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委员岗位职责

2025-02-09

财务委员岗位职责(精选6篇)

1.财务委员岗位职责 篇一

一、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欺诈的有效防范作用

我国2002年由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 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发挥有助于提高内外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防范公司管理层联合内外部审计人员进行财务欺诈。

1. 有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独立性

实务中, 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维持审计客户而按照管理层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为管理当局购买审计意见创造条件。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相互串通导致了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 而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有助于防范管理层与外部审计的相互勾结。《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 审计委员会对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负有主要职责。审计委员会保障了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上的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如果审计师发表了非标准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的存在也会免于会计师事务所被解雇, 审计意见购买现象也能够得到有效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委员会的共同作用将有利于揭发财务报表中存在的舞弊和错误, 并通过排除这些舞弊来防止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

2. 有助于改善内部审计部门职能的发挥

由于财务欺诈大多与公司管理层有关, 而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审计结果, 这样不仅阻碍了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也不利于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查出财务欺诈行为, 也可能会在管理层的授意下视而不见。由于审计委员会具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职能,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审计委员会不受限制地接触董事会, 其独立性能得到显著增强。审计委员会通过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 可以及时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 并以下属的身份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这样既增加了董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之间的良好沟通, 又有利于协助两者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报告数据和审计数据, 防止公司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

3. 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

作为董事会下属的一个监管机构, 审计委员会一方面可以帮助董事会履行其对公司管理当局的监督作用, 减少内部人控制的情况, 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 防止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 审计委员会制度可以弥补公司监事会不参与监督财务过程的功能缺陷, “两会”共同发挥作用, 形成对公司财务过程和结果的双重监督, 以便对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及时作出反应。

二、审计委员会在防范公司财务欺诈方面的 缺陷

审计委员会制度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 但因审计委员会本身的缺陷, 导致其并不能完全履行其职能, 财务欺诈案也因此屡禁不止。

1.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不足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不足主要体现在选聘和薪酬方面。首先, 由于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现象, 控股股东可以凭借其支配地位向公司任意选派董事甚至管理者, 董事会往往由控股股东操控, 公司往往由内部人控制, 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一定程度上也丧失了其独立性。公司聘请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公司管理层手中, 审计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够在审计意见购买过程中发挥对公司管理层的制衡作用, 从而导致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业务需要而对公司管理层的财务欺诈行为听之任之, 甚至帮助公司管理层进行财务欺诈。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缺失也导致其无法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美国Treadway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 由于公司内部控制或内部审计失败而导致的财务欺诈事件占据了50%左右。其次, 目前审计委员会的薪酬主要由董事会或是管理层提供, 因为“一股独大”现象的存在,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较差, 审计委员会越是努力工作, 其报酬可能越低; 相反, 如果对公司管理层的财务欺诈行为视而不见, 其报酬可能越高。

2.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能力不到位

由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出发点就是为了防范公司的虚假财务信息, 所以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务经验与财务专业知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虽然规定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但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构成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对于会计专业人士的限定过于宽泛, 仅仅只是会计专业人士将很难满足审计委员会职能的需求, 而且许多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追求其声望, 不管该名人是否有时间关注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专业素质不高, 成员根本没有能力去洞察和分析公司深层次的重大财务问题, 加之成员人数过少, 时间和精力有限, 成员没有足够时间与内外部审计人员进行沟通以及时发现公司财务欺诈行为。公司财务欺诈手段高明, 在没有过强专业素质的审计委员会面前将很容易蒙混过关。

3. 审计委员会的权威性不高

我国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仅仅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 而非“必须”。因为审计委员会的权威性不高, 许多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仅仅只是迫于监管部门的压力或是包装公司的管理水平的需要, 所以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被严重弱化。在由内部人控制的公司,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得不到相应的支持, 内外部审计人员可能会靠近管理层, 不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欺诈行为。

4. 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界定不清以及奖惩机制设 置不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界定不清导致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责规定存在很多相似的现象, “两会”之间会因为对职责的协调问题而相互推诿, 导致出现虽由多人监督但实际上无人监督的情况, 此时若管理层利用此种缺陷而进行财务欺诈, 审计委员会将很难发挥其对公司财务信息进行监督的职责。此外, 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 成员不履行相应的职责也不会受到法律部门的惩治, 所承担的监督风险较小。审计委员会成员没有压力, 也就没有动力去关注公司的财务信息, 因此为了防范公司财务欺诈行为而设立审计委员会的目的也未能达到。

三、基于防范财务欺诈的审计委员会的改进 措施

理论上讲, 审计委员会相关职能的发挥能有效地遏制公司财务欺诈行为。实务中, 审计委员会职能的弱化导致财务欺诈案屡禁不止, 为此, 强化审计委员会职能迫在眉睫。

1. 审计委员会的选聘与薪酬方面

由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丧失, 其职能的发挥被严重弱化。首先独立董事的选聘制度造成审计委员会难以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所以需要改变独立董事的选聘制度, 独立董事的最终选择权应该掌握在广大中小股东手里。其次, 薪酬体制不合理, 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薪酬, 应该在聘请审计委员会成员之前, 由薪酬委员会形成详细的书面文件, 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不允许任何部门横加干涉。独立性增强, 审计委员会相应的职能也能得到有效发挥, 通过及时地与内外部审计人员进行沟通并时刻监督公司的财务行为, 就一定能够遏制财务欺诈现象。

2. 审计委员会的专业素质方面

对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应明确会计人士的概念。为此可以借鉴SEC对财务专家的要求, 规定会计人士必须是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以及从业经验的财务人员, 这样在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时, 成员才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发现其中的不法行为。而且,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直接监督内部审计, 从内部审计部门处获得所需要的公司财务信息, 并有足够的时间和外部审计人员进行沟通, 以及时发现公司的财务问题, 防止财务欺诈的发生。

3. 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方面

应制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施细则来提高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具体而言, 可以对《公司法》、《证券法》等较为权威的法律进行修改, 在其中加入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施细则, 明确规定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该建立审计委员会, 并对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强制披露, 以确保审计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其职责, 尽可能防止财务欺诈行为。

4. 审计委员会的奖惩制度方面

在发达国家, 声誉对于审计委员会来说是其发挥作用的主要动力之一, 独立董事都非常注重自身的声誉。审计委员会制度才引入我国不久, 由于声誉体制的缺失,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用考虑自己不称职的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进而直接影响到审计委员会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动力。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 我国可以建立完善的声誉体系, 当公司曝出财务欺诈丑闻时, 该公司独立董事的声誉将受到严重影响。这样, 审计委员会成员才会为了自身的声誉, 积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给予披露, 及时与内外部审计人员沟通, 以尽可能确保财务欺诈行为不会发生。

5.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协调方面

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定位, 可以借鉴国外经验, 制定相应法律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进行详细的界定, 做到将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无缝嵌入”现行治理框架中, 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效用。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监督职能将会有效地防范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杨忠莲, 杨振慧.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执行效果研究——来自报表重述的证据[J].审计研究, 2006 (2) :81-85.

[2] .陈小林, 胡淑娟.审计委员会、盈余管理与信息透明度[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08 (11) :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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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杰.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作用弱化与改进策略[D].湖南:湘潭大学, 2008.

[5] .孙勇.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探讨[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 2006.

[6] .夏文贤.大股东股权特征与审计委员会设立[J].审计研究, 2005 (6) :49-50.

2.财务委员岗位职责 篇二

按照《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依据内部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理,在设置董事会的基础上设立与之平行的监事会,即建立复合结构的公司治理模式。这一结构安排与公司治理所处的制度环境以及要求负载的制度功能具有一致性。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却显现出事实上的空泛化与形式化,究其原因,除了制度不完全造成的“制度缺位”以外,实施保障机制的“零规定”以及制度本身的选择性矛盾也是监事会流于形式的重要因素。

一、独立董事:制度移植过程中的角色定位

(一)独立董事产生的制度背景及在美国的实践

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源于早期董事会职能的失效,特别是20世纪60~70年代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各大公众公司的股权越来越分散,董事会逐渐被高层经理人员操纵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由于英美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未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所以当董事会沦为“公司圣诞树上的装饰品”的时候,人们开始反思现有制度安排下董事会的构成缺陷。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在如何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方面,如Tricker(1984)认为,在董事会中引进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增强董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于是在理论研究与现实需求的双重推动下,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最终完成。

在美国多个机构以“硬法”和“软法”形式推进独立董事的规范性制度建设的进程中,理论界开始考察该制度实施的实效性。从现有的经验证据分析,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的实践不尽如人意,Ferris et al.(2002)发现董事会的独立性(或独立董事)与企业业绩关系不显著,甚至严重负相关(Yerrmack,1996),特别是安然事件的爆发再次引起了美国乃至全世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于是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独立董事对改进企业的绩效不起作用?该制度本身是否存在着难以弥补的缺陷?

(二)独立董事制度移植过程中的回应与变革

在上述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独立董事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验证的情况下,我国开始大规模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然而按照笔者的理解,缺少创新的借鉴应该属于技术层面上的程序移植,由于每一种制度的缘起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所以对于移植国家的制度实效性而言,只有在既定的环境下给于恰当的回应与变革才能使“外来模式适应自己的需要、习惯和能力”。

因此,对于独立董事的职能设计应该与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相适应。在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国家,上市公司的主要问题反映在股权分散前提下的“内部人控制”方面,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的监督对象是作为代理人的执行董事和经理人从事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所以独立董事的职能目标应该定位在提高董事会独立性、公正性的基础上,监控管理行为,保证股东的利益不受侵犯。相比较而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过度集中的特点决定了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是大股东利用控制权控制公司权力机关,从事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滥权行为。治理矛盾的差异决定了这项移植而来的制度必须经过重大调整才能与本土的公司治理环境相融合。事实上,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后,在职能安排上确实做了相当大的改动,具体表现在我国将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在“抗衡和监督大股东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犯”。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位是不准确的。谢德仁(2005)指出,独立董事的性质是“经理人”,独立董事本身首先是代理问题的一部分,缺乏足够的激励与约束无法保证独立董事以超然独立的姿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况且,独立董事的聘用机制存在缺陷,中小股东作为虚拟的委托人更不应该把独立董事看作自己的化身,想当然地等待独立董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独立董事“监督者”的理想定位与现实情况是有差距的。

探讨独立董事的制度功能,不可回避地涉及到公司治理的导向问题。目前比较主流的看法是公司治理应以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种说法能够使公司积极应付日益增加的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压力。但是多个目标的最大化在事实上是无法操作的,特别是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大多是靠对董事会的绝对控制来影响、决定公司决策并保护自己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自利的“经济人”以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作为治理目标同样不切实际。鉴于此,以“股东利益为主导,兼顾各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的模式具有比较优势,是现实条件下的可行之选,因为这既是既定条件下公司治理目标的过渡性选择,同时又为纾解治理矛盾提供了总体性的指导意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解释独立董事参与企业战略管理活动应该站在何种立场这一问题时,笔者认为独立董事代表和维护的应该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换言之,人们只能说独立董事代表的是公司的利益,公司的主要任务是为其所有者创造剩余价值,而不仅仅是为某一利益集团服务。因此将独立董事的职能表述为“抗衡和监督”必将造成“董事会的分裂,不利于董事会工作的开展和效率的提高”。

(三)独立董事职能的重新表述

按照人们的理解,于一种制度而言,决定移植成败的是对于制度起源国和移植国环境差异的清醒认识,是对移植目的的整体性把握以及对总体目标的阶段性分解。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决定了独立董事的制度功能,所以将独立董事的职能首先表述为“协调股东利益关系,缓解股东矛盾冲突”,对企业决策层失当的决策行为予以纠正,是符合治理导向的阶段性选择的。

二、监事会: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自我完善

(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运行现状

从1994年7月1日起,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了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职监督机构负责公司内部事务的监督。虽然该制度取得了公司立法上的明确确认,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远未产生相应的功效。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现有的组织结构中,监事会是最尴尬的,在更多场合下,监事会仅是一个摆设而已。对此有调查数据显示,对于公司的内部约束力量,认为来自监事会的仅占3.4%,远低于董事会的29.2%和管理层的自我约束25.8%。由此可见,监事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监事会制度已整体失效。

(二)监事会制度失效的原因分析

分析一项制度失效的原因,应从该制度最初的设计入手。事实上,监事会制度也是法律移植的结果,对她的设计基本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监事会模式,结构上参照德国的股东和职工共同参与模式,而职能定位上则接近于日本的监事会模式主要以“监督者”的角色出现。然而这种形式上的移植导致了监事会职权事实上的空泛化与形式化。具体而言,我国《公司法》要求监事会必须由股东代表与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这一规定照搬德国经验,体现出共同参与的治理理念,但却忽视了历史文化的影响。德国从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制度开始,社会民主主义风潮长兴不衰,职工参与决策已经成为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因此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具有现实可行性。我国过去长期处于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统治之下,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工人参与决策在短期内还只是美好的愿望,因此形式上的规定对于监事会职能的发挥毫无意义,职工不过是监事会这个漂亮“花瓶”上的“色彩点缀”。其次,从对监事会的职能描述来看,日本监事的业务监察只限于公司业务的合法性而不涉及妥当性,同时日本公司还明确了监事会、会计监察人员和特殊监察人的职责权限,这种清晰的职能定位有助于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相比之下,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监督任务宽泛不具体,既有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经理业务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又有对决策程序的妥当性审查。因此,笼统的权力规定超越监事会所能负载的制度功能是该制度流于形式的原因之一。

从制度与发展的关系角度,我国监事会所以失败,很大程度上归结为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但按照笔者的理解,“制度虚设”对制度自身存在的规定性与选择性矛盾具有更深层次的解释效力。这是因为从逻辑上分析,作为财务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及时、全面、真实地掌握信息是监事会有效参与决策的前提,然而我国企业机构设置方面的缺陷从路径上限制了监事会职能的发挥。

首先,审计部是企业其他治理主体极具价值的信息来源,通过对公司日常经营的监督和评价掌握全面的信息资料,但是作为企业管理的职能部门,直接接受经理层领导,因此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内部审计人员很难独立、客观地确保组织受托财产责任的有效履行。

其次,我国将审计委员会纳入董事会管理体系,打造出“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分散监督模式是对英美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简单套用。按照前面的分析,我国董事会的“独立性”问题无法简单地通过引进独立董事来解决,若干年的实践经验证明,独立董事并非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救命稻草”,尤其是当独立董事参与企业剩余控制权安排以后,单纯强调独立董事的“独立人”身份是对复杂问题的简单曲解,独立董事性质的转变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其同内部董事一样,成为代理问题的一部分,因此由纳入新的代理关系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构成人员不符合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理。另外,公司监督体系构建方面的缺陷进一步影响了系统的运作效率,“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功能实现路径分散粗疏,一方面架空了监事会,缺少必要的信息来源导致监事会监督职能整体失效;另一方面又加剧了责任的互相推诿,形式上的多头监督表现为事实上的无人负责。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建议将审计委员会纳入监事会管理体系,在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同时构建系统化的监督体系。

最后,监事会运行效率低下还要归因于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特别是法律仅规定监事会代表以股东为中心的财务信息使用者监督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却没有给出监事会发生渎职行为后的处理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机会主义者由于缺少足够的压力很难做到仅从道德的角度规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合理界定职责权限,完善配套体系建设以及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成为监事会发挥作用的关键。

(三)监事会制度的自我完善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是提高公司治理质量的关键,我国公司内部监督不力的根源在于没有严格依照科学的监控理念设计有机的监控体系。所以强化内部监督首先需要明确公司治理层面上的财务监控是一个以企业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为基础,以外部审计为依托的在制度设计上环环相扣,在功能定位上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一个以关系定位为前提、以信息沟通为保障、以系统运行为目标的一体化的监控体系成为监控权配置的总体性要求。按照这样的思路,首先需要完成监事会配套体系建设,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各事其主、各司其职的混乱局面,将审计委员会纳入监事会的管理体系,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提高系统运作效率,避免责任相互推诿;其次,加强监事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将监督范围局限在财务监督以及决策者决策行为的合法性方面。与此同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监事会的约束,另外在人员配备上,建议设立独立监事负责日常事务的外部监督,彻底改变监事会形同虚设的局面。

三、审计委员会: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功能实现

按照前面的分析,科学的监控体系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会计监督机构,对内享有内部控制的知情权同时监督企业决策者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对外负责注会事务,确保注册会计师对经理人员的独立性。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了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以及公司财务报告方面的职责并对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做出了具体要求。然而由于关系梳理不到位(66.7%的被调查公司未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三者关系做出明确规定)以及沟通层面缺损(71.4%的公司自治规章没有对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做出规定)导致52.6%的被调查公司认为审计委员会功能发挥不足。

为解决职能交叉以及监督机构关系混乱的问题,谢德仁(2006)认为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无法实现理论上的设立目的,因此建议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监督。该做法的优势集中体现在明确的监督责任有利于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高效率;不足之处在于忽略了对公司其他重要事务的监管。事实上,监事会作为专职监督机构确有存在的必要,审计委员会应当视作监事会下属委员会专门负责财务监督,为监事会的宏观监控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与此同时考虑到内部审计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直接影响到外部审计的审计质量。为满足审计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过程中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要求,内部审计有必要在向经理层负责的同时也向审计委员会负责,亦即从事务性内容上区分,经理人员拥有会计事务控制权,审计委员会享有监督权。这种“服务于二主”的处理方法有利于内部审计人员公平、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能,与国际上对内部审计责任归属问题的主流看法相一致。

四、小结

3.委员会财务组主要职责 篇三

2、了解贸易流程、银行业务、工商、税务。独立完成整套的财务处理及财务核算及月、季、年度的会计报表申报工作。汇算清缴、外汇核销等工作。

3、独立按时完成报税,申报,退税等各项工作。熟悉出口退税、网上报税和网上出口退税预审系统。

4、了解报关、出口退税等相关国家政策、财税法规、会计法规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程序

5、审核外贸合同条款,审核合同价格,熟悉国际结算方式;

6、负责进出口业务的成本核算及制作资金日报表、会计报表,并编制财务综合分析报告,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4.财务委员岗位职责 篇四

安全总监

副总餐饮总监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安保部)义务消防队应急消防

安全委员会职责

1、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HSE方针;实行各级负责、专门工作分工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防食品中毒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2、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岗位职责及有关安全知识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及自我防范的能力。

3、对公司全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各项安全防卫知识教育,不断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观念和保密观念。

4、建立健全经理值班制度和安保部、工程部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并经常检查督促。

5、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及指示,切实做到安全工作和服务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6、根据季节特点提出安全计划和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搞好隐患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7、每月组织一次安全专业知识培训。

8、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总结分析当月安全工作,制订下一步安全工作计划、措施。

9、每月对大厦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

10、严格执行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业绩突出者考核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违章失职发生安全问题,视其情节按上级规定进行处理。

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1、全面负责分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确定安全责任指标,实行目标管理,逐项落实。

2、定期分析交通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教训,并针对不同时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措施,制止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3、负责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组织指导群众性的交通安全活动,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档案。

4、负责驾驶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驾驶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倡导文明行车、文明服务、礼貌让路,保证行车安全,禁止超员、超载、超速。

5、负责机动车辆的年检工作,严禁有问题的车辆上路行驶。

6、负责完成交通管理部门布置的专项任务,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1、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华油集团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

2、根据消防工作实际,组织调查研究、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宣传活动,督促各部门贯彻消防法规,整改火灾隐患。

3、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检查消防工作落实情况,总结、表彰、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4、指导、考核各部门的消防工作。

5、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根据消防法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分公司的消防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

6、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通讯、消防基础设施设备、消防用具等装备的落实。

食品卫生安全委员会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政府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并组织实施。

2、定期召开食品卫生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分公司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情况,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协调分公司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确定各成员部门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各部门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4、组织协调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和宣传教育工作,推进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5、负责食品卫生安全重点项目建设及检测的资金管理和安排使用。

6、食品卫生安全委员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指导检查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维护治安秩序,监督执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检查、考核安全保卫责任制的实施,建立和管理安全保卫档案。

2、了解和熟悉大厦周围的环境、建筑布局、建筑结构、电器设备、火源、火种和经营运转管理等情况,建立健全检查和巡视制度,加强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措施。

3、开展并做好法制和各项安全保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对新员工的安全培训,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考察等专项管理工作。

4、做好重要接待和活动的保卫任务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5、组建安全保卫网络,定期开展护卫、消防、治保等组织活动。

6、制订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印制和张贴紧急疏散图及防火标志。定期开展义务消防人员的训练活动。

7、检查、督促、考核治安、消防、保卫和食品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

8、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积极配合与完成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任务。

9、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应急救援队的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1、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各项安全业务的办理、处理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做好分公司安全培训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任何环境中的危害因素,指导各部门制定相关安全措施,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工作。

4、负责各项安全预案的完善、检查及实施演练工作。

5、负责完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档案资料。

6、负责各类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业务交流、沟通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与平台。

8、完成安全总监安排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义务消防队职责

1、积极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习。

2、贯彻执行大厦消防工作要求,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3、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并进行督促整改。

4、熟悉本部门设备(物资)性能和可能发生的火灾危险性,正确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和基本灭火方法,协助安保部做好本部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工作。

5、发现火灾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上级指示和消防应急预案规定,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协助疏散人员和物资。

6、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7、负责抢险救灾、处置其他突发事件等工作。

8、积极做好义务消防队员的考核及人员的调整补充工作。

应急救援队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规定。

2、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全面掌握突发事件现场情况,按应急救援预案规定要求,进入岗位,履行职责。

4、及时提供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协调衔接其他救援力量。

5、服从现场指挥,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疏散周围人员,减少损失。

7、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调查。

8、做好考核和人员调整补充工作。

安保部安全管理职责

1.总经理的领导下,实行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内部刑事、治安安全工作的管理,配合维稳办维护中国石油武汉大厦的治安秩序。配合维稳办加强对各公司、各部门进行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堵塞漏洞,确保万无一失。2.做好中国石油武汉大厦内所辖区域内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工作,对该部位的位置结构、周边环境、工作人员情况、相关防范措施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查控危害中国石油武汉大厦及社会秩序的刑事、治安案件。3.做好中国石油武汉大厦参加各种活动的首长、贵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制定活动警卫方案,确保首长、贵宾的安全,与维稳办协作完成。4.5.严格各出入口的验证制度,善于识别发现可疑情况,将安全贯穿于服务之中。维护中国石油武汉大厦内安全和治安秩序,完善地下停车场、车场的治安秩序,确保中国石油武汉大厦日常和各种大型活动的交通畅通和车辆有序存放。6.建立并完善部门管理体系,并对体系进行监督、评审、检查,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及持续改进。7.积极配合组织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按照各项国家标准对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收集、辨识及培训。8.司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权利和义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由安保部组织的相关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9.根据社会发展、分公司需要,不断完善分公司消防和治安方面的安全防范体系和制度,强化分公司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各个部门的制度落实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安保部的有关安全检查和监督。

10.做好分公司内部消防的同时,要配合消防机关进行例行防火检查,将防火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安保部有权利和义务定期检查各部门任何岗点的消防安全,并对各个部门的消防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11.负责维护分公司的治安秩序,有权利和义务防范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有权利和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分公司内部的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以确保业主、客户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分公司各项设施和财物的安全。在调查期间,安保部要求相关部门配合、笔录、调阅相关资料等,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

12.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对危害因素、环境因素进行识别、控制和监督。13.完成其他临时相关事宜。

安保部消防监控中心岗位职责

监控中心是酒店安全工作的指挥中心,是安全设备的控制中心,监控员负责安全工作的值班调度和各项信息的传达,负责维护室内设备的正常运转,发现设备故障做好登记并向上级汇报,保持通讯频道畅通。

1.熟悉并了解大华监控系统设备的功能、设备的运行原理、操作使用方法,熟悉报警装置的位置,监控镜头安装数量及不同型号,熟练正确操作海湾品牌各种消防报警设备,消防监控员必须按公安部门要求持证上岗。

2.对监控区域出现的可疑现象,做好相应的跟踪录像并及时向当值主管或领班报告。每次报警处理完毕后,立即重新设定报警系统,使报警系统始终处于设防状态。3.配合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对中国石油武汉大厦公共区域的可疑人和事进行监控并做好录像的存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赶往现场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汇报做好登记。

4.负责消防系统的信号和处理,监视仪表和信号工作情况,密切关注各楼层动态,做好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保卫、保密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5.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监控中心,若需监控中心配合,必须请示安保部当值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并记录备案。

6.礼貌接听电话,电话铃响不超过三声必须接听,不可挂断不清楚的来电。对可疑电话作好记录、监听工作。严禁接、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或长久占线,影响监控中心的工作效率。

7.时刻关注酒店VIP客人的动向,填好酒店VIP客人行走路线明细表动,及时通知酒店相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8.按照部门规定,按时做好酒店背景音乐的开启时间7:00,关闭时间:22:00,调试好背景音乐的音量,根据圣诞节、元旦、春节不同节日进行曲目更换。9.公安机关及其它部门需要拷贝录像资料时,需向总经理请示,批准同意后方可拷贝,查看录像资料除(酒店总经理、副总经理、值班经理直接查看)其它需要查看录像资料经安保部经理同意,方可配合各级人员查看监控录像资料。10.熟悉监控室的所有监控系统的操作程序,以及各类警报的处理程序,发现任何报警或不正常情况立即通知巡逻安保员到场检查处理。遇到火警,要迅速、准确地按照酒店火警程序进行处理,三方到场核查,(三方是指:安保部、工程部、大堂副理)查清报警原因,确认是否真实火警还是误报,真实火警启动灭火程序,误报设备复位。

12.做好消防监控中心环境及设备的清洁养护工作,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对监控中心工作异常的设施及设备故障及时上报维修,并做好纪录。

13.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及时跟进上班次未完成的工作事项,维护消防监控中心的秩序和卫生。

安保部安全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规章制度。

2、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和工作目标,监督本部门的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

3、组织部门危险点源摸查,提出控制危险源的措施、意见,并对日常控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督和指导员工特殊作业时,做好安全防护,正确使用工具、用具及劳保防护用品。

4、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当安全与工作发生矛盾时,有权暂停作业,争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

5、负责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详细做好记录,向上级主管汇报。

6、落实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考核,提出准确的,与业绩薪酬挂钩兑现的意见。

7、负责部门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好新员工的岗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指导员工掌握正确的岗位操作流程,并对员工掌握的熟练程度进行考核。

8、部门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时,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保护现场,按“四不放过”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进行分析和报告。

5.财务委员岗位职责 篇五

20世纪初, 美国证券市场爆发了安然、世通等一系列大公司的会计丑闻, 美国为此于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法案, 其中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且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全部为独立董事。与此同时, 我国证券市场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 频繁发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事件, 诸如银广夏、东方电子等, 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及他们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和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萨班斯法案出台后不久, 中国证监会表示要尽快在国内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 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

从美国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上市公司治理实践来看, 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是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 进而有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成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等。从理论上来看, 审计委员会被赋予了监督公司会计、审计事务的职权, 并构成公司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 实务中, 审计委员会是否具备治理功能呢?如果有, 如何发挥这些功能呢?具备哪些特征的审计委员会能够更有效的发挥治理功能呢?这些问题一直备受学者、市场参与者和监管当局的关注。

审计委员会通常负责为公司选择外部审计师, 并促进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这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管理层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此外, 作为内部审计的领导机构, 审计委员会的存在能够加强董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本文将对目前国内外有关审计委员会特征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关系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回顾, 找出尚未解决的问题, 以期为未来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研究指出可能的研究方向。

二、审计委员会特征与财务报告质量关系的文献综述

1. 国外相关文献

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研究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将审计委员会视为一个整体, 即将公司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一个哑变量, 如Wild (1996) 的研究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 其盈余反应系数更高。Dechow et al. (1996) 研究认为, 如果公司董事会中执行董事占比例较高, 并且未设立审计委员会, 那么这类公司出具虚假财务信息的比率较大。另一类则从审计委员会的特征层面出发, 考察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特征、专业性特征、行为性特征等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 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这个方面。

(1) 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特征与财务报告质量

Klein (2002) 考察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特征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 研究表明,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与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成反比。Beasley et al. (2000) 发现存在财务欺诈的公司, 其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也较低。Jenkin (2002) 、Vefeas (2005) 研究发现了类似的结果, 这些研究均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特征能够提高公司财务报告质量提供了经验证据。但是, 也有一些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如Xie et al. (2003) ;Yang&Krishnan (2005) ;Uzun et al. (2004) ;Felo et al. (2003) ;Anderson et al. (2003) 。

不过, 许多同类后续研究 (Bedard et al.2004;Bradbury et al.2004;Abbott et al.2004;Bryan et al.2004) 表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提高的确可以降低公司财务舞弊发生的概率或公司盈余管理水平。但是, 目前尚无研究对这些相互矛盾的研究发现进行整合。

(2) 审计委员会专业性特征与财务报告质量

为什么关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关系的文献, 有的学者发现有促进关系, 有的学者发现不相关?原因主要在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提高, 并不会自然导致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提高。因为, 从动机角度来看, 尽管所有的独立董事都愿意去监控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但Park and Shin (2004) 认为只有那些拥有财务专长的独立董事才有能力这样做。

Xie et al. (2003) 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中的公司董事 (即曾经或正在担任其他公司管理层职务的独立董事) 比例及金融董事 (曾经有过投行执业经历的董事) 比例越高, 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越低。Abbott et al. (2004) 研究发现, 那些审计委员会中有至少一名财务专业人士的公司发生报表重述的可能性较小。Agrawal and Chadha (2005) 发现了同样的证据。Song and Windram (2004) 的研究得出, 具有财务知识并且活跃的审计委员对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有显著的贡献。Bryan et al. (2004) 对福布斯500强公司的研究也表明, 审计委员会成员如果全部是财务知识者, 其ERCs更高。Bardad et al. (2004) 分析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特别公司经验是否会影响其履行职责。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成员具备公司治理经验和特别公司经验能够显著降低公司激进的盈余管理水平。这些证据均表明, 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否具备财务专业知识或了解财务报告流程中的相关问题, 对于审计委员会履行财务报告监督职责具有极端的重要性。

(3) 审计委员会行为特征与财务报告质量

审计委员会能否发挥监督作用, 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它的活动的强度如何, 即具备怎样的行为特征。通常, 研究者以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次数、是否有明确的财务报告质量监督职责及审计委员会规模三个方面来衡量审计委员会的行为特征。

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次数可以用来反映独立董事工作的努力程度。可以预期, 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次数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之间应当是正相关的关系, 即代表审计委员会工作勤勉程度的会议频率越高, 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或其他财务报告发生不可靠性行为的概率就越低。一些研究者对此提供了支持性证据, 如Abbott et al., 2004;McMullen&Raghunandan, 1996;Parker, 2000;Xie et al.2003;Anderson et al., 2004) 。上述研究表明, 为了有效执行其监督职能, 审计委员会似乎必须维持一种持续的正常活动水平。但是, 也有研究者发现审计委员会的年度会议频率并未对其监督绩效产生积极作用, 如Felo et al.2003;Bardad et al.2004;Lin et al.2006;Yang&Krishnan, 2005。

尽管审计委员会被赋予财务报告监督者的角色, 但是, 如果这种职责未被明确界定, 并且未被授予执行权利, 那么这样的审计委员会往往是没有效率的。正如Parker (2000) 、Chtourou et al. (2001) 及Bardad et al. (2004) 的研究所表明的, 那些在公司年报中明确披露审计委员会职责的公司, 其盈余管理水平比那些审计委员会责任没有得到明确界定的公司更低。Kalbers&Fogarty (1993) 的研究表明:一个明确界定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正式章程, 不仅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监督任务提供了权利来源, 而且为他们履行责任提供了指南。

审计委员会规模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目前尚不明确。Lin et al.2006;Yang&Krishnan, 2005;Beasley, 1996;Kao&Chen, 2004的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规模越大, 财务报告质量越高。Andersonet al.2004则发现了相反的结论, 即审计委员会规模与财务报告质量呈负相关。另有学者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规模与财务报告质量无关 (Xie et al.2003;Bardard et al.2004;Abbott etal.2004;Farber, 2005) 。

2. 国内相关文献述评

目前, 我国对于审计委员会治理效率的研究大部分都集中在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否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杨忠莲、杨振慧 (2006) 研究发现我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报表重述显著相关。刘力、马贤明 (2008) 研究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的盈余管理绝对值显著比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小。吴清华等 (2006) 研究发现公司设有审计委员会将能呈报更高质量的会计盈余信息。

陈小林、胡淑娟 (2008) 研究发现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 显著降低了扭亏盈余管理的行为, 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但对于配股的盈余管理行为, 没有抑制作用。倪慧萍 (2008) 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设立后会显著抑制公司的操控性应计水平。谢永珍 (2006) 研究认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 对维护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方红星等 (2009) 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与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正相关。蔡卫星和高明华 (2009) 以深交所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与证券分析师盈余预测精度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指标, 实证检验了审计委员会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 与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相比,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的信息披露质量, 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赵息等 (2010) 研究发现,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显著正相关, 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时间越长, 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越高。

随着我国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数量的增长, 后续的研究开始从审计委员会特征角度进行研究。王雄元和管考磊 (2006) 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作为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指标, 考察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特征、专业性特征及活跃程度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 独立性特征与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 专业性特征与信息披露质量无关, 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与信息披露质量负相关。李斌、陈凌云 (2006) 的研究表明, 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发布年报补丁的概率成负相关关系, 并且, 随着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增强、权威性的提高、主任委员独立性的增加, 公司发布年报补丁的概率进一步降低。涂建明 (2010) 则研究了审计委员会专业性特征的治理有效性, 即那些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有至少一名具有会计专长的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 更倾向于积极规避不利审计意见。

我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要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但与国外相比,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仅仅是建议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未作强制要求;其次, 由于国内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尚处于建设阶段, 尽管对审计委员会的研究较多, 但大多采用的是规范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则主要集中于或停留在讨论审计委员会存在性的影响, 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能力、规模结构、勤勉程度等关注较少。

三、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后, 我国上市公司纷纷响应, 很多公司相继成立了审计委员会。截止2005年底, 中国A股上市公司中已有701家自愿设立了审计委员会, 这个数字还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 目前审计委员会在我国仍处于自愿设立阶段, 并非强制性的规定, 而且这一制度也是仿照英美等国家的公司治理机制来推行的。那么, 在中国的制度背景下, 审计委员会是否真正发挥了作用?换句话说, 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 其公司治理是否得到有效提升?市场对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是否有更好的反映?这些问题都需要实证检验。此外, 我们还需要关注的是, 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 审计委员会应承担哪些责任, 如何协调我国公司内部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如前所述, 目前我国国内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研究大多围绕其设立是否具有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但究竟具有哪些特征的审计委员会的建立才能真正起到改进公司治理的目的?

因此, 未来需要更多关于审计委员会特征及其治理效率的研究。例如, 及时性是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一项重要的衡量指标, 审计委员会的特征如何影响及时性?其次, 越来越多的研究将稳健性作为财务报告质量的一个衡量指标, 审计委员会特征是否会影响稳健性, 如何影响?最后,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信息使用者的选择性信息提供, 是公司管理层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所产生的内生决策。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主要是为了减轻公司管理者、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或者是向市场提供更多的信号从而获得更有利的资金供给, 这两者都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 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被认为有助于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的改进。在中国, 审计委员会特征是否会影响管理层自愿信息披露的程度及质量?这些都将可能成为未来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Abbott L J, Parker S, Peters G F.Audit Committee Characteristics and Restatements[J].Auditing:A Journal of Practice&Theory, 2004, 23 (1)

[2]Naiker V, Sharma D.Former audit partners on the audit committee and internal control deficiencies[J].The Accounting Review, 2009, 84 (2)

[3]吴清华, 王平心, 冯均科.审计委员会之治理效率:实证文献述评与未来研究方向[J].审计研究, 2006 (4)

[4]杨忠莲, 杨振慧.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执行效果研究—来自报表重述的证据[J].审计研究, 2006 (2)

6.财务委员岗位职责 篇六

会计造假问题由来已久。自2000年全球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破产案以来,会计诚信危机已成为世界性的、重要的社会问题。美国世通公司高达38亿美元的财务欺诈案、施乐公司的财务虚报案,更使得公众与投资者对会计诚信的信任度跌至冰点,对股市的投资信心大大受挫。而后,意大利帕玛拉特公司的会计丑闻再一次震惊世人,公司CFO索尔达托竟是这宗丑闻的始作俑者,他和老板坦齐串通一气欺骗投资者。在我国,从“农凯”系到“德隆”系,从棱光实业到ST达曼,这一系列给投资者带来数亿元甚至上百亿元损失的事件表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已成为财经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调查得知,这一系列的财务丑闻都跟企业的财务总监(CFO)密切相关。

一、上市公司造假成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造假的动机及内在条件

1.保护上市主体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将被作为ST 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实施特别转让处理。上市公司一旦戴上ST、PT的帽子,则意味着该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在资本市场上无法与其他上市公司拥有同等的权利,尤其是丧失了再融资的权利;上市公司一旦退市,意味着一种稀缺资源的白白浪费。所以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为保留其上市主体资格常常采取多种方法粉饰报表,力求“扭亏为盈”,防止退市。

2.上市公司资金的需求

资金短缺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面临的主要财务困境,而从资本市场和信用市场融资和再融资是解决其困境的极好办法。为了筹措资金,一些经营业绩欠佳的企业采用了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方式或采用高评资产的途径来增加资产和净资产的方法,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包装”,以期获得有关方面批准其上市。而上市后,为了获取配股和增发新股的政策,又在经营业绩上大作文章,提高发行和配股价格,以求再次募集到低成本的资金。

3.勾结、操纵流通市场股价

股票价格的升降直接受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影响。因此上市公司往往通过虚假的会计信息,与庄家、股评机构联手对公司的股票进行炒作,从而抬高股价,从中牟利。

4.大股东独揽公司大权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流通股过于分散的现象非常普遍,导致内部人或控股股东大权独揽,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公司运作实质上呈现为关键人控制。关键人往往利用其地位优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通过抬高新股发行价格、转移利润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5.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个人利益驱使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是企业高管人员政绩的体现,同时也与高管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如工资、奖金等密切相关,这就使得管理人员利用自身拥有的“信息不对称”优势,通过虚增收入、利润等行为,直接增加其个人利益。

(二)会计造假的外部环境

1.外部监督体系的不完善

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国家监督、市场和社会监督等。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制体系尚不健全,证监会力量薄弱,在监管的规范性、全面性、及时性以及查处力度上都亟待改进和加强。同时,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欠缺,加之社会媒体以及证券专业人士缺乏相应的勇气揭露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以及法制建设相对于经济建设的明显滞后,使得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力度比较薄弱。

2.会计准则、制度不够完善

会计准则、制度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在指导实际工作中,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专业理解,这客观上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和目标进行会计处理,为滋生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在会计造假中的角色

现代企业中的财务总监,正在逐步实现角色的转变。他们已渐渐走出会计与控制,从传统的“账房先生”转变为企业的战略伙伴,他们花在日常财务会计工作处理和管理部门内员工上的时间将越来越少,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如何使企业战略转化成切实可行的具体财务政策上来,并且更注重处理好与企业内部经营者以及企业外部投资者的关系,更加关注企业战略目标的达成和企业价值增值的实现。

作为管理者,财务总监在会计造假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管理层作为会计信息的控制者,对会计信息失真负有最大的责任,公司的造假初衷也往往源于管理层的要求。按照国外流行的观点——缔约观,投资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管理层接受投资者委托负责企业的经营,努力为股东创造财富,并以会计信息的形式向股东报告经营状况与履行责任的情况。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往往决定管理层报酬的高低、股东的信心等,如果管理层为了粉饰公司的不良财务信息,且违背道德的成本趋于零时,其选择造假就很自然了。

财务总监作为虚假财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同时又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二道防线,在道德与自身利益相冲突的两难境地下,能否守住道德底线,往往是虚假会计信息流向外界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因此,财务总监的选择就变得非常有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虽然设置了财务总监,国有企业和其他一些企业当中设置了总会计师,承担了与美国CFO相类似的职责,但其职能却有很大区别。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传统的管理流程仍占据主导地位,一般来说,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占据决策的主导地位,财务部门的职能基本不被重视,往往处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财务总监自身素质偏低,还不足以担当“战略家”的角色。正如近日普华永道在对亚太区400名CFO调查之后,对外界宣称的:“在中国,除了一些著名跨国公司外,大多数中国企业的财务职能仍停留在传统的记账阶段,CFO更像是账房先生。”在这种情形下,财务总监迫于来自高层的压力,只能按照管理层的意图做好“账房先生”,在利益与道德的博奕中,往往很难守住自身的道德底线,从而卷入造假之中。

三、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如何避免会计造假

要使上市公司摆脱会计信息造假的局面,财务总监的作用不可或缺。而一名合格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相当的管理能力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起到遏制造假的作用。

(一)要具备相当的管理能力,从“账房先生”向战略家转型

根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一个合格的CFO,他不仅应具有战略眼光,而且是高明的领航员和敏锐的分析家;他不仅是政策的制定者和温和的指导者,还应是实施经理和监督官;他不仅要擅长风险管理,还应该为股东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并作为评价其业绩的重要标准;他应该善于资本运作,并对会计、税务和管理咨询极为擅长。要做到这一切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他的一切工作都应该向董事会负责,并取得董事会的支持。也就是说,一名合格的CFO应该具备相当的知识和能力,在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制定公司财务战略中,用自己的知识及战略眼光为老板出谋划策,把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而不必用作假来饮鸩止渴。因此,合格的财务总监需要熟练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包括微观与宏观经济学知识、会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等,要了解企业各方面的全盘知识,还能根据企业策略,设计和规划经营、管理策略,并对集团经营产生直接影响,或能对本部门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又是经理决策的参谋与助手。

(二)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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