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委组织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制度

2024-08-14

##市##区委组织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制度(精选4篇)

1.##市##区委组织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制度 篇一

区委办〔2009〕5号

关于中共下城区委办公室(政研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的通知

区委办各科室:

根据区纪委工作要求,现将中共下城区委办公室(政研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周钢同志:

1、对区委办(政研室、保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分管主任牵头,各科室参与。

2、对区委办(政研室、保密局)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负总责。分管主任牵头,各科室参与。

3、对区委办(政研室、保密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负总责。分管主任牵头,各科室参与。

二、姚建农同志:

1、对区委办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2、对政研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3、加强对办公室成员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学习工作。

三、黄向阳同志:

1、对区委办在职人员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2、对分管科室(信息科)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加强财务审批监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李军同志:

对分管科室(督查室)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冯琼梅同志:

对分管科室(综合科)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钟一民同志:

对分管科室(秘书科、法制科)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戴江同志:

1、对区委办退休人员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2、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办公室

2009年2月20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反腐败工作

通知

送:区纪委

(共印20份)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办公室

2009年2月20日印发

2.##市##区委组织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制度 篇二

一、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我局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进行考核,要就坚持实事求是、公正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上级考核和自我评议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范围是本局股室(站、所、中心)负责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四、考核的方法采取听汇报、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考核结果作为今后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审核参考。单位考核评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干部个人考核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五、在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先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考核小组汇报。

六、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定考核档次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被考核对象对考核评定档次有异议的,可向局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反映的意见,应给予复核或答复。

七、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局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实行党务公开的情况。

(五)查处违法违法纪案件的情况。

(六)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干部,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3.##市##区委组织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制度 篇三

今年以来,XX 区坚持“清单明责、照单履职、按单问责”的总体思路,项目化实施系统化推进,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锤接着一锤敲、一环紧着一环拧,驰而不息、持续用力,有条不紊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一、清单明责,为落实“两个责任”提供基本遵循 一是定“两个责任”清单。制定《XX 年 XX 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将主体责任清单中涉及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一岗双责”、选好用好干部等 x 项内容分解为 x个小项,将监督责任清单涉及的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加强作风督查等 x 项内容分解为 xx 个小项,再将每个小项的工作措施和目标要求分解到四个季度,项目化实施,系统化推进。镇和部门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参照区委、区纪委“两个责任”清单,按照“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创新”的原则,项目化制定二级“责任清单”。

二是定“一岗双责”清单。制定《区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清单》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清单》,将“第一责任人”清单涉及的履行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执纪审查等xx 项内容分解为 xx 个小项,将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清单涉及的履行“一岗双责”、加强检查督促、抓好作风建设等 xx 项内容分解为 xx个小项,按季度分解每个小项的工作措施和目标要求。区人大、区政协以及各镇、各功能园区、各部门参照执行,实现全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一人一单、精准履职。区委书记和班子成员在相应的清单上签

字背书,确保责任传递到位。

三是探索“小微权力”清单。明确各镇、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牵头,推动辖内村居站所党组织建立“小微权力”清单,明确下一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的岗位职责,厘清权力边界,确保权力运行有程序、程序有控制、控制有规范、规范有依据,正真把“小权力”关进“密笼子”,提高监督实效和精准度。

二、照单履职,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持续发力 一是定期专题汇报。区委常委会成员每半年向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不少于 1 次。制定《XX 年度区纪委向区委常委会通报工作计划安排》,区纪委每 2 个月向区委常委会汇报监督责任履职情况不少于 1 次,分专题汇报责任落实、作风建设、纪律审查、制度建设、教育预防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情况,重大案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及时汇报。

二是季度听取汇报。制发《XX 年区委常委会、区纪委常委会季度听取各镇各部门(单位)履行“两个责任”情况汇报计划》,配套制定《区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听取镇和部门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汇报方案》,将每季度第一个月召开的第二次区委常委会和纪委常委会确定为汇报时间,围绕层层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情况、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情况、领导支持执纪审查工作情况、本单位推进落实“两个责任”的特色、亮点工作等方面内容听取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组织“两个责任”履职情况汇报,确保在一届党委任期内实现全覆盖。今年以来,区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听取 xx 个镇和部门履行“两个责任”的情况汇报。

三是常态督促提醒。制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工作方案》,每两月区、镇(部门)两级纪检组织对责任清单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本单位责任清单落实不力的,及时提醒。每半年区、镇(部门)两级纪检组织分别对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清单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等问题,及时对相关责任人函询、约谈。今年以来,区纪委累计向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通报苗头性问题xx 件次,约谈提醒镇和部门党政纪主要负责同志 xx 人次。

三、按单问责,为追究“两个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健全问责体系。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实“两个责任”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一案双查”的暂行办法》,对问责主体的责任、问责对象的责任、问责的方式、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强化刚性执行,压缩弹性空间。凡区级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是常态开展督查。落实“单位自查、重点抽查、专项巡查和集中考核”要求,对“三查一考”以及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严格对照《落实“两个责任”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以严肃问责倒逼区、镇(部门)两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履职尽责。今年以来,XX 区纪委在查清当事人违纪违规事实同时,查清领导干部责任落实情况,提出是否进行责任追究意见并签字背书,实施问责追究

xx 人。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篇四

1总则

1.1为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切实贯彻和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和学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级党组织负责。

1.3按照“一级抓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和组织协调,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组成考核组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具体工作。

1.4学校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本办法的责任考核对象和责任追究对象。

1.5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对于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实行责任追究,除根据责任考核的结果进行组织处理和处分外,还必须对通过其他方式发现和掌握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组织处理和处分。

2责任制责任考核

2.1责任考核内容

2.2.1学校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情况。

(2)按学校的部署与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各项任务分工落实、执行情况。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的情况以及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党纪政纪情况。

(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

(5)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或学校纪委报告,在纪委指导下积极组织调查或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工作,需要作出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条规作出处理,并积极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思想转化教育工作的情况。

(6)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主题民主生活会,会前认真准备,会上对照检查提高认识,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以及整改、制

度建设情况。

(7)结合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制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2.1.2学校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1)在主管或分管工作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责的情况。

(2)执行《廉政准则》和党纪政纪的情况。

(3)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情况。

(4)重视人民来信和案件查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认真抓好或协助纪检部门办案工作情况。

(5)关注和解决群众热点问题情况以及进行调研,采取措施或制度建设情况。

(6)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

2.2考核等级和评定标准

2.2.1学校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

(1)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部门的党风廉政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制得到落实,能主动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对照考核内容评价好;民主测评合格以上(含合格)票达有效票的 80% 以上。

(2)较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分工清楚,能认真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对照考核内容评价较好;民主测评合格以上(含合格)票达有效票的 60% 以上。

(3)不好。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对照考核内容评价较差;民主测评合格以上(含合格)票在有效票的 60% 以下。

2.2.2学校各系(部)、处(室)党政领导干部

(1)优秀。对照考核内容:

(a)能积极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b)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突出;

(c)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对发生的违法乱纪问题能主动查处,积极纠正;

(d)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e)民主测评合格以上(含合格)票达有效票 90% 以上。

(2)合格。

(a)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b)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较好;

(c)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对一般性违纪问题能及时处理或纠正;

(d)能做到廉洁自律;

(e)民主测评合格以上(含合格)票达有效票的 60% 上。

(3)不合格。对照考核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b)分管部门或单位发生了违法违纪案件,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c)本人有以权谋私行为或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d)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e)民主测评合格以上(含合格)票在有效票 60% 以下的。

2.3考核时间、方式、方法和结果处理

2.3.1考核分为上半考核和考核

上半考核在6月底或7月上旬,以自查和结合单位工作小结的形式进行;年终考核与党总支(支部)、行政目标管理考核和年终总结一起进行。

2.3.2责任制考核的基本程序

(1)责任制考核对象提供述职报告和相关资料。

(2)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考核组做出综合评定,报学校党委。

2.3.3经学校党委批准,责任制考核结果被评定为“好”的党政领导班子,授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称号,并予通报表彰;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评为“不好”和“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口头批评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责任制责任追究

3.1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

3.1.1责任追究的形式

(1)在一定范围内口头批评;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取消各种评优资格;

(5)给予组织处理;

(6)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1.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责任和进行处理

(1)由于管理混乱,监督不力,使本单位、本部门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责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调离本岗位等组织处理。

(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该领导干部做出书面检查或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甚至

纪律处分;该领导干部知道情况不加劝阻和制止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5)对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传达、不检查、不落实而贻误工作的,给予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拒不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诫勉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对上级和学校党委下发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不传达、不执行,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带来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诫勉、调整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分别责任情况给予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7)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不分析研究、不认真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诫勉、调离本岗位等组织处理。

(8)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其不廉洁行为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教育的不教育,该上报的不上报,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调整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9)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支持、不配合,对查处工作造成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诫勉等组织处理;对限制、阻挠或不准进行查处的,分别视情节及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2责任划分,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准确认定责任。

3.2.1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领导责任。

3.2.2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3.2.3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2.4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3责任追究的程序

3.3.1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职能部门或组成调查小组(或委托下级党组织)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追究的意见。

3.3.2责令被追究人员写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什么责任的自我认定意见。

3.3.3对科级干部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党总支和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对其中应给予组织处理的,须经学校纪检监察

部门、组织部审核后执行;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须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程序执行。

3.3.4对中层干部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组织处理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按有关程序执行。对其中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执行。

3.3.5责任追究执行后,由执行部门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备案。特殊情况下,学校党委、行政可以直接决定对学校中层和科级以上干部的责任追究。

4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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