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协议书范本(共15篇)(共15篇)
1.佣金协议书范本 篇一
佣 金 合 同
甲方:(中方公司)
乙方:(中 间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海外客商。
商品名称:UPS不间断电源 原产地:中国 价格条件:FOB深圳。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甲方应保证所生产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合法问题,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海外客商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乙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约定,但乙方需要和甲方沟通并争得其同意。
(3)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任何信用担保,甲方应严格按国家和国际的“FOB C&F或 CIF条款”执行与海外客商所签定的合同。
(4)为方便乙方联系业务,甲方需要及时提供除乙方本职以外的所有便利,货款达到甲方帐户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开展下一步工作。
(5)在整个过程中,乙方只承担自己联系客户的电话费,上网费,路费,自己的饭费,招待费,其他一切费用都由甲方承担。
(6)乙方只负责联系客户,签定合同,其他所有工作都由甲方完成。
(7)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前,凡是乙方为甲方联系的客户,甲方不能不通过乙方而直接和乙方联系的客户签定合同,一旦乙方发现,甲方除了支付该合同相应的佣金给乙方外,甲 1 方还需要支付销售额的5%作为罚金支付给乙方。
(8)若销售合同在佣金合同结束之前签定并收到客户定金,而生产或此销售合同的终止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后执行,则甲方需要继续按照佣金合同所规定的佣金率支付此销售合同中相应的佣金给乙方。
(9)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前,乙方在甲方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不得随便将订单转移到别的工厂;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后,甲方如果想跟乙方所联系的客户直接联系业务,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协商方可。否则甲方需要继续按照佣金合同所规定的佣金率支付所发生业务金额相应的佣金给乙方。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1)甲方同意按每台机器1500元支付佣金给乙方。
(2)给付方式及时间:
由于乙方要在国内置业,故乙方要求佣金以人民币方式给付,并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给付,具体由乙方按需确定。
在甲方与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签定合同,发出货物并收到货款后,甲方按每台机器1500元支付佣金,本次合同总计3台机器,预计应支付4500元佣金给乙方。(若在收回余款时,由于银行费用或其他的一切原因而造成与实际应收货款相差,甲方不得因这个问题而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乙方佣金)。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第三条的(2)执行,乙方可转移国外客户。
(2)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业务,甲方都将按本合同的第三条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接受合同成交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关于销售合同中止问题
在乙方联系好业务并开始生产和采购后,若是由于甲方的原因中止了乙方与外国客户 2 的销售合同,则甲方要承担国外客户的损失,并还要继续支付乙方该笔销售合同应得的佣金。若是由于国外客户的原因造成合同的中止,则甲方不支付乙方的佣金!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和后果!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进行最终裁决。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不成,可凭此合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用。本合同有效期限从2012年10月10日 到2014年10月9日有效,有效期2年。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房贷佣金本身“无罪” 篇二
真的赔本经营吗?
根据上海一家媒体采访“资深房贷业务专家”后算的一笔账,目前在房贷利率七折的情况下,即便按一年期存款的成本2.25%和5年以上的优惠贷款利率4.158%来计算,银行从房贷上获得的毛利已不足2个百分点。如果再刨除人工费用、房租、管理费用等不可回避的成本,实际获利肯定低于1个百分点,所以在给房产中介佣金的问题上,有银行敢出1%的代价无异于赔本经营。
然而,不知是那位房贷专家的金融学知识有所欠缺,还是那位记者缺乏理财常识,仔细分析下来,他所说的只是表面现象,并不能反映银行真实的经营状况。
首先,那位专家用一年期存款利息和5年以上七折优惠贷款利率来做比较,表面上看,好像存1年贷5年,这样计算的结果是非常保守可信的。但稍查一下银行存款结构就知道,当前银行的存款资金一半是活期存款,还有一半是定期存款。而在仅有一半的活期存款中,大部分又都是一年期及以下的中短期存款,银行平均吸储成本非常低廉。因此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来计算银行资金成本,显然有些“拔苗助长”。
其次,佣金是一次性支付的费用。而房贷利息的收取却长达二三十年。以贷款100万元、七折优惠房贷利率4.158%、20年等额本息还款为例,1%的佣金也就是1万元,而银行20年收取的利息总额为474412元,只占利息总额的2%左右,创去支付的佣金,银行仍能收取46万余元的利息收入。简直是大赚特赚,哪里会是亏本的买卖?
由此可见,说“有银行敢出1%的代价无异于赔本经营”,这显然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看到了现象,看不到本质。
退一万步讲,就算佣金高达2%、3%,导致银行房贷利润丧失殆尽甚至亏本,也不代表银行就无利可图。
正所谓“堤内损失堤外补”,银行是追求公司整体效益最大化的企业,赚钱不看一城一地的得失,而要看银行各项业务的整体情况;银行也是追求长期经营效益最大化的企业,赚钱不在一时一刻的输赢,而要看银行的长远利益。
众所周知,房贷客户是银行最优质的客户,只要尽量减少坏账,支付这点小小的佣金并不算什么。说到底,天底下只有不会买的,没有不会卖的。
房贷佣金必须取消吗?
事实上,无论是理论还是现实,房贷佣金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在国外,贷款公司就是依靠银行的返点生存的,它做的是批量业务,起到为银行把第一道关的作用,”某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国内有些大型中介,本身的二手房交易量比较大。所以不需要通过贷款公司,银行直接找到他们合作。”由于二手房买卖双方多数是中介撮合成交的,中介手上最重要的砝码就是客源,在银行想做生意时,议价权完全掌握在中介手中,自然谁给的返点高,客源就往哪里领。因此,银行向中介支付房贷佣金是符合潮流的社会分工趋势使然。
在现实中,银行作为自负盈亏的理性企业,自己会在佣金返点和自身利润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如果某些中小银行能够承受更高的佣金而给一些习惯朝南坐的国有大银行造成了经营压力,那也无可厚非——谁叫你管理不善竞争不过人家呢?
对中介来说,银行支付的佣金更高,他们招徕生意的动力就越大,自己的收入就越高。
对买房者来说,如果房产中介为了获得生意,而给他们提供更优质更廉价的服务,那就等于是银行联合中介变相让利消费者,又何乐而不为呢?
问题不在佣金本身
既然佣金本来应该是市场自发的多赢的机制,那为什么又会惹出那么多麻烦呢?
原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些房贷中介可能会打政策的擦边球,甚至以欺骗银行和客户为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比如有些房产中介会虚造客户资料,“零首付”、“一成首付”屡禁不止。一旦遭遇房价下跌,银行风险将会集中暴露。
但这也不是有关部门叫停房贷佣金的理由。因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并不是佣金本身,而是有关部门没能真正担负起监管市场、规范市场的职责。如果是担忧中介转介过来的客户质量,那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房产中介行业的监管,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并完善退出机制,而不应该直接叫停房贷佣金。
说到底,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是保证市场竞争处于一个合法合规合理的状态下进行。至于在这个竞争过程中,银行到底应该给中介多少返点,这应该由市场说了算,而不应该由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说了算。
与其暗给不如明给
那么,房贷佣金大战的根源到底是什么?是因为贷款利率还没有市场化。
由于我国贷款利率没有放开,客户到这家银行或者那家银行,获得的贷款利率是相同的,银行间同质化竞争严重。因此在不许通过下降利率来吸引客户的前提下,银行只能通过提高佣金来变相让利——不能明着让利给客户,就暗着让利给中介——说到底,就是有些银行愿意薄利多销,做到实际上的“利率市场化”。
试想一下,如果银行能够通过更低的贷款利率来吸引客户,客户自然会涌向那些利率最低的银行。这时就算银行不给中介返点,中介也不得不把客户领过去。因为明码标价的利率人人都看得到,就算中介想把客户转到自己“定向合作”的银行,客户也不会答应的。
3.中间人佣金协议书 篇三
甲方、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揽的工程支付给甲方中间劳务费用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的事实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与中国南欧江水电运维中心项目负责公司,中国水电基础局(以下简称丙公司)所签订的劳务装修合同。
二、劳务费用确认
乙方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中,所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支付给甲方。甲方垫资费用分4次结算,每次结算总垫资四分之一。
三、支付时间以及方式
1、乙方接受每笔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必须两日内,将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用支付给甲方。
2、根据丙公司每次支付给乙方工程款占总款项比例,乙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期间所产生的手续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甲方每笔劳务费用。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尽到足够的保密义务,确保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不知悉本合同及相关条款。
五、纠纷解决
双方在履行该合同期间出现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合同附件
由乙方给甲方复印一份“乙方与丙公司所签订工程合同”并加盖乙方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来确定具体的劳务合同费用、支付比例等。
七、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款项中追讨,保证乙方工地施工的顺利进行。乙方负责工人管理,保证工期。双方互不干扰,互相合作。
八、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完工,款项结算完毕终止。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4.英文佣金协议 篇四
DATE :C/NO :
Inv.No:
PART A:
PART B:
BOTH OF THE 2 COMPANIES(PART A AND PART B)AGREED
TO PAY THE COMMISSION FOR THE BUSINESS BETWEEN THEM AS FOLLOWS:
1.BUSINESS ITEMS:
PRODUCTS:FABRIC
QUANTITY:76000M(CONTRACT)
PRICE:FOB USD7.45/M ECT.AMOUNT: USD593,500.00(CONTRACT)
AMOUNT: USD531,622.55(ACTUALLY)
2.COMMISSION ITEMS:
COMMISSION: FOR THE TOTAL AMOUNT.COMMISSION AMOUNT: USD21,124.70
3.PAYMENT ITEMS:
PART A SHOULD PAY THE COMMISSION BY T/T.Confirmed By:
PART A:PART B:
COMMISSIONAGREEMENT
DATE :C/NO :
Inv.No:
PART A:
PART B:
BOTH OF THE 2 COMPANIES(PART A AND PART B)AGREED TO PAY THE COMMISSION FOR THE BUSINESS BETWEEN THEM AS FOLLOWS:
3.BUSINESS ITEMS:
PRODUCTS:MEN’S SUITS
QUANTITY:2877UNDS
PRICE:FOB EUR40.60/UNIT
AMOUNT: EURO116,806.20
4.COMMISSION ITEMS:
COMMISSION: FOR THE TOTAL AMOUNT.COMMISSION AMOUNT: USD5700.00
3.PAYMENT ITEMS:
PART A SHOULD PAY THE COMMISSION BY T/T.Confirmed By:
5.佣金协议 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所承揽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给甲方劳务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的事实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公司)所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系在甲方努力下促成的。
二、劳务费确定
乙方与丙公司所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中所确定的_____合同总价款的700万(大写:柒佰万元整)作为乙方支付甲方的劳务费。
三、支付时间
乙方理解每笔丙公司支付的_____款项后的两日内将乙方应支付甲方的劳务费支付给甲方。
四、支付方式
乙方跟丙方签订协议成功后的两日内。乙方将支付甲方的劳务费的20%支付甲方。协议达成乙方收到甲方____以后的两日内,乙方将支付假发劳务费的80%支付甲方。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尽到足够的保密义务,确保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不知悉本合同及相关的条款。
六、纠纷解决
双方在履行该合同期间出现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合同附件
由乙方给甲方复印一份“乙方与丙公司所签订的________合同”并加盖乙方公章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来确定具体的劳务费用等。
八、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6.高佣金何以受炮轰 篇六
在熊市中,券商收入主要来自经纪业务,而经纪业务的收入高低直接取决于佣金比例的高低。因此最近就有学者把矛头指向了券商高薪背后所隐藏的深层次问题——2月16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撰文炮轰券商佣金太高。然而没过几天,云南省证券行业联盟就对外宣称:为保护证券行业发展,约定网上交易佣金不低于2‰。随后,曹中铭、皮海洲、叶檀等多位知名财经界评论人士纷纷撰文表示反对这一“行业公约”,支持董登新教授的观点。由此引发了一场券商佣金比例是否该下调的讨论。
专家炮轰:
高佣金扭曲税费结构
过去18年,中国股票交易的税负大多数时候都重于佣金。在去年全球性大熊市中,为了激活市场,中国的股票交易印花税被政府多次下调,然而本应该根据市场环境择机随时调整的券商佣金却丝毫不动,仍采用牛市的收费标准。董登新教授指出:“这是我国股市税费结构与功能的严重扭曲、错位。”
董登新认为,政府与券商在股市中的角色定位不同,决定了它们对待股市的态度和政策具有很大差别:政府习惯采用高税负来抑制频繁短炒和过度投机,从而稳定市场,同时还可以达到“均贫富”的社会效果;券商则乐于采用低佣金来鼓励市场投机,推高换手率,从而活跃市场,增大成交量,进而创造佣金利润。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国外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看,“费”都不应该重于“税”,尤其是当我国印花税降至仅单边征收1‰时,券商也应将佣金标准降至单边征收1%o以下,使税费同步下调。然而自2002年5月1日以来,我国券商一直实行上限为3‰的浮动佣金收费制,7年来丝毫未动。
目前双边合计6‰的交易佣金是否订得太高了呢?仅仅与印花税进行横向比较看,答案自然是肯定的;即使从绝对值上看,也依然是高了点。2007年,国内上市公司分红总额为约1800多亿元,而券商佣金收入则达到1500多亿元,加上当年2000多亿元的印花税,中国的股市即使在史无前例的大牛市中也依然是个“负合博弈”的“赌场”。而刚刚过去的2008年,同样面对史无前例的大熊市,上市公司业绩和分红都迅速下滑,股民们也是亏损连连,然而券商的佣金收入仍将近千亿元,自然让人觉得“不厚道”。
为什么在熊市中,券商还是会有如此高的佣金收入呢?“因为中国投资者一直有高换手率的偏好。”上海理财专修学院执行院长徐建民对记者表示,由于国内股市盛行投机,在过去17年中,A股的年均换手率高达700%。在牛市中,许多散户不赚钱的原因就是因为交易成本过高,而到了熊市中,依然执迷于短进短出的散户自然就要亏钱了——不但亏给了市场,更以佣金的形式“亏给了”证券公司。
不过,券商佣金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收取标准过高和佣金收入过多那么简单。著名财经评论员曹中铭以一篇《券商佣金费用需要一场改革》,旗帜鲜明地表达了他对此问题的看法。他写道:“高额佣金直接导致了券商从业人员的高薪,也才有了国泰君安的‘百万年薪’事件,才有了国有资产流失的说法。其实,券商的高佣金制,是监管层保护券商的结果。毕竟,国内绝大多数券商都无法摆脱靠‘天’吃饭的命运。”
因此,曹中铭认为,无论是从提升券商抗市场风险能力的角度,还是提高券商竞争力的角度,培养券商的造血功能,让券商不再受制于市场行情,不再坐在佣金的温室里不思进取,就显得尤为重要。A股市场正处于市场化的进程中,券商的生存同样要进入“市场化”,绝对不应是在政策的庇护下享受政策“红利”。
网民狂顶:
券商凭何“劫贫济富”
专家炮轰券商高佣金的新闻一出炉,网上马上炸开了锅。新浪网的调查显示,在近45000名投票者中,有高达96%的人认为当前佣金过高,同时有超过九成的人认为佣金应该降到1‰以下才合理。
“牛市中赚钱,熊市中亏钱,这我们都认了。但券商本来就应该和我们股民一样是仰仗市场吃饭的。凭什么牛市、熊市他们都一样赚得盆满钵满?再说我们这些小股民,本来资金量就小,对交易佣金自然更加敏感。我的资金量只有几千元,买股票有时只有两三手,一两千元的交易量,但还是要被强制征收最低5元的佣金,实在是太不合理了。”上海的大学生股民罗小姐无奈地对记者说。
“我们散户资金量小,总是被欺负,券商收取的佣金,我们要2.5‰~3‰,而那些大户只要1.5‰,还有些更大的机构最低可以降到0.4‰!难道我们资金量小,毫无议价权,就只能任人宰割?”股民王先生气愤地表示。
记者经过仔细分析,发现网民们支持佣金下调的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目前券商对大户和小散户的收取标准相差太大,是“劫贫济富”,实在有失公允。
二是过去股民大多以电话委托、交易所人工委托等方式炒股,券商刚性成本较多,如今股民多是在家用自备电脑或手机炒股,交易过程都是网络自动完成,券商实际成本已大幅下降,而佣金标准却丝毫未降,因此有暴利之嫌。
三是目前大部分券商依然是国有控股企业,券商在收取高额佣金后,并没有给股民提供等价的优质服务,而这些收益最后都变成了国泰君安们的“百万年薪”。
因此也难怪网民们会对券商高佣金“一致开火”了。
券商坦言:
佣金是熊市“养命钱”
对于投资者来说,当然希望股票交易成本越低越好,但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在熊市中自降佣金,无异于自己断了自己的“养命钱”。
“券商佣金不能再降了,中国券商交易佣金水平在全世界都算是低的,如果再降,恐怕将使得一部分券商难以生存。”上海一家大型国有证券公司高管这样对记者表示。
众所周知,中国券商收入主要有经纪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自营业务收入和投行业务收入四大块。其中经纪业务收入(佣金)占据盈利的半壁江山。然而2008年熊市当道,新股停发,权证创设停止,基金滞销,导致承销和投行业务大为缩水,自营业务更是出现大面积亏损。另一方面,证券市场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创业板等创新业务至今也没有正式推出,券商创新“生财”之路并未打开,结果去年券商佣金收入占了总收入的七成。换句话说,佣金是熊市里券商的“养命钱”。
尽管券商承认佣金收入在其业务中的核心地位,但却并不认同佣金“暴利说”。上述券商高管表示,券商并非国家完全垄断的行业,反而是个竞争激烈的行业。在熊市中,由于股民参与热情大大降低,券商为了吸引客户开户,激活成交量,不得不持续下调佣金。事实上,全行业平均佣金费率从2001年的2.9‰和2002年的2.5‰,已直线下降至2007年的1.42‰和2008年的1.29‰。有的中小券商为了求得生存,佣金最低甚至只有0.4‰。“外界说7年来佣金丝毫未动,真是冤枉我们啊,其实从证券交易浮动佣金制正式实施以来,券商之间为了争相拉客而爆发的佣金大战就没歇息过。没有垄断,哪里来的暴利?”上述高管反问记者。
7.房地产中介佣金协议正式版 篇七
客户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中介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公开公正”的原则,就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第三条: 委托要求
1、按“委托事项”要求,乙方为甲方落实本合同物业“委托事项”的专项服务。并按落实的细则、情况、内容处理意见随时向甲方通报和开展工作。甲方委托乙方安排由甲方、物业方及本物业有关联的参与人员进行专项洽谈,使本物业操作过程规范化。
2、委托相关之物业事宜必须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要求,若乙方未告知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抵押、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所有法律连带责任均为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双倍赔偿损失费用;
3、委托期限为 天(从签订合同之日起)。
第四条:中介服务费
1、甲乙双方约定佣金费用明细: ; 佣金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2、佣金费用支付方式:由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的指定银行帐户,以转账票据为凭证;
3、佣金费用支付步骤:
a、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委托事项、甲方与物业方(权属方)就本物业完成合同签署之日(同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次佣金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b、和物业方完成房产中心交易过户后,当天支付剩余的佣金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五 第五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方委托乙方进行咨询服务,特订立本协议。合同双方都必需严格按《合同法》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委托乙方就购买二手房事宜提供相关资料与服务;直至甲方委托事宜合同签署成功。
甲方委托乙方事项;物业内容、物业现状说明、商务性协调洽谈、协助签署合同、协助处置甲方本物业委托的相关事宜。
1、本协议经由甲、乙双方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或按手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日起,任何一方单独解除合同则无效;并在此后成为履行本物业、本协议的不可撤销之文件;在本协议第四条款履行完毕后本协议效力则自动解除。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2、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身份证号:
8.安全协议书范本 篇八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建单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路由隔距不够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通信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建设责任制度,完善安全建设条件,确保线路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
第二条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乙方需进行如下施工
1.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与甲方线路的距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长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在以上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来保证甲方线路的安全。
1.架空电缆、光缆与原有线路跨越的,与原有线路的交越隔距必须达到0.6m的最小净距,不达标的必须整改;
2.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条责任划分
甲乙双方线路在同路由或交越的情况下,发生下述情况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1.架空电缆、光缆凡是与电力线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必须加装安全保护设施,新建一方线路和电力线路交越时因没有进行安全保护,发生强电侵入,导致原有杆路出现线路故障及经济损失,由新建方承担责任;
2.新建方杆路与原有杆路隔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若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已建杆路损坏电路中断的,新建方负责赔偿损失;若原有杆路发生倒杆等现象,造成新建杆路损坏的,双方各自承担损失费用。
第五条双方义务
甲乙双方在发现对方的线路发生问题时具有告知对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权利
甲乙双方对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均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律、法规。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 _________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协调,_________省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决定,涉及技术性的问题,要邀请相关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以上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九条附则
9.基金集体面临“尾随佣金”大考 篇九
业内人士透露,银行的胃口正越来越大,对新发基金的尾随佣金一口价至管理费60%以上,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以此计算,即便被视为基金业“利润奶牛”的股票型基金,一般1.5%的管理费率在刨除60%后,便只剩下区区0.6%。若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其给基金公司带来的收益与固定收益产品差距不大。
但基金业的危机感并不止于此。因为银行不仅紧盯着新基金的发行大餐,同时也觊觎着那些尾随佣金低费率的老基金。一旦老基金的尾随佣金也被迫提高至新基金的水平,在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基金公司的利润将会集体缩水,这无疑令基金公司深感不安。
发新基几近赔本
新基金发行,尤其是股票型新基金发行,一向被视为基金公司增加利润的重要来源。但今年以来,发新基几近赔本的情况屡见不鲜。
某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向记者表示,由于新基金发行数量猛增,银行一般都会要求新基金执行60%以上的尾随佣金费率。此外,尽管取消了渠道销售人员的一次性奖励,但变相的激励措施反而需要更多的花费,加上巨量的广告费投入,以及可能出现的“帮忙资金”费用,新基金发行费用有增无减。而以此计算,如果新基金有效首募额低于10亿元,就很容易变成“赔本赚吆喝”。
WIND数据显示,截至3月22日,今年以来50只新成立的基金平均首募额为18.3亿份,低于去年20.71亿份的均值。其中,21只新成立股票型基金平均首募额为15.41亿份,也低于去年17.23亿份的均值。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王群航透露,如果按照年初各基金公司制定的发行目标来推算的话,预计全年新基金发行数目会超过200只,但以目前的发行规模来看,至少一半的新基金发行面临亏损。
“银行拿走了全部的认购费,提走了将近一半的管理费,基金公司还能剩下多少?大公司可以由原先的老基金撑着,中小公司尤其是新公司面临的压力更大。”王群航如是说。
推动客户赎回老基金
自去年3月15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实施以来,银行在向新基金发行“狮子大开口”的同时,还频频向这一时间点之前的老基金的尾随佣金低费率发起冲击,意图从老基金的管理费中分得更多利益。
某基金公司高管表示,去年银行一度对持续营销很积极,但附带的条件也很苛刻:持续营销带来的新份额执行更高的尾随佣金费率,对应的老份额也必须相应提高尾随佣金费率。这遭到了很多基金公司的抵制,参与持续营销的基金并不是很多。
“但大家扎堆发行新基金后,银行就找到了一个新方法,利用自己的渠道优势推动客户赎回老基金,购买新基金。这就曲线大幅度提高了这些基金份额的尾随佣金费率。所以,虽然很多人都意识到了过度发新基金的坏处,但银行很热衷。”该高管说。
10.增资协议书范本 篇十
增资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二○一一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署:
甲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丙 方:甲方现有股东(详见附件一)
鉴于:
甲方有意引入乙方作为战略投资者,以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为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做准备,乙方同意以现金投入甲方,增加甲方注册资本,成为甲方股东。
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用下列词语,除非上下文另有特指,分别具有如下意义: 1.1 “原股东”指列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人士或公司,即本协议的丙方; 1.2 “本次增资”指乙方依照本协议对甲方进行增资的安排; 1.3“交款日”指乙方将增资款项全部缴入甲方验资账户之日; 1.4“交割日”指就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1.5 “发行上市”指甲方在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1.6 “保密信息”指依照本协议第12.1条所定义之信息; 1.7 “甲方及其子公司” 指甲方和包括上海梁江技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内的所有甲方子公司;
第二条 投资金额及相关事宜安排 2.1 增资数额及股份数:乙方拟投入人民币元,其中增加甲方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其余计入甲方资本公积。增资后乙方持有甲方 %股权; 2.2 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数:甲方注册资本由人民币万元,增至人民币 万元;股份由 万股,增至 万股。2.3 同意乙方提名一名董事人选,经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聘任。
第三条 资金用途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增资款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甲方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
第四条 分红权
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账面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由乙方和丙方按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各方所持股权之比例共同享有。
第五条 交款日及交割日 5.1 各方确定,本次增资中乙方交款之前提条件为同时满足下述两项条件i)本次增资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和ii)甲方向乙方交付一份确认函,确认直至交款日,甲方未发生任何在业务、经营、资产、财务状况、前景或条件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5.2 在甲方开具验资账户后2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发出一份书面缴款通知,该缴款通知书应载明已开具的验资专户的准确帐户信息。5.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载有验资专户信息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本次增资的全部增资款汇入该等验资专户。并同时将已向上述验资专户做出的电汇指令之复印件传真或快递甲方,作为乙方履行增资付款义务之证明。5.4甲方应在交款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资、修改公司章程及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手续。5.5 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乙方即成为甲方股东,并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5.6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以中国法律所要求的样式向乙方出具由就甲方董事长签署并加盖甲方印章的记名股票证书或出资证明书,并将乙方加入股东登记名册以表明其对新增股份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及正式注册为甲方的注册股东。5.7各方确定,如在全部增资款到帐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无法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5.7.1 如乙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自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自动终止,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增资款,并返还该等款项同期的活期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5.7.2 如乙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的,则视同其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 信息知情权
在乙方持有甲方股权期间且甲方未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甲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乙方提供以下信息:
6.1 每月结束后20日内,非经审计的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准备的月财务报表; 6.2 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非经审计的按中国会计准则准备的季度财务报表; 6.3 每年结束后90日内,经由甲方股东大会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财务报表; 6.4 财务预算报告。
甲方将公平、平等地对待所有股东,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确保所有股东及时查阅甲方的相关信息;甲方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后,将按照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再受本条约定的限制。
第七条 股东权利
在甲方实现其股票的首次公开上市之前,乙方应与甲方任何其他股东(包括本协议签署后新加入的任何股东)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甲方和丙方特此确认,丙方所享有的所有股东权利均已记录在甲方经工商登记备案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之中。
第八条 甲方陈述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并保证:
8.1 甲方及其子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法人,且有效存续。8.2 其拥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权利、授权和批准,且拥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每一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利、授权和批准。8.3 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及其他与本次增资相关的法律文件项下的义务,不会与其营业执照、章程或任何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或其作为一方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的不履行。8.4 甲方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其经营业务所需的所有执照、许可、批准和同意(“许可”),并已遵守各项许可的条款和条件。甲方保证各项许可均是充分且持续有效。8.5 为本次增资之目的,由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及其顾问或代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二所列文件所包含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导性和重大遗漏。8.6 甲方承诺将在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后两(2)个月内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任命乙方提名的人选为甲方董事,并完成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乙方陈述和保证
9.1 乙方保证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增资款。9.2 乙方保证是按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和经营,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甲方本次发行上市之情形。9.3 尽管有本协议的相关规定,乙方承诺,不滥用股东权利不正当地干涉甲方的正常经营和管理;不违法占有、使用甲方财产。9.4 在本次增资及甲方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过程中,乙方承诺将与甲方密切合作,真诚地尽最大努力协助尽快完成上述工作和步骤。不作任何与甲方本次发行上市之相悖的行为。9.5 乙方承诺,其拥有合法和必要的授权签署和交付、履行本协议,签署和交付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的规定;本协议一经各方签署即构成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9.6 乙方承诺其做出的陈述及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无误导性。9.7 乙方保证本次提名的董事人选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条件。
第十条 丙方陈述
10.1 放弃对甲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10.2 同意乙方按照本增资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进行增资。10.3 为本次增资之目的,丙方向乙方及其顾问或代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二所列文件所包含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导性和重大遗漏。10.4 丙方承诺将通过合法有效的程序促使甲方股东大会在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后两(2)个月内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任命乙方提名的人选为甲方董事,并敦促甲方完成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本次增资各方各自承担己方发生及将要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的费用、差旅费等,工商变更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篇二:增资协议书范本
合同编号:
有限公司
增资协议书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
定,本合同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就 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目标公司)增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目标公司概况 1.1 公司名称: 1.2 组织形式: 1.3 经营范围:
1.4 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股本总额为: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1.5 公司增资前股本结构:
第二条 增资扩股方式
2.1 本协议所称增资扩股,指在目标公司原股东之外,吸收新的股东丙方投资入股,增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2.2 丙方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对目标公司增资。
2.2.1 丙方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该出资由丙方于
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汇入目标公司相应帐户。2.2.2 丙方将其名下的资产,作
价对目标公司增资。该资产于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过
户手续,并转移至目标公司实际占有。
丙方用于增资的资产为。根据 出具的《 估价报告》(号)对上述资产的评估值为 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评估值的基础上,以下列第 种方式作价对目标公司增
资:
(1)按照本协议各方认可的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对目
标公司增资。
(2)以 万元人民币对目标公司增资,其余 元
人民币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进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 b.作为目标公司对丙方的负债。2.2.3 目标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股本总额为: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2.2.4 目标公司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第三条 董事、监事人员组成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董事、监事人员按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 3.1 不改变目标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的人员组成。3.2 目标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甲方提名 人,乙方提名 人,丙方提名 人,职工董事 人。非职工董事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 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 方提名的董事担任,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
目标公司监事会由 人组成,甲方提名 人,乙方提名 人,丙方提名 人,职工监事 人。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 方提名的监事担任,通过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承诺与保证 4.1 本协议各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4.2 本协议各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4.3 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4.4 甲方、乙方同意放弃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4.5 甲方、乙方保证,目标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本协议签署前不存在因重大违法事宜导致其承受重大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4.6 甲方、乙方保证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权益真实且合法有效,其上不存在现实及可能的第三人权益。
4.7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4.8 本协议各方承诺在协议签定后尽快签署相关文件,提供相关资料,完成目标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税费承担 5.1 本次增资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验资费、工商登记费用、资产过户契税,由目标公司承担。
5.2 本次增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税费,由各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则违约方应向各守约方分别支付增资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违约方仍需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保密 7.1 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否则,因泄漏对方商业秘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泄密方应负赔偿责任。7.1.1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7.1.2 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7.1.3 本协议的标的; 7.1.4 各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7.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7.2 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7.1款所述信息。7.2.1 法律的要求;
7.2.2 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7.2.3 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7.2.4 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7.2.5 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7.3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8.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8.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需要延期或解除(全部或部分)本协议篇三:增资扩股协议 完整版
合同编号:【】
增资扩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2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传 真:
鉴于:
1.甲方系丙方实际控制人,拟受让丙方唯一股东(以下简称“原
股东”)所持丙方全部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乙方拟对丙方进行战略投资,自前项变更完成之日起【】日内,与甲、丙三方签署编号为【】《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丙方增资【】万元由乙方认购,乙方为丙方的合法股东。3.丙方系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丙方
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以下简称“本次增资”),由乙方以【】万元的资金全部认购。乙方认购并实际缴付本次增资之后,甲方持有丙方【】%股权,乙方持有丙方【】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4.甲乙双方于2012年【】月【】日,就双方合作经营丙方、并实现
丙方整体并入一家【】类上市公司的战略目标的相关事宜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 5.甲方拟与乙方签署编号为【】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对丙方增资的同时,由乙方以【】万元受让甲方所持丙方【】%的股权,使甲乙两方的股权比例变更为【】。现各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乙方向丙方增资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兹遵照执行。第1条 承诺与保证
1.1 甲方及丙方的承诺与保证
甲方及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并在本协议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1)甲方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2)甲方在2012年【】月【】日之前受让丙方原股东所持丙方
全部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甲方承诺,甲方所认缴的丙方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并完成验
资,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4)截至乙方缴付增资款之日,甲方持有的乙方股权不存在质押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者权益。
(5)甲方及丙方在乙方增资认购款汇入丙方验资账户之日起【】
日内,协助乙方办理增资认购与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甲方及丙方承诺,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丙方本净
利润不低于【】万元,净资产值不低于【】万元(含现有账面净资产【】万元),且对外借款不高于【】万元。此后连续三年期间,丙方净利润实现不低于【】%的递增率。(以上数据,均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届时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结果为准)。
(7)甲方及丙方承诺,丙方不再购臵车辆,不购臵土地、房产、大型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8)甲方承诺,除《合作框架协议》第1.1.4条项下的财务报表
所反映的负债外,丙方任何或有负债均由甲方单方面承担。
(9)甲方承诺,国家税收机关任何时候就本次增资前丙方的经营
行为追缴税款的,甲方无条件单方面以自有资金予以承担。
(10)甲方及丙方承诺,在本次增资前,丙方完成与所有员工签
署劳动合同、办理包括“五险一金”在内的社会保障手续。
(11)为实现丙方反向收购之目的,甲方在丙方法人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税收等方面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
议。
(12)甲方及丙方截至乙方缴付增资款之日,丙方合法取得并有
效拥有经营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和销售等)所必需的全部授权、批准、许可,并且有权签署和履行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各类合同。
(13)丙方所开展业务,不违反国家颁布的“限制类或禁止类产
业目录”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4)甲方保证采取符合法律、丙方章程的行为,促使本协议规
定的增资扩股程序顺利完成。
(15)甲方及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有
效、完整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
(16)除丙方已向乙方披露的或有事项外,丙方不存在其他任何
未披露的或有事项。
(17)甲丙双方从未从事或达成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次增资重大不
利影响的行为或协议。
(18)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与乙方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向乙方转让甲方所持丙方【】%的股权。
(19)丙方承诺在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没有未结的针对或威胁到丙方可能禁止本协议的订立或以各种方式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和执行的诉讼、仲裁或其他程序。
(20)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依照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21)本协议各条款均系甲方及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甲方及
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2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乙方签署本协议时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并在本协议存续期间持
续有效。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付增资款。
(2)遵守并合理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3)乙方以【】万元受让甲方所持丙方【】%的股权,且乙方不
迟于2013年【】月【】日完成该笔股权受让价款的支付。
(4)在甲方实现本协议第1.1条承诺和保证事项的情形下,乙方
协助丙方实现不迟于2014年12月31日以反向收购方式整体并入上市公司,并且收购价格不低于【】倍市盈率的战略目标,否则,乙方有权调整上述战略目标的实现日期或收购价格。
(5)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权力、权利范围之内,且不违
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6)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
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
(7)本协议各条款均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乙方具有法律约
束力。
第2条 增资扩股方案
2.1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丙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并
且已全部缴清。
2.2 丙方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乙方同意在甲方受让
丙方原股东所持丙方全部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日起【】日内,以其合法拥有的现金出资【】万元,以【】元/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认购丙方本次新增注册资本【】万元;乙方认购资金超出其所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金额【】万元计入丙方的资本公积,由甲乙双方共享。篇四: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协议范本
增资扩股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各方为: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2)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3)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4)丁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5)戊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1、以下简称公司)系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见附件清单)加以验证,公司的注册资金已
经全部缴纳完毕。公司愿意通过增资的方式引进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次增资形成了决议。
2、乙、丙、丁、戊方为公司的原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
3、甲方系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意向公司投资,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甲方股东会已通过向公司投资的决议。
4、为了公司发展和增强公司实力需要,公司原股东拟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同意甲方、乙方向公司增资,扩大公司注册资本至人民币 万元。
5、公司原股东丙、丁、戊同意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注册资本认缴出资的优先权。
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公司增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增资扩股
1.1各方在此同意以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增资扩股:
(1)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万元增加到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2)本次增资价格以公司经审计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据,协商确定。(3)甲方用现金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认购价为人民币 万元;乙方以其拥有的软件著作权(见附件清单)所有权作价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认购价为人民币 万元。1.2公司按照第1.1条增资扩股后,各方的持股比例如下:(保
留小数点后一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1.3出资时间
(1)甲方分两次注资,本协议签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资 万元,剩余认购资本 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足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软件著作权的转移手续。(2)甲方自首次出资到帐之日将即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二条 增资的基本程序
为保证增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本次增资顺利进行,本次增资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其中第1项工作已完成): 2.1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决议及增资基本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2.2起草增资扩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2.3新增股东出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4召开新的股东大会,选举公司新的董事会、监事,并修改公司章程;
2.5召开新一届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长、确定公司新的经营班子; 2.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原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3.1公司原股东乙、丙、丁、戊陈述与保证如下:
(1)公司是按中国法律注册、合法存续并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现有名称、商誉、商标等相关权益归增资后的公司独占排他所有;
(3)公司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向外未设臵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臵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
(4)公司对用于公司业务经营的资产与资源,均通过合法协议和其他合法行为取得,真实、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
(5)向甲方提交了 年 月至 月的财务报表(下称“财务报表”)(见附件清单),原股东在此确认该财务报表正确反映了公司至 年 月 日止的财务状况;除财务报表列明的公司至 年 月 日止的所有债务、欠款和欠税外,公司没有产生其他任何债务、欠款和欠税;
(6)向甲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见附件清单)真实、有效、完整,并如实反映了公司及现有股东的情况;
(7)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导致公司现在和将来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8)未就任何与其有关的、已结束的、尚未结束的或可能将要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甲方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
(10)增资扩股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公司产生的一切劳动纠纷、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原股东承担;
(11)增资扩股前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并向甲方出具承诺书。增资扩股前固定资产(见附件清单)在增资扩股后纳入公司资产,增资扩股前其余资产相关权利和义务由原股东负责。
(12)本协议经公司及原股东签署后即构成对原股东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3.2除非获得新增股东的书面同意,原股东承诺促使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的期间:(1)确保公司的业务正常进行并不会作出任何对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公司将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维护公司的商誉,不会做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的行为。
(2)公司不会签订任何超出其正常业务范围或具有重大意义的协议或承诺。公司及原股东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a)修改公司的章程,或者任何其它与公司的章程或业务运作有关的文件或协议;
(b)非经审批机关要求而更改其业务的性质及范围;(c)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臵任何公司业务、财产或资产的任何重要部份;
(d)与任何人订立任何劳动或顾问合同,或对任何雇员或顾问的聘用条件作出任何修改;
(e)给予任何第三方任何担保、抵押、赔偿、保证或类似责任的安排;
(f)订立任何贷款协议或修定任何借贷文件;
(g)购买、出租、收购任何资产的价格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其它等值货币);
(h)订立任何重大合同或给予重大承诺,支付任何管理费或其它费用超过人民币5万元;
(i)与任何第三人订立任何合作经营、合伙经营或利润分配协议;
(j)出租或同意出租或以任何形式放弃公司拥有或使用的物业的全部或部份使用权或拥有权;
(k)进行任何事项将不利于公司的财政状况及业务发展。3.3原股东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公司完成本协议下所篇五:增资协议书(详细)增 资 协 议
本协议由下列三方于【】年【】月[ ]日在【】签署:
甲方: 【】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丙方: 身份证号为:
鉴于:
1、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乙方持有其【】%的股权。工商注册号为:【】;经营范围为:【】。
2、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登记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工商注册号为:【】;经营范围为:【】。甲方有意在c所从事的【】领域进行发展,故拟对c进行增资。
3、丙方系【】行业的专业人士,有意在c所从事的行业进行发展,故拟对c进行增资。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对c增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1.增资 1.1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对c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后,c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万元。
1.2本次增资完成后,c的股权结构如下: 1.2.1甲方出资【】万元,占c注册资本的【】%;
身份证号为: 2.增资方式和增资时间
2.1本协议项下的增资方式为: 2.1.1甲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进行增资,实际出资【】万元,其中【】万元作为其对c注册资本的出资,【】万元进入c的资本公积; 2.1.2 2.2甲乙丙三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3日内,将承诺的现金增资资金汇入c的帐户。3.经营管理机构 3.1甲乙丙三方同意,在各方增资后,c的董事会成员人数调整为【】名。其中董事候选人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交由c股东会选举。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出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出任。3.2甲乙丙三方同意,在各方增资后,c的监事会成员人数调整为【】名。其中监事候选人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另一名非股东代表监事由c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乙方委派的监事出任。3.3甲乙丙三方同意,在各方增资后,c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两名,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财务总监一人,由甲方推荐。4.增资手续的办理 4.1增资完成日起【】个工作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当促使c聘请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验资报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c的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4.2增资完成后,本协议各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c章程的规定,重新向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5.承诺和保证
5.1甲方之承诺和保证
5.1.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5.1.2甲方自愿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对c进行增资; 5.1.3甲方拥有全部权利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5.1.4甲方保证对c进行增资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能力和条件履行本协议; 5.1.5甲方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和批准。5.2乙方之承诺和保证
5.2.1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2.2乙方自愿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同意甲方及丙方对c进行增资; 5.2.3。5.2.4乙方保证其就甲方及丙方增资的有关背景及c的实际现状已做了全面、充分、真实的披露。5.2.5乙方同意甲方及丙方对c进行增资而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没有违反乙方股东之间或与第三方之间原先的任何协议之规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和限制。5.3丙方之承诺和保证
5.3.1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3.5乙方同意甲方及乙方对c进行增资而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没有违反乙方股东之间或与第三方之间原先的任何协议之规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和限制。5.4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各方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6.违约责任 6.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6.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5条承诺和保证,因此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应赔偿有关当事人全部损失 6.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5条承诺和保证,应当向有关当事人支付违约方本次承诺增资款总额的【】%违约金。6.2本条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方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7.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7.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7.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致的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三十日内不能就争议协商解决,本协议各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9.其他
11.陈列协议书范本 篇十一
白酒形象堆头陈列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为zz酒的经销商,乙方系zz酒的重点客户。为进一步开拓市场,实现双赢,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执行时间
2016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3个月。
二、执行标准和奖励
1、进货要求和奖励:乙方从甲方一次性现款进货:新版御赐七品酒不低于10件,即签订形象堆头协议。
首批进货数量:
2、陈列要求和奖励:乙方在协议
期间,在店面显著位置陈列新版御赐七品不低于10件。
3、乙方在陈列期内达到规定的陈列数量则由公司委托甲方奖励乙方新版御赐七品酒2瓶,公司在协议期内不定期检查陈列数量如达不到协议数量乙方应无条件补足10件,没有达到规定数量或期限取消陈列奖励。
三、售后服务
协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给予退换。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电话: 日期:
乙方: 电话: 日期:
甲方:潮安县酒祖杜康粤东总经销店
乙方:
双方本着互利、共同友好协商原则,共同确定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提供商场货架最显眼位置供甲方摆置酒祖杜康系列,数量为
____________瓶(数量包含:),每月费用赠送___________瓶。
2、乙方必须保证货架陈列的数量完整,不得恶性降价销售以冲击市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货架陈列费用赠送。
3、月后货架陈列费用定于次月_________日付还。
4、协议时间: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
5、协议时间:甲方可优先做产品任何形式促销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
6、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甲 方:
甲方代表签名:
签 约 时 间:
联 系 电 话:
乙 方: 甲方代表签名: 签 约 时 间: 联 系 电 话:
甲 方: 乙 方(商店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 责 人(商店店主): 服务投诉电话 : 乙方联系电话或手
机 :
为了感谢广大终端商店对泸州老窖多年来的大力支持,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产品陈列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陈列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陈列品项、数量(两个品项总数不少于10件)及最低零售价格:
三、陈列位置(在指定的陈列位置后□内划√):
最显眼位置 □ 收款台附近□ 货架端头 □ 进店正对面 □ 其它:
四、陈列奖励
在协议期内达到以上要求者,给予 一件99系列产品(核桃乳或杏仁露)作为奖励。
五、兑现说明
终端商店在本协议期间要保持所陈列产品的品项、数量及位置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如果在销售过程中,出现品项不全或数量不够时,需要及时进行补货,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进货,否则,将视为终端商店自动放弃本陈列奖励。
终端商店需要严格遵守甲方规定零售价格进行产品销售,否则将取消对终端商店的陈列奖励。
甲方公司人员将不定期对终端商店陈列情况进行检查,如果三次(包含三次)以上达不到陈列要求者,甲方有权解除本陈列协议。
12.万分之三——券商佣金的背后 篇十二
而你又是否知道,大部分所谓的“金融新贵”,实际上却是没有社保、奖金甚至劳动合同的“弱势群体”?
北京广安门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对记者透露,去年其营业部业绩缩减了三成,但净收入同比缩减了五成。“无论哪家券商,经纪业务都是其盈利的大头,近几年券商竞争激烈,手续费普遍下调,导致了盈利方面的压力。”
手续费还能低至多少?
2000年之前,各家券商的手续费一般统一在千分之三,少数略微超过;2000年,证监会设置了千分之三的上限,同时由于营业部数量的增加和更多投资者入市,手续费开始逐渐下调;至2007年,手续费降至散户千分之一,大户万分之五左右;目前,北京、上海的散户开户一般均可以谈到万分之五,大户则轻松谈到万分之三的手续费。
除了散户外,基金公司的券商交易佣金却并未下调。WIND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公募基金向券商缴纳的佣金为28.42亿元,佣金费率平均为万分之7.57。其中,最高的为上投摩根纯债基金借用中信证券通道产生的佣金费率万分之11.19。
从图表1看出,2007年的大牛市给券商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而随后2008年的熊市带来的交易低迷,使得券商经纪业务收入锐减近百分之五十。而2009年、2010年A股交易全面复苏,两年A股股票交易总额都超过2007年高峰,但是无论券商业经纪业务净收入,还是经纪业务占比和券商业净收入都出现了大幅度的下滑,这正说明在交易额大幅上升的同时,交易手续费的下降,使得券商业利润不但没有实现增长,反而连年下降,券商经纪业务面临严峻形势。
券商的成本:
券商手续费成本包括交给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交易“规费”为万分之二点二,再加上券商的场地租金、人员工资、服务器和交易通道等运营成本。大券商由于规模优势成本约为万分之二点五,小券商成本在万分之二点八左右。
小券商压力大:
作为后来者的小券商,要扩张,就要从大券商那里抢夺更多的市场份额,就要给出比大券商更低的手续费,从而承担着更大的运营压力。
任务考核方式:
券商总部对各营业部的考核大多分为两种方式,一是以资金量考核,营业部为拓展客户而不断下调手续费;二是以交易额考核,即单位资金产生的交易次数。
谁来买单?
手续费降低、同行业竞争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各券商如何保持一定的盈利?又是谁来为这些“节省”下来的手续费买单?
办公地点和设备:
2000年以后,证券交易手续费开始下调,不少券商营业部曾出现过一次“搬家潮”,从门面楼搬到了写字楼上。但显而易见,通过节省办公地点租金并不会起到多大的效果。
人员工资:
这或许是各个券商控制成本、保持盈利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长时间以来,证券公司业务部门的员工普遍没有社保和公积金。一位证券公司业务部门经理王先生表示:“我在公司工作了五年,今年公司开始负责社保。”当问起是否是每个员工都拥有此待遇时,这位王经理苦笑,“当然,只有先干到一定的级别。”这位经理还提到一点,“客户的手续费,经纪人是会有提成的,但如果签到万分之三,经纪人就没有提成可言了。但为了完成考核任务量,万分之三绝对是迫于无奈的选择。”
咨询服务是券商未来突破口:
手续费的竞争也是因为服务的缺失,对于很多投资者,券商只是一个平台,开户后很可能和营业部再也没有关系。券商更多的精力应该放在调研、为客户推荐好股票上面,但显然这些“服务”是要选择性提供的。
目前已有南方某券商推出针对普通投资者的咨询服务,股民获得该咨询服务的代价是付出较高的交易手续费,使用该服务的新增客户达到了千分之一点七的平均手续费,且退订率不到百分之二,这给其他各家券商做出了一个很好的示范。是获得赚更多钱的消息,还是降低那点手续费,股民做出了选择。
13.婚后协议书范本 篇十三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有一儿一女。现双方为和睦家庭不被破坏,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男女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收入情况,并定期将各自收入的 40% 集中存放于共同的帐户,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其余的各自收入视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
凡处置超过壹万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 , 必须经配偶另一方同意。房产、机动车、电器等视为贵重财产 , 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 , 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男女双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资金出借数额达壹万元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且 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
四、男方承诺今后要用实际行动表示悔改,尽量争取更多的时间陪家人一起生活,不再做任何有伤害家人的事情。
五、如果男方或女方今后犯有过错(包括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离婚协议、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一儿一女的抚养等按以下约定处理:、婚生一儿一女由女方直接抚养生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给儿子和女儿抚养费肆仟元,直到儿子和女儿年满十八岁止(如十八岁未毕业的顺延至毕业时止)。、男方或女方(注:过错方)只能享有并带走夫妻共有财产总价值 1% 的价值,其余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包括房产、债权及其他大件物品)归另一方所有。、男方或女方(注: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 1月内,一次性赔偿另一方人民币 50万元。
六、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
效。
男方:女方:
14.独家代理协议也无需支付佣金 篇十四
奚正辉
案例:
201*年12月20日,马女士委托一家中介公司(以下简称“该中介”)出售上海市镇宁路一套房屋,挂牌价格为654万,签署了《房地产出售独家委托协议》,协议约定代理期限3个月,代理期限内马女士不得委托其他公司出售该房屋。该中介带几组客户查看房屋,但是没有人出价购买。后另外一家中介公司信义房屋找到了客户愿意购买,双方于1月8日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价格为620万元,马女士向信义房屋支付了佣金6万元。
后该中介找到马女士要求支付佣金,因为马女士违反了独家委托协议。中介公司称:若不支付佣金,就告马女士,查封该房屋。马女士担心影响该房屋的交易,于201月13日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马女士于该房屋交易过户当天向该中介支付佣金6元。
该房屋交易过户完毕,马女士没有向该中介支付佣金,故该中介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佣金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马女士接到诉状后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听了案情后,觉得马女士后面的《协议》签坏了,不应该签署《协议》答应支付62000元的佣金。因为协议是双方签署的,成立并生效了,马女士同意支付佣金,现在又违约不支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这份协议被撤销,马女士就可以不履行该协议,于是本律师起草了反诉状,要求撤销事后双方签署的《协议》。
庭审中,就该协议到底可不可以撤销?协议约定的62000元属于什么性质?原被告双方律师发生了激烈的辩论。
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有如下几点:
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该中介公司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信义房屋促成的,故马女士无须向该中介支付佣金,而是向信义房屋支付佣金,而马女士已经向信义房屋支付了佣金。
二、马女士与该中介签署的《独家委托协议》是该中介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代理期限3个月,代理期限内不得委托其他中介出售的条款为事先打印,该中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马女士曾就该条款进行了协商确认,该条款限制了马女士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居间出售该房屋的交易自由,排除了马女士的主要权利,而且与当前本市的房产市场交易习惯不符,应属无效。而之后签署的《协议》是基于《独家委托协议》,马女士为了解除之前的独家委托协议,才签署了之后的《协议》,而且协议约定62000元明显过高,违背了民事活动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何况马女士已经为该交易向信义房屋支付了6万元佣金。现马女士要求撤销该协议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该协议约定的62000元性质是违约金,因为马女士违反了《独家委托协议》,故愿意赔偿该中介62000元违约金,那么本案中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故要求调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该中介没有证明其有实际损失。
本律师认为本案中首先要争取撤销该协议,协议撤销了,该中介要求支付62000元就没有依据了;若不能撤销,就认定62000元是违约金,且该违约金过高,明显高于该中介的实际损失,要求降低。后法院也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最后法院为了避免诉累,考虑到马女士也是愿意支付一定的居间必要费用,判决如下:一、撤销双方于年1月13日签署的《协议》;二、马女士向该中介支付6000元。
15.佣金协议书范本 篇十五
[关键词] 旅游佣金“公对公” 治理 “回扣”
旅游佣金“公对公”制度是解决旅游业“回扣”现象、旅行社“零团费”、低价报团等问题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与对手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而现在旅游业内,旅游单项产品供应方为了销售商品,给旅行社和导游等中介方各种各样的好处费,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这部分收入即未如实入旅行社的账,也未如实反映在导游和司机的薪酬的账户,同时也未在合同与其他协定中公开约定。由于购物回扣通常数额大,发生频率高,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和影响旅游业的发展。为了规范旅游佣金收授行为,2002年,国家旅游局正式提出要将旅游行业的回佣纳入规范管理。各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纷纷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旅游佣金的管理,促进旅游市场发展。旅游佣金“公对公”就是在这种一片叫好声中产生并在一些地方试行。那么根据地方上旅游佣金“公对公”实施的情况,以及对解决旅游业内的“回扣”等问题的功效如何,笔者本着一分为二的态度对该制度从利与弊两个方面全面分析,以求得对该制度的全面认识,让业内人士都来关注、研究旅游业内佣金管理的有效办法。
一、旅游佣金“公对公”制度的内涵
旅游佣金就是对景点、旅游购物等企业对旅行社(导游员、司机、部门经理)给付的回佣。所谓“公对公”就是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单位和机构之间进行协作,收授佣金。这里的“公”指的是单位而非个人,只有单位(以办理营业执照为准)才有收取佣金的资格,个人是不能收取佣金的(获取法律许可的特殊资格的人除外)。即旅游单项供应商与旅行社之间“公对公”佣金结算方式将佣金纳入财务系统,在旅行社与企业结算之后,旅行社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导游。在具体操作上,以张家界为例,在旅游佣金“公对公”后,取消固定回报和现场给付,一律通过工商银行结算,在纳税后(所有的佣金收入都必须交纳5.5%税金)按照4∶4∶2的分配比例划转给地陪导游员、司机、全陪导游员的佣金卡上。在该地,购物、景点等企业给付的佣金只能对旅行社。导游员、部门经理等是旅行社的员工,在没有获得法人单位授权情况下不得收取佣金。旅游佣金“公对公”得实施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明示”即在合同、发票等中明确表示;二是“入账”即依法纳税。以上特征足以说明该办法已将“回扣”这一非法收入通过“公对公”的方式合法化、合理化、程序化。
二、 旅游佣金“公对公”制度的合理性解析
1.促进旅游经营活动链各主体利益分配合理化
旅游单项供应商、司机人员、导游人员、旅行社本来就是 “旅游经营活动链”上的各不可取少的一分子,“公对公”实施后,更是把他们的经济利益紧密地联系成一体,形成了一条“经济效益链”。旅行社全体员工共同创造的佣金收入直接由旅游供应商赚到旅行社的账户上,既增加了旅行社的收入,又从根本上堵住了导游私收回扣的路子,还能给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导游有效地参加了旅行社价值创造的过程,旅行社给其一定的福利保障。在这样的分配机制下,旅行社的盈利有了保证;旅游供应商必须提供货真价实且有特色的长篇,否则就不能吸引游客消费;导游也只有提供令游客满意的服务才能取得小费收入。这些都切实保证了游客的利益,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促进导游人员报酬机制的优化
旅游佣金“公对公”实施的前提,旅行社必须对隶属于它的导游人员发放300元~400元的基本工资,然后对属于旅行社的回佣,按比例与导游之间进行结算,这样导游人员的薪金改革成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回佣比例。这种薪金结构对维护导游的工作积极性,导游队伍的为稳定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导游工作受旅游地客流季节波动影响大,以张家界为例,每年3月~11月,导游人员基本上是满负荷工作,而12月至来年2月,导游人员基本处于失业状态,也就没有收入。因此,“公对公”实施后,导游人员因谈季、生病、有事或其他原因不能上团,也有了基本的工资保障,劳动休息权及其他待遇也有一定的改善,也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公对公”后,导游收入结构合理化、合法化,收入变得透明,也避免了不合法收入给导游人员带来的心理压力。
3.规避旅游经营活动链各主体的风险
任何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规避风险。风险不仅是经济风险还有法律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什么是商品折让,什么是佣金,什么是商业贿赂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只有明示的方式,纳入税收管理的才是合法的佣金。眼下,旅游市场上旅游经营活动链上的主体:导游员、司机、部门经理自由收取回扣行为是违法行为。收取的不是佣金而是商业贿赂,实施的不是组织游客消费而是商业欺诈。(1)景点、购物等企业给付的人头费、减免政策和回扣由于没有对“公”,没有明示、没有纳入税收管理是典型的商业行贿行为。(2)导游员、司机、部门经理在收取上述的贿赂后组织游客进点店游览、消费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3)景点、购物等企业没有对“公”给付佣金,是帮助导游员、部门经理等个人偷逃税收行为。反之,上述个人通过私收回扣变成了偷税和逃税。有这么多的违法违规特征所在。在这个旅游经营活动链上每个主体都有着极大的风险。只有“公对公”后,这些障碍就逾越过去了,整个行业也才能合法自主经营。
4. 提高了社会对导游人员社会地位的认同
行业内部一直对“回扣”讳莫如生,媒体、旅游研究者、管理者、游客在内的大部分人一直把旅游行业内的旅游服务水平打折扣,消费者利益受损等问题归咎在导游的私下收受“回扣”上,导致社会对导游人员的诚信评价不高,游客接受正常的旅游购物时,有“导游私下收受高额非法收入”这样的先入为主的想法,会产生消极购物、抵触情绪。“公对公”实施后让佣金彻底曝光于社会、公众、游客,同时让社会对佣金也有全新的认识、了解,让社会知道收授佣金并不是不法行为,只是在规范之后才能长久收益;只有私底下收授佣金才是游客抵触、甚至憎恨的,也是国家限制的。公开的佣金机制将淡化游客的抵触心理,也修正了社会对导游收授佣金的偏见,提高了社会对导游人员社会地位的认同。
5.理顺旅游市场的管理关系
旅游佣金由暗变明后,旅游企业可以理顺管理关系,走品牌化道路;导游员、司机可以按劳计酬,提升终端营销能力。景点、购物等企业可以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做大做强。整个行业将会健康有序,最终形成核心竞争力。
三、旅游佣金“公对公”制度治“回扣”的缺陷
1.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导游对“回扣”的依赖性
由于目前导游的薪金体制没有改革,特别是没有健全的导游激励机制和导游绩效薪金机制,导游得不到合理的待遇和稳定的收入而陷入高额回扣中不能自拔,所有的良苦用心、热情笑脸都是围绕延长购物时间和次数、增加景点而展开。而目前实施的“公对公”佣金机制基本上是旅游供应商与旅行社之间的结算,然后再在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结算。只是对导游的佣金公开化、程序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导游的薪金构成,况且导游薪水的惟一合法来源是旅行社明有暗无的基本工资,因此,导游的收入荏苒处于极度不稳定性,导游从生存、发展的角度,以及索取劳动报酬的角度来看,其关注旅游购物的回佣数量的热情是有增无减。因此,实施旅游佣金“公对公”,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导游对“回扣”的依赖性。
2.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旅行社的低价报团行为
旅游佣金“公对公”实施中,旅游供应商与旅行社之间的结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暗箱操作的性质。如果对外公开的佣金比例和实际操作的佣金比例不一样,那一部分没有公开的佣金的比例照样可以成为旅行社进行低价竞争的资本,即旅行社和商家可以合法地从事不合法的交易。
3.没有形成对旅游佣金源头规范管理的有效措施
旅游佣金这是导游收入的主要来源。那么高额的回佣从何而来?这个问题业内人士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高额回佣来源于旅游商品的超高标价。2002年,新华社两位记者到海南采访后爆出惊人内幕:成本加100元左右的珠宝,在珠宝商场标价17800元至23800元;20元左右的普通珠宝标价在1880元以上。显而易见,超高标价之中的“水分”便是高额回佣的源头了。“公对公”佣金改革只是对佣金的分配过程,以及其结果予以规范,却对其产生的源头规范好像有些鞭长莫及,缺乏有力措施保证。
四、切实实施“公对公”制度,治理旅游回佣的几点建议
1.加强政府价格指导,规范旅游回佣的源头
对于旅游高额佣金的源头管理,必须要有政府的介入,配合旅游佣金“公对公”实施。目前,定点购物商店的商品,品种繁多,标价混乱,质地及生产年代不清,等级无对比性。为了保证旅行社的合理收入——购物佣金,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对定点商店的旅游商品进行分类,分等级。鉴定质地,并制定政府指导价格,加贴中国旅游局的标贴。确实地做到定点比路边小店货真、货全、且有质量保证。政府介入可有效遏制旅游业内商家联合哄抬高价,欺诈游客等行为。建立一支以政府牵头,由旅游、工商、公安、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来规范和整顿旅游购物市场,真正规范旅游回佣的源头。
2.加强旅行社的监督,确保“公对公”的执行力
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待遇的保障,旅游佣金“公对公”的规范长久执行的关键在于旅行社。旅行社对其隶属的导游人员如果不能如实如数地发放基本工资,导游们没有基本工作保障,所有收入来源于旅行社分配的回佣比例,导游们又会陷入接团时获取更多收入的欲望,导游们与旅游供应商的佣金回扣又会由“明”转为“暗”,旅游购物市场的价格也会暗中飙升,“公对公”措施的作用将殆失。因此,加强对旅行社的监控,监督旅行社发放导游人员基本工资的执行力,是旅游佣金“公对公”长久有效实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苗学玲:对旅游业回扣现象的反思.旅游学刊,2001.2: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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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美霞周国海:浅议中国导游薪金管理制度改革.经济与管理,2005.10: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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