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偿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说明(共9篇)
1.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 篇一
存根联NO:第号
贵州省房改资金管理中心:
本人:,单位:,身份证号:,贷款账号:。
我申请提前还款:
(一)结清贷款()。
(二)部分还本():
1、调减还款期
限年。()
2、调整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请审批!
本人承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间已满一年并距离上次提前还款时间已满一年。
借款人签章:年月日
经中心审核,同意提前还款:
(一)结清贷款()。
(二)部分还本
():
1、调减还款期限年。()
2、调整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
若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间不满一年并距离上次提前还款时间不满一年的,本申请书无
效。
本申请书三个月内有效。
审核:年月日
(公 章):
时间: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
NO:第号
贵州省房改资金管理中心:
本人:,单位:,身份证号:,贷款账号:。
我申请提前还款:
(一)结清贷款()。
(二)部分还本():
1、调减还款期
限年。()
2、调整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请审批!
本人承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间已满一年并距离上次提前还款时间已满一年。
借款人签章:年月日
经中心审核,同意提前还款:
(一)结清贷款()。
(二)部分还本
():
1、调减还款期限年。()
2、调整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
若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间不满一年并距离上次提前还款时间不满一年的,本申请书无
效。
本申请书三个月内有效。
审核:年月日
(公 章):
时间:年月日
备注:
一、借款人原则上在贷款发放壹年后方可申请提前还贷。提前还贷每年可申请一次。提前还贷最多不超过三次。”
二、提前还贷须提交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1、《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表》(中心范本);
2、委托贷款行出具的“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关于“提前偿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说明 篇二
——文件号:建金[2008]229号刊登时间:2008-12-23 阅读次数:18021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8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72号),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调整为1.7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51%调整为3.33%,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3.87%。
三、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加强贷后管理,切实控制贷款风险。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3.关于“提前偿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说明 篇三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我市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回收和办理结算。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所辖县、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均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已停缴或欠缴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在未恢复正常汇缴前不能申请贷款。
(二)两年内在本市范围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25%以上购房款,并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四)以本次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
(五)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5%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市本级和岳阳楼区最高限额为30万,其它县、市、区最高限额为10万。
第七条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指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丧偶未再婚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购买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已付清25%以上购房款的发票(收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或《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缴纳过户税费的发票(收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
(七)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展开贷款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借款人购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的25%以上。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四)借款人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是否正常。
(六)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应调查、评估事项。
第十一条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借款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物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
贷款审批人对贷款金额、期限、抵押、还款方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一)管理中心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三)根据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转帐支票等将资金划转到借款人个人帐户或售房人帐户。
第十三条办理时限。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贷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应自准予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借款人(含配偶)必须以其购买的自住住房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含配偶)即为抵押人:
(一)借款人须按管理中心的要求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好的抵押权证交由管理中心收执保管。
(二)抵押期间,借款人无权处分抵押物,且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
(三)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管理中心,并在30日内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四)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六章贷款回收和偿还
第十五条贷款回收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
(1+月利率)贷款月数-
1第十六条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个人帐户还款方式。即借款人授权给受托银行,根据合同定期从借款人个人储蓄帐户中扣划资金偿还贷款。
(二)委托扣款还款方式。即借款人授权给所在工作单位或其工资发放部门,根据合同按月从借款人个人工资收入中扣划资金代为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七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经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抵押人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十九条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委托扣款协议等附属协议同时终止。
第八章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所得款项偿清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三期)或累计六个月(六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监护人
或受遗赠人的。
(四)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监护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五)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借款人未按管理中心的要求重新落实抵押物的。
(六)借款人有损管理中心相关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处分抵押物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4.关于“提前偿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说明 篇四
关于规范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
闽建房〔2002〕104号(2002年11月13日)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进一步拉动城镇居民住房消费,加快解决干部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让更多的职工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条例》规定处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尚未按《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区城市,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要求,在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基础上尽快组建设立,同时撤销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制定或实施暂缓缴纳或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已制定或已出台实施的必须自觉予以纠正。
四、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设区市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住房消费的实际,进一步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放开最高贷款额度,做到一次性满足职工购建住房的贷款需求,即职工按规定缴足购房首付款后,余下部分在具备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允许全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准予贷款的,应当明确贷款的额度与期限,而后交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同一个市、县内不得超过两家,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设区市管委会要按上述规定,会同人民银行各设区市中心支行对辖区内违规存放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按人民银行规定进行清理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我厅。对于不按规定整改的,我厅将依据《条例》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设区市管委会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各设区市中心支行明确以下事项:
1、承办银行应当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贷款的审查工作,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开发企业资信与所开发住宅项目合法性审查资料。承办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准予贷款通知后,应按人民银行关于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并在借款合同规定时限内发 1 放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承办银行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对收回的贷款本息应当及时、足额入帐,对逾期的贷款进行催收。对于借款人违反约定需要处理抵押物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抵押权实现手续,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承办银行应当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3、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各承办银行应当坚决拒绝,不予办理,并向设区市管委会或省建设厅报告。凡未能拒绝或未报告的,一经发现设区市管委会应当取消其承办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资格。
八、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示范文本由各承办银行省级分行会同建设厅共同制定,并由双方统一监制,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
九、各设区市管委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加快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管理措施,报我厅备案。
5.关于“提前偿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说明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切实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原商业房贷”)转换成在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办事处、管理部(以下称“市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必须在市中心委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对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商转公。
第四条 商转公由市中心负责审批。在受托银行办理的原商业房贷,商转公借款人(以下称“转贷人”)可在此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原商业房贷,转贷人可在同行的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转贷借款人有权选择受托银行办理商转公。
第五条 商转公必须由市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市中心及所属单位各自办理商转公业务,商转公担保由市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统一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居留身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
第七条 转贷人申请商转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房贷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累计逾期记录在4期及以下,且无当期逾期还款记录;
2、转贷人经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
3、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应达到市中心规定的额度;
4、符合原商业贷款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条件;
5、转贷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房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限额。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房贷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贷款年限加上转贷人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最长延长五年。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办理
第十二条 转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需向市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情况表》原件;
2、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转贷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4、转贷人(或配偶、子女)办理原商业房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银行提供的转贷人(或配偶)原商业房贷余额;
6、转贷人原商业房贷个人银行还款卡帐号复印件;
7、转贷人(或配偶、子女)经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8、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
9、市中心办理商转公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负责对转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受托银行对商转公的受理与初审,按现行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符合办理商转公条件的转贷人,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报市中心审批。
各办事处(管理部)按现行程序和要求办理商转公业务。
第十四条 商转公经市中心批准后,受托银行与转贷人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并办好相关贷款业务手续。在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对商转公贷款额度与原商业房贷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人用自有资金先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的个人扣款账户内,作为转贷人归还原商业房贷的预付资金。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期限,从转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之日起,至房产管理部门重新办妥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市中心之日止。
担保公司应依据上述规定履行担保责任,并与转贷人和市中心签订《保证担保函》。第十六条 转贷人的全部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借款合同生效后,市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转贷人的原贷款银行个人还款帐户,连同转贷借款人已存入的自有资金,到原贷款银行结清商业房贷剩余的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原商业房贷本息全部还清后,转贷人、担保公司应共同到原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原商业房贷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同时办理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商转公经市中心审批后,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满两年转贷人及配偶可分别支取个人公积金帐户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摘要
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居留身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
转贷人申请商转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商业房贷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累计逾期记录在4期及以下,且无当期逾期还款记录;
2、转贷人经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
3、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应达到市中心规定的额度;
4、符合原商业贷款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条件;
5、转贷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房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限额。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房贷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人用自有资金结清。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贷款年限加上转贷人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最长延长五年。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转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需向市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情况表》原件;
2、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转贷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4、转贷人(或配偶、子女)办理原商业房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银行提供的转贷人(或配偶)原商业房贷余额;
6、转贷人原商业房贷个人银行还款卡帐号复印件;
7、转贷人(或配偶、子女)经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提供已经取得且能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8、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
6.关于“提前偿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说明 篇六
办理机构:凡所购房屋地址为城八区以内的,可以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申请贷款。如果所购房屋是坐落在远郊区县,那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则需要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
办理地址、电话:贷款中心及各管理部的地址和电话在“ 业务网点分布”中。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依房屋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办理程序:
(以在贷款中心办理为例)
目前,申请人通常需要到贷款业务部门办理两次手续。
第一次到贷款中心:
1、根据所购房屋性质,准备齐全的材料,特别是各种资料需要多少份的复印件一定按照相应的要求提供。具体的资料可在网站“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栏目中详细了解。
2、到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楼二层的贷款中心后,可先向咨询台工作人员预审资料是否齐全,然后拿号等待办理。
3、提交相应的资料后,对于需要评估的,会由负责抵押物评估的部门进行抵押物评估,同时交纳部分抵押物评估费用。
4、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人员)会将下一次面签时所需材料清单交给借款申请人,告知借款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准备个人材料,等待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面签时间。
第二次到贷款中心:
主要就是办理面签手续。面签手续必须借款申请人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场。
1、根据电话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抵押物评估的到抵押物评估机构处领取抵押物评估报告、交纳评估、担保费用、领取发票等。
2、回到咨询台,领取号码,等待办理面签。
3、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向工作人员提交有关资料,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录入。
4、当着工作人员的面在相关的合同文书上签字确认。
5、完成签字后,工作人员会出具告知单,告知什么时间去哪家银行领取放款后的资料。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具体银行领取资料即可。(如您已委托代理机构,请以代理机构答复为准)
7.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篇七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借款人必须是购建自住住房,具体如下:
(1)商品房:(要求所购住房必须“五证”齐全,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且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签订时间在两年以内;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借款人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 %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2)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方必须有房权证),持合同,新房产证,契税凭证等手续或由担保公司代理过户手续。
(3)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房款收据(或复印件);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与余额证明。
3、借款人同意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担保形式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
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商品房贷款额度为房款的80%,二手房为房款的70%。
公积金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目前,五年以下(含五年)按月利率2.775‰执行;五年以上按月利率3.225‰执行。
公积金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咨询、个人信用查询、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
2、受理网点受理、审查
3、担保公司调查
4、管理部审核
5、市中心审批
6、签订合同、办理担保手续
7、房产抵押
8、银行放款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贷款所需提供的要件
1. 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新一代身份证需提供背面)((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
2. 申请人和配偶的结婚证及户口簿(户籍证明)如结婚证上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不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4份)
3. 申请人若未婚,提供未婚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4. 如申请人离异/丧偶,提供单身证明以及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配偶死亡证明(原件1
份、复印件4份)
5. 共同债务人和身份证及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6. 申请人和配偶、共同债务人的收入证明和公积金个人帐号(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份)
7.住房公积金龙卡或贷款银行折(卡)(原件1份、复印件4份)
8. 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3份)
9. 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10.售房单位出具的承诺书(原件1份)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贷款所需提供的要件
1、与购买商品房1-7项提供要件相同
2、二手房买卖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契税完税凭证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4份)
6.如购买平房需提供土地权证
借款人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余额所需提供的要件
1. 与购买商品房1-7项提供要件相同
2. 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 购房付款收据(原件1份、或复印件4份)
4. 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4份)
5. 房屋所有权证或预约抵押(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还款计划与余额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
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
目前贷款担保形式为济宁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
担保收费标准:
1、十年以内担保服务费:贷款额×贷款年限×1‰;
十一年至二十年担保服务费:贷款额×贷款年限×0.5‰;
二十年至二十五年担保服务费:贷款额×贷款年限×0.25‰。
2、抵押登记费235元
8.关于“提前偿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说明 篇八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您对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的支持我们表示诚挚的谢意。为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加强借贷双方的沟通联系,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建立了与借款人面谈的制度。面谈笔录如下:
一、为了维护您的权益,您应注意以下事项
1、您确保提交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在签署相关合同后知悉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您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列入住房公积金风险预警系统。
4、贷款发放程序完毕,银行会通知您到指定地点领取借款合同、借据及还款卡,并告知您注意事项。
5、贷款发放后,请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偿还贷款本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6、贷款审批时效为三个月,即贷款审批后三个月内有效,超过三个月不办理者视为您主动放弃本次贷款。
二、需要简要回答并作出承诺以下问题
1、您所购房屋位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室厅,房屋单价为元/平方米,总房价为万元。
2、您所购买房屋是否用于自住?
□是
□否
3、您是否已支付首付款?
□是
□否 您已支付了万元首付款,分次交齐。
4、您准备向我“中心”借款万元,期限年。
5、您家庭月实际收入为元,可用于偿还借款金额为元。
6、您或您的配偶是否有其他债务?
□是
□否 债务情况:
7、您是否是在了解了借款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自愿向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是
□否
8、在申请贷款前,您(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需留存一年的公积金缴存额。对此,您是否清楚?
□是
□否
9、在贷款发放前,您需配合包头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您办理《商品房预抵押证》及《房屋他项权证》相关事宜,对此,您是否清楚?
□是
□否
10、贷款还款期内出现违反《借款合同》约定项下情况的借款人将被列入住房公积金风险预警系统,此名单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届时您的个人征信将受到影响,对此,您是否清楚?
□是
□否
11、您如选择共同借款人,则共同借款人应对以下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1)归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含罚息);
(2)支付合同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3)贷款发放后,共同借款人将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及提取业务,直至主借人还清贷款。
您的共同借款人是否也清楚并承担上述责任?
□ 是
□ 否
对此,您是否清楚?
□ 是
□ 否
12、贷款发放后,您和您的配偶或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待贷款还清后方可提取。对此,您是否清楚?
□ 是
□ 否
13、您及有关共同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购房合同等资料申请审批书、信息采集表上填列的信息是否属实? □ 是
□ 否
14、上述谈话记录是否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
□ 是
□ 否
三、双方提出的其他问题 感谢配合!
借款人(签字):
笔录人(签字): 借款人电话:
谈话地点:
9.关于“提前偿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说明 篇九
为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贷款管理,统一政策标准,特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承办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批示精神,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审批准入下,由“管理中心”委托工、农、中、建、交、商业、中信七家银行承办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业务,职工贷款时可选择七家银行中的任何一家银行所指定的网点申请贷款。
二、贷款对象
(一)、贷款范围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暂不列入贷款范围。
(二)、户口证明问题
借款人必须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或由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市属各县的,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三)、缴存年月问题
借款人所在单位属公积金新开户且连续缴存不足6个月的,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办理缓缴手续1年及1年以上的,均不予贷款。
(四)、托管人员问题
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扣缴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贷前审批手续。
(五)省直、铁路系统人员问题
借款人配偶方若在省级机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缴存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须凭“建行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铁路系统公积金缴存行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暂按夫妻双方可贷额度办理。
(六)共有产权问题
如职工所购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在申请贷款时,除须办理正常贷款手续外,所涉及的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还须办理有关公证和抵押手续。
三、贷款条件
(一)购房手续问题
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买卖契约》,属“公有住房”的还须提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属集资建房的,借款人所在单位还须与“管理中心”签订短期担保协议。
(二)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实用住房的借款人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证明》。且购房总价=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政策性+商业性)+房款差额;首付款与房款差额须具有《付款证明》。
四、担保方式
目前只开展抵押担保方式。
抵押范围: 用借款人所购房产抵押的,开发商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额度
在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80%房和二手房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70%的前提下,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含单身职工)可贷额度最高为1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贷额度最高为30万元。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10年以内的职工,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含单身职工)每接近退休年龄1年(超过6个月按1年计),可贷额度减少1.2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每接近退休年龄1年((超过6个月按1年计)),可贷额度减少2.4万元。
(二)期限
在法定退休年龄范围内和每月还本付息额不得低于贷款时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月收入15%的前提下,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三)利率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3.96%;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41%。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1年期的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利率执行;1年期以上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执行。
六、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工、农、中、建、交、商业、中信、招商、浦发、兴业)指定的网点领取“贷款须知”;
(二)借款人凭“买卖契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金卡或单位和职工公积金帐号以及 首付款收据(购买 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首付款收据为20%,二手房首付款收据为30%)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三)贷款银行查询借款人或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审阅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发放“一本式”贷款文本;
(四)借款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后,到售房单位加盖担保章,并付清扣除首付款、实际贷款额后的剩余房款并在“补充付款证明”上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并将完备手续后的材料交贷款银行;
(五)贷款银行将初审后的有关材料交“管理中心”终审;
(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根据所确定的担保方式办理相关的公证、抵押、自愿办理保险手续;
(七)借款人将保险单及抵押权凭证交贷款银行执管;并在贷款银行开设“还款帐户”用于归还贷款。
(八)贷款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七、贷款的偿还
(一)贷款本息的偿还可根据借款人的需要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每月按期从该帐户中扣收。
(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三)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承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处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四)部分提前还款可由借款人选择缩短贷款年限或减少每月还款额两种方式,提前还款一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每年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不受此最高额度限制)。
(五)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后,若贷款时办理保险手续,缩短贷款期限一个月以上的,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退保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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