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简介(11篇)
1.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简介 篇一
集合票据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扮演的角色分析
摘要:集合票据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就当前集合票据的特点及优势展开分析,提出了集合票据在发行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
关键词:集合票据;中小企业融资;特点;优势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中小规模企业,是我国经济体制下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规模和数量的发展,对于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太高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及困难,因而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
一、集合票据的特点和优势
集合票据,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使用较为广泛的方法。所谓集合票据,就是是指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聚合票据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得开展提供了合理的保障,这种先进的集合制发行手段能够有效的解决单个企业独立发行规模小、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一)企业地位的提升
目前,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有很多,包括了银行贷款、企业债券、民间贷款等多种融资方式,但这类融资公司的信用级别、融资成本都相对较高,使这些融资途径一般得不到普及和大量使用。而集合票据则完全不存在以上所说的缺点。
一般情况下,银行间市场的贷款、债券等融资途径对企业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只针对于那些市场信誉度较高、技术实力雄厚的企业开放,而中小型企业则很难享受这种融资途径。但集合票据的使用,整体上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地位,使这类企业也能够享受到银行间市场的贷款及债券融资方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压力,使中小企业得到快速发展。目前,集合票据的要求较低,一般大多数中下哦企业都有资格发行集合票据。
(二)票面利率低
在集合票据的发行过程中,票据的发行费用由多个企业和法人进行分担,分摊了票据的发行费用,使企业的风险大大降低,使企业的发展更加持续化、安全化。同时,集合票据的发行利率较同档次的贷款利率相对要低一些,综合费率较企业债券贷款也更有优势,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发行难度,提高了企业收益,降低了企业的运行风险。由于集合票据的使用时间一般有三年时间,因此,大大的缩短企业的资金成本,充分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三)票据设计的灵活性
票据设计的灵活性,能够降低企业的运行风险,提高企业的整体利润率。
中小企业融资,是企业间的一种争取共同利益的联合行为,多企业之间的合作,能够确保企业的信誉度,提高企业的整体市场竞争力。
中小企业所发行的集合票据,相比较于其他融资手段,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简便性,是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方式方法,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之下,给予集合票据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利,使融资产品的灵活性大大提高。
由于企业的融资行为是多个法人共同行使,因此,融资过程和企业的发展过程都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因此,企业可以指定一定的信用措施和信用手段,维持企业的稳定发展,减少降低企业融资风险,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立业,最大限度的避免资金的流失。
二、中小企业开展集合票据融资的相关发展建议
集合票据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相关保护政策不完善以及不合理的操作流程,以及投资人对集合票据融资的不理解,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针对于此,提出了有关中小企业开展集合票据融资的几点发展建议:
(一)选择具有融资能力的中小企业目标
成功开展集合票据工作的首要工作便是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做好筛选工作。应该选择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结合票据的发行,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工作开展的低风险性,同时,便于评级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确保集合票据的发行能够获得市场投资者的信任及支持。
(二)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支持
政府是集合票据的主要发起者,集合票据成功发行,对于整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对集合票据的发行工作进行一定的支持和辅助。政府应该加强对集合票据这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的推广力度,让更多中小企业都了解和参与集合票据的发行工作,以提升集合票据的普及率。
同时,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来推动集合票据的正规化和标准化,为集合票据的发行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政府应该承担起督促企业按时还债的工作,保证整体效益的增长;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把对于有关企业的优厚福利政府扩大到集合票据发行活动中来,给予发行企业和参与企业一定的利息补贴政策,使中小企业能够更加健康有效的使用几何票据这种新型融资工具。
三、总结
集合票据的发行,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起到了很好的经济催化作用,促进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发展。但几何票据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和补充,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赵红丽,糜仲春.发展票据市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J].价值工程,2008(10).[2]毛欢喜.集合票据创新中小企业直融模式[J].投资北京,2010(01).[3]尹优平.全球金融危机对山西省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J].银行家,2008(12).
2.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简介 篇二
一、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历年发行情况回顾
(一)起步阶段(2009年)
2009年11月1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标志着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创新工作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同年11月13日,首批四只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产品通过交易商协会的注册程序,正式上线发行,实现了中小企业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重大突破(如表1)。
数据来源:根据wind数据库数据和中国货币网数据整理。下同。
与传统的银行信贷融资、集合债券融资相比,此阶段的集合票据的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1)融资成本较低。由表1可以看出,四只票据中有三只的票面利率均低于同期同期限的贷款利率,另外一只也只是略高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利率0.24个百分点。据统计,加上其他发行成本,09寿光集合票据的综合成本为5.34%,仍低于同期同期限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比寿光8家中小企业贷款加权利率平均值低4.06个百分点,比山东省中小企业贷款加权利率平均值低5.98个百分点(刘云昭,2010)。较低的融资成本成为吸引中小企业的重要因素。
(2)融资期限较长且灵活。集合票据产品实行注册制,在融资期限方面,四只票据的期限都在1年至3年之间,远远高于以往的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平均期限。既有1年期的短期品种,也有2年期和3年期的中期品种,完全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主体结合市场的资金环境和发行主体资金需求协商确定,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这种期限安排可减轻企业偿付短期债务所面临的巨大压力,也可为即期债务偿付提供必要的保障。在融资用途方面,集合票据没有任何特殊的规定,给了融资企业充分的自主权,优化了中小企业对募集资金的配置。
(3)产品设计创新程度高。09诸城一期采取外部增信和内部增信相结合的双保险增信模式,实行“担保+偿债风险准备金+票据分层”制度。票据分层这种产品结构化设计开创了一种新的模式,将票据分为优先级和高收益级,高收益级集合票据所有者在获得本息偿付方面落后于优先级投资者。这种内外兼顾的综合增信措施不仅增强了优先级和高收益级集合票据信用等级,而且从制度上为集合票据的发行提供了保障,从而更有利于信用级别较低的中小企业募集资金。
(4)产品风险控制到位。所有集合票据的担保方式均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方资金实力雄厚,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因此,票据发行时的债项评级都达到了A级以上,09诸城优先级债券评级更是达到AAA级。此外,集合票据项目均设置了较为完善的偿债保障机制,通过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及监管银行签订相关偿债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了比较严密的资金偿付安排。信用增进机构的代偿资金能够前置到位,从而较为完善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使投资者避免遭受资金的时间效率损失。
(二)上升阶段(2010~2013年)
首批集合票据因制度创新产生了强大的示范效应,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受到中小企业和机构投资者的青睐,表现出较强劲的发展势头,此阶段的总体发行情况如表2所示。
此阶段的发行呈现以下特点:
(1)全面持续创新,推动了集合票据的快速发展。对集合票据这种新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会同各参与方一直努力创新,推动集合票据的快速发展:
一是推出区域集优票据,创新发行模式。“区域集优”融资模式是指一定区域内具有核心技术、产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中小非金融企业,通过政府专项风险缓释措施的支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债务融资方式。交易商协会于2011年6月在东部沿海广东、山东、江苏三省启动区域集优票据首批试点,同年11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西部。该票据是基于集合票据的创新和延伸,创造性地将地方政府引入作为参与主体,并使其发挥主导作用,充分集中了市场和政府对资本和其他相关资源配置的双重优势。其最主要的创新:首先,建立了合作各方的长效合作机制。交易商协会、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主要参与方签订“合作备忘录”、“框架协议”,明确分工各方权责,建立贯穿发行主体遴选推荐、信用增进、风险缓释、后续管理等环节的长效合作机制,从而夯实了标准化、可持续地批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基础。其次,采取了专项风险缓释措施。该措施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发展基金,其所有权在偿付违约债务之前归出资人,但须在承销机构开立专门账户,由出资人、承销机构、信用增进机构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监管。中债公司根据专项风险基金提供20-30倍的担保额度,保证了区域集优票据的发行规模。据不完全统计,2012~2013年期间有33只票据发行采用了这一模式。
二是创新增信方式。因集合票据发行主体普遍的信用评级偏低,为增强债项主体评级,发行各方在增信方式上也一直在尝试各种创新。除一般性担保+偿债风险准备金这种最为普遍的担保方式外,在此阶段还创新产生了各种担保方式,如两家担保公司联合担保(11北京农业一期);担保+第三方反担保(11济南一期);一般性担保+再担保(10黑龙江一期);票据分层+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担保人回购承诺(10诸暨一期、二期);担保+联合发行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10威海一期);区域集优票据推出后,中债公司担保+专项风险缓释基金的担保方式更为普遍。
(2)发行地域迅速推广至全国范围。首批集合票据在北京、山东等地发行后,集合票据以其特有的优势在全国范围迅速推广。2010年,除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江苏等东部沿海及发达地区的进行了较大量的发行外,西部地区如内蒙古、陕西等省的企业也进行了集合票据的尝试。到2011年,中西部有更多的省份如湖北、河南、四川开始使用这一创新工具。2012年,天津、河北、新疆、安徽、湖南、江西等省也实现了零的突破,集合票据全年的发行量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46只。2013年,广西、辽宁、重庆等省市也参与了集合票据的发行。此阶段,全国已有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发行了集合票据。当然,总体上看还是具有较强的区域集中性,北京、江苏、山东、浙江等地的发行较多,占此阶段发行的五成以上。
(3)集合票据参与各方热情较高。集合票据发行涉及的参与方包括企业、地方政府、当地人民银行、担保机构、承销商、交易商协会等。承销商和担保机构对集合票据的发行和增信作用非常关键。在此阶段,几乎吸引了所有的金融机构加入到承销商队伍。除农行、工行、建行、交行等全国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行银行积极参与发行外,几乎所有的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都成为了主承销商。同时更多的地方商业银行也是承销发行的主力军,如北京银行、浙商银行、南京银行等。担保机构的类型也较多,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如东方、长城、信达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这一类担保占比较少;第二类是各类商业性担保公司如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渤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第三类是具有政府背景的地方平台担保公司,这类担保公司的占比居第二位;第四类是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几乎近一半的发行是由该公司担保。
(三)停滞阶段(2014年至今)
2014~2015年的时间里总共才发行5只集合票据,合计金额不到9亿元,期限均为3年期(如表3所示)。从2013年12月到2014年6月近半年的时间里只发行了3只,断档了半年,而再一次发行已是2015年元月份,北京农业第一期发行。从2014年以来,集合票据的发行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且利率相对较高,金额较小。唯一的亮点是北京农业于2015年连续发行了2期集合票据。
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断档的成因分析
(一)集合票据发行成本走高,企业发行意愿不强
融资成本是中小企业融资时考虑的首要因素。集合票据在初期发行时,其利率有明显的优势。但在2011年以后,集合票据的发行成本有日益走高的趋势,最高票面利率达到了8.68%。2010~2013年集合票据的发行利率情况如表4所示。由表4可以看出,2012年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发行的票据为19只,占发行总频次的4成。2011~2013年,以发行额度为权数的加权平均利率均在6%以上,集合票据的利率几乎没有什么优势可言。2013年的发行利率有所回落,利率的变化趋势基本与同期市场利率的变化同步。但发行票面利率只是融资成本的一部分,如果加上承销、登记、审计、担保等多项费用,平均融资成本会增加3%(刘廷增,2014),将使集合票据的综合融资成本大大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09~2013年,基准贷款利率调整了7次,其频繁变动也加大了集合票据发行票面利率的定价难度,企业的利率风险加大。因此,高成本和利率风险的双重因素使企业的参与意愿日益减弱。
(单位:%)
注:2011年和2012年计算发行频次时用的利率为6.4%
(二)集合票据违约风险频发,引发投资者担忧
集合票据采取了多种增信措施来提高债券的信用,理论上债项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较小。但市场上相继出现的各类违约事件还是给了债券投资者现实的风险教育。一类是企业自身无力偿还,启动担保机构代偿。如10京经开一期的康特荣宝电子公司、10黑龙江一期的哈尔滨惠佳贝食品有限公司、11杨浦一期的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沈阳一期的沈阳铭辰汽车有限公司等均宣布自身无力偿还本息,由担保机构及再担保机构代为偿债;另一类是企业的主体信用等级下调。如2013年7月,12宁中小一期的宁波太平洋海运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由BBB级降至BB级,12芜湖一期的安徽精诚铜业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由A-下调至BBB+。还有一类是提示风险。如13青岛一期的青岛三特电器有限公司2015年3月被联合资信公司将其列入降级观察名单。在经济环境下行背景下发生的这些信用违约事件,激起债券市场涟漪,引发投资者对其风险担忧。
(三)集合票据的流动性较弱,形成较为畸形的市场
集合票据债券市场的诸多问题都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筹资者认为筹资成本过高;二是投资者认为风险过大。二者通过集合票据的流动性集中体现出来。集合票据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影响集合票据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可以从价格变化、交易规模和交易频率三个方面来考虑集合票据的流动性,但由于在银行间交易市场交易采用的是做市商制度,交易价格数据无法获得。交易量极少且不连续,可以认定集合票据的流动性几乎为零(2015,吴庆念)。集合票据流动性不足严重影响了其风险的释放,因此集合票据市场只有一级市场而没有二级市场的市场,其发展前景严重受到影响。
(四)中小企业自身实力不强,市场对增信机构的认可度降低
作为发行主体的中小企业因其自身的原因,信用评级普遍较低。在所有已发行的票据中,评级为A+的企业屈指可数,大多数企业的评级为BBB级。基于此,集合票据均采用了多种手段进行信用增级,增级后的集合票据债项主体评级近90%达到了AA级以上。2012年后发行的区域集优票据因设立了风险专项基金的风险缓释措施,其债项主体信用评级全部达到了最高级AAA级。即便如此,市场投资者还是认为这种评级结果与投资者的实际评价结果相去甚远,且认为政府在集合票据发行中的种种非市场化行为具有不可持续性,从而降低对增信机构的认可度。2014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2014年度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被评为最高的AAA级,但还是因认购不足而取消发行,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违约风险的频发,导致对增信机构的认可度降低。
以上是当前集合票据发行断档的主要成因,当然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在当前宏观经济整体下行的环境下,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加大而引发信用风险的担忧会传递到债券市场;政府在集合票据发行中的种种非市场化行为也是集合票据难以为继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区域集合票据要求政府建立发展基金做担保的做法因预算法的修订不可能常态化;另外近期债券市场收益率整体上扬,投资者将投资目标从高风险的集合票据转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三、集合票据创新发展对策
纵观集合票据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唯有创新才能保持集合票据的生命力。针对当前突出的成本、风险和流动性三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创新,推动集合票据的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中小企业征信制度,创新发行制度
完善健全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对中小企业融资有着积极的意义。研究表明,受益于征信业,中小型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由28%增至40%(陈茹,2014)。集合票据发行前期的很多工作如评估、担保等都是因为内外部信息不对称而提高了成本,延迟了时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有完善的中小企业征信数据库,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征信数据库,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为基础,将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同时与工商、税务、通讯公司、法院、社保等部门建立密切的信息共享制度,尽可能地将非银行信息纳入信息数据库,织就征信系统信息采集的大网。其次,培育权威的、有公信力的民营征信公司或行业征信组织,规范其经营管理,提高其服务能力,能快速地挖掘出符合条件的潜在优质客户。在此基础上,改革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制度的评估、担保制度,提高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效率,可以降低发行成本,增强企业的参与意愿;同时可以降低信用风险,提升市场信心。
(二)探索发展专业债券保险,创新担保制度
债券保险在美国已经是一种非常成熟的信用增级手段,为解决中低信用等级的发行主体进行信用增级发挥重要作用。债券的保险增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券发行人提供信用担保,被保险人为债券发行人,权利人为债券投资人。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相应的本金和利息,进而提升债券的信用等级。我国的中债公司即具有债券保险的性质。但集合票据市场由中债公司担保的债券比重过大,风险过于集中,迫切需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吸引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债券保险市场,提供丰富的增信手段以满足债券市场不同信用水平发债主体的多元化需求。政府要尽快出台债券保险业务指引与规范,明确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债券保险风险防范机制。
(三)创新集合票据产品,增强产品流动性
可利用资产证券化原理通过内部信用增级对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产品进行开发创新或结构优化,增强其流动性,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市场需求。这一点在前期已经有两起成功的案例(09诸城,10诸暨),可对成功的案例进行总结、完善、推广。对集合票据进行分层设计,分为高回报率级、普通级和优先级三个层级,将不同层级的票据产品销售给不同的投资者,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在创新产品的基础上,完善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当前,承销商做市不足也是债券流动性差的主要原因,应提高做市商的承销能力。投资者在购买债券(如高收益债券)时,承销商要通过做市为市场提供足够的流动性支持,提高债券的流通变现能力。
参考文献
[1]刘云昭、杨金柱、柳中波:《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制度创新与突破:寿光案例》,《金融发展研究》2010年第1期。
[2]刘廷增:《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模式探究》,《财会通讯·综合中》2014年第12期。
[3]吴庆念、钱一鹤:《中小企业债券的流动性问题探析》,《企业经济》2015年第5期。
3.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简介 篇三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贷款业务
1、贷款业务的主要内容
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品种多样,手段灵活,已经成为重要的收入来源。这些业务可以具体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需要运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产或负债而产生的收益或费用的业务,如委托放款;另一类是包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承诺或包含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或有要求权的业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承诺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未来一定时间做或不做某事的保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或有要求权是在偶发事件发生时可以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相应行动的权利,是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诺,由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将承担风险并获得收益。在国内,由于政策和环境的制约,贷款业务的品种还很单一,产生的效益有限。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进出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付款保证。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得到完全遵守的情况下,承担对出口商付款的责任,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结算方式)
提供担保(由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有关银行承诺,当担保申请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时,由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代为偿还)承兑汇票(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出票人的票据进行承兑,保证在该票据到期时无条件支付票据款项)远期结售汇(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客户签订协议,约定在未来的某日以特定的牌价买入或卖出外汇。这种结售汇方式的汇率风险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贷款业务与表内业务根本不同,在于它不需要通过占用资金和付出高额成本就可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带来稳定的收益。但由于大部分贷款业务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为支付的保证,其潜在的风险远远大于传统的表内业务。同时,由于贷款业务核算的局限性,其风险的准确计量比较困难,而且对于贷款业务来说,只要严格控制住风险,就有可观的收益。因此,贷款业务的管理和分析的重点应当放在对其风险的评估和量化上。在评估贷款业务的风险方面,巴塞尔委员会采用了一种适用性较强的综合方法来加以处理。即把贷款业务量发生额与风险信用折算系数相乘得出相当于表内业务的信用量A,然后根据债务人的身份确定对应哪一类风险权重B,然后A、B 相乘,得出最后的贷款业务风险资产。根据上述原理,我们可以认为:贷款业务由正常转变为风险或损失其实是一个由表外向表内转化的过程。即贷款业务在未形成风险或损失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是或有事项,而这种或有事项一旦形成风险或损失,则就应由表外核算转为表内核算。
2、贷款业务风险防范建议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针对每一种贷款业务的重要风险点,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和限制,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进行重点防范,从基本制度上,保证贷款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性。而各个经办部门则必须根据上级行的授权,严格按照操作手册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类中间业务,稽核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操作手册对其进行检查、监督。
加强贷款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是商业银行完善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坚持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制度。例如,对较长期限的贷款担保和承诺,应定期(三个月、半年或一年)重新协商合同有关条款,以减少信用风险。制定保护性条款。坚持审核授权买卖的证据,要求对方支付保证金,或提供抵押、反担保等。合理确定和调整贷款业务的收费标准。商业银行可按客户的信用等级与业务的风险系数收取佣金。例如,按照备用信用证的期限长短、金额大小、企业的信誉程度,确定不同的收费率。通过同业公会的协调,规范竞争,制止各种乱收费、乱降价甚至不收费的恶性竞争行为。重视前台交易和后台管理的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管理人员,不但要管好前台交易,也要加强对后台的结算、报告系统的管理,强化管理、交易、清算三分离体系。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借鉴国外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新技术,最大限度地防范和管理贷款业务风险。建立风险的电脑控制系统。跨国银行在这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经验。跨过银行进行全球管理的关键,是建立了完善的信息和控制系统,贷款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由于不在财务报表上反映,更是跨国银行信息和控制系统的重点。该系统一般包括日常监测系统、电脑信息与决策系统,通过数学模型分析,向高级管理层和决策层提供市场的最新变化、最新技术和产品信息,帮助其分析市场趋势,决定资本额、止亏限额和流动性限额。进行资产组合管理。资产组合管理,即通过资产组合多样化来分散贷款业务的风险,以通过某种资产的盈利来抵补另一种资产的亏损,而取得整体盈利。拥有的资产组合越多,则风险越小。
3、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问题的思考
解决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与“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的核算口径不协调问题,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改变当前的“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的会计核算分类方式,按五级分类的要求分“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设置贷款科目,可以消除“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划分采用期限标准的弊端。但考察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技术运用水平,目前按五级分类的要求设置贷款科目尚不现实,因为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定期进行,五级分类的结果变动频繁,当前商业银行的会计处理系统难以实现及时联动。因此,建议采用另一种途径,即结合期限标准和五级分类标准确定非应计贷款,对于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以及贷款本金或利息虽未逾期90天但难以收回的贷款均作为非应计贷款,同时增加信息披露,要求银行在财务报告中增加披露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的金额及对本期收入的影响数和本期非应计贷款收回的金额及对当期收入的影响数。从长远发展看,贷款会计核算上与五级分类管理相统一是未来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趋势。
参考文献:
[1]单喆敏.《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3.
4.关于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问题的研究 篇四
[摘要]: [关键词]: 引言一、二、三、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票据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优势分析 中小企业票据融资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问题。2.票据市场工具单一性问题。
3.金融机构对票据业务的内控管理问题。4.央行对票据市场的有效调控问题。
四、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未来政策选择
1.切实坚持商业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原则,加强对票据的合规性管理 2.积极稳妥地发展票据市场工具,3.尽快建立健全区域性的统一票据市场。4.加强票据融资的风险防范措施。
五、小结
5.关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调查报告 篇五
赵学奎
2008年11月25日,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金融“国九条“,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前不久,根据省经委领导的指示,省经委中小企业局、合肥市中小企业局、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组成专题调研组,先后考察北京、深圳两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情况、形成了调研报告,并召开了一场专题研讨会,重点围绕调研报告的政策建议和操作方案进行讨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概况
集合发债,俗称“捆绑发债”,就是将2个以上的发债主体捆绑在一起,先对发债主体、担保人分别评定信用等级,再对集合债整体进行评级,并实行“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
原国家科委早在1998年就统一组织过高新技术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原国家旅游局也曾做过尝试,但由于种种原因均没有获得批准。
2003年国家科技部组织了一次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工作。全国不同高新区的12家企业,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方式,发行了总额为8亿元的“03高新债”,开创了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先河。2006年7月27日,“03高新债”完成还本付息的兑付工作。此次尝试大大降低了管理层对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风险的担忧,也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寻找到一个新方向。
2007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文,同意发行10.3亿元的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3.7亿元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2007年11月29日,“07年深中小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面向机 构投资者,共发行了10.3亿元。该债券的发行牵头人为深圳市贸工局,发行人为深圳市有关部门从130多家申请发债的中小企业中选出的20家,债券的担保人和总承销商为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深圳市高新投资担保公司及中科智投资担保公司则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2007年12月25-26日,“07年中关村债”通过深交所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相结合的方式成功发行,并首次采取了回拨方式增加深交所场内发行份额。该债券的发行人为4家中关村园内企业,担保人为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再担保人为国家开发银行,承销商为招商证券公司,网上认购的投资者基本为个人投资者。
2008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规定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和第三方担保债券。
2008年9月14日,全国中小企业集合债融资推广服务中心在北京成立,该中心由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联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共同组建,为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提供相关服务。
受深圳、北京成功发债和政策利好消息刺激,2008年,河北、武汉、厦门、上海、河南、重庆、大连、贵州等地纷纷提出了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计划。北京市也计划再接再厉,2008年大打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牌。
但迄今为止,中小企业集合债遭遇集体难产的窘境:武汉市5亿元的中小企业集合债由于途生变故,申报阶段还未结束,就暂时搁置;成都市早已拟好的“08成都中小集合债”承销发行方案一改再改,如今仍悬置市经委案头,原定于2008年内发行上市的计划已经落空;“大连中小集合债”尚未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重庆、河南、北京、浙江和深圳等省市,中小集合债发行时间表也一拖再拖。中小企业债走到了十字路口。
二、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陷入困境的原因
1、担保失位是关键。集合发债不仅要对各发债企业进行评级,还要对担保 人进行评级,最后再对资产包进行综合评级。投资者对发债主体和债券担保人的要求高,其中债券担保人的信用评级至少在AA以上。这意味着需要找到大型银行或“中”字头的企业作为担保或再担保人。截至目前,“03高新债”、“07深中小债”和“07中关村债”三只上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均由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担保方。2007年10月,鉴于对担保风险的担忧,银监会明文禁止银行对企业债券等融资项目提供担保,以往以银行担保为主的企业集合债券发行遂陷入担保危机。相较上述三只上市债,目前各地的中小集合债都是地方政府下属担保机构担保,担保机构普遍注册资本规模较小、实力有限,按金融机构的标准评级,信用级别往往低于AA。由于集合债券结构复杂、风险高、发债主体多、信用级别不高,有实力的大型担保机构或者对中小集合债缺乏兴致,或者对发债主体的资质、反担保措施等要求太高。
2、产品本身风险大。集合发债相当于资产打包,而打包式金融产品存在天然信用风险,而且由于债项信用评级较低,市场认可度低。以信用评级为例,单个企业的违约风险比较容易识别,但几十个企业放在一起则难以评断。2008年3月,工信部中小企业司组织集合发债考察团,在美国考察时发现,美国没有中小企业集合债,而是符合发债条件的中小企业“成熟一家、发行一家”。美国专家认为,把一批企业捆绑在一起,债券的整个信用等级就适用“短板理论”:谁的信用等级最低,该集合债就参照谁。因为一旦“短板”出现问题,就会破坏发债的整体链条(注:本条内容引自2008年9月11日,第九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上叶小杭先生的发言)。
3、“豪华融资”抑制企业兴趣。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门槛过高。根据现行申报规定,中小企业必须达到9个方面的硬指标方能入选,包括净资产达6000万以上、成立四年以上、近三年连续销售增长20%、连续净利润增长10%及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很明显,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本身找银行贷款也不难,至少也容易获得担保机构的支持,而且方便、快捷、融资成本较低,所以不少企业中途放弃发债计划。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公司)负责人介绍,中关村集合债券2003年初选的发债人为27家,2005年8月确定上报时减为10家,2007年批复时再减少到7家,实际发行时只剩下4家。
3(2)耗时过长。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从准备到成功发行,至少需要一年时间。据介绍,“中关村债”早在2003年就开始酝酿发行,准备工作前前后后花了5年时间,其中操作阶段达2年时间。期间两次正式申报,多次修改方案,债券发行人和发行规模一减再减。2003年6月,中关村担保公司从其客户中初选出27家作为备选项目,编制了申报材料。受当时条件限制,发债申请未能获批。2005年8月,该公司再次启动申请程序,确定上报发债企业10家、发债规模4.2亿元。2007年3月19日,经国务院批复,国家发改委发文同意发债,发债企业家数减少为7家,发债规模3.7亿元。实际发债时,则只剩下4家企业,发债规模缩减到3.05亿元。
(3)成本过高。中关村担保公司负责人戏称,集合发债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一项“高成本的豪华融资”。首先是前期支出。发债企业需要支付三年财务报告审计费、律师谘询费、信用评级费、券商代理费、项目评审费等,一旦申报失败,这些前期支出就竹篮打水。其次是债券利息和担保费。根据规定,债券评级AA以下的,债券利率将高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0-30%;AAA的,可低于贷款利率5-10%。尽管由于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担保或再担保,成功发行的三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利率较低,但“07中关村债”的合计年化融资成本仍高达9.94%。再次是隐性成本。从发债申请到最终获批期间,企业投入的时间成本、管理成本和人力成本,就使发债企业不堪重负。
三、破解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困境的建议
中小企业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美国次债”,曾在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尘嚣一时。然而,随着良莠不齐的发债公司因经济萧条而无力支付高额利息或赎回债券,信用违约此起彼伏,使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危机四伏。1989年,“垃圾债券之王”米尔肯供职的德崇证券破产之后,中小企业债券在美国渐归沉寂。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风险识别和控制难度,远非单一企业债可比。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和机构投资者,对中小企业集合债更为审慎(银监会严禁商业银行为企业债提供担保、保监会禁止保险机构购买企业债)。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在起步五年、各地准备大干快上之时,由于制度设计、担保失位、门槛过高、成本过高等原因走到了十字路口。当前,全球金融风暴导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融资难问题加剧,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不失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 4 难的出路之一,也是担保机构探索直接融资担保进行业务创新、通过集合债担保提升自身信用和社会影响力的手段之一。我们认为,可通过完善制度、简政放权,尽快使中小企业债“起死回生”。
(一)修改发债制度,降低发债门槛、下放审批权限。《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的,即可发行债券。已经发行的3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实际要求的条件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甚至高于IPO的要求。目前,审批机构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主体和担保方设置的条件非常高,需要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财务审计、律师咨询、发行评审、券商评审、担保审核,由各地发改委层层上报,耗时长、成本高。我们建议,适当降低对发债主体和担保方的要求,或适当下放发债审批权限。可以由国家发改委每年根据国民经济增长总量、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等核定全国及各地非上市公司(含中小企业单独或集合)发债规模,发布指导意见和风险指引,由省级发改委负责发债审核。
(二)创新中小企业发债制度,尝试“定向募资、统一担保、委托贷款”。中小企业具有地域性强、稳定性差、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透明度低等特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银行、担保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对中小企业最担心的问题,也是当前中小企业发债管制严、发行成本高的主要原因。合肥作为全国首个、目前唯一的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主要推动者,应努力探索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新途径。省经委中小企业局于12月5日组织召开的专题研讨会上,大家基本认同以下方案:由省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协调,由合肥地区业绩优秀、运作规范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主要操作方和担保人,从其现有客户中优选若干家中小企业分别作为发债主体或打包为一个“集合债”,定向发售给特定组织和个人购买(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非法集资”之嫌,投资人数须控制在200个以内)。由推荐项目的专业担保机构代收债券募集资金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募集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贷给发债企业。对担保机构来说,此举实际上演变为政府组织支持下的直接民间融资担保,产生“社会资金服务企业发展,企业发展促进社会发展”之效,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保增长、促发展、调结构”的要求,也符合十七大报告 5 提出的“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精神。
(注:作者原为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为合肥市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注:以下两篇信息供参考、酌用。
“合肥市中小企业发债融资研讨会”反响热烈
2008年12月5日下午,由省经委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联合发起,市创新担保公司承办的“合肥市中小企业发债融资研讨会”在梅山饭店3号会议室举行。
参加研讨会的代表分别来自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经委中小企业局、市经委、市中小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创新担保公司、市中小担保公司、海汇担保公司、高新担保公司、华泰集团、鸿路钢构、中兴继远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等。
创新担保公司负责人代表省、市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联合调研组宣读了《关于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调研报告》,重点介绍了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总体情况、当前面临的困境和破解困境的政策建议。
省经委中小企业局副局长黄辉、市中小企业局局长王十朋分别说明了在我市尝试中小企业定向发债融资的设想和操作思路,引起与会代表的热烈反响,大家从必要性、可行性方面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金融风暴冲击下的中小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融资难问题有所加剧,我市作为全国首个、目前唯一的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和合芜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主要推动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探索金融制度和产品创新,开创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新途径,十分必要;根据民法“非禁即可为”及平等自愿的原则,中小企业定向发债融资是可行的。大家还就如何完善发债方案和操作流程等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
会议责成有关人员根据大家的意见,尽快拿出完整的操作思路、发债方案和办理流程,履行有关程序后尽快付诸实施,为开创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新途径、帮助中小企业“过冬”,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探出一条新路。合肥1亿元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产品计划成功发行
2008年的冬天,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危险,我市中小企业正遭遇一场“严冬”!
为帮助企业过冬,合肥市投融资中心、合肥兴泰信托公司、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公司、合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四家共同策划、联手合作,于2009年1月8-31日发行1亿元规模的“滨湖春晓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产品计划”。
为增强我市中小企业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抵抗力,缓解其融资难、担保难问题,2008年,合肥市政府先后组织几拨人马,北上南下,先后调研了杭州“平湖秋月”中小企业集合理财产品发行情况和北京、深圳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情况。调研发现,杭州市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做法路径较长、程序复杂、企业融资成本较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则存在担保缺失、门槛高、发行难度大等弊端。而创新担保公司与兴泰信托于2005年曾成功发行过一期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产品计划,到期全部还本付息。
在市投融资中心的组织下,经多方研讨、充分论证,制定出“滨湖春晓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产品”发行计划,发行规模初定2亿元,首期发行1亿元,期限为2年。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保障社会投资者的收益,市投融资中心以免息保本方式认购首期1亿元中的3500万元,达到信托产品固定年收益5.5%,而企业贷款利率执行年5.4%、担保费率执行年1%。信托债由合肥兴泰信托作为发行人,由合肥市创新信用担保公司、合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其现有客户中优选30家企业并提供全额担保,募集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给发债企业。该方案的特点是环节减少、发行简便、企业融资成本大大降低、策划和发行时间大大缩短。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孙金龙同志听取专题汇报,充分肯定本方案,并明确指示,资金支持方向要与“保增长”挂钩,重点支持2009年产值增长快的企业,资金主要用于很快见效的新投资项目、技改项目和能迅速增加产值的流动资金。企业产值增长比例要与担保费率挂钩。实现增长目标的,减免担保保费,减免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6.自查报告 - 票据业务 篇六
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排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规票据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35号)和《河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村镇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豫银监办发[2013]137号)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全行员工开展学习,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清当前金融环境,把握好当前局势,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确保各项业务能够“持续、稳健”发展;二是组织业务部、风险部、营业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迅速对我行自开业以来,所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逐笔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票据业务总体概况
我行的业务从开业之日起,逐步开展,但由于受人员数量及业务技能的限制,以及总体风险控制水平的制约,我行开办业务的品种极为有限。对于信贷业务,一方面加紧培养信贷队伍,创新自己的产品、搭建自己的信贷制度体系,适量的开展信贷业务。而对于票据业务,我行目前开办银行承兑业务,对于票据贴现业务,2012年仅办理XXXX万元,2013年6月份办理人民币XXX万元。
二、银行承兑业务
我行的银行承兑业务,自2012年4月5日开始签发办理,至2013年6月30日,累计签发XXX张,金额XXXX亿元,截
止2013年6月30日,已解付到期银承汇票XXX张,金额XXX万元;未解付承兑汇票XXX张,金额XXX万元。不存在垫款情况,客户付款率100%,并且我行均能做到,快速审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可在到期当天或收到票据当天解付,维护了良好的金融秩序,遵守了结算纪行,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信誉。
承兑客户主要存在的问题:对承兑客户暂未进行客户评级;档案资料缺调查表。
三、票据贴现业务
我行的贴现业务自2012年4月5日开始办理,至2013年6月末,累计贴现票据XX张,金额XXX万元;转贴现X笔,金额XXXX万元;到期收回贴现票据X笔,XX万元。办理过程合规合法,风险可控。截止2013年6月末,我行贴现票据金额为XXX万元。
四、总结
通过此次学习和检查,我行领导和员工切实认识到,合规办理业务的重要性,并再次明确自身市场定位,加大信贷业务投放力度,做好做强传统业务,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助力县域经济腾飞。慎审办理银行承兑业务,确保银行承兑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40%,减少表外资产风险。在条件不具备时,暂时不涉及票据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
7.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简介 篇七
此外, 商业汇票根据是否附息分为附息商业汇票和不附息商业汇票。期末, 对非金融企业的附息商业汇票是否一定要计提票面利息, 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我国, 多为不附息商业汇票, 附息商业汇票非常少见, 而且商业汇票的期限很短 (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 因而票面利息金额不大, 往往不具有重要性。对非金融企业而言, 票据利息收入不是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期末计提票面利息, 会增大工作量和核算成本, 而且非常繁琐, 容易出错。
基于上述理由, 笔者认为, 根据重要性原则, 期末非金融企业的附息商业汇票不用计提票面利息。下面通过实例详细说明非金融企业应收票据贴现业务的一般核算方法。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很强的兑现能力。因此, 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无论最终付款人是否违约, 贴现银行均能收到票款, 申请贴现企业不会被追索。因而在贴现时, 申请贴现企业可以直接将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注销。
1. 不附息票据。
例1:甲公司20×7年3月2日销售一批产品售价50 000元, 增值税税率17%, 收到乙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面值58 500元, 期限6个月, 出票日为20×7年3月2日, 票据到期日为20×7年9月2日。因急需资金, 20×7年5月15日甲公司持该票据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期为110天) , 银行年贴现率为6%, 贴现款当日收存银行。20×7年9月2日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 假设: (1) 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 (2) 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 不能支付到期票款。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 20×7年3月2日。借:应收票据58 5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 500元。 (2) 20×7年5月15日。票据到期值=58 500 (元) , 贴现利息=58 500×6%÷360×110=1 072.5 (元) , 收到贴现金额=58 500-1 072.5=57 427.5 (元) 。借:银行存款57 427.5元, 财务费用10 72.5元;贷:应收票据58 500元。 (3) 20×7年9月2日。无论乙公司是否支付票款, 均与甲公司无关, 因此不作会计分录。
2. 附息票据。
例2:承例1, 现假设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年利率为5%, 其他条件不变。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 20×7年3月2日。借:应收票据58 5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 500元。 (2) 20×7年5月15日。票据到期值=58 500× (1+5%÷12×6) =59 962.5 (元) , 贴现利息=59 962.5×6%÷360×110=1 099.31 (元) , 收到贴现金额=59 962.5-1 099.31=58 863.19 (元) 。借:银行存款58 863.19元;贷:应收票据58 500元, 财务费用363.19元。 (3) 20×7年9月2日。无论乙公司是否支付票款, 均与甲公司无关, 因此不作会计分录。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 如果承兑人违约, 贴现银行将按票据到期值向申请贴现企业追索票款。由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贴现时不能注销应收票据, 而要等该票据到期时才能将其注销。
1. 不附息票据。
例3:甲公司20×7年3月2日销售一批产品售价50 000元, 增值税税率17%, 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 面值58 500元, 期限6个月, 出票日为20×7年3月2日, 票据到期日为20×7年9月2日。因急需资金, 20×7年5月15日甲公司持该票据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期为110天) , 银行年贴现率为6%, 贴现款当日收存银行。20×7年9月2日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 假设: (1) 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 (2) 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 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 并从甲公司存款户全额扣款; (3) 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 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 由于甲公司存款户余额也不足, 贴现银行将票款全部转为甲公司逾期贷款; (4) 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 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 由于甲公司存款户余额也不足, 贴现银行从甲公司存款户中扣款30 000元, 将剩余部分转为甲公司逾期贷款。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 20×7年3月2日。借:应收票据58 5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 500元。
(2) 20×7年5月15日。票据到期值=58 500 (元) , 贴现利息=58 500×6%÷360×110=1 072.5 (元) , 收到贴现金额=58 500-1 072.5=57 427.5 (元) 。借:银行存款57 427.5元, 财务费用1 072.5元;贷:短期借款58 500元。
(3) 20×7年9月2日。 (1) 借:短期借款58 500元;贷:应收票据58 500元。 (2) 借:短期借款58 500元;贷:应收票据58 500元。借:应收账款58 500元;贷:银行存款58 500元。 (3) 借:短期借款58 500元;贷:应收票据58 500元。借:应收账款58 500元;贷:短期借款58 500元。 (4) 借:短期借款58 500元;贷:应收票据58 500元。借:应收账款58 500元;贷:银行存款30 000元, 短期借款28 500元。
2. 附息票据。
例4:承例3, 现假设该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年利率为5%, 其他条件不变。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 20×7年3月2日。借:应收票据58 5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 500元。
(2) 20×7年5月15日。票据到期值=58 500× (1+5%÷12×6) =59 962.5 (元) , 贴现利息=59 962.5×6%÷360×110=1 099.31 (元) , 收到贴现金额=59 962.5-1 099.31=58 863.19 (元) 。借:银行存款58 863.19元;贷:短期借款58 500元, 财务费用363.19元。
(3) 20×7年9月2日。 (1) 借:短期借款58 500元;贷:应收票据58 500元。 (2) 借:短期借款58 500元;贷:应收票据58 500元。借:应收账款59 962.5元;贷:银行存款59 962.5元。 (3) 借:短期借款58 500元;贷:应收票据58 500元。借:应收账款59 962.5元;贷:短期借款59 962.5元。 (4) 借:短期借款58 500元;贷:应收票据58 500元。借:应收账款59 962.5元;贷:银行存款30 000元, 短期借款29 962.5元。
三、小结
综上所述, 对于非金融企业而言, 期末应收票据一律不计提利息。对申请贴现企业而言,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核算方法如下:
贴现时, 按收到贴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票据面值贷记“应收票据”或“短期借款”科目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按票据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按票据面值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 按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8.集合债和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 篇八
摘要:融资难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瓶颈。随着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升,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的上市发行是为解决这一问题所进行的一次创新性尝试。本文通过与其他融资工具的对比,剖析了中小企业的特点,并指出了现阶段集合债所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上述分析,得到了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前景的展望。
关键词:集合债;中小企业;融资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已经成长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在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从外部获得发展资金的难度和规模却很难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重要地位相匹配。由于自身缺陷和外部环境等多种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阻碍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最大瓶颈。
本文主要关注中小企业在债券市场上所面临的困境以及解决对策之一——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俗称捆绑发债,是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若干个中小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而向投资人發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需由担保机构担保,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的新型企业债券方式。
二、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的现状及特点
1.现状
中小企业集合债通过多家企业联合发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方式,解决了中小企业资信评级低,融资成本高等难题。截止2010年8月,获准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包括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简称2007深中小债)、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简称2007中关村)和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2009连中小)(见表1)。
2.特点
首先,比间接融资工具银行贷款比较,中小企业集合债有如下特点
(1)投资者范围更广泛。不仅面向银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也可通过深交所的交易平台进行申购;
(2)利率更加市场化。不同于银行贷款利率受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限制,中小企业集合债的票面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同时由于信用增级作用,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3)流动性更高。集合债可以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深圳交易所进行交易,提高了流动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其次,与一般企业债券相比,中小企业集合债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见表2):
三、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集合债是一种金融创新,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手段,被多方寄予厚望。但是,还处于发展初级阶级的中小企业集合债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信用问题是影响中小企业集合债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对中小企业集合债而言,最为重要的是找到有实力的第三方做担保,尤其是在刚刚历经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经济增长放缓之际,债券的信用风险是市场最为关注的。
由于集合债券本身存在结构复杂、发债主体多元、风险高、参与发债企业信用级别相对较低等缺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往往不愿参与其中,即使愿意担保要价也比较高,反而增加了融资成本。从2007年开始,国家监管机构禁止商业银行为发债企业提供担保,这虽然避免了银行为集合债信用风险买单,但却进一步增加了中小企业集合债担保的难度。
总体而言,目前已成功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都过度依赖银行信用与政府信用,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其信用风险问题。
四、结语
9.票据业务培训总结 篇九
为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猛上台阶,顺利实现农商行的挂牌,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在全县的市场地位和发展票据业务。经过联社的精心策划于12月9日到12月10日组织了为期两天的票据业务培训。通过此次培训,让我了解我国各家银行的票据业务的开展情况和营销手段,以及开展该业务所获得的收益,让我获得了许多的启示,可以说是受益匪浅。
一、此次培训具体内容
10.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篇十
客户经理应严格审查贴现申请人资格及提供的资料,审查重点如下:
(一)贴现申请人和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
(二)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票据、合同、税务发票的真实性,交易对手、日期、金额等内容要素的对应关系;
(三)根据票据查询结果调查业务可行性;
(四)本行需要调查的其他要点。
经办客户经理尽职调查完毕,客户经理撰写完整客观的调查报告。
第十条 票据查询与保管
(一)票据查询内容
贴现行在办理贴现时必须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 1.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 2.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 3.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二)查询方式
1.由贴现行所在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指 派专人与贴现申请人一同持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和本行查询(复)书前往承兑银行实地查询,并取得承兑银行签章确认的查询结果。
2.由非贴现行所在地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通过本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查询核实,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回复。对查复方回
复“有他行查询”应采用传真查询、实地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三)贴现行票据要素审查
贴现行会计人员按照《汉口银行贴现、转贴现会计作业指导书》要求,与客户经理、贴现申请人共同对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票面要素、票据真伪和背书连续性等进行审查,并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
1.若票据要素无瑕疵,审核人员在票据复印件(正反面)加盖“经审核票据无瑕疵,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与客户经理一同在复印件上签章。票据原件由审核人员与客户经理一起眼同封包(“代保管品封包单—商业汇票”,见附件 1),并在骑缝处双人签章。客户经理与保管人员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签字 办理交接手续,由贴现行营业经理监交。同时客户经理与客户办理接交手续,证明票据由本行代为保管。此封包由会计部门作为代保管品临时保管,会计部门凭“商业汇票入库单”(见附件 2)记代保管品帐。“商业汇票入库单”和经审核人员、客户经理双人签章确认的票据复印件一并作为业务资料上上报有权部门审查审批。
2.若票据要素有瑕疵,审核人员将原件交还客户经理。
3.贴现行应结合票据查询方式合理确定票据封包时间。若业务办理过程中,确需将票据拆包的,应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并凭报经有权人审批后的“商业汇票出库单”(见附件3)销计代保管品帐,收回经审核人员和客户经理双签确认的票据复印件。在票据再次移交本行时,应按照以上流程对该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以防票据调换的风险。
(四)经查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贴现行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业务: 1.票面要素不真实或有不符点; 2.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第十三条 审查要点
信贷审查人员除须按照本行对公授信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综 合风险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贴现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根据票据查询结果判断能否办理票据贴现;
(三)根据会计人员和客户经理双签确认的票据复印件(正反面),审核票面要素和背书情况,对大额关联交易、回头背书交易、短期跨多区域背书以及具有融资嫌疑的贴现业务,应跟踪了 解票据项下是否发生了实际的货物转移,且货物的流向与资金和 汇票的是否流向一致,从而确定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 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 要素是否相互对应;
(五)对须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本行授信担保操作规程的有 关规定,分析担保的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和变现能力;
(六)信贷初审人员应按照发票常识查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 通发票)复印件,判断发票的真实性(例如:发票代码代表的省 份、制版、批次、语言文字、联数等含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 符;发票
代码、流水号和密码区对应号码是否相符;发票的各个 要素是否填制完整、字迹清晰;电脑版发票字体、字间距、行间 距是否异常等;如涉及金额较大,可要求客户提供该张发票所属 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检查申报金额是否大于该张发票的金额等)。同时应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输入发票代码和流水号信息,查询发票的真实性,杜绝虚假发票或重复发票贴现;对 于发票信息查询无结果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合理有效的说明证明 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七)本行需要审查的其他要点。第二节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经办客户经理按照授信批复意见书的要求落实授信条件后,与客户签订各类合同文书并办妥票据入库等手续。
第十五条 票据入库保管
客户经理持授信批复意见书、商业汇票出库单与贴现行票据审核人员一同办理代保管品出库拆包手续,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办理交接手续,贴现行会计销计对应代保管品帐。
经审批通过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据,由贴现行会计审核人员在票据原件上制作背书,审核人员与客户经理一同封包入库,贴现行会计人员根据《权证类档案入库凭证》进行入库记账操作。
审批不同意办理贴现的票据,客户经理将票据原件退还客户并办妥移 放款与支付
交手续。
第十六条 放款审核客户经理办妥全部手续后,按照本行对公授信操作规程的放款操作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贴现凭证、背书后票据复印件、权证类档案入库凭证等相关资料)供放款机构审核,办理贴现业务放款手续。
第十七条 账务处理 贴现行会计部门凭放款审核部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放款通知书》按照《汉口银行贴现、转贴现业务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放款的账务处理。
第三节 授信后管理
第十八条 资料保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后,贴现行应及时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资料(要素齐全、签章清晰完整,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签章和核验人名章)和贴现契约等按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管。对于业务存续期间收集的最新资料等应一并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后,贴现行应按本行对公授信后管理规程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加强贴现资金发放后资金流向监控,防止贴现资金违 规进入
股市、回流至出票单位或背书前手,杜绝企业通过票据贴 现业务进行套利、套现等行为;
(二)贴现行应建立客户贴现业务台账,记录贴现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合同中的金额、期限、号码等重要信息,有效识别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客户利用同一交易合同或发票重复贴现;
(三)经办行客户经理应通过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将到期的贴现票据,同时经办行综合管理部应做好提醒工作,客户经理按照已贴现票据到期前三天(异地票据提前一周)的原则,及时办理票据出库手续并与贴现行会计人员办理实物交接;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到期收款 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票据上注明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贴现行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 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移交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 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
贴现行在已贴现票据中发现假票、克隆票或其他票据欺诈行为的,应
立即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同时按照贴现契约约定直接从申请人存款账户扣收票款,对未收回部分按约定计收利息。
已贴现的票据不慎灭失,贴现行应立即通知承兑人挂失止付,并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向承兑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承兑人开户行。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票据直贴操作规程
第一条 办理贴现时,各营销支行负责与贴现申请人
协商确定符合规定的贴现利率、办理对贴现资料审查和票据查询查复事项,然后由支行授权的票据客户经理收集整理以下资料到分行票据中心办理审查审批和划款手续。
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2、企业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3、贴现经办人持有的授权申办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5、贴现申请书和加盖支行行政公章的贴现审批书;
6、贷款卡复印件(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7、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8、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
9、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匹配的税务发票复印件,不能提供交易合同或税务发票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由支行客户经理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
10、加盖有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
11、查询《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获得的贷款卡状态报告单;
12、查询《特别关注系统》获得的贴现申请人状态报告单;
1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各营销票据业务的支行对所有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上述资料存有疑问的,分中心可要求客户提供原件和其它可选资料,如商品货运单据、企业财务报表、承兑行出具的审批文件(针对大额连号票据)等。
第二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初审岗由支行票据客户经理陪同,将汇票原件交会计核算初审岗,对余下的上述各项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贴现申请人商品交易合同、税务发票的复印件。在确定贴现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票据跟单资料的合规性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三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初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整套资料交市场营销复审岗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四条
分中心市场营销复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整套资料交资产风险管理岗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五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初审岗接到汇票原件后,应与支行票据客户经理办理双方交接登记手续。然后对票据的票面要素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入《票据登记核查系统》对汇票真实有效性查询打印。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六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初审岗审查合格后,将汇票原件和《票据登记核查系统》的查询书交会计核算复审岗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七条
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原件在办理查询和贴现
手续期间不得退还贴现申请单位。如贴现申请单位因取消贴现申请而要求退票时,应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如贴现申请单位持退还的商业汇票再次申请贴现时,分中心、支行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票据审验、查询事宜。
第八条
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必须在分行开立存款账户(含一般存款户或临时存款户),如未在分行开户,客户经理应引导申请人办理开户事宜。
第九条
贴现审批表通过各个审查环节后报送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授权范围内的由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完成,超授权范围的经分行票据中心主任签批同意后,由分行票据中心报送分行有权签批人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十条
在书面贴现审批表流转的同时,分中心各岗位人员应按总行《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同步进行电子业务流程的处理。
第十一条
分行票据中心帐务核算人员接到有权签批人签批同意的贴现审批表后,应及时办理贴现资金的划款手续。贴现资金由分中心通过系统内同城通兑方式划付到贴现申请人在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
第十二条
分中心完成贴现业务流程后,会计核算复审岗要将实际办理贴现票据的票号、金额、贴现日期、到期日、贴现利率和贴现利息打印成买入票据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作为贴现审批书附件,另两份由支行和分中心分别保存,作为利息返还和业务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贴现而未通过审查或因其他原因取消
贴现申请时,应将商业汇票及时退还支行票据客户经理。退还汇票原件时,会计核算初审岗应要求支行票据客户经理在票据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第十四条
贴现业务办理完毕后,所有业务档案文件均应移交分中心档案管理员(暂由资产风险管理岗担任)集中保管。如某笔业务未通过审批或因其他原因取消贴现申请的,该笔业务的审批表不得交给客户,应由分中心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员若发现档案文件欠缺的,应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限期补齐。
第十六条
每日营业终了,会计核算复审岗应对当日买进的商业汇票与贴现凭证第五联,按笔数与金额核对一致。
第十七条
分行应指定两名人员作为票据专管员共同管理已贴现承兑汇票。每日上午上班时,一人以密码开启,另一人以钥匙开启;下班后由两人共同关闭保险柜。
第十八条
票据专管员应每周核对一次台帐和票据实物,并在核对单上签字。
第十九条
票据专管员应对已贴现商业汇票专夹保管,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办理票据到期托收。
第二十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对发出托收逾期十日(含)以内票据的催收和上报逾期七天(含)以上票据的详细信息;资产风险管理岗负责对逾期十天以上以及非结算原因引起的风险逾期票据的催收和追索,负责对票据资产的保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收收回的票据或转贴现卖出的票据,由分中心帐务核算人员负责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和总行《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营业当日及时进行处理,严禁跨工作日处理。
到期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分中心会计核算复审岗每个工作日应根据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的提示负责建立发出托收单据(一般须提前10天发出托收,遇长假顺延),并通知票据专管员对照单据将库存票据实物序时发出托收。
第二十三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在发出托收票据背面背书栏作委托收款背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及委托收款银行全称,并逐份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特快专递信封,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票据专管员应将做完委托收款背书的拟发出托收票据的正反面按1:1的比例复印后留存,用作票据保全依据。然后将票据实物、填制好的委托收款凭证和特快专递信封交会计核算初审岗复核。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初审岗接到票据专管员交来的托收票据及凭证后,应进行仔细审核,查看加盖的结算专用章日期与凭证日期是否一致,核对委托收款凭证的要素及托收票据的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正确完整,以确保发出托收正确无误。同时还须审核EMS特快专递信封上填列的要素是否正确完整(主要包括寄信人全称、地址、邮编、电话,收件人全
称、地址、邮编和委托收款份数等,信封的内存品名处注明“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审核无误后,在每一信封中放入一份说明,详细注明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大额支付行号、联行行号、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供承兑行联系使用。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初审岗将审核后的上述物品退还给票据专管员,由票据专管员封入EMS信封,并轧计当日信封上票据总笔数与托收表外凭证合计笔数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
票据专管员负责与邮局收件人员办理EMS信件发出、退回的交接手续,并建立《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八条
次日,邮局送还信件回执时,票据专管员应当面逐张清点份数,查看是否盖有邮局章戳,并与上日交接登记簿所列份数核对是否一致。所有回执专夹保管,以后备查。
第二十九条
正常收回业务。票据专管员收到由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工行资金汇划系统及同城清算系统划来的托收款项,应及时根据款项内容从专夹保管的托收卡片中抽出底卡,经核对无误后,在票据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托收收回处理,正确录入票据划款日期。
退票、拒付业务。票据专管员收到邮局退回(主要为地址不详)或承兑行拒付的EMS信件,经审核为无理退票(拒付)或合理退票但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及时与承兑行联系后重新发出托收,并在票据综合管理系统中做“建立退票单
据”后再按托收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对于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及时向前手追索,并上报资产风险管理岗人员。
第三十条 分中心帐务核算人员负责票据托收业务的帐务处理及核对工作。根据发出托收票据、正常收回票据和退票拒付业务制作相应的表外凭证,分别核算“810001买入票据实物”、“833199应收托收款项”等表外科目,实物笔数、金额核对一致。
11.民生银行票据池业务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单位客户票据一体化管理及融资服务需求,丰富票据托管产品服务内容,促进票据托管业务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民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版)》、《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民生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2007年版)》、《民生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实施细则(2009年版)》、《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版)》等民生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池”是指依据客户的要求,为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等信息、以及以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客户按照与银行的协议约定,通过申请办理票据池业务。银行在票据托管业务基础上开展的增值业务以及后续票据质押授信、贴现等票据相关业务时,还应独立进行票据真实性的验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客户在我行用于办理票据池的票据必须是合法取得并享有
-1- 票据权利的未到期票据。
第四条 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应与我行签订《民生银行票据池业务协议》(附件1,以下简称《票据池业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托管范围。
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须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且信用良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票据池业务按照不同业务种类分为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其中基础业务指为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信息等业务;增值业务指以客户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
第六条 基础业务
(一)票据托管
单位客户将收到的各类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银行代为保管,由银行将其存放票据保管箱。同时银行在接受客户票据时,向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等服务,并按照单位分设票据托管台帐。
(二)票据管理
票据托管期间,银行提供代保管票据的信息查询,并按月出具代保管票据明细信息清单;按照企业记账模式代为出具记账清
-2- 单,并协助企业进行账务核算、及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等信息。同时到期票据根据与客户约定时间提前通知单位客户。
(三)票据贴现
票据托管期间,对于单位客户有贴现业务需求,并符合《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四)委托收款
在票据托管期间内,根据约定为客户自动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包括在背书栏补记“委托收款”字样,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银行名称,发出委托收款,收到的票款存入客户结算账户等手续,托收手续办理完毕,款项到账后通知客户。
第七条 增值业务
按照企业托管期间的票据建立票据池,以票据池整体为质押,建立固定票据池或流动票据池,在约定票据池中票据总额度或额度下限,以及锁定还款来源的前提下,为持票人提供授信支持,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证以及其他资产业务。其中固定票据池指约定票据池中票据总额度;流动票据池指约定票据池中票据额度下限。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国内结算部牵头负责开办票据池业务准入机构的审批,同时授权各分行国内结算条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辖内开办票据池业务准入机构的审批(以下简称机构准入审批部门)。
省行负责对客户申请办理票据池业务的审批(以下简称客户
-3- 准入审批部门)。
关于票据池中涉及票据贴现、票据质押等环节,其机构、客户准入按照相关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省行公司业务部、授信执行部、资金业务部、国际结算部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范围分别负责票据贴现、质押以及相关资产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级国内结算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辖内票据池业务的管理、指导及检查。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机构准入
需要申请办理票据池业务的机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授权审批权限向机构准入审批部门提交一式二联的《民生银行票据池业务机构准入申请表》(附件2),由机构准入审批部门在进行实地调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批复后方可办理。
授权办理票据池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辖支行及以上层级;
(二)内控管理完善;
(三)具备办理对公国内结算业务的资质;
(四)具备安全、防潮防蛀的保管场所;
(五)业务人员素质较高,具备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上岗资格,熟练掌握票据业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4-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七)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机构应同时具备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授信、开证等资质。
第十二条 客户准入
(一)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交一式三联的《民生银行票据池业务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对《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所列内容审核无误后,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授权审批权限,将《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包括账户资信情况等内容)提交客户准入审批部门审批。
(三)经客户准入审批部门批准后,开户银行与客户签订《票据池业务协议》,一式两份,银企双方各持一份。协议中应对票据池业务开办账户、授权业务办理人、申请票据池及解除票据池手续、相关费用、银企对账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
(四)客户授权业务办理人发生变更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书面说明(见附件4)。开户银行将变更说明作为协议附件留存。
(五)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客户应开立专用保证金账户。
(六)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客户应同时满足我行有关低风险业务客户授权范围,并具备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质押、授信、开证等相关条件。
-5- 第五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规程 第一节 票据托管箱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托管行首次办理票据池业务时,应先建立票据托管箱或采用保管箱等其他形式。票据托管箱(含保管箱,以下同)按托管行设立。托管行可根据需要,以客户为单位单独或合并开立票据托管箱。合并开立票据托管箱的,应按不同客户设置专用信封分户保管。
第十四条 托管行须指定专人负责票据托管箱的日间管理,设立票据托管周转箱,箱内放置当日收存托管的票据和前日申请解除托管的票据。票据托管周转箱应在监控摄像范围内开启、保管、封装或及时入网点保险柜保管。次日营业开始前,由保管人、复核人员取出票据托管箱,将前日预约票据从托管箱移入周转箱,再将托管箱存入保险柜或保管箱库保管。正常营业中,对于客户未提前预约而申请解除托管的票据,须经托管行负责人授权后,在监控摄像范围内,由保管人、复核人员同时开启票据托管箱取出申请解除托管的票据。
第十五条 票据托管箱原则上只能在有票据托管业务发生的营业终了及业务检查时,在监控摄像范围内,由保管人、复核人员同时开启、保管、封装入专门的保险柜或保管箱库,保管场所保持独立、安全。当日周转箱内票据需当日及时转移至票据托管箱,托管箱内保管票据发生变动时,保管人、复核人员须对托管票据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核对无误后,票据托管箱按代保管物的封装要求由保管人、复核人员双人加锁。
第十六条 营业终了,票据托管箱入专门的保险柜或保管
-6- 箱库保管。
第十七条 票据保管人发生变动时,应在派驻业务经理的监交下办理相应交接手续,核对托管票据账实相符,明确相关责任。
第二节 申请票据池
第十八条 客户办理票据池业务时,填制《民生银行票据池业务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票据池业务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托管票据交票据经办人。
第十九条 票据经办人收到客户的申请资料,应审核以下事项:
(一)客户与我行签订票据池协议,协议编号正确,客户在票据池协议中选择基础业务或增值业务,增值业务项下选择固定票据池、流动票据池。基本业务用途的票据只能办理基本业务,增值业务用途的票据只能办理增值业务。需要变更用途的,客户需要提出申请,由经办行做票据用途转换。
(二)客户提交的《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内容完整且与票据要素及相关附件完全相符,没有涂改;
(三)《票据池业务申请表》中预留银行签章无误;
(四)客户已授权指定专人办理各项票据池业务且客户授权指定的专人证件正确;
(五)办理基础业务的票据要求表面合规,形式要件符合要求,记载要素齐全,背书完整、连续,且最后一手背书为申请客
-7- 户。办理增值业务的票据应向承兑行查证,独立进行票据真实性的验证,确保票据是未到期、合法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
上述任意一项申请资料不符合的,托管行拒绝受理,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客户。待客户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后,托管行方可受理。
第二十条
经审核客户提交资料正确后,票据经办人填制《票据池业务申请表》编号并在二、三联加盖个人名章。编号为15位,编号规则为 PZaabbbbccddddd。其中PZ为固定字母,aa为2位省别号“10”,bbbb为4位会计系统机构号,cc为2位会计系统部门号,ddddd为5位顺序号,顺序号按客户托管申请前后顺序编制。
第二十一条 票据经办人复印票据正反面,作为申请表的附件留存,缮制会计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票据号码,连同一式三联《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及待托管票据一同交票据保管人。
第二十二条 票据保管人核对票据实物与《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及会计记账凭证内容无误后,在一式三联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二、三联加盖个人名章,会计传票加盖复核章。其中第三联申请表做会计传票附件,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系统登记票据池表外账。
票据保管人留存票据实物,一、二联《票据池业务申请表》返回票据经办人。
第二十三条 票据经办人收到盖有业务专用章及票据保管人名章的二联《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后,第一联交还客户,第二联留存,并据以登记《民生银行票据池业务台账》(附件6,以下简称《票据池业务台账》),留存联专夹保管。
-8- 第二十四条 按客户设立票据池业务台账,通过在“票据用途”栏中填写基础业务或增值业务区分各类票据使用范围,如遇票据状态发生变更,则在“状态栏”中注明。办理基础业务的票据,记录每个客户每日发生的保管、解除和发出托收的票据金额和笔数。办理增值业务中固定票据池的票据,应每日审核票据到期日,并在票据到期日前十日通知客户及时补充新的未到期票据并登记票据池业务台帐,确保票据池内票据总额不低于固定票据池额度。如不能保证新的票据补充进来,则现有票据到期托收回来的款项直接划入专用保证金账户,客户暂不能使用,直至固定票据池补足额度;如遇固定票据池额度不足,未补充新的有效票据,且到期票据未及时划回,则银行有权从客户结算账户中转入相应金额至保证金账户,如结算账户余额不足,则银行有权单方终止票据池业务。办理增值业务中流动票据池的票据,双方约定流动票据池金额下限,客户可根据自身持有票据情况,选择变更流动票据池金额并登记票据池台帐,但不得低于银行与其约定的流动票据池金额下限。
第二十五条 票据保管人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将票据实物在监控条件下存入票据托管周转箱,营业终了入票据托管箱保管。
第二十六条 托管行为客户建立票据池后,应按照有关风险管理要求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对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客户进行授信,相关部门根据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金额按照风险评估结果核定授信额度及额度使用期限,授信额度可用于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客户对额度有效期内已完成清偿的部分,可申请再次使用。对于
-9- 流动票据池,相关部门应在客户申请变更票据池金额时进行重新授信审批。
第三节 票据池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客户办理增值业务并以办理增值业务票据整体为质押。客户办理增值业务项下表内外资产业务必须拥有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的核定标准如下:
银行对票据池中增值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加总,汇总金额为票据管理额度。
票据池授信额度=票据管理额度×90%
可用额度=票面管理额度×90%-∑已发生尚未结清业务下的授信本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 客户使用授信额度办理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申请应在上述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提交给银行,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受理;有效期届满时未被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第二十九条 授信额度为可循环额度。客户占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额度余额)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票据池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客户对已完全清偿的授信额度(指已完全清偿与该额度有关的银行全部债权)可再次申请使用。
第三十条 计算各笔授信业务的授信本金额时,贷款等融资类业务按融资本金额计算,票据承兑、贴现等票据业务按票面金
-10- 额计算,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信用支持类业务按担保金额/开证金额等名义本金金额计算等。上述计算方式不作为确定银行债权数额的准确依据,银行在各具体业务下的债权仍依照具体业务合同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客户发生首笔占用授信额度的具体业务之后直至客户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前,应始终保持票据管理额度×90%≥已发生但尚未结清业务下的授信本金余额。若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票据管理额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银行应补充质押符合约定条件的票据以提高票据管理额度,使得票据管理额度满足上述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客户以其保证金账户全部款项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除银行行使质押权或/及抵销权扣划保证金账户款项、客户补齐票据池授信额度票据可解除质押并转出约定金额之外,客户不得支取使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款项也不得在其上设定再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第四节 解除票据池中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票据池中该笔票据约定解除:
(一)客户办理基础业务时提回票据并签收;
(二)客户办理固定票据池业务时提回溢出票据池余额的票据并签收。
(三)客户办理流动票据池业务时调整票据池额度,并提回溢出票据池余额的票据并签收。
-11-
(四)客户办理贴现、质押而造成票据权利转移;
(五)受理客户的申请为其托管票据办理委托收款;
(六)其他票据转移或票据权利转移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因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点导致客户申请解除票据池申请的,客户应填制《民生银行票据池业务解除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票据解除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客户授权业务办理人身份证件提交票据经办人审核。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客户提交资料正确后,票据经办人填制《票据解除申请表》编号并在二、三联加盖个人名章。编号为15位,编号规则为 PZaabbbbccddddd。其中PZ为固定字母,aa为2位省别号“10”,bbbb为4位会计系统机构号,cc为2位会计系统部门号,ddddd为5位顺序号,顺序号按客户票据托管解除前后顺序编制。
第三十六条 票据经办人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批回执缮制会计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票据号码,连同一式三联《票据解除申请表》交票据保管人。
第三十七条 票据保管人核对《票据解除申请表》及会计记账凭证内容无误后,在一式三联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二、三联加盖个人名章,会计传票上加盖复核章。其中第三联申请表做会计传票附件,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系统核销代保管表外账。
票据保管人在监控条件下开启票据周转箱,取出保管的票据实物,连同二联票据解除申请表返回票据经办人。
第三十八条 票据经办人收到盖有业务专用章及票据保管
-12- 人名章的二联《票据解除申请表》和票据实物后,第一联连同票据实物交还客户,并由其在《票据池业务台账》上签收;第二联留存,并据以核销票据池业务台账。解除申请表和托管申请表配对专夹保管,在《票据池业务申请表》 “备注”栏中标注“已解除”字样,并由经办盖名章,注明解除日期。待托管申请表中票据均解除托管后,票据经办人从专夹取出装订成册。
第三十九条 因第三十三条第(五)点导致某笔票据池申请中的对应票据托管约定解除的,客户申请对托管票据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在托管行柜面当票据经办人和票据保管人面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提交托管行,托管票据做成“委托收款背书”。
第四十条 票据经办人在《票据池业务申请表》 “备注”栏中标注“已委托收款”字样,缮制会计传票,摘要栏注明票据号码,并复印《票据池业务申请表》做附件,连同委托收款凭证送票据保管人。
票据保管人核对凭证无误后,会计传票加盖复核章,在会计系统核销代保管表外账。票据保管人在监控条件下开启票据周转箱,取出保管的票据实物,办理委托收款。
第四十一条 办理票据池基础业务时,委托收款票据款项划回后,入客户指定账户。如票据被付款人退回,托管行应交由客户办理签收退回。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时,票据池内票据总额低于约定额度,且未补充新票据,则现有票据到期托收回来的款项直接划入专用保证金账户,客户暂不能使用,直至票据池补足额度。
-13-
第五节 业务终止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托管行应终止与客户签订的票据池业务协议:
(一)客户申请撤销票据池业务,托管行同意客户的撤销请求。
(二)客户账户撤销。
(三)客户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时,固定票据池有效票据金额不足或流动票据池有效票据低于其金额下限。
(四)客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如遇上述情况,票据池业务开办行应书面通知客户,解除票据池业务管理,终止与客户签订的协议。
第四十三条 客户要求终止票据池业务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客户准入(退出)申请表》,托管行审核确认该客户在行内无托管票据后,按客户要求的时间停止办理该业务,并向客户准入审批部门报备。
第六章 风险内控及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开户行办理票据池业务必须获得机构准入资格,同时办理票据池业务客户必须获得客户准入资格。
-14- 第四十五条 有权开办机构应在了解客户、了解客户业务的基础上开办票据池业务,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有权开办机构应审核票据相关要素。其中办理基础业务的票据要求表面合规,形式要件符合要求,记载要素齐全,背书完整、连续,且最后一手背书为申请客户。办理增值业务的票据应向承兑行查证,独立进行票据真实性的验证,确保票据是未到期、合法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
第四十七条 票据池增值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管理范畴,低风险授信业务申请人应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备贷款资格,资信状况较好。对首次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异地授信客户,业务部门要调查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第四十八条 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客户需在我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以其保证金账户全部款项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第四十九条 客户申请票据池增值业务应以办理增值业务票据整体为质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押手续。同时客户使用授信额度办理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申请应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提交给银行,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受理;有效期届满时未被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第五十条
票据池增值业务中涉及票据质押期限应覆盖授信业务的期限,质押金额应覆盖债务人在基础交易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支付义务,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保证金的支付,如担保人只承担偿付本金的义务,则应将利息和其他未付款项作为无担保金额,纳入授信总量管理。同时抵质押率应符合我行抵质押率管理办法。
-15- 第五十一条 省行国内结算部负责全辖票据池业务的管理、指导及检查,各级机构准入及客户准入审批部门负责辖内票据池业务的管理、指导及检查。省行国内结算部与各级机构及客户准入审批部门应定期对辖内机构开办票据池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务办理行是否为已授权批准机构,是否与客户签订票据池相关协议;
(二)业务办理行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开办业务,办理票据池客户是否已在授权批准范围内;
(三)业务办理行是否建立票据保管箱,并在监控条件下开启、封装、入库;
(四)业务办理行是否认真做好与客户的管理池票据对账工作,是否及时在会计系统核算表外账,是否登记管理池票据台账,票据实物与台账、0722/0822余额是否相符;
(五)业务办理行客户提交的相关单据或证明文件的审核方式是否正确,其中对于审核收款人提交相关单据证明文件的,单据是否符合协议要求,是否表面合规,记载要素是否齐全;
(六)客户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时,票据池中票据到期日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已到期且未收回款项票据仍纳入票据池额度等;票据池额度与票据池台账、票据实物是否相符。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细则或我行相关规章制度,违规办理票据池业务造成经济损失或引发案件的,按照《民生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中银发(2005)68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16-
第七章 业务收费
第五十三条 托管行在受理票据池申请时收取票据池业务服务费。每笔按票据面值的0.2%,最低500元标准收取票据池业务服务费,收入列入“5393票据托管手续费”核算码核算。
第五十四条 应托管客户要求,对其交于我行代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查询的,按现行规定的查询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收入列入“5313承兑汇票手续费”核算码核算。
应托管客户要求,对其交于我行代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委托收款的,按现行规定的委托收款费用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章 账务处理及核对
第五十五条 账务处理
(一)接受托管票据时:
Dr:客户号(代保管证券)—0722 〔按票据金额登记〕 Cr:部门号(代保管证券)—0822 〔按票据金额登记〕
(二)托管合约解除时:
Dr:部门号(代保管证券)—0822 〔按票据金额登记〕 Cr:客户号(代保管证券)—0722 〔按票据金额登记〕 第五十六条 收取票据池业务费用 Dr:客户号—809(客户账号)
Cr:手续费收入—5393(票据托管手续费)第五十七条 账实核对
-17-
(一)票据经办人和票据保管人应在托管票据实物变动时,在监控条件下,核对托管票据实物金额及份数,与《票据池业务申请表》中未终止合约的记录是否一致,票据实物与票据池业务台账记录是否一致,票据池实物金额与0722/0822账户余额是否一致。
票据池实物未变动时票据经办人和票据保管人应每周末核对上述内容。
(二)营业机构派驻业务经理应每月末对托管票据账实进行检查,核对票据实物与台账记录,以及0722/0822账户余额是否一致。
上述核对,核对人应签章证实或对核对结果进行记录。第五十八条 客户办理票据池业务被批准后,托管行隶属的对账中心应按照《民生银行银企集中对账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托管行“0722“核算码项下的账户按照重点客户实施对账。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票据池业务协议》、《票据池业务申请表》、《解除业务申请表》及《票据池业务台账》等纸质文书均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结算部负责统一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附的协议及相关申请表格由国内结算部统一制定,总务部负责印制。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18- 的规定及我行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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