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2024-08-26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精选10篇)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篇一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和核准制,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在我市已实行社会性投资项目登记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和体制改革,切实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企业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对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项目名称、行业属性、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用地等基本内容进行备案,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程序。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资主管部门。对不予备案及未备案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相应改革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扩权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核准权限。

二、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社会投资

最大限度地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等垄断行业改革,完善行业竞争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建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通过项目经营权或产权转让等方式,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办教育、医疗、保健、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涉及政府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发展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以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形成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经批准推出一些预期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建设债券。加快培育和发展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和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健全项目决策机制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要抓紧研究出台《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坚持规划带项目的原则。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实施的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加强规划、计划以及项目的协调。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政府投资项目“调研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良性循环。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通过竞争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以及专家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对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审批。对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科学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一律按项目安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在投入方式上,可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要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投资绩效管理办法,增强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完善科学的绩效评价管理体制。

积极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综合效益。积极创造条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序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快推进代建制,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代建制管理办法,组织推进试点工作,有效控制投资成本,切实防止超规模、超概算、超标准等行为的发生,节约政府投资,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强化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规范后评价方法,建立科学分类、管理规范的后评价项目数据库,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后

评价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

七、健全重大项目建设机制,推进大项目带动战略

发挥规划对投资项目建设的指导作用,建立科学有序的重大项目建设规划体系。投资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中长期总体规划之间的相互融合。要根据“十五”期间重大建设项目尤其是“双千亿”项目的实施情况,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研究和制定“十一五”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规划。对经批准列入规划的重大项目,要加强协调,落实责任,扎扎实实推进项目各项工作。要进一步探索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推进机制,实施土地、电力、资金等要素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的政策倾斜,充分发挥大项目的带动作用。

八、深化审批管理方式改革,改善投资宏观调控

充分发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的平台作用。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流程,增强办事透明度,推进集中办事,探索和推进网上审批、并联审批。

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完善投资调控手段。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投资调控的需要,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建立健全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制度,尽快出台《杭州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与用地指标,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统筹协调政府各类建设性资金投向,集中财力确保重点建设。合理引导贷款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

九、加强投资信息工作,科学合理引导全社会投资

做好投资信息引导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要制定并适时调整全市产业导向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活动。要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加强投资信息、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投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运行态势,并形成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领域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重视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市场的培育。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加快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步伐,特别是加快与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设计、咨询、规划研究、监理等领域的市场化进程,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建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

十、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

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逐步实现国家建设项目的竣工必审制,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要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健全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活动。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篇二

《决定》指出,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创造更大人才红利, 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 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 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培养培训了大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 我国发展仍处在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多样化的需求, 必须要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决定》提出, 要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 以服务发展为宗旨, 以促进就业为导向, 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 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一是要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 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 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 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打通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 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二是要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和投身职业教育, 激发学校发展活力, 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三是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 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四是要提升发展保障水平。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 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 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支持力度, 健全就业和用人保障政策。五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评估, 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 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篇三

职业教育瞄准技术技能人才

问:决定提出要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应如何理解?

答:决定对职业教育的培养层次进行了进一步界定,重新划分了我国的教育体系。根据决定,今后的职业教育将包括高中、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几个阶段,还要有与职业教育特点相符合的学位制度,这不仅使职业教育的层次丰富了,也使职业教育培养人的目标发生了变化。以前我们的目标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现在是技术技能人才,也可以理解为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以及复合型人才。这样一来,职业教育再不是传统观念中的“断头教育”、“次品教育”。不仅如此,决定还强调职业教育要强化技术技能积累作用,这将有助于扭转当前很多传统技能和技艺失传的局面,使高素质劳动者的优秀基因不断传承延续下去。

根据决定,到2020年,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将达到2350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为1480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这不仅对国家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将帮助每个家庭创造更大人才红利。

企业办学新添动力

问: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企业往往在校企合作中积极性不高,决定是否考虑到这些因素?

答:决定首次提出企业要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并将以政府购买服务或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我们旧有的观念往往是办教育是学校的事,而这一次明确,办职业教育不仅是学校的事,也是企业的事。企业办学不应狭义地理解为出资兴办学校,还应包括参与教育教学过程,如参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接受学生实习、派遣技术人员讲实训课等。过去的改革探索已经证明,校企合作可以有效地解决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问题以及职业教育的出口问题,也满足了企业的实际用人需求。决定还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要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近年来,教育部已先后组建59个职业教育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涵盖国民经济各门类,这是教育行政部门主动让出权力,请行业在职业教育领域发挥作用。此外我们还推动集团化办学,全国已建立700多个集行业、学校和企业于一体的职教集团。相信决定一旦贯彻下去,将更好地解决产教融合问题。

全社会都要添砖加瓦

问:近年来,虽然中职、高职就业率连年跑赢本科,但社会上仍存在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和歧视,决定对此有何针对性措施?

答:综观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成为国家战略、高级蓝领受人尊敬的情况十分普遍,我国在社会配套机制和观念上还相对滞后。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这些都是要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这绝非一句口号型的号召,而是要通过体制机制的突破真正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环境。此外,决定还从根本保障机制上强调了各级政府的投入职责,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这些都将从根本上扭转一些地方不重视职业教育的状况。

本科职业教育要分类推进

问:近期关于600所地方本科院校转型的相关说法不绝于耳,这种转型是否等同于决定中提出的本科职业教育?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篇四

国发[1993]第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改革现行的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现行财政包干体制,在过去的经济发展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财政分配体制类型过多,不够规范。从总体上看,现行财政体制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国外扔成功做法,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必须进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各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2、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

3、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划分税种不仅要考虑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还必须考虑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税收实行分

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4、坚持整体设计与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分税制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办法力求规范化,但必须抓住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当前,要针对收入流失比较严重的状况。通过划分税种和分别征管堵塞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要先把主要税种划分好,其他收入的划分逐步规范;作为过渡办法,现行的补助、上解和有些结算事项继续按原体制运转;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要逐步提高,对地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宜逐步进行。

总之,通过渐进式改革马分税制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在实施中逐步完善。

(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根据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扔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一九九三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 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3、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为了保持现有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一九九三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一九九三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一九九三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一九九三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现有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一九九四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一九九三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近姆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法制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如若一九九四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一九九三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一九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原体制中央对地主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解办法,即按一九九三年实际上解数,并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 原来中央拨给地方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地方一九九三年承担的20%部分出口退税以及其他结算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按此定额结算。

(四)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1、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交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九九三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2、同步进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制。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在现有税务机构基础上,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在机构分设过程中,要稳定现有税务队伍,保持税收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及时足额收税。

3、改进预算编制办法,硬化预算约束。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列中央预算支出,地方相应列收入;地方财政对中央的上解列地方预算支出,中央相应列收入。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都不得互相挤占收入。改变目前中央代编地方预算的做法,每年由国务院提前向地方提出编制预算的要求。地方编制预算后,报财政部汇总成国家预算。

4、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原则上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同时,相应要有一级金库。在招待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中央金库与地方金库分别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责。实行分税制以后,地方财政支出有一部分要靠中央财政税收返还来安排。为此,要建立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并且逐步规范化,以保证地方财政支出的资金需要。

5、建立并规范国债市场。为了保证财税改革方案的顺利出台,一九九四年国债发行规模要适当增加。为此,中央银行要开展国债市场业务,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进入国债市场,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国债向中央银行贴现融资。国债发行经常化,国债利率市场化,国债二级市场由有关部门协调管理。

6、妥善原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减免税政策问题。考虑到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已经对一些项目和企业作了减免税的决定,为了使这些企业有一个过渡,在制止和取缔越权减免税的同时,对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前,经省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未到苦难肝方减免税项目或减免税企业,重新报财政部和国有税务总局审查、确认后,从一九九四年起,对这些没有到期的减免税项目和企业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这部分税收中属中央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返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连同地方收入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政府规定统筹返还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这项政策执行到一九九五年。

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篇五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做好《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要通过学习,把握《决定》的指导原则。《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要通过学习,明确《决定》提出的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更科学、更有效地管住管好土地。要通过学习,真正把全系统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于今年年底前集中开展对《决定》的学习活动。要切实加强对《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

二、抓紧启动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根据《决定》“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集中一段时间学习《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之后,立即启动领导干部的土地法制学习教育活动。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对象以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为主。当前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的土地国情和土地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决定》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土地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

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学习教育活动由部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分层培训,并与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相结合。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级政府领导干部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学习教育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学习教育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学习教育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的水平和能力。

三、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巩固成果,防止“反弹”

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确保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到期后,有效防止投资规模扩张的“反弹”,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防止“反弹”的措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不能松懈。清理开发区和纠正违法违规占地的工作要一抓到底,绝不能走过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开发区,不得批准用地。

要坚决贯彻有区别、有步骤地恢复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要求,坚决防止一哄而起,防止突击批地占地,盲目集中上项目。各地要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保今年国家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突破,今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首先安排已经确认的重点急需项目,如有剩余再安排一般性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要按照《决定》确立的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总量、速度的原则和计划分类的要求,抓紧研究和编报2005土地利用计划;要切实做好过去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偿还工作,对在今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县(市、区),暂缓下达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要在严肃查处地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严肃责任追究,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四、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决定》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健全征地程序、强化征地实施过程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要依法解释和宣传新的政策规定,防止简单攀比,确保社会稳定。当前要特别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加以解决;对群众反映的即使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问题,也要耐心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恢复农

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正常审批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决定》有关征地管理的规定,严把审批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推进土地管理的各项改革,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决定》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土地执法监察、案件移送、土地整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改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部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陆续下发。各地要严格按照《决定》和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在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建立土地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和进一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积极探索,抓好改革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围绕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探索走符合中国国情的节约用地促进经济发展道路。

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

按照《决定》提出的严格土地管理的要求,部将对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禁止和限制供地政策、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等方面作出严格具体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出台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土地使用标准等相关配套政策,其中,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要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当地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凡与《决定》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修改或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扎实做好土地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尽快组织实施新一轮土地调查,确保土地数据的真实性;要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适应实施鼓励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的需要,抓紧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要抓紧启动“金土工程”,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部将及时制定和下发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研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各地要积极配合部做好建立土地统一分类国家标准的准备工作。

八、严格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根据《决定》关于“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要求,配合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要集中查处一批土地违法的大案要案,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1999年1月1日到《决定》发布之日止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其中,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者顶风作案的,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决定》下发后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各地在对土地违法大案要案的查处过程中,对典型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于今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

6.《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篇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学习提 要

【 导 语】

1、教育的战略地位——教育在综合国力的形成中处于基础地位,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材的质量和数量,这对于培养和造就二十一世纪的一代新人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2、深化教育改革的背景——由于主观和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我们的教育观念、教育体制、教育结构、人才培养模式、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相对滞后,影响了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不能适应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

3、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局出发,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一个充满生机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奠定坚实的人才和知识基础。

【 第一部份】

1、① 实施素质教育的宗旨——提高国民素质;② 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③ 目标——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④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总要求——“三个面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四个统一 ”(学习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统一)。

2、① 实施素质教育的范围——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② 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

3、① 德育工作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② 德育工作的内容——辩证唯物主义教育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伦理道德、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国情、国内外形势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职业学校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③ 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寓德育于各科教学之中,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相联系。

4、① 智育工作的要求——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② 智育工作的目标——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的六种能力(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社会活动能力);③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目标——使学生在掌握必须的文化知识的同时,具有熟炼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④ 婴幼儿教育的要求——重视婴幼儿的身体发育和智力开发,普及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

5、① 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健康第一;② 体育卫生工作的目标——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坚强毅力,培养学生的良好的卫生习惯,了解科学的营养知识。

6、① 美育的作用——陶冶情操,提高素养,开发智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②美育的形式——音乐、美术课堂教学,课外文化艺术活动,开放文化场所等。

7、① 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② 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目标——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使其了解自然,了解社会,培养动手能力、热爱劳动的习惯和艰苦奋斗的精神。

【 第二部份】

8、①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肓(简称“两基”);② 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两基”。

9、① 调整现有教育结构的重点——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规模,拓宽人才成长的道路,减缓升学压力;② 到2010年,我国同龄人口的高等教育入学率的目标——从现在的9%提高到15%左右;③ 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在确保“两基”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④ 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目的——培养一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和农村急需的专门人材。

10、① 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内在规律相适应、不同类形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为学校毕业生提供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②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三项改革——实行弹性的学习制度、放宽招生和入学的年龄限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

11、① 高等教育的新体制——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② 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主要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③ 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三项改革——加大县级人民政府对教育经费、教师管理和校长任免等方面的统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统筹;学历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④ 高等教育的五项改革——加强对高等学校的监督和办学质量检查;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专业设置等自主权;精简机构、减员增效;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后勤工作社会化,发展教育产业。

12、① 办学体制的新格局——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② 民办学校的范围——高中阶段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少数小学和初中(在这个范围提供择校机会,但不搞“一校两制”)。

13、① 改革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进行每年举办两次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试点、进一步突出对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查、扩大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和考生的选择机会;②基础教育的改革——“普九”后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各地中小学自行组织毕业考试、改革高中招生办法和高中会考制度、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机制。

14、① 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加强课程的综合性和实践性,增强课程、教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② 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奖励并推广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优秀教学成果;③ 职业教育课程及教材的要求——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⑤ 高等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的目标——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15、① 大力提高教育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程度——建设远程教育网络、经济实用型终端平台系统、校园或局域网络;② 在高中和有条件的初中小学普及计算机操作和信息技术教育。

16、① 高等教育实行产学研结合——高等院校和产业界、科研院所合作,高等院校建立科技企业,企业在高等院校建立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② 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目标——促进农村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使农村教育切实转变到主要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上来;③ 教育综合改革要做到“两个结合”——把文化知识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肓与实用生产技术培训结合起来,与农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

【第三部份 】

17、① 全面推进素质的基本保证——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② 素质教育对教师的要求——热爱党、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8、① 师资培养、培训的重点——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② 师范教育的改革——调整学校的层次和布局,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在综合性高等学校中试办师范学院;② 2010年前后对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要求——小学和初中的专任教师学历分别提高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的高中专人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者应达到一定比例;③ 开展继续教育的目标——培训全体教师,重点——培训骨干教师;④ 对教师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教师要接受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快建设兼有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⑤骨干教师的培养目标—— 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有较大影响的教书育人专家,造就一批合乎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

19、建立优化教师队伍机制的措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引入教师聘任制(中小学学校根据学校编制聘用教师,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聘任教师),加强编制管理,精简富余人员。

20、合理配置教师资源的措施——鼓励大中城市骨干教师到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兼职,中小城市(镇)教师以各种方式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才可聘为高级教师职务)。

21、① 对学校校长的要求——率先转变教育观念,把领导教职工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作为重要职责;② 对校长队伍的管理体制——继续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

【 第四部份】

22、①加强党和政府对素质教育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定 来,逐级考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的情况; ② 重视和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提高政府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

23、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法治——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实现素质教育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24、① 国家财政投资教育的目标——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有民生产总值4%;② 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管政策——乡征、县管、乡用;③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拨款办法,充分发挥教育拨款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④ 严格禁止乱收费;⑤实施 教育储蓄、教育保险和助学贷款制度,完善学金制度;⑥ 不断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25、①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当务之急——改革用人制度; ② 实行几种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篇七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这距离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供销社改革”过去刚两个月。如此迅速地将改革落地,表明了政府为农服务的决心。

正如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强调的,服务“三农”是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因此,《决定》提出,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加快发展供销社电子商务

《决定》对农产品流通做了全面部署。其中提到,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

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要求,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其实,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前景广阔,早在今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提及电子商务如何发展时就为大家指明了方向:到农村去。

随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通部、农业部、国家邮政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力推农村物流,这也向外界传递了明确信号,农村电子商务将是今年政策力挺的领域。

3月17日,商务部再为农村电子商务加了“一把火”,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透露,今年有多项涉及农村电商的政策出台。商务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指导意见》,另外还将启动一个新的电子商务专项行动计划,推进农村和农产品电子商务是主要内容。

在国家力推农村物流的大背景下,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并且也能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正如《决定》提出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在农资等领域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

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也是《决定》的一个重要内容。《决定》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

此外,《决定》还强调,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在农资、棉花、粮油、鲜活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据了解,目前A股有多家上市公司是有供销合作社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其中,辉隆股份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首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敦煌种业参股股东中有敦煌市供销合作社、金塔县供销合作社、瓜州市供销合作社等。另外,新野纺织、湖南发展等都有供销社参股。

8.《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篇八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决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明了水利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我国水利改革发展史上的纲领性文件。我省是水利大省。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作,组织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坚持不懈治水兴湘,全省水利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水情仍然是我省重要省情,水患仍然是我省心腹大患,季节性缺水和局部水质差仍然是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突出问题,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我省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省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我省是全国水利改革试点省,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宣传、坚决贯彻落实《决定》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步伐。

一、水利改革发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中央新时期治水方针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围绕推进“四化两型”建设、促进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水利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措施。大力推进安全水利、民生水利、生态水利,不断深化水利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人水协调的现代水利体系。

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民生优先。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二要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水利协调发展。三要坚持人水和谐。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水资源。四要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五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二、水利改革发展目标任务

通过5~10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长沙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其他地级城市防洪标准达到或超过50年一遇,洞庭湖区重点堤垸、县城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以上,洞庭湖区蓄洪堤垸、中小河流、重要河段和重要集镇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全面完成全省病险水库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任务;基本建成山洪地质灾害防御体系;全面完成城镇供水设施提质改造,解决城镇人口和21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实现村村通自来水;抗旱防灾减灾能力显著提高,满足特大干旱时人畜饮水需求;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36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50%;新增和恢复灌溉面积154万亩,改善灌溉面积618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全省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8%;基本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水文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监测站网体系;水利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形成工程运行信息管理体系、水利应急管理体系、安全监督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和水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能力全面加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初步实现水利现代化。

三、水利建设重点

1.加快洞庭湖治理。提高洞庭湖区综合防洪排涝能力,解决洞庭湖区枯水期水资源和水生态问题。重点加强洞庭湖区重要堤垸堤防加固、重要内湖和撇洪河整治及蓄滞洪区达标建设,全面完成《洞庭湖区治理近期实施方案》任务;加大四口河系整治力度,建设平原水库,疏浚垸内湖泊和沟渠,加快实施松滋口建闸等工程,构建可调控的江河湖库水网体系;新建一批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不断完善湖区灌排体系;加强洞庭湖区水利血防工程建设。

2.全面完成病险水库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任务。2013年前,完成国家规划内重点小Ⅰ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新出险及存在遗留问题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2015年前,全面完成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基本完成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2020年前,全面完成中小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建立全省水库大坝安全监测与运行管理系统,2015年前覆盖全部大中型水库,2020年前覆盖全省所有重点小型水库。

3.加快四水流域防洪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防洪规划,加快湘、资、沅、澧四水防洪体系建设步伐。加快涔天河、金塘冲、宜冲桥、犬木塘等一批流域控制性防洪枢纽工程建设,加强防洪控制性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形成较为完备的湘、资、沅、澧四水流域防洪体系。

4.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加快列入国家规划的330条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加快山洪地质灾害避让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形成覆盖全省的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5.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在抓好现有37个重点县规模集约建设的同时,争取新增一批重点县列入国家规划。抓紧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以及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大力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新技术。支持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大力开展骨干山平塘清淤扩容和沟渠疏浚。完成洞庭湖区千万亩基本农田田间水利设施配套改造。

6.全面提高城乡供水安全保障能力。2012年前,解决列入国家原有规划的42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末,基本解决国家新增规划的1525万农村居民和208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积极推进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力争2013年前基本实现乡乡(镇镇)通自来水,2015年前80%的行政村通自来水,2020年前村村通自来水。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加强对水源和出厂水水质保护与监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和供水用电实行优惠政策,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实施城镇供水水质保障和设施改造规划,切实解决工程性缺水、水质性缺水问题,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

7.加强水生态保护建设。大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湿地的保护。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

8.加强农村水电建设。大力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和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加大农村水电监管力度,全面推进农村水电安全分类管理及年检工作。

9.加快水文气象和水利信息化建设。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水文测报能力,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加快水利信息监测站网建设,建设覆盖全省的水利信息采集监测网络,建立涵盖各类水利工程特征数据、业务报表数据、实时监测数据及自然空间地理等数据中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设涉水事务网上办理电子窗口和一站式协

同办公平台。

10.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整合科技资源,完善水利科技运行机制,提高水利科技管理效率和水平。在关键领域取得更多的基础研究成果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发明,推广转化一批具有重大开发前景的科技成果。培养一批水利科技创新型人才。加强水利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好省级水利科研试验基地,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水利科技投入,从同级财政相关水利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水利科教建设。

四、建立稳定多元和持续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

1.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水利的投入,投入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各级财政要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使用,逐年增加投资规模。2011年起,各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进一步拓宽来源渠道,扩大收入规模,确保基金全部用于水利建设和工程管理维护。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拓宽征收范围。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各级财政、水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规费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水利规费依法征收并有效利用。

2.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可采用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等办法筹集建设资金。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积极争取条件成熟的水利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3.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各级水利投融资渠道,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鼓励通过收购、兼并、产权置换等方式盘活、重组水利资产。采取自然人参股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工协作、连片推进”的要求,统筹协调各类涉水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规范奖补程序,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对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五、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1.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抓紧制定并尽快实施湘、资、沅、澧四水以及洞庭湖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逐步削减城市规

划区地下水开采量,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水权制度和水市场试点。

2.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修改完善《湖南省用水定额》。逐步实现对取用水的实时监控,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抓紧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3.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修改完善《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和水质监测预警预报体系。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机制。加快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六、加快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创新

1.加快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水务统一管理体系。加快实施湘江流域管理,逐步推进资水、沅水、澧水流域和洞庭湖管理。推行农业水价、水利工程非农业水价以及工业和服务业水价改革。逐步推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2.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建设管理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机制建设,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管理,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面完成全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任务,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性、定编、定员和人员分流的基础上,落实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水利工程维护管理投入的长效机制。

3.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位,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七、加强组织领导

1.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将水资源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水利改革发展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形成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合力。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2.大力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流域管理等领域的地方法规。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执

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完善全省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体系,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9.《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篇九

国发[199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实现到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的环境保护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的制度。

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淮河、太湖要实现水体变清;海河、辽河、滇池、巢湖的地面水水质应有明显改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根据上述目标,制订本辖区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

二、突出重点,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安全。要重点保护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要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应依 1

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要重点治理淮河、海河、辽河和太湖、巢湖、滇池的水污染。要加强其他河流、湖泊、水库和近海海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加重的趋势。国家环保局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提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划定意见和目标要求,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污染。“九五”期间,设市城市,特别是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要多方筹措和集中建设资金,因地制宜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认真解决城市水环境污染问题。采暖地区城市要推行集中供热等清洁供热方式,不得再建分散的供热锅炉房。进一步提高城市燃气化率,替代直接燃用原煤。到2000年,大、中城市要实现市区内民用炉灶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要优先发展各种形式的城市公共交通。鼓励采用机动车清洁燃料等措施,减轻车辆尾气污染。大、中城市要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实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置。要采取积极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减少噪声扰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乡镇企业环境管理。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发展少污染和无污染的产业,并与村镇建设相结合,相对集中建设乡镇企业,大幅度提高乡镇企业处理污染能力,根本扭转乡镇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状况。责成国家环保局会同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抓紧制订有关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规定。

三、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

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确保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把环境容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在污染严重的地区,应实行“以新带老”,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

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负全部责任。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土地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项目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擅自批准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行政监察部门要依照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工作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对验收时达标,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至3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要对重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停止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

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

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转嫁废物污染

依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我国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向境内转移。各级环境保护、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把住进口关,坚决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国转移;确需进口作为原料的其他废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验放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国内废物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贮存和处置的,须经移出地和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射性固体废物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贮存和处置的,由国家环保局批准。

六、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淡水、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海洋、动植物、气候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开发利用。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加强矿区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和生态环境的治理;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努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快水土流失地区的综合治理;恢复发展草原植被,防止过量放牧,禁止在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积极采用防沙、固沙技术,防治土地荒漠化。

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园林绿地并加强保护、建设和管理。坚决取缔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

要加强污染事故和灾害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等方面,抓紧制订、完善促进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遵循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限制氯氟化碳、哈龙、含铅汽油生产、进口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促使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要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足额征收排污费。对征收的排污费、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可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收取污水处理费。

八、严格环保执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环境监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开展经常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各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应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工作。要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努力采用高新技术及实用技术。加强基础环境科学和环境标准及监测技术的研究,大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0〕64号),制订鼓励和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要提高环境保护产品和环境工程的质量和技

术水平,对生产性能先进可靠、经济高效的环境保护产品的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优先予以扶持,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形成规模。

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环境保护关系到全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保护环境实质上就是保护生产力。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作为干部和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大、中、小学要开展环境教育。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当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参加有关国际活动时,应认真贯彻和积极宣传我国政府关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10.《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篇十

国发〔2014〕19号

5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并确定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决定》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培养培训了大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构不尽合理,质量有待提高,办学条件薄弱,体制机制不畅。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更大人才红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出以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制定发展规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 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加强统筹、分类指导。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行业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推动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服务需求、就业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产教融合、特色办学。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系统培养、多样成才。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结构规模更加合理。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总体教育结构更加合理。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350万人,专科 2 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1480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3.5亿人次。

——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需求。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区域布局,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重点提升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人才培养能力。

——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普遍提高。各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大幅提升,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显著。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培养高地。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基本建立,政策法规更加健全,相关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更加健全。全社会人才观念显著改善,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各地要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落实好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要求,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鼓励优质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推进县级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城市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合作,实施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在保障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基础教育,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基础。有条件的普通高中要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

(五)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或并入本科高等学校,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

(六)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

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分类设置、评价、指导、拨款制度。招生、投入等政策措施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倾斜。

(七)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

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在学前教育、护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健全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办法。适度提高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八)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加强涉农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创新农学结合模式。推动一批县(市、区)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利用职业院校资源广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三、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九)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

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

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 5 实训基地。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培训人才不断提升企业价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十一)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

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十二)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十三)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研究制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健全联席会、董事 6 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

(十四)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

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成为国家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重要载体。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五)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十六)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

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7(十七)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加强校长培训,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政府要支持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兼职教师任教情况应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推进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政府要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加强职业教育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

(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

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所有专业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加快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评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完善中外合作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和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实施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探索和规范职业院校到国(境)外办学。推动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符合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积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提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际影响。

五、提升发展保障水平

(二十)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加大地方人民政府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二十一)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二十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分类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标准,到2020年实现基本达标。在整合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师素质;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工作机制。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切实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争创国际先进水平。

(二十三)完善资助政策体系

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有计划地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内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职业教育。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积极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查“双重学籍”、“虚假学籍”等问题,确保资助资金有效使用。

(二十四)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

服务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建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制定奖补政策,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扩大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深化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共享、学校管理等合作。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善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继续办好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示范专业点。

10(二十五)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

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结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二十六)落实政府职责

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政策引导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探索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七)强化督导评估

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要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报告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二十八)营造良好环境

推动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好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研究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5月2日

2014年6月22日 国务院印发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 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 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决定》指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更大人才红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 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培养培训了大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 进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发展仍处在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多样化的需求,必须要把加快发展现代 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上一篇:最热的订婚典礼上女方家长的经典致辞下一篇:社区的入党志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