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管理规定(共10篇)(共10篇)
1.关于采购管理规定 篇一
关于原材料采购流程及生产备品备件采购管理办法
1.采购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货比三家,择优选购;
2.采购部门在制定采购计划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进货数量以及品种,避免出现长期库存积压情况;
3.所有采购的物质原则上应当日内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如车辆在工地或行进途中发生故障,而就近购买材料维修(急需、急用),采购人员必须凭使用人员,维修人员,相关领导的签字证明,方可办理出、入库手续;
4.材料入库,仓管人员必须依照相关单据、订单、随货同引联,对进货商品品名、等级、数量、规格、金额、单价、效期进行核实,核实准确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若单据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应及时上报采购部门,若进货商品未经核对入库,造成货单不符,由该收货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5.领用人员应由所属部门开具出库单(配件流向表),并由所属部门及维修人员签字确认后,经部门领导签字,方可办理出库手续,单据上应注明产地、规格、数量等;
6.所有领料单必须有相对应的《配件流向一览表》,两张单据所等级的配件必须一致,且一车一用,不得出现任何一单多车现象;
7.仓管人员应账目清楚,财物相符,对短缺或滞用物品及时上报,避免供不应求或积压浪费,做到合理库存和采购;
8.对于原材料的采购,应先通过检测,实验,方可使用。对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要求,应拒收、停收。同时还要根据生产消耗报表、生产情况,合理收购储备,确保生产正常运转。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在日后工作中逐步完善。
安徽安瑞建材有限公司
2010年6月15日
2.关于采购管理规定 篇二
编制采购计划属于采购的初始工作, 所耗时间虽短, 却是项目执行的纲领性文件。编制可操作性强的采购计划, 既搭建了项目执行的整体构架, 又清晰地分解了项目任务和目标。采购计划一定要符合项目的特点, 反映出后续工作的操作要领和管理方法, 以实现质量、进度、费用三大控制目标。项目采购计划一般依项目进度时程表而制定, 决定在何时何地采购何物。采购计划包括:制定预算和成本估计、询价计划、渠道选择、合同管理。制定预算和成本估计就是对组织内各种工作进行稀缺资源的预配置, 是在具体实施项目采购行为之前对项目采购成本的一种估计和预测, 是对整个项目资金的一种理性的规划。它不单对项目采购资金进行了合理的配置和分发, 还同时建立了一个资金的使用标准, 以便对采购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进行随时的检测与控制, 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浮动。询价计划是以文件记录所需要的产品以及确认潜在的采购渠道。询价是取得报价单、标书、要约或订约提议的过程。渠道的选择是指从潜在的供应商 (或卖主) 中做出评估及判断。合同管理是管理与协调利益相关者契约关系的过程。
制定项目采购预算成本的方法有三种:1) 自制/外购分析法, 即是利用针对成本的选择决策分析或平衡点分析, 来确定某分项所需的资源是依靠自己生产还是依靠外购获得的一种具体管理技术方法。自制/外购分析法要充分考虑组织未来发展和目前需要之间的利益关系。2) 短期租赁或长期租赁分析法, 即是根据租金的大小决定项目对外部资源进行租赁的时限选择。3) 专家意见法, 即是项目组织可以向具有专门知识经验或资格的单位个人进行专业采购咨询。
二、树立采购总成本意识
采购总成本包括直接成本 (即与供应商订购成本和物流成本) 和间接成本 (即采购管理成本) 采购总成本意识是指不能片面追求降低直接成本, 忽略间接成本, 而应该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来评估何种采购方式总成本最低。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两者相互制约、此消彼长。
1) 坚持性价比优的采购原则:若各类产品均按最低价原则选择, 初期直接采购成本较低, 但是后期维护、维修工作量无法预测, 现场服务直接影响项目的整体形象。可靠的产品、及时快速的供货、优质的服务、较少的现场修配改工作、顺畅的管理环境、良好的口碑等无疑赢得了成本上的利益, 更能获得项目业主的认可, 增强项目开拓的竞争力。
2) 值得花费的采购管理成本:为弥补采购人力的不足, 借助专业的现场设备管理公司、设备监理公司的人力优势, 项目采购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定期目标考核, 获得完整的信息并适时任务更新, 能把握住工程真实动态、及时预警, 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3) 着眼于公司总成本:各项目采购成本构成了公司采购总成本。采购部门形成团队意识、避免单兵作战, 在多个项目间进行团队合作、融合沟通, 共享人力资源和各类经济数据, 选择合适的采购时间、采购对象、采购标准、采购方法, 采用大批量集中采购、分期交货、统一调度各区域监制检验等方式, 可加强对供应商的控制力度, 并降低产品直接成本和采购管理成本。
4) 着眼于项目总成本:在项目规划设计初期, 采购部门参与, 提供价格信息资料供设计部门规划选型, 从源头开始节省成本。
三、选择适合项目管理特点的供应商群体并加以管理
选择最适合项目管理特点的供应商群体供应商是项目采购管理中最重要的合作伙伴, 直接关系到项目执行效果和成败。供应商是企业的重要外在资源, 应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采购方对供应商的要求要明确、指标化、数据化, 不能简单地以包代管, 双方要共同探讨、预测、查找和排除障碍、问题、风险, 管理流程、管理人员接口要匹配, 让供应商充分理解采购方的意图和要求, 从被动的接单执行到主动地加强质量、工期和服务意识, 展现出符合项目要求的过程控制管理能力。最终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采购方和供应商共同管理共同进步、融会沟通的成果, 已由单纯的厂商品牌转化为联合品牌。
四、精细的物流管理
采购物流管理主要包括:1) 采购过程监督, 履行巡检、监制、催交、检验、监装、监运等任务;2) 现场管理:编制到货计划, 现场催交、引领、开箱、接收、出入库管理, 现场管理和协调, 组织服务, 保产保修, 资料管理, 紧急采购、修配改等工作;3) 穿插于各阶段的合同管理、支付管理、文档管理、信息沟通及回馈、计划检查及调整、综合服务等。
采购物流包含着实物转化、人员流通、信息流通、资金流出, 实物逐步从设计模型-原材料-粗加工产品-可用半成品-装配成品-出厂产品-产品辅助服务方向转化, 产品特征和功能日渐突出。精细化要求产品精、管理细, 管理有预见性, 实时监控, 有快捷的应对措施, 避免重复工作, 节省资金、人力和时间。
采购物流管理中常用的控制措施包括:在货物不能不能依现场进度进程时, 采用从其他项目调货或租赁;吃透设备特性, 分析出影响质量、工期、费用的各类动态因素, 找出应对措施;帮助配合协调供应商不易受控的上下游资源;勤于监督, 主动防范并纠偏;计划周全, 考虑到供应商可能遗漏的事项;采用定期追踪的方式, 及时了解货物状态。
五、充分利用采购环境
项目的外部环境对采购策略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实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宏观环境是指能对项目组织怎样及如何采购产生影响的外部变化, 包括市场季节性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调整、市场利率及汇率的波动、通货膨胀的存在及战争罢工等各种因素。而微观环境则是指项目组织的内部环境, 包括项目组织在采购中可能采取的组织政策、方式和程序, 即实施采购的过程和程序。在符合微观环境原则的前提下, 一个好的项目采购策略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市场环境为项目整体带来利益。
六、采购异常复核机制
异常是指在采购过程中实际采购数量超出采购计划数量或实际采购金额超出采购计划金额的现象。采购异常复核机制采用追根溯源的方法, 挖掘异常根结所在, 分析异常产生原因, 从而进行纠偏。异常原因可分为这样几类:
设计异常:原设计不符合业主的要求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漏估:制作预算, 因点量或文件遗漏而未将此部分金额列入预算;服务:因业主强烈要求配合, 项目负责人基于一定因素考虑同意免费为业主服务;采购异常:原预算产品等级较低, 而负责人选型较高, 产生成本超出预算。
采购异常复核机制是一种监督、控制实时采购成本的手段。分析异常原因、总结经验, 减少在后期项目中成本超出预算的情况, 能更好地为项目节省成本。
摘要:项目采购管理是指为实现建设项目采购目标所进行的一系列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的工作, 从而获得合格的货物、资料和服务, 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采购管理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成本的高低。
3.关于汽车零部件采购管理的研究 篇三
关键词:汽车企业;零部件采购;供应商;采购理念;成本控制;关系管理;采购规划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6-0132-02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进步,汽车企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汽车企业开始逐渐加强自身成本的控制,降低自身企业汽车的成本,以图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占据一席之地,因此企业零部件采购的优化管理呈现越来越大的重要性。
1 当前汽车企业零部件采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传统的采购理念阻碍了企业发展
传统汽车零部件采购理念存在市场信息不灵、库存量大、资金占用多、库存风险大的不足,经常可能出现供不应求,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库存积压、成本居高不下,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
但大部分汽车企业零部件采购管理层普遍没有意识到新型采购的积极意义,仍然秉持传统采购理念,缺乏长期的战略期望,这在采购队伍的建设、采购制度的建立、采购目标管理、成本控制、供应商关系管理等方面显露出诸多问题。
1.2 采购部门管理制度不合理
整个采购团队结构不合理,并被至上而下灌输了传统采购理念,并且管理层对于采购部门的过度约束与控制导致采购人员缺乏主动性,采购职能被弱化,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使整个部门的工作效率不高。
现在的采购制度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管理层基于短期利益的考虑,采购管理方针会经常性地变化,使管理制度缺乏严谨度和执行力度。这一方面会影响采购工作的顺利展开,另一方面会增加内耗,不利于公司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和阻碍公司的正常发展。
1.3 采购成本控制的忽视
在汽车企业采购成本控制中,目前主要考虑采购的硬性成本指标及短期采购成本,没有引进对综合成本的考虑,主要在对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压价、降低运输成本和保管成本方面着重进行控制,许多隐性的成本并没有被注意到,如供应商选择成本、缺货成本、技术创新成本等。比较典型的实例就是“突发紧急采购”,这要比正常的采购付出更高的代价。
1.4 汽车企业供应商关系管理缺乏
供应商关系管理是一种促使企业与其供应商从传统交易关系或普通合作关系转化为战略伙伴关系的管理过程,它能够使企业有效利用现有合作关系资源,创造战略性优势并获得较好的财务绩效。首先,一般汽车企业不够注重供应商利益,仍以传统买卖关系为主。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仍然停留在传统买卖关系层面,即使在合作之初希望能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但在实际过程中,公司的行为往往只停留在短期的目标上面,努力的方向也是如何提高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改善自己的工作,实现双赢。其次,汽车企业供应商激励不够明显,管理粗放。部分汽车企业的供应商评价只限于供应材料和备件大于一定数额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及列为战略合作伙伴、一般合作伙伴的供应商,而对业务量小的供应商几乎没有涉及,这包括少数的瓶颈物资的供应商。很明显,这限制了有简单关系供应商的供应积极性、能动性的发挥,不利于物资采购的优化。
2 汽车企业零部件采购优化管理策略探究
2.1 转变思想,深化汽车企业零部件采购管理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汽车企业越来越倾向于培养和增强自身的核心竞爭力,并具备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在企业加速自身流程优化、成本节约、效率提高的同时,越来越多的汽车企业把管理的范围从企业自身的资源,扩展到了外部资源及供需合作关系为基础形成的整条供应链上,把汽车企业零部件采购管理效能与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树立新的汽车企业零部件采购管理,将零部件采购管理作为管理的新重点和核心任务。
2.2 推行汽车企业零部件标准化采购
汽车企业可以进一步推进采购物资标准化。完善和创新物资标准化体系,提高物资标准化、专业化的程度,进行集中采购、规模采购、规范采购,同时建立高效的物资采购体系。对于常规性的采购可以根据年初的安排进行相应的采购活动,进而从源头上缩短采购周期。对于非常规的采购计划,可以指定大致的企业零部件采购规划,从而保证汽车企业零部件供应的顺畅,维持企业健康的运营,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
2.3 优化采购核心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目前大部分汽车零部件采购中并没有将采购工作进行程序化和规范化,采购工作比较分散,采购人员凭借以往数据决定当期采购数量,这就造成了采购效率不高的现象。为了加强汽车企业内部管理,汽车企业零部件采购应该建立许多采购制度及审批手续。采购人员从收到采购申请到采购定单完成,需要经过采购申请审批、采购订单分配、采购订单审批、供应商送货、验收和付款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协调管理、统一运作,这样使大量的时间在传递文件、审核签字的等待中节省出来。同时为了避免部门之间容易发生利益冲突,提高效率,降低企业运行成本,要优化采购核心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将一些不必要的过程给省去,减少企业中资源的消耗。
2.4 科学合理定位供应商,维持零部件供应商关系
面对供应商关系管理不合理,缺乏重点和针对性,我们应该进行分类管理,一般采用分类模块法将供应商分类,从供应市场状况和对企业的重要程度两个方面进行。伙伴型供应商是供需双方之间的业务对彼此都非常重要,这是企业与供应商之间达成的最高层次的合作关系,是我们必须重点发展的目标;对企业很重要,而对供应商来讲无关紧要的我们称之为重点商业性供应商,对这类供应商应注意改进和提高;采购业务对企业不很重要,对供应商非常重要,这类供应商称之为优先型供应商,这是对企业有利的,而且对于这样的供应商关系无须大力管理,维持正常的合作即可;对于双方都不重要的,即为普通型商业供应商,一般是零星采购业务、非重要物资采购业务或一次性采购业务,这样的供应商可以随时退出及更换。
3 结语
总之,当前汽车企业零部件采购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对于汽车企业零部件采购管理的优化,是当前汽车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关键之所在。
参考文献
[1] 魏展鹏.汽车制造业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J].装备制造技术,2010,(4).
[2] 高懿.汽车零部件物流网络优化系统的研究与设计[D].上海交通大学,2010.
作者简介:毕文栋(1980-),男,辽宁营口人,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中级工程师,研究方向:采购(供应商管理)。
4.关于物资采购及仓库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确保企业能购到高品质低成本的产品,从而达到降低成本之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对采购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满足单位的规定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设备及物资(单笔价值贰万元以上)的采购,价格之审核、下单、订购、验收等,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制度处理。
第三条 权责
(1)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物料的采购工作。
(2)使用部门、技术部门负责提供产品相关技术要求、质量保证条件等。
(3)使用部门和经营管理部负责对采购回的设备、物资进行验收。
第四条采购计划的制定(1)经营管理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提供的购置申请表,经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院长(中
心主任)批准后实施采购。
(2)为保证我院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对产品的品质确认、询价、供货商的选取及最终产品购销合同
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一般正常采购周期从收到采购申请表至设备、物资到货,不少于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缩短采购周期。
(3)采购计划经院长(中心主任)核准后,经营管理部与财务部各持一份,经营管理部依经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作业,财务部根据购置计划安排采购所需的资金。
第五条采购的实施
1、选择供应商
1)、优先选择【供应商名录】中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2)、经营管理部应挑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询价,以作比价、议价依据;
3)、在审价时,认为需要再进一步议价的,由采购负责人亲自与供应商议价;
2、价格调查
1)、已核定之物料,采购部必须经常分析或收集资料,作为降低成本之依据;
2)、本单位各项目部及有关部门,均有义务协助提供价格讯息,以利经营管理部比价参考;
3)、已核定之物料采购单价如需上涨或降低,应附上书面之原因说明;
4)、采购数量或频率有明显增加时,应要求供应商适当降低单价;
5)、采购部应随时掌握市场价的浮动数据,以利于更好的把握市场;
3、询价和比价
1)、根据采购物料的品种、规格、标准、数量、和交付期的不同,采购人应选择至少三家符合采购条件的供货商作为询价对象;
2)、采购人员根据过去采购的情况,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成本预算等情况,确定采购目标
价格;
3)、在得到供应商的报价信息后,采购人员对供应商的报价条件进行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要求等方面进行核对,以保证供应商可以提供的物料符合公司实际的采购要求,并对供应商所报的价格、交付期、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便选择条件最优的供应商;
4)、供应商提供报价之物料规格与请购规格不同或属代用品时,采购人员应送申请购入项目或
部门确认;
5)、专业材料或用品,经营管理部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与议价;
6)、在供应商的报价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采购人员应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以使双方最终在全
部条款上达成一致。
4、订购作业
1)、在采购作业所需的全部条款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后,经营管理部负责起草采购合同,经院长
(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合同中需要列明至少下列条款:
a、供应商资料: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b、采购物料的详细描述:包括品名、型号、规格等,如有超出标准的特殊要求需特别注明; c、订单所采购的数量/重量:单位包装数量/重量;包装件数;
d、价格:单价,合计价、合同总额,定金或预付款
e、交付期:分批交付时应明确每批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量。
f、付款方式
g、标识:物料本身或包装上的文字标记(订单号、供应商、品名、规格、单位包装的数量/
重量、批号)。
h、所需的质量证明资料(检验单、质保单、出厂证明单、化验报告等)。
i、质量保证条款:发生质量问题时进行退换或其他处理方法。
j、装箱清单(送货单)和销售发票的要求。
2)、采购合同加盖公司合同公章生效。采购单一式二份,双放各保存一份。经营管理部部负责
采购合同的存档。
3)、经营管理部控制物料订购交期,及时向供应商跟催交货进度。
第六条验收与付款
1、依相关检验与入库规定,经营管理部组织购置申请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工作。
2、依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供应商付款工作。
经营管理部
2009.11.1
1勘测设计研究院院属项目部
仓库保管、养护出库复核制度(报审稿)
第一条:项目部库房是我院各项目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部各种物资周围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第二条:库房设置要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库房管理水平。
第三条:物资入库,库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并作好物资交接手续、签字确认。
第四条:物资入库,应先入待检区,经检验未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材料验收合格,库管员凭采购合同(或货运单、发票)所开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验收就位。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货运单交财务记账。
第六条:不合格品,应隔堆放,严禁投入生产。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库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第七条: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上级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单到而货未到,或者货已到而没票据,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
第八条:物资的存储管理,原则上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存储区域,;凡是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小的用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定位编号。
第九条: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法,根据货物特点,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垒放整齐。
第十条:库房库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富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库房物资若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库管员应及时报考物控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库管员不得采取“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第十一条:保管物资要根据自然属性,考虑存储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加以处理,加强保管制度,务必使公司财产不发生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余地。
第十二条:保管物资,未经主管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批准。
第十三条:库房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库房严禁烟火和明火作业。库房库管
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去器材,掌握必要的防火知识。
第十四条:按“推陈出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库管员要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领料单要填明材料名称、规格、领料数量、型号、材料名称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员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已超费的领料人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发料。
第十六条:调废材料,库管员要审查单价、货款总金额,盖有财务科收款章方可发料。发现价格不符、货款少收等,应立即通知开票人更正后发货。
第十七条:对于专项申请的材料,除计划采购员用做备用的数量外,均应由申请部门领用。常备用料,凡属于可以分割折零的,本着节约的原则,都应折零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第十八条:项目上指定固定领料负责人,发料时库管员必须与领料人在库房指定位置办理手续,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第十九条:所有发料凭证,库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条:记账要字迹清晰,日清月结不积压,托收、月报要及时。
第二十一条:允许范围内的磅差、合理的自然损耗引起的盘盈盘亏,每月都要上报,做到账、卡、物、资金“四一致”。
第二十二条:创造“五好库房”是每个库管员努力的方向,每月对库房进行一次检查,以促进创“五好库房”活动的开展。
5.关于采购管理规定 篇五
目前我校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管理及科研绩效考核等,采用传统的方式依赖Excel、word等办公软件来统计的方式。每次查询统计工作量浩大且容易出错,而且难以及时有效的掌握最新的科研情况。为做好科研服务和研究成果管理工作,结合我校科研处科研管理工作实际,亟待建设高校科研管理系统。
科学高效管理的需要通过科研管理系统可对进度、资源、经费、成果等全方位的管理,不但方便课题负责人对自己的项目全面管理,同时便于各级管理部门及时掌控内部所有项目的情况,将项目的各种信息结合在一起,自动为项目建立过程档案。提供了与项目相关活动的准确的多角度视图,使科研主管部门能够为项目分配合适的资源,确保项目执行并跟踪项目的成果,从而提升学校的科研能力及效率。不但可以对各类项目及成果一目了然,也能对未来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预测。
多角度视图提供快速查询数据的需要各级领导、科研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课题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可以迅速查询并导出科研人员的科研履历,历史上科研人员所负责或参与的所有科研项目,以及所取得的各种科研成果,在职称评定、部门考核等需要查询科研人员的科研履历时,所有的查询统计可以很方便的得到,并导出到Excel中,客观公正全面。
6.关于采购管理规定 篇六
所谓采购管理是指国有发电企业在采购环节中对采购过程的一个整体管理把握, 有策略的进行采购。企业采购管理是工商企业为实现营利的目标, 通过为用户提供最终产品或服务而购买相关生产资料的经营活动。例如发电企业打算购置一批新的发电设备, 由于一般的发电设备都有着很高的成本、运费高、要求严格等特点, 对于发电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经费预算。假若发电企业不进行相应的采购管理, 不仅会使得采购成本的急剧增高, 更有可能会造成采购错误、无法成功地完成采购的后果。因此, 对于发电企业来说, 采购管理是必要的, 会直接影响到发电企业的发展、运作。
二、国有发电企业采购管理目标
对于一个国有发电企业来说, 物资采购的最基本的目的无疑是要为生产和建设服务, 从内部来看的话, 采购就是为业务部分奠定基础的。如果在采购这一块出了问题, 发电企业的生产和建设就没有顺利进行的保障, 并且国有企业是为社会服务的, 这一点也就受到了阻碍。其中电力生产这个行业和其它行业不同, 它对产品的要求就是不能储存, 需要发、供、用一次完成, 但是物资要不停的供应。根据这一点就可以看出电力行业是一个投资大、技术强的行业, 当然对采购的要求也就随之变高。所以, 企业的采购管理的目标就是要让电力生产能够安全稳定的进行。达到了这个目标, 生产和建设就会有了保障, 企业的运营状况也会持续发展, 进而企业的经营效益就会随着上升, 最后就可以实现为全社会服务的目标。
三、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供应商管理方面
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 企业对供应商的了解和调查不够深入, 当供应商提供了相关信息的时候, 企业没有对供应商内部的详细情况进行调查;其二, 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 应该不仅仅局限于那么几个承包商, 应该通过更多更广的渠道来获得其信息, 这样的话选择会更多;最后一点, 当企业与供应商进行了合作之后, 没有考虑到日后更长久的合作, 没有与对方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这是十分重要的一点, 一个企业不应该只是看到短期利益, 如果想持续的发展和生存下去, 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必定是不可缺少的。
(二) 应急物资采购管理方面
通常企业进行采购的流程包括采购管理计划、供应商的选择、订单的跟踪与矫正、采购商品的验收、采购管理绩效评价。这样的采购流程只是对于一般的采购而言的, 对于不同类型的设备可能会有所不同。按照这种流程, 当基层单位有物资需求时, 基本上是可以满足的。但是我们不可预料的是有时候会有突发事故的发生,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 按照流程一步步的向上级进行报告审批的话, 就不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状况进行响应。所以, 在应急物资采购管理方面, 需要有更符合实际的采购管理方案。
(三) 采购质量管理方面
对于采购的物资的质量管理方面是采购管理的核心, 质量问题是采购中必须要严加控制的问题之一。如果质量不能保证, 各项生产和建设就会受到阻碍, 不能顺利进行。然而, 目前国有发电企业在物资采购上, 也不能完全保证其质量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所以这就要求企业要慎重选择供应商, 深入调查, 并加强事后考核。务必要在采购质量上达到相应的标准。
(四) 网络化采购管理方面
如今已经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 新的时代对于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 利用网络进行采购的各项操作和监管是必然趋势, 这种网络化的采购管理方式也会让采购的过程实施起来变得更加快捷精准。而现在在一些国有发电企业中, 这种采购管理的方式还没有被推广实行, 在仓库储备信息、物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结算等环节都没有实现网络化管理, 与实现现代化的电子商务网络相比, 有很多需要改进的空间。
四、国有发电企业采购管理的改进措施
(一) 加强供应商管理
在前面的问题中提到了一点就是供应商的问题, 这个问题现在也在逐步受到企业的重视和关注。和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关系当然会影响今后的生产发展, 所以选择好的供应商是十分重要的一步, 也是生产的基本前提, 同时, 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要对其内部的详细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确保最终产品的合格, 其次就是要扩大供应商选择的渠道, 最后选择一个好的可以建立长期合作的供应商, 这对以后的采购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一次采购预算中, 有两个比较符合要求的设备供应商A和B, A设备供应商是一个新建成的具有很多不稳定性的供应商, 但是其能够提供较B来说低的价格, 而B设备供应商是一个建立已久、具有稳定客户链的供应商。在供应商的比选中我们应该综合考虑这两个供应商的内部详细情况以及其客户的满意度然后作出最后的选择。
(二) 完善应急物资采购管理机制
在采购程序方面, 一般基层都是必须一步步向上级报告审批, 这种由下级向上级层层报批的方式有其相应的优势。但是与此同时这样的采购方式会消耗大量的时间, 尤其是在发生突发状况时, 物资就不能及时得到供应, 所以我们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应急采购预案机制。这就要求国有发电企业在这方面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来完善应急物资采购管理机制, 比如说对每一级的职责详细界定, 在人员管理方面重新考虑。
(三) 加强物资采购质量管控
物资采购的质量决定了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质量不过关, 也就不存在后续的生产和发展。因此, 各级采购部门应尽职尽责, 对物资采购进行严格把关。主要是要在供应商那边做好质量把关, 首先要深入供应商的生产线、车间等等内部, 对其生产的过程进行一些控制和监测, 其次就是对成品按照各种程序进行仔细验收, 以此来加强物资采购质量管控。纵然在供应商的选择中就已经充分考虑了不同供应商的产品质量, 但是在采购活动已经发生后还要对采购物资质量进行必要的、实时的监控。
(四) 全面实行网络化采购管理
所谓网络化采购管理是指利用最新的网络联通技术来对采购的物品进行实时管理监控, 这样的采购管理方式不仅可以大量节约管理成本, 更重要的是可以方便、准确的实施管理。现在的国有发电企业应该向电子商务的采购管理方面靠拢, 在仓库储备信息、物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结算等环节全面实行网络化采购管理。只有这样国有企业的采购费用才会更低, 采购管理才能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五、结语
因为一个企业的成本主要是发生在其采购阶段的, 所以采购管理是国有发电企业在成本管理中的主体或者可以说核心要素。总而言之, 国有发电企业在其采购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 比如文章提出的:供应商管理方面的问题、应急物资采购管理方面的问题、采购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网络化采购管理方面的问题。并且根据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相应的改进措施做出一些改变, 以此来完善国有发电企业的采购管理。
参考文献
[1]冯琦.我国企业采购现状与策略实施建议[J].现代商业, 2011.
[2]伍蓓.采购与供应管理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J].现代商业, 2011.
[3]陈良华, 李文.供应链管理的演进与研究框架的解析[J].东南大学学报, 2012.
7.关于采购管理规定 篇七
关键词:中小企业;采购管理;采购模式;市场竞争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9-4-2
0 引言
随着生产规模和市场范围的扩大,中小企业采购管理的复杂性和必要性日益提高,采购管理逐渐成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长期以来对采购管理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中小企业采购管理的水平相对滞后,日常的采购行为也遭遇到诸多的困境。
1 采购物资无法保证按时到货
中小企业的物资采购都或多或少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无法详细掌握已经下单的物料准确采购周期和交付日期,已经下达的采购计划得不到及时的响应,企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普遍采取两种措施:①增加投产批量和批次,增加安全库存,但这样做增加了库存成本,降低了存货周转率,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②尽可能早的下达采购计划,提前半年甚至一年下达采购计划,但这种做法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采购计划下达过早,无法有效的规避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造成库存积压。此外,供应商虽然拿到采购订单较早,但无法提前供货,便会将此部分订单搁置,优先安排其他企业的订单,结果仍然是可能导致此部分订单拖期交付。
2 市场波动较大,给采购工作带来难度
目前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更新换代加速,产品的生命周期在不断缩短,各个企业都在灵活调整产品结构,以满足目标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在这种大背景下,企业的排产要不断随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企业的生产周期在不断被压缩,这也给企业的采购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采购周期不断被压缩,计划采购量和计划到货日期等几个关键采购参数和节点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往往会觉得力不从心。
3 供货渠道散乱,采购物资质量无法保证
中小企业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市场变动所限,采购渠道往往比较分散,所接触的供货商也只是末端经销商或规模较小的综合类供应商而并非大型的品牌代理商,中小企业与这些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也仅仅是单纯的交易关系而非战略联盟,所以从这些渠道采购的物资往往没有有效的出厂凭证、合格证明,供货产品鱼龙混杂。
4 采购成本较高,企业总体竞争优势下降
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所限,中小企业的物资采购存在着一个特点:品种多、批量小,不能形成规模优势,更谈不上稳定而持续的供应链体系,加之企业本身与大型的品牌供应商市场地位不对等,议价能力较弱,无法像大型企业集团一样享受购买折扣或者折扣较少,企业在采购方面付出的成本会比较高,此外,中小企业资金流动性较差,采购资金往往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得,并需要为此支付高额利息,在整个的成本控制方面也不能形成任何的竞争优势。
5 改善采购管理的做法
那么有没有哪些行之有效的办法能够让企业摆脱目前采购管理方面存在的困境呢,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可以考虑。
5.1 增强对自身产品的研判和销售市场的预测,提高采购管理的针对性
①对产品生命周期的研判,选择合适的采购模式。虽然目前市场瞬息万变 ,产品的生命力普遍都在缩短,但对于企业来说,对自己的产品进行生命周期的界定和研究仍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依据不同的阶段采用不同的采购模式,如下:
②加强对销售市场准确预测,量化预测指标。对于绝大多数的普通企业来说,对于销售市场的预测都是模糊的、主观的、概率性的,缺乏严谨的数据支持,并没有上升到逻辑分析的高度,这也就使得预测销售计划与实际销售情况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一方面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成本压力,企业的资金周转率和实际可支付能力都大幅下降;另一方面也会给企业下一阶段的预测和投产带来“锦绳”效应而错失发展良机,在我看来,对于销售市场的准确预测应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上一阶段企业自身的产销情况作系统的分析,企业的热销和滞销的产品都是哪些,各自原因都是什么,主要的业绩增长点在哪里;其次,对整个行业市场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包括行业细分市场的容量,同比、环比增长率,目标客户群体等;再次,对重点目标客户群体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包括财务状况、可支付能力、发展规划、消费偏好、信用状况等,只有对以上几个方面做出综合系统的分析,才有可能做出科学合理的、有前瞻性的销售预测。建议对这几个方面的不同小项都按比重设定相应的分值,将所有的分值进行加权平均来得出最终的市场预测的数据和结果。
5.2 对物料进行具体细分,按不同方式进行采购
大部分企业的产品都日益多元化,不同产品所用到的物料的品种、数量和价值都是不一样的,需要针对不同物料自身的这些特点,采用与其相符合的采购方式,最常用的分类指标为:物料价值,采购批量
5.3 对供应商进行有效分类,增强供应链系统的建设
在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中,只凭借企业自身的单打独斗想要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是非常困难的,如何有效地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的融合和协作才是谋求更大市场份额和提升市场地位的关键突破口。对中小企业来说,应该依据企业与供应商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和业务的共同切入程度来筛选出战略和优质供应商进行深层次合作,并可考虑按照“统一基础信息、统一采购平台、统一工作流程、统一供应商生命周期管理、统一准入体系”的要求,以供应链为主线,建立供应商协同系统,完成涵盖采购、库存、销售、数据、供应商管理等的信息系统建设,平台将企业的年度、月度计划,批次计划,送货计划与供应商全面集成,实现与供应商的协同运作。
参 考 文 献
8.关于采购管理规定 篇八
2009年8月23日 11:28来源: 黑河政府采购网作者: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字号:大 ¦ 小
黑市政办字〔2009〕44号
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解决违规采购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坚决实行依法采购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要严格按照黑河市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纳入黑河市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预算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程序,履行申报、审核程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和结算。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严格控制采购项目,认真执行协议供货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加快政府采购实施进度,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电视机、冰箱、摄影摄像器材、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空气调节器等项目,单次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单次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履行集中采购程序,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黑河市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先评审、后采购”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审批程序,要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预算,提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预算清单等资料,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量清单并做出预算控制价,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采购方式后进入招标投标程序。使用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配套的建设工程,需将自筹资金预存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在申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监理等项目也要同时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转包和指定供应商。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由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后,由采购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
政部门共同商定。其中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预算数额超过工程招标数额10%的,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变更内容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采购人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因工程量变化所增加的资金。
四、编制部门采购预算,按时申报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的,从2010年开始要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列出工程、货物、服务的详细情况和具体规格、指标要求及相关参数,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采购计划报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采购资金来源及金额,同时填报《黑河市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送采购办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同时将采购资金转存到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2009年暂按填报临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的方式,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为保证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按期实施,各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指挥部)要早筹划、早准备、早实施,并提前2个月向市采购办提交相关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能有充裕的时间发布公告,广泛邀请优秀的供应商来黑河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能在每年的4月20之前完成,5月1日前中标方进场开始施工。
五、采取灵活采购方式,加大公开招标采购力度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应该公开招标而申请采取其他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写出详细说明及变更理由,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备案。各单位不得擅自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违反者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处理。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将依照《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认真制作招标文件,并由采购办审核、采购人签字后发售(应在公告中注明价格);对于参数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经专家小组论证,以提高招标的成功率。
六、建立随机抽取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用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并不断完善专家库日常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组建专家组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提出拟抽取专家的类别和数量及需要回避的要求,并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采购人在开标当天随机抽取产生。因特殊情况需在评审专家库以外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将推荐的项目专家名单报政府采购办,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本级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由市采购办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七、维护采购合同严肃性,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工作
按照《黑河市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参与组
织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验收合格后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按合同约定及时申请拨付供应商资金。未经采购单位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市采购办不予确认,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资金。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市采购办确认,可签订补充合同,同时补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但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并由采购人按规定时限报市采购办备案。中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严禁将中标(成交)项目非法转包或分包;擅自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将项目转让他人的,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并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八、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公务用车编控管理,严禁超编超标准购车。认真执行中央和省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数量和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除公安、防火、防汛、防灾等特殊业务用车以及新成立机构所需公务用车外,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收旧编增新编,按照规定标准配车。严格执行“先定编,后购买”的小汽车申报审批程序,对擅自购买或配备超标小汽车的,财政、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办理审批和落户手续。
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一些单位和部门故意肢解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擅自自行采购后补办审批手续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相互串通、泄密、不公正和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库和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要坚决制止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相互攀比,追求豪华装潢、高档办公家具、名牌高配置电子设备等奢侈浪费的采购行为。
9.关于采购管理规定 篇九
浙财采监字〔2009〕2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快建设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考核管理。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或各地分网站,向注册所在地或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购单位等进行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核后,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四条 以下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接受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诚信考核和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管理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
(三)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五条 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多点受理、授权审查”和“管用分离、互认共享”的原则。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应当相互予以确认,并实现共享。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省本级及外省进浙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各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并对参加本单位组 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供应商的日常注册和变更登记应由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为主负责受理、审查。尚未建设、开通政府采购网站及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的地方,其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注册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暂由其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负责供应商注册受理和审查复核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除集中采购机构外,财政部门可按审查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分次授权其进行供应商入库资格审查;也可根据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分期授权,分期授权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章 供应商注册条件及注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 定的资格条件,但不得以区域范围、原厂商授权(不定品牌采购除外)、事先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服务项目除外),以及与采购项目规模和需求不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资质等级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如确属项目必需且合理的,可以此作为评审因素之一适当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采取以网上申请为主,以书面申报为辅的形式。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一)登陆浙江政府采购网,自行申请获取供应商用户名及密码;
(二)使用网上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如实填写《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注册申请表,见附1),登记并扫描录入必要的信息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后,从网上提交审查机构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在网上打印注册申请表,连同扫描录入资料的复印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审查机构终审;
(四)终审通过后,由供应商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定期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当地分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所在地财政部门确认后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由系统自动将入库信息反馈给供应商。如需参加网上采购的,注册供应商还应按规定向国家认定的电子数据认证中心申请领取CA证书,并凭CA证书参加网上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供应商因客观原因目前尚不具备上网条件或上网注册能力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注册申请。提出书面申请时,供应商应 按规定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与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上报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可使用审查机构设备自行上网办理或委托审查机构代其办理网上注册登记手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十三条 供应商注册时,应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二)相关资质信息;
(三)资产财务信息;
(四)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
(五)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在网上扫描录入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等其他法人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验资(出资)报告;
(六)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公司章程、信用报告等)。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审查机构应将供应商上报的书面材料按《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注册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网上提交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符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初审通过后,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申报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网上注册登记信息和资料与书面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审查。
第十七条 在注册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供应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齐全,或者申请供应商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信息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通过,并网上提请供应商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公示;
(四)如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网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相关资质信息、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等,并同时公布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联系方式。公示期 间及公示结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供应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向财政部门举报反映。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反映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反映不实的,应当予以注册入库;如举报反映属实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供应商非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
(二)属于供应商基本资格、业务资质或可能成为评审要素等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列入下一期公示名单中重新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与审查机构串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视情可取消或禁止其1-3年内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其相关信息同时登记或转入临时供应商库中进行管理;
(四)由于审查机构不按规定审查,或审查不严、与供应商串通等原因造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审查供应商入库资格的权限。对署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财政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或告知该举报人。
第三章 注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供应商根据注册级别,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直接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提出改进信息管理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二)查阅并下载采购文件(标书),浏览有关采购公告的历史信息,发布供销信息,订阅与其经营范围和所注册的产品服务相关的采购信息;
(三)直接被系统随机抽取为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受邀供应商;
(四)在本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免于提供已注册登记资格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在预中标成交前免于对该部分资格信息的资格性审查;
(五)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等进行评价;
(六)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站优先开设网上商铺、优先获取网站广告权,介绍、发布自己的产品服务和优惠促销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注册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诚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变更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注册信息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信息登记和日常维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二十三条 除供应商已注册登记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供应商库中还应当注册登记以下信息:
(一)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包括当前可提供的政府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类别、简要技术规格或型号、产地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二)项目业绩(案例)信息,包括近三年签约成交或承揽的政府采购合同和非政府采购合同目的项目名称、采购单位(项目业主)、履约验收情况等信息;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包括近三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奖惩记录(含不良行为记录)、质疑投诉记录、采购单位对其考核评价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不同信息类别,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应分别由以下单位或机构进行登记记录,并注册生效:
(一)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和非政府采购业绩信息,应当由注册供应商自行在网上登记、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效。
(二)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信息及项目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中标成交价格信息等,由系统自动生成记录后生效;非政府采购项目业绩 信息,可由注册供应商自行在网上登记、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效。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作出处罚处理的财政部门分别根据相关事实依据或处理决定负责登记记录。供应商如发现供应商库中记录的相关信息有误的,应书面向有关信息的记录单位反映,由有关单位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修正。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信息、相关资质信息、产品服务及价格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其余信息原则上只限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等部门在组织或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时按权限查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如供应商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供应商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进行变更、维护。除涉及供应商经营范围、级次类别、相关资质等的重要信息需经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公示外,其他一般信息经注册供应商确认完成后,由系统自动变更生效。
第二十七条 注册供应商发生分立、兼并、重组,或发生重大合同纠纷、诉讼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并提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注册供应商发生应当变更或需书面报告的事项而不及时进行变更调整或书面报告的,或自行登记确认的信息不实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即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直至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注册入库后,每3年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一次复审,符合条件的,应重新予以注册。注册供应商未按时申请复审,或在3年内未参加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和未进行信息变更维护的,集中采购机构可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对该注册供应商进行“冻结”。“冻结”后,注册供应商将不再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有关权利;供应商如需解除“冻结”,应当书面向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报同级财政同意后解除。“冻结”时间超过3年的,财政部门可直接将该注册供应商从供应商库中“注销”或转入临时供应商库中。
第五章 供应商库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首先使用在供应商库中注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并在网上及时反馈使用情况。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单位)采取网上采购或协议供货时,必须使用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拟参与网上采购活动的,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并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注册入库。
第三十一条 除招标采购外,如采购项目时间紧急,采购组织单位可直接从注册供应商库中按一定的资格条件筛选供应商,并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不少于5家以上的供应商邀请其参加谈判或报价,同时可适当缩短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但最少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筛选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5家,应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并组织采购。
第三十二条 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从网上下载打印针对所参加采购项目的《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见附2),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作为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提交采购组织单位。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各方应分别下载打印信息登记表,并按规定出具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作为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采购组织单位。
第三十三条 信息登记表所记录的信息如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注册供应商可凭信息登记表免于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否则,应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进行变更注册登记,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补充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三十四条 对注册供应商实行“资格后审”制度。采购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可先按注册供应商的信息登记表进行资格性审查,待其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其提供的信息登记表及登记信息进行网上审查和核实。如不一致,除该供应商已在采购响应文件中说明并已补充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外,应要求其作出书面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应按无效处理,并重新审查、推荐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同时,采购组织单位如发现注册供应商登记信息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采购单位如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有疑问,也可在采购结果确认 前要求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的原始证明材料,对供应商资格等进行进一步审查、复核。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除网上采购或协议定点采购外,采购组织单位不得因供应商未注册入库而限制或阻止其参加一般的政府采购活动。
未注册入库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按规定接受采购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查和其他评审。一旦被确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组织单位应要求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的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申请,否则,采购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直接推荐排名次之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依次类推。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组织单位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采购响应文件,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信息和相关资格信息登记录入临时供应商库,实行长效监管。如该供应商已被录入临时供应商库的,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比较、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处理。
第三十六条 注册供应商在向采购组织单位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前,应首先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网上自行进行注册登记,否则,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可以予以拒绝。采购组织单位如将项目业绩(案例)作为评审因素的,则应以注册入库的项目业绩(案例)为准,否则,在评审时可以将其认定为无效业绩(或案例)。本条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六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和考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共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库,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的全省联合惩戒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或扰乱开标现场,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30日以上的;
(五)中标、成交后,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七)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八)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采 购响应文件或询标、谈判时的承诺;
(九)在供应商库中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或在政府采购网上宣传的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故意误导采购人的;
(十)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供应商库中的有关信息的;
(十一)1年内在全省被质疑或投诉累计分别在20和10次以上且60%以上被驳回的,或恶意举报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将该情况按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同时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因此被其他国家机关立案查实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供应商资格的;
(八)伪造《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信息登记表》的;
(九)销售或发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服务和其他违法信息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条 供应商或采购组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串通行为认定,列入“黑名单”,或按规定追究采购组织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属恶意串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人员编制的;
(二)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单位或人员的资金交纳投标(或谈判、询价)保证金的;
(三)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人员办理投标(或谈判、询价)事宜的;
(四)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出现非正常的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或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投标总价均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五)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或实施人员出现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同一人的;
(六)不同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的;
(七)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相互混装,或在一个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内遗留有其他供应商的签名、盖章等不属于本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必需的信息资料的;
(八)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采购组织单位协助供应商撤换或更 改采购响应文件的;
(九)采购组织单位泄露有意向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十)不同供应商之间私下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指定一家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轮流中标(成交)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一条 除由系统自动记录的不良行为外,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前,应书面通知该注册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并按规定处理。同时,应对其记录行为或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良行为被有效记入后,如发现有误,可由供应商书面提出,经作出处理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在网上对注册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将由系统自动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和项目业绩库,并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参数。
第四十三条 本供应商库中将统一设置“政府采购诚信指数”,由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供应商库中的诚信记录、项目业绩和用户满意度评价情况自动统计计算,用“星级”或分值表示。其中诚信指数在10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5星级,以下依次每10分递减一级,60分以下的不计星级,只计分值。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诚信指数的计算方法为:诚信指数=起始基 础分±诚信记录分+业绩考核分。注册供应商的起始基础分为50分;诚信记录分以每发生并记录一项不良行为扣10分,被记录一次“黑名单”的再扣20分;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开表彰奖励的,每表彰奖励一次加10分(一个内累计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业绩考核分以政府采购的中标成交项目业绩为标准,每次中标成交的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得1分,超过100万元部分,每30万元加计0.1分(加计分最多不超过4分),将项目业绩分合计乘以满意度指数(用户满意度评价分/100)即为业绩考核分;若满意度评价分在50以下的,则业绩考核分计零分。
协议定点项目业绩考核分应每月计一次,成交金额和满意度评价指数均以每月的累计金额和平均指数为依据分类计算(其中对采购单价和总量较小的部分采购品目的基准合同金额可按系数适当予以修正)。
第四十五条 凡星级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包括协议定点网上竞价采购,下同)时,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应当予以一定的优惠。其中采用综合评审法的,每一个星级可给予总分值0.5-1%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报价法的,每一个星级可按该供应商报价的0.5-1%的评审价格扣除。
诚信指数达到5星级且当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协议定点供应商,经协商谈判并书面承诺不降低原有价格优惠和服务水平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期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名单,但协议定点政策或项目需求重新调整的除外。凡供应商诚信指数低于50分时,采购 组织单位在评审时应当给予一定的扣分或增价,每10分为一级。其中,采用综合评审法的,诚信指数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应给予总分值0.5-1%的扣分,诚信指数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的应给予总分值1-2%的扣分,依次类推,扣分最高不超过5%;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报价法的,诚信指数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按该供应商报价的0.5-1%的评审价格增加,诚信指数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按该供应商报价的1-2%的评审价格增加,依次类推,评审价格增加最高不超过5%。当供应商诚信指数为负数时,系统将自动对该注册供应商的权限进行“冻结”,协议定点供应商将暂停其协议定点资格,直到诚信指数恢复到正数。
第四十六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供应商,在处罚有效期内,采购组织单位在资格审查时可以不予以通过,但应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如被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期内将同时禁止其参加网上采购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七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供应商,其相关信息由政府采购网“曝光栏”统一对外披露。公开曝光时间一般应与处罚时间一致;没有明确处罚时间的,公开曝光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6个月。
第四十八条 注册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后,如能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害,并表现突出的,经注册供应商申请并报作出处罚的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公开曝光时间,但最少不短于处罚有效期的50%;在之后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发生的,处罚到期后,其名单可以从黑名单库中撤销。不良行为记录自记录之日起3年 内不得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之前如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应以本办法为准;之后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
10.关于采购管理规定 篇十
关键词:高校设备采购;调研论证;思考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高校教学设备投资力度的加大,仪器设备的采购数量增多,种类越来越复杂,单位价格越来越高。调研论证是高校设备采购环节当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高校准确把握实际办学方向,防止办学失误以及有效提高办学效益的重要环节。
一、加强设备采购前期调研、论证的重要性
1.有利于加强高校财务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是高校日常的一项重要工作,设备采购预算的编制是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有利于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预算编制工作的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高校设备采购工作能否顺利运行,而且还会对学校的科研工作、教学工作以及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这种情况下,就要求高校必须提前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制订准确而精细的年度财务预算,并根据财务预算情况编制一项完整、详细的年度采购实施计划。高校由于教学、科研的资金来源渠道多,资金的来源也与具体项目挂钩,所需要设备的种类随着高校专业方向以及课程调整而调整。
2.有利于确定设备采购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因此,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能更好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高校资金支出管理,降低设备采购成本。
3.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高校应对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及设备采购执行加大考核力度,制订出更加精细化的考核指标,然后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实施科学化评估。然而,针对高校二级学院随意申报采购计划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无法采取科学合理的考核管理机制进行约束。因所申报设备采购计划的随意性,二级单位通常情况下会借助各种理由立即采购,这种现象不仅会对高校正常采购程序带来严重影响,还会在一定程度上使管理工作进入非良性循环状态。
二、加强采购前期调研论证的措施
1.落实项目负责制,明确项目负责人相应的责任。目前,我校制订了专门的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但实际执行中,仍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一是采购制度流于形式,在编制设备参数时仅根据市场现有的设备参数甚至在从未调研的情况下,粘贴、复制出一套设备指标、参数,造成后续采购方案不准确,甚至还有些参数不具备可行性,技术指标偏离严重等问题。二是设备采购调研工作往往较为随意,对整个二级院系现状和将来人才的需求统筹不够,不能选择适应的设备采购项目。三是可能出现私下与供应商直接联系确定设备产品的性能配置等情况,甚至出现了让供应商直接根据预算进行产品配置并报价。这些情况都使设备采购和管理工作变得困难,主要原因是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的力度较小,甚至让某些制度流于形式。
2.构建设备采购计划与预算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采购计划的制订必须要做到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而且所编制的预算方案必须要可信。实验室建设及学科发展要经过详细的调研,提升实验室建设及学科发展的科学性、可行性及长远的规划。对于因实际需求变化对设备采购计划做出调整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调整过大的应重新组织论证。
3.加强设备论证制度建设,创新调研论证的工作模式。设备采购的调研工作是论证的基础,以调研结果为基础的设备论证才有意义。调研形式可以多样化,采用各种灵活的调研方式。但是不论具体采用哪种调研方式,都要带着问题去调研,明确调研目标和调研内容,收集厂商的资产经营、其他用户产品使用及售后服务情况等,实事求是地分析,写出详细的设备调研报告。
4.强化设备验收与绩效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建立健全科学化的采购体系,准备工作提前到调研论证环节,并将后续的工作延迟到验收环节与资产评估环节,不断加强设备验收的相关管理工作,确保设备按立项报告实施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水平。设备投入使用后要定期对设备利用率进行考核,针对使用率相对较低,且长时间闲置的设备实施公开机制,借助一系列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相应的倒逼机制,从根本上确保前期设备的调研工作可以真正落到实处。
总之,高校要做好设备采购的前期论证工作,不断探索采购前期的论证方式方法,进一步促进设备采购管理水平,提高高校设备仪器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
参考文献:
[1]郑刚.市场调研实践给信息化教育装备招标采购的启示[J].中国教育信息化,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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