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

2025-01-02

地理标志(共12篇)(共12篇)

1.地理标志 篇一

【政策法规园地】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设立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也称原产地名称,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规定,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根据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具备一定条件的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

第一,《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方式予以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只要满足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条件,即可申请证明商标。

第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规定,政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可以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申请人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2.地理标志 篇二

1.1 地理标志的法律意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第22条第1款提出了地理标志的概念:“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地理标志直接表明了商品的特殊品质与来源地的气候、土地等自然环境条件或当地的传统加工制造技术(工艺),及与传统文化等人文条件紧密相连的关系。

1.2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发展过程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最先将地理标志权利纳入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巴黎公约》提出了与地理标志相关的概念“产地标记”。

1958年,在巴黎公约及其子公约《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产生了《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该协定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名称的内涵,并在国际公约中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注册制度。

1994年,为了解决旧的国际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程度不够,或是接纳程度不够的问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共同签订了TRIPS协议。TRIPS协议在原产地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揭示了产品的特性与地理因素的关联性,同时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即“尽管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领土区域或地方的表述达到了字面真实,但却向公众错误地表明该商品原产于另一领土的地理标志,同样不给予注册”。该协议是目前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也是当今世界对原产地名称保护水平最高、保护范围最广的国际公约。

1.3 产地、原产地与地理标志

1.3.1 产地、原产地与地理标志概念的相似

产地、原产地与地理标志都能代表产品同产品的出生地相联系的关系。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会考虑到这些地理因素,而该地理区域的独特因素能决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优良品质和信誉的判断。如“法国葡萄酒”、“瑞士手表”,“巴黎香水”、“新疆葡萄干”、“西湖龙井茶”、“景德镇陶瓷”等,就因为良好的口碑而一直深受消费者厚爱。

1.3.2 产地、原产地与地理标志概念的差异

产地指产品的出产地,产地这一定义仅指产品最初的出身地点,与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没有必然的联系。如,电视机上标注的“北京制造”、“上海制造”等就属于产地标记。法律要求在商品上应标明真实的产地,不得伪造产地,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根据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原产地名称的构成必须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直接的、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排除间接标示地理区域的象征性符号或其他与地理来源有关的标记,如:不能用长城代表中国,用自由女神代表美国。其次,原产地名称表明产品的质量和特征,主要或完全取决于原产地名称所标示地域的地理环境因素中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作出了最具影响力的界定:“地理标志是识别某商品原产于某WTO成员国域内或其域内的某个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实质性地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地。”可见,任何具有地理指示作用的标志都可能成为地理标志,但是,“并不是每个地理名称都能自然地充当地理标志。只有一项标识可以区别商品源自特定地域,而该地域赋予商品以突出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该标识才能上升为地理标志”。因为地理标志的法律意义不只是停留在指示商品的地理来源,它还具有“质量指示器”的意义。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具有产地指示和质量指示的双重功能,两者都指地理环境造就了商品独有的或者其基本的特殊质量。但是,在地理环境的表述上,TRIPS协定的规定更具灵活性,它突破了原产地名称将“地理环境”因素定义为“自然和人文因素”的限定,规定来自地理来源地的包括自然的、人文的或是其他未知的因素在内的任何因素,均可以作为考虑其成为地理标志的因素。

同时,相对于原产地名称要求产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同时归因于产地,地理标志在“联系性”的规定上也同样更具灵活性:地理标志仅要求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之一实质性地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地即可,且在联系的内容上更加的宽泛,不仅包括了质量和其他特征,还包括了声誉这一项。可以认为,地理标志的概念是原产地概念在新的社会发展环境与国际经贸需要下的升级版。现在法律规定中的地理标志概念,都是对原产地概念的延续。

2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1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急迫性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明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根据TRIPS协议:如果产品在本国未获得原产地保护,则不能要求在其他成员国内获得此项保护,反之则可行。如果本国不对本国地理标志产品加以有效的保护,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也得不到他国的保护。因此,保护地理标志,不仅是我国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履行成员义务的客观需要,同时,“有利于我国的贸易、投资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一些国家在缺乏国际规则约束的情况下,任意利用原产地规则作为保护的手段和贸易壁垒,从而对贸易和投资造成扭曲和障碍,损害我国的正当经济利益”。

2.2 地理标志的私法保护

从经济领域的功能上判断,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了产品不同的声誉与品质,被消费者用来区分不同的生产者,从而能创造巨大的效益,因此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商标从本质上讲,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的一种标记,原产地名称标注在原产地商品上,同样有区别特定地区生产者的作用,同样可以达到依此让消费者选择购物的效果。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此外,欧共体商标法第64条同样规定:“在贸易活动中用于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地理来源的符号或标志,可以构成共同集体商标。”因此,地理标志权属于特定地域,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生产的生产者,或是生产者组织及行业协会所享有的一种工业知识产权。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采用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方式给予地理标志以法律上的保护。

2.3 地理标志的公法保护

1999年7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规定:原产地名称由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持有,政府机关不仅负责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并且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原材料、技术工艺、质量、包装等)进行直接监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官方机构持有,政府机构不仅负责这些标志的注册登记,而且还负责对其使用进行审查注册,并对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全面监控。其他法律,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都有关于地理标志使用的若干规定。因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被纳入了“公权”范畴之内。

3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现状

3.1 地理标志概念使用混乱

一般来说,我国法律所指的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志即指我国2001年修订《商标法》第15条第2款所规定的内容,但由于法律制定时间和立法程序的不同,单行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中的对于地理标志概念表达用语不一,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提到产地概念,但并未具体界定其含义;《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第4条提到的原产地标记,从字面上理解,其意义既涵盖原产国标记又包括地理标志,易引起歧义。概念的不明确,阻碍了地理标志权利的法律保护工作在实践中的开展,更不利于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接轨。

3.2 侵犯地理标志行为界定模糊

按照TRIPS的规定,对地理标志权利的侵犯行为主要指地理标志的不当使用。不当使用包括:以不当方式作产品称谓、使用说明,以其他不当竞争方式使用等。根据《商标法》规定:对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禁止伪造、冒用“产地”及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是,这些法律文件,都没有列明不当使用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如果要处罚侵犯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首先就要按照法律规则三要素“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要求,严格界定侵权行为的内涵,确定“用作产品称谓”、“冒用”等行为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界定侵犯地理标志行为的侵害后果,并与相关法律条文或隐藏条文共同构成法律规则的完整逻辑结构。因此,目前法律文件对侵犯地理标志行为界定的模糊性,就很难保证相关法律能够被有效执行,不能体现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成效。

3.3 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多方监管冲突

多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一直负责对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2005年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且负责确认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和产品注册登记的管理工作,从而成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实际主管部门。两个行政机关对于地理标志的同时监管,采用不同的行政审批程序造成了所有人权利的冲突,也使得企业和行业协会在注册地理标志,请求权力机构保护时面临诸多的困惑。

3.4 缺少对侵犯地理标志行为的处罚规定

任何法律法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对守法行为的肯定。TRIPS协议第5条也规定了“刑事程序”,对成员方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程序作出了一些最低要求,我国也作出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但是,我国现有法律仅制定禁止非法使用或类似条款,以事后处罚的方式对地理标志加以保护,缺少对地理标志概念与其他概念的关系,组织和个人保护地理标志权利的权利和责任的划分等方面的规定。这将导致无论是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进行保护,要追究违法者的刑法责任都困难重重。而对于那些未申请(或未核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如果权利受到侵犯,要依据法律给予刑事法律保护,就更不现实了。

4 地理标志保护的标准化

4.1 地理标志标准化保护的现状与优势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出现是伴随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的颁布实施而出现的。1999年12月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 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是我国制定的第一个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可以提高生产者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提高经营者的收入。同时,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也帮助质检和工商部门运用标准工具对地理标志进行监管,解决两大部门间监管工作中的冲突,从而保护地理标志这种既是国家宝贵财富,又是生产者共同使用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化很好地解决了多方监管,国家和集体共有的矛盾,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可操作度,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避免了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以及私权利所有者对于地理标志资源的无知造成的浪费。

4.2 地理标志保护的标准化战略

4.2.1 建立支柱产业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

地理标志制度是打造保护区域品牌,特别是促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打造特色经济体系的重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优先建立本地支柱产业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它能实现资源利益最大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知名度,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例如:涪陵榨菜成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后,通过标准化生产打造高端品牌,依靠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涪陵区榨菜产业链年产值达到31亿元,已经成为重庆市农村经济中产销规模最大、辐射带动能力最强的支柱产业。

因此,在发挥当地支柱产业优势的前提下,建立包括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包装、储运、标签等的相关标准,就能全面发挥出地理标志产品的优势,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流的共同平台,提高农产品的声誉,促进传统的支柱产业焕发出新的生机。

4.2.2 全面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和文明古国,地理标志保护更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从全国首次调研的323个地理标志来看,类属农产品的有307个,占95.0%。实践证明,以支柱产业为龙头,全面推进地理标志保护战略的实施,能推动相关地域知名度和地域产品声誉的传播,从而带动大批农产品实现价值和市场竞争力的快速提升。

在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战略中,重庆市就摸索出了一条成功之路。重庆市作为新的直辖市,集大城市、大农村于一体,城乡二元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相继成立了以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地理标志保护组织领导机构。截至2010年,全市已有近10个区县先后成立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区县长任组长,定期召开地理标志申报和保护协调会,推动地理标志保护战略的实施。几年来已先后完成了《重庆市地理标志保护现状调查》、《地理标志保护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研究》等调研课题,制定出台了《重庆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五年规划》。

到2010年,经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战略的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初审通过了涪陵青菜头、合川桃片、丰都龙眼、丰都肉牛、荣昌猪、秀山金银花、梁平柚、万县红橘、武隆高山萝卜、武隆高山白菜、开县龙珠茶11件地理标志,加上原已注册的涪陵榨菜中文、涪陵榨菜拼音、奉节脐橙、大足黑山羊、城口老腊肉、长寿沙田柚、酉阳青蒿、石柱黄连、永川秀芽9件地理标志,重庆市地理标志总量达到20件,取得历史性突破。一大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涌现,充分调动了农民和涉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提高了区域经济实力,为重庆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5 结语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文明古国,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孕育了许多具有地理标志的特色产品。加入WT0之后,我国的产业经济不断融入国际大环境,为了适应TRIPS的保护要求,就必须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及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加快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现代经济的发展不是直接取决于自然资源、金融资本、硬件技术的数量和规模,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知识或有效信息的积累和使用,依赖于科技创新能力。综上所述,通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标准化战略,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既是市场经济竞争的需求,也是法制发展的方向。

摘要:本文探讨了地理标志的起源、演化,从而确定了地理标志的法律意义。通过对我国地理标志的权利属性,认证机构与程序、保护内容的方式研究与探讨,提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并以重庆市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战略为例,提出地理标志保护的标准化方向。

3.“双地理标志”交相生辉 篇三

保护地域品牌

初冬的一天,在盘锦中国北方食品城内,多位外地消费者正在与一粮店经营者讨价还价,店面负责人为远方的客人煮粥、蒸米饭供客人品尝。而市场外,停着多辆各地牌照的大客车。外地客商和消费者乘车集体到盘锦选购大米,已成为盘锦大米销售市场的一道风景。

在粮食系统工作30余年的盘锦市粮食局粮食行业发展(储备)科科长王宏伟告诉记者,盘锦种植水稻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07年。1928年,张学良将军创办了营田股份有限公司,开创了东北地区水稻生产机械化的先河;从那时起,盘锦地区的大米就有了一定的知名度。1948年盘锦解放后,政府开始大规模垦荒造田,兴修灌溉网,改良土壤,尤其是以国营农场为单位进行农田开发建设,为后来盘锦地区大米成名奠定了基础。

“盘锦大米经过了几十年的种植改良,到了90年代,名气和影响力大增,但外地大米不断涌入盘锦,想借盘锦大米的声望销售;也有本地生产企业购进外地水稻加工,然后冒充盘锦大米销售,造成盘锦大米市场混乱,价格一度也失去优势。”王宏伟说。

1999年,盘锦地区粮食丰收,全市水稻库存积压,优质水稻卖不上好价钱,出现罕见的卖粮难。王宏伟称,当时盘锦市主管农业的副市长带队奔赴北京、西安、郑州等地实地考察大米市场,现场蒸煮米饭。同时,找经销商座谈,发现盘锦大米在外地有口碑,但牌子认知度仍须进一步提高,由此坚定了整合资源、整顿市场、再创品牌的信心。

盘锦市工商局副局长许凤艳表示,为解决盘锦大米散乱经营、无序竞争的问题,工商机关一方面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在寻找解决途径。到了2001年,市粮食局积极主动地开展盘锦大米市场调查研究,从地理环境、土质、种植、生产、销售等多方面论证,得出的结论是盘锦大米特有品质具备注册地理标志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近万字的调研报告。

2002年初,为保护盘锦大米的声誉,提升盘锦大米的信誉度,盘锦市工商局就注册盘锦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向市政府做了专题汇报,引起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农业副市长挂帅,工商局、粮食局、农委为成员的专项领导小组。与此同时,盘锦市粮食局成立了盘锦市大米协会,开始准备申请盘锦大米地理标志相关事宜。期间,市工商局多次到大米协会指导完善申报材料,并积极与省工商局沟通,还通过省工商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了联系,为商标注册提供了全程跟踪服务。

许凤艳称,2003年4月正式提交申请,2004年3月取得注册证,“盘锦大米”成为辽宁省第一个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仅当年,就使80万吨上市大米增加了5亿多元的销售收入。

“河蟹”带动农产业升级

盘锦市拥有广阔的苇塘、稻田,有滩涂65万亩、苇田120万亩、稻田170万亩、水库11万亩、池塘12万亩,有较多的沟渠河流,资源可谓得天独厚。

在盘锦市兴隆台区钻井批发市场一河蟹行内,二三十个玻璃缸内分装着大小不同的盘锦河蟹,不安分的河蟹不停地往缸口方向攀爬,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蟹行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盘锦河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其名气越来越大,价格也不断看涨。截至2014年11月中旬,6两和5两母河蟹的每斤销售价是130元和100元,而2两母和3两公的每斤销售价是60元。在100多平方米的店面里,平时销售百八十斤;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是销售旺季,其销量高出不少。现在运输业十分发达,通过快递公司,从店内可以发往北京、广东、山东、黑龙江和辽宁省各市。一般下午5点前发出,省内各市第二天就可以收到。

记者从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盘锦是东北地区最大的河蟹养殖基地,1996年,盘锦首创稻田养蟹;从此,稻田养蟹、蟹田种稻是盘锦农业发展的重点,稻蟹双生也成为绿色生态农业的新亮点。

回顾盘锦河蟹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过程,许凤艳说,盘锦市工商局牢固树立与地方党委、政府一盘棋的思想,在实施商标战略进程中,紧紧围绕政府发展规划,积极宣传、引导、推动盘锦河蟹证明商标申请工作。从2006年开始,盘锦市工商部门抽调人员,专门成立了“河蟹办”,为后续申办注册盘锦河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服务。期间,盘锦市工商部门主要领导还多次深入企业实地调研,邀请省工商局商标处领导上门指导,与市海洋与渔业局领导一同进京办理申办工作,终于在2012年10月7日,“盘锦河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成功。

2013年3月在中国农产品(000061,股吧)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中,“盘锦河蟹”品牌价值为19亿元。2014年全市河蟹养殖面积158万亩,占全国12%、全省88%;产量6.7万吨,占全国9%、全省92%;产值38亿元。

据悉,仅河蟹一项,盘锦市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就达1800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11.5%。现有18个乡(镇)实现了养蟹万亩乡(镇),养蟹面积在10亩以上的户数达2.86万户。盘锦河蟹出口总量可达2200吨,创汇额可达2亿美元。2014年河蟹的质量好于往年,个体大,肥满度好,膏满黄肥,口感好。

盘锦市河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已预留年产总量的35%左右待元旦、春节期间销售,满足消费者节日消费需求。

双地理标志带动农民致富

现今,盘锦年种植水稻面积近170万亩,年产优质水稻110万吨左右,约占辽宁全省的1/5。虽然销售看好,但销售网点仍然乐于采用现场制作的方式销售盘锦大米,因为经销商对盘锦大米有信心,而消费者对盘锦大米也有了更高的认知度。另一方面,随着盘锦河蟹产业的兴起,为全市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初步形成了苗种繁育、蟹种养殖、成蟹养殖、饵料生产、交通运输、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诸多环节的产业链条,为盘锦市城乡提供了12万个就业岗位。目前,盘锦河蟹已发展成为农民致富的重要产业。

许凤艳表示,盘锦大米、河蟹的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地产品牌农产品增加了附加值,保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带动了农民生产致富,为地方农产品走上品牌化发展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工商部门将继续保护好地理标志产品,使农户、企业生产经营更加规范,让盘锦地方经济发展更上一层楼。

4.地理标志交流发言修正 篇四

推进房县耳菇产业健康发展

房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

房县位于武当山和大巴山之间,跨东经110°02′—111°15′,北纬31°34′—32°11′,东西长300km,南北宽131km,版图面积5110平方公里,海拔180—2485.6米,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降水充沛,昼夜温差大,境内山高林密,植被资源丰富,水土保持完整。特殊的地理位置、独特的气候、环境条件及悠久的生产历史,孕育了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房县黄酒、房县豆油精等一批独具地域特色和独特品质的农产品,在特色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05年房县正式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工作,在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于2008年通过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2009年相继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从此房县食用菌产业步入标准化的发展轨道。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初见成效

1、产业效益明显增强。2009年房县耳菇总产量达5562吨,产值1.5亿元,2010年达6010吨,产值达2.48亿元,产量增长8%,产值增加65%,菌农人均增收1927元。出口创汇由2009年的1100万美元增加到2010年2533万美元,增长1.3倍。总产量、产值、出口创汇、菌农人均增收分别比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前的2005年增长1.6倍、2.1倍、2.6倍和2.3倍。

2、标准化生产程度不断提高。按照国家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房县黑木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房县香菇》等标准,房县农业局在青峰、土城等主产乡镇建立食用菌地理标志示范园4个,配备专业名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使耳菇种植户地理标志标准化生产技术生产普及率达到60%,标准化生产程度明显提高。

3、产业化经营步伐逐步加快。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有效地将龙头企业(经合组织)、生产基地和农户连接在一起,产业链条得到延伸。2010年,房县规模以上的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达到8家,经合组织达到27个,参与产业化生产经营农户达到5.6万户。

4、专业村、典型生产经营大户不断涌现。2010年,房县地理标志耳菇生产“一村一品”专业村达到67个,占全部专业村的58%,培植典型生产经营大户1200户,在专业村和典型生产大户的带动下,房县食用菌的生产规模迅速扩大。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措施得力

1、成立专门机构,出台相关政策。为了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管理混乱,发挥农业部门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主导地位,县农业局经过多方争取,力促房县成立了以县长沈明云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农办、农业、工商、财政、发展改革、科技、扶贫、林业、质检等部门为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农业、工商、质检三个

部门地理标志管理职能进行整合,设立房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办公室从县工商局、县质检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许可使用、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检局在房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各司其责。2010年3月,县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 “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通告》,出台了《房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房政办发2010[48])和《房县黑木耳和房县香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房政发 [2010]36号),进一步规范了房县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2、清理整顿市场,规范包装标识。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组织农业、工商、质检等职能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对标志产品经营者建立统一的产品追索体系,设立用标产品投诉和售后服务电话,对房县耳菇市场进行全面整顿和检查。2010年共清理不规范的耳菇包装15000余套,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统一设计了房县耳菇包装,对符合条件的使用者实行申请许可和合同化管理,确保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切实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商标标识、统一包装设计、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技术规程、统一市场监管保护。以健全的管理机制和良好的市场秩序实施“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3、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工技术。依托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

制技术规范》,广泛开展技术培训。两年来,共组织食用菌行业协会、农技推广中心和专业合作组织开展技术培训140多场次,参训人员达到8000多人次,印发技术资料11000余份,编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规指南》1000多本,将标准化的耳菇生产技术送到生产者的手中,引导生产者按照特定生产规程安全地生产地理标志产品。全县10个主产乡镇都配备了2-3名技术人员主抓房县耳菇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提高标准化技术的推广普及率,保证房县耳菇的质量。

4、培植龙头企业和经合组织。龙头企业和经合组织是地理标志使用的主要载体,我们成立了房县兴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依托房县神武山珍公司等6家龙头企业和20多个营销大户、种植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推动地理标志的规范有效使用,培植了一批科技含量高,精深加工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不断扩大产业带动能力,提升标志产品分级、包装、储藏、保鲜及加工水平,实现产业增效、农民增收。窑淮乡农民种植大户张景浩,2010年生产香菇40万筒,通过使用地理标志,当年实现销售收入420万元;房县神武山珍食品有限公司,常年黑木耳出口仅在100万美元以下,2009年用标后,当年出口增加到287万美元,2010年达到362万美元;房县聚达食品有限公司是鄂西北最大的耳菇生产加工企业,该公司用标前,产品出口创汇每年在700万美元以下,2009年用标后,当年出口增加1056万美元,2010年达到1560万美元。

5、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两年来,我们共印发了宣传资料

1.8万份,在全县范围内的重点场所、乡镇村民委员会和食用菌

主产区进行张贴,充分利用省市县新闻中心、电视台、网络等大众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农业博览会和推介会,对房县耳菇进行全方位宣传,把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作为重要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全国推介。2009年,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在中国武汉农业博览会上获得金奖,2010年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在第八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会上获得金奖,房县耳菇地理标志富农典型入选2010年全国人大、政协《两会特刊》,在全省推进商标战略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表彰大会上,房县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受到省政府的通报表彰。

5.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 篇五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地理标志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不断上升。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研究,有利于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许多问题,如假冒、侵权等现象比较严重,人们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等。学者们对此问题展开了激烈 地讨论,通过笔者的检索,共有20篇优秀论文与7部著作对其完善措施进行了阐述。

一、有关各国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选择的相关文献

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对地理标志应当给予充分的立法保护,这一法律理念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各国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通过笔者的检索,以下为最具代表性的学说。

法学学者王莲峰在2003年07期的《法律适用》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国地理标志立法模式的选择》的文章,将目前各发达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专门立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学者张宇冰、郭鹏在2004年03期的《广西大学梧州分校学报》以《TRIPS协议下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对此进行了具体阐述。具体而言,他们认为:

1、专门立法保护。法国是对地理标志保护最早的国家,立法较为完备。法国于1919年5月6日颁布了《原产地标志保护法》,确立了原产地命名制度。该法明确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以及保护原产地名称的行政和司法程序。

2、商标法保护。英、美等国家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一类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并取得保护,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权对假冒等行为追究侵权责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如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这种立法模式强调了假冒产地名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性质,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地理标志。

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发展中国家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逐步提高。学者王笑冰在2004.04期《中华商标》上发表《印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一 文,对印度的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了详细的概述。他指出,印度是一个物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有许多享誉世界的地方特产,如Basmati香米、大吉岭茶(Darjeeling Tea)等。但是在1999年之前,印度一直没有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立法,地理标志主要受普通法假冒诉讼和商标法的保护。从1997年开始的长达5年的 “Basmati之争”使印度认识到了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并促成了《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的出台。除此之外,印度还展开了积极的 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行动,如积极申请地理标志的海外注册,密切监视他人对地理标志的不当注册和使用等。

二、我国有关地理标志保护完善措施文献

面对地理标志纠纷案件的直线上升,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探讨同样进入了白热化状态,学者们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总括而言,可以分为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混合立法保护及专门立法保护四类:

1、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鉴于我国现行双法保护的冲突性,特色产品的富有性,保护历史的短暂性及单独商标法模式的局限性,2003年01期《电子知识产权》上的《地理标 志立法模式之比较分析——兼论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马晓莉)和2003年01期《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上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及我国相关制度之 完善》(扬红军)等文章指出,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应以商标法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即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因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 争法在共同的目标——维护企业、个人对其地理标志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维护健康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公平的竞争关系——的激励下,在共同的原则——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下,针对相同的客体——地理标志——以及围绕他们产生的交易活动、利益纠葛,分别以不同的机制、不同的切入角度、不同的发展方 式出现,所以这两套制度是相互依赖、不可割舍。抛开其中任何一项制度,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都是不完善的。权利人只有综合运用这两项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保护自 身的利益。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003年02期《学海》的《WTO的TRIPS协议与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蔡宝刚)和2005年01期《商场现代化(学术版)》的《论地理 标志保护方式》(罗政、姜敏)等文章指出,应当积极有效的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权利人的保护,给予他们以充分的救济。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并非完美无缺 的,法律的修订、商标权的取得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它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为了能够给权利人以保护,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非常必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社 会公益和消费者利益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它从另一个侧面(侵权救济)上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发挥重要的作用。将两个方面有机的结合起来即可以对地理标志进行保 护,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3、商标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混合立法保护

2005年01期《知识产权》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张玉敏)和2005年01期《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的《我国 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及对策》(常雪芹、王琨)等文章指出,实行商标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混合立法保护模式应当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最佳模式。对于大多数质 量监控要求不是很高的地理标志产品来说,采用商标形式既可以达到保护的目的,又可以避免专门法保护面窄、保护成本高的问题;对于少数附加值高、层次较高的 民族精品而言,则必须以专门法进行强有力的质量监控和保护,从而使历史文化精品得以保持和发扬光大。

4、专门立法保护

6.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培训材料 篇六

四川省巴中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标办

刘明琼

巴山土鸡——大巴山优美的自然环境、生态的养殖方式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基本知识

如何有效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怎样发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名片”作用

一、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基本知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定义是:“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其定义就注定了它这么几个属性:

1、地域性

告诉消费者一件产品是在某地生产,并具备了某些与该生产地有关的特性。

例如:通江银耳可能别人不知道通江在哪儿,但一说起通江银耳就知道是个好东西。也就因为产品的特色品质与地域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密不可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就成了区域品牌、文化品牌、民族品牌。

2、公共性(权利性质)

国家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域自然、人文、历史文化遗产组合构成的无形资产,是一种公共资源,是一代代留传下来的东西,具有公权属性(非商标权,非注册者所有)。不是一个企业或组织独占,应由该地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所共用(具有独占性、排他性)。

3、一个质量保证体系

通过划定产地范围,制定专门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从而有效保证特色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这块工作目前就是我们质监局正在做的工作。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例如:通江银耳、巴山土鸡。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例如:驷马豆瓣、巴山腊肉等涉及生产工艺的问题。

同时,国家地理标志,早在2008年就被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给予保护,并定位于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的专项任务来对待。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际互认和出口保护

我们质监系统开展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是履行我国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关国家地理标志相关条款的承诺。

2011年,我国又加入了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批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王忠敏院长担任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副主席,并在中国设立了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联络秘书处,就更利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与国际上联系和沟通。也就是说我们申报成功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是获得国际互认和出口保护的,同时也有利于这一个行业或者领域做大做强。

二、如何有效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主要包括8个重要环节

(一)申报准备;

(二)初审;

(三)受理;

(四)审核批准;

(五)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

(六)专用标志申报;

(七)专用标志注册登记;

(八)后续监管。

后继监管有关企业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按规定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必须使用专用标志。

企业申请主要条件:

1.企业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产地必须产自划定的保护区域内,同时,企业产品又是在特定的保护区域内进行生产加工。2.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声誉良好,其产品经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的要求。

申请程序:

需要向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上级部门初审,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登记并公告。

其次,企业的生产要求。

1.特定的技术规范。

企业必须建立一套规范的生产技术工艺,严格按标准、按工艺规范组织生产。有传统工艺要求的,要保证传统工艺的规范性,要严格执行其工艺要求,同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2.质量保障。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必须保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所应具有的质量特色,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名义出厂销售。

第三,专用标志的使用。

1.规范使用。

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同时,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还要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该产品的通用标准等。

2.数量控制。

必须控制专用标志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国家地理标志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数量不能无限扩大,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数量进行合理的、必要的限制,是保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质的一个重要前提。

3.统一管理。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是一种特殊的质量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必须统一管理,严格监督。对伪造、冒用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第四,市场监控。

质监部门要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杜绝不合格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市场。对侵害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要进行坚决查处,狠狠打击,以有效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和信誉,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三、怎样发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名片”作用

目前,我市已有通江银耳、南江山核桃、南江金银花、长赤翡翠米、平昌江口醇酒、巴山土鸡、巴州川明参7种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巴州川明参近期公告),产品数居全省市州第四位,但获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只有5家,也只有2个企业正在申请中,这就说明目前我们巴中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自身价值、自身名片优势没得到彰显。为有效发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全市经济社会中应有的作用,市、县区质监部门将与企业一道路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

充分了解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知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即: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县(区)政府配合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006年,出台了我市第一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办法《南江金银花长赤翡翠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试行办法》。我们正在代政府草拟或修改其他产品的管理办法,力争较短时间内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保护上有重大进展。二是加大宣传。

对全市各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行品牌整合,统一名称、统一包装、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切实将品牌做大做强。拓宽宣传渠道,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平台,推广普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知识,大力宣传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特色品质。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合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举办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展销会,在大中城市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设立巴中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柜,从而提升巴中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

三是以标准化推动规模化生产。

针对当前生产规模小、标准化难推广的情况,我们将协助企业制定统一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用标准化生产的效益调动农民积极性。探索推广“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户”的发展模式,建立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体系,并对全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实行品牌整合,统一包装,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四是加强政策引导。

目前,市政府正在制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培育申报、名牌创建等奖励制度。对有关企业进行奖励,并实行项目扶持,对涉农项目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产业倾斜,对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农户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加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证后监督管理,严惩冒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违法行为,确保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业健康发展。

五是抓好后续监管。

7.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经济价值探讨 篇七

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对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定行为。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率先将地理标志列入工业产权保护的范围, 并对防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作了一些实质性规定。1995年1月1日,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被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文件正式生效。该协议的第二部分在“关于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和执行标准”中, 把“地理标志”列为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的知识产权问题, 要求WTO的各签约国或地区切实予以保护。

与大多数国家相比,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1999年8月17日,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第6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我国加入WTO后, 根据WTO/TRIPS等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1年3月5日制定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对我国原产地标记的申请、注册、使用和监督管理都作了总体的规定, 提出了“地理标志”的概念。

2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价值分析

2.1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能有效地指导消费, 规范市场

地理标志为产品的原产地提供了官方担保, 也保证了产品符合严格的质量标准。客观上给了消费者一个信心, 国家的批准是对这一声誉的肯定。同时,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可以作为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地遏制生产、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质量欺诈行为。

2003年初, 吉林省的“露水河红松母树林籽仁”刚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公示, 欧盟的一家公司在网上看到后, 就立即与露水河林业局联系商贸事宜。产品相继打开美国和欧盟市场, 价格从5.5万元/吨上涨到13万元/吨。

2.2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有利于提高区域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在特定区域内的公用性, 以及对区域外的排他性, 不但能引导当地的企业对相关产业的投入, 而且会吸引本地以外的企业进入其中。从而实现产业链的建立和发展, 这对解决就业,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发展当地经济都是有很大的帮助。

以吉林省为例, 吉林省长白山区的天然矿泉水因其水型多样, 水质口感上乘, 于2004年7月成为吉林省第5个原产地域产品, 被省委、省政府定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拳头产品。

2.3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有利于实施名牌战略, 提高国际竞争力

1999年原产地域保护制度在我国得以实行, 而绍兴黄酒成为第一个受到保护的产品。受到保护后, 其得到日本销售商充分的信赖, 从而改变了在日本黄酒市场上销售率的弱势, 原来市场占有率居高不下的台湾黄酒纷纷被挤下日本商家的柜台, 不少台湾生产绍兴酒的厂商甚至开始考虑放弃“绍兴酒”的称谓。

就目前来说, 我国台湾省出产的黄酒在日本市场呈现下降趋势, 其市场占有率由过去的80%骤降至目前的5.8%, 而绍兴黄酒日本市场占有率则由过去的20%飙升至目前的94.2%, 大有一统东瀛市场之势。

2.4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对保护生态环境、民族文化遗产等方面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原产地域产品多是农产品或食品, 所以其保护制度的重要方面就是对原产地域产品的生产技术要求、质量特性等方面实施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吉林省著名的长白山中国林蛙油, 是我国4类林蛙油中唯一收入中国药典的林蛙油。它主要生长在长白山的东部和中部山区。自实施地理标志政策以来, 吉林省积极推广人工封沟放养林蛙, 到2010年, 在受保护的20个县 (市) 内, 共封山沟5500多条, 在自然经济免受各种污染的同时, 还有力的拓展了林业经济, 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3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建议

3.1积极申请加入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组织

2005年11月中旬, 我国共有20个优秀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在杭州召开的国际地理标志网络首届中国年会上, 获准加入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其中, 浙江省有七个传统农产品获国际通行证。它们是西湖龙井、绍兴黄酒、临安山核桃、临海蜜橘桔、衢州柑橘、磐安香菇和杨庙雪菜, 成为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首批成员。这说明这些农产品都有了国际“通行证”。

3.2利用法律, 要组织、鼓励和协助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对国外发生的针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侵权进行诉讼

在国外发生的针对我国地理标志受到侵权时, 我国政府要组织、鼓励和协助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出口商等要及时的采用法律措施来进行维权, 对维护国内地理标志的行为给予奖赏和鼓励, 对于那些对我国地理标志受到侵权布置之不理的企业和个人, 要采取惩罚措施。

3.3对我国地理标志区域保护理论进行宣传, 使政府和企业提高对其的保护意识

地理标志区域保护问题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 地方政府要对此提高重视, 不仅要加强其理论的研究还要加对其地理标志知识进行普及, 要利用新闻媒体来推动其发展, 采取一些简单的活动来广泛的将其宣传和推广, 普及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 使政府和企业的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不断的提高。

摘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已成为WTO各成员方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通行的规则, 然而在我国地理标志的开发、研究和保护问题上, 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对该问题的重视十分不够。将注重从本地域出发, 分析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经济价值, 提出强化和利用我国地理标志的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保护,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叶京生.国际知识产权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4.

[2]张今.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及我国保护中存在的问题[N].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1-11-01 (3) .

8.让地理标志“泥土”变“黄金” 篇八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地理标志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地理标志的内涵,决定了它与特色农产品具有天然的亲缘性。据有关方面统计,在中国已公开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类属农副产品的占95%以上。江苏地处江淮地区,从螃蟹、龙虾到茶叶、大米等,具有独特品质的农产品相当丰富。由于市场前景看好,“李鬼”不断出现,弄得“李逵”很棘手。明明不是阳澄湖的螃蟹,却号称阳澄湖大闸蟹;明明不是泰兴白果,却号称泰兴白果;明明不是淮安大米,却号称淮安大米。

实践证明,打不打农产品地理标志,就是不一样。洞庭湖碧螺春茶叶取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前后,500克炒青的价格分别是80元和200元,茶农收益翻了1.5倍。昆山巴城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后,去年平均每亩收益增加129元。品优质高的东台西瓜在未使用地理标志前,没有可识别性,瓜农四处求人销瓜,现在,成群结队的瓜贩子直接到东台田头抢购。目前东台西瓜种植面积已达25万亩,年总产量85万吨,年销售达12亿元,成为小果型西瓜国内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品牌。

地理标志与商标既是远亲也是近邻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对于并非来源于所标示地方的商品,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任何他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双轨保护问题颇多

中国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一种以商标法保护为主导但同时存在专门保护的混合体,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借鉴与移植必须充分考虑被借鉴或移植制度本身的历史性和完整性,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构中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或者完善,而非简单地模仿传统模式。

按照中国现行的模式,地理标志被商标法纳入到集体商标和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之内,即和英美等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的是商标法保护模式。

另外,对地理标志还可用集体商标进行保护。集体商标可以由一个证明机关所有,以标志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人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协会的成员资格意味着该集体商标的所有人一般说要遵循某种规则。集体商标的所有人自己通常不会被禁止使用该商标,其保护也一般按照商标法实施,集体商标的所有人均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中国现行的模式不仅仅存在集体商标和标志商标,而是商标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结合。这就导致了双轨保护产生很多问题,中国现行法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均有权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和管理。依《商标法》第2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而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4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两个独立部门对地理标志都可依法行使审批权和管理权,不仅表现为权力重叠、管理资源浪费,客观上,在地方出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导致不同所有人就同一产品、同一标志主张权利,引起权利冲突,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企业、农户无所适从,而且不能保证审批过程的公平性。

地理标志公私之辩

在学理上,地理标志在我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争论中,地理标志的性质,即地理标志究竟是私有财产还是公共财产,成为争论的核心问题。讨论地理标志的性质,旨在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作出明确的认识。主张用独立的地理标志制度保护地理标志的人认为,地理标志是公共财产。他们认为,商标权是私权,而地理标志是公共财产,用商标权来保护地理标志,实际上是将公共财产作为私权的保护对象,即将公共财产私有化,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事实上,很多地理标志產品的优良品质、知名度和声誉是我们的祖先世世代代创造、积累的结果,是祖先和当代人智慧的结晶。作为一种财产,它既不能归个人所有,也不能归理论意义上的国家所有,而应当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的居民共同所有,即它是一种集体财产。对于这种集体财产,应当用保护私产的方法,即通过赋予私权的方法来保护。实际上,不管是证明商标制度、集体商标制度,还是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们所赋予权利人的都是一种私权,而不是公权,其区别仅在于具体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干预的程度有所不同。例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其首要的救济方式都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从1883年巴黎公约开始,地理标志就被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内进行保护,明确宣布知识产权为私权,在以地理标志为客体的“知识产权”理应作为私权,并具有私权所应当具有的法律属性。

地理标志的完善在路上

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亟待完善。针对冒用和盗用地理标志的行为,所有利益方都可以对使用虚假货源标志、对盗用他人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并可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获得救济。

目前,中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比较笼统,与TRIPS协议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我们应当完善《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防止未注册的地理标志遭不当抢注。《商标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迫在眉睫,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有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规定必须进行修改,使它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规定必要的条件和限制。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保护,应结合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包括立法目的、保护对象、保护的产生、注册的效力、地区内生产者的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的撤销及无效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地理标志权的保护等内容,以保障中国国民经济科学稳定地运行和发展。

9.地理标志的若干成功案例 篇九

“德庆贡柑”的商标由看起来像两个不闭合的圆,很符合柑桔的形状,缠绕一起有点“丰收”的意思,“DQGG”就是德庆柑桔的拼音缩写。因为“德庆贡柑”产于广东德庆县德城街道办等13个乡镇,所以由此命名。该地域气候温和,常年昼夜温差大,土层深厚,有机质含量丰富,所以种出来的柑桔果色金黄,皮薄光滑,肉质脆嫩,爽口无渣,果汁丰富,清甜可口,香蜜浓郁,富含多种维生素。

“德庆贡柑”商标自从注册后,种植面积和农民收入逐年增加,成为农民增收主渠道,柑桔成了德庆农民的“摇钱树”。

10.开发地理标志促进农产品出口 篇十

摘要: 农产品出口在我国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我国出口农产品频繁遭遇绿色壁垒的困扰。开发农产品地理标志不仅可以提高出口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还能有效突破绿色壁垒。

关键词: 地理标志绿色壁垒

扩大农产品出口可以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因此农产品出口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农产品出口既迎来市场扩大的发展机遇,又面临来自国外的激烈市场竞争。其中,绿色壁垒就是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障碍之一。

一、绿色壁垒的含义及特点

(一)绿色壁垒的含义

绿色壁垒是指国际贸易中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凭借技术优势,通过严格的法规和苛刻的标准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一种非关税壁垒。绿色壁垒大多由西方发达国家设置,一方面是由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逐渐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并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绿色壁垒逐渐成为拥有领先技术的发达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有效形式。

(二)绿色壁垒的特点

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设置绿色壁垒的初衷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但现实中绿色壁垒与贸易保护主义的结合则使贸易保护呈现出新的特点:(1)名义上的合理性:即出发点是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关注,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2)形式上的合法性:即绿色壁垒是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由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多边协定构成。(3)一定的歧视性:即绿色壁垒产生的基础是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领先优势,具有明显的歧视性。(4)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即绿色壁垒在名义上以环保为出发点,但实际上是通过多变的标准进行贸易保护。(5)保护内容的广泛性:即绿色壁垒强调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包装等各个环节都不能破坏生态环境。(6)较强的技术性:即绿色壁垒所设立的环保标准包含较高的技术成分。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绿色壁垒

农产品绿色壁垒暴露出我国农业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生产者的环保意识不强、农产品质量控制难度大以及缺乏国际认可的绿色标志和绿色包装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生产者的环保意识,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形成绿色农产品品牌。地理标志是一种与产品生产的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是国际公认的一个知识产权概念。具体而言是指识别某产品来源于某地域或该地域内某地区或某地点的标志,而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以及其他特征主要取决于当地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应对绿色壁垒方面有其独特的功能。

(一)树立品牌形象,提升环保意识

地理标志不仅提供了其产地的明确信息,更重要的在于它是一种品质保证,是优质的象征。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为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创造了条件,相对于其它农产品而言,申请了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获得了相对的垄断优势、较高的价格优势以及较强的市场渗透力。这种市场竞争优势同农业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连,而要维持这种市场竞争优势就必须确保农产品品质,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农药残留和降低重金属含量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二)规模化生产,统一质量标准

人多地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必然呈现出分散的小规模特征,这也使得我国农产品难以实现标准化生产,且技术推广和质量控制难度加大。而与特定地理名称紧密相连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集体品牌的功能,可以实现一定区域内优质特色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并通过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控制难度大等问题。统一技术和质量标准,统一包装的绿色农产品将导致绿色壁垒失灵。

(三)获取“绿色通行证”,减少各种卫生检验检疫程序

农产品地理标志在运用先进环保技术进行生产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打文化牌和特色牌树立品牌形象,在出口过程中获取“绿色通行证”。不仅可以提升我国出口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可以有效简化各种繁杂的检验检疫程序和通关手续,节省出口农产品的流通时间和流通成本,绕开农产品绿色壁垒,实现出口农产品由成本领先向质量取胜的转变。

三、对策建议

(一)树立绿色观念,发展生态农业

追求自然和健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我国农产品出口应对绿色壁垒的首要之处在于顺应这一潮流。树立绿色观念,开发绿色农产品,发展生态农业是大势所趋。而作为初级农产品的载体,自然环境条件对于农产品品质具有本质影响。因此,生态农业强调减少环境污染,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将产地农户的经济利益同生态保护直接挂钩。出于维护地理标志,保障其利益的考虑,将有助于培育农业生产者的绿色生产和经营观念,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加快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开发,并建立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遵循国际质量标准,严格规范农产品生产

突破绿色壁垒的关键在于提高出口农产品的品质,这需要提高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环保技术水平,从而为突破绿色壁垒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以ISO9000等国际环保质量体系为标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绿色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快绿色质量认证工作,不断缩小与发达国家质量标准之间的差距。发挥地理标志的集体效应,在大力推广绿色技术的同时,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包装等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围绕地理标志创建优质农产品品牌,使农产品地理标志成为优质农产品的识别标志。

(三)以地理标志为核心,开展绿色营销

当今社会,人们的环保意识日益增强,且环保技术不断提高,绿色农产品越来越受到欢迎,并作为一个新的市场正在逐渐扩大。由于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对于农产品的质量、标志以及包装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要想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除了以地理标志为核心强调农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绿色生产技术以及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外,还应积极开展绿色营销,即从搜集绿色信息、开发绿色产品、设计绿色包装、制定绿色价格、建立绿色营销渠道以及开展绿色促销等各个环节入手,在文化牌的基础上,打好生态牌,树立国际绿色品牌,并以此作为农产品出口的绿色通行证,简化各种检验检疫流程和手续。

[参考文献]:

[1] 李苏,冲破绿色壁垒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农业现代化研究,2000.11

[2] 王志本,我国传统名特优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农业经济问题,2005.4

[3] 孟昌,张瑜,积极应对后WTO时代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国际贸易问题,2005.11

11.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启示 篇十一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创建与实施,是中法两国政府和人民真诚合作的结晶。

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实施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用价格调节使果农、生产者获益。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领域。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地理标志是同专利、版权、商标、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等并列的七大知识产权领域之一。

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世界建立最早,也是做得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其最有代表性的产业是葡萄酒业。1905年,受根瘤蚜危机的影响,法国葡萄酒大幅减产,一些不法商人大搞假冒伪劣,政府出台法令,取缔假冒原产地标志的产品。1908年,政府又出台法令,明确葡萄酒产地的划分,批准了包括香槟、干邑、波尔多、夏朗德等地的原产地区划,此为现代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创始阶段。随后的1919年、1927年、1935年、1990年,直到1999年,法国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日臻完善,成为具有法国特色、产业风格、国际认同的独特制度体系。地理标志所保护的产品,具有独特的质量特性和风格,这种特性主要来源于产品的地理条件,如特定区域的土壤、气候、水质等自然因素和技术、传统等人文因素,使产品具有特定、特殊不可替代的独特风味、品质和声誉。法律对这样的产品用知识产权的规则给予特定保护,使其有合法性、稳定性和独占性,对生产者的利益给予排他性保护,不得假冒或侵占,使其能够长期、稳定的受益。如香槟、人头马、马爹利、卡慕、轩尼诗等等(干邑酒类),成为经久不衰的百年品牌,风靡世界,就是得益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2004年,法国的葡萄酒年出口额60多亿美元,就业人口60多万人,受保护的产品500多种,全国有超过15%的领土面积涉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这个发源于葡萄牙,成功于法国,成为世界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但成功地走向了欧盟,走向了世界,也来到了中国。

1995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法国农业部、法国干邑办、财政部等部门开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双方达成合作协议,每年互派人员考察、培训、研讨,掌握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标准。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培训,掌握产品分析和鉴定技术,着手建立中国的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特别是在1997年5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和法国总统希拉克签署了《中法联合声明》。1998年9月,中国总理朱镕基同法国总理若斯潘签订了《中法关于成立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的声明》,两个声明都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合作,这对中国地理标志制度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动作用。1999年8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第6号局长令《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正式诞生。200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78号局长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我国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成熟。截至目前,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已达1800多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的企业8000多家,产值近万亿元。获得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增值效益普遍增加15%~20%,出口贸易大幅增加。如陕西苹果受保护后,800多万果农普遍增收。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品种、数量后来居上,均在世界前列,并走向了世界。近些年,中国同欧盟启动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互认工作,同拉美、亚洲、非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区域和国家都开展了不少交流与合作,成为中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突出成效和经典案例!

笔者有幸参与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创建和实施过程,多次到法国等欧洲国家访问,还曾在世界地理标志保护大会上发言。不少中法人士为这项制度作出了杰出贡献。中国曾授予法国干邑办吉兰多先生友谊勋章,法国也授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潘岳先生骑士勋章。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创建与实施,是中法两国政府和人民真诚合作的结晶,是用友谊的泉水浇灌的绚丽花朵!

制度来之不易,成果令人振奋,未来尚需提高。中国这一制度的完善和成熟,还可以从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路径和经验中得到很多启示:

启示1:要保持制度的可持续,必须不断维护、更新、持续改进

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决定于三大要素:自然禀赋、人文因素和法律制度保障。而制度也是有生命周期的。法国从1889年到1999年,再到新世纪,十几次修改其法律法规,不等制度过度疲劳、衰老就注入新的活力。我国从2005年质检总局发布局长令,转眼10年,情况大变。专家、企业多次呼吁要把规章上升为条例或国家立法,一直未果。制度不牢,地动山摇。在此笔者再次呼吁加快立法进程,使这一利国、利农、利企、利民的好制度更加完善!

启示2:制度实施要靠市场机制,企业主体

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实施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用价格调节使果农、生产者获益。保护也不光靠政府,更多的是靠行业协会。如干邑办,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机构,不是行政机构,有一定行政职能,按法律参与行业管理、国际交流等事务,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一直没有成立地理标志保护协会,中介机构也不多,企业的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启示3:产品质量要有可靠技术保障

法国地理标志产品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计量方法、实验室检验、认证等可靠的技术保障。其葡萄种植的地块、种苗、高低、间距、采摘的日期、运输、保管、加工工艺、器皿、标识甚至瓶塞等都有严格的技术规范,更不用说加工、检验、销售、保护、打假等一系列技术加法规的保护体系。反观我国在这方面尚有不少小差距。现代化的产品质量,绝对离不开标准、计量、认证、检验检测四大技术支撑,这已成为国际竞争力的集中体现。

启示4:好制度要注重传播、交流、扩展

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史,是一部走向欧洲、走向世界的精彩传播史。从法律牌、质量牌、特色牌、环保牌、文化牌一直到国际牌,成为全球公认的国际规则,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启示5:好制度要追求高效益

法国这项制度的效益极为显著,其葡萄酒绝大部分出口全球,创下高收入,不少果农都成为百万富翁,小村镇又是青山绿水、酒庄飘香。中国应进一步使这项制度发挥更大效益,特别是调整农产品结构,培育民族特色的精品、名品、优品,使之有高知名度、高质量、高附加值,使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中国速度转变为中国质量、中国产品转变为中国品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将大有可为,大放异彩。中法人民的友谊之花必将结出更为丰硕的果实。

12.浅谈农产品地理标志 篇十二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对策建议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 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挖掘和发挥自身优势资源, 以提高本国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1]。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地域特色农产品的代名词, 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我国地缘广博, 气候多样, 农耕历史悠久, 特色农业资源丰富, 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禀赋优越。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 已成为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趋势。

1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及特征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 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 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定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首先是一个产地标志, 标示产品来源于特定区域, 同时也是品质和质量标志, 标示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特性。由此,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产地标志与质量标志的复合体, 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现状

2.1 制度体系建立健全

2007年12月, 农业部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标志着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全面启动。随后, 相继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检查规范》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范, 进一步规范了各项工作[2]。成立了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委员会, 授权委托了近百家品质鉴定检测机构, 培训注册了数千名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省级工作机构超60家[3], 为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2.2 产品登记逐年增长

2008年, 全国登记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121件, 自此,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数量逐年递增。2010年产品总数达到535件, 2011年835件, 2012年1048件。2013年, 开展了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资源普查, 列入《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备案名录》的产品6839件。截至2015年底, 全国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1896件, 覆盖全国多数地区, 涉及果蔬、粮食、畜禽、水产多个行业。

2.3 品牌建设成效显著

启动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创建工作, 眉县猕猴桃、莒南花生等6个产品为首批国家级示范样板创建试点。目前, 6个产品完成创建, 在创建产品13个。开展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价值评价。2015年, 章丘大葱品牌价值140.44亿元;宜宾早茶110.09亿元, 眉县猕猴桃91.5亿元。与中欧、中瑞、中美等开展谈判与对话, 国际交流合作进一步扩大[3]。

3 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意义

3.1 有利于保护农业优势资源

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有利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保持产品优良品种, 为地域特色农产品贴上名、特、优标签, 提高特色农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和影响力, 更好地传承中华民族农耕文化, 保护地域特色农产品和农业优势资源。

3.2 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将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为特定区域的主导产业, 整合优势资源, 延伸产业链, 增加产品附加值, 形成农产品集聚区和产业带。进一步挖掘地理标志农产品历史文化内涵, 拓展农业多元功能, 如与乡村旅游产业、农耕文化产业相结合。以地理标志农产品形成的产业集聚, 调整区域产业结构, 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3.3 有利于提高特色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交流和农业谈判中占据重要地位。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能减少国际贸易争端, 打破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 打造国际知名品牌, 提升特色农产品品牌价值和国际市场竞争力。近年来, 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价格一路攀升, 如“涪陵榨菜”、“中宁枸杞”等出口贸易额大幅增加。

3.4 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

“库尔勒香梨”、“眉县猕猴桃”、“章丘大葱”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价格普遍高于同类普通产品。例如“眉县猕猴桃”, 2010年9月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011年, 种植面积为1.65万hm2, 占眉县耕地面积的68.9%, 总产量32万t, 直接产值15亿元。眉县农民人均猕猴桃产业收入4600元, 占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4%以上。农户年均纯收入从2010年的3.1万元提高到2012年的3.9万元, 增长率为26%。

参考文献

[1]金发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问题研究[J].农业质量标准, 2009 (4) :14-17.

[2]罗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现状与对策建议[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2011 (5)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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