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待遇问题

2025-01-13

实习生待遇问题(精选12篇)

1.实习生待遇问题 篇一

关于实习生选调计划的情况说明

根据我公司一线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省公司批准,现计划面向贵校选调50名大学生到我公司实习。具体内容如下:

一、选调计划

计划选调周口(学校)08 级在校学生,15人。(拟定2012年毕业学生)

二、实习生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校生。

2、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品学兼优,能做到遵规守纪,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

4、家庭住址在周口地市者优先考虑。

三、选调程序

选调程序暂定学校推荐、个人报名、资格审查和面试、笔试、体检、岗前培训等。

四、实习生期限及岗位等

1、实习期限为一年。

2、实习生岗位原则上是公司管辖收费站发卡岗位。

3、实习生上岗后,随各班组,实行综合工时,上八天休八天。

五、实习生待遇

1、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每月发放实习补助800元。实习期满后,额外给予全勤奖励200元/月,计2400元。(伙食补贴180元/月)12、实习生工装由公司统一安排发放。食宿由公司统一提供。

3、如学校未予学生办理意外伤害险,公司可酌情予以办理。

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享受在编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六、对实习生的管理和要求

1、实习生的日常管理由公司负责,校方指定一名指导老师协助管理。

2、实习生应遵守公司纪律、规定及工作制度等,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服从管理。

七、对实习生违纪的处理

1、实习生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实习资格。

2、实习生违反公司和基层单位有关规定的,按公司和基层单位有关制度执行。

八、实习生实习期满后,由所在实习的基层单位出具实习鉴定,对有意留下工作的实习生,公司将统一汇总上报省公司,组织其参加省公司的公开考试、面试和业绩考核,将按5%的比例录取,并签订劳动合同。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周口分公司

联系人:王冲

联系电话:***

邮箱:gulwang@163.com

备注:如果发邮件,请提前告知查收。

2.实习生待遇问题 篇二

最近由池子华、叶继红、马德峰主编的《农民工待遇问题研究》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11年7月出版) 一书, 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很好的阐述。该书作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的结项成果, 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 立意深远, 视野广阔

本书以苏南农民工为考察对象, 聚焦于农民工待遇问题。通过揭示农民工在物质待遇、精神待遇和社会待遇方面所遭受到的不公正对待, 显示出解决农民工待遇问题的紧迫性。作者将待遇问题与权利问题联系起来考察, 认为解决农民工的待遇问题其实就是保障农民工基本权利实现的问题, 进而将待遇问题上升到国民待遇与政治权利的高度来认识, 从而抓住了农民工问题的实质, 也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找准了突破口。作者学术视野广阔, 既有对农民工待遇问题的历时性考察, 又有对当前待遇问题的共时性研究, 兼顾了历史与现实, 使得本书既有历史的厚重感, 又有鲜明的时代感。

2 观点新颖, 见解深刻

本书首次对农民工的待遇进行了科学的界定, 认为农民工待遇是农民工所获得的物质报酬和权利、地位的总和, 在内容上包括物质待遇、精神待遇和社会待遇三个组成部分。物质待遇主要体现为工资收入、福利保障、工作条件和居住条件等方面, 精神待遇表现为精神需要、精神支持和人格自立, 社会待遇则体现在劳动就业、生命健康、教育发展以及政治参与等方面获得的权利和待遇。从而将这一常用但又笼统的概念进行了准确的定义和操作化。作者指出, 在提高农民工物质待遇方面, 最主要的是提高农民工工资收入, 改善农民工工作软环境;在改善精神待遇方面, 作者提出了依靠政府引导、企事业单位支持、社区密切配合, 以及民间组织协助的操作模式;在提高社会待遇方面, 作者通过引入“个体主动增权”与“外力推动增权”的模式, 强调农民工自身能力提升与外部保障 (政府、企业、媒体、市民四位一体) 相结合的解决思路。这些观点无不具有作者独到的见解和创新之处, 在理论上有助于丰富以往的研究, 在实践上可以为解决农民工的待遇问题提供参考。

3 资料翔实, 方法多样

资料的丰富翔实是本书的又一特色, 作者从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学科视角出发, 综合使用历史文献法、问卷调查法、田野调查法, 各种方法的运用驾轻就熟, 不同方法优势互补, 书中不仅使用了大量史料、史志、档案资料, 还有大量的问卷数据资料、访谈和口述资料, 确保了研究所需资料的全面性、可靠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也使得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完全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 避免了泛泛而论。

3.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企业离退休人员曾经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也是企业与社会共同的宝贵财富,作为一个社会上的特殊群体,企业离退休工人的待遇标准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问题,不仅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对于推动企业稳定长远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主要就是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内容,其中最重要也最基本的就是基本养老金。针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这些政策具体调整标准如何,对于企业退休职工的待遇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分析这些内容不仅是当前退休人员管理的需要,更是调整退休人员管理措施、提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本文所论述的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主要是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论述的核心与重点。

一、当前我国离退休职工待遇调整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调整缺乏统筹规划

首先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主要是在基本养老金方面的调整,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依据,尤其是调整时机以及调整周期的确定,都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作为机制保障。现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主要取决于国家政策导向、实际形势以及财政状况。其次,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标准缺乏系统科学的规划,各种各样的调整方式比较混乱,有的是按照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有的是按照退休时间,还有的则是依据职称、年龄以及缴费年限来确定,这些养老金等待遇的调整金额、标准缺乏统一性,尤其是对于养老金经过连续调整后累积的增长额的确定,更是缺乏理论依据。

(二)调整办法不统一

当前由于我国在基本养老保险上尚未形成高层次的统筹机制,只有少数区域实现了省级统筹,甚至一些区域还停留在市级或者县级统筹层面,导致不同区域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三)养老金调整不规范

除了在调整时间上待遇调整周期不相同,在执行时间上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其次,在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上,调整幅度以及调整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第三,在企业退休人员的调整对象上,是根据不同的退休类型以及人群来进行划分的,具体调整还存在着较多不合理的地方。

二、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完善机制研究

(一)逐步建立完善与养老金计发体制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模式

企业退休养老金是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同时也是确保退休人员合理分项企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措施。现阶段针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应该与养老金的缴费水平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的调整机制。重点针对低收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中的特殊增发项目进行控制,通过建立配套待遇调整机制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长效可持续。

(二)科学合理的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特殊调整的覆盖范围

为了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特殊待遇调整界定的公平性,对于企业退休人员在界定范围上应该采取一视同仁的方式,按照相应的条件、科学合理的标准以及一致的特殊调整标准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特殊群体的待遇进行调整,以保障这些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权益。同时,还应该针对社会或者是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退休人员制定特殊调整标准,在这些人员覆盖范围的界定上,同样应该经过评估选择,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待遇特殊调整覆盖人群确定的公平性。

(三)明确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幅度标准

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标准,应该结合我国当前人口老龄化突出的问题以及基本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尽可能的将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作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增长比率的参考依据。这样既可以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当期劳动人口生活水平的同步提高,同时也可以在充分考虑社会通胀因素的前提下,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所需。

(四)优化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程序

对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程序,应该按照固定化的机制,通过准确连续的调整精算公式计算作为基础,逐步实施制度化、程序化以及长效化的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机制,避免待遇调整的随意性,以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稳步增长。

三、结语

从相关政策的研究以及社会调查研究结果表明,针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福利待遇标准的调整不仅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同时也契合了离退休人员的心理需要,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形势,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条件,逐步满足企业退休人员的期待与要求,已经成为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与落实管理部门的新任务,这也是确保众多企业退休人员安度晚年生活的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4.事业单位工资待遇问题 篇四

问:我去年大专毕业,去年12月开始在一家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工作,最近把档案交给人才交流中心委托人事代理,我今年还没参加卫生资格考试没有职称,人才中心开出的工资状况是

岗位工资:590 薪级工资:125 生活补贴:145 结余津补贴 一共是 现在我的问题是: 1.我还要什么程序才能被该单位正式聘用?

2.像我这种人事委托的可不可以搞到事业编制,怎么搞

3.上面的岗位工资我是算科员级吗

4.我今年打算成人专升本,毕业后工资有什么样的变动

5.参加卫生资格考试的话工资和职称怎么变动

第三个问题:是 第四个问题:无变化 第五个问题:不变,初级职称和科员的岗位工资是一样的,每年增加的是薪级工资一级,再有就是绩效工资了 襄林居士

你还没转正定级怎么就能定九级职员》?晕

何迎

显然,你这个是没有编制的。现在事业单位进人有编制的要采取考试的方式,那样是有编制的,而你这个只是聘用制,也就是说,你是合同制的,我注意到,这里面说聘用人员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其实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是不一样的,待遇包含:津贴补贴保险奖金物资发放等等。而且这里面没说三年后合格的转为正式编制,只是说不合格怎么对待,到三年后即便合格,也不一定转为正式编制。另外,还有一点说明你不是正式编制,正式编制人事关系是一定在本单位人事

部门的,而你们的人事关系在人才中心,显然你们不可能是正式编制。不过2016年国家事业单位开始改革了,以后都会是聘任制,所以说,以后慢慢的事业单位不存在正式编制了。牛哥

教师都是这样的,算是编内人员的。

心中的你

这招聘所写明显是没有编制的,只是在聘用期间待遇和编制内人员一样而已。但很清楚,这不是铁饭碗,随时可以解聘的。

5.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 篇五

劳动部文件劳险字[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文件卫妇发(1993)第11号,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条中,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 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发 [1994] 504号1995年1月1日试行)中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当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

女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法律武器,善于根据不同的侵害对象、侵权内容通过不同的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l、行政程序。女职工的合法利益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侵权行为人的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行政诉讼。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女职工利益,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民事诉讼。女职工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刑事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6.实习生待遇问题 篇六

1 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方能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在办理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民事诉讼。据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发生工伤事故后,有关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方能进入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四条规定,前述“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因此,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相对比较广泛。

2 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分了两个层面规定:

一是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是用人单位未在前述日期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规定,一方面能督促用人单位和其他申请主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规定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的申请期限为1年,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的时效期限相同,对劳动者的保护较为有利。

3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性质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除斥期限,因为该期限的起算点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而不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符合除斥期限的特征,且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中止、中断,属于不变期限。故申请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丧失的应是实体权利,而不是胜诉权。有的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应当是诉讼时效,而不是除斥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限内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待遇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规定表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并未丧失实体权利。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并不完全符合除斥期限的特征。

另外,如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界定为除斥期限,一旦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其丧失的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体权利,将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还有人建议完善我国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制度,即申请时限的起算点应设定为:“因事故导致的伤害发生之日”,另外以客观标准补充完善,以加强其确定性:事故发生之日为伤害发生之日;如果事故伤害存在潜伏期的,以因事故导致的伤害发生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申请延期,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不属于受伤害职工自身的原因超过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期限内。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不应该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为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由于一些事故的特殊性,伤害结果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出现,之后损害后果才发生。故如认定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为申请时限起算日,就可很好地解决一些特殊的工伤事故。

4 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几种观点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后,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以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直接受理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工伤赔偿案件,分情况按人身损害标准或工伤标准赔偿。如20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4条,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因在工伤认定时限内,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未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

2008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获得工伤认定的,仍可以以普通民事案件向用人单位提出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赔偿。该种观点认为,未在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的后果,是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赔偿,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在错过申请时限后,职工不能向法院提出工伤认定及相关的民事赔偿。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直接请求法院认定工伤,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如《200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未提供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但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就用人单位双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进行审理:(一)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受伤属于工伤的;(二)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没有异议的;(三)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死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后,劳动者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维护自身的权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期限,是指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因此,如果因为超过了工伤认定时限导致工伤认定无法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法院应在工伤行政判决中直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如属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笔者的观点与第一种大致相同。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因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应按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并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由用人单位赔偿。

按照 《 工伤认定办法 》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能,对认定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标准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是依照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确定的。而有权做工伤中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机构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赋予其他机构此权利。

因此,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或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则无法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因而也就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但是,如果因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导致劳动者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如一律不予保护,有损劳动者的权益。故此时可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认定不是劳动争议纠纷而是普通民事纠纷,则劳动者无需出具工伤认定结论,只需证明自己所受伤害与用人单位有关即可。如此,既可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会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形同虚设。

综上,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只能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劳动者坚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请求。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已经对劳动者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案由从劳动争议变更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并参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参考文献

[1]周湖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完善[J].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2010(1).

7.实习生待遇问题 篇七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从生活上关心照顾离休干部,经请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好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委老干部局批准或者备案的出省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看病用药使用当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经省公费医疗或者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其医药费报销实行随到随报。由省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落实。

二、离休干部使用《公费医疗药品目录》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对抢救危重病人确需的药品,经审核后予以报销;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应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才能报销。其中,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由省财政负担80%,原单位负担20%,个人不再负担;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由统筹资金全额支付。同时为享受公费医疗和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另外再制定一个统一的《增补目录》,适当增加治疗老年性疾病的药品。由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共同落实。

三、由省委干部保健委组织安排,为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每年体检一次,费用由省财政负担。由省卫生厅负责落实。

四、本着从优和方便的原则,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处级以下离休干部可以自主选择江西省人民医院门诊部或江西省人民医院直属门诊部(原省公费医疗门诊部)中的一家为门诊定点医院就医。由省财政厅、卫生厅共同抓好落实。

以上规定自有关部门发文起实施。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厅

8.报关员的薪资待遇及前景问题 篇八

说到报关员的前景,就要从报关员的工作谈起。任何一家企业需要进口或出口货物,都需要向海关进行申报并办理相应的纳税及查验手续,那么这个向海关办理手续的人员就是报关员。由此我们知道,报关是外贸进出口业务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设想一下,如果哪个企业的货物进口都不向海关申报了,那不就成走私了嘛。大家都知道,外贸行业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中国经济的排头兵,从中国第一家加工贸易企业——深圳上屋电业有限公司(恰好果子有个朋友在这里)成立以来至今,外贸进出口在中国百姓生活的改善的进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目前,国家财政收入的1/3都来自海关的税收,更证明外贸进出口在中国经济领域的支柱作用。回过头来,只要中国外贸一日在发展,就一日缺不了报关员的需求;如果一个国家的外贸萧条了,这个国家将会怎样?!所以,永远不要对中国的外贸失去信心!

很多新人问我:为什么在网上有人说报关员的工作不好呢,工资低待遇差还遭海关歧视?任何一件事物大多会有不同的意见,正如世上没有完美的事物一样,报关员这个职业也是如此。俗话说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嘛,按照国人的普遍思维模式就是:我不喜欢的就一定不是好东西。正所谓之行行出状元,在报关员的队伍中,相当多数的人满足于自己的工作状况并且有着不错的收入,那么收入较差的人通常都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不适合从事外贸工作导致的。我们不能说他不适合报关,而是报关不适合他罢了。那么我在这里就简要说一下报关员的薪资待遇和与海关的关系吧(详情请见本人文章《冷眼评析——论报关员与海关的关系》及《冷眼评析——论报关员的薪资待遇》)。

国内认识的外贸同行多了,自然对各地的报关员职业行情有些了解。报关员的薪资待遇,普遍都是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1.5至2.5倍,基本属于中等偏上的工资水平。而在这个行业的精英和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报关员,月收入普遍在1万至2万元之间,甚至更多。这里要说明一点,“工资”和“收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通常情况下工资仅是指企业的岗位工资,而收入则另包含了业绩收入和大家所称的“灰色收入”等等。

有些对外贸不了解的同学意外考下报关证进公司就能拿到一两万元的工资,那是不可能的。任何一份工作的工资都应当与其带来的效益成正比,通常情况下一个海关的科长工资不过4000元上下,一个外资企业的行政部门经理工资在6000至8000元之间才是一个合理的水平,莫非一个报关员的工资能顶上两个海关科长?不太现实!而在参考工资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当地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成本问题,这就好比在北京土豆5毛钱一斤的时候深圳要3块钱一斤,在北京2000元的工资也就跟深圳3500元的工资差不多了。时下很多企业都不在自己派人办理报关业务,而是转交给报关行或货代公司的人员去办理,大量的报关企业丛生和国际运输的发展也造成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其直接表现在了价格上面。

同样的货物,大家报同样的报价,那么当选择权在一个报关员手里的时候,往往就会让人有些“外快”可赚。比如在北京,公开的价格报关费是250元一票,行内的规矩是其中包含50元的回扣;一些货代公司在签订了大量货柜承运合同的情况下,也会给出不同的回扣,50美金一个柜似乎是比较合理的。尤其是在中日航线竞争的情况下,发日本的货柜非但无须承运费,交给指定航运公司还能拿到多达100美金的回扣(详见CCTV-2经济半小时相关报道)。如果在小公司里面,也许并不能影响什么,但是对于大型进出口企业动辄每天十几个货柜的情况下,利润自不必说了。当然,并不是每个公司都有这样的机会。

报关员与海关的关系,在某些不具有良好心态的人看来,完全就是老鼠和猫的关系。网上讲海关如何如何不拿报关员当人看,海关如何如何刁难你,海关如何如何****,在我的工作经历中似乎并不多见。其实海关也是窗口单位,尤其是口岸海关,关员们每天面对堆积如山的单据埋头苦看大家都看在眼里,别以为海关关员就成天不干活闲呆着,活不干完科长处长关长都饶不了他。海关内部也有非常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在高压的工作环境下一旦出错也会被严厉处分甚至丢掉饭碗的。我就经常看到一些企业的人员有什么问题都去海关窗口问,有时候海关耐心解答了一遍,第二次去还去问人家,说半天都说不通,你说海关脾气能好到哪儿去。上次我就碰到一个企业派了个总经理秘书来到首都机场报关大厅,问人家海关我要报关该怎么办,都没法回答,直接让关员推给现场的报关行了。

海关关员也是人,谁跟谁都没有天生的深仇大恨,如果一个企业没有问题海关不会有什么理由刁难你的。话说回来,企业的同志们扪心自问,有几个企业没有各种各样问题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只要把自己企业内部的报关系统搞好,让海关挑不出错来,你看关员还有什么理由刁难你。说来说去,还是自身工作没有做好才导致必须要挨骂,必须要疏通关系。原因,都是要从自己找起的。

客观的看到报关员的实际状况,我们就必须要说报关员在一个企业内的重要性。通常情况下,在一个企业的进出口环节中,应当设有进出口业务、制单和报关报检岗位。在大企业中分工明确,报关员只负责收到制单人员的单据,到海关去办理相关手续,那么报关员资格证书就是必不可少的了。虽然现在一些企业的报关人员并没有证书,现实中如加工贸易手册、特定减免税等手续也不要证书,但是作为一个岗位准入资格的证明,企业还是非常看重的。而且,在一个企业中负责报关的人员多则3、5名少则1名,数量都不会很多。尤其是在这波金融危机下就显现出报关员的优势来了,任何部门的裁员是轮不到报关员的,把报关员裁了你业务就没法开展了。更何况报关员通常需要接触到报关、报检、商务部门等多个部门和网络系统的操作,是公司内其他部门都无法短时间内取代的。所以我们说,不存在个人原因的情况下,报关员绝对是一个稳定的职业。

2010年,又是报关员的另一个重要机遇。在之前很多年内,报关员自始至终只是个报关“员”,而得不到更深层次的发展,这也导致了很多在职报关员的流失。现在,海关总署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手开展了助理报关师和报关师的岗位考核,这个工作目前教材和相关制度已经在编制后期,即将于2010年上半年完成。这里报关师将成为国家承认的职称,必然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一个新的起点,同时也会影响着我们的收入。与此相关的还有报关归类师,现在报关归类师做一次预归类至少是400元,每月几十票预归类都是正常,而全国都没有几个能考过报关归类师的。这里我再另文介绍吧。

历年参加报关员考试的人数都是惊人的,通过的人数也是可观的,但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去担心。因为之前说过,很多人参加报关员考试都是带着盲目的心理去考的,这些人大约占通过考试人数的1/3,那么只有剩下2/3的人是熟悉报关职业,可是其中仍旧有1/3的人会有比报关更好的机遇而不从事报关员的工作。这样下去只有通过考试的1/3的人员才会最终进入报关员的队伍,不要忘记还有离开这支队伍的人呢。今天是2009年12月21日,这个月份是传统的招工淡季,我尝试着在网上分别查询了一下北京、上海、广州的报关员招聘信息(请注意,并不是所有报关人员的职位都叫做“报关员”,比如我以前的职位就是采购助理,而实际做的是报关的工作),近一周内就分别有172、757、169个报关相关职位,这里并未计算一个职位招聘多人的情况。下面附有截图,各位可以参考一下。

9.实习生待遇问题 篇九

1995年江苏省丰县的“雏鹰工程”公开选拔了13名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长助理, 可谓是拉开了大学生村官选拔计划的帷幕。2005年中央下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在意见中明确指出从2006年开始, 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大学生到农村工作, 争取在3到5年内实现全国每个村至少一个大学生的目标。2007年在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提出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条件允许的地区可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2009年, 中央组织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确保大学生村官能够“下得去、待得住、流得动、干得好”, 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和党政干部的后备人才, 到2009年, 全国共有28个省、市、自治区正在实施大学生村官工程, 有57876名大学生村官已工作在农村的第一线。2010年4月底, 中组部下发《关于下达2010年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选聘名额的通知》指出2008~2012年重要财政补贴的到农村基层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选拔聘用名额从10万名增加到20万名, 计划在2010年新选聘3.6万名大学生村官, 并就确保大学生村官选优、干好、流得动提出了要求。

2014年3月6日, 全国人大代表、大学生村官冼润霞当着总书记的面诉说“工资低”。她说:“我们都要结婚、生孩子, 但我们目前的收入很难去承受这些别人看起来似乎很平常的梦想;而且服务期满后, 我们的出路在哪里, 也是我们最为纠结的问题。我们不怕吃苦, 怕的是我们为梦想来到基层, 但最后却可能因为生计而不得不离开农村, 这无疑反映了当前大学生村官所面临的严重的福利待遇水平不高的问题。部分学者围绕村官择业动机、角色定位、工作现状等展开调研, 发现有近八成大学生选择担任村官是受到就业压力和优惠政策的引导, 任职后面临工资待遇偏低、“功能定位不明确”、有效激励不足等现实困境。

毫无疑问, 福利待遇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推动因素对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本文通过对长沙市村官的福利待遇现状进行调查, 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础上, 探究大学生村官福利待遇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2 调查现状

大学生村官福利待遇主要由工资收入、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几个方面构成。本文着重研究大学生村官福利待遇的现状, 以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个人访谈三种形式, 主要选择了长沙地区4个乡镇作为调研地点, 以这4个镇的大学生村官作为调查对象, 发送65份并回收调查问卷50份, 重点访谈大学生村官5人。50名调查对象中, 男生36人, 女生14人;从年龄结构来看, 22~27岁年龄段群体占总数的70%;此外, 44%的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年限为2~3年, 其学历基本为本科学历, 占总人数的70%, 大专生及以下学历占15%。我们调查大学生村官福利待遇的基本现状如下。

2.1 大学生村官工资收入状况

目前长沙地区被统计的大学生村官中, 82%的月工资水平在1500~2500元之间。而50%的大学生村官对其工资待遇期望值在2500~3500元之间, 38%期望其工资能达到3500~4500元。虽然14%的大学生村官表示对其福利待遇基本满意, 但是, 绝大多数大学生村官仍对自己的福利待遇的满意度偏低, 不满意的比例达62%, 非常不满意的占20%。 (见图1)

2.2 大学生村官生活补助状况

大学生村官的生活补助主要以现金为主, 补助的范围涉及食宿、交通、节日等方面。享有现金补助的大学生村官中, 400元以下的补助占了八成, 400元以上的现金补助所占的比例不到1/5。其中餐补、交通补助的占主要部分, 分别占84%、54%, 过节补助占20%, 还有14%的调查对象此类补助处于缺失状态 (见图2) 。

2.3 大学生村官社会保障状况

50名大学生村官虽然全部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但对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却没有达到百分百的参保率, 分别占96%、92%、86%;此外, 13位大学生村官享有住房公积金, 比例是26﹪, 而没有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大学生村官占到了74﹪ (见图3) 。

3 大学生村官福利待遇存在的问题

3.1 工资待遇偏低

大学生村官的工资收入来源于由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补贴、所在村补贴, 由于很多县镇村本来经济就不发达, 财政紧张, 工资水平普遍偏低。而对于村级补贴而言, 没有统一标准, 发放也较为随意。在经济发展比较快的村对于大学生村官的额外补贴会多一些, 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村子额外补贴则相对低一些。目前长沙地区被统计的大学生村官月工资均在1500~2500元。以月工资2500元为例, 扣除社会保险费, 最后实际所得工资在2100~2200元。而在湖南省统计信息网公布的数据2013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3657.75元, 其中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组织行业的月平均工资是3163.5元, 卫生和公共行业是4653元。因此, 大学生村官的基本工资水平与社会普通行业工资水平有着相当的差距。

此外, 村官的工资水平与绩效联系不紧密。长沙县早在2011年就出台《长沙县大学生村官待遇保障和激励政策》中已明确说明长沙县财政增加大学生村官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支出, 而我们从与几位大学生村官的交流与问卷的统计数据结果过程中来看, 鲜有提到待遇与绩效挂钩的案例。大学生村官个人在工作量和工作质量上都存在差异, 但都拿着同样的工资。工作绩效与工资待遇的不挂钩, 直接体现在大学生村官工资待遇普遍偏低、工作积极性不高、离职率高、人员流动性大。

3.2 社会保障水平低

首先, 由于工资水平低, 使得以工资为基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处于较低水平, 直接导致其社会保障水平处于较低水平。其次, 《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 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 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 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 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根据调查结果统计, 50名大学生村官全部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但仍然有部分村官在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的缴纳上处于缺失状态。此外, 由于个别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 在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上落实却没到位, 这相比普通公务员、事业单位或是体制内的职工社会保障待遇而言, 就有着相当大的差距。总体上来说, 大学生村官社会保障水平低下。

3.3 部分福利待遇缺失

湖南省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 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办理。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 在现金补助方面, 绝大多数地方财政给予大学生村官的现金补助为人均400元。同样在额外补助上, 仅有普通的餐补和交通费补助相对而言保障到位, 还有几位村官坦言说这块待遇属于缺失的状态。由于地方财政在经济实力上的差异, 在大学生村官这方面的补助也显得捉襟见肘。

在是否享有住房公积金这一问题上, 大多数回自己所在的家乡农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 由于都可以回家居住, 到村上任就会发一笔安置费用, 也就算是进行了住房的安置补贴。从我们实地调研的状况来看, 一些异地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住房公积金缺失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4 大学生村官福利待遇问题的原因分析

4.1 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以及落实不到位

4.1.1 直接关于大学生村官权益的立法缺失。

从有关的政策立法来看, 虽然2009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2012年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 这些意见通知可以作为行政指导的依据, 缺乏法律的规范性和制约性, 并且没有任何法规政策将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西部志愿者等的身份明确区分来保障大学生村官的权益。

4.1.2 有关大学生村官权益保障的立法层次低。

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大学生村官的政策文件, 湖南省也推出了《湖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细则》、《湖南省有序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实施细则》, 长沙县推出了《长沙县大学生村官待遇保障和激励政策》的文件, 无论是中央政策还是地方政策, 都不是正式的法律法规, 立法层次低, 其法律效力不高, 且各省各地出台的政策文件标准都不相同甚至个别地区没有出台政策文件, 导致全国各地对于大学生村官基层保障制度和激励措施采取方法和标准都各不相同, 且不一定可行, 亟须全国统筹性的立法统一保障大学生村官的权益。

4.1.3 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

中共中央和各地虽然发布了保障大学生村官的福利待遇、工资长效机制、职业发展路径各种通知和相关意见等, 但在调查结果分析中发现大学生村官应当享受的现金补贴待遇、五险一金待遇, 以及其它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同时对于大学生村官的绩效考核考评制度的不完善, 没有切实提高大学生村官的福利待遇, 对于绩效激励机制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为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4.2 身份定位模糊, 职业发展路径不明确

4.2.1 没有明确的身份定位使大学生排除在体制之外, 其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

大学生村官到农村主要是担任村党委书记助理、村主任助理或者其他“两委”职务的特设岗工作, 其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与公务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大学毕业生是“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 不具有公务员身份。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同属于大学毕业生服务农村工程, 但选调生位于体制内, 工作本质的无差别性及身份定位的差别性使得大学生村官不能像国家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一样名正言顺地享有其应有福利待遇条件。除此之外, 身份的定位不明朗也让大学生村官这一群体在社会公众中的认可度不高, 其合理诉求也就难以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视, 福利待遇水平不理想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结果。

4.2.2 大学生村官职业发展路径不明确。

大学生村官能够享受的工作上的优惠政策很少, 其在合同期满之后必须通过一些列的考核和选拔才能实现身份从编外人员到体制内工作人员的转变。根据长沙县下发《长沙县大学生村官待遇保障和激励政策》称, 对于连续两届在换届选举中进入支村 (居) 两委班子、每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大学生村官, 县委将择优选拔为乡镇 (街道) 副科级干部。由此可见大学生村官其实只相当于政府临时签订的合同雇员, 在其签约期满之后需要面临一系列的考核和选拔才能转变为体制内的工作人员, 缺乏工作上的优惠政策, 也缺乏体制转变的政策承诺。而对于同样作为优秀大学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对象的选调生而言, 选调生却是属于具有行政编制的公务员系统, 而且他们在规定的服务期满之后他们就能够从科员二级升为副科级, 相对于大学生村官而言其在未来职业路径的发展上就有保障多了。

4.3 大学生村官群体的特殊性

4.3.1 青年群体经济需求的多样性。

22~27岁为大学生村官的主要年龄段, 他们是一个非常年轻的群体。而根据调查数据, 22~25岁这一年龄阶段的大学生村官对福利待遇的满意度调查中, “基本满意”及以上的占总数的27%, “不满意”及以下的占到了总人数的73%。而25~27岁年龄段中“基本满意”及以上的占总数的31.6%, 而“不满意”及以下一共占了总人数的68.4%。27岁以上的“基本满意”及以上的占总数的69.2%, “不满意”及以下的占总数的30.8%。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大学生村官的年龄越低他们对其福利待遇的满意度越低。主要是因为22~27岁的大学生刚刚大学毕业, 他们对自身的能力有充分的信心, 而且家人亲友对其期望也较高。在此年龄段伴随着而来的成家立业的人生大事、亲戚朋友之间的人情礼数等等, 都将成为他们工资的主要负担, 因此他们对福利待遇也有着更高的要求。

4.3.2 教育投入与收益的不对称性。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明瑟尔 (Mincer, 1974) 在以人力资本理论为基础在解释收入差异时认为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人力资本是决定个人收入的关键因素。这是因为人力资本决定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人力资本较高的劳动者其劳动生产率一般来说也较高, 因此应该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而根据本次调查数据, 拥有“985”和“211”学历的毕业生对工资福利待遇的不满意程度达到66.7%, 普通本科学历的人群30.8%, 而在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不满意程度仅为13.3%。由此可见, 大学生村官的学历水平越高, 其对待遇福利的满意程度越低。这主要是因为大学生村官的学历越高其在教育上的投入越大, 他们在毕业之后对自身能力及素质有较高期许, 而且对工资福利的待遇水平要求较高, 但是大学生村官的实际收益却与教育投入不成正比, 甚至存在较大差距。

5 提高大学生村官福利待遇的对策

5.1 完善法律法规, 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5.1.1 要制定并完善与大学生村官相关的全面具体、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引导和鼓励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计划方面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政策条例作为支撑, 但是针对于大学生村官这一群体却没有一部真真正正的法律法规。国家立法部门应当逐步探讨、建立、完善针对大学生村官这一群体的法律法规, 对其身份定位、工作职能、福利待遇等方面都做出明确的规定, 使大学生村官的各项制度设计都能有坚实的法律基础。而各个省、市、县也应当以国家宏观法律背景作为支撑, 不断完善各项立法, 逐步实现统筹管理。

5.1.2 深入落实贯彻政策的实施,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国家、省、县都应当严格依照上级指示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作为支撑, 保障大学生村官的福利待遇, 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村民及大学生村官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使大学生村官福利待遇得到真正的保障。

5.2 明确身份定位, 确立职业方向

5.2.1

在立法上面应当明确大学生村官的身份定位, 让大学生村官的身份得到政府和人民以及其自身的认同, 增强其职业归属感, 也为其享有相应权利提供身份上的保障。

5.2.2 确立大学生村官的职业发展路径。

一是树立大学生村官正确的职业观。大学生村官应当培养自己正确地择业观、就业观, 不以物质利益为目标, 培养自己奉献基层的决心。高校应当充分担任信息媒介的作用, 大力宣传新农村思想文化建设, 强化其对新农村建设与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归属感与荣誉。二是建立竞争选拔机制。留住会做群众工作、善于协调处理各种矛盾、政治素质好、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的大学生村官, 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前景, 也为农村的人才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在编制问题上给予政策承诺, 并将政策落到实处。编制问题也是稳定人心的重要之举, 能让大学生村官在工作之中产生安全感和保障感。四是放宽大学生村官职业晋升的条件。目前大学生村官的职业发展路径基本上是一部分经过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成为该村村干部, 一部分经过层层严格的选拔进入公务员体制内成员, 当然还有一部门重新成为市场化人才。从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看, 大学生村官并不是村级自治组织成员, 而且根据目前长沙市大学生村官的职业发展路径来说, 只有户籍在本乡镇的大学生村官才能晋升村干部, 但由于目前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的户口大多留其毕业学校集体户口或原籍, 在任职的村既没选举权也没被选举权, 所以必须放宽对大学生村官晋升条件的限制。

5.3 建立与大学生村官需求相对应的福利待遇机制

5.3.1 建立相应的工资绩效体系。

探索性地建立与工作年龄、学历水平、工作绩效相挂钩的工资绩效体系。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年龄、学历水平、工作能力各不一样, 由此而导致的工作结构各不一样。而建立报酬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才能体现出社会主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具体的工资绩效体系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大学生在当地的工资标准等因素, 制定相对公平的工资待遇标准, 并同时充分考虑大学生村官工作年龄、学历水平、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因素建立绩效工资制度。科学、公正、合理的绩效评估不仅有利于促进公平, 而且能够促进大学生村官在平时的工作中按照绩效评估的标准来约束自己。因此, 建立相应的工资绩效体系是提高大学生村官福利待遇水平的重要措施, 也是激励大学生村官端正工作态度、投身基层的强心剂。

5.3.2 提高人性化管理服务水平。

一是充分发扬人道主义关怀, 可在社会保险或者其它福利待遇方面给予大学生村官更多的优待或关照。比如增加大学生村官社会保险补贴, 对其家庭成员的照顾性优惠优待, 增强大学生村官的归属感, 使大学生村官能够安心地在农村做好基层服务工作。二是要建立大学生村官的成长反馈机制。定期开展大学生村官之间的交流研讨会, 让大学生村官交流自己的工作经验, 反思自己工作之中的不足, 以得到能力上的提升。还要关心大学生村官的心理成长,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 各位专家、学者为依靠的咨询中心, 及时梳理大学生村官的心理问题。

摘要:通过对长沙地区大学生村官问卷调查, 发现大学生村官福利待遇存在工资收入低、社会保障水平低及部分福利待遇缺失。通过研究分析发现, 导致该问题的原因有政策法规的不完善、身份定位模糊、职业发展路径不明确的问题, 从大学生村官个人层面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 提出相关对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村官,福利待遇,现状,问题

参考文献

[1]徐晓鹏.生存土壤的改良—大学生村官政策成功实施的关键出处[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28 (2) :176.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下达2010年到村任职校毕业生选聘名额的通知[EB/OL].http://www.54cunguan.cn/news/cgnews/201004/18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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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志刚, 于永梅.大学生村官的择业动机满意度评价及长效发展机制研究[J].中国软科学, 2010 (6) :87-96.

10.实习生待遇问题 篇十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也就是说,在法定时效内申报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工伤,才会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用人单位单方面认可或者劳动者单方面认为的“工伤”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工伤。因此,在发生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得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日后申请工伤待遇的必备证据之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所以,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认为,在进行完工伤认定后,劳动者还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得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日后申请工伤待遇的必各证据之一。

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毕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为受工伤的劳动者制发工伤证,工伤证上面会记载劳动者的姓名、所在单位、工伤发生时间、工伤致残等级等信息。工伤证是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一方的,因此,如果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也可以以工伤证作为认定工伤事实和赔偿标准的证据。

另外,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还会产生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等开销,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这些费用,就需要劳动者先期垫付这些费用后再经过劳动争议处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在垫付上述的费用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票据,这些票据将作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证据。

最后,劳动者要保存好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等医疗记录。医疗记录不但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提交的材料,而且在向用人单位主张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时也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11.实习生待遇问题 篇十一

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险字【1992】27号/劳动部

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在《关于职工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发生伤亡后保险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川社险【1992】6号中反映:长江航道局宜宾地区办事处与其职工(司机)签订“汽车承包合同”,并经当地公证处公证。该合同规定,职工每年向单位上交一部分利润,并负担“本人及他人伤残亡及后遗症等项费用”。在承包期内,发生了翻车事故,由此引发伤残职工保险待遇如何保障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我们征得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作法不符合我国宪法的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一九八八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88)民他字第1号批复:“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长江航道局的“承包合同”经过公证,但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你们反映的问题属于“生死合同”性质。因此,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企业与职工所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不能是‘生死合同’,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劳动保险政策的规定。至于合同中关于承包金的交纳明显不公的条款,可作适当调整。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2.实习生待遇问题 篇十二

医博士头条都说村医苦村医难,但任何事情的发展都不可能一口吃成个大胖子,总是需要一步步往前走的,村医发展同样如此。

来源 | 诊所老板之家(ID:zslbzj)村医在2018年待遇有望改善提高,但不能不考虑自身的压力与政府用意和希望。

从长远看来,国家医疗卫生经费向基层倾斜、提高基层医卫人员收入水平的导向是明显的。

综合各项政策,2018年或许将是让基层村医高兴的一年。公卫经费将继续提高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是医改重点任务之一,国家对此十分重视

不仅逐年增加、细化公卫项目,劳务报酬也逐年增加。比如2015、2016、2017每年增加5元。

十九大上,国家最高领导人提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健康中国”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确认我国医改的方向要从以疾病诊疗为中心,转向以疾病预防、慢性病管理为中心

而这一转变中,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扮演着不可缺失的角色。

而为了保证公卫项目实施效果,有专家预测,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必将会继续上调,至少同前三年的增加数量

2018年至少再增加至少5元,并明确用于公卫补助。向签约补助倾斜 签约有回报

大家都知道,现在及其过去基层医疗的重点是公卫和基本诊疗

但自去年开始,家庭签约服务在农村推行,家庭签约、公卫、基本诊疗成为村医的3大主要工作。

目前家庭签约是“基础服务包”形式及模式,包含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实就是公卫的翻版推送),但是无偿服务。有专家预测,2018年国家会从公卫或专门的财政支出中扶持支持家庭签约有偿服务。

目前极个别省地已开始尝试将公卫经费划拨签约服务费。如近日安徽宿松县明确将2018年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5元)用于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无偿家庭签约服已严重影响了村医保质保量完成家庭签约服务积极性。

为保证基层家庭签约服务的规范、有序、开展

2018年,将有更多地区将公卫经费明码标价,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划分,而划分越明确,村医的签约回报就越有保障。一是开展分级打包有偿家庭签约服务,二是转移部分公卫补助或专门财政补助用于支持基层开展家庭签约服。村医当然就会成为最佳或首选的、新的劳动报酬获得者,目前,也有地区在公卫经费与签约经费划分上给予明确。公卫占比或继续增加

建立医联体尤其是紧密型医联体将是2018年医改重要任务及项目,国家为此出台政策三级医院必须与基层联体。同样道理,县乡村医联体无疑也要随之大面积推行开展,而公共卫生项目也必将列为医联体基层服务的重要内容。比如近期黑龙江卫计委已下发《关于印发开展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要求基层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而乡村医生应该首先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对象主体

这也当然给村医增加了有偿服务项目及机遇,有了增加收入的可能与希望!村医将实现多劳多得

多年来,大家一直不满现行公卫绩效考核及补助途径、手段所出现的公卫补助到手迟缓或被无端“克扣”,一致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打卡兑现。现在有希望了。今年卫计委发布的《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就提到

要落实村医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并鼓励乡村两级实行分别核算:

县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鼓励对乡村两级实行分别核算,保障村卫生室补助资金。

可以说,2018年乡村两级公卫补助有望实行分别核算,保障村医的公卫按时如期、如数打卡到手

国家如果用这样的设想或操作激励村医完成职能任务,一定也会有缜密计划与措施来督促村医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政府在2018年定会出台竞争方案与措施,增加基层公卫及家庭签约服务提供主体量,通过竞争,力保基层首诊、公卫、家庭签约保质保量完成。

比如,让其他有资质的基层医疗机构如个体诊所等分割完成公卫、家庭签约、基本医疗服务等。

今年6月上海卫计委发文鼓励社会力量开办非营利性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对根据居民健康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而且国家卫计委基层卫生司副司长高光明在今年卫计委例行发布会中也已经表示 为了增加服务提供主体数量,有合格医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在获得经费的前提下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且有部分地区已明确多点执业的家庭签约可及性。这都给个体诊所、社办医疗、多点执业等与村医竞争参与完成基层公卫、签约、医保医疗等有偿服务的机遇。无疑给村医增加压力。

因此可以说,村医在2018年虽然待遇有望改善提高,但不能不考虑自身的压力与政府用意和希望。

这就需要村医必须争取以下几点,一要积极提高农民家庭签约能力水平及信誉度,吸引有偿家庭签约;

二要重视全科医疗专业学习,最好是参加“四大执业资格”其中一项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

有实力与个体、社会办医、多点执业竞争公卫、签约和基本医疗三大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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