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
1.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 篇一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
柜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CBS)的正常运行,确保营业机构应用CBS处理业务真实、准确、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CBS系统中的业务操作人员。
第三条 柜员管理遵循“安全、有效、规范”原则。
第四条 营业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合理做好节假日期间柜员变 动的安排,保证CBS安全运行与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上线的各级营业机 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CBS营业机构的柜员包括前台柜员、后台柜员。
(一)前台柜员(简称柜员)按操作权限可分为经办柜员、主办柜员、网点 主管;按存在形式可分为一般柜员、系统柜员。
经办柜员:办理规定的业务并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 作。
主办柜员: 办理规定的业务并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 作,可从事权限内的交易授权。
网点主管:主要负责业务的监控与授权,并从事权限范围内的柜员管理类交易操作。
系统柜员包括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自助终端设备及批交易处理柜员。
柜员按其权限的大小可分为5级,从低到高顺序为1、2、3、4、5级,其中2级、5级柜员暂时空缺,1级为经办柜员,3级为主办柜员,4级为网点主管。
(二)后台柜员按系统规定可分为高层管理人员、综合管理柜员、技术管理 柜员。
高层管理人员:不办理具体的实际业务,主要是查询交易的操作。综合管理柜员:主要负责柜员管理交易。
技术管理柜员:主要负责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柜员进行业务操作,必须拥有柜员号,柜员号为6位字符(数字),由省、市、县按照既定的编码规则编制,柜员号码设置为一人一号,并实行系统内终身使用制,确保柜员的职责和权限管理规范。
第八条柜员签到实行柜员卡加密码双重控制。
(一)柜员卡和柜员密码由柜员自己保管,仅限本人使用;
(二)柜员必须定期不定期更换密码,每15天必须更换一次。密码设置应1
考虑易于保密(可使用英文字母),不得使用初始密码、重叠数、顺序数字等有规律的数字或字母组合作为操作密码;柜员登陆系统时密码累计错误输入七次,必须上报区县联社审批后由综合管理柜员进行柜员密码重启,将柜员密码设置为初始密码888888;
(三)柜员签到或主管授权输入密码时,必须要求他人回避。
第九条柜员对柜员号下的一切操作负全责。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综合柜员的职责。负责辖属营业机构柜员的建立、维护、调离等工作。具体包括:新建柜员、调离柜员、修改柜员属性等交易的操作,但需三级综合管理柜员的授权。负责柜员管理的机构,至少建立2名综合管理柜员。
第十一条四级网点主管柜员的职责。负责日常实施监督和重要业务的授权,另外可办理部分柜员管理类交易,具体包括:柜员休假、柜员转授权等交易。四级网点主管原则上不得顶岗代班,营业网点可设置一名或多名四级网点主管。
第十二条三级主办柜员的职责。三级主办柜员可兼作柜员,负责办理授权范围内的柜面业务、普通金融性交易,并可对业务范围内的对私业务和三级主办柜员操作的柜员管理类交易授权。营业网点可设置多名三级主办柜员。
第十三条经办柜员的职责。负责办理业务范围内的柜面业务、普通金融性交易,并可对其他经办柜员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签到、签退管理
(一)柜员办理业务前必须办理签到,柜员签到、签退实行柜员卡加密码的形式;
(二)柜员每天业务办理完毕,下班前必须办理正式签退。柜员临时离岗,应退出系统界面。对已办理正式签退的柜员,如遇特殊情况则需要重签;
(三)所有柜员正式签退后,要由两名柜员办理营业网点的签退。
第十五条交接管理
柜员顶岗、休假和调离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及监交工作,任何柜员在没有办妥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一)柜员顶岗交接
1、柜员交接时必须平账,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以及其他 实物等与柜员轧账单及相关资料核对相符;
2、柜员交接必须登记“柜员交接登记簿”,详细列明交接的凭证、账、表、印章(加盖印模)、编押机、压数机、档案文件、相关资料以及交接的其他物件等;
3、交接双方应对有关账、款、实物等进行认真核对,“柜员尾箱交接清单”双方签章后并入交接双方柜员当日业务凭证的后面;
4、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柜员交接登记簿”及有关书面资料上签章证明。
(二)柜员休假交接
柜员休假交接时除按顶岗交接有关手续进行处理外,休假柜员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等提供书面说明。交接完毕后由三级以上柜员授权。三级以上柜员休假后在影响营业机构业务的前提下,须通过“柜员转授权”交易,将操作权限转移给指定柜员。
(四)柜员调动交接
柜员调动交接除进行调动登记、柜员调动注销外,还应编列移交清册,对待 办事项、账务差错、悬案等情况提供书面声明。交接完毕后,由四级以上柜员授权。
第十六条柜员卡管理
柜员管理采用以柜员卡管理为基础,柜员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管理;省联社统一制作柜员卡和设置统一的初始密码;区县联社负责柜员卡的注册启用和空白柜员卡的保管;每名柜员手中只能有一张柜员卡。稽核员柜员卡由网点主管保管。
柜员卡遗失、损毁和柜员密码的挂失、卡与密码双挂失要进行柜员卡挂失。对于休假柜员,不得执行密码挂失和柜员卡挂失;如果是密码挂失、双挂失,系统主机将存储的柜员密码修改为初始密码。口挂不需授权。口挂后可以进行正式挂失,口挂后3天自动转入正式挂失;解除口挂、正式挂失需要授权。前台柜员解除口挂、正式挂失时,由四级前台柜员授权;综合管理柜员解除口挂、正式挂失时,由三级综合管理柜员授权。
柜员卡挂失、损毁要进行柜员卡换卡。柜员卡换卡由区县联社综合管理柜员 操作。
第十七条授权管理
授权人员进行授权时,必须监督检查所授权业务是否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授权业务处理完毕之前,授权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八条柜员办理业务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超过自身权限,由相关授权人员根据业务权限和规定授权后办理。
第十九条柜员按“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使用印章,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应根据业务性质,加盖有关印章及柜员名章。
第二十条柜员在业务操作时,如果发现系统故障,不得擅自处理,应立即报告,并说明情况。当班主管应做好详细记载,并及时联系解决。
第二十一条柜员当日业务处理完毕,必须试轧账、轧账,核对现金与尾箱现金余额是否相符,重要空白凭证与尾箱凭证余额是否一致。核打凭证轧账成功后,打印柜员轧账单、重要空白凭证收付明细、库存登记簿、柜员当日冲销记录,连同按流水号排列的复式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及附件交主管及时审核。
第二十二条营业终了,营业网点在网点柜员都签退后办理机构签退。在第二天日初打印相关流水账、营业日报、相关报表及批量凭证、清单等,将其与上日业务凭证一同交给勾挑员进行账务勾挑。
第二十三条柜员必须坚持每日三次轧计现金余额,核对账务。柜员下班(午休)时,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及印章必须入库保管。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信用社必须加强对柜员的管理,强化检查监督,对柜员的业务操作、岗位制约等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指导;加强柜员素质教育,了解柜员思想动态,切实防范柜员道德风险;提高柜员业务技能,切实增强柜员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财务督导职能,加强对柜员的检查监督。各级信用社
要借助于定期、不定期监管活动,经常检查辖属营业网点柜员管理情况以及各项基本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财务督导员要通过对柜员的常规检查,实现序时的、动态的检查监督;当班主管要坚持现场监督,各级主管实时授权,柜员换人复核,相互制约,层层监督。
第二十六条在各级检查监督中,除对常规项目进行检查外,还必须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内部控制、岗位制约是否到位,各级主管授权是否合规,重要空白凭证和印章管理是否正确,柜员查库、轧库制度是否落实,柜员卡和密码管理、使用是否严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则。
第二十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已上线的各地市联社(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本办法自系统上线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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