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2024-07-05

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共11篇)

1.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篇一

关于耕地补充项目无法实施严重影响我县

非农建设用地报批的情况汇报

耕地占补平衡是非农建设用地报批的先决条件之一。2011年财政体制省直管县后,各县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的任务由原来的市级统筹补充转变为由各县自行负责。为此,去年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局研究制定了《XXX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细则》,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颁发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阻力,影响到了补充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

一、建设急需用地,耕地无法补充的严峻形势 根据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预测我县交通建设、园区建设、产业建设、城镇建设及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求5000亩以上(XXX重大项目除外),其中需占用耕地2700亩以上。也就是说,2012年,我县必须先实施土地开发项目补充2700亩耕地获得抵补指标以后,才能报批5000亩的非农建设用地。

去年是由县级自主补充耕地的第一年,在报批建设用地时只好向市借用了抵补指标近1000亩,在今年需要归还。12月份开始实施耕地补充项目950亩,目前还不能验收报备。故今年我县可供报批建设用地的抵补指标为零。

二、耕地占补平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可利用资源受林业政策法规制约,无法立项。由于多年的开发利用,我县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荒草地资源越来越 少,从补充耕地开发后备资源的现实情况来看,利用那些图上是林地、坡25度以下、土壤质量较好,而实际现状是荒山、没有农业产出效益的林地资源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这些土地在选址立项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需林业部门的同意。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在向林业部门申请签署和出具意见的过程中,林业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同意出具意见,因此项目无法立项实施开发。目前,我局已做好前期工作的资源中有xxx亩图上涉林(见附表),其中有xxx亩因林业部门不能出具意见而无法立项。

2、耕地质量评定难以达到理想标准,农业部门不能验收。根据2010年4月湘国土资发[2010]9号文件《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耕地补充开发项目验收前,须由农业部门按照《湖南省耕地质量评定办法》进行耕地质量评定,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意见和土壤肥料质量检测报告。XX是丘陵山区,任意项目区在土壤肥沃程度、坡度大小等质量要素方面,肯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有些项目甚至是由于一定的历史背景立项的(如XX镇XX村开发项目是因当时为了稳定XX项目周边环境而立项实施的,项目区有部分坡度偏大,土壤中含有部分卵石)。开发补充的耕地与理想化标准难免有差距,农业部门拒不签署验收意见,导致不能及时验收报备用作抵补。9号文件出台前,2008年和2009年市级立项我县实施的项目8个共996亩(见附表),农业部门坚持要按照新出台文件的规定操作,至今不能签字认可不能提交验收。9号文件出台后我局按照 文件要求在项目选址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中积极邀请农业部门履行其职责,由于现实难合标准,2011年实施的9个市级项目984亩(见附表)因其中部分项目农业部门质量验收通不过而验收搁浅。如此下去,我们预计XXXX年县级自主实施的X个项目XXX亩也难以全部实现验收。

3、验收报备程序复杂。补充耕地开发项目按政策规定程序运行,从开始到完结可用于抵补,中间要经过选址立项、测量、设计、预算及评审和下达预算、工程施工、资金请拨付、工程验收和审计、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确认、然后网上报备等复杂的程序,时间跨度长。要在年内完成,除非采取非常的措施。如果部门不从全县大局出发,特事特办,而把它当作是国土部门一家的事,那么势必造成耕地抵补指标的脱节,从而使我县无法申报用地,目前,第一批次报地所有资料都已做好,市局也安排了部分用地指标,而因为没有抵补指标不能报到省厅去。

三、建议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

1、林业部门:

①对国土部门今年选址拟立项的涉林开发项目请予尽快审查通过。

②在制订十二五我县林业发展规划时,留足我县坡度在25度以下涉林的补充耕地后备资源约3万亩以上。

2、农业部门:

①区别对待湘国土资发[2010]9号文件出台前后项目的验收。之前立项的按照原来操作办法验收,之后立项的按照文件规定操作。

②质量验收标准上应当允许新开发地有一个由生到熟的培肥过程。

③特殊条件下立项实施的项目,如竹山、桥头河、石井头等项目。在质量验收标准上请注意适当放宽,予以放行。

3、财政部门:

按照《XX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细则》的第22条规定尽快设立耕地占补平衡资金专户,将开垦费和农土资金及时计提归并划入占补平衡资金账户,请尽快支付2011年立项实施的县级补充耕地开发项目资金,积极筹措今年所需资金约XXXX万。

XX县国土资源局

XXXX年XX月

2.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篇二

土地作为经济建设的承载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新形式下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解决“既要建设、又要吃饭”的问题,是土地资源管理者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贵州省位于我国西南,土地总面积17.62万km2,处于云贵高原向东部低山丘陵过渡的斜坡地带,为四川盆地和广西盆地之间的一个强烈岩溶化的高原山区。耕地面积490万hm2,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7.84%。城镇化水平仅为17.21%。由于城镇化建设、地质灾害点搬迁及企业项目建设等在使用土地时,大都只注重土地的承载作用,而忽视了耕地表土层的利用价值,直接将耕地表土层用于场地平整,导致大量精耕细作的表土层,特别是珍贵的水稻土表土层资源被破坏。在山地多平地少的地貌条件下,不可避免地占用了部分土地平整、土地肥力较好的村镇周边土地,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本文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角度,浅谈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的再利用。

2 贵州省耕地现状

2.1 土地资源稀缺,供需矛盾尖锐

贵州省土地资源以山地、丘陵为主,平坝地较少。山地面积为10万km2,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1.7%,丘陵面积为54197km2,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0.89%;山间平坝区面积为1.3万km2,仅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5%。人均占有量仅0.5hm2,低于0.78hm2的全国人均水平。人均耕地0.138hm2,仅是世界人均耕地0.25hm2的55%。除去现有耕地中不宜作耕地部分,人均耕地实际上仅0.11hm2。全省现有耕地中83.5%为中低产田土,90%以上位于山区丘陵地区,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力低。贵州省人口每年以50万的速度增长,而耕地却以每年0.7万hm2的速度减少,人地矛盾、吃饭和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

2.2 建设用地增加,后被资源不足

2007~2009年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1598hm2、1634hm2和2816hm2,建设用地以24.83%年平均速度增长。贵州省271.33万hm2未利用土地中,荒草地面积为55.51万hm2,仅占未利用土地面积的20.46%,其余多为裸岩石砾地和田土坎。荒草地多分布在交通闭塞、远离村寨的陡峭山坡,土层浅薄,农业开发利用所需投入较多,难度较大。此外全省耕地后备资源公8.08万hm2,且分布零散,开发潜力有限。

2.3 陡坡耕地多,水土流失严重

贵州省现有耕地面积中,15°以上的坡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49.82%,25°以上的徒坡耕地占19.48%,贵州省不少地区(如六盘水市、毕节地区)陡坡垦殖尤为严重,坡耕地中的82.1%未梯化。贵州省水土流失总面积为7.3万km2,占土地总面积的41.54%,其中强度流失8016 km2,占4.55%;极强度流失1322.4km2,占0.75%。全省年土壤流失量2.5亿t,年均土壤侵蚀模数1432t/km2·a。

2.4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利用粗放

受建设占用耕地实施表土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成本投入大、项目工期延长、近期效益不明显等因素影响,贵州省90%以上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都没有进行剥离再利用,按2009年省人民政府批准耕地1644hm2为参照,以此比例推算,没有进行耕地表土再利用处理的耕地约有1479hm2。此外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利用比较粗放,用地方取得合法用地批文,土地征收交付后,挖土机进场直接将耕地表土层用于场地平整,大量有机质含量高、土壤肥力好的表土层被破坏,造成了表土资源的浪费。

3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再利用的实施

3.1 提高认识,积极倡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建设占用耕地表土的再利用,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根本出发点。应从保护节约土地资源,坚持土地基本国策的高度,积极倡导建设占用耕地表土的再利用,实现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从理论向实际运用转变。

3.2 健全制度,严格要求

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出发,应将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再利用工作制度化,严格加以要求,按照“谁占用、谁负责、谁剥离”的原则,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土地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的责任,向占用耕地单位增收耕地表土剥离保证金,督促用地单位严格实施。

3.3 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实施

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专项资金,开设表土剥离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表土剥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耕地表土剥离情况,在年末编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后,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3.4 表土剥离再利用的工序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从剥离到覆土利用,根据耕地表土层再利用的自身特点,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工作程序,大致流程如下图1。

同时在实施表土剥离工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表土剥离不宜过深,以免造成人、财、物的浪费。根据贵州省土壤实际,剥离耕地表土层一般选取20~30cm。按照土壤剖面结构和土壤熟化程度,根据表土层有机质含量随厚度增加而减少的规律,水稻土表土层剥离不超过40cm,并将表土层10cm的耕作层和10cm以下的表土层分开,以达到表土层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2)覆土表土坡度不宜过大,避免局部聚水。覆土由于是外来客土,在实施覆土时应充分考虑到表土的沉降量,形成的地表坡度不超过2°为宜,以保证大气降水均匀的分布,不破坏客土的透气和保水性能。

(3)存储剥离表土不能堆放过高,并且应分层堆放。按照耕作层、犁底层和心土层自上而下分层堆放,条件允许的可分层单独堆放,避免熟土与半熟土交叉污染。在堆放场堆放时,堆放高度一般为5m,最高不超过10m,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风化,堆放场压实并加盖防护措施。

(4)对堆放表土层进行保肥培肥处理。存储表土在未使用时,应在分层堆放的表土上种植培肥有机作物,并定期浇水,防止剥离表土失水风化。

(5)加强覆土地块管理。新覆土土层比较脆弱,要加强对验收合格耕地进行培肥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承包方式确定使用权,及时加以利用,签订管护合同,落实好管护责任人,避免抛荒闲置。

3.5 因地制宜,科学实施

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不能僵化的使用同一标准,要因地制宜地对剥离耕地表土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对建设占用城市周边、村镇周围菜地、水田及耕地等精耕细作土层进行剥离。对于线性工程占用的山区贫瘠耕地表土可不要求剥离使用,以减少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与此同时,在对剥离表土层进行覆土利用实施过程中,要对覆土区域的耕作条件进行比选,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农田水利设施相对完善的土地整理区或中低产田区,便于管理和养护,以达到改良土质、优化结构的目的,为农业增产、高产奠定基础。

4 结语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再利用工作十分艰巨,不仅需要国土部门监理,同时也需要上级政府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自上而下的纵向政策保证,和国土、水利、环保、农业等部门的横向协作。目前这项工作投资大、见效慢,但从长远来看,从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角度出发,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再利用工程,将为我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向耕地质量动态平衡转变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04.

[2]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浙江省余姚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EB/OL].http://www.zjdlr.gov. cn/tdzl/news/juti.aspx?N_id=5733.

[3]国土资源部.关于推广吉林省开展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有关做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6号[EB/OL].http:// www.mcgt.cn/html/ zhengcefagui/xingzhengguizhang/2008/ 1230/855.html.

[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规划部.贵州省土地利用现状及供需形势定量分析[EB/OL]http://www.gzgtzy.gov.cn/gzlr/Art cle/displaycontent. asp?id=21342

[5]姜爱强.对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进行再利用的思考[EB/OL] http://www.gtzy.net/wskt/kjcggt/200708/778.html.

[6]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舟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实施办法.[EB/OL]http://www.chinalawedu. com/ new/1200_22016_/ 2009_6_ 30_zh1677285439036900212238.shtml.

3.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篇三

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1987年起实施的旧条例所作的一个最重要的修改是,提高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将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了4倍左右。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在上述适用税额基础上再提高50%。

此外,《条例》还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等。

《工资条例》有望年内出台

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今年将研究建立,据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将制定《工资条例》作为重点工作列入2008年工作计划。有专家表示,作为解决职工工资的增长问题和保障问题的重要举措,《工资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或许将保证工资在一定程度上随着物价涨。

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曾公开表示,《工资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和欠薪等问题。与《工资条例》一起将于年内出台的,还有《劳动争议仲裁法》、《社会保险法》、《户籍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而作为母法的《劳动法》也将在合适的时机进行全面修订。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管理办法》实施

2008年1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按《办法》规定,投保人可直接登录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保险营销员的从业资格证和诚信记录信息。据了解,这是保监会首次为保险营销员队伍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按照《办法》要求,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和投诉记录;保险营销员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投诉,也将被记录在案,投诉记录查询时限为3年。

产销食品须有许可证

今年消费者凭“QS”标志将能购买到更多放心食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将不得生产销售食品,而获证企业生产的食品都必须要有“QS”标志。

为何目前市面上流通的很多食品都还没有“QS”标志?原来,2008年元旦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有“QS”标志,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监管部门给予这些无证合格食品一个退出市场的过渡期。

广东《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施行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特别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并每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该条例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供水企业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还规定:凡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三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

葡萄酒年份不能乱标

新《葡萄酒(GB 15037-2006)国家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在生产领域里实施,并由推荐性国家标准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标准明确规定,葡萄酒标注的年份必须是此瓶产品的葡萄原料采摘的年份,并且该年的葡萄汁含量必须达到80%以上。

这一标准实施是为了制止葡萄酒乱报年龄、令消费者蒙冤的“年份酒”现象。瓶子里根本没有数年前的葡萄汁,但葡萄酒产品动辄标注数年前生产,商家乱标年份、乱炒年份概念屡见不鲜。无疑,新标准的实施将使得葡萄酒年份标注有法可依。

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

提高到2000元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近两年来,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又有所提高,需要对减除费用标准做适当调整。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有专家分析认为,物价上涨快、财政收入的大幅增加以及政府对民生的关注等,是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的主要原因。

董事长、总经理不得

兼任总精算师

4.耕地占用情况调研报告 篇四

据统计,从1998至2010年,全国耕地面积从19.45亿亩减少到18.26亿亩,已逼近18亿亩耕地红线。2011年国土资源部下达全国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只有600万亩,而各地上报国务院的计划高达1500万亩,未来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难度加大。根据自然条件、耕作制度、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技术及投入等因素综合调查与评定,中国耕地评定为十五个等别,一等耕地质量最好,十五等最差,全国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为九点八等,低于平均质量等别的十至十五等地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七以上,耕地质量总体偏低。生产能力大于亩产一千公斤的优质耕地仅占百分之六。其中,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低等地面积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二点六

七、百分之二十九点九

八、百分之五十点六

四、百分之十六点七一。

2011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审议中指出,“目前,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中国耕地总面积居世界第四位,而人均占有耕地就排在了126位以后了。我国是农业大国,各种粮食产量均居世界前列,但是每年却避免不了要进口粮食。

一方面,我国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另一方面,耕地质量也逐渐退化,这就使得对耕地占用情况的调查显得尤为迫切,也更有实际意义。基于此,我对家乡的耕地占用情况进行了调查。

唐河县源潭镇西马沟村是我的家乡,它是一个典型的传统型耕作方式的农村。它坐落于风光旖旎的南阳的东南角,它和大多数的农村一样,曾经是一个山清水秀的地方,人们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发生重大改变的时间大概在2003年。以下调研报告也以2003年为界,只研究2003年之后的耕地占用情况。

2003年时,政府投资在流经我们村庄的河流上推起了一个大坝,这在大家看来好像是美好生活的开始,谁会想到这竟会是噩梦的伊始?也就是在那个时候村里兴起了打工热,村里的很多年轻有力的壮丁都去打工了,很多留守的老人因为干不动农活而把土地租让出去了,就是在这些河边肥沃的土地上人们兴建了一些养猪场,养鸡场,房屋住宅等。另一方面养鸡场,养猪场的投资者大部分也有自己的土地,他们通过土地交换得到了大片连续的土地以便于盖造场房。

据我今年暑期统计,我村现有两个养鸡场,其中一个占地大约50余亩,另一个较小的也将近有20余亩;还有两个养猪场,其中一个占地有10亩左右,另一个占地大概3亩左右。除此之外还有占用耕地建造房屋的现象也十分普遍。

自从村边的河流上推起了大坝之后,一些人便认为有利可图,刚开始的时候只是承包水坝养鱼,效益也相当可观,但之后就依河建造了养鸡场、养猪场等,这些动物的排泄物排放到水坝之后既肥了鱼,也肥了一种叫作水花生的水草,其结果是水草遮盖了一大半的水面,进而导致鱼类窒息死亡,同时河道里的水质也逐步恶化,开始变臭,无法再饲养鱼了。现在水坝里的水腥臭难闻,人人敬而远之,干旱时的灌溉问题都成了一个极大的挑战。水坝水位的上升也导致原先河槽里开垦的很多耕地无法再耕种,这样损失的土地已无法再统计。

这里先说一下其中占地50余亩的养鸡场,鸡场主要是养殖蛋鸡。它依水坝而建,水坝附近的河道两旁栽有槐树林,养鸡场的鸡就放养在槐树林中,四周围上网和栅栏,成千上万的鸡整天就在里面游戏人间,其结果就是里面除了零星的几棵枯死的槐树外,其余的土地就寸草不生,有时鸡子一时高兴还会在地皮上挠个窝,这对土地的伤害可想而知,也许要过很多年才能恢复原来的郁郁葱葱景色吧。除了鸡子的活动空间外,鸡场里的场主、员工也住在养鸡场里,据统计养鸡场里有鸡舍两座,每座大概在一亩左右,仓库一间,大约100平方,其余各处院落有两处,占地面积暂时没有统计完全。

另一个养鸡场主要饲养肉鸡,养殖肉鸡不需太大的活动空间,只需要有一间大的鸡舍就行,鸡场加起别的设施占地大约20余亩。它建造在村公路的傍边,主要的问题是整天都散发着一股刺鼻的臭味,在有风的时候,全村都能闻道这种已经快要让人窒息但又熟悉的气味。最让人受不了的就是卖完鸡子后的几天,因为鸡场要清理鸡粪,鸡粪也没有一个专用的池子或者一块大的地方,所以鸡粪就随便堆积在村公路的旁边,不仅臭味难闻,也影响了村民的出入交通,如果遇到下雨天,那场面就更加不堪入目,气味更加不堪入鼻了。

下面要说的是养猪场,其中一个养猪场建在村子的西边,占地大约有3亩左右,村子的西边地势比较高,然而猪场没有一套完善的处理污水分辨的设备,所以只能任由猪场里的污水就直接排放在村中央的排水沟里,结果臭水满村横流,这也导致村里蚊蝇乱飞,当然其气味之难闻也是无法言语的。另一个养猪场和它相对而建,因为刚建不久,还没养猪,占地面积也不能太确切的统计出来,不过其规模之大已现端倪,占地面积不会少于10亩。

另外,在2003年之前,大型联合收割机还没有普遍应用,这可能与村里还用大量的青壮劳动力有关,所以在03年之前使用联合收割机是一件非常新鲜的事,谁家用了联合收割机,两天之内一个村的人都会知道。那时村里收麦子的方式十分落后,一般的人家都是使用收割机收麦子,之后再用车把田里的麦子拉到打麦场里用石磙或者用一个叫镇压器的东西把麦子从麦穗里打出来,有的人家也会用脱粒机进行脱粒。这里要提到的就是打麦场,打麦场其实就是把耕地的一部分深度碾压使之硬化,然后才能在上面进行打麦,在2003年之前,几乎村子里的家家户户在村子的西边都有自己的打麦场,打麦场其实也可以种农作物,最常见的是麦子收割之前种油菜,打完麦子之后,把打麦场深翻深耕后播种绿豆、蔬菜之类。2003年之后,随着大型联合收割机的普及,这种叫做打麦场的土地就失去了历史意义,然而人们并没有使打麦场还原为耕地,而是在上面盖起了自家的房屋。从2003年开始统计这样的房屋已经诞生了13座,按照每座院落的房屋占地72平方,院子占地200平方计算,累计面积也达到5亩有余。其实他们在村子中央是有自己的正规宅基地的,这样的话村里的老宅基地或者老院落就这样荒废下了,成为一片杂草丛生的荒凉景象。在这里读者要问为何人们不在老宅子或者正规宅基地上面盖房子,笔者认为这可能与地理位置有关,因为村中央多少有些不便,距离大公路有些远,这样的案例在别的地方也十分普遍;或者还可能出于另一方面考虑,就是想多占一块宅基地为以后打算。毕竟现在国家对耕地非法占用的态度不是太明确。很明显,这样的情况还要延续下去。好在到目前为止村里的粮食在自给自足的情况下,多少还能卖掉一些。但是十年、二十年之后是什么情况就很难说了。

南阳地处中原,这里土地肥沃,是全国种粮、产粮大市,同时这里土地平整、风调雨顺,适宜大面积耕作。但是我们村的村民有一些不合时宜地退耕还林,肥沃平整的土地种树显然不太划算,同时也曲解了退耕还林的真正意义。实际上,前几年木材的价格还可以,村里的一些人开始眼红,于是村里就有人在自家的田地里栽上了杨树,很明显的一个道理就是木材的价格并不是像树一样只会往上长。就在今年,因为木材的价格实在太不景气,有些村民一气之下就把还没成材的树木砍掉了。希望这样的跟风走的故事不要在发生了。

农村的土地利用利用率极低,同时传统观念还影响着很多人,村民往往片面追求超大院落,这对原本就很紧张的耕地无异于雪上加霜,解决这种局面的最好方法就是新农村建设,这就是为何新农村建设迅速升温,提到议事日程中的关键。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衣食父母,保护基本农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为了能够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充分地利用好每一寸土地,珍惜每一寸土地,保护每一寸土地。一方面,要控制乡镇企业的发展,取缔效益低下、土地利用不合理的企业,避免乡镇企业占用过多的耕地;另一方面,要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社会实践调查

报告

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 班级:材料1004班 姓名:马春佳

5.山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 篇五

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20 10:18:2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开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

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按照附件规

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执行。

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应当在附件规定的当地

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执行。

三、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免

征耕地占用税。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农村居民的范围和

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四、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商,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前的准备工作。在省政府确定将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五、2008年1月1日以后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其耕地占用税按照《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1987年8月1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鲁

政发〔1987〕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设区的市县(市、区)适用税额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每平方

米30元;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每平方米25元。

青岛市

四方区、李沧区每平方米45元;崂山区每平方米40元;黄岛区每平方米35元;城阳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每平方米30元。

张店区每平方米40元;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每平

方米27元;高青县、沂源县每平方米22.5元。

枣庄市

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每平方米30元;山亭区每平方米24元;峄城区、台儿庄区每平方米22元。

东营市

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广饶县每平方米21.5元。

烟台市

龙口市每平方米38元;芝罘区、福山区每平方米30元;长岛县每平方米27.5元;牟平区、招远市每平方米25.5元;莱州市、栖霞市、海阳市每平方米24.5元;莱阳市每平方米23.5元;蓬莱市每平方米23元;莱山区每平方米20元。

潍坊市

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每平方米23元。

济宁市

市中区、兖州市、邹城市、微山县每平方米35元;任城区、曲阜市、鱼

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每平方米30元。

泰安市

泰山区、岱岳区每平方米26元;新泰市、肥城市每平方米25元;宁阳县、东平县每平方米23元。

环翠区、文登市、荣成市、乳山市每平方米30元。

日照市

东港区、岚山区每平方米30元;五莲县、莒县每平方米23元。

莱芜市

莱城区、钢城区每平方米26.5元。

临沂市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郯城县、苍山县、莒南县、沂水县、蒙阴县、平邑县、费县、沂南县、临沭县每平方米22.5元。

德州市

德城区、乐陵市、禹城市、陵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齐河县、临邑县、宁津县、庆云县每平方米21.5元。

聊城市

东昌府区、临清市、阳谷县、莘县、茌平县、东阿县、冠县、高唐县每平方米21.5元。

滨州市

滨城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每平方米

21.5元。

菏泽市

牡丹区、曹县、定陶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

6.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篇六

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契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减免申报表。

第九条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第十条

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第十一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7.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篇七

1 入户调查情况分析

综合考虑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发展程度及数据易得性等因素, 选择了具有典型特征的皖西北地区作为本次入户调查的对象。 在当地基层国土所的支持与配合下, 本次入户调查总共收回有效问卷931 份, 其情况分析如下:

1.1 被调查农户家庭情况

占用耕地盖房户主年龄以40~50 岁和50~60 岁两个年龄段为主, 占总调查户数的87%; 家庭总人口以4~5 人居多, 占74%, 家中有1~2 个男孩需要盖房的居多, 占91%, 常年在家居住以2~3 人为主;家庭总收入来源主要以种植和外出务工收入为主的占83%, 年收入在5 万元以下的占75%。

1.2 建房情况

从建房情况看, 新建房屋户使用面积以220~380m2为主;但通过现场查看, 房屋占地面积一般达不到220m2, 但是加上院墙等附属设施占地面积往往超过220m2; 新建房屋以2~3 层为主, 房屋花费在10~20 万元之间;权属方面, 约有72%是自家耕地, 22%的是通过调换的, 还有56 户是购买的。

1.3 建房意愿

在建房目的上, 51%的是为小孩结婚用, 38%的是居住需要。 占用耕地建房时主要原因是为出行方便和村内无宅基地供新建房屋。 除原居住的宅基地外, 村内无其他宅基地 (也就是说只有1 处) 的占59%, 拥有两处宅基地的占38%。 建房主要年份集中在近三、四年内。

1.4 建房管理

知道国家不允许占用耕地建房但不甚完全知道的占79%, 完全知道的仅占10%;阻止占用耕地建房的主体是乡镇, 占问卷调查户的65%;说明当前在耕地保护和农村建房方面的监管主体是乡镇。 违法建房户缴纳耕地占用费的占86%, 没有申请用地的占56%, 说明农民对建房程序知晓较少, 国家政策宣传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1.5 对政府的期望

从农户的角度看, 对于集中居住, 大多数还是持同意的态度;在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群众最关心的是道路通行问题。对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 大部分群众愿意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去解决, 同时希望国家补贴一部分资金。

通过上述分析, 可以得出: 一是农村建房户刚性需求很大; 二是房屋建设以2~3 层为主; 三是原村庄基础设施不完善、 出行不方便和宅基地分配不平衡是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主要原因;四是对国家不允许占用耕地建房的知晓程度较低, 尤其是农村建房审批程序的缺失也是农村违法建房的原因之一; 五是农民对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尤其是通行条件的呼声较高。

2 农村建房占用耕地的原因分析

2.1 农村建房占用耕地影响因素分析

农村建房占用耕地的因素有很多, 在这些因素中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形成了一个复杂系统。 为更好的解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本文利用系统工程中的解释结构模型 (ISM) , 在问卷结果分析的基础上, 征求相关土地管理专家和工作者的意见, 提取住房需求、权属调整困难等11 个主要影响因素, 通过二元关系判断、建立可达矩阵、矩阵运算、区域划分等步骤, 绘制出农村建房占用耕地影响因素的多级递阶有向图 (图1) 。

图中:S1=住房需求、S2=权属调整困难、S3=村内无宅基地、S4=生产生活方便、S5=农民传统建房思想及认识不足、S6=村庄规划滞后、S7=用地指标短缺、S8=村庄基础设施落后、S9=建房审批制度缺位、S10=宣传不到位、S11=执法管理缺位。

由图1 可知, 农村建房占用耕地第1 级影响因素有S3、S4、S5、S8、S10, 第2 级影响因素有S2、S6、S7、S11, 第3 级影响因素有S1, S9。 所表示的意思是:S1=住房需求和S9=建房审批制度缺位是影响农村建房占用耕地的根本原因, 最直接的原因是S3=村内无宅基地;而S2=权属调整困难、S7=用地指标短缺、S6=村庄规划滞后和S11=执法管理缺位作为中间影响因素虽不是最根本和最直接的影响因素, 但其在农村占用耕地建房起到过渡作用。 其余S4=生产生活方便、S5=农民传统建房思想及认识不足、S8=村庄基础设施落后和S10=宣传不到位在农村占用耕地建房中起到推动作用。

2.2 分析结果的合理性解释

2.2.1 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分析。 上述分析表明, 住房需求和建房审批制度缺位是影响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的根本原因。 从皖西北的现实情况来看,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改善居住环境是逐步富裕的农民在温饱问题解决后的首要问题。 “打工挣钱, 回家建房”已成为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的“口号”。 而在建房审批上, 通过实地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发现皖西北地区近几年来未出台相关农村建房审批制度。 村内无宅基地成为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的最直接原因, 其根本原因是户间宅基地数量与人口的不均衡所造成的。 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政策及“宅田合一”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影响, 农村宅基地在户间的分配长期未发生变化。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户间人口数量的变动, 致使需要宅基地建房的农户因没有宅基地而不得不占用耕地建房。

2.2.2 推动因素分析。 村庄基础设施落后、 生产生活方便、 农民传统建房思想及认识不足以及国家政策宣传不到位等推动着农民占用耕地建房。 首先, 近几年国家虽然对农田整治、村村通工程、农村饮工程等进行了投入, 而农民最关心的村内道路、排水等配套设施未进行投入或投入较少, 不能满足住户的需求, 因此出现了一些村民千方百计的通过私自换地、占用自家承包耕地等方式在村外建房, 尤其是沿路占用耕地建房现象尤为突出;其次, 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 “谁耕种, 谁占有、谁使用”的观念已根深蒂固, 这种小农意识进一步加剧占用耕地建房的趋势;再次, 由于部分农民常年在外打工, 传统农业种植的收入在农户收入结构中的占比逐年减少, 占用耕地建房已经影响不了他们的生计;最后, 由于农民思想认识不高以及国家对占用耕地造成的后果宣传仅停留在“口号”、“标语”上, 并未真正深入到农民心中, 也成为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的推动因素。

2.2.3 过渡因素分析。 权属调整困难、用地指标短缺、村庄规划滞后和执法管理缺位虽是过渡因素, 一定程度却加剧了占用耕地建房。 在规划上, 问卷调查区域, 多数没有编制村庄规划;部分已编制了村庄规划的乡镇, 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农用地转用指标不足的约束出现了占而未报批的现象;在土地权属调整上, 由于进行户间权属调整, 在实际操作上是非常困难的, 部分需要建房的人家只好在自家耕地上建房, 甚至购买耕地进行建房。 在监管上, 受基层监管人少、“人情”因素以及《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国土部门强制拆除的权力的影响, 在违法建房的处理上, 往往以缴纳耕地占用费和罚款的形式进行处理, 使违法建房户由非法变“合法”, 这使农民认为“缴钱”就可以占用耕地建房。

通过上述分析, 基于解释结构模型 (ISM) 分析的农村占用耕地建房影响因素与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的现实情况有很高的耦合性。 因此, 基于解释结构模型 (ISM) 分析的农村占用耕地建房影响因素可以作为消减农村占用耕地建房对策的依据。

3 消减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的对策

消减农村占用耕地建房违法现象, 不能一味强调政府监管, 应充分了解建房户用地需求和意愿, 在规划引导、加大规划村庄基础设施投入的基础上, 去引导建房户“合法合规”建房, 再辅以宣传、监督管理。 只有这样才真正使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越来越少, 农村宅基地管理越来越规范。

3.1 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 让农民有 “合规”建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是规范农村建房工作的重要依据。 要有效破解农民占用耕地建房这一难题, 就要切实加强对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即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征求农民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村镇建设规划, 本着“用地集约、环境宜居、生产生活方便”的原则, 在每个村辖区内选择基础设施条件好、交通相对便利、空闲地较多的地块, 规划集中居住区, 引导农民合理有序建房。 同时, 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应就如何确定农村建设用地范围, 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 积极沟通协调, 做到“多规合一”, 同步落实, 相互衔接, 以保证各项规划的可操作性。

3.2 运用政策, 合理分配, 让农民有 “地”建

充分运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宅基地流转等政策, 通过撵地、调地互换、有偿腾退空闲宅基地、“定量不定位, 确权不确地”的确权方式等途径解决权属调整困难问题, 按需分配宅基地, 让确需建房的农户有“地”建房。

3.3探索用地途径, 单列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 让农民建了不违法

受上级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较少及其城乡之间分配不均衡的影响, 许多符合规划, 不得不占用农用地建房的, 因用地无法审批, 造成了违法占地建房, 地方政府被问责。 因此, 要解决此类问题, 必须建立公正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体系, 实行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在保证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和质量不降低的情况下, 探索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用地新途径。

3.4 加强宣传, 加大村庄基础设施投入, 让农民不愿占用耕地建

农户占用耕地建房及沿路建房的主要原因是对耕地保护认识不足及原有的村庄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 因此, 要引导农民在规划区或原有的村庄建设用地上建房, 首先要积极宣传《土地管理法 》和 《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法规及耕地保护知识;广泛宣传集中居住带来的好处及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带来的危害、后果, 增强对耕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其次要加大村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投入, 将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新农村建设资金进行整合, 实行财政资金投入和吸收社会资金相结合的方式, 切实把村庄内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好, 这样农民才愿意按规划建、不乱建。

3.5 健全农村建房管理制度, 让农民合规合法建房有依据

规范农民建房, 要有切实可行的、符合实际的相关规范和制度。 因此, 堵住农民不乱建, 要出台切实可行的、符合当地实际的、可操作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审批、流转等进行明确和细化, 力求从制度上完善和规范农村建房管理。

3.6 加强监管, 严格执法, 让农民不敢占用耕地建房

制止农民不乱建, 还需加强监管, 充分发挥村级信息掌握上报、乡级政府监管、县级的巡查查处、市级督导考核的多级监管网络, 形成多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的局面, 杜绝“人情”影响农村建房管理的现象。 同时, 还需组建专门执法队伍, 强化土地执法监督检查, 完善土地管理日常性动态巡查制度, 力争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努力把占用耕地建房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切实增强土地、规划执法的威慑力。

综上所述, 保护耕地, 消减农村占用耕地建房, 必须改变当前从政府角度出发“重堵不重疏”的现状, 坚持在充分把握农村建房规律和趋势的基础上, 采取“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的管理方式, 这样才能使农村建房管理走上良性轨道。

参考文献

[1]龙花楼, 李婷婷.中国耕地和农村宅基地利用转型耦合分析[J].地理学报, 2012, 67 (2) :201-210.

[2]李永芳.遏制农村无序建房与耕地流失的基本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37 (6) :126-129.

[3]周建国.农村耕地非法转为宅基地的问题与对策[J].贵州农业科学, 2010, 38 (2) :183~188.

[4]李金锷, 阳利永, 倪凤, 等.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问题研究—以云南省弥勒县为例[J].2013, 41 (9) :4152-4153.

[5]夏九牛, 张坤.耕地保护条件下农村居民点布局的问题剖析与优化对策[J].上海国土资源, 2013 (3) :34-37.

[7]凌莉莎, 温小郑.基于解释结构模型的宜居城市影响因素研究—以信阳市为例[J].价值工程, 2014 (4) :16-18.

8.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篇八

时间:2004-12-18 11:54:08 作者:admin 点击数:2134 收藏此页 打印本页

(1987年1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所谓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苗圃、花圃、果园、桑园、药园和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占用渔塘及人工草场(包括人工草场、飞播草场、灌溉草场、施肥草场)。农田防护林,也视同占用耕地。

第三条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义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确定。耕地占用税税额是根据以县为单位按人口计算的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的。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按中央核定的我区平均税额,特核定各地、州、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如下:乌鲁木齐为4.00元;石河子、克拉玛依、昌吉、吐鲁番为3.40元;巴音郭楞、博尔塔拉、哈密为2.80元;伊犁自治州(包括伊犁、塔城、阿勒泰三地区及奎屯市)、阿克苏地区为2.30元;和田、喀什、克孜勒苏三地州和阿克苏地区的柯坪县、塔城地区的托里县、昌吉州的木垒自治县、位于边境的农牧场、兵团团场及边境乡为1.60元。各地、州、市规定所属县(市)适用税额时,在剔除边境团场、农牧林渔业企业和边境乡按第五档平均税额计算后,全地、州、市的平均税额不得低于自治区核定给各地、州、市的平均税额。各县(市)确定适用税额时,可根据本县具体情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27号文件中规定的四个档次和上级核定的平均税额,分别市区、市郊、农牧区确定。在本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各乡(镇)的适用税额,可以有所差别。农村牧区居民(指农业户口居民)以及兵团团场、地方农牧林渔企业职工,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 住宅,应全额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交者,从批准用地第三十一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第七条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含滞纳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二)铁路线路用地。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例。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予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收,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货场仓库用地,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税。

(三)民用机场跑道、停机坪用地。包括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炸药库用地。炸药库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炸药库安全所必须占用的土地。

(五)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医院用地。学校用地是指全日制大中专、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子弟学校)及列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技工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和兽医院、站用地。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六)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七)公路用地。指修筑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必要的留地。

(八)直接为农林牧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九)灾民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建房占用的耕地。

(十)引进自治区外资金兴办的企业,引进部分超过50%的企业建设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如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之日起交纳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农牧民及兵团团场、地方农牧林渔业企业职工迁移住宅,如原宅基地恢复为耕地,只对新占耕地超过恢复耕地部分征税。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除上述“三资企业”外,均应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安置牧民定居和边远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农牧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原按规定征收的新菜地建设基金仍保留。根据国务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应照章征税。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凡超过国家规定统一标准的应适当调低。乡镇集体单位建设和农牧民建房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耕地垦复费停止征收。

留地方的耕地占用税应大部分留给县(市)。自治区集中20%(以留给地方的部分为100%,对伊犁州只集中15%,伊犁州级留用5%),其他地、州是否集中或集中多少,由各地、州自定,但留用部分最多不能超过10%。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二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扣除农业税。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的耕地,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农业税额予以核减。核减税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各地、州、市下一农业税收入任务。此项核减的农业税,按现行财政包干体制规定负担。

第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个别地方财政机关征收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或免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免税凭证)和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没有财政机关出具的纳税或免税凭证,土管部门一律不得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规定交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适用税额,按单位所在地规定的税额执行,由团场统一向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兵团其他单位直接向当地财政机关交纳。各地在安排使用农业发展专项基金时,应包括兵团农牧团场。

第十九条 为了掌握耕地占用税有关基础数字,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征收机关特别是县、乡(镇)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册籍,搞好会计核算,编制有关报表。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农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开垦、整理、改良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工程进度拨款。有关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厅、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1987年4月1日执行。4月1日起占用的耕地都应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1983年以新政发20号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新政发158号关于贯彻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下发后,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在1988年3月31日以前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用地手续的,可免征耕地占用税,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加倍征收耕地占用税。截止1987年4月1日止,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应照章补办应加征的税额。

9.【梳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篇九

一、定罪及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 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第342条(《修正案(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六十七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

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三、量刑标准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10.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篇十

关键词:耕地占用税,契税,计税依据,征管

随着我国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化,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主要农业税种已退出中国的税收舞台。目前, 作为农业税收中仅保留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已逐渐成为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 从汉台农业税取消后这4年多的情况看, 耕地占用税、契税“两税”收入已远远超过原“四税”收入的总和还要多。2005-2008年的4年间, 汉台区共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7 723万元, 特别是契税收入4年跨越四大步, 取得了显著成效。分别由2004年直征前的400多万元上升到2005年945万元;2006年1 569万元, 2007年2 091万元, 2008年1 993万元。虽然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与前相比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当前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并采取相应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较规范的计税依据

一是征管部门不掌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依据资料, 仅凭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缴费通知单”收税, 难以把握征收主动权,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少征、漏征税款的现象;二是对二手房交易申报价格没有形成有力的监督制约办法和机制, 存在二手房计税价格偏低和难以合理认定的问题;三是土地、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的评估或确定缺乏制约机制, 存在契税收入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 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到位, 行政干预较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契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 然而各级政府为了吸引外来客商投资搞开发, 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有的超出了《条例》规定的限度, 从而使税款无法做到应收尽收, 造成税款流失。一是政府以招商引资名义减免税费或者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减免特定项目有关税费, 这在财政部门管理的两个税种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二是部门协调配合不力, 难以真正做到“先税后证”, 造成国土和房管部门有意无意越权减免税。个别部门存在本位主义, 依法行政意识淡薄, 未按规定执行“先税后证”政策, 对证照的完税情况审核不严, 以证控税措施落实不到位, 出现“跑件”问题;三是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分属国土和房产两个部门管理, 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不能完全一致, “两税”税源的第一手资料掌握在国土和房管部门, 征收机关难以掌握房地产交易的整体情况, 与其信息的沟通还不通畅, 不能及时获取相关征管资料, 源头控税机制落实不全面, 造成征管工作被动。如《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签订合同10日内要申报纳税, 并在30日内缴纳税款, 但实际工作中, 征收机关往往难以取得或及时取得土地、房屋交易的详细资料, 给税收征收造成很大难度。

(三) 群众的纳税意识淡薄, 自我保护意识差

从客观方面的原因讲, 契税既是一个老税种, 又是一个小税种, 容易被人忽视, 有很多政策没有理顺, 纳税人对契税政策了解甚少, 自我保护意识差, 不能够真正意识到隐形交易的危害性。加上税法观念淡薄, 纳税意识不强, 想尽办法挖空心思有意偷漏或无意识偷漏, 出现了你有政策, 我有对策的征纳僵局, 也给税收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

(四) 金融机构抵债取得不动产的契税征收工作尚未开展

近年来, 金融机构对到期信贷采取了严格的不动产抵债措施, 用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时有发生。抵债后土地、房屋权属已实质发生转移, 应视同土地、房屋买卖, 按规定应照章缴纳契税。但由于过去契税收入额度小, 加之对其征收工作重视不够, 税法宣传力度薄弱, 造成金融机构对以资抵债资产缴纳契税的认识不高, 往往对缴纳契税产生抵触情绪, 契税征收工作阻力较大, 存在漏缴契税现象。

(五) 房屋拆迁契税征收工作有待加强

随着旧城改造规模的扩大, 房屋拆迁工程不断增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矛盾较为突出。旧房拆迁时,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难以达成共识, 无法真正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 导致计税价格无法公正、公平的体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房屋拆迁契税应按实际支付的新 (安置) 房屋价款 (新安置房总价减去拆迁补偿价后) 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 由被拆迁人按差额照章缴纳契

本栏目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税政处支持开办

税。而旧房拆迁工程时间跨越较长, 政策性强, 一旦拆迁工作完成以后, 动迁户情况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基础资料很难收集齐全, 契税征收机关无法准确核定计税依据, 造成国家税款部分流失。

二、采取的对策

(一) 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一是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公布较为合理的房屋、土地基准地价或市场指导价。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北京市地税局有关问题中 (国税函[2005]436号) 明确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要计征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 而减免契税。”根据这一精神, 对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 征收机关要依据每一地段土地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格核定。二是在公布基准价格或指导价的基础上, 征收机关可选定几家有资质的评介机构进行评估, 对于评估价明显偏低的, 征收机关有权选择其他评估机构评估, 切实掌握征收的主动权。

(二) 完善政策法规, 明确部门职责

《契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土部门和房产部门在协征税款过程中的义务, 但对协税部门不按《条例》或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既没有明确其承担的责任, 也没有具体的约束条款, 致使征管部门处处被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1号) , 要求三部门互相协调配合、互相监督, 共同做好土地税收管理工作。汉台区可以此为契机, 进一步密切征收机关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搭建与国土、房产部门信息资料共享平台。建议参照西安市的做法安装国土征用转让、房屋交易转移以及契税征收综合软件系统, 真正实现财政、国土、房管等三部门横向联网、跨部门信息共享及较强操作性的多重目标。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国土等部门的交易办证资料, 便于准确掌握征管信息;国土部门可在办证时查询财政部门的征收税款的情况, 有利于全面落实先税后证制度, 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做到先税后证, 从而使两税征管工作在客观上得以加强。

(三)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 规范征管行为, 不断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征管部门有权停止执行违规的优惠政策, 规范征管行为。对在征收中发现与税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文件, 要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向政府汇报, 停止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以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耕

税收理论与实践

Theory&Practice of Taxation

地占用税、契税政策。要把两税政策宣传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除集中宣传活动外, 还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日常的征收工作之中, 真正做到“宣传先行”。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宣传标语、办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和会议等有效形式, 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两税政策宣传, 以此深入千家万户, 人人知晓。让全社会都来理解和支持两税征管工作, 为两税征管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 征收机关在征管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杜绝随意减免税收口子, 优化税收征管环境。

(四) 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监督检查力度, 提高两税征管水平

契税的征收需要国土、房产等部门的配合。因此, 在原有契税征税窗口基础上, 建议区政府协调房产和物价部门联合调查、测算, 定期公布本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规范交易秩序和房屋市场交易行为。契税征收机关要主动出击, 对辖区内的税源进行全面摸底。可实行“报备”制度,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计划, 已开发的楼盘进入预售阶段前的套数及面积, 售楼价格、销售进度等相关资料, 每月制成报表备案, 以利掌握第一手资料, 及时建立税源台账, 监控税源。在加强与国土、房管部门配合的同时, 建立定期稽核国土、房管部门土地、房屋交易档案制度。建立举报中心, 动员社会公众力量积极参与。运用司法手段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 必要时可联合公安经侦部门共同稽查, 加大打击力度, 有效发挥税收强制性作用, 维护税法权威, 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五) 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征管工作

11.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篇十一

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民种地非但不交各种税费,还可以得到国家补贴,使农民种地的收入得到了实惠,土地也随之珍贵起来,在农村出现一些将草原开垦为耕地,将林地毁坏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以取得更丰厚的经济效益,严重破坏了土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为了有效制止毁林开垦、毁坏草地、养殖水面的行为,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将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该修正案将过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的罪名相应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的具体案情应如何界定和适用法律问题,谈几点拙见。

一、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说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必须以触犯土地管理法规为前提,行为的具体特征是在土地法规中已有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对象中有耕地,《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也规定了,非法使用草原、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对象中有草原。但《森林法》中只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仅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责任,并没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说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破坏林地的行为所要依据的《森林法》的规定并不存在,即使《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也构成犯罪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是没有相应的依据的。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破坏林地解释》)第一条,破坏林地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挖沙……,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这一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对象也包括林地。农用地是一种生态系统,能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区域气候,还能吸纳污染物,那么养殖水面和湿地是否可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对象呢,笔者认为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以下简称理解和适用)中,谈到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时,明确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根据这一解释,养殖水面也应当作为农用地的范畴,因为养殖水面也是保护国家生态环境,有利于生态平衡的,只要是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破坏的,就应受到刑法保护,同样湿地也应列为农用地的范畴。

二、如何认定“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为其他用途的情况。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破坏土地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根据这一规定,改变耕地的用途,只能是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如果这样,对于将耕地改为养殖水面,将耕地改为林地的行为就会钻法律上空白,而逍遥法外。《理解与适用》中,解释修正案中所说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并非仅指非法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等非农用地,而且还包括非法将林地改为耕地或将林地改为养殖水面等非法将林地改作其他农用地的行为。这就说明改变耕地用途也可以是改作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对于改变林地的用途,《破坏林地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种植农作物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据此,明确了改变林地用途的内容,除将林地改为建设用地外,还包括在林地上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都应认定为改变林地用途。关于改变草原用途,就司法实践中看,主要是非法将草原开垦为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系将农用地改为他用,但也是用于其他农用地了,虽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理解与适用》将农用地改作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应当认定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关于改变被占用的湿地、养殖水面只要是非法改变的,认定的改变用途应当与上述草原、林地等相一致。

三、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

《破坏土地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很明确,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十亩以上,是数量较大,但对于行为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没达到五亩,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没达到十亩时,可否累计认定为“数量较大”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可以累计计算,因为是同一犯罪行为就应累计该行为的数量,如不累计计算,就会使毁坏后果较严重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如甲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亩且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9亩,12亩耕地被严重毁坏,危害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果不能累计,既不构成犯罪,非但不公平,反而给犯罪分子逃避刑法处罚提供了可乘之机,但笔者认为数量可累计计算,可按基本农田以外的标准10亩作为数量较大的标准。关于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的标准,《破坏林地的解释》对此规定的非常明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非法占用林地的数量较大标准是明确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非法将草原改变用途,用于种植农作物的案件,但对非法占用草原法律却无“数量较大”的标准,使我们在办案中无所遵循。非法占用林地和耕地均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和其他林地数量较大的标准均是十亩以上,据此,因草原并无种类区分,可以参照《破坏林地解释》按十亩以上为数量较大的标准执行,因为他们都属于农用地范畴。

四、如何认定“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程度

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和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才构成犯罪,这里所指的“大量”应当认为在“数量较大”的范围之内,因此只要达到“数量较大”既可视为是“大量”毁坏。但如何认定“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呢?根据司法解释,应当指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等行为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原种植条件完全被破坏,从而丧失种植条件,无法再种植,还包括由于非法改变了所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用途,而使原来种植的植被不复存在等情况。但非法占用草原,使草原造成大量毁坏的程度如何认定呢?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是行为人已经将草原用机器进行了旋耕,等待春天时再种植作物,或正在旋耕时即被发现,还没有改变用途,如果按照非法占用林地和耕地关于“毁坏”程度应当是“使农用地原种植条件完全被破坏,从而丧失种植条件,无法再种植,或使原来种植的植被不复存在”。我们曾到发案现场,只旋耕没种植作物的草原上还有一部份草原植被存在,种植条件也没有完全被破坏,是否视为刑法中的“毁坏”呢?笔者认为,该种情况不能把行为人所旋耕的面积全部认定,应需要草原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现场对毁坏程度进行鉴定,对草原植被不复存在或种植条件完全被破坏的面积进行鉴定,然后才能认定是否达到犯罪标准。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法律规定是有缺陷的,如农用地是否包括湿地和养殖水面?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标准是多少?非法占用草原的毁坏程度问题等,还需要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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