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类休假制度

2025-03-08

上海各类休假制度(精选4篇)

1.上海各类休假制度 篇一

休息与休假制度知

为规范公司假期管理,保证员工公平的休息与休假权利,特制定假期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内容如下:

1.休息日:公司全体员工在法定工时以外,均享有休息日。

2.法定假日:全体员工均享有以下11天带薪假日:

2.1 元旦1天(公历1月1日)

2.2 春节3天(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

2.3 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

2.4 “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公历5月1日)

2.5 端午节1天(农历五月初五)

2.6 中秋节1天(农历八月十五)

2.7 国庆节3天(公历10月1日至10月3日)

3.婚假

3.1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3.2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婚假10天(其中3天法定婚假,7天晚婚假)。

3.3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4 婚假包括休息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3.5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用掉,可分两次申请。

3.6 请婚假者应提交结婚证,否则视为无效。

4.计划生育假

4.1 产假

4.1.1 女员工产假按下列情况享有:

4.1.1.1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

4.1.1.2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

5天。

4.1.1.3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4.1.2 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可适当延

长产假,其超过正常产假期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但超产假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4.1.3 请产假者应提供准生证明、婴儿出生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如难产、自然流产

证明等)。

4.1.4 产假期结束以后该员工的工作岗位由公司另行安排。

4.2 晚育假

4.2.1 已婚女员工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为晚育。

4.2.2 晚育者可享有晚育假30天,并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4.2.3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4.3 晚育护理假

4.3.1 男员工配偶属晚育者,男员工本人享有3天晚育护理假。

4.3.2 晚育护理假应当在配偶产假期间使用。

4.3.3 请晚育护理假应提供准生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

4.4 产假按日历天数计算,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包括休息日但

不包括法定假日。

4.5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者,不享受计划生育假待遇。

5.病假

5.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请病假时,需提供医院的诊断书和病假条,否则以事假计。

5.2 病假期间,公司依法给予医疗期,并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以该员工正常情

况下实得收入的70%为基数,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5.3 员工申请病假时,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不符合实际的医院诊断书。否则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5.4 员工病假实际休假日数不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6.丧假

6.1 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或配偶的父母死亡,员工可享受3天有薪丧假。

6.2 丧假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7.工伤假

员工因工受伤休假视为上班,具体情况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办理。

8.公假

员工参加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公益活动、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入学或专业资格考试经所在部门批准的,可按上班计发薪资。

9.年休假

9.1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从第二年起,普通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假7

天,部门经理为10天;以后每满一年递增一天,但最多不超过15天。

9.2 凡申请休年假者,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并应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批准后

方可休假。

9.3 一次申请的年假最低天数为半天。

9.4 当年年假应在日历内申请休完,过期作废。

9.5 员工可自行选择用年假抵病、事假。

9.6 劳动合同终止、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或因违纪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其未

休年假不予兑现或补偿。

9.7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当年年假。

9.8 年休假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10.请假流程

10.1 员工申请病假或事假,原则上应当提前7天填写申请表。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

不及请假者,应当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迅速告知直接上司和行政人员,并于上班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

10.2 员工申请婚假、产假、晚育假、公假及年休假时,应提前7天填写申请单,报

直接上司、总经理批准。申请丧假或者其他休假应及时通知直接主管和行政人员,并填写请假单。

10.3 请假3天以内(含3天),报请部门经理批准;请假3天以上,报总经理或其

授权人批准。所有业务人员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

10.4

10.5 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核准后,请假单送行政人员留存备案。

11.附加说明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更新。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XX(上海)有限公司

2.请假休假制度 篇二

编号:JL-41

一、请假及休假制度

1.请事假需按照规定填写请假条并按规定扣请假日的工资,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一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和综合部联合批准,超过一天以上的需要提前一天写假条,事假扣请假当日100%工资。

2.请病假需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病假一天及一天以上需要就医证明,当月请病假不超过两天(含)的不扣除请病假当日工资,两天以上按规定扣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3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2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1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不扣工资。

3.年假规定:年假不允许跨年;员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可享受年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可享受年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可享受年假15天,年假可以集中也可分段休假,年假的审批由部门经理和综合部联合批准,如员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年假,公司给予补贴具体算法为:未享受年假天数X

300%

工作日工资;注: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年假;满10年不年20年,当年请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年假;满20年及以上,当年请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年假;如当年的年假已提前休完,请假次数达到规定,则顺延不得享受下个的年假

4.婚假规定: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满25岁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共10个工作日,应一次性使用,如因工作岗位原因需要分段休假,需经部门经理及综合部联合批准。

5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岁的为晚育,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3个月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45天。

6丧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及岳父母公婆和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死亡去逝,经单位批准,酌情给予1-3天有薪丧假。

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双休日安排员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员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ND

3.带薪休假制度 篇三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4.年休假制度通知 篇四

年休假制度通知

1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市直各机关、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省驻安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类单位工作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指导各类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12〕4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从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加强督促,推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执行。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制度,各单位结合实际,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各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职工年休假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督导落实。各单位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就地就近休假。单位作出计划之后,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单位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并在一个内集中休假,一般不跨安排。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守等一些性质特殊岗位,应当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期错时实施年休假或就近休假。

四、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数据汇总与分析评估,向政府作出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工作情况不能安排休假的,应按照属地原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情况备案。

五、加强年休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限时办理涉及年休假纠纷的案件。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整改,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负责人还要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建议政府或相关部门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并查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办公地址: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市政府大院东附楼305室)

联系电话:3xxx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x年3月1日

年休假制度通知

2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各单位:

为认真执行职工年休假制度,更好的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增强和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辽人[20xx5]10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职工休假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的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工的关心和爱护,是保障工作人员身心健康、调养生机、激励工作干劲、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妥善安排好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要注重劳逸结合、处理好正常工作和职工年休假的关系,充分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落实。

二、职工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1、要严格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辽委传发[1991]14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⑴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7天;

⑵参加工作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⑶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⑷年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⑸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法定假日等,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

⑹年休假假期不跨使用。规定的假期天数,可在本内分次使用;

⑺正常休假期内,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⑴上一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当年不休年休假;

⑵本累计事假超过年休假天数的,当年不休年休假;

⑶当年在休假以后,又请事假的天数应在本人次年休假天数中扣减;

⑷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休假年休假。如在年休假以后累计旷工超过以上天数的,取消本人次年的年休假;

⑸被公安机关拘留,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不休年休假,已经享受的,取消次年的年休假;

⑹由非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录用和调入的人员,上半年录用和调入的,可享受当年休假待遇;下半年录用和调入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三、加强职工年休假的组织管理工作

1、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职工年休假登记管理台帐,做好年休假的统一安排、协调工作。对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必须在内按规定的天数安排休假。也可将个人自主休假与组织统一安排休假活动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丰富职工的假期生活。不得以工作忙、人员少等为由,剥夺职工年休假的权利,也不得以发放钱物等形式代替休假。同时要妥善处理好落实年休假和正常工作的关系,防止因休假而贻误工作,做到正常工作和职工年休假两不误。

2、各单位要建立职工年休假的报告制度。按隶属关系,单位正职休假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告;单位副职休假向单位正职报告;中层领导干部正职休假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中层领导干部副职休假向本部门正职报告;其他人员休假向本部门领导报告。

3、职工休假制度能否落实,领导干部带头是关键。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按照规定的假期休假,妥善处理好休假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劳逸结合,以充沛的精力、健康的体魄,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4、年休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赋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项权利,对单位拒不执行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单位提出休假要求,也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各单位人事部门要督促本单位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二xx年七月七日

年休假制度通知

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干部保健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在我县健康、规范运行,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落实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实行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省州有关规定,从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将年休假制度落实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力度,强力推进。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职工全面掌握带薪年休假政策规定与制度,积极合理安排休假,单位领导要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干部职工意愿,合理制定本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要从年初开始,安排干部职工轮流休假,切实做好全年干部职工休假计划的落实。单位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就地就近休假。单位作出计划之后,干部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单位安排。休假方式可灵活掌握,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单位安排,主要负责人签字,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管理权限审批相结合的方式,按程序、按要求报批年休假。各单位要切实建立健全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和年休假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都给予年休假。

1、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期可根据个人意愿,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相连,形成较长假期。

2、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干部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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