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人防)

2025-01-22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人防)(8篇)

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人防) 篇一

物业管理、服务、政策法规摘要

一、物业的维修范围:

物业公司只负责保修期过后公共部位的维修,不负责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

1.公共部位是指:共同使用的土建、动力、电气、公共设施、设备等。

(1).土建:如房屋的梁、柱、楼板、外墙、基础、地沟、屋面、单元门、楼梯间、排烟排气通道、落水管等。

(2).动力:如上下水主管、阀门、立管至支管第一个分解部位(水表前归物业水表后归个人)、化粪池、下水井等。

(3).电气:如照明灯、路灯以及用户墙体外接户线与进户线的接头为分界点的线路及设施、供电线路(进户线以外归物业进户线以内归个人)等。

(4).公共设备、设施:如自行车棚、小区护栏、大门、道路、步道砖、绿地、垃圾箱、活动场地、凉亭、工艺品、石桌、石凳、健身器材等。

2.自用部位是指:分户门以内(含分户门)、方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仓库、阳台等。

自用设施是指:门窗、墙皮、棚皮、卫生洁具、上下水支管、水表、水嘴、洗涤盆、分户电表、刀闸、开关、接线合、软线、灯头、插座等设施。

二、保修期限(正常使用情况下):

1.2.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等,终身保修。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

(包括地下室)保修五年。

3.4.5.6.供热系统为两个采暖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两年。塑窗、防盗门为两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

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住宅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业主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

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特别

是商服)。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

墙体的(如阳台洞口、刀把门等)。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如拆除保温苯板、暖气移至阳台或卧墙体内等)。

5.上下水立管、暖气立管埋墙体内或改变垂直走向、管道检修

口封死等行为。

6.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四、几个需要说明和界定的问题:

1.产权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自用部位、自用设

施属于产权人(业主)所有,产权人既有居住权,也同样有养护、维修和安全检查的责任,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实行有偿服务。

2.凡是产权人私自改变楼房原始状态的(如蹲便改座便、原地

面瓷砖凿除防水层破坏导致漏水等),出现一切问题都由个人负责,物业不负责维修和承担任何责任。

3.阳台渗漏雨问题的界定:

(1).阳台顶层屋面漏雨归物业维修。

(2).凡是楼房交工入户时,阳台没封闭或用钢窗封闭的,都不属于封闭阳台,物业不负责维修。

(3).凡是封闭阳台(也就是交工入户时是塑窗阳台算权属面积的),物业负责维修。

2.惠州人防易地建设规定 篇二

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惠府〔201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实际,经十届1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惠州市城镇规划区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国家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惠城区和仲恺高新区辖区内(含城镇规划区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及大亚湾开发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由当地财政、物价、人防部门根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五、新建幼儿园、学校校舍、旧城改造、烂尾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屋、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于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人防部门应编制“易地建设费”预、结算报表,上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惠府〔2005〕43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3.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篇三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

(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四)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六)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七)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

4.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 篇四

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投资项目审批分三类管理,即: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项目审批制 审批制的适用范围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适用审批制。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审批制的环节

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五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审批制的第一个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前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对于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由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之后,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我们对准备建设的项目的产业政策性、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外部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可研报告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审批可研报告前置条件是: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土地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等等。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指示精神,新建项目需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批文件。电力、煤炭和矿山等涉及产业发展和布局、市场准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建设项目,还需与行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对于比较单一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并审批,深度要达到可研报告的要求。初步设计

对于初步设计的审批,主要是从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土建工程、生产配套设施和投资概算等方面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具体的审查。初步设计也要求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在批准之前,也要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资金申请报告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31号令)规定,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项目招标内容等。同时,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文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文件。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等。

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行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鉴定,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审批制的管理权限

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的投入方式不同,管理方式有所区别。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对于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超过2亿元,或虽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单独报送,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省发改委审批。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其余各环节由省发改委进行审批。对于使用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参照国家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省发改委审批。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内资金超过500万元,或不超过500万元但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由省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省发改委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在省尚未出台正式文件的情况下,暂时按此权限分级审批,具体实施审批项目时需征得省发改委同意)

二、项目核准制

1、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核准制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要颁布一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版本。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核准权限近期将出台实施。

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按照核准制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只需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报告的编制深度基本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但与可研相比,项目申请报告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资源的总体平衡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项目的投资效益。

项目申请报告在报送时,应该附带一些文件,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只有这些附加文件齐备,才能向上报送。

3、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

对于需要省核准或初审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层面。

(1)省直项目,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2)市、县(市)所属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上报的项目,应同时报送所在市项目核准机关;市、县(市)所属其余应核准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延边州所属应由省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应由延边州及所属县(市)核准的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州里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以上项目中,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4、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初审和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将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可以直接下达核准意见。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需要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要向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实行专家评议。

5、核准内容及效力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项目核准机关在对项目进行审核时,要按照原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对项目的招标事项同时进行核定。

项目核准机关下达的核准意见的效力,也就是核准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是办理项目建设下一步所有手续的一个通行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有进行项目核准后,申报单位才能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因此,可以说这是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项目备案制

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是: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实行备案制。

备案制的管理权限

备案制的管理权限国家已经全部下放到各省、国家发改委只是对备案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管理权限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进行备案。对于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州、县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备案。

3、备案的内容和程序

建设项目备案是一个前置条件,是项目单位在办理前期工作各项批准文件中的第一道程序。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建设前,项目单位首先要按备案管理权限到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程序与以往的审批办法相比,进行了最大限度的简化。省发改委统一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法人单位只需填写《申请表》,并出具证明企业法人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给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后,要下发正式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专门在网站建立一套项目备案系统,无论是省里还是市(州)、县(市)发改委准予备案的项目,都要在这个网站进行网上公告,这样便于掌握全省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查询,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一个建设项目只有进行备案后,才能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于应该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项目,如果未经备案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及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投资法规目录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2号)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第31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8.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76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27 号)

11.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令第40号)13.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5.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防规定 篇五

关于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28日 三府办[2006]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验收发证相关程序,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问题的通知〉》(琼建防[2002]80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收取人防工程统建费的通知〉》(琼价费[1992]18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通知》[2003]8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要求确定。

二、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建设单位持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批准的《“结建”人防工程规划报建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表》方可在市规划局办理工程审批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单位持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表》方可在市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须持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验收批准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表》方可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整体建筑验收合格证。

四、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市房产局在核发建设项目房产证时,应审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盖章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表》等有关证件,方可办理有关发证手续。

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审批《“结建”人防工程规划报建表》时,审批时间不应超过三个工作日,在审批《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时,审批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人防) 篇六

平战转换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防办[2006]83号

各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民防空应急准备有关要求,我办制定了《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是人防应急准备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我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必须最大限度地控制转换量,确保其战备效能,为社会提供真正合格的安全产品。

望各市人防办根据本规定要求,由工程部门牵头组织制定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对人防工程审图机构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宣传和培训,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推进,省人防办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贯彻情况于2007年3月30日前书面报省人防办。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暂行规定

为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适应人防应急准备需要,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年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人防工程。

二、平时不得预留平战转换内容,必须与工程同步施工安装到位的工程和项目:

1.人防指挥工程。

2.省辖市以及苏南各县级市,建设的一、二等医疗救护工程。

3.战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口、排烟口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悬板活门、胶管活门、门式活门、各种自动排气活门、手电动密闭阀门等。

4.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浇筑的结构或构件。

5.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战时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及相应的止回阀和各种闸阀。

三、平时应施工安装的项目或购置到位的设备(设施):

1.各类封堵框和各种穿墙管应与工程同步施工到位。

2.滤毒通风系统的粗滤器、预滤器和过滤吸收器,南京、徐州、连云港、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苏南各县级市应安装或购置到位,其他城市除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外的所有工程都应安装或购置到位。

3.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采光窗、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等,战时采取的封堵件要到位。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封堵构件时,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并编号存放于工程附近的专用房间内。

4.战时不用的管道截断、封堵措施应可靠、简单。

5.防空专业队、救护站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战时风机和风管应安装到位,其它工程战时机房内风管应安装到位,两防护单元之间密闭隔墙上的平时通风管、孔封堵措施到位。

6.人防工程的气密测量管,滤毒通风的工程战时进风出入口的测压管应施工到位。

7.胶管应购置到位,妥善保管。密封胶条应安装到位。

8.口部染毒区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应安装到位。

9.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人防工程,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的音响信号管线及三种通风方式的信号管线应预埋到位。

10.战时用而平时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压设备,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空专业队、救护站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应安装到位。

11.甲类人防工程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柴油电站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平时可不安装外,其它附属设备及管线均应安装到位。

12.平时不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热设备可暂不安装,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应施工到位。

13.防化值班室及内部预埋管线应施工到位。

四、平战转换设计必须满足《江苏省人防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审查应重点审查可实施性,并把握以下几点:

1.必须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完成战时功能转换。

2.最大限度地控制转换工程量,转换措施应可靠易行,严格控制后加柱的数量,各类孔口应尽可能采用防护密闭门的转换方式,少用钢板封堵。

3.平战转换设计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转换设备和构件。

4.凡有平战转换任务的工程都应根据储存转换器材的数量,设计专用的储藏室。

5.预留的平战转换内容、数量等必须在工程预留处制作制式标牌标识。

6.编制的平战转换预案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并与工程同步验收。

五、已建成的人防工程应参照上述要求,制定完善计划,落实平战转换措施。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人防) 篇七

法律文号: 京民防发[2009]83号

颁布时间: 2009-7-20 执行时间: 2009-8-1 政策内容: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

(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填报监督登记事项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市人防站应于报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和《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交付建设单位。

第八条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后,市人防站应对所监督工程确定监督工作负责人及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按监督计划或方案对所监督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九条 在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监督记录,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监督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对施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质量资料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市人防站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重点抽查、巡回监督的方式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防护结构、设备安装和主要使用功能等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对工程质量资料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

(一)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施工图备案手续是否齐全;

(二)是否按已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纸组织建设,有无甩漏项和降低标准行为;

(三)改变或影响人防平战功能的设计变更是否经原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批准;

(四)负责采购的人防专项设备和防水材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是否依法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

(一)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二)监理人员是否已参加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的情况;

(四)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和见证取样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

(一)人防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二)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情况;

(三)施工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四)专项设备和材料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工程质量事故是否及时报告;

(六)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点内容有:

(一)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防护设备和构配件进行检查和检测;

(二)对围护结构和工程防水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三)对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进行检查;

(四)对人防工程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安装进行检查;

(五)对与防护功能有关的管道和预留、预埋附件的安装进行检查;

(六)对人防出入口、通道及管理用房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资料监督重点内容有:

(一)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许可证书;

(二)建筑材料、防护设备和构配件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

(三)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各项验收记录,设备系统功能等各项施工试验报告;

(四)形成、分类、组卷是否符合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第十七条 市人防站通过现场同步监督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人员组成、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通知市人防站。市人防站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现场同步监督,并做监督记录,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人防站应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市人防站存档,一份报送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

第二十条 市人防站应对监督工程建立监督台帐以及监督档案。涉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人防工程竣工认可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经施工图备案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对人防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核查防护功能性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后,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申报人防工程竣工认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报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防工程竣工认可申请表》

(二)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

(四)必要的图纸变更及洽商手续(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接受人防工程竣工认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人防工程进行资料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条件的,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应于竣工认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认可文件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报送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

对不符合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条件应出具抽查记录,写明整改事项。整改后符合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条件的,自复查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二十六条 竣工认可应依据经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人防工程建设,核实战时功能;

(二)孔口防护设施是否已安装;

(三)人防工程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安装是否已安装;

(四)工程主体结构、室外出入口及通道、口部管理用房面积指标。

核查情况应按照认可文件所列内容逐项如实填写。

第四章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依据质量监督报告、竣工认可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审核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于15日内向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人防工程及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五)《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应于收讫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备案办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备案办理部门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国家和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收讫15日内,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向人民防空工程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8.“三项制度”政策摘要 篇八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镇;②、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同时:在2013年时奖励扶助又进行了扩面,其对象条件为:①、一女对象户:现在一个女孩的,提前5年兑现;②、双女户对象:该夫妇现存2个女孩的提前5年兑现;③、双女户绝育对象:夫妇已落实绝育措施,落实绝育时该夫妇现存只有2个女孩,子女数累计计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子女等),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50至54周岁的。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所享受的标准如下:①、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享受每人每年960元;②、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年满60周岁,享受每人每年1080元;③、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年满60周岁享受15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的享受每人每年1680元。

扩面对象享受的标准:①、一女对象户:年满55周岁享受每人每年960元;②、双女户对象:年满55周岁享受每人每年960元;③、双女户绝育对象年满50周岁享受每人每年60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扶助对象夫妇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须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享受的标准:①、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

优质服务政策摘要

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

注意事项

1.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关键环节,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的重要手段;

2.凡申请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夫妇;在准备怀孕前4—6个月持夫妇双方二代身份证,结婚证及生育证到本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建档,再到县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总站接受健康检查,本项目为免费检查(资金约750元),每对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

3.凡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暂不提供免费服务; 4.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是指:(1)初婚准备生育的夫妇

(2)再婚符合政策准备生育的夫妇(3)符合政策准备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夫妇(4)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生育的夫妇

5.对已参加孕前优生检查的夫妇应每月进行孕情跟踪,有以下三种情况,请及时上报镇所:

(1)怀孕信息(必须在怀孕3个月内)(2)出生信息(必须在出生28天内)(3)异常妊娠结局(必须在发生1个月内)孕情跟踪访视要求:孕4个月后村专干应上门访视2次,镇所医生访视1次;

术后随访要求:术后1个月内村专干或镇所医生随访1次。

利益导向政策摘要

(此为2014年标准和要求,以后每年按新文件要求落实)

一、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营养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l、2013年1月1日以后落实长效节育

54周岁两女绝育对象已享受扩面的,在上报2014年奖扶特扶资金到户发放清册时直接调到二女户扩面对象,并将扩面标准调为960元即可,不需上报个案资料)。

(二)上报资料:l、新增奖扶(包括新增奖扶扩面人员)、特扶、手术并发症人员《申报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标有户口性质页)、《评议表》、《审核表》、乡镇调查笔录(一份本人、二份邻居)。

2、奖扶(含扩面对象)、特扶、手术并发症年审表及退出审批表,年审表及退出表需分村分类装订报送。特扶对象年审时,信息清楚的,不要求与特扶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年审表上报一份,退出表上报二份,县级审批后再反馈一份给乡级存档。

3、霍山县2014年新增奖扶特扶情况统计表。

4、霍山县2014年奖扶特扶资金到户发放清册。

(三)上报时间:l、新增奖扶、特扶、手术并发症、奖扶扩面个案资料、年审表、退出表及霍山县2014年新增奖扶特扶情况统计表在3月5日前上报;

2、霍山县2014年奖扶特扶资金到户发放清册在4月10日前上报。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标

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扶标准在原基础上翻一番,即在目前每人每年1740元、1620元、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480元、3240元、2640元。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子女在满16周岁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代缴10元。

(二)上报时间。每年7月底前上报。

六、免收普通病房床位费

优惠对象是指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女方为农业户口、男方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城镇居民)

按发放。具体计算方法为:

1、在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且独生子女在当未超过16周岁的,从领证之月起计算至当年12月底。

2、在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且独生子女在当内超过16周岁的,从领证之月起计算至满16周岁相应月份为止。

3、在前一年7月1日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且独生子女在当未超过16周岁的,从当年元月起计算至年底。

4、在前一年7月1日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且独生子女在当内超过16周岁的,从当年元月起至当满16周岁相应月份为止。

十一、企业离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一)对象及标准:对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在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已享受企业一次性奖励的除外)。

(二)申报材料:《个人审批表》(一式三份)、《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人员登记表》一份,另附《光荣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离退休文件复印件以及一份企业未兑现一次性奖励证明原件,同时上报《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人员登记表》电子版。

(三)上报时间:4月20日前上报。

十二、人口计生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政策兑现事项(一)对象及标准:

l、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女结扎户夫妻个人交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30元(共计60元,其中:省财政20元、县财政原补助10元,现增加

人群管理系统中删除;

4、对进入奖扶的60周岁人员,不要从目标人群信息系统中删除。

(二)时间要求:1月份开展清理,2月底前完成目标人群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变更工作。

办证程序

生殖保健服务证申领程序

1、到所在村、社区填写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

2、夫妻二人二寸合影照一张;

3、县级以上医院B超单一份;

4、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生育证申领程序

l、到所在村、社区填写再生育申请表;

2、夫妻双方2寸合影照二张;

3、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要有封面一页)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带至计生局核查;

4、镇服务所孕检单(如已怀孕,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孕周的B超单);

5、到计生局填写一份再生育申报审批事项告知书;

6、如夫妻户口一方不在本乡镇的,还需提供另一方户籍地乡镇计生办证明;

7、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在生育审批时不能视为农村夫妻;农转非农户口再次转为农业户口,且本人或父母有承包土地的,视为农村夫妻;

8、农转非农再转农的,需要提供①、本人最开始出生所在村了解其情况的5位以上村民签字的座谈笔录(由计生局驻点负责人完成),笔录中应清楚说明该户出生时候的户口性质是否为农业,在什么时间由于什么原因将农业户口转化为非农户口,后来又在生局证明由驻点负责人完成),证明中要写清楚男女方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男方是否属于招婿。女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婚育史,收抱养史,是否有兄弟姐妹,姐妹的姓名,身份证号,婚育情况,姐妹是否之前按照第10项也申请过再生育必须写清楚,村、社区加盖公章,乡(镇)计生办签署“情属实”等意见并加盖公章;

15、符合第十二项申请再生育的还应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计生办的详细证明。详细证明应包括女方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有无固定职业,是否在家务农,自己或父母有无承包土地等,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加盖公章、乡(镇)计生办签署“情况属实”等意见并加盖公章。

“大山区的乡”所在的20个山区县(市、区)包括:歙县、祁门县、休宁县、黟县、石台县、太湖县、旌德县、绩溪县、金寨县、霍山县、潜山县、岳西县、东至县、宁国市、泾县、广德县、青阳县、贵池区、黄山区和徽州区)。

几点说明:

1、申报人有一孩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一孩社会抚养费缴费的收据,生后补证需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收据,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需提供退独保费的收据。

2、证明材料不要用空白的纸手写,必须用A4纸打印,因为手写的时候两边就会没有足够的间隔,不方便后来的裁剪。二孩重新申报程序

因死婴、死胎、自然流产等重新申报再生育计划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l、《妊娠终止及婴儿死亡调查鉴定报告单》;

2、本人申请:

3、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

12、到所在村、社区填写申请表2份,然后由村居统一到计生局办理(急办的可以本人来办理)。长效节育措施奖励申领程序

1、填写《安徽省长效节育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医生签字、医院盖章、村居签字盖章);

2、奖励对象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结扎证明复印件;

4、涉农资金存折复印件; 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立案。征收单位发现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审查后,应予以立案,并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立案后,征收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安徽省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证件,告之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查明以下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婚育情况、户籍情况、户口性质、职业、收入情况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2.子女的户籍申报证明(未申报户口的除外)、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3.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调查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交被调查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调查结束后,出具《调查报告》,载明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认定事实、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和处理建议。

3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缴纳方式如下:

1.由当事人直接到县非税局在工商银行汇缴专户缴纳。2.征收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县工商银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书面委托征收单位代缴,征收单位代收后3日内缴县非税局在工商银行的汇缴专户,再按月集中缴入县级国库。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单位应向缴纳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由受委托征收单位计生办和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首期缴纳的比例,但第一年缴纳额不能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40%。分期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困难的,由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决定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缴纳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人口计生委可在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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