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所得税政策

2024-10-27

汇总纳税所得税政策(精选11篇)

1.汇总纳税所得税政策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填报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报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4、“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5、“收入总额”:填报基期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6、“工资总额”:填报基期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资产总额”:填报基期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8、“合计”:填报基期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9、“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报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配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8、第8列“分配税额”:填报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2.汇总纳税所得税政策 篇二

一、总分机构现状及问题分析

笔者对实行汇总纳税制度两年来的征管情况进行了调查, 发现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 税源与税款背离现象突出。

分支机构在当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占用当地公共资源, 属于生产经营地税源, 但是在纳税时根据《分配表》由总机构分配税款, 形成了税源与税款相背离现象。由于税款与税源地不一致, 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或左右企业对《分配表》的确定, 从而带来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各地税务机关之间、地方政府之间的各种矛盾。虽然国税总局确定了“三因素 (销售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 ”法分配方式解决此类现象, 但是“三因素”法并不能反映企业的盈利情况, 与企业所得税多盈利多缴税、亏损不缴税的原则相矛盾, 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源与税款相背离现象。

□文/陈博

(二) 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总分机构最大的特点就是跨地区经营, 所得税汇缴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对于企业来说, 能够通过内部信息系统了解分支机构经营情况, 但在没有信息共享机制下,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想要了解分支机构所在地经营情况却是比较困难的。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尚未建立健全总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 产生了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了解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收集总机构生产经营和税收相关信息等问题。特别是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抵免税和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时,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很难对其进行全面核查, 易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 税务机关征管水平较低。

从目前情况看, 税务机关对于总分机构的管理水平较低, 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机制。一是申报征收率较低。有相当一部分分支机构没有纳入总分机构管理, 对于没有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往往不去催报或是任其自行申报预缴, 疏于管理;二是挂靠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目前存在挂靠的建安企业按照二级分支机构进行纳税管理, 造成税款流失。挂靠企业名义上是分支机构, 但实际挂靠企业仅向总机构缴纳管理费或资质使用费, 但是经营活动、财务和人员使用权独立于挂靠公司。这样类型的企业如按照二级分支机构管理, 总机构并不了解其经营情况, 出具的分配数据不具有真实性, 最终导致税款的流失;三是汇总申报审核制度执行不严。对涉及跨地区分支机构申报表的审核, 由于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 使把关审核操作没有明确的依据, 对不按时反馈和不反馈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税务机关也未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 税务稽查体制不合理。

当前的税务稽查体制采取分支机构的稽查权归属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且查补收入全部就地入库。既然拥有税收稽查收入权, “先稽查、先入库”,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会出现“轻管理、重稽查”的倾向;同时, 也会导致检查权限不清、检查问题处理结果不一致等问题。由于检查归属权不清, 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汇总调整的项目进行检查后,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再发现同样问题则无法进行调整, 导致常常出现“谁先查、谁入库”的混乱状况, 并因政策口径、检查时间不同出现扯皮等现象。同时, 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缺乏相互协调、沟通的机制, 某一分支机构被查出来的问题, 其他有同类问题的分支机构却没被处理, 导致同一问题却有不同的结果。

二、完善汇总纳税制度措施和建议

汇总纳税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必然是长久坚持的一条税收制度。从税务机关看,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管理由点到线成为今后发展趋势。

(一) 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

我国目前分析税收与税源背离的“三因素”法主要来自于美国, 但美国各州并不都采用此法, 或是三因素分配比例各异。因此, 我国应该综合考虑各行业的利润水平和纳税能力, 放弃三因素法分配系数“一刀切”的模式, 根据不同行业经营情况建立动态的分配系数。同时, 应建立总局或是国务院层面的税收协调机制, 协调各地因总分机构纳税与税款分配中产生的矛盾。

(二) 建立信息化平台, 共享税收信息。

提高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质量和效率, 需要信息化支持。一是加强信息交换。开发和扩充总局CTAIS (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功能, 将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后的相关信息进行交换, 提高信息交换反馈的及时性、真实性, 对于没有运行CTAIS系统的地税部门, 开发与之相适应的总分机构信息交换系统;二是提升纳税评估水平。开发符合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纳税评估软件, 建立评估模型, 实现企业所得税、会计报表相关数据与销售额或营业额间的相关性比对、分析功能, 加大评估力度, 促进日常管理。

(三) 加强税务机关征管水平。

一是严格判定分支机构, 明确总分机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总局《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判定分支机构资格, 对于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的企业部门, 税务部门将其列为独立纳税人进行管理;对外地分支机构, 符合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及时提供《分配表》。税务部门要向总分机构明确申报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虚假分支机构或虚假申报, 不仅追究分支机构责任, 更要追究总机构的法律责任;二是建立规范的属地监管机制。 (1) 坚持属地征管原则。理顺汇总纳税企业所在地和分级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的征管关系, 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实现管理、信息交换、就地预交税款“三统一”, 加强汇总纳税的征管制度建设; (2) 完善就地预交制度。可以尝试企业分支机构应就其当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税款, 年终按照总机构《分配表》数据进行汇算清缴的方法, 不仅简化了企业纳税程序, 而且保证了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利益;三是建立新的税收工作考核机制。目前, 各级税务机关仍然以征税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导致总分机构管理中出现轻管理、重稽查, 轻内容审核、重逻辑审核的现象, 甚至出现了对成员企业的监管工作的倦怠情绪。新的考核机制不但看税收任务, 还要看征收质量、对成员企业的管理情况。只有实行以综合管理质量为中心的考核机制, 才能使各级税务机关从“唯收入论”的枷锁中解脱出来。

(四) 完善汇总纳税管理中的稽查体制。

针对“各自为战”检查方式的弊端, 在总分机构税收检查中可推广联合税务稽查, 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检查, 统一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各项税前扣除及税收优惠事项项目核查, 统一税款入库。在此基础上, 建立母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其检查结论应按时报送汇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以便在企业集团内统一处理, 并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法人所得税制下企业汇总纳税管理和税收横向分配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 2008.33.

[2]胡怡建, 许文.企业所得税改革中的地区横向财政关系研究[J].财政研究, 2006.11.

3.汇总纳税所得税政策 篇三

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法人企业

纳税筹划有的人认为是税务稽查时通过财务人员“暗箱操作”或者是所谓的关系税进行疏通来进行作业,所谓的纳税筹划往往是关系运作的过程,还有的人认为企业在财务人员牵头下,牵动企业战略规划,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做整体的纳税规划,再通过所谓的关系税进行作业,后者相比前者相对前瞻性更强一些,但总体来说,我国纳税筹划尚不成熟,系统的纳税筹划的案例并不多,纳税筹划尚属纸面上的词而已。

本文论述的某公司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所经营的区域横跨陕西、山西、内蒙、新疆四个省份,下属16个直属、控股、参股单位,全资子公司10个:某电力公司陕西A电厂、某电力公司物资采购中心、某综合服务中心、某燃料公司、某电力陕西B电厂、某电力新疆A电厂、某电力内蒙A电厂、某电力陕西C电厂、某电力内蒙B电厂、某电力新疆B电厂;控股子公司3个:合资公司(4×200MW发电机组,一个煤矿1000万吨/年)、陕西阳光发电公司(2×135MW发电机组)、山西A发电公司。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实用25%。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和特点

税收筹划这个词的提出和发展是各类纳税人观念更新和纳税意识逐步走向成熟的产物,目前我国税收筹划正由过去的“暗箱操作”逐渐变为“阳光作业”,正式走上桌面,各类企业越来越重视纳税筹划在企业的重要性,有些企业甚至配备专门的税务管理人员责成专责进行税务管理,税务管理人员除了日常税务操作之外,其重要职能就是着眼于企业业务前端的规划与设计,真正的把纳税筹划最为一个课题进行详细分析、总结并形成本公司特点的筹划方案,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

纳税筹划对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经营目标,减少税负,在有效的税务筹划下,切实能为企业带来可靠的经营目标,减轻纳税负担,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二是提高自身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水平,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企业经常被税务稽查或者该享受的政策没有享受,或者通过组织形式或者公司变革能为企业带来切身利益而没有得到,那只能说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很差,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很低造成的,三是有助于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每一个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了纳税筹划,自然不会做偷税漏税行为,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

纳税筹划有着鲜明的特点,一是事前的计划与前瞻性,所有的财务人员应参与到企业业务的前端,在业务前端就考虑好如何进行纳税,如何进行定价,如何进行合同签订,如何进行业务打包,为企业带来切身利益,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事后繁琐的补救工作,二是政策导向性,我国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税务优惠政策,有些土政策油水是非常丰厚的,比如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出台,只要与此政策沾边的企业无不利用政策申请优惠,达到企业减税的目的,每一个政策的利用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筹码,三是选择性,企业在筹划中一般都是形成不同方案,选择对自己企业最有利的方案作为自己公司的最终纳税筹划方案,所谓纳税筹划择优性的特点就在此。

二、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汇总政策的研究

(一)相关资料报备管理

在我国,任何一项税务优惠政策,必须取得主管税务局的审批与确认,只是目前为了简化程序改为报备管理,即要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料备案,根据税务总局要求,总分公司分税政策需要报备的资料有总公司及所属所有二级分公司(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的分公司)的信息及二级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公司应将总公司的信息、上级公司、下属分公司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还应有分公司治理结构、总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人工成本费用明细表。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公司间分摊预缴,50%由总公司预缴。总公司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具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1、分公司应分摊的预缴数额

总公司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公司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公司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公司单位;各分公司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2、总公司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公司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3、总公司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公司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总公司在年度终了时,一般在下年度5月31日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一般要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公司进行纳税鉴定,并出具合法的纳税调整报告,确认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公司负责缴纳。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协商是否直接办理退款,一般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会选择直接退款,都是在下一年度逐一抵扣进行处理。

(三)各分公司分摊税款比例

总公司应按照上一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公司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公司之间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35%、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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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公司分摊比例=35%×(该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35%×(该分公司工资总额/各分公司工资总额之和)+30%×(该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公司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公司,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四)所得税二次分配方法

税务总局就分公司税率不一致情况下如何进行分配出台了专门文件予以明确,规定采用二次分配法解决。也就是说先把总公司按统一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权重在各公司间分配,各公司按照自己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总公司汇总后,再按照权重做一次应纳税额的分配,这才是最终结果。具体详见(国税函[2009]221号)。

关于总分公司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规定为:

预缴时,总公司和分公司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公司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三、某公司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利用的基本情况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公司的居民企业,应当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汇总纳税政策。这意味着总分公司要合并汇总并分税纳税,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纳税。

西部大开发政策在2011年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条件为新成立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鼓励类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的70%。

某公司截止2008年12月,已建成发电总装机容量346.40万千瓦,在建发电总装机容量202万千瓦。公司目前运营的发电厂均采用循环流化床和直接空冷技术,主要装备30万千瓦等级及以上国产直接空冷发电机组和106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各电厂主要燃用周边煤矿生产的煤矸石、洗中煤和煤泥,均采用石灰石炉内脱硫工艺,配套建设了高效静电加布袋除尘器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装置,各项排放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2008年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95% 。

公司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鼓励类第四项(电力:第六项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及增压流化床、整体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第七项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利用矸等石等发电)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的精神,公司可以申请确认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四、某公司纳税政策的选择

第一某公司在2008年度之前一直采用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跨地区经营汇总申报并分税的政策,2011年由于新疆A电厂和内蒙B电厂要投产,且预计2011年度两个二级单位要实现的利润非常客观,且新投产机组都可以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第二采用总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

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论其货币投资占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因此,根据《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故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某公司应用企业所得税纳税政策权衡

第一某公司各分电厂2011年预计利润完成情况

总分公司单位名称经营地点 2011年利润

总公司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陕西 -46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陕西A电厂陕西 -18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陕西B电厂陕西 12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陕西C电厂陕西 15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物资采购中心陕西 -6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内蒙A电厂内蒙 -30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燃料公司陕西 115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综合服务中心陕西 -55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新疆B电厂新疆 10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内蒙B电厂内蒙 3800万元

分公司某电力公司新疆A电厂新疆 10800万元

合计8900万元

第二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情况。2011年若继续维持原来的总分公司跨地区汇总申报并分税政策,假如上述利润再无任何调整事项,某电力公司2011年预计应纳税额=8900万元*25%=2225万元。

第三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1年假如某电力公司将所属的新疆A电厂变更为法人电力公司,并申请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则新疆A电厂税率为15%,其他二级单位维持不变,某电力公司2009年企业所得税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新疆A电厂单独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10800万元*15%=1620万元,某电力公司其他二级单位采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2011年汇总利润为-1900万元,企业所得税费用为0。享受优惠政策之后节约所得税费用605万元。

第四利弊权衡根据研究所得税政策和充分分析公司内部生产经营情况,某电力公司做出决定将新疆A电厂变更为法人企业,并申请享受了西部大开发低税率优惠政策,为公司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有效降低税负成本做好了有益尝试。

上述可见,选择不同的组织机构有着许多问题需要权衡,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帐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分公司时,在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生产设备完全发力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的政策。同时设立子公司也是当地政府最期待保证税源的最好办法,也便于地企协调。

公司目前陕西区域在B电厂日趋稳定的情况下,基本能弥补公司本部和各中心的费用,基本不需要省外公司利润相抵进行减少企业所得税,所以通过计算分析,某公司认为将省外公司变更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对公司未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增强地企协调,争取利益最大化有绝对意义。

某电力公司由传统的汇总缴纳并分税政策变更为享受西部大开发低税率优惠政策和总分公司汇总并行的筹划意识,使该公司在节约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同时,为公司的发展增添了新的管理模式,为今后的生产经营带来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谭志哲.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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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孟洲.论税法原则及其功能[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05:87-94.

[3]焦红霞.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及协调策略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4]刘剑文,熊伟.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J].法学,2001,05:57-62.

4.汇总纳税所得税政策 篇四

一、基本规定

(一)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

[1996]602号)规定,自1996年9月17日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五)劳务报酬所得费用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

[1996]602号)规定,自1996年9月17日起,关于劳务报酬所得费用的计算与扣除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董事费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包销补偿款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7]24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学生实习报酬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七、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规定,自2000年11月24日起,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附件所示。

单位和个人在计算为纳税人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的税款时,应按国税发[1996]161号文的法规以及本通知第一条法规的不合税收入额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附件: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30%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7000

八、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公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文件执行日期为1994年1月1日。

第五节稿酬所得项目

一、基本规定

(一)范围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二)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同一作品和遗作稿酬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和出版图书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除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所得税纳税论文 篇五

1.1以分公司组织形式实现纳税筹划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中的纳税筹划,对现代大型集团公司选择组织形式是非常重要的,设立分支机构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也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由于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纳税的方式也不同,分公司与母公司的所得要合并纳税,在分公司亏损或母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盈亏不平衡时,可得到盈亏互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而设立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体;在纳税方面,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收,一方的亏损额不能抵减另一方同期的纳税所得额,企业得不到合并纳税的好处。既然新税法中基本纳税单位是公司法人,即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言外之意,只要将设立在不同地区的子公司设立为分公司,就可以取消其独立纳税资格,而转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在这一流程机制下,各分公司之间就可以根据公司内部需要通过协调成本费用和收入均摊实现整体税负缩小。晋通邮电公司目前自上而下分为省公司、地市分公司及区县维护中心等三级组织架构,已经取得了整体减轻税负的作用。

1.2通过控制销售收入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根据新税法相关规定,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可通过推迟应纳税所得来实现,进而推迟或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晋通邮电公司而言,主要依靠销售通信设备类产品、通信设备代理维护服务类产品、开发软件系统服务类产品、通信工程施工类服务产品、物业管理服务类产品等多种产品类型获取主要业务收入。因此可在保证公司正常资金运转的前提下,适当延迟各项销售收入的实现期限,并在业务扩展投资类型上,适度提高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的业务类型,比如选择购买国债等业务。

1.3通过控制扣除项目金额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一,根据不同种类成本费用特点进行分摊筹划。对于可以选择分摊期限的成本费用,比如摊销无形资产,考虑到税法只规定了其最短摊销期限,可以在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对分摊期限进行灵活选择,提高整体纳税筹划水平。对于可以选择分摊方法的成本费用,可结合所在行业的年度经营水平进行优化选择。具体说来,在盈利年度,应通过改变分摊方式尽快使成本费用得到分摊,使成本费用的的抵税作用尽早发挥,推迟利润实现,从而推迟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在亏损年度,应通过改变分摊方式将成本费用从不能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转到可以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最大限度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在享受税收政策的年度内,应通过改变分摊方式避免优惠政策抵消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第二,不同的项目类型,根据新税法将获取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因此企业应优先考虑以股权投资方式去投资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项目。同时还应在项目建设中注意购置具有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业型设备,最大限度争取在项目扣除金额上符合新税法的减免政策。由此,晋通邮电公司可在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上进行统筹优化,找出维护业务、信息化业务、工程业务和物业管理四类业务中符合上述减免政策的业务成分进行定向经营投资,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第三,通过设计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同的税率条件下,灵活采取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法将对企业纳税筹划起到不同效果。具体说来,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直线摊销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在使用期限内尽量快速补偿固定资产成本,进而实现延期纳税。在这一点上,晋通邮电公司在维护业务、信息化业务、工程业务和物业管理上可根据具体税率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策略,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4通过利用国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税收优惠主要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要税收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是对一些特定的对象、纳税人或企业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以此鼓励企业进行投资生产。然而企业经营者通过合理筹划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3]。

2提高山西晋通邮电企业纳税筹划的有效措施

2.1推行集团政策型纳税筹划方案

首先公司应深入研究税收理论、税收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动。在维护业务、信息化业务、工程业务和物业管理等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应综合利用各类信息渠道及时获取当前经济政策中各行业相关纳税筹划的政策措施变化。

2.2推行优惠型纳税筹划方案

优惠型纳税筹划方案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通过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制定出有利于自身发挥的筹划方案。由于通信设备服务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较多,所以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保障企业资金稳定高效运行。

2.3推行节税型纳税筹划方案

投资是一个企业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企业不断向前发展的资金保障和物质前提,然而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方案显得至关重要。首先要对投资的行业、投资方式等进行理智的选择,做到投资效益最大化,同时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其次,要牢牢贯彻、履行国家产业政策,选择有利的行业进行投资,不能盲目避税,要按照税法支持的项目进行投资选择,以免偷税漏税。最后,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等方法进行科学核算,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在租赁业务中也要进行合理筹划,由于通信设备代理服务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资产租赁使用项目,所以要深入了解税法的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在融资租赁中还要考虑是采用直接购买租赁、转租、回租还是杠杆租赁,同时要考虑对通信设备服务企业整体效益的影响[4]。

3结论

6.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篇六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管理,省局制定了《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提高纳税评估质量,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金融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本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条 本评估指标体系所述金融企业的范围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

评估指标重点介绍金融企业特性指标的分析与运用,并将特性指标分为财务特性指标、申报特性指标和税收特性指标。通用指标的分析与运用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处理。

金融企业纳税评估的环节、程序和评估处理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7.汇总纳税所得税政策 篇七

需要说明的是, 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时, 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本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下述小型微利条件, 即企业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纳税年度。根据财税[2010]10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 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即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 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可上下浮动20%, 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80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8000元的应以扣减限额8000元为限。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 当年扣减不足的, 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 2010年度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仍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财税[2009]87号规定,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 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说明的是,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 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和烟草企业发生的广告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执行至2010年度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税[2009]72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 (不含酒类制造, 下同)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30%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 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 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 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 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 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今后没有另行规定, 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和烟草企业, 自2011年1月1日起,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 个别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 (退) 税款的, 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可不予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税函[2010]249号规定, 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 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 (退) 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 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 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 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 企业若不能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补正申报应补税款,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发生当年据实扣除, 以前发生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明确,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 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 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 投资资产的成本, 准予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6号规定,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 (以下简称股权) 投资所发生的损失, 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 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企业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 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第七, 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根据国税函[2010]86号规定,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新办文化企业, 是指2008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 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 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2号) 附件。

参考文献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号) [Z].2009.

[2]、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10号) [Z].2010.

[3]、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Z].2009.

[4]、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号) [Z].2009.

[5]、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49号) [Z].2010.

[6]、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6号) [Z].2010.

8.浅谈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篇八

周秀艳

(兖矿集团济东新村,山东济宁 272072)

摘 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该文重点阐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政策变化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如何利用新的税收政策改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关键词 所得税 税收筹划方法 中小企业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 纳税负担的低位选择。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 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选出合适的纳税方法,从而使本 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采取的行为。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1.1 纳税筹划对企业的意义

(1)纳税筹划有利于普及税法及增强企业的纳税 意识,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 理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主要是利用税收法规、政策中 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因此纳税人必须熟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才能保证筹划方案的非违法性和有效性。

(2)纳税筹划有利于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水平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 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纳税 筹划的重要性要求企业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也促使中小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3)纳税筹划有利于中小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 化目标。新税法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通 过纳税筹划减少现金的流出量以达到现金流量不变的 前提下增加净流量的目的,还可以通过延迟现金流出 时间从而利用货币的价值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实 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1.2 纳税筹划对市场经济的意义

(1)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企业进行 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政策的指引和调节,有 利于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经济主体按照国家法 律和立法意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得税收利益的 过程就是纳税筹划。可见,纳税筹划与税收调节效应 往往是共存的现象,是信号发出与反馈的统一。

(2)改变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企业纳税筹划一 般会使企业达到节约或延缓税款支出的目的。这样,在一定时期内待分配的国民收入份额相应增加,而政 府所分得的份额相应减少。

2新所得税税法的主要变化

2.1 引入了“居民”、“非居民”概念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是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国(地区)法律成 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二条第三款 规定,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 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 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2企业所得税税率发生显著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税法相比,最显著的变化 就是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据测算在实施 新税法以前,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 业实际税负为13%左右,通过“两法”合并可以解决内 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均的严重问题,保证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2.3 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扣除。

(1)统一了工资的扣除标准。取消了对内资企业 计税工资的限制,规定可以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 工资予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工资扣除标 准后,内资企业员工的工资将会有所增加,从而扩大内 需,使中国的消费市场得以壮大。

(2)统一了捐赠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第 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它与旧的所得税法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纳税扣除额度,从3%提高到12%,扣除依据 从“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

(3)统一并提高了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而以前规定为可抵扣实际发生额的50%。此扣除标准的调整,有利于资企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

2.4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旧的税收体系采取了区域优惠为主的方式。这种单一的优惠方式,缺乏扩张性激励效果,在带动产业升级上作用有限。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建立了新型税收优惠体制。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总体上看,对大多数企业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企业的发展如能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将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众多的中小企业需要重新定位自己,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

3.1 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外资企业可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达到节税的目的。

3.2利用所得税率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小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适用20%的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的产品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低税率。

3.3充分利用“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行新税法后,内资企业的人工成本可以像外资企业一样全额在所得税前抵扣,对于那些人工成本超出计税水平的内资企业,也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找到一个由于税率变化少缴所得税和不能税前抵扣多缴所得税的平衡点,通过合理发放年终奖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

3.4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新税法将统一实行25%的税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名义税率由33%降低到25%,内资企业总体税负降低,但一些外资企业可能由于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和10%。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4.1 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该从整体考虑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经济活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复,而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因此,纳税筹划应该从整体来考虑。

(1)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该用全面的眼光正确衡量税负水平。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

(2)纳税人应该将筹划方案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纳税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纳税筹划方案应该着眼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3)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该具有长远眼光。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某一时期的税负减轻,但却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因此,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

4.2 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要注意防范风险

纳税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纳税筹划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风险并防范风险。结束语

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因此,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一定要分清合理避税与偷逃税款的界限,充分把握新所得税法的精神进行纳税筹划,通过适当地安排经营活动、合理的财务协调和有机的会计处理,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金晓彤.经营理财与风险防范实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oo7

[2]谈多娇.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J].财政与税务,2006

9.汇总纳税所得税政策 篇九

一、烟草生产行业

产品技术含量高,工艺流程全面实现计算机控制,生产过程实现高度自动化;产品生产周期短,但资金占用大;在烟草专卖法保护下,高度垄断,从原材料购进到销售都受到烟草专卖法的保护;行业增值额大,税收负担率高。烟叶、烟丝和香料是生产卷烟的主要原料,其生产购进受烟叶成熟季节的影响,烟叶购进一般集中在4、5月份;主要辅料是盘纸、咀棒、水松纸、口花,包装材料有盒皮、条盒,能源动力是电。卷烟生产受计划指标影响,每月生产产量相对稳定;卷烟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不受市场影响,因此销售价格稳定。

二、火力发电行业

火力发电是以煤或者煤和其他可燃物质的混合物(如煤矸石、粉煤灰)为燃料,经过发电机组做功,生产可供生产和生活消费用电的工艺过程。火力发电是国家的一个基础支柱行业,该行业投资大、生产成本单一,企业财务核算工作量大且要求正规,销售时均开具发票,销售方式以直销或通过供电系统销售为主。

(一)该行业以原煤为主要耗材,不同机组装机容量不同,占成本比重不同,但大都在55%以上,最高可达85%。

(二)该行业生产机械化程度较高,生产周期短,工艺简单,主要设备有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变压器等。

(三)该行业多数为国有大中型国家控股企业,生产经营核算较为正规。

(四)电力生产企业发电量、自用电量、售电量由电表计量,数据较为准确。

(五)电力作为特殊商品,没有库存量,生产多少,发送多少。

(六)售电对象多为电业公司和直供户两类。

三、煤炭采选行业

煤炭企业是国家限定开采的能源支柱行业,该行业投资大、成本单一,企业财务核算工作量大且要求正规。其购进项目主要由木材、防护用品、火工用品、电缆配件、工矿配件、电力、运费等项目构成,各项目在构成比例相对稳定。煤炭生产企业主要由以下三类组成:一类是部属/省属重点煤矿企业,主要为矿业(集团)公司或矿务局,其前身大多为国家统配煤矿,所属煤矿为公司的二级核算单位。二类是市县属煤矿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煤矿等,生产规模相对较小,财务核算也比较健全。三类是乡镇煤矿及各类小煤窑(含非法开采的小煤窑)。由于点多面广,生产管理相对混乱,乡镇煤矿大部分因不具有开采条件而被关停,其余部分按照煤炭管理部门推行整合小煤矿的要求,逐步被国有煤矿整合,并向大型煤矿集团集中。

(一)煤炭企业销售运作方式。煤炭生产企业一般不直接与用煤企业打交道,而是将煤炭销售给运销企业,由运销企业直接上门拉货,各煤矿凭过磅单数量提供准运证,与运销企业结算。运销企业再销售给用煤企业,形成生产、运销和使用流通渠道。

(二)该行业每一块煤田的煤质相对固定,煤质的高低与销售价格成正比。

(三)该行业的产量一般是通过以销定产进行推算,即通过期初库存+自用量+销售数量-期末库存来推算本期产量。

(四)煤炭行业财务核算特点。国有煤炭企业于2005年1月起执行新会计制度。由于矿业(集团)公司或矿务局内部管理的特殊性,其下属各矿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都分别独立核算,会计核算各自为战又相互统一,核算庞大又极其繁杂,只是在纳税上汇总缴纳。

四、水泥生产行业

水泥由石灰石、粘土、铁矿粉按比例磨细混合(混合物叫生料),进行煅烧(1450度左右),煅烧后的产物叫熟料,将熟料和石膏一起磨细,按比例混合,称之为水泥。水泥的品种很多,主要品种包括:砌筑水泥(M)、矿渣水泥(P〃S)、粉煤灰水泥(P〃F)、火山灰水泥(P〃P)、普通水泥(P〃O)、复合水泥(P〃C)、硅酸盐水泥(P〃Ⅰ、P〃Ⅱ)等品种;生产的强度等级包括:12.5、22.5、32.5、42.5、52.5等,现在多为42.5。其生产工艺简单称为:两磨一烧。原材料投入后,经生料磨进行

混合粉碎,入窑烧制形成水泥熟料,再添加石膏、矿渣、沸石等混合材,入水泥磨粉磨后,形成水泥。

(一)行业生产特点

1.生料粉磨阶段。该阶段原材料配比情况如下:石灰石70%-90%,粘土(炉渣可作为替代材料)10%左右,铁粉(或铜渣)3%左右。生产工艺:石灰石等原料→烘干→原料罐→微机配料→生料磨→生料罐。

2.熟料生产阶段。该阶段生料和一定比例的无烟煤(机立窑大约为10%左右,旋窑大约占15%左右),旋窑采取烟煤粉碎成煤粉直接喷入窑内燃烧煅烧生料形成熟料的方式混合煅烧形成熟料。生料、熟料配比系数为:(含物料烘干损耗)1.35-1.75,一般每1.45-1.65吨生料可生产出1吨熟料。生产工艺:水泥窑锻烧→熟料→熟料罐。

3.水泥制成阶段。形成熟料后,一定比例的熟料与矿渣、石膏及其它混合材粉磨形成水泥。生产工艺:熟料+混合材料+石膏→水泥磨→水泥→水泥罐→包装→成品入库→检测→水泥出厂。

4.相关行业指标。该行业机立窑成品水泥电耗80-90度/吨,旋窑成品水泥电耗90-100度/吨;行业税负率7%左右,包装物耗用破损率5‰左右。

(二)行业经营特点

1.该行业属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产品通过磨、烧等工艺加工而成,主要以石灰石和粘土(炉渣)为原料,约占成本比重82%以上。

2.该行业生产周期短,工艺较简单,但原料配比监控较严密,配比(调整)多由企业化验室直接控制。

3.该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天三班制,工人工资基本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加上工效挂钩工资。工效工资计算标准相对固定,通过工效工资较容易掌握企业生产产量。

4.生产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受农村市场影响,销售价格季节性表现明显,旺季为9月份至次年3月份,淡季为4-8月份;淡季时企业为减少库容,保证正常生产,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5.销售产品形式主要有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两种。

五、白酒行业

白酒生产企业一般以高粱、小麦、大米、糯米等农产品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以及酒母为糖化发酵剂,经过蒸煮、糖化、发酵、蒸馏等工艺过程而制成原酒,然后用原酒或酒精加纯净水进行勾兑,经过净化、加香等环节,最后罐装、包装。

(一)白酒产品类别多且特点突出。按香型划分,白酒产品主要有浓香型、酱香型、清香型、兼香型等十余种,不同香型的产品在原材料种类、原辅料投入比例、生产工艺、生产周期等方

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比如:酱香型白酒的生产周期远远长于浓香型白酒。

(二)影响出酒率的因素众多。不同香型的白酒产品,其出酒率不同,即使是同一香型的白酒产品也受原材料质量、气温气候、人工技能与操作、发酵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浓香型白酒尤其明显。

(三)关联交易普遍。白酒生产行业消费税税负较重,许多白酒生产企业采用设立关联销售公司的方式进行营销,以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四)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大型白酒企业财会制度比较健全,会计核算也比较规范,但是中小型白酒生产企业,尤其是许多小酒厂,会计核算水平较低,帐务处理混乱,有的甚至无帐可查。

六、食品制造行业

食品制造业,多以面粉、大米谷物为原料,以糖、调味品、添加剂等为辅,经过加热、蒸煮、烘烤或是发酵等工艺制成糕点、方便面、糖果、酱油、醋、调味品等。包括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罐头制造、调味品、发酵品制造、其他营养品制造等七类。

(一)多以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主,原料大多为农业初级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购进13%税率,销售17%税率,导致了食品制造业增值税负偏高。

(二)生产机械化程度较高,生产周期短,一个自动化生产装臵一旦开始生产,如果遭遇中途意外停顿,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三)产品有严格的保质期限,产品保质期到期后有退、换货情况。

(四)卫生条件要求高,部分产品成品后可直接食用,要求生产人员、生产设备卫生清洁。

(五)物流要求高,尤其是液态类袋装饮品、袋装类食品、速冻类食品等,对运输、存储、批次、时效都有很高的要求。

(六)产品销售对象渠道众多,很多销售直接对批发部和消费者,现金交易量较大。销售环节会针对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价格折扣,食品制造企业会根据客户或者客户类别来确定商品价格折扣。

七、家电生产行业

(一)生产经营特点

1.生产的季节性。如冰箱生产企业,其销售旺季一般在4-7月份。因此,每年的二季度是家电行业的生产销售旺季,家电行业对税收的实现在全年来说也是最高的季节。

2.售后的服务性。家电行业在讲求品牌与质量的同时,为迎得广大消费者对产品的信赖,大力提高产品的售后服务水平,增加了企业核算的复杂性,同时也加大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3.销售渠道的扁平性。由于家电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家电生产厂家加强了对零售终端的控制,力争减少销售环节,节省销售费用,使销售渠道向扁平化方向发展,这种模式增加了税务管理的复杂性。

4.投入的延续性。随着竞争的深入,家电产业链各阶段的利润空间均在压缩,降价的空间日趋减少。许多家电企业加大了技术投入,开发新的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将产品的差异化作为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

5.重组的活跃性。为了盘活资源,降低风险,家电企业间资源共享的合作在增加,改组、改制时有发生。

(二)会计核算特点

会计核算流程明晰,责任明确,电算化程度相对较高。首先是核算流程明晰。核算流程一般为:外购材料→生产费用→成品入库→销往商家→结清货款。其次是电算化水平较高。企业财务核算都采用电算化核算,大公司部门设臵齐全,各种业务的购、销、存手续规范,资料保管完整,便于核查。第三是现金流量较大。大企业核算通过银行核算,小公司通过现金核算较多。

八、木材加工行业

木材加工业多以原木和“次小薪材”为原料,加工成纤维板等产品,在收购时多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销售对象为各类批发销售企业、个人。收购时现金交易量较大,且购进“次小薪材”难以有效控制。部

分由林业部门开具原木发票购入原木的企业,虽然有多列进项金额现象,但总的看来问题不大;尤其是林业部门有年度砍伐计划,严格执行《森林法》的规定,开具的原木发票销售总量,不可能超过砍伐计划的规定,可信程度较高。

(一)该行业主要以“次小薪材”为原料,原料主要是送货上门收购为主,占产成品成本比重较高。

(二)该行业生产机械化程度较高,工艺简单,主要设备有削片机、热磨机、热压机、成型机、砂光机等机器。

(三)该行业生产工艺流程大致如下:削片机进行削片→热磨机将木材磨为纤维→施胶机进行胶水涂抹→预压机进行初步压制→热压机进一步压制→成型机进行最后压制→砂光机进行磨光成为产成品。

(四)该行业多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财务核算较为规范。

10.汇总纳税所得税政策 篇十

一、业务概述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纳税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当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CTAIS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11.汇总纳税所得税政策 篇十一

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二、纳税人基础信息

1、“国籍或地区”:据实填列如:中国、中国台湾、香港、美国、日本、德国、韩国、澳大利亚、瑞典、挪威等。

2、“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外籍人编码、其他。

3、“职业”:按劳动和保障部门国标。

A、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2、事业单位负责人、3、企业负责人

B、专业技术人员。

1、科学研究人员、2、工程技术人员、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经济业务人员、5、金融业务人员、6、法律专业人员、7、教学人员、8、文学艺术工作人员、9、体育工作人员、10、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 C、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D、商业服务人员。

1、购销人员、2、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E、农、林、牧、渔、水利生产人员 F、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G、军人 H、其他

4、“所得来源国”:填列中国、中国台湾、香港、美国、日本、德国、韩国、澳大利亚、瑞典、挪威、其他。

5、“所得项目”:填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6、“抵华日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填写此栏。

7、“任职、受雇单位”: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

8、“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9、“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三、表内逻辑关系

1、(5)≥0

2、(9)=按国别(7)的合计

3、系统自动小计(8)按国别计算 “境外已纳税额(含税收饶让)”

4、当(9)≥(8)时,(10)=(8);当(9)<(8)时,(10)=(9)

5、按国别计算如果(9)-(10)-(11)≥0,(14)=这些国别∑(9)-∑(10)-∑(11)-(12)-(13),按国别计算如果(9)-(10)-(11)<0,(14)项=0。

6、按国别计算如果(8)>(9)时

按国别(15)=(8)-(10)+(11)

按国别计算如果(8)≤(9)(1)(9)-(10)-(11)<0时

按国别(15)=(11)-(9)+(10)(2)(9)-(10)-(11)>0时 按国别(15)=0

四、其他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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