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2024-11-05

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共9篇)

1.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保证公文的严肃性,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公文的定义和种类 第一节 公文的定义

第三条 公文是指公司内部以及和其它组织之间为处理组织内外事务而形成的各种来往和记录的文本。公文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和执行企业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布置及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工作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执行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

(一)外来公文—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上级单位等外企事业单位(转)发给公司的公文。

(二)内部公文—指在公司内部使用的公文,包括公司下发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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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分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计划总结、报告、会议纪要、通知、通告、通报、任命、决定和阶段性规定等等。

(三)上行文—是指**公司,或各下属分公司/各职能中心向**,报送的请求指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等所用的公文,文种有“请示、报告”。

(四)下行文—是指**公司,或**公司向各下属分公司/各职能中心下发的文件,文种有“通知、通报、决定、批复”等。

(五)平行文—是指外部平级单位,或公司内部各部门间联系业务或往来活动的知照性文件,文种有“函”。

第二节 公文的种类

第四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规定、决定、决议、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意见、会议纪要等。

(一)规定:为处理某种事项、开展某种工作而提出的要求、规范。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决议:适用于经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各部门的公文,转发政府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各部门办理、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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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示或批准的事项。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问题应做到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带请示问题。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的事项。

(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或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文管理是指公司行政公文管理。具体包括:公司下发的公文;各下属分公司上报或下发的公文;公司各职能中心上报或下发的公文;公司及各下属分公司对外(包括政府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往来公文等。

第六条 公司总裁办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职能中心和各下属分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同时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公文管理制度,负责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实施。

(一)公司总裁办负责接收和处理公司层面的外来文件,接收和处理公司内部各职能中心和下属分公司对领导的请示、报告,负责处理以公司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文件。

(二)公司各职能中心负责接收和处理对口相关领域的外来文件,公文处理制度

负责处理以各职能中心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文件。

(三)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总经办负责属地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外来文件,负责接收、处理、宣贯和落实公司转发的外来文件和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工作指令、通知、通报等文件;负责处理以分公司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文件。

(四)各职能中心和下属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行政文员,负责各类制度、公文等信息的传递、接收、处理、跟进落实和编号保管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版头、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单位、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单位和印发份数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发文单位全称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发文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联合发文一般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公司、各职能中心和下属分公司发文代字规范见附件一)。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发文字号的标注放在左侧。

(三)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合。

(四)主送单位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起头顶格。主送单位名称应为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公文处理制度

排列顺序力求相对统—。向上请示、报告公文,一般只有一个主送单位,不宜多头主送,以免责任不明。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可用抄送形式。

(五)正文正文是公文主体部分。要求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文字精炼。正文起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字体采用4号仿宋体。字距、行距要清晰。页面四周要留出适当空白,上页边距为2厘米,下页边距为2.6厘米,左、右页边距各为2.7厘米。

(六)附件对正文具有补充、说明性的附加文字材料,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顺序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七)发文单位标注在正文下面偏右。要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

(八)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会议纪要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使用汉字,并标明年、月、日,零写为“0”。

(九)印章除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用印应当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十)主题词上报公文应当注明主题词。标注在发文日期和印发说明之间,并按照规定标引,最多不超过五个。

(十一)印发说明公文的最后组成部分。包括印发范围和公文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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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用纸及装订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纸张(长297毫米,宽210毫米)。装订时,公文纸右侧与下边对齐,统一在左侧装订,订2颗订书钉,书钉位置距左侧边沿1CM和距上、下边5CM的交汇处。张贴公文用纸大小视实际需要而定。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行文原则

(一)依据隶属关系行文:一般情况下,下级单位不得越级行文,尤其不应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二)依据职责范围行文:完全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直接行文;属于职责范围之内,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应与涉及部门协商一致,进行会签。

(三)不相隶属机关的行文规则:行文双方的关系基本上是对等的;双方公文效力的登记应是对等的。

(四)涉密公文的行文规则:“明来明复,密来密复”;主件和附件的秘密等级一致。

(五)上行文的行文规则:请示类公文应坚持“一文一事”制度,避免“一文数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六)公司各职能部、各下属分公司可以联合行文。

(七)各职能中心可根据领导授权,向下属分公司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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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正式公文须以“红头文件”上报。如以“白头文”形式上报,原则应提前征得收文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不能行文的几种情况:

(一)不能对领导者个人行文(特别是请示、报告,不能出现 领导姓名)。

(二)各职能中心内部之间的工作往来一般不行文。

(三)个人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印发。

(四)相关部门就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时,不能各自行文。

(五)能用简报、电话、便函等形式解决的事宜尽量不正式行 文。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一节 收文处理

第十条 收文处理指对公司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一条 签收、登记。为保证公文办理的准确、及时、安全和可追溯,对收到的各级公文、各类文字材料、各种信件等,须进行签收、登记。

第十二条 分发、拟办。

(一)总裁办收文:首先由总裁办主任阅签,根据来文的内容和公司领导分工等情况,分发给相关的领导或部门。对属于董事长、党委书记或总裁审批权限的事项,签发给董事长、党委书记或总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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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来文内容不能明确对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分发给董事长或总裁确定。对于只涉及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权限的事项,签发给该部门负责人直接阅知并办理。

(二)职能中心收文:涉及公司整体工作,需要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审批的转总裁办,按上面程序执行。只涉及职能工作的交主管副总裁审批。

(三)总经办收文:涉及公司整体工作,需要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审批的转总裁办,按上面程序执行。只涉及分公司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批办。公司领导在批阅文件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批办完成直接退往总裁办,不得将文件直接交给承办部门或原报送部门。总裁办应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内容进行登记后,再转送承办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报送给本事项的主管领导,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将来文退还给总裁办,并需附上说明。对内容、形式要件不齐全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公文,承办部门可退还给总裁办。

第十五条 催办。总裁办对需要办理公文的承办情况要随时进行督促检查。紧急或重要的公文应当及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做到件件有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

第十六条 各职能中心和下属分公司收文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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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中心收文:涉及公司整体工作,需要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审批的转总裁办,按上面程序执行。只涉及职能工作的交主管副总裁审批。参照上面的批办、承办、催办程序执行。

(二)总经办收文:涉及公司整体工作,需要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审批的转总裁办,按上面程序执行。只涉及分公司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参照上面的批办、承办、催办程序执行。

第二节 发文处理

第十七条 发文处理指以公司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拟稿。非部门业务范围的综合性重要文件,由公司总裁办拟稿;内容属各职能领域业务范围内的文件,由各职能中心拟稿;内容属分公司职能领域和部门内部业务范围内的文件,由各下属分公司拟稿;相关公司部门联合行文,由主办部门拟稿。

拟稿的基本要求: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文稿必须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剪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公司的职权和与主送公司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公文内容一般由份号、秘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公文处理制度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主页码等18项要素组成。

第十九条 审核。以公司名义发文的由总裁办主任核稿;以各职能中心名义发文,由职能中心总监核稿;以分公司名义发文,由分公司总经办主任核稿;相关公司部门联合行文,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核稿。

核稿的重点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与其它有关公文有无重复或矛盾;

(二)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发文意图,政策是否保持连续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公文相衔接,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涉及其他公司或部门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四)文字表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公文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会签。联合行文的公司部门应予会签,再送有关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签发。以公司名义行文,由董事长或总裁签发;以公司各职能中心名义行文,由主管副总裁签发;以董事长或总裁名义行文,由其本人签发;以各下属分公司名义行文,由各下属分公司总经理签发,特殊行文上报公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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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编号。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由总裁办统一编写发文字号;以分公司名义对外发文由分公司总经办统一编写发文字号。经办公室编号后的文稿,采用A4国际标准的正式红头文纸印制、盖章后发送。由相关部门保存原稿及一份正式文件,翌年交本单位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三条 缮印。以公司名义行文,由公司总裁办和各职能中心分别负责打印;以各职能中心名义行文,由各职能中心负责打印;以各下属分公司名义行文,由该分公司总经办负责打印。

第二十四条 用印。以公司及公司各职能中心名义行文,由公司人力中心负责盖章;以董事长名义行文,由其本人签章;以各分公司名义行文,由各分公司总经办负责盖章;同时各用印和印章管理部门做好用印审批程序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送。以公司名义行文,由公司总裁办文员和各职能中心文员负责发送;以公司各职能中心名义行文,由各职能中心文员负责发送;以各下属分公司名义行文,由各下属子公司总经办文员负责发送;对于实效性较强的如会议纪要等公文,应当及时发送并抄送相关所有参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督办。公司总裁办、各职能中心与各下属分公司总经办有权力和责任对文件所载内容的执行情况予以催办、监督,而且有义务适时予以提醒,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将事情进展状况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汇报上级领导,以保证有关公司、部门、人员依照指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为下一步工作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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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备案。为使发文有备可查,公文的发送必须登记备查,所有以公司名义下发的正式公文均由各相关职能中心进行备案,以下属分公司部门名义下发的正式公文均由分公司总经办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文的发文流程:

(一)公司公文签发流程:

编制(文件起草部门)→部门外会签(可缺省)→审核(各职能中心总监/总裁办主任)→会审(主管副总裁会审)→审批(董事长/总裁)→编号下发(总裁办/各职能中心)→备案(总裁办/各职能中心)。

(二)各下属分公司总经办公文签发流程:

编制(文件起草部门)→部门外会签(可缺省)→审核(分公司总经办主任)→会审(副总经理会审)→审批(总经理)→编号下发(总经办)→备案(总经办)。

各下属分公司下发公文,必须同时抄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副总裁/总裁办主任及业务相关部门,以便协办或查考。

第二十九条 应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对普发或转发类的公文实行网上处理。在办理过程中,各职能中心、各下属分公司总经办应指定专人及时登录,确保及时收取公文。

第七章 公文的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条 公文由办公室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归档和销毁。第三十一条 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各职能中心和各下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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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部门文件的立卷和归档。公文归档,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机构、问题等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借阅。已归档的文件、资料为中心档案资料,查阅时按照中心《档案借阅制度规定》执行。未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由部门文书人员保管。查阅一般的文件、资料,由保管人员负责办理;凡属涉密文件、资料,须经本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三十三条 翻印。上级单位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得翻印的以外,经总裁办主任/总经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印章。

第三十四条 销毁。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公文,应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不误销。销毁秘密公文,应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

第三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八章 公文的保密

第三十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公司机密安全。

第三十七条 公文拆启和传送由专人负责,总裁办、各职能中心、各下属分公司总经办指定一人负责此项工作,其他人不得私自拆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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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传递。

第三十八条 公文的阅读要限定范围,除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一般只限于责任人。需传阅的文件,应按主管领导的批示传阅,其他人不得擅自阅读。

第三十九条 注意公文的安全性。公文处理完之后,应即时送转或清缴;未处理完的要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处搁置;注明属“机密”级以上的文件要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各类文件的草稿和需清理的文件,应及时销毁。第四十一条 传送密件,送件人必须用档案袋将文件密封后,送达收件人签收。

第四十二条 收发者不得阅读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公司公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负责拟订、修订和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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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篇二

关键词: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嬗变,文牍主义,官僚主义

科学有效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能够准确迅速地完成各级党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往来,实现党和政府的有效管理。建国后到“文革”开始的“十七年”时期,我国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规范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为公文处理工作提供了发展依据与制度保障。

一、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建国后,党和政府需要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实现有效的领导与管理,从而实现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与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的科学建立。

1950年,政务院秘书厅发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为“1950办法”)。1951年,政务院正式颁发《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1951办法”),成为规范建国初期党政机关文书工作的法律依据。它对党政机关文书的处理原则、种类和写作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包括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起草、校核、签发、办理和传递、管理、立卷归档、保密等内容;明确了公文的含义与公文处理工作的原则。

1955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1955条例”)。明确文书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及时准确地处理文书,反对积压和紊乱,反对文牍主义”;对文书处理工作的任务和组织、文书的规格和收发手续、文书的立卷和归档,作出了规范性的要求;明确一文一事制度。1956年,针对党的县级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中国共产党县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办法》。将公文处理工作与档案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在时代环境下,有利于二者的发展。

二、“十七年”时期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的嬗变

1.公文文种的发展变化。建国以来,各类公文文种的使用不断发生变化。建国初期,废除一批带有封建性质的文种,增加为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服务的文种;其后,文种相对稳定,只做个别调整。

1950办法中,公文种类有:函,令,决定,指示,报告、签报,批复,布告,通报、通知。1951办法中,公文种类有:报告、签报,命令,指示,批复,通报、通知,布告、公告、通告,公函、便函。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发布《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对公文名称作了必要的解释和适当的调整,删掉了签报、公告、便函,增加了令、请示、批示,同时将公函简称为“函”。

2.公文语体及文风的改革与进步。建国以来,党政机关公文一直坚持以语体文为原则,并在表达方式上不断改进,以语体文叙述为基础,兼用议论、说明和夹叙夹议;针对不良文风,采取不少措施,促进公文文风的健康发展。十七年时期,“党的文风整体朴实清新,健康活泼,呈现出勃勃生机。虽然由于受浮夸风和“共产风”等“左”倾错误的影响,在文风上出现了讲大话、说空话等浮夸文风的盛行,但总体来看,党的文风主流仍然是积极、健康的”[1]42。

1951 办法规定“公文以用语体文为原则,并加注标点符号。旧公文套语如‘仰’、‘理合’、‘合行’、‘相应’、‘等因奉此’和模棱两可的语句,如‘大致尚可’、‘尚无不合’等,均应废除”;“公文内应尽量避免使用简称”“;除综合性质的报告以外,采一文一事制。”1951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纠正电报、报告、指示、决定等文字缺点的指示》,指出“现在党政军来往电报及其他报告、指示、决定等文件……在文字上存在着严重缺点,必须予以纠正。这些缺点之最常见者,有滥用省略、句法不全、交代不明、眉目不清、篇幅冗长五类”,并提出纠正五条办法,不许滥用省略,必须遵守文法,纠正交代不明的现象,纠正眉目不清的现象,凡文电必须认真压缩。这篇指示,宏观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使行文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解决公文写作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3.公文拟制与办理的逐渐规范。建国以来,建立健全公文运行的审核把关制度,加强公文运行的催办和检查制度,把文书立卷与公文处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公文的拟制与办理逐渐规范。

1951 办法,规定了公文的体式、办理公文中各个工作环节的手续和要求;并突出了催办检查工作。1955 条例,系统地规定了公文拟制与办理的程序要求,建立收文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行文关系的暂行规定》,明确各部、委员会行文的职责范围,要求各部、委员会之间必须加强联系与合作,强调必须报请国务院批准或者由国务院行文的事项,指出国务院各办公室行文办事的方式以及公文送达的程序与线路,并明确了会商、抄送、报告等制度。加强了部门协作,提高公文质量与工作效率,克服文牍主义的不良倾向,有利于党和政府集中领导的实现。

1956年,国务院秘书厅发布《关于收文处理工作中应注意的主要事项(稿)》,规定要建立公文的承办与审核制度。强调负责公文审核的人员要对承办人所拟文稿“应从内容到文字,进行全面、细致的斟酌和修改”;提出要着重审核五个方面的问题,“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是否符合既定的法令政策,是否和其他有关的文件有重复、挂漏、矛盾、脱节的地方,同时要检查文件的处理过程,是否合乎行文关系和审批程序,是否征得有关方面的意见一致,是否经过主管负责同志的审阅”。

4.公文用纸及书写格式的演变。建国后的公文用纸及书写格式,基本建立在中共和地方革命政权公文体式的基础之上;但不够统一规范,给文书立卷管理带来不少困难。随着公文写作载体、工具现代化与相关术语的标准化,公文用纸及书写格式逐渐变革,基本呈现逐渐科学化与规范化的倾向。

195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文件纸型与格式的规定》,要求使用16开纸,文字采用竖排形式,左侧装订。1951办法,规定公文用纸为26公分×l8公分,文字采用直行书写形式,多页文件必须加盖骑缝章。1955条例,规定“文书纸形大小,一律采用标准报纸的十六开(即长十又四分之三英寸,宽七又四分之三英寸)。一般文书采用竖写或竖排,在右侧装订。只有某些表格或外文太多的文书,可以横写或横排,可在左侧或上端装订。装订线以外不要写字。”1956年,发布《国务院秘书厅关于改编国家机关公文用纸格式的通知》,要求“一律自左而右,横排横写,在左侧装订,纸的大小,一律采用16开单页或8开双页(约长26.5公分,宽19公分)。”同时指出,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公文用纸格式,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自行(或另行)规定。然而,在时代环境中,此项规定过于僵化,“有规定过死的缺点”。1958年,国务院秘书厅发布通知,废止国家机关公文用纸格式规定,并作出改变。

5.公文保密制度的发展。建国后,建立了一套系统、严格的公文保密制度,主要包括保密公文的范围和密级,密件的收发、处理和清退,以及关于保密组织与人员的规定。1952 年,政务院发布通知,将需要保密的党政机关公文划分为“密件”和“绝密”两类。1954 年,第二次全国机要交通会议决定,将需要保密的党政机关公文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类,还规定“绝密”、“机密”文件的统称由“密件”改为“机要文件”。保密公文的收发不由办公室经办,而由机要部门、机要人员专办;其程序、要求也有别于普通公文。本时期的公文保密制度存在着缺陷,主要包括“制度执行不到位,保密范围过宽,保密对象界定含糊,以及机要人员挑选受“左”的思想影响等”[2]72。

三、“十七年”时期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1.公文质量较低。“十七年”时期,是当代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形成与发展期。由于官僚主义与文牍主义等不良工作作风,相当一部分公文存在粗制滥造、质量低下等问题。第一,文种使用不恰当。主要表现在,行文方向的错用、请示与报告的混用等现象。即因为公文工作者对文种概念的把握不准确;还有着公文文种概念本身存在的问题,文种划分不科学,适用范围不明确等。第二,标题拟写不规范。不注意公文标题的完整与简明。在公文标题的拟写中,经常出现要素不完备、事由不概括、错用标点符号、错用“你局、我市”等字样[3]7。第三,文字冗长、质量不高,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写总结面面俱到,写安排措施要求一大堆,写经验介绍不概括。二是发文不从实际需要考虑,简单照抄照转。三是空话过多[4]332。第四,错别字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当。

秘书工作部门要加强业务学习,在标题拟制、文种选择、文稿撰写等方面加强学习与训练,从而提高业务技能;要端正态度,认真负责,加强审查与校对,反对粗枝大叶、不负责任的作风。

2.滥发乱用公文现象严重。其一,发文不必要,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江西省赣南行署在1957 年2 月20 日至3 月2 日的十天中,往外发出公文3100 多件。既有可发可不发的,还有重发或者没有盖公章就发出去[5]33。其二,行文关系混乱,党政不分,多头主送。有的单位以行政名义送市人委又送市长,也有的单位以党组名义行文,既送市委又送市人委,不分党政,乱抄乱送,行文关系很乱[6]11。其中,乱发抄件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件不必要的重份文件,从封发、送达到启封、登记以至分阅,就要花费很大精力、很多时间;同时,一件要求解决问题的公文,多头分送,就很不便于集中处理,往往失时误事[7]12。

秘书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文稿的把关,做好检查,严格控制行文;要注重行文的必要性,行文力求解决实际问题;要遵循行文规则的规范要求,遵守公文拟制与办理的各项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精简公文的必要性与执行要求。

3.公文旅程较长。公文旅程的顺畅及时效,关系着工作效率的提高与工作目标的实现,关乎着党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与工作作风。然而,由于官僚主义等不良工作作风,公文旅程过长,实际上成为某种程度的“公文旅行”。第一,公文办理拖沓,程序繁琐。第二,公文拖拉、积压,误事现象严重。秘书工作部门要加快公文的处理速度,加强公文的运转催办和督促检查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反对拖拉作风。

总体上看,“十七年”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在运行上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了公文处理工作制度某种程度上的废弛,影响了党政机关行政效率的提高与工作作风的改善。这种情况的出现,既有公文处理制度形成与发展中本身存在的客观问题,但更多是受到官僚主义、文牍主义、教条主义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加强对“十七年”时期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的研究,考察其运行情况,分析其得失,对当前的公文处理工作实践活动有着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唐国战.中国共产党文风建设探析[J].探索,2013(4).

[2]侯桂红.共和国初期公文保密制度述评:以河北省石家庄专区为例[J].山西师大学报,2008(5).

[4]市财政局办公室.克服文牍主义,严肃对待公文[J].天津政报,1961(23).

[5]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发文情况的检查报告[J].山西政报,1964(8).

[6]十天发出3100多件公文[J].江西政报,1957(7).

3.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篇三

【关键词】企业公文;处理工作;问题

一、做好公文处理要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公文处理,贵在按章操作。这个“章”就是各级机关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国家、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都有明确的公文处理办法和相关制度,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制度,适时制定和修订企业自己的公文处理办法,使之成为企业公文办理的主要依据。

企业的公文处理办法,要对企业机关公文处理的内容、流程、权限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和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中承担相应职责。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机关办公室是企业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和公文运转的中心枢纽,通过公文处理为领导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公文办理中,以企业名义上报的上行文,以企业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均应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核把关、流转办理。同时,企业办公室应负责指导下级机关开展好公文处理工作。由于企业业务层面多、专业特点突出、工作即时性强,企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提高企业职能部门发文的权威性,规定企业机关各部门在规定的发文事项范围内,可以向所属机构印发部门文件或函件,这样可以提高专业工作发文的效率和质量,这样自然会加大部门和审核责任和办公室的监管责任,所以相关的制度建设和培训工作也要及时跟进,责任和分工必须明确。

二、公文处理环节要严格程序、有序运行

企业公文处理工作一定要讲程序、讲规范,这是公文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体现。一个企业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就是企业公文处理的“尚方宝剑”,公文的运行管理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履行严格的审签手续,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首先,要严格按权限行文。企业的总部机关还是下属部门、公司都要在企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文。拟文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口头协商后行文。凡涉及到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公文,在办公室审核之前应由企业管理和法律部门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查,以确保企业经济运行的安全。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由办公室,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文种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当进行复核,重点对“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进行复核,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其次,要严格按程序报送。不规范的公文要坚决不予上报。凡报送上级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文件,须以企业名义一个出口上报,以保持决策的统一性和信息的完整性,相关业务部门和办公室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企业对外发公文尤其要严格把关,外发公文主要包括向上级单位报送的上行文和向地方政府、社会机构等报送的函件,这类文件的受文单位不是企业自身,因此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公文办理要求处理,以免退文而影响公文运行效率。如报送请示性公文,应坚持一文一请的原则,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请示,否则不能办理,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更不得越级请示问题;请示、报告不得联用,报告中不得夹带請示事项;不得将需报请地方党委、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对不按程序越级行文、擅自横传、多头报送的现象,企业要严格把关、及时通报、规范运行。

三、公文审核要严格把关、确保审核质量

按照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一般公文处理要求,企业办公室必须从文件签发前、印制前、收文办理的拟办前三个环节加强审核把关,以提高公文办理质量。一般来说,公文审核应首先要审核有无行文的必要,应该会签的部门是否会签,内容是否符合法规政策,结构是否合理;然后再从文字、语言风格把关;其次,要协调拟稿部门搞好修改。拟稿人员要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而解决问题要依靠主办部门,对于内容不成熟或需作大量文字修改的文稿,可协商退回修改,不可包办代替。再次,核稿人员要尽量掌握发文背景和意图,遇到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地方,业务部门是调查的对象,必须虚心向专业部门请教,弄清来龙去脉。

公文审核重点要把好以下关口:一是行文关。主要审核是否需要行文和如何行文。应根据行文效用原则、发文不升级原则和关于精简文件的有关规定,检查是否需要行文,由此克服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升级由企业层面行文的现象,达到控减企业发文数量的目的。二是行文规则关。主要检查行文是否符合效用原则、不越级报文原则、发文不升级原则、主送机关不升级原则、发文协商一致原则、一文一事原则、请示与报告分开原则、不直送原则等等。三是政策内容关。在审核文件时要做到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不抵触。四是会签关。主要检查应当会签的部门是否一一会签,会签的单位是否取得一致意见。五是文字关。主要检查公文的文字是否正确地反映了行文的意图,是否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有无错漏。六是体例格式关。主要检查公文格式的各个组成部分有无遗漏、是否准确,使用文种、语气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公文体例格式的其他规定。七是收文入口关。就是对下级机关上报的公文,要审核其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特别是“签发人姓名”标注是否符合要求等。

4.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篇四

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信息传递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承担公文处理的部门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总经办是公司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公司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司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

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会议纪要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四)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五)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

第五章收文办理

第十四条 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文件签收—登记并编号—总经办提出拟办意见—提交公司领导批示—传阅—相关部门承办—总经办催办—公文处理完毕交档案室存档。

第十五条 总经办行政文秘负责接收和分发文电、信函。属公司和公司领导的,由总经办行政文秘负责签收、拆封。

接收和分发文电、信函必须及时。一般情况下,应在收文后1小时内分送完毕。特急件、急件应在10分钟内分送完毕。

第十六条 直接报送给公司领导的文件,除领导专门交办的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外,应交由总经办统一处理。

凡收到外单位直接送来的需办理的文件,除一般的业务往来文件外,必须交总经办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 收文办理流程: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二)登记: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逐项填写清楚并编上序号和附上文件处理笺。

(三)拟办:根据文件内容、公司领导工作分工、各部

(十)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原件、领导批示、办理结果资料及时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各部门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司章程,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介、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第二十条 发布公文流程

各部门起草公文—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办行政文秘复核、编号—公司领导签批—拟文者校对、印制公文—交总经办盖章—办公平台网发—总经办公行政文秘统一保存立卷。

第二十一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

(三)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

(四)未经起草部门领导审核、涉及相关部门无会签。第二十六条 公文校对施行“谁拟文,谁校对”的原则,由拟文者进行校对工作,校对必须认真仔细,确保内容属实、格式规范、表述准确、文字无错。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中凡涉及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参会发言的整理内容,会议记录人应送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发言者审核,由总经办按规定编制会议纪要文号发送至相关人员。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公文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上级单位的公文,除注明保密机要公文外,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总经办负责人签名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二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造册,经总经办领导和公司总经理(或者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名批准,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三十七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具体是:文件底稿不得用重复使用的纸张;原则上用A4规格的纸张,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书写、签名必须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的签字笔、钢笔。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运行的OA运行平台建立文件传阅流程遵循本规定中涉及文件处理的规定程序。

(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总经办所有。

(三)本制度为公文处理办法1号文件,日后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如有新办法产生,则本办法自行作废,运行2号文件。

(二)装订要求

1.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 mm 2.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应当:

(1)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 mm处,允许误差±4mm;

(2)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3)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三、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一)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二)版头

1.份号: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7.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 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三)主体

1.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臵,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机关: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臵,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3.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

一、”“

(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标注,第二层仿宋体字加粗标注,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附件

(5)附件:附件应当另面编排,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不加标点符号。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四)版记

1.版记中的分隔线: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高度为0.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高度为0.25 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抄送机关: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臵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

5.公文处理工作总结 篇五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机关公文办理,将其纳入工作考核内容,成立了书记为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机关各办、所、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常规工作,落实了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和运行所需专项经费,做到了人员、设备、经费落实,为机关公文正常运转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一是动员管理人员积极参与“两学一做”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刻领会新形式下做好公文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教育干部树立不断学习、终身学习理念,提高了政策理论水平,增强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

二是加强对干部特别是收发文、登记、传递、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理论,不断适应公文处理工作需要。今年组织加大对收文人员操作培训,并不断总结、熟练掌握,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针对当前政府办公需要,对机关干部和远程教育站点管理员开展了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基本操作培训。

三是与_工作、档案工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相结合,增强了党政网、机关办公网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服务意识,改进了工作作风和方式,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一是加强了党政网、机关办公网收发文管理,操作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按照市委办、市府办、市网管中心相关文件要求,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各一名负责党政网收发文工作,确保工作不出现断档;对电子政务内网(党政网)、电子政务外网(政务办公网)文件每天做到收文x次以上,对会议文件要按时通知相关人员参会,对紧急文件、重要文件要电话通知并进行提醒,对涉及部门的报表、报总结等文件打印x份,x份交部门办理,x份交领导签发,确保了重要文件和精神的及时传达;每周安排专人到公文交换箱查看领取文件资料,并及时安排人员在x个工作日内领取电话通知件及特急文件。同时定期对计算机中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目录归档,提高了查找和利用效率。加强党政网、政务外网计算机及系统管理,确保收发文工作正常开展。

二是做好收文办理。按流程认真办理机关公文,严格收文登记、传阅、办理、归档等各个环节要求,对重要文件、紧急文件、保密文件进行分类处理、催办督办,做到了运转快速、优质高效。及时完成各类文件、总结、汇报材料的拟稿、打印和上报工作,做到了不乱编号、乱发文、重发文,提高了公文质量和时效,对请示、报告类公文,严格按市委办、市府办要求,该交纸质的交纸质材料,该网发的网发;做好重大事件、重大活动资料和平时归档资料收集、分类存放;同时加强了公章及电子公章使用管理。

三是加强了保密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加强保密文件管理,建立保密文件资料登记台帐,并定期集中交保密局销毁;对党政网实行“物理隔离”,防止出现“一机两网”现象,杜绝了涉密计算机网络受到攻击和窃密现象;开展了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类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涉密计算机各项管理规定,严格区分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张贴涉密标识,防止交叉使用;加强了涉密移动硬盘、光盘、U盘等涉密载体使用管理,严禁涉密载体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确保涉密计算机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电子政务网络的保密管理和互联网上网信息审批,防止涉密信息上网。

四是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对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确保正常运转;组织人员采编信息,提高信息质量,积极向市委办、市政府办、网管中心及市级相关部门上报信息。今年以来,我们共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目标办、市纪委、市民生办等单位投送各类稿件达__余篇,采用数达__余条,其中:市委办采用__条,市政府办采用x条,市纪委采用x条,极大地提升了新民乡对外形象。及时准确地完成了各项综合性材料、专项性材料、领导讲话及汇报材料、约稿x篇;结合当前征地拆迁等重点工作,完成重点工作专题调研报告x篇,报送重要信息x条,为市委、市政府及乡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配合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目标办等完成了各项专题调研活动。

五是实行经常化、制度化督促检查。在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我们不仅抓教育、建制度的措施,还常监督、勤检查、促落实,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坚持常规检查与日常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四是加强纵横联系,确保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一是加强同市委办、政府办、网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上级部门对我乡公文处理、电子政务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的支持、指导,并积极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是加强与电信部门联系,当办公专网、办公内网出现问题时,及时反映问题并进行维修,同时网络不能使用期间,请周边乡镇有重要文件、会议通知,及时告知,确保工作无遗漏。

三是及时办理《书记信箱》、《市长信箱》等反馈件。由乡党政办、综治办、乡纪委等组成调查小组,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宣传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一起解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

四是及时将乡上重要事件、重要资料加以梳理,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台帐,在乡政务公开栏、党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公文处理工作调研报告 篇六

一、调研选题的目的

本人认为:公文是企业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左右通联,交流信息,推进工作的重要工具。它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同时,它对外也体现着企业的形象,展示企业的管理水平,自然也应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对集团公司公文处理的现状有一个基本了解,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公文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调研的方法

本次调研主要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对有关公文处理人员进行访谈。二是查找有关公文资料。另外,结合了自己平时了解的情况

三、调研结论

通过调研,本人认为,总的来讲,我公司的公文处理及写作是好的。一是从集团公司层面上看,领导是非常重视的,有的公文都是领导亲自起草撰写,大多数都要亲自修改,亲自审定。2、从集团公司上报和下发的文件材料,绝大多数质量还是较高的。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

1.程序不尽合理。比如,集团公司行文程序,由部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责成有关人员起草—→部门领导审核—→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办公室审稿—→印制 —→下发。这里有一个问题,公司分管领导都签发了,办公室就没有必要再审核了。如果办公室审核时,发现问题,文件还发不发?显然这一程序不尽合理,应改为先由办公室审核后再由领导签发。

2.格式上不对路。在公文处理中,经常发现基层单位和部门草拟的公文格式不对。比如:文体格式不分,随意性强,往往“请示报告”一起写,这是不符合规范的;比如:下发“方案”、“意见”、“计划”、“规定”、“办法”等制度性文件,直接下发,按规范以上文种一般不直接下发,都要用通知发;比如:公司文件基本上没有按国务院办公厅公文规范要求,印“主题词”、“抄送”、“抄报”等项目;比如:有的公文分不清何种公文该用何格式,想怎么写怎么写,等等。

3.语言文字上不过关。从调研中发现,较多部门的公文语言表述的不严谨、不准确、不到位;逻辑上不合理、不顺畅,甚至有的前后重复,逻辑混乱;“口语”、“书面语”不分,不能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等等。

4.内容上不到位。从本人审核过的一些文件材料中,可以看出有的文件材料,文不对题,前后重复,比如:一个安全工作的通知,前面写的重要性,后面又重复原话;有的是口吻不对,角度不正,比如:作为公司职能部门代表公司上报材料,往往写成部门的材料仅仅写部门的具体事,站不到公司的层面上考虑问题、撰写材料;有的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公文,不能结合企业实际,而是照搬照抄比如:有的公文出现“区政府”、“乡镇”等之关的地方组织的词语,就是明显例证。

四、调研分析

之所以产生以上问题,本人分析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1.人们对公文认识有偏差。虽然大家谈起来都觉得公文很重要,但在实际上还是不够重视,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对公文写作者理解不够,认为写公文的人比较清闲,对企业作用不大,不重要,甚至有人认为谁都可以干,谁都可以写。二是对公文的标准要求不高,应付了事,认为公文写出就行,很少有人认真研究。三是有的领导不当回事,下属写下就行,没有认真把关。四是喜欢、热爱从事这项工作,将之作为事业的人很少,特别是年轻人对之都唯恐避之不及。

2.专门人才短缺。当前,各单位、各部门从事公文的人绝大多数都是“自学”成才的。都是靠摸索成长起来的,而且大部分是兼职的。从人力资源部多年来引进的人才看,很有这类人才,即使有,要么不愿干这种工作,改了行;要么由于其他原因进不了这一行。所以说,普遍素质不高。

3.没有专门的培训。尽管公司很重视职工培训,但多年来鲜有公文写作和处理方面的培训,参加外面的培训更是少之又少。同时,由于这项工作的性质是既默默无闻又辛苦费神,年轻人多不愿干,没有形成培养机制,老同志没人带,年轻人不愿学,而公文写作又非一年半载可以培养出来的,所以,一旦老的一退,往往造成青黄不接,出现断茬。

4.占有信息不足。公文在一定程度上是信息的整合和发布。因而掌握足够的信息是写好公文的重要保证。在调研中发现,一些起草公文的人员由于工作职位、性质、经历及渠道的原因,掌握信息有限,只有凭空臆想,起草的公文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偏面性。

5.时间仓促。公文一般时效性都非常强,所以都要的比较急,如果没有很好的功底,在短时间内写出一篇高质量的公文并非易事。这也是造成当前公文中一些问题的客观原因。

五、几点建议

1.应提高对公文处理工作的认识。要教育公司所有干部特别是中高层干部充分认识公文处理工作在企业的管理中的重要性。要站在事关企业形象,事关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事关企业有序运作的角度认识公文工作,将之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用心抓,全面提高全公司的公文水平。

2.完善公文处理机制。应责成专门人员,对过去的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反思研究,包括流程、格式、字号、发送、责任等等一系列问题都要形成制度规范,避免随意性,人为性。

3.建立公文写作人才培养机制。一是公司培训机构应将公文写作与处理纳入到培训体系中,加大培训力度,加强知识更新。二是实行“师带徒”,在一些公文任务较多的部门,应提倡师带徒,选拔一些热爱这项工作,具有一定潜质的年轻人跟一些老同志学习,以保证工作的延续性。

4.引进文秘人才。要认识到文秘人员也是人才,而且是较稀有人才,将之纳入到公司人才体系中,有计划地引进,将之补充到合适的岗位上,使之有用武之地。

7.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篇七

一、“轻”——收、发文数量

收文——国华盘电公司对于收取的每一份文件都进行认真的甄别, 避免来文即接办的问题。在《公文管理处理实施细则》中规定, 除上级单位、投资方、华北电网公司、华北电监局、华北电科院、地方政府、公司加入的会员单位下达的文件外, 其他单位的文件文书原则上不做收文处理。各部门自行收到的其他单位发来的会议、培训等时效性通知类函件, 要求部门经理直接找公司主管领导批示。此项规定大大提高了OA办公系统的运行速度, 避免清华紫光档案系统产生无归档价值的文件, 有效节约了存储空间。

发文——国华盘电公司对于制发的每一份文件都严格遵循“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行文原则。每次行文时, 首先明确行文的目的和作用, 确保有的放矢, 有针对性。避免发生“发文越多、文件的规格越高, 对工作越重视”的误区, 有效地控制了公文的数量, 从源头上治理了“文山”的问题。

二、“重”——流程管控

收文——对于公司收取的每一份文件, 国华盘电公司文书都要时时关注文件的流转状态。在文件收取当日内完成登记目录、OA系统录入、上传、打印文件并发送至总经理工作部经理拟办。总经理工作部经理依据领导分工, 并实时关注领导出差状态, 请在岗的主管领导或主管领导B角及时进行批示。主管领导根据部门职责情况批示后, 流转至文书处, 文书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将文件进行分发, 并电话提示承办部门经理及时办理。如遇到紧急文件文书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先行将文件发送至部门经理阅办。每天下班前1小时, 文书对需办理的文件进行盘点, 提示有关办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公文处理管理实施细则》中要求:主办部门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文件中要求的各类信息 (如总结、报表、回执等) , 并在填写办理意见时将处理结果清楚说明, 如“已于×月×日将××上报至××公司”。

发文——公司严格遵循拟稿、审核、文书套红、领导签发等程序。为提高公文的文字质量, 在《公文处理管理实施细则》中增加了秘书核稿环节。在处理各部门以公司名义起草的公文中, 对文件内容逐一核对修改, 为下一个环节减轻了负担;遇到内容、文字、文种有疑问或不恰当的地方, 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 确保发布的每一份文件符合行业要求。

对于外部报送的文件, 积极和相关单位文书沟通, 及时了解文件的流转状态, 并将办理信息汇报公司领导及经办人, 为文件获得批复争取有效时间。

三、“缓”——收取、登记信息

国华盘电公司对收取的每一份文件都进行仔细检查, 适当放缓收取和登记文件的时间。查看文件是否齐全, 有无缺页、附件不全等现象, 做到万无一失, 确保在批示、办理环节上的顺利进行。

对收到的文件进行详细的登记管理, 如:收文编号、来文日期、来文单位、文件题名、文号、主送单位等内容进行记录, 方便了查询工作;为了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对登记表格进行了改善, 在表单中增加了文件成文日期、文件页数、领导批示意见、是否办结等内容, 做到了文件状态一目了然, 规范了管理, 提高了效率。

四、“急”——文件限时办结、随办随归

根据公文种类、公文内容和紧急程度, 国华盘电公司启动了文件处理限时制度。由文书负责各类呈批流转公文的运行时间、速度、结果等总体情况的把握, 并及时督促、检查部门 (承办人员) 办理, 确保公文处理工作高效、协调运转。

8.关于德国集体争议处理制度的思考 篇八

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德国的集体劳动争议相对较少。德国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将争议的预防作为重要手段,其中集体谈判制度、工作委员会进行的共决制度和监事会的雇员代表制度加强了劳资之间的沟通,起到预防劳动争议的作用。德国法律制度对集体争议的规定也比其他国家更为严格。实际上,较少的劳资矛盾并不意味着劳资双方不存在矛盾,而是工会力量削弱、策略改变的结果。从德国的经验来看,中国应该发展集体谈判制度和完善职工代表制度,完善罢工立法,并加强全球的工会合作。

关键词

集体劳动争议

预防

工会

引子

自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以来,中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剧烈而深刻的变化,劳资之间的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越来越突出,集体劳动争议出现大幅度上涨,劳动者的集体行动也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以2010年5月佛山南海本田零部件公司发生罢工事件起始,在2010年5至7月间,经海内外媒体报道的就有30多起。与这种现状不相符的是,中国尚未建立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处理集体争议时,政府往往将其作为突发性事件来对待,从而导致劳动关系的无序化和不稳定。

事实上,集体劳动争议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德国的产业关系更为稳定。虽然德国联邦就业局并没有公布关于罢工或闭厂的具体数据,但就业局的数据显示了因罢工而导致的工作日损失。在德国历史上从1969年~1982年社会民主党和自由民主党的联合执政期间,爆发了最大规模的罢工,之后罢工开始减少。官方数据显示,德国自2000年~2007年期间,每年因产业行动而导致的平均工作日损失为4.6天。[1]尽管有学者对德国官方罢工数据的缺点进行批评,但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德国整体的产业纠纷是相对较低的。[2]本文的目的是探讨德国的集体争议处理制度,并分析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德国集体争议的预防

德国并没有关于调解和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但劳资冲突的预防在德国集体争议处理制度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避免雇主的单方决定,德国建立了集体谈判制度、工作委员会制度、监事会的雇员代表制度以确保雇主必须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从而减少劳资矛盾。

集体谈判是德国产业关系系统的支柱。在德国的法律框架中,劳资双方通过签订集体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预防和解决纠纷。德国的集体谈判通常在产业和部门层级进行。虽然集体谈判的层级并不直接减少罢工的可能性,但德国集中的集体谈判体系的确发挥了作用。产业层级的集体谈判以及由此而确定的集体协议效力范围广泛,从而提高了劳资双方进行产业行动的成本。较高的罢工成本,使工会更倾向于短时间或更少的罢工策略,[3]也提高了工会与雇主双方的合作。

企业层面的共决制是德国产业关系系统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德国在企业层面设立了工作委员会,以实现劳资双方共同决定相关事务。共决制意味着管理者在没有工作委员会的参与下无法作出决定,雇主必须为工作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确保工作委员会实行相应的职责。对于那些将影响到多数雇员的经济性决定,例如部分或全部关闭工厂、企业合并等问题,工作委员会不仅仅具有获知信息的权利[4]——如果没有工作委员会的同意,管理者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共决制保证了劳资双方平等的决定权利。另外,工作委员会必须履行和平的义务,即使劳动者有不满意的地方,工作委员会也没有权利发动罢工。

监事会的雇员代表制度是预防劳资冲突的另一个有效制度。监事会的雇员代表可以在工会中选举,也可以在其他普通工人中选举。雇员代表可以在监事会自由地发表职工的意见。通过监事会的雇员代表制度,管理者必须与雇员代表共同探讨公司的市场地位,双方持续性的对话可以促使劳资之间拥有共同的态度。即使是那些双方有不同观点的议题,劳资双方的参与使双方可以提前预见到以后的矛盾并且事先探讨相应的对策以预防矛盾。

德国集体争议的法律限制

虽然德国并没有关于产业行动的单行法,但是德国联邦法院的判例对德国的罢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德国的法律制度对产业行动的限制更为严格。以罢工为例,罢工将受到下列各种限制:

罢工必须由工会来领导。若罢工未得到工会的支持,即使其目标是合法的,也属于非法的罢工。换言之,在德国罢工是工会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权利。[5]另外,在德国产业关系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工作委员会虽然具有共决的权利,但却无法组织罢工,这种法律上的限制确保了罢工的可控制性。

罢工的目的必须是签订一项新的集体协议。这意味着集体行动只能是集体谈判的一项补充,集体行动的目的是为了签订集体合同。在欧洲其他国家,例如丹麦、芬兰、意大利、爱尔兰,政治性罢工则是合法的,但德国对罢工的目的做了严格规定。

最后,罢工必须是最后的手段。即使罢工的目的是为了签订集体协议,双方在集体协议期间必须履行和平的义务。工会和雇主组织都不能就现有有效的协议中的内容发动产业行动。产业行动只能在产业和平的义务履行完成之后才可以发动。[6]

德国集体争议的新变化

相对于欧洲其他国家而言,德国的集体争议相对较少。但实际上,较少的集体争议并不意味着双方力量的真正平衡,劳资矛盾始终存在。

全球化加剧了德国的劳资冲突。在全球化背景下,德国的劳动条件有下降趋势。博世(BOSCH)、西门子、曼恩(MAN)、林德(Linde)、欧宝(Opel)等跨国公司重新调整了劳动关系,纷纷要求延长劳动时间并且缩小劳工成本,更差的劳动条件导致了工人的不满意。此外,跨国公司从一个国家迁移到另一个国家,导致了欧洲发达国家劳动者的失业。在德国,越来越多的公司层面的纠纷都是由于工厂转移或者关闭所引起的。

工会在集体争议中的力量削弱。对于德国工会而言,面临的直接挑战是会员减少。自1990年代初期以来,德国的工会会员逐步下降。虽然2008年的数据显示,当年的工会会员减少率是1992年以来最低的[7],但是劳动者结构的变化,例如越来越多的青年劳动者、白领劳动者和女性劳动者对工会不感兴趣。会员的减少意味着工会影响力的减少。工会发现他们在发起罢工的时候因会员减少而得不到强有力的支持。面对雇主的要求,工会的反应只是变得更加保守,其最终的结果是罢工在表现上减少了。

在当前变化的局面下,工会开始了新的策略以应对雇主。1981年德国五金工会引用了新的策略,即大规模的警告性罢工。这种罢工时间很短,持续仅仅几个小时,并不影响到罢工基金,但警告性罢工发动了雇员,并且迫使雇主快速地达成协议。之后,警告性罢工便扩展到其他产业,成为普遍的产业行动。[8]但在数据统计中,警告性罢工是不被计算入内的。虽然数据显示1985年之后德国的产业行动持续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劳资双方没有冲突,而只是产业行动的形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德国集体争议处理对中国的借鉴

从德国的经验来看,集体争议的处理重在预防,而不是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进行事后处理。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相互沟通的基本平台,集中的集体谈判层级是德国集体争议较少的原因之一。对中国而言,应该鼓励产业层面的集体谈判。此外,中国现有的职工代表大会在一定程度上与德国的工作委员会有类似的地方。我们应该改善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并且强化这一机制在预防劳动争议中的作用。

其次,规范的法律框架是保证集体争议有序进行的前提。德国联邦法院的判例对德国的罢工和闭厂进行了相应的判决,确立了德国罢工的法律框架。对中国而言,我们应该完善罢工的法律程序以及劳资双方在争议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将生产从劳动力成本高的国家向中国这样的低成本国家转移,发达国家的劳动者面临着失业的危险,而中国的劳动者则面临劳动力成本过低,劳动者无法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全球劳动者面临着共同的困境,全球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日益明显。因此,通过全球各国工会的合作,以确保各国劳动者之间不会形成相互竞争,并提高劳动者的地位也非常重要。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讲师

参考文献

1.Germany Industrial Relations Profile, see http://www.eurofound.europa.eu/eiro/country/Germany.htm.

2.T. Hanami: Indutrial conflict resolution in market economies, Boston: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989.

3.Lowell Turner: Democracy at w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1.

4.Sjaak van der Velden, Heiner Dribbusch, Dave Lyddon, Kurt Vandaele: Strikes around the world, 1968-2005, Amsterdam: Aksant Academic Publishers, 2007.

5.Günter Halbach, Norbert Paland, Rolf Schwedes, Otfried Wlotzke: Labor Law in Germany: an overview ,Bonn: Federal 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Affairs, 1994.

6.Lowell Turner: Institutions and Activism: Crisis and Opportunity for a German Labor Movement in Decline ,Industrial & Labor Relations Review, Vol62, No. 3, 2009.

7.ILO,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Procedures in Labor Disputes, Geneva, 1980.

8.Heiner Dribbusch: Increase in number of strikers but fewer strikes in 2008,see http://www.eurofound.europa.eu/eiro/2009/05/articles/de0905029i.htm.

9.Thadeus pato: The European trade union movement today- a rapid overview, IV Online magazine: IV 380 –July-August 2006,

http://www.internationalviewpoint.org/spip.php?article1097.

10.Trade Unions and industrial relations in EU countries,

http://www.etuc.org/IMG/pdf_TURKISH_4.pdf.

9.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篇九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 4 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 5 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 9 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 12 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培训,全面贯彻实施,较好完成了新旧版公文格式转换和行文程序、行文规则等制度的修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推动公文处理工作全面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条例》

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条例》,14 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厘清本单位、本系统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改进。继续搞好业务培训,《条例》施行以来未进行过培训的单位要做出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安排。已进行过公文格式、文种使用等过渡性培训的,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深层次课题开展专题培训,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公文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严格行文规则

(一)省直各部门向国家对口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按程序事先报经省政府同意。未经省政府同意的,不得擅自上报。

(二)请示公文一文一事,不得多头主送,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三)部门请示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下级机关行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列表附后,未采纳的要说明依据和理由。征求意见原文随请示报送。

(四)省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依照职权向各市政府安排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及进行督促检查等内容的行文,要事先按程序报送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向各市政府下发指令性文件。需市、县报送有关情况或征求意见的,可向市、县对口部门行文,15 一般不得直接向市、县政府行文。确实需要征求市、县政府意见的,原则上由市、县对口部门负责请示同级政府后报送。

(五)省直各部门向市、县对口部门印发文件安排工作事项,不得随意列入对各市、县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确需列入的,要事先报经省考核办批准。

(六)省直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其他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管理机构向同级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主管部门。

(七)未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未经发文机关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转发、复制或翻印。省政府领导同志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发。未印发的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部门因工作需要向市、县对口部门印发的,要按程序报请省政府领导审定同意。

三、强化公文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

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要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精品意识,提高公文审核把关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对所发公文要从全局出发认真研判,要审核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的战略目标及工作意图;是否符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是否与现行公文 16 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公文内容是否体现了发文机关工作意图。要审核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经过特定的会议议定;涉及多项工作内容的公文,相关负责人是否都已审阅,批示及意见是否一致;涉及相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征求意见,是否会签;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制部门审核;各个审核环节的工作是否到位。审核公文要做到:文种使用准确,格式规范,结构、层次严谨清晰,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标点、数字、序数、计量单位等符合规范,人名、地名、引文等准确无误,附件与正文相对应,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和公开属性等使用及标注准确规范。

四、进一步做好精简文件的工作

严格执行《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简文件的一系列规定、要求,扎实做好精简文件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包括收文制度、发文制度、审核把关制度、签发制度等,从制度层面强化约束和管理。

(二)依照职权范围可由部门发文的事项,不以政府名义发文;可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事项,不以政府名义发文;上级文件已公开发布、本级无新的政策、措施的事项不得重复发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三)国家部委征求意见来文,部门提出反馈意见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后,一般由部门直接行文反馈,可在文中加注“已经 17 省人民政府同意”。

(四)从严控制印发各类检查考核、整治方案、总结评估、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事务性文件。

(五)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部门制发会议通知,可在会议通知中注明“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六)严格控制成立和调整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发文。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会商、联合行文等方式处理问题的,不发文成立领导组。已有的领导组调整,原则上一届政府只集中调整一次,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

(七)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和字数。努力做到篇幅简短、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一般文件内容不超过3000字,内容涉及范围广、事项多的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

(八)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载体发布公文,减少文件印数。

五、加快公文办理时效

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对急件的办理要根据紧急程度统筹安排,明确各个环节办理时限,加强催办、督办工作。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急件,牵头部门要负总责,统筹安排办理工作,有关协办及配合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

在急件办理工作中,除来文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外,原则上按照“特提”随到随办,“特急”2日内办结,“加急”4日内办 18 结,“平急”6日内办结。

六、进一步加强涉密文件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确保公文运转等各个环节安全保密。无论公文内容是否涉密、是否公开,均要在涉密计算机或内网计算机上处理,严禁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或传输。对涉密文件要按规定范围阅知,按规定程序办理,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杜绝发生失泄密问题。需要定密的公文,制发机关要认真研究,准确定密,并要明确公文的保密期限。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加强文件保密与公开属性的审查。省直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发文的请示和各地、各部门印发的文件,要对文件进行保密审查后明确标注公开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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