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12篇)
1.工作心得-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一
我从今年1月份到司法局工作,作为司法局的领头人和司法行政系统的一名“新人”,我一直都在学习、思索,如何才能更好地推进司法行政工作。通过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特别是到联系村和结对村——云和县××*村,开展蹲点调研和送服务活动,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基层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对法律服务的渴求,也让我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的方向和思路。要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我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思想认识问题,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必须树立起三大理念:
一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我们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自觉地把司法行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履行职能,重点实施“五大工程”,服务和保障民生,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人民调解安民工程,进一步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努力营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法律援助惠民工程,进一步网畅通法律救济渠道,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法制宣传近民工程,深入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突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律服务便民工程,方便人民群众,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稳民工程,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是奋发图强的理念。这是提升我们司法行政工作地位的关键。司法行政工作不是没有事做、可做可不做,而是要做的事很多。司法行政的每一项工作都是平安云和、法治云和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维护公平正义、推进民主法制进程、建设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此,我们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树立起“有为才有位”的理念,坚决摒弃司法行政工作无为、无位的错误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做好司法作,以实际工作赢得社会的认可和领导的肯定,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地位。
三是创新求发展的理念。创新是推动我们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动力。我们要抛弃因循守旧的观念,要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效地促进各项工作发展。要在建立法制宣传一条街、建立庭式调解模式、探索人民调解大湾模式、成立村级司法工作站、建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建立农村法律指导员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对象特困救助金等工作创新的基础上,继续创新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使每项工作都走在前列。行政工作的信心,立足职能,奋发图强,突破难点,抓住重点,寻求创新点,找准切入点,形成工作新亮点,努力从更高层次、更高标准、更高水平上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
2.工作心得-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二
一、《刑事诉讼法》、《条例》对法警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新刑诉法及《规则》对司法警察工作带来新变化
1. 对取证工作的要求更高
(1)要求取证过程符合程序
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到总则第2条。《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规定,检察人员在进行取证工作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条例》第13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这一方面要求司法警察自身在协助检察官取证过程当中,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自觉践行“理性、和平、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警察要对检察官取证工作的过程要进行监督,对检察官在取证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侵犯人权的行为及时提醒,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2)保护证人的安全
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保护证人的任务自然落在司法警察肩上。如何布置警力、采用何种方式、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执行好保护证人的任务,让证人没有顾虑地在诉讼过程中作证,法警部门需要在实践当中进一步探索研究。
2. 在强制措施中的作用更重要
从新刑诉法以及《条例》来看,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司法警察可以代表“检方”协助并监督公安机关进行监视居住。在实践当中,对于职务犯罪的自侦案件,监视居住是基本由司法警察独立执行。这要求法警部门要选择最佳监视居住场所,合理布置轮岗执勤警力,严格办理齐全执行手续。
3. 安全保卫工作压力增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安保工作范围较宽广,《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安保任务包括保护自侦案件犯罪现场不被破坏,提押、看管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维护检察院办案区域内控申信访工作的秩序和安全等等工作。新刑诉法将重大复杂案件的传唤、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时间的延长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地机率增大,嫌疑人心理压力加重,更容易出现过激行为,执勤法警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状态。除了保护自侦案件的办案安全,司法警察还要保护检察机关、公诉人、法律文书的安全,这就使司法警察警力略显不足。
4. 工作角色由单一的“执行者”转变为“执行兼监督者”
在强制措施中提到,司法警察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的代表协助并监督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执行。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能也在《条例》显现出来。《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要在专门的办案工作区执行,司法警察以“管理者”的身份负责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周围的安全情况,并有权对办案人讯问、询问的过程进行监督,对办案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地提醒或制止,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报告。由此可见司法警察正在由单一的“执行者”向着“执行兼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转变。
二、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缺少人民警察应享有的处罚权,导致工作被动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一定范围内应享有裁决权。而新刑诉法和《条例》都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处罚权,致使司法警察在工作当中工作不能主动出击。法律上没有赋予司法警察处罚权,只能暂时“控制”住嫌疑人,然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法的这一疏漏制约着司法警察的工作效力,使法警工作被动,甚至连自身的权力也难以保障。司法警察在行使“警权”时总是处于“被动防守”而不能“主动出击”,这严重制约了法警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笔者认为,第一,新刑诉法和《条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司法处置的权力。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神圣严肃的司法工作要有强硬的“警权”支持和维护,所以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理应享有司法处置权。第二,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享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但是却要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容易延误战机,错失办案最佳时机,导致犯罪嫌疑人潜逃、证据被销毁。所以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享有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二)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限制了工作的开展
《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这一规定限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其不合理之处在于三方面:第一,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同为国家公务员,职务和级别上有的法警高于检察官,让检察官指挥显然不妥当。第二,《条例》中规定,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办案过程中是互相监督、相互分工的。检察官负责办案,司法警察负责安全保障,并对检察官办案程序进行监督。如果从法律上把司法警察限制在检察官的从属地位,那么司法警察监督作用不会真正得到发挥。第三,检察工作接触社会矛盾较多,实践当中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预测性。在警务工作中,检察官没有司法警察更为专业。司法警察没有检察官的指令不能行动,那么极容易丧失战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检察机关内部对司法警察警务工作不够重视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检察官、司法警察职责虽是有所划分,但司法警察一般没参与办案,而是从事检察院内的杂务工作。而在司法警察规范化,施行编队管理之后,还是有相当部分的检察官甚至是司法警察自身仍然对警务工作定位不准确,在强调司法警察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之前,各院为方便行车,让大量司法警察做专职司机,久而久之,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法警就是驾驶员,驾驶员等于法警”的错误观念。对法规的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用警机制,进而从思想上为“以检代警”、“检警混用”、“有警不用”提供了温床,所产生的后果是用警上的随意性和不作为。
(四)警队警力不足、警务保障不完备
按照规定,司法警察人数不少于检察院实有干警总数的8%到12%,但有的单位仍然不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年龄结构偏老。新刑诉法和《条例》出台后,法警工作量明显增大,参与自侦、安全保卫、送达法律文书、管理办案工作区等多项工作给本来就人数较少的警队带来巨大考验。而由于某些地区检察机关对法警工作的不重视,对警务保障工作也没能做到位,远远达不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有些地区新进法警入职多年连警服都未能及时下发致使执法不便,警用装备不充足也严重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质量。
解决警力不足、警务装备不完备的问题迫在眉睫。检察机关应通过招考等方式,从政法院校、警察院校、军转干部中招募优秀人才充实警队力量。司法警察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各种安全责任重大,检察机关应为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配备齐全,以避免因装备不足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检察工作许多方面,进而也要求司法警察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从框架上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相比,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起步晚,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条例》的出台都为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机关,问题,解决
参考文献
[1]张金龙.刑诉法修改与法警工作改革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3年9月(上).
[2]黄海东.司法警察如何协助执行监视居住[N].江苏法制报,2013年8月19日第006版.
[3]陈亦文.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J].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月(上).
3.工作心得-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三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机关;问题;解决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中起到了强有力的警务保障作用,并在辅助办案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多成绩,法警工作的发展势头处于蒸蒸日上的状态。但是,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毕竟起步较晚,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不足之处。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继出台,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了诸多的机遇和挑战。
一、《刑事诉讼法》、《条例》对法警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新刑诉法及《规则》对司法警察工作带来新变化
1.对取证工作的要求更高
(1)要求取证过程符合程序
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到总则第2条。《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规定,检察人员在进行取证工作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条例》第13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这一方面要求司法警察自身在协助检察官取证过程当中,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自觉践行“理性、和平、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警察要对检察官取证工作的过程要进行监督,对检察官在取证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侵犯人权的行为及时提醒,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2)保护证人的安全
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保护证人的任务自然落在司法警察肩上。如何布置警力、采用何种方式、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执行好保护证人的任务,让证人没有顾虑地在诉讼过程中作证,法警部门需要在实践当中进一步探索研究。
2.在强制措施中的作用更重要
从新刑诉法以及《条例》来看,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司法警察可以代表“检方”协助并监督公安机关进行监视居住。在实践当中,对于职务犯罪的自侦案件,监视居住是基本由司法警察独立执行。这要求法警部门要选择最佳监视居住场所,合理布置轮岗执勤警力,严格办理齐全执行手续。
3.安全保卫工作压力增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安保工作范围较宽广,《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安保任务包括保护自侦案件犯罪现场不被破坏,提押、看管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维护检察院办案区域内控申信访工作的秩序和安全等等工作。新刑诉法将重大复杂案件的传唤、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时间的延长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地机率增大,嫌疑人心理压力加重,更容易出现过激行为,执勤法警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状态。除了保护自侦案件的办案安全,司法警察还要保护检察机关、公诉人、法律文书的安全,这就使司法警察警力略显不足。
4.工作角色由单一的“执行者”转变为“执行兼监督者”
在强制措施中提到,司法警察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的代表协助并监督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执行。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能也在《条例》显现出来。《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要在专门的办案工作区执行,司法警察以“管理者”的身份负责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周围的安全情况,并有权对办案人讯问、询问的过程进行监督,对办案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地提醒或制止,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报告。由此可见司法警察正在由单一的“执行者”向着“执行兼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转变。
二、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缺少人民警察应享有的处罚权,导致工作被动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一定范围内应享有裁决权。而新刑诉法和《条例》都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处罚权,致使司法警察在工作当中工作不能主动出击。法律上没有赋予司法警察处罚权,只能暂时“控制”住嫌疑人,然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法的这一疏漏制约着司法警察的工作效力,使法警工作被动,甚至连自身的权力也难以保障。司法警察在行使“警权”时总是处于“被动防守”而不能“主动出击”,这严重制约了法警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笔者认为,第一,新刑诉法和《条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司法处置的权力。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神圣严肃的司法工作要有强硬的“警权”支持和维护,所以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理应享有司法处置权。第二,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享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但是却要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容易延误战机,错失办案最佳时机,导致犯罪嫌疑人潜逃、证据被销毁。所以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享有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二)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限制了工作的开展
《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这一规定限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其不合理之处在于三方面:第一,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同为国家公务员,职务和级别上有的法警高于检察官,让检察官指挥显然不妥当。第二,《条例》中规定,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办案过程中是互相监督、相互分工的。检察官负责办案,司法警察负责安全保障,并对检察官办案程序进行监督。如果从法律上把司法警察限制在检察官的从属地位,那么司法警察监督作用不会真正得到发挥。第三,检察工作接触社会矛盾较多,实践当中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预测性。在警务工作中,检察官没有司法警察更为专业。司法警察没有检察官的指令不能行动,那么极容易丧失战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检察机关内部对司法警察警务工作不够重视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检察官、司法警察职责虽是有所划分,但司法警察一般没参与办案,而是从事检察院内的杂务工作。而在司法警察规范化,施行编队管理之后,还是有相当部分的检察官甚至是司法警察自身仍然对警务工作定位不准确,在强调司法警察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之前,各院为方便行车,让大量司法警察做专职司机,久而久之,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法警就是驾驶员,驾驶员等于法警” 的错误观念。对法规的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用警机制,进而从思想上为“以检代警”、“检警混用”、“有警不用”提供了温床,所产生的后果是用警上的随意性和不作为。
(四)警队警力不足、警务保障不完备
按照规定,司法警察人数不少于检察院实有干警总数的8%到12%,但有的单位仍然不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年龄结构偏老。新刑诉法和《条例》出台后,法警工作量明显增大,参与自侦、安全保卫、送达法律文书、管理办案工作区等多项工作给本来就人数较少的警队带来巨大考验。而由于某些地区检察机关对法警工作的不重视,对警务保障工作也没能做到位,远远达不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有些地区新进法警入职多年连警服都未能及时下发致使执法不便,警用装备不充足也严重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质量。
解决警力不足、警务装备不完备的问题迫在眉睫。检察机关应通过招考等方式,从政法院校、警察院校、军转干部中招募优秀人才充实警队力量。司法警察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各种安全责任重大,检察机关应为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配备齐全,以避免因装备不足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资料
[1]张金龙.刑诉法修改与法警工作改革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3年9月(上).
[2]黄海东.司法警察如何协助执行监视居住[N].江苏法制报,2013年8月19日第006版.
[3]陈亦文.新刑诉法對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J].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月(上).
[4]冯志鹏.浅论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能拓展[J].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月(下).
4.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篇四
要做一名让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我觉得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村人民调解员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而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应该以国家的安定团结,繁荣富强为前提。只有国家的稳定才有农村经济的繁荣。因此,作为人民调解员,要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敬业和勤奋的品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这就要求调解员奉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真正为农村民主自治作贡献。
3.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5.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篇五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级领导普遍高度重视,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敬业。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普遍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如:马安镇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实行调解案卷奖励机制,每调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获得奖励200元,推行“政法单位服务,党委政府买单”的量化标准。店子、涧池等乡镇推行“调解员给误工补贴”等办法有效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2、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4、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谐调处矛盾纠纷,重视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例如,积极探索试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级的肯定。,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236件,调解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41件41人。防止群体性上访35件,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群体性事件21件,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
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6.人民陪审员工作心得体会 篇六
忠于职守,我执着于这份陪审工作 在我参与陪审的所有案件中,我都会在法官指定的时间前到达法庭,准时、守时,不让当事人等待陪审员开庭的情况发生。有一次,因为之前指定的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陪审,法官临时电话通知其他陪审员,但拨通好几位陪审员电话,得到的回复是“有事没工夫”、“晚一点行不行”、“我身体不好,去不了”,由此可见,有些陪审员对于法官所经办的案件,程序上是不太熟悉的。法院事先指定的开庭时间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得改变的,而且守约、守时也体现了法院办案的严谨,所以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成员之一,也应当共同来维护法院办案的严肃性。
总结经验,我在陪审道路上奋力前行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年龄参差,文化不一,经验有别,方法各异,而且很多的人民陪审员都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但是大家对所发生的纠纷,凭借自身几十年的社会阅历以及文化认知,都会有一个基本的对与错、是与非的初步判断,但这种基本的判断与法官审案的思路仍然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需要我们沿着法官的思路和导向去看待每一起案件。所有陪审过案件的人都知道,审案的程序是固定的,是一成不变的,变的是法律事件的性质和法律关系。认真地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仔细地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了解法官提问的目的,这些都是陪审员应当去做的工作,而不是坐在陪审席上,呆若木鸡,无所适从,甚至昏昏欲睡。有了多次的陪审经历后,我们对事件的判断能力,以及对整个案件发展结果的预估能力,都会有大幅的提升,亦为我们日后陪审、参审案件积累了经验,夯实了基础。
记得陪审的一起“小额存款”案件,原告方先是往被告方“投资”,被告方许诺给高额的利息,投资一部分资金后,被告方先期如约给付高额利息,按月按时打到原告方的卡里,尝到“甜头”后,就逐步扩大投资基金,然而好景不长,被告方“资金键断裂”,原告方的投资“连本上仓”,这才引发了“官司”。通过此案例,我也劝告亲戚朋友,莫图小利,投资有风险,凡事需谨慎才行,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减少自己的损失。
“互联互保求贷款,一晃本利过期限。当时酒酣豪气爽,大笔一挥字就签。未晓担保有风险,传票一下傻了眼。贷款只说应个名,哪知现在啥都管”。在参与清贷案件的陪审中,从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比如“顶名贷款”,“抵押贷款”,“互保贷款”,我根据自己的体会,编出“顺口溜”,提示广大群众“贷款需谨慎,担保有风险”。
7.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篇七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级领导普遍高度重视,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敬业。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普遍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如:马安镇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实行调解案卷奖励机制,每调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获得奖励200元,推行“政法单位服务,党委政府买单”的量化标准。店子、涧池等乡镇推行“调解员给误工补贴”等办法有效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2、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4、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谐调处矛盾纠纷,重视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例如,积极探索试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级的肯定。,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236件,调解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41件41人。防止群体性上访35件,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群体性事件21件,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8.工作心得-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八
心得体会
XX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XXX
自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我的思想又经受了一次深刻的洗礼,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感触颇深,我越发感到要成长为一名对党、对人民有用的有为青年,自己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必须学习“三个代表”,牢记神圣职责,在院党组织的教育、培养下,始终规范自身行为,着实体现司法公正。在现阶段,尤其要为构建和谐社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的积极作用。现将工作体会汇报如下:
一、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
此次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检察院系统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树立司法权威,全面提高检察院检察队伍素质,专项整治目的是通过专项整治活动,使检察工作行为进一步规范,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各界对检察院工作的满意程度有较大提高。根据我院年初制定的工作方案,我认真参加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方法步骤、主要措施有了充分的认识。
通过活动开展,我深切体会到,规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着力点应放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我是刚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检察员的检察官,对我来说检察院的工作环境、工作程序还待进一步熟知,我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我觉得要切实按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工作要求,扎扎实实地深入学习,切切实实地剖析自我,认认真真地整治提高,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更加增强了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我更加明确了工作的动力、目的。当前我要按方案的要求,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勤于工作,规范行为,全力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工作举措,努力争做检察院系统优秀的检察官,全力做好为人民服务的各项工作。
二、通过学习获得的收获
通过一段时间以来的学习、培训及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在检察长的关心、同事们的帮助及群众的批评教育下,我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取得了较好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习意识明显增强。按我院方案要求,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孟建柱书记在《决定》辅导读本和《求是》杂志发表的《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更好地肩负起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等重要文章,认真学习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以及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的专项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工作规范、检察纪律规定等内容。作为一名有志青年,要切实融入到专项整治工作中去,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公文处理基本要领,以丰富的知识素养,勇当勤奋学习的表率,为规范司法行为夯实基础。
2、司法为民意识明显提高。由于刚进检察系统时间还不长,在具体工作中,一直在办公室,偶尔接触到一些犯罪嫌疑人,总想把自己居于高位,没有从更深层次上理解司法为民理念。专项整治活动以来,我逐步端正了态度,克服了高位在上思想。使我对检察院工作程序、工作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宗旨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这更增强了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我的司法为民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
3、工作热情明显提升。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党员,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我的工作热情明显提升。由于我爱好文学,喜好写作,今年以来,我充分发挥自身专长,已先后在正义网、省检察院官网、《XX日报》、《XX新闻》等国家、省级、州级、县级宣传媒体上发表稿作、通讯文章10余篇。我要不断发挥这一特长,勤于笔耕、乐于写作,为县检察院的宣传报道工作、为宏扬我院崭新形象奉献力量。
4、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作为一名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常怀感激之情,身系百姓,要按照检察院党组要求,即按“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的要求,认真做好廉洁自律工作,要向文朝阳、焦裕禄等先进典型学习,为维护检察院整体形象洁身自好,这也是专项整治活动、保持检察院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进入检察院系统以来,我在这方面的意识明显增强。
三、下一阶段工作打算
为扎实有效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将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力求整改实效,有的放矢地重点落实好以下六项整改要求:
一是强化宗旨意识教育,干一行爱一行,要有年轻人的风貌;
二是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自身行为,敢于担当,不断把办公室工作做好做实;
三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养和办公室综合能力能力,解决司法不规范,档案不规范等问题。
9.工作心得-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九
一、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完善各项调解工作制度
1、坚持重大矛盾主动介入调处那一世小说网 http://制度,不断完善各项机制。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时,镇调委会都能够在获悉情况后的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并主动介入纠纷的调处,直至纠纷妥善解决。2009年5月3日21:00,太阳坌村李小芳因骑自行车跌倒致头部外伤转入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由于病情加重,于凌晨4时左右行手术治疗,术后效果不佳,由此引发医患纠纷。2009年5月7日、5月8日,由**镇政府主持,就李小芳家属提出赔偿事宜在苏仙电力宾馆召开了两次协调会议。在会议中,我们始终将“和谐、稳定”放在头等位置,打消了双方“打官司”的念头,做好了李小芳家属和院方思想工作,并达成一致协议:一是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免除李小芳住院期间费用18144元,并退还住院押金6000元;二是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李小芳家属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6000元;三是双方对调解结果不再复议,李小芳家属不得再向院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不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2、强化疑难案件联合调处制度。2009年2月3日下午4:00左右,永兴县油市镇高冲村3组林文兵搭乘本村林爱尚的摩托车来到**镇罗祥华开办的“新世纪”发廊店要求嫖娼,在发生性行为时,林文兵突发疾病死亡在床上。接警后,我镇干部与派出所干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并及时对该死亡案件进行了初步处理。2月14日,由**镇政府、苏仙区公安局刑侦大队、**镇派出所组织林文兵家属、罗祥华家属在刑侦大队就林文兵死亡补偿等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3、有效落实调解回访工作制度。在一些抚养、赔偿纠纷中,因为调解协议具有较强的时效要求,所以我们一直注重调解回访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过回访及时掌握纠纷调处的效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对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的,说服教育当事人,督促其履行协议。通过回访还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隐藏在民间的矛盾纠纷。
二、狠抓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整体实力
一是重视镇调委会队伍建设,在稳定人员的基础上。年初,我镇及时调整了镇、村、组三级调委会、治保会班子成员,让一批政治可靠,有威信,有业务基础的同志充实到镇调委会及基层调委会队伍中来。二是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综治工作经费预算,解决调解场所建设及调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
三、加强培训学习,提高调解人员业务水平
一是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经验介绍、业务交流等形式丰富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二是举办调解业务培训班,由镇司法所同志讲课,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办案中的实践体会、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三是撰写调解心得,每当调解一起较为复杂的纠纷后,要求参加人员总结成功的经验,查找不足;四是分析、预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发展趋势,做到调解工作有的放矢。半年来,我镇共举办了2次调解员工作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各村组织组级调解员上培训班2次。通过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大大增强了我镇、村、组三级调解员处理矛盾纠纷和化解矛盾的工作能力。
四、抓好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确保社会稳定
风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难纠纷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密切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而我们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春节”、“五一”等重大节日前开展定期排查,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门排查相结合。半年多来,全镇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43件(重大纠纷隐患8件)、调处成功率100%,其中赔偿纠纷21件、邻里纠纷20件、其他纠纷2件。由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半年来有效防止民间纠纷引起集体械斗7件1120人,有效防止民间纠纷引起集体上访10件750人,真正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的要求,从而为我镇稳定大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虽然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差距。今后我们将保持和发扬优势,改进不足之处,为维护全镇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10.人民政府办公室年终工作心得体会 篇十
一、党的建设成效显著
1、加强思想建设。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的部署,我办积极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订了两学一做方案和学习计划安排表,明确了学习内容、时间以及相关要求,按标准按节点完成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规定动作,按照专题讨论集中学习、专题党课、学习讨论、学习心得的要求,政府办各支部围绕“四讲四有”和*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分别组织开展了5次“两学一做”专题讨论学习,党组织关系在政府办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市政府办党组班子成员、市优秀共产党员舒彦运、市委党校专家粟焕新老师分别围绕四个主题进行了党课授课,坚定了支部党员的政治立场、锤炼了党性,取得了较好成效。扎实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全年开展专题调研活动10余次,8次调研成果进入领导决策圈,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经验材料26篇,;在政府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的确定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随市政府领导深入乡镇、重点工程建设工地检查、调研、处理问题300余次,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和建议200余条;认真编好《**政报》,完成《**政报》6期。认真抓好党报党刊发行工作,圆满完成了发行任务。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市长信箱”、“12345市长热线”、“在线访谈”等网络平台的舆论导向作用,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全年办理**“市长信箱”来访件16件、**“市长信箱”来访件580件,受理“12345”市长热线电话投诉357起,均通过交办形式办结357件,办结率100%。由于责任明确,监控到位,发生负面舆论宣传及时处理,把不利影响都消除在了萌芽状态,全年未发生一次舆论导向失误事件和因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引发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2、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拖延、不敷衍;领导批示督办件均做到了及时办理,并按时反馈结果。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狠抓交办、督办两个关键环节,全年完成了82份人大代表建议和42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答复率均为100%。强力推动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认真办理上级督办事项,全年共完成督查任务30余项(次),其中决策督查10余次,大型督查活动6次,开展会务督查20余次,共形成材料30余篇,其中督查通报22期。
3、强化班子及组织建设。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强化班子成员“领导就是责任”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自觉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增强班子凝聚力,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充分促进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班子成员之间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形成了相互补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环境。积极加强组织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以及党内生活制度,规范了党组织生活,大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召开座谈会、谈心会、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加强班子成员及广大干部的思想沟通,诚恳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整改办法和措施,扎扎实实进行整改落实,促进了班子的精诚团结。
4、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为重点,科学制定干部培训教育计划,着力实施“内强素质”工程,大力培养“有良好道德修养、有较高政策水平、有扎实理论功底、有较强组织能力、有廉洁自律意识”的“五有”干部队伍,全力支持年轻干部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培训和业务工作培训。今年来,我办先后派出10余名干部职工参加各级文秘机要、督查应急、后勤接待等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工会活动,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坚持每年端午、中秋、重阳、春节派领导班子赴安江、黔城、**上门慰问办公室老干部,特别是重阳节我办举行了老干部座谈会,认真听取老干部们的意见,对生病的老干部,均上门探望慰问,切实做到了“老有所乐”、“老有所养”,由于工作到位,措施有力,全年未发生老干部上访事件。
5、落实党风廉洁责任。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条规定”精神,加强《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学习落实,突出抓好党风廉洁责任制建设。认真学习中纪委等上级纪委关于廉洁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并将责任分解到人,任务明确到位;要求广大党员切实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守规章制度,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其他同志。要求大家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社会不良现象的侵蚀,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时,严格落实党员目标责任制,要求广大党员切实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守规章制度,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机关的同志,促进纪律严明、风气清正的“廉洁型”机关的形成,全年无一人在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
二、社会和谐保障有力
1、全面落实综治维稳工作。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我办未发生一起可防性案件;全面落实**年《**市禁毒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的工作任务,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加强禁毒教育,我办干部职工未发生一起吸毒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简化手续,及时与信访人沟通和复查答复,积极化解信访积案、难案,全年共受理信访复查案件31件,受理19件,不予受理11件,主动撤销1件。
2、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切实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工作;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我办教育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各科室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今年来,办公场所及干部职工居所未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今年来,全市共组织执法行动1866次,出动执法人员15598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582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67家,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67家,经济处罚300.42万元。
3、全面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按照《**市二〇一六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完成计划生育(含计生协)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落实抓好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调整了政府办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政府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认真落实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坚决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将此项工作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新政策,对办公室全体育龄、已婚职工和孕前型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建册,并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在“三•八”、“六•一”、“九•二五”期间,举办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各项活动,保证独生子女待遇按规定落到实处,父母奖励经费全部足额发放到位。今年来,我办干部职工及其房屋的租赁人员未出现一例违法生育案列。
三、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1、全面推进扶贫攻坚。严格按照《**市扶贫攻坚工作考核方案》、《关于开展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实施方案》、依据《**市扶贫攻坚工作考核细则》文件要求,扎实开展干部职工驻村结对帮扶工作。明确了班子成员分别帮扶2人、干部职工分别帮扶1人的帮扶标准和目标任务。深入开展走访活动,全面走访桃源村扶贫对象,通过摸清扶贫对象基本情况,听取扶贫对象发展意愿,分析扶贫对象致贫原因,制定了完善脱贫计划,做到对症下药、精准扶持。同时,全力推动项目建设,以项目建设促进脱贫工作。完成村道绿化项目,积极争取村组级公路通畅工程,进一步美化了村容村貌;继续做好投资60万元黄桃核心示范园休闲观光工程,扎实推进“世外桃源”标志性建筑和园区游步道建设,重点发展休闲综合观光农业,带动黄桃种植和销售。
2、全面推进协调服务。完善纵到乡镇、横到部门的工作机制以及信息工作每月通报制度、定期约稿制度,把信息采集工作落实到月,分解到人。耐心接待上访群众,切实做好上传下达,严格落实信访首问责任制,及时根据群众诉求将信访件进行交办处理并认真做好登记,耐心做好群众的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按程序上访,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答复,有效维护政府机关日常办公秩序。对会议重要决定事项实行告知制度,确保会议重要部署事项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应,组织好一月2次的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及时准确地编写有关会议纪要;组织或参与好承办市政府专项工作会议、汇报会、政府办全体会等各类会议。全面做好档案工作,按时完成**年度的文书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工作,并保持档案室的整洁卫生,档案阵地建设规范有序并做到档案整理规范化、科学化。
3、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一是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完成上级要求的清理行政权力事项、审核转报类事项、共性权力事项,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挂网公布。二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三统一”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要求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发证制度,并建立执法证发放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严禁无证执法。三是努力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应诉,树立复议监督的权威,并始终坚持依法依规谨慎应诉。
4、全面协调推进各项改革。根据湘办发〔**〕7号、湘办发〔**〕11号、怀办〔**〕20号、洪办〔**〕21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市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和平时工作部署。要精心组织部署,强化工作责任,及时加强工作对接,抓紧完善各项实施方案,推动专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做好公车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化扶贫方式创新、行政机构改革等工作。
11.工作心得-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十一
地点:XX法庭
参与人员:李XX刘XX周XXX唐XX
内容:学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后,根据院里要求,三都法庭于今天下午召开全庭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一次集中学习。会议由李庭长主持,三都法庭的所有同志参加了会议。会前,我们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分发到每名同志的手中。
会议第一项,由周XX通读条例,其他同志认真理解条例内容。之后,由各位同志发表看法,谈谈自己的感想。
刘XX:《条例》调整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工作纪律,不仅限于对廉政有严格的规定,同时对勤政表现也上升到纪律层面。因此我们对要改变过去对违纪只是不贪污、不受贿,不吃拿索要,等廉政问题的粗线条认识,既要廉政,也要勤政。《条例》不仅对故意错误要作出处罚,而且加大了对过失错误的处罚力度。因此除了提高廉政警惕性外,还需要强化工作的责任心,避免杜绝工作失误。
周XX:《条例》比较注重结果的公正,而且强调程序的公正公开规范。因此除要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实体公正外,还需要规范司法程序,公开审判程序,全面体现公平正义。自学习条例以来,三都法庭全体同志认真学习,并进行自查自纠,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思考,廉洁自律这根弦已经绷紧,下一步民事审判中的风险点上,在民事审
判工作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只有坚守住一个人民法官的道德底线,才能严防死守保廉政。
唐XX:通过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进行了逐条逐句的学习,如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这些都将会给予处分。在落实回避制度上,如有法官曾就某案接受过咨询的,都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这对廉洁司法、公正司法将是一种保障。对于《条例》要牢记于心,要谨记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凡事要三思而后行,才能于公正廉洁司法。
最后,李庭长总结:我们的廉政建设要不断加强,廉政的学习要不断推进,这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一出台,就要求大家进行学习,目的是要通过学习,起到预防、警示的作用。我们在平时办案的过程中,一是要认证排查平时办案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照诉讼程序规定,从受案到结案中的所有环节,排查自己的习惯做法,向全庭进行报告。二是对司法鉴定、送达程序、开庭程序、财物流转等重要司法环节进行调查,制订统一的操作规范。针对涉及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运用环节,组织研究,规范统一裁量幅度。三是强化监控约束,严格质效管理,控制隐形超审限。提前审限监控节点,每月对超2个月的案件组织集中讨论,集体研究审理思路。
12.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篇十二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
局成立了以郭玫局长为组长,各司法所长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32个社区和35个村委成人民调解工作成员,并于每月25日上午9点,我局召开各司法所所长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例会,局长亲自主持会议,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掌握工作动态,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增长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使矛盾或纠纷势头早发现、早预防、早调解、早处理,杜绝或减少矛盾激化,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2010年5月7日顺河区召开全区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议宣布《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规定,民间纠纷调处补贴的标准:第一种(一般性民间纠纷)补贴标准:30元/起;第二种(疑难性民间纠纷)第三种(群体性或重大恶性民间纠纷)补贴标准:100元/起。补贴标准:50元/起。民间纠纷调处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拨付。
该规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区财政把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和调解人员补贴经费到八财政发放,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极大地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我区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使矛盾纠纷势头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杜绝或减少矛盾激化,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稳定。2010年全年三级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2289起(含口头调解)。经审核有114起符合发放标准的案件,人民调解经费已由司法局统一拨付到每个人民调解员。三、一手抓稳定、一手抓排查
规范民调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平安河南建设纲要》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司法局工作重心下移,借和谐社区建设集中帮建活动的助力。把警力充实到办事处、社区,确保基层工作落实到位,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每星期二、四、五三天,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全员参与,编成六个组,每组4人,在辖区办事处6个社区设立固定接待点,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二是结合全辖区实际情况,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按辖区范围安排到每一位司法所长,职责统管到位。全辖区六个办事处、两个乡,67个社区、行政村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调委会有3个以上固定的人民调解员和巡访调解员组成,街道、社区调委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招牌、宣传版面、公章、台帐、档案。负责调处和预防矛盾纠纷工作。三是通过设立固定法律服务点,发放法律服务卡,在法制宣传楼道和法制宣传栏公示法律咨询服务联系方式等方法途径,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民间纠纷等便利及时的法律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四是积极组织对本辖区进行一次认真地排查摸底,掌握辖区居民的思想动态。把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纠纷,久调未决容易导致突发事件、上访事件的纠纷作为重点进行排查调处。加强对重点对象的防范控制、思想转化和思想疏导工作。五是我局组织的普法宣传队,在67个社区、乡村党员电教室,为社区干部、居(村)民群众上了普法教育课。针对群众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主要进行《物权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劳动合同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等宣传和培训。把法律交给群众,使群众成为法律的主人。六是充分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作用,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律进万家活动。七是把排查到的不安定因素迅速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并协助进行解决,杜绝群体事件的发生,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特别是在XX年年12月30日至2010年3月30日,在“双节”来临之际,集中力量进行了一次民间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热点、难点纠纷,在“三夏”将至,为了预防矛盾激化,确保我区的夏收夏种、夏粮征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区民调组织又进行了一次民间纠纷大排查调处活动。
我区组建各社区、行政村人民调解委员67个,组建率100%;办事处与企业建立联调组织12个,占目标的110%;调解纠纷196起,调成189起,调解率100%,调成率96%;调解员培训率达90%以上,调解文书规范,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文书使用率达到60%;“双节”和“三夏”调解各类纠纷28起。通过纠纷的排查和调解,有效地预防民间矛盾的激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四、司法所硬件建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经过省、市、区共同努力,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东郊乡建设土柏岗司法所和东郊乡司法所,每所占地面积为0.5亩,建设规模为120平方米,区政府还专门拨出专款1万元为两所购置了电脑和空调,区司法局和东郊乡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拨出资金为两乡司法所购置了调解桌、办公桌椅、柜子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统一按省、市要求制作了标准宣传板面、标牌等。我区两乡基层司法所建设由原来一间破旧房屋建设成为宽敞明亮,功能设备齐全的标准化基层司法所并正式投入使用。
我区共有八个司法所,另外六个司法所办公用房借用的是办事处的,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
存在的问题
1.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队伍庞大,人员众多,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存在调解技能差,办法少,遇到一些难调纠纷束手无策。
2.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济有限,基层调委会无经济来源,无法购办一些必要的宣传、学习培训资料,造成宣传教育、民调人员素质提高较慢的问题。
【工作心得-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推荐阅读: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06-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的通知06-25
全市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工作会议情况汇报10-26
人民路司法所“法律进社区”工作总结12-0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11-15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心得07-15
政治工作心得06-12
徐工工作心得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