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24-07-16

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0篇)

1.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篇一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防范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贷款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个人、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主、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明确合法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 本行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个人抵(质)押循环额度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全额存单质押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坚持“以抵(质)押贷款为主、保证贷款为辅、限制发放信用贷款”的原则,并严格审查借款人信用记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二)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够提供具有代偿贷款本息能力的担保;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收入状况、贷款用途、资金周转情况确定,结合不同的贷款种类,执行以下期限:

(一)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最长不超过10年;

(四)个人经营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五)个人全额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确定贷款期限;

(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第九条 贷款利率。个人贷款的利率、复息和利息计收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借款受理

第十条 借款人向本行提出借款申请时,必须有明确合法的借款用途,同时提交包括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来源保证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和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资格审查。信贷业务经营单位接到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借款人应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受理借款申请:

(一)有贷款逾期、欠息、不良记录;

(二)连续两年亏损,无扭亏项目和可行计划;

(三)产品积压、陈旧、销售渠道不畅;

(四)卷入重大经济纠纷,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担保人不具有代偿能力或抵押物、质押物短期不易变现的;

(六)不宜受理借款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贷款调查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人员调查。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对提供的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物等相关资料,信贷业务人员应逐项实地调查、核实,进行报表与实际帐目核对。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通过面谈、面签制度,有效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一)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全额存单质押贷款的情形,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二)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对借款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贷款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个人贷款必须提供有效、足值的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申请借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保证人必须符合本行要求的所担保贷款种类的保证人资格。

本行只办理连带责任担保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采取抵押方式申请借款的,抵押物应符合易保管、易保值、易变现原则,同时应重点调查产权归属、现行状态和是否属于禁止抵押财产等。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二十条 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银行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依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票;

(五)依法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债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第二十一条 不能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该类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二十二条 收集、整理贷款资料。信贷业务人员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充分收集相关资料,保证贷款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撰写调查报告。信贷业务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银行及商业信誉、借款理由及还款来源、保证人或抵(质)物状况、贷款风险及可控程度进行分析,提出拟发放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具体意见,形成书面调查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查。部门负责人接到信贷业务人员提交的贷款资料后,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并在调查分析报告上签字认可。

第六章 贷款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本行贷款审查分为:贷款初审和贷款复审。第二十六条 贷款初审和合规性审查。信贷业务经营单位在完成全部调查程序后,提交总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审查。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初审、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七条 贷款复审。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初审、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贷款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复审,进行风险因素分析与提示,并出具复审报告,明确提出贷款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意见。第二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对提交风险管理部门复审的个人贷款,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由本行法律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按本行相关规定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审议。

第七章 贷款审批

第三十条 对经过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个人贷款(包括在有权审批人授权范围内的贷款),有权审批人在授权权限内逐级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经审贷会审议未通过的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放。

第八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二条 对同意发放的个人贷款,由信贷业务经营单位负责按照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签订借款、保证或抵(质)押合同,协同跟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由信贷业务经营单位负责贷款发放和监督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行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同时,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设置贷款支付审批岗(是否改为)本行设立个人贷款支付审批部门或岗位。个人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的,由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本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贷款支付实行分级审批支付的原则。

第九章 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发放的各类个人类贷款,信贷业务经营单位要进行信贷系统录入,并逐笔登记,分类归档。

第三十九条 信贷业务经营单位在全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全部贷款资料提交相应信贷管理部门或岗位进行入帐前审查、(是否删除)登记备案。

第十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条 每笔个人贷款业务发放后,信贷经营机构应将抵(质)押品及整理齐全的贷款资料档案及时移交本行抵(质)押品及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贷后管理的方式。信贷业务经营单位可采取现场检查或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及登记,每季度提交书面贷后检查报告一并入档。

第四十二条 贷后检查频率:

(一)对除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外的各类贷款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的贷后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对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检查。第四十三条 贷后检查要求:

(一)信贷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二)贷后检查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在检查中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问题,必须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或处置意见;

(三)在贷后检查工作中,如发现风险或影响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问题,信贷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落实,并将风险状况和处置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贷后检查的一般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的工作情况、收入/经营情况、家庭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

(三)担保人的单位、住址、收入状况是否有变动;

(四)抵(质)押物状况;

(五)本行《贷后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客户名单,并通过各种手段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经本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二)存在欺诈行为;

(三)通过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

(四)改变贷款用途;

(五)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对出现上述情形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的借款人,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二)告知保证人,由其协助督促借款人还贷;

(三)与借款人或抵(质)押人协商,处置抵(质)押物;

(四)其他措施。

第四十七条 个人贷款的催收和展期按照本行《贷款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根据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且利率浮动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第十一章 贷款授权

第四十九条 本行授权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这里应是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全行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经本行授权后,受权贷款机构可按照授权范围及贷款程序办理相应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十二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一条 个人贷款业务实行双人调查制。每笔贷款必须由两名以上(含)信贷人员同时实地进行调查,其中一人为主调查人,另一人为从调查人,在客户提供资料的复印件上为两人签字。

调查人员调查后形成的调查报告必须经信贷业务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

第五十二条 对借款人所在行业或单位信誉度较差、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应不予新增贷款。第五十三条 信贷业务经营单位发放的个人贷款不良率超过本行规定时,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立即停止其新增个人贷款投放,待不良贷款化解后,视情况恢复其放款权。

对单项贷款品种,全行不良率超过规定比例,应及时制定整体不良贷款化解措施压缩到规定比例之内。

第十三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的信贷人员,将按照本行《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个人贷款风险加大,相应管理部门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视情节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勤勉尽职的信贷人员,经尽职评价和责任认定后可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后下发之日起执行。

2.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篇二

当今社会,经济与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必然趋势, 而金融的地位与作用亦日益突出,金融在成为现代经济核心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地积累并造成巨大的损失。其中比较危险的金融风险就是银行风险。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银行业将面临巨大的冲击,特别是以信贷为主要业务的商业银行。因此,为了使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能够正常的运行,使商业银行实现经营目标为国家带来更多的收入,对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进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贷款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1.有利于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在借贷过程中,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此问题,可能会引发银行在信贷决策上做出“逆向选择”,引发“道德风险”。另外,贷款合同属于不完全合约,银行在签订合同之前无法完全预测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上述问题都可能会导致贷款风险,而贷款风险与贷款损失有着直接的关联,贷款损失最终需要以银行的自有资本来弥补。因此,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强化风险管理有利于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

2.有利于稳定银行的经营基础。银行的经营是以货币为商品,以信用为基础,实行负债经营。在经营过程中,银行贷款收益无法及时收回,就会降低银行的支付能力,影响银行负债的清偿,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导致信用危机,严重时还会影响到银行的稳健经营。

3.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贷款是银行各项资产中所占比例最大的盈利性资产。银行的经营效益以贷款安全为基础。只有在贷款安全的前提下,银行的经营效益才有可能实现。

三、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理念及制度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存在以下三“重”三“轻”的问题:一是重基层操作人员管理,轻高层管理人员管理。二是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三是重个案查处,轻全面分析。以往银行在查办案件或进行业务检查时,存在对发现的问题就事论事,举一反三少的现象,导致屡查屡犯时有发生。

(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框架亟需健全

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是与行政体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机构。与外国相比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而横向的分工与制衡关系强调得不够。

(三)信息不对称影响贷款风险管理

在银行经营管理中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是银行对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借款者的风险和质量类型做出错误的判断,即逆向选择;二是有能力履约的借款人故意毁约的风险,即道德风险。

四、加强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系统缜密、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机制

首先,要根据情况变化和形势发展,不断增加管理制度对风险点的覆盖密度。其次,商业银行应构建防范风险的组织架构,不断完善对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咨询和报告机制,并建立与银行内部部门、其他分专业风险管理部门的合作机制,协助银行高层有效防范风险。第三,不断增强风险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商业银行要尽快建立覆盖全业务、全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不仅仅包括对已有的各种业务流程的再造和设置操作风险控制点,更有助于总行对其星罗棋布的分支机构进行垂直的、扁平化的管理。。

(二)营造以“诚信审慎”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框架

风险管理文化是指全体员工在从事业务活动遵守统一的行为规范,对风险的敏感程度、承受水平、控制手段有足够的理解和掌握。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形成以“忠诚、守信”为基础,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良好的风险与内控管理文化,营造一种良好的风险管理氛围,使每一个员工对风险管理工作有一种自觉的认同感,并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三)加强贷款监管,完善内外监管体系,减少信息不对称

(1)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从现有的合规性稽核检查为主逐步转向以风险监督为主;以对信贷规模量的核查转向对资本充足率质为内容的检查;从事后查处违规行为为主转向当前防范为主,从总体上控制贷款风险。

(2)重视并接受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主要解决的就是信贷风险问题,银行应提高信贷风险的管理程度,像中国等国家目前还没有采取新巴塞尔协议,但要想真正取得信贷风险感觉,就必须接受新巴塞尔协议内部的评级法。

(3)发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管。建议设立类似于检察机关的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外有监管,内有制约的双轨制管理体系,齐抓共管以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

五、结论

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要通过自我总结以及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及组织结构,解决风险管理的实施问题;加强金融管制,增大市场的透明度。只有建立起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引进先进的风险衡量、控制、管理技术, 才能全面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唐国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国有商业银行海外上市》[J]《, 金融论坛》2005.3

[2]、张小明,  刘皖.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J].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7 (1)

[3]、孙涛.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控制模式及其防治策略研究[M].财贸经济, 2006 (9) :90-92.

3.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国有银行;贷款;管理;对策

国有银行的项目贷款管理经历贷款受理、材料申请、材料审批、贷款发放以及贷后监督评价几个管理层面,因此,在项目贷款管理中会出现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到贷款项目的实施状况,还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融资风险,本文从项目贷款管理分几个方面入手逐步分析,从中找出贷款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因素,从而给予合理的解决对策。

一、国有银行项目贷款管理程序

(一)项目受理

在国有银行将要实施一项项目贷款之前,首先要对该贷款单位的法人代表、单位经营状况、资金周转情况、企业信誉度以及此项目的价值进行评估,通过会议商讨或者专家评估对该单位的贷款偿还能力进行精准的研究,然后拟定相关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项目审批部门来最终确定是否能贷款以及贷款金额、偿还期限等具体内容。

(二)审批材料

国有银行项目贷款部门对贷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结束后就要确定该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通过组建专门的项目小组来策划项目实施方案,该方案包括项目的执行时间、执行范围、人力和财力配置,并出台相关的风险防御计划。项目贷款部门再将考核后的材料汇编成一份评估报告提交给上级部门进行最终评定以确定该项目是否能够得到审批。

(三)贷款发放及后期管理

项目审批结束后,有效的项目就可以取得银行贷款,银行应该按照国家的相关贷款政策及时发放资金,按一定的资金比例分期发放,在项目贷款期间,银行要定期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偿还能力进行审查,避免因突发性情况影响到银行的项目贷款实施状况,通过定期的检测,可以及时地调整项目的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贷款的顺利进行。

(四)贷款总结

国有银行项目贷款结束后,银行要对该项目贷款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通过项目前期审批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单位经营情况和最终的经济效益对贷款适用情况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的项目贷款提供一定的范本。

二、国有银行项目贷款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国有银行项目贷款管理中涉及到的贷款流程比较多,因此在管理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一些问题,管理方式不当会对贷款单位的申报材料估算不准,发放资金后管理节奏跟不上,各直接负责部门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最终导致不良贷款的产生。

(一)项目贷款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国有银行对于项目贷款都有一套专门的管理体系,在贷款的整个流程中都会做出一定的评估和监督,但是,目前我国国有银行项目贷款体系中所使用的管理系统不够完善,在前期评估、市场调研、行业数据的分析不具有先见性和准确的预测性,在项目贷款实施期间,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又没有进行仔细地核实,所以极可能给项目贷款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给银行带来不良的贷款情况。

(二)国有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国有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协调力度不足,上下级之间不能进行及时的指导与汇报,国有银行没有明确的贷款政策,为了追求贷款指标,往往会出现盲目的、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放贷现象,放贷后又不能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管,所以,下级往往会办事不利,上级又不知晓实际情况,不健全的管理机制不仅影响项目贷款的管理,甚至影响整个国有银行的运行。

(三)缺乏一定的风险评估能力

我国的国有银行一般在对贷款单位发放完贷款之后,就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此项目贷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一定的预测能力,在风险防范方面几乎是空白的,在后续的跟踪上,既不能有力地进行管理,也意识不到此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在项目出现问题时又没有相应的风险补救措施,导致不能有效转移风险,使项目贷款失败。

三、国有银行项目贷款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项目贷款管理体系

在对一个项目进行评估时,要成立专门的项目评估小组,小组成员中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和部门中的核心员工、专业评估师,依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市场情况、企业资金运作状况、项目价值、发展前景和企业信誉及偿还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在项目贷款实施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及时地进行项目跟进,一旦发现问题就应该及时启动预案,积极有效协调银行各部门的力量,研究项目运行情况,及时解决问题,使管理更加合理安全。

(二)协调国有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工作

在银行内部,要做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指导,下级对上级的实时汇报,上级在项目贷款上要定时对下级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落实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贷款中出现的办事不利的情况给以严重的处罚,不能徇私枉法,下级部门要定期地向上级汇报贷款实施状况,以便上级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风险。

(三)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机制

项目贷款中势必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在实际的项目管理中,风险评估防范机制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在银行内部,首先要建立项目的人员内控机制,这是对参与项目人员和部门之间的一种制约和协调,为了防止或降低项目贷款的风险,这种内控机制就能实行责任到人的目的,防止项目有了风险之后无人负责,对项目的进一步发展有制约的影响。其次,在项目贷款计划制定中就应该建立一定的风险防御预案,在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市场的实际调研和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解后,针对具体的项目贷款进行风险评估,提前做好防范工作;一旦提前预知的风险或者后期实施过程中新的风险一旦出现后,项目贷款就应该及时调整,处理无效后就应该终止贷款项目,企业对所贷款项无法正常偿还时,在超出偿还期限之后就应该将企业贷款时所抵押的物质资本进行拍卖转移风险,或者是贷款时就建议多家银行联合实施该项目,共同承担风险,将风险指数降到最低。

四、结语

国有银行在项目贷款的管理中由于前期对国家政策、市场情况以及企业实际运营状况了解不够导致前期的评估不足,在项目实施中又不能及时跟进和监督,缺乏一定的风险预警机制,最终会影响项目贷款的完整有效实施,所以,国有银行应该不断完善自身体制、项目贷款管理系统和风险防范机制,步步落实,这样才能避免项目贷款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侯祥.农业银行项目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师,2001(10).

[2]殷学红.项目管理理论在国有银行项目贷款管理的应用分析[J].金融视线,1994.

[3]胡亮,傅素英.论国有银行贷款风险防范和规避机制的重新构建[J].宁波大学学报,1998.

4.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篇四

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相关规定

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 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 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

第五条 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 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

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按贷款本金的1-3%收取(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 1

手续费比例),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收取。

3、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人还须向XX出具《承诺书》(附件九)。

㈡借款人由XX推荐类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签订。在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计算口径: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现行贷款执行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手续费由借款人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向XX缴纳。手续费最低收取标准为委托贷款本金的2%(年)以上。

第七条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号编排规则:XX(社别)委借字第机构号+年份+顺序号(五位)=15位号。一份委托合同对应一份借款合同,如同一委托人委托发放不同种类、不同借款人委托贷款须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

二、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委托人向XX申请办理委托贷款,应填写《XX委托贷款申请书》(附件二),并提供相关材料,并逐级审批。

第九条 受理审批后信贷人员确定借款人,对委托贷款按规定审查后,须及时将委托贷款审查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人对贷款调查结果无异议,按时将委托资金划入XX委托贷款资金帐户,经办人员与客户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附件三),委托人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附件四),XX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借款合同》(附件六)、《委托贷款抵押借款合同》(附件五)或《委托贷款信用借款合同》(附件七)。

第十条 委托方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户时,XX需按委托人属性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117个人结算帐户---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贷:262202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262201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注: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科目内部帐号核心系统内已生成各社请自行查询,并在备注栏输入委托人名称。

三、委托贷款发放的操作及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资金到位后,进入放贷程序。委托贷款在信贷管理系统上操作见(附件一),并生成借据。系统自动实行帐务划转。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委托人)按规定向XX支付手续费,按借款人确定的方式收取手续费,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或借款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或借款人户)

贷: 511134手续费收入---委托贷款业务收入

手续费收取比例参照本流程第六条执行。

四、货款收回的操作及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到期归还,系统可自动进行帐务处理。收回贷款本息后,凭信贷部门出具的《委托贷款业务划取委托存款通知书》(附件八),会计部门做如下帐务处理:

1、从委托贷款利息中,向委托人人代扣营业税及附加,剩余部分转划至委托人结算帐户,帐务处理及会计分录为:

借: 262212——个人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或262211——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贷:2651其他应交税金——代扣营业税及附加

贷: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2、委托贷款到期归还后向委托人退回委托资金,进行内部帐转客户帐帐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262202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或262201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贷: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5.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篇五

(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

(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

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

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

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

(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三)其他企业单位人员的准入条件: 1、借款人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2、有稳定的职业,经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调税税单

或公积金、养老金缴交情况综合分析,借款人税前月收入不低于5000元;

3、借款人在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4、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自建或开发,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4、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不得用于经营类支出。

(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1、大额耐用消费品购臵; 2、住房装修;

3、其他用于购臵借款人本人或家庭所需的消费品或服务(个人汽车消费除外);

4、学费支出、出国留学(商业助学、国家助学除外)。第三章 等级评定、贷款期限、授信期限和贷款额度 第八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核定限额、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贷款行要成立行长(主任)、客户经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个人资信评估小组。资信评估小组要综合考虑申请借款申请人的社会信誉、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情况。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的步骤:

(一)由借款人向贷款行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的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个人的素质、家庭资产实力、收入水平、履约记录、经营效益等情况,并提出资信状况的初步评价;

(三)贷款行资信评估小组根据信贷人员调查情况确定借款申请人相应的信用等级。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申请人信用等级分为优良、优秀和较好三个档次。

第十条 贷款期限和授信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对采用授信方式的,则“授信项下贷款支用有效期限”最长为核定授信额度生效之日起2年(含)。

第十一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展期或延长贷款期限。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借款人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影响还贷的,可申请贷款展期。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

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对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和授信额度。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授信额度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客户类型、借款用途、收入、资产实力等情况的不同进行差别授信,具体可按照以下相应的担保方式进行确定:

(一)对于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采用信用方式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长期稳定的年有效合法收入(应为长期稳定的合法收入)的1-3倍,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本行对外公布利率执行。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采用按月还本付息或按月(季)付息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可采用质押、抵押担保方式。第十六条 对采用质押担保的: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仅限于借款人本人、配偶或以其他第三方(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名下的定期储蓄存单;

(二)对以定期储蓄存单进行质押的,质押率比照相应品种

管理办法或相关制度规定的质押率执行,并根据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用途纳入相应贷款科目进行管理;

(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贷款期限(授信期限)不得超过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则贷款要相应提前结清,但质物设臵自动转存功能,或经借贷双方和出质人同意将到期本息转存为保证金作为还款保证的除外。

第十七条 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仅限于借款人(含配偶)所拥有的房产。

(一)对以住宅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提供其名下在境内的第二居所证明(含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或由抵押人直系亲属提供的《共同居住承诺》;

(二)对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必须满足如下要求: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

1、禁止以军用房、农村自建房、异地房产、厂房、在建工程、宾(旅)馆、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房屋类型属于非住宅(或商业)的酒店式公寓、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抵押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小且无第二居所等不易变现或处臵难度较大的房产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作抵押;

2、禁止接受已设定抵押权、售后包租或返租的房产作抵押。

(三)对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抵押率和房龄:

1、以住宅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净值的70%;

2、以商业用房(含办公用房)和别墅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净值的50%。

第五章 贷款办理

第十八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受理由贷款行负责。贷款经办机构在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个人职业证明、学历证明;

1、当地有效居住证明包括,当地户籍的户口本,或原籍的户籍证明和当地居住证明。

2、居住地址证明包括借款人(或配偶)姓名或居住地址的,在贷款申请地的近三个月内公用事业费或手机账单原件。

3、个人职业证明包括工作证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务、工作年限及专业技术级别的书面证明。

(三)借款人个人收入证明、个人资产状况等收入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的要求:收入证明主要包括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工资单、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单、代发工资银行记录、股权分红税单、租赁收入等合法有效收入。

(1)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单、6个月以内的代发工资银行流水和银行卡对账单;

(2)工资单,在借款人提供工资单的同时,要求其提供工作证作为附件;

(3)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在借款人不能提供上述(1)、(2)

两项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供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

(4)租金收入:要求借款人提供租借合同;(5)股权分红:要求借款人提供股权分红税单;(6)私营企业营业税税单、私营企业纳税申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应要求对方提供个调税税单;私营业主,还应要求对方提供所拥有企业最近3个月的所得税、营业税税单以及公司股权拥有证明。

2、个人资产证明的要求:个人资产证明主要包括股票持仓清单、大额养老保险单、国债凭证、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完全产权房等。

(1)股票持仓清单:要求借款人提供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盖章的股票持仓清单,以及股东磁卡复印件;

(2)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完全产权房: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并应提供付款证明。

(四)贷款用途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及受益人划付银行结算账号;

(五)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调查工作由贷款行负责。贷款行调查岗需实行双人现场调查,调查岗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调查要点包括:

(一)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品行、能力、个人资产情况,包括借款人人品、家庭直系亲属、是否有不良行为习惯、社

会经历、个人资产等;

(二)查询并打印人行信用征信报告,对借款人、配偶的公民身份信息和信用状况进行查询,对公民身份核实信息有误(或无法查询),被征信人应提供合理佐证材料,并在征信报告中进行合理说明;如被征信人查询有连续30天以上逾期的、在最近24个月还款记录中存在3次以上逾期记录的、至查询时点仍有逾期贷款尚未结清的或信用报告中属于禁入类的,或其他可认定为有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被征信人不能提供合理佐证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通过与借款人面谈,确认并签署《客户谈话备忘录》,判断借款人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用途合理性,并告知借款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

(四)通过走访借款人家庭和本次贷款的交易对象,以综合判断贷款用途真实性;

(五)在确认其工作单位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规定后,通过实地调查确认借款人及其工作岗位、工作年限、职务、职称等任职情况,并了解其收入情况;

(六)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根据有关规定评定借款人的偿贷能力;

1、对借款人开具的收入证明,可在核实其工作和收入真实性后,按照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认定借款人月均有效收入;

2、对借款人提供企业的纳税情况、企业银行账户现金往来对账单、近三个月银行结算账户明细、公司股份拥有证明等能反

映借款人实际偿贷能力的,可按其判断借款人月均有效收入;

3、对无法从收入或银行流水判断或核实月均有效收入的借款人,应要求借款人补充提供其本人(或配偶)名下的资产,并确保资产价值能覆盖本次贷款本息;

(七)贷款行规定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八)调查岗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就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授信额度、贷款期限/授信期限、利率、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等事项进行分析。对经有权审查人同意的,应将贷款资料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对不同意的,应通知借款人取回相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对超过各营业机构转授权额度的上报总行审查岗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

(二)借款人的资信记录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借款人综合收入水平或家庭资产等,与贷款金额/授信金额、授信期限/贷款期限是否相匹配;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偿贷能力进行分析;

(四)借款人的职业、工作单位、收入、资信记录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五)贷款用途是否明确、合理,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审核借款人交易协议、首付款(定金)发票(收据)

等(指贷款用途形成借款人的物权并产生权利证书的贷款);或审核借款人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以及具有公证类效力的文书或凭据(包括各类发票、定金收据、运输单、提货单、保险单)等;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八)就主要审查事项提出相应建议并签署审查意见,报授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调查岗应双人约见借款人、担保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借款人须在《个人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就贷款资金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比例、支付条件及支付方式范围进行约定。对符合受托支付条件的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贷后检查、违约贷款催收与处臵、贷后客户服务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贷款跟踪。贷款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约见或走访借款人,与其建立长期固定的联系方式,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首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每季对客户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季后20个工作日后形成当季贷后检查报告,与贷款资料一并留档。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贷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有无挪用情况; 2、借款人在有无骗取信用的行为; 3、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情况;

4、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方面有无变化,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有无影响;

5、借款相关合同及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制度相抵触,有无变更、修改和补充完善的需要;

6、贷款风险度的变化情况及趋势; 7、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贷后检查内容。

8、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借款人或贷款出现潜在风险因素和现象的,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必须形成风险报告报有权人和上级管理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6.农商银行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篇六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合作社贷款是指我行各营业机构向本辖区内合作社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 合作社贷款应当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一次授信、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合作社贷款的对象是依法登记、规范运行、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

第六条 合作社向贷款行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行报送有关材料;

(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五)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

(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

(三)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贷款;

(四)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

(六)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贷款。

第三章 贷款方式

第八条 合作社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第九条 信用贷款。是指贷款行通过对借款人资金实力、经济效益、经营管理以及偿债能力等的评估,确认其信用优良,能履约清偿债务而发放的贷款。贷款行一般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条 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第十一条 以保证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应当提供贷款行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二条 以抵押方式和质押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本行担保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贷款,借款人与贷款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签订相应抵(质)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必要时应当办理公证。抵(质)押权的设定、抵(质)押物及其估价、抵(质)押额及抵押期限、抵(质)押物的占管及处分等,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本行担保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合作社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四条 合作社贷款的利率根据我行对外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包括合作社自身贷款和对外担保金额,根据其资金需求、资本金大小、生产经营规模、社员人数、信用

等级和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借款人的贷款总额(含担保)不得超过其授信额度。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社贷款应当严格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 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各贷款行根据合作社的还款意愿、履约记录、管理水平、经营发展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社员的信用等级及占比等主要指标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对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用情况实行年检制度,并进行动态管理。在进行信用等级管理时,应当充分体现合作社的信用等级与其社员的信用等级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原则上,社员信用等级提高(降低)时,其所在合作社的信用等级随之提高(降低);合作社信用等级提高(降低)时,其社员信用等级相应提高(降低)。

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授信应当遵循本行评级授信的相关要求。授信工作应每年开展一次,对合作社的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按照“谁授信、谁调整”的原则调整授信,并及时报告总行业务发展部。

第二十条 对评定为优秀信用等级且其社员全部为优秀信用户的合作社,可比照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发放不高于30万元的信用贷款。对评定为较好信用等级的合作社,相对于评定为一般信用等级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支持。对评定为一般信用等级的合作社适当扶持。对评定为较好信用等级的合作社和

评定为一般信用等级的合作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可在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足额担保的条件下发放担保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有权要求合作社对其生产经营项目和贷款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保险单第一受益人必须为贷款行。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贷款发放应按照本行各类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行要加强对合作社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确保贷款不被挪用、到期收回。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要对合作社的资金运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合作社主营业务收入的资金归行率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五条 贷款行应当加强对合作社贷款的风险预警管理,定期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物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经济财务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对出现危及贷款安全行为的,要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及时调整或取消授信。

第二十六条 贷款行应建立完善的合作社贷款档案,并落实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合作社挤占挪用信贷资金,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时,合作社以其所有财产对贷款承担责任。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在合作社贷款管理过程中,对具有下列行为的员工应当追究责任,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赔偿贷款损失的经济处罚,以及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三)信贷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贷后检查的;

(四)合作社贷款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和上报的;

(五)信贷人员未根据风险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的;

(六)信贷人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套取授信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7.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解决办法 篇七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主体, 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当前, 在银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正逐步影响着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阻碍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 是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有内因也有外因。这就强调国有商业银行需要立足于形成原因,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解决银行不良贷款这一问题。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 是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有经营管理不当的原因, 也有客观环境的影响。但究其根源, 是经济体制改革不完善, 与市场经济发展向矛盾。具体而言, 主要有如下的内外因素所致。

(一) 内部原因

1.商业银行自身内控机制不完善, 在自我约束、内审等方面, 缺乏切实有力的约束力和手段。

2.银行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经营, 以躲避央行的严厉监管。

3.银行缺乏完善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 致使银行难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4.银行在“趋利”的天性引导下, 过于追求高额利益、信贷投向过于集中, 进而在行为上与安全的经营原则相违背。

(二) 外部原因

1.银行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 由于经营管理不当, 进而导致银行出现效益下滑的问题。

2.银行负债及信用观念淡薄, 在思想行为上存在过失。

3.政府的干预力度过于频繁, 不良贷款呈现上升的趋势。

4.我国金融法规不完善, 违法成本低, 进而滋生了银行这一行为的产生。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解决办法

从近几年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增长情况 (见表1) 来看,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正处于逐步下降的趋势。这说明, 在近几年的狠抓落实中, 实施了诸多有效的解决办法, 对国有商业不良贷款行为进行了治理。对此, 笔者认为, 当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进一步解决, 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 妥善处置银行不良贷款, 实现有效的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1.建立完善的贷款及授信制度, 强化贷款风险的有效控制。

商业银行需要针对客观环境的变化, 全面而有效地分析, 进而把握好资金投向及投量的变化趋势, 做到应时而动。做到贷款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风险控制, 在银行贷款发放之前, 需要对贷款企业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及判断, 将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减低至最小。并且, 相关的审查工作也要落实开展, 依托完善的审查制度, 及时发现贷款存在的问题, 最大限度地避免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

2.建立风险分散及救助机制, 强化贷款风险的有效处置。

其实, 贷款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如何分散风险, 并形成良好的救助机制, 是减少风险影响的重要基础。所以, 基于银行发展的需求, 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散及救助机制, 合理控制贷款风险所形成的影响力。同时, 限制贷款过于集中的问题, 也就是合理分散贷款比重, 以达到对贷款风险的分散, 进而避免贷款集中程度过高。

(二) 有效清除不贷款根源, 逐步建立完善的新市场机制

体制问题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发生的根源, 所以根源的清除在于如何构建完善的体制, 以适应当前的市场发展。当前,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建立完善的新市场机制, 以强化以市场控制及约束为导向的改革趋势, 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市场发展需求。与此同时, 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经营管理机制等, 需要进行合理的调节, 以形成更具有作用力的新的市场机制。

(三) 优化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结构, 提高银行信贷质量

基于当前银行业的发展水平, 优化信贷结构已成为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就拿中国农业银行为例, 如表2所示, 是农业银行2012年按行业划分的公司类不良贷款结构。从中我们不难发现, 中国农业银行的信贷结构相对比较集中, 且大多数为传统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弱。所以, 商业银行应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将信贷市场投放到更加广阔的前景之中, 如电信、交通等领域, 且不宜过于集中;对于发展前景开阔的中小企业, 也要适当向其倾斜。当然, 在信贷的过程中, 贷款的集中度不宜过高, 要合理的实现大小额度贷款的比例。并且, 银行为了自身的发展需求, 应积极拓展和创新传统贷款业务, 在发展传统贷款业务的同时, 积极向汽车购置、住房购买等领域发展, 提高银行信贷的质量。

(四) 减少政府的信贷干预, 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干预也是造成当前不良信贷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 减少政府的信贷行为干预, 对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商业银行的运行过程中, 应强化银行的独立性, 减少外部力量的干预。政府在其中更多的是提供完善的法律及政策支持, 为商业银行的信贷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此外, 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 及时修改相关的规定, 提高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 适应发展的需求。

三、结束语

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 是当前深化金融结构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是多方因素下的结果, 为问题的解决带来较大的苦难。所以,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解决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 需要针对问题的根源, 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 完善相关制度、健全相关法律, 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危机能力, 确保国有商业银行又好又快发展。

摘要: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是我国政府宏观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首先基于内外因素, 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 并基于此, 阐述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解决办法, 以维护国有银行的健康发展。本文旨在强化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认识, 并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资料。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曾燕.基于统计分析方法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浅析[J].商, 2013 (06) .

[2]李长松.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长的成因及对策[J].北方经贸, 2013 (05) .

[3]单松.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 2013 (02) .

8.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管理

目前,个人贷款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之内不断发展,对个人贷款业务所面临的风险的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已有的风险管理体系已经不能够满足,对其进行改善和提高已是迫在眉睫的事。

一、个人贷款业务风险分类

(一)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是因为银行内部使用的程序或者是系统保护不够全面,或者是由于外在事由所导致的直接、间接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指因汇率、股指、利率、物价等市场因子的变化而造成的不确定的金融资产收益。

(三)信用风险。广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对方处于某些原因不愿意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不按时、不能全额支付,从而导致的违约,使得银行、投资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即为违约风险。狭义的信用风险指的是借款者没有按照合同期限偿还而造成的违约,从而导致经济主体产生了经营风险,即信贷风险。

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风险管理

1.信用风险识别技术落后。目前我国的信用分析和信用风险计量技术主要是使用专家分析和计算贷款风险度的方法进行的,依旧处于传统的比率分析阶段,已经无法满足如今银行全方位的、非静态的管理要求了,因此,建立新的动态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在我国已变得迫在眉睫。

2.信用风险缺乏处理手段。在个人贷款被发放出来之后,我国商业银行除了被动地接受风险之外,已别无他法。这种一味地接受风险的被动行为,往往会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在出现了经济大周期波动或者发生了某种市场因素急剧变动的时候遭受到巨大的风险损失。

3.信用风险没有健全防范机制。当下,我国商业银行不健全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主要表现在:存在不足的外部监管、信用风险内控机制缺失、制度不够健全的外部交易以及法律不完备的信用管理等现象。这些现象造成它无法从其源头上对信用风险采取防范措施,从而也就不能够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增量。

(二)操作风险管理

1.操作风险管理理念错误。操作性风险仅包括由银行工作人员的主观因素而引起的风险,具体表现为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及流程因素等,其流程执行不严格。

2.治理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中心任务就是持续不断地拉存款,整个的管理、经营思维就是一位追求利润最大化,上至行长,下至一般业务员,为了提升自己的营销业绩,取得更多的奖励,宁愿为客户提供一些“特殊服务”,哪怕是违规甚至是违法,从而对于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就采取了忽视的态度,时间久了就在全行形成了一种不正确的意识,即重发展、轻风险,进而导致银行的经营倾向步入了严重的短期化。

3.内控制度缺陷。内控制度缺陷主要指的是出于商业银行内部的某些原因而导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内控规章制度不健全,在内控制度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2)内控制度难以落实,内控机构缺乏权威性。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体制还没能完全顺畅,不能有效配置审计资源,审计人员的素质也普遍偏低,其所具备的权威性和稽审智能自然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无法起到及时查错防漏、有效控制风险的作用。

(3)所属分支机构不能有效的监督决策管理层人员。

(三)市场风险管理

1.对市场风险认识偏差。市场风险管理是指对市场风险进行全过程的识别、计量和控制,但目前在对其认识上还存在如下偏差:虽然已经开始研究个人贷款的部分品种的定价,但是由于风险计量模型的建设进程不够快速,没有科学合理的定价依据,就需要加强其议价能力;管理市场风险的技术手段没有形成体系、专业人员的素质不高;在计量系统的建设方面以及对数据的积累力度都不够,缓解、规避风险的手段、方法均比较落后。

2.缺乏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当下,许多商业银行还未成立其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更没配有具备专业职业素质的风险管理经理,各业务部门依旧是各自为政、分头管理。无论是信贷管理部门,或者是资金管理部门,还是内部稽核部门,都无法承担独具权威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市场风险的管理职能能力,在风险管理以及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均缺乏合理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

三、解决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信用风险防范对策

1.加强社会法治建设。在个人贷款业务中,存在许多与法治紧密联系的问题,法治是生态环境中最重要、最直接的影响因素之一。因此,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想要改善个人货款的生态环境,需要建立出法律维护体系,进一步对其进行规范、调整。在法规的建立上需要体现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原则,妥善保护投资者跟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总之,执法部门必须秉公执法,不断提高其执法水平,全面防范信用风险。

2.建立个人贷款业务信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个人贷款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系统需要构架“信息化和产业化相结合、内外相辅”的制度平台,即:信息环境、产业程度、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前两者是依托于配套设施而言的,要求对个人信用的管理要有凭有据。

(二)操作风险防范对策

1.严格个人贷款业务程序。面对当下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银行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不仅要严格审定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跟还款能力,还要充分判定借款人的短期、中长期偿债能力。

2.营造风险控制文化。风险控制文化是一种统一的、既定的行为规范,是商业银行中的所有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循的,上至行长、下至一般业务员,都要清晰了解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操作政策,有效理解银行所面临的个人贷款业务方面的风险敏感程度,成功掌握银行承受风险的水平。

3.建立资产与负债管理体系。资产负债管理是具备其特有的目标的,即使其达到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统一,并得到协调发展,接着对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实施综合的、动态的、独具前瞻性的全面平衡管理。

四、结语

伴随商业银行不断发展的个人贷款业务,其风险也正在日益显现。因此,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研究力度,是商业银行不得不认真面对的课题。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帮助商业银行实现风险控制,提高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王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流程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2]吴志.个人贷款业务贷后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0,(06).

[3]裴瑾.我国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9.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个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单户贷款总额应严格遵循资本约束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其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法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从事土地开发、出让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四)财务制度健全,还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取得贷款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条件。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房地产市场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情况合理,土地存量适中,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出让等行为规范;

(二)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贷款用于收购、整理和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贷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应办妥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

(四)开发地块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

(五)能够提供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担保;

(六)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用途。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施工建设条件,再进行有偿出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条件下,土地储备机构经授权对有权部门批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安置补偿、土地平整及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再对这些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有偿出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第七条

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当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的,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程序执行。

土地储备贷款采取保证方式发放的,保证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条件。

银行不得接受国家机关作为贷款保证人,不得接受各类财政性资金为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土地储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办理年检手续的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

(三)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近三年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四)拟收购、征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权属证明;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供政府对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

贷款申请时未取得合法性资料的,应提供办理情况和取得计划。

(六)持有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

(七)自筹资金来源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资料。

(八)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贷款保证人或抵质押物资料。

(九)拟收购的储备土地已落实意向受让方的,提交有关协议。

(十)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贷款调查。银行受理申请后,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调查。

(一)贷款合法性调查。贷款合法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是否为合规的土地储备机构;

2.土地收购、征用及前期开发的合法性资料和批件是否有效以及办理情况;

3.土地储备是否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4.其他与贷款安全有关的合法性内容。

(二)贷款安全性调查。贷款安全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城市所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财政实力情况;

2.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土地供需状况、土地价格走势以及本项目土地开发的可行性;

3.借款人对外借款余额、还本付息情况及信用记录; 4.自筹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5.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运作模式及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 6.已经落实受让方的,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长短对贷款安全的影响;

7.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及变现能力,以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调查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 8.银行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三)贷款效益性调查。贷款效益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拟开发的土地所处地段、城市规划、周边环境、市场需求等方面,预测土地出让的市场前景;

2.根据拟开发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规划用途及合理的出让价格测算可出让土地数量及可实现的收益;

3.测算拟开发土地成本和综合收益,评估其还本付息和抗风险能力;

4.贷款给银行带来的综合效益; 5.银行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查各项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产负债情况、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储备政策;贷款金额、期限是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相符等。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土地储备贷款按银行贷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贷款金额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权限管理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后,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有关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合同签订后,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的,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在合同生效并具备提款条件后,方可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时,银行应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土地储备资金账户中。第十六条贷后管理。土地储备贷款的贷后管理实施项目监管负责制、资金封闭管理制及贷后检查管理制。

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应在银行开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专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借款人将资本金、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资金存入专户。借款人实际用款时,按照有关支出用途及合同、凭证,由银行逐笔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土地出让收入按约定比例存入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确保还贷资金来源落实。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银行应尽量要求城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接受银行监督。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对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符合规划(计划)且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管理不规范及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九条 银行应对储备土地进行严格的评估,保证贷款资金用在储备的土地项目上,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和权属无争议。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贷款发放后,要加强土地收储资金的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要警惕土地以低成本转让,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银行贷款。土地出让收入存入土地储备专户的资金不得用于与储备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贷款应主要以土地出让收入及借款人其他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贷款一般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对已经逾期的土地储备贷款要尽快组织清收。

第二十三条为了规避土地拍卖变现和借款偿还期限不确定的风险,银行在借款合同中除了要明确合理的贷款期限外,还应当在借款合同的分期还款计划中明确土地拍卖变现后,应及时优先偿还贷款的金额或一定比例的金额不受贷款期限的约束。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展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并进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早期预警制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限时改正、提前还款、提供有效担保或停止发放贷款: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关于土地储备的政策发生变化,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通过改变资金运作模式、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等措施,使土地出让收入不能及时存入专户的;

(三)贷款支持收购储备的土地因规划条件改变,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

(四)借款人在近期内土地出让情况和出让价格不理想,不能保证合理收益,又没有其他还款来源的;

(五)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

(六)在贷款偿还前出让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已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时,借款人未事先通知银行的;

(七)出让已抵押给银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其他抵押物后,借款人未及时归还贷款,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

(八)抵押物因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规划条件,不再符合抵押规定,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

(九)借款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

10.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篇十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三)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计量和数据信息等方面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上一篇:在初中数学教学中开展德育教育下一篇:与文明牵手主题中队会活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