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10篇)
1.辽宁省政府 篇一
2月27日上午,省政府在沈阳召开阜新工作汇报会,辽宁省政府召开阜新工作汇报会。省长陈政高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省发改委、经委、财政厅等17个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市长潘利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忠林,市政协副主席、发改委主任刘文启参加了会议。陈政高在讲话中对阜新的工作给予了肯定。他指出,阜新工作思路清晰、重点明确,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完全一致,省政府对阜新发展充满信心。在谈到阜新下步工作时,他强调,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要有一举成功的决心,抓住当前机遇,扎实工作,拼搏进取,使阜新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工作汇报《辽宁省政府召开阜新工作汇报会》。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步伐。要将“三位一体”发展战略具体化,拉开城市发展空间和框架,在此基础上,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对外吸引力。要集中全市力量突出发展皮革产业集群。要高度关注皮革产业集群的发展,增强发展声势,加大工作力度。同时,加快发展林产品、液压、氟化工、铸造等产业集群,形成支撑力量。要在农业上作文章。要大力发展保护地,做大做强畜牧业、花生、花卉等产业,加快农业结构调整,让农民富起来。要确保实现“首季开门红”。阜新要冲到全省发展的第一线,努力为全省发展作出贡献。陈政高强调,要发动全省来支持阜新,省直各部门今年还要继续帮扶阜新,推动阜新实现快速发展。潘利国在会上汇报了阜新重点工作情况。他说,政高省长始终对阜新突破发展高度重视、牵挂在心,帮助阜新解决实际问题。省直部门以帮扶阜新为己任,在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他代表阜新市委、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直部门表示感谢,并就我市确保“首季开门红”,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集群、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县域经济和服务业以及招商引资等情况进行了汇报。
2.辽宁省政府 篇二
中国共产党与中央政府意识到明确政府职能、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急迫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1],为实现我国服务型政府职能转换指明方向。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分析了辽宁省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现状,并提出建设性建议。
一、辽宁省政府间事权配置与支出责任存在问题
1. 政府与市场横向分工内外不清,越位与缺位并存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当前辽宁省各级次政府事权划分横向分工存在一定的“内外不清”,市场与政府职能界定不清,政府“越位”与“缺位”同时存在。地方政府在GDP政绩观诱导下, 通过“洼地效应”手段招商引资,承担了应由市场做的事。政府的“越位”导致经济非理性波动,也占用了政府的有限财力, 削弱了政府保障民生支出的能力。同时, 我国1998年开始以“摸着石头过河”实践构建公共财政,政府容易忽略一些其应承担的事务,“缺位”问题主要表现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 环境保护等各种公共服务上。
2.地方政府间纵向分解上下不清,形成错位局面
我国各级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高度一致,呈现“职责同构”现象,[2]导致各级政府对同一事务“齐抓共管”,辽宁省各级政府之间亦存在此类问题。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容易导致权力不清、责任不明。应由上级政府负责的事务却交由下级政府处理。比如,跨地区污染防治、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属于下级管理的事项,上级政府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比如,从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到农村厕所改造等地方项目,中央相关部门都有相应的资金补助。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行政层级分为 “中央、省、市、县、乡”五级,上下级政府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政府层级过多,加上各级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同一层级政府经济发展失衡等问题, 导致各级次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一旦出现事权扩展或新增事权时, 所有矛头自然指向不同层级政府间对新增部分的支出责任的分配问题。这种情况下,通常上级政府“主动定单”,下级政府“被迫买单”。上级政府处于绝对权威地位,下级政府没有话语权,处于被动状态。而且通常采用“一事一议”型模式进行下级各级政府间事权分摊。层级越低, 事权越多,支出责任越大,不利于事权的有效履行,只是暂时的应事之策。同时, 易造成上级政府“应有为而无为”,下级政府“应不为而为之”的错位局面。
3.地方政府间事权与财权不对称,基层政府入不敷出
辽宁省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呈“金字塔”形,财力划分却呈“倒金字塔”形,导致省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收支不对称。尤其是基层政府要用有限的财力提供较多数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庞大支出责任压力下,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水平不足、质量低在所难免。虽然下级政府财政收支不匹配可通过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以调节,但由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过渡性质,五级财政层级导致转移支付渠道太长,再加上上级政府往往将补助款挪作他用或抵扣下级的税收欠款,基层政府事责与财力失衡不但没能得到适当弥补,反而让其事责变得更重了。由此可见,事权层层下移, 财权层层上移,各级政府间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对称,基层政府已入不敷出。
二、完善辽宁省政府间事权配置与支出责任对策
1.实现“全能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并对政府的职责和作用做出明确规定。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不是否定或弱化政府作用,而是引导和影响资源配置,不是直接配置资源。[3]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 而是相互补充、互为依托关系。辽宁省各级政府应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 重新划分和规范政府与市场职能范围,真正实现从全能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首先,各级政府应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按社会公共物品效益最大化原则,带头行使规制、管理和监督职能,建立合理的市场竞争和制约机制。其次,各级政府退出“越位”领域,即政府投资应逐步退出经营性和竞争性生产领域,专注在保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社会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需求上。比如,提供安全饮水保障、城乡污水和垃圾等公益性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上。再次,上级政府建立完善的监督与评价下级政府的有效机制,各级政府及时财政弥补“缺位”。各级政府要自觉承担起应管却没管或没管好的公共事务,比如,基础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农业和环境等支出,上级政府做好及时监督与评价。
2.顶层设计事权清单,明确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
辽宁省政府应从全局高度系统谋划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路径,从职能、职责、权限出发,制定各级政府事权清单,形成省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法治化、规范化、长期稳定的事权关系。 只有列明事权清单,才能相应划分支出责任,从而实现“谁负责,谁花钱”,避免“层层委托,而层层推脱”现象。同时,又能对行动不力的部门或个人及时问责。我国五级财政管理级次人为地加大了信息衰减系数,造成了大量机构重叠和行政开支。为此,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财税改革课题组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目标定位在“扁平化”框架下建立中央、省、市(县) 三级政府间职责与财权的划分体系。[4]但这种“扁平化”改革模式极易引起因“财” 而废“政”现象的出现,现实中也得到印证。总体来说,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和财力追源,从实践角度出发,市和乡镇两级作用都不可偏废,因财力问题影响各级次政府财政作用的发挥,是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改革思路,不是事权划分的改革思路。事权改革的思路是,无论各级政府财力如何,都必须承担相应职责,因“财” 废“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支出责任的问题。治标不治本,财力缺乏主要是因为各级政府承担了无法承担的责任。要明确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着力点,中央政府强化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省级政府要强化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市(县)政府要强化执行职责。[5]在合理设置基本公共服务基础上,给予一定基础财力保障,并建立相应考核和约束机制,这样才不会陷入财权和事权矛盾中。
3. 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力与支出责任体系
事权、支出责任和收入划分是相互贯通的链条,事权划分是起点,支出责任划分是联结点,收入划分是落脚点。政府事权履行需要有相应的财力相匹配。政府财力是政府通过行使征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财政资金。从获得收入的途径划分,可分为自有财力和转移财力。然而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往往不匹配,严重制约了支出责任的履行。辽宁省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力与支出责任体系。
一是完善地方各级政府收入体系。 当前,各级政府间的收入仅局限于预算内收入中的税收部分,而大量土地资源类收入、一部分垄断性收入等游离于预算之外,影响了政府间收入划分的总体效果。 在我国五级财政层级下,基层政府缺乏稳定增长的主体税种,县乡政府更是“无税可分”,基层政府支出责任与财力严重脱节。基于此,本着“财力下移,照顾基层” 思路,可将目前中央和省级财政集中的部分专项收入按不同性质和责任分别下划到县级,分别设置省税和市县税,将税基较广、收入稳定、流动性不大的税种作为市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改变目前县级没有主体税种和共享税过多局面。同时,提高分税制下地方收入分成。[6]比如,重新划分增值税分成比例,将消费税划分为地入收入,加快资源税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的改革。
二是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优化经济社会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手段。从现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看,主要有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均等化程度低等问题。因此,规范化转移支付应以均等化转移支付为主体,加大一般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减少对地方财政支出的政策干预和直接参与,给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权;同时要将专项转移支付作为补充形式,逐步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类别和规模,将其补助范围相对集中到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主要项目上,并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通过改进转移支付的技术方法,简化转移支付形式,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效益。
综上所述,只有界定好政府的职能和作用,政府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各自归位,才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力和支出责任体制,各级政府才能权责明确,充分发挥财力,各尽其责。
摘要: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问题是国家财政体制建设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分析了辽宁省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现状,并提出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辽宁省,事权,支出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朱光磊,张志红.“职责同构”批判[J].北京: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3]楼继伟.建立现代财政制度[M]//《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4]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财税改革课题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政策建议[J].财政研究,2014(7).
[5]楼继伟.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N].人民日报,2014-12-1(7).
3.辽宁省政府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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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辽宁省政府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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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辽宁省政府 篇五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赵克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19件规章:
一、《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二、《贵州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第八条第三项的“收回土地”修改为“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修改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
四、《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一)第八条“农业粮食灌溉用水”修改为“农业用水”;“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修改为“分三步调整到位”。
(二)第十二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修改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水财经〔2007〕470号)”。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
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它兴利目的的用水,发电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0.8%核定,发电后其它用水价格按照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核定。水利工程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立方米),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1.6%~2.4%核定。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第二级及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四)删除第二十六条。
五、《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第五十一条的“其他国家建设需要”修改为“国家其他建设需要”;删除第五十五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六、《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删除第十六条。
七、《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体育教学大纲》”修改为“《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第七条“《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修改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八、《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删除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九、《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删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十、《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第三条中的“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省外公民或省外组织”。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修改为“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其他省(区、市)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其中,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每项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省外公民或省外组织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四)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每项奖金数额为5万元”。
十一、《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主管部门”。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或者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三)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工本费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十二、《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
(一)第三条修改为:“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为实际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第四项修改为:“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标准面积内的,免征;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在第六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手续”。
(五)删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十三、《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一)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普通标准住宅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含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除保障性住房外,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十四、《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三条修改为:“凡开征房产税地区范围内的公私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十五、《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将标题和文本中的“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十六、《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占(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第二十八条“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十七、《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十八、《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十二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十九、《贵州省国防交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辽宁省政府 篇六
【辽宁何氏医学院排名】辽宁何氏医学院特色专业-辽宁何氏医学院录
取分数线
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是1999年由归国医学博士何伟创立,经教育部批准的、纳入全国统一招生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一所人文化、国际化、数字化、生态化、产学研一体化的普通高等学院。本院办学理念先进、师资队伍完善、学生就业前景广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办学特色鲜明人文化的教育理念,产、学、研一体化的办学模式,以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培养为导向,使学生在毕业前就具备走向社会所应有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校园文化多元学院以“学生能力建设”为中心,组建了动漫社团、摄影协会、艺术团、创业俱乐部、眼视光城市乡村社区服务站、未来领袖俱乐部、眼博物馆俱乐部、棒球俱乐部等众多的社团和俱乐部。通过丰富多彩的学生主体性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形成自由、开放、多元化的现代校园文化。专业设置合理学院设有临床医学、眼视光学、护理学、医学影像学、公共事业管理、艺术设计六个专业,各专业应用性强,就业率高,其中,艺术设计专业为09年新增专业。学院现有在校生及教职员工2000余人。教育资源丰厚学院附属何氏眼科沈阳医院、何氏眼科大连医院、何氏眼科葫芦岛医院以及9家综合性临床教学医院、43家视光门诊及眼镜门诊为培养能力型学生奠定了基础。学院投资创办的沈阳绿谷生物技术产业孵化器,拥有世界领先的生物设备和基因技术、干细胞技术、发酵技术,为学院的长远发展和学生的就业、创业搭建了良好的平台。国际合作广泛国际化的师资团队和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大学期间就能掌握国际最先进的观念和技能。本院先后与美国南加州大学、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美国NOVA东南大学视光学院、日本九州大学、英国伦敦热带医学与公共卫生学院等建立了良好的校际合作关系。职业培训专业学院拥有省级职业技能专业鉴定机构,设有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为广大相
关专业人员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供支持。
7.辽宁省政府 篇七
(一) 2015年辽宁经济下滑趋势明显
我们通过对最新数据统计结果显示, 2015年是辽宁经济从中高速增长发展阶段继续下滑的一年, 1-9月辽宁累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2.7%, 远低于2014年同期的6.2%,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2个百分点, 与全国相比居末位。
这是辽宁省全年GDP实际增速在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降至5.8%, 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位居倒数第三的基础上, 经济形势进一步超出预期的表现。同时, 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低于全国11.6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低于全国31.5个百分点;出口低于全国11.3个百分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低于全国35.5个百分点。具体分析如下。
1.工业经济大幅下滑, 企业盈利能力降低。1-9 月, 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下降5.4%, 四大支柱产业均出现明显下降, 其中装备制造业下降6.6%, 冶金下降5.6%, 石化下降0.5%, 农产品加快下降6.5%;1-8 月, 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同比下降23%, 降幅比上半年扩大0.9个百分点, 大于全国平均水平 (-1.9%) 21.1 个百分点。从主要行业看, 汽车制造业利润总额增幅同比回落29.8个百分点;通用设备制造业利润总额增幅同比回落18.7个百分点。
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乏力, 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由于全省新开工项目减少, 支撑能力减弱, 以及投资资金不足, 前三季度, 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同比下降21.2%, 幅度比上半年有所扩大。此外, 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比上年同期下降26.9%, 下拉固定资产投资增速5.7个百分点。前三季度, 全省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31.1%;商品房销售额下降25.7%。
3.出口大幅回落, 降幅大于全国平均水平。前三季度, 全省出口总额同比下降13.1%, 降幅大于全国平均水平 (-1.9%) 。从出口商品看, 机电产品、钢材、高新技术产品降幅明显, 同比分别下降9.2%、19.5%和7.7%;从出口国别看, 前三季度, 全省对美国出口下降11%, 对32个海上丝绸之路国家出口下降1.1%, 对47个陆上丝绸之路国家下降53.%。
4.财政收入降幅较大, 财税压力较为突出。前三季度, 全省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823.7亿元, 比上年同期下降27.4%, 降幅比上半年 (-22.7%) 有所扩大。受经济下行, 结构减税等因素影响, 全省冶金、采矿业税收降幅较大, 房地产业税收下降40.5%, 涉土税收下降57%, 各项非税收入下降25.6%。此外, 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较大。截至2014年底, 全省政府性债务余额10632亿元, 地方政府到期债务数额巨大, 近两年偿债压力较大。
5.“负数效应”不断发酵, 整体经济困难度超出预想。由于辽宁省内宏观经济内生性收缩力量的不断强化, “稳增长”政策没有取得实效, 基层财政困难陆续显化, 行业和企业盈亏面趋大, 去产能与去库存不断持续, 微观现象刺激效果明显, 低迷周期延长, 很多人对调整的路径和方向缺乏信心, 整体经济的困难度比实际情况所显示的更为困难。
(二) 近两年经济增长大幅度下滑的原因分析
课题组认为, 2015年是中国宏观经济新常态步入新阶段的一年, 全国经济增速均有所下降的时候, 国内投资增速持续放缓, 产能过剩与需求不足矛盾凸显, 房地产市场收缩, 部分农产品和钢铁、石化、冶金、建材等基础原材料产品价格普遍下降的情况下, 为何辽宁变异巨大, 下降明显。从统计数字分析, 我们应得出实证性的解释。
1.受需求侧“三架马车”不给力的影响。在振兴战略实施的十年中, 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比重先上升后下降, 2008年达到最大比例5.93%。从2012年始, 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下滑明显, 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2013年辽宁省GDP增长速度较慢。2014年, 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下降为占全国比重的4.89%, 仅较2003年高1.09个百分点, 略高于其GDP占全国4.3%的比重 (见图1、2) 。
辽宁省消费和出口贡献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4 年, 全国最终消费支出对GDP的贡献率达到51.6%, 拉动GDP增长3.8 个百分点;资本形成总额对GDP的贡献率达到46.7%, 拉动GDP增长3.4 个百分点。而同期辽宁省资本形成总额对GDP的贡献率达到69.3%, 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2.6个百分点, GDP增长率的6个百分点来源于投资拉动, 消费和出口贡献率则偏低。
2.受供给侧工业增加值明显下降的影响。辽宁历来就是工业经济大省, 目前第二产业增加值仍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1.3%。工业的具体表现直接影响全省的经济运行情况。2003年东北振兴政策实施以来, 辽宁省的工业呈现了快速增长趋势, 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 自2014年7月以来, 辽宁工业增速大幅度下降, 到9月形成负增长, 位于全国31个省区市末位。2015年在宏观政策作用下, 虽有小幅度增长, 但2015年8月以来, 持续下滑, 目前仍未见到停滞的迹象。
3.受中观产业结构偏重的影响。辽宁省产业结构重型化特征十分明显, 2014年其工业比重仍占50%, 较2003 年反而提高了2 个百分点, 这与经济发展规律的常规相反。2013年开始, 全国服务业的比重开始超过工业, 达到46%。2014年, 全国三次产业比重达到了9∶43∶48;而辽宁2014年三次产业比重达到了8.0∶50.2∶41.8, 其中第三产业低于全国6 个多百分点。
4.受全国基本面产能过剩的影响。在国际经济低迷和我国进入转型升级阶段的背景下, 我国当前的需求与生产矛盾突出, 工业领域产能过剩问题日益突出, 工业领域呈通缩迹象, 产能过剩问题具有普遍性, 部分行业甚至出现了绝对过剩。2013年以来, 国家统计局统计的6万余户大中型企业产能综合利用率基本低于80%, 产能过剩从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造船等传统行业向风电、光伏、碳纤维等新兴产业扩展, 部分行业产能利用率不到75%, 但一些过剩行业投资增长仍然较快, 新的中低端产能继续积累, 进一步加剧了产能过剩矛盾。而以为煤矿、石油、冶金等产能过剩产业服务的专用设备制造业在辽宁装备制造业中又占据较大比重, 由此导致了辽宁的装备制造业、石化行业的生产、投资增速回落, 主要产品价格下跌, 企业效益状况下降, 生产增势放缓。
5.受煤炭、石油等能源资源价格下行的影响。2014年, 全国煤炭企业亏损面超过70%, 有50%以上的煤炭企业出现减发、欠发和缓发职工工资的现象。同时, 钢铁、电解铝产业出现产能过剩现象。2012年底, 我国钢铁和电解铝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和71.9%, 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行业利润大幅下滑, 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因此, 自2013年以来全国层面的煤炭、有色冶金和石油开采行业的规上工业企业利润都呈现了负增长;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增速也从2010年左右的30%-40%下降到20%以下;石油加工和黑色冶金行业的增速也呈现跌宕下降趋势;由此导致辽宁的部分能源主产城市经济增速大幅度下滑。
6.受经济周期因素的影响。2014 年以来, 国家进入经济发展的新常态, 随着发展思路和重点发生的转变, 以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的新的发展周期出现。在此时, 世界经济也进入调整的周期、中国房地产也进入新的发展周期、各级地方政府进入的偿还债务周期、企业进入如库存积压周期、新产业尚在培育周期、政治和社会治理新的周期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再定位周期。在这些周期的作用下, 辽宁宏观经济在2015年出现比全国更加深度的下滑就可以理解。
7.受投资环境缺乏竞争力的影响。在辽宁省2015年前三季度的固定投资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固定资产投资的23%, 而同期的民间投资和港澳台及外商投资控股占全部投资的77%。从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的变化来看, 国有企业在过去的振兴时期对基础设施、技术改造等方面起到了全方位的拉动作用, 但现在市场经济发挥更大作用的情况下, 更要发挥民间、港澳台以及外商投资的作用。要善于吸引全世界、全中国的生产要素到此, 缺少一个好的投资环境, 一切都是不可能。但应承认, 辽宁投资环境存在着明显的问题, 如市场发育不足、开放程度不够、产业层次较低、政府服务不到位、创新能力不强、投资效率不高, 特别是文化氛围和体制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很大等。
8.受对外开放度低的影响。对外开放度往往表现为一个地区对外开放的程度, 更是一个区域的市场开放程度。2002 年至2012 年, 辽宁对外依存度平均值为26.35%, 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为46.80%。理论和实践证明, 一个区域对外开放的发展水平和质量, 往往与其整体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质量成正比。中国南方沿海的一些省市之所以走在全国的前面, 其原因之一就是对外开放发展得好, 由此吸引了创新人才等大量的先进生产要素等。对于这种现象,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在其著作《竞争优势》中给予了证明, 他认为, 生产环节和要素之间的整合能力, 在要素投入数量和质量既定的情况下, 往往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起决定作用。所以, 推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仍是辽宁提高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的一个重点。
(三) 经济运行中也具有诸多的亮点
课题组在回顾2015年辽宁经济发展运行态势时, 也发现了诸多经济发展中的亮点。虽然2015年是经济形势比较严峻的一年, 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 经济下行严重, 不断探底和全面步入艰难期, 但在辽宁宏观经济新常态中, 从供给角度来看, 在工业萧条的持续冲击下, 第二产业回落幅度进一步加大, 但第三产业逆势上扬, 增长较为强劲;从总需求角度来看, 三大需求都呈现疲软, 其中投资和出口增速的回落较为明显, 但价格水平回落也明显。预计全年CPI增速为1.4%, 远低于国家3.0%的政策目标。
1.物价水平保持平稳。全省CPI延续了自2013 年3月的低位运行态势, 2015年1-9月同比累计上涨1.3%, 涨幅比上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比一季度提高0.1个百分点;PPI自2012年6月至今仍持续负增长, 1-9月同比累计下降5.8%。消费品市场稳定发展。前三季度, 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9327.1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7.8%, 增速比上半年提高0.3个百分点。
2.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全年全省农作物播种面积6266.3 万亩, 比上年增加18.37 万亩, 增长0.3%。现代农业发展进程顺利, 国家和省对农业的扶持措施到位, 为全国粮食供求平衡做出了贡献, 为稳定经济发展形势起到了决定作用。
3.产业结构升级有所加快。1-9 月, 全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快于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增速4.5个百分点, 快于第二产业增速7.9个百分点, 第三产业增长持续高于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滞后效应正在逐步加大。
4.能源消耗进一步降低。1-9 月, 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耗量比去年同期下降5.4。同时在全省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 34个行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比去年同期下降, 拉动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耗下降3.5个百分点。
5.就业等民生指标总体平稳。1-9 月, 全省实现实名制就业66.6万人, 新增就业34.5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3.4%, 低于全年控制目标。居民收入持续增长。1-9月, 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41元, 比去年同期增加1552元, 实际增长7.1%;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62元, 比去年同期增加736元, 实际增长6.8%。
6.发展环境逐步改善。全省召开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现场会, 结合落实国务院放权文件和权力清单审核工作, 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在全省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 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2016年辽宁省经济发展的预测
(一) 发展机遇
1.国际经济复苏。从2015 年国际经济发展态势进行分析预测, 可以从总体上得出国际经济正处于缓慢复苏阶段的预测和结论。世界上各主要国家及经济体将逐步告别低迷, 国际市场活力将会得到进一步提高。这对辽宁省经济发展来说, 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战略性利好。
2.前期政策效应将逐步显现。2016 年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一带一路”、沿海经济带、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等一系列政策效应的逐步显现, 辽宁省将会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一方面, 国内市场消费需求逐步扩大, 辽宁省的现代装备制造业等支柱性产业将面临更多市场机遇;另一方面, 对外贸易出口规模将持续扩大, 不但直接带动辽宁省主要产品的出口贸易, 而且还将直接带动出口贸易相关产业的升级及软硬件设施的全面优化。此外, 为应对经济困境, 辽宁省委省政府全面推动产业机构优化调整, 虽然经历了GDP增速持续“垫底”的短暂阵痛期, 但是今后一个阶段, 产业机构调整的效应将会逐步显现, 各新兴产业产品的附加值将进一步提高, 直接带动辽宁省经济的快速回暖。
3.中韩FTA协定提供全新的对外贸易发展空间。2015 年中韩两国政府正式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FTA协定) , 在部分行业和领域中全面推广自由贸易。在中韩贸易体系之中, 辽宁省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 可以直接分享中韩自由贸易的“第一杯羹”。通过与韩国扩大出口贸易, 不但可以直接带动辽宁省企业的加速发展, 而且将会为辽宁省持续参与自由贸易活动积累良好的经验。
4.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升级取得阶段性成果。长期以来, 辽宁省内资源枯竭型城市数量较多, 转型升级的困难一直制约辽宁省经济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 现阶段阜新、抚顺等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特点的产业转型升级之路, 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其中阜新市已经依托传统能源产业, 建立了现代材料业、环保能源产业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资源枯竭型地区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成功, 将直接带动辽宁省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 面临挑战
1.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影响还将持续。辽宁省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2016年, 调整转型的“阵痛”还将会持续施加影响。可以预计, 辽宁省经济发展格局并不会得到根本性改变“, 保增长、调结构”依然任重道远。
2.产能过剩依然严重。近年来, 辽宁经济发展受到制度性约束及环境因素的影响愈发明显, 加之国内消费及对外出口形势短期内难以实现根本性好转, 因而产能过剩问题较为突出。2015年, 这个问题也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3.各项保障性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相比, 当前辽宁省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保障性政策制度仍不完善, 特别是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金融、信贷、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还不健全, 企业发展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的优化。
4.经济发展对环境生态资源的依赖依然严重。2015 年是辽宁经济结构转型的另一个重要的“拐点”, 辽宁省委省政积极响应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辽宁经济发展做出新的布局。虽然辽宁抓紧实施经济产业机构调整, 淘汰落后产能, 但是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依然比较严重。辽宁资源枯竭型地区数量较多, 优化辽宁产业结构, 依然任重道远。
5.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从当前国内技术、管理人才市场流动程度来看, 辽宁省的各领域专业人才储备仍显不足。人才资源储备的劣势将会在今后一个阶段成为制约辽宁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 也将会导致辽宁省经济发展创新的后劲严重不足。
(三) 基本判断
课题组把2016年辽宁宏观经济增长趋势划分为三种情景, 即基准情景、乐观情景和悲观情景。三种情景的详细描述 (见表1) 。
资料来源:《辽宁统计月报》、国家统计局网站
在基准情景下, 课题组预计2016年辽宁最终消费支出增长率在7.8%左右的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平缓, 预计全年达到3.0%左右的水平;全年货物与服务净流出将下降5.0%左右, 下滑势头有所收窄。同时, 课题组运用贡献率分解法结合时间序列分析和计量经济模拟等方法, 分别模拟了乐观情景下、悲观情景下的相应指标情况 (见表2) 。
三、辽宁省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2016 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辽宁经济进入“新常态”下的“新东北现象”时期, 实现辽宁经济的全面振兴, 要在坚持中央提出的“四个着力”的基础上, 进一步做好加减乘除法, 即做好:用投资、需求、创新做加法;用淘汰落后产能做减法;用创新驱动做乘法;用市场化程度做除法。摆脱辽宁经济发展困境, 推动辽宁经济发展, 必须同步实施“四个驱动”。
(一) 结构调整, 提高创新能力, 即创新驱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 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创新是产业转型升级的原动力, 而产业结构调整更能助推科技创新。因此辽宁省委省政府应继续大力推动辽宁省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继续淘汰落后产能, 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1.政府营造创新环境, 更好服务创新创业。只有积极营造一个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才能够激发调动全社会创新激情, 才能实现“抓住创新就是抓住发展, 谋得创新就是谋得未来”这一目标。因此, 辽宁省政府要改变原有的工作思路, 改变原有的依靠行政力量配置资源, 直接插手企业运营等工作方式, 而应积极努力为科技创新, 产业转型提供服务。政府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 要重点完善支持辽宁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加大对企业信贷融资的支持力度, 降低准入门槛, 简化审批程序, 提高财政贴息的支持力度。鼓励自主创新, 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奖励力度。充分发挥政策的示范引导作用, 为企业提供技术设备升级政府补贴。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和配套中介服务机构, 以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2.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产业结构向中高端迈进。2015年辽宁经济下滑的主要原因是辽宁工业结构比较单一, 重工业比重依然很高, 传统产业占主导地位, 新兴产业发展滞后。因此, 辽宁产业结构优化迫在眉睫, 必须加快辽宁传统优势产业向产业链高端迈进的步伐。通过鼓励技术创新, 利用技术创新驱动辽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驱动新兴产业发展, 进一步提升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产品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 以实现向中高端迈进的目标。
3.实施创新“引才”举措, 实现“孔雀东北飞”。提振辽宁经济, 要靠创业创新, 而创业创新的主体是人才, 因此留住人才是辽宁发展的根本。辽宁具有得天独厚的人才储备条件, 但却留不住人才。因此, 期盼“大雁北归”的同时, 想办法引来“孔雀东北飞”是辽宁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制定财政补贴大学生创业政策、建立完善的体力智力价值分配机制等杜绝人才的流失;通过制定优惠的引进政策并打造一个宽松的就业创业环境, 吸引更多的人才汇集到辽宁。
(二) 简政放权, 继续深化改革, 即改革驱动
改革是实现辽宁经济走出低迷的必由之路, 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政府在推进辽宁经济发展中曾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政府体制改革已经落后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 已经出现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以辽宁省为代表的东北地区一直以“大政府、小市场”被广泛诟病。因此, 政府要勇于自我革命, 加快转变职能, 做好简政放权, 处理好政府与企业, 政府与市场, 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1.通过改革, 实现政府职能转换。要正确定位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 转变管理职能, 严格落实简政放权的各项要求。与此同时, 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及社会管理能力, 避免过多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及时改变原有的硬性下发经济任务和指标、直接组织参与招商引资等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模式, 设置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的软硬件环境等方面下大力气, 使真功夫。
深化政府体制改革, 就要彻底解决政府“越位”和“错位”的问题, 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职能, 建设成为服务型政府。首先, 杜绝“越位”。政府要建立现代市场管理的理念, 不直接或间接管理经济事务。即不再行政主导, 直接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不再直接下达指令性经济指标、产品指标等。其次, 拒绝“缺位”。政府应在公共服务功能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处理好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 培养和发挥中介组织的同时要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2.通过改革, 推动国有资本布局。国有企业在辽宁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如何通过改革, 提升国有企业创新效率, 是深化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命题。目前, 辽宁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应该是央企改革。央企在辽宁无处不在, 其数量多、领域广、块头大、投资多, 为了带动辽宁省经济快速发展, 应当以推动辽宁省央企改革为突破口, 引导这类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切实破除传统行政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的弊端, 主动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要求, 充分利用自身的资金技术优势, 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在推动辽宁省央企改革的过程中, 辽宁省应当学习和借鉴吉林省、黑龙江省等地区的先进经验, 一方面为已经在辽落户的央企提供全方位的政策、资金支持, 帮助解决发展难题。另一方面通过优化投资环境, 吸引更多的央企及重大项目落户辽宁, 创造新型的“央地对接”发展模式, 进一步提高市场活跃度及发展水平。
(三) 依靠市场机制, 增强发展活力, 即市场驱动
振兴辽宁经济的根本在于紧密依靠市场, 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并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1.充分激发市场驱动力。辽宁省实现全面振兴, 必须要充分激发市场的驱动力。而激发市场驱动力就要顺应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即由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 坚持由市场自主选择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要不断丰富市场经济主体, 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既要充分发挥辽宁省国企、央企等的主导性、主体性作用, 保持辽宁省企业的总体市场竞争力, 又要善于培育中小企业作为市场新兴的主体, 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形势下市场发展的需要, 不断提高市场活跃程度, 形成“百花齐放”的市场发展格局。
2.培育和巩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受到传统的市场发展模式以及固有观念、体制等因素的影响, 长期以来, 辽宁省的市场要素培育和发展不够充分, 市场体系发展不健全。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两个重要”和“两个毫不动摇”, 辽宁省必须要着力培育和巩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到相应的市场领域之内, 实现平等竞争, 有效打破各类传统的市场垄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 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化和充分化, 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
要保持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力, 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负担, 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能源、交通、环保等领域价格改革办法, 让更多市场商品的价格定价机制实现完全市场化, 并根据辽宁省实际情况, 制定一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税费优惠政策。充分鼓励民间资本实施创业, 简化审批流程, 创新监管机制, 尽快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着力消除各项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壁垒, 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显著提高。
3.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技术创新是提高辽宁省经济发展增速的有效驱动力。在大力推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 应当紧密围绕辽宁省产业链条, 合理部署推动技术创新的各种要素。要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 将省内各大高校、科研院所纳入创新体系之中, 充分利用其智力优势, 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除此以外, 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过程中, 还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优势。目前, 辽宁省在机器人、轨道交通、石墨、航空装备、半导体装备、生物制药等领域, 涌现出一批发展基础好的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以及一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创新产业平台、技术创新园区和基地。因此, 为了尽快打造成熟的技术创新产业链条, 应当充分依托现有的成熟模式和体系, 发挥孵化带动作用, 促进更多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四) 依托“一带一路”, 助推全面开放, 即开放驱动
为全面分享“一带一路”的政策红利, 辽宁应当实施开放驱动战略, 培育国际竞争力。要以宽广的国际视野, 长远的战略眼光, 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 把国内外优质资源高水平引进来, 让辽宁的产品和技术大规模走出去, 不断拓展经济发展新的更大空间。
1.大力推动辽宁省核心优势产业“走出去”。辽宁省具有发展现代装备制造业、现代能源产业等技术优势, 通过分享“一带一路”战略所带来的政策红利, 让这部分优势产业“走出去”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是带动辽宁省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有力抓手。在推动核心优势产业“走出去”的过程中, 辽宁省应当抢抓机遇, 注重合理引导投资消费, 同时打造“辽宁制造”品牌, 逐步提高优势产业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完善优势核心产业的产业链条, 鼓励创建产业技术研发中心, 设立专项基金, 扶持优势产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当然, 在推动辽宁省核心优势产业“走出去”的过程中, 还要注重研究国际市场贸易规则, 逐步将“产品输出”转化成为“产业输出”, 以此缓解产能过剩的问题。
2.有效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面对日益严峻的外贸形势, 辽宁省应当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为基础, 巩固传统的对外贸易优势, 不断培育和开拓新的国际市场, 进一步强化外贸在辽宁省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作用。为了实现贸易强省的目标, 应当做到如下转变:一是推动出口由货物为主向货物、服务、技术、资本输出相结合转变;二是推动竞争优势由价格优势为主向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竞争优势转变;三是推动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为主向创新驱动转变;四是推动营商环境由政策引导为主向制度规范和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转变;五是推动全球经济治理地位由遵守、适应国际经贸规则为主向主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订转变。通过实施“五大转变”, 全面优化辽宁省现有对外贸易格局, 扭转对外贸易劣势, 提高国际市场话语权。
3.利用地域资源优势打造“一带一路”关键节点。辽宁省有着十分独特的地理资源优势, 成为东北亚地区最为重要的商业贸易中心和交通枢纽之一。在“一带一路”总体战略布局之中, 辽宁省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 辽宁省应当充分利用境内的沿海港口群及铁路、公路、民航线路, 承担起东北地区乃至全国对外贸易枢纽的任务。要进一步突出区位优势, 完善各货物运输交通枢纽的功能, 巩固现有的运输资源优势, 同时积极开拓新的运输线路, 围绕“一带一路”战略实现外贸出口发展水平的稳步提升。
8.走进辽宁“华侨村” 篇八
2月7日,记者随盘锦市侨联主席郭平连来到位于盘锦市大洼县王家镇的华侨村。老远就看到气派的“华侨村”牌匾竖立在村口。沿着铺设柏油的村路向前走,一排排崭新的倒置房进入记者视线,统一粉刷成淡黄色的院墙、墙内统一的红色房顶的厕所、路两旁U形排水沟等让记者惊叹不已。
郭主席向记者介绍,如果是盛夏季节到这里,路两边全是盛开的鲜花,景色更漂亮。他说,华侨村近两年的飞速发展,一是得益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二是实行村企共建,使华侨村的经济得到快速增长。
村企共建人均年收入超五千
“华侨村”的称谓相沿已久,不过它原来的正式称呼不叫“华侨村”,而是隶属于王家乡的东方红村。东方红村始建于1962年,当时全村只有几十户人家。1964年至1966年,一批旅朝华人思念祖国心切,经中国政府批准返回故乡,被安排到东方红村居住。由于该村归侨侨眷聚集,2004年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东方红村正式更名为华侨村。
华侨村总面积3.6平方公里,耕地5000亩,下辖东方红、十八间两个自然屯,现有居民323户、1145人,其中旅朝归侨侨眷分别占总户数的44%和总人口的34 7%o
近年来,华侨村的各项事业得到了国务院、省、市、县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级人大侨务外事部门多次到华侨村指导工作,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大力扶持,华侨村新农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截至目前,投入华侨村新农村建设资金累计达到1200余万元。
为了促进华侨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华侨村人积极探索新体制和机制。2008年3月,借鉴华西村、大梨树村等地的先进经验,华侨村成立了盘锦华侨实业有限公司。同时,将原华侨村党支部改为华侨村党总支。通过村企共建,探索出了企业推动村经济发展,村为企业提供服务,形成村企共同发展的新模式,壮大了村级经济,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村企共建机制建立后,为华侨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盘锦华侨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华侨村党总支书记李景云对记者说,华侨村自身“造血”能力不足,村民整体生活平淡,之所以成立华侨实业有限公司,就是要以企养村,以企业拉动村的发展,为村注入生机,找出村经济增长点。
通过盘锦华侨实业有限公司的龙头牵动作用,华侨村现已有7家企业入驻,主要以工程项目为主,共安置华侨100多人。李景云书记说,现在每年村里的财政收入利润达100多万元。由于县、乡两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华侨村享受五年内免税的特殊政策。截至目前,华侨村增加村级财政收入达65万元,村民人均年收入5000多元。
为了提高农民收入,改变传统的生产模式,华侨村还先后成立了德仁水稻种植合作社、侨兴养殖合作社、鸿发源养殖合作社等专业合作社组织。目前全村已有130多户村民成为农业合作社成员。
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近年来在政府部门的扶持下,华侨村村民的淡水养殖业、畜禽养殖业、埝埂经济及第三产业都得到了快速发展。
华侨村党总支副书记王新刚介绍说,目前华侨村的“华侨”牌有机大米认证工作已经结束。华侨村有机水稻种植面积达4000亩,水稻亩产达到1350斤,总产达3375吨。依托盘锦这个著名的鱼米之乡,“华侨”牌大米带给华侨村的将是又一个福音。
在增加粮食生产经济效益的同时,华侨村大力发展稻田养蟹、养鸭、养黄鲳鱼等现代立体农业,实现一地多用、一地多收。王新刚说,农民在养蟹的同时,又可生产市场需求大、价格高的有机无公害水稻,再一次增加经济收入。
埝埂经济是华侨村在生产实践中的发明,现已形成430亩规模,主要种植西红柿、芹菜、大葱等品种,年产蔬菜500余吨。
在发展产业增收的同时,华侨村积极发展劳务输出,发挥“侨”牌优势,扩大境外劳务输出人数。2009年在外务工达130余人,主要从事建筑、装饰、家政等行业。外出劳务人员成为村民增加收入的主力军。
华侨村的归侨侨眷大都能歌善舞,爱唱爱跳。华侨村人热情好客的性格,使华侨村逐渐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景点。抓住这一契机,华侨村大力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餐饮业,目前正在积极规划运作“华侨民族风情园”的建设。
惠民工程改善村容村貌
为加快华侨村经济、文化发展,当地政府近年来投资600多万元,帮助华侨村实施了八项惠及于民的工程,如秸秆气化、修路、环境整治等,使华侨村的村容村貌、基础设施、文化生活等都发生了新变化。
目前,投资230万元的秸秆气站已经全部建成,正在试运转。据了解,使用秸秆气,村民每户每天只需0.3元,费用低且环保。
王新刚副书记介绍,近两年,华侨村实施村路宅分离工程,为村民统一修建了院墙和U型排水沟,并在主路的120个厕所内安装了冲水式便池。村巷路均铺设黑色柏油路面,路边安装路灯,建入户桥近200座。
2007年开始,华侨村先后投资128万元,建成建筑面积达800平方米的华侨村文化活动中心和占地1400平方米集娱乐健身于一体的高标准文化广场。中心设有村级办公场所、党员教育基地、文化活动室等,文化广场中体育健身活动设施一应俱全。记者在采访时看到许多村民在广场上打球、健身,“忙”得不亦乐乎。
王新刚说,依托文化活动广场,华侨村相继举办王家乡“魅力金秋”文化广场晚会、元宵灯谜晚会、大洼县首届秧歌大赛等大型活动。丰富了村民的业余生活,提高了村民的文化素质,使华侨村村风、民风得到了极大改善。为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村里还设立了法制宣传角、书籍专柜,设置了《侨法》等图板。
去年,华侨村投资10万元建成华侨村卫生所,使广大村民享受到了便捷的医疗服务。据了解,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卫生所医疗费报销试点工作将在村卫生所进行。
两年来,华侨村先后荣获了省级“五个好基层党支部”、“文明村”、“文化工作先进单位”等称号。
依托“华侨”品牌打造新农村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使广大归侨、侨眷足不出村就能购买到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华侨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30万元建设了占地1240平方米的华侨超市。
同时,华侨村目前正在建立邮政代办处。王新刚副书记向记者介绍,邮政代办处可进行金融代理、电信代办、邮购邮寄、证件代办等业务,村民足不出村就能享受到国际国内各种方便、快捷的服务。
李景云书记表示,未来3到4年问华侨村将有大的变化。一是搞定单农业,出口兼内销。目前,华侨村农作物60%都是定单产品。2009年华侨村建成100幢大棚,种植十几种农蔬作物。今后仅靠定单农业这一项,人均年收入就可增加700—800元。二是搞土地流转。现在每户村民几乎都有土地,今后要将这些土地集中到少部分人手中,向大型机械化农业发展,腾出劳动力从事其他工作,这样会更有效地提高农民收入。
如今走进华侨村,金丝垂柳摇曳,文化广场宽敞,入夜则路灯闪烁,一派北国新农村的景象。对于华侨村的新变化,村民们喜不胜收。68岁的归侨王德义高兴地对记者说:“现在柏油路铺到了家门口,下多大雨,鞋不沾泥,这样的农村生活以前想都没想过。”
9.辽宁省政府 篇九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发布日期】2005-03-03 【生效日期】2005-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五年三月三日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由我省管辖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第三条 在我省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海岸线进行修测,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第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初始海籍调查和变更海籍调查,核查权属,编制相关簿册和图件。
第七条第七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编制本级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省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二)市海洋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海洋功能区划,经市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第八条 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属地受理,逐级审查,依法批准的原则。
跨地区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用海项目所在地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用海项目、起止时间、位置、面积、坐标、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
(二)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资金证明;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第十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未利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主导功能的项目用海;
(二)用海范围涉及军事用海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生物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等特殊海域的项目用海;
(三)填海、围海项目用海;
(四)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其他项目用海,可以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同意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
(二)已经设置海域使用权的;
(三)使用海域的界址、面积不准确的;
(四)海域使用纠纷尚未处理完毕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或者上报材料,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提出意见:
(一)审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或者组织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二)向社会公示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坐标、用途和期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及受理部门;
(三)征求与海域使用项目有关的同级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项目的,征求军队主管部门意见;
(四)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提出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但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围海3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3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一)围海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6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5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在1个月内向社会公告。
登记造册、颁发证书和公告的具体工作,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资料副本送达项目所在地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使用同一海域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禁止拍卖军事用海区、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区和生态脆弱区等海域。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在批准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
下列项目用海,其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
(一)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二)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公益事业用海。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转让海域使用权或者实现抵押权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可以协商或者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根据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等情况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减免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海域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填海项目,指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造地、码头、堤坝等;
(二)围海项目,指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港池、盐田、渔池和修建海上人工构造物等;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指海水增养殖场、浴场、海上游乐场等。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所称的“以下”,不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10.辽宁省政府 篇十
【发布日期】1999-10-18 【生效日期】1999-10-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1999年10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增强农村经济活力,加速乡村城市化进程,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现就加快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较快,在完善规划、加快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省小城镇在建设和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小城镇规模过小,中心镇地位不突出,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凝聚力和辐射力;乡镇企业过于分散,规划布局不尽合理,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小城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制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村镇建设水平较低,环境质量较差,影响对外开放的步伐。
搞好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能够有效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合理布局,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搞活流通,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有利于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吸纳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减轻大中城市人口压力;有利于发挥小城镇联结城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把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重点,抓紧制定政策措施,解决阻碍或影响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矛盾,推动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
二、二、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村镇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尽快形成一批在农村改革与发展中走在前列,能辐射带动一定区域经济发展的规模适中、交通便利、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小城镇。
小城镇建设的原则:一是坚持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加速市场体系的建立。二是坚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农村社会全面进步。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生态环境。四是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五是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发展中心镇,带动小城镇和村庄全面提高建设水平。
三、三、小城镇建设的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
小城镇建设的目标是:到2000年,全省1226个乡镇合并成800个左右,其中建制镇600个左右,20%的乡镇域人口居住到小城镇,一般建制镇镇区人口平均达到0.5万人左右;形成100个左右的中心镇,镇区人口1万人以上,全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亿元以上,其城市化水平达到35%。到2005年,建制镇达到700个左右,30%的乡镇域人口居住到小城镇,一般建制镇镇区人口平均达到0.7万人左右;中心镇镇区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全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亿元以上,其城市化水平达到45%;重点抓好15个省示范镇,使其成为全国一流的小城镇。到2010年,全省农村基本上实现建制镇体制,40%的乡镇域人口居住到小城镇,一般建制镇镇区人口平均达到1万人左右;中心镇镇区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全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0亿元以上,其城市化水平达到60%,形成一批新兴的小城市。
小城镇建设的重点是加快乡村城市化进程,率先发展一批中心镇,以中心镇的发展带动一般小城镇和中心村的发展。中心镇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区位优势,交通便利,在县域内处于区域中心位置。2.镇区人口有一定规模,非农业人口所占比重高于本县其他乡镇。3.经济实力较强,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人均收入和二、三产业比重等主要经济指标均高于本县平均水平。4.镇区建设形成一定规模,各项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比较完善。5.各类市场比较完善,市场服务设施及功能比较齐全,是本区域的商品集散地。6.镇党政领导班子素质较高,有强烈的改革和发展意识。7.对周围地区有辐射能力,能带动周边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心镇的数量全省100个左右,每个县(市、区)可设1至2个,具体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区域面积和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小城镇建设总体水平
各地要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在2000年前完成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工业区、农田保护区进行合理布局,科学确定人口和用地的发展规模,引导工业企业和居民住宅集中建设。对供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分级合理配置,防止重复建设。沈大、沈抚、沈丹高速公路,京哈高速公路辽宁段,铁路等重要交通干道沿线及沿海的小城镇要制定村镇体系规划和景观建设规划。
小城镇党委、政府要以经济发展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抓紧调整和完善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对工业小区、住宅小区、商贸小区、主要街道、各类基础设施进行合理布局,科学编制详细规划。中心镇必须在此基础上进行环境设计和工程设计,切实做到起点高、设计新、功能全。
各地要切实加强小城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服从小城镇总体规划。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为加快小城镇发展,新建乡镇工业企业原则上要到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建设;原则上停止审批决定撤并的自然屯新建翻建住宅,引导农民到小城镇或中心村居住。
五、五、深化改革,建立适合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政策保障机制
调整小城镇产业结构,培育小城镇产业基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适应市场需求、增加农民收入、增强镇经济实力和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原则,培育和发展小城镇主导产业。要努力改变目前多数小城镇二、三产业发展缓慢、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积极鼓励农民从第一产业中分离出来,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鼓励城市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到小城镇兴办各类企业。
改革农业经营方式。鼓励在小城镇务工经商并有稳定收入的农民逐步退出原有承包的。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允许他们异地转包、出租转让和投资入股合作开发土地,以促进土地逐步实现规模经营。有条件的乡镇要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业股份合作制;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将农民的承包地作价入股,实行集体耕作、集体经营,农民按股分红;鼓励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有偿转包给有专长的种田大户,集中耕作,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
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根据全省合乡并镇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加快合乡并镇的步伐,并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强化小城镇党委、政府的职能。小城镇政府要从偏重管理经济生活转向全面管理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搞好小城镇建设是小城镇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小城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建设管理机构,完善小城镇建设社会化服务组织。
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建立以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和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管理制度。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并居住两年以上的暂住人口,均可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户口不在当地的乡镇企业的职工,可将其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到小城镇落常住户口;到乡镇投资办企业、购买商品房(其投资金额、年纳税额、购房面积等标准由各市确定)的人员,可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到小城镇落常住户口。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不受“农转非”指标限制,按城镇人口进行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改革小城镇土地利用方式。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启动用地,满足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划拨的外,均应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小城镇存量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收益,以及耕地占用税,原则上返还给小城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返还办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其土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保持集体土地性质不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出租土地,应依法办理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土地兴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小城镇规划区外的土地可以按级差收益折成一定比例调换成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作为居住、经营用地。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规划。要处理好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关系,加强土地管理,既要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又要保证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要实行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盘活土地存量,尽可能选择废弃地、非耕地。中心镇可以预征少量启动用地用于撤屯并村和新区建设,五年内以“退宅还田”的方式进行偿还。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使用权收益,应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推行和落实小城镇建设规划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时划定的办法,做到统一划定步骤、统一规划年限、统一人口计算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大小城镇建设工作力度。积极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小区集中,对在小城镇建设工业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项目,农民集资联建住宅和出售给小城镇居民及进镇农民的商品住宅,按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现行优惠政策办理。鼓励城市的房屋开发公司到小城镇进行房屋开发建设,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成立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对投资小城镇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在小城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上缴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镇政府,专项用于小城镇建设或由镇政府部分返还给开发企业。
重点抓好省示范镇和中心镇的建设发展。对省确定的15个示范镇,可赋予必要的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增强镇政府自主决策、统筹协调能力和综合服务功能;镇政府可在上级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根据城镇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中心镇城镇建设用地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指标允许在县(市、区)以上的范围内进行调剂,并由省、市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直接下达;中心镇镇区基础设施贷款,有关金融部门要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在中心镇兴办私营企业,对在中心镇新办的私营企业,由市、县财政根据实际能力确定税收返还比例;采取积极吸引外资、个人集资及实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加快中心镇市场建设;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费用。
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小城镇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使之合理有序流动。要积极发展小城镇劳动服务公司、劳务介绍所等就业中介机构,培育劳动力市场。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小城镇特点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小城镇开展养老、医疗等保险项目。要逐步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需要的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解除进镇农民的后顾之忧。
六、六、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逐步建立以自身筹措为主、国家扶持为辅,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大力引进外资等相结合的多元化小城镇建设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小城镇建设的投入。省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示范小城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省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城镇规划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各市每年财政列支村镇规划建设的费用,不得少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的5%,对省示范镇和中心镇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给予补助。省、市、县按规定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要向中心镇倾斜,重点支持道路、供水、环境和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镇财政要保证将城镇建设资金全额用于小城镇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心镇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参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征收。要收好用好土地收入,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资金除按规定上交外,应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土地开发。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优先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小城镇建设资金扶持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对扶持小城镇建设的资金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各项基础设施。放开在小城镇从事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限制。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企业、个人和外商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城镇供水、排水、道路、桥梁、公园、绿化、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和管理;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大力提倡股份合作制,努力拓宽融资渠道,提倡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以资入股参与小城镇开发建设。积极吸引外资,拓宽利用外资开发建设小城镇的渠道。对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小城镇成片开发居民住宅的,可参照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县以上电力、水利、交通、邮电、工商、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在小城镇安排有关建设项目和资金,重点建设项目和县属工业项目要适当安排在中心镇。有关部门下达农村电网改造、公路建设、水利工程、环保治理、市场设施和信息网建设项目,要考虑小城镇建设的需要,做出统筹安排。
七、七、广泛发动群众,实施村容镇貌整治工程
各地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小康村镇建设和创建卫生镇、文明镇活动,认真实施村容镇貌整治工程。要制定村容镇貌整治计划,确定2005年前的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分期分批进行整治。
要重点抓好高速公路沿线、省级以上公路沿线、铁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地区村镇环境整治工作。小城镇整治重点是规划建设管理好工业小区、商贸小区和住宅小区,抓好重点景观建设和街路管理,实现净化、绿化、美化;村庄整治重点是进行路、沟、树、院、场的治理,做到整齐、洁净、美观。要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步伐,逐步改变农村燃料结构,彻底改变畜禽散养、柴草乱堆的习惯。要将村容镇貌整治纳入村规民约,作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要以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村镇为两年内整治的中心部位,逐步向远离公路、铁路的乡镇延伸,每年抓好3至4个乡镇镇容镇貌的整治,各乡镇每年要抓好3至4个中心村村容村貌的整治,到2005年全部完成整治任务。
八、八、加强小城镇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抓紧抓好。省政府建立小城镇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副省长为召集人,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在农村进行的各项试点,要首先在中心镇进行。
搞好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关键在县乡两级。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包一个中心镇或小城镇,确定3年的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确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小城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负责,积极工作,落实项目,埋头苦干,争取在短时期内使小城镇面貌有根本的变化。各市委、市政府要把小城镇建设列入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小城镇建设的好经验,及时推广。
要提高小城镇建设队伍素质。各市、县(市、区)要确定小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小城镇要配备建设管理人员。要提高小城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素质,选送一部分有经验、年富力强的建设管理干部到大专院校进修,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小城镇建设专门人员;每个小城镇都要有大专毕业生从事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市委、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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