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状

2024-06-25

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状(共8篇)

1.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状 篇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对本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及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工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以下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工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工商机关纪检监察、人事和有关业务机构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和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实施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对工商机关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各类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监督,是指对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争议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或者行政乱作为行为;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的标准

第七条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呈本机关负责人签发前,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核;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发布和备案。

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包括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管理、食品流通监管等确立市场主体资格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许可内容的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四)实施行政许可期限的合法性;

(五)行政许可档案是否健全;

(六)无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对年检、验证、验照、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备案等行政行为参照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监督。

第九条 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包括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适当,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

(四)重大复杂案件是否经局长办公会或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是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否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和相关证据材料;

(六)罚没物资或者无主财物的保管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执行到位,罚没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是否有当事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

(八)是否按规定开具罚没票据并落实罚缴分离的规定;

(九)行政处罚案卷是否健全。

第十条 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包括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扣留(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法定权限;

(二)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扣留、封存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是否有直接关系;

(四)对扣留财物是否妥善保管;

(五)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期限,是否及时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理决定;

(六)行政强制措施案卷是否健全。

第十一条 对行政征收行为的监督,包括对市场主体登记费、年检费、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征收情况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征收资格和征收依据;

(二)是否按标准收取,有无自立收费项目、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为其他单位代收费用或者应收不收、越权减免情况;

(三)是否按法定程序征收;

(四)是否按规定开具票据,票据填写是否规范;

(五)是否执行收缴分离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行政复议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是否按规定提出书面答辨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行政复议行为是否合法,复议决定是否符合规范;

(四)行政调解行为是否合法;

(五)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

(六)行政复议案卷是否健全。

第十三条 对行政应诉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对行政诉讼案件是否按要求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应诉材料;

(二)是否依法出庭应诉;

(三)是否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其它行政应诉事务。

第十四条 对行政赔偿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申请;

(二)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

(三)是否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四)是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有关申请、申(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处理;

(二)应当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

(三)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

(四)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执行或者销案而未依法办理;

(五)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六)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或者告知义务;

(七)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而不予移送;

(八)故意拖延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工商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定期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各级工商机关应由法制机构对本机关起草、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核,并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一个月内报送上一级工商机关法制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工商机关采取现场检查、专项检查、例行检查、重点抽查和交叉检查等形式,对本级和下级工商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解决办法并督促纠正,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上一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四)行政执法评查制度。各级工商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评查,重点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及时改进;

(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省局每两年对州、市工商局进行一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州、市局每年对县级工商局(包括各县(市)区工商局、城区各工商分局,下同)进行一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县级工商局每半年对基层工商所(分局)进行一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工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由其本级机关或者其上级工商机关按照《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七)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整改督办制度。对发生的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引发群体事件、或者被上级通报批评以及其它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由其上级工商机关对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督办;

(八)各级工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检查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三)制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或者不作为行为;

(四)会同有关机构督办、查处重大行政违法行为;

(五)协调、裁定不同执法机构之间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具体争议;

(六)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听证;

(七)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

(八)组织对本机关重大决策项目听证,对本机关拟制定发布或者下级机关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九)协助纪检监察、人事管理机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十)本机关首长交办的事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权;

(二)调查取证权;

(三)行政处理建议权;

(四)协调裁定权;

(六)紧急情况下的及时制止纠正权;

(七)暂扣或者决定收缴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权。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群众申(投)诉、举报、反映或者上级批示交办的问题,进行初步核查,认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二)调查。立案后,指派2名工作人员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对涉嫌重大行政违法行为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会同纪检监察、人事管理或者有关业务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对所调查的事实提出建议或者处理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群众申(投)诉、举报、反映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的正在发生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核实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者纠正,相关机构(人员)应予执行;如发生意见分歧,执法机构(人员)应中止执行公务,待报局长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级机关发生的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作为行为,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经局长批准后,向执法机构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见附件),予以纠正。

执法机构收到《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后,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或停止不当行为,或者履行相关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五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有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向下级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下级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向上级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本级工商机关拟制定发布或者下级工商机关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抵触,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分别提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按相关的办文程序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下级工商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有待改进的工作或者认为下级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下发《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建议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商机关作出行政执法监督纠正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或者申(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邀请社会各界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工商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支持执法监督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或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各级工商机关应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行政执法监督岗位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或者不按要求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明知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有执法违法行为而采取放任和纵容态度的;

(三)疏于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行使职责时,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对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工商所(分局)法制员依照本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

工商法监纠字(20)号

(单位):

经查,年 月 日,你单位在执法工作中存在下列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问题:一、二、三、四、根据《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通知(建议)如下:一、二、三、四、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于改正后五日内将结果报我局执法监督机构。

承办人(签字):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通知(建议)书一式二份:一份执法监督单位留存,一份整改单位留存。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究行政或经济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给工商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放弃、推诿、拒绝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形;违法履行职责,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不当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等要求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工商机关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对过错责任人需同时追究其党纪处分或公务员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过错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与承办机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般由过错责任人所在的工商机关负责。

下列案件由上一级工商机关管辖: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为工商机关行政领导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为过错责任追究承办机构工作人员的;

(三)上一级工商机关认为需要办理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第七条 工商机关法制机构,是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承办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本办法;

(二)依照本办法规定承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机关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由工商机关法制机构办理,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法制机构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过错责任确认

第九条 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以受理、许可的;

(二)受理后不开具受理通知书的;

(三)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未能清楚告知申请的具体要求的;

(四)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而未告知的;

(五)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未按规定告知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七)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而拒不撤销的;

(八)有偿咨询的;

(九)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或者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十)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擅自增设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十一)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十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的;

(十三)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四)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的;

(十五)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行政许可职责的;(十六)上级工商机关强令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合法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十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工商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征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三)截留、私分或者擅自挪用征收款的;

(四)实施征收不开具专用票据的;

(五)不出示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实施征收的;

(六)利用年检、验照搭车收费或者乱收费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征收行为的。

第十一条 工商机关在实施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实施检查的;

(二)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检查职责的;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依法查处的;

(七)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八)泄露举报人身份,致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

(九)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

第十二条 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的;

(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五)对应当立案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六)未依法告知行政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七)弄虚作假,伪造或者隐匿证据的;

(八)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工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异地扣押、封存强制措施而不出具正式法律文书或者出具正式法律文书填写内容与实际封存、扣押内容不符的;

(三)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财物的;

(四)超期扣押、封存财物的;

(五)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四条 工商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

(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复议和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被终审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且复议决定已生效的;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四)因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原因被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责任的;

(七)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八)对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九)有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行为的。

(十)对涉嫌犯罪案件应移送不移送、以罚代刑,相关当事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责任人作出错误判断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具体行政行为人理解错误的;

(五)出现意外情况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六)执行上级错误决定而造成行政过错的;

(七)因鉴定部门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七条 过错责任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工商机关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过错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直接责任;

(三)经案件核审机构核审的行政处罚案件,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核审机构应发现而未发现执法过错的,办案机构和核审机构的有关人员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初审同意,呈报工商机关分管领导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除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外,机构负责人负次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经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机关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工商机关领导对报送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批时,改变报审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批的领导负全部责任;

(六)按规定报经上一级工商机关审批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批机关未改变报送机关的处罚意见,审批机关和办案机关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审批机关改变报送机关的意见,审批机关的相关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七)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复议机关和办案机关的有关人员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复议机关的相关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八)由于承办人员提供事实有误,或者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明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对负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二)停职待岗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追偿相应的费用;

(六)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停职待岗期限为3—6个月;对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应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需给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因行政行为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根据责任大小,由过错责任人承担其月工资1-10倍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 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或者群众申(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初审,对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提出立案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调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进行过错责任确认,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追究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或者监督部门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决定、责任人的救济途径、作出决定的时间等。

决定书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并送达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过错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工商机关提出申诉。

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工商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应在30日内予以复查或复核,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入。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人员出现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工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纠正不当或者错误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工商机关暂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一)被停止履行执法职责或者停职待岗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扣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一)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受到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三)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缴吊销的。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执法监督的作用,及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不当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等问题,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不当或者违法行政行为时使用,由法制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各级工商机关在使用《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时,应对所纠正的行为调查核实,并听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辩和意见后,方能制发。

第四条 法制机构在实施执法监督时应当制作监督记录,对发现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人员、主要问题等进行记载,必要时由被监督单位、人员签字。

第五条 法制机构下达《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以各级工商机关的名义下达,不得擅自以法制机构的名义作出。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由各级法制机构统一编号、登记、保管、存档。

《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实施监督的法制机构留存,一份由被监督单位留存。

第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工商机关的法制机构报告执法监督情况。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通报执法监督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

工商法监纠字(20)号

(单位):

经查,年 月 日,你单位在执法工作中存在下列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问题:一、二、三、四、根据《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通知(建议)如下:一、二、三、四、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于改正后五日内将结果报我局执法监督机构。

承办人(签字):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通知(建议)书一式二份:一份执法监督单位留存,一份整改单位留存。

2.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状 篇二

作为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 工商行政管理在目前的职能主要是市场秩序的监管以及行政执法活动, 是对市场的主体行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以维护我国的市场秩序, 保证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对于目前我国所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特殊的市场状态进行社科分析, 努力开创出适应这种环境特征的新型监管方法。

同其他的市场经济一样, 我国的体制也具有一般特性, 这种特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表现在, 生产要素的活动以及资源的分配利用都是市场机制所推动的, 这主要是由于经济活动的进行主要是在这个市场环境下造成的。其次, 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参加者, 就是商品的生产者以及经营者, 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后, 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内部活动不受政府部门的直接干涉。最后, 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作为具有现代特征的知识经济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其本身也具有特点。 (1)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就是中国独有的经济特征; (2)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非配制度也是基本特征之一; (3) 以实现经济稳步增长为目标, 以市场机制为手段优化经济结构, 以宏观调控为基础建立有序开放的市场体系;4.近年来所强调的依法治国观念也渗透到经济体制中, 法律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项执法活动, 具有政策性, 广泛性的工作特点, 并且管理的客体范围涉及了各个领域。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资源配置主要是由市场进行调节,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有序开放的市场, 但是由于现实中部门垄断现象、地区封锁等都阻碍了这种统一体系的建立, 因此, 流通体制的改革、市场规则的健全以及市场的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经济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高, 面对艰巨的任务, 工商部门应当为止更加努力。

改革开放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发展影响深远,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将我国的经济前进方向扭转。在我国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以及主要的执法部门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作为职能机关, 面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市场以及市场环境变化下所遇到的挑战和任务, 工商机关应当发挥其职能, 维护市场秩序, 保证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利益。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 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 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的加剧, 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 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 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 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 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 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 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 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 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 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 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 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 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2 怎样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特别是邓小平理论, 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 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 才有实践上的自觉, 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 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依法行政, 优化市场经济环境。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 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 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 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 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 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 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 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 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 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 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工商部门应当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执法目的, 打击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现象、不正当竞争现象等, 切实在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维护国民和国家的利益。

良好的社会风尚是一个国家整体素质的体现, 构建现代文明需要工商部门加大扫黄打非力度。并且要切实保护企业商标的注册权以及专用权, 对于非法传销眼里打击。

加强执法。工商行政部门对于市场进行管理的主要方法就是执法, 通过对于法律的使用, 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并推进法制化建设。以实现良好稳定健康的经济秩序。

3.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状 篇三

一、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推行工商行政指导工作意见》、《关于切实做好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推行行政指导的宗旨、原则、适用范围与内部的组织管理、实施程序、监督、法律责任、救济等事项做了统一明确的规范。并建立了重大指导项目的审议、项目效果评估和监督三项制度,使行政指导工作在实体与程序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有章可循。全省各地工商局也分别制定了行政指导的程序、项目审议、评估及监督等配套规定及落实措施,有效地保障了行政指导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为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地局长挂帅成立了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法制处(科、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步骤与分工,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具体抓,法制机构牵头抓,各业务处(科、股)室配合抓,层层抓落实,逐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机制,落实项目。在工商业务的四个重点领域建立相应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一是推行登记事务助导制。结合办理注册登记事务,向企业提供工商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注册登记等信息,引导其正确的投资选择,提醒、辅导、引导企业及时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年检等事项,使之依法进入市场:指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组织清算,指导清算责任人开展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使之依法退出市场。二是推行查处违法疏导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行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采取说服、劝阻、告诫等方式,对不知法而违法的企业,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使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消费者投诉增多的企业、对有违法苗头的企业,给予预警提示,督促整改,避免违法;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企业,予以告诫,停止违法行为。三是推行规范经营劝导制。在实施日常监管过程中,采取沟通、建议、提示等方式,规劝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引导他们走出经营过程中的盲区、误区,做到依法经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公平、诚信地参与市场竞争,做到规范经营。四是推行维权兴企引导制。在实施日常巡查过程中,通过辅导、提示、激励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增强品牌意识、发展意识:指导企业设立维权机构和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改善售后服务;指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提升市场竞争力;指导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健康发展。各地围绕服务海西建设主题,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实际,从市场主体所普遍关注的事务及工商监管执法与服务的有关热点、难点中选定指导项目346项,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南和配套措施74项,对开展各项指导工作的切入点、基本要求、基本步骤、主要方式、文书及案例等事项作详细规定,以项目为载体,落实配套措施,实施项目带动,抓好样品工程,把重大行政指导项目的培育作为行政指导工作的重点。积极落实“一局一项目”和“一所一品”制度,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重点项目,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有机结合,务求实效。较好地把握行政指导行为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灵活多样性、选择接受性等特征,遵循行政指导规律,履行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市场秩序的法定职责,围绕服务改革、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工商行政管理的总目标,实施行政指导。在实施程序上,对一般行政指导项目通常经过说服、合作、辅导、采纳四个步骤后即可开展;但对涉及相对人较大权益的重大行政指导项目,须经项目立项、审议论证后方可实施,并在工作开展一阶段后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在实施的方式、手段上,要求做到六个结合,即:规制性指导、助成性指导与调停性指导结合;集体指导和个别指导结合:综合指导与单项指导结合;书面指导与口头指导结合:行为指导与能力指导结合及内部指导与外部辅助结合。在实施的途径上,把推行行政指导作为一项业务性、全局性和系统性的工作,把它和工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及其它工作相统一、相联系:与工商的日常业务、辖区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专项整治、绩效考评、创建企业之家等基础工作与重点工作有机结合,避免出现业务工作与行政指导“两张皮”问题,有效保证行政指导的落实到位。

四、研究探索,推动实践。为保证行政指导实践的有效性,实现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良性互动,注重理论研究,积极借鉴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与专家智囊的力量,寻求智力支持,营造研究氛围,提高队伍素质。我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编辑部共同编辑出版了《工商机关行政指导》一书、作为工商系统干部培训教材,指导实践。为强化信息交流与宣传,省局法制处在省局OA网推出“福建工商行政指导之窗”,建立行政指导工作信息化平台。各地也通过开发行政指导软件,开设行政指导网页或工作模块等手段,加强信息整合,增强上下互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今年7月,我局与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推行行政指导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高峰论坛”。应松年、莫于川、薛刚凌、湛中乐、余凌云、李岳德等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和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法制办及北京、浙江、重庆、沈阳等兄弟省市工商部门均派员出席论坛,论坛与会嘉宾围绕“推行行政指导,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海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主题进行深入探讨,充分肯定了我省工商行政指导实践的意义及成效,也对更好地将行政指导理论运用于实践,进一步推动工作开展,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实现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良性互动。

两年来,各地因地制宜,扎实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朝着日常化、业务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方向发展,行政指导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创新了监管执法理念与监管方式,促进了工商职能到位。行政指导以柔性手段弥补了传统单纯依靠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刚性手段的不足,体现了执法的以人为本与监管的人文化,改善执法关系,优化了执法环

境,破解了困扰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有职能无职权、有责任无手段”等执法难题,提高了执法效能,促进了工商监管执法的工作方式方法从刚性监管为主向刚柔相济,相辅相成,有机结合转变,它不但没有弱化行政执法,而是促进和加强了行政执法工作。

二是增强了工商部门的大局意识与服务意识。有效地整合了工商部门的监管资源。优化了公共服务的手段与水平。特别是助成性行政指导的充分运用,提高了广大市场主体的维权兴企能力,开辟工商部门探索服务经济发展的新途径,为规范与拓展为民便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行政行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促进了工商工作职能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工作特征从管理型工商向公共服务型工商转变,树立了建设服务型政府与执法为民的新形象。

三是有效地增强广大市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提高其自身守法、规范经营的自觉性与能力,有效地预防、减少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了工商部门与经营者和公众共同互动参与市场的监管与维权,减少和化解了监管的阻力与矛盾,促进行政公开,降低行政成本,优化对市场秩序的有效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工商部门倚重单一的行政处罚和运动式的执法方式,而难以有效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死灰复燃的现象,促进工商监管方式从以事后处罚为主向以事前预防为主转变,工作重心从事后监管为主向事前指导、从静态管理向动态服务的转变,促进工商部门与包括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内的行政相对人的和谐与共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当前的工商行政指导实践只是初见成效,行政指导的机制制度与方式方法只是初步形成;以点带面、普及提高的工作刚刚起步,许多理论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工作方式手段等也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与发展不平衡”的两个问题:一是认识尚需深化、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其一,当前一些工商部门因受权力本位、单向性管理思维等传统观念的制约,对行政指导体现主动服务、积极行政、民主行政和人性化的新型监管理念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片面理解行政指导内涵,把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相互取代;有的一提到行政指导想到的就是助成式行政指导,就是帮企业创著名、驰名商标,帮助企业做强、做大,除此之外,别无他途;有的把工商部门的相关业务与行为规范如降低登记门槛、便民措施等都等同于行政指导;有的习惯于用老办法开展工作,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变相强制手段推行行政指导:有的不适当地扩大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甚至越俎代庖,逾越工商职能,超出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行政指导工作,过于具体地涉入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产生行政越位、错位的现象。其二,从行政相对人方面看。由于宣传普及不到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也缺乏必要的了解,主要存在两种认识的误区,一种是不愿接受指导,认为工商部门的行政指导无法解决企业经营上的难题,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而是增加企业负担;另一种是夸大工商行政指导的作用。将非工商部门职能范围所能解决的问题,如经营中遇到的融资、用工等困难也申请工商部门进行行政指导等。二是发展尚不平衡,层次有待提升。目前除泉州逐步实现行政指导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外。工作步伐较快的仍然相对集中于原先工作起步早与基础较好的地区,叫得响、拿得出的行政指导项目与成熟的案例还为数不多:少数单位与部门的工作机制不健全,项目与配套措施不到位,组织领导与工作方法尚需改进;同时现有的相关制度规范也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

4.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状 篇四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2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逾期不接受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个人责任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检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企业应依法接受检验,逾期不接受检验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逾期不接受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应负有个人责任,但年检期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行职权的除外。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该类人员仍然在其他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相关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应责令相关企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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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商局行政执法工作评价表 篇五

(2011)

_____人民政府:

你们认为本(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工商局本行政执法工作可以得多少分,请在下列相应栏目中打“√”。

谢谢合作!

(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注:

1、60分以下按50分计算;

2、其他分数段,均取中间值65分、75分、85分、95分;

3、对市、州、直管市、林区、县级工商局进行考评时,由上一级工商局以局函形式,向被评议考核单位的同级政府征求行政执法评价意见,根据其评价得分,按照15%折算,计入被评议考核单位政府评议得分。

(2011)

政府法制办: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我局现对工商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请贵办协助核查2011以该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谢谢!

(考评单位局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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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回执

经查,2011,截止年月日,本市(州、县、区)政府共审理以工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件,具体情况见下表。

(政府法制办盖章)年月日

(2011)

人民法院: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我局现对工商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请贵院协助核查2011以该局为被告且已作出生效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谢谢!

(考评单位局章)

年月日

-————-———————————————————————

核查回执

经查,2011,截止年月日,本市(州、县、区)法院系统共审理以工商局为被告且已作出生效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件,具体情况见下表。

6.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状 篇六

一、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和原则

牢固树立起与法治社会要求和时代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执法理念和原则,是依法行政的时代需要,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此,××市工商系统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复议法》和《复议条例》,充分认识到,在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到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与法制的追求,对公平和正义的呼唤,以及对安定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的向往会越来越迫切,要发挥好工商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必须改革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行政复议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十分密切,行政复议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工商部门形象和行政执法水平,而且事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需要全面改进和提高。要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复议工作就必须首先转变思想,更新观念。为此,××市工商局从转变观念入手,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月,召开了全系统“改革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和谐工商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了在执法工作中要积极树立“公正、法治、和谐、大局”四个执法理念和坚持“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相统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统一;行政执法、普法宣传和指导帮扶相统一”四项执法原则,这“四个理念”和“四项原则”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项原则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精神是一致的,符合当前国家经济社会特别是应对金融危机形势的要求,也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是当前××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为指导××市推进行政执法改革,促进行政复工作的创新,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积极探索,完善制度,不断创新复议工作机制

近年来,××市工商局紧紧围绕“法治工商”建设目标,积极创新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努力改进行政复议的方法、方式,把“四个理念”和“四项原则”以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融入执法实践。

(一)积极推行“庭审式”复议方式。为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辩论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复议机关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工商局参照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对重大、疑难复议案件由以往的“书审”改为“庭审”。复议机关主持,双方同时参与复议,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陈述,并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庭后由复议机关根据庭审情况做出复议决定。青岛、××等市工商局2005年就开展了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庭审”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之后,××市工商局将这一做法在全系统进行了推广,受到了一致好评。今年*月,××市工商局受理了一起不服吊销营业执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审查时××市工商局发现,一方面申请人对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不了解,另一方面当事人与作为被申请人的执法机关缺乏沟通。于是,××市工商局决定采取庭审方式,把双方召集到一起,通过被申请人就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对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的说明,申请人对法律的规定有了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同时,××市工商局又建议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积极指导帮助申请人依法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最后,当事人不仅自愿撤回了复议申请,而且对××市工商局的这一做法给与高度赞扬。行政复议采取庭审方式,不仅有利于复议机构全面把握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加大行政复议的透明度,而且增强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任,也有利于缓解当事人情绪,减少不服复议而提起诉讼情况的发生,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同时,有助于被申请人机关发现问题,引以为鉴,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二)探索建立案前和解、案中调解机制。按照《复议条例》的精神,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复议案件,××市工商局积极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近年来,××市各级工商复议机机构尝试把协调方式引入行政复议,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为了使复议调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市工商局始终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断建立和完善调解、和解制度。实践证明,通过调解,不仅能尽快解决纷争,促成当事人化解矛盾,同时,也节约了行政成本,减少资源耗费,促进了社会和谐。*年以来,××市工商系统通过和解、调解结案的行政复议

案件已达*件,占申请人撤回申请终止行政复议数量的*%。

(三)全面实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审查与自我完善。复议机构可以通过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市工商局认真贯彻《复议条例》的精神,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在将复议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后,复议机构针对复议案件存在的实体以及程序方面的问题,制发行政建议书,送达被申请人机关,限期改正,并将改正情况报复议机构备案保存。对一年内同一办案机构同种情况发生两次以上的,追究办案机构负责人相关责任。××市工商系统对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定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普遍制作了复议建议书。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的促进了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同时也树立了复议机构的权威。

(四)努力增强复议决定书说理性。“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复议科学公正的具体体现。××、××、××等县局在2007年就开始采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市工商局及时总结该做法并借鉴兄弟市市的经验,在去年的××市工商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市推广“说理式处罚和行政复议文书”,要求××市系统制作的复议决定书,要充分叙述双方的意见、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对焦点问题的认定分析、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等。推广以上做法,强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叙事说理,体现了复议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取得了以理服人、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

围绕全面推进复议工作改革和提高,××市工商局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法制机构,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等几个方面,狠抓落实。

(一)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工商机关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工商局坚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在××市工商系统形成了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组织责任实施体系,主要领导经常调度行政复议情况,分管领导全面掌握本机关每起复议案件,并对案件复议工作进行具体指导。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正确实施,各级工商机关都实行了重大案件集体审核制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等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的重视,认识的到位,制度的完善,措施的落实,为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理顺工作体制,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着力解决好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案经费以及办公条件等问题,努力适应行政复议工作需要。一是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市*个县(市)、区工商局全部建立了法制机构;××市县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总数的*%。在配备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优先选配政治过硬、责任心强、法律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一些地方更是把法学专业或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等作为必要条件。目前全系统行政复议人员中有33人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二是配备必要的行政复议办公条件。各级工商机关都配备了专用车辆、照相机、摄像机、微机、传真机等必要的复议办案设备和复议听证室等专门办公场所,复议经费也都全部落实到位,行政复议工作做到了措施周密,保障有力。三是为适应工商系统法制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的作用,××市工商局成立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承担研究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代理复议和应诉案件等工作,也有力地促进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工作措施,抓好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12.4”宪法宣传日等活动,协调和组织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宣传,向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和运用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并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市工商系统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法律五进”活动为载体,深入社会普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济南、××两个市局分别被作为全国“法律六进”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市深化“法律五进”现场经验交流会的典型单位,进行了现场参观和大会发言,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三是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市行政复议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打好组织基础。××市工商局每年都采取送出去、请进来,以案说法、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市工商局法制处还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级复议工作人员进行案例剖析研讨,就案件与审理进行点评,近两年已召开了*次案例评析会。通过这种培训方式,有效提高了行政复议人员的案情分析、案件处理的能力。四是创新普法形式,拓宽普法领域。××市工商局充分利用协会资源和网络资源,多渠道开辟法制学习园地。在局内部工作网上开辟了“网上法苑”栏目,梳理发布执法依据,推广执法经验,交流执法信息,组织理论研讨和案例评析,加强了对系统执法工作和行政复议的指导。

(四)强化执法监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一是强化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复议条例》实施后,××市工商局充分发挥××工商局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既加强对整体工作的宏观指导,又加强对个案办理的具体指导。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交流会、案例或疑难问题研讨会、专项执法检查等形式,总结推广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对策和整改方案。通过每复议处理一案或应诉一案,即统一一方面法律认识,解决一类法律问题,规范一项执法行为,从而实现“审理一案、理顺一片”的目的。各市级局还从当地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复议决定履行督察制度,督促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二是积极落实行政复议考核、备案制度。××市工商局把复议职能的履行情况列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体系,并实行复议过错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凡是复议工作存在不合格或出现严重问题时,一律取消评选先进和获得奖励的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为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各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工商局建立了复议案件备案制度和通报制度,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程序,要求××市各级工商机关将其直接办理和到同级人民政府复议的案件向上一级工商机关备案,强化对基层行政复议案件的监督。通过行政复议考核、备案等制度,有效地强化了各级责任,完善了监督机制,促进了执法监督的到位。三是改革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市工商局在全系统全面推行了“四项制度”,即行政指导制、合理裁量制、统一掌控制、案后回访制,实行“三项改革”,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行政复议工作、推行网上办案;实现“一个优化”,即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为规范、执法有力、服务到位、勤廉高效的工商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市工商局先后制定了《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后回访制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指导意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员管理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卷评审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力地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有效的提高了××市工商执法水平。

7.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状 篇七

现在我们用电脑统计的注册登记数据, 大都是简单的纯数据的东西, 也没有按现行的国民经济统计口径进行分类统计, 更没有对其在各个行业中构成的比例、经营的状态进行分析, 只是为统计而统计。在市场日益开放, 市场主体变化日益迅捷的今天, 工商的数据库应更加重视其服务功能的开发和运作, 要为各级领导机关和决策者提供及时、准确, 有说服力和参考价值的市场主体数据, 这里既应包括市场主体的基本面的情况, 也应涵盖市场主体守法经营, 诚信度等其他方面的情况, 如果能设计成类似“大智慧”一类的一种软件, 对这些数字进行科学的分析, 对各类市场主体此消彼长的状态、发展规模、注册资本状况, 以及在行业发展中的情况等等, 进行综合分析, 给出一种参考意义的诊断和建议, 提出存在问题和风险, 则可以更好地发挥工商部门在为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服务功能, 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彰显其独特的“风向标”和“晴雨表”的作用。近年来, 我们每季度根据注册数据, 写出有关分析报告, 就受到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肯定和好评。我想通过电脑对数据的系统分析, 更能使这一服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

二、研发“网上注册”, 变“大厅办理”为“网上办理”, 用科技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通道

实行“网上注册”, 即利用互联网超越时空, 随时随地, 足不出户, 在线互动办理工商事务, 这既是工商部门提高办事效率的举措, 更是广大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 也是先进发达地区的成功实践。然而在我们江苏现行的网上注册系统一般还是局域网, 还是仅限于内部输入登记程序, 办理执照的大都集中在大厅办理, 人多时办证人员拥挤在窗口, 人少时注册人员又无事可做, 材料一次带不全的办事人员还要往返多次, 而实现“网上注册”就可以把前台负责的咨询指导、填写表格、企业章程和决议的制作、材料审查等工作, 变成网上电子平台上的释惑解疑, 保证登记注册全过程的信息化和电子化, 企业办事人员只要在最后环节向工商部门递交登记注册所必须提交的纸式登记材料即可完成。这样就可以彻底克服过去企业为办证多次往返, 反复咨询, 长时间等候等一系列难题, 真正实现服务以人为本, 科技提升效能的理念。北京市工商局从去年开始在全市范围推广海淀分局的“网上注册”的方法, 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注册登记工作面貌焕然一新 (见《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年第九期) 。因此我们说“网上注册”势在必行, 要加快研发更为实用的“网上注册”软件, 促进注册工作方式革命性的变革, 再配之以小型的笔记本电脑, 无限上网, 今后对企业和个体的注册登记可实现上门服务、现场办公。

三、新增“限制模块”, 变“人工把关”为“电脑设防”, 用电子的“无情”限制人为的“有情”

在工商部门现行注册中, 有一项重要的把关, 就是对前置审批的把关, 但是现实办理营业执照中, 一些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项目, 总是希望准入部门降低门槛, 对市场主体的一些突破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做法给予“宽容”, 有的竟以不需要前置审批为优惠条件, 说情或强行要求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即所谓的“先上车, 后买票;先办照, 后规范”, 注册人员在窗口一味解释, 既影响投资者积极性, 又影响政府领导的“面子”, 甚至影响工商部门与当地党政领导的关系, 以至于被误解和责难, 进而使工商部门与注册窗口人员陷入“两难”境地:一味迁就, 允许办照等于放弃职守, 不予办照又“得罪”了当地政府和投资者, 而如果上级信息化部门能在注册程序上用电子模块, 将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 设计成相关限制程序, 没有输入前置许可意见的, 就无法进入下一核准程序, 如公众娱乐的聚集场所, 没有在上一程序输入消防、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审批意见, 微机就拒绝进入下一核准程序, 这样就可以在市场主体准入中用电脑的“无情”限制人为的“有情”, 既能够捍卫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又可以有效地解除窗口一线工商干部的不必要烦恼。

四、新设“裁量软件”, 变“人脑判罚”为“电脑判罚”, 用电脑的“客观公正”阻断“人情漩涡”

在网上办照、网上年检已成为现实的今天, 网上判罚也应该提上工商基层执法的日程。现在基层办案最感头疼的就是来自上下左右, 方方面面的“说情”和群众与当事人对处罚“不公正、有亲疏”的指责。面对这种情况, 我们的信息化工作者应通过改造电脑软件, 承担起纠正这一问题的责任。一是根据执法依据、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等情况, 设计各类处罚系统软件, 即根据工商行政执法的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及工商部门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规定, 将涉及的违法行为情节与处理结果进行逐一拆解与组合, 构建包括违法行为情节裁量标准、违法行为后果裁量标准、行政处罚金额幅度标准等一系列的标准数据库, 对各种不同案件的违法行为, 只要把案件的行为、情节、后果等“要素”输入电脑, 处罚结果就会自动显示出来。这样, 该不该罚, 罚多少, 人为的说了不算, 听电脑的, 就可以让相对人心服口服, 同时也可以规范执法行为和处罚幅度, 有效地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近年来, 南京建设系统在借助电子手段和信息技术规范行政执法方面已进行了成功尝试, “罚多少问电脑”已成为现实, 他们的做法已受到透明国际组织专家的肯定和赞赏 (见《人民日报》法制生活版2008.8.6)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我们工商部门的信息化工作执法监管的软件开发与应用已明显滞后, 应加快改造开发的步伐。

五、构建“预警系统”, 变“平面静态”为“三维动态”, 用网络的全方面展示防止监管上的“盲区”和“死角”

勿庸讳言, 现在网络软件功能的开发明显滞后于巡查监管工作的实际需求, 我们在网络上表现的大部分还是数字加表格加文字, 难以见到用线条和点勾画出的方位图, 更难见到生动的三维图像和变化的影像资料, 如果能加快对网络功能软件的开发, 可在更大的范围, 更深的层面, 更广阔的视野, 发挥其现代化手段的作用, 也可满足基层分层分类监管的需要。一是探索开发网上监管的方法, 如开发网上监管的“预警系统”, 建立基层巡查监管的动态图像, “预警系统”既可包括负责市场主体的分布情况, 重热点行业的分布情况, 可按“几横几纵” (道路或街道) 设计成分布区域图, 市场主体在哪些方位, 又可展现监管人员的巡查情况, 如巡查人员在一线发现某区域或某场所, 有无照经营或无许可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 一录入微机, 电脑就可在图中实施预警, 知道在哪些区域有哪些无照经营, 有哪些该检查而没有检查的情况, 亮起红灯, 引起局、所领导的重视。如对食品卫生销售企业的监管, 对有条件的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的进货台帐登记, 联网后就可以实行网上监控,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 可提供多种级别的应急处置方案;二是实施领导层面的网上检查监控, 实行工作效能监察。如巡查监管人员接受任务后, 应在限时内是否办结有关巡查任务, 微机可在时限要求到时, 及时锁定其检查的情况, 局、所领导可在电脑上对巡查监管情况实行流程监控, 效能监察, 警示提醒, 如对在规定时间没有实施检查的, 可给予网上警示性提醒, 对履职不到位的, 可以在网上给予“黄牌”和“红牌”警告, 并对违规主体进行督查整改, 对有关巡查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随着工商“两费”收取的取消, 工商部门更应加快向科学监管职能的转换, 监管手段、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 将对基层一线市场科学监管带来革命性的变革, 工商部门要抓住这一契机, 加大新软件的开发和运用, 为基层科学监管及执法插上科技的翅膀。

六、建立“相关链接”, 变“单一记忆”为“立体提示”, 为人脑添置“外脑”, 为执法监管人员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8.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状 篇八

一、当前基层工商执法办案现状

(一)案件构成情况

一是从案件数量与规模上看,主要来源是通过转变监督管理模式,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市场巡查、建立“12315”申诉举报网络、增强部门协作、相关信息共享等,有效促进基层工商案件查处工作,办案数量总体均呈上升趋势,从每年的案件评查中可以看到,基层工商执法办案呈现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二是从案件的类型上看,当前基层工商执法办案的层次不够高,领域不够宽,执法办案还只是停留在查处无照经营、和厂家联合打假等简单的案件上,对于其他的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三虚一逃案件、商标广告案件查处较少,案件呈现类型单一的特点。三是从案件查处的领域上看,基层工商执法办案大部分都是无照经营案件、简单的商标广告案件,很少涉及到合同、产品质量法、不正当竞争等其他领域,对建材、汽车、房地产、投资担保等市场更是缺乏调查调研,案件呈现领域狭窄的特点。

(二)案件质量情况

一是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技巧掌握不够,事实调查不清,没有抓住当事人违法问题要害,有的执法办案人员对情况调查不够深入细致,存在孤证和少证的现象,除了现场检查笔录外,多以当事人陈述作为处罚依据,缺少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非法获利、给第三方造成损害情况的调查,事实认定不够清楚、证据不够扎实。二是漠视告知、送达等法律程序,法定文书的自然时间顺序先后颠倒,进行调查时未亮证、勘验后未请当事人签名、符合听证条件的未告知、采取先行登记的超时限等问题在基层工商执法办案中也时有发生。三是由于对事实认定不够清楚,执法程序不够规范,缺乏有力证据的表述,不善于灵活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在适用法律及处罚额度上就难以达到准确而合理,造成查证的违法事实与办案人员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不相吻合。

(三)执法人员情况

一是基层工商缺少复合型执法人员,部分执法人员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通常是遇到什么样的案情现学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办案技巧、办案文书填写及有关专业知识,在执法办案中被动接受案件,工作消极应付。二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钱”看的思想,个人利益考虑得多,行政执法工作考虑得少。三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在众多工商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执法办案领域不好突破、局面不好拓展。四是执法办案人员结构老化、装备落后、经费不足、重视不够。

二、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程序不够规范

一是有的发现了案源,未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就着手调查取证,甚至有的实际已进入案件调查终结阶段才立案。二是漠视告知、送达等法律程序,办案文书法定自然时间顺序颠倒。三是在具体办案中,有的先采取强制措施,后办理立案审批手续,有的先收取罚款,后办理立案审批手续,有的在特殊情况下未经批准,就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但未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四是未给或漏给当事人出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清单上未将物品的品名、数量、特征等填写清楚,清单上也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五是有的询问笔录不经被询问人确认,个别案件除被调查人签字外,所有材料都是一个人的笔迹。

(二)违法事实调查不清

一是有的执法办案人员在询问中不作思考,不加分析,盲目地问,糊涂地记,对一些关键性问题,未能问得清,说得明,定得准。二是在询问笔录中对当事人有无建账、账簿是否齐全以及利润、营业额、生产销售成本没问明、记清。三是做询问笔录时存在办案人员说得多,当事人说得少,办案人员直接指出问题的多,当事人主动陈述问题的少,直接定性的多,用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少,提取的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差,没有查清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

(三)少数案件定性不准

一是有的办案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将自己的感觉、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的态度,当作重要因素考虑,乱用法律法规。二是不注意法律法规的格次及普通法与个别法的关系,随意降低法定处罚标准,三是调查取证的违法事实与办案人员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不相吻合,造成定性不准,处罚不当,个别案件处罚金额超出了法规法定最高限额的现象。

(四)文书制作不够规范

一是询问笔录中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不全,执法办案人员在笔录上有错签、代签和不签名的现象,笔录中有开始时间,无终结时间。二是调查终结报告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已查明的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及建议未能表述清楚,不能达到明了,准确。三是处罚决定书叙述的违法事实文字不精练,用词不当,语言不通,表述不精,作为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写全称,相应的条款没有全文引,错字、别字、格式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四是在询问时不告知被询问人执法人员的身份情况,不记录出示执法证件情况,不询问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人员不按规定签字确认。

(五)执法难题难以解决

基层执法人员普遍存在年龄结构老化,缺少激情和上进心,目前的执法体制又没有切实可行的奖惩措施或即使有措施也难以实施、凑效;执法过程中行政干预现象比较严重,办案人员又摆脱不了这种现状,从思想上影响了执法职能到位;经费不足也严重困扰着执法办案;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手段不足,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的现状一时还难以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办案人员的羁绊。

三、提高基层工商办案质量的建议

(一)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端正办案指导思想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必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端正办案指导思想,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同时,也要纠正有案必罚、有罚必重、办案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传统习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树立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实事求是的办案工作作风。

(二)加强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素质

要从根本上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关键是要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除全面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外,还要建立对执法人员的定期轮训制度、通过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技能,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案例分析、模拟办案和岗位练兵竞赛活动,并在网上有针对性地开办一些执法办案知识问答、执法办案注意事项等栏目,充分调动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热情和积极性,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同时,对办案人员要优化组合,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使之能安下心来,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

(三)严肃执法办案纪律,加强监督检查机制

要严格按照法律授权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和越权行为;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形成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增强执法的透明度,保证公正执法,公平执法,遏制执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尽量减少或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办案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强化内部和外部的制约机制,努力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处罚文书报备审查等途径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利用科技手段制约、防止不规范行为发生

高度重视系统行政执法软件上线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实施,使案源管理、立案审批、案卷制作、核审、审批、结案、数据统计报表等各个环节实现“数字化管理”,确保执法办案中的每个执法人员、每个部门、每个环节都受到程序化、规范化的制约,促进公正、公平执法办案。

(五)尽快落实“大经检”体制,实行一支队伍办案

要加大“大经检”体制推进力度,营造统一集中的执法环境,要充分认识建立“大经检”体制、“一支队伍”办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整合经检力量,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指导、统一协调的原则,使执法拳头一打到底,能伸展自由,才能使出力能,打出声威。没有宽松的环境,就难以见大成效,因此,就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权、责、利”协调一致,“人、财、物”相对集中,“查、审、处”无缝衔接,实现经检体制内部的“干部上下交流”,确保优秀经检干部脱颖而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大经检”体制下的各项工作制度,抓紧推进大经检格局,盘活经检人员,形成良性循环体制。“大经检”体制的推行对执法职能到位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六)推进两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合理规避执法风险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突出“两法”衔接工作的适时性和有效性,加强与司法部门平时的联系与沟通,除联合办案外,不定期召开案件协作联席会议,对一些大要案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共同探讨、研究一些疑难案件。特别是对一些是否需要移交有疑问的案件,请他们提前介入替我们把关,在为我们促进职能到位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使我们在办案中少走弯路,合理减少或规避执法办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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