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2024-09-22

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制度(11篇)

1.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篇一

xxxx卫生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医院集体决策行为,提高医院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决定重大事项,实行院长负责制。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成院长意志,不得以传阅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三条医院重大事项是指:

(一)涉及全院经济和医院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全院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全院改革开放政策措施;

(四)职工培养、培训的重要措施;

(五)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财务、部门预算及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六)医院规章制度的制发;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 医院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程序:

严格执行医院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咨询论证。医院主管部门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医院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院长或院长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会议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报请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报告院职工代表大会。

(八)重大事项决定后实行院务公开。

第四章议事记录规范

第六条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

第七条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所有重大事项。

第八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事项议事记录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院长报告。

2.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篇二

关键词:环境决策,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公众参与

一、社会稳定风险及其评估

当前的中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 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 在极力倡导和谐社会的政策引导下, 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最担心, 不得不优先考虑的风险。特别是在涉及利益广泛极易诱发影响社会稳定的房屋拆迁, 重大环境项目, 食品安全, 致使城乡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 极端恶性事件更有增加之势。纵有千般客观理由, 权力运行不尽规范往往不是源头就是推手。虽然已经提出“依法治国”“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等口号, 一些地方和部门盲目决策、草率决策乃至利益驱动下的“恶意决策”问题依然突出。

二、重大环境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具体建构

1. 由第三方独立机构作为评估主体

环境决策领域的特殊性, 其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所波及的地域范围和公众范围, 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控制和防范的。决策主体对其决策的盲目自信, 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必须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作为评估主体。在公共政策评估研究领域, 有学者认为, 独立第三方评估主体“是指由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以外的人员进行的正式评估, 包括受行政机构委托的研究机构、专业评估组织、中介组织、舆论界、社会组织和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等多种评估主体。”有学者虽赞成独立第三方评估主体是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以外的人员, 但对独立第三方评估的主体范围界定为“受行政机构委托的研究机构及专家进行的评估, 由投资或立法机构、中介机构组织所进行的评估。”这实际上涉及到对第三方范围理解的差异。第三方独立机构的组成应该包括以下人群:

(1) 专家。现代社会条件下的科学技术与专业分工的限制, 我们相信并依赖着专家做出的决定。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现代社会即为“风险社会”的断言, 不仅有力地解释了现代社会为何从“财富分配”转向了“风险分配”, 同样也隐含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何需要依赖于专家。这主要取决于:一是某种环境决策是否合理可行, 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必须基于科学证据来证明, 而这需要大量科学专家的努力;二是人们对社会稳定风险认知存有差异, 也就是说, 不同主体之间对风险的接受度不同, 需要专家的评估意见作出裁决;三是由于食品风险知识与信息逐渐的专业化, 也需要专家的评估意见, 以防止食品风险管理部门滥用行政裁量权。

(2) 利益相关公众。环境项目的决策和实施直接影响的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众, 例如内陆核电项目的决策和建设会给周边一定距离的公众产生什么样的不良后果, 作为其中的一员, 相关的公众必须知晓并且参与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架构中的。

(3) 决策的制定方。决策的制定方熟悉和掌握环境决策的重要信息, 他的参与能使得各方了解政府出台政策的目的和初衷, 对于环境决策的实施和风险评估的信息得以公开, 各方沟通和协调得以畅通。

2. 具体内容的构建

(1) 合法性评估。主要测评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 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所涉及的利益调整、利益调节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 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2) 合理性评估。主要测评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坚持以人为本, 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超越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是否兼顾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看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反应如何。

(3) 可行性评估。主要审查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 并组织开展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体现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4) 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问责

为保证重大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走过场”, 必须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域的问责制。这种问责应当建立在明确决策与评估的职责划分的基础上。凡是风险评估没有发现问题, 待重大政策决策和建设项目执行以后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社会不稳定的,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及其责任人应当被追究责任;凡是风险评估发现并如实提出了问题, 却未被决策者所重视仍然付诸实施而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严重社会不稳定的, 则应加大力度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并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参考文献

[1]程祥国, 李志.刍议第三方政策评估对我国的启示.行政与法, 2006年第3期[1]程祥国, 李志.刍议第三方政策评估对我国的启示.行政与法, 2006年第3期

[2]魏淑艳, 刘振军.我国公共政策评估方式分析.东北大学学报, 2003年第6期[2]魏淑艳, 刘振军.我国公共政策评估方式分析.东北大学学报, 2003年第6期

3.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 篇三

为了规范我院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维护医院资产的安全、完整。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促进医院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

纳入本制度规范管理的医院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包括:

(一)财务预算、决算;

(二)对外合作,包括利用医院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的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

(三)资金筹集,包括申请贷款、借款和各种形式的资金筹集等;

(四)院内基础建设投资;

(五)设备购置;

(六)经济分配方案,主要指医院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包括职工工资、绩效工资、劳保及福利待遇的分配等;

(八)万元以上的非正常经济(资产)损失的处置;

(九)医院的长远规划;

(十)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

二、决策程序

上述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需按以下程序逐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缜密考虑,慎重决策。

(一)由医院党政领导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进行调研,取得客观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资料并提出可行性论证;

(三)专项(家)管理小组论证;

(四)必要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4.安监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篇四

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关于修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通知》(阳煤党发[2014]46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监局“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集团公司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工作措施;

2.涉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上报省、市和上级部门的重要报告、请示等重要文件,全局性工作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4.年度公共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国有资产处置及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项目以及三公经费3000元以上支出资金使用的核销事项;

5.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听取处室工作汇报;

6.党的建设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凡属集团公司决策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由党支部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程序。

1.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领导成员提出建议、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2.参会范围。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全体领导成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审议程序。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通过党支部扩大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或会议决定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支部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支部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五条 各领导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支部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检查 1 次。

第六条 对不按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或者报请上一级党支部织处理。

5.小学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制度1 篇五

2009年9月

为切实加强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外监督,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现对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征求意见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发展规划;

2、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党政工队工作计划;

4、学校创建工作;

5、有关人事调动、调整,干部的推荐、培养、使用和管理监督,干部培训、考核、任命、免职;

6、教职工的福利、晋级晋职、评优选先;

7、重大的经费开支、财务预决算、基建项目;

8、政务公开工作

9、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10、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问题。

二、征求意见的形式

坚持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员工的力量与智慧的思想,让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到学校发展的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等,参与决策,实现由被动接受管理向主动参与管理的转化。

1、沟通信息渠道,采取设立校长信箱、个别谈心、召开征求意

见会等形式,听取教职员工与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在校重大决定形成之前,要几上几下,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化建议,使决策更具有科学性。

2、定期召开教师、家长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使他们合理化的建议得到落实。

3、坚持每年召开1—2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长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

4、大力推行校务公开制度,通过召开各种会议、设立校务公开专栏,及时公布校务、财务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三、对群众意见的处理

1、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对其中合理合法的意见要积极采纳,对其中不合法、不合理或暂时不能实现的意见和建议,要落实专人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以求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重大问题研究决策后,要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再次征求群众意见;如果群众有不同意见,则还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如果群众没有不同意见,待公示期满后才能实施。

3、在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规违纪者要及时查处。

##镇中心小学

6.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院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

工作。

医院各科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工作。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下列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涉及

医院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经济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其包括的项目如下:

(一)医院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制订

(二)大型设备的购置

(三)大型修缮(装饰)工程

(四)大额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处置

(五)大额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采购

(六)大额医院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采购

(七)药品招标采购

(八)基本建设项目

(九)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贷

(十)医院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方案的制订

(十一)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十二)对外经济(联办)合同签订

(十三)对外投资

(十四)对外担保

(十五)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院务会、院办公

会、职代会、或全院职工大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科室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提请院长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知。院长决定上会后,由院办公室负责通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充分讨论。会议由院分管领导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四)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五)作出决策。对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院务会、院办公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院长做出决定;

(六)记录存查。院办公室负责记录“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内容以备存查。

第八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科室应当按照

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等信息及时反馈给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整理后报院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章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管理

第九条 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设备科提请医疗设备委员会讨论,进行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科学论证,设备委员会同意后,报院务委员会审批,必要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政府项目资金的报政府采购办理。

第十条规模较大的投资、基建工程项目,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订项目合同,涉及政府招投标的,按政府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由药剂科提出申请,报药事委员会审核后,报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签订正式供货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属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大额后勤物资及办公用品采购,按分管权限由相关部门审批,报院务委员会讨论后方可办理采购。

第十三条数额较大的财务支出、预付款项、银行信贷、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经院院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财务报销审批及签字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医院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职称评定等事项,涉及大幅度增长工资及各种补贴变动的,报请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人事、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处置、相应管理部门按规口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将盘点结果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根据盘点结果进行汇总、盘盈分析、盘亏分析、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涉及资产处置的,报院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交财务科备案、执行。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议事决策,带头执行本规则,并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负总责。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和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必述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对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除特殊事项外,经过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增强决策的透明度。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未经集体议事,班子成员擅自决定的,或因决策失误、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自觉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

7.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 篇七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集团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集团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结合雄峰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机制和人员组成

(一)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对重大问题,通过综合部公会行使决策权。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参与决策人员范围。

(二)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人员组成

出席综合部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和分公司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担保没有解除之前,**担保公司可以派有关人员列席综合部公会或将重大决策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担保公司。

二、重大事项决策内容

凡涉及集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集团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的制定和调整;

2、集团总体生产经营计划、季度情况通报,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3、集团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集团各项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4、集团薪酬分配、工资待遇、医疗、劳动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6、基础设施、设备引进等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7、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奖惩;集团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8、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有关事项;

9、集团需向上级单位请示的重要工作;

10、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重大事项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会议表决有效。

(三)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分为通报和表决两个方面,通报情况一般由集团总经理负责。表决一般采用口头方式进行,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五)与会人员在会上应充分发表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不得在背后议论。在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和泄漏,否则将严厉追究其责任。

(六)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纪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记录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特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四、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集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决策后评价和纠错机制

综合部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责任人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总经理进行汇报,集团办公室、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三)通过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对决策结果的综合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中的失误并及时调整、完善决策方案。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8.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篇八

为确立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平台、程序、机制和保障措施,明确党组织在学校工作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工作方式和作用,使党组织发挥的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构建平台,明确清单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实行中小学校务会议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学校党内重大事项,按照党组织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执行。

一是按照党章规定的“三会一课”等要求,召开党员大会、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等事项。

二是召开校务会议,明确正副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作为核心成员,讨论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基建、重要人事安排等学校重大事项。

三是在党组织领导和指导下,按照《工会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召开教代会(或全教会),审议学校章程、重要改革等重大问题,组织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方案、绩效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

二、规范程序,界定职责

决策前,一是要组织党员先讨论,让党员事先知晓相关的政策、文

件,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并提出相关建议。二是开展调查研究,党组织主动作为,广泛听取教代会(工会)、党员、群众、专家的意见。三是落实党政领导酝酿协商,书记应主动同校长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基本共识。

决策中,一是表达党组织的意见,支委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提交校务会议充分讨论。二是专题汇报征求意见的情况,党组织书记将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进行汇总和分析,为校务会议讨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三是监督议事决策过程,党(总)支部书记对校务会议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对违背决策程序和原则的现象,及时提出并建议纠正,督促、指导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议事程序。

决策后,一是广泛宣传动员,全面落实党(校)务公开,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统一思想,指导行动,推动决策实施。二是落实反馈协调,党组织要抓好决策落实反馈,定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三、完善机制,强化监督

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结合基层党建述职,支委会向党员报告本党建工作落实情况、传达上级重要精神和要求。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落实情况通报每年不少于2次。

二是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学校党(总)支部将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和校长书记个人述职报告,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作为学校办学绩效评估、办学水平评定的重要标准,作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学校内涵发展奖励的前置条件,作为学校党(总)支部书记、校长的个人评优评先、校长职级晋升等评选推荐的重要依据。

三是决策纪实备案制度

建立党组织会议、校务会议记实制度,统一下发《校务会议记录本》,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全程记录会议过程,体现实证记录、原始记录原则,做到记录规范、详实、客观。

四、建强组织,激活队伍

一是加强党组织建设

落实《教育系统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推进“支部亮牌”、校园主题党日等活动,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方式,把党组织工作融入教育教学工作。

二是强化党员学习教育

落实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骨干的“双培养”机制。围绕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抓好党性教育。落实“双报到”“双报告”“党员示范岗”等制度,将党员责任区、创先争优、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同学校教育教学结合起来。

三是选优配强党组织队伍

完善学校领导班子配备方式,推行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地位。注重选拔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党员干部担

9.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篇九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智慧和领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

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中心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计划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

2、较大数额(参照有关规定)资金投向、工程项目招投标;

3、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

4、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

5、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程序

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

前2天通知班子成员;

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应在在班子成员齐全的情况下进行;

5、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

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习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要求

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得大问题。

2、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定期向领导班子通报。

3、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内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5、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6、对于暂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

望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7、中心党组领导班子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本《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10.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篇十

1、征求意见事项:凡是涉及“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审批的事项。

2、征求意见遵循的原则:广泛全面原则,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内容,决策前在党的基层组织和不同区域、领域、行业及人民团体、各界人士、民主党派中听取意见建议,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公开透明原则,除依法规定保密的外,采取一定方式,向党内公开通报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使征求意见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形式多样原则,采取调研座谈、交流协商、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

3、征求意见的形式:坚持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党员干部干事业的思想,让党员干部参与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参与决策,实现由被动接受管理向主动参与管理的转化。沟通信息渠道,采取书记信箱、个别谈心、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化建议,使决策更具有科学性。定期召开离退休党员干部代表座谈会,走访作出过重大贡献的老领导,使他们的建议和经验得到借鉴和发扬。坚持每年召开党员干部大会,审议通过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通过召开各种会议、设立党务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各类重要事项。

11.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增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减少和避免行政过错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在全市水利系统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二)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全市水利事业发展规划;(三)涉及全市水利改革与发展、防汛抗旱、水利建设、水利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四)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组织;(五)重要行政许可项目的许可和审批;(六)重大行政处罚、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及突发疑难群访事件的处置;

(七)其它对工作全局有影响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应围绕需决策事项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及时形成调研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资料;

(五)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六)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查研究工作由局分管领导牵头,各处室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具体事项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工作。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审批、重要行政措施和政策制定、水利建设项目组织等应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其中对涉及群众利益关系密切,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七条 具体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各处室按照职责组织实施,由局分管领导或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形式。

专家咨询论证的汇总意见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机构为局党委和局办公会。

第九条 经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做好督办工作,各处室应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责成专人办理,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办理结果。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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