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亲属回避制度(8篇)
1.银行亲属回避制度 篇一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
二、回避规定
(1)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2)公司高层领导者不能安排亲属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采购部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3)公司高层领导者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三、奖惩制度:
(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推荐亲属或熟人到公司工作,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
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2.银行亲属回避制度 篇二
亲属容隐, 字面意思上讲是指“亲属之间互相包庇、隐瞒”, 指法律允许人们窝藏、包庇犯罪的亲属, 在合法的范围内, 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亲属容隐制度运用的前提是基于亲属关系, 其法律效果也仅限于违法犯罪的人的亲属之间。亲属容隐制度是为使犯罪嫌疑人免受处罚, 其亲属拥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为使犯罪嫌疑人免受处罚, 其亲属可以隐匿、窝藏、包庇罪犯或资助罪犯逃跑并免于刑事处罚。亲属容隐制度在适用时有着严格限制, 仅在合法的范围内免责。
二、亲属容隐制度与近现代刑事法律思想的契合
(一) 人权保障与亲属容隐制度
人权是指人之所以成为人所享有或应有的权利。近现代以来, 保护人权是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潮流。在人权的众多内涵中, 亲权是人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否定亲属容隐制度, 即要求亲属之间不得包庇隐匿甚至必须检举、告发、出庭作证是侵犯亲权的行为, 是违背人类亲情、不人道的。这不仅是对犯罪人亲属权的否定, 更是对犯罪人亲属人权的践踏。为了顺应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潮流, 也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因此, 我国法律引入亲属容隐制度迫在眉睫。
(二) 刑法谦抑主义与亲属容隐制度
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约性, 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 即少用甚至不用刑罚 (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 , 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或控制犯罪。[1]即当刑罚适用无效果、可替代或者太昂贵的时候, 我们就不应当适用刑罚对特定的危害行为进行调整。[2]首先, 对于容隐亲属的行为人, 其行为是由其本能决定的, 即便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行为人仍然选择容隐。通过刑法难以起到遏制犯罪的效果;其次, 刑法并非遏制亲属相隐的唯一手段, 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规避这一行为。当出现亲属犯罪情形时, 行为人除了选择容隐, 更可以劝告亲属自首, 坦白以减轻刑罚, 还对行为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等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亲属相隐的情形。最后, 从昂贵性方面来说, 在出现犯罪人犯罪和亲属容隐的情形时, 对于公检法机关, 他们除了要侦破案件, 对犯罪人定罪量刑之外, 还要查清亲属容隐的事实并予以处理, 极大加重了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三) 期待可能性与亲属容隐制度
期待可能性是近现代刑法的热点问题之一。所谓期待可能性, 是指根据具体情况, 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3]就亲属容隐制度来说, 按一般善良人的标准, 帮助亲属逃避处罚是人的天性和本能, 这种本能不因社会意识形态经济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这种情形下, 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检举, 揭发或作证其亲属的犯罪, 因此, 这一行为没有期待可能性, 也就是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这也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亲属容隐制度存在的价值
(一) 亲属容隐制度是对人类爱护亲情之本能的维护
人性即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属性。而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本质特征就是社会性。爱护亲情是人类最基本之本能, 正所谓“父子之亲, 夫妇之道, 天性也”。这在有着宗法制传统和家族本位思想的中国更为尤甚。正是基于此种伦理哲学, 亲属容隐制度才应时而生, 使当事人在法律与人伦亲情之间得以抉择。
而法律是引导世人向善去恶的哲学。任何一种法律的产生, 必须建立在符合人性的、科学的理论基础上, 只有这样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亲属容隐制度看似背离了法律, 其实质却是保护了最基本的人伦。维护社会的正义惩罚犯罪固然重要, 但是不应该以破坏人类最基本的人伦关系为代价。
(二) 亲属容隐制度符合现代刑罚价值观念
时至今日, 现代刑罚的价值绝不限于惩罚犯罪, 通过刑罚达到恢复受到损害的社会秩序, 才是刑罚的最终价值。这也当然的包括帮助犯罪人尽早的回归社会。而在这一过程中, 犯罪人亲属的作用不容忽视。如果没有亲属相隐制度, 亲属检举告发或指证犯罪人, 一方面, 作证亲属会因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导致犯罪亲属被追究法律责任, 从而在心理上产生一种愧疚感和负罪感;另一方面, 犯罪人也会因为亲属“背叛与出卖”使自己遭到法律制裁而在精神上处于极度痛苦之中, 甚至在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
(三) 亲属容隐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我国当前的基本准则。而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则是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稳定和睦。如果某种法律支持、鼓励和保护亲属之间互相告发或者逼迫亲属之间作证, 似乎在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 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但是从深层、从实质正义看, 这一行为却直接从社会结构的基础上破坏了家庭伦理, 从个人和社会的深处破坏了善良根性, 实则从根本上破坏着社会秩序及其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哲学 (第三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2]陈兴良.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J].现代法学, 1996 (3) .
3.银行亲属回避制度 篇三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与犯罪作斗争的领域,我国确立了大义灭亲的观念,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并没有亲属免证特权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强调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刑事诉讼价值目标模式的选择上,更多地倾向于打击犯罪、加强证人的义务性规定。
由于亲属间不能相互容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强迫夫妻或父子互相指证的情况,这种现象必然带来一些严重的问题。首先,也是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造成家庭不稳定,亲属之间的信任关系丧失。其次,个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保障。
我国现行的证人义务作证的僵化规定,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我们仅仅把诉讼活动视为一种发现客观真实的认识活动,认为查明了客观真相,就维护了社会正义,却忽视了更重要的一点,即一种具体制度的建立不应对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当不同的制度所维系的社会关系产生冲突时,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应当遵循“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原则。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为了司法利益而充当证人,其结果可能是导致对另一种社会关系的严重破坏,这时就需要法律设置一些特殊的制度来化解这一矛盾。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亲属免征特权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二、建立亲属免证特权的价值
(一)继承我国优良文化传统
就我国而言,亲属免证特权制度并不是舶来品。这一诉讼主张最早由先秦儒家提出。孔子在《论语》中记载:“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随后,各朝陆续将亲属容隐的思想贯彻到法律中。到了汉代,儒家思想进一步得到推崇,特别是西汉独尊儒术出现后,汉儒不仅将“父子相隐”原则运用于司法实践,并且将这一思想上升为“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
传统文化具有延续性,影响现代民族心理的形成。传统文化是一种社会文化,是法律的组成部分,体现并反映了一国文化总体特征和演化趋势。我国的立法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传统文化。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是在整体文化环境中由人来进行的,文化对立法者、司法者以及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内容、方式、过程等都产生影响,而传统文化正是法律运行整体文化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看出亲属免证特权在我国早已存在着历史的渊源,符合中华民族注重家庭关系的传统理念。
(二)维护家庭伦理道德
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家庭的价值问题重新引起人们的思考。亲属之爱,是一切感情联系的基础,是一切爱的起点。假如要求人们无条件地对自己所熟悉的亲人揭露和指证,这从法律的层面来看似乎是义不容辞的、是应予提倡的,但是从道德情感上而言则是比较困难的,从家庭美德角度来看也是得不偿失的。
(三)保障基本人权
现代刑事司法已将“保障人权”作为了一项国际化的准则。我国在制定刑事法律规范时亦应尊重这项原则。“保障人权”不仅体现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上,也应体现在保障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上,包括证人。如果说人身自由属基本人权的话,亲情乃人权基本内容一点也不夸张。建立近亲属免证特权制度让证人作证的同时顾及其亲情,其本身就是在彰显人权,意义不可小视。
(四)保障证人的诉讼权利
长期以来受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观念的影响,诉讼价值取向往往只是过分强调对国家公权利的保护而偏重证人作证的义务,所以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证人有无条件作证的义务,而对于证人应享有的权利没有任何规定。这种过于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可能会在国家利益得到维护的同时,给个人利益及伦理道德等造成极大的损害。亲属免证特权是国家利益对于家庭伦理道德的一种让渡,在强调负有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赋予证人在身份上有特殊原因而享有免于作证的权利,使证人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
三、我国亲属免证特权制度的构建
如何规制我国的亲属免证特权制度,笔者认为,应该结合以下几个方面内容构建我国亲属免证特权制度。
(一)亲属免证特权的主体范围
关于亲属免证特权的主体范围,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规定是不一样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统一证据法》规定的亲属免证特权范围主要是配偶。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刑法典》规定的范围包括直系亲属、姻亲(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和继父母、养父母等)及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自己的配偶及姘居人等。可见相对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亲属免证特权范围规定较为广泛。
就我国目前而言,要设立亲属免证特权,必须考虑以下两个现实的问题: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理念及政策,赋予的主体不具有现实性;另一方面,近亲属与一般亲属关系有相当大的区别,近亲属一般是指直系血亲关系。所以我国的亲属免证特权的享有范围不应该过于宽泛,以被告人或嫌疑人的近亲属作为亲属证人特权的享有范围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同时我国法律已经对近亲属进行界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指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还应说明的是,曾经有过近亲属关系的人,如离异后的前夫或前妻也应享有该权利。
(二)亲属免证特权制度的例外
任何法律制度的规定都不可能过于绝对,否则就变成了僵化的规定,必会在实践中被淘汰。亲属免证特权制度也是这样,作为证人作证义务的例外,其本身也应有权利的例外。当犯罪行为严重危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对社会秩序的损害已远非一己之亲情所能比较时,我们决不能盲目地维护亲情而任事态恶化。无论古今中外的容隐制度都有这样的例外规定,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也有不适用的情况:其一,对于某些重大的犯罪,特别是危害国家和皇权的犯罪发生时,不允许隐匿。其二,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的犯罪,可以告发和作证。在国外的立法例中也是如此,如古羅马法规定不准对尊亲属提起刑事诉讼,也不准告发卑亲属应处死刑之罪,否则将面临丧失继承权的危险;但该法也规定,叛逆罪与不效忠皇室罪除外。
我国现行应当如何规定亲属免证特权的例外情形,理论界对于该问题也存在着许多争议。根据我国现实的国情,借鉴古今中外的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作为该制度的例外:
第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被告人、嫌疑人的近亲属不得免予作证。
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人不能拒绝作证
第三,在共同犯罪中,一人或几人是证人的近亲属,那么证人对其他共犯人的行为进行陈述时,不得主张拒证权。
(三)亲属免证特权的程序
一项制度制定以后,必然要求具有相关的程序予以保障才能顺利得以实施,亲属免证特权的实施也必须规定相应的程序。首先,权利告知。在证人作证前,应告知证人享有基于近亲属关系而享有免于作证的权利,否则,其证据归于无效。其次,权利申请。证人发现与被追诉人之间具有亲属免证特权时应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免证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最后,审查核准。对证人拒绝作证的申请,应当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审查时应同时审查证人拒证理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理由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其进一步说明;对于理由充分的,应当核准;对于理由不充分的,应当驳回申请。
“亲亲相隐”我国古已有之,而从世界各国立法看,它也并不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特有现象,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与“亲亲相隐”极为类似的亲属免证特权制度。为了继承我国“亲亲相隐”法律传统中积极因素,顺应亲属免证特权制度的世界潮流,在我国设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使得“亲亲相隐”—以伦理亲情为精神纽带的法律价值观在现代刑事诉讼法制中得以活化,则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也促进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真相和其他社会价值的平衡。
4.银行亲属回避制度 篇四
总部人力(011)号
关于员工亲属回避及同学、原单位同事
进入公司的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像
全集团所有员工(分为高管,其它员工)第三条
名词解释
3.1亲属回避:是指为了避免员工亲属在公司任职产生消极影响及对公司利益或潜在利益造成的损害而对与互为亲属的员工公司任职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3.2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备案:是指为了避免员工的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任职对公司的利益或潜在的利益造成影响和损害,在员工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需向所属人力资源部说明和备案的规定。
第四条 高管的亲属回避和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备案的内容
4.1 亲属回避内容:
4.1.1公司高管不得介绍、录用与自己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相关关系人员进入公司工作。如经发现将立即解除被介绍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补偿,给予介绍人警告并处严重过失处罚,如果警告不听者或情况严重者,给予降职或解除高管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补偿.4.1.2 对已录用的在职与公司高管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员,高管在规定发出一周之内向所属人力部门提报,由人力部门协调和高管有亲属公司的员工在规定发出一个月之内离职。如在一个月内因高管原因未解除,将给予高管降职,情况严重者解除高管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
4.1.3 对进入公司后发展成为与公司高管存在夫妻关系的人员,一经确立恋爱关系或结婚需有一方立即向所属人力部门提出离职,如果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
4.2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备案内容:公司高管介绍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的需提前和所属人力部门说明,人力部门视情况进行面试和后期的录用并进行备案。如果高管介绍同学、原单位同事提前没有说明但已经录用入职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高管严重过失单处罚。
第五条 其它员工的亲属回避和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备案的内容
5.1亲属回避内容:
5.1.1公司其它员工不得介绍、录用与自己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相关关系人员进入公司工作。如经发现将立即解除被介绍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补偿,给予介绍人警告并处严重过失处罚,如果警告不听者或情况严重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补偿.5.1.2 对已录用的在职与公司其它员工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其它员工在规定发出一周之内向所属人力部门提报,由人力部门协调和其它员工有亲属公司的员工在规定发出一个月之内离职。如在一个月内因其它员工原因未解除或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将给予解除其它员工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
5.1.3 对在进入公司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或夫妻关系的其它员工,双方一经确立恋爱关系或夫妻关系,所属人力部门应协调双方不能在同一部门上下级、有利益相关的不同部门或岗位任职,如果双方不服从组织的调配,公司有权调离相关岗位,情况严重者将解除一方或两方的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
5.2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备案内容:公司其它员工介绍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的需提前和所属人力部门说明,人力部门视情况进行面试和后期的录用并进行备案。如果其它员工介绍同学、原单位同事提前没有说明但已经录用入职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高管严重过失单处罚。第六条 监督检查
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应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最后期限是12月30日调整、处理完毕。如果所属部门针对第四、第五条涉及的高管、其它员工针对亲属回避,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备案情况在知情的情况下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经提醒改正者给予部门第一负责人严重过失单处罚,如果知情但拒不执行的视情况将给予部门第一负责人降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第七条 举报
5.银行亲属回避制度 篇五
该宾馆在货币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或者虽然建立了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但没有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控制系统。例如:印鉴章虽然有专人保管,但没有分开保管;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核对要求、现金与银行存款的日常管理规定;岗位分工不够明确,批准授权制度的建立、执行没有得到完善等。
为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健全和完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了XY宾馆的具体管理状况,设计出适合于该企业的账务处理流程图,如下:
步骤:业务部门收入货款时,出具收据或发票,并填制收款凭证,编制收款日报表;将货款及收款凭证交出纳,出纳将收入款项与收款凭证核对,将款项存入银行,根据收款凭证,登记日记账后送会计岗位;会计人员将出纳岗位交来的收款凭证同业务部门交的收款凭证进行核对,并核对收款凭证和银行回单等,编制记账凭证。
步骤:业务部门填制业务付款凭证,并获得付款凭证的批准,将付款凭证交会计岗位人员,会计人员审核付款凭证;会计人员将审核后的付款凭证交出纳岗位人员,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后的付款凭证付款,登记货币资金日记账,将付款凭证送会计岗位人员,会计人员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有关账簿;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后的付款凭证,将款项交给客户。2.本公司公司简介:
ABC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8年,是中国流体产业的骨干企业,现辖企业8家。集团以石油、石化、电力等领域流体设备为主导产业,同时开展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进出口贸易等多元化经营。公司有26项产品被认定为国家新型专利产品,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0HSM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获得了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总承包,美国API标准证书。集团及现辖企业现有员工千余人,其中高、中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150多人,有2人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几年来集团不断引进,创新,成功研发出适合油田,石油化工,电力,市政等废水处理及污水回用工艺,水介质相变加热设备和油气水三相分离设备,热泵等三十多项技术,并获国家专利。ABC集团(上海)流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助于集团成熟的产业平台,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致力于BOT、TOT等投资项目的运作,具有工程总包(EPC)能力,可进行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运营。借助于集团成熟的产业技术优势,以科技创新为先导,已具有高水平的研发,制造,施工,服务及严谨的科学管理体制,致力于国内外市场的开拓,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流体设备及工程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深得赞誉与信赖。
结合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组织结构的具体状况,现设计如下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第二章 现金储备和保管
第三条 根据上级规定,除财务部以及公司内独立小法人单位允许设立库存现金外,其他各分公司、部门未经财务部同意,均不得自设小金库。
第四条 库存现金限额须经银行核定,不得超储。公司规定限额为2000元库存现金,均由财务部出纳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出纳员在每日下午3时前预结现金数额,发现超储,及时存人银行,以保安全。
第三章 现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员工工资;2.津帖;3.奖金;4.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5.单位金额在1000元及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6.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7.总经理批准的其他支出。
凡不属上述现金支付范围,应当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企业之间的经济往采均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七条 下列范围不受1000元以内限额的约束:
1.职工医药费、抚恤金、丧葬费补助、困难补助。
2.出差人员按规定限额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探亲职工预借车费等。3.招待协作单位费用等。第八条 销售货款及运输、劳务收入的现金必须当天解人银行,不得坐支,抵扣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章 现金报销程序。
第九条 提取备用金
每天根据各部门预约的报销金额和预约当天的零星报销金额,报出纳人员,由出纳人员开出现金支票并在现金支票上盖上公司财务专用章,然后由资金主管加盖法人代表印鉴章后交给现金出纳人员,由出纳人员提取现金。
第十条 医药费的报销
职工医药费、退休职工医药费、托费、困难补助等的报销程序:
1.报销职工医药费,退休职工医药费,应根据卫生科审核的医药费单据和打印的电脑单金额进行核对,数据正确方可报销,如金额不对,应重新让卫生科打印正确的金额单据,予以报销。
2.报销家属医药费应由职工携带劳保卡,病历卡去公司工会按规定审核并盖审核章,由出纳人员核准金额后方可报销。
3.托费、困难补助由公司工会按规定审核并盖章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全公司各项费用的报销程序
1.各部门应填写各项费用报销单,并加盖部门负责人章,然后经财务部各相应的人员审核盖章后,方可报销。其中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单据,由现金审核人员审核并盖章。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单据应由财务部经理审核并盖章。2.各部门、分公司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上时,应提前两天向现金出纳人员预约,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程序
各部门、分公司报销差旅费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加盖部门负责人章后,报销单送成本岗位人员审核后,由现金审核人员根据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审核并盖章后,现金出纳付款。
第十三条 采购生产请款单的报销程序 零星采购材料,金额一般控制在1 000元以内,并填写生产请款单加盖部门负责人章,然后由现金审核岗位人员审核并盖章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借款单借款程序
各部门填写借款单,并加盖部门负责人章,然后由财务部经理审核并盖章后,方可借款。
第五章 结算纪律
第十五条 出纳员办理现金付出业务,必须以经过审核鉴证的会计凭证作为付款依据,未经审核凭证有权拒付,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包括日期、收款人名称、税务监制章、经济内容、执行人签字。对于违反财经政策、财经法规及手续不全的开支一律拒收、拒付,对于发票涂改现象也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不准以白条抵留库存现金,代收、代付货款必须按规定入帐,不得宿留帐外。
第十七条 发现伪造凭证的数字,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报告监督部处理。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办完收付款手续后,必须按经济业务发生顺序登记现金日记帐,当日下班之前,与会计交接“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日报表”,并将收付款记帐凭证送交主办会计统一保管。现金收付凭证和现金日记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会计处理,帐户登记”,要求准确及时,日清月结,库存现金帐实相符。第六章 现金盘点制度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库存现金的盘点,通常包括对已收到但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零用金等的盘点。盘点库存现金的步骤是:
1.在进行现金盘点前,应由出纳员将现金集中起来存入保险柜。必要时可以加封,然后由出纳员按已办妥现金收付手续的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账,如企业现金存放部门有两处或两处以上者,应同时进行盘点。
2.由出纳员根据现金日记账结出现金余额。
3.盘点保险柜的现金实存数,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分币种面值列示盘点金额。
4.资产负债表日后进行盘点时,应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5.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适当调整。找不出原因立即上报所属财务主管。
第二十条 若有冲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在“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中注明或做出必要的调整。
加强对现金保管的检查监督,财务主管每月不定期检查出纳库存现金,填写现金盘点报告,月末随帐送至总财务。第七章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存款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第二章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三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1.执行国家对银行存款的各项管理办法,随时了解和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动态和余额,搞好货币资金的调度,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2.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企业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条 支票的管理
1认真按照付款申请书的收款单位进行填写,原则上严禁收款单位空白,特殊情况须请示总经理同意。
2.支票必须由出纳直接给收款单位来人,并要求收款单位人在支票存根联签收。如果不能直接给收款单位,需要给相关的部门人员携带,应做好备案登记,填写出票号码、日期、签收人,二日内必须追回有签收单位人签收的支票存根,并做好记录。
3.在开出期票的时候,做好备忘登记,注意期票的日期及银行存款是否有足够的存款可供支付。
4.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及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专用章应当分开保管。
5.建立支票、汇票领用登记簿,手续齐备,方可领用。作废支票应办理注销手续。
6.专人负责保管空白支票、贷记凭证等各种付款凭证。
第五条 银行存款的结算纪律
1.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结算纪律,既有结算凭证均按结算要求规范、正确地填列。当日填列的结算凭证,当日有效(支票除外),隔日作废。
2.企业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付凭证,不准签发远期的支付凭证。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第六条 银行存款的核算
1.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认真审核收付款的结算凭证,特别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按照结算纪律执行。发票有涂改现象一律不予受理。对于违反财经政策、财经规定及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一律拒收、拒付。经过审核后的各项银行结算凭证,应据以填制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并登记入帐。
3.各种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和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用帐户搞非法活动。
4.及时、正确地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重视对帐工作,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尽快查对清楚。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表上的未达帐,此月处理完毕。
5.银行存款的收付凭证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会计处理,帐户登记”,做到准确及时,日清月结。
6.办理银行存款支付业务,必须取得业务发生的合理原始单据(如无原始单据须填写《付款申请表》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后),经会计审核无误,交付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款手续。
7.公司内部资金调拨或划汇款项,应凭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的“付款通知单”财务部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8.每月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与银行对帐单逐笔核对相符,如有发生未达帐项,出纳人员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通过调节后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应当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告财务主管。
第三章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1.《2008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3月
6.入党亲属证明 篇六
2009年11月14日20:9关于李**同志的证明材料李**,男,汉族,1946年6月出生,山东**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6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财局办事员、****县财局副局长,1983年11月任***县副县长,1984年9月任**经济中心主任。该同志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无“打砸抢”行为。在1989年北京“反革命暴-乱”期间及揭批“法-轮-功”的斗争中,坚守工作岗位,态度明确,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该同志品行端正,为人忠厚老实,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工作兢兢业业,勤奋努力,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和专业工作能力,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无违规违纪行为。
一、入党自传材料的作用:入党自传材料是要求入党的同志为了让党组织了解自己的成长过程、学习和工作的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而向党组织递交的介绍自己的材料。它的作用主要有两条:一是便于党组织尽快熟悉和了解自己。二是作为党的各级组织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的主要依据之一。入党自传材料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份重要材料,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要认真写好自己的入党自传材料。
二、入党自传材料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民族、现有文化程度、家庭现住址、现在工作单位和担任的社会职务、有何专业技术职称等基本情况。
2、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主要包括成长经历、参加进步团体和民-主党派的历史、学习简历、工作简历和历史上受到的奖励或处分的有关情况等。主要要求是:参加进步团体或民-主党派的历史要写清楚参加的时间、任何职务等情况。学习简历要写清楚起止时间、在何处、学习的专业、任何职以及最熟悉你这段历史的证明人,前后时间要衔接。参加工作后的进修和各种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等也应写入简历内。工作简历要求写清楚参加工作以后从事各种社会职业的起止时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和证明人等。
3、家庭主要成员的职业和政治情况”:家庭成员系指和自己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直系亲属,如父母、爱人、子女,还包括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曾受其抚养或由本人供养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现在何单位、做何工作、任何职,是否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其它民-主党派党员等要填写清楚,已去世的要注明何时因何故去世;已离退休的要填写原工作单位任职情况和政治情况,注明已离退休;在农村的要填写清楚在何盛何县市、何乡镇、何村务农。上述人员中有政治历史问题的应予以说明。
4、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职业和政治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指本人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分居的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甥侄等,还包括和本人关系较密切或本人受其影响较大的亲友、同学等。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职务和政治情况都应填写清楚。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中有政治历史问题的应予以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写入党自传材料的基本要求是:
对党要忠诚老实,所写内容要详实,不能含糊其词,不能模棱两可,不能隐瞒自己知道的而又应该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亲笔用墨笔书写,不能用微机打印件代替。材料写完后要亲笔签名,并签署书写日期。
自传例文(1)
我叫xx-x,xx年x月x日出生于xx市,汉族人,现在是xx的学生。
我是沐浴着党的阳光,在党的教育下成长起来的.在成长的历程中,我深深感受到在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共同的努力下,祖国所谱写出的一曲曲绚丽的华章。我生长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我的父亲是一个敬党爱党的好工人,从小父亲就给我讲党的历史,党的纪律,还教我唱党歌。父亲告诉我: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是无数的先烈用生命换来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
入党自传材料的写法和要求
一、入党自传材料的作用:入党自传材料是要求入党的同志为了让党组织了解自己的成长过程、学习和工作的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而向党组织递交的介绍自己的材料。它的作用主要有两条:一是便于党组织尽快熟悉和了解自己。二是作为党的各级组织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的主要依据之一。入党自传材料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份重要材料,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要认真写好自己的入党自传材料。
二、入党自传材料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曾用名、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民族、现有文化程度、家庭现住址、现在工作单位和担任的社会职务、有何专业技术职称等基本情况。
2、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主要包括成长经历、参加进步团体和民-主党派的历史、学习简历、工作简历和历史上受到的奖励或处分的有关情况等。主要要求是:参加进步团体或民-主党派的历史要写清楚参加的时间、任何职务等情况。学习简历要写清楚起止时间、在何处、学习的专业、任何职以及最熟悉你这段历史的证明人,前后时间要衔接。参加工作后的进修和各种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等也应写入简历内。工作简历要求写清楚参加工作以后从事各种社会职业的起止时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和证明人等。
7.亲属关系证明 篇七
平凉市公证处:
兹有我辖区原居民/我单位原退休职工XXX,生于X年X月X日,生前住:XXXXXXX,因X(原因)于X年X月X日在平凉死亡,其亲属关系如下:
XXX的妻子/丈夫XXX,生于X年X月X日,现住:XXXXXX XXX与XXX夫妇共生育X个子女:
长女XXX,生于X年X月X日,现住XXX,身份证号: 次女XXX,生于X年X月X日,现住XXX,身份证号: 儿子XXX,生于X年X月X日,现住XXX,身份证号:
死亡人XXX的父亲XXX,已于X年X月X日在X地去世(死亡时间必须精确到年份,可不精确月、日)。
死亡人XXX的母亲XXX,已于X年X月X日在X地去世(死亡时间必须精确到年份,可不精确月、日)。
死者XXX再无其他子女及受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
特此证明
XXX单位(盖章)
X年X月X日
申办继承权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证申请人包括所有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公安部门/派出所出具)★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为独生子女的,应出具独生子女证
★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应该由死亡人生前所在单位,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死者的财产凭证(房地产权证、存折、银行卡、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详单)注意事项:
1、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8.亲属讣告 篇八
1、亲属发讣告
讣 告
母亲大人张XX,因病久治不愈,于公历20XX年XX月XX日晚上XX时在医院抢救无效,
不幸与世长辞,享年XX岁。现定于20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XX分在xx殡仪馆XX号厅
举行追悼仪式。
治丧委员会设于济南xxx路x号,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长子:于xx 夫:xxx 孙男:于xx
次子:于xx xxxxxxx xxxxxxx
泣告
2、单位发
讣 告
XXXXX单位、xxxx公司退休工人张XX同志因患癌症医治无效,不
幸于20XX年XX月XX日晚上XX时病逝,享年XX岁。
张XX同志的追悼会定于20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XX分在xx殡仪馆大厅XX号厅举行。
特此讣告。
XXx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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