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2024-09-09

青岛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8篇)

1.青岛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篇一

填表说明:

1、本表须用钢笔或水性签字笔正楷填写。

2、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

3、申请人交本表时还须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1)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含盖有青岛市公安局专用章并有房屋地址的首页)、身份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的房地产权证或承租公有住房的证明以及自有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承租公有住房的证明(交复印件,核验原件);无房户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无房证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随父母一方出具无房证明;

(3)年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再出具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离异(丧偶)的出具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配偶死亡证明)(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单身申请人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由市婚姻登记机构出具证明;

(5)职级任命文件或职称证明(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7)其他相关证明。

4、“住房性质”栏,请填写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或产权房。

5、人均年收入指家庭成员年收入合计与家庭人口相除所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家庭合计建筑面积与家庭人口相除所得。

6、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对其基本情况的真实性出具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其基本情况的真实性出具意见;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随父母一方出具意见。出具的意见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

咨询电话:82681116

青岛住宅网:

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24号甲

2.2023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篇二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3.青岛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篇三

本文介绍2011年北京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2011年全国大力建设保障性住房,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也放宽审核标准,这对于无力支付高房价的购房者是一个好消息。

两限房申请标准

条件 A 不需要申请人全家都是北京户口,有一个人是就可以,但是有北京户口的这个人必须是户主。

B 单身的要求三十周岁以上。

C 带父母申请的必须是独生子,且父母年过50周岁。

D 对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不做限制了,但是现有住房要估价,所有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汽车等,总资产不超过政策要求

(家庭年收入不超过8.8万元,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m2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

经适房申购标准: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推荐阅读:

2011广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天津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廉租房申请标准 :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7.5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96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15万元及以下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1392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3万元及以下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088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0万元及以下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784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8万元及以下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48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0万元及以下两限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然后就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之后是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最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五、然后就是等着摇号分配房屋了。

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办公室。电话:63958811

参考资料: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详细流程:

第一步:提出购买北京限价房的申请

1、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领取《核定表》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核定表》由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统一格式印制。

2、向单位要求开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单位需签章。

①、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

②、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二步:提交申请北京限价房的材料

1、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一)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及117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2、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工商、税务、交通、金融等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地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审查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人户分离家庭的入户调查工作由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三)组织评议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五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

1、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步:区县住房保障部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①、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②、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步:上报市住房保障部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册。

市、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总的来讲就是两限房申请流程: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乡镇政府做出受理决定——街道办、乡镇政府进行审查——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复审——市住房保障部备案

4.青岛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篇四

据了解,目前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0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同时,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区、县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6.其他相关证明。

漳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哪些人可以申请漳州市公租房?漳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去哪里申请漳州市公租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证明呢?办理流程是怎样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漳州市公租房申请信息,要申请漳州市公租房的朋友可以参考下。

参考资料:漳政综〔2012〕110号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家庭收入(财产)标准(具体由市民政局按年度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三)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一)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人口收入(财产)标准(具体由市民政局按年度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3、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二)新就业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提供所在就业单位证明,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无房。

“十二五”期间,力争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市区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市)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具体供应时间、条件等由市住建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当年新调入市、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无房个人或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轮候配租。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租金。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申请登记表,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及有效证明: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有就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无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原件供核对。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就业单位的,由本人申报收入,并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证明;

(四)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资产情况材料;

(五)申请人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由现住房所有人出具;如现住房为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产权单位证明;证明材料须经现住房所在居委会证明;

(六)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七)申请人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

(八)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市区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市住房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

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尽快组织建立档案,会同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房改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相关银行帐户信息;证券监管部门应提供股票信息;保险监管部门应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漳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认购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妇家庭为单位。单身家庭必须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方可申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残疾人、教师、优抚对象和转业军人可优先选购。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

(一)市住房保障办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户型、套数、位置及供应计划;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领取《漳州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三)申购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漳州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四)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退休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按隶属关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区住房保障办;

(五)申请人是城镇纯居民家庭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经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住房保障办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办;

(六)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报公示。公示15日内有投诉的,由审核小组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建立档案,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并注明核准购买住房的面积;

(七)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具体轮候分配方案由市住房保障办另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核准后公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5.青岛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土地优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贷款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贷款政策〕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规划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用地计划〕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套型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设计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建设模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四条〔项目进度〕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质量责任〕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第十七条〔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明码标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一房两价〕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购房条件〕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相关标准〕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提交资料〕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查程序〕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年度复核] 申请人在一年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年度复核,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对未申请年度复核或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预售许可〕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预(销)售。

第二十七条〔销售原则和程序〕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 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预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八条〔权属登记〕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交易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条〔交易手续〕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违规〕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预)销售的,第三十二条〔申购违规〕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管理人员违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参照管理〕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胶州市、即墨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6.经济适用房住房申请报告 篇六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人,户口所在地:**市**办事处**居委会,现租住在市委宿舍(房主**)。电话:**.申请事项:

申购经济适用房

事实理由:

申请人因系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也无稳定收入,以在学校旁卖牛奶和为他人打零散工(一人兼三份零时工)为主要生活来源,育有一子,现年14周岁,在**市二中读书。因家庭经济收入很低,一直就以租赁他人平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整年经常为住房问题被迫搬迁东西,住房实际困难问题始终缠绕全家迟迟得不到解决。

综合上述实际,根据《**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24条、25条的规定,申请人符合全部的申购条件即:为本市市区非农户口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属无房户,且未参加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等法定条件。故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我市的上述办法规定,提出申购申请,恳请政府、居委会及主管部门能依法予以准许,解决本人家庭的住房实际困难,本人携全家先在此万分感谢和由衷感激。

此致

**市**区**居委会

申请人:

日期:2014 年 * 月 * 日

申请报告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省XXX市XXXXX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XX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参加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

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XXX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XXX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

看到最近发布的XX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3人,我、妻子、一个8岁的孩子。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1000元,我妻子的每月工资收入800元。我们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在XX市XX路XX街XX号居住,住房是临时出租屋,户口

也在这里,居委会已经给我们开出的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7.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篇七

县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叫,性别,族,年 月 日出生,系,月工资 元,已婚,联系电话:。

我因

,有自有住房,现居住在,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根据有关规定,我本人完全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故依据事实,特向贵办申请登记经济适用房一套,恳请贵局办能依法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二O一四年 月 日

家 庭 住 房 证 明

县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兹证明 同志,系我单位正式职工,全家共 人,现居住在,其本人家庭在县城区无自有房屋,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平方米。

本单位承诺提供的以上情况真实,如因上述情况与事实不符造成一切后果,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二O一四年 月 日

收 入 证 明

县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兹证明

同志,男,身份证号码:,该同志系本单位正式教师。近一年内该同志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为 元人民币。

我单位承诺为该同志提供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该同志出具虚假证明,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二O一四年 月 日

收 入 证 明

县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兹证明

同志,性别,身份证号码:,该同志系,家庭有,职业为: 年收入为 元人民币。

我单位承诺为该同志提供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若我单位为该同志出具虚假证明,我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负责人签字:

8.青岛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篇八

问:咋知道哪里卖经济适用房?

答:11月1日,新的《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现在还是《办法》的过渡期,有些经济适用房楼盘,开发商已经销售了一部分,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正在进行统计汇总。11月1日后,中心会在 媒体上提前公布经济适用房的开盘信息,包括何时开始销售、在何地报名购买。

问:经济适用房购买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资格认定上,同时符合4项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房: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不含市县、上街区和新密矿务局);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没有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8周岁以上的郑州市常住户口的无房单位人员,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符合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的面积标准:家庭成员2人为80平方米,3人为100平方米,4人以上120平方米。

问:怎样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购买经济适用房分为8步:

1.到郑州市房管局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房地产大厦十楼,政策咨询、投诉电话:67182872)领取或网上下载“审批表”(一式5份),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签章;

2.持有关资料到中心审核备案;(1.户口簿和身份证;2.家庭收入证明,尚未成家的提供个人收入证明;3.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外地迁郑人员需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到中心领取“购房通知单”;

4.小区具备预售条件的,看到中心在媒体公示的房源情况后,购房人凭“购房通知单”到小区报名;

5.参加摇号或排号选房;

6.开发企业在“购房通知单”上签章;

7.购房人持回执单和“审批表”到中心备案;

8.购房人到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交房款。

2005年11月1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行,郑州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1、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不含市县、上街区和新密矿务局)

2、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

3、没有住房或者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4、28周岁以上的我市常住户口的无房单位人员,年收入不超过我市上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2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

5、购买的面积标准:家庭成员2人为80平方米,3人为100平方米,4人以上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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