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计直接材料(精选12篇)
1.管理会计直接材料 篇一
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季度工作情况报告
永寿工作组
2012年4月11日
尊敬的明舟书记、各位领导、同志们:
区委于2月18日在市会议中心召开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电视直播大会后,区政协带领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永寿工作组积极响应,以实际行动践行会议精神,积极关爱社会弱势群体,扎实开展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现将永寿工作组第一季度直联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报告如下:
一、工作成效
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永寿工作组共有党员干部173人,其中副科级领导干部34人,根据工作安排,永寿工作组负责联系永寿镇17个村、138个村民小组、173户困难群众。截至目前,永寿工作组已全面完成联系对接工作,村、组、户对接及填写登记卡率均为100%;统一组织2次集中走访活动,收集问题10个,提出建议10条,为群众送去慰问金5000元,发放农业生产资料1000余份,送去衣物120余件,洗衣粉60件;新修水泥路1230多米,维修、疏通沟渠50863米,积极协助解决群众生产用水难问题;调解矛盾纠纷26件次,协调化解历年遗留信访积案3件,成功处置涉彝维稳案一起;开展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有关稿件累计被采用13篇,其中区级媒体11篇,市级媒体2篇。另外,为配
合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丰富活动内涵,区政协通过组织委员捐款,募得帮扶资金27.6万元,用于帮扶永寿、富牛、修文等乡镇的困难群众;推荐首批20名品学兼优贫困学生接受眉山浙江商会“一对一”资助直至完成学业,并每人获得首次资助款2000元;向通惠街道铁二局困难职工唐孝忠捐助资金2万元。
二、主要举措
(一)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2月20日上午,永寿工作组组织成员单位及政协机关干部召开学习贯彻会议,传达区委电视直播大会精神,按照区委要求安排部署永寿工作组具体工作,并要求工作组全体干部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中要主动作为创一流,培养吃苦耐劳、善解民意的精神,面向基层“草根”、“接地气”。
(二)制定出台规范文件
区政协制发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强力推进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永寿工作组实施意见》(眉东协[2012]7号),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内容、要求、计划与保障,成立了以区政协主席张晓勇为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协还创新性的制发《关于开展联系帮扶困难群众活动的通知》(眉东协
[2012]3号),安排有能力的政协委员联系帮扶困难群众,给予其物质、智力、精神等方面的关爱,助推社会和谐。
(三)落实开展对接活动
2月23日,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永寿工作组的干部在区政协组织下统一前往永寿镇,在永寿镇政府召开工作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动员大会,并于会后分别前往联系群众家中,与群众进行
首次见面对接;3月6日,工作组再次以村为单位,统一前往群众家中再次进行对接,详细了解村情、组情、户情,落实开展帮扶工作。目前,永寿工作组对接、建卡工作已经全面完成,组员们正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灵活开展入户走访、调研工作。
(四)积极关爱弱势群体
2月22日,区政协在眉山宾馆举行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爱心捐款活动,动员有能力的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干部捐款达27.6万元;3月11日,区政协与眉山浙江商会在五洲国际装饰博览城举行情暖品学兼优贫困东坡学子捐助仪式,20名首批受捐学生与商会爱心企业家见面对接,签订捐助协议,并接受首次2000元的捐助资金;3月15日,区政协组织区法院、区民政局、通惠街道办事处再次前往铁二局电务处困难群众唐孝忠家中,为他送去2万元慰问金,鼓励其感恩知足、自强不息。
(五)广泛开展新闻宣传
截至目前,永寿工作组已编发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特刊简报信息14期,配发图片20余张,其中,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爱心捐款仪式和情暖品学兼优贫困东坡学子捐助仪式简报信息被眉山日报采用。
三、下步打算
(一)继续深化联系工作
一是着重解决突出矛盾。由工作开展初期着重完善“一对一”联系对接逐渐转变到对具体矛盾问题的关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协调困扰永寿区域发展的砂石资源权属、农村安全饮水等突出问题。二是挖掘政策惠民利民。根据永寿镇
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区农业局、区泡菜产业局把握的农业政策优势,在合规合理的前提下将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作物补贴、现代农业项目等向永寿镇进行倾斜,积极发挥政策效益。三是积极发挥政协优势。充分发挥政协联系广泛、力量汇集优势,进一步动员各界政协委员综合采用捐助物资、提供信息、传授技能等方式,改善永寿镇基层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关爱病、残、孤、老等弱势群体,促进区域和谐与发展。
(二)适当调整帮扶方式
一是由广泛帮扶到重点攻坚。在坚持将各联系户帮扶工作开展好的前提下,选取2-3户存在突出问题或基础条件较差的联系户进行小组集中帮助,力争年内使其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二是由资金帮扶到物资、技术支持。改变过于强调直接给予帮助资金的做法,综合利用区农业局、区泡菜产业局农业技术优势,在给予困难群众农业生产物资的同时向其提供农业专项技术培训与指导,增强群众发展“内力”。
(三)继续加强新闻宣传
一是以真挚感情写好“民情日记”。进一步要求组员以真实感情、感悟记录好每一次联系走访活动,形成内容真实、感悟真诚的“民情日记”,并积极将其中优秀的向市区有关部门及媒体推荐。二是以负责态度宣传典型事迹。努力挖掘工作组成员关于工作落实开展、推进、创新方面的典型事迹,让社会各界认识、了解、认可区政协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和关爱社会弱势群体工作,利用媒体力量扩大活动影响。
2.管理会计直接材料 篇二
在我国,建筑能耗占总能耗的比例为25~28%[1],碳排放比例为38%~40%[2]。我国南方地区的空调季节潜冷(湿)负荷占通风空调系统总负荷的20%~45%,而非空调季节潜冷(湿)负荷是系统总负荷的近70%[3]。因此,对于夏季气温高、常年湿度大的地区,除湿技术的发展对建筑节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现有空气除湿技术中,固体动态吸附除湿以其适用范围广,材料无腐蚀性;安装方便,无严格密封的要求;运动部件少,易于操作,运行可靠;再生加热方式灵活,可以使用太阳能、地热以及工业余热等低品位能源作为工作热源,节能前景突出等优势成为极具发展潜力的方式之一。尤其是以太阳能作为固体吸附的再生热源,用于空气除湿及空调的研究与应用,近年来得到广泛的重视。但是目前还存在以下待解决的问题:(1)传统的再生方式总是先用太阳能加热空气或水,然后将热空气或热水送入吸附床后再生吸附剂,这种方法存在二次换热,能量损失大;(2)不能有效地减少吸湿过程中由于空气中湿分凝结向被处理空气中的放热。为了在吸附再生的同时更高效地利用太阳能,并且减少向被处理空气的放热,本文对一种新型太阳能直接作用再生固体除湿材料的等效导热系数及不同模拟辐射工况下的辐射穿透率进行了实验研究,以期获得该除湿材料的基本热物性参数,为其工程应用提供基本实验依据。
1 实验测试系统
1.1 等效导热系数实验测试
选择市售的2种材料,按确定的比例进行混合后,2种颗粒骨架间的空隙大部分是互相连通的,可以容许流体通过,该材料属于典型的多孔介质[4]。材料的传热是导热和湿迁移效应的综合效果,为了说明材料的热传导及湿迁移的性质,采用DRM-II导热系数仪对不同含湿率状态下材料的等效导热系数进行了测试。测试材料的含湿状态范围从自然干燥状态(含湿率小于3%)到含湿率为20%。测试装置及性能参数为:JK-8/16多路温度巡检仪,测温范围-50~300℃;传感器K型热电偶,精度:0~300℃为±(0.5%+1),0~-50℃为±(0.5%+2);使用环境温度为-20~70℃,湿度20%~90%。
JTBQ-S2太阳辐射强度测量仪,光谱测量范围:太阳总辐射280~3000 nm,精度等级小于5%,辐射测量范围-2000~2000 W/m2;温度测量范围-40~80℃。
太阳辐射模拟器,波长范围为0.2~2μm,色温6000 k,显色性Ra=94。
DRM-II导热系数测试仪,导热系数测试范围0.035~1.700 W/(m·K),环境温度10~35℃,相对湿度不大于80%,精确度±2%。
1.2 穿透率测试
将除湿材料内部温度达到60%表面温度的材料厚度层定义为太阳能有效作用层,同一测点不同厚度处材料的温度与其表面温度的比值定义为太阳辐射穿透率。实验装置对除湿材料的穿透率进行测试,实验装置构造及测点布置如图1所示。
放置除湿材料的除湿床规格为400 mm×350 mm×200mm,为减小周围环境传热对实验结果的影响,采用50 mm厚挤塑聚苯乙烯板对除湿床四周及底面进行隔热,除湿床上部采用双层真空玻璃作为盖板用玻璃胶进行密封。在距离除湿材料表面500 mm处设置太阳辐射模拟器。除湿材料平均厚度150 mm,挑选除湿床上的斜对角线1/3、2/3分割点处作为实验点,沿除湿材料垂直高度方向每20 mm布置1个温度测点,共设置14个温度测点,以测量不同厚度处材料的温度变化,温度参数采用JK-8/16多路温度巡检仪进行自动采集。调节太阳辐射模拟器的电压,获得不同模拟太阳辐射强度下除湿材料的穿透率。每5 min采集1次温度数据,每天连续测试5 h。
2 测试结果
2.1 等效导热系数
采用DRM-II导热系数测试仪测试不同含湿状态下除湿材料的等效导热系数,同时,为了验证测试结果的正确性,利用公式(1)计算:
式中:λ湿———除湿材料在含湿状态下的等效导热系数,W/(m·K);
λ干———除湿材料在干燥状态下的等效导热系数,W/(m·K);
φ———除湿材料的含湿率,%;
λw———水的导热系数,W/(m·K)。
计算除湿材料在不同含湿状态下的理论等效导热系数值。除湿材料在不同含湿率状态下的等效导热系数测试结果及理论计算值见表1。
2.2 太阳辐射穿透率
除湿材料在580 W/m2和1000 W/m2辐射强度下的穿透率随时间变化曲线如图2、图3所示。
3 测试结果分析与讨论
3.1 等效导热系数的变化规律
除湿材料在含湿率不大于4%时,等效导热系数在0.237~0.238 W/(m·K)波动;含湿率在4%~12%时,随着含湿率的增加,其等效导热系数呈线性增大的趋势,在此含湿率区段其等效导热系数回归公式(2)为:
式中:λ———等效导热系数,W/(m·K),
φ———含湿率,%。
当含湿率≥14%时,有效导热系数随含湿率增长的速率开始急剧增大,在14%~15%时,等效导热系数达到最大值;当含湿率≥20%时,继续加水,除湿材料底部有少量积水,已达到饱和状态。
3.2 含湿率对等效导热系数的影响
(1)在含湿率≤12%的状态下,等效导热系数的测试结果为λ=0.0031φ+0.2347,判定系数0.9904和理论计算值λ=0.0064φ+0.225判定系数0.9167的变化趋于一致,并且等效导热系数与含湿率呈线性增大变化关系。图4为材料未饱和时导热系数与含湿率的关系。
当含湿率≤12%时,气孔有较大的流通面积,蒸汽的扩散受壁面吸湿的牵制较少,主要取决于含湿量的多少,含湿量越大,材料水分含量越多,材料内部空气含量越少,热质交换系数变大,因此,等效导热系数随着含湿率的增加而增大[5]。当除湿材料处于近饱和状态时,材料表现出非吸湿性,并逐步产生积水,蒸汽的扩散受多孔材料壁面吸湿的牵制增大,热质交换系数变小,导热系数下降。由此判断,应当存在着某个临界含湿率受除湿材料壁面吸湿的影响最强烈,热质交换系数最大、导热系数最大。测试数据的分析表明,该临界含湿率为15%。
(2)试验测试结果与理论计算结果可知,理论等效导热系数与实际测试结果的相对误差在1.99%~15.2%。在含湿不大于12%情况下,理论等效导热系数的计算和实测结果基本一致,最小偏差为1.99%,最大偏差为9.66%;含湿率大于12%时,理论等效导热系数的计算结果和实验数据相差较大,最大偏差为15.2%。
3.3 穿透率分析
从测试结果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除湿材料的蓄热性能。实验开始前,除湿材料底部的温度高于床体表面的温度,甚至部分表现为穿透率大于1,这主要是由于除湿材料本身具有蓄热特性。夜晚除湿材料向周围反向放热,而表面的热量先于底部散出,所以导致材料底部的温度高于表面温度,即穿透率大于1。
(2)传热滞后效应。实验0.5 h内,除湿材料的穿透率呈明显下降趋势,主要是由于氙灯以辐射热的方式使其表面温度快速升高,然后由吸附剂表面向底部进行热传导。测点厚度越大,穿透率下降时间越长,下降速率越明显,这一现象反映出传热沿厚度方向存在着滞后效应。
(3)除湿材料在厚度≤4 cm处穿透率大,并且当穿透率达到稳定后(即穿透率呈增长趋势),穿透率随时间变化呈线性关系,其变化关系式如表2所示,材料在大于8 cm厚度处穿透率变化显著减小。
(4)穿透率随时间呈现相似的变化特征,先下降到某一最小值后呈升高趋势,并且升高的趋势都是呈线性缓慢增大。
(5)在不考虑风速、压力等因素影响条件下,材料厚度在4~6 cm时穿透率在3 h内能达到60%以上,即为太阳能有效作用厚度,因此,可以初步确定5 cm为除湿材料的有效穿透厚度。
4 结语
材料的高吸湿效率以及合理的除湿床吸附剂厚度对整个系统的优化十分重要。除湿时,合理的除湿床材料厚度及其等效导热性能会改善其吸湿能力,提高吸湿效率,增大热质交换系数。再生时,若除湿床吸附剂的厚度较薄,太阳光线能穿透吸附层(材料的穿透率大),能使潜藏于层体孔隙内的水分蒸发形成水蒸气,而流过固体吸附床的再生空气不必加热,仅作为水蒸气携带载体,将聚集在吸附层孔隙内的水蒸气带走,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系统的再生能耗,还可缩短再生时间,对于整个除湿系统的结构优化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暖通空调在线.中国建筑能耗总体状况,2009中国建筑节能年度发展报告.2009:1-20.
[2]蔡向荣,王敏权,傅伯权.建筑的碳排放量分析与节能减排措施[J].防灾减灾工程学报,2010(30):1-6.
[3]科斯林R E.流体通过多孔材料的流动[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1984.
[4]王补宣,王仁.含湿建筑材料的导热系数[J].工程热物理学报,1983(4):146-152.
3.船舶载运直接还原铁的安全管理 篇三
一、直接还原铁分类和性质
直接还原铁(DRI-Direct Reduced Iron)是精铁粉或氧化铁在炉内经低温还原形成的低碳多孔状物质,其化学成分稳定,杂质含量少,含铁量一般都在90%及以上。主要用作电炉炼钢的原料。可分为A/B/C三类,A类运输危险性低,B、C类危险性高在《IMSBC规则》中进行了特别规定。
1.物理性质
黑色/灰色金属物质,块状、瓦片状或棒状, 长度大多数为35~140mm, 直接还原铁A密度大于5.0t/m3,直接还原铁B、C密度小于5.0 t/m3 ;粉末和小颗粒粒度在6.35mm以下。
2.化学成分和化学性质:
成分:含铁量应该大于90% ,C的含量应该小于0.3%, P的含量应该小于0.03%, 硫的含量应该小于0.03%。
化学性质:
氧化性
与水反应
自燃性 温度达到一定值时,可自燃。
二、直接还原铁运输中的危害
1.自热、自燃
在船舶运输的过程中,货物具有过热及发生火灾的危险。
2.燃烧、爆炸
直接还原铁装载在船舶货舱时,货物本身会发生升温现象。水或潮湿水汽与直接还原铁接触会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产生氢气和释放大量热量,氢气含量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会发生燃烧现象,导致货舱内压力升高,货舱内会发生爆炸的危险。特别是到含有盐分的水或与海水接触后,这个反应将会加剧。这样在舱内会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
3.腐蚀
直接还原铁与水蒸气接触的氧化还原反应,也会产生氢氧化亚铁。氢氧化亚铁是一种弱碱性的物质,碱性物质对船体和船舱有一定的腐蚀作用。
4.窒息
因在货舱发生氧化反应,消耗舱内的氧气,舱内的含氧量减少。在不通风情况下人员进入货舱时会发生窒息危险。
5.粉尘污染
该货物在装运过程中会产生粉尘。粉尘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当粉尘遇到海水后,会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产生氢气及碱性物质。
三、直接还原铁配载及装前准备
1. 积载与隔离
积载:货物相容性、H2的危害、腐蚀性的危害;
隔离:B类货物之间的隔离。
2. 装货前准备
1)合理制定装货计划,根据航次指令和装港要求船舶应认定货物适装性,按本船的装载要求制定合理的装舱顺序。
2)货物适装判断 ,在港装货之前,船方须向供货方获得由该港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签发的证明,证明整票货的碎末和小颗粒(尺寸小于6.25mm)按重量计含量小于5%,含水量不超过0.3%,温度不超过65℃,氧气不超过5%,H2不得超过1%,证明所托运的货物在装载时是适合船舶运输的,且符合《IMSBC规则》的要求。
3)船舶应当督促码头检查,确保装货的传送带没有任何积水或其他物质。特别是在雨后或冲洗后重新开始装货时,装货传送带须空载运行和避开船舶货物处所上方。
4)船舶备舱,彻底清除盐分、易燃物质等货物残留物,最后用淡水冲洗; 冲舱后对货舱水密性检查,特别是舱盖、污水槽、舱口围、小舱口等,确保舱盖与舱口围压紧密;检查污水井阀门是否正常工作,污水管系畅通排水性能良好;
5)防止该货物的粉尘进入设备、机器和起居处所,必须将露天甲板上裸露的机械设备、救生设备、通导天线、雷达天线等进行包扎遮盖,避免损害影响性能;生活区空调转至内循环。卸货前应采取同样措施。
6)船员安全操作培训,针对货物的危险性,船上应组织船员进行有效的培训学习,了解货物的特性,按要求做好安全操作和船员自身的防护。
四、装货期间安全操作
1.温度和气体浓度测定 ,船上应当监督检测货物的温度,做好记录,温度要求是小于65℃,如果高于65℃,停止装货并连续观测,直至温度降低,才可装货。也应检测货舱内的温度,最好能检测到货表以下2m的温度。船上还应使用气体探测器 ,测量舱内氢气和氧气的浓度。
2.装卸时应严格按照装卸计划表进行,并应密切注意船舶吃水,如实际装卸效率和压载水排放流量与计划值出入较大时,应及时调整,连续监控船舶受力情况。
3.装载时,具有较大冲击力,应注意防止货舱设备受到损坏,局部强度在允许范围内,货物均匀分布在舱内。
4.如遇天气不好、下雨情况,应该及时停止装卸货物,关闭货舱,避免货舱进水。
5.在港整个货物装卸期间,都须在甲板上和货物处所毗邻区域张贴“严禁吸烟”的安全告示牌。
6.应做好进行平舱,平舱要求按照静止角α≤30°的固体散货平舱标准进行。
7.及时清理,由于直接还原铁扬尘比较严重,装货时,掉在甲板上面的粉尘难免较多,当发生下雨或结露时,容易导致板结,而除去该粉尘比较困难。所以,要尽可能安排船员或要求码头方及时清扫甲板的粉尘。同时甲板工作人员应当穿戴好自身防护服。
五、海上航行安全操作
1.航行中,未进行检测或没有进行有效通风的情况下,不能进入货舱。
2.航行中,严禁在甲板、货舱、库房、通风等地方使用明火。
3.在航行中,要经常测量货舱O2含量、H2含量及货舱内温度等数据,由于直接还原铁自身发热或与水反应都产生热量,一般内部温度在40℃到60℃,表面温度在30℃左右。做好数据记录。
4.管理会计直接材料 篇四
中国网10月18日讯 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做客强国论坛,以“缓解小微企业生存困境——温州**透视”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请问辜主席,您怎样判断温州危机?
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说,温州债务危机是当前严峻金融经济形势的“风暴眼”和“重灾区”。大家都非常关心温州的债务问题和当前严峻的金融经济形势是一种什么关系。它的表现是企业资金链的断裂,以及民间金融的高利贷化。
5.管理会计直接材料 篇五
破格、直接申报等非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材料报送要求
一、专题报告(一式二份)
须以学校名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向省职改办、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向省教育厅职改办提交专题报告(一人一文)。
专题报告内容应包含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任现职以来的成果是否符合《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职改
[1992]69号)、《关于认真做好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办(2000)37号)等文件相应条款的规定及单位推荐理由。
二、专家推荐意见(一式二份)
须有两名以上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同行知名专家(至少一名校外专家)分别就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成果提出申报者是否符合破格或直接申报条件的推荐意见(《专家推荐意见表》见附件
八)。推荐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须高于申报者的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从职称管理软件系统导出的《一览表》(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EXCEL格式电子材料)
6.非洲建筑工程的直接要素管理 篇六
非洲被称为“梦想开始的地方”,很多中国建筑企业已经付诸行动,但要把梦想变成现实,从来都是机遇与挑战相伴,效益与风险共存的。非洲项目的实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新进企业,将会面临很多已知和未知的困难,企业自身应具有相应的实力,而且要经过前期全面、仔细的考察和谨慎的研究论证,并且要有长期经营的考量和规划,才能把握好这个市场。通过对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直接要素的有效管理,可以解决建筑工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1 人员
人是一切实践活动的根本动力,海外工程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如果需要外聘,那么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人员的招募、考核、培训事宜,必须做到严格把关。对于企业来说,要直接面对的是活跃在非洲市场的、代表世界先进水平的老牌欧美跨国公司的竞争,必须建立并认真执行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核心竞争力,才能在非洲市场站得住脚。
1.1 企业外派人员管理
1.1.1 致命传染病的预防
世界上很多地方能够有效控制的致命传染病,如艾滋病、疟疾、霍乱、黄热病等,在非洲有些地区仍然泛滥,医疗设备、药品极度短缺,而且医疗费用昂贵,出国前检疫部门会根据目的地的实际情况注射相应的疫苗。到了非洲防止蚊虫叮咬是一项重要内容,蚊帐、蚊香必不可少。注意饮食卫生,不喝冷水,不吃生冷食品,特别是路边摊上的小吃,当地人吃了没事不能代表中国人也可以,每个中国人的耐受力也不一样。企业层面,应当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及相应的药品和器械,全员定期体检。
1.1.2 人身安全的保障
企业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控制员工外出,杜绝单人外出和夜间外出。有些地区的政府机构力度不足,偷盗、诈骗,甚至杀人抢劫等刑事犯罪时有发生。应该避免携带大额现金出行,这是中国人容易遭抢的主要原因。合法的公务人员也可能以非法的方式敲诈勒索,比如无故扣压护照,通常的做法是随身携带护照和签证复印件就可以了。
1.1.3 出入境提醒
必须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特别要注意,有些国家的象牙交易是合法的,或者形式上违法实际上默许,但在途中转机的国家可能会严厉禁止,中国早在1981年就已经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一旦查获可能面临走私罪的严惩,大家千万不可有侥幸心理。
1.1.4 工作纪律
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参差不齐,要防止工作中的损公肥私行为至关重要,这也是维护企业根基的必然内容。
第一,要防止虚开工资行为。有的管理人员采取虚报人数、虚增工时、提高工资等级的方式,增加工资数额,与工人按比例分成。制度上必须明确管理人员的权限和各工种的工资标准,关于加班、涨级等也要有量化考核,工资必须由财务人员直接发到工人手中,发现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要防止虚收材料行为,这里主要指由工地直接签收的砂石料。有的管理人员多记材料数量,与材料供应商瓜分增加的料款。公司管理层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一旦发现有此类问题,立即解除合作关系。规定以满平车为装车标准,保证计量精度。管理人员要慎重选择,项目负责人应经常随机检查,发挥监督职能。
1.2 外籍雇员管理
1.2.1 语言障碍
从长远看,海外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是必然趋势。从眼下看,招募本地雇员,可以迅速到位,工资标准低,并能够充分利用本地人社会关系解决一些小问题。但也有弊端,最主要的是语言障碍造成的沟通困难,外籍雇员基本不懂汉语,我国外派人员里外语水平过关的人也不多,应该在国内开展相应语种的正规培训,具备最基本的语言技能。
1.2.2 改变和适应
当地人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与中国人有很大差异,综合素质普遍偏低,工作效率不高。首先要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工资计算方法,违章的处罚条例,并译成专业水准的文本公告出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当地人的时间、纪律观念。当地人在星期天都不工作,基督教徒必须去教堂,企业即使制定了星期天双工资这样的优惠措施,也不能有效解决,只有在工作安排上充分考虑这个因素,尽量调整工作计划来适应它。
1.2.3 耐心和关怀
当地人的性格偏于外向,记性有时很差。因为迟到被罚款的人总会问工资为什么少了,需要耐心说明。当雇用很多当地人的时候,就要考虑从中选择一个小队长来辅助管理,适当可以给些物质奖励,被选中的人基本会认真负责。采取适当的福利措施,有个中国工厂的做法值得借鉴,直接批发当地人作为主食的木薯粉,按月定量发给工人,极大增强了工人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1.3 与当地群众的关系
现在有个名词叫“新殖民主义”,其本质是一些西方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在非洲的既得利益,阻碍中国企业参与非洲市场的竞争,专门编造出来的,主要就是说中国人到非洲来进行“资源掠夺”。而这个论调又经常被党派斗争所利用,所以也影响到了部分百姓的观点,中国人被当地人叫过“阿里巴巴”,不是赞扬中国人聪明或者幸运,真正的意思是“小偷”和“强盗”,与当地人打交道要考虑到这种情绪。当地人还有一种特性,容易被煽动,只要人足够多就能轻易制造出群体事件。他们很注重现实利益,比如一个公司给他们修了条路,那么这个公司就都是好人,甚至该公司所有的车过收费站都可以免费,所以需要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来联络感情。
2 材料和设备
本地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稀缺,少量本地出产的或可以买到的进口货价格昂贵。所以中国企业所用的材料、设备主要依赖国内出口,但是运输周期太长,不定期集装箱一般要三个月左右,较快的定期集装箱也要一个半月,而且因为一些国家机构的工作效率低下和腐败现象的存在,人为造成的时间拖延也很严重。急需的物资不能等待国内出口,受保质期限制的材料也只能从本地购买。
2.1 本地购买
2.1.1 主材市场现状
砂、石料在本地个别地方有少量出产,供货时间和数量没有保证,需要提前储备,运距动辄数百千米,单方价格甚至能达到一百美元以上。低标号普通硅酸盐水泥每袋在15美元左右,也要预定才行。本地人出售的砖强度太低,现在由中国人开办的砖厂产品质量略好,标准砖每块卖半个美元。钢材采购是最困难的,特别是大直径钢筋,日常购买者极少,经销商几乎没有库存,完全要靠预订,南非大厂生产的钢筋质量可以保证,本地小厂生产的钢筋通不过基本的机械性能检验。大型机械设备几乎买不到,也租不到,一些进口的小型工具,质量还不错。辅材时有时无,需要采购员保持耐性并坚定信心才有可能找到。
2.1.2 经销商的信用和实力
欧洲经销商信用较好,很多是跨国公司,有完善的营销体系,在非洲有牢固的根基和经营优势,承诺的事情基本能够实现,而本地商人的承诺大多可以忽略。进货渠道不同,南亚某国人从南非购买一批钢材要两个月,而欧洲人10 d就可以做到,商家实力的差别还是很显著的。
2.2 国内出口
前面提到,国内出口是中国企业材料、设备采购的主要方式,主要的问题是采购的时效性无法保证。通常根据经验和承包意向预测,准备一些常用的材料和设备。不过预测与实际很难完全相符,物资计划如有遗漏而当地又买不到,只有停工。有的工程本身工期就短,无论如何也不会给出数月的材料采购时间。由于运费便宜很多,宜选择不定期集装箱,选择集装箱规格的时候,需根据集装箱限重和货物特性进行平衡计算,使重量和体积都不浪费。经过测算,从国内至本地货物的平均运费大致为货物价值的40%,不存在保质期问题的物资,可以多储备一些。
2.3 经验借鉴
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物资仓库,可以借鉴的最好办法是直接成立一个物资公司,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对外兼营材料销售和大型设备销售、租赁、维修、保养业务。前面将国内与本地物资价格作过比较,加上运费因素,利润空间仍然巨大。集装箱定期从国内发出,可以进一步降低成本,还能保证品种、规格齐全,数量充足,设备既能保证自己使用,又能避免闲置,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既能为建筑施工增加效益,本身也能创造效益,这就达到了企业的理想目的。
3 结语
我国很多企业事实上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只要根据海外工程的特点进行相应调整,并且在生产实践中不断改进,使之详尽到每个岗位有章可循,明确每个人的职责所在,尽可能做到量化考核,并且做到和个人利益紧密相关,更重要的是在统一的领导意志之下得到有效执行,必然会使企业得到长足发展。
摘要:根据非洲建筑工程的特点,从企业外派人员、外籍雇员的管理,材料、设备的本地购买和国内出口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建筑工程直接要素管理的具体方法,以期指导中国建筑企业提升自身实力,通过更有效的施工管理在非洲建筑市场稳固立足并发展。
关键词:建筑企业,人员,材料设备,管理
参考文献
[1]重庆市政府非洲调研考察组.对开拓非洲工程承包市场的探讨[J].国际经济合作,2006(12):9-11.
[2]刘用.非洲地区工程项目承包管理的风险及特色研究[J].长沙大学学报,2008(2):34-36.
7.管理会计直接材料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五条 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九条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和股权收购人民币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所在向账户开户银行进行询证后,可以出具验资报告。
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在收到银行询证函之后,认真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依据相关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管理规定,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审查通过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业务。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者将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结算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依法以人民币开展投资业务的,其所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人民币注册资本或出资资金并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者同时使用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出资的,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手续,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结算手续。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注册验资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凭人民币贷款合同,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第十九条 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本办法开立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以及通过上述账户办理的跨境和境内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股东等存款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二十四条 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应当收集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信息,了解实际控制投资的自然人和投资真实受益人,评估投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有效监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及资金使用的延伸检查,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禁止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第二十八条 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8.管理会计直接材料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部门。保密要害部位是×××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指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对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工作的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
第二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
第六条 ×××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工作场所,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和保密要害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确定和调整,并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调整,并本规定第七条进行确认。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
第九条 保密办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二)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三)与所属部门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六)对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保密,维护国家和企业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社会关系清楚,原则上为中共党员,长期员工,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须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
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保密委员会、保密办应定期对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应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实施。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部门,应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所在单位保密办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单位批准。所在单位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可不予批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所属单位发现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及时向×××公司保密委报告。
第五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可采取安装身份鉴别装置或其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勤人员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进行登记,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使用无绳电话,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9.管理会计直接材料 篇九
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 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四条 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 证、证明文书,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第五条 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 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先行办理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删除手续。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海关依法删除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对海关已经确定布控、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布控、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一)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
第八条 当事人收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第九条 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报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行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然后填写进口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申报手续,进口报关单应当在“关联报关单 ”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第十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二)“备注”栏填写《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第十一条 直接退运的货物,海关不验核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进出口环节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二条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的,当事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可以免予填制报关单。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由于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第十四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发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2月2日
10.管理会计直接材料 篇十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为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所涉外汇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2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现将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编辑本段汇发[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所涉外汇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2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现将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二、境内银行涉及下列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在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持《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要求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
(二)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
(三)依法购买境外机构股权;
(四)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
第一款所涉交易需提供已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营运资金拨付计划。
三、境内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填写《规定》所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根据被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具体填写“投资性质”项,若被投资机构属金融类机构可选择“其他”,并备注说明被投资机构的具体金融类别(银行、保险、证券或其他)。
(二)若以自有外汇或购汇出资的(包括从境内和境外账户汇款),出资方式应选择“境内现汇出资金额及币种”填写;若境内银行以从其他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分得的利润或红利等进行此次境外投资,应选择“境外解决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填写。
(三)若以外汇资金直接对外支付的(包括从境内和境外账户汇款),可在“外汇资金来源”项下选择 “境内汇出”填写。其中,不涉及购汇的,选择“自有外汇资金”填写;涉及购汇的,选择“购汇”填写。
四、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及信息无误后,应在相关业务系统中为境内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为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银行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五、境内银行对外直接投资汇出外汇资金,可根据登记有本次境外直接投资信息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直接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银行在办理购付汇手续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反馈手续。
六、境内银行应按照《规定》第九条前两款及第十条的要求,就已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境内银行应就已登记境外机构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七、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未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的境内银行,应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1年内将剩余资金调回。若原汇出资金以人民币购汇的,可凭原购汇凭证自行办理结汇。
八、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九、境内银行因所投资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等取得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以及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等均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在外汇收支发生日后3个工作日内逐笔进行反馈。
十、境内银行若将所投资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等取得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结汇的,应按照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相关管理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所在地外汇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核准后办理。境内银行应在结汇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业务系统逐笔进行反馈。
十一、境内银行将其境外直接投资获得的境外机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其他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十二、境内银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境内银行应将按每笔投资情况填写的《申请表》及逐笔信息汇总清单一次性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为其补录入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信息。
境内银行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上述补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按违反外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中对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未予明确的外汇管理事项,境内银行应参照《规定》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11.管理会计直接材料 篇十一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属于抢险救灾的;
(五)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六)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在建工程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九)由于建设地点偏僻,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工程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等原因,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三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
第四条 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直接发包的工程除属于抢险救灾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者报送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二)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及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拟直接发包 的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三)招标办应当自接到发包人《申请及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指定经办人对发包人及拟直接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拟定承包人及拟选派项目经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后报招标办负责人复核。招标办负责人复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同级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
(四)直接发包申请被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办向发包人发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批准亘接发包通知书》(以厂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发包人与拟定承包人应当自上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 发包人需要对拟直接发包工程编制预算的,应当委托具有应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七条 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资源和能力。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的行政处罚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比照直接发包程序办理,且该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第九条 招标办完成直接发包合同备案后,应当将直接发包工程的报建表、申请及审批表(含有关证明材料)、通知书、台同等资料装订成册,并归档。
第十条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建手续,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直接发包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1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篇十二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月29日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
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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