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相关理论

2025-02-24

税务筹划相关理论(精选8篇)

1.税务筹划相关理论 篇一

相关税务业务操作流程

小规模企业代开国税增值税发票相关流程

1.先到相关网站下载代开软件,或者去国税局(管辖范围内的)找代开发票相关人员拷贝软件的安装程序.安装在电脑上.根据下载或拷贝回来的文档资料,进行发邮件注册,等待回复,一般2-5个工作日会回复的,如注册成功,就按照下载或拷贝回来资料中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2.在系统中的客户编码里一定要把客户的资料完整的输进去,输入地址时应注意:地址应按照购货方的税务登记证的地址进行输入,如税务登记证地址有变动,要最近变更的地址.不能按一般纳税人的地址.3.在系统中把开好的发票打印出来加盖公章,并将开票信息导入移动盘中,并将注册时,发回来的资料一同拷贝进去.交至国税,同时还要带着购购货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及购货合同.4.将以上资料交至国税等通知,通知去取发票时要带着财务章,人名章.申请一般纳税人流程:

去国税局领取相关资料,填好后提交给专管员——实地核查)——专管员什么时候能批下来,根据日期去国税局查询(可问专管员;如批下来去相应科室查询并签字确认,并跟专管员领通知书(予以认定),然后带着专管员给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去相应科室带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盖一般纳税人章——相应柜台的综合业务处,办理发票最高限额的一张表,另一张办税人信息表,填好盖公章,提交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盖公章。(注:如果当时申请的时候,办税人没有现在去办税的人,那么需要变更一下办税人。变更所需材料:税务局提供的表,本人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要盖公章)办完之后,会给我们一张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带着这个通知书去找专管员,专管员会给你税务事项通知书(一份关于:票种核定通知,一份是: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然后和相关培训部门联系去培训,培训完后等一个星期左右领取及安装相关开票用的金税卡(IC卡)(培训方式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这个通知书查询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时,发放的。(办理这些公章,税务登记副本原件要带着去,并且要复印至少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发票 带着IC卡,公章或财务章,以及之前国税局给的关于票据核定通知书,防伪税控资格认定,购票人身份证(最好带上税务登记证,培训后发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资格证)去窗口购买发票。购票时,取号——填购票单据(填写购票种类数量和金额不用写)——去付款窗口交购票押金(以后购票从押金里扣购票费)——等窗口叫号——把填好的购票单给办理人员——等着出票——盖章(公章或财务章)——OK

发票用完后购买专用发用流程:带着已开完发票的最后一张(第一联:销货方记账凭证),发票用完这月的专用发票汇总表 专用发票明细表 去平时报税的国税局做验旧,验旧后带着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税控IC卡,发票领购簿,去相关国税局买发票。

注:2012年2月开始如果没有开负数发票自己去相关税务局认证发票然后再购买发票。应该在金税卡里抄税。

2.网报企业只能通过网络按照填表的方法先将相关报表打印出来。(画波浪线的部分/主表 附表二 抵扣清单全套报表)。因为写卡时的IC卡是现场跟中兴通借的,只能录入相关数据,并不能打印相关报表.地税代开发票

1.先从地税局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时,每个税种一张缴款书,(营业税,城建税,教教育费附加,分别填写共计三张)。

注:营业税(M)=P*5% 城市维护建设税=M*7% 教育费附加=M*3% 2.填好缴款书后去银行缴税,可以用现金缴(缴款书无需盖章),也可以通过账户划款(税缴款书上要盖财务章,人名章)

3.去地税局,携带以下资料: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合同要贴印花),地税局代开发票申请表2份填好并盖章(此表去网上搜);以上复印件均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带上公章,发票专用章即可。

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发票填开申请

需要准备的材料:1.与退货方的协议2.退货情况说明3.已开发票普票第一联原件,第二联复印件4.出、入库证明5.对账单及合同6.去国税局找相关人员签字(也可以直接跟客户要回之前的发票,在开票系统里直接填开相对应发票的全额负数发票,再开正确的正数票给客户,负数票不用给客户。)

红字发票(购货方申请)

注意:1.有购买方进入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注意金额的正确性(金额和税额)。2.本月申请的红字发票,做进行税额转出的,一定要在本月转出税额,不能跨月转出。

2.税务筹划相关理论 篇二

关键词:税务筹划,理论基础,理论体系

系统的税务筹划理论是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税务筹划只有建立在系统的税务筹划理论基础之上, 才能科学地指导税务筹划实践,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达到预期的目标。

一、税务筹划理论研究现状

1. 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1) 数据资料来源。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本文数据检索时间为1999年到2009年10月28日。 (2) 数据资料检索。关键词选取“税务筹划”。 (3) 检索结果。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到关键词为“税务筹划”的学位论文130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到发表于各期刊关键词为“税务筹划”的文章1 865篇。 (4) 检索结果处理。将网上检索结果转换为Excel文件。

2. 资料的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在检索结果处理后的Excel文件中进行。

(1) 设计统计标志。为全面分析从1999年到2009年的130篇税务筹划博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学位专业、研究理论基础、研究行业、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领域 (财务领域、会计领域、法律领域、税务领域) 、研究税种等研究状况, 特别在检索网络设置的序号、中文题名、作者姓名、网络出版投稿人、学位年度、论文级别等标准格式后, 增设了“学位专业”、“研究理论基础”、“研究行业”、“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领域 (财务领域、会计领域、法律领域、税务领域) ”等几个统计标志。通过网上在线阅读检索到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的130篇博硕士学位论文, 按设置的10个统计标志进行了统计。

(2) 统计。运用Excel软件对税务筹划学位论文检索结果统计表进行分析。通过制作的数据透视表及图表报告等, 分别就“税务筹划”研究的发展趋势、研究领域、研究院校及学科专业、研究论文级别、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及其与所学专业的相关性、税务筹划行业、研究视角 (经济、管理、法律、税务) 等进行了统计, 得出“税务筹划”学位论文研究年份及数量分布 (2000~2008年) (见图1) 、“税务筹划”学位论文研究专业分布 (见图2) 和“税务筹划”理论基础研究分布 (见图3) 。

从图1可以看出, 2000年至今, 进行“税务筹划”研究的学位论文逐年增多, 尤其是近3年增长较快;撰写“税务筹划”相关学位论文的有53所高等院校, 主要分布在会计学、工商管理、企业管理、财政学和法律等22个专业;“税务筹划”研究运用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经济学、管理学、税收、法学和综合理论 (含有经济、管理、税收、法律、财政、系统论、会计学、数学等两门以上的理论) 。其中以综合学科理论作为依据的占43%。

3. 税务筹划研究现状。

通过对图1、图2、图3进行分析, 结合税务筹划研究统计表, 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 研究者数量快速增长。我国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时间虽短, 但发展速度很快, 特别是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税务筹划”已成为研究的热点。

第二, 对税务筹划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态势已经形成。据不完全统计, 全国已有近53所高等院校的22个专业的博硕士生对“税务筹划”展开了研究, 主要分布在会计学、工商管理、财政学、企业管理、法律和税务管理等专业。

第三, 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研究呈现两个特点。 (1) 研究理论基础呈多样性。有研究认为, 经济学是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也有研究认为, 管理学是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还有研究认为, 税收是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2) 研究理论基础由单一趋向综合。2006年前多运用单一理论基础进行研究, 近两年多采用综合理论进行研究, 且认为综合理论 (含有经济、管理、税收、法律、财政学、系统论、会计学、数学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理论) 是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二、税务筹划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 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尚未统一, 但逐步走向综合。

在检索到的130篇“税务筹划”学位论文中, 仅有56篇进行了理论基础研究。其中, 采用单一经济学、单一管理学、单一税收或单一法学作为理论基础进行研究的有32篇, 且多分布于2006年以前;而综合采用经济学、管理学、税收、法律 (或其中2个) 作为理论基础研究的有24篇, 多分布于近两年。

笔者分析发现, 我国对税务筹划的研究起步比较晚, 目前正处于探索阶段, 因此在税务筹划理论基础研究方面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理论基础研究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一学科类和综合学科类。在单一学科类中, 经济学和管理学所占比重比较大, 税收学则是近3年才开始作为理论基础的, 而以法律作为理论基础的研究数量在逐年下降。采用综合学科类作为理论研究基础也是近3年才发展起来的, 并且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检索到的论文中, 2000~2006年中涉及综合学科的只有3篇论文, 而在2007~2009年有21篇论文以综合学科理论作为理论基础。

2. 局部理论研究比较系统, 但理论体系研究严重不足。

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及其体系是税务筹划的基石, 无理论体系指导的税务筹划缺乏系统性和严谨性。综观目前的税务筹划理论研究, 所收集到的130篇“税务筹划”学位论文中, 仅有56篇进行了理论基础研究。这些论文中虽然存在理论基础, 或是单一学科或是综合学科, 但它们只是简单地罗列理论, 并没有把理论与所做的研究结合起来。

在检索到的130篇学位论文中, 涉及理论研究的有7篇, 而涉及理论基础研究的只有广西大学丘艾莉的硕士论文。遗憾的是, 丘艾莉只是按照一般理论体系的构建原则、构建规律和构成要素对税务筹划理论体系框架进行了构建, 对税务理论体系的具体构成内容没有进一步阐述。

理论研究基础的多样性、税务筹划理论体系研究的缺乏, 导致税务筹划方法不一致, 缺乏系统性。但具体的税务筹划是对特定单位实施的, 筹划人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合法手段, 不仅包括税法、会计、管理等提供的筹划空间和方法, 还应使其有机结合, 不能单纯地用此弃彼。否则, 缺乏税务筹划理论体系指导的税务筹划会出现负面效应, 影响筹划效果及其合法性。

三、税务筹划的学科性质及其理论基础

研究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找出税务筹划成为一门学科的理论支撑, 不仅有助于理解和证明税务筹划存在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 而且可以指导税务筹划实践。

税务筹划不属于单一学科, 而是经济学、管理学、税收学和法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综合学科, 具有经济学、管理学、税收学和法学等多学科属性。因此, 对税务筹划必须同时从多视角研究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任何从单一学科视角出发、采用单一理论支撑和单一学科方法对税务筹划进行的研究都是不全面的。

经济学、管理学、税收学和法学均是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是构成税务筹划理论体系的四大要素理论, 它们共同构成税务筹划的理论基础, 并且分别以其理论的不同构成内容形成、作用和体现于税务筹划理论体系之中。

四、税务筹划理论体系的构建

构建税务筹划理论体系不仅有助于找出税务筹划的一般规律, 构建税务筹划方法体系, 而且可以使税务筹划方案的制订更加具有科学性、税务筹划方法的选择更加具有可行性、税务筹划的实施更加具有规范性, 更能体现税务筹划的不违法性、筹划性、目的性等基本特征, 以科学地指导税务筹划实践。

经济学、管理学、税收学和法学在税务筹划中不是孤立的, 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相互融合, 共同发挥作用。构建税务筹划理论体系, 就是要弄清经济学、管理学、税收学和法学在税务筹划中的内在联系及其形成的相互关系。

笔者构建的税务筹划理论体系如图4所示, 具体说明如下:

1. 税务筹划理论体系由税务筹划基础理论和税务筹划应用理论两大层次构成。

值得注意的是, 税务筹划基础理论在先, 税务筹划应用理论在后。

2. 税务筹划基础理论由税务筹划环境理论、税务筹划基本理论和税务筹划目标理论构成。

经济学、管理学、税收学和法学分别以其不同的理论内容体现其中。

(1) 税务筹划环境理论。它是税务筹划产生的诱因, 是税务筹划理论研究的起点和税务筹划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根据性质的不同, 税务筹划的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以及社会文化环境三方面。

经济环境是影响税务筹划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因素。经济学的税负论、博弈论、成本效益理论、契约理论构成税务筹划经济环境理论, 是税务筹划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学理论。税负论用于阐明企业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是税务筹划产生的前提;博弈论用于解释征纳双方是如何构成博弈关系的, 又是如何博弈实现纳什均衡的;成本效益理论不仅用于合理确定税收违法成本, 而且为税务筹划的制度设计提供经济分析的基础;契约理论则可帮助不同边际税率的纳税人相互订立契约从而共同受益。

政治环境对税务筹划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上, 法律制度是政治体制的集中表现形式。法学的税收法定理论是保护税务筹划主体顺利进行税务筹划的法律基础。在法律制度中, 税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影响最大, 是税务筹划法律环境的基本内容。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必然受到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 其中社会观念、科学和教育对它的影响是最为直接和显著的。传统的税收理论认为课税的主体即国家和纳税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从而影响税务筹划在我国的发展;科学的发展对税务筹划的发展和完善起着促进作用, 经济学、数学、统计学、现代管理科学、财务行为学、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诸多学科理论被引入企业税务筹划, 为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促进了税务筹划水平的提高。

(2) 税务筹划基本理论是对税务筹划条件、税务筹划活动范围、税务筹划功能、税务筹划人员行为等所作的具体假设和规定, 是保障税务筹划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程序, 它贯穿于整个税务筹划活动之中。税务筹划基本理论是由税务筹划假设理论、税务筹划属性理论、税务筹划职能理论、税务筹划原则理论和税务筹划对信息质量的要求构成: (1) 税务筹划的假设理论, 主要涉及经济学的“经济人”理性假设理论。 (2) 税务筹划属性理论, 体现于税务筹划涵义。 (3) 税务筹划实质是一项财务管理活动, 因此财务管理的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的职能理所当然渗透其中。 (4) 税法、系统学、成本效益理论构成税务筹划原则理论的具体内容。 (5) 会计学的相关性、准确性、及时性的一般原则, 同样适用于税务筹划对信息质量的要求, 它体现了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的依赖和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3) 税务筹划目标理论。目标理论对税务筹划的产生与发展起着促进作用。经济学的税负理论、成本效益理论和有效筹划理论诠释了以下观点: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纳税成本最小化、企业利益最大化、利益的驱动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动力机制。

3. 税务筹划应用理论由税务筹划空间、税务筹划途径、税务筹划方法和税务筹划管理几方面的理论构成。

税务筹划空间由税法引致的税务筹划空间、财务管理引致的税务筹划空间、会计引致的税务筹划空间和筹划单位特性引致的税务筹划空间等构成。显然, 税务筹划空间源于法学之税法、管理学之财务管理、管理学之会计等。税务筹划途径由节税理论、避税理论、税负转嫁理论构成。税务筹划途径的存在和产生有其法学依据、经济学支撑, 从而税务筹划途径由税务筹划方法、财务管理方法、会计方法和管理方法等构成。它们是法学之税法、管理学之财务管理、会计、组织管理、制度设计等在税务筹划中的具体运用。税务筹划管理由税务筹划机构设置、税务筹划管理制度设计、税务筹划人员配备、税务征收管理等构成, 是管理学之组织管理理论、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制度设计理论在税务筹划中的具体运用。

参考文献

[1].戴小莉.税收筹划纳税人基本权利之一.税收科技, 2003;6

[2].黄海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商业研究, 2004;4

[3].胡俊坤.纳税筹划与会计核算相关性分析.税收征纳, 2005;11

3.纳税筹划理论的研究与探讨 篇三

关键词:纳税筹划;可行性;必要性;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节税为目的,依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 通过对企业设立阶段及日常经营期间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予的优惠政策,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法,从而减轻税负、降低自己的纳税成本,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股东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

一、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一)纳税筹划是企业减轻税负的需要。

目前企业的税费负担过于沉重,税负过重给企业的成本及竞争力带来了较大影响。纳税人要减少税负,通过偷逃税手段会面临税法制裁的风险,最终会得不偿失,因此通过纳税筹划减少税负的途径成为企业的明智之选。

(二)纳税筹划是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需要。

在当前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企业要取得竞争优势,不但要注重提高自己产品和服务质量,而且更要精打细算、节支降耗,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支出,从而获得价格优势。各种税费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一项主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财务目标和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节约企业成本支出,降低纳税成本,企业纳税筹划则成为必然。

(三)纳税筹划是企业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和经济运行质量的需要。

纳税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税收筹划不能生搬硬套,也不能囫囵吞枣,否则,用不好税收优惠政策,反而会变为偷税漏税。纳税筹划主要是谋划资金流程,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为进行纳税筹划,需要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需要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需要起用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从而促使经营管理活动不断跃上新台阶,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运行质量。

二、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为前提。现阶段,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这主要表现在:

(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

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国家为了利用税收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有目的的引导,实现资源在整个国民经济间的有效配置,国家会制定减税或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发展一些社会急需发展的产业,限制一些“饱和产业”和“夕阳产业”的发展,引导经济资源有序的流动,优化产业结构。企业可以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避开税收所要限制的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可以鼓励的政策条件。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会计实践中大量的职业判断选择的存在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保障。

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等会计法规,一方面起到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的会计方法和职业判断空间。对于这些职业判断,企业可充分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等有利于增加企业效益的因素,以达到合理合法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三)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及实施过程的不完备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国家为了保证税收的质量,致使其在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的内容上越来越具体、详细,然而,税法政策与细则再详尽也永远不会将与纳税有关的所有经济事项都十分全面而又详尽地予以规定和限定, 国家税法仍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并不可能把避税的通道全部堵死,或者制定的法规不能被完全执行,这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三、企业纳税筹划的原则

企业的纳税筹划要想真正取得成功,除了掌握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法外,还必须切实遵循以下纳税筹划的原则,以规避税收风险。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最基本的原则。 依法纳税是每个法人、自然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法规不容忍任何单位和个人贱踏,各种偷漏税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 因此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必须在对税法进行充分理解、精准研究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

(二)前瞻性原则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纳税筹划必须着眼于生产经营全过程,注重于事先筹划,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无法事后补救。 只有在事前计算好不同业务行为的综合税负,事前调节好业务方式方法,才能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负。

(三)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也是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因此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否则如果只是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会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从而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可见,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四) 协调性原则。

由于税法强制性和不完备性的特点,决定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纳税筹划有效性中的关键作用。在实务中,只要是税法没有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都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因此,纳税筹划人员应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得到其认可,以增加纳税筹划成功的几率,这一点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尤其重要。

四、纳税筹划的事前准备。

一是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税法方面的综合知识和纳税筹划意识、筹划能力的培养,为纳税筹划奠定基础。

二是要建立企业税务信息系统,收集各种税务信息,特别是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为纳税筹划的进行提供信息支持。

三是成立由企业财务、法律、企管、人力资源等部门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税务筹划中心,负责税务筹划的全面实施。

五、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很多,在纳税工作实践中一般企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减少应纳税计算基础。

纳税人通过减少计税基数的方式可以减轻纳税负担。减少计税基数的方式主要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尽量减少应税收入增加计税成本。减少应税收入就是要求企业尽量取得税法认可的免税收入。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当国债利率高于金融债券的税后实际利率时,应当购买国债,取得纳税利益。增加计税成本指的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和限额内,尽可能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如对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已发生的坏账、资产盘亏毁损的合理部分及时列作费用等。

(二)筹划生产较低税率的产品或投资较低税率的行业。

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降低纳税负担的行为。低税率法是纳税人通过合法的途径,选择生产不同产品或投资不同的行业或在税法规定的低税率的地区进行投资生产等,使自己直接适用较低的税率。如增值税法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暖气”等货物适用13%的较低税率;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及西部大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等等。

(三)延缓纳税期限。

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推延纳税期的行为。纳税期的推延并不会减少企业的税额,但是,它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零成本的资金,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则有利于增加股东权益。如将折旧由直线折旧法改为加速折旧法,可以把前期的利润推迟到以后期间,就推迟了纳税的时间,即可获得延缓缴税的利益。对收入确认的筹划也能达到延缓纳税期限的目的。收入是在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时才予以确认,例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了减少纳税期间的收入企业可以推后确认收入,达到少纳税和递延纳税的目的。

(四) 充分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的主要方式是纳税人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减少应纳税额,来减轻企业税负。国家为了鼓励某些特定地区、特种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及照顾某些特定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制定了大量纳税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的优惠政策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对产品的优惠、对地区的优惠、对行业的优惠和对人员的优惠等等。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享受这些纳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如笔者所在企业每年通过纳税筹划充分享受“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煤矸石及矿井水资源综合利用减免增值税”、“投入安全生产、环保及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及“安置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每年可为企业减少纳税成本500余万元,增加了企业经济效益。

总之,纳税筹划是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国家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企业的生产经营是持续发展的,企业的纳税筹划也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4.永续票据财税处理及相关税务法规 篇四

一、永续票据的定义和特点

永续票据是无固定到期日的可续期含权债券产品,指的是不规定到期期限,债权人不能要求清偿,但可取得利息的一种有价证券,可看作是一种权益融资的手段,满足特定条件的发行金额可计入权益。

永续票据一般会支付略高于普通债券的利息,发行人拥有递延利息权利,一般会在债券发行一段时间后拥有赎回权,大多附有利息递增条款。

永续票据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混合性资本工具,具有降低资产负债率、低成本、可按净资产40%单独计算发债空间和用于补充项目资金的特点,特别适合于资本支出较大、负债率较高、整体资质良好和有降负债率需求的交通运输、能源和电力等行业的企业。

二、永续票据的会计处理

根据2014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的规定,永续票据满足下列条款的情况下可计入权益:

条件1: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拥有续期选择权。

条件2: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可以无条件、无限次推延付息;如有强制付息事件条款,则该事件应可由发行人控制是否发生。

条件3:没有担保条款。

条件4:没有或有结算条款。如果合同存在或有结算条款,须满足下述条件任一:

1)或有结算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条件5:合同中约定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持有人没有回售权。

发行人在永续票据的发行过程中,可根据上述条件设置相关条款,以确保能计入权益。

三、永续票据利息的税务处理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对永续票据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现行具有参考性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已实际支付的永续票据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税前列支。

目前市场上发行永续票据的企业基本都进行了税前列支,但各个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及审计师可能会对永续票据利息存在理解上的不同,因此还需要和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及聘请的审计师确认。

三、相关法规:

1、《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详见附件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详见附件2;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详见附件3;

5.税务筹划相关理论 篇五

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其中:

(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l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

l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

l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

1. 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

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既然搬迁补偿款是从政府收到的,那么相应的动拆迁项目也必然是由政府主导的。这也就是此类搬迁的最重要特征。政府主导性所派生出来的另一项特征是非自愿性(或者说非主动性),即不是企业主动搬迁,而是根据政府的指令被动搬迁。由政府下达的搬迁通知是表明“政府主导性”和“非主动性”的重要证据。

另外,此类搬迁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水库库区建设或者建造重大市政设施(如道路拓宽、地铁、绿地等以社会公益目的为主的设施)而实施的,也就是建设项目在多数情况下带有公益性质。但建设项目的公益性本身并不构成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必要条件。例如:政府为了调整城市布局,将原位于市中心区的重污染工厂搬迁到郊区,在原址兴建高级住宅区。此类建设项目当然并非公益性项目,但它是在政府主导下,并非企业主动进行的搬迁,因此,在此类搬迁中企业从政府收到的补偿款项也同样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在实务中,此类动拆迁可能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实施的,也可能通过“市场化操作”由政府委托专业的动拆迁公司或者政府办的“开发公司”等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或者通过企业所在的上级控股公司实施。这时除了考虑前述的“政府主导性”和“非主动性”两项基本特征以外,还要结合补偿款项的来源判断能否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关于对补偿款项来源的分析,详见下文“2.补偿款项的来源”。

企业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原先的用地转让给房地产公司进行房产开发,不属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范的范围,而应当按照常规的转让无形资产业务进行处理。有时在此类业务中还会出现这样的安排:先由企业将土地交回给土地储备中心,再由土地储备中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这种安排中虽然有土地储备中心作为中间人,但只是为了满足相关政府部门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要求,土地储备中心往往是“平进平出”,并不赚取差价,即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企业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上注明的补偿款向企业支付补偿,同时向房地产公司收取转让金,本身并不从该交易中谋取经济利益,也就不影响交易的实质。更重要的是该交易并非由政府主导。因此,此类情况下的搬迁及其补偿款的处理不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2. 补偿款项的来源

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所涉及的补偿款是指由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在实务操作中,此类款项的收取可能有以下几种途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直接从政府取得补偿金,也就是付款人为政府财政专户。这是最简单的情形,多见于由政府直接实施搬迁的情形。款项直接来源于政府本身就是该项动拆迁系政府主导的一项重要证据。在此类情况下,审计时应取得政府的搬迁通知、确定搬迁补偿款项金额的政府批文和银行进账单等证据,将实际收取的补偿款金额与政府批文核对一致,同时核实银行进账单上载明的付款人是否为财政专户。(2)从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例如专业动拆迁公司、政府办的“开发公司”或者被搬迁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获取补偿金。我们认为,在同时满足以下2项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所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视同为政府拨款:

①补偿款项的金额最终由政府确定并以批文形式明确,实际收到的补偿款项金额与政府批文一致。政府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搬迁企业因搬迁而需发生的其他增量费用和损失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需支付的补偿款项金额,但补偿款项金额的最终决定权应当在政府手中,最终以批文的形式加以明确。

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被搬迁企业与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谈判确定补偿金额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由于政府拨给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一笔总的款项,但不确定其中每一户被搬迁企业和居民动迁户应获得的补偿份额。同时,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通过与被搬迁企业的谈判,意图尽量压低补偿金额,实际支付的补偿金额与其从政府收到的款项之间的差额就形成了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的利润。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收到的补偿款不能视为政府拨款,不适用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

②补偿款项最终来源于政府财政专户,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在这一过程中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即把政府拨给的款项原封不动地支付给各家被搬迁企业,并不利用搬迁补偿款的收付过程谋取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为此,审计中需要实施下列程序:

l如果被搬迁企业不能提供确定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的政府批文(政府应在该批文上明确各家被搬迁企业分别应获取的补偿款金

额),则应向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索取该批文(可以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动拆迁具体实施者的公章以确认其与原件一致)或者函证该批文的主要内容,将该批文中的各项规定与目前实际收到的补偿款项金额、支付方等核对一致。凡不能提供相关政府批文或者函证确认其各项主要条款内容的,则不能认定为政府拨款。

l向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了解其所支付的搬迁补偿款项的来源是否为财政资金。可以要求动拆迁的具体实施者提供收到政府拨款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核实其付款人是否为财政专户。

实务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补偿款的付款人是政府办的“开发公司”,但政府实际并未向开发公司拨入该笔补偿款项,而是要求或者默许其从土地出让金、转让金收入中坐支。这种情况违反了财政收支“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因而是不合规的;同时也因为其直接来源不是财政,不能认定为政府拨款。

不符合上述政府拨款构成条件的补偿款项不属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范范围,对其处理尚无明文规定。对此我们认为:此类款项应当视为企业转让其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固定资产所收到的款项,应当在扣除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因搬迁直接导致的费用后,将余额计入损益处理;但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所收到的搬迁补偿款显著高于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其他因搬迁直接导致的费用之和,则所清理或报废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可以计入损益;同时应将超出部分视同非政府机构所给予的、与重新购建新资产相关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

二、搬迁补偿款项会计处理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1. 可从搬迁补偿款项中核销的费用和损失的范围

财企[2005]123号文件对于可从搬迁补偿款项中核销的费用开支的范围采取列举的方式。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可从搬迁补偿款中核销的费用开支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1)间接核销,指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的清理损失。这些资产应当首先按照常规的固定资产清理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清理结束后的净损益不是计入营业外收支,而是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因此需要注意: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间接法部分时,这部分固定资产清理损益不包含于“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两个项目内。

(2)直接核销,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搬迁中所灭失的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原账面价值,二是因与搬迁直接相关的一些费用性支出,例如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支出,以及安置职工的支出等。对于所灭失的土地使用权,视同国家提前收回,故其摊余价值应当作为损失,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对于可搬迁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支出,从理论上说应当将这些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中所包含的前一次安装、运输、调试支出及其所对应的累计折旧分别从原值和累计折旧中转销,再将本次新发生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和调试支出增加其原值,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但因为这种操作比较复杂,实际上多数采用简化的处理方法。

如果除了财企[2005]123号文件中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以外,被搬迁企业还发生了其他直接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和损失,例如搬迁期间的停工损失等,则这些费用和损失应如何处理?对此,我们的观点是:财企[2005]123号文件中未列举的费用和损失,只要是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与当前的搬迁活动直接相关,如果不进行当前的搬迁活动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应该可以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2. 搬迁已经开始但尚未收到搬迁补偿款项时的处理

有时政府的搬迁补偿款到位比较晚,在实际到位时企业已经开始实施搬迁,并已发生了可以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的损失和费用。对此问题的处理,我们的意见是:

(1)在收到政府关于确定搬迁补偿款金额的批文之前,因为能否收到补偿,以及补偿的金额都不能确定,因此不能将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挂账,而应当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2)在政府关于搬迁补偿款金额的批文(应以书面文件为证)收到后、搬迁补偿款实际收到之前发生的与本次搬迁直接相关的费用和损失,如果在批文中有明确的关于支付期限、进度和方式的规定,因而可以合理预期将会按照该批文的规定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则可以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暂挂(但挂账金额不应超出可收到的补偿款金额),待收到补偿款后与“专项应付款”对冲。如果虽然政府批文明确了应收取的搬迁补偿款金额,但未明确支付期限、进度和方式,则应当结合过去的经验合理估计将来收到的可能性,如果基本确定可收到补偿款项,且补偿款项足以弥补这些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的,也可以将这些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暂挂处理,但应考虑是否有必要对这些挂账的费用计提坏账准备。

(3)为稳健起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将尚未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预计入账。

前述(2)关于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费用和损失挂账的处理方法,不应追溯到收到批文前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就是说不能将收到批文前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从损益中转出而重新计入其他应收款。这是因为:对于补偿款项能否收到,以及补偿款金额的估计,都应当基于资产负债表日所能获得的信息。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前发生费用和损失,期后获得批文的情形,由于当初费用和损失发生时尚无法估计收到补偿款的可能性及其金额,所以不能根据期后发生的事实对原先已作账务处理的费用和损失进行追溯调整。

3. 收到搬迁补偿款项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

从理论上说,搬迁补偿款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对旧资产清理和报废损失以及因搬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的补偿,二是因新资产的购建成本高于原资产,而对所增加的成本给予的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上,前者属于投资活动性质,而后者属于筹资活动性质,因此理论上应当分解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和“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两个项目反映。但是,由于补偿款收到时整个搬迁过程尚未结束,难以对搬迁补偿款在投资和筹资活动之间按照可靠的标准进行估计和划分,因此通常采用简化处理方法,即全部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处理。

4. 新旧规定的衔接处理

财企[2005]123号文件明确自下发之日(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对于该文件有无追溯既往的效力这一问题,文件并未作出规定。对此我们的理解是:财企[2005]123号文件不适用于2005年8月15日之前已收到补偿款,且在业务和账务处理两方面均已处理完毕的企业搬迁。这是因为:从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处理的文件的惯例来看,凡是标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类的文件,对于发布日前已完成的交易基本上都没有追溯的效力,最典型的例子是当初的财会[2001]64号文和“问题解答二”中关于股权投资贷差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而且财企[2005]123号文件所规范的是企业的财务处理而不是会计处理,规范财务处理的文件尚无追溯调整的先例。

三、与搬迁补偿款项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1. 营业税

截至目前,对搬迁补偿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在国家级的税务文件中尚无明确规定。唯一一项内容比较接近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有人将其理解为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自行制定了一些搬迁补偿款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规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

一、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

二、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在审计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

(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

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该文件的内容如下:

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

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②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执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参照该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例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

[2004]97号)等。

(2)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①对内资企业而言,当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l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l该办法第44条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不属于政府摊派。

l该办法第45条规定,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据此,我们在审计内资企业时如遇到此类情形,应当以税务机关的批文作为确定是否需对该损失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依据。

②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在审计外商投资企业时,因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更多地是取决于职业判断。

(3)企业搬迁涉及所得税税务处理与财务处理差异的总结

从上述规定看,收到搬迁补偿费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较大。主要体现在:

①财务上对于核销相关费用和损失后的搬迁补偿费结余数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不影响被搬迁企业的损益,但税务上规定此类结余数应当冲减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也就是通过减少可税前列支的折旧的形式计入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在重置了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就会在以后年度内形成应税暂时性差异。为稳健起见,对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而言,应当在将搬迁补偿款结余转入资本公积时,按照结余金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留出递延税款贷项(而不是将结余款全额计入资本公积),在以后年度根据会计和税法上对于折旧计提的差异逐年转销该贷项。

②财企[2005]123号文件未对搬迁后不再重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时结余款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税法规定,此类情形应视同常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进行税务处理。

③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可从搬迁补偿费中列支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但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并未明确此类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④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可以直接核销搬迁补偿款,我们理解这里所说的安置费主要包括“买断工龄”的一次性补偿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规定,一次性补偿金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该文件同时规定: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如涉及部分职工“买断工龄”或支付其他补偿的,还应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允许将买断工龄款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分年扣除的,则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下会出现可扣除暂时性差异(也就是递延税款借项)。在确认该递延税款借项时,应特别关注《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关于该差异未来转回期间(一般为3年)内应预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这一前提条件。

四、与IFRS的差异及其协调

IFRS中涉及该问题的准则主要是IAS20《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根据IAS20的基本原则,搬迁补偿款项应当分解为两部分:对于因原有资产报废处置或收回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给予补偿的部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搬迁补偿款超过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部分,应视为政府对于新资产购建成本超过原有资产的补偿,应界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会计的基本原则是:“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见IAS20第12段)。根据IAS20,对于这两类不同性质的补助,应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益表内通常作为一个贷项单列,或者在诸如“其它收益”的一般项目中反映。也可采用另外一种方法,即报告有关费用项目时将其扣除(IAS20第29段)。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包括按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补助,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列报,要么把补助作为递延收益,要么在确定资产账面金额时将补助额扣除(IAS20第24段)。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搬迁补偿款在实际收到时难以在两类补助之间作出准确划分,可以在收到时先在某一负债类科目中暂挂,在发生可从搬迁补偿款中核销的费用和损失时,将相应金额从负债科目中转出,直接冲减相关费用和损失(也就是这些费用和损失在利润表上不出现);在搬迁完成后,将结余的搬迁补偿款按照新购建的各项长期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冲减各项相关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可以继续予以递延,在以后这些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冲减其折旧、摊销费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处理方法与前述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税务处理方法有类似之处。

另外,IAS20对政府补助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IAS20第7段的规定,在企业能够满足补助的附加条件,且能够收到补助时,即可确认政府补助。而目前中国的会计规范对于政府补助的确认,除了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贴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可以确认为应收补贴款以外,其他各项政府补助的确认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也是IAS20与中国现行会计规范的一项重要差异。

五、与沪财会[1995]134号文件和将来的《企业会计准则—捐赠与补助》的协调

1. 财企[2005]123号文件与沪财会[1995]134号文件的异同

上海市财政局曾于1995年11月20日发布《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沪财会[1995]134号),该通知的第一条“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上海市的企业作为搬迁补偿费会计处理的标准。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如下: 企业为服从国家治理“三废”、市政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规划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补偿收入以及通过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70%部分的土地补偿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地面建筑物随着土地使用权出让而转入清理报废时,按建筑物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完毕后,其净损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弥补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七通一平”支出、停工损失等有关费用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整个置换过程结束后,将“长期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作资本公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沪财会[1995]134号文件第一条和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强调政府主导的搬迁过程不能给被搬迁企业带来收益,在会计处理上也有类似之处。但两者还是存在以下一些区别:

(1)收到补偿款项时的暂挂科目,沪财会[1995]134号文件为“长期应付款”,财企[2005]123号文件为“专项应付款”。

(2)沪财会[1995]134号文件是以当时大部分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均为无偿划拨地这一背景制定的,因此其中涉及“通过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70%部分的土地补偿收入”的处理问题,而这一问题对于使用土地的性质为出让或转让的企业而言是不存在的;同时,由于上述背景,沪财会[1995]134号文件也没有涉及对企业账面上的“土地使用权”核销所给予的补偿如何处理的问题。该问题在财企[2005]123号文件中予以明确。

(3)对于可从搬迁补偿款中核销的费用和损失的范围,两个文件均提及因搬迁导致的地面建筑物报废损失。但是沪财会[1995]134号文件还提及“七通一平”支出和停工损失;财企[2005]123号文件还提及各类可搬迁固定资产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等。对此我们认为:新址的“七通一平”支出是应资本化的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而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现行的与长期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来看,长期资产的购建支出都不能直接从政府拨款中核销。因此在财企[2005]123号文件实施后,企业搬迁中新址的“七通一平”支出不应当再核销专项应付款(当然如果企业直接从相关开发公司购入“熟地”,就不会发生“七通一平”支出)。对于与搬迁直接相关的停工损失,根据前文的说明,我们认为应该是可以从专项应付款中核销的。

(4)对于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相关损失和费用的情形应如何处理,沪财会[1995]134号文件未作明确,财企[2005]123号文件则明确计入损益(我们理解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事实上由于“十补九不足”,这个问题在实务中是大量存在的。

2. 财企[2005]123号文件与将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捐赠与补助》的联系

6.与税收筹划的若干理论问题 篇六

一、税收筹划与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应归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决定的,即为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因此,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税收筹划引起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随着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方案的实施付出费用,以及会产生因选择此方案而放弃彼方案的机会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时,这个方案才是合理的方案。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方法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各因素的影响来综合考虑。

二、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1.税收筹划应符合税收政策的精神。税收政策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针对税收分配关系设定的基本方针,而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政策的载体。从立法者的意图来讲,税收政策主要分为:(1)鼓励型税收政策。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高薪技术产业和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所得税优惠;西部大开发中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和再投资退税;个人所得税中对专项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储蓄免税的优惠等。(2)限制型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是国家基于产业导向、环保要求、供求关系、引导消费等目标所作出的税收限制。如消费税中提高了对粮食类白酒和甲级香烟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加强了对广告费、赞助费、罚款罚金等税前扣除管理;关税中对限制进口的产品采用高关税率等。(3)照顾型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老弱病残者的照顾、对低收入阶层的优惠、对突发事件或意外灾害的救助等。因此,开展税收筹划应主动响应鼓励型税收政策,尽量回避限制型税收政策。由于税收政策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开展税收筹划还必须掌握税收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发展变化动态。

2.税收政策的差异性是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政策的差异性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际之间,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存在利用国别税收政策的差异在国际间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2)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的西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等采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皆可为税收筹划提供广阔的空间;(3)同一个国家内的`各税种间亦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可以通过筹划加强税种间的组合优势;(4)在同一个税种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等皆可以进行筹划。

三、规范化和法律化是税收筹划发展的关键

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方案与立法精神相符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税收筹划的性质和发展过程决定了税收筹划必须走规范化、法律化的道路。首先,需要建立起税收筹划合法性的认定,可以先形成行业惯例再逐步法律化,以明确界定合法筹划与避税、逃税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其次,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纳税人作为筹划方案的使用者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对方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要负全部责任,而方案的提供者则要受行业执业标准的约束,严重违规或违法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次,对税务代理这个行业要加强规范化和

7.现代企业税务策划相关问题探讨 篇七

1 现代企业税务策划的意义

1.1 有利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需要, 政府需要不断完善其机构、增加其职能, 以保障各部门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国家的繁荣稳定。政府要实现这一目标, 就要向企业征缴税收, 而企业纳税额的增加必将增加企业的支出, 减少企业的利润, 加重企业的负担, 不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甚至有可能造成企业的破产。因此, 企业必须将税收作为一项运营成本,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 以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1.2 有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偷税、漏税作为一种违法行为, 最终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而企业税务策划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纳税方案进行选择, 是一种合法活动, 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从某种程度上说, 企业进行税务策划是对相关税法的学习和利用, 对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企业选择纳税方案之前必须对相关的税务知识和税法知识进行学习和研究, 然后将税务知识和税法知识进行应用, 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纳税人通过主动地学习和研究税法, 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其纳税意识和纳税观念, 对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1.3 促进我国纳税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纳税事业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纳税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如纳税代理机构与纳税机构相关联是目前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 对我国纳税代理事业的稳定发展造成了很大影响。我国的纳税事业要想得到进一步发展, 就必须进行纳税制度改革, 将纳税中介机构与纳税机构相分离, 使纳税中介机构成为客观、独立的法人。纳税代理机构与纳税机构脱离后, 必须增加纳税代理业务数量, 提高服务质量, 并设置专门的税务咨询和代理人员, 从而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税务中介服务, 或为企业提供税收策划服务。这样一方面能够减少企业纳税额、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水平, 另一方面能够增加税务代理机构的收入, 维持税务代理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促进国内纳税代理事业的不断发展。

2 现代企业税务策划的特点

2.1 策划地位合法性

企业税务策划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的一项管理活动, 是企业对税法和国家税收政策进行认真学习和研究之后得出的纳税方案选择, 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 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鼓励的行为。

2.2 策划现象普遍性

从我国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 目前我国存在多种税收标准, 但企业只需要选择其中一种纳税标准进行纳税即可, 这使得企业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 比如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缴税地点、纳税期间以及征税对象。此外,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正逐渐失去操作的空间, 税务策划将成为企业降低纳税成本的唯一选择, 企业必须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 来缴纳最小的纳税额, 以此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可见, 税务策划已成为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

2.3 策划法规统一性

企业的税务策划是企业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方案的选择, 企业纳税的标准由国家所制定, 企业只能对既定的纳税期间、地点及对象进行选择, 而不能在规定之外进行选择, 因此具有统一性。税收是保证政府正常运行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工具, 政府可以对税收政策进行调节, 对不同企业设置不同的税负, 以完成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

2.4 策划形式多样性

由于我国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税收标准和税收政策, 且各个企业又具有不同的会计制度, 这就造成了企业有多个不同的纳税方案可供选择。一般来说, 企业所在地区和行业之间的差异越大, 企业之间纳税方案的差异性就越大, 企业可选择的纳税方案也就越多。同时, 企业对税务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研究越透彻, 企业纳税方案的选择性也会更多, 因此企业税务策划具有多样性。

3 现代企业税务策划的原则

企业税务策划是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对纳税方案进行选择的过程, 是企业减少税务负担、增加经济效益的过程, 也是企业对总体效益进行优化的过程。企业的税务策划涉及不同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为了维护各方利益关系、推进企业税务策划工作顺利开展, 企业税务策划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3.1 遵守法律

企业在进行税务策划的过程中, 应对国家税务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税收政策进行细致的学习与研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不能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在企业的纳税过程中, 税务的征纳双方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应纳税额, 若存在差异, 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来做出客观判断, 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均能得到保证。

3.2 实现预测

企业税务策划是在实际纳税活动发生之前进行的, 需要对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细致研究, 对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进行选择。由于企业具有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 选择不同的纳税标准, 因此企业具有多个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总之, 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前期策划和财务测算活动, 是一种事先的安排和策划, 因此要遵循实现预测的原则。

3.3 总体优化

企业税务策划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 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在选择纳税方案时应选择纳税额最低的方案, 以减少企业经营成本, 承担最低的税务负担。此外, 企业应选择总体效益最优的纳税方案, 以真正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4 现代企业税务策划的方法

企业的税务策划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科学地进行纳税方案选择。企业进行税务策划的第一步就是对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税务策划的相关要素进行研究和规划, 即企业进行税务策划之前首先要解决谁去交、为什么交、交多少的问题, 然后再进行纳税方案的选择。

4.1 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务策划

企业在筹建过程中, 首先要对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选择, 而企业的组织形式将对企业今后纳税方案的选择也就是税务策划产生很大影响。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组建公司、独资公司以及合资公司三种类型。目前国内最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对于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税收政策, 由此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例如独资公司可以延期纳税、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合资公司则可以享受盈亏互抵和投资抵减等政策。因此, 企业在筹建的初期就应该进行税务策划, 对企业将来的税负进行计算, 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4.2 企业运用税务策略的税务策划

企业运用税务策略的税务策划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 企业应选择合理、适当的纳税方法, 从而达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首先, 企业可以在收入最小化的同时将费用支出最大化, 这样既减少了税基、又降低了税率, 可以达到双重的减税效果。其次, 企业可以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推迟纳税时间, 这样就可以将税负承担时间推后, 使企业达到无息贷款的效果。此外, 企业可以改变成本的计提方法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将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限度。

4.3 企业筹融资过程中的税务策划

企业的成立首先要进行一系列的筹资活动, 只有具备安全持久的资金支持, 企业才能进行后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筹融资方式的选择同样可以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一般而言, 企业的资金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权益资金, 一种是借入资金。权益资金具有长期、稳定、安全的特征, 企业需要向股东支付股息, 但是不需要支付利息, 企业向股东支付的股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也变相地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企业的借入资金一般是指从银行贷款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 企业需要向银行支付利息, 但是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这样就降低了税负, 也就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4.4 企业投资主体选择中的税务策划

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 国家在吸引外资、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投资时, 可以选择向国家鼓励的方向进行投资, 例如投资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 或是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设备产业等, 这样企业就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而减少税务负担。此外, 企业可以选择向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 使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进而通过纳税方案的择优选择来达到提高企业效益的效果。

4.5 企业会计处理进程中的税务策划

首先, 企业在会计处理过程中, 可以选择合理的方法来增加生产成本、销货成本, 以此减少企业的利润, 降低企业纳税额。其次, 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时也要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 尽量增加折旧率和折旧额, 这样也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再次, 企业在进行经营费用分摊和计提的过程中, 应选择适当的方法, 来增加各项费用的分摊和计提。最后, 在计提坏账准备过程中, 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来选择合适的计提方法, 使各项坏账在纳税前予以扣除, 提高企业的总体效益。

5 结语

企业税务策划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 其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 而且能够促进我国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只要企业仔细学习国家税务法律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 就一定能够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进而提高社会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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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艳.企业在进行税务策划时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外资, 2011 (23) .

[3]汤咏岚.现代企业税务策划问题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 2010 (8) .

[4]韩璐.企业税务筹划的有效方法探析[J].东方企业文化, 2013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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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同科.论述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契约关系下的税务筹划[J].财经界, 2014 (12) .

8.盈余管理相关理论探析 篇八

关键词:盈余管理行为;动因;管理层决策

一、盈余管理的概念

作为当今学术界被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仍然未见对其对这个概念做出较为统一的界定。但回顾以前的各类文献,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来做定义。

第一,就管理层对盈余管理的目的和动机而言,认为盈余管理是管理层为了给企业或自己谋取私利而实施的一种欺诈行为①。但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企业的最终目的是盈利,是尽可能的为股东获取到更大的利益,管理层对盈余进行有效的管理并无对错而言,因此将其认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是存在不妥的。另一方面,盈余管理作为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与其盈余有关的都可能被视为是盈余管理行为。因此不能将盈余管理行为都一概而论的认为是欺诈行为。而且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也说明我们不能将其盈余管理行为视为一种欺骗的行为。

第二,从是否遵循会计准则而言,有些学者认为盈余管理行为可能会对会计准则进行不当的使用,另一方面,有些学者认为盈余管理是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将报表的盈余调至期望的水平的过程。而且,如果企业的会计行为被划分为欺诈性的会计行为和盈余管理行为以及合法的使用会计选择,我们是无法准确辨认出盈余管理的,因为盈余管理是基于真实的财务报表所进行的,而真实的财务报表是依据真实的交易所产生的。

从盈余管理的目标来看,企业的最终目标是盈利。就盈余管理的方法而言,盈余管理就是利用各种方法来改变一些盈余信息,再将修改后的信息传递给其他的使用者,因此,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层以编制财务报表以及构造一些相关的交易事项去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理解,但其最终目标仍是为了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盈余管理特点

从一个足够长的时间段来看,盈余管理并不增加或减少企业实际的盈利,但却会改变企业实际盈利在不同的会计期间的反映和分布。②即,盈余管理影响的是会计数据中的盈利,不同的会计方法的选择、运用以及会计估计的变动、交易事项发生的时间点都可以是盈余管理手段。

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层,客体是被大众所公认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盈余管理的最终对象还是会计数据本身,在研究盈余管理时,我们需要将会计原则、会计方法等空间因素与会计方法运用的时间因素相结合。

三、盈余管理产生的原因

从主观方面而言,首先,企业的盈余管理会受到企业上市筹资动机的影响,因为对于企业成功上市的条件之一就是公司在最近的连续三年是连续盈利的,同时,作为投资者而言,往往希望公司的盈利状况是较为平稳的,最好的状态就是稳中有升,这些上市条件使得公司有了盈余管理的动机,去避免公司出现亏损或者持续亏损的状况。

其次,由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往往会受到寻求自身利益因素的驱动。企业股东为了使管理层与自身目标较为一致,通常会采用相关的激励机制。同时,管理层也会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一些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业绩的会计政策。在这样的动机下,企业的盈余管理都是由管理层所控制,而他们也会成为其盈余管理的受益者。

再次,由于债权人和企业的目的的不一致性,债权人追求稳定利息收入,企业追求经营规模的扩大,所以企业可能会倾向选择风险高收益高的项目,这也就导致了企业和债权人目标的不一致。因此,在双方签订的正式借款合同中,债权人通常会在企业的资金使用问题上添加许多限制条件,如,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进行一定量的规定。

最后,避税是盈余管理最明显的动机之一,企业的现金流对企业的发展极为重要,充足的现金流对企业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和规避风险的能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根据企业盈利的能力的不同,以其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应纳税额为依据,对年应纳税额在3万以下的企业仅按18%的所得税率征税。除此之外,对年应纳税额在3万-10万的企业,按27%的所得税率进行征税,因此,外部政策的驱动,使得企业会选择有利于达到减少税收的政策的目的的会计政策,从而为企业获得更为充足的现金流。

四、盈余管理的制约因素

尽管正如前文所述,盈余管理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进行约束和限制。这些因素主要涉及外部的监督制约。例如:会计准则,相关审计部门审计以及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

(一)外部审计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因素

外部审计的存在有效的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由于外部审计需要对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核查、重算以及确证等程序,这也就提升了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公司治理结构是在完善的法律下,明确各方利益相关者所有的权利以及分工等内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有效的制约管理层的控制权,使得管理者在进行利润操控的同时增加了更大的风险。所以,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可以对盈余管理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的存在可以有效降低管理层随意选择会计政策的程度,使企业不能随意的对企业盈余进行管理,进而提高了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的质量。同时,也使外部审计的监督更有有效的依据。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往往利用的是会计准则的盲区。相关政策机构制定更为完善的跨级准则会更有效的监督企业的盈余管理,在盈余管理的制约因素中,想较于公司治理和外部审计而言,会计准则这一制约因素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普遍。

五、综述

随着中国股市的不断发展以及交易机制的逐渐完善,投资者更加理性,更多的是凭借可靠的信息来进行投资决策,而不是听信流言。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企业所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信息就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并且他们的这类行为会直接对股票产生影响。与此同时,公司经营业绩的不善也会导致经理人报酬的减少。对于对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电力行业,如果出现亏损,就会引起税务机关等政府部门的特别关注。随之而来的是,当企业不能改变亏损的经营状况时,甚至可能面临着公司退市的可能。从另一方面而言,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面对较高的盈利而带来较多的所得税时,是难以理解的,因此理性的“经济人”会想办法去尽可能的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导致盈余管理的产生。依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为了使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更加及时的了解企业动态,企业被要求在每个季度都要编制财务报告,这也加强了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盈余的关注。(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注解:

①电力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盈余管理实证研究 徐智林-《华北电力大学(北京)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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