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2024-09-2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共9篇)(共9篇)

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篇一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 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规范货币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根据《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货币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家庭可获得货币补贴:

(一)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家庭;

(二)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目前处于轮候状态的家庭;

(三)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但核减面积小于应保障面积,需要对差额部分进行货币补贴的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申请、核查、审核、发放、复核及退出程序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家庭户和家庭成员的认定和计算方法

(一)家庭户的认定和计算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以户为单位,家庭户成员指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户取得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租赁住房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计算;申请家庭户为低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计算。

(二)家庭成员认定和计算

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的家庭户,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必须整体申请,不得拆分;在计算家庭成员年收入和现有住房面积时,要合并计算,不受是否在本市实际居住、是否本市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等限制,但在实施保障时仅计算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

原户口在本市因市外就学、服兵役、劳改劳教等人员迁出户口的,在户口迁入本市城区后(或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劳改劳教人员已实际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即可实施保障,不受户口重新迁入本市城区满一年限制。

已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婴儿,不受获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的限制。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

家庭分别同时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不纳入家庭人口数。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登记在亲友处的,其人口应在父母处计算。

第五条 关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

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一)下列情形应核定为申请家庭成员收入: 1.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2.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3.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4.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5.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 6.特许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 7.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8.可以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二)家庭财产由以下部分组成:

1.存款类:含银行存款、现金和借出款等(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按家庭财产认定);

2.不动产物权: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3.车辆类: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4.投资类: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5.收藏品类: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6.其它价值800元以上的物品。

家庭财产数额的认定由城区民政部门在廉租住房资格审查过程中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

(三)下列情形不应列入家庭收入:

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4.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5.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6.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及实物;

7.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及实物;

8.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9.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10.不应当计人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和认定:

属于砖混、框架结构的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属于砖木、简易结构的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1计算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自有产权的办公、商业、仓储类(含杂物房)房屋不计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但计入家庭财产,带来的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在合法获得的土地(含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私有住房,未办理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的,仅视为拥有房屋使用权,只要不影响居住安全,计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在未合法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不计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但违章建筑带来的租金等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补贴发放程序

(一)办理银行账号

申请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时,应以申请人姓名在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账号,并在申请表的“以申请人姓名开户的指定银行账号”栏如实填写银行账号,以方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在申请时未能及时办理指定银行账号 的,申请家庭在通过审核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资格后,应及时自行办理指定银行账号。对于住所地位于城镇的申请家庭,其所在地没有指定银行储蓄点的,可办理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银行账号或信用社账号。

受保障家庭银行账号一经登记确认,不得随意变动,银行卡(折)发生遗失的,受保障家庭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需要改变银行账号的要及时报告市房产主管部门,否则造成无法转账而利益受损的,由受保障家庭自行负责。

(二)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获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目前处于轮候状态的社会申请家庭,在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但核减面积小于应保障面积,需要对差额部分进行货币补贴的直管公房承租户申请家庭。在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补贴协议一式三份,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各持一份,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每月发放一次,自签订协议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第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能在30日内与城区房

产管理部门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本次保障登记。

第九条 年审程序

(一)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在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申报表》进行年审,年审期间不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二)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审结果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年审结果报送城区房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城区民政部门核查后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

(三)市房产主管部门将年审通过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据此年审结果,通知申请家庭重新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四)未通过年审或逾期未参加年审的申请家庭,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年审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月停发货币补贴。

第十条 廉租住房各级管理部门应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并为下一步编制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及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计划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市辖县的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发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发布的《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南府办〔2006〕151号)同时废止。

2.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篇二

号:令2011年第128号 发布日期:2011-5-11 执行日期:2011-5-11

《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 伟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门令第162号)、《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及管理。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接受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工作;各级税务、工商、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财产审核、认定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申请审核、认证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实物配租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物配租条件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所在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是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含60%)的家庭;

(三)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八条 实物配租条件的确认

(一)户的认定

1.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

2.对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

3.对于离异、丧偶、无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上),按一人一户计算。

(二)人口的认定

居住区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按下列情况计算:

1.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常居住在家的;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至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人户分离人员,即在此地有户口,但并未在此地居住,以及在此地居住,但并未在此地落户的人员;

2.亲友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他处有住房的;

4.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

(三)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四)住房的认定

1.私有房屋(含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住宅、营业用房);

2.已承租的公有住房;

3.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转让的住房;

4.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五)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现行规范实际测量。住房为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含2.2米)以上的均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对居住在同一处房屋内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均应统算人均建筑面积;

3.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第九条 一个申请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优惠。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将自有产权住房出售、转让的;

(二)自有产权住房被拆迁且已得到补偿安置的;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身家庭;

(四)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申请实物配租,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指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枣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无房户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无房证明;

(四)孤老病残、重点优抚对象、烈属、市级及以上劳模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核实

居委会接到申请家庭提交的《枣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提交材料的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十三条 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自收到居委会所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审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复审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全面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民政部门在接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转交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低收入认定,核发《枣庄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资格认定证明信》,并将认定结果转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民政部门转交的相关认定材料后,组织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计分和排序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审查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上报的审核意见、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公示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经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及评分排序在当地媒体、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七条 核准

申请家庭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发《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有异议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不予核准。不予核准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实物配租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实行计分轮候制。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综合计分和排序,安排申请家庭配租或轮候。申请家庭得分相同时,廉租住房保障审批时间在前的优先。实物配租要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并将一层楼房优先安排给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及家庭中有盲人的申请家庭和70周岁以上孤老家庭。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经逐级审核、公示,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领取《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由区民政局出具证明,可优先配租。

第十九条 对申请家庭进行实物配租时,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发的《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进行选房。

第二十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审定。

第二十一条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或放弃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资格,由轮候家庭依次递补。放弃资格者,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选房完毕后,根据产权归属,分别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枣庄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配租时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向实物配租家庭签发《枣庄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发放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根据需要,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小区,应当实行统一的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企业要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用依法给予减免优惠。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用途为住宅,配租家庭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

第五章 廉租住房及租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配建及收购的廉租住房,根据投资主体和收购资金来源确定其产权归属。

第二十八条 根据产权归属,由相应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修缮以及设备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公布执行。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每季度收取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天为收取日。

第三十一条 强化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租金的缴交率。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取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廉租住房使用情况检查等方式,了解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将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与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如发现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及时告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规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等,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四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当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具体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滕州市可参照执行。

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篇三

关于印发《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9〕25号(1999年11月12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我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存量住房流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满足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5、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存量住房流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广厦工程住房和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买卖、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市)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的实施方案经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房屋共有权人和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五)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状况证明,但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催告原产权单位仍拒不提供的除外;

(六)房改部门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审查意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的,应先向同级房改部门申请对拟售房屋是否有不得上市交易情况进行审查。房改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交易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登记备案)、交易过户手续。

房屋出售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交易当事人必须如实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和有关税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申报的价格进行核实,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确需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当事人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前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免征除印花税、契税外的各项税收;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按差额部分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租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抵押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 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抵押房产或其拍卖所得抵偿债务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出租的,其租金收入在按本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按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职工和原产权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原产权单位经济责任外,属原产权单位责任的,还应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原产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原产权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手续,或者扣压职工《房屋所有权证》,阻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原产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篇四

育措施工作规范的通知(石政办发[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

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制度,切实加强孕前管理和服务,提高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术后随访率和外孕补救率,严格控制政策外怀孕和生育,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加强领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必须“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制度,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减少政策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整个人口计生工作的关键环节。针对当前我市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现行生育政策的矛盾依然突出,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依然艰巨的现实状况,各级领导必须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我市人口发展面临的复杂局面和生育率反弹的现实风险,切实把月访视、季普查和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作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谋划,精细管理,扎扎实实,一丝不苟,一人不漏地做好这项工作。要制定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实行逐人分包责任制,严肃责任追究,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人人参加普查,人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组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落实奖惩和责任追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并对下级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的职责。辖区单位人口计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必须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和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备案有自查能力的单位,负责本管理范围内已婚育龄妇女的季普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可增加普查对象和普查次数。

三、职责要求

(一)已婚育龄妇女小组长职责

1负责对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月访视,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经期、生孕情况,如实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2负责组织并确保本组内的季普查对象全部上站普查。

3动员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专职干部做好工作。

(二)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及专职干部职责

1指导、督促育龄妇女小组长做好月访视、季普查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的组织工作,并负责汇总本单位月访视、季普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其结果。

2负责本单位季普查的组织工作,并确保普查范围内的对象全部上站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间接受普查的要协助落实处罚措施,及时组织补查。

3每季向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索要流入地乡(镇)、办事处及其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孕情、节育措施查验证明。

4组织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和应采取补救措施的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

(三)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1根据所辖单位的普查任务确定具体普查时间,并相对固定下来。

2技术人员对普查对象要认真负责做好普查服务,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登记并报告相关负责人,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采取相应措施,按普查结果认真填写普查帐并签字,注明普查日期,确保普查质量。

3负责季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对未按规定时间接受普查的,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并及时组织补查,保证普查对象全部上站普查。

4负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动员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5对未按规定时间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并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措施,控制政策外生育。

(四)县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1制定本辖区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2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单位的月访视、季普查工作。

3掌握本辖区的普查进度并按时汇总上报。

4掌握普查中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5组织好普查工作的检查验收,执行普查过错责任追究制,负责落实奖惩,确保普查质量。

6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高长效措施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和外孕补救率。

(五)相关部门的职责

人事、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的奖惩和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接受普查、不按规定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月访视每月进行一次,访视率100%

月访视记录由村(居)委会、辖区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村(居)委会、辖区单位专职干部要每月检查记录情况,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要每月抽查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月访视记录由村(居)委会、辖区单位统一保存,保存期2年。

月访视主要是掌握以下已婚育龄妇女的出生、现孕、避孕节育措施、新婚、死亡及其他情况。访视对象为:已婚育龄妇女,重点访视无孩已婚育龄妇女、一孩已婚育龄妇女、二孩以上四十周岁以下未采取结扎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和半年内已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按规定组织普查,普查率100%

1普查的次数和时间安排。农村居民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普查4次,在三、五、八、十一月份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月份进行的,可适当调整,但必须向市人口计生委报告,并及时上报普查情况)。农村县(市)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普查两次,在五月、十一月份进行。城镇无业居民、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特殊人群(下岗、待业、休长病假、停薪留职、内退、企业放长假、长期外派、辞职、辞退和失业等)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普查两次,在五月、十一月份进行。市内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营企业职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普查一次。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双向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2普查内容和对象。普查主要检查以下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怀孕情况。第一季度的普查对象为已婚至49周岁的全部育龄妇女。要全员上站,认真登记、弄清生孕、避孕节育措施情况第二、三、四季度的普查对象为新婚无孩、一孩四十五周岁以下、二孩以上四十周岁以下未采取结扎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要上站接受检查。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规定寄回流入地乡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要做好相关登记,并加强返乡后的访视工作。

(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指标要求。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5%以上,当年出生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85%以上;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及时率100%。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除禁忌症(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认定)外,必须按规定及时到县、乡技术服务站,接受技术人员指导,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政策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育龄夫妻,按照冀育技字〔200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育龄夫妻一方必须落实结扎措施。

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五、程序方法

(一)普查方法

农村县(市)的普查工作应集中在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有条件的可在村进行。市内区的普查工作应集中在区、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区人口计生局确定的地点进行。必须使用B超进行检查。

(二)普查程序

各县(市)区积极探索信息引导普查服务的现代管理模式。当前,建议采用的普查程序为:

1确定普查对象,打印普查帐。每次普查前,由微机统计员从WIS系统数据库中调出需要普查的育龄妇女姓名、育龄妇女出生年月、丈夫姓名、现有子女数、当前措施情况,添加本次普查情况、普查处理结果、普查人签名和备注等栏目,打印生成《普查帐》。

2核定普查对象。每次普查前,乡级计生办负责组织村(居)计划生育专干、小组长一起核对普查帐,查找漏管、错统人员,由微机统计员修正WIS系统信息。

3发放《普查通知书》。乡级计生办要提前将普查工作安排通知被查单位,并下发《普查通知书》,明确普查的时间、地点、要求、所需证件和不按时普查的处罚规定。被查单位必须于普查前3天将《普查通知书》发给普查对象,保证上站率。

4组织普查对象上站普查。普查对象必须按通知要求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上站普查。

5审核证件,填写《普查服务登记单》。普查对象上站后,由2名乡(镇、办事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核对普查对象身份,严格把关,确保人、证相符。核对身份后,填写《普查服务登记单》,2名工作人员同时签名。

6实地检查,记录结果。需2名技术人员在场,再次核对身份,采用B超查明孕情、避孕节育措施情况后,如实记录《普查服务登记单》,2名技术人员要同时签名。

7梳理汇总,校对信息。由乡镇技术人员将《普查服务登记单》结果抄录到《普查帐》上,统计人员根据普查结果,修正WIS系统数据信息。

8问题处理。对现场能做上环、补救的要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要告知普查对象应采取措施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记录在案,限期处理。

9存档上报。普查结束后,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自查单位要按县(市)区规定时间,将本次未上站人员名单、现孕(内孕、外孕)人员名单、应采取未采取长效措施人员名单等信息资料,汇总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同时将本次《普查服务登记单》、《普查帐》整理存档,保存期2年。

10跟踪处理。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自查单位对于漏查的育龄妇女,要指定专人安排专门时间,采取各种措施,跟踪核实,直到把生孕情况搞清楚,并落实节育措施为止。

六、经费保障

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所需经费,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乡(镇)、辖区单位要确保普查和避孕节育措施经费列入预算,提前拨付,足额落实。

七、考核评估

市人口计生委将月访视、季普查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采用样本点已婚育龄妇女上站检查及跟踪监测、入户走访、普查生孕之和占全年出生比例的分析、半年普查外孕数与年终外生数对比分析、政策外生育个案分析和落实责任过错追究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各县(市)区、乡(镇)和辖区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考核评估,严格落实责任过错追究制。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在月访视、季普查和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实行责任过错追究制

1对季普查不认真,造成政策外出生的;对有意隐瞒普查真实情况的;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对月访视不认真,造成大月份政策外怀孕的育龄妇女小组长,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处罚,对外孕隐瞒不报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予以辞退。

3对核实普查对象身份工作不认真,导致普查对象上站冒名顶替蒙混过关,造成普查对象3个月以上外孕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待岗停薪,直至外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后,方可复岗发薪。

4对技术人员不认真,对环情、孕情掌握不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故意弄虚作假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待岗停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对不按规定执行月访视、季普查制度,没有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和辖区单位,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6对不按规定接受普查的已婚育龄妇女,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责成当事人及时参加补查。

7对不按规定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并责成当事人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5.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保障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XX〕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局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工作。区建设局、民政局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的核查等具体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揭阳市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XX]85号)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市区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惠。

第五条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家庭为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第二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六条 建立揭阳市市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其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榕城区、东山区、试验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市区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廉租住房为普通装修,标准为通水通电、有厨房和卫生间配套。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测算市场平均租金,报市物价局核准。

第三章 保障标准及条件

第十二条 市区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保障面积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申请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或等于8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满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病、残、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市区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揭阳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军烈属证或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应当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四)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

(五)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区建设局在6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 区建设局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市民政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建房用地等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审核方式包括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资金状况确定货币补贴家庭的入围比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通过摇号方式排序,并根据摇号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状况确定实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比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家庭,并根据摇号结果向入选家庭发放通知书。

第十八条 收到货币补贴通知书的申请人家庭,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建设局签章确认,区建设局按月将申请人家庭的货币补贴存入申请人的银行账号。

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申请人家庭,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到市房产管理局看房、选房;选房后,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凭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市房产管理局按月收取租金。

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在全部配租合同和协议签订后,编制汇总表报市建设局备案,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调整和退出管理:

(一)货币补贴:

1.享受货币补贴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租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30日内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申报。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实,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审核并提出调整意见,市房产管理局复核审批,对需调整月货币补贴额的,自复核同意次月起调整月货币补贴额。对不再符合发放货币补贴条件的,自不再符合货币补贴条件之日起次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

2.区建设局、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享受货币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进行抽查或定期检查,发现不如实或不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骗取货币补贴的,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货币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

(二)实物配租。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变化时或不再享受低保 或优抚待遇的,须每年到区建设局或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变化情况。区建设局应会同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建立跟踪审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1.在申请人家庭人口变动等情况下,市房产管理局视实际情况,可以对申请人家庭住房进行调换,并重新签订配租协议。

2.对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给予2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维持其原租金标准不变。2年过渡期满后,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可继续承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如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能力自行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应腾退住房。对拒不腾退的,按照届时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或由市房产管理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租赁管理:

(一)货币补贴。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货币补贴租赁的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二)实物配租。申请人家庭须按配租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申请人家庭不得拆改房屋结构或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用途,对违反此规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将该住房收回并追收未交纳的房租。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建设局、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实物配租期间的房租。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租住房保障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6.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篇六

办 公 室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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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柳政办〔2011〕191号

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我市市区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遵循租补结合、梯度保障的原则,并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筹房源、并轨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城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核定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税务、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加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

总 则

难家庭提供住房,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同时根据被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给予梯度的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管理。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维护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的修理、养护等开支,管理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费开支,以及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用水费、电费等开支。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腾空或长期租赁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及其他住房;

(四)统筹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项目中必须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标准;

(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第十二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在我市市区无住房。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我市居民收入及居住的实际情况确定,报人民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有住房:

(一)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所购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

(二)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三)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自有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包括虽年满18周岁,但尚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

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公示。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二)街道办事处在集中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后,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城区住建局审核。

(三)城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城区住建局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局,城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城区住建局。

(五)城区住建局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

设委进行核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城区住建局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查属实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书面告知城区住建局,由城区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第四章

分配和轮候

第十九条 经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以下的无住房家庭,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轮候顺序配租。轮候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经核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优先分配住房:

(一)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四)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家庭;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六)享受低保家庭;

(七)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优先分配住房户数将廉租住房指标分配给各城区住建局,由其进行分配;其余纳入轮候库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剩余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分配。

第二十三条

一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考虑申请家庭的人口及代际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一人户配租单间;

(二)二人户配租一房一厅;

(三)三人(含三人以上)户配租两房一厅。

(四)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三人户配租两房一厅。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接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测算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租金标准适时调整,调整后须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

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 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应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被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房屋管理机构与承租人应签订《柳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2年。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按《柳州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发〔2010〕62号)规定标准的30%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享受低保家庭按每户300元缴纳租赁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九条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身体状况改变需要调换房屋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换房屋申请。调换房屋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每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维修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货币补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收入标准(含)

以下的核准家庭,政府可以发放货币补贴。货币补贴金额根据被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

(一)未享受实物配租家庭

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每平方米廉租住房补贴标准×(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家庭人数。

(二)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包括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月缴纳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系数。

1、“五保户”及“三老”人员补贴系数为1;

2、享受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9;

3、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75%(含)以下的未享受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8;

4、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含)以下至保障收入标准75%间的核准家庭,补贴系数为0.5;

第三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货币补贴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房屋产权人,代被保障家庭承担一定比例房租。未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货币补贴支付给家庭,增加其租赁市场住房的货币支付能力。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障家庭应在每年一季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城区住建局组织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申报的被保障家庭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证明,身份证明;

(二)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收入状况;

(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其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未经许可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在廉租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租金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五条 被保障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市市区取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间收入超过廉租住房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腾退期间,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不得享受补贴;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予以公告。如果其家庭仍符合我市公共租赁房保障条件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是否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继续承租。

廉租住房遇城市建设被征收时,被保障家庭应当服从政府安排。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先行查询廉租住房保障数据库,对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办理退出手续,否则不予进行房屋登记。对应腾退廉租住房而未腾退的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承租我市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收入和住房标准的,租金缴交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承租政府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以上至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1.5倍(含)以下的,可参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租赁住房补贴,补贴系数为0.3。

第三十九条

市辖六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柳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发〔2004〕77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委宣传部。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4日印发

7.诸暨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篇七

(2008年3月26日市政府第28号令发布,2010年6月24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3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市发改、民政、监察、国土资源、金融、公安、财税、统计、房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得保障家庭实际住房面积低于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六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局每半年发给一次货币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它住房情况报市建设局备案。

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原已承租公有住房并愿继续承租的,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但不再发放货币补贴;若腾空退还的,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给予保障。

第七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由市建设局在1个月内予以配租。

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原已承租公有住房并愿继续承租的,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若腾空退还的,由市建设局另行安排廉租住房给予配租。第八条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十条 单位面积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在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标准,按照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确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市财政以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等,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配建或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实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廉租住房的购置和租金收入,财税部门应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市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七条 凡本市城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中有1人及以上具有城市规划区35平方公里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集体户口)3年及以上;

(二)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和配偶以及与申请人和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具体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建设等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与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与申请人及配偶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所有坐落于35平方公里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不计入申请家庭建筑面积内。

(二)原与申请人及配偶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为该户家庭的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三)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

(四)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在农村拥有的住房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证明为准。

(五)曾作为家庭成员在农村批地建房的,按批地建房时的家庭成员进行建筑面积分摊,分摊部分建筑面积计入申请人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六)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非住宅房产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建设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公告之日前5年内(含)已转让自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5年内(含)因城市拆迁的,其原拆迁住房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八)因申请法院执行而被拍卖抵债的房产,自法院裁定之日起至市建设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公告之日止不满5年(含)的,其住房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九)预购商品房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其预购商品房建筑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十)虽无房屋(土地)登记记录但事实有房并查证属实的,其房屋面积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面积未明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十二)产权未明确的,以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准。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核定: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与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与申请家庭合并计算;该家庭收入以其上一家庭总收入作为核定依据。

(二)申请家庭的收入由申请人向市民政局申报并由市民政局核定。有单位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并经街道签署意见;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出具收入证明的同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四)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市民政局以及镇乡(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购置车辆、房产等)时,申请人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第二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未解决住房证明、市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否参加福利性分房证明、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区农民保障性住房,已承租直管公房,已享受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政策性、福利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社区予以受理,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1)申请报告、《诸暨市廉租住房申请表》;(2)户口簿、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3)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住房情况证明材料;(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初审后报街道审查,审查基本合格的,由街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三)经街道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建设局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建设局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及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向社会公开。对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实行应保尽保。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公开抽(摇)号,未抽(摇)中对象下一按程序重新申请,当仍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年满22周岁的孤儿,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提供收养证明、市民政局出具孤儿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就业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和无住房证明,同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提出实物配租申请,并与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对象共同参加择房。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保障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市建设局对已享受租赁补贴户、实物配租户在其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及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租赁补贴户、实物配租户及与其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姓名、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0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姓名、收入等家庭状况在诸暨市住房保障系统网站上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承租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退出手续。第二十六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局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局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局报告。市建设局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等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局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给予承租家庭30日内的退房期限。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

市建设局可以视情况决定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同类地段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超过退房期限而继续租住的户主,应当按商品住房市场标准交纳租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市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瞒报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局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人员认为市建设等部门(单位)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诸暨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诸暨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出租 办法 令

主送: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各群团。

8.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篇八

关于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日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主体:

委托人: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职工个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存储余额1年以上,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按房价20%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已经支取且存储余额不足一年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尚未还清的;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已被封存或停交、缓交的;

(四)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的;

(五)借款人自建第二套(幢)住房以上的;

(六)借款人所在单位职工存在公积金贷款拖欠5期以上的,取消该单位的担保资格。

第三章贷款的程序

第七条提出申请。借款人及其配偶到委托人处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履约保证书、同意抵押声明、贷款申报审批表,填写好后同时提交所需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贷款需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三)借款人的结婚证;借款人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及单位证明;

(四)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有关资产证明等;

(五)提交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提交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证明(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提交房价2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七)以期房作抵押的,提交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的保证书;

(八)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即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到当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经借款人和受托人签章后,委托人根据归集公积金的情况,采取排队形式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款。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参照单位、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价值的 70 %以内(含70 %)或翻建、大修金额的70 %以内(含70 %)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均在委托人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25万元;单方在委托人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15万元。

第十二条贷款年限: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但不能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还本息额=贷款总数×月利率×

等额本金还贷方式就是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等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但需向委托人提出提前还款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再通知受托人和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可以按下面三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偿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三)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预还。偿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款额偿还剩余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贷款的抵押及保证

第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物并承担抵押物的估价和登记等费用。抵押物仅限于自有房地产,购买的住房或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第十八条 抵押手续的办理:

(一)以期房作抵押的,由受托人、借款人和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和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待售房单位或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后,售房单位或集资建房单位的担保(承诺)责任解除。

(二)以所购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在提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受托人和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证》,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

(三)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及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受托人和借款人则凭借款人提供的国土部门及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相关有效证件办理抵押手续。

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及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借款人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土地及在建工程评

估价值的70%。

(四)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均由受托人保管并向借款人出具保管证明或由抵押登记机关直接向借款人和受托人分别出具已办理抵押的证明文件。第十九条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和土地负有保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自行出租、转让、赠与和再次抵押已作为抵押物的住房或土地,并随时接受受托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经借款人和受托人签章且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解除。受托人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将抵押物的有关文件交还抵押人。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履约保证:公积金贷款发放时以及归还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须留足偿还公积金贷款6个月的还款额,作为还贷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人有权直接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及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不能清偿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的住房或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第二十三条对抵押物的处置所得价款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和税款;

(二)清偿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

(三)其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要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其他手续和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9.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篇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石家庄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770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大智移云”的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加快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编辑本段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河北省第九次党代会和石家庄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机遇,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总体思路,以深化智慧应用为主线,强化政府统筹管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构建智慧产业生态体系,着力打造全国一流智慧城市,努力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向着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第三极”迈进。

(二)建设原则

--以人为本,需求导向。以“为民、便民、惠民”为主线,围绕市民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以需求为导向,创新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提高信息资源开放水平,向城市居民提供广覆盖、多层次、差异化、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让智慧城市建设成果惠及全体市民。

--集约建设,互联共享。积极推进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打造全市统一的云平台,新建(改扩建)信息化系统统一按照云服务模式进行,所需基础环境资源及支撑软件由平台以服务方式统一提供,解决重复建设、信息孤岛和信息安全等问题。

--数据驱动,融合创新。充分利用人口、社保、医疗、教育、民政等各方面信息资源,通过挖掘数据内在价值,实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推动大数据与产业、金融、教育、医疗等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促进智慧应用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

--重点推进,分步实施。智慧城市建设点多、面广、投资大,必须突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统筹实施,特别是在环保、交通、健康、政务服务等方面,选择一批跨行业、跨领域、跨系统的重点工程,集中力量、加快推进,力争一年打基础、两年做示范、三年出成效。

--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强化政府顶层设计、标准制定、政策保障等管理和服务职能,注重激发市场活力,在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合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三)发展目标

到2019年底,建成以基础设施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城市管理精细化、决策支持科学化、产业经济高端化为支撑的智慧城市体系框架,城市信息化整体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成为石家庄提升城市竞争力和城市软实力、实现京津冀城市群“第三极”战略目标的强大支撑和重要基础。

--信息基础设施服务能级显著提升。到2019年,初步完成“一云一网一图一库”的架构,构建城市数据、应用、业务的云中心,实现城市级数据融合、共享和开放;构建石家庄一张网,实现基础网络的集中管理、统一规划;构建时空信息云平台,形成地上地下空间全城可视;构建以智慧城市安全管理中心为核心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

--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改善。到2019年,建成智能便捷的医疗、教育、交通、养老等民生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及开发利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分级诊疗信息管理功能覆盖70%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5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80%的大型医疗机构实现居民健康卡发放;基本建成人人可享有优质教育资源的信息化学习环境,实现优质资源班班通、学习空间人人有,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大数据对交通出行的决策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智能交通诱导体系基本形成,公共交通智慧化水平显著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到2019年,建成覆盖全市13万家企业和1050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在全市建立全面设防、一体运作、精确定位、有效管控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重点行业、领域的重要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重点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覆盖率和新建高清摄像机比例达到100%、联网率达到100%、完好率达到98%;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推动城市管理部门联动和功能整合,形成精简高效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

--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大幅提高。到2019年,基本形成基于大数据的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撑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服务等提供决策服务。动态监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中观、微观各项指标数据,实现经济运行透视、产业绩效分析等功能;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反应灵敏、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危机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切实做到“多规合一”,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环境污染治理大数据逐步深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

--产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到2019年,形成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共同主导、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双轮驱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全面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培育形成一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智能制造得到快速发展,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产业链协作逐步深入,逐渐形成基于互联网的协同制造新模式。

编辑本段

二、行动计划

(一)提升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水平

建设“一云一网一图一库”,提升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跨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全面支撑智慧城市发展。

1一云。“一云”即石家庄智慧城市云中心。建设统一的石家庄智慧城市云中心,提供基础设施、信息安全、数据共享交换、大数据分析挖掘、软件支撑、应用业务和运行维护保障等服务。各部门基于石家庄智慧城市云中心,建设政务云、工业云、农业云、教育云和健康云等混合云应用,推进信息系统向集约化和云服务模式转变,避免重复投资,降低建设、运行和管理成本。2017年,完成石家庄智慧城市云中心建设工作,完成部分部门数据中心(机房)的迁移整合和私有云部署。2018年,逐步开展市政府有关部门非涉密、非垂管业务系统的迁移整合。2019年,基本形成石家庄智慧城市云服务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智慧办;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一网。“一网”即全市一套基础网络体系。根据智慧城市建设需求和信息化建设原则,以石家庄智慧城市云中心为关键节点,实现部门专网与政务外网的互联互通。利用政法网现有光缆资源,建立基于政法网传输通道的政务外网基础网络体系,逐步推进具备条件的承载非涉密业务的政务网络纳入电子政务外网,在横向上实现各部门基于政务外网的数据交换,在纵向上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垂直连接。2017年,启动政务外网的改造升级,实现部门专网与政务外网的互联互通。2018年,完成政务外网从市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的扩容升级。2019年,逐步推进具备条件的承载非涉密业务的政务网络纳入电子政务外网,初步实现智慧城市“一网”架构。(责任单位:市政府信息中心、政法委、市智慧办;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一图。“一图”即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在“数字石家庄地理空间框架”基础上,整合大比例尺矢量数据、高分辨率影像数据、地名地址数据、三维数据、地理国情数据、历史数据、远景规划数据、物联网节点数据等有关信息,构建时空信息云平台,满足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对地理信息的智能化需求,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基础时空信息服务,以及更加科学、更加精确的基础和保障。2017年,开展智慧石家庄时空信息云平台的测绘和平台建设,开展智慧城管、智慧排水、节能减排、消防监控等智慧应用。2018年,在地理信息系统(GIS)基础上,开展城市照明、动物防疫监督、国土执法监察、地名地址、规划城市三维模型等图层应用开发。2019年,全面推行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市“一张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智慧办;配合单位:市城管委、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公安局、民政局、农牧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

4一库。“一库”即智慧城市基础数据库。依据整合共建原则,在石家庄智慧城市云中心实现基础数据的统筹管理和及时更新。整合公安、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数据,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整合工商、质监、税务、民政、编委办等部门数据,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整合统计、发改、财政、工信、商务、税务、电力、水务等部门数据,建立宏观经济数据库。建立健全住建、规划、国土、交通、城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专题数据库,实现数据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互联互通,为政府和行业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数据。2017年,完成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归集和整理,制定统一的共享交换标准和规范,启动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宏观经济数据库、地理空间数据库、电子证照库、地名地址库、三维建筑模型库和地下管线库等基础数据库及主题库建设。2018年,基于“一数一源”的原则,开展智慧城市基础数据的整理、比对和核实等工作。2019年,基本完成基础数据库和主题库建设。(责任单位:市智慧办、规划局、国土局、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提升惠民便民服务水平

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导向”原则,以“为民、便民、惠民”为目标,充分整合服务渠道和信息资源,创新服务模式,突出体验提升,实现全程全时全方位的服务,促进智慧应用全民共享。5“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围绕“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总体目标,建设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构建电子证照库;构建综合政务服务窗口,实施“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同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打造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政府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相融合的便民服务“一张网”,实现群众网上办事一次认证、“一网”通办;完善政府内部办公系统,构建全市统一的跨部门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集成通讯录、短信、统一邮件、移动办公等服务,满足多组织协同办公需求。与企业注册登记、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法律服务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公积金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2017年,建设完成电子证照库,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延伸,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互补新模式,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达到90%以上;完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建设,并进行试点。2018年,以网上审批为切入点,利用乡镇(街道)和社区的便民服务中心,实现98%以上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口式受理、全区域通办;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全面覆盖所有政府部门,推进跨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促进效率提升。(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编委办、智慧办、行政审批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司法局、公积金中心;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智慧交通。充分利用车辆、人口、社区、商圈、学校、航空、铁路和医院等涉及交通出行的各类数据信息,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建立人、车、路、物、事等数据的横向关联数学模型,为城市交通路网规划、公共交通线网布局、市民出行精准服务、城市道路智能管理提供决策支撑,提高社会整体出行效率。建设交通智能诱导系统,整合公安、交管、交通原有信息系统,根据交通流量实时对路口信号控制系统进行智能管理,对车辆行进轨迹进行预判并提前干预,有效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建设重点车辆监管系统,加强运输企业、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源头监管,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建设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实现交通运行监测、数据集中处理、风险预警分析、应急调度指挥、辅助决策支持等功能。建设网络预约出租车行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行业审批、日常监管、运营数据交互。加快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做好“交通一卡通”在公交、地铁等交通领域一卡通用、多渠道的自助充值服务;结合中山路公交站台提升工程建设电子站牌,实现实时公交信息发布、手机充电、零钱兑换、自助充值等。2017年,完成智能交通诱导系统,在部分路段进行验证和测试;完成网络预约出租车行政审批监管平台、“交通一卡通”及电子站牌试点建设。2018年,建设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建设重点车辆监管系统;逐步完善交通信号控制、智慧诱导等系统。2019年,扩大公交站台电子站牌的应用范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交管局;配合单位:市智慧办、城管委、规划局)

7智慧健康。整合全市医疗健康、社区养老和体育健身数据资源,构建石家庄“健康云”,面向居民、医院、健康管理和体育健身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养老和健身信息服务,实现跨机构、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推动覆盖医疗保健、公共卫生和体育健身的全民健康事业发展。建立分级诊疗应用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向上对接京津区域名医名院,鼓励二级、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引导医疗机构面向街道社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实施全市居民健康“一卡通”工程,整合各医疗机构就诊卡、居民健康卡,建立符合国家卫计委标准规范的居民健康卡平台,打通与社保卡结算服务,实现个人健康信息归集、整合及共享。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最终实现每个家庭拥有一名合格的家庭医生,使每个患者都能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医疗资源。建设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平台,打造全人群覆盖、全方位服务、全过程管理、全天候响应的智慧养老体系,促进远程健康监护、居家安防、定位援助等养老服务新模式应用。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构建以社区为基础、以社区儿童保护服务为中心、以全社会都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为网络,实现未成年人业务管理规范化、数据统计信息化、服务保护网络化。建设殡葬服务管理平台,实现网上业务办理、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网上祭祀等功能,推进殡葬服务便捷化。2017年,重点建设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分级诊疗应用信息平台、居民健康卡平台,实现试点医疗机构的互联互通;整合试点医疗机构的就诊卡和居民健康卡,实现医院挂号、诊疗、结算等服务一卡通;建设试点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平台、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平台、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2018年,完成医疗一卡通建设;实现重点人群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建设殡葬服务管理平台。2019年,全面完成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建立完善居民全程健康档案,实现每个家庭拥有一名合格的家庭医生,每个居民拥有一份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和一张服务功能完善的居民健康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智慧办)

8“智慧石家庄”智能门户。聚合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务信息及便民服务信息,通过网站、智能终端、信息屏等媒介,为市民提供停车、乘车、看病、买房、天气预报、实时空气质量、旅游、找工作、交通违章、公共事业缴费、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体育健身、社保等服务。制定统一标准和发布规范,各部门开发面向市民的各类应用服务,统一接入到“智慧石家庄”智能门户,让市民享受个性化和便捷的信息服务。2017年,启动“智慧石家庄”手机超级APP建设,整合停车、乘车、天气预报、实时空气质量、交通违章以及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缴纳、体育场馆、健身设施、社保等信息服务;完成环保随手拍、“热练国际庄”、“掌上人社”建设。2018年,整合个人信用查询、社保公积金查询及缴费、医院预约挂号、政务服务办理、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体育赛事等信息服务。2019年,实现医疗、交通、教育、旅游、政务、体育、社会治安等各类信息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智慧办、人社局、体育局;配合单位:市卫计委、交通局、交管局、气象局、司法局、综治办等市政府有关部门)

9智慧教育。坚持应用驱动和机制创新,强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以教育信息化全面推动教育现代化。以政府为主导,以“三通两平台”为基础,完善提升教育信息化应用基础环境,推动全市数字校园和校园智能化建设,达到千兆进校、百兆进班的建设标准。以市场为导向,构建全市教育资源共享服务应用系统,促进与京津区域的协同发展,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完善市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成涵盖市内各教育机构及学生、教师和学校信息的基础数据库,鼓励各地各校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发特色应用系统。2017年,完成直属学校数字校园示范性建设。2018年,完成市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市内八区数字校园全覆盖,其余县、市稳步推进。2019年,数字校园覆盖全市所有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智慧办)

(三)提升城市精准管理水平

围绕城市管理精细化、可视化发展需求,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深度应用,增强城市综合管理能力。

10智慧城管。以现有数字城管系统为基础,构建智慧城管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全面整合市容市政、路灯亮化、环卫车辆管理、城市排水防汛、道路桥梁、城管执法等单一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动态监管、信息共享、辅助决策,打造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的智慧城管体系。建设智能环卫调度系统,试点高架桥自动喷淋,制作城区道路“以克论净”网格电子标图,在线监控餐厨垃圾的来源地和去向地、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态、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轨迹和建筑工地施工情况。建设火车站站前地区指挥平台,实现场景监控、违法停车自动抓拍以及车辆定位、人员定位、3D可视化。建设城市排水管理系统,实时监测水量、下穿立交、管井液位和排水设施运行状态,预测突发气象条件下可能引起的自然灾害,提升城市防汛排涝能力。开展智慧灯杆一体化试点建设,实现充电桩、通信基站、视频监控、定位报警、信息交互、环境监测、流量检测等多种功能。2017年,建设城市排水管理系统、执法队员电子标识项目;完成智慧城管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火车站站前地区指挥平台、城区道路“以克论净”网格电子标图、槐安路大桥结构检测系统。2018年,完成高架桥自动喷淋系统、餐厨垃圾在线监测系统、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渣土车在线监管系统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管理系统感应端布设、模型分析;开展智慧灯杆一体化试点建设。2019年,逐步推广智慧灯杆一体化建设;完成城市排水管理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市城管委;配合单位:市智慧办)

11智慧治安。加快推动“雪亮工程”,建设视频资源共享平台、综治视联系统、社会视频互联网应用平台、综治视联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政府和社会视频资源,建立常态化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有序推进平安社区建设,通过智能门禁、电动车身份管理等系统,对进入社区的车辆、常住人口、流动人口采集相关信息,实现小区智能安全管理。充分分析和挖掘智慧城市大数据资源,为维护稳定、打击犯罪、反恐防暴提供信息支持。2017年,完成“雪亮工程”试点建设;推广社区智能门禁、电动车身份管理等系统。2018年,推进视频图像信息及各类数据资源深度应用,逐步开展在城乡社会治理、维护稳定、打击犯罪、反恐防暴、智能交通、服务民生、生态建设与保护等领域的试点应用。(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智慧办、各综治成员单位)12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构建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等分类产品追溯体系,建立追溯数据采集指标、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等共性基础标准,实现产品追溯全过程的互联互通与通查通识。建设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重要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进行全过程监控,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建设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以追溯码为载体,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建设食品追溯体系,在重点产品生产企业中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建设药品追溯体系,实现药品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建设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立农业生产资料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实现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全程追溯管理。2017年,建立追溯数据采集指标、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等共性基础标准;以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白酒等产品为试点,建成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2018年,完成食用农产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对农业投入品(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产品(三品一标)、大宗农产品(小米、玉米、马铃薯、花生、中药材等)进行试点。2019年,全面覆盖各类重要产品,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食药监局、农牧局、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卫计委、供销社、工信局、工商局、智慧办)

13社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深化完善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统一归集和综合服务功能,推进法院、食药监、税务等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公示、查询、应用规范化、常态化。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领域,推动政府部门信用应用从信用信息查询向大数据信用评估分类、信用风险预警以及建立全过程信用管理模式转变。2017年,深化完善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统计分析、联合惩戒、信用评估、行业监管、协同办公功能,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征集和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查询、应用,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2018年,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信用服务机构的采集信用信息的机制,鼓励大数据信用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进一步拓宽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领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法院、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食药监局、质监局等有关单位)

(四)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水平

加强互联感知、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府公共服务与公共决策领域的广泛应用,为政府辅助决策、统计分析、业务管理等提供大数据支撑,提升政府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14智慧环保。全面推进环保信息深度感知和协同整合,进一步加强对大气、噪声、绿化、湿地、气象、水源、废弃物等城市生态环境指标的实时监测,形成覆盖主要生态要素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动态监测网络。加快建设节能减排监控管理平台,对全市重点企业水、电、煤等能源消耗以及硫化物、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等排放实施在线监控,强化对国省控企业能耗、排放的监督管理,确保能耗排放数据的真实、准确,为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以及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提供数据支撑。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预测预警应用,实现对重点区域的全天候、实时化、精细化环境监督管理。2017年,建设完成市级环保工况监控管理平台、市级能源监控管理平台、节能减排分析挖掘平台,实现对国省控重点企业在线监控。2018年,推进重点区域、重点生态环境指标的实时监测,初步形成环保网格化的管理体系。2019年,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智慧办)

15“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全面融合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交通、市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专项规划对空间管控和用地阶段的并联预审要求,建立基础库、“多规合一”成果库、部门规划成果库、审批成果库、项目库和预审意见库,实现“一张蓝图”、“一个平台”、“一张表”和“一套机制”,辅助消除规划间的冲突,提高行政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创新管理模式。2017年,完成“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建设。2018年,建设规划决策支撑平台,实现流程再造、并联审批和决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智慧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16供给侧大数据分析决策平台。围绕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建设供给侧大数据分析决策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多种分析评价方法,通过税收、物价、水、电、煤、气等多因素整合对比,从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分析经济发展形势,并结合国家、省和其他重点城市经济状况,精准发现过剩产能、过剩库存等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降成本、补短板的政策措施,并利用沙盘推演政策最终成效,为政府淘汰过剩产能、制定项目负面清单、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等提供决策依据。2017年,启动供给侧大数据分析决策平台建设,实现经济运行透视、企业绩效分析、运行决策分析、降成本仿真沙盘推演等功能。2018年,根据平台运行情况,逐步完善系统功能,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智慧办;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17智慧城市运行(应急)指挥中心。加快推进智慧城市运行(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涉及智慧城市运行(应急)的相关部门入驻指挥中心,实现城市运行(应急)管理一体化,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综合协调、指挥调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服务。建设常态运行综合监控分析系统,实现城市运行体征监控、预警评估、决策分析以及数据可视化。建设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实现应急值守、预测预警、风险隐患源监测防控、应急资源保障、应急处置模拟推演,实现与省政府应急办及各县(市)、区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建设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指挥和公共服务等于一体的智慧安监管理平台,提升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综治信息应用管理系统,着眼全网共享、联网应用,推动政府管理与群防群治相结合,提升社会公共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建设智慧消防安全服务云平台,积极推广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提升消防部队快速反应和作战能力。建设水资源信息监测管理平台,深化对平原区水量、水位、水质等关键信息的采集监测、智能分析。各部门需新建指挥中心的,原则上共用智慧城市运行(应急)指挥中心,充分共享指挥大屏、视频资源、指挥专席、会商系统和呼叫中心等配套设施,减少重复建设。2017年,完成指挥中心基础设施、常态运行综合监控分析系统、应急指挥调度系统、智慧安监管理平台、综治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建设;完成智慧消防安全服务云平台建设,接入全市火灾高危单位。2018年,完成水资源信息监测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常态监测、应急指挥管理体系;完善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接入全市重点消防单位。2019年,逐步完善智慧城市运行(应急)指挥中心功能;建立高效运转的智慧消防云平台服务体系和智慧消防大数据分析平台。(责任单位:市智慧办、应急办、政府信息中心、综治办、安监局、公安局、水务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提升产业经济发展水平

以信息化促进产业高端化、集约化、服务化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助力产业发展。

18智能制造。把握“中国制造2025”发展契机,以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为路径,全面推动医药、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工业云服务平台,提供供需发布、智能设备租赁、智能化改造、关键技术研发、专业技能人才培训等服务,形成智能制造资源和智能制造能力的专业服务云池。实施工业大数据计划,支持在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等产业领域率先建设一批具有产业辐射和带动效应的工业大数据平台。支持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企业加快生产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积极发展个性化定制、众包设计、云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发展面向产品的在线服务、远程维护等新业态。2018年,积极推进省试点企业的公共云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智慧办)

19电子商务。以加快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为契机,通过电子商务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先进水平。聚焦农特产品,完善农村电商、区域电商、电子商务进社区、O2O(线上线下融合)等多种模式,构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生态体系。建设进出口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在重点国家和地区节点城市建设一批海外仓储和展示中心,引导企业以B2B2C模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降低监管成本。2017年,建设电商交易服务平台、进出口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在藁城启动农业电商试点工作。2018年,建成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生态体系信用、交易、产品三大数据库,争取更多县(市)、区列入国家农业电商试点县(市)、区;在美国、俄罗斯、欧洲等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出口市场设立海外仓,搭建以海外仓为支点的目的国配送辐射网点。2019年,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构建孵化器、加速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农牧局、石家庄综合保税区;配合单位:市智慧办)

20智慧旅游。建设智慧旅游管理和服务平台,对景区客流量、游客行动轨迹、兴趣热点等数据进行采集、分析、预测和预警,提升旅游公共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置能力。拓展旅游产业向上下游延伸,提供一体化、全程化、定制化的动态信息、电子导引、电子解说、电子商务等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旅游公共服务,提升对旅行社、景区、饭店、乡村旅游等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实现游客服务智慧化、旅游营销精准化。2018年,建设智慧旅游管理和服务平台并开展试点,建设旅游行业管理应用、旅游电子商务应用、旅游产品分销应用等。(责任单位:市旅游委;配合单位:市智慧办、交通局、公安局、气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

21智慧农业。建设数字农业综合服务平台,以物联网、大数据、遥感等信息技术为支撑,整合产业链条各类资源,实现农业生产信息快速采集、综合管理、监测预警、实时发布。积极推进农业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程建设。2017年,在藁城、正定、晋州实施农业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程,建成益农社标准店20个、专业店50个、县级中心3个,建成乡镇标准化区域站45个。2018年,建成数字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零距离服务智能系统、智耕系统、测土配方系统、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及新型农合组织系统等。(责任单位: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智慧办)

22大数据众创服务平台。围绕政务数据开放和开发,建设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开发平台、产品孵化平台、企业云应用平台等,整合资金、智力、技术、服务、软件、市场、资讯等各类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线上线下的创业支持和服务体系,鼓励创业者利用海量脱敏脱密数据深度开发应用。2018年,完成大数据众创服务平台建设,开放部分数据资源,吸引相关创业机构入驻。2019年,加大数据资源开放力度,在交通、环保、医疗等领域组织开展全国性大数据创新大赛。(责任单位:市智慧办;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解决智慧城市建设中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研究制定智慧城市建设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市发改委作为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推进。各部门依据本行动计划,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项目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组织推进本单位智慧城市建设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制度。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督查力度,按照本行动计划推进步骤和责任分工,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构成违纪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推动将智慧城市建设成效纳入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绩效考核体系。

(三)创新智慧城市建设模式。以转变信息系统建设模式、提升政务效率、降低建设运行和管理成本、促进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统筹安排信息化等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对应用性广、通用性强的新建基础业务系统,由智慧办统筹,实现全市集约化建设,满足各部门需要,强化项目协调和管理,突出重点、确保实效。对提供公益性公共服务和为政府提供管理服务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财政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建设。对能够产生经济效益、适于市场化运营、有利于智慧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项目,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由智慧办统筹,吸引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着力激发市场活力,破解建设资金瓶颈。

(四)加强标准规范建设。

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整体指导下,研究建立我市智慧城市建设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智慧城市基础数据库、数据共享交换、政府数据资源目录、政府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应用部署迁移、信息系统运维指南等系列标准规范,规范保障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五)突出人才智力支撑。

成立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发挥石家庄智慧城市研究院作用,创新人才储备机制;打造智慧城市高端论坛,形成常态交流机制,展示最新智慧城市建设成果。加大对智慧城市建设相关人才扶持力度,引进和培养智慧城市关键领域技术人才和领军人才,形成支撑智慧城市建设的人才智力保障。

(六)完善信息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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