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规章制度(共11篇)
1.互联网金融规章制度 篇一
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
现在有行内媒体人纠结于“国内P2P网贷到底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有的倾向于欧美P2P网贷才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国内的P2P不是。我觉得纠结这个没太大意义。东西方P2P网贷模式的不同点关键在于网贷最最重要的环节——使用的风控手段不同,这是由不同地域经济环境的本土化所决定的。今天我们就从本土化的角度,从国情的实际出发来谈谈P2P网贷的发展问题。
先说欧美的P2P网贷主流风控模式——它是通过互联网化的风险控制和评估手段,从而完成点对点的安全交易。之所以美国可以用这个方法制约
Peer-2-Peer借贷两边的“Peer”,是因为他们的这种方法,在他们国家,可以起到制约作用。美国的信用记录是集成式的、开放式的、网络化的,用一个人的社会安全号可以查到婚姻、家庭、房产、治安、保险、教育、医疗、社会福利、信用卡消费等非常全面的资料,也就有了全面判断个人信用基础。如果一个人在网络借贷中出现逾期,网络借贷平台可以把这条逾期记录写入这个人的信用数据库中,违约成本是很高的。在美国个人信用数据是开放式的,所有人都可以查到,一旦出现信用违约会影响违约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应聘、入学、社会福利、申请信用卡,甚至对象看了这个信用记录也会重新考虑是不是要结婚。这样借款人在准备赖账时不得不慎重考虑。
再说我国的P2P网贷主流风控模式——它是通过民间担保控制风险和审核,继而使借贷交易通过互联网撮合完成。
首先说下,我们为什么不用西方互联网化的风控模式?在中国还没有像西方那样完备的信用体系,央行有征信报告,也仅仅是信用卡违约记录,除了金融机构,不但一般的机构不能看,网贷公司也没有办法把违约人的信息写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我们无法根据信用系统为借款人评级,如果不还钱对他没有任何坏处的话,借款人为什么要还钱?因此,从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出发,我们目前还不能完全实现西方P2P模式里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有效进行风控审核这个重要命题,如果直接“拿来主义”采用欧美P2P模式,就很容易出现问题。就像目前很多P2P平台采取了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搭建一个P2P网络平台就开张了,我们必须明白这样“拿来”真的非常危险。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日趋成熟,我国已经有平台可以容纳更多的数据,开始自发性的做征信系统,或者通过社区互动来产生信用级别。基于此,目前在国内也形成了一批信用派。但是对于大数据这个东西,看着很好,如果应用的话,短期内都不好现实。一方面是数据的宽度和深度不够,另外就是大数据的技术处理能力暂时还跟不上。总归,相对于西方征信系统,信用借款的充分条件目前在中国还不成熟。安心贷目前正在尝试很少量的做,主要目的是积累数据和总结经验。
既然这样那么,我国P2P网贷的主流风控模式为什么要采用民间担保呢? 首先,民间担保在我国历史源远流长,已有几千年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个地方气候不一,丰收的农户把谷物借给欠收的农户度过灾年非常普遍,那个时候谷物借贷的半年利率甚至高达100%,一年就达到200%,在现在看来,这属于很离谱的高利贷了。此后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民间借贷得到长足发展,有了第三方信用中介,古时候叫保人,用今天的话说就叫担保公司。担保机构的出现,大大扩充了民间借贷范围,使不熟悉的人之间也可以通过担保的形式进行个人对个人的借贷业务。
后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蔓延发展,当线下民间借贷与互联网结合后,P2P网贷产品应运而生,但对于最重要、最根本、最本质的风控环节——依然还是民间担保,这与民间担保在我国由来以久的历史渊源有着深刻的关系。同欧美长久形成的互联网化风控一样,我们都在利用着各自本土化的优势和特点去实现 Peer-to-Peer网络借贷。
事实上,相对于西方的P2P模式,我国现阶段利用担保模式做风控的难度要远远超过其他金融业态,线下担保公司要求的金融综合能力非常高,为了控制担保风险,在业务上不得不加大风险控制力度,需要培养高度专业的风险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非常严格的资信审核,这种成本相对于西方P2P风控模式而言,成几何级数的抬高。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另外,在应对金融危机能力方面,我们国内这种实物风控模式比国外纯信用体系更强,可以说几乎不受影响。如果出现金融危机,实物变卖了就可以变现,但是纯信用体系一旦出现危机,整个系统乃至连带产业系统会瘫痪。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国内这种风控模式应该是更加稳妥。
接下来,我们详细谈谈线下民间担保,以及安心贷在选择民间担保做风控时的主要考量。
自从有银行开始,银行最稳定、最具保障性的利润来源还是来自传统的抵押借贷业务,它是最标准、最清晰、也是最稳定的。因为对于担保贷款业务而言,每一笔利润的后面都是责任和风险互为作用。目前国内业界常见的主流风控模式有如下几种:
1.信用贷——是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弊端: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并不适合大范围使用。这在上面已经详细讲过了。
2.汽车抵押贷——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品,借款人以汽车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或者是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贷款。弊端:需要考虑到车型,车的折旧,还有流动性,易变现的程度等。相比房屋抵押贷,汽车存在耗损大、贬值快等特点,因此只适合作短期贷款,而并不适合长期性。
3.商圈贷——是针对交易市场、商场等商圈,依托与管理方的合作,创新管理方担保、联保、履约保函等多种担保方式。弊端:商圈贷目前在我国仍多是以信用的方式来呈现,加之商业化内容比较复杂多变,考量因素难度比较大。因此对于正处于探索中的P2P网贷行业过早涉足商圈贷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操作方式。
4.保理贷——是销售商到银行申请的一种贷款种类,销售商将他与购货商签订的货物销售和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销售商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融资、信用风险担保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弊端:P2P网贷引入保理贷,这意味着业务触角从单纯的网贷领域延伸到了货物、服务或设施提供等基础交易领域。这种延伸在拓宽了经营范围的同时,也意味着相对于单纯的融资业务将面临更多的风险。对于处于初级成长阶段的P2P 网贷平台,加入这类风控模式不仅增加成本,操作起来更不便捷,且保理贷业务本身风险更难把控。
5.工商业贷款——是用于补充工业和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的贷款,一般为短期贷款,通常为9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但也有少量中长期贷款。弊端:由于
要分析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贷后管理太复杂。房地产信贷风险、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经济下滑都会引起一般工商业贷款风险。
6.房产抵押借贷——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优势:具高变现能力;房屋抵押的风险控制,要比信用贷简单些,所用的维度比较少。
如上6种担保,1-5在周期性的经济环境下都会出现危机,它们都有一个量化难题,没有量化标准,要靠人去执行的东西,就会有代理风险,就会有利益寻租,相对风险就比较大。所以,作为一个稳健的国内主流P2P网贷平台,安心贷选择了第6种——抵押借贷里一种最为传统的模式——抵押借贷里具有较高变现能力的抵押品——房产抵押借款——作为安心贷平台最基础的产品,也是安心贷所专注的主打业务发展模式,更是安心贷最具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安心贷主要做房产抵押贷,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房产抵押贷款风险比较小。特别是一线城市的房产抵押贷款,风险控制较为容易。我们在审核每一笔借款时,都要求借款人提供超额的房产抵押作为反担保条件,如果借款还不了,我们在合作担保公司垫付投资人本息后,马上可以处置抵押物,偿还第三方公司的垫付款。有人可能会说有的房子还有房贷呢,这算不算风险呢?一线城市的房贷风险也是很小,因为它的需求性流动性等都是很高的。
另一方面,房产抵押贷是安心贷的老本行。针对这一点并非推崇吃老本,是这个行业太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积累和沉淀。安心贷的创办,主要与我们之前从事的民间借贷业务有关。在创办平台之前,安心贷在北京地区已经拥有自己的金融公司并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拥有一套整体的风控流程确保贷款的安全性。经过多年经验积累,安心贷在风控方面在行内已经算是做到极致了。因此对于安心贷而言,风控体系这个关键环节已经做得非常扎实。2011年安心贷开始发展做线上 P2P业务,并将线下借贷资源整合到线上,这是安心贷在P2P网贷起跑点上的一个优势。
如果安心贷没这个“老本”,2013年互联网金融这阵风刮来了,我们现做线下担保那一套,一是短时间内根本不会做成熟,二是即便下本做了,成本太大,谈盈利基本没可能。不做又不行,这个最重要的风控环节不做,所有的P2P事情都不用谈。
话说回来,即便业务上我们再三谨慎,我们的客服还是一天轮流值班实时陪伴在用户身边,就是怕用户有疑虑和担心没处咨询。所以上面提到的,连我们自己都心存疑虑侥幸的,哪怕一丝,现阶段肯定不会大量试水的。大家真金白银地投进来了,有的都是拿着自己多年的积蓄投到平台上了,这是对我们的信任,我们必须对这份信任负责。织梦好,好织梦
因此,安心做房产抵押贷,不仅仅是出于风险更小方面的考虑,更多是安心贷强大的企业运营背景。安心贷不仅是国内第一个且唯一由金融机构运营的 P2P金融网贷平台,它本身还是一个由线下走到线上,线下线上立体互通的平台,而房产抵押贷是安心贷一直以来在做的老事情。熟能生巧嘛!
说到“吃老本”的话题,这里我们再引申一个话题,不管是互联网公司还是金融机构,跨界之初,不是为了单纯进军一个不熟悉的热门新领域为用户做慈善,而是为了结合自身已有业务和产品,以此为支撑点,继而创新再运用,推动用户增长,取得与用户共赢。以余额宝为例,它的出发点是阿里已经有的支付宝和电商业务,吸引用户沉淀资金,提升支付宝对用户的黏着力,同时促进电商业务;安心贷同理,当互联网金融大潮来临,安心贷审时度势,根据自身由来已久的业务特点,然后把它升级到互联网的高度,将已有的线下借贷资源整合到线上,继而在线上进行创新,在为用户创造更多便利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借贷业务的发展。
安心贷做P2P网贷属于产业的稳健升级和业务创新,而非盲目跟风互联网金融潮流。如果要跟风,安心贷完全可以整出个诸如安安宝、心心宝这类的 “宝宝”来,但是安心贷没有,而是根据自己业务发展的特点并结合互联网升级创新了先前模式,使之更好地为用户为产业服务。在风控模式上,安心贷更没有追随潮流,没有将目前国际上最火的信用贷作为自己的主打风控模式,而是拿自己一直在做并非常擅长的扎扎实实的房产抵押贷作为选择。
任何事物都是需要不断升级再发展的,在现阶段,我们需要踏实专注于P2P网贷最重要的命题——风控,在此前提下,今后P2P的发展,我们乃至整个行业应是进一步专注于风控革新,比如随着近日有相关部门放出的消息:央行征信体
可能要与互联网金融对接,如果真的达成的话,那欧美的P2P信用模式+我国优势的风控,也算是风控的一次革新了,以及更多风控革新都是很有可能的实现,这以后我们再论。
如上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展开的本土化讨论,套用赵本山的台词来说:不关东西方,不管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不管是不是互联网金融,P2P都带着诚意扑面而来了。而且,不管从社会、经济、金融、投资、理财等发展和需求来说,P2P网贷模式的到来是一个趋势,甚至是一个必然产物。P2P网贷来到哪里,我们就让它在哪片土壤里好好生长。
在我国,很多新事物的出现常常是国家相关政策完备后才允许规模化发展,而P2P似乎跨越了这一步骤,迅速扑面而来直接蔓延开来,就国家的监管体系也只能是追着P2P行业的步伐同步并行。今后在很多方面,P2P网贷平台可能都需要与国家大政方针并行,P2P在保持自由生长的同时虚心接纳监管,不失市场活力的同时,而又不杂乱无序的伸张。
在国家层面的相关行动外,安心贷在做好网贷专业业务的同时,也自发组织了很多让用户安心的、阳光化的、透明化的活动:安心贷顾问委员会的成立;安心贷用户见面会正在筹办;以及后续我们还将会向用户展现安心贷企业文化、管理层动态、员工风貌等。这一切,假以时日,都将会与大家见面,请大家不要着急,且容我们为大家充分准备——落实——精彩呈现。
2.互联网金融规章制度 篇二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诱致性制度变迁,监管
近年来, 伴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诸如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池”问题、人人贷平台技术故障、人人贷机构运营机制不健全经营不善甚至经营者跑路、股权众筹融资触犯非法集资红线等问题逐渐显现,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阻碍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行业的继续发展。 从本质上看,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内容仍是投资、融资、金融产品销售、风险处理等标准的金融业务,只不过借助了互联网技术渠道。[1]互联网金融以其在服务小微企业和长尾市场中的独特优势,对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体系和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体系等传统金融体系形成补充,进一步完善丰富了我国的金融体系。 但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业态,又有着区别于传统金融业务的自身特点, 如何科学、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不仅是政府监管部门的研究任务,也是学界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政府层面,2015 年7 月,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充分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和促进创新发展发挥的积极作用, 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总体框架,为互联网金融各具体模式监管细则的制定提供了方向。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些监管举措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维护我国金融体系有序运行提供了基本规则指引。
理论研究层面,谢平、邹传伟、刘海二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个要点;[2]张晓朴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十二个原则;[3]还有一批学者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特点提出了相对具体的监管思路和办法。总体看来,这些思考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层面, 从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和技术特点入手研究监管方案, 这当然是有其意义和价值的。
本文认为,相对于传统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有其崭新技术特点;相对于国外互联网金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又有着独特的制度性因素。因此,当研究设计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案时, 技术特征和制度环境这两个方面的因素都要考虑到。 如果从我国金融体系建设的总体格局和完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功能上审视, 我国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制度环境因素可能还要更具根本性意义。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总体上也是一种舶来品,其业务模式在欧美发达国家大都能找到原型,但结合欧美各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情况看,它在我国的迅猛发展除了得益于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技术属性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则在于我国整体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不能仅仅局限在对各种业务模式及互联网的技术特点上,也应该从我国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迅猛发展的制度背景入手,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如此迅猛发展势头的根本原因,从打造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协同发展的健全高效现代金融体系着眼,从完善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的根本功能着眼,在一个更大的格局和更高的层次上审视互联网金融监管和发展问题。 基于此,本文主张以一种宏观积极的监管理念,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协同发展问题,并就此提出了一个三阶段理论设想,这是本文的研究价值所在。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我国互联网金融兴起
提起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人们的第一印象自然是“金融+互联网”这样一种偏重技术性的金融业态, 这一点也可从各种对这个概念的定义上看出来。 比如吴晓求把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云数据整合为基础而构建的具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新金融业态,也称第三金融业态”。[4]罗明雄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为“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模式”。[5]从互联网金融现实业务特点看,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打造出如网络第三方支付、人人贷平台、网络股权众筹等崭新金融模式,为降低资金融通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资金需求与供给间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金融模式的新途径。 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效率, 扩大了金融覆盖面,的确是一种建立在现代科技基础上的金融创新。
但是仅仅从互联网技术特征层面还解释不了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能够如此迅猛发展,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当下主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如人人贷平台、众筹等尽管都起源于美、英等互联网技术发达国家,但互联网金融在美国和欧洲并没有获得像在我国这样的影响力和冲击力,在美国甚至没有一个像“互联网金融”这样的特定概念来形容此类业务。 在监管方面,美国对人人贷、众筹等金融业务也只是在原有金融框架下对具体监管条文加以修改,也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法规。[6]
因此,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如此迅猛发展局面,除了有互联网金融自身特点外,还与我国具体金融环境及主导金融体系的制度弊端密切相关。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中存在如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所分析的“金融压抑”现象,资金融通过度依赖银行体系,投融资门槛较高,资金配置效率低下。 我国金融体系的总体特征在于新兴加转轨的制度背景,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不到位、不完善。 在金融机构中,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体系占据了主导地位,截至2013 年底,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达151.35 万亿元人民币, 占金融业总资产的78.46%,利润1.74 万亿人民币,占金融业利润的93.05%。 银行业中的16 家上市银行实现的净利润占沪深两市2513 家上市公司的51.42%。[7]我国长期以来以利率和一系列制度管制确保了银行的赢利能力,整个银行业也缺乏有力的外部竞争性力量,所以银行尤其是占主导地位的大型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去研究照顾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同时,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还处在进行之中, 证券业务结构雷同、种类贫乏,对广大企业尤其中小企业来说,资本市场融资门槛较高,对居民来说,由于资本市场投资产品比较缺乏,只能把大部资金存入银行储蓄。 这种金融体系在我国经济社会中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两大两难”问题,即资金需求端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需求大,资金供给端的居民投资难,储蓄资金量大。 这种困境突出体现了传统金融体系在经济资源配置中的梗阻不畅。 这种金融体系滋生的一个现象就是影子银行、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渠道的蔓延。
在此体系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以其开放、共享、普惠、民主的内在属性高度耦合了我国传统金融体系,对传统金融体系的缺陷构成了有效补充。 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 “长尾”特征, 天然地适合在广大中小企业和资金实力弱、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之间进行对接。 第三方网络支付、人人贷业务、网络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有效利用了传统金融体系的服务盲区,为长期处于压抑状态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和民间投资提供了匹配平台。 尽管互联网金融实际业务中在操作、技术、法律等方面面临着很多问题,也隐含着诸多风险,但还是在我国形成迅猛发展的蓬勃局面,并给资金供求两端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
由此我们也可以反观互联网金融为什么在美国没有取得类似的影响力。 美国金融市场体系经过上百年的发展演进,市场规模庞大,分工细密,竞争充分。 美国的商业银行数量大、网点多、层次丰富、服务多元,20 世纪70 年代以来,美国商业银行先后经历了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冲击,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很强。 面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金融脱媒压力,美国商业银行主动进行信息网络升级,积极开展网络金融服务,推出灵活多样的金融创新,并通过直接并购新兴的网络银行等多种途径,有效地化解了互联网金融对自身的冲击。[8]同时,美国资本市场高度发达,一个例证就是,虽然美国商业银行很发达, 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只占美国金融资产的18%。 美国资本市场层次丰富, 纽约证券交易所有2300 家挂牌公司,纳斯达克有2500 个公司,再往下是OTCBB和粉单市场,大致将近1 万家挂牌公司,再往下还有一个灰色市场, 有6 万个挂牌公司,这些市场上挂牌的公司与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无法同日而语,但它们服务于低层次企业,能够满足各类企业的需求。[9]美国发达的金融体系充分满足了各类企业的融资需求, 居民投资渠道和产品选择多样,因此,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空间相对我国要狭小很多,甚至很多人是抱着“玩一把”的态度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中。
因此,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可以归结为内因与外因两方面的结合:内因在于互联网独特的技术属性,这种技术属性使互联网金融能够显著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 方便消费金融,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外因在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所处的发展环境,在于我国金融体系不发达的整体制度背景,在于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居民一直被压抑的金融需求。 从根本上说,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认识到这一点是我们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科学监管的前提。
二、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宏观积极监管理念
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关注其本身业务风险和问题的同时要超越业务本身,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高度,把互联网金融放在整个金融体系之中,在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满足多样化市场需求的整体视角下,研究设计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案。
这种监管方案既要不同于对传统金融的监管框架,也有别于发达国家成熟金融市场下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理念。 它要从我国新兴加转轨的根本经济金融制度背景出发,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和问题加以监管防范,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还要看到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功能缺失的弥补作用,积极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确保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的发展空间。 在更高的层次上,这种监管方案要求加大力度改革传统金融体制,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发展多样化的金融组织,开发更丰富的金融产品, 从根本上改善我国金融体系的效率和服务功能。通过一手抓互联网金融具体业务监管,一手抓传统金融体系改革,统筹互联网金融发展和传统金融体系改革,让二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最终形成一个功能全、效率高、覆盖广、活力强的现代金融体系。
这是一种立足宏观、 风格积极主动的监管理念,它具备三个特征:
整体性思维。 既然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根植于我国不够健全的金融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设计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本身,既要针对互联网金融本身的问题和风险,又要超越互联网金融这个局部领域,把互联网金融放在整个金融体系之中, 把互联网金融监管放在打造现代完整、公平高效金融体系的整体格局下,一手抓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一手抓传统金融体系改革。
功能性思维。 现在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分依据是二者在技术特点、组织架构和运营模式上的差异, 如果按照金融功能视角和功能监管理念,这种区分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体系从功能上来说都是服务于把资金从富余端向短缺端的融通, 实现经济资源的流通匹配,核心业务都是集中在支付、风险管理、信用评定等方面。 因此,从功能监管理念出发,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设计就必然牵涉到传统金融体系改革问题。
主动性思维。 有的西方制度经济学流派认为,制度是各个市场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这种理论观点建立在西方原生性市场经济条件下。 对我国当下还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市场环境来说,往往需要监管主体根据整体改革蓝图主动进行局部制度设计,而不能只是被动地对市场行为进行事后管理。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要通过主动的制度性改革和监管制度设计,引导和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从根本上说,这种宏观积极监管理念是基于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经济金融基本制度特征上的。 互联网金融是在我国受到严格管制的传统金融体系所留下的空间下成长开来的,如果只是局限于这个业态的自身发展, 看不到其快速发展导致的监管套利,不仅对传统金融机构不公平,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和稳定健康发展也是不利的。 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时解决这种监管套利问题,就要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科学监管、 扶持发展的同时,大力推动传统金融体系改革,消除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诱致性制度环境,促进二者协同发展,最终形成我国现代高效的金融体系。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协同发展的现代高效金融体系
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实施宏观积极监管的最终目标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协同发展,最终形成一个能够有效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高效金融体系。 我国当下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已经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现实问题和潜在风险,已经在现行监管框架下对传统金融体系构成一定冲击,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设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时,要把握好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的关系,把握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传统金融体系改革的关系。 这种宏观积极监管可能将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和风险制定监管规则,保持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对互联网金融各模式业务中的问题和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池”问题,人人贷模式中的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股权众筹模式中的非法集资风险等,出台针对性的明确监管细则,维护投资者权益,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健全规则基础。
这一阶段的监管重点应是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建立起基本的监管架构,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铺下大体明确的方向性制度基础和规则环境,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在规则引导下开展,防止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对主导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造成过度的负面冲击,逐步缩小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套利空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明确、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培养自己的业务竞争力。
第二阶段,大力推进传统金融体系改革,扩大传统金融业务覆盖面和服务水平,减少互联网金融的诱致性制度基础。
面对当今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改革现在的分业监管框架,按照功能监管原则打造统一监管体系。 持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改革商业银行发展方式、管理制度和业务模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转变主要以存贷款利差为收入来源的盈利模式,提高商业银行市场化经营水平和服务水平。 推进资本市场改革, 淡化我国资本市场的政府干预色彩,强化市场活力。 改革在公司债券审批、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环节“五龙治水”式的监管局面,改革商业银行在债券交易中的主导地位。[10]加快股票市场市场化改革,改革股票发行体制,尽快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等。
这一阶段的重心是加快推进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市场化改革,革除传统金融体系中或明或暗的体制壁垒,降低金融交易的制度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基于市场需求推出更为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市场融资和投资需求,扩大传统金融体系的服务覆盖面。 这些改革看似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无关,但将从根本上降低互联网金融的诱致性制度基础,促进互联网金融回归到一个健全金融体系中的合理位置,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根本性制度环境。
第三阶段,推进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协同发展,形成现代高效金融体系。
在政策层面推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业务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学习借鉴传统金融机构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运营模式方面的丰富经验,线上业务与线下业务相结合;鼓励以互联网技术提高传统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创新开发体现互联网技术特点和优势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模式。 如推动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客户体验,降低交易成本;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化资金匹配,降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打造网上金融产品销售和推广平台等。
在这个阶段,一个多层次、广覆盖、高效率的现代金融体系将初步建成,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将实现高度有机结合,随着混业经营金融大趋势的演进,届时的金融机构将根据业务、客户特点,灵活运用线上线下模式,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区分可能已没有意义,当下语境下的互联网金融将成为一个历史的名词。 相应地,届时的金融监管也将是一个统筹各种金融技术、金融模式的功能导向型的统一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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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互联网金融规章制度 篇三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及发展方向
目前除了阿里巴巴的“余额宝”,腾讯的“微信理财通”、百度的“百度理财”,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三家互联网公司分别利用各自的优势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去推动他们的金融产品。但是李安渝教授认为他们的核心还是在互联网上的凝聚力和控制力,“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主战场有它的创新点,应该在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有交叉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比如说有互联网双边平台的建设经营,线上支付、小微贷款和消费贷款,以及一些简单的金融产品销售。标准产品销售互联网一定是销售成本比较低的销售办法。”
那么“余额宝”为什么可以快速引发燎原之势?李安渝教授认为有三点优势支撑余额宝的快速发展。首先他认为作为互联网的产品,余额宝具有销售渠道优势以及流量优势,“这个产品还不是金融产品,如果是金融产品理论上讲要有监管部门的批复,所以它就是一个互联网产品,这个互联网产品需要销售渠道和流量,正好阿里巴巴占有这个优势。”其次李教授认为余额宝的服务方式非常符合网上用户的习性和用户体验,“我们去银行办理应用的时候需要填表,阿里巴巴他就摸清楚了网上用户习惯。”第三是阿里巴巴有大量的数据,“他知道他在什么样的回报率可以吸引到用户过来,所以用户预期是阿里的优势”李教授说。
李安渝教授总结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个重要发展领域。第一网络渠道拓展:即怎样利用网络让金融机构的产品能够快速地推出去。第二大数据应用:即分析受众,什么样的群体需要我们的产品,这种需求的群体在哪里。第三虚拟信用平台:即快速识别交易对象的基本信用情况,以及在交易以后持续的信用监控。
“这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三个重要的发展领域。互联网金融它会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以平台化的方式依托第三方支付,我想一定会对金融行业发生巨大推动的作用。”李安渝教授认为。
互联网长尾理论的应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3年“余额宝”引发的电商大战中,越来越多的金融企业开始接受“得[屌]丝者得天下”的理念,纷纷将目光转向成千上亿的用户。对此,致力于电子商务研究的李安渝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实际上也沿用了互联网的长尾理论。
“我们传统的金融服务是大户和大项目,就是我们要去找一些大的项目,然后找有钱的大户,这样我们金融机构在中间进行撮合,这个不需要太多的互联网用户,基本上来讲跟网络的关系不是那么大。”李教授表示。“互联网出现以后,却使得金融行业就可以走到小户对小项目,什么叫小户?就是手上有3000、5000元,或者万把元的投资者;什么是小项目?比如说摆地摊、报亭,100、200元就可以启动的项目。那么互联网金融就使得小户、小项目也能够获得相关的金融服务。”李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长尾理论一个很直接的应用。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的集约化技术。李安渝教授认为互联网可以迅速地把很多人或者很多事情集中在一起,这样可以利用互联网,比如说利用社交网络,把一些小的投资者组织成一个超级大户,除此,他认为互联网也可以把一些小项目集中在一起。“比如说过去我们的报亭,它分散在城里面,我们一个个去看就很困难,而且一个个去看它都是单独的一两万的小投资项目,那么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把这些项目聚集在一起,在一个一个地方我们把这些经营者以某种方式,比如说论坛,把他们摆在一起,了解他们共同的需求,以及他们业务普遍的风险。”李教授举例说。
事实上在这个过程中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创新、创意方式也自然应运而生,“聪明人在中间设计产品,最终就使得这些小额的投资者能够有效地去投资一些小规模的项目,还能获得高额的回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李教授这样解释到。
互联网+金融的估值高于金融+互联网
那么在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的大背景下如何抓住机遇也成为众多企业思考的问题,李安渝教授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估值高于金融+互联网”的观点,“我引用了上海银监局局长的一段话,阿里巴巴市值1500亿美元,工行的市值是1.2万亿,他认为如果阿里巴巴作为一家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业后,资本市场给予其的溢价可能会远高于工商银行运用互联网技术完善自身服务所获得的溢价”李教授认为这种观点的核心实质是未来量价机构的资本补充和未来的竞争潜力带来的根本性影响。
因此,他也提示企业如果扩展业务,或试图拥有互联网上的长尾用户,那么就要改变服务方法,“我们的金融机构过去是习惯做大项目、服务大客户,而互联网公司的强项是服务成千上亿的用户,大部分的企业对小众客户服务非常好,但是那种方法不一定能够用在大规模的用户上。当然反过来互联网金融也不太可能做大项目和大客户,互联网公司也不会去做这种事情,因为他们没有这种服务能力,也没有这个服务网络。”
4.互联网金融规章制度 篇四
近日,汇付天下总裁周晔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高端金融论坛上表示,中国的所有新兴业态几乎都有一个“美国爸爸”,但互联网金融却是中国土生土长的,而且发展火爆。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周晔认为,“支付宝财付通等传统C客户型支付企业对于账户的突破,汇付天下等金融支付企业对于航空客票、保理、网上基金等垂直型行业应用的突破,监管部门对于牌照管理的突破,都是互联网金融孕育过程中的重要奠基石。”
周晔还指出,互联网有着为普惠金融服务的天然优势。“理财、信贷标准的产品已经顺利和互联网对接了,我们也看到最近有很多尝试,把非标的金融产品放到互联网上进行销售,提供服务。”这也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的原因之一。
至于为什么互联网金融会是在中国产生和火爆发展?周晔认为,金融抑制是根本原因。
“中国现实的金融环境下,在大部分行业,客户获得资金的成本和资金收益之间存在较大利差,确实存在着资金和收益都不是双轨制、三轨制,这样的金融是得到了比较大的压抑。”虽然政府一直在鼓励发展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但周晔认为收效甚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最新的数据显示,中国小微企业资金可得性比例大概是26.7%,这意味着有四分之三的希望获得融资的家庭在正常情况下拿不到资金。”
另外,谈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未来,周晔认为核心仍然是支付。“因为支付在过去十年中产生了一个完全在金融或者银行体系之外的客户群。并且这个庞大的账户群是拥有资金的。”
5.互联网金融规章制度 篇五
图为: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
看完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过后,我感触颇深。它讲述的是八个工匠“8双劳动的手”所缔造的制造神话。钳工、捞纸工、研磨工等,每一种工作无不细节中体现精益求精的技术。
曾经走马观花地游过故宫,走过午门,走过三宝殿,走过奇珍玲琅的珍宝馆和钟表馆,走完了,离开了,却不知道谁在守护故宫,谁又在传承故宫。
在观看这部纪录片的过程中,那些曾游览故宫的场景再一次浮现在我脑海里。而这一次的“隔空观光”,让我感受到的不仅仅是文物的美轮美奂,更能体会到其背后的“工匠精神”,原来《五牛图》、《清明上河图》、《弘历鉴古图》、《乾隆万寿图》都是靠一双双“补天之手”涅槃重生的。
虽然,目前国内从政府到社会,都在呼吁自己的“大国工匠”。但这些年来,各行各业发展都太过匆忙,以至于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思考和沉淀,大多数企业信奉“卖出货就是硬道理”,对如何做精品、怎样创名牌不屑一顾。他们不注重原创,不注重研发,不注重专利与知识产权的积累与沉淀,只在微利的低端产业链条里挣扎。
从某种角度来看,中国的绝大多数行业更像是一个没有灵魂却体魄强健的人,中国工匠精神的缺失,是历史文化和现代社会制度共同作用的苦果之一。
而令人堪忧的是,在互联网的冲击下,这种状态甚至变本加厉。浮华喧嚣的环境依旧未变,夸大宣传、以次充好司空见惯。尽管产品经理的概念已深入人心,但希望走捷径的模仿者多,埋头创新的专注者少。互联网金融、众筹、P2P„„每次互联网新潮兴起,追赶着蜂拥而至、趋之如骛,经过营销炒作、免费体验、红包补贴等方式轮番轰炸后,最终一地鸡毛,收获短期利益,却远离商业本质——为用户提供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
互联网时代会毁灭工匠精神?
一个现实问题呼之欲出:互联网时代究竟会毁灭工匠精神,还是让它体现更大价值?答案应该是后者。在我看来,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面临选择更多,这就要求企业以更为极致的产品来吸引用户、沉淀用户,因此我们更需要工匠精神。
当下,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依旧处于风口,难免虚火旺盛。中国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产品差强人意,平台倒闭、跑路等丑闻频繁曝光,原因众多,但最终可以归结到一点,就是平台缺乏严谨、踏实的工匠精神,“短、频、快”(时间短、项目推出频次高、经济收益见效快)带来的即时利益,让所有创业者一味的跟风模仿,让平台产品的品质灵魂蒙灰。我一直在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想有所发展,就必须坚持“小而美”。而这个“美”,其实就是一种“工匠精神”,它需要平台对产品付出更多的专注,时刻秉持那种追求极致的精神。
我认为,只有“工匠精神”才能将一个人的精华血脉注入产品,让它走得更远;只有工匠精神,才能使平台不亢不卑、不骄不躁,最终以安身立命。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极为需要发挥工匠精神,进一步做好平台的各个细节工作,这无疑也是对投资者最好的保护。同时,具有工匠精神的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对待消费者也会永存敬畏之心,绝不会拿消费者当试验品,绝对不会让不合格的金融产品流向市场。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创新一定要围绕着用户,去寻找品质成本和效率突破,最终回归到本原上来。
从某种角度来讲,互联网金融需要工匠精神,才能在金融创新中获得成功。当有的平台衷于“包装项目——圈钱——做死某款产品——再圈钱——以新补旧——倒闭跑路”的怪圈时,坚持“工匠精神”的平台,凭借对互联网金融普惠本质的深刻理解,不断着力升级平台产品、不断提升用户体验、不断完善线上线下服务,最终得到投资人的良好口碑,获得极佳的美誉度,在行业中名列前茅。先不论这是否算得上平台的成功,但就这种精雕细琢的过程就是值得肯定的。
工匠精神是中国所有企业都应具备的一种内生动力,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更是如此。在我看来,工匠精神有着更为深远的信仰和理想,它代表着一种人生选择,一种坚定、踏实、精益求精的气质。优秀的工匠不一定成功创业,但真正的创业者身上,一定要具备这种工匠精神。
一道宫门,两重世界。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需要有人能够跨过这道门,精益求精,给用户更为精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当然,工匠精神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代一代的企业去打磨传承,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基业长青,勇立潮头。
6.互联网金融规章制度 篇六
为什么说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入口
早期,P2P行业野蛮生长,很多投机者伺机混入此中,导致平台倒闭跑路事件层见不穷,严重影响了行业声誉。从去年国家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今年互联网金融行业专项整治计划的实行,行业进入全面规范发展阶段。作为金融行业的大势所趋,也作为老百姓工资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已经进入了一个 “良币驱赶劣币”的态势。那么为何这么讲呢?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整个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称之为发展元年的2013年,到2014、2015年快速发展,再到今年2016年,其热度已经持续了好几年。但其实老百姓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整体还是比较片面的,比如,认为在理财上有余额宝可以投资,买点P2P有收益,这些就被当作互联网金融的全部了,但事实上不是。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是用互联网的方式来实现金融、资金融通,所有这些过程都称之为互联网金融。也就是说,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都用互联网的方式来做,简而言之,叫作金融互联网化。还有另外一类,以余额宝为代表。余额宝给老百姓零门槛、通过一种可以24小时、更便捷的方式去买卖理财产品的方式,这才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低门槛、便捷性、高效性。
你想余额宝有一亿多用户。如果让“全宇宙最大”的工商银行去把产品卖给一亿多人,需要多少人,多少时间,多少网点?这才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它一方面把原有的一些金融业态互联网化,另一方面可以实现金融行业一些想得到但做不到的事情,甚至是原来想都想不到,现在可以做到的事情,这个是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魅力。
所以说,人们现在讨论的P2P,只是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分支之一。我也特别想让老百姓了解,互联网金融是包罗万象的,整个想象空间十分大。而且从整个市场规模来看,它任何一个细分领域都有数万亿,数十万亿,甚至数百万亿的市场规模。所以我们是非常非常看好互联网金融的。
金融和互联网这两个收入很高的细分行业碰撞在一起时,会发生爆炸式的发展。但发展到今天为止,作为重要的分支P2P规模有多大?整个的存量还不到一万亿,相当于不到中国存款市场一百万亿的不到百分之一。所以我最近在好几个场合的演讲题目叫《互联网金融,小荷才露尖尖角》。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有巨大的想象空间,同时也给老百姓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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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实际上导致了高利贷的萧条
从去年的12月8日e租宝等P2P产品出问题之后,媒体以及包括网络上流传一种误解,认为互联网金融等于P2P,P2P等于骗子。对于这两个误解,我前面已经回答了第一个误解:互联网金融不仅仅局限于P2P。第二个,P2P跟骗子是不可能划等号的。
我们先看看P2P的本质是什么?P2P的本质是个人或者企业有借贷需求。不管是要买房、买车、出国旅游等消费性贷款,还是企业进买原材料、购买设备、雇人、买地、研发等生产性的需求,都有很刚性的借贷需求,我们原来都是通过银行这些传统金融服务提供信贷产品,但大家知道,银行的门槛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可很多人却都有真实的需求,于是产生了民间金融,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高利贷。
高利贷本身不是贬义词,它是一种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只是相对来说,利息会比银行的借贷利息更高一些。但这种高利借贷方式效率低下,民间借贷不可以你一个人一个人地去问,致使借贷过程成本比较高。P2P的出现意味着什么?我个人在平台上经过审阅后发布借贷需要,老百姓看到之后来投标,来满足理财需要,因为我们之前的理财途径是非常少的,P2P的出现让老百姓以一个相对低的门槛获取相对比较高的收益,至少有7%、8%、10%、15%……乃至到18%、20%的收益都有。这样就会有很多的人愿意在网上出借自己的闲散资金,取得较高收益。同时借款人经过P2P获得以前从常规途径获取不到的资金,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普惠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入口
“普惠金融”会随着出借人越来越多,整个借贷成本越来越低。我专门问过一些做高利贷的人士这几年业务情况怎么样?他们说不大好做。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点是传统行业、经济形势不大好,逾期不良率比较高,导致不好做。第二个原因也是最本质的原因,就是现在P2P太火了,导致借款人都不找放贷人借款了。比如之前借款利息是4分、5分,而P2P行业利息却是2分、1分
5、甚至1分就可以借到钱,所以人们不找放贷人借款了,他们只能把钱借给更为劣质的借款人,反过来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所以高利贷行业就不好做下去了。
这就意味这那句话:如果人人都放高利贷,那么世界上就没有高利贷。
“良币驱逐劣币”的趋势已经形成
很多人都在关心互联网金融行业有点鱼龙混杂,政府管理也开始严格。比如,很多城市都暂停了投资机构或者投资中心,包括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信息服务等等的注册,问我怎么办?我说这其实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因为任何监管必然是滞后的,不可能超前。就像前面说的,肯定是从实操到研究,再到监管,政府现在组建了互联网金融协会,其实也是要把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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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行业往好了引导。所以,所谓的政府一刀切,开倒车,互联网金融不行了,不可能啊。你根本没有见过中国骗子行业协会,中国传销行业协会,没有,但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所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只会往更好的方向发展。
至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变化,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第一个是市场化层面,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2014、2015年则可以看作是“市场化的良币驱逐劣币”。
什么叫做良币驱逐劣币?从2014、2015年开始,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因为比较火,比较有前途,所以大量的机构、巨头,包括BAT,包括一些国有企业都进来了。所以整个人才的价格被抬上来了,营销成本、推广成本、以及找资产的成本都被抬上来了,这其实已经把一些草根平台,一些风控做得不严的平台都排除在外了,我们称之为“市场化的良币驱逐劣币”。
到今年,随着政策的变化,尤其是去年7月2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包括今年8月24日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实很好的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的一些红线,其实给了一些优质平台更好的指导,让它们更踏实地开展业务。同时也会导致一些骗子或知识不够的人无法在这个行业生存下去。
至于现在人们所担心的不能注册等问题,都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就好比现在已经鱼龙混杂了,水比较浑浊了,那么水的入口必须得卡一下,减缓增量、梳理存量,把存量梳理好了,再按一定的门槛、标准放开增量,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生态也就会更好。
此外,还要强化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这是行业成长的动力引擎,行业协会应尽快出台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管理办法,保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动态性,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营造干净透明的良好市场环境。
7.浅议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 篇七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由来
一般认为, 谢平教授是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最早提出者、界定者。他认为“在这种金融模式下, 支付便捷, 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 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自愿配置效率, 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 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谢平教授的研究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也有人认为, 谢平教授给出的定义过于理想化、乌托邦化, 尽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有声有色, 严格意义上的符合谢平教授诠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却并不存在。如此一来, 概念的重新界定乃至争论, 在所难免。
有一类观点习惯于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 都纳入互联网金融范畴;另一类观点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作了严格区分, 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 而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被界定为金融互联网。2013年6月马云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 一个是金融互联网, 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 纯粹的外行领导, 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 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2]在马云的理解中, 金融行业拥抱互联网不算互联网金融, 只是金融互联网, 互联网行业拥抱金融才算互联网金融, 马云的观点广受推崇。由此,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两个词看似接近, 意蕴却大相径庭, 前者突出互联网公司, 后者突出的是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期望的是金融互联网, 由自己主导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 而互联网公司期望的则是互联网金融。然而, 这种纯粹从主体出发作出的概念划分, 有意无意间把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对立了起来, 排斥了两者融合的可能, 引发了一系列“口水战”, 具有明显的狭隘性。
我们注意到, 监管层的态度似乎并不主张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截然对立。《中国人民银行年报 (2013) 》“互联网金融专栏”指出:“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也在不断发展, 以中国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2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办, 并于9月29日由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3]央行在其年报中, 旗帜鲜明地把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并行罗列, 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子范畴。内中暗含的逻辑是, 一切依托互联网技术或借鉴互联网模式所开展的消除行业痛点、优化成本、提高效率的行为模式, 都应被纳入互联网金融之范畴。窃以为, 这种以充实互联网金融内涵来超越概念之争的做法, 更贴近互联网金融种类多样、形态各异、蓬勃发展的事实, 也更经得起推敲。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背后考量
1. 刻意与传统金融机构划清界限。
金融是一种门槛极高的商业形态。长期以来, 中国金融业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 金融机构处于牌照管理、分业严格监管、利率管制的状态, 准入门槛极高, 局外人很难进入, 拿不到相应牌照就成立不了相应的机构, 也就做不了相关的金融业务。如今一些互联网公司扛起互联网金融大旗, 在没有获得相关经营牌照的情况下, 以互联网技术包装事实上的金融行为。此时掀起一场概念之辩, 不失为一种策略选择。 (1) 在一定程度上把金融和非金融的界限给模糊了, 便于打政策上的擦边球; (2) 有利于示好监管当局并赢得舆论支持, 尽可能减少来自各方的违规争议, 回避诸多“成长的烦恼”。果不其然, 监管当局也乐见其成, 并给予了足够的宽容。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还趁机演变成了“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金融机构”, 从事着跟传统金融机构一致的金融运作, 并想方设法把规模做大, 以图最终形成“生米煮成熟饭”、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的局面。
2. 谋求监管套利。
银行业普遍抱怨, 互联网企业不用牌照, 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 没有这样那样的监管成本。此抱怨不无道理, 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 法律地位不明确, 业务边界模糊, 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是由于银行业长期享受着制度性优越, 加之低成本吸储的“制度性合谋”、久居神坛的傲慢、无暇顾及长尾市场等诟病, 银行业的抱怨淹没在民众的指责、唾骂中。不可否认, 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优势并不在于互联网技术, 更不在于互联网给金融带来了更好的风控能力, 实质在于暂时没有纳入监管体系, 或者说突破了监管, 进入了监管空白地带, 实施着监管套利的行为。例如, 注册资本一亿元的小贷公司, 受到严格的监管, 最高业务操作上线即最高负债额度为1.5亿, 而注册资本一百万的P2P网贷公司却可以做到几个亿的规模, 两者强烈的反差所折射的是, 典型的监管不一致所引发的P2P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
3. 争夺话语权主导权。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有人认为是去中心化, 也有人认为是去中介化, 两种理解算比较接近。按此逻辑, 金融互联网之所以与互联网金融产生概念上的分野, 就在于其并非主张金融脱媒。然而事实上, 余额宝模式既没有真正实现金融脱媒, 也没有真正达到去中心化, 却依然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范例。可见, 互联网精英不遗余力挑起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之辩, 其“醉翁之意”并非在于是否脱媒的纠结, 而在于金融话语权、主导权及行业利益的争夺, 折射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攻守关系。马云说过, “如果银行不改变, 我们就改变银行”。“改变银行”与“银行改变”, 其侧重点不同, 攻守关系迥异, 前者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 突出的是互联网行业的主导作用, 后者强调的是金融互联网, 突出的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众所周知, 在传统经济互联网化的过程中, 也时常发生到底应由互联网精英主导还是由传统行业精英主导的争论,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正是这种争论在金融行业的具体贯彻。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 话语权主导权的争夺更加重要, 也更加激烈。
三、互联网入局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 构成互联网金融的两个演进路径
如前所述, 这场非此即彼的概念之争有着先天的狭隘性, 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真正厘清、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并无帮助, 且容易在实践中造成割裂与混乱。充实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内涵, 把金融互联网看成是互联网金融完整业态的一部分, 是有效超越这场概念之辩的最佳选择。从这个意义上, 互联网业切入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 与其说是一种攻守关系, 反映的是你死我活的竞争态势, 倒不如说是互联网金融演进的两种不同路径, 相辅相成, 遥相呼应。再者, 互联网与金融的共存与融合是大势所趋, 互联网的扩散性、渗透性, 与金融产品服务独特的严谨性、保守性必然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 这个寻求平衡点的过程, 不应是单向的过程, 而应该是互联网切入金融与金融拥抱互联网的双向过程。这个融合过程大体上要按三个阶段演进。
1. 攻守阶段。
互联网企业借助成本优势、效率优势、渠道优势、体验优势, 以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相对薄弱的长尾市场特别是小微客户作为切入金融领域的最佳突破口, 实现对金融业务的搅局, 形成鲶鱼效应, 震撼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则在网上银行、信用卡商城等基础上积极发展电商乃至“类余额宝”产品等, 建设和优化平台, 逐步培育客户的粘性, 以化解困局。监管层也在为要不要监管、由谁来监管、什么时候监管、怎么监管等问题而绞尽脑汁。
2. 形成交集阶段。
备受冲击的银行业逐步意识到中小客户的数据价值, 开始着手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客户群体下移。互联网企业则完成用户的积累, 具备了一定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开发能力, 服务对象逐步从微型客户向中小型客户拓展。银行的“下沉”与互联网机构金融服务的“抬升”, 使得双方的核心客户群体形成了交集。在这个阶段,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暴露较为充分, 监管层在一致性监管问题上, 政策逐渐明朗, 但竞争程度更趋激烈, 同质化竞争现象有所抬头。
3. 实质性融合阶段。
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都已经建成一定规模的用户平台, 对金融技术的掌握能力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较为成熟, 从形式到实质的融合开启。竞争主体不仅限于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 互联网企业之间、金融企业之间也开始出现竞争, 所谓的“制度性合谋”一去不复返;竞争焦点已经超越了用户和数据规模, 上升到了平台的粘性及数据的有效性。有效竞争的程度越高, 合作意识也将越强, 合作层面也越来越高。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各有优势, 存在广阔的合作空间, 如融资业务、支付业务、管理领域、风险控制等。
总之, 对于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务, 有待足够而持续的宽容;传统金融机构要想避免“商业恐龙”之厄运, 必须提升互联网思维, 培育互联网精神, 加快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进程。这两种趋势, 作为互联网与金融业跨界融合的两种不同演进路径, 共同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完整业态, 也是构建更为完善、更具活力的金融体系的必然要求。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 隐含着互联网精英有意与传统金融机构划清界限、谋求监管套利、争夺话语权主导权的动机。互联网企业切入金融领域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两种不同演进路径, 共同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完整业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金融模式
参考文献
[1]谢平, 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 2012, (12) .
[2]马云.金融行业需要搅局者[N].人民日报, 2013-06-21.
8.互联网金融:有金融没思维 篇八
“余额宝”带来的利好消息使其他互联网企业大为眼馋,百度、京东、苏宁没有闲着,纷纷效仿布局“类余额宝”领域。此刻的互联网金融正如脱缰的野马,正在急速奔腾。
OTT作为互联网思维中最热门的蓝海走势,此刻正全面将焦点集中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支付宝、余额宝、微信支付等诸多时下大红大紫的产品身上。
伪OTT 余额宝利润从哪来
作为互联网金融最大的明星,余额宝承受了极大的赞誉,并被看作是继微信之后的又一个成功绕过传统运营商,实现OTT(过顶传球)的互联网产品。
在几乎是一夜暴富的庞大规模之下,一个数据则更能说明问题,据统计,余额宝平均每个账户3300元,属于典型“小散”性质。也就是说,恰恰是最普通的市民群体,或者称之为屌丝群体,才是这些“余额宝”的最大金主,这些钱当然大多是从他们的银行账号上挪移而来。
利益无疑是驱动这些互联金融产品被庞大的屌丝群体疯狂点赞的关键,余额宝收益率为6.4%?6.45%,这样的“活期”业务收益,俨然比银行的定期利率都高。
但余额宝并非真正意义上的OTT,因为如此高的收益率,并非来自投资,而是钻了银行为了揽储而出现的存款利率“漏洞”上。余额宝们把钱从银行账户里转走,通过货币基金绕一圈又以大额存单存回到银行。
银行俨然就是帮助“各种宝”创造互联网金融奇迹的始作俑者,这只能怪银行自己,哪怕利率提高的今天,这种剪刀差依然存在,就给予了“各种宝”机会。
这其实恰恰解答了人们内心的疑问,即收益从哪里来。而钮文新的炮轰,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让人们对“各种宝”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所以,如银行无根本上解决剪刀差的良方出炉,“各种宝”将会得到更加野蛮的生长良机。而钮文新等寄希望于上级监管部门的取缔,则可能难有下文。
互联网金融就是众筹
疯狂掠夺银行存款的余额宝们、支持打车应用烧钱大战的移动支付们,已经拉开了互联网金融的大幕,但一旦剥去互联网金融神秘的面纱,露出赢利的本来面目,则不再神圣。
互联网金融只是利用互联网的构架而让传统的金融模式获得更广泛的和更自由的衍生,并得到更多的场景应用。互联网金融并不代表互联网赚钱,它的投入和风险同样巨大。但这并不能阻止众多互联网公司杀入这个战场。而目前可实现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则主要是以下三类:
一是类余额宝式的投资理财产品。这是用户增值业务,难点在于如何保持高回报以确保客户不流失,如无漏洞可钻,靠基金进行各种投资和投机,其高增长率和风险状况都难以预测。且此类模式需要有强大的原始积累,目前家大业大的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依靠第三方支付平台鏖战而形成鼎足之势的支付宝和财付通,才有此实力,并已形成先发优势。其他则更接近于打酱油。
二是移动支付们,这是用户付费项目。这块天地目前看来,同样是财大气粗的阿里系和腾讯系的天下。所不同的是,其他公司将可以借助O2O模式,以接地气形式,辅助移动支付形成更多的支付场景,如何选择和移动支付建立互通口,而不是自建一个全新的移动支付平台,将是未来的互联网热潮。
三是已经出现2年多但并没有太多发展的众筹平台,这是用户投资和创业项目。由于缺乏较理想的项目,这个平台互联网巨头渗入较少,成长缓慢。但目前众筹环境在国内已经得到改善。但在缺少创新产品的中国,使得国内众筹目前更像是电视创业秀的网络版。
其实,从本质上来说,无论互联网金融在未来出现何种全新的项目类型,但其实际上都是一种宏观的众筹,即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便捷性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吸引草根和屌丝参与其中,而非过去传统金融更注重大客户的形态,以聚沙成塔的形态,将小额资金变成一个长尾,从而形成互联网金融的长尾效应,实现在理财和消费两个方面的核聚变。
互联网金融本质没变
互联网金融必然对涉及金融的各个领域带来极大的影响,只是它依然逃不过传统金融上投资、理财上的固有瓶颈。
之所以互联网金融产品特别是投资理财类产品如此受到屌丝欢迎,这是在中国投资理财环境长期压抑下的一个总爆发。在国内,普通人投资理财的渠道受到极大局限,而互联网金融在投资理财上许下的收益率和安全性诺言,让对金融完全业余的屌丝们找到了自己的蓝天,也极大地吸收了众多社会游资。但除了“散户”聚成“大户”,互联网金融并没改变金融行业的实质,理财投资依然是按照最传统方式进行,只是让钱换了个储藏柜罢了。
而移动支付们则更悲催,在盈利前景尚没有展开之初,它不仅不能像“各种宝”那样空手套白狼,还要烧上数亿元用打车应用来收揽用户,靠“抢红包”来培养用户习惯。
在完全还没找到自己定位和盈利模式的互联网金融面前,超高速膨胀的用户规模和与日俱增的所谓互联网思维的神话,其实就是一颗最为危险的定时炸弹,一旦出现金融风暴、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预知的市场风险,其可能瞬间就被自己聚集起来的巨大雪球所引发的雪崩所淹没,更被人们的口水所淹没。
9.互联网金融规章制度 篇九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19号)、《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数量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专业性、复杂性,为夯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前期的工作成果,确保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序、保质保量地开展,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拟聘请10家律师事务所、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现场验收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合同、资金等合规审查方面的专业优势,为P2P整改合规情况出具专业意见。
二、需求内容
第1包 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现场检查验收 服务要求:
(一)针对此专项服务,律师事务所能够全程参与验收工作,并对P2P网贷机构的业务合规情况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1.P2P网贷机构验收专项法律服务的各个阶段
第一阶段:验收前调查;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
第三阶段:出具法律意见报告;
第四阶段:善后处置。
2.P2P网贷机构验收工作所需提供具体法律服务内容
(1)对P2P网贷机构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2)对P2P网贷机构的背景、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3)现场检查机构的业务模式、产品模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情况,询问机构董监高相关情况;
(4)对P2P网贷机构是否存在: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大规模线下营销;违法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自然人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5)对P2P网贷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情况、借款人与出借人保护、信息披露情况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6)对P2P网贷机构的总体合规情况提出建议;
(7)对P2P网贷机构风险化解方案、原则、预案提供法律服务,并提出可行性建议;(8)提示验收、风险化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法律风险,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及风险化解的能力,增强法律意识;
(9)其它涉及P2P网贷机构验收时需要的专项法律服务。
(二)针对此专项服务,律师事务所能够为聘用单位提供专职法律服务。
1、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不少于5人全程参与验收工作,验收一家P2P网贷机构时,合伙人不少于1人,专业律师不少于1人,律师助理不少于1人。
2、参与验收人员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现场检查、风险排查、金融监管等方面富有法律服务经验并具备该领域突出业绩。
3、服务期限自签订协议时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服务律师须7×24小时电话及邮件响应法律服务需求。
4、团队内部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第2包 专业会计咨询服务现场检查验收
服务要求:
(一)针对此专项服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全程参与验收工作,并对P2P网贷机构的业务合规情况出具专业审计意见。
1.P2P网贷机构验收专项审计服务的各个阶段 第一阶段:验收前调查;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
第三阶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报告; 第四阶段:善后处置。
2.P2P网贷机构验收工作所需提供具体审计服务内容:(1)对P2P网贷机构的背景、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2)现场检查机构的业务模式、产品模式、风险控制等情况,询问机构董监高相关情况;(3)现场进行抽样,进行符合性测试及穿行测试;
(4)对P2P网贷机构是否存在: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大规模线下营销;违法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自然人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借贷余额上限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
(5)对P2P网贷机构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情况、借款人与出借人保护情况等逐一进行分析并出具检查意见;
(6)对P2P网贷机构的总体合规情况提出建议;(7)其它涉及P2P网贷机构验收时需要的专项审计服务。
(二)针对此专项服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为聘用单位提供专职审计服务。
1、会计师事务所应安排不少于10人全程参与验收工作,验收一家P2P网贷机构时,主任会计师1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人,部门经理不少于1人,助理不少于3人。
2、参与验收人员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现场检查、风险排查、金融监管等方面富有审计服务经验并具备该领域突出业绩。
3、服务期限自签订协议时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服务律师须7×24小时电话及邮件响应审计服务需求。
4、团队内部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
三、项目对第三方机构专业机构数量要求及付款方式
数量要求:拟聘请10家律师事务所参与约170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现场验收工作,律师事务所验收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专项法律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14100元。拟聘请10家会计事务所参与约160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现场验收工作,会计事务所验收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专项会计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为34778元。
10.互联网金融大赛总结 篇十
为期一个月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终于落下了帷幕,寒冷的冬天也挡不住同学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热情。对于南审学子,金融行业可能是他们将来人生路上的重要部分,而互联网金融又将金融带入了一个全新的视野,大数据加博弈,我们大展身手的时机到了。
中国的金融改革,正值互联网金融潮流兴起,在传统金融部门和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中国的金融改革、交易结构,甚至整体金融架构都将发生深刻变革。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的资源是数据,所以,未来大数据将成为推动商业模式重构的根本动力。互联网金融大赛的主旨就是引导同学们关注大数据,换一种思维方式认识金融,从而为以后职场的实践奠定坚实的基础。
初赛,我们进行了金融知识竞赛。采取自愿组队的方式完成难度较大的金融类题目。同学们在此过程中相互交流,查漏补缺,如此热闹的景象着实让人感动。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扎实的基本功在变化多端的金融市场面前显得尤为重要。一步一步慢慢来,体现南审学子不骄不躁的独特性格。
复赛是项目设计或案例分析。这种比赛形式是理论到实践的重要过度。互联网金融行业实践性很强,需要同学们将理论付诸实践,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初赛中积累的自信与实力在复赛中逐渐显现,知识不再是无力的,而是日趋丰满与完善。
终于进入了决赛,能进入决赛的选手已经十分优秀。在决赛中同学们大气沉稳的现场展示也体现出个人风采,气氛很好,无论是观众还是选手,参与度非常高。对手之间观点的相互碰撞意义非凡,交流是发展进步的重要环节。这些都体现出了大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浓厚兴趣。
世界潮流浩浩汤汤,时势造英雄。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互联网金融大背景之下,个人的努力拼搏必不可少。这个社会充满着激烈的竞争,纵使失败很多,也要有在困境中挣扎的雄心与希望。互联网金融无论是从自身发展和政府监管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值得同学们用心探讨与投身实践。
11.互联网金融会颠覆传统金融吗? 篇十一
一些研究者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以及云计算等,将会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
应该承认,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确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同时也显示出了很强的创新性和竞争性。但是否可以据此断定,互联网金融将会给传统金融模式形成巨大冲击,以至于“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的影响”?还值得更深入的探讨。
首先,从融资与风险管控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凭借信息处理能力以及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以及金融参与的门槛,大大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范围。这意味着,在游离于传统金融服务之外的市场上,如小微企业、个人客户等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会有较强的竞争力。当然,从长期看,互联网金融在融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并不仅局限于被传统金融所忽视的市场,在传统金融的核心业务领域,或许也会形成越来越多的挑战。
第二,不能忽视传统金融体系本身所具有的制度特征。与其他主体相比,传统金融机构有相当的特殊性(主要是货币创造功能和在支付结算体系中的重要性),这些特殊性是多种因素长期演进的结果,同时也受到了现行法律制度的认可和监管。互联网金融是否能在这些领域取得突破,不仅在于其技术有多先进,还取决于社会的认可与接受程度,更重要的,是监管当局的态度,这并不是在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一种新生的力量,互联网金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需面对来自于政策面的不确定性。
第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互补。从实践来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不是纯粹的竞争关系,在更多的时候,二者的功能与客户各有侧重,有相当大的融合空间。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应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和组织模式,来实现自身的转型与调整;另一方面,通过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可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效率,并由此形成专业性更强、分工更为细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第四,从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更接近于金融市场的一种服务模式,其发展与壮大,有助于直接融资比率提高和金融结构的优化。不过,从调控的角度看,这或许也意味着政策效力的削弱。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支付的日益广泛,货币流动性与以往可能会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所媒介的融资交易,基本都游离于金融管控外,这对传统的数量调控方式会形成挑战。
面对这些变化,宏观调控者需要有更深入的研究,一方面应合理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潜在影响及可能的风险,对其发展进行合理的引导;另一方面,也应该积极适应趋势性变化,树立更为市场化的理念,优化和调整宏观调控手段,为互联网金融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与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