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精品案例(共3篇)
1.法治文化精品案例 篇一
人类早期的成文法常常铭刻在石柱或铜表上, 但铸鼎未必传世, 勒石未必长存, 真正流传下来的是“铭刻”在全体社会成员心中的法治精神。历史发展表明, 只有法律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规则, 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法的意义、法的精神才能真正展现出来, 法治的理想才能最终落地。因此,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 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要达到“全民守法”的目标, 必须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育, 以司法的严谨、执法的严格来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性。这就要求我们, 一方面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 并在此基础上, 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 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建立对法治的信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 他们对法律的态度才能由认识到遵守, 由信任到信仰。
守法需要自觉, 自觉守法要靠各行业、各领域的自我管理来培育。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 也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 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使各行业、各领域的从业者, 真正在实实在在的自律和自我管理中, 一点一滴培养起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精神。
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建设, 离不开类型多样的宣传与教育。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 我国已经完成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五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 “六五”普法规划正在进行中, 普法内涵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拓宽, 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要在全民教育基础上, 继续推进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法治教育, 不断创新宣讲和教育方式,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以精准滴灌和春风化雨的形式, 将法治教育送入街头巷尾、百姓人家。只有经过多管齐下的法治教育、培育, 遵法守法的意识才能蔚然成风,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落地生根, 并为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夯实坚实的社会基础。
2.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 篇二
法多不等于法治。法治不仅强调法律数量, 更重质度, 重精神!法治概念有十几种 (比如有法学家形象比喻为:“威廉一世”拆不掉磨坊等等) 。目前, 学界最为认可亚里士多德所下的经典概念:①已经制订的法律得到普遍执行;②已经制订的法律又是最好的法律, 亦即:“良法之治”○11。
进而言之, “法制”把法律当管理的工具, 把人当客体, 强调服从、强迫、命令、统治乃至镇压, 以强调义务为核心, 其秩序的结果可能是“阔佬统治法律, 法律折磨穷人”○12;“法治”, 则把法律作为主体权利平等的“保护神”, 凸显法律的社会生活规则的功能, 强调法律的人性、理性与平和性, 尤其强调法律面前的平等性, 强调社会的公平正义, 以保护权利为核心。所以, “法制”使人感觉法律像“网”, 圈着你, 让你感觉不自由, 从而对法律有一种莫名的恐惧感;“法治”让人感受法律像“伞”, 罩着你, 为你遮风挡雨, 使人有安全感, 从而对法律有依赖感、亲和感。法学界的一句“水治优于刀制”, 形象道破其间的差别!
因为法治以人的权利为核心, 所以, 有法学家形象的把法治表述为如下公式:法治=以人为本+人文精神+法律制度。以人为本的概念:“以人性为基点、理性为基础、以人的良好感觉为标准”, 其实渊源于法治内涵。执政党十七大报告中把阶级关系改为阶层关系, 提出尊重主体地位 (人在任何时候均不能成为客体) 等等, 正是以人为本和培育法治文化的自然要求。
唯厘清法治之真正要义, 才能明晰法治文化之核心价值所在和培育途径、切入点等诸要素。
二、培育法治文化之基本条件
笔者认为, 法治文化培育可能取决和受制于如体制、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等诸多条件, 但基本条件是公权力的公信力普遍树立。
“从现代化发展的价值取向来讲, 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社会全面制度化的过程”○13。中国法治建设实际上是与非制度化的方式进行斗争的过程中推进的○14。社会生活全面制度化, 以公权力的普遍公信为起点, 由此注定了公权、法度的公信力是法治文化培育的起码条件。
公信者, 公正、信用也。公权理应具备天然公信秉性。“德善不自以为政,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治社会的首要标志是法律被普遍信仰。法律被民众信仰自然不能依靠法律本身, 应该依靠制订和执行法律者——公权力。可见公权力公信, 不仅是从政者政治品格、政治文明天然要求, 也是社会信用建立和法治文化培育的基石。
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因为, 在法律面前, 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除德行和才能差别外, 不得有其他差别○15, 这是文明社会的普世认知。任何一起不公平、不正义的事例存在, 都是“法治双眼中的一粒砂子”○16。公权力的普遍公信, 正是法治双眼中砂石的天然消弭剂, 会带来全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形成并得以普遍弘扬, 如是, 法治文化自然渐成。
但是, 任何一种抽象的公权力, “本身无所谓善恶, 它是一种具有双向发展可能性的双刃剑”○17, 始终“潜在着一定扩张性、侵犯性、排他性、诱惑性和腐蚀性”○18, 亦即公权本身具有正负二面善恶兼俱的权力效应。公权力的普遍公信, 正是要求公权机关行使公权力时抑恶扬善, 发挥其“正效应”○19:匡正扶弱、居中公平、维护正义, 恰到好处地体现公权力应有管控力、执行力和亲和力。从而造就民众信赖公权成为普遍认知和一般社会心理。
换言之, 走向法治, 在法律文化层面, 必须形成作为执法者的公权力、公信力普遍树立状面, 要求公权行使张驰有度, 行之有信, 边际清楚, 闻警即动, 执法常态, 一平如水, 不与民争利, 不随人随时而异, 不越位不缺位, 该出手时就出手, 决不含糊, 对破坏社会规划的事和人, 对不公不义的事和人, 对持强凌弱恶意侵权的事和人, 公权力必须及时作出反应, 绝不姑息, 不受身份、利益、地位、势力、时空环境影响和左右, 起码底线是让遵守社会规则者或者“老实人”不吃亏○20。同时充分保障和尊重私权, 以权力保护权利, 有求必应, 对任何侵犯私权的行为, 以法律名义加以干涉, 构筑起符合法治精神的执法环境和执法文化, 杜绝领导签字执法、说情执法、选择执法、波浪运动式执法——这是法治社会大忌, 与其事后集中打击“专项法理”, 不如平时一平如水常态严格执法。如此, 公权必会产生强制而持久的感召力和公信力, 法律刚性权威和柔性规范功能得以持续凸现, 社会生活自然拥有强烈的预期感、规则感、舒畅感和安全感, 民众对法律信仰必会发乎内心, 顺乎自然。所以, 确立并“增强政府公信力”○21, 带动社会诚信普遍树立, 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基本条件。
如前述, 当前中国, 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刚性权威不足, 许多领域潜行着“信关系不信制度”、“信访不信法”之恶劣文化, 社会生活往往依赖无内涵和外延边际的“潜规则”来支配。长期以来, 执政党一些成员仅将其定位于所谓“庸俗人际关系”“熟人社会”等层面来默认或敷衍或迎合。笔者极不赞同如此定位。笔者认为, 这种劣质文化正是蚕食法治文化的蠕虫, 甚或是法治文化胚胎上的恶性毒瘤, 若任其漫延, 相当危险, 会使制度公信力、执政者公信力、正义的公信力, 透支殆尽, 会产生“狼来了”的社会效应, 从而真话没人听, 好事没人信;会使民众普遍性、习惯性以最坏标准来评判为政者不好的事, 宁信其有, 不信其无, 扼杀理性思维在全社会形成 (比如前段时间网络上爆料“‘宝马门’被告是替身”、“高干子弟都是亿万富翁”等, 绝大多数人不加思考想当然跟帖信以为真, 没有理性去分析判断) ;会产生各种各样畸型政治性格和人物;会使绝大多数人产生“心理不和谐”。如此, 陷入恶性循环怪圈, 结果, 法纪和公权的公信力长期萎靡, 提振乏力, 法治文化培育如同空中筑楼。
令人不无担忧的是, 当前公权公信力建设步入误区, 大部分当政者把公信力浅表等同于权威和威严。公信力当然包括权威力, 但公信的权威来自公正、公平和内心信服, 而非威严之下的表面屈服。另外, 公权公信力建设也不依赖自我宣扬。以为握有舆论器具者, 可以左右视听, 自封公信, 更是低度浅表思维。虽然, 公信力不排除必要的宣传, 但主要仰赖于公权机关每个具体、抽象行为均给民众以公信感觉, 慢慢积累, 然后形成定式判断。应当明白, 现在绝大多数民众都具备“听其言观其行”的判断思维, 对当政者自我宣传具备一定理性甄别能力, 敷衍、“忽悠”甚至“折腾”式工作作风是对法治文化最大破坏。“不折腾”一词出现在最高领导人之口○22, 很令人深思!
三、法治文化培育之基本切入点
法治与民主天然不可分。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 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23, 所以民主的第一要义是公民自然参与意识。公民自然参与到现代法治意义下的公民意识形成并持久坚持, 需要一个正确的引导、培育过程, 反之就会使民主变民粹、法治成为“多数人暴政”。执政党十七大报告要求进行“公民意识”教育, 寥寥数语, 直指问题核心, 点出培育法治文化的契机和切入点。公民意识是法治文化的土壤, 要培育法治文化, 首先要提高国民的公民意识。
何谓“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指作为公民身份的社会主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24, 这里的认知、主张和要求, 当然要符合法律和法律精神。其主要内容是公民主体意识和公民公共责任意识, 二者构成了公民社会责任意识。遗憾的是, 从官方到民间, 大部分人仅将公民意识理解为公民修养范畴里的东西, 然后以国情文化差异为由, 对国人公民意识低下现状轻描淡写予以默认, 作一个阿Q式的自我安慰接受。殊不知, 公民意识程度是国家软实力的基础, 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基点元素。
文化大家余秋雨曾说:国人很少关心家庭和朝廷之间那片宽广的公共地带。一语道破中国人公民意识现状。长期以来, 以尊重、宽容、平等、礼貌、秩序、规则、权利、孝悌、关注公共、社会责任、拒绝暴力、理性判断和理性解决争议等等为内容的公民意识, 在大部分国人中一直普遍缺失。网上评论:中国有神州七号, 但解决不了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等问题;中国硬实力——神州七号, 软实力——三鹿奶粉, 虽然夸张, 但以调侃方式道出中国公民意识程度的实况。
笔者认为, 公民意识教育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作, 目前重点要改变现存的“对小学生教育共产主义, 对大学生教育不要随地吐痰”的教育模式和体制, 解决“讲的人不做、听的人难做、大家只说不做”的现象, 要把前述尊重、宽容、平等、权利、秩序、规则、礼貌、孝悌、公共责任、拒绝暴力, 理性判断和理性解决争议等意识和理念的培育纳入教育体系中, “从娃娃抓起”, 使之根植于每人的头脑中, 形成一种文化。从人性和理性角度, 凡受过一定教育的人, 对这些理念或文化均能欣然接受。
遗憾的是, 执政党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已近四年, 但为政者真正明白何为“公民意识”以及为何要进行“公民意识”教育者廖廖无几, 以致公民意识教育成为一句口号, 并无实质行动落实。殊不知, 离开公民意识, 法治文化培育无异石上栽花, 推行法治如同缘木求鱼。
四、培育法治文化之基本要求
法治文化生成的基本要求是拒绝“私力自济”。法治社会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 亦即法律只规定不能为, 不规定可以为, 公民基于自己的理性选择, 享有从事法律明文禁止之外的任何行为的自由或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私权。公权要以法律形式和名义尊重并保护这种自由。公权尊重并保护私权, 最核心的内容是公民做出法律禁止之外的任何选择时候, 公权力一直“不离不弃”地紧随其后, 把公民的选择视为自己的“份内事”, 以法律来保护公民的选择, 任何情况下, 不允许也不能需要公民依靠自己的私力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即“私力自济”) 。
换而言之, 如果把社会理解为人的游戏共同体, 则公权力的职责是制订社会游戏规则, 并以居中者身份使规则不折不扣得以执行, 对任何侵犯私权的行为, 公权力都应把其视为“自己的事”, 以法律的名义加以干涉, 拒绝私力自济。如是, 人们就会从心里信赖公权, 尊崇法律, 法治文化自然生成。
社会拒绝私力自济, 自然引伸出契约自由的话题。中国人一直对“夜不闭户”的安定生活状况, 抱有梦想般的情结, 其实, 在“夜不闭户”和“契约自由”之间, 我们宁愿选择后者。究其原因, 是因为契约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工具○25, 契约自由制度会导致公权力严格保护私权的合法选择, 抽失了私力自济的社会釜薪, 会促成私权主体人格平等独立, 促使绝大多数人形成遵守规则、恪守信用、尊崇法律行为惯性, 结果, 自然会“夜不闭户”, 而且持久。所以, 倡导私权主体人格独立, 树立契约精神等现代化法治观念, 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关键环节。○26
由于各方面原因, 现实中仍不同程度存在“私力自济”现象, 极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法律不如黑恶势力有效的事情, 导致“信法不如违法”的怪现象, 这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大忌。法治的三箴言是:“我是纳税人”、“有事找我律师”、“我报警了”。笔者认为, 当中国人很自然说出上面这三句话时候, 法治已经成为文化。
五、培育法治文化之基本需求
基本条件是就外部创制环境而言, 基本需求是针对本身供给而言。法治文化培育需要各种“营养”供给, 其中基础需求是法律回归常态规则本义。
法治社会中, 法律当然具有政治性, 但其基本功能是规则功能, 而非强调所谓“阶级统治”工具。既然, 执政党对自己的使命定位, 已经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 十七大报告中, 对社会成员以阶层关系取代阶级关系○27 (阶级关系是你死我活, 阶层关系是差别共存) , 那么, 对法律功能的认识, 也应与时俱进, 应从法制时代的“专政统治工具”, 转向调节社会规则的本义。笔者认为, 社会可以理解为因人组合的“游戏共同体”。游戏必须有规则, 而且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违反规则的人必须要承担责任。这个规则就是法律。所以, 法治意义下的法律就是以最大公约数体现人性、反映理性的社会规则, 其基本功能乃是把社会规则通过法条权利义务化, 并在社会生活中常态发挥。法律功能从政治功能回归社会功能的过程, 就是法律回归其规则本义。只有法律回归了规则本义功能, 才能为法治文化培育提供源源不断的常态营养渊源。因为, 法的终极执行力不是强制, 而是信服。信服的前提, 是因为法律能给人预期感、规则感、安全感、亲和感和信服感。而这些效果, 只有法律回归了规则本义, 给民众产生以人为本、一平如水的“伞”的保护功能后才能呈现, 继而, 造就大众信服法律的行为习惯。如是, 法治文化自然生成。
美国审理世纪大案辛普森案子的法官关于法治社会“宁纵勿枉”的名言:“我们不能为了抓一条大鱼而撕破整张网”, 其言下之意即是在任何情况下, 都要维护法律的规则本义功能, 一平如水常态地执行规则, 从而促使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尊崇变为一种习惯, 最后形成一种文化现象。
执政党十七大后, 中央把刑事政策从“严打”调整到常态性“宽严相济”, 是法律功能回归规则本义的一个表现, 对法治文化的培育是一个莫大的促进, 相信不久将来, 尊重程序和常态性执行法律, 将成为全社会的理念。
六、培育法治文化之基本保证
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司法不公、司法不威, 法治归于零, 更遑论法治文化的培育。所以, 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基本保证。
从人类历史的普遍性来看, 国家的司法活动不是从来就有的, 国家通过司法活动裁决纠纷来取代私力救济, 本身就是制度演化和文明发展的结果。在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 人们解决冲突的评判标准达到“以牙还牙”、“以暴还暴”, 方法是双方的强力对抗。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化进程中, 人民逐渐认识到, 冲突只有通过强有力的、不偏不倚的居中力量才可能得到有效的缓解和解决。这个居中解决纠纷的国家机构就是司法机关。因此, 司法活动的本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社会主体利益冲突的居中评判。
要想司法机关的居中评判得到社会和民众的认可, 首先必须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自身的抑恶扬善品格和其所组织的强制实现手段及措施所构成的各社会主体对其产生的畏惧、敬重、崇尚和信赖, 并以此实现其社会作用的内在功能与表现○28。司法的生成和发挥作用离不开权威, 司法权威性是国家走向法治的过程保证。司法如果缺乏权威, 则如同患上沉苛, 它“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丧失了信心, 从而影响了人们的预期行为, 这无疑是法治进程中的一种致命破坏力”。○29
当前, 中国在法律机制层面, 最需要做的是确立司法权威。只有确立了司法权威, 才能使民众的最后一道保障屏障得以坚固, 民众才会对法律由崇敬到崇尚, 法治文化培育才有结实的依托。否则社会就会出现“为乡下人而设法院的之门一直敞开, 乡下人却始终被挡在门外”○30的现象, 如是, 法治文化成为无根之苗。
当然, 这里的司法权威, 不是形式和效果上的外在威严。长期以来, 我们一直守旧于“管治”的法制思维, 以为只有严厉打击, 才能起到威慑犯罪, 树立司法部门权威, 把表面上的司法威严等同于司法权威。很明显, 从现代法治角度, 这是错位倒置的思维。这种思维和做法, 造就的仅是司法表面威严, 带来的仅是惧怕效果, 而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司法权威, 带来的是对司法的普遍尊崇敬畏。司法权威不依赖威严树立, 而是依靠司法公正和公信的积累。如果把法治看做一棵成长中的树木, 那么司法公正就是施肥。每一次公正的司法, 都会使法治之树成长一大截。相反, 司法不公, 则法治之树会因营养不良成不了参天大树甚至中途夭折, 成为枯木。因为, 司法不公的直接原因是法律梏桎于权、势、钱、情, 成为某种交易的客体和工具, 继而让普通民众对法律丧失信心。无信心, 自然无敬畏感。所以, 司法不公必然导致司法不威, 其结果是法律应有的权威不彰不显, 久而任之, 民众对法律会产生“冷漠症”, 法律公信力逐渐丧失乃至殆尽, 法治文化培育最终归于零点。
那么, 在机制上, 司法公正到底要求司法活动达到何种程度?一般而言, 司法公正至少要满足以下三方面的标准:第一, 司法裁判必须具有居中性,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31 (此处的“自己”应该是广义的, 包括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 司法活动中必须保证纠纷的当事人享有自由、充分的辩护权、发言权、申诉权, 保证纠纷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利用司法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 司法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进行裁判, 不能徇私枉法。
此外, 司法权威, 还涉及司法独立的问题。司法独立式现代法治的本义要求, 现代法治与“包大人公堂”区别就是司法独立。令人不解的是, 尽管中国《宪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了司法的独立性○32, 但执政党官方一直对此讳莫如深, 从不公开承认和表述, 有意模糊, 其惯性误区来自一种貌似有理的悖论:中国是共产党作为唯一执政党的国家, 因此, 任何权利和权力均不能脱离中国共产党领导而独立存在。
其实, 执政党的领导权与司法独立并不存在对立。法治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是指保证和促使法官裁判案件只忠于和受制于法律的一种制度。这种机制包括法官的任职保护、裁判的中立性不受干涉、裁判权威的普遍树立等。这种权力“独立”, 表面上看游离于任何实体。其实, 其“独立性”是有限的或者讲是有条件的。首先, 司法权力仅仅是一种判断权, 它可以利用的资源十分有限○33, 判断权决定了它是居中被动的, 属静态意义上的权力, 天生没有“进攻”和“掠夺”性, 对其他权力不构成动态意义上的威胁和篡夺;其次, 司法独立的前提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司法机关一般不创制法律, 而宪法和法律的创制主导权在执政党。从这种意义上讲, 司法独立, 所体现的仍然是执政党的意志;最后, 司法独立系司法制度的本义要求。因为, 任何形态的社会, 都有利益矛盾和冲突。这是常态, 不可怕。只要社会存在预设的化解、平衡冲突的程序制度安排, 同时制度按排中确立一个终局结果的机制, 从而避免冲突始终处在不确定状态即可。这种终局机制即学理上所谓的“司法终局”。司法终局制度设计安排的意义不仅仅只是司法具有最后确认力, 同时还要求司法裁判过程的居中不受干涉性。没有居中的公信力, 就谈不上终局资格。所以, 裁判过程居中者不受任何个人和实体的干涉, 是司法游戏的本义要求。“法官依职权适用法律以裁判纠纷, 乃司法固有属性之要求”○34。司法游戏至所以有其固有属性, 是因为法官的职责在于判断, “判断的核心是法思维, 法官对案件的思考和分析是其法思维的活动过程”○35。其他任何权力的适用思维均不以法思维为逻辑依托, 因此, “任何一个司法决定只能由另一个司法决定加以改变”○36, 其他权力介入司法, 必然会破坏、扰乱司法固有属性。故而, 司法不独立不成司法。“司法独立, 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 是实现民主、平等、程序中立、依法行政、法律至上等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条件”○37。
“党的领导, 不否定、不妨碍司法独立”○38。当前执政党一些官员其实是扩大解读了司法独立含义, 由此导致司法制度安排进入一些误区, 目前普遍存在的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功利化, 都是这些误区的表现。结果, 判决可以信访, 司法终局不终, 司法公信流失, 司法权威乏力, 使许多矛盾和冲突游离于司法体制外, 或者被挤出司法体制, 在无序状态中任其摩擦、对抗, 继后造成执政党官方文件中经常出现的所谓“群体性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冲突事件”等等, 此起彼伏, 为应对, 又相继设立一些对社会法治颇有讽刺意义的诸如“维稳办”、“平安办”等莫名其妙的机构, 社会维稳成本接近天文数字, 维稳手段陷入“面多加水, 水多加面”状态。对这些现象, 表面上看固然是所谓社会转型期带来矛盾突发, 其实, 其本质原因是中国没有司法终局和司法独立的机制。
归而言之, 法治文化形成的前提, 是法律得以普遍信仰和尊崇, 法律值得信仰的原因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 而后者取决于司法公正和独立断案。因而, 培育法治文化, 必须依托于司法公正和权威之保证。
七、结束语
3.法治文化精品案例 篇三
研讨会上,栏目组社外团队负责人陈昌福老师对2014年上半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他从团队合作、研讨方向、稿件质量等方面梳理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基于稿件选题、梯队建设、稿件组织三个方面对2015年栏目的发展计划做了阐述,他表示,下一阶段栏目仍将立足一线教学中的具体案例展开研讨,并努力打造精品案例,服务一线教学,且目前已有来自一线教师、教研员、专家等不同层面的多个选题备选,并已报杂志社审核备案;团队建设方面,目前已有大学的教授加入,下一步将以优秀的一线体育教师为基础,继续邀请体育教研员、学校体育领域的专家加入,努力构建合理的梯队结构;为了提高稿件质量,将继续以专家约稿和一线教师投稿的方式结合进行,以保证稿件既能够立足教学实践有其实用性,又能够融入新的理念,引领教学实践的方向。
浙江师范大学孙喜和副教授就当前体育教学改革作了专题讲座,他指出,在中小学体育教学中,由于基层教学与改革缺乏改革的理论基础和对改革理念的追求,部分一线教师在实践中热衷于外在课程形式的改革,在课堂教学中过分追求表面上的热闹,“课”上得确实很过瘾也很热闹,但实效性却值得商榷。并认为,一线教师实施体育教育教学,必须要去追问,追问学生在课堂上到底学会了什么,得到了什么,即如何真正实现课堂教学的真实、有效。
本次研讨会进一步明确了“案例研析”栏目的主旨,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栏目应该立足具体课例、案例,分析其合理性,研讨是否存在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背景、影响因素等,基于理论解决问题,完善课例、案例,指导实践。此外,研讨期间,栏目组成员积极发言,交流了过去一年来的工作经验和心得,并从打造精品课例、建立课例库、完善社外团队成员评价体系、加强社外团队成员的培训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可行、可操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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