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

2024-10-15

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精选6篇)

1.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 篇一

高速公路排障管理员竞聘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非常感谢各位领导给予这次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感谢各位同事在日常工作中给予的大力支持!希望通过这次竞聘,挖掘自身潜力,能够尽自身最大能力为沪宁公路的畅通无阻贡献一份力量。

我叫**,今年**岁,本科学历,持有B1驾驶证。自1996年沪宁高速公路开通之日起就参加了工作,先后在**收费站担任收费员,**年开始走上收费班长岗位。参加工作以来,始终认认真真对待工作,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做收费员时,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担任收费班长期间多次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2009、2010连续两年年终综合考核为优良。

回顾十五年来的成长经历,是管理处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的结果,离不开同志们的热心支持。我想,我应当以更大的努力回报各位同志的厚爱,于是积极参加了排障管理员岗位竞争,希望在新岗位上能够为我们公路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一份积极贡献,更好地为周围的同事们服务。经过思考,我感觉自己具备竞聘岗位的各项条件,并且具备以下优势:

一具备较强的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

日常工作中,不论刮风下雨都能坚守岗位,热爱公路管理事业,工作作风务实,工作态度认真,能够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高效完成工作任务,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同时,我还非常注重服务周围的同事,能够主动帮助周围同事解决工作上、生活上、学习上的困难,做到团结协作,互帮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工作氛围,服务意识较强。

二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沟通能力。

在担任收费班长期间,多次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保畅活动、协调处理事故等,锻炼了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班组管理中,多次修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学会了综合运用建章立制、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奖罚措施、完善激励办法、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实施管理,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我性格外向,善于沟通,处事公道,能够及时发现、掌握员工的思想变化,有针对性开展教育工作,能够激发班组成员的积极性共同开展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

我比较喜欢学习,工作时间能够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业余时间能够认真学习了公路法、道路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公司贯标文件、管理处养排制度等内容,进一步掌握了更多的业务知识;由于虚心好学,2··年取得本科证书,较好地拓展了知识面。刚刚担任班长期间,通过自学,掌握了电脑操作技能和文字写作技巧,快速适应的岗位需要。我想,凭着自己勤学好问的习惯和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够快速进入新岗位角色,有效开展工作。

如果能够得走上排障管理员岗位,我将严守纪律,创新思路,力争以出色的成绩回报大家的支持。今后的工作思路如下:

一服务大局,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对上)

排障工作是事关公路畅通的大事,因此要增强大局意识,贯彻落实好管理处和养护排障中心的各项政策。要服从养护排障中心主任安排,全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配合领导开展工作;要注重排障各项工作的关联性,统筹安排好制度建设、排障活动组织、现场协调指挥、费用管理、安全生产、绩效考核、队伍建设、设备维护、票据台账管理等各项工作,促进各方面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争取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水平。

二创新思路,推进精细化管理。(对业务)

目前,管理处建立一套运行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要从小处入手,抓好排障管理工作。在养护排障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对所有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各方面的细节性管理制度,比如细化障作业实施程序;充分预见天灾人祸等各类情况,完善各类排障应急预案等。要高度重视排障安全管理工作,从规范设置标志、明确现场人员职责、交通法规培训、强化现场监督等方面入手,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坚决杜绝责任事故。要健全排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任务目标细化到每个班组、每个岗位,加强监督和考核,落实奖罚措施,保证排障高效,费用收入及时。()要强化对现场清排障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现场指挥工作。总之,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报表报送、台账管理、设备保养等全方位的制度,推进各项工作更规范、更高效。

三服务职工,打造务实高效的排障队伍。(对下)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经常与排障人员座谈,既要了解队伍思想动态,又要帮助其解决一些难题,以良好的服务和人文关怀激发其爱岗敬业、奋勇争先的热情;要结合工作需要和保障人员的文化层次,强化保障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除了利用传统的集体学习、操作演练外,还要以观看责任安全事故警示片、经验交流会、排障活动总结会、技术大比武,应急预案演习等方式,着力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打造勤勉敬业、团结和谐、务实高效的排障队伍。

四注重协调,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排障工作离不开兄弟部门单位的设备人力支持,离不开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路政、监控分中心等单位的协助。因此要加强与兄弟单位和交警、路政部门的交流,建立良好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争取其有力的外援支持奠定基础。

对我来说,这次竞聘上岗是一次很好的学习锻炼的机会,不管结果如何,我都会以一颗平常心对待。如果竞聘成功,那是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鼓励与鞭策,我相信自己完全可以承担重任并用心干好工作。

2.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 篇二

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1、总则

1.0.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提高燃气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1.0.3 城镇燃气服务应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1.0.4 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1.0.5 城镇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 本标准涉及到的相关条款与用户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术语

2.0.1 城镇燃气

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民用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2.0.2 管道燃气经营

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包括人工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含瓶组)的经营。2.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

以液化石油气钢瓶方式经营液化石油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

2.0.4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由燃气汽车加气站向燃气汽车加气的燃气经营。2.0.5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 为用户提供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安装、维修的服务。2.0.6 窗口服务

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办事处(点)、服务中心、业务服务柜台、维修站(点)、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2.0.7 通气

将管道燃气引入室内燃气计量表前的控制总阀。

3、管道燃气经营

3.1 发展用户

3.1.1 企业应制定发展用户要约,并在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3.1.2 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不得拒绝符合发展用户要约的用气申请。

3.1.3对用户的用气申请,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应与用气申请者签订新用户发展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工程期限。对不符合发展条件的用户申请,企业必须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3.1.4 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发放用户证(卡)。新用户应在通气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工作。3.2 供应

3.2.1 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供应燃气。

3.2.2 企业应抄表到户,并以燃气计量表上的计量数与用户结算。不得将燃气计量误差分摊给用户。

3.2.3 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与用户结算燃气费。

3.2.4 抄表应准确。对于无法正常抄表的居民用户,企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估量: 1 估量不得高于该用户最后一次抄表量; 2 同一用户,连续估量不得超过2次; 估量后的第一次抄表,应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燃气消耗量; 4 计量表因故障停止计量的,可按该用户停表前3个月的平均用量结算燃气费; 5 非居民用户不得进行估量收费。

3.2.5 缴费通知书应在抄表后3个工作日送达到用户;缴费时限不得少于12日。3.2.6 为方便用户缴费,应提供无节假日收费服务。

3.2.7 企业以及受其委托的收费单位应按归定收取燃气费时,必须出具收费凭证。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缴费的用户如需索要收费凭证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燃气收费凭证。

3.2.8 企业应提供缴费查询和缴费提醒服务。3.3 设施维护

3.3.1 企业必须制定燃气泄漏突发事故抢修预案;必须设置抢修队伍和事故报警(修)电话。

3.3.2 接到用户室外管道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企业抢修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3.3.3接到用户室内燃气泄漏报警时,企业应指导用户采取关阀停气、开窗通风等措施,提醒用户严禁在室内开关电器、拨打电话、使用明火,并于接报后1小时内上门处置。

3.3.4 接到用户使用故障的报修后,企业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对因器具原因造成的使用故障,企业也应履行告知义务。

3.3.5 用户申请迁移、改装、拆除燃气表前燃气设施,企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企业实施的迁移、改装、拆除服务必须达到专业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3.3.6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检验更新燃气表。

3.3.7 用户对燃气表计量有异议的,可向法定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1 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企业应更换燃气表; 检验结果属正偏差超标的,企业应按照检验误差测算,给予用户自检验之日起前6个月的计量误差补偿,燃气表安装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时间给予计量误差补偿。

3.3.8 企业应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应作出相应的记录。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及时向用户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并交由用户签收。3.3.9 对无法入室进行安全检查,或用户拒绝在安全记录上签字,或用户不签收整改通知书的,企业应做好相关记录。

3.3.10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向企业查询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的,企业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给与书面答复;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企业应与施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3.4 降压与停气

3.4.1 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供气或暂停供气的,企业应提前24小时公告,对工业用户应提前3日公告。

3.4.2 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的降压供气或暂停供气,企业应及时公告,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4.3 燃气设施正常维修需要降压供气或暂停供气的,必须避开11:00至13:00、17:00至19:00用气高峰时段。

3.4.4 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用户。不得在22:00至次日6:00之间向居民恢复供气。

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

4.1 发展用户

4.1.1 企业应制定发展用户要约,并在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窗口公示。4.1.2 企业应与用气申请者签订新用户发展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3企业应建立用户档案,发放用户证(卡)。

4.1.4 企业发展用户收取钢瓶押金的,退户时应退还液化石油气钢瓶押金。4.2 供应

4.2.1 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供应液化石油气。

4.2.2 业户石油气充装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即1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9.5±0.3kg,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14.5±0.5kg,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49.0±1.0kg。4.2.3 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时,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kg液化石油气钢瓶残液量不大于0.5kg; 2 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残液量不大于1kg; 3 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残液量不大于2.5kg。

4.2.4 企业应制定退残办法并在供应站(点)公示,同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4.2.5 钢瓶充装后进行角阀塑封。塑封套应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4.2.6 按规定出具液化石油气销售费用凭证。

4.2.7 企业提供用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投运(含检测后)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进行抽真空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2 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有明显的污渍。实瓶售出前必须进行气密性检查,不得出售可能影响用其安全的钢瓶。4.2.8 企业不得限制用户选择供气站点。

4.2.9 企业应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实行电话预约和上门服务。送气服务费的收取应符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出具收费凭证。

4.2.10 接到用户钢瓶、角阀泄漏报告时,企业应指导用户采取关阀停气、开窗通风等措施,提醒用户严禁在市内开关电器、拨打电话、使用明火,并与接报后1小时内上门处置。

4.3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4.3.1 供应站(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醒目的企业标识; 悬挂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 3 设有受理业务的服务柜台; 4 设有服务电话; 5 配有重量检斤秤; 6 配有试漏装置和材料; 7 配有醒目的禁火标志; 8 配有符和规定的消防器材。

4.3.2 供应站(点)应做到空、实瓶码放整齐,并留有通道。

4.3.3供应站(点)撤销或迁移的,须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1 撤销或迁移日前30日,应在供应站(点)发布撤销或迁移的公告。2 发布公告的同时,应在供应站(点)为用户办理退转户手续的服务。4.3.4撤销或迁移供应站(点)的公告,应具有下列内容: 1 撤销或迁移供应站(点)的名称; 2 撤销或者搬迁的日期; 3用户供应安排; 4参与用户供应站(点)的地址、服务电话号码; 5 搬迁后供应站(点)的地址、服务电话号码。

5、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5.0.1 燃气汽车加气站必须保证全天候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加气站不得停止加气营业。

5.0.2 加气机的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计量器具的相关要求,并按规定检测合格。5.0.3 加气收费,应唱收唱付,并出具加气费发票。5.4.4 加气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醒目的企业标识和供应的燃气的中文名称; 2 有服务业务电话; 3 设有公共厕所; 设有醒目的禁火标志和禁用移动电话的标志; 5 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5.0.5 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做到加油车道与加汽车道分道设立,并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5.0.6 加气站内应公示下列内容: 1 燃气气体质量标准和加气压力标准; 2 燃气销售价格; 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责任问责制度; 4 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 服务(行业、投诉)电话号码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6、燃气器具安装维修

6.0.1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使用的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不得维修不在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燃气器具。

6.0.2 企业在接到用户安装申请后,应在48小时上门安装燃气器具。

6.0.3 燃气器具应安装燃气计量表后,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设施。

6.0.4 企业在接到燃气具报修后,应在24小时内上门维修燃气器具。送到企业维修的燃气器具,企业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维修。

6.0.5 燃气具安装、维修前,企业应向用户出示材料、配件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经用户同意后方可进行;收费后应出具收费凭证。

6.0.6 安装、维修完毕后,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向用户出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应免费重新安装维修。6.0.7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应有些列内容: 1 企业名称及其公章; 2 用户名及用户地址; 安装、维修的燃气具品牌、型号; 4 安装、维修和检验人员的签名; 5 出具合格证的时间; 企业的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6.0.8 企业为未通气的用户安装燃气器具,应提示用户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通气验收不合格,确属安装质量问题的,燃气器具安装企业应免费重新安装。

6.0.9 安装、维修保修期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修范围为安装维修的部分; 2 安装保修期不低于12个月; 3 维修保修期不低于6个月; 因质量问题重新安装、维修或同一故障重复修理的,应以最后一次安装、维修日期重新计算保修期。

6.0.10 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6.0.11 企业应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器具。

7、窗口服务

7.0.1 服务窗口清洁、整齐、美观。

7.0.2 服务窗口应设公示栏。公开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完成时限、质量标准、营业时间、营业纪律、服务制度、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等。7.0.3 服务人员应文明服务,礼貌用语、主动接待,热情服务。服务人员着装整洁,仪表端庄。7.0.4 服务人员应佩戴岗位工作证(牌)。工作正(牌)应包括: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

7.0.5 对用户申请办理的服务事项或提出的咨询,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7.0.6 营业时间内企业应确保服务电话畅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设24小时有人值守电话。电话服务人员应报请工号、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7.0.7 上门服务人员应礼貌敲门,说明来意,穿着鞋套入户。安装、维修人员完成相关服务后,应主动清洁服务现场。

8、服务制度

8.0.1 企业应制订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责任问责制度,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0.2 服务管理制度应对所有服务项目的程序、时限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8.0.3 服务承诺制度应对承诺内容、承诺责任作出明确规定。8.0.4 首问责任制度应对首问责任人、首问职责作出明确规定。8.0.5 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用户投诉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非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办理的,应向投诉人作出解释; 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服务问题,应于48小时内核实情况,并按信息来源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反馈结果; 对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投诉,必须在转办单位规定短时间内办结,并根据转办单位的要求反馈结果; 4 投诉办结率应达到100%。

8.0.6 服务责任问责制度,应对责任人失责的追究做出具体规定。8.0.7 上门服务项目应做好服务质量的监督回访工作。监督回防的内容有: 1 服务人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或者约定的时间上门; 服务人员在服务前是否出具相关收费标准、是否按标准收费; 3 用户需要服务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4 对服务是否满意。

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或“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或“应当”;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可”。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3.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 篇三

条件监督检查标准(试行)总则

1.1 为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并待建设行业相关工程安全规程、标准,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公路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制订更加详细的检查办法。

1.3 在按本标准检查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管理标准、规范和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检查分类

2.1 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共分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考核与持证情况、安全管理活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经费使用及保险办理、施工现场、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现场作业、消防安全、应急救援12类检查类别。各类别又明确相应检查内容。本标准合计为12类30项检查内容,并制成检查表

1(见附件)。

2.2 检查表中有“△”前置符号合的为保证项目,合计19项,其余11项为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应是检查的重点和关键。评判标准

3.1 检查内容根据检查情况,检查意见分为好、中、差三个评价等次,即

3.2 根据各项评价等次汇总,对工地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分为A级(符合要求)、B级(基本符合要求)、C级(存在一般安全隐患)、D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四个等级。

3.3 综合评价等级按以下标准确定:

A级:所有保证项目评为好。一般项目没有评为差,评为中的项目数≤3。

B级:保证项目没有评为差,评为中的项目数≤3。同时,一般项目没有评为差。

C级:保证项目没有评为差。同时,一般项目评为差的数

量≤3。

D级:保证项目评价出现差,或者一般项目评为差的项目数量>3。

3.4 综合评价由安全监督机构在现场检查结束时进行。对于被评为A级的,安监机构应对该项目经理部予以表彰,建设单位可适当予以奖励。

对于评为B级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合理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安监机构备案。

对于被评为C级的,该项目经理部在二日内拿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建设单位报请安监机构进行复查。

对于被评为D级的,该项目经理部应立即停工整顿,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通报批评及其他处罚。整顿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报请安监机构进行复查,通过后方可复工。

附件: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

4.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 篇四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业主):

为适应我省高速公路里程和车流量不断增加后清障施救出现的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现就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清障施救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的规定,同时遵循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当、清障施救所产生的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制定新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实施清障施救,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当事人要求转厂或超过约定取车期限当事人未能及时提车的,可以按附件2所列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分类详见附件3。

三、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清障、施救,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10%。

四、应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要求,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施救服务的,按不高于附件1中相应车辆收费标准(不含里程费)的50%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

五、实施清障施救,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开展清障施救前,经营单位应向被施救车辆当事人明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监督电话等,并向被施救车辆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票据。

六、受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委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供货物保管、运输和乘客转运等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分解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以上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4〕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2.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3.车辆分类表

附: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二类车400元车·次 三类车450元车·次 四类车500元车·次 五类车600元车·次

吊车 吊车辆 一类车700元车·次 二类车900元车·次 三类车1200元车·次 四类车1400元车·次 五类车1700元车·次 吊货物30元吨

抢修 拆补轮胎 一类车150元只 二类车160元只 三类车170元只 四类车180元只 五类车190元只 拆装轮毂190元只 切割车体250元车·次 拆换零配件等其他抢修协商收费 驳运 铲车(叉车)00元车·次+30元吨平板车300元车·次+20元车·公里 乘客转运

货物运输 协商收费 货物保管

注:1.拖车服务的距离为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2.平板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计算,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3.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4.同时拆补多只轮胎时,第2只起每只收取50元。5.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20%。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项目 收费标准

车辆分类 临时停放 昼夜停放 一类车2元小时8元天 二类车3元小时12元天 三、四、五类车4元小时16元天

注:临时停放车辆,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24小时)停放收费。车辆分类表

5.高速收费站文明服务心得 篇五

一、执行新文明服务后大家都觉得自己的综合素质都有所提高,心态和心情也不一样了。

二、还有就是和司乘的沟通更顺畅了,我们的服务做得更到位了,司乘的心情也更好了,再也不像以前一样死板的收费,和司乘零沟通的情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这样也让我们觉得自己的付出得到了回报,是值得的。下面谈谈几点我自己的体会,我们应该:

一、要树立优质服务意识。

要树立顾客至上的服务意识,只有真正树立了顾客至上的服务意识才能真心实意的做好优质的文明服务。抛弃原有的一板一眼,只要做了文明服务动作和唱收唱付就行的心理。我们要打破常规,从心出发,真诚为司乘朋友服务。想司乘所想,做司乘想做。尽可能的为司乘着想。

二、要在服务中融入感情。

我们要在文明服务中融入感情,真心微笑,热情服务。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时候是能感觉得到对方是否真诚的,只有让司乘感受到我们的热情和真诚,才能形成合作间良好的交流和沟通。

三、要加强自身业务能力的学习。

文明服务,收费点钞,规章制度,政策法规等等,都是我们工作中需要做到、用到的东西,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己,只有不落伍才不被淘汰。只有业务精、能力强才能更高效、准确的为司乘服务。

四、要调整好心态,切勿带情绪上班。

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保持工作是快乐的,帮助司乘、为司乘服务更是快乐的心态。生活中将脾气留在家里,工作中将快乐留在单位,切勿将生活中的情绪带到工作当中。

6.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 篇六

常 州 市 建 设 局

常价房(2005)50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

[2004]4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价服(2004))483号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

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不超过3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5%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供符合《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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