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同企业版(精选6篇)
1.私募基金合同企业版 篇一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托管合同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资金托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签订: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受托管理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托管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作为委托人,委托乙方为其委托资金的管理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乙方进行管理;委托丙方为其委托资金的托管人,保管其上述委托资金。乙方和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为明确委托人、受托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在委托资金管理和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资金安全,保护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本着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资金及期限 1.1 委托资金
本合同所称委托资金是指甲方在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委托资金托管账户项下的资金。
1.2 委托资金与有关资料的移交与确认
甲方应在将首期委托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后×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发出起始运作通知书(或成立公告),注明委托资金认缴总额、委托资金首期缴付资金金额,并加盖甲方公章,同时向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加盖甲方公章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样本;(2)本合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1.3 委托期限 丙方在收到1.2约定的书面通知及文件资料,并确认首期委托资金已全部进入托管账户后之日起开始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管职责。
委托期限于本合同终止或委托资产清算完毕时终止。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 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监督乙方和丙方对委托资金的管理和托管情况。2.1.2 有权向乙方和丙方查询委托资金财务状况、交易记录。2.1.3 根据本合同规定,每年从丙方获取《托管报告》(附件五)。2.1.4 本合同终止后××个工作日内,获取乙方出具的《清算报告》。2.1.5 依法享有委托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获得委托资金投资收益。2.2 甲方的义务
2.2.1 保证有完全的能力、权利及资质将本合同项下资金委托乙方管理和委托丙方保管。
2.2.2 承诺各合伙人已完全清楚地知晓并理解本托管合同的所有内容。
2.2.3 承诺并保证投资者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承诺并保证委托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保证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或妨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管理权、丙方对该委托资金的保管权的情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和丙方的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2.4 保证提供给乙方和丙方的一切材料及资讯均为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否则由此给乙方、丙方及委托资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2.5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委托资金划至委托资金托管账户,并及时、全面地向乙方和丙方提供有关文件和投资限制的资讯。
2.2.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与乙方、丙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撤销委托资金托管账户,亦不得挂失、更换账户预留印鉴,否则由此给委托资金及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2.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未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告知丙方,甲方不得将委托资金用于任何目的的质押或担保,否则,由此给委托资金及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2.8 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向丙方支付托管费,并依法缴纳各相关税费。
2.2.9 按照金融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要求进行备案及信息报送。2.2.10 承担因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或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给乙、丙方造成的损失。
2.2.11 保证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所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2.2.12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 按照本合同规定,对委托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3.1.2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
3.1.3 对丙方的托管业务行使监督权,发现丙方的托管业务违反本合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监督丙方改正有关操作。如丙方未能在乙方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
3.2 乙方的义务 3.2.1 承诺并保证拥有完全的能力及授权,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的相关资质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委托资金的管理业务,否则由此给甲方、丙方及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丙方承担任何相关的责任。
3.2.2 保证提供给甲方和丙方的一切材料及资讯均为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否则由此给甲方、丙方及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2.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委托资产。3.2.4 定期向甲方报送《中期报告》《报告》。3.2.5 复核丙方出具的《托管报告》。
3.2.6 本合同终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丙方出具《清算报告》。3.2.7 为委托资产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3.2.8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保存委托资产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重要合同等重要文件。
3.2.9 承担除3.1.3原因外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或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给委托资产及甲方、丙方造成的损失。
3.2.10 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履行登记手续及进行信息报送。
3.2.11 保证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所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3.2.12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丙方的权利
4.1.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金托管账户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4.1.2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4.1.3 发现甲方或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2 丙方的义务
4.2.1 在丙方能力及已知信息范围内保证提供给甲方和乙方的一切材料及资讯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故意重大遗漏或误导。
4.2.2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存放在委托资金托管账户的委托资金,对委托资金托管账户的资金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划拨和清算。
4.2.3 为委托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记录资金划拨状况。
4.2.4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期限,保存委托资金的会计账册、凭证、记录等重要文件。4.2.5 每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乙方报送《托管报告》。
4.2.6 本合同终止且收到甲方向乙方、丙方出具的《清算报告》的书面确认书后,据以办理委托资金的移交。
4.2.7 承担除4.1.3原因外因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给委托资金造成的损失。第五条 账户开立和委托资金保管 5.1 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甲方负责合伙企业/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用于接受所有募集资金。每期募集资金完成募集后,甲方应及时将委托资金转入委托资金托管账户,并向丙方出具当期委托资金交付通知书。
提取委托资金及收益分配时,丙方根据乙方书面通知和指令将提取资金由托管账户转入甲方开立的募集账户。
5.2 托管账户开立
在丙方充分配合下,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在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以甲方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委托资金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丙方托管部门印章、丙方授权人印章,上述印章由丙方指定专人保管。甲方、乙方应保证委托资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在委托保管事项存续期间,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托管账户,亦不得更换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委托资金损失,丙方免责。
5.3 投资收入的保管
基于委托资金产生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入、股利红利、证券投资收入、存款利息、补贴收入等,应及时划入委托资金托管账户。甲方、乙方保证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回款账户为托管账户,否则对委托资金未能收回的损失丙方免责。
第六条 划款指令
6.1 乙方对划款指令人的授权与变更 乙方应事先向丙方提供书面授权文件(附件一),内容包括划款指令人(乙方授权人)、权限、预留印鉴及划款指令人印章或签字样本(丙方确认划款指令人身份的方法见第6.4.2条)。乙方向丙方发出的授权文件应加盖乙方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授权文件在丙方收到并审核无误后向乙方电话确认后立即生效。
乙方更换划款指令人、更改或终止对划款指令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该通知应由乙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同时,乙方向丙方提供新的划款指令人、权限、预留印鉴或签字样本。授权变更文件自丙方收到原件并向乙方电话确认后次日生效。
乙方和丙方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划款指令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6.2 划款指令的内容
乙方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应写明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支付时间、金额、资金用途等。
6.3 划款指令适用范围
乙方发送的划款指令仅限于投资、退回委托资产、投资收益分配和相关税费的支付。6.4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6.4.1 划款指令发送
乙方通过传真或发送扫描文件电子文档的方式将指令及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送达丙方。
丙方指定接收传真的电话号码为:。指定接收电子文档的邮箱地址为:。
乙方对通过传真或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丙方发送的指令及相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乙方须保证传真件或电子文档与原件完全一致,如与原件不一致,则以传真件或电子文档为准。
对于乙方划款指令人依本合同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乙方均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乙方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丙方确认。对于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指令,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乙方改正,同时报告甲方。
丙方划款指令执行的联系电话为:。
乙方通过传真或发送扫描文件电子文档的方式发送指令后的××个工作日内,应将指令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丙方。如因指令原件未能送达丙方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4.2 划款指令的确认
丙方应指定专人接收乙方发出的指令;并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指令是否有效,包括: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划款指令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资金账户中余额是否足够以及是否符合《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附件三)的规定。若发现划款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或账户余额不足或不符合《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的规定,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乙方。
6.4.3 划款指令的执行
丙方对经表面审核无误的有效划款指令应在指定的合理时间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账务处理的回单。
乙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给予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若要求当天划出款项,则须在当天下午××点前向丙方送达指令。若因乙方未给予丙方必需的执行时间致使丙方无法及时执行指令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丙方予以免责。反之,因丙方原因没有及时执行指令,由此给甲、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丙方记录本托管账户项下资金往来情况。第七条 税费开支
合伙企业/公司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公司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列支项目应与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保持一致)。
7.1 管理费
各方确认,本合伙企业在其经营期间,乙方按照有限合伙的总认缴出资额的×%/年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由全体合伙人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从全体合伙人缴纳的保证金或实缴出资中提取。乙方一次性收取两年的管理费,在全体合伙人首期出资到位后收取。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如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乙方每年按照已投资但未退出的出资额的×%收取管理费;如有限合伙人单笔投资到期退出之日距前一次管理费收取之日不足一年的,由乙方按实际天数除以365日的比例向该笔投资收取管理费。乙方从合伙企业托管账户中收取管理费无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及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丙方仅根据乙方的划款指令将管理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不做复核。丙方根据乙方的划款指令划付管理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7.2 托管费
托管费率为年费率×%,首年托管费在首期委托资金划入托管账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取,后续托管年费在首期委托资金划入托管账户之日起满整年后的×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取。
丙方根据乙方的划款指令,复核无误后将托管费支付至丙方指定账户。丙方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 名:【略】 开户行:【略】 账 号:【略】
7.3 其他费用的支付需在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提交甲方咨询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合伙人代表大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7.4 委托资金投资、委托资金划拨所发生的交易费、印花税、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从委托资金中扣除。应当由委托资金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直接从委托资金中扣除。
7.5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第八条 收益分配
丙方根据乙方的划款指令对甲方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进行分配,将资金付至募集账户,同时乙方应提供投资收益分配的背景资料供丙方审核。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收益分配划款指令,对甲方或委托资金造成损失的,丙方免责。
第九条 投资监督 丙方对委托资金的投资运作监督在《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附件三)约定。丙方仅依据《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对甲方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合同期满清算
10.1 本合同终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和丙方出具《清算报告》。
10.2 甲方应在接到《清算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和丙方出具书面确认意见。甲方在接到《清算报告》后×个工作日内未向丙方出具书面确认意见的,视为甲方对《清算报告》无异议。
10.3 丙方在收到甲方对《清算报告》的书面确认后,或者在第10.2条约定的甲方对《清算报告》无异议情况下,应根据乙方指令向甲方指定账户划拨委托资产中的现金,协助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销户事宜。
第十一条 保密
甲方、乙方及丙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甲方资产状况,委托资金运作明细,乙方资金管理方针和策略,丙方资金托管业务工作程序、规章制度、技术系统、收费标准、各方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全体雇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各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或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在国家机关或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二条 文件档案的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及终止后×年内,乙方、丙方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除依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由于任何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造成其他相关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就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各方均有过错的,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4.1 丙方的保管责任仅限于根据本合同的要求保管在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委托资金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
14.2 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委托资金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履行保管职责,对于委托资金投资产生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丙方的义务及责任以本合同确定的保管事务为限,对保管事务之外的事宜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概不承担责任,不因其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丙方的保管范围仅限于委托资金托管账户中的现金,对于乙方运用委托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股权性、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股权性、债权性资产及其实物证券、权利凭证等不负有保管责任,乙方自行承担对股权性、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保管责任。
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义务后,对于委托资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14.3 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交付委托资金的合法性,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所交付的委托资金之合法性的原因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和丙方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4 因甲方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委托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或委托资金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乙方和丙方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5 因甲方擅自撤销委托资金托管账户,或挂失、更换账户预留印鉴给委托资金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丙方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4.6 如果甲方、乙方或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乙方或丙方的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甲方、乙方或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战争、恐怖事件、国家法律法规的重大变更致使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等。甲方、乙方或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15.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三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5.2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三方仍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 16.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首期委托资金全部进入委托资金托管账户且丙方收到第1.2条款约定的书面通知及文件资料之日起生效。
16.2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16.3 合同变更
16.3.1 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经三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变更。
16.3.2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执行性。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三方应当立即进行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16.4 本合同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16.4.1 本合同到期而没有续约或顺延的; 16.4.2 三方当事人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16.4.3 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16.5 合同提前终止后的清算程序与合同期满终止后的清算程序相同。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三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与本托管业务相关的合同文本如有与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17.3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三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金托管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划款指令授权书
×××(托管人):
根据《AA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金托管合同》(以下称《托管合同》),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贵行发送《托管合同》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我公司授权的指令发送用章样本、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发给贵行,请根据《托管合同》的约定核验我公司相关划款指令。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二:
AA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金托管合同
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 号:
付款方名称:
付款方账号:
页数: 第 页,共 页
附件三:
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四:
备案承诺函(样本)
×××(托管人):
按照相关规定,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向 进行本基金的备案手续。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五:
××委托资金托管报告(样本)
(报告期间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编号:
AA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AA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金托管合同》(以下称《托管合同》)的约定,我们作为AA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金类财产托管人,出具本报告。
一、托管人的声明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内,我们在对AA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金类财产的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保管协议》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二、保管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费用开支等问题上,已遵守了《保管协议》有关规定。
×××(托管人)报告经理×××
年 月 日
2.私募基金合同企业版 篇二
工程变更的范围
2013版施工合同的第10.1款即规定了变更的范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 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包括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增减、追加,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等规定。其中尤其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引起注意的是第10.1款第 (2) 项——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结合2013版施工合同的第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来看, 第 (3) 项规定了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2) 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可判定发包人违约。而FIDIC新红皮书第15.5款也有相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 业主具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但若业主终止合同的目的是企图自行实施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商实施工程, 则业主不能依据本款终止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承包人作为既定工程建设实施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自行施工或转由他人实施工作, 承包人可根据此款进行对抗,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注意, 此处工程变更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 招投标阶段发生的变更并不包括在此条的变更范围之内。另外, 建筑施工企业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在专用条款中对变更的范围进行调整及补充。
工程变更的主体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 都会把发包方作为工程变更的主体, 但是准确来说, 发包方具有工程变更批准权, 而工程变更的发布权则通过监理来行使——此项为2013版施工合同新确认的规定。相比之前, 2013版施工合同明确了各方在工程变更中的权利与职责, 有效解决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方提出变更, 承包人不知如何抉择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 工程变更的发布过程其实是一个授权行为, 发包方作为被代理人将工程变更权委托给监理方, 这就可能涉及到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代理问题——如何认定监理方在发布工程变更时是有权代理, 又如何认定工程变更中的表见代理?笔者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应提前了解工程变更的范围, 及时确认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和形式要素, 在收到监理方的工程变更后及时与发包方进行确认, 避免其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在使用2013版施工合同时也应注意其中第10.2款变更权的规定: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 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 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在一些案件中, 有些承包方或为工程顺利完工, 或为自身谋取更多利益, 在未经发包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工程变更, 虽然有时候出发点是好的, 但是发包人可能会根据合同中此款的规定拒绝支付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 有时甚至会据此提出工程索赔。但是, 2013版施工合同的第10.5款又规定了承包人具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这其实就是FIDIC新红皮书第13.2款价值工程的概念。FIDIC新红皮书中更倾向于承包商与发包人平分因此节省的成本或增加的价值, 而2013版施工合同则建议将奖励方法和金额放入专用条款。笔者认为, 新版施工合同这样的规定其实更适合我国建筑市场现状, 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即投资的钱是业主的, 但资源是全社会的,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设置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条款、提倡节约建设、建造价值工程, 将不仅大大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 达到承发包双赢的局面, 更利于社会资源的节约。
工程变更及变更估价的程序及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
由于工程变更往往带来工程价款、工期等一系列变化, 而变更估价更是变更能否执行的关键因素之一。笔者试将工程变更与变更估价的程序相结合, 以图表的形式解析其中的风险点。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 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掌握各项程序的时间节点, 如第10.4.2款规定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 则可视为认可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发包人拖延变更估价审查的现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实践中应合理加以运用。
关于变更估价的原则, 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FIDIC新红皮书的相关规定, 细化了此款规定, 除了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按照相应单价认定外, 规定了项目出现大规模变更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类似项目的变更估价原则。
我们不妨细看第10.4.1变更估价原则第 (3) 项: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 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笔者认为其中的“合理成本与利润”表述不是非常详尽, 如何准确理解其含义是承发包双方应考虑的问题, 成本和利润如何计算才对双方公平合理仍需我们深思。
另外, 此项中规定“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未免太过笼统;相比而言, FIDIC新红皮书中第12.3款中对于变更估价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
对每一项工作, 该项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应该是合同中对此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 或者如果没有该项, 则为对其类似工作所规定的费率或价格。但是在下列情况下, 对这一项工作规定新的费率或价格将是合适的:
(a) (i) 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ii) 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iii) 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以及
(iv) 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或
(b) (i) 此工作是根据第13款【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ii) 合同中对此项工作未规定费率或价格;且
(iii) 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 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是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在考虑到上述 (a) 、 (b) 段所描述的适用的事件以后作出的合理调整。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 则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是在考虑任何相关事件以后, 从实施工作的合理费用加上合理利润中得到。
虽然在FIDIC新红皮书中仍然没有解决合理成本及利润的问题, 但是其中关于认定工程变更的幅度大小以及对合同条款的思路是值得借鉴的, 笔者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参考并结合具体项目在专用条款中加以规定。
结语
众所周知, 变更是承发包双方最容易发生争议的事项之一。笔者所带领的协力建筑房地产团队曾为多家政府机关及数百家建筑房产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其中不少纠纷都是关于工程中的变更及其价格调整问题, 也不乏因对合同中的条款没有细致解读而蒙受巨大损失的案例。接下来, 建筑施工企业在未来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定还会碰到各种大大小小的变更, 但是只要掌握了其中的关键点, 积极重视, 提前预防, 定能在2013版施工合同施行下, 顺利变更、减少争议, 防范风险于未然。
3.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最终版) 篇三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 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合同制职工,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工作部门
职位(工种):
第二条 试用期: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 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须付给乙方半个月以上的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辞退补偿金。试用期满时,若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四条 教育培训: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生产、工作条件: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 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不超过6天,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不含进餐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甲方应为乙方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费。
第七条 劳动报酬: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规定的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所得,以现金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种补贴及福利费用。
第八条 劳动保险待遇:甲方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乙方支付医疗费用、病假工资、伤残抚恤费、退休养老金及其他劳保福利费用。
乙方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共7天国家法定有薪假日。乙方家属在外地的,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分别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和计划生育假待遇。乙方符合公司休假条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 劳动保护: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甲方按国家规定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对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十条 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职工守则》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奖惩: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本公司奖惩条例给予乙方物质和精神奖励。乙方如违反《职工守则》和甲方的其他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乙方如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将予开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限期为 年,于 年 月_ 日到期。
第十三条 本公司《职工守则》(略)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公司总经理(或其代表)签章: 职工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动产赠与合同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订本合同,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以下图书赠与乙方: 全套 卷 册 出版社发行
2全套 卷 册 书店发行
第二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图书交付予乙方。
第三条 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托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合同。
第五条 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4.广胜私募基金合同1 篇四
协议书编号:TTSQA65甲方:广胜私募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个人或单位):手机: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财经投资方案的事宜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前提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2、甲方为客户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仅或者具有代理发布的财经投资方案。
3、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有效存续的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
第二章服务内容及方式
一.乙方自愿接受由甲方提供的财经投资方案,成为甲方的_合作_客户,调研
费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合作时间从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注:(一个合作周期收益低于60%可退款)
第三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甲方确认乙方交纳的调研服务费到账后,甲方即确认乙方的投资资格,甲方自确认乙方投资资格的第一个工作日起为乙方提供投资方案,帮助乙方投资获利。
二、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投资方案仅限于乙方投资使用,禁止乙方以任何方式
向第三方或乙方的分支机构及乙方所关联机构传播,并作为商业用途,禁止乙方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乙方若出现上述任一侵权事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的资格,且所支付的未到期调研费不予退还。
三、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投资方案,仅供乙方投资,甲方对由此产
生的投资盈利不再分享收益,乙方已确信完全理解该条款。
四、乙方在加入甲方投资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有权提出退会申请,并把申请传
4、接受服务前,请认清股票投资中存在的系统及非系统风险,投资需谨慎。
真给甲方,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把调研款项退还给乙方,5个工作日之后,乙方提出的申请,甲方不给予受理。
第四章不可抗力
一、除因违约不可抗拒因素,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不得终止,任何一方若提示终止本协议,须经过另一方的书面认可。“不可抗拒”是指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同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结果导致该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禁令、政令或行为、公共事业停顿或中断、或者其它自然灾害等。
二、对于甲方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设备故障而导致服务暂时中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在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故通知乙方。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乙所在地的仲裁委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者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章合同的生效,续会,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即甲方为乙方提供投资方案的时间为准。
一、在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投资方案,则乙方在按时续费后,本协议按乙方所交纳调研费服务费,续约时间,协议继续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龙家校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8楼
电话:020-39626663传真:020-39621880
甲方:广胜私募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5.2016新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篇五
基金合同
年 月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本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运作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的判断而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本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管理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引致的投资亏损。
2.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固定收益类品种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财产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然本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本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本基金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3.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过程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对手、发行人和担保人。在本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或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判断不准确,可能使本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存续期限](包括延长期(如有))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2)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3)期货合约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期货合约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其他流动性风险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满后,对股票进行减持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或集合计划所投资股票的流动性不足,或所投资股票被停牌、除牌等情况,从而导致股票不能及时减持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2)本基金存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在存续期内无法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5.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高的合格投资者。
6.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1)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国内四家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货金融衍生品。无论管理人是否出于投机目的对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由于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杆性等特征,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具有较高的风险。
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本基金可能因保证金不足而被采取限制开仓、强制平仓,进而可能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本基金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除接受本基金委托外,还可能同时接受其他主体的委托,本基金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发生保证金不足时将被采取限制开仓、强制平仓等措施,而这种不足不一定是本基金的保证金不足造成的,还可能是上述交易所会员进行其他主体的委托操作所造成的,但即便如此本基金也可能因此受到重大损失;为及时缴纳保证金,本基金可能紧急变现部分基金财产,在上述情况下,该部分基金财产的变现可能并非以最优价格进行,从而造成本基金的损失。本基金及本基金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可能被实行强制结算,一旦本基金或本基金所委托的交易所会员被强制结算、可能给本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2)收益互换投资风险
收益互换交易是一种新的业务形式,有其特有的规则和风险。收益互换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二是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无法履行收益互换协议,引发交易违约的信用风险,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市场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期权投资风险
期权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衍生品,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所投资期权合约品种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私募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如本私募基金作为期权合约的买方,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如本私募基金选择不执行期权则本私募基金可能损失权利金/期权费及相应的时间成本,如本私募基金选择执行期权则可能因为不利行情因素导致本私募基金投资遭受损失;如本私募基金作为期权合约的卖方,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期权合约买方往往选择不执行期权,本私募基金可能由于所持期权价格受不利行情影响而产生较大的损失。
当前,我国的场内期权交易品种及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尚未建立,不排除该等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实施可能导致本私募基金无法参与期权交易。
(4)融资融券投资风险 1)杠杆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放大投资风险。本基金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特有的卖空风险
融券交易的负债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因为证券上涨的幅度是没有上限的,而证券涨得越多,融券负债的规模就越大。
3)利率成本加大的风险
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本基金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强制平仓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若存在合同到期未清偿债务、维持担保比例过低等情况,证券公司对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本基金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5)金融衍生品投资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其他风险。
7.股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港股通交易风险
(1)交易标的风险。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基金可能面临因标的证券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范围而无法继续买入的风险。
(2)交易额度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交易时间风险。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基金可能面临如上交所开市但联交所休市而无法及时交易造成的损失风险。
(4)汇率风险。基金在参与港股通投资时,作为港股通标的的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收。此外,因港股通相关结算换汇处理在交易日日终而非交易日间实时进行,所以,由此基金将面临的人民币兑港币在不同交易时间结算可能产生的汇率风险。
(5)交易规则差异风险。港股通股票交收方式、涨跌幅限制、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股票报价价位、权益分派、转换、行权、退市等诸多方面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基金可能面临由于管理人不了解交易规则的差异导致的风险。
(6)交易通讯故障风险。港股通交易中如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基金可能面临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风险。
(7)分级结算风险。港股通交收可能发生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基金权益受损等;基金可能面临由于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9.操作风险
(1)在本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本基金投资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管理风险。可能因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管理人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本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在本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可能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欺诈、交易错误、恶意挪用资金等。
(3)虽然本合同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估值当日亏损可能已超过该止损比例,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持仓品种价格可能继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以及其他由于非基金管理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基金委托人亏损存在超出上述止损比例的风险,基金委托人需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4)本基金为非保本型产品,且未设置预警止损线,基金管理人不承担预警止损的义务,委托人应特别关注此项风险,了解并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委托财产损失。
10.投资顾问风险
本基金将参考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因此,投资顾问的管理水平、投资研究水平、风险识别能力等因素都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损益。
(1)道德风险
投资顾问可能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风险。(2)投资研究能力风险
在投资顾问提供研究报告或研究建议时,由于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的限制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研究建议水平的风险。
(3)管理人识别能力风险
管理人在对投资顾问作出的研究报告和研究建议进行识别判断时,可能存在因自身投资研究或识别能力不足而错信投资顾问发出的研究报告和研究建议,从而导致投资亏损的风险。
(4)投资顾问参与风险
因为本私募基金并未设置对于投资者身份的筛选机制,因此在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投资顾问本身和投资顾问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其他和投资顾问有关联关系的机构、人员将可能参与本私募基金。此等行为可能加大投资顾问的道德风险。
11.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1)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资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具备托管资格。如在基金存续期间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外包服务机构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外包服务机构须获得外包服务资格。虽外包服务机构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具备外包服务资格。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外包服务机构无法继续从事外包服务业务,则可能会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4)证券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12.其他风险(1)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因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为了应对市场可能的流动性不足及降低资产变现损失,可能对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处理,基金投资人将因此面临赎回款项延迟到账的流动性风险。
(3)合同变更风险
在合同变更安排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合同中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未在约定或指定时间内以约定方式表示意见,视为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部分基金持有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基金持有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赎回本基金,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4)本基金合同系根据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及本基金的特点制作而成,但与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的文本可能存在差别。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理解本基金合同的每个条款,独立做出是否签署本基金合同的决定。
(5)本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6)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本基金财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管理人和托管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者声明与承诺
作为本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等其他相关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________】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________】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________】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7、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________】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1、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________】
12、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________】
13、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______】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本基金的募集销售、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身份识别均由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负责。因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违规宣传推介或违规销售本基金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人托管本基金,不代表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做出承诺或保证,也不保证投资本基金本金不受损失,对于投资本基金可能产生的投资亏损,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本基金财产(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非上市股权、非上市债权、收益互换、有限合伙等脱离托管人实际控制的本基金财产,托管人不承担安全保管职责,由此可能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募集账户由本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申购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外包服务机构提供募集账户不表明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做出承诺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对于投资本基金可能产生的投资亏损,外包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广发证券基金运营外包业务直销清算专户 账号:3602 0001 2920 1593 4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本《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本基金财产保管、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3
二、释义.........................................................................................................................................3
三、声明与承诺.............................................................................................................................6
四、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8
五、私募基金的募集...................................................................................................................10
六、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12
七、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1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九、私募集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25
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26
十二、越权交易...........................................................................................................................28
十三、基金的财产.......................................................................................................................29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31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34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2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4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46
二十、风险揭示...........................................................................................................................48 二
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48 二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48 二
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49 二
十四、清算程序.......................................................................................................................50 二
十五、违约责任.......................................................................................................................53 二
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54 二
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54 二
十八、其他事项.......................................................................................................................55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签订本基金合同之日即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至基金投资人不再持有本基金份额之日起,该基金投资人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4、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XXXX私募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私募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5.基金管理人:指XXXX公司。
6.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基金合同,履行出资义务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9.基金募集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资金归集、存放。
1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指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2.本基金成立日:指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的当日。13.T日:指某工作日。
14.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5.基金财产:指基金成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基金合同标的的财产。基金财产自基金募集资金进入托管账户之日起形成,至基金清算结束之日止。
16.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证券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账户,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以及在其他证券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其他证券投资账户。
18.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人为基金财产在本基金证券经纪商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期货保证金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人以基金名义在本基金期货交易商开立的用于存放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的账户,其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期货保证金账户对应唯一的期货结算账户。
20.期货交易编码: 指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通过本基金期货交易商向相关期货交易所申请开立的相关期货市场的交易编码。
21.募集期:指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2.存续期:指基金成立日至基金清算终止日之间的期限。23.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24.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5.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6.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2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2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0.基金份额净值,或简称份额净值:指T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总份额。31.基金份额预估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T日交易情况估算的T日基金净值,该预估净值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仅可用于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执行预警及止损操作,不得作为T日基金最终净值向基金投资人进行披露。
32.基金估值核对日:本基金的估值核对日为每周XX。
33.代理销售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4.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以及委托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信息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于前述信息资料发生实质性变更后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4、基金投资者声明其充分认识到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已了解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投资者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投资本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
5、基金投资者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6、基金投资者确认,基金托管人主要负责本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本基金如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基金财产除外)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投资监督义务,不会因本基金投资亏损追究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前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编码为P100。
2、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3、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募集行为符合《基金法》、《暂行办法》及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基金投资者签订本合同前向基金投资者充分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了本基金相关投资风险,向基金投资者充分说明了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已经了解本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5、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6、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向基金投资者明确介绍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未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三)基金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对于因本基金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管理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2、基金托管人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履行资产托管和投资监督职责,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等涉及的本基金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请复核或未及时向本基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引起的纠纷,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管理人对在托管过程中提供给基金托管人的一切合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对以上资料仅做形式性审查,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实质性审查。
5、对于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基金财产(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非上市股权、非上市债权、收益互换、有限合伙等脱离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安全保管职责,由此可能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本基金因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或存在场外配资及投顾下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引致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XXXX私募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封闭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
1、现金管理类: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权益类: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含新股申购、定向增发),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混合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ETF、LOF基金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取得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非合伙型私募基金;
3、固定收益类:国债、债券型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式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ETF、债券逆回购、转融通交易;
4、金融衍生品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合约(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融资融券、期权;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1、年。如果因投资标的封闭期(含限售期、锁定期)超过基金存续期导致不能如期清算的,本基金自动延期。
2、无固定存续期。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七)基金的托管事项
本基金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托管职责。
(八)基金的外包事项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外包服务机构,按照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外包服务合同约定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服务。外包服务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编码为A00017。
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基金外包服务的,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九)冷静期
本基金为投资者设置 小时冷静期,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冷静期内,投资者有权解除本基金合同。投资者要求解除本基金合同的,销售机构应于本基金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的认购款项。
(十)其他
本基金财产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份额的分级
1、分级概述
本基金通过投资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两类委托人的委托财产合并运作。
2、优先级份额的基准收益率
优先级份额的基准收益率是指每份优先级份额优先获得分配的收益率。优先级份额的年化基准收益率为【 】,且以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准收益率不是最终收益率,本基金实际的收益率以实际运作情况为准。本基金的基准收益率按单利计算。本基准收益率也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对于基金本金及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3、分配顺序
本合同终止清算时,在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过程中,本基金优先分配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优先级份额的基准收益,在完成上述分配后,计提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普通级份额。若本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过程中,不足以分配予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优先级份额的基准收益,普通级份额或基金管理人不再补偿差额部分。
4、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1)如果T日基金资产净值≥(1+Ra/365×t)×优先级份额数 优先级参考份额净值=1+Ra/365×t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普通级参考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数×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普通级份额数
(2)如果T日基金资产净值<(1+ Ra/365×t)×优先级份额数 优先级参考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数 普通级参考份额净值=0 其中,Ra为优先级份额的基准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与优先级持有人协商后确定,t为约定收益的运作天数。
五、私募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
基金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的交易日认购本基金。募集期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本基金募集期或者提前终止本基金募集的,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通知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对象
本基金仅向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本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四)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委托人认购本基金,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基金委托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每次追加认购的金额应当不少于1万元。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规则及程序确定具体的认购时间。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在销售机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向销售机构提供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文件、认购申请表格和认购资金汇款证明,接受销售机构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调查,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销售机构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就认购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办理规则等另行做出规定。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投资者认购的具体金额和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1.00元。
2、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为【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减免投资者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及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1.00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的募集账户。
1、基金管理人直销
基金投资人通过管理人直销认购本基金,应在认购日17:00前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募集账户。本基金指定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广发证券基金运营外包业务直销清算专户 账 号:3602 0001 2920 1593 410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备注:基金投资人划付资金时,请注明划款用途为“认购XXXX投资基金”,否则无法确认资金到账,由此引起的后果及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代销机构代销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以代销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成立前,认购款在募集账户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时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人所有,利息金额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的募集账户由本基金的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本基金由管理人直销的,监督机构为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本基金由代销机构代销的,监督机构为代销机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与监督机构签署的监督协议为准。
(八)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10日内将基金托管人已盖章的本基金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全部返还基金托管人。不能全部返还的,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函件说明原因并承担不利后果;
4、投资者应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10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退还其已签署的本基金全部认购文件。
六、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成立:
1、单个投资者交付的净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1人(含)且不超过200人;
3、全部投资者已过冷静期且经本基金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如销售机构安排回访)。本基金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符合以上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指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全部募集资金从募集账户划入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出具电子或纸质资金到账通知书,资金到账通知书出具的当日为本基金的成立日。
冷静期内或经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如销售机构安排回访)投资者要求解除本基金合同的,销售机构应于产品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的认购款项,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成立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完成备案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证明。
(三)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基金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四)备案失败的处理
本基金未能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做以下处理:
1、以其固有资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向基金托管人支付合同印刷费、印章刻制费(如有);
2、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章约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终止清算。
七、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基金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自然月份/每季度第 个月的XX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以现金缴纳。
1、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人通过直销申购本基金,应在开放日15:00前将申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基金募集账户。本基金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广发证券基金运营外包业务直销清算专户 账 号:3602 0001 2920 1593 410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
备注:基金投资人划付资金时,请注明划款用途为“申购XXXX投资基金”,否则无法确认资金到账,由此引起的后果及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代销机构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以代销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2、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按照开放日当日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开放日当日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如本基金开放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且当日无投资者新增申购,则本基金应作提前终止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本基金开放日(T日)后的次两个交易日(T+2日)内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确认成功,注册登记机构将于T+2日将申购款划至本基金托管账户;若因投资者冷静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申购回访确认失败或其他原因导致申购不成功,则销售机构应于T+2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期间不计算利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在T+5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程序参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基金投资人净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每次追加申购的金额应当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但赎回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如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后可能导致其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足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应当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销售机构与投资者沟通确认后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因销售机构未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确认引起的赎回份额纠纷,由销售机构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注册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为【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1)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低于【 】天的,赎回费率为【 】%;基金份额持有期在【 】天及以上的,赎回费率为【 】%。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减免投资者申购/赎回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及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净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超过上限200人;
(5)如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单位净值跌破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止损线或管理人向本基金追加了增强资金;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人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缓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缓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人。在暂缓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人。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缓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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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暂缓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余额)超过前一交易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交易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次赎回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次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
3、巨额赎回延迟支付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件、传真、函件或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法律法规及技术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份额转让的具体事宜(包括交易平台、时间、业务规则、转让要求等)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开始转让前通知份额持有人。受让方首次购买本基金,应满足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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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4)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5)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6)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签署本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告知书》,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及时、全面、准确的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销机构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4)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承担本基金的投资损失;
(5)向基金管理人及/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销机构开展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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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9)因任何原因在本基金申购、赎回、分配等过程中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及时、足额返还;
(10)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XXXX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如有);(3)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履职行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订和调整有关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让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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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时代表本基金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办理相关权利登记变更等手续;
(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0)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投资相关账户,办理本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本基金项下资金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4)制作调查问卷和风险揭示书,按规定对本基金委托人进行风险揭示及合格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向基金委托人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计算并按时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
(10)督促并确保本基金的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外包服务机构发送交易结算数据、对账单等估值核算所需的资料;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集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1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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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签署的相关合同文件、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
(16)如签署电子合同,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投资人满足签订本合同所使用的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19)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20)确定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21)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22)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负责本基金的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0楼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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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对于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未上市股权、未上市债权、收益互换等脱离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安全保管的职责,因任何原因给该等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定期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本基金投资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
(12)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保守商业秘密。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1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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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私募集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代表基金份额20%以上(含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20%以上(含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基金管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通知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2/3以上(含2/3)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份额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2/3以上(含2/3)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七)表决
1、表决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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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全体通过。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以通过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十)本基金存续期间,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集、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决议的效力、决议的披露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或者相关部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通知后,可直接对本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投资者资料表;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4、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基金投资者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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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销售机构提供的加盖销售机构公章的投资者回访确认成功相关文件后(如安排回访)确认投资者的认/申购份额。
(四)基金管理人委托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份额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即视同同意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办理本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
(一)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本基金经理为XXX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于变更后五个交易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系统内“管理人重大事项更新”栏目内进行基金经理变更操作,同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投资顾问
本基金将聘请XXXX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对本基金的投资提供投资建议。
(三)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四)投资范围
1、现金管理类: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权益类: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含新股申购)、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混合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ETF、LOF基金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非合伙型私募基金;
3、固定收益类:国债、债券型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式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ETF、债券逆回购、转融通交易;
4、金融衍生品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合约(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融资融券、期权。
如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基金管理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五)投资策略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补充】。(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非上市股权、非上市债权、委托贷款、收益互换;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七)被动超标
由于基金管理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比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为被动超标。
发生被动超标时,基金管理人应自被动超标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如因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不受上述约定之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相关标的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使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九)关联交易
1、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的股权,或基金托管人担任主办券商的公司股权;或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亦可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进行交易。
2、基金管理人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就关联交易履行内部必要的审批、监督程序,保证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情形,并按监管要求适时披露相关信息。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合同各方确认,基金托管人不对上述关联交易有关限制的执行承担投资监督职责,不对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情形承担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关联交易限制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本基金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5、基金投资者不得因本基金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或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十)风险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十一)预警和止损条款
1、在任一交易日(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预估基金单位净值达到或者低于【 】时,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开始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并在【 】个交易日内将股票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调整至50%或以下的水平。
2、在任一交易日(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预估基金单位净值达到或者低于【 】元时,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开始执行止损操作,以可变现为第一原则,尽可能的在可变现的交易日内将其完全变现,并将全部证券变现当日为本基金的终止日,进行基金财产的清算。
如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等原因导致本基金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本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管理人应自该等证券可上市流通首日起5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操作。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相关操作无法完成的,操作期限相应顺延。本基金自全部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完成之日终止,管理人届时进行二次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另行分配给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止损卖出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或因证券跌停、停牌等事件导致证券不能及时卖出等因素,导致止损后基金资产净值低于止损前基金资产净值引致的损失,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本基金的预警、止损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如因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越权交易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私募基金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通知管理人并有权报告私募基金监管部门。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报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部门。
2、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本基金证券或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对因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错误或遗漏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无投资管理责任,对因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或由于基金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的,不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承担任何补充或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果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要求,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其提供投资监督报告所述的基金管理人违规行为相关资料。
十三、基金的财产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直接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关或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对本基金涉及场外投资形成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未上市股权、未上市债权、通过场外方式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脱离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安全保管的职责,因任何原因给该等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本基金的投资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相关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基金托管人对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3、对于因本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除本款第 4 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6、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按照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分别为本基金开立或撤销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2、因投资需要开立其他账户的,应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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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3、未经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共同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得单方办理本基金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变更、销户或证券账户的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业务,不得单方面办理本基金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挂立其他非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否则,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构保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四)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的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重大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五)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凭证保管(如有)
本基金如投资未在新三板挂牌或未上市企业存量及增发股票或股权,管理人应当在取得上述股票或股权凭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原件提交托管人保管及/或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股权变更证明原件提交托管人。管理人应确保上述文件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管理人转让相关股权的,应事先取得托管人的同意,并应当在取得上述股票或股权转让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将原件提交托管人保管。
对于管理人未及时或未向托管人提交股票或股权凭证,以及未通知托管人将相关股票或股权凭证挂失、再转让等行为导致本基金财产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对上述股票或股权凭证的保管并不保证该等股票或股权凭证所对应的实际资产不致灭失。托管人对股票或股权凭证对应的实际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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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资金划拨授权书(简称“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书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指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付款账户信息、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本基金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交易日的13: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交易日的14: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资金划拨。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
XXXX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银转证或银转期的指令时,应已与证券经纪服务商或期货经纪服务商签署三方服务协议/备忘录,如三方服务协议/备忘录尚未签署,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的通过场外渠道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的,其投资账户需满足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安全保管的要求,对于不能满足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安全保管要求的投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须载明新授权的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的,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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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结算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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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结算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结算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1、基金投资人进行申购或赎回申请。
2、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经管理人确认后的申购、赎回和费用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对注册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5日(包括T+5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前,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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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上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估值核对日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
如双方在充分讨论后,无法对估值结果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其他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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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开放式基金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持有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A、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C、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列示,每日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最近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红利日结型货币与红利月结型货币基金则均于实际收到红利时,根据确认数量或金额调整并确认损益。
D、场内申购获得的ETF基金按【转出股票价值+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可收替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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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其中,转出股票价值按估值日各转出股票收盘价计算;基金公司未公布估值日现金替代的,按基金公司公布的估值日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并于估值日现金差额公布后调整ETF基金成本;可收替代款于收到退补数据后调整ETF基金成本;如果现金差额公布日或者退补数据公布日,已无ETF持仓,该部分差额直接计入产品收益。场内赎回ETF基金获得的成分股票按【当日收盘价,如果停牌取最近日收盘价】确认成本,管理人应按时向托管机构提供退补数据;持有的ETF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场内持有的分级基金的母基金,按照取得成本确认成本。母基金能够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本款第A项规定的方法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本款第B项规定的方法估值。
F、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7)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持有的期权衍生工具,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非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诸如场外期权,股票收益权互换等,参考期货关于成本、估值增值的有关计量处理方法,其他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股票质押式回购在交易确认日按成本确认账面价值,有明确预期利率的按预期利率每天计提应收利息。
(9)托管户内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等资产,有产生利息的每日按预期利率(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无合同约定的按央行同期利率)计提应计利息,实际到账金额以银行、券商等结息日结息入账金额为准;本基金终止清算时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基金终止清算净值;其他诸如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10)本基金持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含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有确定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的类固定收益产品,按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应计收益)进行估值;如不能直接获得上述标的的净值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最新净值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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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基金管理人调整估值方法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认真核查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当存有异议时,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6、特殊估值原则
基金对外投资中,对投资于无法从公开或客观渠道(包括沪深交易所、中债登及中证指数公司及标的发行方公开网站等)获取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时,若管理人无法提供估值核算所需的客观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估值价格、权益确认书等,则管理人需出具估值意见函确认投资标的估值方法。采用上述会计原则进行估值核算处理后,估值外包方及托管人视为完全履行了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核算相关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持有人的相关损益不承担责任。
7、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依照双方确认的估值结果,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披露方式、披露时间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8、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计算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6.私募基金合同企业版 篇六
中小企业作为国家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中小企业是最具活力、最具创新能力、最具发展潜力的群体,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经济体的运行。为了加强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国家已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目前,国家采取了宽松的财政政策,放宽中小企业的信用条件,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问题,但是仅仅通过向银行贷款,不仅难以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也会大大增加银行的风险,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出现大量的投融资公司。由于向这种公司融资,不仅手续简单,而且还不需要什么担保,在民间发展相当迅速。但由于国家并未对民间投融资公司的贷款利率进行规范,因此,向这种公司贷款的利率相当高。如何才能有效的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这已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本文通过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模式进行分析,认为私募基金对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独特的优势。中小企业在融资渠道的选择上可以考虑私募股权基金。
二、私募基金的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也被称为私募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获得较大规模投资基金,形成基金资产,交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以‘专家理财’方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从投资阶段上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涵盖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有阶段的权益投资,包括从种子期到成熟期的各个阶段。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对己经形成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投资。”本文所说的私募股权投资指的是广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私募基金的基金依据所投资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风险投资基金的基金(Venture FOF)、收购基金的基金(Buyout FOF)以及二级投资基金的基金(Secondary FOF)。将75%以上资金投资到风险投资基金的称为风险投资基金的基金;将75%以上资金投资到收购基金的称为收购基金的基金;主要专注于在二级投资市场寻找机会,购买其他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转让的私募基金权益的称为二级投资基金的基金。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私募基金主要是指风险投资基金。
私募于上世纪40年代最早出现在美国,而我国的私募基金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产生较晚。2006年12月30日,国内首支以人民币募集的私募股权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立。渤海产业基金成立标志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正式启动,标志着私募股权基金从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向其他类型私募股权基金扩展,标志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进入了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已帮助了多家中小企业成功上市,相信随着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在不久的将来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够利用私募基金求得更多更大的发展。
三、中小企业选择私募股权融资的SWOT分析
(一)中小企业选择私募股权融资的优势分析(strength)
1. 投资期限较长,能有效减少企业财务危机
私募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在3-7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与向银行贷款或民间的投融资公司贷款相比,投资期限较长。特别是民间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几天、一周、一个月、或几个月,期限非常短,只能暂时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而不能真正的从长远角度帮助企业。如果企业获得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可以放心地把筹集到的资金花在具有一定盈利能力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中如研发项目,而且财务风险较低,从而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2. 不影响企业的控制权
私募基金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企业的控制权而是为了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而投资回报的实现,只有在资金安全退出企业时才能实现,因此,私募基金关注的是资金如何退出企业。在私募基金退出企业后,企业的控制权依然不变。因此,中小企业家不用担心控制权丧失的问题。
3. 私募资金实力较强,能有效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2010年全年披露PE投资案例375起,投资总额约为1300亿元,由于私募基金本身投资针对性较强加上雄厚的资金实力,一旦哪个项目成为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私募基金会尽可能满足该项目的投资需求,使项目得以顺利开展下去。因此,一方面,中小企业中的一些投资回报较高,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吸引私募基金的进入。另一方面,一些规模较大、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都比较良好的中小企业可以选择私募基金中的风险投资基金进行上市,上市后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二)中小企业选择私募股权融资的劣势分析(weakness)
1. 私募基金对投资对象要求较高
私募基金追求高额的投资回报率。占中国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都存在资金短缺的现实,利用私募等投资机构的资金是中小企业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私募基金对于其拟投资的企业也有较高的要求,这就是说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得到私募基金的青睐。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发展目标等是私募基金非常看重的投资标准,这些标准是靠企业内部的管理能力来保障的,也就是说企业自身管理能力的好坏是企业能否获得私募基金支持的关键。因此,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以及内部管理层次,为以后的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2. 我国私募基金与国外相比资金来源有限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投资的客户群包括企业、个人和上市公司,范围较小。参与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更是少之又少,在一定的程度上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造成了限制。与国外的私募基金相比资金来源较少,而国外私募基金在境内投资又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可能难以瞒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3. 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不够健全
由于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不全,监管理念不过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购地涌向了大额并购和企业上市前投资等高利润的领域中,虽然其在一定层度上能够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真正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却比较少。对于规模较小,或处于发展初期的企业来说,难以获得私募基金融资。
(三)中小企业选择私募股权融资的机遇分析(opportunity)
1. 有利于企业产业升级
中小企业一般为市场提供的是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或服务,由于其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这种企业很容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如果这些企业获得足够的资金帮助他们提升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那么他们就可能会摆脱被淘汰的厄运。由于银行贷款融资,程序复杂,贷款用途和金额都有严格的限制,仅仅通过银行贷款难以满足这些企业发展的需要。私募基金的出现扩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有利于满足中小个性化的资金需求,有助于中小企业产业升级。
2. 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将逐渐扩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制的逐渐完善,私募基金的规模也会逐渐壮大。私募基金发展壮大后,其承受风险的能力会有所提高,其投资的范围会逐渐的扩大,到时私募基金有实力满足更多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将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四)私募股权融资的威胁分析(threats)
1. 法律制度威胁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政府立法大大落后于中国私募股权资本迅速发展和扩张的实践。尽管资本市场孕育着对私募股权基金这种金融工具的巨大需求,但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连接资本市场和投资市场的规则化平台,至今仍未建立系列化的法律法规。缺乏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架构,尚无系统的创业投资法规,毋庸置疑,这必然会延缓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影响私募股权资本的系统化及发展规模,从而制约私募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2. 退出机制威胁
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来说是一个关键环节,只有资金顺利退出企业,其投资收益才能得以实现。资本市场的发达是私募股权资本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使私募股权资本缺乏资本的退出途径,成为制约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制度性因素。私募基金的发展受到限制,那么中小企业的融资也会受到一定的威胁。
四、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具有一定的优势和机遇,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劣势和威胁。我们应采取相应措施发挥私募基金的优势,抑制其劣势,为其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问题提供有力的条件。
(—)完善我国私募基金投资的监管体系
明确监管理念,鼓励私募基金投资于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中,而不是一味投资于高投资回报率的企业合并或IPO项目中。通过政策导向以及配套的监管体制使得私募基金投资于最需要,并且效率最高的地方,即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
(二)为私募基金建立一个良好健全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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