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所需文件

2024-11-16

继承权公证所需文件(精选10篇)

1.继承权公证所需文件 篇一

继承权公证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遗嘱、遗赠公证

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应由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预约公证员上门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遗嘱人的身份证、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以及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遗嘱人未婚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3)草拟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并捺指印;(4)立遗嘱人死亡以后,受益人应带遗嘱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赠与公证

办理赠与公证,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赠与人未婚的,应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2)赠与财产为共同财产的,由共有人作为共同赠与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或签署同意赠与声明书;(3)赠与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4)赠与合同;(5)赠与合同中,如有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表述,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件 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 600元

<3>对物的保全

⑴不动产保全 每件 700元

⑵其他物证保全 每件 300元

<4>侵权行为、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 500元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 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 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 4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 75元(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0.3%收取 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公证 每件 200元(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2.保管遗嘱 每件/年 5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下同)

3.证明清点遗产 每件 200元

4.证明保管遗产

<1>凭证 每件/年 50元

<2>物品 每件/年 200元

5.确认遗嘱的效力 每件 200元(同时办理继承公证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1>申请人为公民的 每件 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每件 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每件 100元

<2>营利性的 每件 1200元

<3>其他现场公证 每件 400元(如债券、物品的销毁)

2.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及彩票销售

<1>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的 每件 400元

<2>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 每件 800元

<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 每件 1500元

<4>10000001元以上的 每件 2000元

3.证明股票发行 每种股票 5000元

4.证明产品抽样检验 每件 100元

5.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 每件 2000元(不含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6.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动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 每件 20元(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7.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 每件 1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 每件/年 50元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每件 5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每件 200元(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4.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 每件 100元

<2>代拟经济类文书 每件 200元

5.解答法律咨询 每小时 5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最高收费20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1.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 每件 20元(如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2.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 每年 3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公证收费标准另收费用)

3.查阅公证档案 每卷/次 30元

4.翻译费(含打印、校对费)

<1>公证书译英文 每千字符 50元(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下同)

<2>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 每千字符 80元

<3>稀少语种的翻译 参照英文翻译收费标准 双方协商

5.公证专项调查费

<1>本省范围内 每件 100元

<2>省外或涉外 每件 双方协商

十一、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

1.未经审查的 每件 10元

2.已经审查的 每件 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50%

十二、公证书

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注:以上标准仅供参考

2.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篇二

(2010)谷证字第070号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016。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02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在新疆乌鲁木齐西站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火车西站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

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

甘肃省甘谷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篇二:如何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

如何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

一、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申请与受理

二、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四)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申明书;

(六)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七)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八)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九)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十一)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篇三: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死亡证明(有一种如下证明即可)1:由医院开具的《医学死亡证明》; 2:在家中死亡的,由所在社区或单位出具证明后,再由死者生前辖区派出所兼章; 3:火化证明;

4: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5:特例情况应当开具的其他证明文书。(其中一项即可)

二:所留遗产的相关证明

(一)动产证明:1:存款单据(银行挂失证明);2:公积金证明;3:股权证明;4:车辆所有权凭证;5:其他凭证。

(二)房产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房屋信息、拆迁或置换协议)。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所属单位或社区、村组开具并盖章,即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四:死者生前婚姻状况证明 1:是原配夫妻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 2:涉及再婚的,提供相应证明;

五:上述《亲属关系证明》中所列死者的相关法定继承人均到场办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1、继承人在外地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再由其他继承人持该公证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

2、继承人身在外地又不放弃继承权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由受托人持该公证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六:所涉人员带上身份证、户口本。

七:公证费按接受益额的2%收取。

证明格式

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处:

兹有我社区居民(或单位职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xxx的父亲xxx、母亲xxx(父母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xxx的配偶xxx(配偶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共生育x个子女。(所有子女的情况,包括:婚生、非婚生、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

特此证明 xxxx年xx月xx日篇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身份号码:***049。

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于二0 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 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2、户口本、3、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5、死亡证明、6、股

份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

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

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吴荣华,于二0 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李美荣,于****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

配偶: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

长子: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次子: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 一二年五月三日篇五: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书

(2013)威证字第1678号

申请人:×××,女,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男,194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生前住四川省×××,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证明;

四、遗产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于2010年4月22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三、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座落×××的住房一套,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110m2,房产证为×××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号,使用面积为15.71m2

四、据被继承人罗杨庸的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前,亦未有他人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前无债务。

3.继承权公证所需文件 篇三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费用是多少

当一些人去世时,会留下自身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不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可以继承,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可以继承。那么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费用是多少呢?下面律伴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费用

在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一般是公证处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作出公证,各地的公证收费的标准都不相同,一般公证费为200元,另加副本费、复印费。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办理程序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首先要看有无遗嘱。如有,需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没有遗嘱,则需有其他有继承权的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亲属放弃对该房屋继承权,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持公证书、死亡证明、房产证等办理过户到房产所在区的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费用是多少的介绍。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在放弃继承权,并对声明进行公证时,一般需要一些公证费。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律伴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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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赠与合同的公证所需材料 篇四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

(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

公证书

(20xx)x公证内字第xxx号

兹证明赠与方(赠与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受赠方(受赠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面前,在前面的《赠与合同》上签名。上述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5.房产更名&遗产继承公证 篇五

1.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

深圳市公证处:83053935——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7、18楼

龙岗区公证处:28948855——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12楼

2.到地税局申请减免税

深圳市地税局:83336333——福田区福田路28号

3.带上述2份材料+房产证+身份证(继承人)到房产局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16820000/22382417——罗湖区北环大道1022号金湖文化中心

龙岗区房地产权登记中心89303322——区汽车总站对面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

1.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护照、户口本

3.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出生证明

4.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须提供其死亡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等)

6.被继承人父母的婚姻证明

7.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8.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须提供有效遗嘱(如经公证的遗嘱)

9.遗产凭证(如房产证、银行存折、记名股票、有价票证等)

10.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备注说明:

1.被继承人是指遗产所有人

2.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3.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已经死亡,也列为被继承人

4.所有证明内容按不同要求必须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现住地点、死亡地点、结婚时间、什么关系等等

公证收费按遗产总价的2%收取。

PS:若遗产没有经过公证的,经所有继承人同意/无异议的,可以按法定继承走程序。

夫妻双方离婚房产更名:

1、地税局办减免税申请

2、房产登记中心:

A.离婚证

B.离婚协议

C.双方身份证

D.双方到场

6.子女继承房产必须公证吗 篇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房产继承的流程是什么?

1、房屋评估

在办理房产继承的时候,房产评估公司会先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房屋评估时,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

然后该房产的继承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

办理房产继承的申请人应该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

然后申请人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房地产权证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

7.继承权公证所需文件 篇七

编者按:近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例行组织了一期业务沙龙活动,活动面向公证处全体人员,讨论主题为遗嘱与继承公证的理论和实务。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们结合两起遗嘱公证书涉诉案件和继承立法修改建议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取得了信息沟通交流和防范执业风险的良好效果。本刊编辑部将沙龙的内容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郭岳萍(主持人):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一次业务沙龙,沙龙的形式就是不宣讲,重讨论,不说教,重参与。今天沙龙的主题是遗嘱和继承问题,通过最近媒体上报道的两个涉诉案件,对公证业务中与遗嘱和继承相关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首先看第一个案例,刚好和我本人有关。2012年我办理了一个遗嘱公证,立遗嘱人杨先生去世后,他所立遗嘱中的各受益人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打了场官司,北京电视台报道了这起案件,法院也到我处对遗嘱公证的卷宗进行了调查。首先由和我一起承办这次公证的公证员助理姚娟介绍一下情况。

姚娟:案情是这样的,杨先生家中共有兄弟四人,父母均已过世,杨先生排行老三,有一位同居多年的“朋友”马女士。2012年3月10日,杨先生通过拨打我处电话的方式向我处提出上门办理遗嘱公证的申请。经了解,杨先生因病在北京协和医院治疗,不能亲自前来办理遗嘱公证。经审查,公证人员到医院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杨先生在遗嘱中表示:“本人之所有现金、银行存款、古玩、股票及其他物品,在本人身故后均归马女士所有,由马女士继承并全权进行处理。本人拥有的房产一处,在本人身故后,该房产中的三分之一的权益归马女士所有,三分之一的权益归杨先生的弟弟甲继承所有,六分之一的权益归杨先生的大侄女乙继承所有,六分之一的权益归杨先生的二侄女丙继承所有。”办证期间杨先生的神智清醒、思维正常,对公证员的提问均有正常的反应和正确的回答。

之后,杨先生在2012年4月将遗嘱中涉及的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存入银行。当杨先生去世后,马女士和杨先生遗嘱中的其他受益人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其他受益人认为马女士将售房款全部“据为己有”的行为违背了杨先生的生前意愿并侵害了受益人的权益,遂将马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按照遗嘱中处分房屋的比例分割售房款。本案中,原被告争论的焦点是售房款应如何处理,原告认为,杨先生不了解法律,出售房屋的本意是便于遗嘱受益人分割房产,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售房款应按遗嘱中处分房屋的比例进行分配。被告马女士则表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已明确告知在遗嘱生效前,处分相关财产的法律后果,杨先生生前的真实意愿是由自己继承全部财产,故在生前出售了房屋,将售房款作为现金和存款留给自己继承。

郭岳萍:对于公证后立遗嘱人对财产进行了处分,做出了与公证遗嘱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使被遗嘱处分的财产在遗嘱继承开始前灭失或部分灭失、所有权转移或部分转移的,遗嘱如何认定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应当没有太大争议。我们在这里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公证处在进行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对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告知应当进行到什么程度合适。

陶峰:2013年2月18号下午,法院通知要来查阅卷宗,调研部调卷看了一下,认为公证员的工作没有问题。当天晚上电视台播出了关于该遗嘱继承纠纷的报道,短片中原被告对公证书本身均没有异议。我注意到短片中被告马女士说:“公证员跟他(杨先生)说了,在你生前可以随意处臵你的财产,你也可以把遗嘱撤销,房子你也可以随时卖。”记者追问有没有跟杨先生说把这个房子卖了可能对遗嘱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马女士说:“公证员就跟他说了,你卖完了之后就变成银行存款了。”看到这里,我认为马女士的表述有不实的内容,公证员不可能这么跟当事人做告知,第二天查阅笔录和与公证员核实也证实确实如此。另一方面,我认为法院来查阅卷宗,可能也想看看谈话笔录的内容,如果公证员真的像被告表述的那样告知立遗嘱人,从审理案件的角度讲,原告说立遗嘱人出售房屋是便于分割房产的主张就不成立了,对法官来说,案子就好审了。针对告知的问题,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考虑在笔录里加上处分的内容。

黄安江:我倒是认为,笔录里不一定把每种情况的法律后果都说到,可以告知当事人“可执行遗嘱内容以你最后死亡时存续的财产为准”。

何治力:目前关于告知的内容,各个公证员都有自己的把握,但基本的要素包括:(1)公证遗嘱的效力,(2)可以修改,(3)可以撤回,(4)可以处分遗嘱中的财产。我认为上述内容点到为止。既可以满足《公证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告知要求,也不会出现冗余的情形。

郭岳萍:后续的案情是,当西城区人民法院到我处查阅卷宗的时候,发现卷宗里立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的同时办理了一份声明书公证,从这份声明书中牵扯出立遗嘱人杨先生在日本还有一个妻子。法院在得到该线索后,决定和杨先生在日本的妻子取得联系并调查相关情况,之前的继承纠纷案件的审期将不可避免地延长,结果也变得不那么明朗。在这里公证卷宗的档案意义就体现了。我们在办理公证时应当仔细制作和保存各项文件,保证卷宗的完备齐全和卷宗保管的安全妥善。

武军:在拉丁公证国家,掌握亲属关系的重要资料就是公证档案,在法国国家档案馆中的很多珍贵史料也来源于公证档案。在我国目前户籍制度不能完全实现明确亲属关系特别是隔代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时候,公证机构关于亲属关系公证和继承公证的档案就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邵文:刚刚做了一个日本人的继承公证,日本的户籍誊本能够准确反映出家族的亲属关系,对于成年后户籍迁出、因婚姻关系户籍迁入、死亡后户籍注销的信息都记载得非常明确。我国的户籍档案没有这样的功能,因此只能结合人事档案来认定,用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来确认亲属关系的事实。

郑俊:中国公证协会正在制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的规则,但是对于建立一个多大层面的数据库、查询的权限等情况还不得而知。如果下一步能够把公证机构确认的亲属关系信息也实现共享,公证档案的意义将非常巨大,对公证执业和社会信息体系构建将产生积极影响。

杨光:从很多方面讲,遗嘱公证卷宗中的材料都是越多越好,便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便于法院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便于日后继承公证的办理。前期遗嘱公证的工作越全面详实,后续继承的工作就越容易,越便于遗嘱受益人继承遗产。反之,当事人立的遗嘱越简单,后续继承的工作就越复杂。

杨书铭:抛开案件争议,我在想一个问题,即本案中的立遗嘱人为什么会在立完遗嘱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处分了遗嘱中的房产。按照刚才的介绍,2012年3月份立的遗嘱,4月份就去把房子卖了,中间间隔一个月左右。人的思维是有惯性的,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一定有原因。特别是本案中的当事人生病不能到公证处来立遗嘱,却能去房屋交易场所卖房子,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他这么坚决?如果当事人真的是为了便于房产分配而处分,对处分的房产能否再写一份自书遗嘱加以佐证?这样和原告的主张就吻合了。

郭岳萍:谢谢诸位的分析,接下来我们看另外一个案例。前几天媒体报道了一个案件:公证处撤消了自己制作的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变为法定继承,原遗嘱受益人以财产损失为由起诉公证处,法院判决公证处承担过错责任,赔偿九十六万余元。这个案件在行业内也引发了一些热议,下面请了解此案前后一些情况的公证员助理李嘉健介绍一下案情。

李嘉健:在媒体上看到这个案例的时候,感觉疑点很多,最大的问题在于遗嘱公证书撤销后,当事人自书和代书的遗嘱为什么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呢?于是找来本案的判决书研读,结果发现在本诉之前还存在一个诉,即公证处在撤销遗嘱公证书后,原遗嘱受益人请求法院确认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判决其财产归原遗嘱受益人一人所有。在该诉中,法院经审查认定,要求法院确认的遗嘱系公证人员代书,但代书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没有代书人的签字,因此不认可该遗嘱的有效性。基于此结果和之后法定继承的事实,原遗嘱受益人提出了媒体上报道的诉讼,公证处被判赔偿。

在这一系列的案件中,引发的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问题很多,今天不一定要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但可以抛出来分享和思考:(1)公证处撤销了遗嘱公证书,被证明的遗嘱文本本身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2)在遗嘱公证书被撤销后,公证处能否用被证明的遗嘱文本主张权益或者进行抗辩?(3)《遗嘱公证细则》要求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有没有冲突?换句话说,当事人自行提交打印好的遗嘱并签名,属不属于“自书”的范畴?(4)对于公证处而言,做遗嘱公证最“安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唐琳:遗嘱公证书撤销后,公证证明的文本本身在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要件时,还应当被认定为自书或者代书的遗嘱,这一点无论是司法部律公司编著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还是本案中法院的判例,都是明确的答案。

李静:但是目前还有一种观点,即公证遗嘱是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从立法上看,《继承法》将公证遗嘱与其他四个类型的遗嘱并列表述,并没有突出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效力,而只是在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公证遗嘱的证明效力。从理论上看,遗嘱的设立是要式法律行为,其设立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形式,继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公证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遗嘱设立的五种法定形式之一,公证和遗嘱是一体的,二者不可分;当公证书撤销后,遗嘱当然不产生法律效力。据了解,有些法院的法官认同这样的观点。

向开罗:另外,就上述案件的情形而言,即便代书遗嘱被认定独立存在且无瑕疵,我认为在原遗嘱受益人诉公证处赔偿损失一案中,公证处也不能用这份代书遗嘱进行抗辩。因为在该案中,公证处只能就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律事实进行举证,这份代书遗嘱不具备证据上的关联性。换句话说,当公证书被撤销后,公证处可以引导受益人使用公证卷宗中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去对抗法定继承或其他遗嘱继承主张,但是否选择使用该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是当事人的权利,他如果就愿意告公证处,也没有办法。这里面存在着诉讼策略选择的问题,就像之前北京那个儿子把父母房子卖了的案件,当事人不去告自己的儿子而去告公证处,就是一种诉讼选择。

于坤:从上面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公证处现在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护自己成了公证员在工作中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在遗嘱公证中,还会存在这样的情形,一是当事人手写的自书遗嘱如果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必然导致打印遗嘱和自书遗嘱不完全一致;二是在遗嘱公证现场当事人说的话需要经过整理后记入笔录,这就会出现录像中当事人说的话和笔录记载的不完全一致。而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将来继承人质疑公证处的理由。刚刚也提到了做遗嘱公证最“安全”的程序是怎样的,这样看来,在自书遗嘱有修改的情况下,让当事人照着修改后打印好的遗嘱原封不动地再抄一遍,是比较安全的做法,但这样做显然是给当事人增加了负累。

刘玉:另外最好全程录像记录,中间尽量不要停机和间断;在询问中提示一下当事人笔录是“经整理后的”并把这句话也写进笔录,让当事人一并确认。

郭岳萍:前面我们针对两个案例讨论了遗嘱公证中的一些问题。关于继承方面的内容大家还有什么想谈的,可以畅所欲言。

于坤:2012年我写过一篇文章讨论继承方面的立法修改问题,经过又一年的公证实践,更加深刻地感觉到公证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的特殊作用。对于遗产流转的方向及价值取向,我认为在立法中应当确立两个原则:一是在保障长辈正常生活居住的前提下,遗产应尽量向晚辈流转,这样可以充分地利用遗产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产效用,创造更多的财富,惠及整个家庭。二是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尽量保障遗产在家庭内部流转,避免因现代家庭模式的变化导致若干年后财产按现行法律规定无人继承的情况。

韦伟:刚刚看到一个著名的教授接受媒体访谈,着力强调遗嘱自由,其实遗嘱自由也应当有限度。国家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加了一条关于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就是一个好的立法方向,实际上也类似于国外继承立法中的“特留份”制度。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被法理学界讨论了几个世纪,中国社会关于公序良俗的问题更是传承久远不容忽视,其实我们讨论的第一个案例就涉及到这样的问题。我认为今后的立法中不但要规定特留份,还有必要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设定上限,这也是某种意义上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杨少飞:我同意韦伟的观点,遗产的流转应当基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保障创造财富的人和整个社会的最大效益;此外,还应当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我建议下一步要弱化遗赠扶养协议的作用,现行立法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渊源是我国农村的“五保”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为实现“老有所养”提供了法律途径。但到现在,遗赠扶养协议的弊端已经显现:在早年做的相关公证中,遗赠人往往有一套房,但是没有钱,所以和继承人以外的受遗赠人签订一份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牵涉了人身关系的合同——由扶养人出钱为遗赠人养老送终,遗赠人去世后把房子赠给扶养人。我们不能否认非亲属间存在的感情因素,但也要考虑人的理性本质,房子的价格在近十年间飞涨,人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我们就遇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老人家里的房价翻了几倍,他觉得还按照几年前签的遗赠扶养协议从扶养人那里每月拿的那些生活费少了,但是扶养人又不愿意提高扶养标准,老人想了很多办法想制造扶养人未履约的情形,最后双方还闹到了法院。实际上,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不断完善,老人只有房没有钱的情况越来越少;另一方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只针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容易挑战社会的公序良俗。我认为要慎用遗赠扶养协议这种方式,除非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且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之外。

武军:其实,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情况人们自然也会进行理性选择。为什么公证机构被投诉的重点一直是遗嘱公证,无非是子女多,老人把钱留给了这个没留给那个,他百年之后,没分到财产的子女自然会找各种理由质疑公证处、找公证处的麻烦。但是再过若干年,当独生子女这一代的父母老了之后,投诉是不是就会少了呢,也许立遗嘱的人数都会大幅下降。所以修法是一个方面,即便不修法,人们的选择也会跟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我想说的是另一种情况: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这样一个概念,却没有明确他的权利义务,没法操作。我们在做遗嘱公证的时候,为了尽到告知义务,会询问当事人你是否需要设立遗嘱执行人;很多时候当事人会反过来问公证员什么是遗嘱执行人,反而没办法给予一个法定的回答。遗嘱执行人,包括与之相关的遗嘱信托的具体内容,需要在继承立法中予以明确;而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优势很多人都已经论证过了,公正的价值、专业的能力和效率、财产管理的安全等等,公证机构在今后应当发挥出这些优势。

陶峰:大家都有切身感受,继承公证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继承人的确认。之前也有同事提到了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普遍的做法是用人事档案加户籍档案的方法来确定继承人的事实。调档的工作在座的大多数同事也参与过,个中感受不用多说。年纪大一点的人的人事档案里经常有自传,查阅自传可能获取到我们需要的信息;现在年轻人的档案里没有这类材料,材料里会记载他的父母是谁,其他的亲属关系就不一定了。至于户籍,就更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了。前几天外交部的同志来访,谈到了婚姻的领事认证和双重国籍的问题,领事认证的婚姻和国内不联网,事实上的双重国籍也存在,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影响到我们的继承公证工作。目前通过实践积累可以探索的问题,一个是小额财产的继承,这里的小额是相对于一套房产的价值而言,具体的上限是多少还可以探讨。对于这样的继承,如果联系不到某个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提供的是证明力不那么强的证据,是不是也能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依据为何?再一个是公告的问题,香港地区宣誓加公告的模式是一个很好的范例,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设计这样的一个制度,通过法院或法律授权的机构发布申报继承权的公告,之后继承人就已知全体继承人到场及如果新继承人出现后的遗产回转和再分配的情形进行声明。如果能够实现,将解决目前继承中很大一块问题。

郭岳萍:刚才听大家的讨论,提到了一个核心的观点就是发展,社会在发展,法律在发展,行业也在发展,行业如何适应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今天的发言很热烈,大家可能还没尽兴,尤其是很多问题的探讨还不够深入,但时间有限,下次业务沙龙可以继续交流。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的人都是有心人,谢谢大家的参与和配合,下次沙龙再见。

8.房屋继承公证书样本(共7篇)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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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

()××字第××号

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号。被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房屋×间,死者生前立有遗嘱。

公证员(签名)××××年×月×日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二: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 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2、户口本、3、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5、死亡证明、6、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配偶: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长子: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次子: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 一二年五月三日

篇三:财产继承公证书

(2010)安文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现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1009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公 证 书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篇四:房屋遗嘱继承公证书 房 屋 遗 嘱

(1)将坐落在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 号正房三间房产归三儿刘国林所有并继承;

(2)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南房三

立遗嘱人签名手印: 中证人签名手印: 2011年3月18日

房屋遗嘱继承公证书()××字第××号

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房屋×间,死者生前立有遗嘱。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年×月×日 篇五:房屋产权继承公证的费用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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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继承公证的费用

一、房屋产权继承公证的费用是多少

继承过户的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只需要缴纳公证费。

1.公证费:按照遗产价值的2%收取公证费,最低收取200元。

1、申请登记

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

2、权属审核

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

3、公告

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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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六:继承公证书 继承公证书

()字第 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9.继承权公证所需文件 篇九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书,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②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③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④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

浅谈放弃遗产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公证中的地位

这次培训中,**主任和闫****会长都提到了一个关于放弃继承权的人在我们继承公证中的地位问题。**主任简单介绍了,目前我国各个地方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对放弃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公证中的地位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是全部都做证人,不做申请人。无论这类人是否已经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都不要他们做公证处的申请人,他们所提供的声明书都只是继承公证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只是最后实际取得遗产的人。第二是全部都做申请人。取得遗产的人和放弃遗产的人都做公证处的申请人,且那些已经在外地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人,也要求其再办理一份委托代办继承公证的委托书公证,坚决都必须做公证处的申请人。第三是部分做证人,部分做申请人。这类我们比较常见,和我们处的办证惯例类似,即已经在外地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人,可以不做我们的申请人,其他在本地来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的人是必须做我们的申请人的。****会长只简单提到,他本人的意见是建议所有放弃继承权的人不做公证申请人。

经过比较和思考,我觉得以上无论哪种做法在实践中

通过制度设计,即是否在我们的申请表上签字,是否接受我们的告知和询问等都可以做到无懈可击。但是如果更深层次地去探究当事人内心,做到真正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心意思和对外表示出来的意思一致,需要公证员通过对个案中每个人进行深入的了解,申请一定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的,而不是公证机构指定。**主任说如果让所有放弃继承权的人都成为我们的当事人,那么我们就可以拿公证法去约束他们、追究他们的违法责任(如果他们违法的话)。但是我要说无论建立任何法律关系,其中都对应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我们和当事人之间的公证法律关系,权利是好的,是得到,但义务是付出,是责任。也就是如果我们工作有瑕疵的,他们任何一个人也可以拿公证法约束我们、追究我们。我们找他们责任,是他们违法了,有大错,虚假材料了等,而如果他们反悔了想找我们,没有错误都要找你三分麻烦,更不要说在律师的指引下找咱们一点小小的瑕疵,那麻烦就大了。所以我的建议是不和他们建立公证法律关系。篇三:如何起草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并办理公证认证?

在美华人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认证

在美国短期或长期居住的华人,不论您是否已加入美国国籍,如果国内父母逝世需要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可按照以下内容起草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办理公证认证。

一般来讲,多个兄弟姐妹的情况,如果不在同一个城市或不方便一起声明的情况,可以分别起草放弃遗产声明书并办理放弃遗产声明公证。如家人离得比较近,将每个人的信息都体现在放弃遗产声明书中,多个兄弟姐妹同时当着同一个公证员的面在放弃遗产声明书上签字是不错的办法,可以帮您节省一些费用。

如果需要办理多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则必须提供多份原始版声明书,由公证人分别在每份声明书上签字盖章。

委托代办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认证处理时间是多长?

一般情况下放弃遗产继承权认证办理时长为15-20个工作日(3周-4周),加急服务时长10-13个工作日,加急服务请先提前预约。委托我们代办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公证认证所需材料有哪些? 1)公证认证申请表原件(需含原始签字,不接受扫描件)2)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原件,指的是由您本人当着公证员签字并由公证员公证的文件,以下州:ky, md, tn, ny, oh, hi, al, ga 还需经county认证)3)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及在国外居留身份证明复印件 4)遗产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声明书中涉及到遗产具体信息的,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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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供具体遗产证明材料,比如房产证复印件)

注:目前为中国国籍的,需要提供在当地的居留证明,比如绿卡、枫叶卡、h1b等。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提供外国护照复印件即可作为居留身份的证明。如何起草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

由您本人起草一份放弃遗产继承权并由公证人公证。以下为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的参考样本,请咨询国内相关部门是否可用。签名和日期部分留空,您需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起草好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起草及公证员公证当且只能由您来亲自办理,机构不能帮您代办此步骤。后续的针对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公证认证,您可以选择自己办理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办。

公证员会在放弃遗产声明书末尾附上一段声明,用来证明是您本人当着公证人签字,您以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作为凭证。

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

relinquish of inheritance 姓名 性别 name gender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国籍 date of birth yyyy/mm/dd nationality 第2页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id type id no.现居住地址电话

current residence phone number 声明内容:本人___________是被继承人_________的________。被继承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在_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死亡。declaration: i, _________ is the _daughter/son_ of deceased ______.deceased died on__yy__mm_dd at ______city _____state.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个人合法财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deceased owns individual legal propert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本人是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之一。deceased has dead intestate, and didn’t sign any legacy-support agreement with anybody.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 of inherit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 am one of the legal heirs of deceased.本人经慎重考虑: 决定放弃对被继承人遗有上述财产的继承份额。我深知做出上述声明的法律后果,并绝不反悔。第3页 by taking careful consideration, i decide to relinquish shares of inheritance estate of foregoing property.i understand the legalconsequences of the foregoing, and will never regret my decision.我声明以上内容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i declare, that the foregoing is true and correct.i am the person named above, and i assum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eclaration.signature of affiant(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起草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后,请到银行或学校找到公证员,公证员会在您起草的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后面添加以下内容。每个州公证人的证词内容会有区别,以下仅为参考。state of ____________ county of __________ the forgoing instrument was acknowledged before me this _____ day of _____ 20__ by _______(your full legal name), who is 第4页 personally known to me or who has produced _________as identificatio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signature of person taking acknowledgemen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name typed, printed, or stamped)美国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的三级认证办理步骤有哪些?

县认证—州务卿认证—美国国务院认证—中国驻美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本文章源自:/inheritance 第5页 篇四: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导读: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下面我们一起来理解一下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必须:

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1)注销的户口;(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 理 放 弃 继 承 公 证 申 请

地址:中山市中山四路五号 电话:88335622 传真:88324104 中山市石岐公证处制

石 岐

公 证

申办《继承公证书》指引

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书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中山市国土房馆档案资料证明表(携带房产证、土地证在市国土局五楼档案馆打印)。

2、死者(即被继承人)的死亡证、火化证;

3、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4、死者立有的遗嘱书;

5、死者的妻子/丈夫的死亡证、火化证;

6、死者的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7、死者的父母死亡证、火化证;

8、死者的妻子/丈夫、父母及所有儿女、养子女、兄弟姐妹带身份证、户口册、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原件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

9、死者的儿子、女儿死亡证、火化证;

10、死者的儿子的子女(即死者的孙儿、孙女)带身份证、户口册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

11、死者的女儿的子女(即死者的外孙儿女)带身份证、户口册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

12、死者的儿子与其妻子、子女的家属关系证明;

13、死者的女儿与其丈夫、子女的家属关系证明;

14、死者的遗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土地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驾驶证、存折、存单、银行挂失证明、保险

合同、股票帐户凭证等)

15、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要参照继承权指引的证明样式)。

说明:

1、死亡证是指公安机关或医院发出的。如果已遗失的应到死亡地出具死亡证明,再加派出所意见;如果死亡时间太久,可在死亡地出具死亡证明。

2、在国外或港澳地区死亡的,一律需要提交其死亡地的死亡证(属国外的资料要经驻该国的中国领事馆认证)。附件: 证 明

兹证明 镇 村的(死者)(男/女,生前住。于 年 月 日在医院因病死亡)于 年 月 日在 镇 村与(男/女,于 年 月 日在 镇 村死亡。生前住)在 结婚。(死者)的最近三代亲属(包括养子女、继子女)只有以下 人:(死者)的配偶:,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死者)的儿子:,男,于 年 月 日,现住 ;(死者)的女儿:,女,于 年 月 日,现住 ;(死者)的父亲:,男,现住(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死者)的母亲:,女,现住(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死者)配偶的父亲,男,现住(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死者)配偶的母亲,女,现住(于 年 月 日在 死亡)。镇 村民委员会(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10.继承权公证所需文件 篇十

这次培训中,**主任和闫****会长都提到了一个关于放弃继承权的人在我们继承公证中的地位问题。

**主任简单介绍了,目前我国各个地方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对放弃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公证中的地位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是全部都做证人,不做申请人。无论这类人是否已经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都不要他们做公证处的申请人,他们所提供的声明书都只是继承公证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只是最后实际取得遗产的人。第二是全部都做申请人。取得遗产的人和放弃遗产的人都做公证处的申请人,且那些已经在外地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人,也要求其再办理一份委托代办继承公证的委托书公证,坚决都必须做公证处的申请人。第三是部分做证人,部分做申请人。这类我们比较常见,和我们处的办证惯例类似,即已经在外地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人,可以不做我们的申请人,其他在本地来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的人是必须做我们的申请人的。

****会长只简单提到,他本人的意见是建议所有放弃继承权的人不做公证申请人。

经过比较和思考,我觉得以上无论哪种做法在实践中通过制度设计,即是否在我们的申请表上签字,是否接受我们的告知和询问等都可以做到无懈可击。但是如果更深层次地去探究当事人内心,做到真正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心意思和对外表示出来的意思一致,需要公证员通过对个案中每个人进行深入的了解,申请一定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的,而不是公证机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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