煤层鉴定未完成前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审批。

3.建设矿井。主要监察地质报告是否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是否按规定对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建井期间是否按规定对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整合技改矿井是否按规定及时组织瓦斯鉴定;是否按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预测。

在针对以上几种类型的矿井开展专项监察时,应同时监察矿井通风系统和生产布局是否符合《规程》和《防突规定》要求;是否为实施防突措施提供了空间和时间基础保障,满足瓦斯治理需要。

三、监察方式

1.组织开展专项监察。6月15日以前,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打非”专项行动及执法计划,对照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组织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开展专项监察。

2.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重点督查。在专项监察的基础上,6月底以前,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专项督查组对近期瓦斯事故多发的省(区、市)进行重点督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明确具体负责的主管领导和业务处室,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要通过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项规章标准。

2.按期完成监察工作。要统筹安排,按期完成专项监察。已组织或正在进行其它相关专项或重点监察的,可将专项监察的内容纳入一并进行。

3.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以及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矿井,责令其限期整改和进行鉴定;对瓦斯灾害严重、不能全面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能有效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发现存在非法生产建设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建设,并专题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认真总结。专项监察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项监察基本情况;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隐患,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和处罚等情况;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建议),于2011年7月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同时发送电子版至:yym@chinasafety.gov.cn)。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择时听取专项监察情况汇报,并对监察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杨以民;联系电话:010-64463954。

10.安监局工作亮点 篇十

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XXXXX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内容,以“三下三访三登门活动”为契机,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一线真心实意地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安全发展,继续以“安全生产年”为主线,以企业安全检查为重点,以专项治理和大排查大整治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落实工作责任,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突出“三个环节”抓好“三项工作”,此方法使XX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各项工作呈现新亮点。

一、“三个环节”、“三项工作”的主要内容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XXXXXXX突出抓好“三个环节”,有序推进教育实践活动顺利开展。一是认真抓好“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筑牢教育实践活动的思想理论基石;二是坚持突出“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以整风精神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三是始终贯穿“整改落实、建章立制”这个根本,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结合区直机关作风建设暗访情况通报中存在的问题和XX书记讲话中提到的七大方面、63种具体表现,在认真加以整改的同时,针对中心内部存在的“自由主义”,“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娇骄”二气以及“心浮气躁”等个性问题,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通过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解决思想恐慌和本领恐慌;二是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纪律,规范值班记录和交接班程序;三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通过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制度的执行。

二、“三个环节”、“三项工作”的主要表现

(一)加强政治教育,增强党性修养。

党性是共产党员的道德标准,是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坚定理想信念,必须不断加强政治教育,增强党性修养。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同道同志,这是共产党人的真实写照,必须要有相同的道德基础,才能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局党组要求多学习、多读书,不断提升能力素质,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改造我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忠诚于党。

言行一致,对党忠诚,这是对每共产党员的最低要求。我们所有党员在入党宣誓时,就说过:为党的事业奋斗终生,对党忠诚,永不叛党,那我们就要说到做到,努力践行我们入党时的铮铮誓言。我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华民族最优秀份子的代表,有着最优良的光荣传统。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个别人理想信念淡化,道德思想滑坡,让许多党员产生了思想困惑。所以,加强思想修养势在必行,要从思想和作风上管好自己,从思想和行动上加强道德修养,注重培养忠诚于党、热爱人民群众良好品德。

(三)“三下三访三登门”落实征求群众意见工作。

结合安监工作实际开展“三下三访三登门”活动,从

4月中旬开始,局领导带队组成10个组,结合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下基层、下车间,访企业员工、访安监干部、访基层群众,登门征求意见、登门排查隐患、登门开展服务,广泛征求企业员工、基层干部群众意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共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60余条,按照边整边改的要求已经整改10余条,收到了良好效果。

(四)注重点滴培养,从自身做起。

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彻底改掉庸懒散奢等不良行为,按照“首问负责、马上就办”的要求,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用真心换真情,真正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情来办,局党组要求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节约一张纸和一度电抓起,大力弘扬延安精神,注重点滴养成,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用实践活动的要求来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依法依规办事,不口是心非、阳逢阴为,不说一套做一套,牢固树立好我们安监人的形象;要从思想上要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行动上要与中央步调一致,全体党员都与中央保持一致,才能使我党长期保持执政党的地位。

三、三个环节”、“三项工作”取得的成就

一是局领导上讲台授课。局领导分别选拟主题,利用周五全天政治学习时间,踊跃上讲台,以课件方式向大家讲授对第二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不同理解和深刻感受。

二是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融入到安监执法实践中。结合XX安监工作检查,局各科室党员发挥带头作用深入一线认真排查被检单位各类隐患,针对相关工作对企业

提出具体要求,确保XX生产安全。

三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联动作用效果明显。在XX安委会办公室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的基础上,各街办、各相关部门也尽其所能,自觉、积极、主动地建立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互通信息,紧密配合,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执法检查行动,不断地打击和取缔着辖区和行业(领域)内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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