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2024-06-21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共8篇)(共8篇)

1.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一

普通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工商法〔2009〕55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 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机构: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精神,市局制定了《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该标准是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及《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是对《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中未涉及的且我市工商部门具有处罚权的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中自由裁量权进行的细化。现市局将该标准下发各单位,要求全市工商系统在案件办理中首先要严格遵循《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并在此基础上参考《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和《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幅度进行罚款裁量。同时,各办案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对于拟作出超越自由裁量权规定幅度的处罚,办案机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各单位在执行《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科联系。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4月16日印发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

(试 行)

1、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的以上的,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五万元的

1、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处二万以上七万以下罚款;

2、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七万以上十四万以下罚款;

3、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四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4、违反盐业管理规定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违法经营总额二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2、违法经营总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总额五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6、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违反公务员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1、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12、企业前置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3、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14、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16、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罚款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非法收购的粮食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的罚款;

2、非法收购的粮食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的粮食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曾因违反本法受过处罚后又违反本法,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19、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取消收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0、粮食收购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丰年粮食最低库存量低于现有仓容量30%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丰年粮食最低库存量低于现有仓容量30%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1、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3、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24、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5、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6、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7、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规定,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的,除依照本法规定处罚外,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28、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有者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应当责令其停产或者转产,直至建议有关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29、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2、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3、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34、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35、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的 ※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37、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3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40、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41、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购销款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购销款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购销款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购销款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购销款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43、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4、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4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违反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7、违反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8、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财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9、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财物、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额五万以上的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至六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六倍至七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至八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八倍至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五万以下的

1、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十万元至四十万元罚款;

3、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四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2)《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经营财物、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1、违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52、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53、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

处罚种类:没收仿真枪、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4、合同当事人实施欺诈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不得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或者倒卖合同;

(二)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人签订合同;

(三)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四)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但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五)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价款、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六)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

(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骗财物,或没收非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标的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标的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标的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二万以上至三万元以下罚款。

55、违反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修改、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或者经听证后仍被要求修改而拒不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十日内不整改的,罚款一千元;

2、逾期十日以上二十日以内不整改的,罚款二千元;

3、逾期二十日以上不整改的,罚款三千元。

56、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1、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八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1、违法经营额二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并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7、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1、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八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1、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8、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付出资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5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0、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违反合同规定逾期不投资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果合营各方未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各自出资期限,并且未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获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前款合营各方在两个月内未签订缴付出资期限补充协议,又未缴清出资,致使合营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法筹建或者无法开业满六个月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繳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一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既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果合营各方未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各自出资期限,并且未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获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前款合营各方在两个月内未签订缴付出资期限补充协议,又未缴清出资,致使合营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法筹建或者无法开业满六个月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61、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未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一般损害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造成较大损害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6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6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按照规定接受许可证年检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不《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4、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非法侵占集贸市场场地不足三十日,未造成市场设施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2、非法侵占集贸市场场地超过三十日的或造成市场设施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5、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一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

1、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66、垄断货源、垄断价格或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二)垄断货源,垄断价格;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1、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的,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7、克斤扣两,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处罚种类: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补足短少部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至2000元的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68、赌博、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于算命等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赌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1、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69、发布虚假广告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1、广告客户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

有违法所得的

a.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b.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a.广告经营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b.广告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 有违法所得的

a.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b.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a.广告经营额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b.广告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70、广告内容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

(二)(三)

(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广告内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损害我国民族尊严,或者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广告含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a.广告发布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b.广告发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或者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1、利用媒介发布烟草广告、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作广告。”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a.广告经营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b.广告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72、广告内容超出经营范围的 处罚种类:罚款、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广告内容超越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但不超越国家许可的范围,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2、广告内容超越国家许可的范围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73、广告经营者未审查广告内容而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2)《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1.广告经营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74、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贬低同类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2)《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帖: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1、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有贬低同类产品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没有非法所得的,予以通报批评;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2、造成单个财产损害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75、新闻单位随意刊播广告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76、伪造、涂改、盗用或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5000元以下罚款”。

1、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一项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两项及以上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7、标明获奖或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提交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78、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1、非法设置、张贴广告影响范围较小,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非法设置、张贴广告影响范围较大,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非法设置、张贴广告影响范围较大且社会反响强烈,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79、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布户外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0、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2、其他情节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81、违反《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本项规定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1、提交一种虚假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提交多种虚假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一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2、两项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广告经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逾期不满三十日,责令改正;

2、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较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2、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

处罚种类:罚款、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法律依据: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

1、内容不违法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内容违法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由原登记机关撤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83、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

1、内容不违法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内容违法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4、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

1、内容不违法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内容违法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5、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不采取召回措施的;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超载、中途加价,无故绕行、拒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的;

(五)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不具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或者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的;

(六)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或者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制作、下载、发布、传播含有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犯罪等内容的信息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事整容、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不依法经营的;

(九)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或者采购、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或者将用药量、检查项目与医务人员的利益挂钩,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供水、供电等公用服务经营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收取暂停手续费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按照省工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执行。86、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 处罚种类:没收产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7、生产、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88、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9、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的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90、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由原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9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 处罚依据: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经营的种子没有包装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以及未按规定制作档案的 ※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93、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94、倒卖烟草专卖品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95、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后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6、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97、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98、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处罚种类: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9、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 ※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 处罚种类:没收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1、违反矿山安全管理,拒不执行停产命令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2、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 ※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03、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 ※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 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 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104、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 ※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105、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 ※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106、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 ※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107、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108、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规定经营的 ※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09、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 并处以罚款。”

110、违反规定经营农药,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1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2、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1、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1、经营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13、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七条:“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114、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5、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16、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117、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11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9、违反出国旅游管理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20、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21、单位有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

五、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122、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中对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该类畜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中对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没收该类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2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处罚种类:没收该类畜产品和加工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没收该类畜产品和加工工具,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24、经纪人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1、经纪人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一次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次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纪人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一次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次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一次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次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5、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未悬挂营业执照和监督举报电话牌或未佩带服务胸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是挂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

流动经营或者不便悬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佩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服务胸卡。”(2)《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126、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违反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营业、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三)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四)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五)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七)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九)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2)《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初次违法的,警告;

2、重复违法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3、经管理部门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吊销执照。127、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2)《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28、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2)《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1.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4.属于国家级有价值动物的,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129、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营业、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行有下列行为: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2)《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非法所得不超过三千元的,或者经营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超过三千元的,或者经营额超过三万元的,或者擅自经营三种以上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超过三千元,且经营额超过三万元的,或者同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130、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1、非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5、非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1、非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31、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有关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13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才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

1、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达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达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注:标记※符号的,属待细化条款

2.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二

作为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 工商行政管理在目前的职能主要是市场秩序的监管以及行政执法活动, 是对市场的主体行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以维护我国的市场秩序, 保证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对于目前我国所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特殊的市场状态进行社科分析, 努力开创出适应这种环境特征的新型监管方法。

同其他的市场经济一样, 我国的体制也具有一般特性, 这种特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表现在, 生产要素的活动以及资源的分配利用都是市场机制所推动的, 这主要是由于经济活动的进行主要是在这个市场环境下造成的。其次, 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参加者, 就是商品的生产者以及经营者, 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后, 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内部活动不受政府部门的直接干涉。最后, 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作为具有现代特征的知识经济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其本身也具有特点。 (1)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就是中国独有的经济特征; (2)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非配制度也是基本特征之一; (3) 以实现经济稳步增长为目标, 以市场机制为手段优化经济结构, 以宏观调控为基础建立有序开放的市场体系;4.近年来所强调的依法治国观念也渗透到经济体制中, 法律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项执法活动, 具有政策性, 广泛性的工作特点, 并且管理的客体范围涉及了各个领域。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资源配置主要是由市场进行调节,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有序开放的市场, 但是由于现实中部门垄断现象、地区封锁等都阻碍了这种统一体系的建立, 因此, 流通体制的改革、市场规则的健全以及市场的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经济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高, 面对艰巨的任务, 工商部门应当为止更加努力。

改革开放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发展影响深远,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将我国的经济前进方向扭转。在我国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以及主要的执法部门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作为职能机关, 面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市场以及市场环境变化下所遇到的挑战和任务, 工商机关应当发挥其职能, 维护市场秩序, 保证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利益。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 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 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的加剧, 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 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 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 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 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 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 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 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 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 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 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 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 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2 怎样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特别是邓小平理论, 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 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 才有实践上的自觉, 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 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依法行政, 优化市场经济环境。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 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 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 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 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 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 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 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 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 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 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工商部门应当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执法目的, 打击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现象、不正当竞争现象等, 切实在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维护国民和国家的利益。

良好的社会风尚是一个国家整体素质的体现, 构建现代文明需要工商部门加大扫黄打非力度。并且要切实保护企业商标的注册权以及专用权, 对于非法传销眼里打击。

加强执法。工商行政部门对于市场进行管理的主要方法就是执法, 通过对于法律的使用, 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并推进法制化建设。以实现良好稳定健康的经济秩序。

3.浅谈工商行政管理与资源配置 篇三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资源配置;分析

引言

工商行政管理是工商管理的一个方面,工商行政管理突出的是“行政”二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的意志,采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对市场主体以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达到维护市场规则的目的,更好的建立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促进经济健康、快速、持续的发展。同时,行政管理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密切,所以,下文将从工商行政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来阐述如何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如何从资源配置优化做起,从而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1.工商行政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部门,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主要是在工商管理的职能定位上和市场失灵上来体现出来的,具体表现为:

(1)从职能定位上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间接的促进着资源的优化配置[1]。首先,工商行政部门通过维护市场进入规则,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格,这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其实,有企业为了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经济资源和市场份额进行排他性的抢占,正常的竞争行为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就会破坏和扭曲市场,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是通过维护市场竞争规则,规范竞争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在市场竞争机制中正常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维护市场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平有序,创造有利于市场供求机制的价格机制正常运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2)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和执行市场准入标准,贯彻产业整车,优化产业的机构,引导经济资源在产业之间进行合理整合重组,优化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合理配置,避免资源的低效配置,保证市场能够快速恢复正常运行。

2.改善工商行政管理,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

2.1高中层以宏观启动为主,保障资源运用的优化

在整個的工商部门,高中层需要决策启动大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首先,工商管理的管理者需要明确国家政策在工商行政管理中是不可缺少的部分,要将国家政策落实到各个实处需要高层协调工作,但是也要为基层执法机构编制良好的条件,使得企业获得更优秀的人力资源。其次,工商系统内资源配置的结构的调整也需要高、中层慎重决策,例如出企业内出现财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或者是“倒挂”现象的,这些需要很大调整的情况,中高层需要经过慎重严肃的讨论,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分配,使得企业度过这一难关,保证企业能够快速的恢复正常运转,健康快速的发展。最后,高中层需要统一规范,通过详细的整合,改善企业内资源管理体制,做到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的装备配置和管理规范,保证从上到下根据统一的体制进行,促进了企业的统一化,保障了企业井然有序的运行,如果企业出现配置不合理的情况,也可以有科学合理的体制来解决问题,保证企业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

2.2推行行政机构的改革,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加强执法监管队伍,确保企业正常运行。同时在基层一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编制问题,必须慎重考虑,加强对其编制的扩充,使得执法机构和人员适应高密度和大强度的执法需求,积极推行职能转变、推行行政机构的改革,保证政企分开和简政放权体制的进行,强调企业内层级分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中高层需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实施国家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政策灵活变通使用,并且还要定期对中高层人员进行专业水平培训,加强中高层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同时,中高层人员需要集中精力依法行政,把应该下放的权利大胆的给基层人员,把该管的事务落实好,积极引入干部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奖惩机制来对中高层人员给予压力和动力,使得各类人才从竞争中脱颖而出,使得人才价值的体现。工商行政部门还需要将高校行政作为最终目标,积极消除行政管理方面的不利因素,解决作风问题,改善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而追求科学合理的企业体制[2]。

2.3提升行政管理的水平,保证无形资源的优化配置

无形资源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现代资源的核心部分,它的潜能巨大,通过在各级工商部门各个行政环节,全面提高科技含量,积极借鉴国外行政管理的先进手段,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等技术成果,将这些技术成果应用到行政管理中,灵活运用其中,保证企业的装备水平和办公自动化水平,提高行政效率服务,减轻了管理的压力。同时,国家还要对行政法规不断完善,努力解决政府错位、越位、缺位现象,减少随意执法造成的行政损伤情况,企业要善于利用国家政策、法规的力量引导企业内资源流向,合理利用这些无形资源,保证企业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效率,解决实践中的问题,通过科学技术的成果,提高行政效率,提高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

3.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和社会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不对资源配置问题重视起来,通过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满足企业对资源的需求,使得企业各个部门能够合理运用到资源,不会出现资源短缺现象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行。这些都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高宏.浅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制[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3,45(09):55-56.

4.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四

扬工商合„2008‟13号关于公布新认定的2007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为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我市企业合同与信用管理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管理办法》,经由企业自主申报、部门推荐、信用评价、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我局现认定扬州曲江商品城有限公司等50户企业为2007“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现将“重守”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希望全市“重守”企业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为打造诚信扬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附件:新认定的2007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此页无正文)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通知抄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扬州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10月22日制发

附件:

新认定的2007

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广陵:

扬州曲江商品城有限公司

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 邗江:

江苏保视通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江扬特种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扬州三源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舒乐座椅有限公司

扬州市前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扬州市舜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扬州市新力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扬州明星牙刷有限公司

宝应:

扬州市亚东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博斯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荷仙食品集团绿都食品有限公司

扬州市安宜阀门有限公司

宝应县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飞跃道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永一泵业有限公司

江苏王牌直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乐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都:

江都市通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都市新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润田水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鹏宇化工有限公司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

仪征:

江苏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润扬种业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船舶有限责任公司 仪征市兴源彩色印刷包装厂 扬州市越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仪征市环宇制线厂

高邮:

扬州市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 高邮市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高邮市金丰机电有限公司 高邮市助剂厂

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 江苏托普照明有限公司

扬州市隆昌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高邮市液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广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高邮市美雅思制衣有限公司 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顶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赛鸥电气有限公司 开发区:

5.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五

南工商市„2007‟99号关于印发南平市工商局开展合同监管订单农业 行政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南平市工商局开展合同监管订单农业行政指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抄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3月16日印发

南平市工商局开展合同监管订单农业

行政指导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2007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扎实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13号)和《关于支持发展订单农业,积极开展涉农合同帮扶工程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66号)精神,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做好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闽工商综„2006‟219号)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同监管订单农业行政指导工作方案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强合同监管订单农业行政指导工作,南平市工商局成立合同监管订单农业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世平

成 员:林国荣、陈友强、余洪纳、何智平、任景锋、林世斌、杨闽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林国荣;成员:吴晓东、曹文霞、王广浩。

二、行政指导的对象

根据《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创建企业之家的工作意见》(南工商综„2007‟64号)要求,全市选择100家重点涉农企业开展订单农业和合同监管行政指导。各县(市、区)局对辖区内

2种养大户、涉农龙头企业、中介组织进行筛选后,选择10家作为行政指导对象。各县(市、区)工商局于3月30日前通过OA网向市局市管科上报订单农业和合同监管行政指导的10家企业名单。

三、行政指导的内容

1、深入开展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宣传教育、组织培训、发放宣传材料、树立典型示范等方式,宣传《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和农户的合同法律意识,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合同欺诈。

2、指导修订合同范本。深入种养大户、涉农龙头企业、中介组织,指导修订切合实际需要的合同范本。

3、指导涉农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结合涉农企业的特点,引导辖区内的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4、做好共建单位示范工作。根据辖区情况,走访农业行政部门和龙头企业及种养大户,在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基础上,通过协议形式,把规模较大、效益较好、信用度较高、风险机制较健全的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作为订单农业共建示范单位,在同行业中起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

5、指导涉农企业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指导龙头企业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制度,做到人员落实,制度完善,不断规范涉农企业的自我管理机制。

6、做好合同当事人纠纷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行政调解职能,3对涉农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及时进行行政调解,化解纷争,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指导涉农企业运用抵押贷款盘活资金。指导涉农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盘活资金。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局在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中,要坚持合法性、合理性、自愿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2、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3、在行政指导工作完成后应建立书式档案。

4、合同监管订单农业行政指导工作列入2007年绩效评估内容,具体考评内容及要求另行下发。

5、各县(市、区)工商局于5月31日前完成合同监管订单农业行政指导调研文章1篇,9月30日前完成合同监管订单农业行政指导经验材料1篇,通过OA网“其他材料”上报市局市管科。

附件:

1、订单农业行政指导及订单企业书式档案内容

2、福建省工商局帮扶涉农企业推进订单农业有关数据统计表

3、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相关文书

4、经济合同行政调解相关文书

5、涉农订单合同参考文本

6.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六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须一式四份):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是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是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签章)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5、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1)设备发票(企业对应名称)

7.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七

大会会场

2012年11月5日,全省行政事业但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议在兰州召开,省财政厅副巡视员谢德主持,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堋讲话。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 实财政部两个会议精神,总结回顾近年来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迈上新台阶。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和部分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共200多人参加了会议。

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堋

省财政厅副巡视员谢德

省财政厅国资处处长王国荣

经验交流

分组讨论

8.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八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就是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主义基础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第一,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第二,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第三,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場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2.积极推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工程。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工商所党支部建设、监管模式改革等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嚴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

3.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

(1)把住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2)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积极参与对棉花、化肥、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加强对农资市场、节日市场、食品市场、旅游市场等的监管力度。二要深入开展打假、打私、打骗、反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及国家利益,促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要大力支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扫黄”、“打非”和清除“文化垃圾”。四要规范广告市场,维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五要严厉打击传销等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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