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安全检查制度(共9篇)
1.库房安全检查制度 篇一
物资管理中心开展节前库房安全检查工作
新春将至,为落实公司节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安排,确保物资保障工作稳定运行,2月3日,物资装备科对物资管理中心所属各库房进行了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用电设施的全面检查。
此次检查首先确保库房用电线路以及门窗安全有效,第二检查各库房消防器材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灭火器等是否摆放到位,第三检查库房物资是否摆放整齐,是否做到帐、卡、物相符,强调了保证库房现场卫生干净整洁,摆放整齐有序,最后检查人员强调了节日期间库房防火工作,库房管理人员明确表态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定期做好库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节日期间物资保障工作平稳运行。
通过此次节前安全检查,物资装备科及物资管理中心进一步提高了库房安全工作基础,提升了库管人员思想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做好充分准备。
2.档案库房安全规章制度 篇二
1.档案库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档案库房安全防火管理规章制度
3.档案库房卫生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4.档案库房安全防火管理规章制度
1、档案库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产权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已实行数字化扫描的权属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人专人负责,认真保管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库房,严防遗失。
二、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临时保存的档案,业务经办人员进入库房须有档案管理专人陪同并进行登记。
三、档案管理人员非工作时间一般不准进入库房,在库房内不允许从事与库房管理无关的活动(禁止在库房内吸烟、吃东西)。
四、进入库房内严禁携带烟火、易燃、爆炸物等物品。
四、每日下班前,由库房管理人员切断电路,认真检查,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五、对库房应加强日常性安全维护,特别是门窗、开关。钥匙专人保管,专人负责。
六、消防设备设施应配备齐全,定期检查(由大厦后勤负责人负责)。
七、库房内应保持整齐、清洁,并时常观察库房内温度计的变化情况,随时注意通风,调节库房内的温湿度。
八、严格做好防尘、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霉、防光等措施,以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
九、每月由所主任牵头对库房实施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二0XX年八月一日
2、档案库房安全防火管理规章制度
一、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并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二、档案不得随意堆放。柜架摆放位置应与墙壁保持10cm以上距离,每行柜架间距不小于60cm(密集架除外)。
三、库房应有防潮或增湿措施,注意调节温湿度,建立湿温度记录。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
四、库房内应放置防虫、防鼠药剂,并按要求定期更换。若发现鼠、虫害,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五、库房内应保持清洁,经常清扫,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六、库房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确定专人管理。档案人员应会使用灭火器。要安全使用灭火器设备,不得有明火装置,不得在库房吸烟和存放易然易爆物品。
七、库房内要有防盗措施。库房门应包铁皮,窗应安装铁栅栏;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节假日封闭库房,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3、档案库房卫生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1、档案室库房卫生实行每周五下午下班前由库藏管理人员负责清扫,并喷洒药水。每个月底全面清理档案室库房地面、密集架卫生,清除卫生死角。
2、保持档案库房相对温度与湿度,及时通风防湿。库藏管理人员每日记录档案库房温度、湿度数值(温度保持在14-24℃之间;湿度保持在45-65%之间)。
3、日常工作要保持档案库房环境干净整洁、一目了然。地面无杂物、乱堆物、积水等。
4、每周一上班、每周五下班前,由档案部部长负责组织副部长、部长助理、库藏管理负责人、部门安全员共同巡视检查档案库房安全卫生情况,并做好巡查记录工作。
5、下班后,库藏管理人员将所有档案入库;最后离开人员负责档案库房设备电源、门窗关闭检查,并将全部档案柜闭合、上锁。
6、库藏管理员为档案库房的卫生安防工作的组织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①每日由库藏管理员对档案库房防虫、防霉变用料、消防设施、温湿计等设备的齐全、完好状况进行例行复查,根据需要及时补充调整;
②负责检查档案库房每日卫生值日状况,做好“卫生安防日志”的记录工作;
7、未执行上述管理制度的,第一次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教育;第二次由当事人在部门办公例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待岗培训一天,学习档案管理制度;三次以上的,待岗察看处理。
8、“卫生安防日志”由库藏管理员负责保存;档案库房卫生安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员工年终考评考查项目之一。
4、档案库房安全防火管理规章制度
一、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并要设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库房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二、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且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房。动用明火必须经相关部门安全管理者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档案不得随意堆放。柜架摆放位置应与墙壁保持10cm以上距离,每行柜架间距不小于60cm(密集架除外)。
四、库房应有防潮或增湿措施,注意调节温湿度,建立湿温度记录。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
五、库房内应放置防虫、防鼠药剂,并按要求定期更换。若发现鼠、虫害,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六、库房内应保持清洁,经常清扫,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七、库房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确定专人管理。档案人员应会熟练使用灭火器,熟悉消防器材放置地点,负责报警和扑救初期火灾。
八、要保持库房内通道和入口畅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移动,在消防器材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
九、库房内要有防盗措施。库房门应包铁皮,窗应安装铁栅栏;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节假日封闭库房,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3.工地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库房所有物资材料必须上架管理,每件物资材料必须上卡片、编码,归类码放。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2、在领取过程中,必须在领料单据上注明物资使用时间名称同时领取人和发放人签字确认,不准不签或带签。否则罚款50--100元。
3、领取人员领取物资后,库房必须建立健全领料单据存档制度,必须将领料单据保存完好,有待候审。否则罚款50--100元。
4、当班领料单上库房没有时,必须把领料单上字据销毁,否则罚款50--100元。
5、当天未使用的材料要及时回库登记,否则罚款50—100元。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进行赔偿
6、无特殊情况井下不准大量存放材料,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7、库房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特殊情况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方可进入,否则罚款100元。
8、领取和回库材料需分类码放整齐,不准乱扔乱放,否则罚款50—100元。
9、领取材料必须经过有关领导认可后,方可领取,否则罚款100—200元。
10、月底物料领取发放账单对口,对发放员奖励100元,如发放有误差对发放员罚款100员。
4.消防库房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四
消防库房安全的管理制度1
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3、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车间、科室负责人批准,报生产技术部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器材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钢厂消防器材管理暂行规定》。
消防库房安全的管理制度2
1.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三)、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3.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立即放回原处。
2、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消防库房安全的管理制度3
1.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 实行仓库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仓库保管员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4. 仓库内各类货物的堆放严禁阻挡各种消防器材设备使用。
5. 仓库内严禁吸烟,不准烧焊(割焊),要动用明火的人员必须到安全部办理申请手续,方可作业。
6. 各类危险物品不准堆放在一般货物仓库内。
7.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实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8. 仓库内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9. 各类机动车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内停放及维修。
10.仓管人员离开仓库之前必须要关好门窗及一切电源,并严格检查是否有其他火灾隐患。
11.仓库内储存的货物,按不同性质、类别分堆,堆垛之间应留出安全通道距离。具体规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墙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灭火器材1.5米。
12.仓库内不准住人(包括午休),不准搭建搁层,不准使用电烫斗、电炉、电钟、电烙铁、电视机及交流收音机等电器设备。
消防库房安全的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库房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库房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库房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库房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库房、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库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库房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库房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库房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库房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库房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库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库房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库房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库房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库房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库房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库房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库房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库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库房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房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库房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库房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库房以及其他大型物资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库房,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库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库房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库房,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消防库房安全的管理制度5
一、管理组织
1、超市消防工作以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商场的特殊性,实行由店总经理到各班岗位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原则:即“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2、商场成立以店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商场防损部设立消防督查组,协助消防第一责任人开展消防管理工作,主管商场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防火规章制度,并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及各种防火规章制度。督促本部门员工加强消防知识的学习,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配合、协助防火督察组开展管理工作。
5、商场内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商场消防安全,保护商场消防设施,报告火警,无条件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防火监督制度
1、商场在营业时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门上锁,通道堵塞。严禁任何人任何时间在商场内吸烟。
2、安全出口通道、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消防法规要求的应急灯光照和应急疏散指示灯。
3、按消防法规配置足够灭火器材、设施、设备及报警电话,不得擅自损坏、挪用消防设施;不得圈占、埋压、堵塞消火栓;不得在消防器材上放置、装贴、悬挂任何与消防无关的物品;不得乱用消防专用电源、消防水,喷淋头下50厘米内不准堆放物品。防火卷帘门下面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4、消防控制中心必须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由专人操作监控设施、设备,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当报警时,当值人员立即派人前往查看原因,确认火情后,立即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通知单位领导和义务消防队员,并启动相应灭火设备。
5、配送中心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仓库的防火安全,遵守《仓库防火管理规定》,生鲜处加强液化气灶、气房的管理,严格遵守《液化气灶管理规定》,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准违规操作。
6、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月不得少于次对商场的消防安全进行大检查,防火督察组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组织本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时必须有部门负责人亲自带队,参加检查时按照《消防安全检查规定》进行。
7、各部门必须遵照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需要更改或增设线路时,需由工程部正式电工操作,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营业时间结束后工作人员关闭所有必须关闭的电源。
8、专柜装修必须按照《专柜装修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在商场营业时动火作业,如必须动火时,须通知防火督察组,填写临时动火申请单,按照临时动火申请单,按照《临时动火管理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方可动火。
9、商场出售气体打火机、摩丝、甲烷等商品时,只准少量存放,最多进货量不得超出两天的售量,并且集中专人保管。禁止出售烟花、爆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各类有毒物品。
10、防火督察组负责商场防火宣传,收集有关的消防信息,制定宣传计划,布置宣传内容。
11、商场内所有员工必须接受消防知识的培训、教育,参加灭火技能训练,遵守《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12、商场必须成立义务消防队,防损部所有的防损员为义务消防队员,其余各部门的消防骨干为义务消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必须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接受防火技能训练,防火督察组负责义务消防的培训、教育工作。
13、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组织所有员工参加消防学习,防火督察组负责制定消防演习方案,即《火灾应急方案》、《人员疏散计划》等,要求全员动员,责任到人。
消防库房安全的管理制度6
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3、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车间、科室负责人批准,报安环科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厂安环科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器材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二钢厂消防器材管理暂行规定》。
消防库房安全的管理制度7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消防库房安全的管理制度8
1、未经许可,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仓库。
2、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五不准”、“五留距”、“一整齐”,即在仓库内不准设火炉、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吸烟、不准点蜡烛、不准易燃物品或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货场堆放要留墙距、柱距、顶距、垛距、灯距,堆放要整齐划一。
3、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高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容器,不准穿带钉的鞋进入库内,在要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4、进入易燃可燃物品库区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停留和清炉。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装置。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闪点在45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在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时,在夏天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消防库房安全的管理制度9
仓库由贮存物品的库房、运输传送设施(如吊车、电梯、滑梯等)、出入库房的输送管道和设备以及消防设施、管理用房等组成。
仓库按所贮存物品的形态可分为贮存固体物品的、液体物品的、气体物品的和粉状物品的仓库;按贮存物品的性质可分为贮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仓库;按建筑形式可分为单层仓库、多层仓库、圆筒形仓库。仓库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一旦发生火灾往往损失大、影响广,因此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定要重视,千万不能疏忽大意。
一、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组织管理措施
仓库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中确定一名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仓库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二、仓库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三、仓库装卸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
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的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防静电的措施。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四、仓库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难燃硬塑料管保护。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电闸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五、仓库火源管理措施
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在库区内使用火炉取暖,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库区以及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六、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措施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处寒冷地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对消防设施、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处严禁堆放物品。
消防库房安全的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了加强工厂仓库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安全,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范围内所有仓库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管理规定
3.1所有仓库,应设专(兼)职仓库保管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3.2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领后收回,必须履行验收入库登记手续。
3.3库房应通风,照明良好,门窗完好,不漏雨。
3.4库房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库管人员离开时必须随时锁门。
3.5库房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必须经生产部安全管理者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6库房应配置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库管人员应会熟练使用。
3.7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3.8库房内不准人员住宿、休息,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3.9物料的存放
3.9.1物品应分类存放,置放有序。应保持一定的通道(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3.9.2库管员应根据物料说明书的要求,采取适当的保存措施,确保物料存储环境(如温度、湿度等)符合规定。
3.9.3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应单独设库,确无条件时,也必须隔离单独存放,并做好专门的标识,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
3.9.4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3.10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3.11库房人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单位(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3.12仓库管理单位(部门)应把库房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消防库房安全的管理制度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消防库房安全的管理制度12
(一)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虫鼠霉变,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
3、库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杂物,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
4、非库房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5、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对易碎、易潮的物资要特别维护,经常保持库内正常的温度、湿度,合理库存。
6、库管员要经常清洁库内地面、货架、物资的尘土,保持库内干净整齐。
7、库管员下班前要关闭水、暖、电源的开关,锁好门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上班后如发现库房内有被盗迹象,要保护现场,并尽快通知经理及相关人员处理。
8、库管员有维护所在区域安全秩序的义务,发现漏电、漏水及可疑人员,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9、库房所备消防设施不得乱动或挪作它用,周围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并经常检查,使之保持有效状态。
10、库管员应熟知灭火器材的属性,并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二)库房管理制度
一、原材料、成品库房由保管员负责。
二、库房要求门锁齐全、进出方便,库房钥匙只能保管员掌握,闲人不得进入库房。
三、库房的衡器必须经常校准,保证进货、发料数量准确,防止错进错发。
四、要按照分类划片保管法的要求,按照不同的货物品名,设置卡片,按规定的区域和原料离地、离墙存放。
五、对直接进入车间加工的鲜活原料,应及时加工处理,并负责保管好未用完的原材料。
六、要有计划、有安排对原材料实行先进先出原则。
七、保持仓库内外清洁卫生。设防鼠、防虫蝇、防潮、防火、防盗等设施,保持库内无虫蝇、无蟑螂、无蜘蛛网、顶不漏、地不潮、安全可靠。
八、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好原材料的建帐、建卡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凭据齐全。由于不负责任造成亏空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严格执行原材料进货索证制度(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防伪标识、产地清真证明等证件),对不符合证件要求的产品、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有责任拒收入库。
十、根据库存数量、用量,及时向采购部上报采购计划,确保库存物资的充足供应。
十一、每月底对库房原材料进行一次盘点和结清各项帐务,若出现差错责任自负。
5.安全例会制度及安全检查制度 篇五
为更好的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有效的协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时地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 项目部规定每月组织二次安全生产专题例会,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均到会。如实向项目部汇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二. 项目部规定每周四下午由项目经理或生产经理,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三. 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由安全部门负责具体汇总,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按三定原则: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根据整改内容由枝术负责人制定相应整改措施,项目经理签字.由生产经理指定落实整改负责人,由施工员负责具体整改人员,安全员负责整改时和监察,整改后的复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四. 安全隐患整改单开出以后,对于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得力,导致安全隐患继续存在或扩大,项目部将根据现场整改情况对有关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海航学院飞行模拟机楼(一期)项目部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该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交底工作。项目经理接受公司总经理的交底,项目其他人员接受项目经理的交底。
二、分包队伍进场后,总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向分包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
三、职工上岗前,项目施工负责人员和安全人员必须做好该职工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工作,做好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危险源交底及监控工作。
四、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工种变换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要完整,并有针对性。
六、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记录在统一印制的表式上,写清交底的工程部和工种及交底时间,签上交底人和被 交底人名字。
6.库房安全检查制度 篇六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为有效实施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从2011年3月起至12月止,公司将开展安全检查以及隐患排查工作。为确保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责任事故的发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层级责任落实情况;
(二)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三)机械操作(包括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危险岗位人员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
(四)电线电路及其装臵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五)危险品使用及储存,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是否规范;
(六)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企业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
(八)企业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3月)
各部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及其重要性。通过检查、培训,让职工了解、支持并参与该项工作。
(二)自查阶段(2011年3月1日至5月15日)企业要按照上述的整治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造册登记。
(三)整改阶段(2011年3月1日至12月30日)对前阶段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企业要落实人员、落实资金,全面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各部门要深入到施工现场进行指导,督促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安全、有序,按时完成。
(四)检查阶段要按照整治内容及企业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公司将组成检查组组不定期到各部门及施工现场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安全总监由日生同志担任组长,阙蕴华、张顺任副组长。成员由任建萍、杨德喜、杜丽丽、杨国梅、许传堂等部门领导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部门要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内容、步骤,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一次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及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整治行动;安全部门对施工现场要进行全面安全整治,对设备设施用电安全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充分发挥安全部的作用,做到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使企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四)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将违规储存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三违”现象、非法使用起重设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作为重点整治。对企业非法使用起重设备的,坚决查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确保专项整治收到实效。
哈尔滨宏伟市政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及方案
为有效实施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从2011年3月起至12月止,公司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在2007年度开展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现状,及时、全面、有效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促进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全面排查、治理在建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预防机制和长效机制,有效抑制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安全生产进一步稳定好转,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现状,及时、全面、有效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
提取和使用情况,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执行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审批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事故报告及应急管理情况工程施工中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等。排查治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实工作职责。
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对每个项目部进行一次隐患治理工作交底,由项目经理签字备案。项目部组织专职安全员实行周检制度,检查和整改要有记录。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如下:(1)资质证书及持证上岗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审批情况;(4)安全技术交底情况;(5)安全检查情况;(6)安全教育制度落实情况;(7)安全防护落实情况;(8)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等。
(二)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力争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各单位主要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场安全排查工作:
1、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作及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等;
2、承重支架工程强度测试、搭设是否规范、验收手续等情况等;
3、起重吊装作业中安装、验收、检测、试吊等工作及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上岗证;通讯工具、吊装作业环境、应急措施等;
4、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工程的安装、拆除防护措施等;
5、带气作业需进行的各项保证应急措施等; 6、2m以上深基坑开挖现场保护措施等;
7、沉井、顶管作业现场保护措施等;
8、污水管道新旧对接作业人员防毒措施、潜水单位、操作人员资质证书、联络设备、应急措施等;
9、高处作业人员保护措施及交叉作业防护等;
10、预应力张拉中的保护措施等;
12、施工用电及安全防护措施等。
四、排查治理步骤及措施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3月份开始至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4月1日前)动员部署阶段
我站根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实际,研究制订2009年度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及时召开安全网络成员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动员、部署。根据《2008年度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有针对性的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细则,强化考核和管理,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项目部和个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2009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对各项目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底,交底内容要有书面记录,并经项目经理签字备查。
(二)第二阶段(2011年全年)排查治理阶段
认真开展隐患自查工作,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少于
一次、班组每日不少于一次的隐患排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规范、顺利进行,并及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每个月25号前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公司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不定期的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每季度组织1次安全大检查,对在建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项目不少于在建工程的60%。
(三)第三阶段(11月~12月底)总结验收阶段
7.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篇七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强化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我工程项目部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为实现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现制定此制度。
一、项目必须成立安全检查小组,项目部一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所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其它材料说明书)安全员对所购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查。
三、除对临电电工进行安全交底外,安全员每天对临电进行查看,一周由安全员、电工工长、临电工进行检查,特别是风雨后的检查。
四、对所属的机具配电箱、开关箱,每10天进行一次检查。
五、对模板工程,所关好的模板前,随时检查各环节的支撑加料。
六、做好外脚手架地检查验收工作,施工办一周一次大检查,安全员和外架搭设组长三天一次小检查,并做好专人维修、保养、大风大雨后,要不定时的检查。
七、做好龙门架,卷扬机的检查验收工作,随时检查、随时维修、确保龙门架和卷扬机保持良好的运转。
八、确保搅拌机的正常运转,每周对搅拌机检查保养一次,并购好配件。
九、卸料平台,工长每天检查,安全员10天检查一次。
十、各种安全防护施工,每天安全员、工长都要起码一次的检查,如有变形、拆除,要及时复原。
十一、对拉筋卷扬机、断筋机、弯筋机、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每一周检查一次,并随时注意电丝的破皮、漏电。如有此现象,及时处理、包扎。
十二、做好塔吊的检查验收工作,机手随时注意塔吊就位的动态状况,一发现问题,及时停机修理。每周安全员和塔吊负责人对塔部位进行一次检查。
双流县籍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采掘、巷修、安装作业地点的安全管理,明确施工过程中各自的职责范围,矿决定在采掘、巷修、安装等作业地点建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特规定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三位一体”安全检查
(一)“三位一体”安全检查形式
每班开工前,由当班班长组织,副班长、安监员协同,共同对生产区域内的顶板支护、机电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束后,正副班长、安监员共同在检查表上签字认可,方可开工生产,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正班长要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处理,待处理完毕安监员确认后再开工生产。
(二)正副班长、安监员职责
1.正班长职责(1)开工前组织副班长、安监员、生产骨干检查作业地点范围内的通风、瓦斯、机电、运输、顶板、支护等工作,并签字认可。(2)协助跟班副区长并督促副班长、各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3)保证当班各岗位操作人员无酒后、疲劳上岗现象。(4)保证各类机电设备完好,杜绝井下失爆;确保各类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5)作业地点范围内发生险情,不能保证安全时,及时协助跟班副区长组织人员撤离。(6)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7)发生事故时,协助跟班副区长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2.副班长职责(1)开工前协同跟班副区长、班长、安监员检查作业地点范围内的通风、瓦斯、机电、运输、顶板、支护等工作,发现问题积极组织整改,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工。(2)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技能水平、岗位熟悉程度和技术特长合理安排人员。(3)开工前负责组织对作业地点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4)根据“三大规程”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5)对当班施工的巷道顶板、工作面支护质量负责。(6)作业地点范围内发生险情,不能保证安全时,及时协助跟班副区长、正班长组织人员撤离。(7)发生事故时,协助跟班副区长、正班长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积极配合事故调查。3.安监员职责(1)开工前协同跟班副区长、班长检查作业地点范围内的通风、瓦斯、机电、运输、顶板、支护等工作,并签字认可。(2)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当班班长进行整改,确认无问题后,方可通知班长进行生产。(3)督促工人按章操作,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4)监督作业地点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备、监控仪表的使用情况。(5)坚持巡回检查,排查作业地点范围内各生产环节存在的隐患,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全过程监督,确保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按时、有效整改。(6)发生事故时,参与事故现场保护、伤员抢救,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井下爆破的监督检查
(一)井下爆破作业必须在安监员的监督下进行,否则严禁爆破作业。
(二)安监员监督爆破的主要内容:爆破工领用爆破材料的储存情况;爆破作业前引药制作情况;装药时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按规定装填水炮泥,炮眼封泥长度是否符合规定;爆破前班长是否按规定设置警戒,是否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爆破母线与脚线的连接是否符合规定;爆破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爆破后是否按规定进行通风和检查拒爆情况;处理拒爆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爆破结束后是否按规定撤除警戒。
(三)爆破工必须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具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工作业证》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
(四)制作引药和装炮可在正副班长的帮助下进行,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按规定装填水炮泥,炮眼封泥达到规程规定长度。
(五)爆破时母线与脚线的连接工作必须由爆破工独立完成。
(六)一个采煤工作面只准使用一台发爆器进行爆破,安监员必须全过程地监督放炮员逐炮进行爆破,保证每一炮的放炮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七)掘进工作面爆破连线前,工作面所有机电设备必须停电,安监员监督爆破工向外拉线,达到规定的爆破距离,并严格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规定。
(八)其他非正规地点爆破时,班组长必须安排在所有通往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布置警戒,安检员监督,其爆破距离达到规程规定距离。
(九)安监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监督爆破工按规定进行操作,对不负责任造成不按规定进行爆破的,除对爆破工进行处理外,对安监员也要进行严肃处理。对监督不力造成爆破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及监督检查
(一)挂红牌停止作业或设施停止使用执行标准:1.风量不足的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作业地点。2.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出现循环风的局部通风地点。3.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设置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规定的。4.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5.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缺少过流、漏电、接地保护的;井下电器设备超整定值运行的。6.主要提升绞车、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7.井下电器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暴性能要求的。8.井下带点修理或搬迁电气设备的;高压电器设备的修理和调整无工作票和施工措施的。9.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10.小绞车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11.斜巷人行车、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12.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13.起吊装置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14.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井下作业地点防坠等防护设施不全的。15.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的。16.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的。17.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18.斜巷施工耙装机固定不合格的;耙装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的。19.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或采区,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或防排水系统不完善的。20.工作面过断层、老巷、冲刷带及二合顶等特殊构造区,未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的。
(二)挂黄牌限期整改执行标准: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消防设施不全的。2.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3.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4.大型固定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性能测试的。5.排水系统未按规定进行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或实验结果不能满足要求的。6.轨道铺设及架空线安装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7.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不合格的。8.未按规定进行高压电气设备、设施性能试验和继电保护整定试验的。9.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通讯设施的。10.提升、运输系统或行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11.斜巷各车场无提升行车声光报警信号的;电机车运输巷道交叉道口、弯道无机车行车声光报警装置的。12.车场坡度或过卷距离不符合要求的。13.采掘工作面支护强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14.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测手段不满足要求的。1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达不到规程要求的。16.采煤工作面梁端距以及端头区空定距超过规程规定的。17.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18.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17层掘进工作面掘进时未按规程规定探测顶板石灰岩厚度的。19.采煤工作面语言信号未安装或装置失效的。20.掘进工作面耙装机护栏和封闭式挡绳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耙斗钢丝绳断丝超过规程规定的。
(三)监督检查及考核办法
按《平禹一矿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一通三防现场管理规定
一、局扇管理部分
(1)局部通风机的运送、安装及接火工作由施工单位按标准化施工。
(2)局扇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挂牌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否则罚施工单位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次。
(3)开掘面风筒由施工队负责吊挂维护;换分流器、插接风筒、换弯头短节及续接风筒需要正头停工时,正头必须停止施工,操作完毕方可正常施工,施工单位未接好风筒当头做工罚款200元/次。
(4)施工单位施工时必须把风筒吊挂平直,做到靠邦靠顶,破口及时修补。风筒做到篷环必挂,少一环罚款10元。
二、通风设施管理
(1)各施工单位的通风设施如风门、挡风墙等由所在使用单位管理,维护由通风区通风工负责,在过人及运送物料时,严禁用车顶撞风门,凡损坏风门及通风设施,视所坏程度,每道罚损坏单位1000~5000元,对责任人罚500元。
(2)井下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风门敞开不关)和损坏连锁装置,违反者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找不到责任人罚管理单位3000元。
(3)对损坏挡风墙、栅栏、调节风窗、风帘视损坏程度分别给与500~1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罚1000~5000元罚款。
三、综合防尘
(1)各开掘工作面的防尘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协助通风区安装,喷雾及净化水幕由通风区安装,防尘管道不到位,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罚管理人员50元,对施工单位罚300元。各转载点开机不开水罚开机员50元。
(2)施工单位在掘进工作面至少安装二道喷雾装置,距离工作面30~50m安装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距离工作面出口10~15m安装一道风流净化水幕。不能正常使用每道罚300元,安装少一道罚施工单位1000元。
(3)煤尘冲洗清扫的责任范围:施工单位负责工作地点所在运输线的煤尘冲刷清扫工作。
(4)运输大巷的防尘管路,净化水幕及冲尘由通风区负责。
(5)开掘头正头必须按规定,放炮前后洒水;正头30米外每周冲尘二次,发现少一次罚300元。
(6)隔爆水棚管理,主隔爆由通风区管理,辅隔爆由所在施工单位管理,丢失一个水袋罚100元,并在冲刷巷道时加足水量,水量不足者罚施工单位50/个。
(7)防尘管路、喷雾的安装和使用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进行,否则给与100~1000元的罚款。
四、安全监测
(1)瓦斯探头的安装由通风区监测维护人员安装,安装结束后将监测装置移交施工单位使用管理。
(2)施工地点放炮时(扒渣),放炮前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以防崩坏。放炮后施工班长将其回复正确位置,吊挂位置必须符合规定,由通风区瓦检员监督执行吊挂,不符合规定吊挂罚100/次,损坏监测探头、电缆等按破坏生产予以严惩重罚。
9.社区安全检查制度 篇九
一、社委会对社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要时段要加强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3、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4、安全生产器材、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5、火源、电源、燃气源等危险部位的管理情况,6、新增的单位、施工场安全检查记录
所,在开业或施工前,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验收。
二、社委会要经常对居民住宅院落、通道,以及险房、险树、险坡等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地方进行安全巡查;对居民家庭应经常进行安全提示。
三、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立即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改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其整改,并及时上报街道或区安监局。
四、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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