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收单业务专题库

2024-07-08

创业收单业务专题库(精选6篇)

1.创业收单业务专题库 篇一

POS收单业务介绍

一、何为POS机收单业务

POS 收单业务是指收单行(比如: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向签约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简单来说,商户在收单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为商户安装POS机 具,持卡人在商户进行购物消费时,通过刷卡消费方式支付款项,收单行负责将扣减一定手续费后的消费资金计入商户账户。

二、收单市场的组成

1.发卡机构:国内主要是商业银行,负责向持卡人发行各种银行卡,并通过提供各类相关的银行卡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银行卡市场的发起者和组织者。

2.收单机构:负责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授权请求、账单结算等活动,其利益主要来源于特约商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服务费。3.持卡人及潜在持卡人:在银行卡市场中处于中心地位,是产生购买银行卡产品及其衍生产品需求的市场基础,是银行卡的领用者和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利益的创造者,是市场营销的主要对象。

4.银行卡组织:关键职能在于建立、维护和扩大跨行信息交易网络,通过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和统一的操作平台,向成员机构提供信息交换、清算和结算、统一授权、品牌营销、协助成员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及反欺诈等服务,国内的银行卡组织主要是中国银联。

5.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除银行卡组织以外的信息交换和转接业务机构、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支付处等。比如杉德公司、通联公司等。

6.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有商户协议,受理银行卡的零售商、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三、收单业务交易及结算流程

1.收银员刷卡,输入交易金额

2.持卡人确认消费金额并输入交易密码 3.交易信息通过中国银联转送至发卡机构

4.发卡机构系统检查卡片有效性、验证密码和账户余额,并发送交易处理结果信息(通过检查和验证后扣减持卡人账户资金并发送成功信息,未通过发送失败信息)5.中国银联把交易处理结果信息返回给受理机具 6.若交易成功,受理机具打印单据

7.持卡人在消费单据上签名,收银员保管好交易单据

8.中国银联每日晚11:00进行日中处理,按成员机构代号进行轧差清算(含交易金额和交易手续费),次日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直接拨收(拨划或划收)成员机构清算资金

9.成员机构次日从中国银联下载商户交易明细,对商户进行资金入账(已扣减交易手续费)并向特约商户提供交易明细

四、商户分类

1.一般类

---主要是零售业商户:指百货商店、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开展销售活动的特约商户,费率一般为交易额的0.78% 2.宾馆、残影、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类

---为高收益类商户,费率为交易额的1.25%,是有限发展的商户 3.超市类

---交易量大,低收益商户,费率为交易额的0.38% 4.房地产、汽车销售

---此类商户交易金额较大 1.25%-80 5.航空售票、加油

---此类商户比较贴近持卡人生活、规模较大、交易量较高,费率为交易额的0.8% 6.公立医院、公里学校、慈善和社会工艺服务组织

---此类为社会公益商户,多为特殊的费率,根据银联目前规定,暂不收取

五、发展POS机收单业务工作流程

1.商户接洽和实地考察==>>2.签署协议==>>3.商户信用审核==>>4.商户信息录入系统==>>5.机具调试和安装==>>6.商户培训==>>7.交易开通==>>8.结算和风险管理

随着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POS机市场已经不是银行垄断行业,逐步向市场开放,从而引来了大批的从业淘金者,都想从这个刚刚开放的市场分得一杯羹。而这个 市场现在也不是银行、银联一枝独秀,很多的第三方支付持拿着比银行更合理的政策进入这个市场,因此这给商户带来了更多优惠的选择

如何选择POS机代理商

第一.选择银行、银联还是第三方支付的POS比较好呢?

建议大家选择第三方支付的POS代理。第三方支付有着更人性化的支付平台,认真的合作态度以及更快的审批流程和下机速度,这些都占据着抢占POS这个市场的先机,有利于商户很好的结算业务。而操作起来更为顺手,这其中个例的沟通体现的更为合理化,手续费的灵活更有利与业务的开展,装机速度块也更有利于商户使用。

第二.既然我上边提到了建议大家选择第三方支付的POS来代理,下面问题就来了,在银联及央行监管的这个市场下,怎样合理的选择来代理哪家的POS业务呢?下面我还有一些建议。

首先,现在国家大力发展第三方支付,央行先后发放了支付牌照。很多人都以为该公司有央行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就可以做POS收单了,这个是不正确的,只有牌照经营范围有银行卡收单,也就是POS收单项,才能做这块的业务,否则属于跨范围经营,央行一经发现会吊销该公司的牌照。对商户的结算资金也会受到影响。

2.浅析信用卡收单业务风险 篇二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受理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发展。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到2007 年,全国POS 保有量已达118 万台。毋庸臵疑,用卡环境的改善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各种风险也不断显现。如何能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有效的控制好这些风险,成为业界和学者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银行卡收单业务介绍

根据国际银行卡组织的相关定义,商业银行的银行卡收单业务主要包括:

1、发展特约商户,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定义特约商户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

2、向特约商户提供受理银行卡的各种设备,例如POS 终端和压卡机;

3、负责偿付特约商户应得的各种款项;

4、负责将交易数据送达卡组织,并参与发卡行、卡组织、收单行的三方清算。

二、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面临得主要风险

从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实践来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主要风险来自于外卡的伪卡和内卡的信用卡套现。

1、伪卡

根据Visa International Operation Regulation 对于伪卡(CounterfeitCard)的相关定义,符合以下三种之一的称为伪卡:(1)未经发卡行授权而印刷、凸印、编码的卡片;(2)被发卡行授权印刷、但未被发卡行授权凸印和编码的卡片;(3)由发卡行所发行的卡片,但除了签名条信息以外,其他信息被变造过的卡片。近年来,伪卡在所有外卡收单风险中的占比始终维持在高位,根据VISA 亚太区2008 年收单欺诈的相关数据,从金额 占比的维度来看,伪卡为51.24%,占到了全部欺诈的50%以上。

从实践经验来看,目前伪卡欺诈呈现出三大特点:(1)从卡片信息盗取到最终发生欺诈消费,已形成完整的黑色产业链。一些大的伪卡集团,甚至不惜重金,采用在A 国盗取数据,B 国制成伪卡,然后雇佣C 国的马仔去D国商户进行欺诈交易的跨国犯罪形式。这些案件,由于牵涉到多国,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协调,不但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也使得破案难度急剧增大。(2)伪卡交易形态更为隐蔽。这些形态的转变具体体现在:(a)在商户的选择上从易变现的黄金珠宝类向日常消费转变,如在Esprit 买衣服,在Holiday Inn 住宿;(b)在金额使用上也从高额向正常金额转变,如在Starbucks 喝50 元的咖啡。这些转变都使得收单行识别异常交易的难度加大。(3)伪卡集团与商户勾结的案例频频出现。伪卡欺诈已经从早期派马仔携带少量伪卡到正常商户进行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零星欺诈,向从境外直接派车手携带大量伪卡入境,然后与境内黑商户勾结进行批量化、规模化欺诈发展。通过这种与黑商户勾结的方式,伪卡集团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进行百万级的巨额 欺诈,对收单行和社会金融安全危害极大。

2、信用卡套现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虚假交易,而非预借现金(Cash Advance;Visa 国际组织定义:通过柜台、ATM 的操作获取现金,需交手续费)的方式从信用卡中获得现金。信用卡套现的风险在于:通过信用卡套现,这部分信贷资金脱离了银行的监管体系,并可能对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的行业、企业形成变相信贷,削弱宏观调控的有效性,特别是当这部分资金累计到一定数量后,会危及整个社会金融体系的安全。对于收单行而言,专业从事套现的商户,往往伴有诸如法人资信不良、营业执照虚假、虚假申请等多种问题,并具有无实体业务支持、经营不可持续性等高风险特征,随时可能对收单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构成威胁。2008 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打击信用卡套现,曾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收单银行严格商户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加强与同业、银联的合作,共同打击非法套现。

但从实践经验来看,国内特别是在信用卡业务发展比较迅猛的大中城市,信用卡套现仍比较猖獗,并开始呈现出公开化、规模化的态势,如在Google 等网络搜索引擎输入“信用卡”、“套现”等相关关键词,可以看到大量的非法套现广告,甚至还有制作精良的专业信用卡套现网站。这些新的风险形态已对我国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

三、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对策

1、收单行部署实时监控系统

收单行要能有效地防范伪卡、信用卡套现等风险,并能在这些风险发生后迅速反应,部署一套24*7 的实时监控系统势在必行。该系统至少需要四个模块:交易处理模块、规则管理模块、商户管理模块和帐务管理模块。(1)交易处理模块。这是系统构建的最基础模块,因为看不到交易,也就无论监控了。该模块负责与银行收单主机相联:当交易报文信息通过终端机、收单行、银行卡组织到达发卡行,并最终由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组织将交易授权结果回复到收单行时,该模块可即时从收单行主机读取该信息,并能对报文中各栏位内容进行翻译解码。所谓翻译解码,是指将用于系统识别的报文信息转为分析员可读的信息,如将报文39 域的授权回应码“00”翻译成“交易成功”,将“33”翻译成“过期卡”。(2)规则管理模块。该模块负责管理在被交易处理模块读取的交易中,哪些需要被分析员关注,哪些不用。因为,收单行每日处理的交易成千上万,而分析员的人数却极为有限,从成本和收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必然只会对风险较高的部分交易进行人工检视。(3)商户管理模块。该模块需要能与收单主机中的商户管理系统联动,支持通过收单监控系统中的快捷键直接变更收单主机商户管理系统中的商户信息。如,当分析员在进行交易检核中,发现某商户外卡交易存在较高风险,可通过点击收单监控 系统中的快捷键,直接关闭该商户的外卡交易功能。(4)帐务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用于管理收单银行与商户间的帐务。设臵该模块的意义在于,收单行和发卡行在风险控制的模式上有很大的不同。发卡行通常在发现风险后,对卡片的交易功能进行锁定操作,即通过设定封锁码(BlockCode)来限制其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而作为收单行由于面对的卡大部分都是外行的,当发现风险后无法对卡片做出锁定动作,故出于对风险控制的考虑必须能对拨给商户的帐款进行有效控制。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做这样的操作必须与商户在协议中进行事先约定,以避免后续可能的法律纠纷。

2、打破部分地区银联“直联”垄断的局面

所谓“直联”是指终端机直接与银联系统相连。与“直联”相对的是“间联”,即指终端机通过收单银行间接与银联系统相连。从技术角度而言,“直联”和“间联”只是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案。根据公平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收单行有权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采用何种连接方式,但事实并非如此。一些地方银联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要求当地银行放弃“间联”模式,而全部采用“直联”模式开展收单业务。如2008 年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清理间联POS 机具的通知》,要求深圳地区收单机构全部采用“直联”方式进行终端布设。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采用“直联”方式至少存在这样的问题:由于在“直联”模式下,商户终端机直接与银联系统相连,此间并不经过收单行,故收单行无法看到交易数据。这种模式会直接导致收单行无法对交易进行监控,因为所有的交易监控系统都必须有交易数据进行支持,没有交易数据再好的监控系统也毫无用武之地。收单行无法进行交易监控,就无法对商户进行严格监管,而商户长期游离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之外,必然会滋生各种违规行为,最终恶化整个银行卡受理环境。因此,由监管机构出面,统一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支持商业银行自主选择终端布设方式,势在必行。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各银行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

3.银行卡收单业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篇三

银行卡收单业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2013年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银发(2013)45号》要求和我行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我行特约POS商户34户分布大镇34个商户ATM机7台、自助支付终端9台分布3个网点、智付通230户分布3个网点分布18个乡镇苏木,二、银行卡收单业务检查了刷卡手续费标准执行都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标准收费,三、商户实名制落实按照严格审查并留存三证一表准入制度执行,四、商户现场巡查和交易非现场检测情况每个季度检查一次,五、下步按照上级行要求发展“万村千乡农家店”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

4.创业收单业务专题库 篇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收单服务协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就双方已签署且有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项下开通收外行账户款功能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收单服务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签署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客户使用“商易通”业务中收外行账户款功能(收单服务),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申请开通收外行账户款功能须提供本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对无税务登记证的商户,须提供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乙方主营业务范围和行业归属应与工商营业执照内容一致,乙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甲方对乙方申请资料进行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为乙方开通收外行账户款功能。

三、甲方提供的收外行账户款功能包括:收款,收款撤销。

四、甲方有权按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联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外行账户款结算手续费,约定境内银联卡收单手续费率为___%(封顶值___元);境外银联卡收单手续费收取方式为____(填序号):1.按金额比例收取___%(封顶值___元),2.按笔收取___元/笔。甲方按约定手续费率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乙方不得将上述手续费转嫁给银行卡持卡人。乙方在经营类型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客户经理。

五、乙方使用“商易通”办理收外行账户款时,不得受理信用卡。交易成功后,必须打印交易凭条,一式两联,要求持卡人签名确认。当设备不能正常打印交易凭条时,不得将货物交付持卡人,联系客户经理进行解决。

1.交易凭条一联交由客户保存,一联由商户保存(须有签字);

2.乙方核对交易回执上的签名必须与该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及笔迹相符;

3.如卡背面未签名,应请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经确认为本人后,请持卡人当面在卡背面签名;

4.乙方须妥善保管交易回执中的收款方留存联,保管期不得少于两年,不得更改交易回执上的卡号、日期、金额等内容;

其他的有关销售发票、消费明细、货物提单、邮寄收条及保险单等资料亦须保留两年,以便甲方在需要时调阅;

5.交易回执如因乙方审核不实、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收外行账户款交易状态以后台电子记录为准。当乙方与外行账户所有人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应根据交易凭条在后台系统查询,并协请银联与外行进行业务查询,明确交易状态。

七、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乙方需调整的账务,甲方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在出现交易纠纷时,甲方有权查验客户原始交易凭条,其交易凭条上重要数据资料(如交易金额、卡号、交易日期等)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交易凭条。如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不提交原始单据,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抵扣相应款项,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服务协议》,并有权从乙方账户中扣收违约款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收单商户;

2.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其他第三方共谋或不制止不法分子在固话设备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自

行制作伪卡或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其他第三方使用;

4.套现:乙方与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套取现金,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乙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乙方的固话设备刷卡或压卡,假冒乙方交易与甲方清算;

6.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或冒用持卡人签

名等进行虚假交易;

7.伪冒交易:甲方发现乙方有伪冒交易;

8.实际经营范围与法定经营范围不符:乙方以其法定经营范围申请成为甲方收单商户后,从事禁入商户类型从事的经营

活动;

9.乙方因银行卡欺诈等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0.中国银联向甲方发出要求甲方与乙方强制解约的书面通知;

11.乙方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2.乙方因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关闭、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

13.乙方与持卡人串通诈骗银行资金、牵涉欺诈或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的;

14.将受理凭证、固话设备等专用资源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或转给第三方使用,或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

户交易与甲方清算的;

15.其他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情形的。

16.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的。

九、甲方认为乙方可能涉及欺诈交易时,有权对乙方进行欺诈调查,在调查期间,甲方有权冻结或暂时持有乙方的交易款项,并暂停对乙方的资金清算服务,直至甲方认为乙方实际不构成欺诈或乙方的欺诈交易对除乙方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会造成损失;如经甲方查实可疑交易款项违反了监管部门的规定,甲方将依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处理交易款项。在资金冻结或暂持期间乙方与持卡人或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甲、乙双方须达成书面变更协议。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关闭收外行账户款功能,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

2.乙方出现本协议第八条的情形,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本协议解除;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机关、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商易通”发展的情况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事项进行变更或补充,甲乙双方应签署相关变更补充协议,如双方不能就变更补充协议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从属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服务协议》。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5.业务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篇五

一、当金库值守人员发现或遇到异常情况后,要立即查明原因,当确认为歹徒抢劫时,应立即进入戒备状态,并立即拿出武器,按《守押人员枪支使用规定》进行自卫。严密封锁守库室进口,同时迅速按下110报警按钮,用电话向单位值班领导报警。值班领导接到报警要立即组织人员关闭大门,封锁出口,同时继续向公安机关报告,请求最快支援。事后要严密保护现场,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二、当金库值守人员发现作案分子盗窃时,应迅速向110报警,同时用电话向单位值班领导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制止,按规定正确使用枪支自卫。值班领导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值班人员查明原因,封锁保护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向公安机关提供详细情况,协助抓获作案分子。

三、处置盗、抢和歹徒强行进入守库室实施攻击等紧急情况时,值守人员在报警和向安保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做好自卫准备,向作案分子发出警告。如果对值守人员继续攻击,要坚决正当防卫。并注意打开室外灯,但不可开室内灯,通过瞭望孔或电视监控设备在室内观察判明情况,不要轻易外出检查。但作案分子停止犯罪逃跑时,不要离库追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

四、当金库发生火灾时,首要任务是全力扑灭火灾,保护库 款安全。同时要立即向单位领导和安保部门报告,发现已不能自救时应果断报119火警。如库内发生火灾,在立即组织抢救的同时,要密切监控室内现金证券情况。如库外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关闭库门,防止火势窜入库内烧毁库款,并与有关人员立即采取灭火措施,全力扑灭火灾,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6.创业收单业务专题库 篇六

建议

摘 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对非金融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规范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文章立足山西省某市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的现状,从特约商户准入管理、非金融支付机构风险管理两个方面阐述了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刷卡手续定价市场化、建立健全收单机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制度、充实监管力量强化人员培训等解决措施。

关键词:支付工具 银行卡收单 非金融机构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123-02

自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来,已有200多家非金融支付机构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中有百余家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牌照,为收单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随着银行卡收单行业进入者的不断增多,行业竞争不断加剧,业务领域逐步向各地市甚至县域扩张。据对山西省某市支付市场调研发现,目前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对当地人民银行的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一、某市基本情况

1.非金融支付机构数量较多,但向当地人行报备极少。截至2013年末,在某市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共有24家,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10家,非金融支付机构14家,开展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数量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14家非金融支付机构中,有6家已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备,3家在报备审批中,5家还未报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3家已在当地人行备案,11家未报备。其中银联商务山西分公司、通联支付山西分公司在某市设立业务部,其余非金融支付机构均以代理商模式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具体情况如下表:

2.非金融支付机构业务发展迅速,并呈上升态势。截至2013年末,某市共有活动商户、活动终端分别为18136户、20354台,其中由非金融支付机构拓展的活动商户、活动终端分别为6506户、8100台,占比分别为35.87%、39.79%。2013年,某市特约商户清算笔数、清算金额分别为1104万笔、2235943万元,其中由非金融支付机构拓展的特约商户清算笔数、清算金额分别为653万笔、976402万元,占比分别为59.15%、43.67%。非金融支付机构的拓展的特约商户虽然在清算笔数上超过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清算金额却低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说明银行业机构注重拓展和维护优质客户,非金融支付机构拓展的特约商户基本属于扫街户,对收单市场起了积极的补充作用,但其发展势头呈上升态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特约商户准入管理方面。(1)拓展商户实名制要求落实不到位,对商户准入资质审核不严格。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个别收单机构在发展商户时,不能够认真审核商户身份真实性,只要存款人符合要式条件(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负责人身份证),即认为其合格;而对于商户是否实际经营、经营地址是否与登记相符等不做过多审查,如:某经济开发区某经销处,申请装机地址为:某市材料城某区某号,商户编码为82114085074XXXX。经核查,实际商户为“某市开发区某店”,实际地址为“某市开发区商贸城”。甚至有收单机构发展无“三证一表”特约商户,或留存的证照非特约商户本身所有。(2)终端机具管理不规范,移动POS的使用不符合行业规定。个别收单机构为抢夺市场,未谨慎对待特约商户安装移动POS的申请,甚至为其大部分无实际需求商户安装了移动POS,以此为诱饵吸引了众多商户的加盟,如: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商户代码89814085998XXXX,第三方收单机构批准为移动POS,超范围布放移动POS。现场核查时,该POS机具不在申请地址。(3)交易信息欠真实,套用商户类别码,变相降低刷卡手续费率。主要表现为高扣率商户套用低扣率商户类别码,餐饮类、一般类等套用批发类商户类别码。如:2013年10月10日,某酒店有限公司套用某服务有限公司所申请的POS机具,酒店餐饮类的扣费为1.25%,而被套用的扣率为0.80%,这种作法损害了发卡行、银行卡跨行转接组织等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商户类别码的套用,已经被收单机构用作抢占市场,争夺商户的竞争砝码。(4)违规套现、虚假交易现象突出。随着金融信息电子化的发展,加上支付盲目追求发展客户量,商户的准入条件降低,特约商户在利益的驱使下出现了POS机违规套现、虚假交易、POS机诈骗等违法现象。同时犯罪分子利用POS机刷卡套取现金,在套现后,又很快利用高科技手段将该笔交易删除。

2.非金融支付机构风险管理方面。(1)非金融支付机构外包服务商准入管理不到位。目前,大部分非金融支付机构在山西省开展业务仅在太原成立分公司,对省内其他各市县多采用业务外包模式拓展商户。调查发现,外包服务商代理门槛较低,工作人员不经过专业培训即可上岗,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代理服务商只需向非金融支付机构缴纳20~50万元的保证金和代理费即可进行代理,在取得代理资格之后,又存在层层转包现象。(2)日常巡检执行难到位。第三方收单机构,特别是新兴收单机构,虽然制定了业务风险办法,但人员力量主要投向市场的开拓方面,对特约商户日常巡检制度不够重视,没有严格执行。或是巡检频率不足,或是巡检走过场,或是将巡检业务外包后置之不顾,没有充分认识到巡检工作的意义,对巡检发现的问题如移机使用,不积极上报和解决。(3)违规商户清理不到位。据调查,银行卡跨行转接组织风险监控系统提示的高风险商户逐步由运作规范的收单机构转移至其他收单机构,特别是向新兴的异地收单机构转移迹象明显。如某新兴收单机构,在非注册地发展的24户特约商户中,有3户是银行卡跨行转接组织曾提示为高风险的商户。

三、当前基层央行监管面临的难点

1.落实备案管理难。部分非金融支付机构未能按照《山西省非金融支付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要求,主动与业务开展地人民银行联系,接受业务监管,而是有意识地规避属地监管。因大部分非金融支付结构未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而是以外包模式开展业务,其隐蔽性较大,基层央行很难第一时间了解到辖内非金融支付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2.日常监督管理难。部分非金融支付机构“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以已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备为理由,不向省内地市中支报备。目前,总分行相关条例没有明确基层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监管范围,从而使非金融支付机构游离在有效监管之外。在日常工作中,地市中支尚未有统一、明确的监管制度,不能进行动态监管,即使发现风险及问题,也难以处置。

3.监管资源严重不足。以山西省为例,人民银行各地市中支支付结算管理人员最多仅为5人,最少只有3人,承担了支付系统管理、账户管理、票据管理、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结算工具管理、非金融支付机构管理、银行卡管理等多项职能,对收单业务只能兼职进行处理,同时,基层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未能同步更新,对新型收单方式、收单工具,了解掌握不够充分,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监管技能有待提升。

4.对收单市场监管方式不明确。虽然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了收单业务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但对此原则,各方理解不一。基层人民银行认为收单机构应首先实现机构设立本地化,然后才可以在机构设立地开展收单业务,而收单机构则以手持全国或全省支付牌照为借口,可以在全国或全省开展业务,此类公司业务开展分散在各地市,信息采集多集中在其总部,如上海、北京及各省省会城市,对此监管机构的监管主体层级、监管信息反馈渠道尚未明确。

四、对策建议

1.促进刷卡手续定价的进一步市场化。在核定发卡行、银行卡跨行转接组织、收单机构成本的基础上,可采取由监管部门定期发布三方成本价格,由各收单机构自行决定为每个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价格,而不再由监管部门划分行业标准,实现收单业务市场的自由竞争,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引导收单市场的健康发展。

2.建立健全收单机构监管机制。应对持全国或全省支付牌照收单机构的监管主体层级、途径、方式进行明确,建立跨区域监管协调机制。确立这类机构在非注册地开展的收单业务监管主体是注册地人民银行,还是经营地人民银行。如确立为经营地人民银行,应要求此类机构实现机构人员落地在先,业务开展在后。如确定监管主体是注册地人民银行,应加强注册地人民银行对此类异地收单业务的监管,尤其是对经营地人民银行反馈的违规行为的治理。

3.建立健全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制度。明确要求收单机构要认真配合属地监管工作,建立非金融支付机构事前备案、事中反馈、事后退出报告机制。一是建立机构备案和业务备案相结合的备案管理模式,明确非金融支付机构在地市及以下地区开展业务前所必备的条件;二是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基层央行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向业务开展地人行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报表,及时报告创新业务、风险状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基层央行通过持续收集、监测和分析非金融支付机构的报告,实施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动态监管;三是建立非金融支付机构风险退出机制。支付机构终止业务前应向业务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明确对已拓展商户后续管理及风险控制措施。

4.充实监管力量,强化人员培训。一是地市中支应增派会计、金融业务基础扎实的业务人员,充实到支付结算队伍,以满足当前支付结算管理内容不断丰富的需要;二是要增强支付结算管理人员和被监管单位的互动,使支付结算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到监管对象的信息变化情况,而不是仅限于每季度、每半年一次的书面报告所体现的表面现象;三是人总行应加大收单业务培训的频率和覆盖面,使其能够延伸至基层人民银行。

参考文献:

[1] 吴从法,赵宏伟.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乱象与治理.中国信用卡,2013(6)

[2] 徐振江,郭宝华,陈志阳.刍议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与监管――基于辽宁省收单业务市场的研究.金融会计,2014(2)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人事处 山西太原 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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