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发电厂检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4-06-24

关于加强发电厂检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选6篇)

1.关于加强发电厂检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一

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新修订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要求,提出本意见。

一、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创新方法是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总称。加强创新方法工作,切实做好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研究与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科学思维的创新是科学技术取得突破性、革命性进展的先决条件。科学思维不仅是一切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起点,而且始终贯穿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全过程,是创新的灵魂。其次,科学方法的突破是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方法和核心技术,降低对国外方法和技术的依赖,才能真正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科学工具的创新是开展科学研究和实现发明创造的必要手段。科学工具是最重要的科技资源之一,一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往往离不开一流的科学工具。现代科技的重大突破越来越依赖于先进的科学工具,掌握了最先进的科学工具就掌握了科技发展的主动权。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自主创新,方法先行”,创新方法是自主创新的根本之源。国际上创新型国家普遍重视创新思维的培养,超前部署原始创新方法研究和推广,设立专项资金鼓励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工具的自主研发,不断强化本国的核心竞争力。长期以来,我国对创新方法工作重视相对不够,科学思维培育相对落后,科技活动仍未摆脱跟踪模仿的局面,自主创新成果较少,高精尖科学仪器设备严重依赖进口,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极其不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创新方法作为一项长期性、战略性工作来抓,切实从源头上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创新方法工作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自主创新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需求,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立足国情、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面向企业、科研机构、教育系统三个群体,大力推进科学思维、科学方法、科学工具的发展。

创新方法工作要强化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与体制创新,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形成全社会关注创新、学习创新、勇于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育的素质教育体系,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逐步改变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跟踪模仿、高精尖科学仪器设备依赖进口的局面。培养一大批掌握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创新型人才,催生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为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方法和工具支撑,大幅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科学思维培养,大力促进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培育。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工作。注重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勇于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一是,重点从“娃娃”抓起,不断总结完善中小学素质教育改革经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和质量评价制度、考试招生制度,培育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二是,鼓励本科生、研究生投入科研工作,培养创新意识和科学精神,提高创新素质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支持一批由优秀学生进行的创新性实验;继续推进有利于培养学生团队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大学生竞赛活动。三是,采用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手段,促进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掌握有效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工具,增强创新素质与技能。

加强素质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建设一批实习施训设施,为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新方法继续教育基地,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熟练掌握创新方法的人才保障。

(二)加强科学方法的研究、总结和应用。

着力推动科学思想和科学理念的传承。通过科学大师科普展览馆和筹建我国科学大师网上在线档案和数据库等模式,对我国当代科学大师的科学思想、科学理念进行挖掘、整理与传承。

大力开展科学方法的总结和应用。一方面,动员组织各有关学术团体、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广泛参与,按照学科分类国家标准,对各学科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梳理、归纳、总结,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学科研究与方法研究的交叉融合与相互渗透。分阶段、分学科逐步完成涵盖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以及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各学科《科学方法大系》。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科学方法的广泛利用,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提供有效的方法支撑。

积极推动一批急需科学方法的研究。结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及一些热点问题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新兴学科、衍生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等领域急需科学方法研究,催生一批原始创新性的重大成果。重视在科学方法研究过程中创造知识产权,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

积极开展科学难题和技术难题的征集活动。着重开展“10000个科学难题”和“10000个技术难题”征集活动,提出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明确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方向,培养创新精神,营造创新氛围,加强科学思维,探索创新方法。

(三)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方法应用,切实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推进技术创新方法的引进与发展。针对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大需求,推进TRIZ等国际先进技术创新方法与中国本土需求融合;推广技术成熟度预测、技术进化模式与路线、冲突解决原理、效应及标准解等TRIZ中成熟方法在企业的应用;加强技术创新方法知识库建设,研究开发出适应中国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理论体系、软

件工具和平台。

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方法培训工作。编制技术创新方法培训教材,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坚持试点先行的原则,择优选择部分省(市)区域和行业,以及创新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方法试点,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方法的培训,特别是推动TRIZ中成熟方法的培训,构建创新型企业文化,培养创新工程师,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案例的挖掘、总结和推广工作。

推动企业形成关注创新、践行创新的良好氛围。发挥企业职工的首创精神,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技术创新活动;积极鼓励和表彰对企业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科技标兵;将学术团体资源引入企业,深化“厂会协作”,推进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四)着力推进科学工具的自主创新,逐步摆脱我国科研受制于人的不利局面。加强科学仪器新技术新方法研究。鼓励创新思维,突破传统理念,开展科学仪器的新原理、新设计、新工艺的研究和开发,催生一批原创性科学仪器设备。

积极推进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自主研发科学仪器行业发展的共性、核心关键部件,带动科学仪器设备相关行业整体水平提升;围绕生命科学、材料科学等新兴领域的需求,自主研发相关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发与大科学装置配套的重要科学仪器,提升现有重大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平;加强试剂、软件模型、样品前处理设备等科学仪器辅助设备的研究开发,有效解决我国科学仪器设备配套性不足的问题。加强科学仪器升级改造技术研究开发和二次创新。坚持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充分挖掘现有科学仪器设备潜能和利用水平,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并推广应用;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产生的科学仪器设备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工程化和应用研究,增强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实现二次创新,大幅提升国产科学仪器的产业化水平。积极推进国产科学仪器的应用。一方面,进一步研究运用政府采购、产学研结合、科技金融等政策措施,出台促进科学仪器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大幅度提高现有科学仪器成果的市场转化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国产科学仪器应用示范工作,扩大自主知识产权国产科学仪器的知名度。

(五)推进创新方法宣传与普及。

加强创新方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对创新方法工作的重大进展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弘扬科学与创新精神,提高企业和公众对创新方法的意识,为开展创新方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创新方法工作。联合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广创新方法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学术团体的资源优势,广泛深入开展创新方法的研究,充分利用企业科协、工会的有利条件开展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相关活动。

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创新方法。将科学知识的普及与科学方法的普及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科学方法的推广相结合,全面推动创新方法的普及。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创新方法交流。通过组建创新方法相关学术团体,创办学术杂志以及举办创新方法论坛等措施,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社会各界人士对创新方法的重视和参与。

加强创新方法的国际合作。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外先进的创新方法的理念、模式,积极开展创新方法相关领域形式多样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性,将创新方法作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创新方法工作的协调、咨询机构;制定推进创新方法工作的有效措施和方案,切实推动创新方法工作。

(二)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投入。加大公共财政对创新方法工作的投入,为创新方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必要的财税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创新方法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重视创新方法工作。在科技项目/课题的立项申请、成果验收以及各类科技奖励评价中,将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创新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积极推动建立创新方法工作中介组织,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方法培训相关资质的认定工作。

(四)持续推进理论体系完善和发展。创新方法是一项从源头推进自主创新的开创性工作,不可一蹴而就,要在创新方法工作推进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和完善创新方法的理论体系、工作内涵和主要任务,不断发展和完善创新方法专项工作的框架体系和管理制度。

2.关于加强发电厂检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二

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 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基本形成, 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务必清醒地看到,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 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 特色缺失, 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 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 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 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 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 建设美丽中国,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 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 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 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 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 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二) 总体目标

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 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 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 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 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 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 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创新规划理念, 改进规划方法, 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 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坚持协调发展理念, 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加强空间开发管制, 划定城市开发边界, 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 引导调控城市规模,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 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 逐步调整城市用地结构, 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优先地位, 保证生态用地, 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推动城市集约发展。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推进两图合一。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五) 严格依法执行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 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必须严格执行。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 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城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从制度上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等现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 不得进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 都要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专家和公众的力量, 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建立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共同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 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 一律按违法处理。用5年左右时间, 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 提高城市设计水平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通过城市设计, 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 协调城市景观风貌, 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 完善相关技术导则。支持高等学校开设城市设计相关专业, 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

(七) 加强建筑设计管理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 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 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坚持开放发展理念, 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 规范决策行为, 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性。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 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为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鼓励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充分竞争, 使优秀作品脱颖而出。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 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 提高建筑师的地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 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

(八) 保护历史文化风貌

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 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 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 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 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 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 展现城市风貌。用5年左右时间, 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四、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九)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 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推广工程总承包制,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十) 加强建筑安全监管

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 (高切坡) 、隧道 (地铁) 、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 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 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 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 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 缩短建造工期, 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 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 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 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 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五、推进节能城市建设

(十二) 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 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 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 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十三) 实施城市节能工程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 加大工作力度, 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明确供热采暖系统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 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 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大力推行采暖地区住宅供热分户计量, 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现供热分户计量, 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十四) 大力推进棚改安居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 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 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 到2020年, 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完善土地、财政和金融政策, 落实税收政策。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 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 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标准, 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十五) 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城市经验, 逐步推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 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 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 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各城市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 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 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完善管理制度, 确保管廊正常运行。

(十六) 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 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 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 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 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 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 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 形成完整路网, 提高道路通达性。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提高道路安全性。到2020年, 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 km2, 道路面积率达到15%。积极采用单行道路方式组织交通。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 倡导绿色出行。合理配置停车设施, 鼓励社会参与, 放宽市场准入, 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十七)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为突破口, 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 到2020年, 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 大城市达到30%以上, 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 m内全覆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改革公交公司管理体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 增强公共交通运力。

(十八) 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 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 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 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 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 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 (站) 、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向全社会开放。推动社区内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 方便居民文体活动, 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 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顺应新型城镇化的要求, 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证照办理服务等方面, 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十九) 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 加快实施改造。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 加大建设投入力度, 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 确保饮水安全。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交通、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 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 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 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 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 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七、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二十)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 建设海绵城市, 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缓解雨洪内涝压力, 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 推广透水建材铺装, 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 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二十一) 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 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 治理污染土地, 恢复城市自然生态。优化城市绿地布局, 构建绿道系统, 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 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建设森林城市。推行生态绿化方式, 保护古树名木资源, 广植当地树种, 减少人工干预, 让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鼓励发展屋顶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 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

(二十二) 推进污水大气治理强化城市污水治理,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抓紧治理城区污水横流、河湖水系污染严重的现象。到2020年, 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 不断提高污水利用率。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中水设施, 老旧住房也应当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 合理形成中水回用价格, 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中水。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城市工业源、面源、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力度, 着力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加快调整城市能源结构, 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深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动员全社会参与改善环境质量。

(二十三) 加强垃圾综合治理树立垃圾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 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 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 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强化城市保洁工作,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统筹城乡垃圾处理处置, 大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 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通过限制过度包装, 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 推行净菜入城等措施, 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利用新技术、新设备, 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 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八、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二十四) 推进依法治理城市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 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 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现象。研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二十五) 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确定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和责任主体, 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推进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改革, 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 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 完善城市治理机制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服务责任, 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 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强信息公开, 推进城市治理阳光运行, 开展世界城市日、世界住房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二十七) 推进城市智慧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 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 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 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推进城市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网络安全保障。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到2020年, 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通过智慧城市建设和其他一系列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措施, 不断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二十八) 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动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 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 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从青少年抓起, 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将良好校风、优良家风和社会新风有机融合。建立完善市民行为规范, 增强市民法治意识。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 加强组织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 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 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定期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定期组织新任市委书记、市长培训, 不断提高城市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 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中央提出的总目标, 确定本地区城市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城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 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落实工作经费。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 确定考核指标体系, 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3.关于加强以评促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三

(征求意见稿)

开展本科教学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客观需要。今年11月,国家教育部将对我校本科教育水平进行全面的评估,这将是对我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一次重要检验。做好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工作对进一步明确我校教育思想,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改善办学条件,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等具有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落实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精神,发挥浙江大学KAQ培养模式的特色,综合评价本科生教学质量,以进一步改进工作,要求各学院按以下原则意见积极开展工作。

一、按各专业基本知识与能力掌握的具体要求检查教学效果

根据建设一流本科教育的要求,各学院要针对专业建设目标、课程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组织教师全面梳理、总结各专业、课程中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能力与知识,尤其是学生综合应用能力、动手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情况,近期要对学生的知识和水平进行一次摸底,形成检查方案。

根据工作部署,各学院要在暑假前告知学生,并在十月底之前有计划、分类型组织学生参加综合能力测试,全面检测学生掌握知识与能力状况,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各学院需在7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及测试计划上报迎评办。

二、组织全体师生积极投入教学改革

为培养拔尖创新人才,要组织好学校和学院两级创新能力竞赛,积极营造创新氛围,推动良好学风建设。

全体老师要以迎评为契机,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与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完善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奖惩制度

综合能力测试应纳入实践性教学环节。对综合能力测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认定,记第二课堂学分2分。综合能力测试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补考,直至合格。在迎评期间专家组抽检考试优秀的学生将在保研时优先考虑,同时,学校将考试不合格学生的成绩记录在案,并在毕业时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作为审核学位的参考依据。

对漠视学生发展需要、消极对待教学改革、教学态度与效果差的教师,学院须上报学校酌情处理。迎评期间出教学事故将从严惩处。各类考核、晋升严格实行教学一票否决制。对经评估专家听课认为教学内容错误、违反教师职责的的教师,学校将认定评估专家组意见,取消其任教资格。

各学院要进一步明确与落实迎评促建工作的职责与任务,积极推进本科教学质量工程与教学改革工作。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追究相关学院迎评领导小组负责人的责任。

各学院要按建设世界一流本科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一流人才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推动本科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浙江大学迎评促建工作办公室

4.关于加强发电厂检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四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使我市人口管理水平与城市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相适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思路

(一)高度重视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总量增长过快,结构不尽合理,而管理体制和手段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是我市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尽快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既是应对我市严峻人口形势的迫切需要,更是推进我市国际化进程的客观要求。

(二)明确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和人口发展客观规律,合理控制人口总规模,逐步调整人口结构,实现人口规模、结构和素质与产业、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机制。理顺人口管理体制,整合人口管理资源,创新人口管理手段,提高人口管理能力,将人口管理切实覆盖到每一个社区,每一个单位。建立适合我市市情需要的长效人口管理机制。

(三)坚持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原则。一是人口发展与人口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与城市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口管理模式和调控手段,遏制人口规模过快膨胀;二是人口管理与人口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体现管理,创造便民利民和安居乐业的环境,保持城市人才竞争力;三是人口管理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城市空间结构和人口结构的联动调整,建立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调控机制;四是人口管理与城市综合管理和建设和谐社区的有机结合,形成人口管理的强大合力,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四)发挥产业政策对人口的调控作用。认真做好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好产业规划与人口规划、城市规划的衔接。根据人口调控目标制定相适应的房地产业、个体工商业、传统制造业等产业调控策略。实施鼓励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优先发展的政策,使劳动力技能、素质结构充分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优化企业生产环境,严格污染排放标准,坚决制止土地粗放经营和无序开发行为,促进低附加值、高消耗、靠低人工成本维持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型,引导企业减少对低技能劳动力的需求。

二、健全人口管理法规体系

(五)构建人口管理的法律保障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完善适合我市市情要求的人口管理有关规定,将人口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六)完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入户门槛,制定《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设立全市统一的入户条件和程序,开辟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等入户渠道,将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转为户籍人口。稳步、适当扩大户籍人口规模,提高城市发展的稳定性。

(七)完善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人口管理重心下移、社区属地化管理的需要,制定《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实施新的以证管人和以房管人相结合模式。强化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制度,明确出租屋业主、用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在暂住人口管理方面的责任,提高暂住人口管理的实效性。

(八)完善暂住人口就业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制定《深圳市暂住人口就业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暂住人口就业的调节和导向作用。创新暂住人口就业管理机制,推行劳动保障卡制度,完善暂住人口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管理。强化用工单位对暂住人口就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九)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制定《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

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强化综合治理,堵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漏洞,有效控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

(十)完善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管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接受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制定《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范围、职责和程序,逐步有序地解决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三、创新人口管理体制

(十一)建立和完善人口综合管理架构和网络。健全市、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四级人口管理机构,形成人口管理的四级网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的模式,成立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各人口管理职能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口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口办负责拟定人口管理政策,指导和协调人口管理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区、街道办事处均应设立人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区、街道办事处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与区、街道办事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合署办公,执行市人口管理决策,组织、协调和检查人口管理的有关工作。社区具体承担人口管理具体事项。市人口办负责制定各级人口管理机构工作协调的有关规定。

(十二)推进人口管理由“以条为主”向“以块为主”转变。理顺人口管理关系,推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明确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主体,合理划分市职能部门、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人口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涉及人口管理的各职能部门的管理重心、管理权限、管理队伍和管理经费要向区、街道办事处下移,实现区和街道办事处人口管理的责、权、利的统一。区、街道办事处应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保证人口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

(十三)实现以社区为平台的人口属地化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依托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成立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人口登记、统计、计生、劳动保障等业务“一站式”受理,提供“一条龙”服务。依托出租屋管理队伍,进一步整合公安、综治、计生、统计等部门的暂住人口管理辅助资源,建立社区综合协管员队伍,承担暂住人口具体管理职能,由区、街道办事处人口办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区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形成人口管理的协同合作机制。市人口办要加强对全市人口综合管理的工作指导,建立人口管理职能部门与工商、城管、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职能部门的合作沟通机制。由市人口办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掌握人口管理动态,及时研究和拟定人口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四、建立新的暂住人口管理模式

(十五)深化暂住人口证件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减少各类暂住证的类别,提升暂住证的信息含量,增加暂住证的使用功能,切实提高暂住证的人口管理和服务效能,加快研究在我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待时机成熟即逐步推行,实现以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十六)明确对暂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重点。针对职业、住所、来深时间和流动性的不同,将在深暂住人口分为不同类别,明确管理重点。对有固定居所和正当职业的暂住人员,其居住社区、工作单位以提供服务为主,共同承担管理职责,并纳入社区和出租屋管理;对无稳定居所和职业的短期流动人口,要强化人口登记申报制度,重点实施治安管理和居住管理。

(十七)完善“以房管人”措施。全面推行出租屋租赁合同登记、治安、安监及计生等综合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出租屋暂住人口登记和管理制度,切实改变出租屋业主、雇用单位只收租、只用人、不管理的状况。在将所有出租屋纳入管理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指导原则,采取各有侧重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将居住于工厂宿舍、建筑工棚、自购屋等各类住所的来深人员全部纳入登记和管理范围。

(十八)强化社区人口日常管理的合力。实施基层管理部门人员交叉兼职制度、联合办公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作用。推广社区、警区、安全文明小区联动,警员、社区综合协管员、物业管理员联合作业的模式。根据各社区实际,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推广完善旅业式、围合式、公寓式等形式多样的管理经验,及时掌握社区内人口异动情况,提高治安防范和管理水平。

五、形成人口管理的多方合力

(十九)做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使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设施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与人口规模及其需求相适应,并促进人口质量的全面提高。公安、综治、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实际人口增长和分布的情况,合理配置相应的人口行政管理资源。

(二十)坚决和持续开展联合治理行动。有关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人口居住、计生、就业等政策的教育宣传工作,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明确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城中村、旧工业区的改造,深入开展“梳理”行动,坚决拆除违法建筑,严格规范出租屋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制假贩假等非法经营活动,铲除非法从业人员在深生产和生活的土壤。

(二十一)实现人口管理信息的共通共享。加强人口预测和监测分析,建立全市统一的人口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改变各部门人口信息系统互不兼容、重复建设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范统计行为,明确统计、公安、房屋租赁部门在人口统计中的职责分工,以市统计局为主并依托其统计信息系统,认真做好人口尤其暂住人口统计数据的采集,各相应部门予以配合。建立既符合国家统计制度又符合深圳实际情况的人口统计标准和信息发布制度,为人口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和变动信息。

(二十二)确保人口管理经费的落实。科学测算各部门、各类别的人口管理经费,各人口管理部门所需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人口管理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5.关于加强发电厂检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五

财监[20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党组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推动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财政监督机制建设。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设业务机构的共同职责。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和财政监督机构都要加强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与部门和预算单位沟通顺畅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合力。要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机构与预算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职责分工。财政监督机构负责拟订财政监督制度,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监督计划,并对预算管理机构履行日常监督职责进行再监督。财政监督机构与预算管理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形成相互协调、紧密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涉及财政监督的财税政策及管理办法的拟订,及时向预算管理机构反馈财政管理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监督检查情况。预算管理机构要向财政监督机构抄送文件,开放必要的数据端口,支持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落实处理处罚决定;根据财政监督机构的意见,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将其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并及时反馈成果利用情况。要将近年来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上升为财政监督法规制度,切实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中心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运行全过程之中,推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二、进一步提升财政监督科学化水平。要通过组织开展扩内需促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等工作,针对中央应对外部形势变化、重大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各项决策部署实施跟踪监督,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财政监督应急机制,以更好更快地保障中央重大决策落实到位。要选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精心研究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推动建立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发挥好财政监督的宏观效应、规模效应、震动效应、规范效应和管理效应。要建立完善财政监督信息披露和公告制度,将监督结果与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挂钩,并向中央部门和地方通报或向社会公告。加大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公开力度,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强化执行处理处罚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的反馈制度。要进一步完善上下联动监督工作机制,密切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专员办与地方财政之间的财政监督工作关系,逐步扩大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处理的监管项目和内容,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各级财政监督机构,特别是实行“乡财县管”、“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省市,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因地制宜地创新组织模式,突出监督重点,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财政监督科学化水平。

三、进一步推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监管。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数量多、管理级次多、预算支出及资产总量大,中央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形成的资产主要由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使用和占用,其财政管理状况直接影响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要严格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扎实做好制度性和操作性的基础工作,在不改变中央部门管理权限、不扩大专员办行政审批范围、不增加基层预算单位负担的前提下,逐步构建与财政部机构设置特点相适应的“分级管理、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中央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机制,尽快实现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的全覆盖。要通过推进综合监管,强化专员办现有部门预算编制审查、财政直接支付审核、银行账户审批、非税收入征收监缴、预算执行监督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专员办对驻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监管地位,建立专员办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横向监管机制,实现财政监督纵横联动。要加强专员办与部内业务司的信息沟通反馈,确保部内业务司及时掌握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利用专员办监管成果为业务司加强管理提供支持,形成专员办与业务司之间协调配合、紧密衔接的立体监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特别是监督力量雄厚或有派出机构的,可以积极探索开展对本级基层预算单位的综合监管。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财政监管机制。县乡财政部门处在财政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的“终端”环节,具有贴近一线、掌握资金使用管理第一手情况的优势,其工作的参与程度、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财政政策执行效果,直接关系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要通过加强培训,完善联系点制度,加强新闻宣传引导,促进县乡财政监督机构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健全机制,因地制宜地探索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对财政资金的监管上,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就地监督。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和督促指导,重点关注县乡财政监督机构的职能调整、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等情况,推动充实完善县乡监督机构职能。通过组织召开专题研讨和座谈会,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研究解决县乡财政监督工作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互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直接面向农村、熟悉基层情况、便于收集基础数据的优势,强化信息反馈,为加强财政管理、完善财政政策、实现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

五、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内控机制。2010年,《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正式颁布实施,首次明确了内部监督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以此为契机,要进一步加强财政内部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部门内控机制。要提高内部监督的覆盖面,不断加大内部监督力度,把预算管理机构制定政策的科学性、执行政策的规范性、内部管理的完善性等作为内部监督的重点。要提升内部监督层次,逐步实现由检查型监督向控制型监督转变,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有效性的评价监督。充分利用内部监督成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制约和威慑力度。研究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注重改进内部监督的方式方法,注意防止和化解内部监督中的矛盾和困难,形成稳定长效的内控机制。要将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相结合,以外促内,通过督促整改,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

六、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基础工作。财政监督基础工作涉及财政监督业务的各个环节,覆盖财政监督的方方面面,既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基石,直接影响业务工作的持续性和效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方面对财政部门依法理财、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财政监督机构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积极主动、稳步推进的原则,继续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办法和有关审核、检查的操作规程细则,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程序制度,研究实行定岗定责和量化考核问题,进一步夯实业务工作基础。要高度重视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对被监管单位基础数据的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的信息沟通便捷、信息实时共享。要着力强化基于平台的财政监督业务应用,通过建立财政监督信息库,开发财政监督专用监控软件等措施,不断建立健全实时动态的网络监控预警机制,及时发现、纠正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借鉴先进做法,主动作为,通过增加编制、升格机构、高配干部、提升素质,多管齐下,进一步增强财政监督机构力量,以适应新形势对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

财政部

6.关于加强发电厂检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篇六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1]26号) 。近年来,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 (煤层气) 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 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 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 同时, 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 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二) 提高准入门槛; (三) 强化基础管理; (四) 加大政策支持; (五) 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具体要求: (1)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2) 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3) 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4) 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5) 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6) 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 (7) 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8) 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9) 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10) 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11) 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2) 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 (13) 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14) 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15) 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 (16) 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17) 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 (18) 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19)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20) 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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