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2024-08-29

企业各级质量责任制度(共12篇)

1.企业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篇一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第一条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向社会做出郑重承诺:保证守法生产经营,保证生产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不会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在申(换)食品生产许可领取证书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与当地质监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制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公示板。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承诺内容、监管人员、分类监管等级、投诉举报电话等,并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承诺内容应包括:

1、保证遵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主动维护食品安全秩序,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监管,依法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保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安全,不会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保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等持续保持获证要求。

4、保证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5、保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

6、保证不伪造产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7、保证遇有食品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质监部门,不欺骗,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食品质量安全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通过制定采购文件、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等措施,对所采购的产品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索取并检查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明,查验并留存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购进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验看产品标识,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五条 进货时应进行如下查验:

(一)标识查验。所进货物标签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事项。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执行标准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

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质量档案包括企业建立的台帐和生产过程的记录、质量管理制度及工艺文件、外来的质量相关文件、相关的影像资料和其他需要归档的有关材料。

第二条 企业建立的台帐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环境场所清洁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检验设备记录、停产复产记录。

第三条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及工艺文件包括: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厂区、车间分布图;工艺流程图(应标明质量关键控制点);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

第四条 质量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代码证等有效证件;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及产品标准;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监督抽查检验及委托检验报告单;食品添加剂备案书、与监管部门签订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企业审查报告、从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生产场所和生产化验设备、人员等条件,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辅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生产区与生活区应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并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等。

第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出厂检验制度

第一条 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条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可开展自行检验。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第四条 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五条 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定期参加培训。

第六条 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检测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第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成立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全面负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除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外,应立即向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第一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第二条 发现与食品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要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及时做出反应,实施有效应对措施。

第三条 企业要及时向辖区质监局报告与企业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第四条 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五条 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企业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篇二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问题 责任制度

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工程质量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工程质量检测是人们对工程质量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工程质量的优劣主要是靠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来评定的,这些质量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是否科学、真实、有效,越来越成为工程建设者关注的焦点。

1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1.1 各种材料产品进场复检的内容(技术指标)不规范

检测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规定的进场或出厂检验内容填写委托单,使检测既及时又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有的材料产品规范规定了进场复检内容,规范没有规定的,按材料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内容复检。

1.2 检测标准执行问题。

1.2.1 企业标准检测:新材料、新产品尚无国标、行标、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依据企业标准检测及质量验收,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或抽检手续必须提供企业标准,而且是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有效标准,否則不能检测,也不能验收和使用。

1.2.2 委托单位选择标准检测:在无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下,委托单位可以选择有效的检测标准检测。

1.3 检测与实际施工现场脱节。

目前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对样品的真实性、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送检过程是否合理都无法保证。特别是目前大部分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停留在施工内业资料过关的阶段,只求可作为内业资料的合格报告,而不求真实了解所使用的工程材料质量的真实情况,这导致了施工单位在材料取样送检过程弄虚作假是常有的事,尽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建筑材料取样必须真实、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必须见证、陪同送检,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但目前监理行业自身存在不足,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检测单位来说,就算样品检测出来的参数合格,也无法保证施工的材料合格。

1.4 报告更改问题。

委托的内容经常更改是个普遍现象,改的内容各种各样,见证没有尽责是主要原因,报告的更改应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见证人和单位确认后签字盖章报检测站,经审核批准后方于更改。

1.5 委托方或被抽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1.5.1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的解释:可以要求检测机构对执行标准或结果作出解释或分析。检测机构也有义务和具备能力提供服务。

1.5.2 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处理: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按合理的途径处理,即向出具报告的检测单位正常提出,检测单位必须受理并做出答复。可进行复核、复检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2 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建议

2.1 加强立法,规定检测机构为建设责任主体。

在市场经济中,权力和义务是平衡的,在享受一定权力的同时,还要履行应有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检测机构应当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五方建设质量行为责任主体之后,作为第六方责任主体在法律上得以确认。检测机构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一个重要的责任主体,应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承担施工材料的质量风险责任,而不再互相推诿。作为责任主体,检测机构为了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就会确立合理的材料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的有效方式;就能独立承担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法律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要求。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保证工程材料的可靠性,检测单位将逐步提高检测技术和检测能力,这将有利于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2.2 构建信息监管平台。

当前由于行政监管的人力、物力有限,缺少科学的检测方法,就难于实现有效的行政监管。信息化是提高行政监管效力的最佳途径,通过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检测机构的行为。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检测监督管理网络联网,且按统计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单位经营状况报表。” 这是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证的必备条件;规定中的“即时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数据,尤其是即时报送不合格报告”,可避免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干预检测结果。

2.3 坚持质量经营原则,适应设计市场需求。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已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唯一环境。因此,在生产经营中必须以质量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

2.4 建立建设单位委托机制。

检测业务施工单位委托机制,对于检测单位来讲,施工单位是它的客户,在市场竞争相当激烈的现状下,提供不利于客户的数据等于赶走客户,在共同利益驱动下,很难保证检测机构选择公正性。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检测数据准确性的基础,同时为日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留下了诸多隐患。建设单位从工程建设的整体利益出发选择检测机构,从根本上理顺了业务委托方与检测机构间的利益关系,这会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有利于合法经营的检测机构的发展,同时为规范检测市场提供了前提条件。

2.5 建立、健全检测人员培养机制。

行业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检测行业最缺乏的恰恰是专业人才。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并且我国大专院校也没有开设工程检测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成为整个检测行业发展中的重点。因此必须一方面提高检测行业从业人员的门槛,一方面建立检测人员培训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检测人员首先应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检测人员应当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为客户服务的观念、用数据说话的观念以及综合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观念;再者应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检测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严谨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以出色的工作质量,间接地保证工程质量。

总之,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检测机构必须建立覆盖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提高检测机构的信用意识和服务水平,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必定可以更完善,因工死亡人数有望逐年减少,建筑活动各主体规范落实将更为明确。

3.企业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产品获证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提高全县加强质量安全宏观管理工作的能力,提升质监工作服务科学、创新发展的水平,为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质量保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县范围内已经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获证企业依法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制度、自查报告义务。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获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第四条 落实企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要按照“县局统一组织部署、各市场监管所具体实施”的原则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五条 县局可以依据本制度组织企业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获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自查自纠,并实施现场检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县局每年应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漏洞的企业;

2、各类监督抽查或质量安全监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

3、被举报投诉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

4、停产后申报重新恢复生产的企业;

5、其它应当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县局可直接实施现场检查,并要求企业限期提交自查或整改报告。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查应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质、生产记录等某一方面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进行记录。

第九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技术专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等参与。

根据检查情况,必要时可以对企业生产的样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企业生产条件和抽取样品等。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检查结论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归档。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信息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在检查时共同督促企业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原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过程质量内控制度、产品质量安全标识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等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储运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追溯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职责范围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 按照《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部门应明确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据主体责任通用标准和行业细则,落实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见附件),并作为企业安全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 自本制度实行之日起,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获证企业需每年提交《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工作落实情况,一式二份,县监管部门和企业各持一份。

4.质量责任制度 篇四

质量责任制度

为加强对所监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地目标控制,强化监理人员质量责任心和岗位责任落到实处,调动积极性,优质控期完成崇启大桥CQ-BJ标监理合同段的监理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1、根据本工特点,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职责和权限,定人定岗,各负其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与监理人员职称、职务晋升和奖金分配挂钩。

2、明确各标段各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责任人,并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落实工序监理责任人。某环节监理工作出现问题,有该环节责任人负责。

3、实行下一级监理人员对上一级监理人员负责制,即监理员或试验员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总负责,总监向业主和总公司负责。

4、部门负责人对本专业或本部门三大控制负责;副总监代表队整个监理合同段三大控制负责。

5.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责任会计研究 篇五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会计;研究

一、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相应的促进了各个企业的发展,而随着企业的增多,竞争力也在不断的增加,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必须要对其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而企业建立责任会计制度能够帮助企业快速的转变经营机制,满足社会对企业的需求,进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现代企业建立责任会计的必要性

在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中,其建立责任会计制度是必然的,主要是由于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而企业要想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必须要对市场的动态及未来的发展进行预测,而责任会计能够很好的发挥这方面的作用,按照经济责任归属,传递、控制、考核、报告经济信息,并对经营活动的业绩与规定的目标进行比较分析,保证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可见企业只有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责任会计制度的制定,才能够保证对市场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确保企业的经营决策的准确,实现企业的良好发展。

三、现代企业制度下责任会计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成本管理意识不高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责任会计应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不断的进行完善,同时要结合成本管理,这样才更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但是,就当今企业责任会计制度的实施来看,过度的重视责任会计制度,而忽视了企业的成本管理,如,企业员工成本管理意识不高、成本管理不够全面等,直接对责任会计制度的实施效率造成影响,而且,从客观角度上来讲,成本管理是现代企业责任会计的基础,可见成本管理意识不高带来的影响之高。

2.责任会计观念淡薄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责任会计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实施管理,如,经营机制、财务会计管理、销售机制、生产机制等,对企业实现长期发展有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就现阶段企业制度实施的情况来说,很多企业对责任会计制度的观念淡薄,过度注重企业的财务会计而忽视了企业责任会计制度的实施,对企业内部管理不够全面,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3.责任会计制度过于传统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之下,企业制度的发展也极为迅速,相应的责任会计制度也应随之改进和创新,这样才能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就现阶段企业责任会计制度实施的情况来看,一些责任会计制度过于传统,未能根据实际的发展进行改进和创新,责任会计制度实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对企业内部的管理也不到位,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

四、现代企业制度下责任会计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对策

通过以上对企业制度下责任会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得知,责任会计问题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作用,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改进对策,具体分析如下。

1.不断的强化成本管理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成本管理是企业发展以及管理的基础,更是决定企业效益的核心,企业制度下的责任会计必须以成本管理作为基础来实施。但是,如果企业的成本管理出现缺陷或存在不足的话,就会导致责任会计制度实施的基础不牢固,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责任会计实施的过程中,要不断的强化成本管理。

首先,可以实施企业全员制的成本管理,一方面要通过合理的策略帮助员工树立成本责任意识,提高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职业心,另一方面要通过一些鼓励措施来激发员工内心的竞争意识,通过正常的竞争方式来提升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例如,对企业的员工划分团队,每月都会对团队之间的业绩进行评比,当然,在评比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工作人员出现违纪现象,要将其所做团队以及个人的评比中适当扣分。另外,要正确树立员工成本的竞争意识,加强对各个阶层、各个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如,采购岗位人员、销售岗位人员、生产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等,这样才能实现全员制的成本管理。

其次,要实施全方位的成本管理。众所周知,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责任会计对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极为重要,而且,从某个角度来讲,市场经济的变化情况与企业成本管理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下,对企业的成本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本管理作为企业实施责任会计制度的基础,必须做好全方位的成本管理工作,结合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市场经济的变化情况,分析市场经济的变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要求,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确保企业成本管理的全面性,为实施责任会计制度打下夯实的基础。

2.合理转变责任会计制度观念

通过以上对现代企业制度下责任会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得知,现阶段有很多企业的责任会计制度观念淡薄,未能真正认识到责任会计制度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对此,必须加强企业对责任会计制度的认识,合理转变责任会计制度观念。首先,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现代化企业的责任会计制度,主要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为主,必须将其深入到内部进行深化改革,并且要加强责任会计的科学管理,从而确保现代化企业责任会计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其次,要重视管理体制的改进,要对传统企业管理体制进行分析,了解传统企业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的对其进行完善,并将改进的管理体制向着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并实行分权和集权管理,如,对企业的资金、财务、投资等进行集中管理,对企业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组织等进行分权管理、分级负责等。再次,企业相关领导人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当的转变责任会计制度观念,尤其是作为企业的财会人员、经营人员,必须加强对责任会计制度的认识,同时要认真对企业发展的客观条件进行分析,要大胆的去尝试勇于实践,充分发挥出责任会计制度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3.对现代责任会计制度进行创新

现代企业制度下责任会计制度实施过于传统,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对此,必须对现代责任会计制度进行创新。首先,要对企业的经营决策目标进行层层分析,并将责任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确保责任会计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其次,要对正在实施的责任会计制度进行分析,是否存在不足之处,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和创新,打破传统责任会计制度的约束。再次,要推出相应的奖罚制度,而且,要根据企业每个部门的发展情况,制定不同的奖罚措施,对表现较好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一些表现状态不良好的人员,要给予一定的惩罚,当然,在奖罚机制实施的过程中,要与个人工作业绩、经济效益挂钩,跟企业员工的工资分配建立直接的联系,这样才能实现对企业员工起到约束和激励的作用,从而达到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的目的,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有着一定的意义。

五、结束语

本文主要针对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责任会计进行了相关方面的分析和研究,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了解到,在企业的发展中,通过建立责任会计制度,能够促进企业的优化和转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的良好发展。而企业在发展中,还需要对责任会计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1]马荣贵.责任会计在企业的推广应用[J]. 焦作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2]朱利民.加快推广应用责任会计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J].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12(04).

[3]廖小兰.责任会计推广应用难的成因及解决对策[J].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综合版),2012(03).

[4]赵国鸿,康瑞芬,吕巍.责任会计应用推广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

[5]张以宽.关于建立责任会计的几个问题[J]. 北京商学院学报,2013(03).

6.原料、成品质量责任制度 篇六

一、厂长

1、制定本厂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确保之间是独立行使其职能。

2、检查、督导各岗位执行质量目标和方针的情况,协调各岗位之间的关系。

3、视各岗位执行质量工作制度的情况进行奖惩。

4、主管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保证问题。

二、安全技术厂长

1、组织质量专题会议和供货商评定会议,接待客户来访。

2、检查质检室执行“标准、规则”的状况。

3、解决车间提出的技术质量问题。

三、经营厂长

1、检查供货商的资质,主要原料必须有对方的产品质量报告单,其中锌粉需经质检室检验合格方可进货。[莲山课 件]

2、出口产品应经商检局批准或厂质检室出据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单方可发货。

3、内销产品与出口产品质量相同。

四、质检室

1、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受各种干扰。

2、严格执行“质量手册”重的各项规定。

五、生产车间

1、严格执行各工序操作规程。

2、严格按质检经中控分析给出的数量添加辅料。

3、凡出现不合格品需当日解决,并经质检室确认。

4、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六、仓库

1、未经主管厂长同意的原料不准入库。

2、未接到车间与质检室的通知,成品不准入库。

7.18质量事故追究责任制度 篇七

1.目的为保证工程质量有真正的提高,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社会信誉和质量信誉,适应日趋激烈建筑市场竞争形式,贯彻实施《建筑法》和《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为用户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质量事故处理的管理。

3.职责

3.1 工程部负责制定本程序并组织实施;

3.2 工程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检查工作;

3.3 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工程施工要确实把工程质量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各级人员都要支持质检部门和质检人员依章行使职权。

4.2公司坚决贯彻质量责任终身制,坚持谁负责施工、谁为工程质量负责的原则。

4.3公司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单位工程实施检验:

4.3.1分项工程的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经查出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必须在三日内整改,达到规定要求;

4.3.2分项工程的基本项目抽查的数量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如出现不合格时,必须及时纠正,保证达到合格标准要求;

4.3.3分项工程的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有80%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建筑工程合格率低于70%、建筑安装工程合格率低于80%的,必须对操作者重新做技术交底,明确相应的技术及质量要求,使其合格率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4.3.4对上述整改要求拒不执行的,工程部将在相应的质量例会中点名批评,并在公司发布的《质量检查简报》中予以公布。

4.4项目部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的,质检员及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报分公司工程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4.4.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对项目部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4.4.2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对责任人分别罚款1000元。

4.4.3上述款项在事发当月从项目部帐户及当事人工资中扣缴。

4.5项目部专职质量检查员由于工作失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质量检查结果与实际质量不符,与公司工程部的抽查误差在10%以上者,对当事人给予200—500元的罚款。

4.6对施工负责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偷工减料、不按规范及工艺标准施工,造成质量低劣,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对项目部处以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

4.7技术资料整理不及时、管理混乱;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影响到单位工程竣工备案验收的,处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10000元罚款。

8.企业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篇八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社会保障制度

1 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概念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在全球化背景下其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完善。进入21世纪以来,一系列企业治理失败的案例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环境污染引起的压力也要求企业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随着中国企业开始重视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即CSR报告得到了相应的发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国际上已达成广泛的共识。即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内来讲,就是要保障股东权益的实现、保障员工的体面劳动和福利待遇,对外部就是要发挥企业在政府、社区、顾客、供应商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中的良好作用,支持和赞助社会慈善,参与救灾扶困活动。

2 企业社会责任的效益分析

2.1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效益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受到日益重视的情况下,社会责任的履行为企业提升形象,获得竞争优势。但是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履行社会责任意味着增加企业经营成本,这也是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逃避社会保障责任,忽视环保问题,不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原因之一。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否一定会由于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导致企业利润的下降呢?由于企业社会责任计量无法定量分析,从理论上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引用Bowman 和Haire(1975)的统计研究的结论①,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和企业的资本收益率(ROE)之间呈倒“U”形关系。

图1 企业社会责任和资本收益率的倒“U”关系

由图1可见,一定时期内,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提高,企业资本收益率呈上升趋势。在达到一个特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水平以后,资本收益率则开始下降。由此可见,在企业社会责任的一定水平内,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资本收益率的提高,对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有重要作用。

Porter在《企业慈善事业的竞争优势》②一文中对企业慈善行为所带来社会效益进行了定性分析,并从战略性的角度来思考企业慈善活动,建议企业通过慈善活动改变企业所处的产业环境,使社会需求和公司发展愿景相统一,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2.2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社会保障制度完善

2.2.1 有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责任的履行是企业和个人共同完成的。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及生育保险等费用,承担了重要的职工社会保险责任。

国际上通用的SA8000标准从健康与安全、劳动时间等各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保障责任提出了最低要求,其中,雇员利益是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能否扩大、社会保障水平能否提高在很大层面上取决于企业履行社会保障责任的大小,因此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和社会保障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作用。

2.2.2有助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的发展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财富用于救助穷人和孩子,是一种追求社会公平的慈善行为,因为对社会有贡献而值得尊敬。前人的研究早已为今日的要求奠定了理论基础。企业作为社会公民,有责任保证社会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帮助政府进行社会救助、发展社会福利。

企业慈善对灾害救助有重要意义。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3年雅安地震等救助活动中,企业的慈善行为对帮助政府进行灾后重建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于社会福利制度而言,企业慈善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近年来,众多企业参与扶贫开发、支农、支教等公益事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赢得广泛赞誉,提高了企业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反之,无视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受到社会舆论的诟病。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因此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不但能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对发展我国慈善事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要作用。

3 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与发展政策思考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一方面能够保障员工利益,解决其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促进作用。

3.1 社会保障状况分析

3.1.1 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数据

《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4)》指出,目前我国社保制度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私营企业、中小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各项保险的比率偏低。表1为我2013年末我国社会保险覆盖率③。

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实行,但是仍然有很多企业执行不到位,职工依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存在问题,另一个侧面也反应了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内在联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3.1.2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相关分析

在近几年频发的自然灾害面前,我国企业参与灾害救助的数量有显著提高,但参与捐资助教、扶贫济困、环境衛生改善等社会福利项目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企业的慈善行为更多的是针对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行为,是一种随机行为,慈善管理水平较低。是否捐赠和捐赠额度多少往往是由老板说了算,员工跟随老板进行捐款,对于慈善行为是否达到特定的救助效果并不关心。在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英国,企业与慈善组织联系紧密,管理高效。相对于中国企业大力参与救灾帮困,英国慈善事业更多的关注环境保护、医药卫生、教育等方面。

3.2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思考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完善各方面的政策和制度,形成一系列保障体系,同时,对于目前制度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以此来达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促进作用。

1999年中国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而慈善法至今难产,企业慈善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在捐赠规模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捐赠支出实行限额内的税收抵扣,超出限額内的捐赠支出反而要交税,限制了企业捐赠的规模,打击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在捐赠渠道方面,企业捐赠只有通过特定机构才能实现捐赠或者得到部分抵扣,而这些机构并未完全实现慈善事业的公开透明。郭美美事件和红十字会引发的一系列危机更是导致我国慈善事业身陷信任漩涡。慈善事业法规政策的滞后已经影响了我国慈善事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美国慈善法指南》的作者阿德勒女士认为,美国有利于慈善部门发展的法律环境是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由此可以看出,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提供法律保障,完善其制度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外部条件。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促进国内慈善事业的发展。

在相关政策支持方面,我国目前很多中小企业不履行社会保险的责任,是因为高比例的税费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小微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面临着内外双重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出台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优惠政策。

企业作为社会公民,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着手,会取得更大的进展。

注释:

①Bowman H,Haire M A.A Strategic Posture Towar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1975,18(2).

②Poter M E,Kramer M R.Mpetitive advantage of corporate philanthropy[J].Harvard Business Review,2002,80(12):56-69.

③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4)》

参考文献:

[1]Quoted in John L. Paluszek, Business and Society: 1976-2000.New York: AMACOM, 1976.

[2]Bowen, H.R.: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 New York: Harper. 1953,P.31.

[3]Dr. Saleem Sheikh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Law and Practice[M].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6.

[4]斯蒂芬·P ·罗宾斯著,孙建敏,译. 组织行为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5]赵家鑫.社会保障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2011(3).

[6]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7]张亚洲,张文松.基于卡罗尔模型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状态模型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0(13).

[8]杨叶.中英银行业参与企业慈善的比较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2.

9.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篇九

本制度适用于第四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 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分公司主管领导、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报告;主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项目部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

(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

(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

(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

(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

(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

(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

(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4月25日

10.企业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篇十

为强化打假责任,确保吉首市局行政执法目标的实现,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打假责任追究、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打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辖区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责任区域内未能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有损质量技术监督形象,当事人

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受到追究。

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1、不履行打假职责的失职行为;

2、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

3、行政执法目标未能实现的;

4、本辖区已发生重大制假售假行为末被发现 的或形成新的大规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集散地;

5、辖区内制假售假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6、打假不力造成一定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三、打假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l、通报批评;

2、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和已评先进;

3、造成行政赔偿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11.企业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篇十一

(2003/08/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委托或确认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范围,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制度的总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经合法授权(委托)的其他组织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为依法实施的质量、标准化、计量、棉花监管、锅容管特监督和管理及依法进行的查处活动。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活动,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六条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锅容管特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上述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全市产(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化、计

量监督、锅容管特检查,承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安排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打假”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全市性的“打假”活动。依法查处质量、标准化、计量、锅容管特违法案件。受理消费者(用户)投诉和举报。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案件审理(复议)委员会,审理和复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襄城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除依法和上级规定必须由市局或其他机构管辖以外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或配合)辖区内质量、计量、锅容管特检验(检定)不合格的处理工作。

樊城分局:负责樊城区域内的超市、钢材市场、农资市场、建筑工地用材、“土锅炉”和市局认定的新领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承办市局交办的案件。

开发区分局:按市委、市政府规定,对高新、汽车产业开发区内的各类质量技术监督案件实行封闭管理。需要配合的,有关执法机构必须立即做好配合。

市打假办(市投诉举报中心):与监督(执法)科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负责向市局投诉举报的,跨区域、跨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负责对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后处理工作;负责归口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集贸市场计量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汇总统计全市各执法机关执法打假的成果统计、典型案件的查处、成果通报。

市稽查分局:负责市区内电力、石油、通讯、盐业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鱼梁洲开发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樊城区域内由樊城分局管辖以外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打假。查处全市涉案货值10万元以上的标准、质量案件(县(市)区局发现并上报市局备案的除外);查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及安全隐患的计量案件、锅容管特案件,各区分局查处锅容管特案件时需要稽查分局配合的,稽查分局必须配合;协助各县(市)区局(分局)、市投诉举报中心办理在全市有影响的大要案;查处市工商部门移送的案件;办理市局安排的其他案件。

市纤检所:负责全市棉、麻、毛、丝、化等纤维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负责棉絮质量监督执法工作。服装、毛线等纤维制品质量监督仍由市纤检所牵头负责,执法工作应会同市区分局具

体承担。

市烟草所:负责对全市烟草(包括卷烟、烤烟、烟机及配件、烟草专用物资)批发单位和市区零售单位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以市局名义负责对市区餐饮业的质量、计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各执法机构和技术机构必须在市局核准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严禁越权执法。行政执法机构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第三章 执法责任

第八条 局长是本局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局业务和执法工作的总负责人,统管并布署全局行政执法和打假活动。主持案件审理(复议)委员会,签署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行政诉讼事宜,组织执法工作考核,决定奖惩。负责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咨询。

第九条 分管执法的副局长是行政执法的主管负责人。负责执法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组织落实。受局长委托主持案件审理(复议)会议。对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掌握案情,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各环节给予审查和把关。对局长负责。

第十条 各职能科室、直属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行政执法具体负责人。各职能科室按照职能、各有关直属机构按照局委托的范围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程序以及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检验(鉴定)报告、检定证书的正确性负责,认真执行市局各项执法管理制度,确保执法目标实现。立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对提请审议的案件要对该案适用法律提出明确意见。对依法作出的现场处罚负责并及时向分管局长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和委托,办理和决定行政案件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所办案件的总负责人。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是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办理案件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地搜集证据、遵守法定程序、正确使用法律文书。现场处罚应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完结后应向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报告。认真、及时办理受案登记、立案、结案手续。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抽样、检验、计量检定人员是检验(定)的直接责任人。检验(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符合规定的检验(定)程序,技术文书规范,数据准确。抽样人员对样品负责,主检人员对标准(规程)的使用、检验(定)方法及检验(定)结果负责,审核人员对检验报告、检定证书负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所办结的案件案卷应当归档。符合市局文书制作、立卷规范。案卷文书齐全,能清楚表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局、各执法机构应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市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

1、案件定性正确率95%;

2、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率95%;

3、程序合法率98%;

4、到期结案率90%;

5、案件履行率70%;

6、投诉、举报查处率98%。

7、案件所依据的质量检验报告、计量检定证书正确率100%;

8、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第五章 保证措施及考评

第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勤政廉政教育,加强公仆意识、敬业精神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各科、所应安排一定的学习时间,保证学习质量,提高行政执法和检验(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 根据本制度确定的目标管理原则,局监督(执法)科组织各职能科室、各直属机构按照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工作目标,由局长和科、所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七条 公开办案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定和锅容管特安全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以确保检验(定)结论的公正性。

第十九条 除现场处罚外,办理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杜绝办“人情”案。

检查或者调查人员对事实、证据负责。

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审理案件必须有审理记录。

审理形成的处理意见,应另行指定人员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执法违法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负责人,严格按照《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违法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局“两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检查内容和考评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评结果达到规定目标的部门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两制”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机构改革后现有机构若有变动,其执法范围和责任另作规定。

12.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二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 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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