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14篇)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一
1.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
减低税率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下同)的、自 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什么是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问:如何计算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解答
4.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5.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从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按照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问: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本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定额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7.问: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8.问: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但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优惠?
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按10%的税率缴纳税款。
9.问: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下一期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一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可获所得税优惠。《通知》指出,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 (含3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部门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背景下进行的。据相关专家介绍, 受金融危机影响, 有40%的中小企业倒闭, 40%的企业在生死线上徘徊, 只有20%的中小企业没有受到影响。虽然随着经济的企稳回升, 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 但情况仍然不是很乐观, 以北京为例, 目前仍然有40%多的中小企业仍处于亏损或者停产状态。
业内人士认为, 这一税收优惠举措旨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更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根据通知, 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三
酝酿已久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后,工信部部长李毅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读了《意见》的亮点。
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李毅中表示,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总量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遭遇的难题。目前,中小企业占工商注册企业总数的99%,经济总量占全国GDP60%,上缴税收占50%,并提供了城镇就业岗位的75%。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李毅中表示,《意见》中规定,鼓励各地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同时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乡镇私人银行。乡镇私人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将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最直接金融机构。
李毅中还透露,《意见》中明确加快创业板发展,增加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同时,稳步扩大中小企业短期融资融债的发行规模。
鼓励大小企业“抱团取暖”
《意见》提出加大各级财政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从2010年1月1日起,应纳税所得税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减少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缴税比例依然是20%不变。
李毅中说,众多中小企业面临技术改造经费不足的瓶颈,因此《意见》特别突出了在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经费。
据悉,与大型企业进行配套生产业务的中小企业将优先获得技术改造经费支持。国家同时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生产服务性产业与动漫软件等新兴产业,并与大企业形成产业链共赢,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抱团取暖”。
针对中小企业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比例过低的问题,李毅中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在政府采购中提高中小企业供应商比例。
“如果没有中小企业的复苏,经济的复苏就不可能;如果没有中小企业的企稳,就业就难以保证。”
“各地成立了担保公司、又成立了再担保公司,大银行也成立了中小企业贷款事业部,但是,还没有彻底解决融资难题。”■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篇四
财税〔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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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篇五
财税[2009]133号
颁布时间:2009-12-2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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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1]4号: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注意操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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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决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的政策。但上述文件均没有继续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是否可以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填报以及汇算清缴等问题。笔者认为上述操作问题仍采取原来的政策。
一、预缴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规定,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此前,实务操作中不少人认为,无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会低于3万元,所得税预缴时根据国税函[2008]44号文件的规定,据实预缴时的“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会计核算中的“利润总额”计算,不作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在预缴所得税时都不得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减计50%所得额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反映。
而按照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例如,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期末减免所得税额15万(100×15%)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上述减免后,其实际税负率为10%,因此,“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作为减免所得税额,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小型微利企业减20%的税率优惠综合起来考虑,简化了处理。
二、预缴时要注意把握三个相关问题
(一)首次预缴注意事项
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上述规定意味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时,要享受减免优惠的条件是2009相关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实。如果企业是2010年新办企业,显然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二)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
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年终汇算清缴要重新核实当年相关指标
国税函[2010]185号文件规定,2010年纳税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由于企业2010年预缴时享受优惠的前提是根据上年相关指标符合条件而定,因此,如果企业2010当年相关指标不符合条件,显然不能享受优惠。因此,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减免的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进行补缴。三、三类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一)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即使经营规模很小、盈利水平也不高,不能享受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因此,如果从事国际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应引起高度关注,宜尽早进行升级转型或是调整经营结构,以最大限度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由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方面应具备必要条件,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般不具备设账能力或不能准确进行会计,也就不可能正确计算有关指标,从而也无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因此,《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三)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六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纳税申报时,应真实准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及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将其作为备案资料报送,不需另行报送其他资料。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如为2013的话,年应纳税额所得额应低于6万元(含6万元),2014年至2016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如为2013的话,年应纳税额所得额应高于6万元,2014年至2016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应高于10万元),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对于已经完成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企业,原则上不对其一季度预缴申报进行调整。即:对于已经完成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企业,凡是符合上述政策口径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未享受的,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凡是不符合上述政策口径的企业,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但已经享受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以后季度预缴时进行补缴。
(二)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并及时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7.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七
1.1 成为新增就业主渠道
在相同资金投入的情况下, 小微企业可吸收的就业人口能达到大中型企业的4到5倍以上, 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可以达到制造更多就业岗位的目的[1]。
1.2 产业结构两极分化
小微企业既涌现在各类新兴行业中, 又集中在产品初加工、资源开发等的传统行业。尤其是租赁、轻工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等行业, 小微企业可以占到近2/3。科技型小微企业占比4.62%, 但因为在资金、人才培养和管理技术等方面积累不足, 转型升级较为困难。
1.3 区域分布不均衡
小微企业在东部11省市占比60%, 在中部8省市和西部12省市占比均为20%左右。近几年, 小微企业在东部地区的数量增速降低, 却在西部地区增速加快, 部分地区也出现了集群化趋势, 东西部区域差距逐渐缩小。
1.4 生命力顽强
小微企业规模小, 市场化程度高, 极易受外部环境影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 小微企业也相对发展缓慢, 据调查, 小微企业仅12%能够保持营业额快速增长, 近50%反映产品销售困难, 近60%反映市场竞争压力大。
2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1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近几年, 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高度关注, 多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专项扶持小微企业向好发展。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 (含2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 陕西省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不超过2 000万元的参股扶持。综合运用股权投入、风险补偿等方式, 引导各类所有制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新增融资担保额300亿元。”
2015年8月5日, 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与陕西省内16家商业银行签约, 为陕西企业提供“诚信纳税贷”服务;小微企业最高可获得上年度纳税总额5倍或500万元的信用贷款。
3 小微模式在城镇气化工程中的优势
全国天然气产业发展趋势, 国内干线的覆盖范围将继续扩大, 区域性管网系统建设和配套设施也会相继完善, 随着LNG工厂、地下储气库等储备调峰设施的功能提升, 管网设施也将逐步实现互通[2]。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持续推进, 城市燃气相关产业也将飞速发展。在交通运输领域, 船舶和火车的LNG应用将开始起步, 天然气将成为在公共交通运输业具有竞争力的燃料[3]。CNG、LNG加气站在土地租用的条件下, 单站投资费用约500万左右, 满足小微企业的优惠条件。
4 城镇气化的小微模式研究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紧跟国家大力发展城乡建设的总体思路编制《“十三五”发展规划》, 继续大力践行“1321城镇气化模式”, 不断完善下游城市输配管网建设, 持续推进省内县 (区) 、乡镇的气化进程。
为了更好更快地推行城镇气化模式, 结合长输管网路由, 选择交通条件便利、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建设天然气撬装站或依托杨凌LNG液化工厂选择有利位置建设LNG卫星站, 均可满足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的基本条件。目前, 撬装站的选择有两种:第一, 该乡镇距离长输管道较近, 经济实力好, 可考虑从主管网开口铺设支线进行撬装站供气, 气源为管道气[4];第二, 该乡镇距离CNG母站较近, 有一定用气需求, 可考虑进行片区供气, 例如工业园区、农业园区, 气源为CNG槽车[5]。
5 CNG城镇气化模式分析
5.1 建站和城镇 (园区) 主管网投资情况
1) 设备占地费, 协商租用土地。
2) 压缩天然气供气站工程投资, 供气站工程建设投资约为66万元。
3) 乡镇 (园区) 供气主管网建设费用, 目前县城城市燃气主管网工程 (城燃企业) 主要使用管材为PE100 SDR11, 选取管道外径160mm, 每公里综合造价约45万元, 供气主管网按4km计算, 总造价约180万元。
4) 牵引汽车45万, 钢瓶拖车8罐2台共200万, CNG槽车投资共245万元。
5.2 压缩天然气供气站每年运行固定费用
压缩天然气供气站每年运行的固定支出约为64万元。
5.3 CNG撬装站每年维持运行的最小供气规模
按照陕西省目前压缩天然气母站市场销售价 (澄城地区) 2.1元∕m3, 区县政府规定的压缩天然气居民平均销售价格 (澄城地区) 3.15元∕m3, 供销差1.05元∕m3。
因此, 压缩天然气供气站年最小供气规模=固定支出∕供销差=64∕1.05=61万m3。按每户每月天然气平均消费25m3计, 至少需要发展居民用户2 000户的乡镇或者用气规模超过61万m3/年以上的园区方可实现不亏损经营。
该压缩天然气城镇乡镇 (园区) 气化工程总投资约为560万元。
5.4 营销模式
以自主投资或合资建设上述规模CNG城镇 (园区) 气化工程, 其经济效益情况分析。
1) 年用气规模为200万m3时, 除去运营成本, 该撬装站运营第4年将收回全部投资并盈利。此情况下, 投资回收期为4年。
2) 年用气规模为500万m3时, 除去运营成本, 该撬装站运营第2年将收回全部投资并盈利。此情况下, 投资回收期为2年。
6 其他气化模式的思考
卫星站作为液化天然气供应链的终端环节, 可以为培育市场创造条件, 运用槽车运输的优势, 先期占领长输管网无法覆盖的地区, 开拓新市场;等管网完善后, LNG卫星站又可以作为天然气管网的调峰保障设施, 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事故应急用气需求;结合热电联产, 分布式能源的区域模式开发, LNG卫星站在气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冷能还可用于发电、低温干燥、冷冻食品等其他功能研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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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海霞.多气源供气在燃气工程中的应用研究[D].东营:华东石油大学, 2004.
[3]郑威, 杨辉.城市燃气系统中液化天然气 (LNG) 气化装置的应用探讨[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2012, 33 (9) :72.
[4]王坤.天然气城市气化方式与造价研究[J].科技与企业, 2014 (13) :141.
8.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八
热点咨询: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如何预缴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小微企业代账报税助理
衡信会计工作室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丢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4、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购进货物的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小微企业代账报税助理
衡信会计工作室
5、境外单位为境内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9.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九
小型微利、小规模纳税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分和税收政
策
在账务处理与税务征收上,我们常看到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称呼,它们即相互交叉,又有各自特点,一下子让人眼花缭乱,现简述下他们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 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的定义按所得税法第一条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根据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20%。根据财税【2015】99号及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年规定,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质就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率是10%。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及二十九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2)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营改增后分为二种: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此次营改增试点开始前,“应税服务营业额÷(1+适用税率”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也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6号)中明确:(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 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3 小企业会计准则指企业相对《企业会计准则》可选择运用的会计核算制度。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一财税【2014】78号,《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中涉及的小型微型的定义即是按附件一执行。补充说明下,这个规定的截止期是2017年12月31日总结综上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分属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的特指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特定优惠对象;小微企业属于企业规模划型中的两类企业,但可享受印花税的特定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中独有的一类,可享受增值税的特定免税优惠。另外,“小型微利企业”现阶段是指企业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自然人个人,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个人。附件一:《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类型行业中小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
10.苏州小型微利企业融资情况及分析 篇十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融资渠道,融资方式
回顾近年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 不难发现中小企业为我国创造的GDP早已超过了总量的60%, 而其吸收的就业总量也超出了城镇就业总量的80%, 在缓解就业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小型企业也是技术创新的主力军, 而小型微利企业则是中小型企业的典型代表。然而, 当代苏州在国际金融的危机的冲击下, 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环境并不乐观, 其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包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和方式单一、市场需求下降、成本增加及人民币升值压缩了以出口为主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利润空间等, 这一系列问题的暴露都极大程度的限制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1]
资金运营情况是企业正常发展的血液和动力。对于资金规模较小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 融资作为其中一个核心项目, 能够更好解决融资问题的方法和渠道显得更为重要。为了确保苏州小型微利企业能够健康发展, 需要对苏州小型微利企业的融资现状进行细致分析, 提出推动其融资实现的对策思路。
一、我国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分析
(一) 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
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界定相关指标的企业中, 仍有三类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优惠: (1) 从事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税收减免; (2) 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3)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二) 我国政府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的相关政策环境
第一, 优惠的税收政策。在政府的政策工具中,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无疑是最高效、最直接、最简便的政策工具之一。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可以在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中央政府出台了自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 对年纳税所得额不大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征50%作为纳税所得额, 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 我国还出台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的起征点, 减半征收营业税,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部分地方税费等相关政策。最后, 政府对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使得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空间更大, 能够空出更多资金管理和发展公司, 降低了小型微利企业对外依存度, 十分有效的缓解了资金紧张情况。
第二, 积极的融资支持体系。资金是企业的血液, 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难是艰巨的任务, 由于我国存在金融市场不成熟和信贷考核体系诸多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温家宝提出应加强营造宽松的政策和金融环境,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快速创立和健康发展, 并提出建立小型微利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基金, 发展多层次信贷担保体系, 拓宽融资渠道。各银行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贷款给予减免印花税等小费优惠规定。
第三, 增长中的专项协助资金。2011年, 中央财政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给予了专项资金106亿元, 同时, 中央财政预算创建了小型微利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资金, 并要求地方政府也要针对性的加大投入资金。
第四, 完善中的地方服务体系。各地方政府高效、有针对性的修订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分标准, 对这些企业进行全面了解, 加快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服务网络和创业基地的建立, 简化了部分审批手续, 取消了不必要的收费。[3]
二、苏州小型微利企业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 苏州小型微利企业融资现状
一般来说, 小型微利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内源融资, 如业主依靠自身条件来赚钱、借贷或进行风险投资;二是外源融资, 其中又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4]虽然, 小型微利企业看似有许多可供选择的融资途径, 但特别是现阶段大多小型微利企业还是存在融资难这一问题, 而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融资成本高。融资成本包括用资费用和筹资费用两个部分, 由于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的贷款金额较少, 但因其信誉较低, 在融资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也会相对较高。此外, 从抵押贷款方面来看, 由于我国的拍卖市场不健全, 导致银行取得抵押资产变现困难, 因此, 银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发放的贷款其利率一般都高于大中型企业。
第二, 融资渠道及方式单一。目前, 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并不完善, 对企业发行股票, 债券等有严格的限制, 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不能满足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条件, 其上市门槛较高。而未能建立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板市场, 关闭了小型微利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大门。并且由于企业自身金融体制, 融资环境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不完善、不规范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即便拥有较好的项目也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小型微利企业贷款无门, 部分小型微利企业被迫无奈, 只能求助于个人高利贷。另外, 小型微利企业因其经营灵活的特点, 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抵押的条件, 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 往往要求企业以资产抵押。但由于抵押贷款手续繁琐, 评估费用又高, 消耗时间长, 小型微利企业难以接受这些现实。
第三, 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单一。目前, 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利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主要为存贷业务, 并且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存贷业务主要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 不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对长期资金的需求。[5]
第四, 小型微利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滞后。解决小型微利企业融资困难的有效方法之一是建立小型微利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目前, 我国很多地区成立了相关的机构, 但从现在的情况看来, 未能取得显著成效, 各地银行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信用贷款提出了过高的条件, 无法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需求。[6]
除上述几点问题外, 小型微利企业融资过程中还存在着取得贷款所需时间过长、贷款的使用期限短、企业难以达到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等等一些其他的问题。
(二) 苏州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从宏观角度来看, 虽然小型微利企业的融资情况已经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 但苏州现行的专门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融资优惠政策依旧很少, 措施较为零散, 并未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就目前而言, 苏州小型微利企业在融资方面也面临着我国小型微利企业面临的普遍困难, 其中最为突出的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融资渠道和方式单一。近年来, 在工、农、中、建四大行的基础上, 交通、民生、中信、招商、光大、邮储、江苏等商业银行和政策银行农发行也先后在苏州设点营业, 本地银行苏州农商行业务也快速发展, 全市银行共计13家, 区域银行体系逐步完善。这些机构在苏州市网点的稳定增加、业务的不断创新, 极大地推动了本地金融深化, 在动员资金支持苏州市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银行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 苏州市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也日益多元化。苏州市小贷公司、创投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再担保公司和中信保等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也取得了快速发展。这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大大提升了苏州市专业化的金融服务能力。特别是苏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注册资本和贷款规模均列全省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传统贷款业务的同时, 与国有大银行错位发展, 为解决小型微利企业抵押物不足、担保困难和流动资金的困难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但是, 就融资规模而言, 苏州市金融业态发展仍旧不平衡, 滞后于产业结构转型之需要。一是新型金融机构发展不充分, 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占业务总额的绝对比重, 而以基金公司、创投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为代表的新型金融机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二是金融业创新能力尚有待提高, 特别是在运用股票、债券、信托、资产证券化、基金、衍生产品等创新型金融工具方面的能力制约了市场空间的进一步拓展, 需引起关注;三是配套服务体系相对薄弱, 法律、会计、评估、评级等与金融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较少, 发展水平有待提高。同样, 调查数据也表明苏州市小型微利企业也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民间融资具有高度依赖性, 而创投、私募、证券等直接融资途径对苏州市科技企业融资融资的贡献度亟须提升。
第二, 融资偏好和实际融资错配。经调查, 一半以上的苏州市小型微利企业融资期限的意愿为三年以上, 而其最偏好银行或信用社贷款。但是, 在资金困难时, 苏州市小型微利企业首先会尝试采用的应对方式却是通过亲朋借款, 其次才是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贷款。外部融资实际来源中, 同样亲朋借款高居榜首, 并远高于地方性商业银行、商业信用赊欠、四大国有银行贷款、股份制银行贷款。可见, 目前的主流融资渠道并不能高效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需要。进一步的分析显示企业选择民间融资的主要原因是只要能取得资金支持, 不在乎来自何种渠道。企业急需资金支持相对民间融资, 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困难, 甚至有企业认为相对民间金融机构, 正规金融机构利息太高。
此外, 苏州市小型微利企业融资还存在实际融资方式和政策取向错配现象。当前, 创新财政支持金融科技投入方式, 实施拨改奖、拨改补、拨改保、拨改投等新型财政奖补方式已成为财政资金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取向。但是, 调查显示多数苏州市小型微利企业仍旧认为财政补贴收入是最希望获得的支持。
(三) 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企业自身原因, 也有企业外部原因, 归纳起来,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 小型微利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和信用不足。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规模较小, 自有资本偏少, 内部管理不规范, 沿用家族式管理, 缺乏市场化经营机制和科学化决策机制, 在面临市场变化和经济波动时, 极容易产生经营风险和决策风险, 使得小型微利企业的倒闭率很高, 银行不敢向它们放款。有的小型微利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运作不规范, 不能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 造成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有的小型微利企业产权不清晰, 很难提供信用保证措施, 也有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信用意识淡薄, 银行债务荒废现象普遍存在。
第二, 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由于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都是与当地资源紧密衔接的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 因而小型微利企业主要集中在纺织、印染、轻工等传统制造业, 产品结构单一, 这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被动地位, 失去了向银行融资发展的机会。
第三, 银行惜贷严重。近年来, 一方面由于受“抓大放小”的影响, 银行贷款资金大部分流向了国有大企业。银行认为小型微利企业贷款没有规模效益性, 是“零售”业务, 从效益性角度考虑, 银行更愿意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入大型企业, 做“批发”业务。这与我国金融改革中抓大放小相吻合。另一方面又由于小型微利企业, 缺乏必要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资料, 银行无法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估, 使银行把小型微利企业视为高风险贷款, 过分强调了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忽视了对这些企业的贷款支持。加之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信用度低, 难以符合银行的信贷准入标准。这些都从客观上给中小企业放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第四, 小型微利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不完善。一般来说, 小型微利企业经营规模小, 固定资产抵押品不足, 流动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易发生物质形态变化, 无形资产又难以量化等特点, 这与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等抵押物偏好相左, 妨碍了小型微利企业从金融机构融通资金。银行在商业化经营和资产负债管理制度的约束下, 为了降低贷款风险, 一般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或财产抵押,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关系简单, 没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为其解决担保问题, 因而银行对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则更为严格。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小型微利企业更有它的特殊性, 比如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 尤其是软件企业的净资产大多偏低而人力资源又都偏高, 所以在贷款时往往少有抵押资产。同时, 银行很难分享到企业成功的果实, 这样造成了银行风险与收益不对称, 降低了银行贷款的动力。
三、完善苏州小型微利企业融资现状的建议
鉴于小型微利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为完善小型微利企业的融资环境, 改善小型微利企业融资现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 发挥政府职能, 完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经济的原动力之一, 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小型微利企业找市场竞争中一般处于劣势地位, 国家需要制定独立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 政府还需采取优惠措施, 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目前, 国家可以对小型微利企业采取的政策优惠包括: (1) 财政补贴, 政府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补贴通常是补贴到企业的培训方面; (2) 贷款贴息; (3) 减免税; (4) 提供担保, 政府出资与民间资金结合成立担保公司; (5) 政策性保险。此外, 政府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 政府应尽快建立起有效的小型微利企业融资体系; (2) 充分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3) 提供与小型微利企业经营和融资关系密切的信息。
第二, 完善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的融资体系。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小型微利企业的重要性, 改变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歧视态度, 完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服务体系。
为此, 一方面, 需完善对小型微利企业融资的政策, 建立专门机构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 制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贷款政策, 解决小型微利企业信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建立适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 (2) 建议国有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贷款达到规定的比例; (3) 提高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利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 需完善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小型微利企业由于规模小, 没有专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较高, 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一套健全的风险管理体制, 最大幅度的降低贷款风险。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强化贷款责任制, 同时建立贷款激励机制, 推行以行长负责制为中心的贷款管理体制, 明确信贷人员的责任, 建立贷款激励机制, 提高信贷人员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工作能力与道德水平的考核, 建立一支品质硬的信贷队伍。 (2) 按小型微利企业贷款的规定程序发放贷款, 为降低发放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 审核小型微利企业的财务报表, 分析其可行性, 依法办理。 (3) 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后的监督, 不可否认, 对小型微利企业发放贷款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因此, 发放贷款后, 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监督, 定时检查小型微利企业的财务报表, 掌握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 同时, 对有多个户头的小型微利企业, 各银行之间还应加强协作, 减少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的发生。
第三, 建立健全小型微利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于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 经营风险高, 银行的管理成本较高, 贷款风险也较高, 因此, 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 普遍采用抵押贷款, 但小型微利企业因其规模小, 缺乏抵押物品, 导致融资困难。因此, 很多国家和地区把建立健全小型微利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解决小型微利企业融资困难的一项措施, 构建一个完整的小型微利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应包括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两部分。其主要措施包括: (1) 规范现有的小型微利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2) 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 (3) 加强小型微利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法律建设; (4) 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5) 拓展小型微利企业融资渠道。
第四, 小型微利企业提高自身总体素质, 增强其内在融资能力。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难, 前面已经分析了原因, 比如说银行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 缺乏抵押, 缺乏担保等, 但是, 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企业自身, 高素质的中小企业时获取资金的前提, 目前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自身素质不高, 管理水平低下, 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 缺乏自我积累的能力, 又缺乏外源融资的基础, 因此, 要从根本上解决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必须在提高自身经营管理素质方面下工夫。其主要措施包括: (1) 加快改革步伐, 强化经营者素质; (2) 加强内控建设, 提高信息可信度; (3) 强化信用观念, 长期化密切银企关系。
第五, 向科技型小型微利企业转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科技性小型微利企业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科技性小型微利企业具有需要资金少, 周期短, 决策灵活, 管理成本低, 适应性强的特点。特别在创新机制和创新效率方面有着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 通过近几年的发展来看, 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 科技性小型微利企业都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 新兴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考虑向科技型小型微利企业转变。
第六, 小型微利企业集群融资。单个企业生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贷款需求急、金额小、需求频繁、不确定性高, 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意愿。但小型微利企业集聚成群后却形成了与单个的小型微利企业截然不同的独特融资优势。其主要原因包括: (1) 企业集群增大了企业的守信度; (2) 企业集群使企业逃废债务的可能性减少; (3) 企业集群降低了银行的交易成本; (4) 企业集群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 (5) 企业集群使融资获得规模效应和乘数效应。
四、结论
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及发展对于创造就业机会、扶植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促进作用。但是, 苏州小型微利企业由于自身经营风险和信心不足、产业结构的不尽合理、银行细带严重、信用担保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存在着融资渠道和方式单一、融资偏好和实际融资错配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苏州市小型微利企业融资难的突出问题, 苏州市应以政府引导、银行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为导向, 以完善小型微利企业融资支持体制为重点, 一方面推出更为优惠的融资政策, 另一方面改进贷款风险管理机制, 积极构建高效衔接、完整配套的小型微利企业组织体系、市场体系、扶植体系和服务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小型微利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加强该方法律建设, 拓展小型微利企业融资渠道;提高小型微利企业自身素质, 增强其内在融资能力;以科技型企业为重点, 实现新兴小型微利企业想科技型企业的转变;以集群取代单一, 使小型微利企业融资优势扩大。各方力量都应积极有效的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郭莲.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分析.兰州商学院学报, 2011 (4) :84-87.
[2]陈晓丹.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政策环境分析.会计之友, 2008 (2) :108-109.
[3]陈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五点建议.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8 (6) :75.
[4]吴满君.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探析.商业文化 (学术版) , 2010 (9) :94-95.
[5]刘杏雪.探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现代经济信息, 2012 (14) :219.
1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十一
随着金秋十月的到来,按照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征管规定,现已进入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因国庆长假顺延至10月25日)了。虽说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纳税人是规定动作了,但由于今年6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发布了新的税收政策,因此,如何正确进行预缴申报,也是有些学问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16年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具体适用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半征税政策”。
【多种预缴情形】按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季度预缴时可按“上一纳税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本新成立的企业”三种类型来处理。(本文例题,除应纳税所得额各异外,其他指标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应注意所称的上一纳税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变化,即:2016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2017年及以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标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在每年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一、上一纳税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以下几类情形分别处理预缴事项: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季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例解一】闻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7年1~9月份累计利润50万元,前2个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3万元,10月份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0×50%×20%-2.3=2.7(万)
【注】如果符合新政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企业)在2017第1季度、第2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例解二】闻涛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7年1~9月份累计利润52万元,前2个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3万元,10月份申报预缴所得税时,虽然上一纳税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但是由于本次预缴时累计利润超过了50万元,因此本次预缴暂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2×25%-2.3=10.7(万)
【例解三】(例解二延伸)闻涛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7年9月份累计利润52万元,12月份累计利润48万元,本年累计预缴所得税13万元。由于9月份累计利润超过了50万元,因此当时预缴3季度所得税时暂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2018年1月份申报预缴4季度所得税时,此时的本年利润未超过50万元,则本次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4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48×50%×20%-13=-8.2(万)
截止4季度本年累计多缴所得税8.2万元,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当期应缴所得税合并计算后形成应补(退)所得税额,再按规定处理。
(二)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定率)的企业,季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例解四】闻涛商务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主管税务局核定其主营业务(商务服务)应税所得率为18%,该公司2017年1~9月份取得商务服务收入(不含税)13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差价收入15万元(该项股权投资成本55万元,转让价70万元),前2个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1万元,其2017年9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2017年3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130+70)×18%=36(万)
(2)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36×50%×20%-2.1=1.5(万)
【注】此类企业,如果当季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本期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应按适用税率25%预缴所得税(同“例解二”)。但如果本年内以后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又低于50万元(含)时,届时则可按“例解三”所述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三)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企业,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等)的核定属于行政许可。
【例解五】闻涛教育培训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2017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其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已经核定为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该公司2017年9月份累计利润51万元,前2个季度已预交所得税1.2万元。
初看,其2017年9月累计利润已经超过50万元,貌似已不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了。但是,由于其2016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该公司又是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肯定不超过30万元)的平均额预缴所得税,因此,尽管其2017年9月累计利润已经超过50万元,但预缴时仍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24÷12×9×50%×20%-1.2=0.6(万)
二、根据最新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定额征收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定额征收是核定征收的方式之一,与定率征收的主要差异就是:定率征收的企业,应税所得率虽已核定但实际应纳税额将随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增减而变化;而定额征收的企业,应纳税额是既定的,不受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增减的影响。【例解六】定额征收企业闻涛餐饮有限公司已经税务机关核定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12万元,2017年1季度缴纳所得税3万元。新政出台后根据核定的年税额12万元按25%的税率可折算出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8万元,因此,该公司符合新政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7月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次新政调减定额,重新核定该公司2017应纳所得税额为4.8万元。
(1)2017应纳所得税额:
48×50%×20%=4.8(万)
(2)2017年2季度应缴纳所得税:
4.8÷4×2-3=—0.6(万)
(3)2017年3季度应缴纳所得税:
4.8÷4×3-3=0.6(万)
或:4.8÷4-0.6=0.6(万)(4)2017年4季度应缴纳所得税:
4.8-3-0.6=1.2(万)或4.8÷4=1.2(万)
【例解七】定额征收企业闻涛娱乐有限公司已经税务机关核定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13万元,每个季度应缴纳所得税3.25万元。现根据核定的年税额13万元按25%的税率可折算出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2万元,因此,该公司2017仍不符合新政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注】鉴于B类《纳税申报表》“预缴申报时填报——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的填报说明已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因此,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填报时此处应选择“是”,以便“以报代备”顺利完成备案程序。
三、上一纳税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例解八】闻涛服饰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17年1~9月份累计利润32万元,前2个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万元。10月份申报预缴所得税时,虽然上一纳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预计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过50万元,且本季预缴时9月份累计利润未超过50万,因此本次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32×50%×20%-2=1.2(万)
【例解九】闻涛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17年1~9月份利润54万元,前2个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3万元。该公司虽预计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过50万元,但由于其上一纳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季预缴时9月份累计利润又已超过50万,因此本次预缴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4×25%-2.3=11.2(万)
【注】此类企业,如果本年内以后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又低于50万元(含)时,则可按“例解三”所述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四、本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例解十】闻涛庆典策划有限公司系2017年新开业的企业,2017年5~9月份累计利润40万元,2季度已预缴所得税1.5万元,预计201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7年3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40×50%×20%-1.5=2.5(万)
【注】企业在一个纳税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相应,在预缴时也是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预缴周期(季度)。
五、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例解十一】闻涛建筑有限公司2017年1~12月份累计利润48万元,已按季预缴所得税合计4.8万元。2018年5月份办理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2万元。该公司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由于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7汇算清缴应补缴所得税:
52×25%-4.8=8.2(万)
【例解十二】闻涛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3季度累计利润38万元,已预缴所得税合计3.8万元;4季度实现利润14万元,全年累计利润52万元。2018年5月份办理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8万元。
(1)2017年4季度应预缴所得税:
52×25%-3.8=9.2(万)
(2)2017汇算清缴应补(退)所得税:
48×50%×20%-(3.8+9.2)=-8.2(万)
【注】季度预缴时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企业,仍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重点注意事项】为了不给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增加负担,今年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在税收征管方面基本沿用了以往规定。虽然实务中情形各异,但总的原则就是:在预缴申报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以及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经核准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企业,可以直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预缴周期统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申报预缴季度税款。
【“以报代备”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再另行报送其他资料进行专门备案。
1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十二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或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四条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亏损后的余额。
第六条 从业人数,是指一个纳税内,与企业形成实际任职和雇佣劳动关系的职工全年平均人数。
第七条 资产总额,按照上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资产总额平均值计算确定。
第八条 国家禁止或限制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改委第9号令)执行。国家以后有新规定颁布,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有三个月以上的营运期;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十条 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主营业务确定。
第十一条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企业在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均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上一会计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当期或上一纳税申报表;
(三)企业当期或上一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时按规定进行认定,需提供连续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企业会计报表及主管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在预缴申报时,暂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和主管地税机关均应根据当年企业有关指标进行复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优惠规定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5%法定税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对月(季)度已按优惠税率预缴申报的,应补缴已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不需要每一重新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税率进行申报纳税。第十七条 纳税人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进行复核或税收检查时,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追征企业少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台账管理,详细登记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情况,并按月(季)将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免情况及时纳入减免税分类统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1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十三
报告显示,2013年,受物流业全行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影响,90%的调查企业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体制下缴纳营业税相比有所增长,平均增长52.9%。分类型看,运输型企业增值税增长116.2%;仓储型企业增值税增长10.8%;综合型企业增值税增长51.8%。
2014年初,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128家重点联系物流企业开展了“2013减轻物流企业负担调查”。从最近公布调查结果看,我国物流行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尚未形成,物流企业在税收、交通、用地、行政审批、融资、用工等方面负担较重,直接影响到企业健康发展。对比物流各细分市场,运输型企业生存状况尤其严峻,以下是报告摘要,小编为你摘录如下:
2013年,调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6.2%,不仅低于企业成本的增长,也低于同期GDP增长速度。其中,运输型企业收入同比减少10%,仓储型企业收入同比增长8%,综合型企业收入增长15 %。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同比增长7.9%,成本增长依然快于收入增长。其中,运输型企业成本同比减少7.3%,仓储型企业成本同比增加9.4%,综合型企业成本同比增加16.7%。企业实现净利润同比减少7%。其中,运输型企业实现净利润同比减少39%,仓储型企业实现净利润同比减少10%,综合型企业净利润同比增长12.9%。企业净利润率平均为4.3%,利润水平整体偏低。其中,运输型企业净利润率为2.3%,仓储型企业净利润率为4.6%,综合型企业净利润率为5.5%。
总体来看,物流企业整体负担较重,成本增长快于收入增长,经营效益大幅下滑。造成这种状况的政策环境和管理体制方面的表现主要有:
(一)税收负担增加较多
调查显示,调查企业税收支出平均增加37.3%,远高于主营业务收入6.2%的增长水平。物流业税收支出增长快于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这也是导致企业净利润普遍出现下滑的重要原因。——运输型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调查显示,2013年,受物流业全行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影响,90%的调查企业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体制下缴纳营业税相比有所增长,平均增长52.9%。分类型看,运输型企业增值税增长116.2%;仓储型企业增值税增长10.8%;综合型企业增值税增长51.8%。对于税负增长的原因,24.8%的调查企业认为“营改增”税率设置过高;28.0%的企业认为抵扣进项税额少;29.2%的企业认为抵扣发票难以取得;12.4%的企业认为财政补贴政策难以落实。
调查显示,运输型企业税负增加明显,主要原因是“营改增”税率设置过高。在营业税体制下,交通运输业执行3%的税率,且长期实现差额纳税政策,据测算实际税负率在1.88%左右。“营改增”以后,需按照“货物运输服务”税目执行11%的税率,实际税负率在4.2%左右。企业普遍反映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工资、房屋租金、过路过桥费等都主要费用都不在抵扣范围,存量固定资产也不能进行抵扣。此外,实际进入进项税额抵扣的比例更低。如许多地方高速公路加油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北京等先期试点省市对企业税负增加情况进行了财政补贴,这一问题尚未凸显。随着“营改增”在全国推开,这种临时性的补贴政策很难延续,导致全行业特别是运输型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问题。由于物流行业较为分散,企业议价能力低,增加的税负难以通过提价转嫁给客户,这对于本就微利的物流行业难以承受。——跨区域统一纳税难实现
企业普遍反映,网络化经营是物流业的基本特征。特别是集团型物流企业在各地拥有大量的经营网点,有的拥有数千个经营网点。这些经营网点统一品牌、统一服务,由总部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亟待打破地区封锁,实施跨区域统一纳税。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不利于及时在企业内部统筹盈亏,增加了集团型企业运营成本和税负。2013年物流业全面纳入“营改增”后,集团型企业又面临不能合并缴纳增值税的问题。由于集团内部集中采购和分支机构专业化运作,极易形成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进销项费用严重不匹配。企业为了均衡税负,不得不在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开票结算,大大增加了税务成本。“营改增”试点办法中对总机构汇总纳税作了规定。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允许中国东方航空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但是多数集团型企业享受不到这一政策。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亟待接续
调查显示,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尚有差距。调查企业土地使用税平均减少31.4%。20.7%的调查企业认为物流企业认定范围过小;31.0%的企业认为政策执行还有差距;24.1%的企业认为土地级别进行调整导致减税效应不足;13.8%的企业反映部分地区专业建造并出租仓储设施的企业不予认定为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执行两年多来,受到了行业普遍欢迎。但是,随着政策2014年底即将到期,也面临着后续政策的接续问题。——个体运输车辆开票难
企业普遍反映,个体运输司机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这不仅使物流企业抵扣项不足,还导致正常的运输费用无法得以税前列支,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我国公路货运市场较为分散,主要以个体运输司机为主体,个体运输司机基本上为挂靠运输公司或个体经营,具有国家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物流企业主要通过外雇个体运输车辆、整合社会资源来完成公路货运业务,这也是行业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市场格局。但是,由于个体运输司机往往没有工商登记执照,无法办理税务登记证,许多地方税务部门以此为由不为其代开增值税发票,整个增值税链条出现断裂,导致物流企业无法取得足额发票进行抵扣,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此外,由于运输车辆24小时在全国范围运营,很难在法定工作时间到指定税务部门开具发票。
(二)车辆通行障碍依旧 ——过路过桥费依然较高
调查显示,企业过路过桥费占运输成本的9.1%。其中,运输型企业过路过桥费支出占运输成本的20.5%。30.6%的企业反映公路收费标准较高,18.0%的企业反映收费标准不统一,28.8%的企业反映超限收费标准不合理,28.8%的企业反映超期收费、延期收费情况依然存在。
企业普遍反映,高速公路和国道从按车型收费改为计重收费,过路过桥吨公里收费标准普遍提高。各地过路过桥费收费标准不统一,有按整车重量、有按过磅收费、有按距离,还有按集装箱收费,企业无法准确测算成本。对于大件运输等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过高,一些地方采取16倍的惩罚性收费,导致部分大件运输、汽车运输企业过路过桥费占运输成本超过40%,成本结构极其不合理。部分地区二级公路依然继续收费。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于外地车辆,公路收费明显偏高。运送国家重大工程设施的大件物流企业跨区域通行困难重重,国家规定的大件运输许可“起运地负责”和“跨省互认”无从实现。跨省跨区公路仍然以分段收费为主,增加了车辆拥堵和能耗,不停车收费系统在货运车辆中没有推开。还有企业反映公路收费误差较大,排队时间过长,加重了司机与收费站点的矛盾。
——货车进城限行日趋严重
调查显示,我国三线以上城市基本上采取了“一刀切”的限制货运车辆进城的交通管制措施。企业普遍反映,一些城市中心城区部分路段甚至全天“禁货”,严重影响了城市供应的正常满足。一些城市货车通行时间设置不合理,导致货物配送效率大幅降低,加剧了交通拥堵。由于管制路线设计不合理,一些区域出现“上路即闯禁行”的现象。还有一些企业所在地随着城市扩张已经成为货车“禁区”。为规避通行限制,保障城市供应,城市配送企业被迫采用小客车运货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一方面增加了配送车辆和频次,带来不必要的拥堵和能耗,另一方面也面临较高的罚款风险,不利于企业的规范发展。
调查显示,各地城市普遍采取发放通行证的办法限制货运车辆进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通行证满足率在30%以下,二三线城市通行证满足率较高,平均在75%左右,但也有逐步收紧的趋势。25.3%的调查企业反映通行证数量不足;33.3%的企业反映通行证申请困难;11.5%的企业反映通行证管理混乱;25.3%的企业反映通行证区域设限,城区与郊区通行证不能通用。企业普遍反映,在通行证审批和发放工作中,各地申报程序所需材料不同,受理部门不明确、管理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灰色地带”较多,增加了企业的申报成本,也创造了“寻租”空间。此外,通行证基本为临时性的,需要年年申报,加重了企业运营负担。——公路“乱罚款”屡禁难止
调查显示,运输型企业公路罚款占运输成本的5%-8%,部分大件运输、汽车运输等超限运输企业公路罚款占运输成本的15%-20%。27.1%的调查企业反映公路执法政出多门、标准不一。28.0%的企业反映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强。22.4%的企业反映公路执法监督管理不严,缺乏问责和处罚机制。22.4%的企业反映存在“只罚不纠”现象。汇总显示,公路罚款理由主要有一是闯禁行和禁区、二是客货混装、三是非法改装。一旦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些地方执法部门指定拖车公司和修车公司。这些公司漫天要价,物流企业无从选择。
企业普遍反映,公路执法部门主要有交警、路政、运管、城管等部门,此外还有高速公路、环保、工商、卫生、动物检疫等部门和单位,执法部门过多,企业无所适从。对同一项违法事实处罚标准不统一。例如“超载”行为,交警罚款理由是“超载”,按照简易程序最高罚款200元;路政罚款理由是“超限”,最高罚款3万元;城管叫“超重行驶公里”,最高罚款2万元;运管叫“超越许可”,最高罚款1万元。一项违法事实罚款相差150倍,且不同部门执法结果不能互认,普遍存在“重复罚款”现象。由于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和完善的执法监督,企业不得不采取“私了”、“不开票”等方式逃避执法。
(三)交通运输企业苦苦支撑,通过政策扶持突破困境
很多企业集体逃离注册地,将注册地点选择了有财政扶持的地区,笔者也了解了一下天津武清地区的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篇十四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93.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5.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必须将定额调整到3万元以上,才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2)若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3万元(含3万元)以下,符合代开要求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开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定额,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2007)439号)文件规定执行。
6.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符合小微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无法追回而无法退税的,是否等同于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如果发票无法追回,属于不符合退税条件,与是否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关。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其他个人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14第二版)》(苏国税函(2014)221号)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
2、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的十位申请号码或纸质申请表;
3、首次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
4、申请代开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10.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11.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纳税人填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因原申报表没有单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栏目,纳税人申报时,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内,为区分适用不同的免税项目和统计的需要,小微企业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实际免税额通过原表第1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调整后的申报表新增相关栏目后,纳税人可直接在对应栏目内填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其免税销售额应填列在新申报表的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不能再填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
12.今年年初已核定定额为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该定期定额户需要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吗?
答:不需要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3.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事先备案吗?
答:不需要事先备案,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销售额限定条件,即可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解——
1.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四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通过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2.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4.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答: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6.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8.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9.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10.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1.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为简化手续,减轻负担,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12.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反映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的诉求?
答: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 “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小微企业基金、规费怎么收——
1.小微企业享受相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项政府性基金。
2.什么企业符合减免防洪保安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标准?
答: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指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
3.小微企业如何减免防洪保安资金?
答:小微企业减免防洪保安资金,采取自主申报减免的方式。企业在外网申报纳税时,系统会弹出“按照规定,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请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你单位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如果属于小微企业,请在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减免费申报,并将免征额填写在“减免税”栏,完成减免申报。如果属于非小微企业,按正常流程申报缴纳防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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