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措施评估(6篇)
1.贸易救济措施评估 篇一
199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标志着中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建立。2007年是我国开展贸易救济实践的10周年。在这10年期间,贸易救济制度从无到有、从起步到较为成熟、从学习借鉴他人经验到自成体系,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贸易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举措,是按照WTO规则完善外贸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大改革,显示我国政府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执政能力显著提高。这个制度在保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突出效果,促进了国内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值此承前启后之际,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回顾了10年工作的经验,以求继往开来。
我国贸易救济法律规则的制定与演变
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在发达国家已有近百年历史,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这项制度被各国普遍重视,在国际贸易领域广泛采用。而近年来,中国则是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首要目标国。融入全球化的经济体制参与国际竞争,首要任务就是创建符合国际规则的经济与法律体制。
我国创建贸易救济制度时,正处在“入世”谈判的关键时期,对外贸易形势十分复杂。根据承诺,我国将逐步取消配额与许可证制度,平均进口关税将在入世5年内从15.3%降至10%以下;与此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以不公平贸易方式,抢夺我国市场,给国内产业安全带来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来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法律法规是实施贸易救济的依据。10年间,我国建立和完善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有1部法律、3部行政法规、26部部门规章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其法制化进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颁布法规,奠定基础。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是第一个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开启了我国贸易救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它兼顾实体和程序,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申请、立案、调查、裁决、征收反倾销税及复审做出详细规定,既为政府部门提供工作依据,也为受倾销或补贴进口损害的企业提供维权工具,奠定了贸易救济工作的基础。
第二阶段:制定条例,构建框架。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削减关税,取消配额,放开市场准入,面对可能出现的大量低价进口产品涌入我国市场,形势紧迫,国务院及时应对,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这三部条例是针对三种贸易救济手段的单行法规,互有关联,又分别规范,共同构建了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三阶段:细化规则,完善体制。2004年,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修订了反倾销等三部条例,并由新组建的商务部,统一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建成责权明晰、反应灵敏的贸易救济体系。10年中,我国共对来自24个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8起(按照WTO统计方法为150起)。保障措施案件调查一起。贸易救济在实践中得以运用,促进了公平竞争,有力地维护了贸易秩序。此外,最高法院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两部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建立起贸易救济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调查机关的变迁沿革
我国贸易救济体系建立中,正逢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大背景。在精简机构中,贸易救济队伍却不断壮大。其根本原因是,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贸易救济工作在开放型经济中起到维护产业安全的重要作用。
负责倾销调查与裁决的部门在2000年以前是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条法司。2001年11月,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新形势的需要,原外经贸部成立进出口公平贸易局;2003年3月,该局划转至国务院新组建的商务部,继续负责倾销调查与裁决。
产业损害调查最初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1998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在对外经济协调司成立了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并于当年9月成立了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委员会;在此基础上2000年11月原国家经贸委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局;2003年3月,该局划转至新成立的商务部,继续负责贸易救济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
维护产业安全工作的拓展和创新
在做好贸易救济工作的同时,我国调查机关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深入研究理论,开辟了维护产业安全的新领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建立了“一体两翼”维护产业安全工作体系。经过不懈努力,目前形成了以商务部为主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中介组织为两翼的工作机制。产业安全事关相关产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涉及中央、地方和行业等方方面面,该机制一方面将贸易救济、产业损害预警等维护产业安全工作效果发挥到基层,落实到企业;另一方面通过借助外脑,充分发挥各类社会资源作用,为我所用,形成合力。目前,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双向沟通的完整高效的维护产业安全工作体系日臻完善。
其次,创建了我国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维护产业安全更是如此。2001年开始建立的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由预测、预警、预案、预控四个部分组成。主要通过对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和重点行业、重点商品进出口等异常情况的监测,分析其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对预案。这项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曾连续3年被列入国务院工作要点。目前,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监测范围已覆盖汽车、石化、纺织、钢铁等重点行业,并形成了网站(中国产业安全指南网)、分析报告(产业损害预警报告)、通气会等多层次,多角度的信息服务模式。预警系统初步实现了准确预警、及时预警、科学预案和有效预控的预期目标。
第三,加强贸易救济理论研究,取得突出成果。在积极开展贸易救济实践的同时,着力抓好理论研究工作,力图提高贸易救济的质量与水平。截至2007年底,共形成课题报告和研究成果67篇,覆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损害预警系统、钢铁产业等众多领域;发表《业务研究》42篇,重点钻研了同类产品、损害认定、低税原则、公共利益等贸易救济调查中的核心概念;从2005年起,连续3年开展贸易救济研究征文活动,向67名优秀撰稿人颁发“中国贸易救济研究奖”,在国内外获得热烈反响。
总的来看,自1997年以来,我国贸易救济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并且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科学分析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和新机遇、新挑战,”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我们应该认识到相对其他WTO主要成员还有不小差距,如法律法规有待于细化和完善、工作体系有待于加强以及社会认知度不够等。针对我国贸易救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的不足,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借鉴各国成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贸易救济制度和实践,以更好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
2.贸易救济措施评估 篇二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救济措施,战略性,政策
从世界贸易组织的性质分析, 它是一种建立在行政管理之上依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但终其目的而言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正因为它的行政管理性质, 就赋予了它单方性、强制性以及政策性的特点。然而, 从权力的实施主体而言, 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措施的实现是通过进出口国际贸易管理机构实施, 而贸易救济的发起者大都要经过申请人的申请才能实施, 但这并不否认存在少数当局者根据现有的调查数据而主动进行调查程序的启动措施。因此, 归根结底, 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措施是一种公共权力的行使行为。但若从其实施的效果而言, 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是由受害国的国际贸易管理机构来决定, 其采取的措施包括征收相关产品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以及进出口货物数量限制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均可对进口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二、世界贸易组织战略性贸易政策
(一) 世界贸易组织战略性贸易政策概况
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定义为“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 是指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 政府积极运用补贴或出品鼓励等措施对那些被认为存在着规模经济、外部经济或大量‘租’ (某种要素所得到的高于该要素用于其他用途所获得的收益) 的产业予以扶持, 扩大本国厂商在国际市场上所占的市场份额, 把超额利润从外国厂商转移给本国厂商, 以增加本国经济福利和加强在有外国竞争对手的国际市场上的战略地位。”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简而言之可概括为“利润转移理论”以及“外部经济理论”两项, 同时这两个理论又包含了利用关税方式, 从而抽取外国垄断行业所获得的垄断利润, 并且采取以进出口行业竞争的方式, 促进进出口以及因进出口所获得相应补贴, 为本国寡头企业争取更大的国际份额。
(二) 世界贸易组织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行意义
1、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旨在增进本国的福利。
在针对寡头垄断、存在规模经济的行业领域以及不完全竞争行为采取相应的贸易措施。然而, 这些高端产业对本国国民经济技术产生外溢效益并能获得超额垄断资金。
2、世贸组织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是建立在不完全竞争以及规模经济的基础上, 是一种随机的、动态的国际分工体系。
在该体系中, 政府政策的规划与制定以及各企业战略决策的选择均是相互牵连相互影响的。
新修订的《外贸法》对加强与完善贸易救济措施的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第一, 新外贸法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第二, 新外贸法还对对外贸易救济、指定经营、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等制度进行了完善。第三, 新外贸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中国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体系。
3、世界贸易组织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竞争优势作用。
国家兴亡的根本取决于该国在国际竞争力的大小, 取决于该国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 然而, 一个国家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并不等同于它具有了竞争优势。尤其在高端产业中, 发达国家已熟练运用世贸组织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在国际上已占有一定的先行优势。
4、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中应重视政府作用的发挥。
一国企业可以通过借助本国政府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创造出更加雄厚的国际地位。例如, 一国政府可通过对国内产业进行集中引导, 培育并发展大型跨国企业, 以此来增强本国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此外, 国内一些大型企业还可通过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补贴, 从而提高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 最终也能提高该企业的竞争优势。
(三) 加强贸易救济措施的制度建设, 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我国对外国产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是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后, 按照世贸规则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按规则办事, 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也体现了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和世贸成员的形象, 证明我国完全有信心、有能力, 像那些欧、美等老资格世贸成员一样, 充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赋予我们的权利, 维护自身利益。
综合所述, 世界贸易组织被定义为“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该组织于1995年运作以来, 始终负责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的维持工作。因为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上具有法人地位, 因此在各成员国争端调解方面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是通过征收关税、提供出口补贴和数量限制等措施来扶持本国的产业, 提高竞争优势, 在市场上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历了八轮贸易谈判后, 关税大幅度降低, 一些补贴也不允许使用, 这对成员方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的使用起到了限制作用。为了维护世界贸易的公平公正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救济措施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曾兆祥;《关于“贸易中心”与流通中心作用的几点意见——兼论城市批发渠道》[J];工业品贸易中心理论研讨会论文集[J];1985年
3.聚焦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篇三
在各国经济依存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WTO协定使得一国的产品能够更加方便且快速地进入另一国市场,但同时也可能对进口国的产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为了减少这种负面影响,进口国在WTO框架中被赋予了允许采取适量措施的合法权益,这种进口国采取的措施便是WTO框架下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政策。贸易救济实施的形式包括三种: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本文收集了近年来外国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的统计数据,分析其状态与特点,同时思考中国应对外国贸易救济措施的对策。
近年来中国遭受的贸易救济措施
1.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总体情况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与世界各国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密切,逐渐成为世界经济体系中举足轻重的成员之一。与此同时,中国受到各国贸易救济调查的案件数不断增加。自2002年至2012年,全球总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2626起,其中针对中国的有700起,占比达26.66%;全球实施贸易救济的数量有1843起,其中针对中国的有530起,占已实施案件数的28.76%。
从图1的走势图可以看出,自中国入世到如今,全球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最终予以实施的数量随时间呈现一定的波动性。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数量在2002—2005年期间变化不大,其中连续三年保持51起的数量不变。但是在2006年,这一数量增加值75起,增幅达到47.06%,并且在随后的4年内保持较高的水平。2010年中国遭受的贸易救济调查大幅下降,下降至52起,与2009年相比下降了40%。但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对华贸易救济调查数量呈现较为稳定的增长趋势。
最终实施的贸易救济数量的走势情况大致与发起数量呈现一种滞后的关系,并且在发起数量达到2008年和2009年的高峰时,最终实施的数量却没有与其同步,整体的波动性与发起数量相比较弱。其中,实施的数量在2008年因金融危机大幅增加,在随后的两年里,保持较高水平。2011年和2012年实施的数量恢复至危机前的水平,保持42起这一水平。
以上分析表明对华采取的贸易救济调查在绝对量上是呈现上升趋势的,在相对数量上来看,可以由图2看出,对华贸易救济调查数量占全球总数量的比例是呈缓慢增长的趋势。在经历危机时期内,所占比例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在2007年占据37.7%,达到最高峰。
2.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的特点
反倾销为最主要的贸易救济形式,反补贴使用频率增加
目前,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是外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途径。其中,反倾销调查占据大部分。中国入世十年,共遭受638起反倾销调查,占据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27.87%,名列第一;反补贴调查方面,共遭受62起,占据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38.99%,名列第一。由于反倾销案件占据所有案件80%以上,因此,中国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数量走势大致与全部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一致,最终实施的反倾销案件数也与全部实施的贸易救济案件数走势大致相同。
国外对华贸易救济实施率不断提高
图3为2002—2012年国外对华反倾销、反补贴实施率的走势图,贸易救济案件实施率指的是最终实施的贸易救济案件数占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数的比率。其中,某些年份的实施率大于100%。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统计期限的限制和措施的实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造成的。当贸易救济调查的立案时间与实施时间不在同一年造成的,前一年立案调查的案件在下一年实施会造成下一年实施率超过100%。
对华发起贸易救济的主要国家
根据WTO统计资料,2002—2012年期间全球有28个国家对中国发起了638起反倾销调查、62起反补贴调查,实施反倾销案件472起、反补贴案件41起。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最主要的国家是印度(105起)、美国(77起)、欧盟(75起)和阿根廷(52起),它们大约占总调查数的一半,因此,反倾销的发起国先对较为集中。除此之外,反倾销的发起国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占据大约一半的比例。
在反补贴调查方面,发起国的集中度较高,总共有7个国家对华发起过反补贴调查。这七个国家分别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印度、墨西哥和南非。其中,美国发起的数量有33起,占比53.23%,以绝对优势位居第一。其次,加拿大发起14起,占比22.58%。这说明发达国家更加善于运用反补贴来进行对华贸易的干预。
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涉及的主要行业
自中国入世以来,可以发现国外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具有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如贱金属及其制品(128起)、化工产品(70起)及机械电子设备(51起)、纺织产品(41起)和树脂、塑料及橡胶制品(35起)。
在反补贴调查方面,其排名前三的行业与反倾销调查相同,贱金属行业仍以绝对的优势位居第一,但其中机械及电子设备行业位居第二,化工产品排名第三。贱金属及其制品行业涉案数量达到27起,占比高达39.13%,国外共对华机械及电子设备行业发起7起反补贴调查,占所有案件数量的10.14%。排名第三的化工产品行业涉案5起,占比7.25%。
应对国外对华贸易救济的战略分析
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中国连年巨大的贸易顺差,将会使其在外贸领域面临越来越多的阻碍与挑战。在中国处于与世界各国间贸易摩擦不断的时期,中国更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扭转在外贸领域的被动地位。
完善中国的贸易救济体系
目前,中国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仍不完善,这主要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立法经验基础。因此,中国需要借鉴WTO在贸易救济方面的协议规定以及世界各发达国家在贸易救济领域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中国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使其成为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贸易救济组织体系的建立,完善贸易救济体系的操作流程,明确各相关机构的职能,使中国企业在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时,能够迅速处理相关事宜。最后,为了使得国内出口企业维护自身权益,顺利展开对外贸易活动,建立完备的贸易救济信息咨询服务体系也是十分必要的。相关信息的迅速准确提供及反馈,能够大大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损失。
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
为了有效防范贸易救济调查,减少贸易国之间的摩擦,维护出口企业的相关利益,中国应当建立完善的贸易救济预警机制。一方面,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贸易救济数据库,实时了解国际市场的变化,有效监控经常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国家,关注这些国家的行业结构、贸易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以便考虑和应对与其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充分警惕,增强自我的防御及应对能力。企业应当关注经常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政策、产业信息,做好信息的收集及存档工作,在企业内部建立预警机制,并且还要注重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人才。
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方式是建立在无数的实践基础之上的,具有权威性和合理性的。中国在面临其他成员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时,可以积极运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方式,对国外即将采取的贸易救济调查进行正确的评估,确保并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遭受损害。当务之急,中国需要培养一批能熟悉和掌握WTO规则的专门人才,在中国的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能够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起诉国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指正,使自己在抗辩中有理有据,确保中国在WTO规则下享有应有的权利。
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行多元化的出口贸易结构
中国之所以成为全球贸易救济最大的目标国,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中国的出口结构过于单一。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中国急剧增长的出口贸易额对国际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并且中国的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因此,中国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会过多地依赖这些进口国的贸易政策,势必增加中国出口企业的出口风险。所以,中国应当在稳固传统欧美市场的基础上,加紧拓展包括拉美、中东及非洲的其他市场,降低出口市场的集中度,实现多元化的出口贸易结构。同时,中国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出口国的市场容量及其国内产品竞争者状况,合理规划出口数量及出口价格。除此之外,更为治本的一点就是大力提高中国产品的技术创新,积极引导出口企业进行产品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增加低附加值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将价格竞争变为质量竞争,减少贸易摩擦发生的机会。(作者胡方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田慧霖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
4.贸易救济措施评估 篇四
1 贸易救济会计研究的背景
在我国不断地兑现加入WTO承诺的过程中, 我国的贸易企业也正面临着形势更为严峻的贸易摩擦,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贸易救济摩擦。WTO的统计数据显示, 在1995~2009年期间, 我国一直被列入全球反倾销的第一目标国, 而从2000~2009年阶段, 我国的贸易企业所被起诉的案件大约要占全球同期整体数量的五分之一。针对“市场经济国家”而进行的反补贴调查, 也伴随着我国被有关的国家承认市场经济地位而逐渐缓和。但是在2000年后不久的2004年, 加拿大对我国提出了反补贴调查, 矛头对准了钢制紧固架等三种商品, 这就促使了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反补贴救济方面产生了新的问题, 而与此同时, 部分发展中国家又相继发起了仅针对我国的保障措施案件。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调查显示我国已经共发生反倾销案件多达50起。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显示, 共计发起反倾销调查为154起。可以说我国在这种众矢之的的状态下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全球最大的反倾销指控对象国。而反倾销保护措施被大量频繁地运用, 多是因为其本身具有启动便利、针对性强以及短期效果明显的特征。可以说, 从当前的国际贸易形式来看, 积极开展贸易救济会计研究已经势在必行。
2 反倾销的贸易救济的贸易限制效应
一次针对我国反倾销措施开展综合情况的调查显示, 几乎全部反倾销案件在反倾销调查发起之后, 被调查的对象国的进口数量通常会出现下降现象, 这说明了反倾销调查在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然而因为案件在现实中还存在着许多差异性, 因此在持续的时间上以及下降的幅度上也存在着个体差异。Taiger与Wolak (1994) 运用实证研究方法, 对于反倾销措施贸易限制效应进行了研究, 并对美国的在1980~1985年4位标准工业分类 (SIC) 反倾销案例进行了年度数据分析, 分析结果发现, 不管是反倾销税又或是反倾销调查, 均会致使涉案产品的进口量下滑, 因此可以说反倾销措施有着明显的“贸易限制效应”。Krupp和Pollard (1996) 文献也同样以研究反倾销措施贸易限制效应为目的, 其运用1976~1988年这一阶段的美国化工行业的7位关税 (TSUSA) 下的17种涉案产品的月度数据, 更为细致地研究了反倾销申请、初裁以及终裁的三个时间点前后的六个不同阶段对于进口所产生的具体影响。研究最终发现, “调查效应”在很大一部分产品的实证结果中被证实并十分显著。此外, 文献也分析比较了不同的裁决结果的贸易限制效应的特点。利用2002~2007年美国对我国纺织品反倾销案例10位海关协调税则 (HST) 代码涉案产品的相关数据, 就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在各阶段贸易限制效应以及贸易转移效应开展了实证分析得出结论, 美国对华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致使我国涉案产品对美国的出口总量降低, 存在着负的贸易限制效应
3 关于贸易救济会计措施的相关建议
贸易救济可以说是一个关系到全世界的国际宏观问题, 但是从当前发展角度来看, 它也是一个国内问题。应对贸易摩擦是非常复杂而系统的庞大工程, 贸易救济会计的主要任务是更好地解决技术层面上的问题, 但其影响却关系到技术以外的方方面面, 甚至影响到国家的宏观政策, 因此对于贸易救济会计的研究可以说是一项十分关键的战略性举措。
3.1 正确选择会计方法与会计政策
所谓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要遵循的会计原则和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的方法。从反倾销角度来说, 选择会计政策的一个最重要的出发点就是怎样去证明企业结构价格低的合理性。主要包含存货核算方法、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以及外币业务核算方法、研究与发展费用 (R&D) 的核算、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和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等等。但同时要说明的是, 在反倾销当局的概念中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去判断会计政策的适当性。第一, 他们要判定企业所属的行业, 其生产过程的整体性质较为适合何种成本计量方法, 尤其是在这一行业中, 多数企业都更倾向采用怎样的方法。第二是要看被调查企业在方法的采用上是否保持连续性。
3.2 政府方面要注重策略, 加强研究
政府所采取的最合理的方案并不是预先判断和估计怎样才能更好地避免反倾销, 而是要将宏观政策转化为遴选出口企业以及出口商品的最佳载体, 力争促进国内的总体产业结构升级。第一, 要不断地大力完善与国内贸易救济有关的法律法规, 务必要确切了解国内产业所遭受损害的调查程序与标准。让反倾销能够为我们所用, 能够在另一层面上起到限制国外产品进口以及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作用, 并抓住其实施的普遍性以及实施价格低廉来更好地进行国家贸易保护;第二, 将税收转化为验证出口企业的真实成本的重要工具。举例来说, 在纺织品方面的配额上, 要尽量取消由行政系统分配配额的模式, 积极利用“税收竞拍”的手法给予那些降低或者是放弃出口退税的企业以出口优先权, 这样不仅仅能够在反倾销的过程中规避低价销售的敏感性, 又可以促进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 从而更好地强大国内企业在国际上的企业竞争力。此外, 与倾销相比, 政府出面施救是补贴的一个典型的特征, 补贴是政府行为的结果体现, 可以说在补贴问题上, 政府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从当前阶段来看, 置身宏观层面的政府政策法规有着十分突出的重要作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最大限度地“避实就虚”, 尽量运用《SCM协议》的有关规定, 不仅能够自我保护, 又能有效应对干扰, 这样一来则能够充分地体现出自身的灵活性, 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竞争力的快速提升。也只有这样, 在政府政策法规框架内反补贴会计才能有效地发挥出作用。此外, 政府务必要尽快扶持、引导与完善行业协会的各方面建设。通过对国外贸易救济的观察可以说明, 它们通常是由某个成员国的行业协会向政府提请, 再发起诉讼的, 因此, 我国也要吸取教训, 借鉴经验, 也要对行业协会的作用加以重视, 促使其在提起或者是应对贸易救济调查的过程中发挥出有力的作用。
3.3 建立健全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
法律赋予了反倾销以诉讼的权利, 而积极地抗辩与应诉则不单单是一种权利, 更是一种法律义务。许多西方国家反倾销的提起和抗辩应诉均有一套十分健全的会计诉讼支持保护体系。举例来说, 在反倾销提起的过程中, 会计可以协助企业更好地收集证据, 并运用会计举证进行有效地指控;在应诉反倾销调查中, 会计可以预备应诉会计资料, 并加以抗辩以及陈述;会计还能够参与企业预防被诉反倾销的过程中去。这些西方国家运用该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 争取了一定的人才与法律优势。正因如此, 我国在反倾销方面也要时刻突出会计的重要作用, 积极建立健全实质性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 帮助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更好地应诉反倾销指控以及预先做好反倾销的准备工作, 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内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
3.4 重视创新
要想更好地对反倾销的对策体系加以研究, 就要积极地创新与借鉴, 并将二者进行有机地结合, 特别是在全面到来的全球化信息经济时代, 反倾销指控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联动机制已经快速地覆盖全世界, 许多国家的大量企业均相继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财力开展创新高效并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应对反倾销的会计联动机制, 这种体制目前仍然在不断加以完善。从当前局面来讲, 要想保障我们的企业在竞争环境恶劣的经济市场大潮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就务必要分析成功机制的长处, 并做到良好的借鉴, 并以此为基本前提进行不断地创新研究, 提出和探讨具有一定操作性和理论根基的有效机制, 继而促进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联动机制的成功。
3.5 分析内因, 改革定价方法, 消除恶性竞争
我国必须要加速企业相互间独立定价方法的改革, 努力消除低价销售等恶性竞争, 督促科学有效的行会联合定价制度尽快建立, 严格执行所建立的统一出口价格标准, 遏制国内企业之间的不良竞争, 保障在详细分析国际市场以及国际竞争者基本情况的前提下, 科学合理地订立出口价格,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缓解反倾销的压力, 还可以在保持低价优势的同时, 争取大限度的经济利润。因此, 我们必须要借鉴国际经济中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 为我国企业成功应对反倾销调查提供可靠的支援与政策保障。
4 结语
综上所述, 贸易救济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 它可以被其他国家与地区用来限制我国的出口, 但是也同样能够为我所用, 用以保护我国的内部产业。而与此同时, 务必要做好应对贸易救济的预警与会计抗辩, 还要为我国更好地开展贸易救济提供会计举证支持。因此, 在国际经济大环境风云变换的当前, 我们务必要群策群力, 深入钻研国际市场, 加强对贸易救济会计的研究, 创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 稳固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 并最终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的贸易摩擦也日渐增多, 因此, 积极开展贸易救济会计研究, 并提出科学实际的建设、补救与预警机制是我们当前做好贸易救济工作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贸易救济,会计,反倾销,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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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贸易救济措施评估 篇五
众所周知,我国出口产品长期以来深受国外反倾销的危害,由此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反倾销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国内对反补贴等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的重视程度不够。虽然目前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较少,但加拿大、美国和欧盟近来已经发出了对华反补贴的信号。而随着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越来越多,我国面临反补贴调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外国对华反补贴现状
加拿大:根据WTO统计,1995年至今,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列在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土耳其和南非之后,居第七位;加拿大是针对中国进行特保立法的八个WTO成员之一。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目前为止唯一一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在2004年连续对中国产品发起三次反补贴调查。
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室外烧烤架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该案是自1995年以来外国对华反补贴第一案。加边境服务署在终裁时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退还了初裁后已征收的临时反补贴税。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紧固件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9月10日,加边境服务署发布初裁公告,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紧固件存在补贴,并决定征收32%的临时反补贴税。12月9日,加边境服务署对中国紧固件反补贴案做出最终裁决,裁定中国出口加拿大紧固件的补贴量为每公斤1.25元人民币。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本案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
2004年10月4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2005年2月16日,根据初步调查,加边境服务署作出初裁,认定来自中国的涉案产品构成补贴,税率为2.01%。5月17日,根据最终调查,加边境服务署作出终裁,认定来自中国的涉案产品构成补贴,总体补贴幅度为3.0%。6月16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本案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
美国:2003年4月,美国Ciba特殊化学品有限公司对原产于中国等国的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和荧光增白剂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同月20日,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宣布终止该调查。
欧盟:目前欧盟对华还未提起过正式的反补贴调查。但是,已经出现了欧盟涉及反补贴问题的迹象。2005年7月7日,欧盟发布立案公告,宣布对华皮面鞋和合成皮面鞋发起反倾销调查。欧盟在为本案设计的市场经济地位问卷中,罕见地涉及到补贴问题。该问卷最后一题要求出口商列出并简要描述各级政府就以下方面提供的并为贵司带来利益(如比市场条件优惠的条件)的各种各样的财政资助:税收和关税优惠、优惠拨款、贷款或者资本注入、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或者服务、政府购买货物。
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还能保护中国避免遭受反补贴调查多久?
《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则的来由
一般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来源于美国对“乔治城钢铁案”的判决而形成的判例。1983年,美国乔治城钢铁公司(以下简称“乔治城钢铁公司”)和大陆钢铁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就来自原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的钢丝绳提起反补贴调查,指控这两个国家的出口产品存在出口外汇留成、奖励和所得税减免等出口补贴。美国商务部调查后认为,美国反补贴法有关条款含义内的奖励或补助无法在非市场经济体中得到认定,并解释说,补贴就其定义而言,是扭曲和破坏市场秩序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鼓励无效率生产和世界财富减损的行为。对于非市场国家而言,不存在市场,所以寻找“市场秩序”的扭曲和破坏没有意义;如果补贴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那么这些非市场经济体政府的每一项措施都可能构成补贴。原告不服美国商务部的裁决,于1984年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美国商务部的裁决。国际贸易法院经过司法诉讼程序,推翻了商务部关于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裁决,判决原告胜诉。美国商务部于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1986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判决,撤消了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上诉法院指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给出口生产企业提供的经济激励不构成补贴。本案裁决后,乔治城钢铁公司曾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最高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形成判例,对同类案件具有同等的约束力。该判决在此后对其他许多西方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
西方国家正通过立法程序为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寻求法律依据
在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中,美国等西方国家明确表明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15年内,仍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事实也的确如此,美国和欧盟至今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这本质上并没有构成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的障碍。种种迹象表明,西方国家正通过立法程序为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寻求法律依据。
1992年,基于中国电风扇在美国反倾销案中有“市场导向产业”这一认定,美国商务部对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进行了重新认定,即《反补贴法》虽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导向产业。近年来,随着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争取行业市场经济地位,并对应诉的结果产生了直接影响。这为美国对中国适用其《反补贴法》提供了现实的依据。事实上,近年来,美国国内要求通过有关立法,对中国适用美国《反补贴法》的声音一直未曾停止过。
2004年6月,美国缅因州议会发布了一份新闻稿,建议美国《反补贴法》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中国。此外,在向国会提交的一份报告中,中美经济安全审查委员会建议国会力劝商务部应当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税。如果商务部不予实施,国会应当以立法的途径达到同样的效果。因为美国目前的政策,即《反补贴法》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严重限制了美国在面临由于中国政府给中国企业大量补贴而造成的不公平竞争而进行抗争的能力。
2005年3月,美国国会共和、民主两党议员提出名为《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该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该议案发起人指出,根据现行的反补贴法,如果发现法国、巴西、日本或是其他任何市场经济体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美国就可以对它们课以反补贴税,但是却不能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体这样做。这种不平衡的现象,被美国对中国的巨额贸易逆差衬托得格外明显。美国需要一系列的补救措施,迫使中国遵守游戏规则。该发起人认为,此次提出的这项议案,能够填补美国贸易法规中最大的一个漏洞。
2005年7月27日,美国众议院以255票赞成、168票反对的简单多数票形式通过了由共和党议员提出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此前一天,由于未在众议院获得2/3以上的赞成票,该议案暂被“搁浅”。根据这份议案,美国的反补贴法将适用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部分美国制造商对该议案十分推崇,因为若其通过,美国制造商就将多一项贸易救济“武器”。根据美国立法程序,该议案最终通过的可能性很小,议案的提出更多是出于美国国内政治搏弈的需要。尽管如此,从美国修改反补贴法的意图可以看出,中国在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方面所面临的新的困境。
据悉,美国、欧盟作为全世界使用反补贴措施的最主要经济体,已经在密切关注我国的各类补贴政策和信息。2004年,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在向国会提交的反补贴年度报告中,明确表示正在搜集我国的补贴政策和资料;欧盟也开始收集和研究我国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以期时机成熟时并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2003年9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制订了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新政策,并于2004年6月正式对外公布。该政策规定,加拿大政府在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进行反倾销复审时,将推定被调查的中国产业为市场导向产业,并采用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同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如果加拿大国内申请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反对这一推定,加拿大主管部门则将启动市场导向产业调查,以确定该产业是否为市场导向产业。此次加拿大通过修改国内相关贸易法规,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可视中国相关产业为市场经济产业”,为对中国相关产业开始反补贴调查扫清了法律依据上的障碍。因此,加拿大在2004年连续对我国发起三次反补贴调查也就不足为怪。
外国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可能意味着更多的反补贴调查
目前,发达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都有反补贴方面的法律和实践。此前,这些国家由于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长期未对我国采取反补贴行动。根据最新统计,全球已有36个国家相继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我国出口产品面临的反补贴形势也越来越严峻。
美国前贸易代表也认为,中国一旦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国有资本占有较大比重的行业和任何接受政府补贴的行业在出口美国时都有可能受到美国反补贴法的阻挠,届时中国出口产品就有可能同时遭遇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损失可能会更大。
因此,无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否得到别国的承认,中国当前对反补贴问题都不可掉以轻心,并给予高度的重视。
未雨绸缪:增强危机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
针对我国所面临的反补贴形势日益严峻,我国政府、企业、商会/协会、律师以及各级研究机构等应各司其职,尽快地行动起来。
政府:担当起应对反补贴调查的主导作用
反补贴调查应诉以政府为主体,针对政府的出口补贴和生产补贴。
首先,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世贸组织和各国尤其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反补贴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只有熟练掌握游戏规则,才能做到从容应对,并适时运用本国的反补贴规则进行反击。目前我国政府已经作为第三方参与了美国、欧盟等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有关补贴案件的审理,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学习和实践并重。其次,根据世贸组织反补贴规则的要求,加紧清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关补贴措施方面的规定,完善补贴手段。第三,加强应对反补贴的组织建设。反补贴调查通常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产业的信息,须有专门的机关进行协调和操作,并保证有足够的专门人才和人力。最后,在实际面临反补贴调查时,积极与调查国进行交涉,同时全力配合调查,填写问卷,争取对我有利的最佳结果。
此外,政府在精通规则的基础上,可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反补贴调查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危害。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在严格禁止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的同时,对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就航空工业而言,各国政府对航空工业的补贴,以利用军用飞机和太空发展计划补贴民用飞机研制最为普遍,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运用这一金额庞大又不易被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指控的间接补贴方式。这种补贴策略给中国调整产业补贴方式提供了值得重视的经验。
企业:消除畏难心理,积极有效地参加应诉
和面临反倾销调查时的态度一样,国内许多企业都存在应诉不积极的问题,个中缘由多种多样。现代企业应树立现代观念,从国际视角和长远眼光审视所面临的反补贴调查等国际诉讼;有条件的企业可设专门部门,应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一般的企业也应了解基本的规则。
商会/协会、律师: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代理工作
商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扎扎实实地推进行业自律建设,积极组织和协调出口企业应诉,切实保证“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实现,敢于在调查机关面前积极抗辩,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本领域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探索、积累反补贴的应诉经验,加强对外国同行应对类似调查的经验和技巧的研究和学习。通过共同努力,尽可能地化解国外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6.WTO贸易救济权的行使与规制 篇六
一、WTO贸易救济权的概念和特点
WTO贸易救济权是指国内产业受到或即将受到国际贸易损害时,进口国政府的贸易救济主管当局(以下简称主管当局)行使的对此种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害采取补救或预防措施的权力。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贸易救济的职责均由政府机构承担。如美国负责贸易救济的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TIC)。我国的贸易救济工作主要由商务部负责,但涉及农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贸易救济权具有以下特点:
1.贸易救济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由政府机构来行使。政府机构之所以成为贸易救济的提供者,是由贸易救济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在本质上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2.贸易救济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从WTO成员贸易救济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国内产业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贸易救济权的行使,既是对国内产业利益的保护,也有助于增进公共利益。
3.贸易救济措施是贸易救济权的行使结果。贸易救济措施实施目的是为了弥补进口产品因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原因对其国内(地区)产业造成损害所带来的损失,有效维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安全,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及数量限制的方式实现的。
4.贸易救济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规制。贸易救济权是在WTO追求贸易自由化和公平贸易的前提下才被允许使用,并不允许被恣意滥用。因而,在实践中,就必须加强对调查发起、补偿与报复以及规避贸易救济等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WTO贸易救济权的行使
从主管当局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开始到贸易救济措施终止,为贸易救济权的行使过程。该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 调查的发起
调查的发起是指主管当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立案调查的程序性行动。这是贸易救济权行使的前提。因为一旦调查不能发起,主管当局就不能采取任何贸易救济措施。在大多数情况下,贸易救济调查都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而发起。申请人要求主管当局发起调查,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身份、产业和国籍等要素条件。如在我国新闻纸反倾销案中,申请人为代表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大国内新闻纸厂家。此外申请人还负有举证责任,其所举证据包括:倾销的事实、损害的表现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 调查的实施
调查发起后,主管当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展调查活动。调查的目的主要是收集和核实有关的证据,以确定外来损害行为、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贸易救济调查,主管当局可以采取包括问卷、抽样、听证、实地核查等方式在内的各种适当方式进行。必要时,经有关国家或地区同意,还可以派员赴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调查。如在新闻纸反倾销案中,我国的主管当局先后两次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举行调查听证会;赶往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鸭绿江造纸厂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还应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邀请,对其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 救济措施的实施和复审
贸易救济措施只能在防止或补救国内产业损害所必需的时间和限度内实施。在WTO体制下,各成员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期限都不得超过WTO相关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在实施一定期限或期限届满时,主管当局应当进行行政复审。如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期限届满前,主管当局如经中期复审认为继续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必要性已不存在,可以提前终止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期限届满经审查确定贸易救济措施仍有继续实施的必要,主管当局可按规定将实施的期限适当延长。如,2004年6月30日,我国的反倾销主管当局在对新闻纸反倾销案的期终复审中,认为进口新闻纸对国内产业损害仍然存在,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新闻纸仍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三、WTO贸易救济权的法律规制
(一)对调查发起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贸易救济权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规范调查的发起行为。贸易救济调查的发起,有申请人申请发起、调查当局自行发起两种方式。在WTO体制下,这些发起方式都已经受到WTO贸易救济规则和各成员方立法的严格控制。
1.对申请人申请发起调查的规制
(1)提出申请的主体资格
并非任何人都有资格申请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相关规则对申请主体资格是有限制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贸易救济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在有关反倾销或反补贴的调查申请中,WTO规则对申请人的资格作了具体的规定,即:申请只能由国内产业代表提出。如果申请得到其总产量占国内产业中表示支持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但如果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调查。如在冷轧硅钢片反倾销案中,虽然申请人、国内产业代表仅武钢一家,但由于武钢是当时国内惟一生产冷轧硅钢片的企业,所以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2)主管当局对申请的审查
申请人申请发起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时,主管当局必须对证据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有无“足够证据”支持发起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作出判断。只有在主管当局确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或补贴)或损害的情况下,主管当局才能决定发起调查。反之则应对申请予以拒绝,且调查应迅速终止。
2.调查当局自行发起调查的法律规制
贸易救济主管当局基于其所承担的消除外来贸易损害行为对国内产业的保护责任,在没有收到贸易救济调查申请的情况下,也有权自行决定发起贸易救济调查。但相关法律对主管当局自行发起调查是有严格限制的,即只有在无申请人书面申请且掌握了相对人的充分证据的“特殊情况”下才能自行决定发起相关调查,而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自行决定发起调查。在实践中主管当局自行决定发起的情况是十分少见的。
(二)对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数额的规制
反倾销(补贴)税的征收数额应低于或等于倾销(补贴)幅度,这是维护贸易公平的需要。如在冷轧硅钢片反倾销案中,我国的主管当局认定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11%~73%,对我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并且该损害与进口产品的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裁决定对俄罗斯进口冷轧硅钢片征收6%~62%的反倾销税。同时,WTO规则和各成员方法律对临界倾销幅度都作了规定,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如果不大于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的2%,则可以忽略不计。这也是进口国政府是否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重要指标界限。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实施累积评估。
(三)对贸易救济措施的补偿与报复的规制
在WTO体制下,针对不公平竞争的倾销或补贴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时,采取措施的进口成员方无须承担补偿的义务,其产品被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出口成员方也不得单方面进行报复。但进口成员方对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常常涉及到补偿和报复问题。GATT1994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应努力维持它与可能受到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之间的减让平衡。为此,实施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应向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提供相应的补偿,否则,受影响的出口成员方有权实施相应的报复。为了防止无补偿的保障措施和针对保障措施采取的报复措施给国际贸易造成扭曲,WTO为保障措施项下的补偿和报复确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则。由于这些规则的存在,保障措施项下的补偿和报复受到了严格的法律规制。
1.关于补偿的规制
按照《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进口成员方对某种产品采取保障措施,除了必须符合相关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之外,还须满足受到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的补偿要求。保障措施项下的补偿,是指对某种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对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承诺另行减让,以消除保障措施对出口成员方的贸易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见,这种补偿既不是金钱的支付或实物的交割,也不是对具体的出口商的赔偿,而是由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对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的其他产品给予新的减让,从而在总体上维持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和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之间减让的平衡。
2.关于报复的规制
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和受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不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出口成员方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期限内对实施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的贸易中止实施实质相当的减让以作为报复。按照《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受保障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方实施报复必须遵守以下规制:(1)必须经过事先磋商的程序;(2)严格遵守实施报复的时间要求;(3)只能实施货物贸易理事会未予否决的报复;(4)报复不得超过与保障措施的影响实质相当的程度;(5)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措施在宽限期内不得实施报复。
从具体实践来看,受保障措施影响的一些出口成员方为了向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成员方施加压力,虽然在保障措施实施后便立即宣布了报复措施并提出了报复的清单,但这些出口成员方为了防止其报复行动被WTO争端解决机制认定为违反报复的规制,通常也会等到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该保障措施违背WTO规则或者在3年宽限期届满后才正式实施报复。
(四)对规避贸易救济行为的规制
在贸易救济权的行使过程中,还可能产生出口商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问题。为了确保贸易救济权的正常行使和强化贸易救济措施的效果,有关国家和地区已开始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对规避行为进行规制。规避贸易救济行为最初主要表现为转运零部件,但近年来,随着有关国家和地区反规避措施的加强,出口商们又创造出了一些新的规避手段。实践中常见的规避贸易救济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进口国组装产品;(2)第三国组装或加工产品;(3)轻微改变产品;(4)后来改进产品。出口商采取这些做法,便可达到规避进口国贸易救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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