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者(共12篇)
1.国家出资者 篇一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7年05月21日
来源: 公平法律法规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1997-1-
1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知。
附件: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
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9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章程。
第九条 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过协议约定保留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的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国家出资者 篇二
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政策法规,特别是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下发后,地质勘查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由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制定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我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随后制定和下发了《黑龙江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2011—2020年)。先后建立了国家和省级的地质勘查基金、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渠道。全国每年地质勘查投资均在1200亿元左右,其中财政资金约120亿元。随着国家对能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需求量的增加,各级政府还将不断加大对地质找矿项目和地质科研项目的资金投入。本文通过对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化的初步研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以期对加强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制定相关监管政策提供有益参考。
2加强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各地勘查行业主管部门,是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的执行部门,分别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尤其是随着国家对地质勘查项目投入的不断增加,地质行业涉及的资金数量也越来越多,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资金管理的难度在不断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加强地质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相关部门只有对地质项目的资金管理给予足够重视,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才能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避免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浪费和流失,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促进我国地质找矿工作的顺利开展。
3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3.1资金来源分散,多头管理
就目前而言,地质勘查项目投资渠道有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国家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财源专项资金等。另外还有部分基础性地质研究项目,可以利用各级发改、科技部门的技改、创新和科研等资金渠道立项。还有部分地勘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设立的公益性项目投资渠道。
3.2预算编制标准不统一
黑龙江省2004年制定的《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现在仍在使用。这些预算标准,采用的预算参数、取费额度和预算方法均有所不同。针对相同的项目,采用不同预算标准作出的预算,额度相差多少不等,没有统一的评价依据和可信度。地勘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时,要根据所申报的资金渠道选择不同的标准。如果某一个渠道没能被受理,申报其他渠道时就要重新编制预算。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往往一无所获。
另外,预算编制参数的选择不科学,以《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为例,定额选择过细,定额数据来源无从考核,不能实行动态化更新,使预算编制增大了工作量,预算结果的可信度不高。
3.3项目资金管理混乱
地质勘查项目经费大都是由政府无偿拨款,管理方式采用项目实施单位自主负责制。这虽然有利于项目实施单位合理地进行项目运作,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机制,项目资金很难管理。一方面,地质勘查项目由于探矿工程施工受季节和施工条件影响,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另一方面,各地勘单位对项目野外施工多实行承包制,其内部财务管理与野外施工管理工作脱节,无法辨别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再加上各单位经费管理的行政化倾向,项目资金与工程质量和实际找矿效果不相匹配,无法从项目管理角度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3.4项目实施效果普遍不好
地勘单位在申请项目时,重创收轻成果。很多是为了通过项目增加创收,项目申报前的调研和野外现场踏勘工作严重不足,对以往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也是浮皮潦草。很多项目虽提出了立项依据,但预期的可靠性和针对性很差,往往实施后一无所落。项目资金监管效能的不完善,使国家资金大量被浪费,而地质找矿效果却不好。
3.5缺乏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
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是项目监督管理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对资金使效果进行评价的最重要的环节。而目前的项目竣工资金管理方式,大多采用结算汇报的形式,缺少竣工决算和审计过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工作结束或终止,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结算,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结算汇报的内容为结算编制说明与结算表。没有要求项目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也没有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提交项目资金审计报告。这一规定十分笼统,决算和审计报告均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无监督的可操作性。没有制定详细的竣工决算编制、评审和审计等制度。目前国内只有内蒙古和新疆等少数地方,制定了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查制度,大多数国家资金渠道均没有决算和审计程序,对项目资金的最终使用效果缺少结论性评价。
4地质勘查项目资金规范化管理的对策
4.1统一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编制
制定国家统一的地质勘查项目预算标准,制定强制性的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规范,使预算编制具有可操作性。预算标准中所采用的参数和定额,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可根据地区和矿种调整系数进行调整,且随着市场物价指数的变化按年度进行更新。所有地勘单位应采用相同的标准编制项目预算,不同项目类别所侧重的工作手段,可以在标准中根据实际情况取舍。这既能保证项目预算的可操作性,又能提高预算的可信度。
4.2实行过程监控,提高使用效率
建立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负责管理和协调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资金使用。条件具备时,对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均可实行监理制度。项目的日常质量监督和野外工作验收应与资金使用情况同步,实行统一管理。项目野外验收的专家应尽可能参与成果报告和资金决算的审计工作。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应与项目资金决算审计同步进行。
4.3规范竣工决算,加强项目审计
建立健全统一的地质勘查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制度,制度项目决算报告编制、评审和审计规定。组建专业的项目决算评审审计专家队伍。地质勘查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没有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地质勘查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对下一步项目申报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预算、完工结算、财务会计核算、工程质量评级报告、野外验收报告、项目成果报告及有关政策文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应与项目会计核算基础资料相一致,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决算报告应由翔实的编制说明和专业的决算报表组成。决算报告应首先进行审计,审计情况经确认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组织由各专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经审计的决算报告进行评审,连同项目成果报告评审通过后,项目方可进行最终验收汇交。项目原始资料、成果报告和决算报告应统一汇交。
项目决算环节的审计和评审,是核实和评价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浪费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必要程序。
通过决算审计,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责任跟踪与责任追究,从而使地质勘查项目资金使用更加合理有效,资金管理更加规范化。
地质勘查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化,是新时期地质勘查工作对各地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新要求。随着国家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不断深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更加具有紧迫性,这对提高项目投资的科学性和综合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道客巴巴.浅析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EB/OL].http://www.doc88.com/p-3496767335159.html.
[2]百度文库.严格地质项目资金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EB/OL].http://wekeku.baidu.com/view/519636671eb691a37f1115e.
[3]李鹏.地质项目资金管理问题与解决措施的研究[J].国土资源,2013,52(1):115-119.
3.论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结构 篇三
关键词: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结构
一、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内涵特征
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所有者权益的过程中。为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以及国家控制经济资源的总体目标。通过必要的决策程序,基于国有资本运营平台而从事的一系列行为及其所体现的财务关系的管理活动。
1国家出资人不同于政府。是一个微观经济主体,对应的财务行为同样具有微观性。国家出资人是以出资为基础形成的,而出资行为本身是针对所出资的项目或受资的企业而言,而不是针对经济总量和结构而言的;国家出资人制定的财务政策,其调整的对象一般应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而非通常的规范性文件所调整的抽象主体。
2国家出资人不同于政府,是一个出资主体。不是一个行政主体,相应的财务行为只能按资本法则而非行政法则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法则必须谋求保值增值,为达成这一目的,资本必然按照等价交换的法则进入资本市场运行。这不仅表现在一种资本与另一种资本的关系上。而且也表现在资本与经营者或企业的关系上,所有这些关系都必须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以契约的形式加以规定。
3国家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国有资本在全部实收资本中所占的比重为限享受所有者权益。这其实是现代公司制下有限责任的内容,但是对于国家出资人却非常重要,长期以来国家出资人被迫成为国有企业的兜底人。事实上承担了无限责任。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家出资者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是有限责任主体。没有义务承担兜底责任。
4国家出资人不同于经营者,它是以对国有股份管理和对公司重大经营财务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为基本行为,不直接从事生产运营活动。国家出资人进行财务监督的战略载体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不应直接从事国有资本的运营行为,也不能随意干预运营公司内部的经营、人事、管理、财务等活动,而只能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进行决策和监督。
二、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假设
1独立理财主体假设。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理财主体。独立理财主体假设的本质是国家出资企业以拥有法人财产权为依据,独立开展各项理财活动。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在宏观上通过制定法规、政策来规范、引导和约束企业的财务活动。
2国有资本增值假设。国有资本是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的对象。资本具有增值特征是由社会环境及其内在机制决定的,同样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必须假设国有资本是增值的,采用科学管理和计量方法去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
3货币时间价值假设。货币时间价值假设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项假设。假设货币是按一定比率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值的。货币时间价值假设是促使国有出资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增加价值的基础。货币时间价值假设是加强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的重要前提,它要求国家出资企业无论是投资活动。还是筹资活动以及资金分配活动都要注意降低成本,实现资金的不断增值。
4财务风险与收益匹配假设。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出资人财务活动充满着各种财务风险。出资人都要在财务风险与收益之间作出选择。高收益,高风险;低收益,低风险。财务风险与收益匹配假设是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的主要前提。由于经营与财务风险的存在使国家出资企业理财充满生机与活力。由于不断对财务风险与收益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探索,深化了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与方法,创造了许多基于财务风险与收益匹配假设相关的理财数学模型。
5财务理性人假设。财务理性人假设的本质是强调人们对自己利益的关心与认同。可以利用这一假设,设计出一套完善的利益调控机制。引导人们合理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在此基础上促进企业利益的实现。财务理性人假设要求国家出资人按理性人的原则去处理各种财务问题。财务理性人假设是企业进行各种财务利益分配的基础,也是企业建立各种财务决策模型的基础。
6财务可持续发展假设。科学发展观要求宏观经济发展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使国民经济走上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正因为社会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注,所以反映在财务学上就是要求现代财务的可持续发展,客观要求提出一个新的假设:财务可持续发展假设。这个假设的内涵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现代财务理论的本质反映。经济可持续发展是财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财务可持续发展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如果以短期利益牺牲长期发展,那企业不会保持较大的发展潜力;企业不能保证顺利通畅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那么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将无从谈起。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之下提出财务可持续发展假设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
三、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逻辑起点:国有资本金
1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结构是从最基本的概念出发,由抽象的规定性逐步推导出一些较具体的概念。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系统要素按一定的逻辑排列组织起来,构成一个逻辑严密的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结构,关键问题是在众多理论要素中正确选择作为构建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所谓逻辑起点,是构建一门学科理论结构的出发点,是该学科理论结构中最基本、最抽象、最简单的理论范畴。它对该学科的其他理论要素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整个理论体系的构造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国有资本金应作为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
2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结构的国有资本起点论。本金是各类经济组织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垫支的资金。从基础理论看,本金的概念可以引出“财务本质是本金的投入与收益活动”。从而贯穿与联接财务的内容、规律、职能、地位与作用等一系列概念与理论。从本金的主体、特征与运动规律理论可以引出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的主体、目标、原则、方法等理论。本金是构建财务监督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发展理论的前提和出发点,即财务理论结构研究的逻辑起点。可见,国有资本金是指为进行商品生产与流通活动国家投入或垫支的货币性资金,具有流动性与增值性等特点,国有资本金起点论作为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必然,也是逻辑推理的必然结果。
一是明确了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的运行是否健康,是关系到国有经济运行的质量,使得国家出资企业成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和控制力量。将国有资本作为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的逻辑起点对于国有资本的管理、营运及其监督进行研究,
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是界定了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在内涵上属于国有资本的投入与收益活动,在外延上包括所有者财务、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经营者财务和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三个层次,体现了国有经济活动的多层次性和财务关系多元化的特性。
三是理清了国家出资人财务独立存在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国家出资人财务与国家财政的关系,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营运体系和监督体系的理论探讨奠定了基础。
四、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双目标论:EVA最大化和宏观经济调控
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目标应是国有资本实践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或结果,是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带来收益或创造利润,通过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来实现。其目的是追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但国家利益是复杂的、多元的,国有资本具有其他资本所不具有的控制性和引导性。因此。国有资本追求的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仅表现为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还表现在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另一个目的是进行宏观经济调控,这两个目的总体上是统一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可以为国家贡献直接利益。通过国有资本的宏观经济调控。可以优化宏观经济运行环境。促进外商资本和民营资本的发展,为国家提供间接利益。从而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可以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资金支持。宏观经济调控可以为保值增值创造更好的条件。可见。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的目标是国家利益最大化和宏观经济调控。
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成为国家资产监管的最重要、最基础、最关键的部分。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的目标取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总目标。但是。国家利益最大化和宏观经济调控作为一种定性要求,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对其进行计量。需要借助一定的经济指标加以表现。
在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的理论和实践中,先后出现的有代表性的具体指标有利润最大化、每股收益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由于它没有反映收益与投入资本的关系,因而不能科学地说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高低。不便于在不同时期、不同企业间进行比较:每股收益最大化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单位股本所获收益额。它体现了收益与资本投入之间的关系。但未能体现资本投入所面临的风险,因而它也具有局限性;出资人财务监督的目标最后发展为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指标考虑了取得报酬的时间并用货币的时间价值原理进行计量,考虑了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及收益与资本投入的关系,是经济发展导致企业经营模式演化的结果,也是财务理论研究逻辑推理的结果,因而它得到了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一致认同。
在衡量企业为股东所创造的价值时,看到的不应该只是会计利润,而是经济增加值(Economie Value Added,E-VA),即EVA最大化。经济增加值是公司营运利润与资本成本的差值。它是衡量企业在某个特定年份中赢利抵偿资本机会成本的指标。EVA的定义为:EVA=税后净营业利润一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一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这里,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T)=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财务费用×(1-所得税率);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少数股东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流动负债合计-平均短期借款-平均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EVA=当年EVA-上年EVA。
EVA是经济利润而非传统会计利润的概念,它必须在传统会计利润上减去投入的所有资本的费用(包括债务利息和股东股本金所包含的机会成本)。在众多国际性大公司中,EVA取代传统会计业绩评价指标,成为衡量国有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的主要标准。EVA不仅可以准确衡量企业获得的实际营运收益,而且在帮助企业管理者经营资产、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方面也成效显著。EVA有利于将经营者利益与股东利益协调一致。维护所有者权益,E-VA最大化的实质就是权衡了经营者利益下的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衡量股本财富的一个标准,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常用评价指标每股市价或股票价格相比,EVA的进步之处在于;
一是EVA考虑了企业所有投入资本的资本成本,从而有效提高了投融资效率。EVA促进经营者考虑留存收益的机会成本。转变经营者的投融资观念。提高资金运营效果,更好地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是每股市价最大化作为出资人财务监督目标实际上很难普遍采用。上市公司股票市价受多种因素,包括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并不总能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也难以准确体现股东财富。EVA的适用性则很广,非上市公司都可采用。
三是据国内外的实证研究表明,EVA与股票市价具有高度的相关性。EVA增加意味着股票价格的上涨和股东财富一定程度的增长。一个公司如采用EVA来评价经营业绩,经营者必然尽量降低资本成本并努力增加营运利润。这会很大程度地改善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增加公司的价值。
五、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结构的相互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企业改革发展变化,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的理论根基和结构框架都需要创新。重视和加强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研究,创立科学合理、结构严谨的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结构已是我国财务界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结构是人们基于对实践活动的认识,通过思维活动对其构成要素及其排列和组合方式所作的界定。其功能是界定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体系的覆盖内容与容量。展示其整体框架。使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系统的构成要素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和层次化:揭示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结构与层次关系,指明其在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之成为首尾一贯、结构严谨的有机整体;梳理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研究的基本脉路,指导和促进出资人财务监督实践的发展。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出资人财务监督提供理论指南:推演出更加合理的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原则、程序和方法。
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系统结构具有稳定性、层次性、可变性、相对性等特性。表现为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价值管理。结合构建出资人财务监管理论结构研究起点和双目标,认为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管理论结构应由起点理论、目标理论、应用与发展理论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国有资本金理论,第二层是目标理论。第三层是应用与发展理论,共同构建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结构。
一是国有资本金理论作为该理论体系的最高层次,处于整个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的统帅地位,这主要基于国有资本金的运动规律决定财务本质一财务职能一财务对象等财务基础理论,本金运动的目的与财务本质决定了财务目标——出资人财务监督的方式、手段等财务应用理论及发展理论更好地达到国有资产监管目标要求。形成国有资本金运动的基础理论。
二是以EVA最大化和宏观调控的目标理论是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理论体系中的中心部分。该理论直接对现行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实务做出解释。
4.国家出资者 篇四
【颁布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查看
【发文字号】 粤地税发[2004]244号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申报表的备注栏应填写“选择该地作为汇算清缴地点的起始时间”、“经常居住地”、“经营管理所在地”及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其他内容。
二、对于符合变更汇算清缴地点条件的,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允许纳税人对汇算清缴地点的变更,并开具书面证明,交纳税人和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各一份作为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其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及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管的依据;未经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并开具书面证明的,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接受纳税人变更汇算清缴地点。
三、新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之间要做好衔接工作,新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汇算清缴地点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汇算清缴情况,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实接受纳税人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后,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没收到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接受的反馈信息,将视同该纳税人未变更汇算清缴地点继续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跟踪管理与检查,及时掌握纳税人纳税及汇算缴情况,如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5.合伙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流程 篇五
投资者认缴出资流程
一、投资者办理入伙申请:投资者可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入伙申请。填写并递交附件《认购意向书》。
(1)自然人投资者需递交: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一份。
(2)机构投资者需递交: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公司认购出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
二、投资者认缴资格确认:普通合伙人对投资者资料汇总,确认投资者的入伙资格。出具《同意出资确认书》
三、签署相关文件:普通合伙人将通知投资者签署:《入伙风险申明书》,并阅览《有限合伙协议》
四、缴纳认缴出资:投资者可按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通知书》及合同规定将认缴出资转入到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临时帐户(用途注明“XX投资合伙企业”)
五、办理工商登记:统一确定时间,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协议》,签署完成后办理工商登记,基金设立完成。
认购意向书
认购人声明:
本人/机构已经认真阅读完毕《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集文件》,理解并接受募集文件里的全部内容,自主自愿认购基金份额,在本意向书上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并保证认购资金为本人/机构合法所有并可支配的合法财产。
一、认购总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二、基本信息
个人姓名/机构名称: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联系地址:邮编:
认购人签名(或盖章):
2012年月日
同意出资确认书
公司(或女士/先生)
经我司审核,贵公司(或您)的《认购意向书》及资格证明文件,符合《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的约定,我司同意贵公司(或您)的基金认购出资,特此书面确认。
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011年月日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入伙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加入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您签署《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入伙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入伙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投资文件”)的具体内容。
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作为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同时作为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受托管理人,在此郑重声明:
(一)承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投资者的最大利益服务;
(二)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三)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入伙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投资者作为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在签署投资文件前,您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相关投资文件,谨慎
作出是否签署投资文件的决定。您签署了本申明书则表明您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投资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并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人在此确认本人符合投资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保证是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入伙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人确认对拟投资的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运作已有较深的了解和认可,同意所投资财产按照相关投资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
(三)本人认可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担任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企业资产;本人认可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担任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受托管理人,负责管理投资运作事务。本人同意承受因投资决策等而有可能引发的相应风险;
(四)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投资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并同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并独立作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的决定。
投资者(签字或盖章):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缴付通知书
公司(或女士/先生)
根据《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3.4条的约定,贵公司(或您)应该在收到本《缴付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合伙人出资义务,将认购的投资款一次性存入下列投资专用账户。特此通知。
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012年月日
认购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认购人签名(或盖章):
6.股东出资协议 篇六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路 号
三、公司股东共 个,事业法人(((((),现住)公司,住所在 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 楼(房)。个,其中自然人 个,国家授权的部门,身份证号码 市 区
个,企业法人 个。分别为:。
个,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团体法人编号为)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出资(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出资(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万元。)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万元。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 担办法为。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 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
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九、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 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欢迎咨询或委托以下律师解决您的合同疑问,电话咨询需说明您在律师 365 看到 他的信息
• •
杨炼培惠州
擅长劳资纠纷,交通赔偿,婚姻诉讼 ***
• •
刘二春深圳
深圳特别推荐律师.咨询与委托:***
• •
尹志明深圳
以我所学为你所用 咨询热线:***
• •
高连英深圳
追求公正,勤勉尽责,竭诚服务 ***
• •
吴日辉东莞
诚信为本,服务至上!联系电话: ***
• •
胡小武东莞
诚信为本,执业为民 咨询电话 ***
• •
谢志民广州
以我所能 圆你所愿 ***
• •
谢友林广州
广州特别推荐,谢友林律师团队!13
760603625
• •
刘勇佛山
佛山知名律师,专业,快捷,诚信,保密 ***
当前位置 : 律师 365 >> 合同服务 >> 合同范本 >> 公司合同
•
股东出资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 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路 号
三、公司股东共 个,事业法人(((((),现住
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 楼(房)。个,其中自然人 个,国家授权的部门,身份证号码
市
区
个,企业法人 个。分别为:。
个,社会团体
)公司,住所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团体法人编号为)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出资(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出资(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万元。)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万元。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 担办法为。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 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 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7.浅谈出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 篇七
关键词: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机制,发展战略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 平煤集团近几年发展迅速, 跨行业、跨地区企业不断增加, 平煤集团作为出资者, 对子公司的管理不断加强。先进的管理理念, 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科学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快速有效地渗透到了各个新加盟的企业。并使这些企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人控制等因素的存在, 集团公司很可能承担经营者背德风险和经营失败的风险。为了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约束, 集团公司必须建立一种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
一、建立科学的财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1、两权分享后, 所有者面临经营风险
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是两权分离, 两权分离后, 经营权赋予了经营者, 只要经营者在所有者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就不应受到约束。但有些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人控制侵害所有者利益, 致使所有者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企业经营业绩不佳而仍过度负债经营, 所有者承担破产责任。
<2>在职消费水平居高不下, 增加成本千万亏损使所有者承担破产风险。
<3>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经营者可以采取种种方式捞取个人好处, 所有者由此遭受损失, 最终陷入破产境地。
凡此种种, 无不涉及财务和会计行为, 要控制经营者的这些背叛行为, 必须从财务和会计角度入手。
2、两权分离后, 出资者是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财务主体
出资者一旦作为一个独立于经营者之外的主体, 必然有自身的独立行为。这些行为就是投资行为, 监督经营者的行为, 以及资本运作行为。这些行为之目的就是谋求投资报酬最大化, 而这些行为都直接是财务行为, 或者与财务行为密切相关。如果出资者不行使这些权力, 就意味着放弃出资权。这时, 经营者实际上既拥有出资权, 也拥有经营权, 却只承担经营责任, 不承担破产责任。这显然权责不对称, 所以要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权责对等。所有者必须行使出资权力, 而这些其中根本的权力就是财务管理权。
二、出资者财务监督机制的构建
如何题写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责任, 如何约束经营者的财务行为, 是加强财务监督, 构建科学财务监督机制的关键, 具体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确定经营者之责任目标
经营者必须对出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保值增值, 这是投资者之出发点和归宿。出资者对经营者的约束, 首先应是责任约束, 这种责任约束自然以财务要求或目标的方式来体现。具体体现在资本保全责任和资本增值责任。关于资本保值责任:由于资本保全本质上是投入资本所有相应的资产作为收回的保证。所以确定经营者的资本保全责任, 关键是判断企业期末是否拥有足量的同质的净资产与期初投入资本相称。资本保全与成本提取有关, 当然与会计确认和计量有关, 因而和会计政策有关, 经营者对出资者的资本保全责任就转化为会计责任, 就是经营者必须按照出资者事先确定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 确定补偿成本和利润, 不得提供不符合会计政策的虚假报告。资本保全责任透过会计核算要求或会计政策达成资本数量保全, 透过资产质量要求达成资本质量保全。关于资本增值责任:经营者受托经营, 底线是不使出资者的财产遭受损失, 并使出资者不断升值, 资本增值责任即资本利润率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以银行贷款作为通用标准, 其次是行业平均资本净利润率。
<二>确定投资企业的发展战略
经营者经营目标的完成不仅取决于经营者和全体员工的努力程度, 还取决于企业发展战略的正确。正确的发展战略可以保证投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盈利的持续和稳定性。
当企业发展战略对外行政, 主要是新建企业或进行资本渗透并购其它企业时, 属于资本决策, 应由出资者进行决策。当企业企业发展战略涉及内部扩张时, 涉及追加资本和负债时, 必须得到出资者批准。
<三>掌握投资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
企业必须向出资者提供现金流量表, 以披露现金流入流出结果信息, 这是一种最低的底线要求, 即现金流入流出的知情权。只要求这种知情权, 并不意味着出资者放弃了对有关的支出用途的审批权。在只提供现金流量报告时, 出资者的知情权是被动的, 在进行现金流入流出控制时, 出资者之知情权是主动的。在出资者没有取得现金控制权时, 经营者是否遵从规定不越权行权, 不能事前控制, 只能事后审查发现, 一旦列入现金控制权时, 出资者必须先审批支出用途, 然后才能划拔, 将事的控制转化为事前控制, 具有主动控制意味。出资者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即对企业现金流入流出的控制—收支两条线, 具有知情权和控制权的双重作用, 所以, 各国的具有母子关系的集团公司, 大都是集团公司利用银行的网络体系设立结算中心, 把各子公司和现金流入流出账号分别开设, 集中管理, 达到知情权和控制权的双重目的。
<四>确定投资企业的资本性筹资的规模和负债性筹资的比例。
企业的资金来源整体上可以分资本性来源和负债性来源。企业必须通过筹资才能获得所需要的资金。由于筹资行为涉及权益变动和涉及财务风险变动, 筹资决策必须由出资者确定。由于资本性筹资事关出资者本身的行为和直接得奖, 其决策权完全归属出资者本身。而负债筹资直接涉及债权人的利益中, 是否给予企业负债当然是由债权人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或经营者就可以无限负债, 因为负债筹资的结果必然会触及出资者的利益。表现在:一是会给出资者带来利益 (当企业税前资本利润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 二是会给出资者带来破产风险。企业负债规模过大, 财务风险或倘使风险增大, 当超出企业偿债能力时, 必然会带来企业破产。为了控制企业过度负债, 出资者必然要对企业的负债规模进行约束。通常控制企业负债筹资以资产负债率予以表示。出资者可以根据企业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情况合理确定资产负债率, 超过标准, 必须经出资者批准。
<五>确定投资企业资产使用的主体、方向、规模
一旦企业筹到资金, 就应投入使用, 相应形成了资产的使用。企业或经营者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使用这些资产, 不能随心所欲改变资产使用范围 (即主体方向) , 超出这一范围必须得到出资者的批准。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得到出资者的批准和认可:<1>当经营者改变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产使用用途, 即经营范围时;<2>当经营者改变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产使用主体时;<3>当经营者将生产用资产转变为非生产用资产时;<4>当经营者捐赠资产时;<5>当经营者购买、出贷、清理变卖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时;<6>当经营者与有关相关关系人发生关联交易时, 因其价格高低会涉及资产转移, 必须对出资者进行价格听证或报告。
<六>确定投资企业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
1、出资者控制成本费用的范围
资产使用的过程也是成本费用发生的过程, 通常认为只要企业或经营者完成了利润目标, 就不必控制成本费用。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原因如下:一是资本保全的需要。资本促使反映在成本提取上, 成本提取是否足额, 直接影响资本保全状况和企业利润的多少。所以, 出资者必须规定补偿成本的方式, 数额时间。二是资本回报的需要。在成本费用中不仅有资产耗用补偿部分, 也有新价值的耗用, 这部分费用如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出资者的资产回报就有可能为零。
2、控制成本费用的方法
1>划分与个人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与个人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 为防止与个人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被转化为个人需要而支出, 出资者必须就此确定相应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
2>出资者在确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时, 必须以资本保全为基础。只有在资本保全的基础上, 才可以允许与个人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发生和支出。
3>收入与费用挂钩。挂钩的结果要有助于出资者, 经营者和员工之间的合理分配, 并能有效的控制经营者和员工的在职消费。
<七>参与并确定收入分配
出资者为何能参与新增价值之分配呢。就四个分配主体提供的要素来看, 出资者提供资本, 经营者和员工提供劳动, 政府为企业运行提供服务, 实质上也是提供劳动。资本是物化劳动, 物化劳动不创造新价值, 但要分配新创价值, 似乎让人不理解。但实质上, 物化劳动也是劳动, 物化劳动表明是实现的劳动, 活劳动是未实现的劳动。资本之所以能参与新价值的分配, 是因为它以物化的形式投入了劳动。
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 政府的收入以税收的形式取得, 员工的收入以工资形式取得, 经营者的收一般情况下与其经营业绩挂钩。在企业收分配当中, 出资者对经营者和员工的收分配享有参与并确定其分配多少的权力。
<八>确定企业合并、分立、组织变更、解散、重组、清算
企业合并、分立直接关系到出资者股权之重新确立, 既会引起资本规模的变动, 也会引起资本结构的变动, 同时也会引起投资主体的变动。组织变更会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变化。重组主要是资本重组, 债务重组, 企业之解散、清算, 意味着企业不再存在, 这些都会影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正由于此, 企业合并、分立、组织变更, 解散清算都是出资者的基本决策事宜, 出资者对其拥有决策权。
<九>确定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出资者的财产不仅委托经营者在经营, 而且在分层管理的条件下, 经营者也在逐层委托下属各层次财产, 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一个塔状链。在这一链条体系中, 任何一个层次不能有效的保证财产安全和运用好财产, 都将带给出资者损失。要实现资本保全和增值, 不仅要建立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制度, 也要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出资者只有通过制定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 才能确定企业内部在以什么样的方式运行。否则, 企业内部运行状况就会成为出资者之一个黑洞。内部控制制度实际是企业内部各方面、各环节的一个相互制衡体系, 通过这个体系, 各方面和各环节都将受到另一方面和环节的制约。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你不可以随心所欲。”制衡的核心基础就是任何一项行为必须经过至少两个层次。通过有效的内控制度, 造成企业内部任何行为及其过程都存在相互制衡的局面, 出资者就可以在远离企业的情况下, 把握企业的运行过程。
<十>确定企业的审计制度
出资者要了解经营者履行资本价值增值的责任, 是通过经营者提供的会计报告, 报告:真实与否对正确评价经营者责任履行情况起重要作用。另外出资者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之执行情况如何, 也需要作出评估。为此出资者必须设立审计机构, 同时必须聘请具有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对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公证、监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出资者进行。
8.国家出资者 篇八
下一步中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走向何方,我认为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沟通相对较为充分,关键还是应该回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来
投资者关系是指上市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运用财经传播和营销的原理,通过管理公司同财经界和其他各界进行信息沟通的内容和渠道,以实现相关利益价值最大化并如期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同,规范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外部对公司经营约束的激励机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缓解监管机构压力等。
现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在欧美国家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据Kwok和Dobbin2001年对美国公司在1965——1994年的投资者管理的研究分析,80年代末,专业的投资者关系作为一种职业开始成形,90年代中期430个大公司中将近一半的公司引入投资者关系部门。从欧洲的状况来看,很多公司成立了投资者关系部门,公司执行官、基金经理人和分析师对投资者关系的管理表示重视。
中国市场由于起步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上也相对较为迟滞,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我认为起源于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唤醒了投资者的股东意识,投资者关系开始引起重视。
而在此之前,上市公司或者是回避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以显示自身不参与市场投机的清白,或者是漠视流通股的应有权益,因为在大部分股份不可流通的股份结构下,即使所有的流通股股东加起来,在股东大会上依然是小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导向也不一致。
针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情况,“2004年度中国A股公司投资者关系报告”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调查的样本上市公司IRM总体状况较差,大多数公司对投资者关系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实践水平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可以称之为“卓越”。针对投资者关系管理,2005年初,《中国经营报》与证券之星网站也进行了专业网上调查。在所有被调查者中,中小投资者占93.80% ,专业人士和财经爱好者占6.20%。调查结果显示,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表示十分满意的占2.68%;基本满意的占3.72%;不满意的占32.47%;很不满意的占61.13%。其中,不满意的事项主要集中在违规担保黑洞、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高管人员职务犯罪、再融资时缺乏与投资者沟通、咨询电话无人接听或态度不好等方面。
股权分置投票时,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第一次切切实实感受到股东的重要性,中小投资者也开始真正体会到一个积极的投资者参与的权利。下一步中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走向何方,我认为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沟通相对较为充分,关键还是应该回到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来。
实际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与整个市场的信心和发展息息相关,因为正如美国资本市场上所说:保护最弱小的那个投资者,就是保护整个华尔街。
我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已经逐渐引起了政府和上市公司的重视,但是现阶段投资者的权益还得不到彻底的保障的事例还比比皆是,而中小投资由于其本身的弱点以及不健全的法律法规无法对其进行保障,长期以来受到严重的侵害。同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大股东通过操纵公司,恶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且愈演愈烈,手段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严重地干扰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挫伤中小投资者的积极胜,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而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路径缺乏。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
世界各国的学者对于什么是法律上的小股东以及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区别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大致可以分为:事件说和比例说。事件说认为是否成为大股东的标准并非完全以其所持股份是否达到某一比例为绝对标准,而是以在涉及到公司运作的每一具体事件中,视股东对该事件的影响力和决定力而定。而比例说认为,区别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关键在于持股比例,占有公司股份绝对多数比例的股东就是大股东,反之,则是小股东。一般而言,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为大股东,持有表决权不足半数的股东为小股东。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往往规模很大,股份非常分散,所以股东只要单独持有一个上市公司20%-30%甚至更少的股份就能控制公司的表决权并进而成为事实上的大股东。因此,至于究竟拥有多少表决权构成大小股东,则应视股权的分散程度、股东对出席股东大会的兴趣、做出决定所要求的表决权数量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等具体情况而定。在划分大小股东时,只能以事实来判断和描述,而不能单纯地用简单的数字比例进行区分。
中小投资者的基本特点决定其自我保护能力弱,风险承受能力差的现状,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害来自上市公司内部。
上市公司内部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主要体现在:一是,上市公司非正常分红。分红本来是上市公司让投资者享受公司成长受益而给予投资者回报的方式,但是我国当前的中小投资者却是分红中的弱势群体。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出现了两种局面:“钓鱼式分红”和“掏空式分红”。这两种分红局面的出现都是为应付证监会在2004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说明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活动要与现金分红结合起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分红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或向原股东配售股票。“钓鱼式分红”即微利分红,分配少量的现金,保留住了再融资的资格,这种分红方式使得投资者只能得到微薄的回报,远远不够补偿购买股票的成本;“掏空式分红”大多应用在垃圾公司,大股东对再融资不抱希望,通过上市公司实施高派现的方式将可分配利润吃光,由于非流通股的成本远远低于流通股,因此,这样的分红下,非流通股股东才是最大的受益者,而由许多中小投资者组成的流通股股东,往往受到巨大的损害。两种分红方式都是钻法律的空子下的产物,合法却不合理,因此加强法制建设,设计出合理的政策才是当务之急。
另外,关联交易也是上市公司内部侵害中小投资者的重要方式。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款项。关联交易按利益转移的方向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输入利益型关联交易,即“付出型”关联交易,这一般是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时,为保住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或实现扭亏,避免摘牌,通过与母公司的关联购销、资产重组、资产租赁、资产托管、承包经营等多种关联交易手段,由母公司向上市公司转移经营利润,在短期内人为地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另外一种是“索取型”关联交易,就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关联交易占有上市公司的资源或直接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至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关联交易在实际交易中容易被滥用,这样就导致了最终交易的非公允性,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并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侵害来自部分机构投资者。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目前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社保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QFII等。机构投资者随着市场的发展迅速发展,为股市注入新鲜的活力,但也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了侵害。
机构投资者的市场投机操作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机构投资者作为追求盈利的实体,具有内在的投机性,由于受从众本能、信息不完全和激励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很容易表现出羊群行为的倾向。机构投资者在盈利过程中倾向于采取“追涨杀跌”的策略,而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追逐市场热点的行为,在股市高涨的时候加速泡沫的膨胀,而在股市下跌的时候则加速泡沫的覆灭,而在其中受损的无疑是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由于在信息、专业知识和资本上的先天劣势在进行市场交易时行动往往滞后于机构投资者。
第三,侵害来自不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利益保护机制。
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否落实,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能够成熟、稳定的标志。但我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第四,侵害来自不完善的体制。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下成立的,至今为止仍然受到严格的行政干预控制,这种控制以国家信用代替市场信用,虽然短期有效,但是长期看来,在不少地方可能违背了市场的内在发展轨道;同时,我国的证券市场退市机制残缺。由于最初上市公司多是国有公司,政府作为其最终担保人为它们的亏损“埋单”,协助地方上市公司出具各类虚假文件与证明等。行政机构作为国有产权的代理承担了“隐性担保人”的角色,一旦上市公司出现问题,行政机构就不得不出面组织“资产重组”。这些“资产重组”或是集团资产向上市公司的转移,或是全社会国有资产向上市公司的转移,导致国有企业的内在缺陷转移给上市公司。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建立中小投资者赔偿基金。从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各国投资者赔偿基金能够在投资者保护体系中发挥着一种补充但必不可少的作用。在投资者蒙受损失并符合赔偿条件时,由赔偿基金对投资者进行一定额度的赔偿,以此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维护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二是规范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一些高管人员不勤勉尽责,甚至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了很大损害。只有高管人员的诚信和责任意识得到加强,加上外部的监督和制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才得以强化,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和及时性,有效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因此从根本上建立整个社会诚信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尤为必要。建立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并制定相应的惩罚制约措施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可提高高管人员诚信意识,加大其诚信责任。
9.出资证明参考样本 篇九
Certification Letter
To: Schengen Embassy
Fm: Ping 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Beijing Branch(公司名称准确英文)
Add: No.23 Finance Ave Xicheng Dist Beijing(公司地址准确英文)Tel: 010-59730519Fax: 010-59730541(公司电话,本人直线电话及负责人直线电话和传真)
Dear Sir or Madam: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following person is working in our unit.His/her/ wife/husband/daughter/son(Lin Tingting, P.P.No is G12345678)will visit music exchange to European Countries during Sep 25, 2013 to Oct 02, 2013.All the cost during the trip including health insurance will be paid by Cai Meng.(出资人的名字).We guarantee that Lin Tingting will come back China on time after travel.Yours Faithfully,Person in charge: Li Liqiang(公司负责人姓名拼音,不能是本人及同行的人)Position: General Manager(负责人职务的英文)
Register No: ***(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注册号)注:
1.出资证明需打印成英文,请删掉参考样本中所有中文的提示语,保持在职证
明为全英文格式
2.样本中申请人信息表格中的内容依次为:姓名、出生日期、护照号(均需与护照一致)、职务、月收入、入职时间、合同到期日
3.()括号中为我们为您更加清晰在职证明的内容而标注的解释,不要保留在完
成后的在职证明中
4.注意样本中人称及关系的变化使用,他/她/,妻子/丈夫/女儿/儿子,请根据实
际情况删除掉不用的人称和关系。
10.出资协议书 篇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
三、公司股东共个。分别为:,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整(¥),占投资总额的%;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整(¥),占投资总额的%;
五、本协议签订后,股东应当在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指定帐户。
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七、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方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九、甲乙双方同意公司运营后,根据财务状况每月分配一次。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承担。
十一、其它
股东签名:
签订协议地点:
11.国家出资者 篇十一
针对当前的市场形势和投资者状况,要从整体上实现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在继续推动市场各项改革发展工作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不断把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向深入。下一阶段我国投资者教育的工作重点,仍然是以风险教育为主,要通过继续落实现有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强化风险防范,加大投资者教育工作力度,提高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实效。
提高认识,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投资者教育是证券市场基础性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证券期货系统内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地方派出机构要认真落实证监会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把投资者教育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中,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辖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职责;行业协会、交易所要持之以恒地发挥自身优势,配合证监会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充分发挥广大中介机构的投资者教育主体作用,把风险教育进一步做实、做深、做细
各证券期贷基金经营机构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等直接面对和服务投资者,既有开展投资者教育的有利条件,也负有向投资者普及知识,宣传法规和揭示风险的责任。广大机构要处理好发展业务与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关系,要把般资者教育融入公司业务的各个环节,力争客户开发到哪里、创新业务发展到哪里,投资者教育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不能仅停留在告诫、提示上,还要清楚地告诉投资者风险在哪里以及如何规避。
近期,各机构要广泛开展正确认识当前证券市场形势的宣传教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引导投资者认识风险,不断提高对市场风险的分析判断能力。在开户、交易、服务及业务拓展过程中,要认真、耐心地向投资者充分说明股票、基金、期贷等不同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讲清楚没有只赚不赔的产品,引导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进行投资。要引导投资者摒弃侥幸心理、从众心理和暴富心理,更不能有“赚了是自己的、赔了政府不会不管”的错误认识,使投资者牢固树立“买者自负”的理念。要通过网站、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随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同时要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确保交易系统稳定运行。
进一步整合投资者教育资源,拓宽渠道,创新方式,完善内容
要结合前期投资者教育工作实践情况,对目前分散的投资者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教育体系,提供差异化的、相互补充的投资者教育服务。要针对不同投资者需求的特点,在普及证券基础知识的同时,丰富投资者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积极探索采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的形式开展各项教育活动。要将投资者教育同受理投资者投诉结合起来,重视维权教育。
此外,要在充分利用多种新闻传播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积极组织引导主流媒体加大投资者教育宣传的广度、深度,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与此同时,各新闻媒体也应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加强正面宣传,避免出现过度渲染“财富效应”等的报道误导投资者,要严防非法证券活动利用媒体进行传播。
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证监会将着力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统筹指导,把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持续性的工作抓紧、抓实。各派出机构要将投资者教育与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相关工作的检查力度,全面掌握辖区内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广大中介机构要制定对本单位投资者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限,层层抓落实。
此外,还要积极探索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价机制,对投资者教育开展不力的中介机构,各派出机构要及时采取谈话提醒、下发整改通知书、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保证投资者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规范市场生体运作,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各类机构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同时,应加强自身规范运作:各上市,公司要重点做好信息披露尤其是股价异动信息的披露工作;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杜绝有关高管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各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倡导价值投资理念,为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的转变做出示范。
与此同时,证监会将依法继续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对利用网络、手机短信推荐股票、变相招收会员等非法证券活动,一方面将尽快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将继续联合公安、工商、网络监管等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不断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构建投资者教育长效机制
12.国家出资者 篇十二
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其中, 第一种观点认为, 基于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 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仅仅是补充清偿责任。第二种观点则认为, 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是在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 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行为的性质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股东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可见, 缴纳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 也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与公司进行交易, 就是基于对公司独立人格的认可, 相信其拥有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资本, 具备一定的债务清偿能力。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行为, 不仅使公司资本不足, 还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这将危及不特定债权人的受偿权。如果因此而现实地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公司到期债务的, 则构成对具体债权人的侵害。因此, 股东不依法如实出资, 系对债权人一种的侵权行为。
三、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 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可见, 依法履行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 也是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二) 承担责任应以未缴纳出资范围为限
现代公司制度以股东的有限责任制为基本责任形式, 股东责任仅限于出资, 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公司人格的否定。否则, 不宜要求股东承担超过其认缴出资范围承担责任。故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也应以未缴出资为限, 当然, 还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 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从性质上讲是一种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是基于股东之间所达成的出资协议所产生的义务。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即违反了出资协议, 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违约责任。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并不与公司债权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 债权人才有权要求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未缴出资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四、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在司法实务中明确, 当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时, 股东相互之间应承担何种责任。
对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与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早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中就做出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该问题进一步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 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 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明确规定, 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对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发起人和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规定看似对已经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发起人似乎不公平, 但从公司发起人的特权和责任的平衡来看, 立法之所以这样要求, 是与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地位相联系的。因为公司发起人对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信誉等都比外界更加了解, 比一般债权人更有条件防范出资不实。这是立法者从整体利益出发设计的, 符合公平、效率价值目标的公司法制度。
对于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笔者认为, 既然《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已恰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发起人与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原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对于存在多个创立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 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 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原始股东之间当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责任承担应划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外部责任, 即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二层面:内部责任, 即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任何一名股东承担的公司债务超出其承担范围, 均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进行追偿。
摘要:在司法实务中, 对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存在着争议。本文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出发, 论述了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在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情况出现时, 对外要以其未缴纳出资为限承担补充责任。此外, 在内部责任承担方面, 未足额出资或虚假出资股东还应对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未足额出资,虚假出资,股东,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国家出资者】推荐阅读:
公司干股出资协议09-16
隐名出资协议10-01
公司出资协议书06-08
共同出资购买商铺协议09-02
公司出资证明书09-27
出资建房合同书11-06
固定资产出资税务问题08-01
工商出资情况承诺书08-25
出资购股、协议书08-27
投资者教育讲座感悟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