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反思剖析心得

2024-12-03

典型案例反思剖析心得(精选6篇)

1.典型案例反思剖析心得 篇一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2013年公司系统典型案例剖析》学习有感 最近在公司的号召下我部门组织学习了《2013年公司系统典型案例剖析》,作为关键岗位部门通过此次学习让本人受益匪浅,一声声警钟在重重的敲响,以下是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计划合同工作人员和钱有着最亲密的接触,所受的诱惑也最大。看着案例中一个个曾经前途无量的工作人员,因一念之差做出违规乱纪的行为。幸福美满的人生,如今却只剩下耻辱相伴。这些人从人生的顶峰跌进深渊,不仅毁了自己,害了家庭,而且也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其教训刻骨铭心,发人深省。正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究其原因,是他们党纪国法观念淡薄,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渐渐由量变到质变,最终陷入泥潭不可自拔。他们因腐败而倒下,不仅仅毁了自己,害了家庭,而且也损害了党和人民的事业,其教训刻骨铭心,发人深省。从此类案列可以看出,这些涉案人员沉湎于对金钱的追逐,内心被膨胀的私欲控制,视法纪为儿戏,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害人、害己、害单位。

所以,作为计划从业人员一定要过好“朋友关”、“金钱关”。为了金钱,付出自由、生命这么大的代价,这与平时的思想意识、工作习惯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是分不开的,一旦存在侥幸心里就让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尽管我们的规章制度制定的很全面,很细致,但没有了风险防范意识、法制意识,在具体的工作中,在实际执行中我们的制度就打了折扣。在具体细节上处事的原则性不强,置制度于脑后,违章操作才付出了如此代价。

通过这次学习,我觉得作为一名计划从业人员,要时常反思自己,经常用道德规范和行业职守来检查对照自己,并从以下几方面把好防腐反腐关: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提高自己的思想和精神境界。

作为一名党员要以身作则,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遵守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学习,放松了自我教育,久而久之就会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思想上就会慢慢放松警惕,贪欲的思想可能就会逐渐滋长。学习对一个人来说是很重要和必要的,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可不断提高人的思想境界,陶冶人的情操,但有的人平时常以工作忙,没空等理由而不学习,这样不利于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一个人经常不学习头脑很容易产生麻木,逐渐丧失警惕性,从而可能向犯罪迈出第一步。所以政治理论学习只能加强不能放松,这样才能在思想上筑好防腐第一道防线。

二、要端正职业道德思想,增强道德观念。

一个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去干好本职工作,心思也不会放在单位的发展上,而是会想方设法如何为自己捞好处,见利就图,有乐就亨,这种人最终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企业。我作为计划部的一员,要时刻感到岗位来之不易,要好好珍惜,不要把领导的信任当作捞钱的本钱,为一时的贪欲而毁了自己。所以一定要端正好从业道德思想,要有道德廉耻观念,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在人生道路上要淡泊名利,淡定从容面对一切;在工作上要向上对得起领导,向下对得起同事、家人,尽心尽力为信合的发展干好本职工作。

三、在工作中,筑牢反腐防线,吸取他人教训,防患于未然。

要坚持防微杜渐,时刻为自己敲醒警钟,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然而真正品尝了其中的滋味,那后悔可就晚亦,所以,强化自律意识,构筑廉洁从政地警示防线,是对每位员工的考验。在与时俱进的今天,我们有能力、有办法来铲除腐败的根源。这已经是把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加大,并达到了标本兼治的目的。通过这次警示教育,让我更深刻的理解廉洁自律,意识明显提高。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做拜金主义者的俘虏。“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不论在何时何地,要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就必须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榜样,时时刻刻保持头脑上的清醒、行动上的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我约束的能力,为建设一流华电企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2.典型案例反思剖析心得 篇二

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对反腐工作既打老虎、又打苍蝇,一大批大官、贪官相继落马,百姓身边的腐败党员干部也相继受到查处。当前,全市上下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之际,根据市委、市纪委安排部署,我通过会议学习和阅读以案为镜、反思剖析、严肃整改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剖析选编读本,我认为这次市委、市纪委安排的警示教育活动,尤为及时,尤为必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基层党员干部25个触目惊心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我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我不仅为腐败者的沉沦感到痛心疾首,更使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卫生计生工作者肩负的职责重担。落实好两个责任,执行好党和政府卫计惠民政策,是我时刻必须扛在肩上、放在心上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必须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拒腐蚀永不沾,依法合规办事,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我市卫生计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今后在执法办案和执法执纪中,一定要明底线、知敬畏,用好人民给的权利,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一心一意谋工作,聚精会神搞审判,以实际行动和工作实绩诠释从严治党的要求,推动反腐败工作由惩到治的转变。

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责任,深刻反思剖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根源。

一是精心准备、严肃认真地开一次动员部署会,传导压力,让全体民警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开展以案为镜、反思剖析、严肃整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队形成反腐的严管高压态势;二是每周上一堂廉政警示教育培训课,播放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营造弊革风清的政治生态;三是记好一本读书笔记,让全体民警系统地学习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的路线、方针、政策,筑牢思想防线;四是写好一篇心得体会,从灵魂深处查找产生腐败的思想根源和社会危害,增强反腐防腐的自身免疫力;五是写好一篇反思剖析报告,对自己近一段时期的工作行为、八小时以外的活动、遵守党的纪律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我检点和人生检阅;六是开展好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大家谈,人人自我剖析在四风方面和执行纪律存在的问题,互相揭短亮丑,沐浴洗澡,通过大家谈,放下包袱,痛改前非。

篇二

自9月底法院开展以案为镜反思剖析严肃整改专项活动以来,文水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在院党组和专项活动领导组的领导下,紧扣执纪执法和监督的职责以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围绕市纪委通报的25起典型案例和我县近期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教育。按照本院方案要求,结合活动总体要求和本院实际,纪检组监察室主要组织本院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和庭室负责人开展反思剖析整改,重点剖析发生在我县开栅镇派出所原所长武志刚违纪违法案、交城县公安局临时干警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和临县林家坪镇派出所干警违规案以及汾阳市杏花村镇上堡村村干部共同贪污案等案件,从中受启示、受教育、受警醒。通过了解案情,剖析案件,干警受到了警醒,明白了底线,知道了敬畏,找准了这些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源、原因,认识到了违纪违法给党的领导、党的形象、党群关系带来的危害性,从而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坚定了人生信仰,增强了党性意识和从严治党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戒律意识。

一、不断学习,提高认识

从25个腐败者违法犯罪的轨迹中,不难看出,他们有的是能人、有的是好人,他们用权力演绎了一场场淋漓尽致的权钱交易之戏。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独断专行,横行霸道,腐化堕落,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他们也因此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扼腕疾首。

做为卫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全市卫生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更是落实两个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首要责任和全面责任,做为卫计系统来讲局党组是领导组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改革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远远不够。要清醒的认识到身上担负的历史使命,深刻领会党中央在党的廉政建设中的深谋远虑,全面增强对拒腐防变的认识,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不断增强政治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思想改造,树立牢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权利关,时刻清醒的认识到权力是谁负于的,应该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谁谋利益,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自重、自律、自警,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二、以案为镜,警钟长鸣

看完案例读本,发人深醒,令人深思,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贪官们留下了千古骂名,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以案为镜,才能警钟长鸣,做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清醒地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详实、全面的案例,个个如洪钟长鸣于耳,不时地警示、提醒着自己。

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是讲为政者必须身正行直,办事公道。权力是把双刃剑,为民所用,才会造福社会,助你成就一番辉煌事业;如果为己所用,迟早则要伤到你自己。因此,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业绩观,把心思用在工作上,用在干事业上,用在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上,对待权力要有如履薄冰的精神,要慎权,要严于自律、公道正派、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否则就一失足成千古恨。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要把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当作是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检查一下,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常思为民之责,手莫伸、人莫贪,在自己面前真正筑起一道防腐防变的铁篱笆。做好一把手必须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管好自己、管好亲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勤奋做事,廉洁做人

通过此次观看警示教育读本,使我深刻领会到做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时刻将自己的工作实践,跟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做事谦虚谨慎、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要为民做老实事,做本分事,要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找准自己的人生价值航标,千万不能背离了为民办事的航线,否则悔之晚矣。在当前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做到眼光远大,心胸开阔,自觉奉献,拒腐蚀永不沾。

3.典型案例反思剖析心得 篇三

会议纪要

12月21日,桂林校区/漓江画派学院举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典型事例剖析专题会。会议以中央音乐学院院长王次炤,北京邮电大学副校长杨放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刘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以及中国传媒大学校长和副校长违纪问题被免职的问题为典型事例,聚焦“四风”,“把脉会诊”,举一反三剖析原因,吸取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

在专题会上,房间书记对3个典型事例进行阐述,分析案例本身存在的问题和责任,剖析可能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大家认为,4个典型事例充分反映了学校监管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制度执行不到位,也反映了学校对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不严格,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此外,干部作风不实、不敢担当、宗旨意识淡泊,对涉及政策决策问题研究不深不透,办法不多,存在畏难情绪等,也是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校区党员干部必须从中吸取教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桂林校区的典型事例剖析会通过对典型事例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找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四风”、“不严不实”问题,分析到位,认识到位,查摆到位,为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做好铺垫,开了一个好头。

附:典型案例材料: 12月1日,中央音乐学院院长王次炤,北京邮电大学副校长杨放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刘亚等三人被免职。上11月24日被免职的中国传媒大学校长和副校长,在短短一周内,5位重点高校的领导因为违纪问题被教育部免职。

中央音乐学院院长王次炤违规为女办婚宴

2015年6月,王次炤在其女儿举办的婚礼中,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与该校有共建关系北京某国际艺术中心提供的婚宴优惠价格,邀请学校同事、下属参加婚礼并为婚礼服务,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党委书记郭淑兰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对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礼虽有要求但未予阻止,亲自出席婚宴并致辞。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逄焕磊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人,对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礼未予阻止,亲自出席婚宴。经教育部党组、北京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次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中央音乐学院党委常委、委员、院长职务;分别给予郭淑兰、逄焕磊党内警告处分。

北京邮电大学套现“小金库”280万

自2003年起,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北京邮电大学有关部门及科研人员通过列支会议费、餐费、住宿费等方式,将套取资金(主要为科研经费)支付到北邮科技酒店,用于有关支出,结余资金形成“小金库”,涉及资金达到280余万元,造成国家和学校资金流失。经教育部党组、北京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北京邮电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杨放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北京邮电大学党委常委、委员、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委书记王亚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晞党内警告处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亚和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违规兼职取酬等问题。

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刘亚在6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取酬126.6万元。刘亚在经济实体中的兼职情况,未向组织报告,兼职取酬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申报,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和组织纪律。

经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在担任院长期间,先后在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职取酬合计人民币152.9万元、港币120万元。汤谷良虽向学校报告了兼职,但隐瞒了取酬问题,还多次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擅自延长出访时间和更改行程路线,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其妻子、女儿往返美国机票费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在担任院长期间,先后在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职取酬合计人民币152.9万元、港币120万元。汤谷良虽向学校报告了兼职,但隐瞒了取酬问题,还多次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擅自延长出访时间和更改行程路线,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其妻子、女儿往返美国机票费用,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组织纪律和外事工作纪律。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中兼职取酬、不得用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不得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中央三令五申,教育部开展过多次治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王玲、校长施建军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等问题未能有效制止并查处,导致学校发生的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经教育部党组、北京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刘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委员、副校长职务,追缴其违规兼职所得;分别给予王玲和施建军党内警告处分。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汤谷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追缴其违规兼职所得。

中国传媒大学党委书记陈文申、校长苏志武等8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4.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 篇四

瓮安县公安局大楼前停放的被烧毁警车

一起自杀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贵州省“瓮安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2008年6月22日,瓮安县三中初二女生李某某在县城西门河跳河身亡。当地公安机关对死者进行尸检后作出溺水死亡的结论。但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有被奸杀的嫌疑,坚持将尸体停放在事发地大堰桥头的玉米地边,不予安葬并不断上访。6月26日,黔南州公安局法医再次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系溺水死亡,但家属对此结论仍然不服。与此同时,瓮安县城谣言四起,许多群众对李某某的死因和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6月28日,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5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为防止公安局强制处理,死者亲属、同学和当地群众约300余人从停尸地点出发,进城“喊冤”,为李某某的死因 “讨说法”。当日正值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游行队伍抵达县政府时,已达上千人规模,但县政府没有人出来接待。游行人员在砸坏县政府公示牌后,又转到距县政府100米左右的公安局大楼聚集。

当日下午4时30分,游行人群开始向警方投掷矿泉水瓶和泥块,一些人开始打砸警车,并焚烧停靠在公安局门口的警车。随后又有人冲进附近的县政府、县财政局、县委办公楼打砸。

当晚8时至11时,公安局办公楼、县政府办公楼、财政局办公楼、县委办公楼相继被点燃。整个打砸抢烧事件持续近7小时。6月29日凌晨3时许,聚集的近万名群众散去,事态暂时平息。30日,县城基本恢复正常秩序。

不愿直面群众需求,不想倾听民生疾苦,是严重的渎职 “与民争利民则怨,让利于民民乃安”

全面反思“瓮安事件”,不能仅停留在如何应对和处理这类突发事件上,更应从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这个根本问题上进行深入思考。

“瓮安”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当地经济在较快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社会矛盾。但当地政府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有关领导干部对群众利益漠然置之,对群众需求“打太极”、“踢皮球”,甚至还随意动用警力压制群众,致使长期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

近些年来,一些严重的干群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与当地少数领导干部没有及时将矛盾妥善处理有关。不愿直面群众需求,不想倾听民生疾苦,一味装聋作哑、敷衍了事、推诿扯皮,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甚至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瓮安事件”虽已过去,但深刻的教训我们不能忘记。党员干部必须真正站在全心全意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立场上,注重正确处理“发展、民主、稳定”的关系,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不偏离,执政为民固根基”,始终把为民谋利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最高工作原则;要充分认识“与民争利民则怨,让利于民民乃安”,始终注意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要深刻理解“心系群众鱼得水,脱离群众树断根”,始终注意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

漠视群众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的后果 广东省“乌坎事件”的经过及启示

乌坎村村委会重新选举的投票现场 2011年9月,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下午和第二天,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11月21日,400多名村民打出标语再次上访。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11月24日,村民薛某、张某、洪某、庄某等,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拘捕。11月27日,村民设置路障阻止警方进入,而警方则封锁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由此引发了国内外舆论聚焦的“乌坎事件”。12月11日,被羁押在汕尾市看守所的薛某突然死亡,围绕死因与尸体处置,矛盾进一步激化。

12月21日,广东省委领导同志带领工作组进驻乌坎村,做了深入细致有效的工作。乌坎村民的过激行为和情绪逐渐缓和平息。

2011年12月28日起,广东省委工作组在乌坎村先后召开群众通报会,承诺解决土地问题的时间表,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的认定,并尽快组织村委会重新选举。汕尾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由政府出面协调、赔偿征地者损失,收回404亩事件所涉用地,通过征求规划部门和村民意见后再进行新的开发,并充分保障村民的利益。乌坎村临时代表理事会数十名代表同意取消原定的上访游行活动,撤掉村内的横幅标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012年3月4日,乌坎村进行投票选举,村民们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了新的领导班子。

力戒与群众对立的立场、情绪、思维和方法

经过广东省委的努力,“乌坎事件”最终在2012年3月得到初步解决,但其中付出的沉重代价却发人深省。“乌坎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过程,反映了新时期基层党委、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两种不同方法:一种是强硬对立,激化矛盾;一种是尊重民意,化解矛盾。

“乌坎事件”的发生,是在党群干群关系产生裂缝的情况下,因为矛盾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广东省委工作组正确对待民意诉求,主动沟通,积极化解了矛盾。这次矛盾化解的过程告诉我们,做好群众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力戒”:

第一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立场,要调查民情,准确判断矛盾。工作组认为村民行为虽然缺乏理性,但主要诉求合理。这一符合实际的定性,使整个事件峰回路转。

第二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情绪,要理解民意,迅速缓解矛盾。工作组一进村就公布“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这一真诚表态让一度情绪激烈的村民趋于平和。这种对危机的柔性处置为事件平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思维,要顺应民意,善于转化矛盾。工作组理性温和的态度得到了村民理性配合,终于形成党群干群良性互动局面,恢复了社会秩序。第四是力戒与群众对立的方法,要尊重民愿,切实解决矛盾。工作组与村民代表主动沟通,积极协调,民主协商,逐步解决群众诉求中突出的土地、换届选举等难题,掌握了缓解、化解矛盾的主动权。

专家点评

国防大学教授 公方彬 重新审视权从哪儿来

群众路线教育首先要考虑解决一个价值观问题,就是让党员干部们重新认识为谁执政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可能把类似(瓮安)的事件解决好。这些事件表面上看是沟通解释不好,本质上还是对群众诉求和利益的漠视。

因为部分领导干部现在对权力的来源认识不到位。党员干部们不能总认为手中的权力是组织或者某一个领导给的,实际上,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

这里还有一个时代的变化:当年我们党从反对派手中夺取了政权,解放了人民,当然地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所以群众有一种感恩的心理;而现在,人们则是纳税人的心态。革命结束之后,党进入了执政阶段,就要按照执政的规则和伦理来看问题,我们的领导干部能不能跟上时代的变化?

如果这个价值观的问题不解决,某些官员总处在一个和人民对立的状态,他看问题的时候,就总会觉得群众“要价”高了--他觉得我能满足你什么,想满足你什么,是我的决定;但实际上,这是你应该做的。

群众路线教育实际上就是在重新规范党员干部的价值坐标,去审视我们党的权力从哪儿来?党员干部的权力从哪儿来?在这个基础上去校正我们的行为。

离群众最近的人,产生的影响最直接

群众路线教育重点是围绕党的领导干部来的,因为领导干部掌握更大的公权力,影响的范围更大,所以重心在这里是必要的。从中央的八项规定就可以看出来,是先由上而下,上行下效,这一点很重要。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群众路线是一种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强调对权力的认识不以官职的大小来区分。权力和官位相重合,但有区别。在一些贪腐案件中,普通的办事人员也可以上千万地捞钱,他甚至不是“官员”。离群众最近的人,产生的影响是最直接的,比如最近T3航站楼爆炸案中被报道曾经殴打嫌疑人的基层治安员。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基层办事员本身也是群众。中国从传统上来说是个等级制度的社会,有些人的毛病就是只要我比你高一点,我就产生一种优越感,要充分地利用我所掌握的任何一点点权力。

而群众路线教育就是要解决思想方法的问题,强调对权力的认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是简单能解决的。姚桓(北京市委党校教授,党史党建部主任):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一次专项、集中的教育活动,特点在于把落实正面教育和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强调把握“为民、务实、清廉”这三项基本内容,同时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这四项作风问题。活动要想取得长久的效果,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制度,建立起配套、系统化的群众工作新机制,其中,首要就是完善群众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

最近发生在首都机场的爆炸案,无疑是一个违法行为,但同时也应当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反思。现在,民意表达渠道还不是完全畅通,如果不能理性、合法地表达,那么个别人在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极为冲动的情况下,就有可能采用非理性的激烈手段。

当前,社会处在转型期,社会矛盾的确比较尖锐,这就要求我们提高群众工作本领,为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制度平台,如果有了良好畅通的渠道,同时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这样的事情就可能不会发生。

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并非天灾 贪腐 利益是主要因素

2013年7月22日讯,2007年9月,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停用的980沟尾矿库筑坝放矿。2008年年初以来,该坝脚多次出现渗水现象,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采取措施阻止尾矿水外渗,但收效甚微,库内水边线直逼坝前。

襄汾溃坝事故发生后,挖掘机在坝底搜寻。

当地村民发现渗漏后,认为存在溃坝危险,立即向乡党委、政府作了报告,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多次在检查中发现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然而,当时当地的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并没有真正落实监管责任。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许,尾矿库左岸的坝顶下方约10米处,坝坡出现向外拱动现象,伴随着连续的几声巨响,数十秒内坝体绝大部分溃塌,库内约19万立方米尾砂浆体汹涌而下,吞没了下游的宿舍区、集贸市场和办公楼等设施,涉及范围约35公顷,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9月8日上午8时许,襄汾县陶寺乡党委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了襄汾县政府。上午9时许,时任襄汾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学俊接到报告到达现场。当时,现场已惨不忍睹,昔日美好的家园和众多老百姓都被淹没在泥浆之内。李学俊明知当时没有降暴雨,事故原因尚不清楚,但仍指示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临汾市委、市政府报告,称“因暴雨发生泥石流,致使新塔矿废弃尾矿库坝被冲垮,造成1死1伤”。上午11时许,时任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到达事故现场。陶寺乡党委书记向他介绍,溃坝泥浆下面有好几十个人,李学俊已向市里报了“因暴雨发生泥石流,造成1死1伤”的情况。亢海银听了以后,微微点头,未予纠正。随后,县委宣传部长将一篇新闻稿报给亢海银,描述的事故情况也是“因暴雨发生泥石流”,亢海银看后同意以此对外发布新闻。

下午4时许,亢海银在明知现场已发现33具尸体的情况下,为不使国务院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决定按“死亡26人,受伤22人”上报,李学俊等人表示同意。

事故发生后,新华社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提起这场惨剧,人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当地群众还说:“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

他们为什么对人命关天的大事置之不理?随着调查的深入,隐藏在事故背后的严重腐败问题逐渐显现:当地一些领导干部或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使公权力沦为不法商人的保护伞。例如,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执法权力影响,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阶梯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该矿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护,收受张佩亮贿赂2000万元。

“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

“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这样评价襄汾县“9·8”溃坝事故,可以说最准确、最有说服力。显而易见,是少数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上的“溃坝”,导致了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的溃坝,也使得人们对个别地方政府的信任发生了“溃坝”。“这座尾矿库的安全隐患,连一个普通村民都能看得出来,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老百姓这番话,不止是受到责任追究的人,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认真思考。

“9·8”溃坝事故后,人们问出了许多个“为什么”。那么,究竟是为什么呢?其一,因为干部腐败。当地多名干部收受肇事者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的贿赂,最多的达2000万元。有这些手握重权的贪官保护,安监部门的整改令张佩亮自然就“不听”,老百姓找起来论理他就能有恃无恐地“不理”。这也再一次说明,这类重大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其二,因为只讲赚钱。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一针见血地指出,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只讲生产、只讲效益、只讲赚钱”。实际上,不只是该企业“只讲赚钱”,当时当地政府和少数领导干部违背科学发展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也为这一恶果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其三,因为作风飘浮。事发前一些领导干部放弃监管、层层不负责任,事发后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的领导干部还在撒谎、瞒报实情,弄虚作假。

“有困难、找干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主动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和诉求,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难题。可此事故反映出的情形却恰恰相反,村民发现危险当即上报却无下文,十万火急在有关部门变成了一点不急;群众迫切的需要,淹没在了个别干部的敷衍塞责和麻木不仁之中。若长此以往,日积月累,这些基层党委和政府就会丧失公信力和凝聚力。

案情背景

5.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典型案例剖析 篇五

党员领导干部档案造假绝非小事,这是对党纪的漠视,对党的极度不忠诚,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拷问的是党性原则,检验的是一名共产党员的合格性。

本期摘选一些省、市、县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档案造假”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纪,敲响警钟。

入党材料造假,组织程序形同虚设

2015年3月,辽宁省通报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夏野伪造入党材料案。2011年初,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副部长的夏野向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党工委书记刘吉广、副书记魏晓东提出入党要求。魏晓东安排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夏玲艳(当时夏玲艳尚未入党)具体负责夏野入党相关工作。夏玲艳以不熟悉党务工作为由,请托时任大洼县荣兴镇党委委员刘秋菊为夏野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经夏野提供其在大洼县王家镇工作期间虚假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信息后,刘秋菊在夏野入党材料中伪造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意见及签字,将夏野入党材料交给夏艳玲,并告知需要夏野在大洼临港经济区工作期间的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夏玲艳将此事交由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周路春代为办理。周路春擅自在夏野入党材料中填写李斌等人的名字,伪造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大洼县委组织部相关人员在对夏野进行任职考察时,没有认真审查其档案,未能发现夏野入党材料存在的造假问题。根据调查结果,盘锦市和大洼县有关部门决定:对夏野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免去其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对负主要责任的魏晓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大洼县副县长职务;对其他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分析:填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介绍入党、支部大会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期考察……一系列入党程序神圣而严肃。正因为党员是经过了严格检验和考核的先锋战士,所以组织才放心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交给党员,一些特殊的岗位也只限定招收党员。然而,这却使得一些人入党动机不纯,他们抱着的不是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而是出于方便找工作、有利于升迁的功利思想,与党章要求相悖。加之当前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审查把关不严,于是便出现了入党走过场甚至堂而皇之地伪造入党材料的行为。上述案例便是典型。试问,如若让这样弄虚作假之人混入党员队伍,队伍的纯洁性如何保证?防止滥竽充数者混入党员队伍,必须把好党员入口关,加大组织审查力度,上级党组织要经常对下级党组织的党员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不实情况要及时纠正、教育、惩处。

年龄变戏法,大小随意改

2015年3月,黑龙江省查处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孟德勇档案造假案。孟德勇,1996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双城市周家镇政府办事员、双城镇政府科员,双城市招商局科长,2012年3月任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副科级)。经查,1996年11月,孟德勇在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为了符合吸收录干年龄,将出生年月由1979年3月改为1976年3月,并虚构了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大专班学历。从双城镇调到双城市招商局工作后,2007年至2012年初,孟的档案一直由其本人私自保存,直到双城市委组织部调档时才交到双城市人社局。2012年3月,市委组织部在没有对孟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将其提任为招商局副局长,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根据查核结果,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责成双城市委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撤销孟德勇市招商局副局长的任职决定,取消干部身份,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分管干部和档案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魏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调离组织人事岗位;对干部档案管理混乱的市人社局现任局长李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限期整改;对市人社局时任档案管理人员李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分析:个别党员干部给年龄“整容”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可大可小的“弹性年龄”动机不纯,影响恶劣,成因复杂。这一顽疾充分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诚信缺失,党的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的忠诚度低下等问题。更为深层次的是,暴露出党员干部档案管理及相关制度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年龄造假非小事,治理“弹性年龄”这个顽疾,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档案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行为等多管齐下。让“弹性年龄”失去弹力,回归真实。

凭空造履历,多人来帮忙

2014年7月,中组部发布山西查处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原秘书长王红英档案造假案。王红英,2013年4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副调研员)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并加盖公章。同时,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进行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登记手续。

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红英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太原市质监局原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档案必须符合前后逻辑。因此,档案造假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环节的造假,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是造假者工作过的单位和涉及档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全部打通。在造假过程中,可恶的不仅仅是造假者,还有那些拿着公权谋私利、行方便的组工干部,若非他们与造假者沆瀣一气,造假者想要在档案中加塞或撤销某些材料,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并把虚假的年龄、工作经历等通过组织认定合法化,恐怕也难以实现。防止档案造假盛行,必须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其违纪违规成本。

处分一笔销,职级自己定

2015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了自治区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柳铁建档案造假案。柳铁建,2010年4月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2010年11月因煤矿偷生产事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1年,受到处分后的柳铁建为了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先后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虚假干部档案,并将出生年月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和儿子的姓名、年龄、工作和学习单位也进行了更改。2011年3月,柳铁建经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推荐,被聘至音像社兼职。2014年3月,经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人才研究部负责人马某某推荐,柳以伪造身份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任副主任。在对柳进行考察时,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有关人员未与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联系,而是由柳本人安排到了出版社的一个参股企业,与10名员工进行了个别谈话了解,考察后对柳的基本档案材料缺失等严重问题,既没有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证,也没有向林业厅党组汇报。

根据查核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柳铁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处长韦某某、考察组成员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给予考察组成员蓝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责成自治区林业厅党组向自治区党委作出书面检讨。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已被撤职,并被辞退。此案涉及的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理。

分析:人事档案记载着当事人从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到学历、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奖惩等情况,是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和使用人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个人档案由人事单位封闭保管,个人不得擅自持有。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档案管理中的漏洞,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对个人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而上述案例中的柳铁建,更是一不做二不休,利用档案在自己手中保管的空当期和异地求职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对个人经历来了个彻底“翻新”。而柳铁建华丽包装过的档案之所以可以蒙混过关,还在于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推荐和一些用人单位毫无责任心的考察。档案都是假的,选准用好干部从何谈起?要从源头上遏制干部档案造假现象,要探索实施数据化管理,减少档案管理过程中人为接触原始纸质档案的环节和可能。同时,需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异常提拔”的干部要重点监控,避免关起门来选人、用人,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钟继鲍)

●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档案造假绝非小事,这是对党纪的漠视,对党的极度不忠诚,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拷问的是党性原则,检验的是一名共产党员的合格性。

本期摘选一些省、市、县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档案造假”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纪,敲响警钟。

入党材料造假,组织程序形同虚设

2015年3月,辽宁省通报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夏野伪造入党材料案。2011年初,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副部长的夏野向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党工委书记刘吉广、副书记魏晓东提出入党要求。魏晓东安排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夏玲艳(当时夏玲艳尚未入党)具体负责夏野入党相关工作。夏玲艳以不熟悉党务工作为由,请托时任大洼县荣兴镇党委委员刘秋菊为夏野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经夏野提供其在大洼县王家镇工作期间虚假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信息后,刘秋菊在夏野入党材料中伪造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意见及签字,将夏野入党材料交给夏艳玲,并告知需要夏野在大洼临港经济区工作期间的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夏玲艳将此事交由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周路春代为办理。周路春擅自在夏野入党材料中填写李斌等人的名字,伪造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大洼县委组织部相关人员在对夏野进行任职考察时,没有认真审查其档案,未能发现夏野入党材料存在的造假问题。根据调查结果,盘锦市和大洼县有关部门决定:对夏野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免去其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对负主要责任的魏晓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大洼县副县长职务;对其他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分析:填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介绍入党、支部大会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期考察……一系列入党程序神圣而严肃。正因为党员是经过了严格检验和考核的先锋战士,所以组织才放心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交给党员,一些特殊的岗位也只限定招收党员。然而,这却使得一些人入党动机不纯,他们抱着的不是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而是出于方便找工作、有利于升迁的功利思想,与党章要求相悖。加之当前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审查把关不严,于是便出现了入党走过场甚至堂而皇之地伪造入党材料的行为。上述案例便是典型。试问,如若让这样弄虚作假之人混入党员队伍,队伍的纯洁性如何保证?防止滥竽充数者混入党员队伍,必须把好党员入口关,加大组织审查力度,上级党组织要经常对下级党组织的党员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不实情况要及时纠正、教育、惩处。

年龄变戏法,大小随意改

2015年3月,黑龙江省查处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孟德勇档案造假案。孟德勇,1996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双城市周家镇政府办事员、双城镇政府科员,双城市招商局科长,2012年3月任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副科级)。经查,1996年11月,孟德勇在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为了符合吸收录干年龄,将出生年月由1979年3月改为1976年3月,并虚构了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大专班学历。从双城镇调到双城市招商局工作后,2007年至2012年初,孟的档案一直由其本人私自保存,直到双城市委组织部调档时才交到双城市人社局。2012年3月,市委组织部在没有对孟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将其提任为招商局副局长,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根据查核结果,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责成双城市委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撤销孟德勇市招商局副局长的任职决定,取消干部身份,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分管干部和档案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魏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调离组织人事岗位;对干部档案管理混乱的市人社局现任局长李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限期整改;对市人社局时任档案管理人员李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分析:个别党员干部给年龄“整容”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可大可小的“弹性年龄”动机不纯,影响恶劣,成因复杂。这一顽疾充分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诚信缺失,党的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的忠诚度低下等问题。更为深层次的是,暴露出党员干部档案管理及相关制度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年龄造假非小事,治理“弹性年龄”这个顽疾,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档案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行为等多管齐下。让“弹性年龄”失去弹力,回归真实。

凭空造履历,多人来帮忙

2014年7月,中组部发布山西查处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原秘书长王红英档案造假案。王红英,2013年4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副调研员)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并加盖公章。同时,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进行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登记手续。

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红英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太原市质监局原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档案必须符合前后逻辑。因此,档案造假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环节的造假,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是造假者工作过的单位和涉及档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全部打通。在造假过程中,可恶的不仅仅是造假者,还有那些拿着公权谋私利、行方便的组工干部,若非他们与造假者沆瀣一气,造假者想要在档案中加塞或撤销某些材料,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并把虚假的年龄、工作经历等通过组织认定合法化,恐怕也难以实现。防止档案造假盛行,必须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其违纪违规成本。

处分一笔销,职级自己定

2015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了自治区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柳铁建档案造假案。柳铁建,2010年4月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2010年11月因煤矿偷生产事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1年,受到处分后的柳铁建为了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先后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虚假干部档案,并将出生年月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和儿子的姓名、年龄、工作和学习单位也进行了更改。2011年3月,柳铁建经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推荐,被聘至音像社兼职。2014年3月,经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人才研究部负责人马某某推荐,柳以伪造身份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任副主任。在对柳进行考察时,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有关人员未与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联系,而是由柳本人安排到了出版社的一个参股企业,与10名员工进行了个别谈话了解,考察后对柳的基本档案材料缺失等严重问题,既没有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证,也没有向林业厅党组汇报。

根据查核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柳铁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处长韦某某、考察组成员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给予考察组成员蓝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责成自治区林业厅党组向自治区党委作出书面检讨。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已被撤职,并被辞退。此案涉及的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理。

分析:人事档案记载着当事人从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到学历、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奖惩等情况,是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和使用人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个人档案由人事单位封闭保管,个人不得擅自持有。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档案管理中的漏洞,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对个人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而上述案例中的柳铁建,更是一不做二不休,利用档案在自己手中保管的空当期和异地求职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对个人经历来了个彻底“翻新”。而柳铁建华丽包装过的档案之所以可以蒙混过关,还在于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推荐和一些用人单位毫无责任心的考察。档案都是假的,选准用好干部从何谈起?要从源头上遏制干部档案造假现象,要探索实施数据化管理,减少档案管理过程中人为接触原始纸质档案的环节和可能。同时,需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异常提拔”的干部要重点监控,避免关起门来选人、用人,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钟继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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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起重机械作业典型事故案例剖析 篇六

某机械修配厂修机床时,该厂厂房简易,没有什么电动起重设备,只有作为起吊用的手拉葫芦。发生事故的是一台起重量为2t、起升高度为2.5m、两钩间最小距离为410mm、满载时手链拉力为330N、起重链行数为2的手拉葫芦。机床已经修好,甲乙二人用三脚架支撑并悬挂手拉葫芦,将吊钩挂入机床床身的吊装钢丝绳后,甲拉动葫芦,使机床缓缓离开地面,乙将平板拖车推入到床身下面。当乙正弯腰力求将拖车对准车床的中部而在调整拖车位置时,甲开始拉动手拉葫芦将吊载缓缓下降,突然起升链条断裂造成吊载失落,在接触拖车的瞬间发生了翻转,将毫无防备的乙撞倒并压在乙的身上,甲慌忙呼喊众人帮忙,用撬杠撬起床身将乙拖出,但因车床太重造成乙内脏受重伤流血过多而死亡。事故原因分析

①检查手拉葫芦的链条断裂处,发现有肉眼可见的微小旧裂痕,可见起升链条内在质量有缺陷,这是这起事故早已存在的断裂危险隐患。

②事后查明车床床身重2.2t,葫芦的起重能力仅2t,属于超载起吊,这与造成起升链条薄弱环节先破断有直接关系。

③经检测发现未断裂的其余起升环链有多处拉伸疲劳变形,其变形量已超过原始尺寸5%以上的报废标准。另外,还有多处链环的磨损量也超过原始尺寸10%以上的报废标准。经查该葫芦使用较为频繁,使用期有7年之久,尚未更换一次起升链条,由此可见起升链条已达到报废标准仍继续使用,也是发生这起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④手拉葫芦由于结构形式所限,操作人员距离吊载较近,应格外注意站位与自我保护。

⑤认为手拉葫芦是简单的起重设备,忽略了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①起重设备不得随意超载起吊。

②起重设备应经常检查维护,发现缺陷应及时维修,达到报废的部件应及时更换。

③起重机械作业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注意站位。

④管理部门不能放松对参与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案例二违章操作卷扬机,卷入卷筒把命丧 事故经过

某钢厂原料工段2号250m3白灰竖窑丙班炉长甲到2号炉仪表操作室向开车工乙布置2号炉卷扬机的清扫工作。甲接着便同乙一起到2号炉二楼卷扬机处打扫卫生。甲、乙先将卷扬机东侧安全护栏搬开,然后,甲用铁锹清理卷扬机下面的积灰,乙则用扫帚先清扫东侧,然后清扫北侧。清扫完后,乙完全没有顾及尚有一人在机台清扫卫生,也未打任何招呼便回到操作室开车加料,当加第五斗料时,发现电流偏离经查发现,甲的脚被卷入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分析

①乙违章操作,开机前完全没有想到还有人仍在清扫卫生,未与甲打招呼,擅自开机,这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②甲没能及时制止乙的违章行为,甲身为领导,平时对下属职工安全教育不够,没有注意安全生产,结果自食恶果。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①这是一起违章开动卷扬机造成的严重伤害事故。领导者和操作者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②事故责任人乙严重违章作业,毫无责任心和负责的工作态度,工作不专心,马马虎虎,造成严重后果。

③卷扬机属高速旋转的设备,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当有人在卷扬机附近时,不允许随便开机,卷扬机回转部位应有防护栏杆,应制定岗位责任制,以落实安全生产。

④卷扬机操作工属特殊工作岗位,必须受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⑤卷扬机在检修及清扫卫生时,应设立明显的不准开机的标志,正常工作时,闲杂人员不得靠近卷筒,以防止被卷绕发生危险。

案例三歪拉斜吊不应该,吊物游摆人撞翻 事故经过

某建筑工地,春光号起重机正在吊混凝土吊斗,由于不垂直,重心偏离起吊垂直线约2m,起吊后吊斗便缓慢向前移动。前方,起重指挥邵某正背朝吊机,两手搭在江某肩上讲话,险工小马(代替指挥)见状大叫闪开,吊车司机也立即呜号并迅速推操纵杆下降吊点,没想到电源突然跳闸,下降吊点的措施失效,吊斗向邵、江两人撞去。江某因听到叫声立即退一步闪开,邵某则因躲闪不及,被吊斗撞击倒在地上,终因内脏多处严重损伤而不治身亡。事故原因分析

①违章作业,歪拉斜吊,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②现场指挥混乱,指挥邵某玩忽职守,险工小马无证违章指挥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③所用起重机平常维修保养不好,关键时刻突然跳闸也是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①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是指挥和起重机司机的职责,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要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歪拉斜挂不吊。

②吊车起重作业时,必须配有一名有经验持有操作证的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不能让无证人员进行指挥,担任指挥的起重工必须工作认真,责任心强,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③吊车司机对吊车必须认真做好例保,即做好清洁、补充润滑、紧固、调整工作,关键部位使用前应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④加强岗位责任制、安全交底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案例四重物棱角未防护,受力绳断人抽死 事故经过

某施工队在北京开关厂用卷扬机挪运一台10t的磨床时,把挂滑轮的钢丝绳围在一个石槽上。钢丝绳受力后,被石槽棱角处硌断,钢丝绳猛力蹦起,抽在现场指挥者刘某的右脚上,使其摔倒,头部受重伤,于次日死亡。事故原因分析

①有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按规定不允许钢丝绳与有棱角的坚硬物直接接触违章操作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②对于特殊工种的作业现场,应加强管理。把钢丝绳围在石槽上,反映出工作中的麻痹思想和急于求成的心理状态。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①在起重机械作业中,应对有关人员加强安全意识的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②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出现的问题及现场每个细微的变化都应注意到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案例五重物吊挂不牢靠,途中脱销把人伤 事故经过

某市烟厂发酵室使用桥式起重机吊叶包进行发酵,未挂牢,在吊高至2m时脱钩,将技术员路某砸伤后死亡。事故原因分析

①司索工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工作态度不够端正,重物未挂牢脱钩,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技术员路某自我保护意识差,躲避不及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受害者。

②这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正值盛夏,气温高,大脑条件反射的潜伏期延长,注意力不易集中,再加上发酵的气味,一般人很难接受,生理心理状态都会受到影响,这些显然是不利因素。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①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司索工的安全教育,端正工作态度,增强责任心,严格遵守起重机械作业安全规程。

②管理部门应切实掌握工人的心理、生理状况,以便合理地安排工作,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强管理工作,如吊运区域内,禁止无关人员工作和逗留等。

案例六强令工人乘吊笼 , 人仰笼翻钢绳断 事故经过

1985年元月,徐某被某建材厂聘用为该厂建筑安装队队长后,在承包某市解放西街十号楼建筑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施工之规定,不设斜道,违反起重机械的管理规定,命令工人爬架杆乘提升吊笼进行作业。事故前几天,徐某就发现提升吊笼的钢丝绳有点毛,徐某不及时采取措施,继续安排工人盲目蛮干。发生事故的当天,工人向副队长时某反映钢丝绳“毛得厉害”,时某检查发现有一尺多长的毛头,便指派钟某更换钢丝绳。而钟某为了追求进度,轻信钢丝绳不可能马上断,决定先把7名工人送上楼干活,再换钢丝绳。当吊笼接近四楼时,钢丝绳突然中断,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造成1人死亡、5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原因分析

①违章蛮干,强令冒险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程行事。徐某作为安装队队长,强令工人爬架杆乘吊笼进行作业,当发现钢丝绳有点毛的问题后,疏忽大意不积极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以致酿成事故。

②违反操作规程,严重忽视安全。钟某不落实副队长让其更换钢丝绳的正确决定,为了追求进度,轻信钢丝绳不可能马上断,擅自决定送工人上楼干活。这种对事故的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状态,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①认真执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更改,更不得违章指挥、盲目蛮干、冒险作业,对违背者必须严肃处理。

②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坚决克服轻率麻痹和侥幸心理。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排除,确保安全施工。案例七起吊操作违了章,钢板脱钩把人伤 事故经过

2002年3月18日早上8时,某化机厂三车间主任谢某召开车间会议,安排当天工作,大约8时30分会议结束。此时,运来一车不锈钢板,汽车进入三车间后,因下货处距汽车20m,需用行车起吊。当时,行车操作工王某操作行车,贺某负责指挥,赵某在汽车东边挂钩伊某在西边挂钩。当时贺某站在汽车东边。邸某当时在闪蒸器南边打扫卫生。8时40分左右,第三次起吊钢板(每次起吊6块,前面已起吊过2次)。当钢板吊起离开汽车后,距地面大约2.5m左右,横向西2m左右,起吊钢板快接近切割转台时,王某发现不锈钢板南北上下出现晃动,此时吊车未停,向南点打。大约9时左右,贺某发现有人在闪蒸器北边站立(危险区),立即向王某打手势,并大声呼喊。王某看见贺某用手挥动,并大声喊“唉——”,按惯例,她意识到要紧急停车,于是王某立即紧急停车。此时钢板脱离吊钩,由南向下坠落,霎时,车间尘土飞扬。在场的贺某、赵某等人已意识到出事了。当他们赶到出事地点时,发现邸某仰躺在闪蒸器南边,脚在闪蒸器下面。贺某、赵某等人赶紧找车将邸某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因邸某脑部严重受损,抢救无效,于11时左右死亡。事故原因分析

①行车操作工王某违章操作,在行车西行2m后,当她已发现钢板南北上下晃动时,应立即停车弄清原因,消除晃动因素后,再往南行。但王某违反操作规程,点打吊车往南运行,导致钢板脱离吊钩,造成邸某死亡。这是事故发生的一个直接原因。

②贺某现场违章指挥。一是起吊前贺某未对现场进行检查;二是物体离地面高度较高,贺某未特别加强安全警戒;三是指挥失误,当行车西行发现晃动时,应立即出示停车手势,但贺某未做;四是贺某站的位置不符合指挥者要求,应站在吊车的西边,便于检查和阻止其他人员进入危险区,但贺某却站在汽车东边一 直未离开,因而对吊车西边邸某的出现不能及时发现。贺某违章指挥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③邸某本应在闪蒸器南边清扫卫生,但邸某违反劳动纪律,站到闪蒸器的北边(危险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④车间设备安全员卫某的错误,一是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 , 事故当班卫某已在车间 , 身为车间设备安全员即是车间安全直接 管理者 , 但卫某没有在吊车区域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平时对行车 操作工王某是否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不清楚 , 也未要求和检查过 持证上岗情况;三是对本车间存在的隐患 , 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予以整改。

⑤设备存在缺陷:一是行车锈蚀严重,未能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二是吊钩不防滑,也未采取防滑措施;三是未采用防滑吊钩。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①完善制度,健全规程,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目标,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从严考核,严格落实责任。

②强化有效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特别是对特殊工种的教育、对干部就职前的教育、对在职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要落到实处。必须坚持严格考试,持证上岗,不能走过场。

③推行定置化管理,优化现场管理。

④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强化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采用防滑吊钩。

案例八 设备缺陷入过失,吊钩冲顶砸人死 事故经过

某钢铁厂二炼钢车间起重机司机甲驾驶5号桥式起重机给7号电炉装完第四遍料并平完料后,炉前工乙指挥该起重机准备将掉在电炉西侧的一根废钢吊走,起重机司机甲在起升主钩的同时,降落副钩,结果主钩却超过上升极限位置后继续上升,将起升钢丝绳拉断,致使主钩坠落,将乙砸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原因分析

①在起升主钩、下降副钩作业时,因主钩起升高度限位器的触头发生粘连,使限位器失效,导致主钩继续上升冲顶坠落。

②在起升主钩、下降副钩作业时,当主钩起升到位后,司机将主钩控制手柄扳到零位,但因操作不慎,使控制器手柄从零位移动,造成主钩继续上升。

③未按要求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未对主钩起升高度限位器触头进行定期更换而埋下事故隐患。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①这是一起设备缺陷与人为过失共同造成的事故。除了操作者技术不熟练,手柄没有扳到零位外,起升机构的安全装置——起升高度限位器的设备缺陷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②起重机司机应经常检查高度限位器是否良好,发现缺陷及时维修。

③有条件的可采用两套起升高度限位器。

④应加强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案例九 作业环境不注意,吊臂触电致人死 事故经过

某建筑工地用一台起重量为25t的汽车吊组装塔式起重机,在吊装一金属长梯的作业现场上方,距地面22.5m高处有一组66kV高压输电线路。现场作业人员有4名:现场负责人甲、现场吊装作业指挥人员乙、司索丙和汽车吊司机丁。当指挥作业人员乙指挥吊装司索人员丙用吊装绳捆绑锁住金属长梯中间部分,乙指挥丁开始起吊,此时长梯有些摇晃摆动,丙用手扶住长梯一 端来减缓长梯的摆动,然后乙又指挥丁操作汽车吊着长梯向左回转以便放置到架设长梯的位置上,正当长梯随起重机臂回转时,丙突然倒地。此时发现起重机右前方支腿放出电火花,起重机臂顶端与高压线相触及,高压电流通过起重机臂顶端滑轮及钢丝绳传到吊钩及吊装钢丝绳直到金属长梯与丙接触,造成丙触电身亡。事故原因分析

①触电隐患是作业环境中有一高压输电线,没有引起作业人员的足够重视。

②作业前没有制定出在高压输电线下的作业方案,特别是没有严格规定出起重机作业时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没有专门安排人员负责这方面的监督与保护。

③被害者丙等作业人员在高压线下方作业,缺乏应有的安全 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丙手扶金属梯直接受害,司机未受害只是侥幸。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①尽量不要在高压输电线路下作业。

②有悬臂的起重机在高压电线下作业,要时刻注意起重机悬臂与电线的距离。

③在高压电线下作业可在作业上方与高压电线下方设置一安全保护装置,如搭成木架以限制起重臂不要超过木栅工作。

④在高压线下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为防止吊载摇摆和防止万一触电,可用尼龙绳或麻绳牵引吊载。

⑤在高压线下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

⑥制定出高压线下作业的起吊方案,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案例十

超载起吊塔倾翻,砸塌屋顶把人伤 事故经过

某厂一车间2~6t塔式起重机司机管某,负责吊卸由运输公司拉运来的约100t的九卡车钢材。在从卡车上卸货时,由运输公司司索工负责穿钢丝绳吊索挂钩工作。卸第一辆卡车时分三次吊卸,但从第二辆车开始,为加快进度,改为分两次吊卸,在场的收货员乔某曾提出警告:该塔式起重机每次只能吊3t,应少吊些。但运输公司司索工却以该车标牌2~6t为由而加以拒绝,继续以每车两次吊完方式穿挂又卸了两车,当吊到第四辆卡车的第二钩时,起吊后起重臂在由南经西面向北方向旋转时,又恰遇一阵大风吹至,致使塔式起重机倾覆。使自重几十吨的起重机倒在钢筋车间的屋顶上,并将其压塌。当时车间内有20多人正在工作,其中一名电焊工浦某被当场压死,多人受伤。事故原因分析

①该车起重力矩限制器失灵未修复,在超载倾覆前不能及时发出示警信号,以致失去了保护功能。

②司机室内既无起重特性表,也无起重性能指示牌,司机无法掌握起重机在不同幅度时其相应额定负载值,以致产生超载倾覆的可能性。

③该起重机倾翻时的幅度为16.3m,其相应额定载荷为2.74t,而此时却起吊6.45t。这已经存在倾翻的危险,又值大风吹袭,使稳定力矩大为减弱,而倾翻力矩因超载又急剧加大,这就必然导致起重机的倾翻。

④该起重机大修后未经安全检测确认验收,便盲目投产使用。

⑤起重机械作业时无专人指挥,违章操作。

⑥司机管某未经培训没有合格证,属于元证违规操作。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①严禁元证违规操作,各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②臂架式起重机必须安装极限力矩限制器并具有起重性能指示牌,以便有操作依据。

③严禁超载起吊。

案例十一

拆塔方案不合理,塔倒人亡要汲取 事故经过

某建筑公司在工地拆卸TQ60/80塔式起重机机身。塔身自重22.9t,高47.8m。他们用汽车起重机吊钩系吊塔身顶部,又以该起重机通过导向滑轮牵引塔帽以使其倾倒,当汽车起重机向前牵引使塔帽仅偏斜2m左右时,突然灭火而不能继续牵引时,塔身自重水平分力作用下塔身回摆将汽车起重机又拉回0.5m,随后又将汽车起重机发动起来向前牵引行走0.5m左右时,牵引塔身的钢丝绳吊索在绳夹固定连接处被拉开导致塔身在失去牵引力后发生来回摆动,将两个铰链底座撕裂,使塔身向反方向倾倒,将距塔机40m以外正在作业的水电安装处的贾某头部砸伤,经抢救无效而亡。事故原因分析

①施工方案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汽车牵引力小,制动力矩小(附着力),有灭火的可能性等缺陷,以致当灭火后因制动力矩小而被拉回再次启动牵引而发生事故。

②司索工失职,牵引绳绳夹连接处不合安全规定,通常绳夹不少于6个,而该连接处仅3个绳夹,夹持力大减,故其极限牵引力减小,当再次启动牵引塔身时,由于惯性作用而需加大牵引力超过绳夹极限牵引力而发生滑出现象,导致事故的发生。

③周围作业人员未能离开危险区,缺乏警觉性,存在以为塔不会倾倒的麻痹思想,以致悲剧发生。

④未设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察视周围,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①应采用卷扬机作为牵引,即可保证不会出现这种失控现象。

②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标准要求绳夹连接处不少于6个, 并在第5个与第6个绳夹间设置安全弯,以便随时观察钢丝绳滑动情况,以免发生滑脱危险。

③对起重工具和器具必须予以科学选取和严格检查。

④设现场安全监督员环视周围,消除隐患。案例十二

规章制度不健全,臂架坠落砸死人 事故经过

铁道部大桥局某公司管桩车间,由代班长刘某等6人负责用塔式起重机往三节车厢内吊运管桩。司机杜某操纵起重机,刘某、黄某在车厢内负责摘钩,廖某、王某负责在养护池内挂钩。在装完两节车厢管桩后,在往第三节车厢吊装管桩时,司索工廖某在4号养护池内挂好钩后,廖某即退到4号养护池东北角,爬上池墙顶时,起重司机即鸣铃起吊。在起升绳受力的一瞬间,只听“叭”的一声,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拉索钢丝绳破断,致使起重臂旋转坠落。在起重臂坠落过程中,其起升钢丝绳亦随之急速摆动并旋转坠落,将站在池墙顶上的廖某打落于4号养护池内,经抢救无效而亡。事故原因分析

①该塔式起重机是从建筑工地拆除退回后放置两年之久,重新安装后未加严格检查和保养就技产使用的,单位领导严重忽视设备维护保养与检查的重要性,为事故发生埋下了潜在的隐患。

②破断的钢丝绳拉索当初安装时就已经是将近达到报废标准的旧绳,未加任何浸油润滑和必要的保养就继续安装使用,经四年使用后早已超过了报废标准,却继续使用,这种严重忽视安 全、野蛮地使用设备的做法,实为罕见。

③严重缺乏检查、保养和润滑。

④司机在未接到指挥员指令情况下,擅自起吊,实属违规行为,若待周围人离开危险区后起吊,即使钢索断裂起重臂坠落,也不至于伤人致死。

⑤周围作业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麻痹,未能远离危险区,以致酿成大祸。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①加强设备维护与保养,建立健全的维修、保养和设备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②各级人员遵守各自安全操作规程。

③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和群体相互保护意识。

④现场作业设专职安全监督员。案例十三

承包吊装起重机,人亡机毁损失重 事故经过

某造船厂正在建造的600t×170m龙门起重机结构主梁分别利用由龙门起重机自身行走机构、刚性腿、主梁17#分段的总成(高87m,重约900t,迎风面积1300m2,由4根缆风绳固定)和自制塔架作为2个液压提升装置的承重支架,并采用计算机控制液压千斤顶同步提升的工艺技术进行整体提升安装。

2001年7月17日早7时,施工人员按张某的布置,通过陆侧(远离黄浦江一侧)和江侧(靠近黄浦江一侧)卷扬机先后调整刚性腿的两对内、外两侧缆风绳,现场测量员通过经纬仪监测刚性腿顶部的基准靶标志,并通过对讲机指挥两侧卷扬机操作工进行放缆作业(据陈述,调整时,控制靶位标志内外允许摆动20mm)。放缆时,先放松陆侧内缆风绳,当刚性腿出现外偏时,通过调松陆侧外缆风绳减小外侧拉力进行修偏,直至恢复至原状态。通过十余次放松及调整后,陆侧内缆风绳处于完全松弛状态。此后,又使用相同方法和相近的次数,将江侧内缆风绳放松调整为完全松弛状态,约7时充分,当地面人员正要通知上面工作人员推移江侧内缆风绳时,测量员发现基准标志逐渐外移,并逸出经纬仪观察范围,同时还有现场人员也发现刚性腿不断地在向外侧倾斜,直到刚性腿倾覆,主梁被拉动横向平移并坠落,另一端的塔架也随之倾倒。事故造成36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死亡人员中,电建公司4人,机器人中心9人(其中有副教授1人,博士后2人,在职博士1人), 造船厂23人。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1亿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事故原因分析

①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在吊装主梁过程中,由于违规指挥、操作,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放松了内侧缆风绳,致使刚性腿向外侧倾倒,并 依次拉动主梁、塔架向同一侧倾坠、垮塌。

②施工作业中违规指挥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电建公司第三分公司施工现场指挥张某在主梁上小车碰到缆风绳需要更改施工方案时,违反吊装工程方案中关于“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施工方案的作业要求。如有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以保证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的规定。未按程序编制修改书面作业指令和逐级报批,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下令放松刚性腿内侧的两根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

③吊装工程方案不完善、审批把关不严是事故的重要原因。由电建公司第三分公司编制、电建公司批复的吊装工程方案中提供的施工阶段结构倾覆稳定验算资料不规范、不齐全;对造船厂600t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特别是刚性腿顶部外倾710mm后的结构稳定性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对主梁提升到47.6m时,主梁上小车碰刚性腿内侧缆风绳这一可以预见的问题未予考虑,对此情况下如何保持刚性腿稳定的这一关键施工过程更无定量的控制要求和操作要领。吊装工程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编制后,虽经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和批准,但有关人员及单位均未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得吊装工程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在重要环节上失去了指导作用。

④施工现场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是事故伤亡扩大的原因。一方面,施工现场组织协调不力。在吊装工程中,施工现场甲(某造船厂)、乙(某电建公司)、丙(某建设机器人中心)三方立体交叉作业,但没有及时形成统一、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7月10日在主梁提升前仓促成立的“600t龙门起重机提升组织体系”由于机构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并没有起到施工现场总体的调度及协调作用,致使施工各方不能相互有效沟通。乙方在决定更改施工方案、决定放松缆风绳后,未正式告知现场施工各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甲方也未明确将7月17日的作业具体情况告知乙方。这导致造船厂23名在刚性腿内作业的职工死亡。另一方面,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6月28日由工程各方参加的“确保主梁、柔性腿吊装安全”专题安全工作会议,在制定有关安全措施时没有针对吊装施工的具体情况由各方进行充分研究并提出全面、系统的安全措施,有关安全要求中既没有对各单位在现场必要人员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现场人员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条款。施工各方均未制定相应程序及指定具体人员对会上提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落实。例如,为吊装规定的工作牌制度就基本没有落实。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①工程施工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凭经验办事和侥幸心理。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现场施工违规指挥所致,而施工单位在制定、审批吊装方案和实施过程中都为对造船厂600t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给予充分的重视,只凭以往在大吨位门吊施工中曾采用过的放松缆风绳的“经验”处理这次缆风绳的干涉问题。对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就完全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的做法,现场有关人员均未提出异议,致使电建公司现场指挥人员的违规指挥得不到纠正。此次事故的教训证明,安全规章制度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以改变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的情况。不按科学态度和规定的程序办事,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想当然、凭经验、靠侥幸是安全深产的大敌。

②必须落实建设项目各方的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工程中外来施工队伍和劳动力的管理。为此,一定要重视对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培训考核、发证,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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