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2024-09-04

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共10篇)

1.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

6、《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

行)》

(琼国资[200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 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二)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四)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企业;(五)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国资机构)。省国资委主管和指导全省各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经产权登记机关审定,并按全国统一格式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 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管理、监督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 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七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省各级国资机构技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表一式多份分送企业其余国有资本出资人及其所属产权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省国资委负责下列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一)省政府管辖的企业(含省国资委授权投资机构);

(二)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省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第十条 各市、县、自治县国资机构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一)市县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含市县国资机构授权投资机构);

(二)市县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勒、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市县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市县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市县级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第十一条 省政府管辖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托管公司、授权运营机构和省国资委授权投资机构,对其所属各类企业一并进行产权登记,汇总后报省国资委,所属各类企业不再单独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

第三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到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七)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 务报表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 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资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资机构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信证明文件。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登记机关审查后直接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除政府特别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已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按本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后30日内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或者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 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 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国资机构合规性审核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六)企业发生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交财 政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文件;

(七)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八)经出资人批准的转让国有资产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九)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批准之日 起30日内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相应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国资机构合规性审核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五)本企业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 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六)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七)经出资人批准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淮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间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 副本。

第六章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和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四)产权登记机关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固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全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三)企业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情况;(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和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年检合格后,由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监督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九条 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90日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与产权变动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替代产权登记。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如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产权登记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问题时,应当督促其按照细则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七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以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机关确认的数额为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产权登记机关不子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需暂缓期限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产权登记机关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暂缓登记。

(一)企业获准暂缓登记的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二)企业在批准的暂缓期限内,仍未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的,应当在期满后向产权登记机关书面报告产权纠纷处理情况并书面申请延续暂缓登记,产权登记机关白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和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暂缓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各项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违反有关法规成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二)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折股的;(三)企业的投资行为、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六条 末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情况。

第八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产权登记机关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不得超出产权登记证副本。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文件、材料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企业产权登记表,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第四十条 企业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原产权登记机关将该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整理、归并后移交新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企业的,或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1、提高煤炭企业内部管理能力

创建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是企业发展一般要历经的四个阶段。目前我省煤炭企业的发展还都处于成长期,并逐渐走向成熟,存在着诸如职能化管理条块分割明显、多元化产业成熟度低、兼并购行为多但管控又不够适当等“成长综合症”,这主要是由企业职责不清和人才素质差异引起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的手段提升煤炭企业的管控能力。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使得煤炭企业形成“自我免疫机制”,通过持续不断的优化各层级之间的管理和责任界面、工作流程,从而使得领导层能够“做正确的事”,执行层能够“正确地做事”。通过对煤炭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合理地分工控制、协调和考核,促使煤炭企业内部人员能够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从而保证煤炭企业有序、高效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可以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煤炭企业注重风险管理可以通过明确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各层次人员的职责权限,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制衡机制;可以通过完善企业法人治理,从而来防范企业“内部人控制”;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供应商、存货管理和产品销售等过程中产生的市场风险;可以分散和规避煤炭企业在经营、投资、债务、经济合同等活动中带来的财务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同时可以化解和转移煤炭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发生的重组、兼并、整合等因素带来的制约企业发展的战略风险,在确保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应肩负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实现的过程中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确保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炭是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外部竞争激烈的经营环境使得企业不进则退,很多优秀企业都在采取各种手段诸如通过并购延长其产业链,不断加大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力度,强化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手段来提高自身竞争能力。通过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内控体系,既可以保证业务规范有序地进行,又可以激发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创新性;既可以控制重要风险点,又可以保留一定的弹性空间。同时对于煤炭企业扩大其综合实力、企业资产规模,提高煤炭企业生产能力和销售收入;增强煤炭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煤炭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于做优主营业务,积极抢占行业制高点;对于做久企业生命力,培育企业永续发展的“长寿基因”,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煤炭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框架

结合我省煤炭企业的特点,在深入研究国内外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论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我省煤炭企业内部控制框架体系如下图1:

我省煤炭企业构建内部控制体系的目标是在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引入国际先进的风险分析和识别方法,分析煤炭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环境、机会和威胁,尽量将企业面临的风险所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水平,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煤炭企业在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时候要注重内控自我评估的建设,并要注重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在持续完善阶段,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1、为防范资金管理风险要构建资金集中管理体系

例如:中国神华为了防范资金风险统一了资金管理和资金运作,从资金预算、资金收支、借款融资和闲置资金运用等方面,建立了目标、责任、关键控制、控制工具、控制方法、报告和检查的流程与制度体系。以账户管理为基础,对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实行两条线管理,实现收入全部集中,利用资金预算控制支付,对债务融资及担保进行统一管理,对闲置资金进行集中应用,并对管理过程和风险进行有效监督。

2、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建立安全长效机制

编制《风险管理手册》《风险管理标准与管理措施》《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手册》等文件,构建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其核心内涵是:通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岗位标准,做到风险预控:通过流程和制度建设,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做到持续改进: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的安全管理紧密结合,引领企业向文化管理发展。

3、针对关联交易风险,改进关联交易管理

为了提升关联交易风险管控能力,研究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定和相关法律,深刻理解监管的要求和思路,进一步理顺关联交易披露流程,明确法律部、投资者关系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以物流和资金流为基础,从合同到付款各环节的实时监控,建立关联交易监控和预警制度及系统。

三、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煤炭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措施

我省大型煤炭企业应从加强制度建设开始,实现制度管人、管事,全面提高全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1、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改善内部控制环境

煤炭企业首先需要建立起与企业发展相协调的风险文化和管理层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协调的风险文化,并把煤炭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写入《公司企业文化发展规划》及《企业文化手册》中。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注重保持关键职位人员的岗位队伍稳定,尽可能的使相关措施系统化、程序化、日常化,在发生变动时,要对员工岗位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要注重对财务部门、信息处理、财务报告的管理,要以明确的制度来规定财务信息汇报管理的层级和期限,规定上级财务部门应当如何对下级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核;在制度中对财务信息分析的内容做出基础性的规定等。在此过程中,煤炭企业会形成系统、持续的传播机制,有利于员工形成与管理层相协调的风险文化。

煤炭企业要重视人力资源政策,对各个工作职位所需员工进行经验和技术能力的分析,确保岗位任职要求能够与员工能力相匹配。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进行有效的激励。在我省大型煤炭企业中设立和推行员工工作检查和评估的具体办法和制度,及时和准确衡量员工绩效,并予以激励或处罚,在现有的管理制度,设计背离既有政策和程序,应采取的补救措旌和处罚手段。以及规定违规的处罚方式和程序。

煤炭企业还要形成诚信的道德观念,在《企业文化手册》中写入对员工道德与行为规范具体的要求或措施。对诚信和道德的宣传应形成一个制度化、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并对于保守公司秘密的具体条款加以规定。

2、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煤炭企业风险管理的现状和未来来看,要形成一个专业化的风险管理体系。在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中设定风险管理目标;对风险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制定专岗对风险信息进行初始的收集,对己确认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建立风险预警体系。设立综合风险管理控制部门,在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尚未建立风险管理的工作组织体系。确保我省大型煤炭企业及时、全面、有效地收集风险信息并进行有效地处理,以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和应对风险。形成风险信息收集、处理机制,对风险管理进行监督与改进。包括: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的定期自查和检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检查和检验;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一次的监督评价;可聘请外部单位进行监督评价及提出建议。

3、应对重大风险,开展流程管控

(1)确定重大风险。根据风险与公司价值链管理的相关性,总结归纳曾发生的风险事件,参考国资委的风险评价标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针对内外部环境及运营方式发生变化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各种重要风险,进行初始风险评估和剩余风险评估,确定主要风险,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先级排序,进而确定了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战略决策风险、国家政策风险、投资管理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资金管理风险、分/子公司风险、运营安全风险、电力市场风险、煤炭市场风险。

(2)制定管控流程。针对主要风险特别是重大风险,按照重要性和示范性原则,公司确定重要管理与业务流程,涉及公司总部和多个职能部门,流程的主要负责部门、涉及的主要风险和风险类别。重要管理与业务流程包括:定期信息披露流程、持续性关联交易管理流程、项目投资决策流程、年度建设与改造计划流程、投资项目后评价流程、资源选择与获取流程、总体战略规划编制流程、年度生产运营计划制定流程、经营预算编制流程、资金收入入账流程、资金支付流程、借款筹资流程、薪酬管理流程、公司购并业务流程、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流程、安全监督检查与隐患整治管理、日常调度业务流程、月度调度业务流程、突发事故处理流程、生产装备管理流程、铁路运输组织(运行图)流程、工程项目设计及概算管理流程、采购计划管理流程、煤炭销售年度/月度价格制定流程、煤炭装船销售流程及煤炭销售结算流程。

(3)开展流程管控。公司依据重要管理与业务流程,明确了流程中的主要风险、控制重点、控制活动及其评价方法和责任主体,据此开展流程管控活动,有效控制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管控流程见图2。

4、设立良好的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帮助管理层确保风险对策得到实施的政策和步骤。包括一系列的活动,诸如批准、授权、证明、协调、检查运营绩效、资产安全性以及职责分工,企业在制定控制活动时关键就是要针对关键控制点。

(1)强化预算管理。贯彻预算的刚性原则,预算一经确定,在企业内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控制要以成本控制为基础,以现金流量控制为核心,通过实施重点业务控制和现金流量控制,确保资金运用权力的高度集中,形成资金合力,降低财务风险。消除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并将对预算的考核与员工的薪酬直接挂钩,从而保证全面预算的落实和公司经营活动目标的实现。

(2)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建立起“集中存、集中管,集中用”为核心的财务集中管理运行模式。减少煤炭企业整体的银行账户,盘活资金存量,提高资金效益,把握资金投向,使我省大型煤炭企业能够从总体上把握资金运作效果、筹资融资情况和自身的财力,为扩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增强投资等重大决策提供依据。煤炭企业应制定结算风险管理制度和资金流程控制制度,规定各种结算方式的具体操作规程。为规避资金支付风险,坚持资金预算财务部门从计划,合同、单证上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没有列入计划、没有订立合同或单证不全的款项坚决拒付。

(3)加强信息系统控制。建立统一的集中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各企业动态,切实做到总部对各级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监控和集中管理。制定具体的信息系统组织结构图和完整的职责分工,对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架构的构建和人员职责分工,确保管理的可靠性。设置一个适用于整个煤炭企业范围内的信息技术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制定信息技术控制方面的应急和危机管理办法,灾难补救计划,有效应对危机突发事件。对各项应用系统的控制上,进行统一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4)完善组织人员和业务控制。设置股权管理工作具体的归口管理部门,股权信息管理及价值分析的工作安排具体的岗位职责。规定总部各业务管理部门收集子公司业务相关的信息,及时地更新。加强子公司业务协调避免同质化和同业竞争问题。

5、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

(1)增强煤炭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重视控制文化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建设不仅要在硬件上下功夫,也要在软文化方面齐头并进,必须大力宣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意识,让控制思想深入人心,成为企业人人自觉的行动。(2)完善煤炭企业领导责任制度,建立煤炭企业内部控制报告制度。我省大型煤炭企业领导对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健全有直接领导责任,煤炭企业领导的不重视是企业内部控制完善中一大障碍,必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相应的煤炭企业领导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制度,使煤炭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有所落实。(3)健全我省大型煤炭企业治理结构。明确监督主体,解决煤炭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现状,同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才能使煤炭企业的内部控制从根本上得以改善。

6、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

建立起内部沟通的机制,信息沟通的工作制度化、系统化,将信息沟通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工作执掌的一部分。在我省大型煤炭企业内部形成信息共享机制。例如,总部各管理机构的信息做到与被管理单位的信息同步。设立对重大事项信息传递的制度。对重大事项要有区分标准,对财务信息的汇报程序要有制度性规定等。

7、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监督控制

3.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篇三

关键词:现金流量;现金流量管理;融资;现金预算

一、引言

中小企业是指在经营规模上较小的企业,雇用人数和营业额皆不大。它的发展却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是国民经济能够平稳高效发展的基础,是关系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要因素。同样,在河南省这个农业和人口大省,经济正处在不断发展与上升的阶段,而在河南省的众多企业中中小企業占有绝大多数,它们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促进河南经济发展、调动市场积极性、保证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因此它的发展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大多数中小企业出现问题都是由于资金链的问题造成的。现金流量是指某一特定时间以内,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发生的资金流入和资金流出,资金链出现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现金流量管理不善,目前河南省中小企业现金流量管理制度和方法还不够完善,各个企业为了自己的目的选择一些激进的方法而没有考虑到企业的现金流量问题导致多家企业纷纷倒闭。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现金流量包含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三部分,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三部分都应在考虑的范围内;企业管理者应该建立一套与企业发展方式相适应的现金流量管理体系,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保证企业的资金链的连续发展和稳固,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所在。因此研究河南省中小企业的现金流量管理的作用及其现状,对于河南省经济的调整和发展甚至河南省就业问题都有着指导性意义。

二、河南省中小企业现金流量管理的作用及其现状

(一)作用描述

1.现金流量管理的好坏决定着企业的存亡

近年来,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国内经济增长出现畸形,造成一部分中小企业难以维持其正常经营,中小企业发展容易遭遇瓶颈。据统计资料,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为2.9年;根据国外文献显示,出现破产的企业中约有85%是盈利情况相对较好的企业。在当今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很多因素影响着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企业的寿命如此之短惹人深思,从很多中小企业倒闭的状况进行分析,毫无例外都有共同的原因,即因现金流量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紧接着企业无法持续经营,最终导致企业破产,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获得利润,而盈利的前提条件是生存,企业不能生存就更谈不上经营更不会有利润可言。长期亏损、入不敷出、现金只出不入、资不抵债等常常会导致企业无法经营而最终破产。因此,现金流量管理的好坏是中小企业的兴衰存亡的决定性因素。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只有制定全面的现金流量管理方案才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现金流量,进而才能使中小企业获得稳定和长足的发展。

2.企业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关系着它的价值

现金流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运营情况是否良好,在企业生产、销售、投资等各个环节都与现金流量有关,如果在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也许就会引起一系列的现金流问题甚至出现停滞,因此现金流量对于企业经营情况具有较大的灵敏度。企业现金流量越大、流动越快,企业经营状况越好;企业现金流量越小、流动越慢,企业经营状况越差甚至出现问题。企业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决定企业的价值,企业只有拥有充足的现金才能从市场上得到企业所需的生产要素,为提高企业价值提供必要的基础,而提高企业的创造价值能力也是进行价值投资的前提。企业管理的目标决定了财务管理的目标,财务管理的目标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而财务管理是在某种整体目标下,投资、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利润分配的高效管理,因此要加速资金周转、加强资金管理,以期通过增强企业现金流量的能力来实现企业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由以上分析得出现金流量决定企业的价值创造的能力,推出企业的盈利程度,决定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生存能力。

3.根据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现金流量可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三部分,因此,同以前的利润指标相比,企业现金流量状况更能够表达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只有能够迅速转换为流动性最强的现金收益才能够被称为真正的利润,在某种程度上,现金流量指标可以很好的弥补利润指标在反映中小企业真实盈利能力上的不足,根据真实的盈利能力做出与之相适应的经营政策。同时,现金流量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企业的偿还能力、经营能力和支付能力,中小企业的利润也不能直接反映偿还能力、经营能力、和支付能力,所以企业想要更多的盈利必须要进行投资活动与筹资活动,由此可以得出现金流量也影响中小企业的投资和筹资。中小企业在进行投资时首先应考虑现金流量的状况,然后根据它的状况结合企业的筹资能力及现状决定是否进行投资,而中小企业在举行筹资活动之前,必须对该企业的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进行研究,在这些前提下合理而又准确的确定具体的资金需求量,是投资和筹资都得以平衡。自由现金流量(FCF)也影响着中小企业的投资和筹资方式,如果中小企业拥有自由现金流,那么它们就可以抓住较好的投资机会、减少筹资成本、突破融资束缚的瓶颈。自由现金流量若大于0,管理人员可以扩大资金应用的规模;若小于0,那么中小企业必须进行融资或者变卖其资产折现来满足对资金的需求。因此,中小企业现金流量状况能够为中小企业筹资投资活动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使中小企业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做出较为正确及可行的决策。

(二)现状分析

近年来,河南省中小企业整体发展水平态势稳定,对河南省的经济促进作用不断增强,在发展过程中虽然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现金流量、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仍然保持着持续上升的良好形势,对河南省各个方面的贡献达50%以上。河南省中小企业蓬勃发展,2013年全省中小企业单位数约3974万家,比去年同期增长5万家,带动社会就业人数120646万人。2014年全省中小企业单位数在年底已达4514万家,带动社会就业人数129406万人。由此可以看出河南省中小企业数量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并且企业数量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河南省的就业,缓解了一部分河南的就业压力,促进了河南经济的平稳增长。河南省2014年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678747亿元,比上年增长115%;利润总额477138亿元,增长73%,在现金流量方面,总体呈现增长的良好势头。在河南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经营问题,因此我省针对这些问题专门成立了河南省企业服务网,以期望以最少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来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建立各种制度政策为企业融资、解决各个行业的经营问题。另外在中小企业关注度较高的融资难问题上,省相关部门尤为重视,并且税务总局也出台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相关政策的实施也为中小企业更加稳固的发展谋得了福利。(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程之议.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与对策[J].当代经济,2015(2).

[2] 符群力.浅析企业现金流量管理[J].新西部(理论版),2012(18).

4.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2012〕10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 件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促进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发展,保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及装修装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以及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 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对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

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工程设计乙级、丙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应当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许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各级建筑装修装饰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 外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装修装饰资质,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河南的企业)进豫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及项目信用认证登记。

外地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重新注册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质。

第七条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 从业培训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装修装饰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各省辖市、县(市)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建筑装修装饰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装修装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的专业管理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在规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不得使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十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施工的技术工人及特殊工种人员等,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在规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各类持证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

第四章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同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装修装饰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装修装饰企业承包。第十三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招标发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修装饰的工程的发包,应当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装修装饰工程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接受招标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近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他人的。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使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以外的装修装饰材料和设备。

第五章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除外。

第十九条 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图纸、预算;

(三)参建装修装饰工程中各类人员上岗证书。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省、市、县各级装修装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及复印件;

(三)施工图纸;

(四)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复印件;

(五)施工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合同、各种分包合同;

(六)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

(七)拆改结构的,需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方案;

(八)消防部门审核意见;

(九)工程质量监督,安全备案手续;

(十)项目资金证明;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章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严格执行建筑装修装饰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进行建筑装修装饰施工时,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建筑装修装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依法批准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

(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破坏承重墙体、梁、板、柱等结构;

(三)不得对危险建筑物进行建筑装修装饰施工;

(四)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五)施工现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拆除或者改造供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管道的,应当分别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七)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八)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九)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

(十)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异味以及噪声的排放;

(十二)施工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三条 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房屋已装修装饰的、拆除后影响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部位,不得擅自拆除。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进入工程现场的主要装修装饰材料及装饰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监督检查。装饰企业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保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装修装饰材料。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二次复检。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显著位置标注出所售的商品房的承重墙、防水层、各种管道等建筑设施和结构;售房时向购房业主说明建筑物使用安全规定;在《临时管理规约》中应当注明房屋装修装饰注意事项和建筑使用安全规定。

装修装饰人、装修装饰企业必须遵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进行装修装饰。

第二十六条 装修装饰人可以对住宅自行装修装饰,但对涉及住宅主体结构和水、电、暖、气等设施布设、安装或改造的装修装饰除外。

第二十七条 装修装饰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装修装饰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检测不合格由责任方返工维修,检测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住宅装修装饰工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空气质量治理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治理。

第二十八条 为规范装修装饰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装修装饰市场信用体系,完善装修装饰市场监管体制,健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装修装饰行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装修装饰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审核、汇总、记录,并上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现场按规定应配备持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专业防火救援设备,施工现场应制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现场危险源应建立预防监控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零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中介服务,是指从事装修装饰招标代理及工程监理、咨询、检测等中介企业提供的服务,应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三十八至四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并在相应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有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七)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八)由装修装饰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装修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5.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建立、管理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组织制修订具有本省地方特色食品和其他需要纳入许可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备案。省局、省辖市局审批权限的食品许可事项,可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办理许可工作中受理环节或现场核查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申报类别向具有相应审批管理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领、变更、延续或注销申请。食品生产者申报多个食品类别的,应当分别向具有相应审批管理权限的省、省辖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受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许可证号的编制遵循“一企一证一号”和“谁发证谁编号”的原则,按最高风险食品类别进行编号;同等风险食品类别为两种以上时,按主导产品类别进行编号;增加食品类别的仍使用原许可证编号。在许可证书的副本中,注明被许可生产的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明细。

第七条省局可根据食品类别、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各级审批管理权限目录,及时调整省、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第八条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审查员队伍。审查员由省局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注册、统一发证、统一管理。

第九条省局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信息化系统和平台,实施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公开、网上查询,及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注销、监督检查等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便民利企,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局16号令”)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不再收取审查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配备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机构、人员、设施和装备,列支专家评审费,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行政机关的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按照单方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香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类别提出。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应符合《河南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还应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按照产业政策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受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许可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但不属于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许可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有审批管理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现场核查组由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部门派出。派出前应根据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制定现场核查计划,明确核查组人员和核查内容及时间。核查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核查组织部门应向申请人发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通知书》,告知现场核查时间、核查人员、核查工作程序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现场监督员。

现场核查应当由不少于2名的熟悉相应食品生产工艺、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检验等方面的核查人员组成,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核查组应根据《审查通则》、《审查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实施现场核查前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制定现场核查方案。现场核查方案应包括核查组人员分工、核查重点及注意事项等。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不得私自改变核查时间和内容。

第二十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中填写“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现场核查时,应根据相关要求确定核查内容、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试制食品检验可由申请人按要求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时,发现申请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企业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形,可立即终止现场核查任务,并及时向核查组织部门报告。

现场核查时,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抽查2-3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试考核;对持有食品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证明的,免于现场考试考核。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在生产状态及管理能力未发生变化时,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派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参与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审核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现场核查通知书》确定的现场核查时间,准时参加现场核查;

(二)督促企业为核查组现场核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维护现场核查秩序,搞好协调工作,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

(三)不得干预核查组现场核查工作,不参与现场核查结论的评价与出具;

(四)对于在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

(五)收集整理现场核查材料,并纳入该食品生产者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有审批管理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核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按照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河南省代码、2位省辖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食品类别编码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1”代表食品、“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食品分类目录》。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

识为:“01”代表单方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香料,“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条证书上所载明的发证机关为实际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实际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第三十二条 以下变化导致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履行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2.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3.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

4.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5.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6.生产场所迁址,或增加生产场地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1、2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有前款第3、4、5、6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现场核查,并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对于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变更涉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

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变更涉及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自收到核查任务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许可机关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变更不涉及现场核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

自准予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变更后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就变化情况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应的技术支撑材料,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变化情况有关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可以直接更改的,自收到食品生产许可变化情况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事项在食品许可证副本中予以更改载明。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存在第三十二条第3、4、5、6项情形之一的,具有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申请免于现场审查的延续生产许可时,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交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存续期间依法开展自查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上一许可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形,对其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不得免于现场核查,并说明理由。

(一)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企业产品不合格的;

(二)一年内没有国家、省、市、县级任意级别监督抽检结果记录的;

(三)经举报查实属于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在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专项整治中企业存在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存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延续换证中现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

自受理延续换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需要现场核查的决定,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许可证书。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自接到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许可审批部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自准许延续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向申请者颁发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生产许可证。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批准延续换证的;

(三)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不再具备生产条件和生产场所不存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

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生产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生产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法人或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进行监督抽查,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五十二条省局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核查人员、检验机构资质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应文书,总局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有规定的,省局另行发文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6.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篇六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改革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编制省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省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编制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审批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1.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各地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对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3.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4.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拨付

1.省级财政预算内(含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实行对县(市、区)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根据各县(市、区)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考虑农村公路的正常服务年限、地方养护资金到位情况和上公路养护工程目标完成情况,编制农村公路省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直接拨付县级财政部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解决。

2.市级财政预算内(含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工程。

3.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

(三)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四、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一)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乡道及村道的日常保养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管理机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精简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重新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省编制管理部门要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编制由各省辖市、县(市、区)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指导意见会同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开。原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工程养护处(队)以及场、站、库、室、院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应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实现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财、物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六、组织领导

(一)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7.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篇七

一、湖南省中小型生产企业物流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中小型生产企业规模小, 普遍存在资金、技术、人才资源投入不足, 企业物流管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作为企业第三方利润源泉的潜力有待挖掘。

1. 对企业物流的认识不足。

中国历史上出现的“镖局”、“商号”可以说是我国物流业的发展雏形, 但现代物流则是20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 虽然经历三十多年的发展, 但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目前, 大多数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决策者把主要的精力放在规模扩展及生产销售方面, 而对如何通过物流管理这一“黑大陆”来节约成本、提升附加值则关注不多。部分中小型生产企业对物流管理的关注专注于获得或者掌控物流实体资产 (如货车、仓库等) 的能力, 采用“小而全”的物流运作方式;事实上, 这种物流实体资产在企业内部的利用率并不高, 不能很好地形成核心竞争力, 严重制约众多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现代意义上的中小企业物流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 物品从原材料供应, 经过生产、加工到形成产成品和销售, 以及伴随生产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回收和再利用的完整循环活动, 包括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和逆向物流。物流成本也不仅仅是运输费用, 而是包括材料采购成本、持有成本、储存成本、机会成本和运输成本。

2. 物流管理缺乏系统性。

许多中小型生产企业将物流管理简单理解为离散的采购、流通加工、生产、包装、仓储、装卸、运输等功能的叠加, 物流成本的控制专注于某一环节的成本控制, 从而导致物流功能成本的内部“背反”, 不能有效实现物流总成本的优化。一些中小型生产企业则将物流业务采用外包方式, 仓储、流通加工、运输等物流操作业务被严重分割, 难以形成一体化的综合物流。另一方面, 目前大多数物流服务企业只能简单提供运输和仓储服务, 而在物流信息服务方面无法全面展开, 导致中小型生产企业的物流信息严重割裂。

3. 物流信息化程度低。

信息是物流管理的双向润滑剂, 它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西方企业物流管理中已实现了ERP、EDI、RFID、GPS等物流信息技术有效运用, 而目前我省的中小型生产企业基本上还处于手工作坊阶段, 物流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很低, 实现物流信息化的比例不到10%, 平常的通信与联系主要依靠电话和传真。虽然部分中小型生产企业也有自己的网站平台, 但这些网站平台都是一个相互独立的个体, 运行效果不尽人意。此外, 由于中小型生产企业在人才引进及培训等方面的先天不足, 物流专业人才尤其是既熟悉信息技术开发与运营又熟悉物流管理业务的人才匮乏, 严重制约了中小型生产企业物流的发展。

4. 外部环境建设相对滞后。

外部环境对中小型生产企业物流运作效率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湖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仍然相对滞后, 主要表现为:一是物流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物流业实行的是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划分为分部门管理体制, 从中央到地方均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层次, 出现了多头管理、分段管理的局面, 导致物流过程被人为分割管理, 政策法规之间相互矛盾难以协调。二是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滞后。湖南省标准化委员会先后组织专家研讨制定物流技术标准、物流服务作业标准等, 如冷链物流作业标准, 但整体进展比较缓慢, 企业贯标推标意识不强, 物流信息网络建设迟缓。三是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尚不健全, 缺乏物流运作服务平台。省政府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但由于缺乏社会参与和政府整体联动, 服务网络尚不健全, 服务机构功能有所欠缺, 不能完全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二、湖南省中小型生产企业物流运作模式的利弊

据不完全统计, 湖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自有物流占整个市场规模的75%~85%左右;在中小型生产企业中, 45%和56%的原材料物流由企业自身和供应方企业承担, 而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的仅占19%左右。目前大部分中小型生产企业采用自营或者外包的物流运作模式。

1. 中小型生产企业自营物流模式分析。

自营物流是指企业自己投资购置物流设施、设备, 并组织自身的物流人员实施物流作业从而满足自身需求的物流运作模式。

目前, 这种自营物流模式大量存在于全省中小型生产企业中。首先, 它能够充分利用企业的现有资源, 尤其是在中小企业决策者“大而全、小而全”的理念指导下, 企业的仓储设备、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在这过程中能得到较充分的利用。其次, 它还能够将材料采购、产品制造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物流环节完全由企业自身控制, 有效规避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最后, 由于物流过程中的员工都是本企业职员, 企业就更容易通过物流职员了解市场消费需求情况;同时由于企业直接面对客户, 也有利于企业与客户进行直接沟通, 最大限度满足市场需求, 提升企业对市场需求的响应速度。

在市场分工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这种自营模式很难适应市场上的激烈竞争。一方面, “小而全”运营模式需要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物流设施、设备, 在企业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难免会成为企业的投资累赘, 甚至挤占企业用于产品研发、人才引进等资金, 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 现代物流业也已不再是低水平的简单重复劳动, 它需要有一定规模、先进的设施设备、先进的管理理念、完善的信息网络, 以及专业的物流人才等条件, 而这些企业内部的物流部门已经很难达到。

2. 中小型生产企业物流外包模式分析。

物流外包是指由物资流动的提供方、需求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中小型生产企业物流服务的运作模式, 又称第三方物流 (Third Party Logistics) 。它是物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是社会分工精细化的必然要求。

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拥有足够的人力、物流设施设备, 以及完善的物流信息系统和专业人才, 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合理设计物流配送、运输及仓储方案。首先, 中小型生产企业将物流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有利于企业节省不必要的投资, 有效规避物流设施设备利用率低、库存积压、货物运输等经营风险, 从而降低物流费用, 减少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 进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其次, 它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 将有限的资源主要集中于自己的核心业务, 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 同时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集约化操作来完善企业的流转及配送系统, 提高货物交付效率和销售物流的响应速度。最后, 从“两型”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 它有利于整个社会物流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提高社会物流资源的利用率, 减少社会物流过程中的重复劳动, 缓解交通压力, 减少社会能耗、废气及噪声污染, 为“两型”社会建设添砖加瓦。

然而, 许多中小型生产企业物流外包很不规范, 主要以“分包”模式为主, 将企业干线发运、市内配送、仓储、包装、流通加工业务“分包”给几家甚至数十家物流企业, 导致物流操作业务、物流信息被严重分割, 难以形成一体化的综合物流。另一方面, 目前大多数物流服务企业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还不能达到客户期待的水平, 只能提供简单的运输、仓储服务, 尚不能提供完整的物流配送、运输及仓储方案的设计及优化、全程物流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尚未与中小企业结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战略联盟。

此外, 也有部分中小企业采用“自营+外包”的物流运作模式, 将物流中的采购、生产、仓储等功能通过自营模式实现, 而把运输、装卸、流通加工、包装等功能外包给物流企业。这种简单的叠加模式既不能有效集成自营模式、外包模式的各自优点, 也不能有效规避两种模式的弊端。

三、结束语

加强物流管理、降低物流成本已被企业界普遍认为“第三方利润源泉”。目前, 一种介于自营物流和物流外包之间的物流运作模式———动态物流联盟正悄然展开, 它是一种跨企业间在物流领域的战略性合作, 是以第三方物流组织为核心, 众多中小型生产企业以获得物流领域的规模效益为纽带、以先进的物流技术为基础、以共享供应链信息为目的, 通过签订协议或契约而组成的相互信任、优势互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物流联盟。

总之, 中小型生产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和社会环境, 按照物流发展的一般规律, 认真分析企业、行业、区域的具体特色并考虑企业战略目标来合理设计物流解决方案, 以利于企业物流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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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广义.对中小企业物流管理的现状及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 2012, (12) .

[5]陶宇.中小企业物流管理的现状及思考[J].企业经济, 2011, (1) .

8.出版企业如何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篇八

目前我国企业在预算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指标体系、制理度体系、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反馈体系、考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各职能部门、各责任单位(中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形成预算控制的空白地带,影响预算的执行、监控和管理的有效运行。

2.为预算而预算,有编制而无落实,更无监督、反馈与控制,缺乏有效的考评与激励机制。把预算编制当做纯属财务行为,而缺乏全面、全员、全程的意识和管理措施。

3.把预算管理仅仅局限于管理费用的控制,缺乏全面预算和战略预算管理的意识,只注重企业短期经营,忽视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使短期预算指标与企业长期战略目标不相适应。

4.忽视对市场的调查与预测,企业的预算与市场相脱离,整个预算指标体系难以被市场接受,经不起市场的检验;而且预算指标缺乏弹性,缺乏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5.在预算制定、落实、管理控制中,缺乏“以人为本”的思想,缺乏对责任主体和员工需要、动机、行为的了解和认识,忽视预算的行为管理及其激励,从而引发“预算松弛”、“预算抵触”、“预算道德”、“预算诚信”危机问题。

对出版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和思考

1.建立以目标利润为导向的企业预算管理新模式

目前,我国出版企业正朝着做大做强的集团化经营模式发展,而集团化管理相对于单一出版社来说更应强调目标管理。出版企业以目标利润为导向的企业预算管理是借鉴目标管理的思想,将目标管理与预算管理以利润为结合点进行有机的结合。

那么出版企业的目标利润该如何确定? 销售预测是关键,在对未来出版物销售数量预测的基础上,利用业务量、成本、利润之间的关系,运用量本利分析方法制定企业的目标利润预算。

2.正确划分预算责任中心。

建立预算责任中心是有效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根据出版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各部门的权责范围及业务活动的特征可以把责任中心划分为收入中心、成本中心、费用中心、利润中心等类型,各类责任中心预算目标管理的侧重点将有所不同。具体划分如下:

(1)营销部门可作为收入中心,其主要控制指标应为销售收入、回款以及控制坏账的发生,至于销售费用可根据弹性预算方法确定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的收入百分比即可。(2)研发策划部门作为体现出版社核心竞争能力的关键部门,可作为费用中心采用以弹性费用预算考核为主、费用总额考核为辅的办法,以提高研发策划部门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积极性。(3)印务部门作为生产部门,应作为成本中心,主要控制指标为图书的材料消耗、印制成本等,预算控制的侧重点应以差异控制(与目标成本的差异)为主。(4)总编室、办公室、编校部、人力资源部、储运部等职能管理部门发生的只是管理费用,应作为费用中心,旨在各自的管理权限内对发生的可控费用承担责任,一般可采用费用总额控制方法。(5)对出版社所属的发展已成熟的事业部、经营部等独立运作的部门可直接作为利润中心,以目标利润的考核为主。

3.以销售预测为起点,“以销定产”,而不是“以产定销”。

出版单位目前正处于转型过渡期,由于长期的事业性编制,生产与销售脱节,是“以产定销”,而不是“以销定产”。全面预算是由一系列预算按其经济内容及相互关系有序排列组成的有机体,主要包括经营预算、财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在这一系列预算中,销售预算应该是编制预算的起点,企业必须以销售预算为中心,其他预算应与销售预算密切配合、协调平衡,这就是“以销定产”。

4.选择适当的预算控制模式

预算控制模式有紧控制和松控制之分,我国多数企业采用的是预算紧控制模式。紧控制能防止浪费和低效率,促使预算责任主体不断增强利润意识,但也会在预算制定中发生更多的讨价还价,产生所谓的“预算游戏”等行为问题。

9.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篇九

云盐政发[2005)12号

各州、市盐务管理局(办),省局各直属盐政处,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盐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盐业资源开发利用、食盐生产、运输、批发、零售各环节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盐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盐业资源开发利用、食盐生产、运输、批发、零售各环节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盐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盐务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是:

(一)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审批;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初审;

(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颁发;

(四)《食盐准运证》的颁发;

(五)《食盐零售许可证》的颁发。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按照《云南省盐资源开发和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管理办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管理办法》《云南省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食盐准运证管理办法》和《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办理盐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指导填写规定的格式文本,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指明救济途径。

(二)审查与决定: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46条、4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告知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做出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和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报经局务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五条本局盐政处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审查、报批和证件的发放等工作,具体履行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本局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以下方式公示:

(一)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或通告;

(二)发布正式文件、通知以确认;

(三)依法允许可采用的其他方式(电子邮件、网站等)。

有关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程序、承办部门负责人、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告知事项应当在办公地点张贴。

第七条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采用日常检查、抽查及法定的审验方式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和撤销手续。

第八条本局承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本规定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10.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篇十

局 公 告

第 32 号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5月16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0日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加油(气)站除外);

(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五)其他需要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国家、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州(市)级行政区域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现场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审查不予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四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六条 审查不予通过,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及安全设施、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各项保障措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同时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评价、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研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编制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十八条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和技术指导,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并对最终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五)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六)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七)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八)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九)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四)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次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五)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现场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分类

第二十九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三十条 新、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的,应当分别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个阶段的安全审查:

(一)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

(二)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三)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工业气体充装的(无气体生产装置或化学反应过程);

(四)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

(五)新建加油(气)站的;

(六)•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装置)分类表‣(见附件)中属于第二类储存设施(装置)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危险性一般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小且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且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应当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审查:

(一)改、扩建加油(气)站的;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装置)分类表‣(见附件)中属于第三类储存设施(装置)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危险性较小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实施安全审查外,新、改、扩建项目规模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或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分别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安全审查。

第三十二条 依据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分类,不需要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进行论证,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

第三十四条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情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同意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意见,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4月30日印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云安监管„2008‟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

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分类表

根据储存装置、设施储存的品种和规模大小,将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设施)建设项目分为三种类型:

Ⅰ类:储存气体10000m以上,甲、乙、丙类液体1000m

33以上或丁、戊类液体5000 m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的大型仓库。

Ⅱ类:储存气体1000—10000m,甲、乙、丙类液体100—1000m或丁、戊类液体500—5000m的储存设施(不含加油站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m之间的中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或货场总面积50m以上的仓库。

Ⅲ类:储存气体1000m以下,甲、乙、丙类液体100m

2223

2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m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

22或货场总面积50m以下的仓库;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加油站的装置、设施。注:

1、气体、液体储存量以总容积计算;

2、本表所述“……以上”均含数字本身,“……以下”均不含数字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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