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规章制度(共9篇)
1.公司企业规章制度 篇一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销售行为,明确销售业务中涉及的审批权限,加强对销售业务的监督与控制,防范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2章销售预算及定价审批
第3条销售部根据市场情况、目标利润、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制订销售计划与预算,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批后实施。
第4条经审批的销售预算应层层分解到各部门,细化到销售人员,以便于在销售过程中对销售成本进行有效控制。
第5条销售部负责制定产品价目表、赊销及折扣等销售优惠政策、付款政策等,报营销总监、总裁审批通过后具体实施。
第6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情况,如按价目表上的规定价格、按规定条件给予的折扣,以及按信用政策确定的付款政策,应由销售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7条销售业务中需要执行特殊价格、需要超出规定条件给予折扣,以及需要超出信用政策执行特殊付款政策的业务项目,应报营销总监审批,并于通过后执行。
第3章客户信用控制及合同审批
第8条财务部负责拟定企业信用政策及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并与销售部共同协商确定,完成后上报营销总监审核、总裁审批通过后执行,财务部、法务部备案。
第9条销售业务员在开展销售活动中,应及时收集并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和资料,为企业评估客户信用等级提供数据参考,财务部参与客户信用等级的评估。
第10条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销售部可依客户情况将客户分为a、b、c、d级4个信用等级,并将客户信用等级评估报告提交销售经理、营销总监审核。
第11条财务部根据合作客户的回款等情况定期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评价,变更客户信用等级时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审核。
第12条销售合同审批规定
1.销售业务员在销售谈判中,应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施以不同的销售策略。
2.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时,应按照以下权限执行。
(1)销售合同总额在××万元以下的,属销售业务员权限范围,无需报批,可直接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2)销售合同标的总额在××万~××万元的,由销售经理审批,予以订立。
(3)销售合同标的总额在××万~××万元的,由营销总监审批,予以订立。
(4)销售合同标的总额在××万元以上的,报总裁审批后,予以订立。
第4章发货与退货审批
第13条发货的审批
1.销售合同订立以后,销售业务员需开具发货通知单,经销售经理审核后,送至仓管员处以便备货。
2.仓管员核对发货通知单,并严格按照发货通知单中各项目内容准备货物,并做好货物出库记录。
3.运输主管负责办理货物发运手续,并组织运送货物,确保货物的安全准时送达目的地。
第14条客户退货的有关规定
1.销售业务员接到客户提出的退货申请,需经销售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质检员负责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质量检查,并出具检验证明。
3.仓管员对退回货物进行清点后方可入库,并填制退货接受报告。
4.销售部对客户退货原因进行调查,并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5章收款与坏账计提审批
第15条应收账款主管负责编制企业应收账款明细表,并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督促销售部及时催收应收账款。
第16条销售会计对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第17条法律顾问负责为企业制定诉讼方案,以应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
第18条销售会计对确定发生的坏账报财务经理、营销总监审批后作出会计处理。
第6章附则
第19条本制度由财务部与销售部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20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公司企业规章制度 篇二
一、公司治理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
1.公司治理结构和模式。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特点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 必然要求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机制, 并依靠这套机制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 这套机制被称为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问题的本质是代理和监督问题, 具体表现为严谨的会计治理机制, 所谓会计治理是指对会计活动及其会计活动中的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的治理。为了在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利益的矛盾中寻求动态平衡, 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组织制度坚持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离的原则, 由此形成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如下图所示的组织框架;公司组织结构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员四大部分。按其职能分别形成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监督机构 (监事会) 和执行机构 (经理层) 。这种组织制度既赋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 又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 同时又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因此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内容的核心。
2.现代公司治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从规范与逻辑的角度讲, 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平台应该包括现代公司制度、基于生产要素权重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制度化的高效营运系统。现代公司制度适应企业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 (1) 有利于企业筹集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资本。 (2)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为职业企业家的成长创造了条件。 (3) 有利于企业资本的长期稳定。 (4) 有利于降低和分散经营风险。 (5) 股份公司有比较完善的约束机制。 (6) 股份公司有利于大企业度过经营危机。
3.会计治理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现代公司治理成功的保证。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 它遵循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优胜劣汰规律, 核心内容是在确认多元化经济主体所有权的前提下, 进行自由公平的交易, 并通过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基础性的调节和优化配置, 但同时追求利润最大化又引致了大量的商业欺诈和冒险。会计治理机制是伴随现代公司治理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尤其是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 会计治理机制在打击商业欺诈、保证公平竞争、规范企业会计行为, 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
二、中国公司治理机制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一) 公司治理机制的发展
由于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世界各国公司的所有制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有很大差异。近年来在各国公司治理模式逐渐向英美模式趋同的过程中, 大体呈现出以下的共同特征:一是强化独立董事制度, 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无论是属于哪种治理模式, 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各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方向, 并成为全球公司治理体制发展的潮流。在中国, 证监会2001年8月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使独立董事建设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严格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从某种程度上讲, 公司治理的必要性缘于信息不对称, 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不对称, 使易受损害的一方能享有尽可能充分的信息, 作出“信息充分的决策”, 以便尽可能地自我保护。国际上为了保证信息的公开和公平首先强调的就是会计治理, 工作重点就是鼓励和推动各国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规则。由于历史的原因, 目前各国使用的会计规则有很大的差异, 中国财政部也对中国的准则体系进行了重要修改, 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1项基本准则, 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实质性趋同。这将对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治理有着重大的积极影响。另外强化董事会信息的披露也是公司治理的重点内容。三是鼓励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介入公司治理, 如加强会计监督的力度等。
(二) 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 从1994年起, 中国政府决定对国有企业进一步进行现代化企业制度试点, 试图建立规范的公司制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经过试点和探索, 公司制改造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和经验, 但仍然出现了一些偏差如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和管理无章等的现象仍然普遍, 公司治理结构仍然有待完善。进入21世纪,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也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三) 中国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由于历史的原因, 公司治理结构在中国许多公司包括民营企业, 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都是一个薄弱环节。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 有些公司的运作较为规范,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 尚未真正实现向公司制的机制转变。
1. 中国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股权结构“一股独大”, 股东控制机制行政化。中国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构成, 而且股份主要集中于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 社会公众股比例较小, 难以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在这种股权结构下, 国有股东在公司治理中起到“关键人”作用, 公司董事会往往由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政府所控制, 从而产生了政企合一与市场机制、政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的矛盾, 导致企业的经济行为常常表现为行政行为。
内部治理机制的弱化。在当前中国政治体制的背景下和中国经济的转轨过程中, 《公司法》表现出一种过渡性和矛盾性, 既吸收了国外公司法上的许多通行规则, 又在一些方面表现出不完善和疏漏, 这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表现出某些明显的传统企业领导体制的痕迹;同时, 企业中党委会、工会和职代会等“老三会”组织健全, 但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新三会”逐步建立, 这新、老三会之间功能如何协调与定位尚待解决, 因而也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的正常运转和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
外部治理机制的虚化。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的有机结合, 二者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影响公司行为和公司效率的治理机制体系。从中国当前公司治理现状看, 治理机制失效的表层原因是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内部治理机制不太完善, 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缺乏来自外部市场的治理力量, 包括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 尤其是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约束机制虚化。
针对上述问题, 需要抓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资本市场的监督.结合近年经济危机的发生来看, 公司治理尤其是会计治理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2. 完善中国公司治理机制的主要思路
继续完善股权分置改革, 优化股权结构和股东结构。从中国国情来看, 国有股适度地减持, 以保持股权的相对集中是比较合适的;同时通过构筑国有股股东、机构投资者和社会个人股东的“三足鼎立”的股东结构, 不断优化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进而逐渐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
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结构, 强化决策和监督职能。在中国外部市场不发达和股东大会作用日趋淡化的情况下, 公司的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安排和设计成为处理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关系的中心内容, 也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所以在股东大会结构优化的条件下, 要使股东大会结构的有效性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得到有效的延伸和充分体现, 以强化决策和监督职能。诸如建立股东诉讼制度;完善董事会结构,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强化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追究等。
处理好“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 关键在于保证“新三会”的决策权和“老三会”的监督权。
完善企业外部的市场治理机制建设, 要培育充分竞争的产品市场、规范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和健全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 发挥市场对经理人员的配置作用。
总之, 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 结合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完善公司治理首先要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问题, 使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得以发挥, 强化公司治理尤其是会计治理, 以事业部制取代多级法人制, 实行全公司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其次是确立独立的国有股股权行使机构, 完善董事会工作程序, 加强董事会对执行层的监督;建立强有力和具有问责制的执行机构, 建立由所有者主导的经理人员薪酬激励体系, 在规范证券市场的基础上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等。在中国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 继续健全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与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会计治理机制, 防范商业欺诈尤其是金融危机的发生。
摘要:从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逐渐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引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必要性讨论, 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探讨中国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战略和实施情况, 以及中国的会计治理机制和发展情况。根据中国现代企业改革过程中公司治理发展的情况, 结合现代会计治理机制重点探讨中国股份制公司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关键词:公司,治理机制,现代企业制度,会计治理
参考文献
[1]朱星文, 等.会计治理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2]王关义, 等.现代企业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3]田建军.现代企业管理和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
3.公司企业规章制度 篇三
根据国家发布的统计公报,截止2011年9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略有增加,但仍然非常少,反映出我国在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制度方面很缓慢,还需要政策的支持与实践的探索。2011年9月,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之际,商务部负责人表示,我国今后将许可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境内上市。我国自从1979年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吸引了大量的外商到中国投资。外商到中国投资,在投资的形式上主要有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与独自经营三种。外商投资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投资的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责任形式。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公司制,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必然选择。但是,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什么样的公司形式以及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制度问题,在实务上却需要探讨。
一、实行公司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必然选择
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什么样的企业形式,是外商来华投资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是过去、现在和将来都需要解决的问题。走公司化之路,实行公司制,以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无疑是一种理想的选择,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实行公司制,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一方面,需要有相应的法制环境。中国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公司制提供适宜的法制环境,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执法环境。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自身也应当适宜采用公司制,应当符合中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能够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根据企业制度及形式的不同,可以把企业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两大类。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公司制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的现代企业形式。非公司制企业,泛指公司制以外的其他企业形式,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公司与非公司的主要区别表现在,投资者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投资者及企业对外承担的责任以及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公司以其投资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有限性、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有限性、资产组合的独特性、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具有其他形式的企业所不具备的优点,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
实行公司制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理想选择。外商在中国投资所建立的企业,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每个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何种企业形式,取决于该企业自身所具备的条件和发展目标,取决于法律对不同企业形式的规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主要适合于投资者人数少、投资规模小的情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其最大的缺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适合于企业投资规模大,资金需求大,股东人数多的情况,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成为外商投资的理想企业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走公司化之路,可供选择的方向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的形式,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讲,要真正实行起来并不是简单的事情。这涉及到对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理解与应用,涉及到中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在当前实行公司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往往不是来自投资者,而是来自制度,来自制度的不健全、不统一。现有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不是很快就能解决的问题。这样,外商投资企业走公司化之路的现实选择,就是如何用好制度,如何在现有制度下求生存、求发展。
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股份公司制度的问题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优越性,是现代公司制的代表。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应当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理想选择,应当成为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方向。但事实上,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却非常少。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资料表明,最近十年中,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比例,仅占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企业的千分之一左右。例如,来自国家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34171家企业中只有19家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不足千分之一。2005年以后,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占在中国直接投资的比例开始在千分之一以上。2006年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41473家企业中,只有50家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到2010年,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27406家企业中就有51家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2011年1至9月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22407家企业中,已有27家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比2010年同期增加12.5%。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非常少,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过去还很不健全。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上,外商投资企业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在我国仍处于探索之中。这一时期困扰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主要法律问题就是缺乏有关外商投资企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法律规定。过去,外商投资企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在实践上受到极大的限制,主要的问题就在于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可依,成为困扰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发展的问题。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的发展,在股份公司形成问题上,就要解决法律制度缺失的障碍。这个问题,在我国逐步得到了解决,今后还需要细化。
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促进了有关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使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有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问题没有任何规定,这就使得这一时期外商投资企业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缺乏法律依据。其中,有关的规定是1993年《公司法》的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当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条件的规定,涉及发起人的住所问题,没有涉及发起人的国籍。对此,可以理解为只要符合有关住所的规定,外商就可以在中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除了这条规定外,没有其他的涉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明确规定。按照一般的法理,在民商领域,法无规定,即不违法。在理论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违法的。但是,在实践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到审批、登记注册、管理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有相关的规定作为依据,都离不开规则。没有规则,外商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将无法设立、无法存在和发展。
1995年外经贸部制定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使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了依据。这是个良好的开端,是有益的探索。但是,只有这样一个规定还不够,满足不了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要求。况且,这个规定,严格地讲不是法律,仅仅是部委规章,缺乏法律效力。2004年我国开始准许合格的境外投资者经批准后投资中国证券市场,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的方式来投资中国的股份公司,即QFII制度。这只是外商间接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外商直接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广义上也属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我国在修改公司法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的第218条中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就使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采取股份公司形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对这个问题予以详细的规定,使其更加具有操作性。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呼唤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还受到有关世界贸易规则的规范,我国也应当遵守入世承诺,开放有关的市场,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了比较好的外商投资法律环境。但是,外商投资企业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与政策的限制。我国对外商投资政策体现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上,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种情况。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也对外商投资有一定的限制,体现在外商投资的形式、投资的比例、国民待遇等内容上。例如,外商投资的基础电信企业,外商投资部分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具体的制度适用上,更应当注意这些实际上在一定时期内起作用的有关投资政策。
三、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目前在我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是一种理想的现实选择。我国现在已经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我国公司法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都有关于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01年修订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修订后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事实上,外商投资企业多数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资料表明,多年以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98%以上。例如,2008年在外商直接投资的27514个项目中,采取合资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形式的有27008个,占98.16%,这部分企业的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后,由于《公司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下统称三资企业法)在相关内容上有很大不同,存在着差别,在适用有关规定时应当特别予以注意,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第一,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问题,应当适用三资企业法,不应当适用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的规定明显不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由各方委派和撤换。对于以上不同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适用三资企业法,而不适用公司法。
第二,公司资本制度问题。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不实行法定资本制。我国过去的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实行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各方认缴的出资额。这种规定,实行的不是法定资本制,而是授权资本制。因此,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是投资者实际交付的资本,只是投资者承诺交付的,投资者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
第三,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的法律的适用问题上,当公司法与三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不同规定时,首先应当适用三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三资企业法没有规定或者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同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事实上,公司法中可以适用于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主要为其第1章总则中的有关股东的权利和公司的地位、名称、住所、章程、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职工的原则规定。▲
[1]陈德铭.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在中国境内上市 [N].证券日报,2011-9-6(A02).
4.公司企业规章制度 篇四
1.1.1 员工的招聘将根据公司生产需要进行;
1.1.2 本公司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优秀、适用之人才,无种族、宗教、性别、年龄及残疾等区别;
1.1.3 本公司的招聘以面试方式为主。1.2 凡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2.1 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合约者;
1.2.2 曾被公司开除或未经批准自动离职者; 1.2.3 受过刑事处分以及带有不良行为者;
1.2.4 证件不真实、有疑问者,或借用他人证件者;
1.2.5 体检不合格者,身患有障碍性残疾或传染疾病者; 1.2.6 文化程度不符合要求者,反应迟钝、表达能力差; 1.2.7 面试反应、口试、笔试不合格者; 1.2.8 衣著不整洁,言行无礼貌者; 1.2.9未满18周岁者; 1.3 录用程序
1.3.1 各部门课长可以根据本部门发展或职位空缺情况,协同管理部进行招聘; 1.3.2应聘人员经过面试合格后(证件齐全、口试通过),由用人部门筛选;
1.3.3由管理部通知被录用试用人员必须去医院进行指定的项目体检,并将证明提供给管理部; 1.4 新录用人员报到应先到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后至部门报到上班;
2.试用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作程序正常开展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员工 2.1 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
2.2 试用期内,公司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雇佣关系,而无须向对方作出任何解释与赔偿,试用期员工未做满7天被辞退或自离的员工公司将不予结算工资,但须经部门课长、管理部批准,方可生效;
2.3 试用期满,试用部门要进行考核,合格人员由管理部办理转正手续,不合格试用人员由用人部门通知解除雇佣关系并办理正常离职手续。3.离职 1.0 目的
规范工厂员工离职管理,确保工厂和离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2.0 适用范围
工厂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离职手续。3.1 离职的种类:辞职、劝退、解雇
--辞职:员工因病、因事自动辞去职务;
欲辞职的员工应提前七天向所属部门主管提出书面辞职书,管理人员辞职应提前1-2个月由部门主管批准后,报管理部备案;
--劝退:
a.当员工已不能适应公司工作的要求;
b.因某种原因,不适宜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员工; c.染上传染性疾病的员工;--解雇:
a.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者;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
d.伪造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资格或上岗等证件和婚姻状况等证明者;
3.2 离职人员必须由部门主管批准办理离职手续,缴清相关证件、物品,才可请领薪资并离厂;
——旷工1-2天的每天扣发3天工资和资金,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作自离旷工;有薪假以当地法定工资计算。
3.休假
3.1 按国家法律规定全年有十一天有薪假:
元 旦:一 天 春 节:三 天 清明:一天
五 一:一 天 端午:一 天 中秋:一天 十 一:三 天 3.2 休假包括:事假、病假
一般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部门课长批准,4天以上10天以内的,报上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副课长、课长、部门经理(含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总监级人员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核准,需要时并报;
a.事假:事假以小时计,需填写“请假单”; 事假为不带薪假,有年假的自动冲假;
b.病假:病假以小时计,需填写“请假单”; 病假为无薪病假(要求有病历证明或记录);
2.1.6 初次不遵守课长人员合理指挥者; 2.1.7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2.1.8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公务者; 2.1.9 在工作区未佩戴厂证或未穿工衣者; 2.1.10 在工作区穿拖鞋或赤脚者;
2.1.11 在工作区、宿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及其它杂物者; 2.1.12 出入工作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而拒绝保安或课长人员查询者; 2.1.13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1.14 破坏生态及环境卫生者; 2.1.15 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2.1.16 其他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者;
2.2 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记过处分:
2.2.1 对上级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2.2 直属课长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2.3 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但不太严重者; 2.2.4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严重妨碍他人工作者; 2.2.5 在工作现场吃东西者;
2.2.6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2.7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2.2.8 投机取巧隐瞒蒙弊牟取非分利益者;
2.2.9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造事端者; 2.2.10 在工作时间睡觉者; 2.2.11 附和罢工、怠工者;
2.1.12 办理移交,无特殊理由而未能按期办妥者; 2.3 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3.1 擅离职守,致使发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2.3.2 泄露公司机密者;
2.3.3 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2.3.4 遗失经营的重要文件、物品者; 2.3.5 撕毁公文或公司有用文件者; 2.3.6 在工作现场吸烟者;
2.3.7 拒绝听从课长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2.3.8 仿效上级课长人员签名,效用印信或未经核准擅自使用印信者; 2.4 有以下情形之一查证属实者,可不经预告予解雇:
2.4.1 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或用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失者; 2.4.2 对于上司或其他员工实施暴行或有侮辱行为者; 2.4.3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定情节严重者;
2.4.4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营业上的秘密使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2.4.5 违反国家法律而判刑者;
2.4.6 无正当理由旷工达三日以上者;
2.4.7聚众要挟,妨碍生产秩序者;
2.4.8 张贴散发煸动性文字、图画、图书,足以破坏劳资感情者; 2.4.9 在工作区或宿舍内赌博者;
2.4.10 偷窃、盗卖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2.4.11 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及财物受到损害者; 2.4.12 侵占本公司财物或营私舞弊者;
2.4.13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者干私活者; 2.4.14 在特定禁烟区吸烟者;
2.4.15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2.4.16 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2.4.17 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
2.4.18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2.4.19 一年内记大过两次,且无功过相抵者; 3.同功过相抵标准如下: 3.1 嘉奖抵警告; 3.2 记功抵记过;
3.3 记大功抵记大过; 4.奖惩计算标准如下:
4.1 两次嘉将等于一次记功; 4.2 两次记功等于一次大功; 4.3 两次警告等于一次记过; 4.4 两次记过等于一次记大过;
5、以上未列假期根据公司实际参照政府规定执行;
6、休假的一般规定:
⑴ 员工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领导和行政部申报拟休假的种类和时间;
⑵ 具体休假时间,一般员工由所在部门与个人协商后统一安排;经理层及以上的由所在部门与公司管理部协商安排,报总经理审批。休假期间若遇公众假日或法定假日,不另增加休假时间; 2.社会保险
2.1 公司为试用期满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购买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项目。保险基数根据企业情况每年核定一次,缴费比例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2.2 公司对长期外派和现场工地的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
2.3 若员工本人不愿意购买、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购买上述保险,需本人写出书面报告,责任由本人自负;
3.员工活动
3.1 公司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每两年进行一次例行体检,并适当组织体育锻炼和娱乐活动; 3.2 公司员工均可参与公司工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公司周年庆祝、春节联欢、体育竞赛、郊游等活动;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4.1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
4.3 不能胜任分配的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⑷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4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辞职。如未提前通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5未提及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1.19 有电脑人员必须到管理部登记,并按照指定位置摆放电脑,不得任意摆放。2.食堂
2.1 未到下班时间,任何员工不得进于餐厅就餐(特殊原因除外); 2.2 文明就餐,依次排队,不许插队,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 2.3 不得擅入食堂操作间,不得损坏公物;
2.4 就餐人员应保持食堂环境卫生,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2.5 就餐人员必须按量盛饭打汤,不得故意造成浪费; 2.6 员工就餐后的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点; 2.7 就餐人员不得将餐具拿出食堂占为已有; 2.8 就餐人员必须在食堂用餐;
2.9 以上如有违规者,管理部有权做出罚款。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或除名。
文件编号:XXX XXXXXX规定
规 章 制
制定日期: 年 月审 批 人: 制 作 人:
xxxxxxxx公司
版本号:第X版
度
日
目录
5.企业公司内部各种制度范本 篇五
目的: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生产车间全体工作人员。
一、早会制度
1.员工每一天空上班务必提前___分钟到达车间开早会,不得迟到、早退。
2.员工在开早会时须站立端正,认真听主任或班长的讲话,不得做一些与早会无关的事项。
3.各条线的班长每一天空上班务必提前___分钟到达车间组织员工准时开早会。
4.各条线的班长在开早会时务必及时向员工传达前天的工作状况以及当天的生产计划,时间应控制在___分钟。
___班长开早会时讲话应宏亮有力,多以激励为主,不得随意批评和责骂员工。
二、请假制度
1.如特殊事情务必亲自处理,应在___小时前用书面的形式请假,经主任与相关领导签字后,才属请假生效,不可代请假或事后请假(如生病无法亲自请假,事后务必交医生证明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
2.杜绝非上班时间私下请假或批假。
3.员工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次,每一天请假不得超过两人。
4.员工请假核准权限:(同厂规一致)(1)一天以内由班长批准;三天以内由车间主管批准;(3)超过三天务必由生产部经理批准;(4)
连续请假按照累计天数依上述规定办理。
三、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车间工作人员应持续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2、进入车间务必穿戴工作服(无钮扣,无外口袋)、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务必持续清洁且每一天务必更换。
3、不得将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品(如手表,首饰等)带入车间。
4、进入车间应洗手消毒,工作过程中按规程洗手;车间内严禁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和生产无关的杂物。
5、车间内严禁饮食、吸烟和随地吐痰。
6、未经允许非加工人员不得进入加工车间;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务必到达加工人员的要求后方可进入。
7、新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务必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生产人员患有有碍食品的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或手有外伤等状况,务必立即调离食品加工岗位并妥善治疗。
8、车间生产人员和进入车间的其他有关人员遇下列状况之一时务必洗手:
⑴、开始工作之前
⑵、上厕所以后
⑶、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
⑷、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⑸、在从事操作期间也应勤洗手
9、生产车间内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务必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缝隙。车间内禁止使用一切竹木工器具和容器。
10、车间内务必有用于工器具和固定设备消毒的设施,并持续齐全有效,设施本身及使用过程中不得对食品产生不良影响。
11、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务必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要有记录)。所用的清洁消毒方法应有效又不影响食品的卫生。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检查消毒剂的配制记录及使用条件,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定期检查其浓度。用热水消毒时,水温应到达80℃以上。
12、加工操作台、机械设备、工器具应经常清洗,不得有锈蚀,并持续清洁,经消毒处理后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务必再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产品。
13、生产车间和其它场所的废弃物,务必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存放的容器及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
14、车间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务必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5、同一生产现场内不得同时生产两种类别的产品,也不得同时加工影响车间卫生或产品质量的副产品。
16、车间内只能存放有少量即将使用的空罐。空罐只能装填产品,任何时候不能盛放有其他物品,以免误入生产线造成质量事故。清洗车间时,务必移开或遮蔽好生产线上的空罐,以免沾污。
17、每一天工作结束后(或必要时),务必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
18、生产车间和其他有关工作场地内应持续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地面不得出现大规模的积水现象,生产中的废弃物应随时清理和清除。
19、车间内的更衣室、挂靴间、洗手消毒间等,应经常进行清洗及消毒,持续其清洁。
20、车间周围应定期或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以防止害虫滋生,车间使用杀虫剂时,不得污染食品,并尽量避免污染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杀虫剂后应彻底清洗干净,除去残留药剂。
21、厂房、设备、排水系统、废物排放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务必持续良好状态。在正常状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车间应做到整洁、空气新鲜。无明显水汽、积水。
各种制度范本(二)
值班管理制度参考
为保证财经学院值班工作的各项秩序和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财经学院的值班管理制度。部长、副部长负责值班工作,干事辅助相关工作的开展。各部门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值班管理制度。请认真阅读本制度的注意事项,以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时间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中午12:___至13:00(暂定)
2)地点:行政楼330
(二)工作资料
1)值班期间应签到,不签到者以缺勤处理。缺勤将在学期末的考核中按规定处理。
2)值班人员应整理好当天的来函及文件,分类归档到指定地点。不得将文件随意丢放。
3)值班人员原则上每个部门不得少于___人,确保每一天有人到岗值班。
4)对于要由下一班次的值班人员接手的工作要在换班时交代清楚,避免工作上出现问题。
5)各值班人员(各部门部长及干事)务必准时到达值班地点。不迟到,不早退,值班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值班期间,禁止任何人在办公室内喧哗。
(三)接待规范
1)值班工作开始前,由学生信息与咨询中心摆放好各部门席卡,其他部门按照席卡对号入座,以便其他学生办理各项事务。
2)值班人员应当持续良好风貌,对学生要做到热情大方,细致耐心。对老师要做到尊敬师长,有问必答。主动为来访的同学和老师解决问题。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注意安全,各值班人员下班前应关掉各种电器设备,切断电源,锁好门窗,方可离开。
2)值班期间,不得因为私人需要而使用办公室物资如打印机,纸张等。
3)由于值班未尽责而导致的物品丢失或损坏的,由直接经手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4)如遇紧急状况无法处理,应立即通知指导老师,询问相关细则,确保工作不出现差错。
各种制度范本(三)
值班管理制度参考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日常管理,协助督促各部门做好各工作,及时汇报处理突发事件,特设本制度。
2、范围
轮值时间从星期一到星期六7:00—7:30、17:00-18:003、轮值人员
主要是公司车间主任以上及管理人员,具体包括:总经理、史文浩、罗俊夫、谭文强、刘芳、滕荣权、吴秋良、钟成、张祈曙、唐建国、张广慧、李子琦、夏阳昆、张森林、袁进、陈军、宋灯吉。
3、值班要求3、1轮值人员上午须提前___分钟上班,下午或加班后推迟___分钟下班。早上值班欢迎各员工上班,并监督员工考勤,记载管理人员出勤状况和厂规、厂纪的执行状况。下午值班班检查各部门的电源开关、门窗、水阀,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协助各部门工作,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2轮值人员每一天须不定期检查6s的执行状况(至少一次),并做详细记录,有权合理化推荐。
3、3轮值人员须及时处理协调值班期间的突发事情,若遇到特殊状况,不能处理的应及时联系部门主管。
3、4轮值人员务必认真履行职责,若出现玩忽职守,在当值期间出现问题,后果或者影响严重者,公司将追求其连带职责。
3、5轮值人员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6轮值人员须态度和蔼,注意言行举止,做到礼貌值班。
3、7轮值人员须详细填写值班记录,规范记载值班状况。
3、8轮值人员须相互做好工作衔接,做好交接记录。
3、9轮值人员若遇到特殊状况不能当值时,可自行协商调班,同时须向办公室说明状况。若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___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各种制度范本(四)
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
一、教师要用心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用字水平。
并把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潜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二、充分发挥讲课在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
语言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潜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潜力的认识,培养良好的倾听习惯和语言表达习惯,对做的好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奖励。三、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
要在教师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个性要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普宣传周”活动,把此项工作作为评选优秀个人和优秀班群众的依据之一。四、加强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工作的检查,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
五、凡是布置宣传语文字的环境的材料和参加与语言文字有关的比赛项目的所有费用由学校支付。
对参加比赛获奖的教师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六、对语言文字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在考核时予以奖励。
七、对不能坚持讲普通话的教师,要有必须的经济处罚和思考是否聘任其担任教师职务。
对长期坚持说普通话的教师给予奖励。各种制度范本(五)
用语用字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校园用语用字状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小组负责全校的语言文字监督检查,下设的各教研组负责本组语言文字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在日常工作中,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教研组长和各班主任对其所负责科室、教研组和班级用语用字状况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五、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小组,除平时加强对各部门用语用字状况的监督检查外,还要负责每学期组织一次对校园用语用字状况的集中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部门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具体时间届时通知。
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善意见和措施。
6.公司企业会议管理制度 篇六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对于召开内部会议的管理和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要求
本公司内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按本制度执行
3.1会议组织
2.1.1公司级会议:公司员工大会、年度总结计划会和各种代表大会,应报请总经理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召开。
3.1.2专业会议:即全公司性的技术、业务综合会(如经营活动分析会、质量分析会、生产技术准备会、生产调度会、安全工作会、项目小组会议等),由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安排。
3.1.3系统和部门工作会: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由各部门主管决定召开并负责组织。
3.1.4车间(班组)会:由各车间主任或班组长决定并主持召开。
3.1.5外单位在我公司召开的会议(如现场会、报告会、办公会等)或业务会(如联营洽谈会、用户座谈会等)、一律由人事行政部受理安排,有关业务对口部门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3.2会议的安排
3.2.1例会安排:为避免会议过多或重复,公司正常性的会议一律纳入例会制,原则上要按例行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召开。例行会议安排如下:
序号会议名称组织部门主持人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
1、年度总结计划会人事行政部总经理每年元月公司行政楼
2、每月生产计划会生产部生产部长每月25日公司会议室车间主任以上干部人员
3、每月工作总结会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长每月2日公司会议室车间主任以上干部人员
4、部长协调周例会人事行政部副总经理每周一16:40分公司会议室各部门部长或临时特邀人员
5、生产部周例会生产部生产部长每周六13:00分公司会议室生产部人员、车间主任或临时特邀人员
6、质控部周例会质控部质控部长每周六16:40分公司会议室质控部全体人员或临时特邀人员
7、其它临时性会议另安排确定另行安排确定另行安排确定公司会议室另行安排确定
3.2.2其他会议的安排:如遇特殊情况,相关部门需临时召集会议,须事先与人事行政部取得联系,以便安排会议场所和提供必要的设施,会议组织由责任部门负责。
3.2.3凡人事行政部已列入会议计划的会议,如需改期,或遇特殊情况需安排新的其他会议时,召集单位应提前二天报请人事行政部调整会议计划,未经人事行政部同意,任何人不得随便打乱正常会议计划。
3.2.4对于准备不充分,重复性或无多大作用的会议,人事行政部有权拒绝安排。
3.2.5对于参加人员相同、内容接近、时间相近的几个会议,人事行政部有权安排合并召开。
3.2.6各部门会议的会期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坚持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3.2.7会议主持人和召集单位与会人员都应分别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拟好会议议程、提案、汇报总结提纲、发言要点、工作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落实会场,安排好座位,备好茶具茶水,通知与会者等)。
3.2.8参加会议人员无特殊原因不能请假,如请假需经主持人批准。参会人员须准时到会,未及时请假或迟到者,会议开始五分钟内每次罚款五元,五分钟外按每分钟一元处以罚款,并由主持人开出罚单。
3.2.9与会人员应知无不言、集思广益,一经会议决定之事,应按期完成;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在会场内接听手机(会场内应将手机设定为振动或无声状态)或大声喧哗。
3.2.10会议组织部门应在会后24小时内整理发布《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执行。
3.2.11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私自泄露,否则按泄密论处。
7.公司企业规章制度 篇七
一、治理制度随政企关系的演变
公司的治理是现代企业改革的主要问题, 公司的治理体系牵涉了制约企业的厉害关系的不同组织间的关系。从大的方面来说, 国有企业公司的治理制度代表着国家级企业的管理体系。当下许多企业关于公司治理的理论也没有脱离政企之间的关系, 国有企业是一个国家体现意志的途径, 在某种意义上, 也是政府管理的体现和延伸。
1. 早期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
新中国的成立面临着不少问题, 自抗美援朝到美苏冷战, 都造成了经济的封闭, 中国被迫选择了发展重工业和军工业。但新中国工业起点较低, 基础太差, 重工业的项目较大, 需要大量投资, 因此, 必须实行集中管理和强制筹资, 而在当时, 新中国缺乏优良的企业家团队, 只能依靠政府管理。
在新中国建立的初期, 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不仅成为了中国的经济制度的主要部分, 而且还充当了国家的核心结构, 在当时, 国有企业都受国家官僚机构的管理, 具有明显的特色管理、鼓励的机制、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和福利等的特点。但这样的全方面控制也留下了政府的行政控制基调, 造成了体制的缺陷, 这种缺陷包含了政府吧清楚企业的现实, 制定的方案与现实脱节, 企业要求政府去投资不必要的项目。同时, 基层企业无法自己做出决定, 要依据政府的决策, 这无疑磨灭了企业的积极发展。
2. 国家改革之后的制度更新
自改革开放后, 政府和企业的不分家阻碍了国有企业的进步, 1978年以来, 国有企业的治理制度改革的主要问题是解决自身活力, 而国有经济体系的改革主要问题则是国有经济的活动效益。政府渐渐意识到用行政的手段来控制企业的缺陷, 以承包的责任制的形式和利改税的方式理清了企业和国家之间存在的关系。在这之后就开始了产权关系为连接的治理代替传统治理的探索, 后又开始了有权力的管治国有企业。
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不让政府直接的管理企业, 1988年, 我国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此之前, 1985年, 北京最先开始探索党政机构的改革, 改革小分队在研究中发现, 国有企业的管理的分割与上级的管理职能的论乱有着较大的关系。1988年成立了国资局, 1998年, 因为协调矛盾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 又过了5年, 企业工委、财政部、经贸部、劳动部分开治理国有企业, 2003年, 正式成立国资委。
3. 确立国有资产的管理体系
国资委是国务院所设的特殊机构, 不仅仅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 还改变了以往对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形式, 改变为监督的职能。国资委的出现, 明确了政府对“资产”方面的重视, 也把国家形式职能的权力个人化, 落实了“紫”的职能。因此, 管理的范围也把管资产放在了管事和管人的前面。
在此次体系的改革过程中, 一个巨大的变化是出现了央企集团, 就按理论这方面说, 出现管理资产公司是企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事实上, 企业与政府之间也的确出现了新的层次, 即大型企业集团, 但这些集团的出现并不是企业改革的产物, 而是国家政府改革的结果。
由此可见, 中国国有企业公司管理的主要因素有两方面:企业的发展和政府的管理。两个方面就像硬币的正反面, 一面是国家政府该成立什么样的管理控制体制, 另一方面是怎样解决国有企业的自我性, 使得自身长期获得增长。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变迁, 实际上就是检验一个国家怎样塑造良好的企业制度环境。
二、传播与渗透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治理模式
在弄清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之后, 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制的变迁也借鉴和吸收了美国的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治理模式, 这和我国从原本的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改革需求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我国渐渐进入了国际性的竞争体系当中, 放眼整个国家, 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 其改革都非常的复杂。一边是迫切的需要改革中国的政治体系改革、经济体系开放与市场经济的转型是并存的。另一边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新时代中, 我国政府为兼顾经济的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 采取了世界发达地区的经济制度, 选择了最为现实和简洁的方式。
1. 美国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治理的模式
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治理的模式是全球史上最长久, 影响力最深的公司治理的模式, 该治理模式主要是以美国的治理经验为例, 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 分别是:第一, 传统的管理控制和企业两权相互分化的现象;第二, 财务界学者和金融界专家, 用委托代理的理论塑造了治理公司的框架理论的过程;三阶段, 理论结合上实践, 股东价值的观念确立并传播。
2. 国内理论的研究成果
国内的理论界开始关注公司治理制度问题是因为国有企业公司的低效发展。从上世纪80年代起, 经济学家们开始研究国有企业发展的问题, 80年代后期, 又开始研究国有产权的安排下, 管理者们鼓励一些没有效果的空命题, 据有关研究显示, 在国有制的环境下, 所有制的约束是没有效果的, 无法避免企业家们行为较短期化的难题。90年代初, 钱颖一和青木昌彦在“中国经济体制下一步改革的国际研讨会”上提出了“内部人控制”这一概念, 指出企业家门真正的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这使得他们在公司的决定性决策中实现了利益化, 这往往使工人与经理达成一致, 各取所需, 来避免所有者的监督和控制, 侵害其利益。“内部人控制”的理论自提出之后, 就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 公司的治理以“控制内部人控制”的机制出现。
国内的另外一些学者则是从具体的角度出发, 围绕着治理水平的比较、组织架构和股权设计等多方面进行探究, 股权结构也被称为公司治理的结构中最主要的基础, 股权的集中或者是分散都影响企业的绩效。还有一些学者用上市公司的资料来指出, 国有股权集中这个政策对企业价值有着不良的影响, 同时还指出, 法人制的多元化对改善公司的业绩和治理制度有极大的帮助。据统计, 截止本世纪初, 核心期刊中的公司治理类型的论文主要还集中在证券市场、股票期权、董事会结构、内部人士控制等等, 而这几年来, 逐渐发展为委托代理、资本结构、激励机制等, 这一现象与西方的主流研究具有高度的契合性, 同时也体现了西方主流的经济学对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方面的影响。
3. 国际经济组织的意义
除去在理论方面的研究外, 世界银行等国际性的经济组织, 也研究出了一些推进股东的治理模式。1987年, 在相关报告中世界银行已经指出了行政管理和产权管理的职能应当分开, 这就促进了国资局的建立。上世纪90年代, 在年度的报告中世界银行指出“治理危机”这一概念, 公司治理就是其中的关键主题。在2001年中国加入了WTO之后, 增强了国际间的合作, 世界银行等机构也与中国的研究部门和政府机构保持着长久的互动, 为中国公司的治理和企业的改革, 以各种形式为中国提供了有力的意见。每当中国政府官员遇到问题时, 就把自身的发展与国际规则与相应的组织进行绑定, 并且直接采纳一些发达的西方国际的制度, 这种习惯被学者称为“制度外包”。
由此可见, 这两波潮流在中国的融合, 一是因为全球化的迅速扩张,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一种特殊的“制度输出”, 经国际经济组织的传播和宣传, 使得其成为了发展中国家学习的对象;二是国有企业面对亏损这个现实, 不断的寻求解决的方案。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已经建立, 国资委借着股东的价值观这个概念工具来评估和控制企业, 促成了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变迁之路。
本文主要是简单的回顾了一些中国公司的治理制度的变化, 得出了政企分离和西方股东的价值的最大化这两个模式对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特殊意义。从广泛的角度来说, 任何一种治理模式都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公司, 作为发展中国家, 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治理的模式时, 有时只重视了具体的规则, 而往往忽略了我们具体的环境, 最终造成了不适用性。因此, 我们在借鉴和挖掘其他国家的治理模式时, 应当联合本国的实际, 再细化到每一个公司的实际, 这将成为决定胜败的优势因素, 适当的治理制度使得公司发展, 而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这才是最好的治理制度。
摘要: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在不同时期表现相互不一样的特点,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 国有企业中仍存在行政方面的干预和内部人员掌控的问题。在公司治理制度中, 依据路径依赖的理论, 国企公司治理制度的体系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政府在管理企业公司的体制上有所转变, 二是西方价值体系的进入。这两个因素一起开创了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的道路。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变迁
参考文献
[1] .张佳康.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变迁.学习与探索, 2013 (4) .
8.新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篇八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法定资本制;认缴制;股东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099-03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了12个条款,对公司法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制度到授权或折中的授权资本制。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核心,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现代企业以资本为信用,因此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为了保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体现了公司资本的三个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从修改前的公司法中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效率的权衡中,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公司资本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信息资本、人力资本、无形财产的地位日益凸显,公司法应当以追求效率,推动企业快速高效的筹资,最终达到提升企业竞争力为目标。
一、资本制度的类型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有三种: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在公司设立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载明资本总额,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照法律的规定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未发行的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何时发行,发行多少的制度。折衷资本制是将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的结合。有一部分的资本是确定的,由股东认购实缴,并授权董事会按照确定资本的比例确定发行资本数量,出资的时间等。法定资本是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类型,法定资本制度的核心内容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应在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确定了的资本总额应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购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存续过程中,应注意其财产与注册资本相当。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确定之后,如果要变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否则不能变更。资本确定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防止公司在设立过程的投机和欺诈行为。资本维持原则能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护公司信誉,同时可以防止股东在公司有盈余时,对盈余分配的要求过高而使公司的实质资本减少。资本不变原则不是说资本额决定不能变,而是强调资本额不能随意变化。如果可以随意变化则公司可能会随意减资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修订前公司法的弊端
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首次出资比例的限制以及出资的货币比例的规定,为设立公司设置了许多门槛,不利于公司的设立,将许多的小额资本排除在公司之外。出资的时间限制加剧了筹资的困难性,挫伤人们设立公司的积极性。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规定,可能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这是一种资本浪费。有些行业对公司资本的要求并不是很高,但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迫使想建立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规定出资,一种情况是股东筹集不到资本而放弃设立公司,一种情况是股东筹集到了资本设立了公司,但是造成了资本的闲置,这可能诱发一些问题。如设立公司时,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设立公司的手续十分繁琐,设立公司所需的时间比较久。
三、新公司法的改变
新公司法的改革将设立公司变得简单,消除了原来的弊端。
(一)废除最低资本额度限制,注册资本额由公司章程规定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有较高的规定的,依照较高的规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废除了股东出资达到最低法定资本的规定,而是规定设立公司应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二)完全自由的资本认缴制度
1.对股东首次缴付的出资比例没有限制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并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新《公司法》对股东首次缴付的出资比例不再做任何要求。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万元,而且股东应一次性的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新《公司法》将该规定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注册资本不做限制,对缴付出资的时间也不做限制。
2.删除股东出资的货币比例的要求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新《公司法》将该规定删除,对股东的货币出资额的比例不做限制,也就意味着,成立公司时,可只以实物出资。
3.注册资本的缴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東在设立公司时依法未缴付的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缴资期限不再做限制,具体的缴资期限由股东协商后在公司章程中注明。
4.废除验资制度,公司年检制度改为抽检制度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应依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而新《公司法》的表述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而废除了验资制度。公司的年检制度也改为了抽检制度,抽查的方式为随机摇号,抽查的比例为5%。
四、新公司法修改的影响
(一)未对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造成根本影响
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废除了最低的资本额度限制,由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有人担忧这是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削弱,这些变化不利于交易安全,将影响经济交易秩序。不可否认,新公司法的这些改革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并不会对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根本的影响。
1.法定资本制的原则基本没有变化
首先,资本确定原则未发生根本改变。发起人或认股人一旦认购了公司资本,就有出资的义务。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出资范围并没有任何的变化,全体股东仍然承担全部注册资本项下的出资义务,改变的只是具体出资义务的时间。
其次,资本维持原则发生改变。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如果没有盈利,则不得分红;公司盈利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先提取公积金,然后才能分红;公司的股份不得折价发行等的规定并没有改变,这些规定使资本维持原则有了可靠的保证。
最后资本不变原则未发生改变。企业的减资或撤资程序仍然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严格的减资和撤资程序是资本不变原则的防线。
2.认缴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股东的出资义务
股东对认缴资本的出资义务不仅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只是认缴登记制度允许股东约定出资的具体时间,而不受原来法定出资年限的限制。如果当企业破产时,约定的出资时间还没有到来,破产时缴资期加速到来。《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按照这个规定,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无论未出资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只要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均应当即缴纳未缴纳出资额。
3.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未变
瑕疵出资是股东出资时,所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存在瑕疵,或者是出資行为存在瑕疵。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出资评估价值不实、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公司股东如果在出资时存在瑕疵,需要承当如下的民事责任。
(1)出资估价不实时的差额补充责任及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如果有股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且其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时,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其差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当连带责任。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2)对已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因为出资协议、发起人协议对所有的发起人都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未缴纳或未足额的缴纳出资是对协议的违反,构成违约。瑕疵出资的股东应承担对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我国公司法贯彻的是法定资本制,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都是欺诈行为,因为瑕疵出资的股东存在过错,其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当清偿责任,或在实际缴纳的资本与应缴纳的资本差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对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造成的不良影响
虽然认缴登记制不会对交易安全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根本影响,但是制度的改革仍会对交易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其他的影响。
1.废除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后,有些公司注册资本过低
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新的公司法废除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多少可由股东协商。当然如果有特殊性质的公司,法律对其有特别规定的,依据特别规定。这个规定开启了设立公司的新世代,新公司法一经生效,全国已经出现了200多家注册资本只有一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一元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一元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听起来像是个笑话。
注册资本过低的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力量解决。交易中,双方都会对可能影响自身利益的风险特别的注意,注册资本过低,则该公司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就会受到质疑,作为经济人,一般不会冒险与注册资本过低的公司进行往来。市场的这一倾向会迫使注册资本过低的公司自愿的提高注册资本。或者有些注册资本较低的企业确实存在过硬的技术,相对人愿意与其进行经济往来,债权人也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出现了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证。
注册资本过低的问题可能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及股东有线责任,企图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让人的利益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出现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解决注册资本过低可能给公司债权人利益带来的影响。
2.有些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但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的出资时间过长,若出现经营困难,又未达到申请破产的程度,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此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资本由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效率的权衡中,偏向了保护交易效率,应该设立公司章程查询制度。交易双方可以查询对方的资本状况,在彼此的公司章程中可以获取公司资本的信息,那么章程规定的股东的出资时间规定的过久的信息也能获取,如果其还同意与该公司往来,表明其愿意接受风险,如出现上诉状况时,可以与未达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需等待公司经营状况好转时,债权得到实现,或出资时间到来时,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公司持续的经营不善达到了破产的程度,使用破产时缴资期限加速到来制度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验资制度被废除,注册资本实行完全认缴制,如何实现资本真实原则?
公司是一个机构,其运行是靠人的行为,公司的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运动公司,他们对公司的资本状况是最了解的,应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资本真实性方面的责任。如果公司资本不真实,可以设定公司资本不实而给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影响时,股东、董事、高管的连带责任制度。
公司的运行受到行政管理的约束,公司年检制度改为了年检抽查制度,被抽查到的企业名单应对外公布,加强社会、媒体对公司年检抽查情况的监督。抽查的方式为随机摇号,抽查的比例为5%。年检抽查制度应严格落实,对于检查中出现的资本不实的企业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并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信息纰漏平台。对参与年检的公司的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公司资本存在问题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公司状况良好的,予以表彰。以此督促公司依法建立,依法经营。
公司法的修改是我国法律的进步,能够使更多的资本投入市场,促进公司的发展,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改革也体现了政府观念的转变,宽进严管,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以求经济结构的转变。改革具有两面性,看到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公司法改革可能带来的弊端,公司法的修改,需接受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1〕江平.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江平文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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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旭东.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J].法学论坛,2003(2)111.
9.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 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计划。
第十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八)拟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并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实际;
(三)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四)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行性的意见。
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然后,由公司办公室报请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 3
施;或由总经理组织召开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或由公司总经理委托的分管副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经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印刷、发布。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必须定期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含500元),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
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邹城地区以外)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标的为人民币5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三十八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执照编号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4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顺序会签审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自收到之日起算,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四十二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会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四十六条 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八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九条 合同盖章前,应由公司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
第五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第五十二条 合同资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交承办人整理清楚,然后交法律事务部归档。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整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送交人在移交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同时,应附所交资料清单两份,送交人和接收人在资料清单上签名确认,移交清单由送交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执一份。
第五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及文件资料有差缺,应立即通知送交人核对、补足,再行归档。
第五十六条 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须持所在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章的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法律事务部以及公司办公室档案室等部门不得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借用人必须对需借用的合同资料提交书面说明文书:
(一)合同资料的借用用途;
(二)合同资料的借用与返还时间;
(三)其他须说明的借用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六十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二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六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六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六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自动报告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十一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须在每个月的30日将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自动报告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备查或做相应准备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七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十五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七十六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七十七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七十八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七十九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三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四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十五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八十六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七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八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八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第九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第九十五条 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的能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建立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九十六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协助。
第九十七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对象为公司全体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培训考核对象。
第九十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十九条 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第一百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按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责任的追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规定对其进行查处。法律事务部的法律事务责任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追究。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2、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法律咨询单后拒不提供法律指导或提供错误的法律指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不按本规定采纳的;
4、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21
5、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6、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7、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8、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和损坏的;
9、合同校对出现较大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
10、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的;
11、不按照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公司损失的;
1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13、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的;
14、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5、伪造、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6、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17、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的;22
18、伪造合同的;
19、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的;
20、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
21、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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