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9篇)
1.攀枝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篇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6日建设部建城[1996]96号颁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 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和在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攀枝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篇二
1 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建筑垃圾管理主要是通过加强管理的权威性和管理的处罚力度等方式来解决。但从深层次看, 建筑垃圾管理行业的发展还处于自发、无序的阶段。同时, 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 管理技术, 管理思路等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严重影响了建筑垃圾管理的良性发展。概括地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地域竞争明显, 运输市场混乱
目前, 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鱼目混杂、良莠不齐、划地为界。全国参与建筑垃圾清运的车辆大多是工程所在地的无牌无证、车容车况差的“黑市车”, 运输成本相对较低。并且有一些基建老板唯利是图, 全然不顾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降低成本, 提高收益, 有意招揽这样的低价车参与运输。这些车辆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以后, 在利益的驱使下, 大多是多装快跑, 野蛮运输, 逢路就跑、逢空地就倒, 造成建筑垃圾一路抛撒, 严重影响环境。
1.2 城市建设加快, 处置场地缺乏
随着我国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 城区各类建设、建筑、修缮工程大量增加, 建筑垃圾排放量不断增大, 而导致建筑垃圾的受纳场地则相对减少。目前, 我国几乎还没有一处固定、专业、大型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使得建筑垃圾处置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建筑垃圾的消纳大多是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自找出路或委托清运公司和个体户代找受纳场所, 这也是导致管理部门难以计划、规划和协调中心城区的建筑垃圾排放、受纳处理, 影响管理效果和效率的主要原因。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缺乏, 促使了一些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在城区空地或郊区私设消纳场地, 以倒卖建筑垃圾赚钱营生;有些清运人员因无处倾倒建筑垃圾, 便将建筑垃圾置于村民私设的消纳场地, 进行高收益的卖“土”行为, 扰乱了建筑垃圾清运市场和管理秩序、建设工程建的相互调剂, 但由于缺乏信息平台, 供需双方很难得到及时有效地配置, 而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因找不到能够消纳的工地, 大量的建筑垃圾只得被倾倒在城区的各个角落, 成了二次污染源。
1.3 管理体制不畅, 管理手段滞后
随着建城区的不断扩大, 建筑垃圾日益增多, 人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相形见绌, 缺乏新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存在滞后管理、被动管理的问题。加上部分违章者存有侥幸心理, 一而再, 再而三地从事违章清运活动, 致使建筑垃圾乱倒、沿途撒漏问题突出, 难以得到有效根治。再者, 不少管理人员缺乏开拓创新意识, 管理手段陈旧, 习惯于用老办法对付新情况, 以经验惯性应付新问题, 没有走出“一放就乱, 一管就死”的怪圈。措施不够得力, 效果也就不够明显。缺乏有效的科技管理手段, 清运信息得不到准确反映, 队员不能对此类场所实施切实有效的管理, 做到耳聪目明。而且难以及时收集清运动态, 甚至造成管理的真空区域, 出现“底数不清, 情况不明”的现象。
1.4 技术措施滞后, 部门协调不够
建筑垃圾的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 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处置场所的统一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源头的管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抛撒、偷倒、乱倒等行为;交警部门负责车辆运输违章的查处, 对超载、超速行为严厉打击;运输部门负责对已抛洒渣土的清扫, 确保路面整洁;公安部门负责执法保障。要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 各部门必须加强协调配合, 抓好建筑垃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 要形成管理合力,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与此同时, 相应的技术措施滞后, 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严重影响了管理的顺利进行。
2 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对策
2.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实现部门综合执法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作相应地修改, 最大限度地满足实际建立的需要, 提高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地的特点, 出台操作性强的法规, 全面指导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行为。
实现部门综合执法是搞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行之有效的措施。各级地方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牵头, 有建设、环保、水利、公安、检察、法院、工业等单位参加的领导小组, 责成建设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行城市建筑垃圾的部门管理向社会管理过度、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过度, 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意识, 确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开创我国建筑垃圾管理的新局面。
2.2 加强政府组织领导, 实现条块结合管理
加强领导是搞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 也是搞好城市建筑垃圾的根本所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 都必须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领导, 各级地方政府在加强领导的同时, 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政协等机关的监督作用, 成立以建设、城管、公安、交管、环保、规划、法院、水利等部门组成的专班, 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全面管理, 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现场管理, 实现封闭施工, 规范管理。
各级各部门, 要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在争取出台管理政策的同时, 力争在技术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混乱局面, 消除地方霸权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实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公平竞争、合理治理、再生利用, 走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良性循环轨道。
2.3 强化目标责任制, 实现两个效益同步
强化目标责任就是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 建立建筑垃圾管理目标责任制, 做到建设、治污同步进行, 实现谁建设谁治理, 并纳入到各级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 年终进行统一考核, 对凡是建筑垃圾管理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实现行政和经济双重处罚, 并通过传媒予以曝光, 全方位监督建筑单位加强建筑工程的现场管理, 促进城市建设和环境治理同步进行, 真正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2.4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实现成果推广使用
我国对建筑垃圾处理和再生利用技术研究起步较晚, 投入策, 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在政策导向上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 认真做好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转移工作等。的人力、物力不足, 虽然有一定的成果, 但与技术的全面推广还有很大的距离。从传统的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的线性模式到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再生原料的循环模式的转变中入手, 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科技方案的论文交流会, 设置激励奖项, 吸引专业人才积极参加, 从中选取优秀的方案投入实践生产中。积极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所建立合作关系, 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研究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站, 同时建立专家库和专家咨询队伍, 加强本地技术骨干的培养, 逐步建立一支懂技术、懂管理的人才队伍, 为建筑垃圾资源化打基础。
与此同时, 加大对建筑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全面推广使用新技术, 力争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让建筑垃圾变废为宝。
参考文献
[1]陆凯安, 利用建筑垃圾减少环境污染.北京节能, 1999, 3:45~46.
[2]王志伟, 建筑垃圾的开发和利用.建筑技术开发, 2000, 27 (6) :33~34.
[3]赵俊, 钟世云, 王小东, 建筑垃圾的减量化与资源化, 粉煤灰, 2001, 2:8~9.
[4]陆凯安,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势在必行, 再生资源研究, 1999, 2:33~34.
3.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与分析 篇三
【关键词】中小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加快了“新陈代谢”的速度。大批旧建筑物被拆除,在这个过程中,建筑垃圾无形中成为阻碍城市建设的“代谢物”。该怎样处理这些建筑垃圾,是一个越来越值得关注的社会课题。城市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城市建设部门建造新的建筑物所产生的开挖废料、拆除工程产生的废料,道路修建与养护过程产生的废料等。尽管大多数建筑垃圾无毒无害,但若简单填埋,不仅影响城市环境、浪费土地资源,还会造成巨大的能源和资源的浪费。
1.中小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
目前,中小城市在建筑垃圾的收集、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实施对策与措施。建筑垃圾处理投资少,建设工作者环境意识不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不高,处理方式落后;缺乏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垃圾处理的投入与垃圾处理的需求相比仍明显不足,垃圾处理的水平还很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还处于由粗放到处理的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垃圾堆放现象普遍存在,垃圾处理场的二次污染相当普遍。整体来看,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呈现以下几个问题:①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不高,目前只能是绝大部分进行混合收集。②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低。③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落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多采用直接填埋的处理方式,既占用土地又污染环境。④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投资少,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建设工作者的环保意识不强。
目前,尽管有许多像使用废弃混凝土块制作填充砖、用建筑垃圾做桩基础的技术已经成熟,但很少有研发机构对建筑垃圾的综合处理和对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管理进行研究。出于以上原因,这些技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还比较少。
2.改善中小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对策分析
2.1削减建筑垃圾源头
(1)减少产生量在建筑垃圾产生之前,实行减量化、削减策略,通过合理设计规划和科学施工管理等有效控制措施将其总量消减。提高施工技术人员的水平和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能够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量,进一步达到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的。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没认真履行环保责任,按照国家有关的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切实转变自身定位,成为污染的治理者。
(2)开发以及推广节能降耗的新工艺与新技术。要从工程的材料选用、方案设计等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数量,例如,在设计建筑物的时候,增强 建筑物的耐久性,尽量采用产生较少建筑垃圾的结构设计;运用环保型建筑材料,在将来维修、拆除以及改造相关建筑物的时候部分结构具有再生功能。此外,在拆除建筑物的时候要进行选择性拆毁技术,使得建筑垃圾中的某些物料,例如金属部件、木框架等维持原状,能够直接得以利用,同时在拆毁以前,要对有关的毒害组件做好预拆除的工作,为后续利用打下基础。
(3)完善规定要处理好建筑垃圾问题,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是必备手段。应该借鉴国内外成功的案例,健全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杜绝以次充好、随意更改方案等现象,确保建筑物的质量,从而有效的减少建筑物的维修、加固工作,此外,增强区域规划的权威性以及长期性,减少非正常的拆毁建筑物,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2.2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1)提升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程度。当前我国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大多是混合收集,这就增大了无害化处理以及垃圾资源化的难度。而将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则将极大的有助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例如,对于尚未破坏的木材类垃圾能够直接在重建建筑上使用,破坏严重的则可以成为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者直接用来造纸;对于废弃的砖石以及混凝土可以用来生产粗细骨料,能够较好的生产出同等强度的混凝土或者砂浆等建材制品,而且在相应的粗细骨料中增添有关的固化材料后,能够有效的应用到道路路面;对于废砖瓦,则可以用以生产骨料,适用于生产墙板、地砖、再生砖等建材制品;对于废钢筋以及其他金属材料,能够直接再利用或则进行有关的回炉加工;对于废弃的路面沥青混合料,能够依据有关的比例直接用作再生混凝土。
(2)提高建筑垃圾的技术处理水平。城市建筑垃圾一般采用直接填埋的处理方式,缺乏对建筑垃圾的有效技术处理。尤其是对建筑垃圾做混凝土骨料必需破碎、筛分分级、清洗堆存的技术国内企业还少有研究。城市相关部门应尽快帮助协调并依靠企业技术研发解决在建设垃圾处理等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例如,研发有关建筑垃圾的分选技术创新以及设备,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处理再利用设备进行有关的分类与筛选工作;研究有关的回填材料,掌握其结构、性能以及组成部分;研究开发绿色材料,了解有关的具体生产技术,使用循环再生骨料有效研发绿色建材。
2.3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推动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建立针对于中小城市的建筑垃圾的检测系统,构建有关建筑垃圾生产与流向的信息平台,建立具有高效率的建筑垃圾收集与处理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控制整个城市的建筑垃圾,有效贯彻各种垃圾处理机制。这就要求在正式施工前期,相关的施工单位应该准备好有关的施工证件以及设计文件等资料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将有关重要信息输入系统,同时该系统能够有效的按照该项目的规模大小建筑材料以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信息预评估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并且确定相应的回收利用程序,然后有关的垃圾处理单位要严格依据有关的程序收集与处理建筑垃圾,其中产生的再生材料通过有关单位的审核后再运至相应的施工单位。在整个过程中,计算机网络控制建筑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同时在不同阶段做出相应的决策。
2.4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与落实
降低成本政府推行多种融资模式和制定有关政策,使建筑垃圾处理应向企业化运作方向转变。将垃圾处理的风险转移给能够合理承担风险的企业,拓宽建筑垃圾处理所需资金的融资渠道,为政府节约大量的资金。给予合作企业在建筑垃圾调配和运输、建设用地、产品推广应用、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扶持。积极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等原则。其次,有关部门应该做好有关建筑垃圾的定量综合调查统计工作,建立一套标准的质量保障体系,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排放数量的标准,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评价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考核指标。此外,有关政府部门应做到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3]
3.结语
中小城市建筑垃圾处理问题成为当前城市管理的首要问题。随着社会对建筑垃圾问题的重视,中小城市的建筑垃圾处理将向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不断迈进。这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通过政府的正确引导,适当扶持,全民的积极参与、监督实施,必将逐步实现这一目标。
【参考文献】
[1]罗海清.工程建筑垃圾处理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0(06).
[2]丁雪芬.废弃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利用[J].混凝土,2012(02).
4.浅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现状与对策 篇四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建筑垃圾产生也随之不断增加。建筑垃圾乱拉乱倒,运输撒漏污染路面等问题也成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以鲁中地区某市为例,2009年产生建筑垃圾约200余万方,2010年约为320余万方,2011年约为350余万方。这些建筑垃圾一部分被运到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一部分用于复坑回填利用,但还有相当一部分被堆积在城区周边、城乡结合部,既影响了市容又污染环境。据调研,其它一些地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现象。因此,加强建筑垃圾科学管理,促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
据调研,一些地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其表现形式看,主要为建筑垃圾的偷倒、乱倒、沿途撒漏等违章行为,但从深层次看,则是建筑垃圾管理的权威性和力度不够,管理模式、管理技术、管理思路和源头管理手段等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
(一)管理体制不顺。一些地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市级监督管理在市住建部门,检查考核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的建筑垃圾处臵核准直接下放到区县,部分区县明确了环卫部门为主管部门,少数区县建筑垃圾管理放在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市、区(县)管理主体不一致,管理不顺畅,导致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力度不够,治理效果不明显。
(二)管理手段滞后。建筑垃圾管理缺乏新的行之有效方法和措施,不能对建设工地实施切实有效管理,难以及时掌握收集清运动态,建筑垃圾清运信息得不到准确反映,甚至造成管理的真空区域,出现“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现象,导致滞后管理、被动管理的局面,致使建筑垃圾乱倒、沿途撒漏、扬尘污染问题突出,难以得到有效根治。
(三)处臵场地缺乏。建筑垃圾的消纳大多是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自找出路或委托清运公司和个体户代找受纳场所,这也是导致管理部门难以计划、规划和协调建筑垃圾排放、受纳处理,影响管理效果。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缺乏,促使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郊区、农村私设消纳场地,扰乱了建筑垃圾清运市场和管理秩序。由于缺乏建筑垃圾调剂信息平台,供需双方很难得到及时有效地调配,大量的建筑垃圾只得被倾倒在城乡结合部、村镇周边,成了二次污染源。
(四)处理模式单一。大部分建筑垃圾复坑填埋,极少部分用于建筑工地回填,我市还没有一家资源化利用企业把建筑垃圾作为再生资源利用。
(五)运输市场混乱。目前,城区涉及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臵的有:各区县环卫部门、建筑业主、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运输个体户等,由于管理对象呈现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等多样化的特点,给建筑垃圾监管带来很大难度。另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松散,有部分是无牌无证、车容车况差的“黑市车”。一些建设和施工单位为降低建筑垃圾运输成本,有意招揽这样的低价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这些车辆一旦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后,大多是多装快跑,一路抛撒,野蛮运输,逢路就跑、逢空地就倒,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六)部门协调不够。建筑垃圾的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处臵场的统一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源头的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抛洒、偷倒、乱倒等行为;交警、交通部门负责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等违章行为的查处;环卫部门负责对已抛洒渣土的清扫,确保路面整洁;公安部门负责执法保障。要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各部门必须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建筑垃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形成管理合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出台市级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通过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执法、管理主体,划分各部门职责,规范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臵活动。
(二)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制定科学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臵核准程序。加强对建筑工地、居民小区、社区等产生建筑垃圾源头的监督检查力度。借鉴外地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建议把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处臵核准制度。
一是建议实行处臵证制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拆迁等土石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报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处臵方案,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臵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建筑垃圾处臵费用。凡未办理建筑垃圾处臵证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或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手续。
二是建议实行工程竣工勘验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要及时清运处臵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禁止在施工场地长期放臵建筑垃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辖区环卫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建筑垃圾是否按规定处臵,凡不按照事前环卫部门审查的建筑垃圾处臵方案处臵的工程,一律不予竣工验收。三是建议在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处臵场分别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电子识别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双向签单(类似高速公路收费站刷卡计费系统),建设单位做好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日志的登记。车辆运输记录和双向签单将做为运输车辆结算运输费用的依据。同时借助数字化城管监控系统,对出入工地和建筑垃圾处臵场的渣土运输车辆实行全程监控。
加强源头管理,借鉴济南市的做法,坚持做到四不开工:未落实建筑垃圾倾倒场点不得开工;未使用核准的运输单位及车辆不得开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臵手续和未交纳处臵费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
(三)加强建筑垃圾处臵场地建设。建议由政府牵头,协调规划、土地等职能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规划、建设建筑垃圾综合消纳处臵场所。建筑垃圾倾倒场点以区县为主建设,市里给予一定补贴,全市共同享用。
建筑垃圾倾倒场点应符合以下标准:进出口道路要进行必要的硬化处理,满足车辆进出要求;配备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安装足够的照明设施;出入口安装运输监控系统;有应急物资和措施;指定专人管理,要保持24小时开放。
(四)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建议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处臵运输的单位及车辆,每年必须进行统一审核,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审核准入手续。建筑垃圾运输全面实行市场化运作,由有运输审核手续的运输公司承运,并严格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地点进行清运作业,并确保运输过程安全,不污染环境。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准运证,随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承运未经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应做到四不出门:未落实现场保洁人员的不能出门;车辆密闭不严的不能出门;手续不齐全的不能出门;车辆轮胎冲洗不干净不出门。
(五)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推进、协调发展。一方面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施工单位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采用先进技术对有用的材料进行加工后重新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水平。另一方面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创办建筑垃圾的加工企业,大力开发和推广再生材料产品,最大限度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六)加强部门协作。建议成立市级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为牵头单位,各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办公,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建筑垃圾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筑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路口硬化工作,配备冲水设施和专人保洁,定期到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要严把建筑垃圾排放审批关,监督施工单位聘请具有运输资质的专业运输公司进行建筑垃圾清运,按照工程土方量和申报车辆给其设计合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无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的车辆、未蓬盖或超载造成沿途撒漏污染路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使和偷倒、乱倒现象的巡查和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查,定期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建筑垃圾运输和处臵违章行为。
5.常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篇五
常政办发〔201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以及门店、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第二章 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
(二)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四)监督建筑垃圾的排放处置情况;
(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的资源综合利用;
(六)监督、管理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
(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发改部门、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各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一)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市政、拆迁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落实好施工现场围护、出入口地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设置等防污染设施;负责建设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处置产生的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管理保证金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环节,并将施工单位建筑垃圾管理列入文明工地考评、企业诚信记录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内容;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小区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并按规定处置居民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负责督促绿化施工单位按规定处置绿化作业产生的渣土。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上牌、过户、通行线路、通行时间核准和对无牌、无证照、违规改装运输车辆的查处,以及对违反规定运输路线或规定时间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
(三)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环评审批和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违法收贮危险废弃物的案件进行查处。
(四)发改部门:负责核定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收费价格。
(五)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规划选址。
(六)国土部门:配合规划、城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选址;负责对收储待开发地块的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围护措施,防止成为建筑垃圾倾倒场所,并及时清理乱倒的建筑垃圾。
(七)城投公司:负责督促所属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落实好施工现场围护、出入口地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设置等各项防污染设施;负责对所属建设项目产生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管。
(八)虞山镇、服装城和度假区:负责辖区内民宅翻建和居民装饰、维修等产生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由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在每个居民区设立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教育督促居民将建筑垃圾袋装后定点堆放。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的申报、受理、审批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协议或者合同;
(三)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
(四)工地出口道路硬化及防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第八条 居民因建造、装饰、维修、拆除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申报,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接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不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建筑垃圾处置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四章 施工现场防污规定
第十条 各类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在处置前,应堆放在该工程用地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有专职保洁人员,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二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规定处置。第十三条 居民因建造、装饰、维修、拆除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袋装后按指定地点堆放。第五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清运单位运输;
(二)其他企事业单位非政府性投资建设、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清运单位运输;
(三)沿街门店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清运单位运输;
(四)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四)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至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按一车一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安装符合要求的监控装置。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并保持箱体完好,采取密闭措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不得超载运输,不得遗撒、泄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运输线路、时间和倾倒地点;
(二)承接无《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三)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行驶;
(四)让不具备条件的车辆从事淤泥等流体建筑垃圾的运输。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应倾倒在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指定或核准的处置场所。处置场所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受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并出具回执。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处置场所出具的回执妥善保管,以备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查验。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四周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配套建设扬尘防治设施;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的,由市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产废单位根据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项规定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无能力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碍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6.攀枝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篇六
一、将生活垃圾、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免予处罚:(1)单位或个人首次违反,接到城市建设部门通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分离清理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个人处100元罚款,单位处1500元罚款: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接到城市建设部门通知后能够配合、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分离清理的;
(2)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造成周围环境轻度污染的。
(3)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200元罚款,单位处3000元罚款: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接到城市建设部门通知后拒不配合、不主动进行分离清理的;
(2)违反该项规定2次以上的。(3)造成周围环境中度污染的。(4)其它严重违法情形。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1000元罚款,单位处5000元罚款:
(1)首次违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接到城市建设部门通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将收受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制定地点的。
(2)首次违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尚未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
(3)其他轻微的违法情形。
2.有下列中度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2000元罚款,单位处7500元罚款:
(1)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接到城市建设部门通知后拒不配合、不进行清理的;
(2)违反该规定第2次的。(3)造成周边环境轻度污染的。(4)其它中度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处3000元罚款,单位处1万元罚款:
(1)违反该规定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2)造成周围环境中度以上污染的。(3)其它严重违法行为。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1)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接到城市建设部门通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与建筑垃圾进行的分离,未造成环境污染。
(2)首次违反,且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3)其它轻微违法情形。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1)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接到城市建设部门通知后拒不配合或不及时进行分离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
(2)违反该规定2次以上的。(3)造成环境污染的。(4)其它严重违法情形。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轻度污染。接到城市建设部门通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或及时清除污染源的。
(2)首次违反,且造成周边环境轻度污染的。(3)其它轻微违法情形。
2.有下列中度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中度污染,接到城市建设部门通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的。
(2)第2次违反,造成环境轻度污染的。
(3)首次违反,且造成周边环境轻度污染,接到城市建设部门通知后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造成污染指数上升的。
(4)其它中度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1)首次违反,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接到接到城市建设部门通知后,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造成污染指数升级的;
(2)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中度污染,接到城市建设部门通知后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造成污染指数升级的;(3)第2次违反,造成环境中度以上污染的;(3)3次以上违反该规定,屡教不改的;(4)其它严重违法情形。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1)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尚未造成环境污染,接到建设部门通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的。
(2)首次违反,且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2.有下列中度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1)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造成环境轻度污染,接到建设部门通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的。
(2)第2次违反该规定的。(3)其它中度违法行为。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造成环境中度以上环境污染的。(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造成环境轻度污染,接到城市建设部门通知后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造成污染指数升级的。
(3)3次以上违反该规定,屡教不改的。(4)其它严重违法情形。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长度50米以下的。
(2)首次违反该规定,接到建设部门通知后,按要求将丢弃、遗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并及时对清运车辆采取遮盖、封闭措施的。
(3)其它轻微违法行为。
2.有下列中度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长度50米至100米以内的。
(2)首次违反该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长度50米以下,接到建设部门通知后,不配合进行清理丢弃、遗撒的建筑垃圾,或不及时对清运车辆采取遮盖、封闭措施的。
(3)第2次违反该规定的。(4)其它中度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长度100米以上的。
(2)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长度50米至100米以内,接到建设部门通知后,不配合进行清理丢弃、遗撒的建筑垃圾,或不及时对清运车辆采取遮盖、封闭措施的。
(3)3次以上违反该规定,屡教不改的。(4)其它严重违法行为。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1)首次违反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2.有下列中度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1)第2次违反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1)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3次或以上的。
八、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罚款: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接到建设部门通知后,主动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2)首次违反的。
(3)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2.有下列中度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1.5万元罚款:
(1)第2次违反的。
(2)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造成环境轻度污染的。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处10万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3万元罚款。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接到建设部门通知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环境中度以上污染的。
(2)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造成环境中度以上污染的。(3)3次以上违反,屡教不改的。
九、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罚款:
(1)首次违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接到建设部门通知后,主动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2)超出核准范围处置的建筑垃圾200立方米以下的。(3)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2.有下列中度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处5万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2万元罚款:
(1)第2次违反的。
(2)首次违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接到建设部门通知后,不主动配合,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3)超出核准范围处置的建筑垃圾200—500立方米的。(4)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轻度污染的。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3万元罚款。
(1)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接到建设部门通知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指数升级的。
(2)3次以上违反,屡教不改的。
(3)超出核准范围处置的建筑垃圾500立方米以上的。(4)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中度以上污染的。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
(1)首次违反的。
(2)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下,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2.有下列中度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2万元罚款,个人处100元罚款:
(1)第2次违反的。
(2)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0—100立方米,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3立方米的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处5万元罚款,个人处200元罚款。
(1)3次以上违反,屡教不改的。
7.攀枝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篇七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城市化建设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与日俱增,由此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呈直线上升。
2005年4月,原建设部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当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规定》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那么,《规定》实施近6年来,我国建筑垃圾的管理现状如何?处理是否实现了“三化”?
事实上,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我国的建筑垃圾产量有增无减。这种增长,还很明显。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的陈家珑教授说,我国正处在大规模建设时期,城市建筑面积已达到400亿平方米,且在以每年新建20亿平方米的速度递增。大规模建设带来的建筑垃圾每年都超过3亿吨。
上海废金属回收专家粗略算过模具钢材一笔账,以每万平方米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废渣500吨至600吨的标准推算,我国现有建筑面积至少产生了20亿吨建筑废渣。专家预计,到2020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将是一个令人震撼的数字。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城市每年产出垃圾约为60亿吨,其中建筑垃圾为24亿吨左右,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40%。如何处理和排放建筑垃圾,已经成为社会面临的一道难题。
那么,我国各大城市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的做法是什么?对于我国未来的建筑垃圾处理,这些城市是否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经验?对此,记者对几个城市的建筑垃圾处理和管理进行了调查,并以“建筑垃圾·地方篇”的形式进行梳理报道。
建筑垃圾·地方篇北京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和新建规模不断扩大,北京市建筑垃圾数量不断攀升,产生量持续上升与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处理方式简易之间的矛盾也日显突出。
粗放拆迁导致建筑垃圾产量持续增加
业内认为,北京建筑垃圾的产量近年来持续增加,这与大拆大建的城市化模式有着直接的关联。根据行业标准,拆除和建设都会产生不同数量的建筑垃圾。
在一份由北京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崔素萍完成的《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现状与资源化》的报告中给出了一组数据:因老旧城区拆迁和市政工程动迁产生的建筑垃圾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75%以上,而因意外原因造成建筑坍塌以及建筑装潢产生的建筑垃圾约占总量的20%;施工每一万平方米的房屋将产生500吨—600吨垃圾,如果拆除同样面积的旧建筑,垃圾产生量就将多了13倍,高达7000吨—1.2万吨。
对此,北京城市管理学会副秘书长刘欣葵指出,很多老旧城区的建筑并未到达50年的标准使用寿命,可以通过内部改造的方式完成城市化所需要的功能置换,而不是拆后再建。“在技术上100%可以做到,但在现实中很难实现。”刘欣葵说。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的周立军教授对此深有感触:他的研究团队用了1年时间,为一条历史街区设计改造方案,可以“不伤一兵一卒”地将住宅区转化为商业区。最终,方案在开发商的手里夭折,历史街区变成了百货大楼。“只剩下一面花了几百万保留下的古墙,他们说这代表了对街区的保护。”周立军回忆,“其他的都没有留下,其实,本可以什么都留下的。”
据统计,近年来,北京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已达到每年1000万吨,其中,拆除性建筑垃圾800万吨、装修垃圾200万吨。这一数字远高于北京每年700万吨的生活垃圾产出量。
简易填埋建筑垃圾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地理系博士高世扬花了近1年时间,调查北京建筑垃圾的回收情况。他得出了一组惊人的数据:在北京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中,回收利用的还不到40%,其余都以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
陈家珑对高世扬的统计表示赞同,他说,目前北京市处理建筑垃圾的主要方式是简易填埋,每年用掉土地3000亩。
据高世扬调查,只有10%的建筑垃圾会被运往指定的消纳场所,其余的或被随意倾倒,或被运往非法运营的填埋地进行处理。
据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在五环至六环之间有21个垃圾消纳场。但是这21个正规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容量有限,只能简易填埋4337万吨建筑垃圾。有关部门坦言,即便每年的建筑垃圾产量不再增加,用不了几年,这21个大坑就将填满,建筑垃圾将无处可埋。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环境卫生处有关负责人说,这些大坑填满后,只能用于修建道路,不能再用于耕地,而且,沥青等防水材料填埋后也会影响环境。
“黑色”的建筑垃圾消纳链
不仅如此,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事实上只有很少一部分建筑垃圾被“真正”运到这21个消纳场,而绝大部分的建筑垃圾都“不知去向”。
陈家珑说,有一个工地的包工头曾向自己透露过渣土运输行业的潜规则。由于承载力有限,北京市指定的21家正规消纳场其实也不愿意接收建筑垃圾,但是有关政策规定在施工中大工地一定要与指定消纳场签署合同来消纳建筑垃圾,所以双方在私底下达成了默契——合同照签,但是消纳场只收很少的消纳费,交换条件就是工地自行消纳建筑垃圾。
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工地是否会自觉照办呢?
据记者了解,以北京市旧城建房为例,建筑垃圾的消纳许可、监督运输许可由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新建工程开工许可又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批准条件并无建筑垃圾处置。
于是,这就造成开发商只要解决好人的安置,就可以开工建设。至于建筑垃圾则承包给某些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要求消纳还是随便乱倒,则无人管理或无法管理。最终导致“谁产生、谁承担”的处置责任成为一句空话。
有业内人士指出,与此同时,由于守法成本远大于违法成本,建筑垃圾的随意处置成为目前一种普遍现象。一条黑色的建筑垃圾消纳链就此形成。
陈家珑保守地估计,大约90%以上的建筑垃圾都没有通过正规渠道消纳,而是被运到更远的地方填埋。
他说,建筑垃圾被随意填埋和丢弃的现象在全国非常普遍。如,宁波就曾经发生过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导致航道被占据的现象。
新动态
最近一段时间,北京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来应对建筑垃圾“围城”的态势。
——设立渣土资源化处置协会
近日,北京市成立了渣土资源化处置协会,以推动应用循环利用处置技术、促进渣土资源化处置。通过协会,实现建筑垃圾处置资源化,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重点推动建筑垃圾的处理工作。
据介绍,首批入会的33家企业涵盖了建筑工程、建筑拆除、交通运输、渣土深加工、科技、服务工程咨询等行业和领域。
——年内启动建筑垃圾专业处理厂的试点
北京市人大代表、市政市容委副总工程师王维平指出,目前人们的关注点都盯向了生活垃圾,而忽略了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中释放的碳酸钙等物质也会污染地下水,尽管污染并不强,但由于其“产出量”大大多于生活垃圾,也不容小觑。
他说,建筑垃圾中的沙土、钢筋、碎木头、陈水泥等其实都可被循环利用,再生成新的建筑材料。在人均资源很是匮乏的中国,为什么不去利用这个现成的可回收资源呢?
据了解,在国外,针对建筑垃圾的专业处理厂很多,但国内目前还没有一家正规化、工业化的建筑垃圾专业处理厂。而王维平透露,北京有望在年内启动建筑垃圾专业处理厂的试点,规模为3到5家,主要用以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
建筑垃圾·地方篇武汉
机器轰鸣,尘土满天……据记者了解,武汉市目前有5000多个工地在昼夜不停地加紧施工,因此产生的建筑垃圾也与日俱增。
据长期关注武汉市建筑垃圾处理问题的武昌区科协副会长沈耀清介绍,目前,武汉每年因拆迁、大型工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超过1000万吨。
据统计,在武汉市,目前建筑垃圾已经占到城市垃圾的40%,破解建筑垃圾处理难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武汉市管理建筑垃圾的现状是——据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朱建华介绍,根据摸底调查,全市35%的建筑垃圾,约有700万方存放在23个地点。这些地点多是建筑单位与附近乡村私下联系的,虽然在城管备案,但根本不合法,属于“黑户口”,多数是露天堆放。还有5%的建筑垃圾,约有100万方,随处遗弃,连倒在哪个地方都不知道。
他表示,主要原因是中心城区、部分郊区均是寸土寸金,找到合适消纳点非常难,代价也大。
沈耀清指出,大多数建筑垃圾被倒进偏远的郊区、湖泊进行填埋,这对生活环境、地下水、土壤都有很大危害。建筑垃圾在外运过程中不断地污染道路,而且运往郊外不仅占用了土地资源还加剧了环境污染,大量填湖填塘则造成湖水水面减少。
武汉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建筑学院教授彭少民对此强烈呼吁,武汉应该出台一部明确规定垃圾处理办法的法规,加强管理。
出台新管理办法
日前,武汉市出台《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简称“意见稿”),明确武汉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主要规定有:
——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意见稿”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并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 (产生) 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将运输、处置费用存入专用账户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 (产生) 证。
——家居装修垃圾须委托清运
“意见稿”还对家居装修垃圾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 围挡、苫盖,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按照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在2日内清运。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清运。
——运输车辆须作业前办证
据了解,因门槛低,地域性强,强恶势力介入,没有相关地方法律法规约束等原因,目前,武汉市达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多,大量未取得资质的企业在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造成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无序竞争。
因此,“意见稿”规定,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领每台运输车辆的建筑垃圾处置 (准运) 证。
此外,对超载运输、未密闭运输、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一年内经过两次处罚仍不改正的,除了按规处罚外,一年内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其他管理措施
据记者了解,武汉近期在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动作不断,一些举措还受到广泛关注。
——首次设立8大建筑垃圾消纳场
去年年中,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启动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过规划部门审核,第一批建筑垃圾消纳场分别为:江岸区岱山、汉阳区小洲新村、洪山区蔡吴湾、东西湖区三店农场石家坡、黄陂横店街百花村和前川街夏石村、蔡甸区姚家山开发区、庙山开发区花山吴村。
同时,汉阳紫霞观、青山白洋桥、江夏长山口和新洲陈家冲等生活垃圾填埋场也作为第一批备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视建筑垃圾消纳需求而酌情启用。
根据规划,这8处建筑垃圾消纳点按照“属地管理、定点处置、付费消纳”的原则运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消纳,不得随意倾倒。
——组建建筑垃圾整治工作专班
去年11月13日,武汉市组建了建筑垃圾整治工作专班,分别从城管、建管、公安、交管等部门抽调400余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大队,每天晚上开展联合执法。
截至今年1月6日,共出动执法人员21072人次,清洗污染面积122189平方米,查扣违规渣土车669台。
此外,整治专班目前正对该市所有地块裸土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建筑工地、公路工地、拆迁工地、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是否规范打围,裸土是否植绿或覆盖。对未按要求打围、覆盖的工地、裸土,将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
——工地不达6项指标禁止开工
武汉市目前有5000余个工地处于紧张施工状态,如何解决由此带来的渣土污染成为管理者关注的内容之一。早前召开的武汉市建筑垃圾整治工作现场会强调:进出口道路不硬化、未设置冲洗槽、打围不规范、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冲洗人员未落实、未办理处置建筑垃圾核准手续的工地一律不允许开工。
随着高楼大厦崛起的速度越来越快,乌鲁木齐的建筑垃圾就如同城市建设的代谢物一样,总量也在成倍猛增。
数据显示,2003年,乌鲁木齐全年产生建筑垃圾227万吨,2006年全年产生建筑垃圾484万吨,到了2009年,这个数字变成了706万吨。
由于建筑垃圾增多带来的土地问题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乌鲁木齐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和管理也日益重视,但是管理的高难度和消纳场所的不足仍是当前乌鲁木齐建筑垃圾处理和管理的“短板”。
管理工作难度很大
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者来说,多年来累积的数千万吨建筑垃圾是令人倍感压力的问题。按照乌鲁木齐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规定,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须携带相关的材料到市政市容局,办理垃圾清运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指定的清运路线,把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地方篇乌鲁木齐
而当白纸黑字的管理规定放在现实中运行时,却出现了不同的问题。
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卫设施管理中心监察科徐建军科长介绍:“现在的问题是,市面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有许多是皮包公司,都是找不到相关责任人的个体户。这些人只要有一辆运输车,就做起了清理建筑垃圾的买卖,往往是为了个人利益,偷拉乱倒。”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情况出现的呢?
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卫设施管理中心设施科李晓俊为我们分析了其中的原因,他说,建筑方希望建筑垃圾处理成本最小化,这就形成了皮包公司的市场。
他告诉记者,办理清运建筑垃圾的行政许可是完全免费的,但是由于需要准备材料,填写申请报告,管理方需要查看工地,虽然我们已经尽量在一天内将行政手续下发,但还是有人嫌程序繁琐而不走合法通道。再加上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消纳场需要缴纳一吨建筑垃圾2元的费用,所以大量建筑垃圾形成的消纳成本让建筑商选择了皮包公司。
李晓俊直言不讳地指出,拉着大量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趁着半夜三更开到郊区的空地上,将建筑垃圾往空地上一倒,对他们来说,要省事得多。
记者得知,在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卫设施管理中心监察科里,一共有21位工作人员、8辆车,要负责检查城市每年几百万吨的建筑垃圾。
该科有人形象地比喻到,21个人和几百万吨建筑垃圾战斗,难度可想而知。
徐建军介绍说,在乌鲁木齐,建筑工地有的白天开工,有的晚上开工,所以我们需要24小时全天候执勤。无论哪个科室的领导,只要手头工作完成,就和我们监察科的人一道,开着车在乌鲁木齐市的大街小巷检查建筑垃圾车辆。
徐建军说,在与建筑垃圾“战斗”中,他不得不面对没有节假日、天天连轴转的检查过程。“运输车辆是在时时刻刻流动的,这种流动的车辆从发现到取证都异常艰难。”
其外,让管理人员不得不面对的现状是,运输建筑垃圾多在半夜进行,非法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有可能隐藏在任何一条街道上,管理人员清查的的方式只能是你追我逃。
消纳场地难以消化
据李晓俊介绍,该市的建筑垃圾,除了废钢筋、废铁丝、废钢配件等,剩下的渣土、竹木、混凝土、砂浆成了真正急需处理的垃圾。其中,一部分会拉往消纳场,就是那些城市郊区的沙坑和天然沟壑,剩下的黄土和戈壁土会用于回填,作为建筑绿化之用。
现如今,乌鲁木齐面对的情况是,随着建筑垃圾总量的不断增大,现有的消纳场已经无法长久地维持建筑垃圾的倾倒任务。
那么,乌鲁木齐下一步有什么规划和安排?
据介绍,乌鲁木齐现在的紧要工作是加紧规划,寻找新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李晓俊说,根据发改委的要求,新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已经不能是沙坑或是天然沟壑,因为这种消纳场有塌陷的可能。新的消纳场要在两座山之间,建筑垃圾可以将山中间的沟壑填平。
据了解,根据要求,新的消纳场必须承担10年的建筑垃圾消纳任务,也就是几千万吨的建筑垃圾承载量。这样的消纳场势必离乌鲁木齐市区更远,建筑方会承担更高的运输费用。
李晓俊说,随着新消纳场地与市区之间的距离加大,承担了更多清运成本的建筑方可能会更不愿意将建筑垃圾运输到管理部门设置的消纳场,这就又加大了执法的难度。
除了填埋以外,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卫设施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指出,“在未来,将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再利用的模式是乌鲁木齐必须走的路子。”
他同时指出,在乌鲁木齐,希望从事建筑垃圾回收项目的人有很多,但是由于市场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在没有政策法规先行的情况下,建筑垃圾的资源回收再利用还处在摸底调研阶段。
他说,新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要让建筑垃圾资源化、减量化。在西安、上海、南京等地,相关单位出台措施,鼓励建筑单位使用环保建材,这样就保证了用建筑垃圾资源生产出的新型建材有市场销路。而在新疆,为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工作正在逐步展开。
新动态
2002年10月1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虽然对全市建筑垃圾的规范化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时至今日,面对成倍增加的建筑垃圾,旧的管理办法显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管理需要。
记者了解到,在这种情况下,乌鲁木齐在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令)的基础上,根据全市的具体情况,出台了新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乌鲁木齐城市建设中产生建筑垃圾的处理作出新的规定。新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实行的是两点一线的管理模式,建筑垃圾从施工工地到建筑垃圾处置点,整个运输流程都纳入了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轨道。与此同时,对于非法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处罚力度大大加强,从过去的500至2000元,增加到现在的1万至10万元不等。”李晓俊说。据了解,新办法还增加了对施工工地管理要求、居民装修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机制以及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最大限度地解决目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新办法中明确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新办法还强调,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记者的调查发现,我国各大城市几乎都面临着建筑垃圾处理和管理的难题。近来,很多城市也从自身的情况出发,制定和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和举措。但是,很多专家认为,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问题,这才是城市解决建筑垃圾“围城”的根本举措,既有经济效益,也有社会效益。
建筑垃圾·出路探讨资源化利用方可实现双赢
(一)
不可否认的是,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不仅为都市带来了高楼大厦,更带来了数以亿计的建筑垃圾。更为严重的是,在惊人数字的背后,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是不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或填埋,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等建设经费。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沙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我国目前处理建筑废弃物的主要方式是填埋或堆放。
——土方等渣土类建筑垃圾多数以回填和加工骨料的方式进行处理;
——拆除旧建筑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社会人员自行分拣,钢筋、木材、玻璃、塑料、整砖等可以卖钱的建筑垃圾大部分被捡走;
——剩下的碎砖、碎瓦、土、混凝土和砂浆块,占全部建筑垃圾的90%以上。
对剩下的这些东西,都是如何处理的呢?主要是将其填埋地下,未经任何处理的建筑垃圾进行直接填埋的约占98%。
专家指出,填埋将导致极大的危害:
首先是占用大量土地。仅以北京为例,据相关资料显示:因奥运工程建设前对原有建筑的拆除,以及新工地的建设,北京每年都要设置二三十个建筑垃圾消纳场,造成不小的土地压力。
其次是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建筑垃圾中的建筑用胶、涂料、油漆不仅是难以生物降解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还含有有害的重金属元素。这些废弃物被埋在地下,会造成地下水的污染,直接危害到周边居民的生活。
再次是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现今的填埋方法是:垃圾填埋8米后加埋2米土层,但土层之上基本难以重长植被。而填埋区域的地表则会产生沉降和下陷,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到稳定状态。
(二)
对于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简单填埋来处理建筑垃圾的方式,陈家珑认为,简单填埋首先是占用了紧缺的土地资源,我国的建筑垃圾增长会进入高峰期,将直接加剧城市化过程中的人地冲突。同时还会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尤其是对消纳场附近的地下水造成威胁。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毛志兵总工程师也认为,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一些有机物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少量可燃物在焚烧中可产生有毒气体,这些气体包裹着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大气的污染。
据同济大学环境科学工程学院赵由才教授的研究发现,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废弃物所包含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越来越多,当中的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含量很高。如不进行任何处理直接运往建筑垃圾堆放场,建筑垃圾一般需要经过数十年才可趋于稳定。
刘欣葵也直言不讳地指出,这些建筑垃圾,就像定时炸弹一样。那有没有很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呢?
“这些建筑垃圾并非一无是处,我更愿意将其称为建筑废物,应该对其进行循环利用。”陈家珑说。在他看来,建筑垃圾几乎全部都能转化成资源,变废为宝,如沙子、钢筋、塑料等等都可以回收再加工利用。回收利用有多种途径,主要是将建筑垃圾加工成再生骨料,然后再做成建筑制品,如再生墙体材料,或直接用于道路基层和底基层等,还可以生产再生混凝土。
事实上,如果能将这些建筑垃圾合理利用,不仅可以消除环境污染,还可以节约不少石灰石等不可再生资源。
沈耀清对此就算了一笔账:一年如果能回收利用100万吨建筑垃圾,就可节约石灰石50万吨,节约水泥、石灰等胶凝材料10万吨,节约原煤2万吨以上。
他认为,建筑垃圾如果利用好,至少可以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个是做城市道路的路基,第二个用途是用作补砖(城市道路两边都有人行道,人行道都需要补砖),第三个用途可以做砖,墙体材料。
(三)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在国外已不是新鲜事,发达国家建筑垃圾资源化率一般超过90%。日本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建筑垃圾尽可能不出施工现场,尽可能重新利用,资源化率达98%。美国鼓励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而对建筑垃圾的填埋处理收费较高,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超过90%。
关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我国目前正处在起步阶段,很多省市甚至是空白。在起步摸索阶段,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想必是很有价值的。因此,记者综合多方资料,对日本、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进行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情况进行分析,以此提供参考。
——日本
据了解,日本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可再生资源而重新开发利用。197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生产规模最大的可加工生产100t/h。
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
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尽可能地重新利用;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应适当予以处理。
——美国
对于建筑垃圾,美国政府制定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这一规定,在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自觉地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
据介绍,美国住宅营造商协会正在推广一种“资源保护屋”,其墙壁是用回收的轮胎和铝合金废料建成的,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钢料是从建筑工地上回收来的,所用的板材是锯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屋面的主要原料是旧的报纸和纸板箱。
这种住宅不仅积极利用了废弃的金属、木料、纸板,而且比较好地解决了住房紧张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此外,据记者了解,美国的CYCLEAN公司采用微波技术,可以100%地回收利用再生旧沥青路面料,其质量与新拌沥青路面料相同,而成本可降低1/3,同时节约了垃圾清运和处理等费用,大大减轻了城市的环境污染;对已经过预处理的建筑垃圾,则运往“再资源化处理中心”,采用焚烧法进行集中处理。
——法国
在法国处理建筑垃圾中,法国CSTB公司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该公司是欧洲首屈一指的“废物及建筑业”集团,专门统筹在欧洲的“废物及建筑业”业务。
该公司提出的废物管理整体方案有两大目标:一是通过对新设计建筑产品的环保特性进行研究,从源头控制工地废物的产量;二是在施工、改善及清拆工程中,通过对工地废物的生产及收集作出预测评估,以确定有关的回收应用程序,从而提升废物管理的层次。
据介绍,该公司以强大的数据库为基础,使用软件工具对建筑垃圾进行从产生到处理的全过程分析控制,以协助在建筑物使用寿命期内的不同阶段作出决策
——荷兰
据了解,在荷兰,建筑业每年产生的废物大约为14×106t,大多数是拆毁和改造旧建筑物的产物(石块、金属、塑料和木材的杂乱物)。目前,已有70%的建筑废物可以被再循环利用,但是荷兰政府希望将这个百分比增加到90%。
因此,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废物的倾卸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
荷兰建筑废物循环再利用的重要副产品是筛砂,产量大约1×106t/a。砂很容易被污染,其再利用是有限制的。为此,荷兰采用了砂再循环网络,由拣分公司负责有效筛砂:依照它的污染水平分类,储存干净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
专家指出,这些国家大多施行的是“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将其减量化。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则采用科学手段,使其具有再生资源的功能。
(四)
较之发达国家,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起步较晚,据统计,我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率不足5%。从区域来看,国内发达城市如北京、深圳等地资源利用率达到了40%左右,而武汉等地在这方面还刚刚起步。
据记者了解,近几年,武汉市诞生了一批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公司。不过,让企业头疼的是,武汉市的建筑垃圾还呈现出无序管理的状况。大多数建筑垃圾被随意抛洒到远郊区,即便是堆积在市内的,直接拖走也存在阻力。
在武汉经营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的申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陆小飞说,他在武汉试验垃圾回收处理技术时,所用建筑垃圾还是花钱购买的。
他告诉记者,想用建筑垃圾,却没有。
对于这样的话,记者稍露疑色。为什么没有?
他解释道,虽然堆得到处是,但是如果想用,却有很多制约因素。虽然你不用的时候是垃圾,但用的时候很多人就会提出来,这个砖堆在这里想拖就得给钱,结果就变成了拿钱去买垃圾。
陆小飞说,在武汉,他接触了不少同类公司,都是因为需要购买垃圾导致成本过高,无力维持经营。虽然申蒗引进的新技术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利用率达到90%,还可以比传统技术节约10%的成本,他也无法避免这样的困境。目前,申蒗没有从城市建筑垃圾方面接到一笔订单。
陆小飞指出,不能保证原材料的供应,再好的技术再好的产品没有原材料都是空话。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现在一个最大的问题是,无米下炊。除此之外,要对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的另外一个必要条件是,必须要有一个非常大的场所来堆放这些建筑垃圾,而这必须得靠政府的支持。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在我国遭遇了一些坎坷,从武汉的案例可见一斑。但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建筑垃圾的产生是必然现象,它的资源化也是大势所趋。
(五)
那么,什么原因导致了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低的现状呢?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专家李丽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目前这种状况,实际上跟我国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有关。
她说,现如今,我国建筑垃圾处理都是靠市场化运作的,对于市场来说肯定就是其中可用的部分或者说利润大的部分,人们回收就会好一些,而利润小的部分,或者不可用的部分,因为没有强制约束必须怎样处置,人们肯定不会去管的。现在市场这块做的肯定是很正常的。所以,形成相关的管理制度是当务之急。
陈家珑也认为,主要问题在于我们政策的引导与落实上。由于缺乏政策的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根本开展不起来,有再好的技术也无用武之地。
对此,陈家珑强调,现在政府亟须出台建筑垃圾的相关政策,在建筑垃圾的来源上,政府必须强制把原料送到建筑垃圾处理厂。在国外,填埋1吨建筑垃圾的费用大大高于送给处理厂的费用,这样就使许多企业更愿意将建筑垃圾运送至垃圾处理厂,所以我们也可以借鉴。
陈家珑指出,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各个层面,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真正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
据悉,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已成为北京市的一项重点推进工作。位于昌平区的北京元泰达环保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房山区的北京大陆通达城市渣土回收消纳设备有限公司成为试点企业。此前,由于两家企业一直没有得到政府的政策扶植,处于吃不饱的境地,企业经营举步维艰。
陈家珑建议,政府应该给予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相应的资金补贴,目前,再生建材产品在市场上与传统建材产品相比并没有多大优势,所以还需要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对相关企业进行补贴支持,使企业得以生存发展。
目前,我国能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城市仅占全国城市总量的5%,建筑垃圾再利用量占建筑垃圾生成量的比例不足1%。事实上,建筑垃圾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因此,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是一个双赢的解决之道。
很多业内人士认为,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有效途径。我国目前应抓紧立项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深入研究与开发工作,国家和建筑施工企业都应加大资金投入。有关部门应在全国建筑施工企业中,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数量状况,进行一次大范围的定量定性综合调查统计,依此制定相应的排放数量标准,并将其作为衡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
据了解,国内一些企业应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大致程序是:对建筑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分拣、分选和破碎,形成有用的骨料;对骨料进行加工,制成节能、保温、造价低的再生砖或性能良好的再生混凝土。这表明,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具有巨大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政府应承担监管责任。这项工作需要诸多管理部门协调合作,更需要政府出台建筑垃圾管理、处理、再生利用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目前,我国很多城市正在这些方面积极努力)。除此之外,政府应出台强制性回收建筑垃圾的规定,保证原料供应;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8.北京市全环节管理建筑垃圾运输 篇八
从来没有哪一个春天,像2014的北京一样,蓝天成为所有人的期盼。按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要求,到2017年北京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PM2.5年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目标出来了,政府的行动力更是关键。日前,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内容,意见旨在规范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运输行为。本刊特邀市市政市容委环境卫生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就《意见》的内容和管理的创新点进行了解读。就一项具体工作由多个部门联合行动,并出台相关政策的事件在北京城市管理中已是常规动作。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管理从严格建设施工工地管理、严格运输环节管理、严格处置场所管理、严格行政许可办理等四方面着手,涵盖了建筑垃圾管理的全环节、全链条。完善保障机制更是体现了北京市坚决治理建筑垃圾违规运输的决心,可以看作北京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打出了一记漂亮的组合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北京市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上升,违法违规运输建筑垃圾问题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市容环境和空气质量,交通安全隐患也很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主要问题有三方面:一是有的建设施工单位不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不按规定使用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和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二是有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不苫盖、扬尘遗撒,有的甚至就近偷倒乱卸。三是建筑垃圾多在夜间运输,有些车辆采取“打游击”的方式规避执法检查,后半夜(凌晨2点以后)违规车辆开始增多,运输监管几乎处于失控状态。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14年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京政办发〔2014〕6号),《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建筑垃圾“产生、消纳、运输”等各环节管理的24条措施,并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保障要求。
一、严格施工工地管理,从源头管控非法运输行为
一是落实建设(拆除)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垃圾运输招投标制度,明确了建设(拆除)单位在开工前落实作业方案并要求签订清运合同,以及违反规定的查处要求。
二是强化出土(拆除)工地现场监控。市住建部门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堆放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务,并与市城管执法部门联网,新开工工地应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后方可开工。
三是落实项目经理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三不进、两不出”要求,明确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三不进、两不出”具体指无准运许可证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
四是统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该公示牌纳入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责任人、渣土消纳证编号、渣土消纳场所名称、监督电话等。
五是推行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明确由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理费预存至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根据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场所三方签字和盖章后的结算单拨付费用。
二、严格运输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规范运输专用车辆。明确了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具有货箱密闭、举升定位和限速限载等功能。并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是加强运输企业从业管理。提出了严格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和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退出机制以及加强从业管理的措施要求。
三是加强运输车辆审验管理。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车户籍化管理、运输车辆审验、加强交通执法以及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在媒体和政府网站通报的措施要求。
四是建立常态执法机制。公安交管、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市政市容、环保、公安部等部门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开展常态执法检查,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五是建立联动处罚制度。城管执法部门安排专人定期到公安交管部门,利用道路、工地视频监控系统调取违规运输车辆信息并依法查处,城管执法、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实施联动处罚。
三、严格消纳处置场所管理,确保建筑垃圾规范处置
一是合理规范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规范设置能力充足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解决建筑垃圾消纳能力不足和乱倒乱卸问题。
二是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规范管理。各区县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定期检查,确保消纳场安全规范运行。
三是加大非法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治理力度。由各区县属地负责,各街道要求安排专人开展常态巡视检查。
四是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市市政市容、环保、住建、发改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
四、严格行政许可办理,从行政审批环节上加强监管
一是严格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标准,建设(拆除)单位依法向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二是严格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规范运输企业办理车辆准运许可。
三是严格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明确了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的具体要求。
四是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各区县政府实施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吊销相关行政许可。
五、共享共联,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从组织上加以保障。北京市政府为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县政府主管领导定期组织召开,协调推进工作有效落实。
二是利用政务网共享信息。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政务网搭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管理、执法、许可信息共享。
三是落实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突出行业管理。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运输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和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息信用管理平台,定期公示有关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四是加大联合管控力度,突显政府力度。首环办、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考核,全角度加强监控。
五是强化网格城市监督管理。利用北京市各区县信息化管理优势,通过网格化城市管理监督员巡视检查违规车辆,实现管理的精确度。
六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现管理路径的全覆盖。各区县、各部门加大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宣传报道力度,落实随警报道、以案说法,发动广大群众参与治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查处,并落实奖励措施。
9.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篇九
发布日期: 2012-11-14 字体: [ 大 中 小 ]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范围为《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规范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以下称建筑废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条);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四)《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和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土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废土处置核准。
(一)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消纳场地及相应的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和排水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具有建筑废土分类处理和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能力。
(二)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并已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同时具备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条件;
2、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二)项条件的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消纳场地应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
(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同》。
3、自有运输车辆,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输车辆应符合本条第(二)项条件;
(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签订《建筑废土消纳合同》。
4、不具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签订《建筑废土消纳合同》;
(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同》。
五、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
(一)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首次使用时提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3、消纳场地的处置能力证明文件(包括消纳场地的面积及标高图、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清单、排水设施说明、分类回收利用方案、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2)项规定)
(二)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运输车辆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及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运输车辆照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4)项规定)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的,应根据以下情形提交材料:
1、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首次使用时提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4)消纳场地的处置能力证明文件(包括消纳场地的面积及标高图、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清单、排水设施说明、分类回收利用方案、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2)项规定)
(5)运输车辆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及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运输车辆照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4)项规定)
(6)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7)运输路线说明。(《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二)项条件的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首次使用时提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4)消纳场地的处置能力证明文件(包括消纳场地的面积及标高图、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清单、排水设施说明、分类回收利用方案、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等);(《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2)项规定)
(5)《建筑废土运输合同》及运输单位有效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6)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7)运输路线说明。(《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3、自有运输车辆,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运输车辆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及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的运输车辆照片;(《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4)项规定)
(4)《建筑废土消纳合同》及消纳场地有效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5)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6)运输路线说明。(《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4、不具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2)委托处置合同(受委托处置的需提交);(本实施办法规定)
(3)《建筑废土消纳合同》及消纳场地有效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4)《建筑废土运输合同》及运输单位有效的《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复印件;(本实施办法规定)
(5)测算外运建筑废土量有关图表(包括桩基平面图、桩身大样图);(本实施办法规定)
(6)运输路线说明。(《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第(1)项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需带原件到窗口核对。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厦门市建筑废土处置申请表》,可在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建筑废土处置证》或《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注:承诺办理期限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查、公示以及企业补充材料、陈述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本事项须现场勘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建筑废土处置证》或《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建筑废土处置证》有效期为准予许可之日起至建筑废土处置工程结束止;《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有效期为准予许可之日起至消纳场地核定的用地范围达到限定的标高时止;《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有效期为准予许可之日起90日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废土处置活动;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后方可从事建筑废土运输。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公开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厅 7703873 办理业务咨询电话2050596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17:00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监察室(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8楼)
联系电话:8122691 2200644
(四)公示公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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