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督察人员管理办法(共11篇)(共11篇)
1.执法督察人员管理办法 篇一
***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执法
督察队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支队消防监督执法督察队(以下简称督察队)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结合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监督全市消防执法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督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开展督察工作。
第三条 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及辖区社会单位自觉接受督察。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支队军政首长负责,并接受防火处其业务指导。
第五条 督察队具体设置为:
(一)防火处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检查,防火处参谋徐鹏程任队长,每次督察活动前,由支队抽调大队人员实施。成员由各大队抽调人员担任兼职队员,保持相对固定。
第六条 督察机构的职责是
(一)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各个阶段中心工作,大力开展执法督察活动。
(二)对辖区大队及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贯彻落实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三)制定支队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定和具体实施办法。
(四)办理支队军政首长及防火处交办的有关督察事项。
第七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消防业务知识;
(二)坚守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办事公道;
第三章 督察范围、方式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 督察队对辖区下列情形进行督察:
(一)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抽查、消防产品监督、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消防设施运行及灭火器材配置,火灾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督察。
(三)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
第九条 现场督察可以采取明查、暗访、重点督察、专项督察、随即督察等具体督察方式。
第十条 督察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定期督察制度。支督察队每周督察不少于一次
(二)形势分析制度。防火处每季度对督察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并向支队首长提出工作建议。
(三)督察请示制度。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较大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拟定处理意见,并向支队军政首长、防火处处长请示,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情况通报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察队要及时如实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辖区大队下达《督察通知书》,辖区大队处理后将处理情况反馈督察队。
(五)建立台账制度。督察队应建立督察情况、处理情况、信息反馈等业务台账。
第四章 督察工作的权限和处理
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由下列违法行为的,可根据情况暂扣相关手续,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已经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
(二)验收合格,但存在大量火灾隐患的。
第十二条 移交辖区大队处理的问题未得到整改的,由支队对辖区大队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由政治处根据有关考评规定和干部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督察队的工作受被督察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五章 督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执行明查任务时,应携带检查证件,不得少于两人;进行暗访时,应当着便装,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后应主动出示检查证件,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辖区大队对督察队提出的督察意见和移交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
第六章 督察保障及装备管理
第十六条 督察队配备专用车、照相机、手提电脑及消防监督检查器材等装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督察队,在工作业务方面接受防火处指导。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执法督察人员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执法方法和经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农药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预防、消灭、控制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作用,是为农作物提供保护和治疗功效的一种特殊商品,为了将违规农药产品堵在农民使用之前,帮助农药经营企业认清违规产品,农业综合执法在行政执法中起着把好农药经营关,杜绝不合格农药坑农害农,减少农业生产损失,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作用,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日常执法检查,总结出一些基本的执法方法与经验。
1 亮证
进农药经营部门执法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首先必须出示自己的证件,让被检查人员搞清身份,目的。
2 检查
2.1主体检查
查看经营者是否有经营资格,查看其相应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并进行核对核实。
2.2农药产品的检查
2.2.1查看门店内是否有国家禁止经营的农药产品。
2.2.2农药标签。农药产品标签必须有中文说明,否则一律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
2.2.2.1农药名称、剂型、含量。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第944公告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标签上应标注中文通用名称,且农药名称应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正下方或正左方相邻位置,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2.2.2.2标签上三证是否齐全。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文号,产品标准号。通过登记公告查询登记证号并进行对照。农药正式登记证号为五年,可以续展;目前我国农药的临时登记证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试验证号的农药不得销售。
2.2.2.3农药生产企业。农药产品标签只能标注本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名称。如监制单位,销售热线,技术支撑,总经销,总代理等机构名称一律不得标注。
2.2.2.4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农药标签对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标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不准随意扩大使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2.2.2.5注意事项。要标明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农作物产生药害时的原因及预防方法;对有益生物和环境的不利影响;与其他农药混合使用情况;正确的开启方法;施用时的安全防护措施;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2.2.2.6中毒急救措施。《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有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等。
2.2.3以肥充药的产品。在标签上标注的是肥料的登记证号,但防治对象和用途引导用户认为是杀虫或杀菌。
2.2.4包装、外观检查。合格的包装材料结实,无破损,无泄漏,字迹清晰。可湿性粉剂疏松均匀、不结块,用手在外捏无团块和颗粒;乳油、水剂透明,无沉淀,无漂浮物;悬浮剂可流动,无结块,存放后有分层,但摇晃后能轻易浮起,成为均匀的悬浮液;颗粒剂应为均匀的颗粒,不应有结块和太多粉末。
2.2.5进、销货记录。内容包括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购进产品的登记证号和批准文号等;购进产品的来源、数量和日期;销售产品的名称、对象、数量和日期。进销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参考文献: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实务》.
作者简介:
郑苏琴,女,襄汾县农委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艺师。
摘 要:语文教学是中职生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学生语文素养和审美情趣的重要手段。它能起到陶冶情操和美化心灵的重要作用。中职生的培养目标既不同于初中生的培养目标,又不同于高中生的培养目标。中职生个性张扬,思想开放,心思复杂,兴趣爱好千差万别,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也较差。如何有效开展语文教学,把课堂氛围搞得生动活泼,真正让学生学有所获,确实是一个难题。
关键词:中职;课堂教学
一、端正教学心态,正面激励引导,激发学习活力
(一)赏识每一位中职生
人性中本质的需求就是渴望得到赏识、尊重、理解和关爱。在中职生的记忆中,这些几乎成了“奢侈品”。因为他们在初中阶段,大都被贴上了“差生”的标签,或多或少地经受过教师的否定甚至忽视,被同学及伙伴排斥,受到大家的斥责甚至打骂。可以说,他们的内心是相当脆弱的,特别需要教师的理解和爱护。完全接纳他们,赏识他们,是每一位教师应有的态度。如果教师对学生持厌烦、冷漠的态度,那么教师的情绪首先就失控了,还怎么去有效地教学呢?事实上,这些学生都是渴求关爱的孩子,每个人身上都有许多闪光点。当教师以赏识的心态去面对他们,就会快乐地传授知识,也会促使学生变得越来越好。
(二)与学生平等对话,做學生的知心朋友
无论是在课上还是课下,教师要真诚,真实地展现自己,诚恳、忠实地对待学生,注重与学生平等对话,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如教师具有亲和力,像朋友般对待自己的学生,学生就能得到安慰与鼓励,从而因受到真诚的感染和暗示而逐渐诚实地表达、袒露自己的内心,思维积极、情感积极地参与到语文学习活动中。
(三)教学评价模式体现灵活性
如何让职校学生走出阴影,在新的环境中感受到学习的魅力,体验到成功的乐趣,重新树立起对学习、对生活的信心,这是职校老师应考虑的问题。随着课堂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落后的、统一化的、终极式的成绩考核方式已成为学生主体发展的拦路虎。
要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主动发展,都能获得成功的体验,就必须改革目前这种以知识再现为主的,一刀切式的终极考试模式,建立新的语文考核方式,注重过程评价。如,平时成绩占期末考试成绩的40%。其中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迟到、早退、旷课,以及听课情况,还包括作业的完成情况,课文的背诵情况。另外,注重对学生的兴趣培养及能力训练,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学习的过程中获得成功的情感体验,从而激发他们的主体精神。
二、讲究教学技巧,注重教学互动,赢得课堂最佳效果
(一)开展“课前推荐好文章”活动,激发学生“读”的兴趣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一改过去课前进行“三分钟演讲”、“介绍一个词语”、“讲一个故事”等形式,开展了“课前推荐好文章”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因为课前进行“三分钟演讲”、“介绍一个词语”等形式一开始实施,学生还感到新鲜,可时间长了,学生就觉得乏味。让一个学生“课前推荐好文章”,再让其他同学点评文章,一方面培养了学生广泛搜集资料的习惯,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学生的听、说的能力,同时也满足了推荐者“其实我的阅读面还蛮广”的心理愿望。同时,我还让学生在听“推荐的好文章”时,注意用一句话概括所听到的内容,用一句话评析听到的人物;用一句话提取听到的信息;用一句话描绘听到的画面;用一句话展开想象――这种活动,形成了众说纷纭的课堂交流,常常让学生们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二)巧设导语,打开学生记忆的闸门,激发学生学习新课的兴趣
导语的设计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是非常关键的。成功的导语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为整堂课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因此要精心設计导语,让学生一上课就充满兴趣。如:讲郁达夫《故都的秋》,教师可以这样设计导语:从古到今,关于“秋”的佳句和名篇数不胜数,有哪位同学能就这些佳句和名篇略举几例呢?一开始,同学们并没有马上说出,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先提示了几首,如:王维《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写道:“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月落乌啼霜满天,江枫渔火对悉眠……”这是张继的《枫桥夜泊》。当我说到这里时,同学们打开了记忆的闸门,他们想到了杜甫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登高》,王维的《山居秋暝》,刘禹锡的《秋词》,范仲淹的《渔家傲》,毛泽东的《沁园春·长沙》等。
(三)鼓励学生感悟作品,形成独特意见
通过讨论,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具有重要的作用。如对莫泊桑小说《项链》中主人公玛蒂尔德的一贯认识是:她是一个爱虚荣的人。可通过讨论,有的学生却认为,丢项链使玛蒂尔德得到了勤劳、务实、守信等美德,这些是无价的。她是因祸得福,不应该为她难过,而应该为她高兴。这便是一种很独特的思维方式。
(四)开展朗诵比赛,并适时进行物质奖励
在教学诗歌单元时,我让学生开展诗歌朗诵比赛,比赛结束,评出先后名次,并对学生进行适当的奖励,如赠送磁带、笔记本等。通过这种方式大大激发了学生朗读的热情,提高了教学效果。
三、调控措施
(一)变语文教学目标为学生的主体需要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需要能生成目的,目的能推动行动,行动能优化心态。学生学习语文之所以出现种种消极心理,很大程度上是部分同学认为凭着多年积累的老底够了,语文多学无用,“我不需要学了”,如果能让他们自己发现知识上的“空洞”,产生“我想学,我要学”的心理,他们就能付诸行动。上语文课不仅要让学生有学科知识的获得,更应让学生受到文学艺术的熏陶。课堂上应根据专业特点,在课堂上既有ppt的铺垫、也有美妙音乐、更有影片欣赏,多角度的提升学生的文学修养与学习兴趣;文学小故事、富有寓意的小品、涵盖古今的历史知识也在课堂上呈现,让学生感受到语文学科的魅力,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因此,今后的教学方向是把教学目标转化为学生的需求,因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离开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效果当然不会很理想。
(二)在课堂教学中创设诱人的情境
爱好和兴趣在学习活动中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教者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实践中,虽然我不善于创设诱人的情境,但我感到应该朝这方面努力。因为这样做,可以有效地激发学习兴趣,激活课堂气氛。比如在讲到古典诗歌的艺术创作手法时,《诗经》里“赋”与“兴”手法的运用往往成为学生理解的难点。朱熹关于“赋”“比”“兴”的定义虽然准确简洁,但老师如果照本宣科,学生会感到既难以理解,又枯燥无味。怎样才能化深奥为浅显,化抽象为形象,化枯燥为生动?笔者认为在讲“赋”和“兴”时可以引入同学们喜欢和熟悉的流行歌曲。讲“赋”时,在解释了“赋”的含义实际上就是直接进行叙述或描写后,可以引用《小芳》的歌词:“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长得美丽又善良,一双美丽的大眼睛,辫子粗又长。”指明这种从多方面进行描写的方法实际上就是古代所说的“赋”。讲“兴”时,可以引用《纤夫的(转上页)(接下页)爱》的歌词:“天不刮风天不下雨天上有太阳,妹不开口妹不说话妹心怎么想”,这样就可以讲清“先言它物以引起所咏之辞”的含义。这种以俗解雅的方法,在教学中显得轻松风趣,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卢梭说:“教育的艺术是使学生喜欢你教的东西。”我想,语文老师在课堂教学中真的能化“压力”为“魅力”,让“学生喜欢你教的东西”,学生学习语文的消极心理就可逐渐消除,而走向积极。
(三)分解大目标,让学生感受成功的喜悦
3.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计划 篇三
为扎实推进运输管理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形象,更好地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根据《**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单位2012年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成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内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督察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内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二、依据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年活动的通知(吉交联发〔2012〕(9号)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等行政执法行为,统一执法形象,统一执法尺度,实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完善用人机制,改善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专业知识建设,推进业务程序化、管理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装备建设,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现代化水平。
4.执法督察人员管理办法 篇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04月19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20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积极组织实施土地督察,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为让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土地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 徐绍史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2010年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
2010年,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积极组织实施土地督察,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取得积极成效。
一、土地督察工作情况
2010年土地督察与执法监察协调联动,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利用、耕地保护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各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效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情况。通过日常巡察,督促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地核查建设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督促纠正耕地补充不落实,基本农田未补划,耕地开垦费欠缴等问题。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监督检查各地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建设情况、责任书签订情况、责任目标分解下达、执行和考核情况,综合评价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针对闲置房地产用地问题,向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整改力度。对各省(区、市)闲置房地产用地整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实地抽查69个地级以上城市的362宗闲置房地产用地,促进各地加快处置和利用闲置土地。对全国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察,督促纠正政策执行不规范和违规操作等问题,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三)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对全国77个地级以上城市2007年至2009年期间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例行督察,重点检查除西藏、新疆、青海以外的24个省(区)省会城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4个直辖市以及大连、宁波、青岛、厦门4个计划单列市的重点区(市、县)。审核各类卷宗13万件,实地核查2.7万个项目,涉及土地面积197.1万亩,其中耕地面积75.45万亩。2010年开展的例行督察,将督察工作延伸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现了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审批、征转、供应、开发利用、执法和抵押融资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向28个省级人民政府和4个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
(四)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情况。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和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抄送材料1.9万件,抽查1.08万件,实地核查188个城市的3801个建设用地项目,发现1083个项目在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和征地补偿等方面存在问题,督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纠正整改。
(五)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开展首次覆盖全国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对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监测,覆盖了全国2859个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其中2073个县首次开展,首次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启动问责。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各地的违法用地整改查处工作。针对一些地区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规开发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和别墅,违规设立开发区占用土地,违规供地等问题开展14次专项督察。全年公开通报36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挂牌督办20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会同监察部集中整治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向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违法用地情况。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
二、土地利用和管理总体形势 总体来看,通过土地督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保障了中央耕地保护战略和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遏制了违法用地高发势头,进一步提高了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意识,全国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总体向好。
(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2010年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地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许多地方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探索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制。辽宁、黑龙江、江西等省在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中名列前茅。浙江、湖南等省开展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试点工作。四川、广东、甘肃等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成都市筹集耕地保护补偿基金78亿元。河北等10省(区)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河谷地等10个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进展顺利。全国耕地数量、质量都有所提高,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15.6亿亩以上,通过土地整治工程新增耕地560.55万亩。总体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二)建设项目用地合理需求得到保障。省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审批职责,改进和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不断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得到保障。2010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726.75万亩(含往年结转指标),其中农用地转用506.55万亩,耕地317.85万亩。总体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履行土地管理审批职责,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合理需求。
(三)土地利用方式向科学发展转变。2010年绝大部分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土地调控政策,按照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审批、供应土地,依法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全国共清理房地产闲置用地13万亩,处置10万亩,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超过36万亩。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参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在土地利用规划空间布局、城乡土地利用统筹等方面作出有益探索。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创新,湖南、青海等省开展了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广东省大力推行城市“三旧”用地改造,浙江省把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纳入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甘肃省制定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办法。总体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贯彻落实中央节约优先战略和土地调控政策,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逐步提升,正在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四)土地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全国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察、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初步建成,促进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地执法工作的重视,许多违法用地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止。许多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牵头组织整改查处工作,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江苏等省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一体问责。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得到加强,责任追究和强制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与2009年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覆盖的172个城市同口径相比,2010年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违法用地宗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分别下降18%、51.57%。全国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持续好转,尤其是省会为主的重点城市明显好转。
三、主要问题
当前,部分地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执法监管形势依然严峻。
(一)部分地方的耕地保护工作有待加强。少数省份耕地保护意识薄弱,热衷于上项目搞建设,主观上对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重视不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尚未真正落实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有的省份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已逼近规划目标。有的省份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越来越困难,实施难度加大,补充耕地质量偏低。
(二)违法违规用地总量仍然较大,部分地区和行业的违法用地还比较严重。2010年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3.42万宗,涉及土地面积73.35万亩,其中耕地27.45万亩,有13个省(区)违法占用耕地超过1万亩。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33.04万亩,其中耕地15.02万亩,分别占全国违法用地面积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45.05%和54.72%。交通运输项目违法用地面积33.93万亩,其中耕地15.62万亩,分别占全国违法用地面积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46.27%和56.89%,主要集中在公路、铁路两个行业。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名违法建设等类型的农村违法用地量大面广。
(三)部分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违规问题仍时有发生。一是违法批地问题。如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至2009年间以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形式违法批地1081.35亩;贵州省盘县人民政府2010年1月违法批准贵州省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盘县煤钢电一体化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用地3343.5亩。二是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占基本农田,或者违规批准新设和扩大开发区违规圈占土地。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等3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2174亩。
(四)部分地方违反土地供应政策供地用地。一是违反土地供应政策出让土地情况比较突出。如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政府违反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向有关企业无偿供应土地3455亩。二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执行有偏差,或者存在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土地用途问题。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2007至2009年18个单位利用划拨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违规建设职工住宅楼。三是土地闲置数量较大。如2007至2009年间江西省南昌市闲置土地面积9077亩,占已供应面积的20%。四是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如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违法征地,四会市南田体育公园管理处、臻汇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亚洲铝业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
(五)部分地方土地利用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部分地区违规减免和欠征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如山东省日照市2009年欠征土地出让收入5.24亿元,山西省太原市4个房地产项目欠缴土地出让收入8.3亿元。二是违规利用土地抵押贷款存在较大债务和金融风险,个别地区的融资规模已经超过当地财力许可。如福建省泉州市向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虚假供地1182.51亩用于提供企业债券的融资担保。
(六)部分地方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如浙江省建德市发改局2009年以来未经土地预审先后核准、批准39个建设项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08年以来城市规划部门违规调整容积率比较大的项目22个,安徽省和县城市规划委违规批准碧桂园如山湖城项目建设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高尔夫球场,违法占地1008亩。
四、整改成效
为督促地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约谈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意见,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纠正整改工作,加大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整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针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土地总督察在北京集中约谈了陕西省渭南市、山西省运城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湖北省襄阳市5个地级市及黑龙江省铁力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山西省大同县、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辽宁省灯塔市、浙江省上虞市、辽宁省庄河市7个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约谈了山西省大同市、黑龙江省伊春市、浙江省临海市、安徽省巢湖市、河南省项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湖北省随州市、云南省师宗县和陕西省延安市9个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违法用地总量在全国排名靠前的省(区)采取登门或书面通报的方式,对部分行业主管部门采取走访介绍的方式,通报违法用地情况,共商查处整改意见,推动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启动问责。截至2011年2月20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应立案查处违法违规用地3.09万宗,依法履行职责到位3.08万宗,到位率为99.68%;收缴罚款31.47亿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1217.86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7158.2万平方米,复耕土地面积2.92万亩,申请强制执行1.1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53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75人。
针对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50份例行督察意见书和29份改进工作建议书,警示约谈244名有关负责人,其中地方政府负责人67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98名,政府相关组成部门负责人79名。截至2010年12月31日,整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据不完全统计,有关地区已经收缴罚没款9.09亿元,追缴土地出让收入132.3亿元,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97亿元,追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税费8.43亿元,补发征地补偿款14.35亿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460.32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876.16万平方米,复耕复绿土地3.32万亩,补充耕地4.7万亩,盘活批而未供土地5.53万亩,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1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93人,撤销违法违规文件201个,新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249个。
针对审核督察发现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向山西、上海、浙江、福建、湖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和征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有关地区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其中青海省已立案查处违规违法用地13件,撤销违规文件2份,解除违规出让合同4份,没收违法建(构)筑物1.44万平方米,收缴罚款438.48万元,补办用地手续15件,公开通报批评2个违法严重的县区,约谈4个市(地、州)及13个县区政府负责人。
在专项督察中,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信发铝电有限公司靖西铝工业基地违法违规用地、北京市朝阳区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陕西省宝鸡市违法用地、广东省四会市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海南省海口市和陵水县高尔夫球场建设中的违规违法用地、河北省万全县违规征地、湖北省襄阳市(原襄樊市)违规设立深圳工业园(襄樊)违法用地、安徽省和县碧桂园如山湖城项目违法用地、内蒙古自治区保利(包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别墅和高尔夫球场、辽宁省凤城市二龙工业园违法用地、山西省临汾和晋城市城市批次用地部分项目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北京市昌平区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土地违法和土地闲置等问题、湖南省郴州市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问题,分别向广西、北京、陕西、广东、海南、河北、湖北、安徽、内蒙古、辽宁、山西、河南、湖南等13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14份整改意见书,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查处整改。其中,12个专项督察已经按要求完成整改。
针对一些地区存在的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了云南省腾冲县国际体育健身休闲公园项目违法用地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一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案、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出售集体土地建房案、辽宁省沈阳市蒲河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租用集体土地建房案、河北省赤城县两矿业公司违法占地案、河北省万全县违法征占土地建住宅案、陕西省户县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扩建工程违法占地案、河北省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钢厂案、江西省德安县违规开发房地产案、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轮船公司违法占地建造船厂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正菱鹿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鹿寨金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水泥厂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政府违规出让土地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政府违法批地案、北京市西根尚业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酒店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违法批地案、湖北省宜昌市规划局等部门违规批准建设别墅和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福建省晋江市有关部门违法批准转让土地建别墅案、湖南省郴州市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重庆市南川区中国海外集团违法占地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户外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等20起典型案件。其中,13起典型案件的处理结果已向社会公开。
5.执法督察人员管理办法 篇五
为了使税收执法督察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优化内部税收执法环境、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我局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进行了修订,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内部行政监督。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是执法督察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实施执法督察,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组织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安排执法督察专门经费,根据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并保障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六条 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遵循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第七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和执法督察人员有权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情况,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所有数据查询权限。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
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税收执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和执法督察人员实施执法督察,应当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督察与其他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协同开展。
执法督察需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的,双方应当做好协调和配合。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督察工作制度 ;
(二)组织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
(四)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和执法疑点信息监控;
(五)督促被督察单位对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在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公告;
(七)配合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机关对税务部门开展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协调、督促审计监督决定及有关事项的落实;
(八)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九)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十)对执法督察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十一)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督察项目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人员独立完成,也可以抽调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执法督察人才库,为执法督察储备人才。根据执法督察工作的需要,确定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人才库输送储备人才。
执法督察人才库的储备人才,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从具有政策法规、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收入规划核算、信息技术等专长的人员中择优选取。
实施执法督察项目时,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统一调配执法督察人才库成员,人才库成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执法督察机构人员、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进行执法督察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工作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执法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察。
第十六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决定和意见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示,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和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条 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机关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四)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五)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推行和运行情况;
(六)执法督察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执法督察分为日常执法督察、全面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
各级税务机关对这四种形式的执法督察可以以单一形式开展,也可以以合并形式开展。
第二十二条 日常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的常规性的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等计算机网络技术平台,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考核,对税收执法疑点信息进行分析、监控和提示,强化日常执法督察,为实施其他形式的执法督察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全面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的执法督察方案,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深入的监督检查。
全面执法督察可以选择税收工作某些环节、某些方面或者某些行业的税收执法情况作为督察重点。
第二十四条 专项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某项特定内容涉及到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项执法督察既可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提出,也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有关业务部门在提出专项执法督察意向的同时,应送交较为详细的执法督察方案,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案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特定税收执法事项,以及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途径反映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所涉及到的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案执法督察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独立实施,也可以由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牵头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或者指定下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案执法督察涉及的税收执法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督察:
(一)司法机关或者国家信访部门已有明确结论、税务机关已有复议决定的;
(二)不符合专案形成条件,或者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
(三)符合专案形成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或不再需要办理的。
不予立案的税收执法事项,应当说明情况,退回来源单位、个人,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办理。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由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的执法督察,可以在实施前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部署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执法督察前,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制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督察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成立执法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实施执法督察税务机关应当针对督察对象和内容对执法督察组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保证督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应当在被督察单位进行公告。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批准,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 执法督察可以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督察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查阅、调取电子文档和数据;
(五)与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六)通过录音、照相、录像、扫描、复印等手段提取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七)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执法督察可以延伸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或者取证。
延伸调查或者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督察通知书或者执法督察证件。
第三十四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发现涉税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要收集文件原件;对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摘抄、复印、扫描、照相等。
收集的证据材料属于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由该单位盖章或者由有关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拒不盖章或者拒不签字的,应当说明理由,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及时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
被督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反馈的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六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
(一)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二)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三)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认定依据;
(四)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六)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执法督察组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报告、证据材料以及与执法督察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整理,于完成执法督察后一定时间内提交执法督察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收到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审理完毕。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
(四)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
第三十九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督察人员对证据予以补正,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
第四十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在审理中对督察发现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税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意见,也可以提交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
被督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四十二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向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后,向本级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的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根据审定的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由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下达被督察单位。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自行纠正的事项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税收执法督察结论》适用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督察单位作出评价。
受本级税务机关委托,执法督察组组长可以就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与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四十三条 对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和意见: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行为;
(二)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四)未正确适用国家税法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七)显失公平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八)其他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税收执法督察结论》采取税务系统内部公文传递规则下达被督察单位。
第四十六条 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按照下列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一)对违法、违规的涉税文件,应当专题上报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
(二)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应当上报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上报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 被督察单位对执法督察处理决定和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核,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八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可以在管辖范围内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予以通报或者公告。
执法督察事项应当保密的,可以不予通报或者公告。
第四十九条 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执法督察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执法督察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五十条 被督察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查询权限,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的,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被督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执法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执法督察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重大违法问题,执法督察组组长有权要求被督察单位暂停有关税务人员执法资格,期限为30日以上90日以下。
第五十三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被督察单位未按照《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的要求执行,追究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目标管理考核。
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先进评选。
第五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管辖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推广。
第五十七条 执法督察人员违反执法督察有关规定的,比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在执法督察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奖励,并将其业绩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的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有关期限的规定,均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6.执法督察人员管理办法 篇六
关键词:公路执法 培训 长效机制
近些年来,国家的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公路管理功不可没。虽然公路管理工作对国家经济的贡献是微小的,但是它却发挥着保证公路事业健康稳定,从而使与经济息息相关的交通运输稳步前进的作用。随着我国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公路管理方面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尤其是公路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严重影响着公路管理事业的发展。公路管理出现问题严重阻碍着经济的发展,所以应当对公路执法进行探索,尤其是建立公路执法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从执法人员做起,维护公路执法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1 我国当前公路管理概述
我國当前的公路管理现在主要是交通、公安两家分管的模式,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分管不同的领域,后者主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行政执法,对交通违法现象进行管理,而交通部门则主要负责路政建设、道路的运营管理与规划建设等执法权。这种模式暴露出了较大的问题:一是机构交叉,权责不明。在多部门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权责不明的情况,各部门之间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又难以协调,出现大的问题各部门往往推卸责任,制约着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二是相关的执法人员素质低下。虽然当前国家和政府都在提倡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但是现实中很多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高高在上的心态和传统的执法作风,与机动车驾驶者常常出现激烈的矛盾。多部门共同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些部门也就往往忽视对于执法人员的培训。前者的解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体制的改革,我们短时间内无法控制,但是后者我们却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来进行纠正。所以建立公路执法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势在必行。
2 建立公路执法人员培训长效机制探索
2.1 培训要注意方式方法,要与时俱进也要卓有成效
第一,要探索短期的培训和长期的培训相结合。短期的培训能够在短时间内向执法人员灌输正确的科学的执法观念,使执法人员能够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执法程序要求,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执法行为合法、合理。但是思想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进行长期的培训,从根本观念上扭转执法人员不正确的执法理念。
第二,要创新培训方式,基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传统的培训是以理论为主,以简单的考核结束。这种培训方式并不适合公路执法人员,因为考核结果再完美,也无法保证执法过程的公平公正。所以应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现实执法效率和执法回馈作为培训考核的内容,敦促执法人员积极转变思想,科学执法。
第三,传统的培训方式和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当前计算机艺术和网络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公路执法部门也应当与时俱进,既能够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手段进行培训,又能够让执法人员熟悉先进的执法工具,在执法判定上更为科学。
2.2 法律法规是公路执法人员培训的起点也是重点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其主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我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深刻体现了党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视和对当前依法治国存在问题的担忧。依法治国理念在公路管理部门的最直接体现就是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公路管理相关法律不断发展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公路执法有法可依,为公路执法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执法人员的培训过程中就不仅要执法人员扎实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必须要能够灵活运用,维护公路路权,保证道路的通畅。
2.3 服务意识的提升是培训的重要目标
国家不断提倡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公路执法人员必须扭转自己高高在上的心态,将自身准确定位为服务者而不是执行者。要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落实为人民服务大局观,在出现具体执法案例时能够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文明执法,积极耐心与群众沟通解释,创新执法的手段,明确自己的执法权力来自于群众,自己的执法活动是为了群众的思想,树立公路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2.4 要提升公路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既然是长效培训机制,就不能只将执法能力的提升作为目标,而应当要全面提升公路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这是因为执法是通过人进行的,即便是培训的内容都一样,每个人的性格、阅历、知识水平不一样,同样的事情执法方法和结果都可能不一样。并且服务理念的灌输不能够填鸭式地塞进被培训者的脑子里,需要这些执法人员通过自身素质的全面提升来自己明白服务意识的重要性和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如何体现服务意识。只有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够真正地实现公平执法、文明执法。
2.5 要进行危机意识和作风建设的培训和教育
危机意识的教育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让执法人员明白公路管理任重道远,各种主客观的因素都会影响公路安全,例如突发天气状况和气候灾害,这些突发状况势必会对公路的安全运营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在出现紧急问题时不致束手无策。二是要让执法人员了解自己的权力来自人民,对于执法过程中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或者违法手段进行执法的,一定会对其严惩,对工作不积极、浑浑噩噩混日子的执法人员也必须进行严厉的处治。另外,好的工作作风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和武器,也是强大的精神力量,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应当将改变其工作作风作为培训和考察的重点,提升公路管理部门的凝聚力,充分发挥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
3 结语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对公路的管理也会有越来越高的要求。近些年来,国家不断强调要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在这个前提下,公路管理人员必须要树立服务的意识和理念,执法时以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主,以为国家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目标,以科学执法、严格执法、依法执法为手段,不断提升自己的执法水平,建立起公路执法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总的来说,公路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在很长的时间内持续进行,使公路执法人员切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管好每一条公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自己微薄又重要的力量,全面推进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房武瑞.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交通综合执法[M].北京:交通世界出版社,2006.
[2]交通部考察组.西德、法国、意大利、英国四国公路立法的考察与借鉴[J].公路,2004(1).
7.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篇七
管理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下沉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有效解决环境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郑州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2013年工作要点》,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任务:
1.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2.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市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较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5.参与省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责任:
1.支队长对市管网格整体工作负总责。
2.主管领导为主体网格领导责任人,对主体网络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职责:在支队班子统一领导下,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察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无故不落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大队长为各主体网格主要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监察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
4.具体监察人员为各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职责: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撰写现场环境监察报告,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第四条下沉行政执法队员的基础工作标准: 1.准确掌握责任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下沉人员能现场解决的,要第一时间内解决完毕;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分包领导。
2.按月、季度、工作计划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区域、环境敏感地区进行定期执法巡查,并做好记录。
3.按时参加市政府和局机关、支队组织的培训,了解掌握网格化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现场监察业务知识,并做好笔记。
4.按要求参加市管网格区域内的联合执法行动,积极联合公安、安监、工商、城管、质检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
境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要求,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对发现有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处罚。
5.严格执行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
6.负责领导交办或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支队对下沉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月通报、季考核、年总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进行,其中:教育培训20分、巡查记录30分、工作落实50分。考核细则详见附表。
8.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篇八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本职工作,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模范执行行政执法各项规定。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三、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对单位和人个故意刁难,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索要礼物,严禁以权谋私,挪用罚没款及物品。
四、自觉遵守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上岗执勤要做到风纪严整,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态度和蔼,树立良好的执法队员形象。
六、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做到宣传教育要讲理,执法过程要合理,纠正违章要有理,严禁对违章者粗暴行事。
七、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八、积极参加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准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和社会上不健康的活动。
9.执法督察人员管理办法 篇九
本刊讯 为全面推进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5月11日至12日,北京市档案局法规处与培训中心在密云水库宾馆联合举办了全市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来自市档案局和区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共80人参加了培训。马素萍副局(馆)长出席开班仪式,陶水龙副局(馆)长作开班动员。开班仪式由培训中心负责人主持,陶副局(馆)长强调了开展此次培训的重要意义,对培训期间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郭嗣平、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强晓东、市档案局法规处副处长赵力华,分别围绕“回顾与展望档案工作的認识与思考”、“从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看行政处罚应注意的相关问题”和“档案违法行为的特点及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对策”进行了讲授;东城、西城、朝阳、海淀区档案局对其查办档案违法案件的具体做法作了经验介绍,其余区县档案局就开展档案法制工作情况进行了交流;法规处负责人作了培训总结,对市档案局今年法制工作的重点任务进行了通报。马副局(馆)长在总结讲话中对各区县档案局法制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四是要进一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五是要进一步做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接收和查阅服务工作。此次培训重点突出,理论讲授与实践交流相结合,使学员对档案法制建设,特别是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及实践操作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有助于提升市档案行政处罚工作的整体水平。
(北京市档案局法规处、培训中心)
10.执法督察人员管理办法 篇十
1.执法辅助人员是指
依法招聘并管理、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执法职责的人员。(D)
A.行政机关
B.社会组织
C.人民团体
D.行政执法机关 2.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年满
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B)
A.十六
B.十八
C.二十
D.二十二 3.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有
以上学历。(C)A.本科
B.硕士C.大专
D.高中
4.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下列哪一项职责。(D)
A.调查取证
B.送达法律文书C.下达处罚决定书 D.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 5.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哪一项行为。(B)
A值班和后勤服务工作B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 C巡查行政执法责任区D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6.执法辅助人员享受下列哪一项权利。(A)A.参加培训B.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 C.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D.收受他人赠予的财物 7.执法辅助人员履职行为的后果由
承担。(D)A.自己
B.亲属
C.上级
D.所在行政执法机关
8.有下列哪一项情形,负责审验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权收回辅助行政执法证件。(A)
A.执法辅助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B.执法辅助人员请长假的 C.执法辅助人员被临时借调的D.执法辅助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
二、多选题 1.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ABC)A.道德品行良好B.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C.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D.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2.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以下哪几项工作职责。(ABD)A.巡查行政执法责任区B.协助调查取证
C.送达相关法律文书D.协助督促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3.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ABC)A.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 B.B.侵犯个人隐私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C.索取或收受贿赂D.协助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4.辅助执法人员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BD)
A.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B.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C.获得单位福利分房D.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5.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执法辅助人员建立下列哪些管理制度。(ABC A.档案管理制度B.日常管理制度C.保密制度D.夜班制度
三、判断题
1.被判缓刑人员也可以担任辅助执法人员。(错)2.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都是辅助执法人员。(错)3.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送达法律文书。(对)4.执法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对)5.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扩散法律文书。(错)6.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取得行政执法证。(错)
7.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将执法辅助人员的经费支出与罚没款挂钩。(错
11.执法督察人员管理办法 篇十一
一、填空题(1分×30=30分)
1.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是我省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 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 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 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4、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处以 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5、《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 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
6、《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
7、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宣传品的,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规定,可处以 罚款。
8、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 除,处以 罚款。
9、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以 罚款。
10、《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第二款规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设置者,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不能拆除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4、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等措施。
15、对于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 的罚款
16、对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2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1分×25=25分)
19、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二十 B.四十五 C.十五 D.十 20、行政处罚的种类中,不包括()
A、罚款 B、责令停产停业 C、行政拘留 D、强制隔离
21、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行政拘留 C、没收10000元以上财物 D、警告
23、行政处罚由()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违法行为地 B、结果发生地 C、行为人住所地 D、行为人居所地
24、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25、当场收缴的罚款,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A、1 B、2 C、3 D、4
26、下列情况()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出具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D、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27、被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A、1% B、3% C、5% D、6%
28、行政机关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封存证据 B、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先行扣押证据 C、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D、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29、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决定 A、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B、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C、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 D、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 30、《行政强制法》自()开始实施。A、2011年6月30日 B、2011年7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2年7月1日
31、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32、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D、吊销许可证、执照
33、行政强制执行由()设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34、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35、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A、查封 B、扣押 C、冻结 D、代履行
36、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以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
A、一 B、二 C、三 D、六
37、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6 B、12 C、24 D、48
38、《行政强制法》中()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5 B、7 C、10 D、15
3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A、30日 B、60日 C、一年 D、两年 4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41、对某县城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行政复议。A、省辖市城管局 B、省辖市城管局或县政府 C、省辖市城管局或市政府 D、市政府 42、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30日 B、60日 C、3个月 D、6个月
43、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A、可以自行撤诉 B、征得被告同意后,即可撤诉 C、经人民法院登记后,即可撤诉 D、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两个选项是正确的。1分×35=35分)
44、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等制度。A、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B、评议考核制度 C、轮岗交流制度 D、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45、在我省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A、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B、限期改正
C、限期拆除 D、可处以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46、可设定行政处罚的有()。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47、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
A、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行政机关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D、行政机关委托的公民
48、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只有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B、行政主体还包括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
C、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D、只要是行政机关任何时候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9、()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A、国务院 B、国务院授权的省人民政府 C、市人民政府 D、直辖市人民政府
50、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
A、事实 B、理由 C、依据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1、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
A、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C、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D、无需听取当事人的辩解
52.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下列哪些处罚种类?()
A、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B、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D、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处罚
53、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享有()。
A、陈述、申辩权 B、了解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权 C、申请行政复议权 D、要求行政赔偿权
54、对一个违法事实可以()。
A、处以两种行政处罚 B、有二个行政相对人被处罚 C、对同一个公民处以二次罚款 D、有两个行政机关享有处罚权
55、在下列何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当场缴纳罚款?()A、行政机关当场作出20元以下罚款,并当场收缴 B、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C、当场收缴罚款的收据不是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D、对当场要求缴纳的罚款数额有异议
56、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 B、责令停产停业 C、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D、行政拘留15天
57、下面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B、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C、听证由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主持 D、当事人可以不亲自参加听证
58、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可以检举的情况有哪些?()A、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的 B、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没收财物单据的 C、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D、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
59、下列选项中哪几项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A、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B、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C、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D、行政处罚没有遵守法定程序
60、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A、违法行为轻微 B、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C、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D、尚未实施的
61、《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A、行为 B、设定 C、实施 D、执行 6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A、行政强制行为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强制程序
6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A、权限 B、范围 C、条件 D、程序
6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A、享有陈述权 B、享有抗辩权 C、享有复议权 D、享有赔偿权 65、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
A、限制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66、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A、对象 B、条件 C、种类 D、范围 67、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A、冻结存款、汇款 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D、代履行
68、()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A、公民 B、法人 C、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 D、其他组织 69、违法行为()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A、情节显著轻微 B、未造成严重结果 C、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D、未侵害公共利益
70、下列属于查封、暂扣决定书应载明事项的有()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1、下列不得查封、扣押的有()
A、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 B、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公民近亲属的生活必需品 D、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72、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A、上级行政机关 B、社会公众 C、金融机构 D、当事人
73、行政机关不得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A、工作日 B、夜间 C、法定节日 D、法定假日
74、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包括:()。A、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不拆除 B、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C、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 D、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
75、行政复议中,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提出的(),行政复议不得拒绝。
A、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B、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及有关材料
C、商业秘密 D、书面答复 76、违法建设指哪些情形?()A、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B、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C、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D、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7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将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停放?()A、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的
B、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C、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D、驾驶人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78、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
A、责令停止侵害 B、可以并处罚款
C、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D、可通过加重处罚的方式代替赔偿
四、判断题(1分×10=10分)
79、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项以上适用罚款处罚规定的,应按其中最轻的一项规定进行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80、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对违法相对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
8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3、对于行政处罚,当事人有申辩的权利,不会因为申辩而加重处罚。()84、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85、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86、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行为停止执行。()8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88、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测试试卷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30=30分)
1、《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所有权人
3、建设;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4、第十五条第一款;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5、门、窗;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6、城市容貌标准
7、第五十条第(六)项;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8、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9、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10、审批手续;设置管理工作;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11、强制拆除
12、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13、限期拆除
14、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15、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16、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17、2万元以下
18、第十六条
二、单项选择题(1分×25=25分)
19、A 20、D
21、C
22、A
23、A
24、C
25、B
26、C
27、B
28、C
29、C 30、C
31、D
32、D
33、A
34、D
35、D
36、C
37、C
38、C
39、B 40、D
41、B
42、D
43、D
三、多项选择题(1分×35=35分)
44、ABCD
45、ABC
46、ABCD
47、ABC
48、ABD
49、AB 50、ABCD
51、ABC
52、AC
53、ABCD
54、ABD
55、BC
56、BC
57、AD
58、ABCD
59、AB 60、ABC 61、BC 62、BC 63、ABCD 64、ABCD 65、ABCD 66、ABC 67、BCD 68、ABD 69、AC 70、ABCD 71、ABD 72、CD 73、BCD 74、ABC 75、ABD 76、ABCD 77、BD 78 ABD
四、判断题(1分×10=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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