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

2024-12-06

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共10篇)(共10篇)

1.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 篇一

《“这个法规不能有”》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学认本课的9个生字,会写9个生字,理解“纳闷”、“辩解”等词语的意思。

2、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3、体会彭总以身作则,不搞特别化,与人民群众公平的好品质。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理解课题,以感情朗读为主,通过人物的语言及行为体会人物的.思想品质。

教学设想:

教学始终贯彻以同学的读为本,让他们在读中感悟,通过各式的读进行人物对话训练,深化地体会彭总不稿特别化,与人民群众公平的名贵品质。鼓舞同学尽可能的去收集有关彭总的资料,为体会彭总的宏大人格做铺垫。

教学时间:

两课时

教学预备:

同学查找有关彭德怀的资料;老师预备课件。

教学过程:

其次课时

一、沟通资料,导入新课

1、同学们,这节课我们一起学习课文《“这个法规不能有”》,大家还记得这句话是谁说的吗?

2、同学沟通课前收集到的有关彭总的资料。

3、老师补充一些有关彭总的资料,让同学说说对彭总又有哪些新的了解?

二、细读课文,深化体会

1、课文中是如何介绍彭总这个人的呢?指名读第一自然段。

2、彭总为什么说“这个法规不能有”?“这个法规”指的是什么?同学自由读文,相互沟通。

3、再读课文,找出描写彭总动作、神态、语言的句子,反复读读,看看从中你能体会到什么?

4、同学沟通汇报。

(1)师:彭总为什么要到公园去游玩?他说话时的语气怎样?指名同学回答。

(2)师:从“傍晚,彭总穿着便衣,叫汽车停在离公园还有一条街的地方”这句话中你体会到了什么?

指导同学重点抓住“穿着便衣”、“叫汽车停在离公园还有一条街的地方”加以理解。

(3)师:彭总到公园后,发觉了什么?状况跟他想的一样吗?这时,他是怎么说的?

指名回答,指导朗读“你们搞的什么鬼?”。

(4)师:见彭总生气,警卫人员的表现如何?为什么他也很“纳闷”?

理解“纳闷”的意思。

(5)警卫人员见彭总发怒,想去“辩解”一下,你能把“辩解”换成另外一个词吗?

指名回答。

(6)彭总听了警卫人员的话,气消了吗?你是从哪里看出来的?

抽生回答。

(7)师:从“冲”这个字你能想象一下彭总说这句时的语气吗?你能把这种感觉读出来吗?

指导朗读“休息?休息为什么叫我们进来?”“你们说,是不是你们把群众赶跑了?”

(8)师叙述:看到彭总发怒,公安人员回答,他们是奉上级指示,闭园接待首长的。老师强调“闭园接待首长”指的就是“这个法规”,面对这个法规,彭总是怎么说的呢?

同学找出句子。指导朗读“为什么要这样做?这么大一个公园,我们来了,别人就不能来?这个法规不能有!”同学谈对这句话的理解。

(9)老师小结:彭总说完这些话,返身离开了公园,可以说是“兴奋而来,扫兴而归”。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训练了身边的工作人员。现在,你觉得彭总是怎样的一个人?

同学自由发言。

三、分角色朗读课文

老师叙述:彭总虽然身居要职,可他喜爱与人民群众在一起,以身作则,到处讲求和群众公平,这正是他的人格魅力所在,所以人们亲切地称呼他“彭总”。下面,我建议大家分角色朗读课文,再次感受他那宏大的人格魅力,好吗?

同学分角色朗读课文。

四、拓展延长

学了这篇课文,你还有什么想说的吗?可以联系实际谈一谈。

板书设计:

“这个法规不能有”

公平

2.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 篇二

课程设计的思路

课程设计的开发思路如图1所示。首先, 通过深入企业调研, 进行职业岗位分析, 确定典型工作任务, 根据完成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 开发确定课程教学内容。其次, 分析对应的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过程, 确定课程教学内容, 进行教学情境设计。再次, 针对每个教学情境, 按照“资讯 (获取信息) 、决策 (作出决定) 、计划 (制定方案) 、实施 (进行操作) 、检查 (审视过程) 及评价 (总结反馈) ”六步法进行教学设计。

与《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任务分析

工作任务分析是基于工作过程的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基础, 其质量优劣会影响到课程内容对工作岗位能力要求的准确反映。经过对与《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的岗位进行分析, 得出与《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的主要工作岗位及其工作任务, 如表1所示。

注:食品行业多数中小企业实施一岗多职, 不同单位工作岗位会有所不同

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设计

课程教学目标高职院校毕业生从事的岗位主要是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人员、产品标准和质量手册编写人员、质量体系内审人员、QS注册与认证人员、食品标签设计人员。虽然这些岗位的工作任务不尽相同, 但是这些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有很多相同之处。根据这些岗位的用人要求, 通过该课程系统的学习后, 学生应对《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有一个全面、概括的认识, 了解并掌握食品安全控制的关键技术, 从而在相关食品企业懂得如何执行GMP、SSOP、ISO9000、ISO22000体系, 懂得如何建立HACCP计划, 并能在食品企业实际生产中进行应用;学生必须具备从事食品企业质量管理的质量意识和基本技能, 能编制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 能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设计食品标签。

课程内容设计课程教学模块内容的设计是以职业活动为导向, 对遴选的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和序化, 以项目 (学习情境) 的实现为主线, 以模块教学为形式, 将相关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 按工作任务的难易递进式开发项目, 构建模块化课程结构, 使教、学、做有机结合, 具体如表2所示。即将课程内容按模块+项目 (学习情境) +子项目 (子学习情境) 的结构模式设计, 充分考虑高职教育对理论知识学习的需要, 并融入职业资格证书对知识、技能的要求, 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 给学生提供丰富的实践机会, 每一项目均以六步法 (资讯、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 进行教学实施, 如表3所示。

教学方法设计在教学中, 选择合适的工作任务进行教学活动, 并不断开拓学习情境所涉及的学习领域, 充分利用和开发各种教学资源 (如在课堂教学情境中, 教师充分利用学生生活经验) , 尤其需要灵活采用多种教学形式 (如充分联系实际、密切关注最新动态、利用多媒体动画、采用问题中心法、参观式教学、课堂互动讨论、知识竞赛等) , 把企业的实际工作过程、职业活动的真实场景引入教学过程中, 达到“学习就像工作”的教学效果。

课程评价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需要一定的考核机制体现教学质量, 并应能够准确及时地评价教与学的效果。本课程考核采用过程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过程性评价主要涉及平时成绩和实践考核成绩, 强调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总结性评价则针对项目小组最终完成的工作任务。每个学生的最终成绩由个人的过程性评价成绩和小组总结性评价成绩确定。

通过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教学实践, 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推动了教学过程的互动, 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意识和配合意识。但在教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如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引导、工作情境的营造和模拟等, 因此, 还需要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姜大源.职业教育的教学组织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07, (31) :1, 6.

[2]孟繁兴, 牛雨.基于工作过程的《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开发研究[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1) :64-66.

3.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 篇三

关键词:高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香港学前教育;课程设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和全人发展的重要基石,是基础教育的开端,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于人的一生发展意义重大。例如,为追求教育公平,改善人群代际恶性循环,从1965年起,美国主要通过联邦政府及州政府拨款,由受过培训的教师对家庭条件不佳的儿童提供免费学前教育的“开端计划”(Head Start),为2200多万名学生提供服务,收到了良好的效益[1]。香港学前教育的发展,对于当前内地幼儿师资培养中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设计,具有较好的启示意义。

一、香港学前教育概况及课程设置

(一)概况

香港作为中西经济交汇的区域,其教育融合了中西文化的特点,具有开放、容纳、多元等特点,这一点在学前教育领域表现尤为明显。当前,香港幼稚园均属于私营机构,由志愿团体或私人开办,分非牟利幼稚园及私立独立幼稚园两类。由于承办主体的多样化,幼稚园办园风格丰富多彩;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对学前教育的管理,也表现出鲜明的特色。

(二)课程设置

2006年,香港课程发展议会修订的《学前教育课程指引》,是香港学前教育课程设置的基准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该指引深受进步主义教育儿童观的影响,提出了以“儿童为中心”的核心价值,以及“儿童发展”和“儿童学习”的基本原则。在儿童发展上,该指引提出了幼儿在德、智、体、群、美五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这5个方面的目标被归入“身体”“认知和语言”“情意和群性”“美感”四项发展目标之下;同时,通过六个儿童学习的范畴来落实,即“体能与健康、语文、早期数学、科学与科技、个人与群体、艺术”[2]。在具体的课程学习中,指引又提出了“通过感官学习”“做中学”“从游戏中学习”与“在家长积极指导下学习”的四条具体途径。

从香港学前教育的课程设置看,努力兼顾幼儿的兴趣、需要和能力,创设启发他们多元智能的环境,为其提供良好的社会化氛围,对于儿童的社会化十分重要。正是从幼稚园的群体生活开始,儿童开始了他们不同于婴儿期的“童年”,即一种不属于生物学范畴的社会产物的历程[3]。在这个过程中,课程是必要的综合性载体。

二、内地高校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现状

(一)开设现状

第一,从当前内地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开设情况看,以2012年为界限,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2012年之前开设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主要是针对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入职与在职的培训课程,着眼于提高校(园)长的学校管理能力。2012年之后,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将“教育政策法规”首次列入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前教育课程体系,确立了该课程在教师教育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明晰了该课程提高教师政策法规素养的功能[4],从而对该课程的设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二,教育政策法规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从2015年起,我国全面推行教师资格全国统考,提高教师入职门槛。其中,教育政策法规是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分值比例(笔试)一览表,教育政策法规占了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考察部分的10%,是准教师入职的必学内容。

第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单列专章(第二十章)论述了依法治教;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也将“依法治教”作为推进教育事业的必要保障。当前,公民政策不断强调法制意识,对于教师尊重学生人格、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等方面的执教要求日益严格,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需要具备较强的政策素养,掌握必备的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在教育实践中发生突发性的伤害事故时能够运用相应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进行应对。这是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开设的重要现实环境。当前,香港没有专门的学前教育相关立法,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教育规例》中。内地也没有独立的学前教育法,可以在教育政策法规的授课中加以说明,指出学前教育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第四,开设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是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5],明确要求各省(区、市)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浙江省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第二条“加强学前教师的从业规范与师德教育”,第四条“加大对幼儿园的治理力度”,第五条“着力提升保教质量”规范幼儿园课程和教学管理,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严禁搞“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强化训练等[6],都涉及对学前教育依法治园、依法保教的要求,而这些对学前教育师范生的相关教育内容,均需要在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中得到体现。

(二)内容设置

从当前涉及师范生培养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设置看,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大学等开设的教育法学课程,课时为32~48学时,学分为2~3分;二是湖北理工学院等面向所有师范生开设的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课时为32学时,学分为2分;三是杭州师范大学、温州大学等面向教育学院以外师范生、小学教育与学前教育师范生分别开设的教育政策与法规课程,前者为16学时,学分为1分,后者为32学时,学分为2分。

不同的课时设置对课程内容体系带来了显著影响。以温州大学为例,面向教育学院以外师范生开设的16学时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体系见表1;面向教育学院学前教育师范生32课时的课程大纲则不仅增加了一半课时,还在内容上进行了扩充,主要增加了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学前教育教师与学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学前教育的法律责任、学前教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前教育法律救济等,使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整。

(三)存在的问题

从表1可见,不同课时安排下的课程设置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实践教学可以发现当前温州大学16学时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课程内容过于简单,且教师无法完成必要内容的讲授。教育政策法规中关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是重点之一。此外,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内容是社会较为关注的话题,如幼儿园虐童事件,包括针扎、摔打、揪耳朵、强迫吃饭等;校园暴力,包括敲诈、殴打、性侵等,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解。课时过少通常使得教师照本宣科地讲授理论知识。而对于准教师来说,他们最需要的恰恰是基于案例的情境学习。

第二,教材案例陈旧,与当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改革与演进相脱节。从一些教师的授课教案与演示文稿(PPT)看,所引用的案例过于陈旧,部分还停留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不起学费、乡镇政府状告家长不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政府拖欠教师工资等方面,忽视教育体制的分级管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等新政策的实施所带来的变化。如近年来,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升等、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都使学前教育环境与面临的问题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陈旧的案例与现实内容脱节,停留在过去的政策环境中,既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对解决现实问题无助。

第三,重视学科体系的完整性,缺乏对现实问题的关照。当前师范生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所使用的教材主要是华东师范大学张乐天主编的《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理论与实践》[7]。一方面,该教材较为注重学科知识的完整性,从建国时期的教育政策开始论述,内容庞大、面面俱到,难以在32学时内完成教学,更遑论16学时;另一方面,该教材按学理性逻辑展开,偏重于对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等学术性问题的探讨,更适合于理论研究,对现实热点教育问题关注不足,尤为缺少对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以来的政策法规案例的引介。对于学前教育的师范生来说,他们十分需要对发生在教育实践中的问题的处理能力,需要的是按照现实逻辑展开的教材,这一点已有教材的针对性不强。

三、启示

香港学前教育政策提出,要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群、美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激发儿童学习兴趣和培养积极的学习态度,为未来学习奠定基础,而不应只偏重“读写算”。从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看,香港实施的有效举措可以引进内地高校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课程,作为较好的解释性案例。

(一)学前教育学券案例对于教育公平政策的解释

香港特区政府从2007学年开始以“学券”(education voucher)形式直接向家长和合法监护人提供学前教育学费资助,大幅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以解决幼儿公平接受学前教育机会的问题[8],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相比当前内地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政策,香港的学前教育学券政策能够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在实施中也收到了更好的效果,可以作为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中一个有效的解释教育公平的案例。

(二)学前教育课程范畴对于学前教育游戏区域化政策的解释

香港学前教育通过组织实施“体能与健康”“语文”“早期数学”“科学与科技”“个人与群体”以及“艺术”学习范畴课程,在具体实施中通过以区角分割的活动室形式,教师配合幼儿的生活经验和学习兴趣,在一个主题网络的框架之下,营造具有启发性的学习环境,并允许孩子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区角活动。这既是对当前以儿童学习为主的学习观的践行,也是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更为深入的解读。

(三)幼稚园对教师和园长的学历要求对于内地的启示

在香港,幼稚园教师最低入职学历要求是在香港中学会考/中学文凭考试中考获五科合格的成绩,其中包括中文及英文科,并须于不多于两次考试中获取。自2003-2004学年开始,所有新入职幼稚园教师均须具备合格幼稚园教师或同等学历。自2003-2004学年开始,幼稚园的师生比例须达至1:15或更高的比例。自2009-2010学年起,所有新任园长须持有幼儿教育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以及取得学位后至少一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并须在受聘前,或在特殊情况下于受聘的首年内,修完校长证书课程。相比之下,内地当前对学前教师的资格要求还停留在中专与大学专科的程度,对于幼儿园园长的任职资格也缺乏明确的要求。通过对香港学前教师任职资格规定的讲解,不仅能够增加师范生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也能够促使她(他)们提高对自己的学习要求。

(四)幼稚园质素评核,可以作为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中解释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的较好案例

香港教育局对幼稚园持续进行自我评估,于2012-2013学年修订了质素保证架构。公众和幼稚园仍可利用表现指标作为衡量幼稚园教育质素和水平的参考准则。新一轮的质素评核亦于同年开展,以进一步推动香港优质幼稚园教育的发展[9]。这既体现了我国相关教育法律规定的学校义务的第一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也体现了学校义务的第三条“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以及第六条“依法接受监督”的精神。关于香港学前教育质素评估案例的说明,可以规避当前教育类师范生对于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等抽象的认识,增进学生的理解。

(五)对香港学前教育内容的介绍,有助于开拓学生对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认识视野

当前,内地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大多缺乏对区域背景的介绍,并且往往较为注重对弱势区域的保障,缺乏多元化的介绍,容易导致学生形成“一刀切”的错误认识。香港作为教育理念与课程设置先行的区域,所出台的教育政策法规与内容往往较新,更能体现时代的特点。因此,可以联系最新的教育政策法规,纠正学生对我国学前教育的整体认识,开拓视野,形成全景式的认识。

(六)香港学前教育课程的模块化设置对于教育政策法规授课的启示

香港学前教育十分注重学生的活动、游戏、“做中学”等。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内容设置,也可以按照师范生的见习与实习的体验,打破学科体系逻辑的内容安排,设置模块化的内容体系,按照师范生在幼儿园中实际遇到的情境,将政策、法规、故事、教学、实践等结合在一起,以模块教学的形式进行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这样,能够更好地符合学前师范生的认知特点;能够以情境教学的方式,让学生通过想象幼儿园环境,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够通过模块化的教学践行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观,改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中教师照本宣科讲读抽象政策和法规、学生积极性不高的课程教学状况,激发课堂的活力,形成“生本课堂”。

四、结语

近年来,香港特区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香港学前教育政策法律不仅对内地幼儿教育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价值,也为高校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内容体系的设计与安排提供了具有鲜活的案例和解释。课程应该走向对现实政策的解读与阐释,应该走向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环境创设,才能实现真正的交互性变革,实现为学习者生活做好准备,为未来入职打好基础的真正功能。

参考文献:

[1]刘婷.美国“早期开端计划”简介及其启示[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10(9).

[2][8]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EB/OL].http://www.edb.gov.hk/sc/curriculum-development/major-level-of-edu/preprimary/index.html,2016-02-09.

[3][美]尼尔.波兹曼著.娱乐至死——童年的消逝[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62.

[4]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解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1).

[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EB/OL].http://www.gov.cn/zwgk/content_1752377.htm,2010-11-24.

[6]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6号)[EB/OL].http://www.zjedu.gov.cn/news/26944.html,2016-2-10.

[7]张乐天.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理论与实践(第二版、第三版)[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9]彭泽平等.香港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架及其特征分析[J].学前教育研究,2010(11).

4.信息法规案例分析 篇四

摘要

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了全球信息化的发展,随着21世纪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日趋深化以及社会各行各业计算机应用的广泛普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课题之一。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犯罪也越来越猖獗,它已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以及个人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面对这一严峻势态,为有效地防止计算机犯罪,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作,我们不仅要从技术角度采取一些安全措施;还要在管理上采取一些安全手段,因此,制定和完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及宣传信息安全伦理道德规范、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及广大社会公民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调查制度和体系等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信息安全

一、计算机犯罪的危害及其对社会的冲击

利用现代信息和电子通讯技术从事计算机犯罪活动已涉及到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在计算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计算机犯罪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成为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威胁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据不完全统计,美国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已达上万亿美元,年损失几百亿美元,平均每起损失90万美元。原联邦德国每年损失95亿美元。英国为25亿美元,且每40秒钟就发生一起计算机诈骗案。亚洲地区的计算机犯罪问题也很严重,如日本、新加坡等。我国在报纸上公开报导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也已达数万起。这一切足以表明计算机犯罪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各国政府、各级机构乃至整个社会都应积极行动起来,打击和防患计算机犯罪。

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化与法制化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立法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有利于促进计算机产业、信息服务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系统安全法律规范通常建立在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社会实际基础之上,其目标在于明确责任,制裁计 算机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单位及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早在1981年,我国政府就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予以了极大关注。并于1983年7月,公安部成立了计算机管理监察局,主管全国的计算机安全工作。为提高和加强全社会的计算机安全意识观念,积极推动和指导各有关方面的计算机安全治理工作,公安部于1987年10月推出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已颁布的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有以下这些:于198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标准化法》;于1988年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199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于1994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它是我国第一个计算机安全法规,也是我国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总纲[1];于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9年制定并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发达国家关注计算机安全立法是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的。瑞典早在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这是世界上首部直接涉及计算机安全问题的法规。随后,丹麦等西欧各国都先后颁布了数据法或数据保护法。美国国防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对计算机安全保密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有影响的工作。针对窃取计算机数据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种种危害,1981年成立了国家计算机安全中心,1983年美国国家计算机安全中心公布了可信计算机系统评价准则,1986年制定了计算机诈骗条例,1987年制定了计算机安全条例,1999年制定了信息技术安全评价通用准则(CC),2003年美国国家安全局又发布了信息保障技术框架IATF4.0版本[2]。在亚洲,日本政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也相当重视,1984年日本金融界成立了金融工业信息系统中心,1985年制定了计算机安全规范,1986年成立了计算机安全管理协会,1989年日本警视厅又公布了《计算机病毒等非法程序的对策指南》。

三、案例分析

上诉人闻晓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闻晓阳原审诉称:闻晓阳为大陆明星许晴拍摄了照片,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闻晓阳发现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址为“”的来源网址以及大小318K、尺寸730*929pixels等内容。上述过程,由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涉案照片的原图存储在网址为“”的第三方网站上。在接到起诉状后,阿里巴巴公司即断开了与第三方网站上的涉案照片的链接。闻晓阳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闻晓阳提交的胶卷底片,可以确认闻晓阳是涉案许晴照片的著作权人,其对涉案照片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照片。

尽管闻晓阳不是通过在搜索栏中输入“许晴”二字进行搜索涉案照片的,而是通过依次点击雅虎中国网站上编辑好的“照片”、“魅力女星”、“大陆女星”、“许晴”等找到涉案照片的,但在闻晓阳点击后显示结果页面的同时,在雅虎中国网站的搜索栏中自动添加了“许晴”二字。这表明,尽管阿里巴巴公司事先设置了查找涉案照片的路径,但是这并不是对涉案照片本身进行复制和编辑,涉案照片仍是通过搜索的方式得到的。这种通过事先编辑的路径查找涉案照片的后台工作原理与通过搜索栏方式搜索照片的工作原理是一样的,都是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第三方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搜索的结果。而且,闻晓阳提交的公证书也明确显示涉案照片的原图实际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上,并不存储在雅虎中国网站上。因此,阿里巴巴公司本质上提供的是搜索引擎的搜索服务,而不是闻晓阳诉称的通过深层链接方式的复制涉案照片。对于在搜索照片过程中,所形成的涉案照片的缩略图,原审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上产生缩略图的目的不在于复制、编辑照片,而在于向网络用户提供搜索。涉案反映的缩略图的方式符合照片搜索目的,也最方便网络用户选择搜索结果。故照片搜索所形成的涉案缩略图仅仅是搜索结果的一种表现方式,并未改变其是搜索引擎搜索技术的本质。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依法断开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闻晓阳并未举证证明其事先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要求向阿里巴巴公司发出了通知。闻晓阳也未举证证明涉案第三方网站上的照片是否侵权,且未举证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涉案第三方网站上的照片侵权。在阿里巴巴公司接到通知后,断开了与涉案照片的链接。综上,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并未侵犯闻晓阳对涉案照片享有的著作权,对闻晓阳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结束语

5.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篇五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

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北京参观游览四天,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游览故官;第二天参观游览颐和园;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四天的内容。当时游客曾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景点不会少你们的”。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大雪。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

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2.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答:合理。(2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2分)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分)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

答:2处不合法。(2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2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出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3分)

2.案例分析

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1分)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分)。因为王某有1998年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2分)。其法律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分)

3.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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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级1-4班

某旅游团在浙江普陀山观光游览。一天,导游员站在一块“严禁入内拍照”的警示牌前面介绍海滩风光。最后,导游员在放游客自由活动时又指着警示牌说:“请遵守景区规定,不要入内拍照”,谁知导游员前脚刚离开,3位年轻游客后脚就悄悄地越过警示牌,光着双脚站在瞧石上让人拍照。这时,一股浪潮猛地向他们袭来,浪潮把3人卷入海中,紧接着又是一股浪潮,把其中2个人冲上岸来,可是还有一位年轻游客再也没上岸……事后,这两位游客和死者家属来到旅行社,要求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而旅行社认为不是他们的过错因而拒绝赔偿,于是死者家属把旅行社告上法庭。

根据案情请回答:

(1)游客及死者家属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2)对于游客的死亡,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7分)答案

⑴、游客及死者家属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

答: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2分)其理由为:在旅游活动中,为了防止旅游者遭到人身伤害,旅游景区对危险区域和地段已经做出明确警示,旅行社的导游人员也事先作出警告,游客及死者无视警示不听劝告,擅自进入危险区而遭受伤亡,是属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责任由自己承担。(4分)⑵、对于游客的死亡,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7分)

答:1.旅游景区对危险区域和地段做出明确警示,导游人员也事先作出警告,因此,旅游景区和旅行社都不承担赔偿责任(3分)2.游客及死者无视警示不听劝告,遭受伤亡,是属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责任由自己承担;(2分)3.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游客向保险公司索赔。(2分)

4.案例分析

1999年7月27日,北京市宣武区5位离退休老干部前往Z市黄河游览区游玩,他们看完黄河壮丽景观后又去乘坐黄河索道,工作人员说他们年龄太大,不能乘坐。老人们说,每人20元门票中包含有索道费,如不能乘坐应当退钱。两位女服务员听后态度蛮横,恶语伤人,骂他们是“老不死”的,致使这5位老人乘兴而去,败兴而归。Z市旅游局接到5位老人投诉后,专门成立了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l)该案的过错者是谁?为什么?(6分)(2)过错者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6分)答案

(l)该案的过错者是谁?为什么?(6分)答:Z市黄河游览区。

(2)过错者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6分)答: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5.案例分析

2006年9月22日,黄先生一家四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赴桂林五日旅游的国内旅游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于9月30日下午乘火车赴桂林游览七星岩、漓江、冠岩等景点,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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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旅游费用1150元,共计4600元。黄先生当日就交纳了此次旅游的全部费用。9月29日,黄先生早已做好旅游准备,却突然接到该旅行社业务经理电话,通知其原定桂林旅游团队,因无法落实桂林至武汉的返程火车票,而被迫取消。由于旅行社取消旅游活动距“十一”黄金周仅一天时间,而其他旅行社基本组团完毕,造成黄先生及家人的国庆旅游计划随之落空。黄先生以旅行社单方面终止旅游合同为由,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由于旅行社仅承诺退还全部团款,并只赔偿150元,双方协商未果,黄先生逐向旅游质监所投诉。

被投诉方旅行社的辩解:“十一”旅游旺季,桂林至武汉方向的火车票十分紧张,桂林地接旅行社于28日下午传真告知我社无法确认返程车票事宜,也对我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游客旅游计划之所以无法实现,是由于铁路交通部门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旅行社的故意行为。况且我社也及时将信息告知对方,并作了详细解释。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l)该案中旅行社的解释你认为对不对?为什么?(6分)(2)应当对旅行社如何处理?为什么?(6分)

(1)答案

①不对(错)(2分)

②旅行社没有订到火车票是因自身过错,造成旅游活动不能成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4分)

(2)答案

①旅行社应退还投诉人全额旅游费用4600元,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被诉方旅行社因自身原因,操作不当,导致旅游协议被迫终止,违约事实成立。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予一定的赔偿。(3分)

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四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因此,旅行社应退还投诉人全额旅游费用4600元,并赔偿4600元的10%违约金460元。(3分)

6.案例分析

2007年8月4日李女士一家一行五人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五市+水乡双卧七日游,当日签订旅游合同,8月6日缴纳旅游费2330.00元,缴地接社1360.00元。该旅游团为散客拼团,旅游过程中地接社导游未征得游客同意,也未向旅行社报告,擅自增加无锡灵山、苏州乘船游运河、购买珍珠粉、玉器貔貅等旅游项目。另,同团的旅游费分别是:770.00人/元、720.00人/元、和780.00人/元。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l)该案中导游增加自费项目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6分)(2)应当对旅行社不同报价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

(1)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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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该案中导游增加自费项目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2分)

游客抵达旅游目的后,地接社导游未征得游客同意,也未向旅行社报告,擅自增加无锡灵山、苏州乘船游运河、购买珍珠粉、玉器貔貅等旅游项目。旅游合同已经签订生效后,当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导游人员是经旅行社委派,负责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游览,在游览过程中地接导游员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增加旅游项目,其行为违反《导游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导游在旅游过程中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认定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增加自费项目,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导游员违反《导游员管理条例》另案处理。(5分)

(2)答案

关于旅游报价的问题。李女士旅游费850.00元/人,而其他两家旅行社报价分别是770.00元/人、720.00元/人。旅游合同已经签订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分)当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旅行社缴纳旅游费,旅行社收到旅游者缴纳旅游费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旅游者游览(2分)。旅游报价属于市场调节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当事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旅游价格已经有明确约定,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报价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旅行社不承担退还部分旅游费责任。(3分)

7.案例分析

旅游者章某诉称:2009年8月,旅游者章某参加了由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澳门七日游。8月2日晚,在结束了当天的旅游活动后,章某约其他旅游者外出观赏香港夜景。由于不熟悉当地的道路情况,章某闯红灯横穿马路时,被香港某公交公司的一辆巴士撞倒在地,头部受到重创昏迷不醒,即被送至附近的医院,经紧急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此后,章某在香港接受了一个月的治疗才稍稍恢复,由于各项费用过高,伤势未痊愈的张某返回内地继续治疗。10月中旬,章某向省旅游质检所投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辨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车祸发生在游客自行活动期间,而不是在旅游行程内;第二,车祸是由于当事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本人有过错;第三,车祸发生后,旅行社全力协助就治,不仅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安排专人护理,还安排其家人赴港探望,并承担了其间所有的办证、食、宿、交通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已尽到了人道主义责任;第四,在行程中对所有的游客都作了注意安全的提醒。该社最后表示,对章某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愿意给予一些援助,但不能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1)旅行社辨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6分)(2)章某是否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多少?(7分)答案

(1)旅行社辨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因为本案中章某遭遇的交通事故发生于自行外出期间,显然,所参加的活动并不是旅游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当然不属于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

(2)本案中章某遭遇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章某所参加的活动并不是旅游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另外,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预见到闯禁红灯横穿马冬会导致被车辆撞伤,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因此应当由其本人对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当由旅行社为旅游活动之外发生的车祸负责任。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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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案例分析

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浏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王女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听后动心,花500元买下一枚。回家后,王女士并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结论是:此玉佛并未开过光;随后又到珠宝店寻价,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也高出市场价格100多元,顿感上当受骗,即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其是在旅行社导游组织游览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的物品,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500元购物的损失。

(1)王女士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王女士的要求不合理

旅行社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的赔偿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主要理由:

一、王女士在旅游期间的购物属个人自主行为,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旅行社与出售商品的一方有即时结清的买卖法律关系,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品的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被投诉人有协助的义务。

三、本案中,王女士所购“开光”玉佛并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其购买行为也不能视为一般的消费活动,所支付的款项从本质上看,含有部门捐赠的性质,因此,也不能适用《消法》中所规定的有关“质价相符”的条款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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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篇六

一、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政策体系分析

(一)政策背景:政策变迁凸显由“限制”走向“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是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农村流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时,面对被称为“民工潮”的农民工大规模进城,国家曾三令五申严格“限制”农民工的大流动,因此,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在城里接受教育也就处于一种被“限制”的境地。只不过那时的农民工多以“单身进城打工”为主,随同父母进城的儿童少年数量十分有限。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进城务工农民数量再度爆发式增长,“举家迁徙”趋势显著,其子女随迁人数急剧增加。但由于缺乏相关教育政策的有效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难”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子女在流动中失学情况严重。

200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为基本途径;2003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部署了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形成了以“两为主”为原则、以“建立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全面接受义务教育保证制度和机制”为核心的教育政策,做出了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上学收费“一视同仁”的规定。《意见》比较充分地显现了“以人为本”与“追求公平”的教育政策理念,也因此成为当前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权威政策文本。

在以上有代表意义的政策先后颁布的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在相关的文件中也曾多次涉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问题,国家领导人也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发表具有政策意义的指示精神,很多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大量的落实中央政策精神的地方教育政策。这些内容和以上有关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一起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政策体系。

纵观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演变过程,我们可清晰地分析出对待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理念的变化:由80年代中后期的“限制”,到90年代“差别对待”,直到新世纪以《意见》为标志的新政策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可以说,让农民工子女接受“平等教育”的政策理念已经成为新时期众多政策文本指导思想的核心内容。政策的新理念凸显了国家对大量流动儿童中的弱势群体——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聚焦关注,体现了各级政府解决这一社会难点问题的信心和决心。

但同时,我们必须清晰地看到,政策理念的进步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的必然解决。事实上,“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在政策制定者脑海中的树立,只是使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具备了一个必要条件。从政策学的视角来看,问题能否真正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还要依赖切实可行的政策体系的确立,尤其需要对相关政策的有效执行过程作为保证。

(二)政策解读:从政策执行角度透视现行政策体系中的“欠缺”问题 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是关乎“社会稳定”以及“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教育问题”。问题的解决,应该也必须首先以一定政策体系的建立为基础。但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相关政策来看,其体系尚显薄弱;从政策执行的角度分析,现有的政策要达到较好效果,其体系还有很多欠缺之处。

1.政策文本欠缺必要的强制性要求 《意见》的出台,以“补偿和维护”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权益为核心,这种权益的维护需要流入地政府对当地的教育资源重新做出调整和分配。或者说,农民工子女得到的教育利益倾斜是建立在当地城市学生可享受教育资源相对减少基础之上的。显而易见,流入地原有的利益平衡会因此而被打破,会必然地引发利益冲突。所以,政策以“两为主”原则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就必然要求其本身具备一定的强制性。但是,《意见》在这方面有所欠缺,表现在整个政策文本中对“流入地”政府的相关工作都是以一般要求的方式出现,没有提及“一视同仁”的政策目标达不到的话,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追究问题。尽管政策文本对相关的教育、公安、财政、劳动甚至城市社区等相关部门均有涉及,但未呈现具体的责任与约束。政策强制性的缺乏必然导致政策执行中的权威性减弱,不同的政策执行主体也就会随之以“随意”的方式理解或执行政策,甚至“无动于衷”也无大碍。这不仅影响到了国家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也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政策执行乏力的问题。

2.政策文本欠缺明晰的操作方案设计

《意见》的中心内容是“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众所周知,制定教育政策的目的是为解决特定的政策问题,而绝不是为了象征意义而制定政策。从政策执行的角度分析,政策文本就不能仅仅勾画政策的模糊轮廓,而是要形成实用的、可行的、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方案。如果特定的政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对政策方案进行具体描述,那么则必须出台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否则没有清晰、具体的政策实施途径以及措施、手段,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以至于影响到政策执行的效果。事实上,《意见》在倡导“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要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然而政策文本中只是提到“要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既没有明确“较多”是个什么概念,也未说明补助的出处;而对于流出地政府的“辅助”责任,《意见》也是原则性地提出“积极配合”,其中涉及流出地、流入地政府最核心的责任分担、协调管理等内容却未明确设计。这就势必会造成政策执行中“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演化成“流入地政府是唯一责任者”的局面。政策文本中,“以公办学校为主”落实的方案也存在着与之类似的问题。缺乏了明晰的操作方案或政策落实的细则,政策执行中的政策扭曲、变形等失真现象也就不可避免。

3.政策文本欠缺时效性规定

教育政策的时效性是指教育政策在一定时间(期)范围内起作用并保持相对稳定,一旦超越这个时限政策就会失效。《意见》没有规定甚至没有涉及到时效界限。这样就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意见》与国家层面已经颁布施行的其他政策的矛盾冲突问题。最突出的就是与我国第一部专门为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制定的《流动人口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之间的不一致。二者之间无论对流入地政府的责任还是对流动子女入学待遇、收费等都有很大差异。《意见》不规定时效性,就会造成政策执行中的混乱;二是从长期的过程看,任何教育政策都是不断变化的,原因是政策所依据的条件以及调整的关系都在不断改变着。如果没有政策时效性的规定,就会出现以往教育政策“以不变应万变”的状况,导致政策执行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中最突出、最迫切问题的后果,甚至会引发政策执行无效或负效应产生。4.政策体系欠缺整体性构建

教育政策体系的整体性是指解决同一问题的众多类型、层次不同的教育政策需要配套设置,相关教育政策组成教育政策体系并发挥整体作用。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的复杂性以及与其他问题的相互交叉性,客观上要求相关教育政策必须做到统筹安排、整体配置。在这一方面,《意见》等政策文本无疑有所欠缺。首先,几年来政策体系的完善工作并不尽如人意,达成政策目标所必需的经费保障、人口管理等项配套政策并未悉数及时出台;其次,除《意见》属专门的政策文本外,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但这些政策一方面数量有限,另一方面,只是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有所涉及,而非专门性政策文件。而且由于制定部门等方面的差异,这些政策一定程度上还缺乏有效协调,政策目标和内容只是停留在“互相重复”的层面,其系统性、层次性都没有达到政策整体性的要求。可以说,与农民工子女教育相关的各单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简单的“加和关系”状态,尚未能形成有机结合,这对于政策执行的效果有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

以《意见》为代表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文本中的种种“欠缺”,折射出了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中阻力增大,影响到政策目标的达成。

7.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 篇七

2009年《乘用车外部凸出物》(GB 11566—2009)发布,该版修改采用ECER26法规(03系列,2007年版),对应的欧盟指令是74/483/EEC (2007/15/EC)。与1995年版本相比,该法规的适用范围调整为“M1类车,不适用于外后视镜和牵引装置”;对于保险杠的要求调整为“5.5.2距车辆前向及后向的车身外轮廓线内侧20 mm,和车身外轮廓线及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15°夹角平面围成的区域,R≥5 mm。其余区域只要R≥2.5 mm即可”;对于金属件边缘,新增“5.8发动机罩后边缘及后行李箱的前边缘可不满足R≥2.5 mm”;天线调整为“5.17.4天线底座不应凸出40mm以上”,同时天线类增加了一体式天线的要求5.17.4.1和5.17.4.2。《乘用车外部凸出物》(GB 11566—2009)在2011年1月1日实施。

2 法规对商标的要求

2.1 标准的一般要求

标准的一般要求如下:

(1)车身外表面不得有朝外的尖锐零件;(2)车身外表面不应有可能刮到行人等的朝外零件;

(3)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圆角半径R≥2.5 mm (这一要求不适用于凸出高度h<1.5 mm的零件以及凸出高度为1.5 mm≤h<5mm,但零件朝外的部分是圆滑的零件);

(4)若材料硬度不超过SHOREA 60时,R可以小于2.5 mm(可用比较测量法评价)。

2.2 标准的特殊要求

标准的特殊要求包括装饰件、商用符号、商用标记的字母和数字,直接测量或提供截面图等方面。具体要求见表1。

3 法规在商标中的应用

3.1 不符合新法规的情况

在一台老款的“五菱”车上,装配了一件“五菱”商标牌(见图1)。

分析如图2所示的A-A截面,可以得知商标的高度h=10 mm,顶部的圆角R=0.5 mm。《乘用车外部凸出物》(GB11566—2009)的要求是,当5 mm≤h≤10 mm时,R≥2.5 mmm。因此,此商标不符合新法规要求。为了满足新法规的要求,应采取以下2个措施(如图2所示):

(1)降低h值,即降低商标的最高点到安装面的距离。该商标中件01的厚度为45 mm,可以减少2.0 mm,厚度变为2.5mm;件02的厚度为4.5 mm,考虑到件02的边缘仅1.3 mm,件02的厚度不能够减薄,因此简单通过减薄零件厚度不能够满足新法规要求。针对此情况的解决思路为:降低商标粘贴面,从而满足h<5 mm的要求。

(2)加大R值。如图2所示,如果将圆角由0.5 mm增大为2.5 mm,也可以满足新法规的要求。

3.2 符合新法规的情况

在“上汽通用五菱”一台新车上,装配着一件很有创意的“宝骏”商标牌(见图3)。

按照图4所示的方式,对“宝骏”商标牌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如图5所示,该款车型的“宝骏”商标牌的外部凸出物h<5 mm。该商标牌各型面只要圆滑过渡即可。

4 结论

《乘用车外部凸出物》(GB 11566—2009)是一个新法规,在装饰件或商标等的设计中,需要以此作为设计准则,避免违反法规的情况发生。在“宝骏”汽车商标牌的设计中,很好地将新法规要求融入设计当中,这是满足新法规要求的一次有益尝试。

参考文献

8.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 篇八

因林子没有说明具体的情节,笔者只能对案情和应承担的责任初步推测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学校有关领导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而该学校有关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二是按照《档案法》第七条、第十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该学校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该学校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单位的档案:而该学校档案机构没有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档案工作人员不履行指导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的职责,不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收集文件材料。三是按照《档案法》第十三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学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应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而有关部门和人员没有将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向该学校档案机构或人员移交。四是按照《档案法》第七条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2,3条的规定。该县教育局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应对该学校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而该县教育局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该学校有关领导违反了《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犯玩忽职守的错误。该县档案局可提请该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该学校有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对档案造成严重损失的,该县档案局可提请县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该学校有关领导的玩忽职守罪。

对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该学校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违反了《档案法》第七条、第十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这些行为不仅违反立卷归档制度,而且也违反档案保管保护制度。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该县档案局应按照《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向该学校签发《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档案损失的,该县档案局应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该学校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责令该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第三种情况,笔者认为,该学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了《档案法》第十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县档案局应依法做出以下处理: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该县档案局应依法向该学校签发《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该县档案局应依法向该学校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责令该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第四种情况,笔者认为,该县教育局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违反了《档案法》第七条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2.3条的规定,犯玩忽职守的错误。可提请该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对档案造成严重损失的,可提请该县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玩忽职守罪。

经调查、取证、查实,不管上述那一种情况如造成档案损失的。该县档案局应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该学校有关部门或直接责任人员赔偿损失。

上述是笔者对案情。对有关机构、人员可能承担的责任所做的初步分析,仅作为进一步解决问题的思路,至于到底是什么样的案情以及责任由谁承担,还需要做深入细致地调查来确认。

林子在上文中提到的“但具体不知道该怎样动手”、“那么到底怎样去操作呢”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如何查处的问题。在此,笔者仅就查处此案的程序谈些许建议。

这是林子和同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档案违法案件。从林子反映的案情看,该县档案局对此案件的查处应采用一般程序。按照《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对在日常监检督查中发现的案件的处罚。立案前应按要求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并成立3人以上的办案组负责此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获取证据。并为案件处理奠定基础的关键阶段。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每次调查不得少于2人。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有义务据实反映情况,对妨碍公务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调查取证完毕后,应撰写调查报告,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对违法证据不足。或违法行为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销案;对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提出处分和处罚建议。移送司法部门或任命机关处理。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宣布并送达处罚决定时,要告知违法当事人,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从林子提供的“现在的校长才来一年,对以前的事情也不知道,现在的档案员是新校长安排的一个不能教书的老同志”的情况看,20年来该学校领导和档案工作人员多次变动。同样。该县教育局领导和档案工作人员也会发生变动。这就涉及一个责任划分的问题。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岗位与责任对等的原则,笔者认为,新校长调任之前的责任,归原校长;新校长调任之后的责任。归新校长。新档案员调任之前的责任,归原档案员;新档案员调任之后的责任,归新档案员。依此类推。教育局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也是如此。即使交接时没有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也要进行调查,按新档案员调入之日、原档案员调离之日算起。划分责任。

笔者希望林子和同行,在执法和实施相关的处罚时,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能因为该学校“财务上也欠帐300多万元,”而出现“我们想罚其款都不忍心”的情况。要清楚的是。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所有的人都平等,所有单位都平等。

另外,按照《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的指导”的规定,笔者认为,该学校发生的“20年未整理文书、学籍等各种档案,几乎没有保存现存的文件材料”的事件,从严格意义上讲,该县档案局也难辞其咎。也应

承担一定的责任。最起码讲,该县档案局存在档案法律法规宣传不力,监管、指导不到位的问题。如果该事件比较严重,有关部门就会追究该县档案局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了。希望该县档案局要举一反三,从此事件中汲取教训,切实履行好《档案法》赋予的职责。目前,最重要的是。要改变该县档案局领导班子和档案干部队伍不适应档案工作发展需要的现状,要依法配足、配齐机关股室的工作人员,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档案业务素质。

最后,笔者提醒林子和同行,对重大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编辑老师:

为了开展民生档案工作,最近。我县档案局和县人大联合对全县43个涉及民生档案的单位进行了民生档案执法检查。其中。我们将以前失控的教育系统中8所高中、1所职业中专、2所中心小学列为基层民生档案工作重点检查对象,但检查结果很不理想。在检查中甚至发现其中一个普通高中20年来整理文书、学籍等各种档案,而且现存的文件材料几乎没有,就学籍档案还有一点散存的资料,我们想对其进行处罚,但具体不知道该怎样动手?

90年代。县教育局专门制定过学校档案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表,也开过会议,但从没有下基层去检查、指导。县教育局综合档案宣的工作一直做得很好,每年及时整理档案,管理上也很规范,并且多年来都完成《档案时空》30份以上。基本上每所学校都订了一份,只是各学校可能很少有人去看这个杂志。所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业务工作都不怎么懂,也就没有重视起来。我们县档案局去年以前只对3所重点高中进行了监督和指导,这个有问题的普通高中从未去过。县教育局对我们2个多月前发出的检查通知书没有引起重视,各学校也就更不重视了。所以检查结果才会这么不理想。

此中学90年代还算红火,曾经几年每次招生也有2000多学生。只是现在生源不好,今年只招了400多学生。财务上也欠账300多万元,我们想罚其款都不忍心。现在的校长才来1年,对以前的事情也不知道,现在的档案员是新校长安排的一个不能教书的老同志。业务素质不是很好。按校长的说法因为经济紧张没有办法确实是在照顾闲人。教育系统一般只注意抓教学质量和生源,对档案工作是不会放在重要位置上的,甚至于忽视不顾,所以我局本想借这次执法检查促进基层档案工作。但教育局办公室不认为直接有监管责任,还说要我们档案局出钱去把他们基层的人员召集起来开会,这样才会帮我们把档案工作做好,好像档案工作就是档案局的事情。而我局现在的业务指导人员力量很薄弱,业务股和法规股没有一个人。由我这个工会主席兼任,还有一个领导分管业务,一个新来的纪检组长分管法规(她连档案业务都还不熟悉)。就我而言,前几年是做办公室工作,执法培训班都没有参加过。也没有正式办过一例违法案件。能够把机关单位的档案工作都督促做好已经算尽力了。

我们局到现在还没有罚过一个机关单位的款,所以很为难,但这样放任却又是失职,那么到底怎样去操作呢?请编辑老师赐教!

9.教师学习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篇九

[案例分析]该案中,该校长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林某进修培训权的侵犯。教师的进修培训权是教师享有的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权利。《教师法》第7条第6项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从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教师的工作特点出发而规定的一项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使教师享有这项权利。

1994年开学不久,湖北恩施市新塘中学以整顿校园秩序、加强校园管理为由,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学校保安队。由退伍军人赵明吴担任保安员。该校针对中考成绩较差,以及外来干扰和校内纪律混乱的情况,实行 “全封闭式管理”。学生中出现的大小违纪行为都交给赵明吴处理。赵明吴对违纪的学生采取的主要对策有:办差生学习班;进行 “惩罚性”军训;学生相互对打;夜间紧急集会等。该校体罚学生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罚站、罚打手、脚踢、禁闭、晒太阳等。体罚的工具有竹片、木板、轧米机皮带、皮水管等。

[案例分析]该案中,学校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提高学生成绩,整顿校园秩序,但学校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其管理行为不应超出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范围。该案中学校的行为已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不仅如此,赵明吴的行为也已触犯了《刑法》。恩施市政府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将此事通报全市,引以为戒;将当事人赵明吴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和新塘中学有关领导分别给予记过等行政处分。这种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1998年3月26日下午,某县二中高三(五)班第一节课是体育课,因体育老师未去上课,班长刘某和体育委员便组织部分同学到操场自由活动。在踢足球时,刘某突然昏倒在地,口吐白沫。抢救无效当日死亡。3月27日,该县公安局进行尸检并认为“系因先天性心脏病剧烈活动诱发致命性心律失常而死亡”。事后,刘某父母认为该学校应负有责任,要求给予赔偿,原因是该学校在1998年全县学生体检时就发现刘某有心脏病,既未通知学生家长,又未按体检报告到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而且上体育课时老师未在现场,是失职行为。并认为学生体检时未满18岁,是未成年人,况且刘某是住校生,学校应负有监护人的职责。

该学校认为刘某是先天性心脏病猝死,与校方无关,而且刘某在无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带部分学生到操场踢球,导致其心脏病突发死亡,本人应负完全责任。因此校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并要求返还在处理刘某后事时支付的5000元现金。法院审理认定,刘某死亡时年满18岁,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故该学校没有监护责任,驳回原告关于补偿费等赔偿请求。

[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存在的分歧有如下几点:第一,学校在体检时发现刘某有心脏病,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及时通知家长,但这不是导致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第二,刘某在没有得到教师认可的情况下组织同学踢球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体育教师没去上课,有没有通知学生不得而知。如果通知过了,刘某私自组织学生踢球,并且在其已年满18周岁的情况下,学校无过错;如果没有通知,学校及教师存在管理不善的过失,但这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学校的管理不当只是事故发生的条件。

1994年10月,在上海某小学的一间男厕所里,5年级男生张某和薛某同在厕所内小便。此时,张某小便完后,见薛某还在小便,便与薛某开玩笑,他乘薛某不备,从其背后猛烈一撞。薛某被撞后,脚没有站稳,人跌到了厕所间的小便池里,随后哭着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老师马上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送薛某到医院检查,没有发现受伤痕迹。过了几天,薛某的父母发现孩子晚上睡觉总是小便失控,便带他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后得出结论:“薛某小便失控与近日受惊吓有关。”这时,薛某的父母才想起前几天孩子被同学张某推过,便向法医申请鉴定,得出了与医生诊断结论一致的鉴定意见。据此,薛某父亲以法定代理人名义,代理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张某赔偿3000元。

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及法医鉴定后认为,薛某在事发前未出现小便失控现象,张某在薛某小便时突然猛推,致使薛某受到惊吓,引起小便失控,依法判处张某家长赔偿薛某2900元。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般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条件。开玩笑的人在主观上一般都存在故意或过失等过错。所以,“玩笑”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主要是看其是否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侵害。在本起事故中,张某出于开玩笑的动机,对正在小便的薛某猛推致使其跌入便池,受到惊吓并引发小便失控。张某的“玩笑”行为是造成薛某伤害的直接原因,应该为此承担民事责任,由其家长做出相应的赔偿。

1994年4月6日下午2时许,上海市第初中学生肖某与同年级的300余名(6个班级)同学一起在上体育锻炼课。肖与另外两名同学在打排球时,一脚将球踢出了有3米多高的校园围墙。为外出捡球,肖提议由两位同学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他爬围墙。爬墙时,肖某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两同学见状忙将肖送往学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肖头部做了冷敷处理后,进行观察。同时与肖母进行联系。至下午3时许,肖母同事赶至学校,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肖为颅内出血。在医生的全力抢救下,肖保住了生命并奇迹般地恢复了智力,但因颅内出血引发脑痴,留下了双腿及左上肢的终身瘫痪,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

1996年4月24日,肖某母亲向徐汇区法院状告某中学,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19万元。1996年6月开庭时,肖母追加两位学生为被告,并将赔偿金额提高到94万元。肖母在诉状中指出,学校在事发过程中没有一个老师在场,并在肖受伤后 没有立即送其到医院治疗,延误了医治时间。学校则认为,擅自攀爬围墙是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按规定配备了体育教师,体育课上,不可能所有学生都在教师视线之内,其责任在于学生自己。

徐汇区法院经过1年零5个月的审理,认为肖某违反学校纪律爬墙摔伤,责任主要在自己;学校在肖摔伤后,未立即送往医院,应赔偿肖某经济损失4万元,两位学生各一次性赔

偿5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定,双双同时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因一审原告又提供了新的医疗费、交通费单据,及考虑到原审认定肖某今后的护理费标准为500元/月偏低,应确认肖某今后护理费标准为700元/ 月,以及民政局已将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为205元/月,故二审法院认定肖某已花去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轮椅费为人民币18万余元,营养费、善后护理费和善后生活费为5万余元人民币。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肖某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现肖某在校因爬墙受到伤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某中学应为自己的消极救治(客观上)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过错责任不当,拟予以改判。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是该中学在肖某爬墙致残中有无过错;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

据《中国青年报》1995年11月28日报道,11月6日晚,呼和浩特市天气奇冷。该市某小学500多名小学生上完晚自习,由于天冷,宿舍又第一次生起火炉,孩子们急于去宿舍烤火,一出教室便一窝蜂地朝宿舍跑。在经过进入宿舍区的门洞时,前面的孩子被挤倒,后面的孩子仍往前涌,结果造成7名小学生被踩死,18名被踩伤的惨剧。据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

①该小学设有8名生活教师和一名生活教师负责人,而当天晚上除一名为学生宿舍安火炉的生活教师外,其余人员均未到岗,结果当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一名生活教师。

②按国家规定,该小学应从10月15日起进入冬季取暖期,实际生火却推迟到寒流到来的11月6日。500多名学生因急于烤火而发生拥挤。

③进入宿舍区的门洞本来就不大(宽为2.9米),而门洞内又开设了一个商店,事故发生时有十几名学生站在商店窗前买东西,使门洞变得更为狭窄。

[案例分析]这一偶然事件终于酿成了必然的惨祸。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的人士透露,根据检察机关的侦查,该小学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漏洞,学校班主任教师和生活教师的责任范围一直不明确,学生下晚自习后从教室到宿舍区这段距离长期以来没有人负责,生活教师不到岗也是常事。检察机关认定校长、主管学生生活的副校长、学生生活教师负责人等3人为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目前,检察机关已将这3人逮捕。

10.财经法规案例 篇十

1、长华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2012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的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2012年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植树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2012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善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4)2013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千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虽然可以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但总会计师是单位余下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是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由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合法。该公司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3)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董事长胡某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法律规定,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董事长胡某是企业负责人,当然应签名并盖章。

2、光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2发生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1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9月9日,公司人事部门从外省招聘了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该高级会计师持有外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仍保存在外省的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7)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账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会计法》对我国境内所有单位都具有约束力。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任命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经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王某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6)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需办理,应怎样处理?

答案:该高级会计师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单位到其他地区从事会计工作的,应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3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7)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该公司在设立初期,经营状况较好。2012年9月份以后,该公司内部管理出现混乱,公司决定不设总会计师有严重的失职行为,为了改善该公司的内部管理,公司决定不设总会计师,将没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两名会计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由该公司的出纳人员刘某兼任,具体负责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2012年11月,聘任张某担任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会计机构的管理工作。张某到任后,发现该公司的许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相符,财务问题比较严重。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决定不设总会计师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决定不设总会计师是违反《会计法》规定的。因为《会计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该公司将两名没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决定将两名没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是合法的。因为《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该公司的出纳人员兼任会计工作,具体负责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的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不合法的。在为《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有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张某担任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什么任职条件?

答案:张某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应当具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礼尖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5)张某发现该公司的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不相符合,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张某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2012年1月,丽雅服装工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报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3)该厂2012亏损20万元。20日,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会计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牵制制度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答案: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

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都要办理交接手续。

(3)服装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案:不符合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产将监督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5、2011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将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 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复制件。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不正确。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6、甲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会计张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与接替者王某在财务科科长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出纳赵某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年底财政部门对该单位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原会计张某所记的账目中有会计作假行为,而接替者王某在会计工作交接时并未发现这一问题,财政部门在调查时,原会计张某说已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现任会计王某和财务科均在移交清册上签了字,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作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的说法不正确。因为《会计法》规定交接工作完成以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问题,那么如果事后发现,仍然应当由移交人员负责,那么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以移交而推脱责任。

(2)公司负责人是否对会计作假行为承担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公司负责人应当对会计作假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出纳赵某监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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