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四司160号文件(典型企业)(6篇)
1.安监四司160号文件(典型企业) 篇一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2006]163号 【发布日期】2006-11-30 【生效日期】2006-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安监总厅[2006]163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档案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便于查考利用,实现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一: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附件二:案卷移交目录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一、总 则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机关档案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便于查考利用,实现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总局机关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结合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各单位)。
3.本办法所称机关文件材料指总局内设机构、煤矿安监局内设机构及应急指挥中心内设部室在履行职责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办理完毕的各种文件材料(含电子版),包括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
4.总局机关档案工作实行文书立卷制度,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经文书立卷后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总局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作为机关档案的永久管理、利用基地,负责接收本款第二条所列机关移交的各类档案,并负责对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二、归档单位、范围及保管期限
5.各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分别以内设机构为单位进行归档。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文书立卷人员具体承办。总局、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见附件1,应急指挥中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见附件2。
6.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负责归档。
7.总局党组会议记录、纪要,总局局长办公(业务)会议记录、纪要、通知,以总局、总局党组、总局领导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汇报的材料,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谈话记录,外部委发总局的文件及明传电报等由总局党组秘书、办公厅秘书处或承办司局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归档。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外部委发总局党组的文件及密码电报由总局办公厅综合处机要室负责归档。
会计档案由总局办公厅(财务司)机关财务处、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应急指挥中心资产财务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整理,定期移交档案馆。
属总局固定资产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购置大型技术装备的图纸及文字材料由基建单位及设备购置单位负责归档。其竣工验收和设备开箱应通知档案馆派人参加,若竣工档案不完整,该项目不得验收。设备档案实行先归档,后借用制度。
8.机关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年-50年)、短期(15年以下)三种。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重要文件材料定为永久。反映本单位一般职能活动的,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定为长期。只在较短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反映本单位一般或临时性职能活动的文件材料定为短期。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及技术设备档案,其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物的实际使用年限。
三、归档要求
9.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归档制度,提高对归档工作的认识,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承办人员应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在一周内按本办法要求送交本单位文书立卷人员立卷。
10.各单位文书立卷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归档文件材料,并按要求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归档。文书立卷人员对本单位应归档文件材料要底数清楚,并采取有效跟踪措施,督促承办人员及时归卷,以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11.各单位起草的正式文件必须归档,且清稿、底稿齐全,正文中涉及转发文、附件、附表的也要求齐全完整;文件草稿一般不需归档,如有总局领导批示或有重要修改意见的草稿应与正文、底稿一并归档。有领导重要批示或有处理结果的文件阅办处理单与被处理文件一并归档。
在本单位刊物或内部网站登载发布不另行文的文件定稿,应由文件主办单位将定稿和刊物或电子文档一并归档。
除文字材料外的其他归档材料(如:图表、声像、实物等),必须附有文字说明(时间、地点、人物、内容等)一并归档。
同一归档文件只需归档一份,不得重复归档。
12.正文中涉及引用文件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归档:
⑴ 引用文件如与正文为同一年度的,必须与正文组成一卷归档。引用文原则上归档原件,如来文为复印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可根据收文章视为原件归档。
⑵ 引用文件如是以前年度的,可先不归档;但如经档案馆审卷人员查找发现以前未存此文,则需将引用文件交档案馆审卷人员,同正文一卷归档。
13.归档文件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⑴ 归档文件清稿必须是正式印刷物且符合公文要求。拟稿、审稿、签批应使用墨汁、炭素墨水、黑或兰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纯兰或红色墨水书写或签字。加盖公章应使用印泥,不得使用印油。
⑵ 文件材料一般应归档保存原件,复印文件不作为档案保管;若确无原件或原件丢失,须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电传文件不宜长期保存,应复印归档,并加以说明。
⑶ 图纸应向图的正面,以手风琴方式折叠,并使其折成宽21厘米、长29.7厘米(A4纸型大小)。蓝图的标题栏应在右下角露出。
四、立卷要求
14.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文书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文书立卷人员应将本单位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按归档要求收集齐全,并按一事一卷进行立卷。
15.文件材料立卷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过程和特点,保持文件内容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16.案卷组合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同一文件的清稿和底稿及第11条提及的草稿和文件阅办处理单,转发件与原件,正文与附件(包括带有印刷物的附件)、附图、附表及引用文必须组合为一卷;请示与批复可以组合为一卷。
⑵ 属总局、煤矿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固定资产的同一基本建设项目、设备仪器的全部档案原则上组成一卷。
⑶ 属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材料分别组卷。
⑷ 对同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组成一卷。同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延期(补办、变更)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应交档案馆与申办时的卷宗合并保管。
⑸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等组卷方式同上。
⑹ 同一案件的行政复议材料组成一卷。行政复议材料的保管期限应考虑相应的法律有效期限。
⑺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可按一人一卷,也可酌情分类组卷。
⑻ 同一次人员调动(或其他)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组成一卷。
⑼ 干部调动介绍信存根等以单据方式形成的文件材料(财会单据除外),可分别酌情以原始的一本为一卷或依时间、单据号等组卷(如:半年的同类单据为一卷;或1-XX号同类单据为一卷等)。
⑽ 简报、刊物等可按名称一期一卷,或按时间(一季、半年、一年)合并数期一卷。
⑾ 统计、报表、名册可按地区、名称、格式、内容等组卷。
⑿ 年度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决算等,应放在内容针对的年度立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原则上放入批复年度立卷,特殊情况也可放在请示年度立卷;请示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度立卷;长远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度立卷;两年以上的总结,放在总结的最后年度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度立卷;法规性文件应放在文件公布或生效年度立卷;需经数年经办的同一问题或案件,应分阶段立卷,确实分不开的,应归入问题解决或案件结案年度立卷。
17.卷内文件排列原则上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文字材料在前,附表、附图、音像、实物材料在后;本机关形成文件在前,外单位文件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同一文件清稿在前,底稿在后;定稿在前,草稿在后;中文在前,外文在后;汉文在前,少数民族文字在后。
18.文件材料的编页以一卷为一个起始顺序号,文书人员立卷时应先用铅笔按排列顺序在文件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逐张编写阿拉伯数字流水号,双面或筒子页正反面均应编写页码,无字面不编页。
文件材料为装订(非金属装订)印刷册时,每册编一个号,不再逐页编号。
19.案卷的顺序号按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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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监四司160号文件(典型企业) 篇二
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四〔201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针对工贸企业涉及面广、领域宽、数量多、差异大的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全面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项建设”)为重要抓手,以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项建设”的工作部署,认真结合工贸行业实际,突出重点,总体推进,为全面开展“两项建设”工作奠定了基础。截至2012年5月,全国工贸行业共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209家,二、三级达标企业共计33136家,正在评审的一级企业45家、二级和三级企业17930家(见附件)。主要工作情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摸清工贸行业底数。围绕工贸行业“两项建设”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专题调研,基本摸清了全国工贸企业现状,提出了“两项建设”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途径和保障措施。据统计,全国工贸行业共有法人单位320.4万家,从业人员12071.4万人,占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总数、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占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直接监管企业总数的90%以上,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28万多家。
(二)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等6个规范性文件,起草了《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编制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初步形成了“两项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
(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先后制定并公告了工贸企业27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还有6项评定标准正在起草。这些评定标准基本覆盖了工贸行业中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重点行业,为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北京市顺义区制定的6150条隐患查报标准进行了梳理汇总,为各地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指导。
(四)建立考评管理体系。制定了《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了4家一级评审单位、348名一级企业评审员和590名评审专家。各地区确定了843家二、三级评审单位和11613名评审人员,初步建立了专家库和评审队伍。
(五)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网上申报、评审受理、公告发布、证书管理等基本功能,实现一、二、三级考评的网上申报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已开发完成,并正在试运行。这两个信息系统可以实现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隐患信息的同步和共享。
(六)创建试点示范地区和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了宁波市、广州市、沈阳市、北京市顺义区、山东省诸城市等5个示范城市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等24家典型企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树立样板,并多次召开经验交流会和现场推进会、座谈会,进行“两项建设”的经验交流、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统一思想,全力推进“两项建设”工作。目前,各地区基本确定了本地区“两项建设”的试点样板地区和企业。
(七)营造“两项建设”的良好氛围。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组织开展了21期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培训班,培训了近3000名安全监管人员、省级师资和评审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专刊,在政府网站设置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专栏,宣传“两项建设”的法规标准和各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两项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做法
一年多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在工作实践中探索总结了大量可学、可用的经验和做法,为全国全面铺开“两项建设”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推动。大部分省(区、市)高度重视“两项建设”工作,北京、辽宁、湖南、福建、宁夏等地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同志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黑龙江、陕西等地成立以省政府领导同志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两项建设”工作作为当地政府的重点工作来推进。
(二)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规划部署。各省(区、市)都制定了“两项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指导和推进工作。北京、辽宁、河北、山西、内蒙古、福建、上海、安徽、浙江、山东、江苏等省(区、市)以省级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印发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吉林省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和黑龙江等省(区、市)以省级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工作,利用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各类培训班、到样板示范地区学习调研等方式,提高对“两项建设”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辽宁省组织专家制定了《辽宁省冶金机械等工贸企业标准化自评人员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已举办培训班60期,培训企业2224家、自评人员5000余人。山东省诸城市对320名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轮训,为3408家企业培训员工16万余人次。
(四)强化考核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吉林、辽宁、山东、湖南等省(区、市)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印发了有关的责任考核文件或者明确了具体量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比重和力度,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落实。北京市顺义区制定了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各镇、街道、经济功能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两项建设”工作实施量化考核。
(五)抓好典型示范,发挥引领作用。各地区分别确定了“两项建设”试点样板地区,通过抓典型、树标杆,创新工作,不断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市顺义区创建了区县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模式,探索解决隐患排查标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无缝衔接问题;结合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确定小微企业以开展现场达标、岗位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思路,要求2012年完成50%的小微企业达标任务。辽宁省沈阳市实施重心下移、权力下放,授权各区、县(市)协调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的相关工作。
(六)制定地方标准,完善标准体系。部分省(市)制定了符合地方实际的评定标准,使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山东省制定了日用玻璃制品、食品发酵、皮革皮件加工、塑料制品等10余个门类的考评标准。湖北省制定了葡萄酒、食品食用油加工、纸质包装印刷、空调安装维修、家具制造等地方考评标准。湖南省出台金属粉末生产、室内装修装饰等评定标准。四川省制定了通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甘蔗制糖企业评定标准等。
(七)完善考评体系,加强评审管理。大部分省(区、市)规范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确定了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建立了评审队伍,明确了评审工作程序,并对评审单位进行了管理和监督。浙江省宁波市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确定了18家工矿商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山东省诸城市创新评审管理,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基金,免费为企业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验收工作。广东省广州市以专家组考评的方式,免费为中小企业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组对达标企业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
(八)积极创造条件,强化保障措施。一是争取资金支持。部分省(市)设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专项资金。吉林省每年列支300多万元,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黑龙江省设立2500万元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二是制定激励政策。辽宁省沈阳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11〕45号),从企业担保和信贷融资、纳税抵免、工伤保险缴纳优惠、专项资金申请、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等25个方面,实施联动的激励约束政策,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山东省诸城市制定了《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办法》等文件,出台了有关工作考核、保险费率浮动、现金奖励、评先挂钩等综合性激励政策措施。三是与行业部门联合推动。山西省安全监管局积极与省商务厅协商,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晋安监管四字〔2012〕14号)。四是通过班组活动促达标。河北省通过班组岗前宣誓、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大练兵、技能大比武等活动,评选出一批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班组,为企业整体达标起到了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五是探索小微企业达标途径。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六是探索关联企业达标。吉林省以一汽集团、长春轨道客车、通钢集团为突破口,指导3家企业以集团文件形式印发文件,要求关联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准化标建设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看,各地区“两项建设”工作已经起步,取得了初步成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合力、无抓手、无资金、无人才、无办法”的问题,但目前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地区将“两项建设”当作一项活动、一种运动,缺乏长远的打算和考虑,或者视为企业的自愿行为,或者认为只是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缺乏政府的统一领导,出现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一些企业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当作简单的对标行为,缺乏持续改进的认识,达标积极性不高,存在观望和应付的思想。
(二)工作进展不平衡,评审管理矛盾突出。一是各地区工作进展不平衡。北京、辽宁、山东、浙江、广东、福建等地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工作进展顺利,海南、西藏、陕西、青海、宁夏、云南等地工作进展缓慢,达标企业类型和数量差距也较大。二是评审机构和人员队伍力量的不足与企业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数量巨大之间存在矛盾。一些地区未能结合实际、创新工作,而是等政策、要办法,工作积极性不高,推进力度不够,工作进展迟缓。
(三)缺乏有力抓手,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在“两项建设”工作中,法规政策措施不够有力,全国性激励约束机制还没有形成。一些地区感到没有法律支撑,工作中抓手不多,人员和资金缺乏,出现畏难情绪。对于不达标和工作不积极的企业,制约手段不健全。
(四)分级分类基础差,信息系统不完善。一些地区尚未摸清本地区工贸企业的基本情况,无法有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欠缺。一些地区虽然出台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但还没有真正建立信息系统。
(五)“两项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对滞后。“两项建设”工作涉及的行业门类多、企业情况复杂、现场工艺装备差异大,目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隐患排查治理查报标准尚不能完全满足工作的需要。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全国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要于2013年和2015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并于2014年底前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推进“两项建设”取得新的更大的进展。
(一)实施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全面推进“两项建设”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争取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实行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立足创新、分类指导。一是争取“两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方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并制定出台地方政策措施;二是将“两项建设”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制;三是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对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以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报、自评自改为主,对中小企业“两项建设”工作,制定地方性通用标准、考评办法及隐患查报标准,简化工作程序,注重效果,减轻负担,把重点放在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达标上。
(二)完善标准体系和评审管理,加强评审队伍建设,为“两项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各地区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探索、制定地方性评定标准。要在北京市顺义区制定的6000多项隐患查报标准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查报标准体系,并积极探索和妥善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与隐患查报标准的衔接问题。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评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严格控制评审质量,严禁乱收费,确保正常的评审秩序。要加强评审队伍的建设,建立专家库,培养评审人员,不断提升评审业务水平。
(三)抓示范、树典型,发挥基层的创造力。各地区要从“等、靠、要”的思想中解放出来,一是积极学习借鉴广州、沈阳、宁波、顺义、诸城等先行示范地区和有关典型企业在“两项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抓好本辖区内“两项建设”示范样板地区、典型企业的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两项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二是各地区要在把握总体原则的前提下,实行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充分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推动“两项建设”工作。
(四)加快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信息化系统现状,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五)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区要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责任,深入开展“两项建设”的宣贯培训工作,加大对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力度,解决思想认识、工作方式、具体操作等问题。各地区可借鉴辽宁省沈阳市等地充分利用工伤保险机制开展安全培训的做法,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全覆盖的培训措施,为“两项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
附件:全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3.安监四司160号文件(典型企业) 篇三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12年7月1日颁布,自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许可程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和认真宣贯新《办法》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新《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中组织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各项规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将贯彻落实新《办法》与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企业整顿提升、生产机械化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督促企业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二、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程序
(一)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职责。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严格依法履行发证机关职责,应由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的文件、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任何单位、机构、专家(个人)承担。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履行初审机关职责,严格把好初审第一关。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责任制,将对每一家企业、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负责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确保许可工作质量。
(二)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和许可证编号工作。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抓紧编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配套文书,发证机关和
初审机关都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许可的每一家企业都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并确保每一项许可审查内容均能在档案材料中查清审查过程。要尽快使用“金安”工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子系统在线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流程,并落实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及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的规定。要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编号制度,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见附件)编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三、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一)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结构规划。各地区要通过实施新《办法》,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中“到2015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2010年减少20%以上”的要求,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颁发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通过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促进地方产业规划的持续完善和落实,不断优化烟花爆竹区域性产业结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城乡规划以及与周边建筑、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要及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企业关闭的相关工作。
(二)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础设施整顿改造提升。要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推进企业基础设施和生产工艺整顿提升改造,特别是要重点加强“三库”(药物总仓库、成品总仓库和中转库)建设,推进生产机械化改造。爆竹生产企业要于2013年底前全部实现机械化装药。凡厂房、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监控报警装置、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厂房数量和仓库面积与生产规模不相适应,以及工艺路线不合理、工艺落后存在技术性隐患的企业,必须进行整顿改造,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要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企业整顿改造及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单位资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新《办法》规定。
(三)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要通过实施新《办法》,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提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水平。要认真落实新《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基本条件,并通过简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鼓励和调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积极性。
四、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在贯彻落实新《办法》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对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转包分包专项治理、礼花弹专项治理、氯酸钾专项治理、“三超一改”专项治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新《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认真做好新《办法》生效过渡时期相关衔接工作
自2012年8月1日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变更、延期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统一编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新《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对照新《办法》规定,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不符合新《办法》规定且拒不整改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监局批复文件 篇四
南海区安监局:
你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验收审批的请示》(南安监〔2006〕49号)收悉。经我局研究讨论,现批复如下:
按照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的精神,我局根据((f示政许可法》委托下放十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并与各区安监局签订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
其中《委托管理事项目录》第三项中的“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安监〔2006〕423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6〕547号),加油站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落实“三同时”制度,并由地级市安监局审查验收并出具安全设施验收意见,这与我局第三项委托管理事项的许可内容吻合。因此,加油站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验收属于我局的第三项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由各区安监局按照我局的委托和8号令的要求,使用我局的业务专用章予以实施。此复。
二00 抄送:禅城、顺德、高明、三水区安监局
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5.平安监发[2011]号 篇五
平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示范加油站、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创建活动 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平邑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经济开发区安监办、蒙山龟蒙景区综合执法大队,各相关企业:
现将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示范加油站、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创建活动的通知》(临安监发[2011]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乡镇、县石油公司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示范加油站”创建活动,推荐一个安全基础条件好、管理规范的加油站争创“安全示范加油站”;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优秀班组活动,每个企业推荐一个班组争创“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各乡镇及企业推荐的加油站和班组于6月30日前报县安监局危化科,邮箱:pyajjwhk@163.com。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临安监发„2011‟74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示范加油站、安全生产优秀班组”
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2010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示范加油站和安全生产优秀班组”三项活动,取得初步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鲁安监发„2011‟16号)和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突破年”活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和引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加油站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示范加油站和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推进“三项活动”的责任感 去年,全市共有27家加油站被评为“安全示范加油站”,26 个基层班组被授予“安全生产优秀班组”荣誉称号。通过开展“三项活动”进一步提高全市加油站的整体素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上水平、上台阶。但是,在活动的创建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企业认识不到位,“安全生产承诺”流于形式。部分企业对活动开展的意义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承诺的内容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对安全生产承诺活动落实不积极,没有发挥出实效。二是有些企业班组规模参差不起,班组基础工作薄弱,班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班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是有制度但贯彻落实不力,班组管理手册记录不全,记录内容的真实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三是“示范加油站”创建不均衡,社会加油站成短板。因此,各县区安监局和创建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三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提高认识入手,切实解决部分生产企业和加油站认识不高、重视不够、目标任务不明确、创建措施不力、少数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安全示范加油站创建质量不高、示范带动作用不强等问题,做到认识再提高,任务再明确,添措施,出实招,求实效。
二、明确目标,选好创建对象,不断提升创建质量和水平
1、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承诺活动,搞好安全生产承诺示范点建设,各县区评选出3-5家“安全生产承诺示范单位”,市局将从中评选10家单位由市安监局和市安委会授予“安全生产承诺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在引导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参照市局制定的承诺内容,结合企业实际,面向社会和企业员工公开承诺的基础上,重点查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内容的是否兑现,是否得到真正落实和 严格执行。
2、社会加油站要在创建“安全示范加油站”中取得突破,各县区推荐的安全示范加油站中,至少要有一半为社会加油站,力争年底10%以上的加油站达到安全示范加油站标准。市局将从中评选20家加油站由市安监局和市安委会授予“安全示范加油站”荣誉称号。
3、结合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临安监发[2011]42号),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创建工作活动。力争年底全市危化品生产企业20%以上生产班组达到“安全生产优秀班组”标准,50个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受到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表彰奖励,5个班组和5个班组长作为“十佳”班组和班组长,由市总工会、团市委分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1个班组和1个班组长作为省级“双十佳”班组和班组长,由省总工会、团省委分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三、加大帮扶力度,积极搞好服务,加强动态管理 各县区要引导加油站和企业班组积极向“安全示范加油站”和“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学习,通过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等形式,强化管理,规范经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时,还可以借助专家力量积极开展“理论下基层”活动,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和引导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创建活动,搞好指导服务,协助解决创建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开展“回头看”,加强动态管理。对已授牌的“安全示范加油站”和“安全生产优秀班组”不能放任不管,不能使其作用逐渐弱化,更要对其高标准、严要求,加强督促复查,进一步巩固提 高创建成果,使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采取听汇报、看现场等方式,定期进行检查督促。重点查看安全示范加油站和安全生产优秀班组的标准和条件是否得到长期坚持,是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是否取得预期效果。对符合条件的称号予以保留,对不具备条件的责成限期整改,经整改没有明显转变的,取消其称号,予以摘牌。市局将抽调部分人员组成督查组择期对各县区的“三项活动”的创建情况进行督导。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各县区安监局要把开展“三项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明确各方职责,落实包抓责任,按照联系点制度,将创建目标分解到每个监管人员,作为自己的联系点,加强经常性指导与服务,定期了解其创建情况,帮助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利用本县区安全生产杂志和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推广安全示范加油站和安全生产优秀班组的先进经验和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和社会效益的增强,结合“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掀起创建高潮。要把“三项活动”活动与贯彻落实省、市局文件精神相结合,与岗位达标相结合,与创建安全标准化相结合,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把“三项活动”引向深入。
6.质检安监总局汽车罐车整治文件 篇六
国质检特联〔2006〕341号
文件
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 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在全国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
落实充装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和装卸行
为,严防超装行为,提高充装站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运行的安全。
二、专项整治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液化气体、永久气体充装站。
三、专项整治步骤安排和内容
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分成3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宣传动员。
各地应对本辖区内的充装站进行清查,查清充装站的数量和规模,确保整治工作的全面覆盖。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充装站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了解整治工作的步骤、方法和要求,积极主动进行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整改提高。
充装站应对照《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见附件)的内容逐条进行认真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认真查找原因,并针对查出的问题制订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时间、要求和责任人,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三)检查验收,整治隐患。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联合组成检查验收小组,结合对重点监控单位的现场安全监察工作,对本辖
——
区内的充装站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充装站,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注明整改的内容和期限,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充装站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立即组织整改,消除隐患,整改完毕后将整改结果报检查验收小组复核。
四、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
各地要根据以上部署,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07年1月31日以前完成液化气体充装站的检查验收工作,2007年4月30日以前完成永久气体充装站的检查验收工作。对一时难以立即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充装站应采取监控措施,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并报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对存在安全隐患又无法整改的充装站,各地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地要分别将液化气体、永久气体充装站整治情况进行汇总,以书面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部分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整治验收合格的充装站予以公布。
附件: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
一、充装站基本条件
(一)应取得所在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应取得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消防、防爆、防雷电等相关验收和环境评价。
(三)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充装)、经营安全许可(指同时生产和充装气体的企业)。
(四)应具有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设施、场地等资源条件。
(五)应建立起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且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规章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转。
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转要求
(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手册》,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责任制度;
3.充装过程关键点控制制度; 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5.事故应急预案和定期演练制度; 6.设备管理制度; 7.人员培训制度;
8.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记录,其中包括:罐车使用证及其IC卡的查验纪录,罐车充装前和充装后检查记录,充装质量复检记录,超装气体的卸车处理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教育记录,信息反馈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设备、仪表的运行、巡检、检修记录等。
(二)安全管理体系运转要求。1.各项制度已建立并得到贯彻执行;
2.对于购买、充装剧毒化学品的,要查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进行记录;
3.对罐体内介质有置换要求的,充装站应核查置换合格报告或证明文件,并进行记录,否则不予充装;
4.对各项查验内容和充装情况均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可追踪性;
5.进入可燃气体充装区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罐车必须经充装前检查合格具备装卸条件,配置好防火帽等方可进入充装站区;
6.在通风不良且有发生窒息、中毒等危险场所内的操作、处理活动必须由2名以上配戴自供式防护面具的操作人员进行,并
有监护措施;
7.应在重要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 8.应急救援的实施情况,包括:
(1)应制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抢险、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
(2)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3)每次应急救援演练的过程和讲评应进行记录。
三、资源条件
(一)技术力量。
1.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管理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负责人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工艺流程控制业务;
2.压力容器管理及操作人员、充装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上岗,每工班持证充装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名;
3.每工班应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4.充装单位的自有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二)设备和场地要求。
1.充装站的设置应符合建筑、安全、环保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应具有专用的罐车充装场地,充装场地应满足罐车回转半
——
径和停靠位置的要求且场地地面强度、水平度符合充装要求,可燃气体充装站的储存区与充装场地之间应有符合消防规定的隔断;
3.应具有相应的储存设备和专用的装卸车设备,可燃气体充装设备应安装防止设备、管道静电积聚的设施(主要包括接地链、接地线、接地栓、接地网、静电跨线并附静电接地报警器等),并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4.可燃、有毒气体充装站的监测仪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灵敏,并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
5.建立仪器、仪表、设备台帐并按规定校验,仪器、仪表、设备建档率达100%,所有计量仪器设备应满足有关计量要求;
6.压力管道应100%进行在线检验,充装用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压力容器等其他特种设备应达到100%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证、进行定期检验,充装站使用的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
7.充装站的自有罐车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及IC卡,并经定期检验合格;
8.液化气体充装站应具备充装质量计量器具和防超装、超限措施,并满足以下要求:
(1)配备充装质量计量控制装置,实现现场和远程两项控制、监视功能;
(2)设置防超装(超压)、超限装置和超装报警装置;
(3)配备电子衡器,以对完成充装的罐车进行充装量的复检和计量;
9.罐车充装应当具备紧急切断功能和充装系统紧急停车功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停止充装和系统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应能在充装操作点5米以内或在控制室内启动,液化气体罐车充装台的液相管道上应装设紧急切断阀;
10.应具有对超装罐车进行卸车的设施;
11.充装站应配备对泄漏的有毒介质进行处理的装置,如液氯充装站应配备碱喷淋装置,液氨充装站应配备水喷淋装置;
12.低温液体充装站应配备对充装设备和罐车上阀门、仪表、管道连接头等处冻结时的解冻设施,严禁用敲打和明火加热方式解冻;
13.天然气充装站应具备对气体含水量和硫化氢含量的检测装置;
14.液氯、液氨等有毒介质充装站应配备有防护面具、呼吸器,且做到人人会熟练使用,低温液体充装站应为操作人员配备防止低温灼伤的防护用品。
四、充装过程中的特别安全要求
1.充装前严格查验运输许可证、罐车使用证及IC卡、罐体检验合格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检查罐车警示灯具、标志、罐体告示牌、颜色、环表色带和罐体外观损伤情况等;
2.采取防止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
——
3.可燃气体罐车的静电接地设施应与装卸台地线网接牢; 4.可燃气体充装站内操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明火和防止静电危害;
5.充装过程实行微机管理,配置读卡器,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管理系统》,对充装罐车进行读、写记录;
6.对发生超装或充装过程中罐车泄漏等异常情况,必须能及时进行卸车;
7.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出现异常工况等危险情况,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充装完的罐车,应检查罐体各密封面、阀件、接管等有无泄漏,充装完的低温介质罐车,还应检查罐体各密封面、阀件、接管等有无跑冷、结霜;
9.严禁罐车超装、超压出站,液化气体罐车出站前必须对其充装量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出站;
10.充装危险化学品的罐车出站前,应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11.严禁充装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进行罐车之间的装卸工作(按照应急预案对问题罐车进行应急处置时除外)。
主题词:特种设备 充装站△ 整治 通知 抄送: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
本局:局领导,办公厅、特种设备局,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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